时间:2022-06-04 00:49: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律师办案小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我局在抓好具体问题整改的同时,重点抓好五项制度的建设和执行,现将第三阶段情况小结如下:
一是执法责任体系建设,抓好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一步细化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是我局办案办证的形象窗口,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如果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规范律师办案公正,严格按照《律师法》、《公证法》进行操作,向社会公开办案、公证程序及收费标准,啬透明度。我局还按季度对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进行每季5卷的办案办证卷宗,进行踊跃复查。严防办“金鱼案”、“关系案”、“人情案”的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的不良现象。且“五条禁令”和司法厅的“六要六不准”规范律师和公证人员的一言一行。
为进一步细化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先后制定了律师、公证机关管理、岗位目标、首问责任制、干警行为规范,能力建设,文明服务标准、案件讨论、财务管理、回访,档案管理、责任追究30条等规章制度。对被检举、上访、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效能追究,年底取消评先、评优、不进级的处理。
二是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实行接受社会监督。我们把律师、公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及司法行政主要职责向社会公开,先后在县政府大院和局办公楼前设立了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服务指南等专栏,并设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请社会和群众给予监督。我局还每年发放二次问卷调查表,争取社会和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是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手段运用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在信息化建设中,我局目前正在建设局域网,前期工作包括总机室现已安装完毕,各科室正在安装过程中,总投资20万元,全县12个基层司法所每所配备了一台电脑、传真机、打印机、摩托车。年底前每科室全部上网,可以达到信息化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效率。
四是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机制。根据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加强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活动。律师、公证人员除参加省、市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律师助理、公证助理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晋升为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可晋升为二级。除此之外,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还要参加我局开办的每年二次的业务培训,考试及格的发合格证书
存在的问题:
我局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虽然做了一事实上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宣传发动形式还比较单一,内容不够深入。
二是基层司法所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还存在不够重视的现象。
三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学习与实际工作的结合还有差距。
各司法所、法律服务单位:
为切实屐行司法行政职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水平,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从2015年10月20日至10月29日,县局组建3个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东河、加川、尚武等6个司法所和苍龙律师亊务所,加川、普济等7个法律服务所,以及援助中心的社区矫正人员案卷、法律服务诉讼案卷进行了全面评查,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评查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抽查案卷、集体评议等方式对14个单位116件案卷进行了评查(具体评查情况见附表),案件类别涉及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分析,提出了整改意见。
总体来看,2015年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案卷质量比较好,资料齐全,内容规范,从案卷中可以看到,大多数所均使用电脑记录,用打印机输出,有效的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案卷质量。但也有部分所档案用纸不统一,不规范,档案整体质量差。
1.法律服务所案卷共抽查49件,其中2件无收费凭据,2件无批办单,42件全部未经集体讨论,22件无办案小结,37件无阅卷笔录。
2.社区矫正,安帮共抽查46件,均为合格。
3.法律援助案卷共抽查20件,其中1件未经集体讨论,1件无出庭通知书,2件无庭审笔录,1件无词、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
4.卷宗档案方面,一是个别所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档”的规定及时归档;二是部分所评查案卷数不够或没有评查;三是有部分所存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有的所案卷档案仍然是办案人员自己保管;四是所与所之间案卷归档水平存在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各所要高度重视此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对照评查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使案卷评查真正达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二要加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从此次案卷评查中发现不少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薄弱,办案技巧不高,直接影响了司法行政执法的质量。为此,各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着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理论基础知识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运用能力、分析判断能力。
三要加强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案卷档案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案卷是记录具体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活动的原始材料,也是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单位和个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因此,各所应当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制度建设,切实做好案卷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移交。
鲜为人知的是,郭建梅的老公,正是大名鼎鼎的作家刘震云。14年来,郭建梅的公益维权之路,走得颇具艰辛。所幸的是,在这一路上,文采出众的刘震云,一直在为深爱的妻子默默地保驾护航,在她罹患焦虑症和抑郁症的日子,深情地陪护左右,直到帮她彻底驱散心灵的阴霾,无比自信地再度出发――
踏实的婚姻,踏实的男人
郭建梅是刘震云的初恋,作为北大校友兼河南老乡,两人自然而然地走近了。他比她高一届,他学中文,她学法律。第一次见面,是刘震云受母亲之嘱去看望也在北大读书的朋友女儿郭建梅。按说老乡见面,分外亲切,但刘震云开口闭口便是托尔斯泰、巴尔扎克,令郭建梅很是心烦。
没想刘震云对她却是一见倾心。大三时,郭建梅过生日,家里很穷的刘震云积攒了好久,给她买了8毛钱两朵的塑料花,还有4个梨。虽然那些梨上还有烂洞,5毛钱一堆的那种,但就是这样的梨,让郭建梅开始感觉到他的真诚、善良、憨厚。
什么样的男孩子,才值得交往与托付?聪明的郭建梅留意到,当时的刘震云一年到头穿着妈妈做的布鞋,穿久了,脚上的大拇指都露了出来。平时,他都拿着一个磕得坑坑洼洼的铝饭盆去食堂,为了省钱,他每天都喝粥。当时学校有1毛钱一个的猪肉馅饼,特别香,他从来不买。但在街上看到要饭的,他都会给点钱,还幽默地对郭建梅说:“你看,都是我兄弟。”
她总是挺感动:“这个人怎么这么善良啊!”
在北大上学的时候,郭建梅的妈妈患了乳腺癌,来北京做手术。瘦弱的刘震云背着她上楼下楼,实在是背不动了,就停下来歇一会儿,从不喊累。那时助学金只有19块5毛,他就偷偷在外头给人抄稿子,从没见他吃过好的。
郭妈妈把女儿拉到一边:“小梅啊,这个人真是好,你看他自己不舍得吃,一个肉包子都不尝,都给我们吃,他自己去吃淡馒头。”
不久,25岁的刘震云要去《农民日报》文艺部做编辑。他在烟波浩淼的未名湖畔,向郭建梅许下了“百年之约”。
2个月后,郭建梅进入司法部下属的《司法研究》编辑部。那时候,刘震云除了上班,就是发疯似地写小说,连约会的时间都要压缩,可收获的却是堆积如山的退稿。
1985年初春,刘震云的短篇处女作《载花的小楼》发表在《安徽文学》上。他沉浸在莫大的喜悦中,拉着郭建梅的手,去领取了结婚证。2年后,女儿妞妞出世了。
婚后,夫妻俩的事业迅速进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快车道。刘震云在《人民文学》发表短篇小说《塔铺》,引起文坛关注。此后,他又陆续发表了《一地鸡毛》、《故乡相处流传》等,一跃成为“新写实主义”的代表作家。
而与此同时,郭建梅也在事业上大步迈进。她被调至全国妇联法律顾问处,专职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工作。
转折性的改变,发生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那天,郭建梅以女记者的身份参加了世界妇女大会律师论坛。当一位国外代表问到中国是否有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民间组织时,现场顿时鸦雀无声。这一分钟的静默,深深刺痛了郭建梅的心,在大会上,她第一次听希拉里演讲,主题是: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郭建梅的内心一直燃烧公平与正义理想,顿时萌发了要创办一个民间组织,为弱势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的想法。
一些圈内的朋友知道她的这一决定后,大多数持反对意见。“这事可为而不能为,你就傻吧,你就疯吧。”郭建梅的哥哥是法官,劝她说,一般律师都不好当,更别说公益律师了。再说,在当时的那个年代,砸掉铁饭碗去做公益,是件多么惊世骇俗的事情!
面对旁人的不解与阻扰,郭建梅深感压力。但丈夫刘震云却说:“只要你觉得快乐就好,你愿意做的事情,我绝对不干涉!你选择的事业是超前的引领性的,相信自己,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郭建梅一听这话,就觉得踏实了。
一直以来,刘震云总能给她踏实的感觉。当年貌美如花的她选择嫁给不名一文的刘震云,就有同学为她惋惜,觉得应该找个条件好的。“他可是穷得丁当响啊。”
但郭建梅就是觉得嫁给刘震云很踏实:“他是个农村走出来的老实孩子,从来都是能忍耐,又有能耐……”
如今有了丈夫的支持,郭建梅变得异常坚定。她义无反顾地辞去公职,在北京中关村一家旅馆简陋的房间内,创办了全国第一家专业从事妇女法律援助与研究的民间公益性机构――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用尽全力呵护患忧郁症的妻子
郭建梅兴致勃勃地踏上了自己梦寐以求的公益律师之路。作为法律援助中心执行主任的她,成了中国第一代公益律师。
2个月后,另外4名公益律师到位,该中心正式运营。美国福特基会给该中心提供每年4万美元的活动经费,条件是1年至少免费50个法律援助案子。因办公室的年租金就高达14万元、办案经费每年至少需要10万,郭建梅和同事们的月工资只有1000多元。
再苦再难,郭建梅都在咬牙坚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是忙碌的:外宾来访、汇报工作、回答各种各样的问题……曾经有记者在采访时,听过法律援助中心的热线电话后慨叹道:“我可干不了这个,老这么听下去,我非心理变态了不可!”为中心的事四处奔波,郭建梅的嗓子一刻也闲不下来,不堪负荷,声带小结,只要一开口,嗓子就嘶哑了下来。
而身体上的疲惫倒在其次,内心的压力却是最沉重的折磨。中心正式运营后,郭建梅面临取证难、不被外界信任等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最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连法院系统的个别法官对法律援助也是抱着一种蔑视的态度。更糟糕的是,中心成立早期,她的案子因复杂、曲折,经常败诉,以至于当事人当庭痛哭,她也忍不住失声痛哭,感觉自己像是在和一堵“铜墙铁壁”战斗。更令她气恼的是,有人经常问她:“你做公益律师,是不是傻啊?”“你给弱势妇女案子,能拿多少钱?”
中心成立5周年的时候,郭建梅感到身心俱疲。那段时间,她经常哭,对刘震云说,不想再继续干这件事了。刘震云疼惜不已,他安慰妻子:“路是你选的,而且是你自己所喜欢做的事情,何必为别人的话而迷茫,被困难轻易打倒呢?”见她低头不语,他打了个比方说,石子可以打翻一杯水,却只能在大海里制造一朵小小的浪花,究其原因,只因杯子和大海的境界和层次完全不一样。
在丈夫的抚慰和开导下,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郭建梅重新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刘震云本以为这下可以放心了。
不久,刘震云发现妻子每天晚上回到家里就倒在床上,泪水怎么也控制不住,还伴之以严重失眠。他忙问怎么了。她哭着说:“手下的4名公益律师,现在走了2个,求助的人越来越多,全国各地的来电来信及电子邮件应接不暇,但我确实有心无力了,我不想继续了。别人说我做公益,是为了炒作,为了出名,说我是冒牌律师……”
刘震云听了,默默地将妻子搂在怀里,以自己两大纸箱的手写稿被退回的事劝慰她:“我笔下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能拧出我的汗水,我没叫一声苦,没流一滴泪。”他鼓励妻子,要坚强面对。
令刘震云没有想到的是,转眼2个月过去了,妻子的状况几乎没有任何好转的迹象,反倒越来越严重。他敏感地意识到妻子是出现了心理疾患,赶紧带她去精神病专科医院做检查。医生告诉他,郭建梅患上的是重度焦虑症和中度抑郁症,这是由于身体长期透支造成的身心衰竭而引起的。
刘震云顿时惊慌失措,但他明白,此时的自己,更应该沉着冷静。为此,他停止写作,四处打听哪家医院的治疗效果最好,然后,带妻子走进北京朝阳区的中日友好医院,接受药物治疗,以保护神经纤维、细胞及大脑功能。
在医院住院1周后,刘震云特别为妻子写下一句励志语:“你是你的敌人,只有你才能打倒你;你是你的天使,只有你才能拯救你!”
郭建梅服用了2个月的药后,病情明显好转。刘震云知道心病还需心药医,遂去咨询心理医生,又去图书馆查阅了大量的医学资料,对妻子开出“快乐处方”:每天早晚对着镜子大笑10分钟;每天打一次乒乓球或羽毛球,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夫妻一起晨起早锻炼;每天眺望一次蓝天绿地;每天晚上画一幅山水画;戴耳机上网听音乐每天不少于2小时;每天至少念叨100遍“吃得咸抵得渴,天天快乐一点点”……
哪知几个月后,郭建梅突然声音嘶哑,几近失声。刘震云陪妻子去做了声带小结切除手术,整整在医院做了8天的专职男“陪护”。
妻子手术后,他买来沙滩椅、太阳伞和帐篷,带着妻子去青岛疗养了半个月,并用DV拍了一组场景。回到北京后,他请朋友剪辑成“山寨电影”,让妻子一边观看,一边想象着自己正躺在阳光普照的沙滩上,享受海风徐徐,心灵一派明净……
为了给妻子更多的精神力量,刘震云给她买来《德兰修女传――在爱中行走》。郭建梅看过后,被德兰修女身上的平和的力量和柔韧的气质深深吸引,激发起了自己骨子里的“侠气”。
为了让妻子尽快康复,刘震云煞费苦心,为她请来了一个古筝老师,进行专业辅导;平时还同她下军棋,让她的身心放松,再放松。
转眼间,半年过去了。要不要回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上班呢?刘震云给了她三个选择:“要么做全职太太,要么做商业律师,要么回中心上班。”同时,他还递给她一张银行卡,上面存有自己全部的稿费,说:随你怎么花。可这一次郭建梅下定了决心――她要将自己所喜欢的公益律师做到底。
心潮汹涌,夫妻双双渐入佳境
郭建梅彻底走出了心理疾患的折磨。刘震云特意带着妻子去到海南三亚度假,以资庆祝。
迎着柔柔的海风,光着脚丫走在海滩,郭建梅感到无比地惬意。刘震云若有所思地说:“你内心的洪流有多大,事业的砥柱就有多大。小梅,你知道吗,正是你在工作上洪流滚滚,给我的‘小人物大命运’的写作路子带来了深刻的启示。”郭建梅感到汗颜,她觉得自己过于关注事业,根本不是个合格的贤妻良母,但丈夫的这番话却让她感动不已。
最优秀的男人,是能给自己深爱的女人的人生加分的男人。刘震云正是这样,他建议妻子,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要好好珍惜自己,这样才能做得长久。郭建梅频频点头。
回北京后,郭建梅着手调整了援助方向,重点援助特别贫困的妇女;承办有代表性、有研究价值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家政女工权益保护、职场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等妇女权益案件。
这一嬗变,迅速改变了她过去在工作上的一蹶不振。胜诉的案子越来越多,整个中心的工作进入良性循环阶段,郭建梅变得越来越有自信,工作中的她,重新恢复了往日的激情与爽朗。刘震云知道后,夸她是个很聪明、很懂得转轨及盘活资源的好律师。
在丈夫的坚强后盾下,郭建梅获得了一系列殊荣:她与全球千名杰出女性共获诺贝尔和平奖集体提名;被评为“中国公益事业杰出贡献奖”;“中国法律界十大社会公益人物奖”;“公益律师年度人物奖”;“美国维护世界妇女权益组织全球女性领导者奖”,全世界只有8人获此荣誉。美国前国务卿奥尔布赖特、现任国务卿希拉里都曾来过郭建梅的中心访问。
2009年春天,来北京访问的希拉里第6次接见了郭建梅。当问郭建梅未来的规划时,郭建梅泰然自若,表示就算风浪再起,她也会全力而赴。她的刚毅打动了希拉里,也打动了身边所有人。
看到妻子的事业渐入佳境,刘震云也开始全身心投入创作。他推出长篇小说《我叫刘跃进》,其后同名电影公映,均取得极大成功。
面对现实世界的物质洪流,郭建梅坚定自己的信念,恪守清贫与骄傲。一次,她应邀去参加同学聚会。有的同学官至副部级,有的同学成为大富豪,有的同学成为大教授,唯独她还拿着每月不到3000元的月薪,奔走在为贫弱妇女维权的公益之路上。有同学好奇地问:“建梅啊。你怎么还在做这个啊?”郭建梅回答道:“我愿意。我会一直做下去的,除非哪一天走不动了。”
不久,有人找到郭建梅,希望她能给芬必得新头痛装拍一个公益广告。郭建梅犹豫不决,对她而言,过去的非议已让她处处小心。刘震云也劝她别碰广告,免得让自己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染上商业色彩。
但当知道接拍这一广告,可以把公益律师推向前台,让更多的人了解公益律师,了解这个群体,而且可以拿到100万元的片酬,为中心的发展注入更多的实力时,郭建梅动心了。
于是,郭建梅穿着棉袄,系着围巾,前去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拍了3天的广告。走在冬日的乡间小路上,羊群在她的身后,远山迷蒙,寒气袭人。一组组帮助弱势群体的画面里,传出她略带嘶哑,却刚强有力的声音:“公益律师这条路不好走,我却走了12年……每一个眼神都是一个沉重的托付,每一个案子都是一道难关,头痛时连一个小小的托付都实现不了……我们会永远在一起!
2009年春天,刘震云推出长篇小说《一句顶一万句》。读者好评如潮,他的事业也在渐入佳境。
1周后,刘震云在电视上看到了妻子的公益广告,内心的温暖一下子被放大了。他当即决定,自己下一部作品的主人公是女性,妻子是最好的原型。
法律援助中心在新增了100万元的额外收入后,郭建梅在北京北四环东路上租下了一套300余平方米的公寓作为办公室。如今,这支公益律师的队伍已经扩大至12人,在全国发起成立“公益律师网络”,服务对象从妇女扩展到农民工、下岗工人、残疾人等其他弱势群体。
12月4日是宪法日,普及宪法知识,努力提高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尽到的责任,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国家宪法日活动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国家宪法日活动心得体会1围绕国家宪法日主题,充分利用班级板报、电子屏、学校广播站等渠道做好学习宣传活动,使师生做到知法、守法、护法,营造了宪法教育的良好氛围。并精心做好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号召各班围绕宪法学习日主题,开展一次“知法、守法、做合格学生”、“法律与我同行”主题班会活动,组织师生集体学习宪法知识。
为了更有效地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宪法日这天我们特邀请边门镇中心小学法制副校长、边门镇派出所副所长郭峰来到边门镇中心小学,为全校的师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通过带领学生观看视频,短剧表演,法律常识讲座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郭所长针对小学生的年龄特点,结合自己办案当中遇到的真实案例,为同学们讲解法律常识,给同学们敲醒了警钟。同时围绕现在很多校园中存在的校园欺凌事件进行分析讲解,让同学们对校园欺凌有了新的认识,虽然这一现象在他们身边偶有发生,但他们并不是真正意识到它的危害性。他们通过这次讲座,知道了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及应对办法,同学们受益匪浅。在进行互动的时候,大家踊跃参加,用惟妙惟肖的表演生动地再现了校园欺凌时的场面,同学们在观看的同时,也受到了一次教育。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法律,社会才会有和平和秩序,大家要知法懂法,更要遵法,还要合理的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利益。
我校在国家宪法日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开展,营造了守法光荣、违法耻辱的良好风气,使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也使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水平明显提高,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为学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宪法日活动心得体会2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锦花社区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宣传主题,精心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x年11月24日上午,锦花社区联合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法律咨询进社区活动。此次活动邀请了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的陈红芳律师来到社区为居民进行法律知识解答。在活动中,向前来的群众发放了法律常识宣传材料。
居民群众参加活动的热情很高,前来咨询的居民高达30多人,现场提出了许多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其中包括:房屋拆迁问题;房产继承问题;什么样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工伤的界定范围;无籍房确权等问题,就群众提出的问题,陈红芳律师进行了细致、耐心的解答,使居民增长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此次活动,提升了法律宣传效果,极大增强了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也在居民中掀起了一轮学法、守法的浪潮,形成了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局面。
国家宪法日活动心得体会3根据x教执〔20x〕71号《关于开展20x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全体师生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学习文件,引起重视
根据上级文件通知,校长利用周一例会时间,组织全体老师进行了学习,使广大教师明白了这次法制宣传的目的、活动的主题、宣传的重点、时间安排、整个活动的安排以及活动要求,为这次活动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方案,全面部署
为了使整个活动有序进行,我校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了《x小学法制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方案,对我校的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工,并结合贯彻落实“x五普法”规划,将《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管理规程》等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
三、按照方案,开展活动
1.利用显示屏显示标语“学法知法守法,共筑伟大中国梦,从我做起”。
2.为了把这次法制教育活动推向,12月4日早会,我校召开了“学法知法守法,共筑伟大中国梦,从我做起”法制宣传会,教导主任进行国旗下讲话,通过真实案例的讲解剖析,使全体学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3.举办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队会。
12月4日,我校各班开展了法制教育主题班会,由于学校在例会上提前进行了安排,各班以“学法知法守法,共筑伟大中国梦,从我做起”为主题,进一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国家宪法日活动心得体会4今年为了更好、更深入地开展“x”普法工作,我社区大力宣传法治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社区多形式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动员全社区居民参与普法知识学习,进一步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为构建和谐社区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现将普法活动小结如下:
一、拓展普法宣传园地,充分利用好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社区在宣传橱窗栏里张贴了多张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海报,通过图片、文字展览方式,让居民更直观掌握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同时,组织了社区志愿者发放法律宣传小册子200余本,多途径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
二、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12月4日,社区组织全体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及部分居民代表开展了“法律进社区”的主题学习活动。从党法制教育角度出发,我们学习了党的十关于“依法治国”和“法制宣传教育”重大部署,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还学习了“民主法治社区”有哪些要求、社区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如何规定的等社区法制相关知识,让居民可以真正了解民主法治社区,如何更好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到社区自治工作中来,更好的监督我们社区的日常工作,真正实现居民自治;当然,也特别安排了社区居民息息相关的法律小常识的学习,主要有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遗弃父母的子女有继承权吗?继承人在哪些情况下丧失继承权、买房时要看哪“五证”等。整堂课学习下来,大家都受益匪浅,都感叹自己平日法律知识学习的太少了,以后一定要加强自己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三、关怀社区帮教人员。12月6日,由社区干部结对,对社区3位帮教人员家庭进行了探访。主要关心他们工作、生活近况。是否有什么困难,思想情绪上有什么变化,做好开导辅助工作,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开展正常的生活。
通过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广大居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有不足之处,社区居民多,流动人口也众多,普法宣传广度还不够。今后,社区会继续开展好“x”普法教育工作,创新活动载体,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公民守法观念,为减少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提供法律保障,构建和谐安定社区。
国家宪法日活动心得体会5x中心小学积极组织,认真谋划“国家宪法日”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
12月4日,x中心小学举行了《宪法》晨读活动:利用晨读时间,学校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个别章节、条款,打印发给各班班主任,组织学生集体朗读。
12月4日,利用课间操时间,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动员大会,由少先大队辅导员潘长虹进行动员和部署,并进行了有关宪法知识的宣讲。了解《宪法》的有关知识和《宪法》中关于国旗的规定。
12月4日上午第四节课,全校各班组织开展以“宪法在心中”为主题的法制班队课。通过活动的开展和学习,使学生懂得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学会自立自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12月4日中午和下午时间,x中心小学“红领巾校园广播站”制作“宪法在心中”特别广播节目,宣传《宪法》知识,营造《宪法》教育氛围,深入开展《宪法》教育活动。
关键词:辩诉交易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辩诉交易在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合法化,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重要制度,在美国大量的刑事案件是以这种方式结案。辩诉交易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看法不一。笔者拟从两大法系比较研究的角度,就辩诉交易制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 辩诉交易理论概述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公诉机关与被告人或者是辩护人之间进行协商,以公诉方撤销、变更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与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互为条件,进而促成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在控辩双方间进行的 “认罪、定罪及量刑之间的磋商行为”,是一种“允诺”,甚至是一系列的“讨价还价”。在这一制度中,司法机关可以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最终实现共赢。辩诉交易制度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的情况下,可以较为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案件处理方式,是正式审判程序积极地补充。该制度彰显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辩诉交易被看作是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雏形。在诉讼领域,对事实的探求只能以一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伴随着裁量,因而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的关键。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较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
2 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理论
实质意义上的辩诉交易在美国已出现近百年,二战后,美国法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理论的论证日趋激烈。美国于1974 年修订并施行《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辩诉交易作了明文规定,该项制度以立法形式登上了历史舞台。依据该规则的规定,辩诉交易包括三种形式: “刑期”交易;“较轻之罪”交易,以“罪数”交易。程序的启动应当在认罪程序之前达成,并在形成协议通知法院。在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处于核心地位。能否启动诉辩交易程序由检察官来决定,一旦检察官对辩方做出承诺,法官基本上会予以承认[1]。在美国,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的范围一般没有限制,只有少数的州通过立法对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英国与美国同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两国在刑事诉讼的原则和规则方面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英国与美国一样都有罪状认否程序,这是进行辩诉交易的重要基础,一旦被告人答辩有罪,则无须就案件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3 大陆法系的辩诉交易理论
大陆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德国为代表,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辩诉交易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逐渐发展出刑事协商程序,这就是德国式的辩诉交易。根据修改后的《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作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或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或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2]。德国检察官在处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时,可直接向法官申请不经审判而直接对被告人作出处刑命令。检察官通过处刑命令程序申请的惩罚只能是罚金,保留处罚的警告,禁止驾驶、追缴,没收销毁、废弃、对法人或者联合会宣告有罪判决和罚款,在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禁止颁发驾驶执照地剥夺驾驶权[3]。
在德国,被告人认罪并不会取代庭审程序而仅仅是简化庭审程序。当讯问程序中,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时,法官只需调查相关证据以确定该认罪具有事实依据,即可结束案件审理程序。这种协商方式在重大疑难案件中经常出现。与刑事处罚令中的“辩诉交易”不同,“认罪交易”的目的是以协商的结果为条件换取被告人认罪, 从而加快对案件的审理, 但交易不能代替对案件的审理[4]。
4 两大法系辩诉交易理论之比较
尽管在两大法系中,辩诉交易具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的属性,但差异性更为突出,两大法系在辩诉交易的参与主体,交易程序,协议内容和后果等方面的差异较为突出。
首先,控辩双方进行交易的方式不同。在控辩协商方面,英美辩诉交易制度无疑可以容纳更多的商讨,范围也更大,在被告人承诺做出有罪答辩的基础上,公诉方与辩护方可以就指挥的罪名和量刑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妥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控辩双方要么被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和妥协,要么最多只能与法官进行一定程度的协商。尤其是在传统刑事处罚令程序中,被告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者拒绝接受检察官提交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与公诉方的协商也只是围绕着检察官是否提出处罚令问题而展开。大陆法系甚至鼓励辩护方避开检察官,而直接向法官提出量刑优惠的建议,使得所谓的控辩协商实际变成辩护方以认罪换取从轻量刑的处理结局。
其次,在控辩双方达成妥协的范围和幅度方面,作为控辩协商的必然结果,公诉方与辩护方经常会就指挥的罪名或量刑问题达成一事实上的妥协。但在不同的制度传统下,这种妥协的范围和幅度也会有显著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控辩双方可以在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几乎所有刑事案件中进行辩诉交易;公诉方既可以改变指控的罪名,将重罪改为轻罪,也可以降低刑罚的适用种类和幅度。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辩护律师最多只能就量刑的幅度与公诉方或法官进行一定的协商。在适用范围方面,刑事处罚令只能在那些可能判处缓刑、罚金刑等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
再次,就被告人认罪的情况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在制度上表现为辩方做出有罪答辩,这通常意味着被告人自愿放弃了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种认罪也带有民事诉讼上的“自认”的性质,并使得法官直接以此为根据,在无须法庭审判的情况下对其做出有罪判决。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检察官提交的刑事处罚令并不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条件,被告人同意接受尽管是刑事处罚令适用的前提,但法官是否批准处罚令却并不取决于被告人是否认罪。
最后,法官对协议过程的参与和干涉程度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原则上被禁止参与控辩双方的辩诉交易,而主要负责对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并直接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根据做出判决。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被鼓励积极参与控辩双方之间的协商过程,并对是否接纳双方达成的量刑协议拥有最终的裁决权。甚至在意大利的一些简易程序中,辩护方被禁止与公诉方进行直接的协商,而被要求直接向法官提出量刑优惠的请求,实际的交易直接发生在法官与辩护方之间。这充分显示出辩诉交易要受制于各自所属的制度传统的特点。因为在英美法系中,法官被塑造成消极的司法裁判者,而在在陆法系中,法官作为积极的司法调查官,要对案件事实的发现和诉讼结局的公正性承担最终的责任。
5 小结
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为促进和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而努力,一些刑事法律制度或多或少蕴含着辩诉交易的成份。如普通程序简易审;法律有关自首、立功的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酌定不的规定。不得否认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对于减少案件积压、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保证司法力量效用的最大化而言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其存在着权力之间、公正与效率之间以及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诸多矛盾。而且,我国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较小,而且我国的普通程序本身并不繁冗。因此,是否引进或者如何引进这一制度,应当进行综合地考察、认真地分析、理性地预断、科学地构建。
注释:
[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
[2]李元端.《辩诉交易术评》载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浅谈民事诉讼调解方法及程序适用的理解
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是人民法官的职责之一。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它有利于实现公正、效率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对迅速解决民事纠纷和提高审判权威起到了很大作用。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理案件要当判则判,当调则调,调判结合,把案结事了作为民事审判的最终目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如何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成为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不得不使人们对司法调解进行重新审视。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大力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坚持将调解作为裁判案件的基础并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因为民事调解在案件的处理当中有着平息矛盾、化解民间纠纷、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等的特殊功能,起着其他裁判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调解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负责解决纠纷的机关或者组织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根据调解活动是否为人民法院所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又分为诉讼中的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两大类。其中,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时主持的调解叫调解诉讼中的调解,也叫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一个案件能否调解成功,运用什么样的调解方法是很重要的。根据民事审判实践,我们常用的调解方法很多,比如有心理调解法、过错剖析法、背靠背法、亲情融化法、冷处理法、换人调解法、现谈一下这几种调解方法的具体运用。
一、心理调解的运用
有的民事案件,争议很小,标的也不大,由于当事人之间对事实存在理解的偏差,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有很多原告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比如一些名誉权侵权案件,经原告多次打招呼,被告人总是不听,仍然我行我素,原告便到法院。对这类案件,被告往往都没有道理,法官应当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在庭审中,尽快查明被告错在哪里;查明事实后,对被告加以批评教育,赔个不是,使原告得到一定的心理安慰,以消除双方之间的隔阂或误解,从而快速化解纠纷。
二、过错剖析法的运用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多少不同罢了。由于双方对责任分担产生争议,原告往往都是责任小的一方,其至法院,就是要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比如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时,一般都是双方分担责任,很少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因此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便可作一个小结,对责任大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此后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几句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还是认同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较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清结。
三、分头调解法的运用
分头调解法又叫背靠背法,在很多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这种方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种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或庭后进行,一般由审判员和书记员找一方当事人谈话,再找另一方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通过沟通,使主审法官知晓两方的情况,找准调解的突破口。在此情况下,再由审判员和书记员分别找双方当事人,给他们讲本案对其不利的情况,叫他们作出让步。比如我们经常处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被告还贷困难的情况下,给原告做工作时,我们往往要讲被告的困难和借贷风险、诉讼风险以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等问题,或者说明《赊三不如现二》进行当庭兑现对其更有利。对被告讲时,我们可以说,如果达不成协议,法院将会判决你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原告本息,如再不自觉履行,还可能会被强制执行,低架子,但到时候损失可能会更大一点,不如订个还款计划,以后就按计划履行。这样,一个案件就很可能会调解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四、亲情融化法的运用
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低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希望有个中间人帮他们找个台阶下。如赡养纠纷,有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矛盾,有的是兄弟姐妹间对赡养问题互相推诿。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把他们拉扯长大成人的艰辛。你们也在养儿育女,鸦且有反哺之情、羊还报跪乳之恩,何况人乎?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通过合情入理的教育,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因反目成仇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会达到水到渠成的效果。
五、冷处理法的运用
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效果会很好;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比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院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还可能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的办法,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之后,有的当事人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主审法官可趁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双方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但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尤其是要避免超审限的现象发生。
六、换人调解法的运用
法官遇到一些棘手案件,调解结案作为首选时,必然会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如遇到当事人没有松动或松动不大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时甚至会与当事人产生对抗情绪,这样便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换人调解会减缓当事人的对抗心理,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调解。不同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终究是相通的,说千道万,此调解人与彼调解 人的调解观点最终是一致的。虽然两人事先未沟通、未商量,但当事人感到两人观点如此相同,便会打消疑虑,增强对法官、法院的信任感,这样调解起来便容易多了。换人调解应不拘一格,不光是审判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调解员等,必要时,院长、主管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也可以亲自出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总之,调解的方法很多,我们要学会灵活运用;用什么方法、什么时间用,对一个案件的调解成功与否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民事调解制度的含义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所谓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的制度。它不是对抗性的,也不是权威压制型或者违背法律意识的“和稀泥”式的,而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型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是现代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
二、诉讼调解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调解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笔者理解:“应当先行调解”就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庭前调解确定为诉讼必经程序,以上“应当先行调解”的6种类型的案件,占各类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如果充分利用好先行调解制度,将对提高案件审理速度、及时化解民事纠纷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此《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于20__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不适合进行调解的几种民事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重多的;4、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这几种类型的案件,由于其特定的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或者法律规定不允许调解,因此,规定这几类没有必要调解的民事案件可以不用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审判。通过以上的规定,使审判程序更具有了可操作性。
三、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片面强调调解率的做法欠妥。近几年,部分法院将调解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中一项加分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法院为了在层层的岗位目标考核中取得好成绩,在审判工作中相对加大了调解的力度,有的法院给每个庭或者审判人员规定了一定的调解比例数额,使得许多法官为完成这一考核任务,随意启动调解程序。加之法律对调解权的待命和调解程序的启动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与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案件办到哪里,主审法官的调解工作就可以做到哪里。一方面,法官为了达到限定的调解比例数额,随意、随时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当事人从一开始进入诉讼程序,就受到法官主动的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侵害。过分的强调调解,使法院失去调解本身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
2、物质力量对法官介入调解的影响。我国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将主审法官的错案率与工资待遇、职务升降等直接挂钩,导致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面临着错判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压力,特别是在一些法律依据比较含糊或者不完备以及当事人双方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为了规避风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无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调解劝说,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有可能进行威胁或者诱导。只有在调解无望时才不得已采取判决方式结案。基于法官这种趋利避害的选择,容易导致法官漠视当事人的权利,强行调解,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错误做法。
3、“事实清楚、分清时非”原则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又耗时、费力,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新公布的《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委托单位或个人从事调解活动”。对调解范围作出了扩大化的规定,甚至可以允许当事人庭外自行进行和解,同时对于此类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同时注意到,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以上几类协议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也不应予以确认。特别要注意的是,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以诉讼调解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等。对这类调解案件一定要慎重审理,认真审查,一旦审查确实,不但不能下发调解文书,还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民事处罚。
4、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 ;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5、调解监督机制不健全。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在实践中,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亲自签字,即使违法调解,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还好,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证据,几乎是陷当事人于举证不能,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大都将错就错。而且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也无权提出抗诉,所以对调解的监督力度几乎为零。
6、法官“调审合一”的双重身份及“主宰者”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而且法官的“主宰者”角色,使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法官的这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7、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时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8、当事人恶意调解问题。调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是权利人一方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以换取更大的主动权。由于社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一些别有居心的人往往利用法院调解这个程序达到使对方让步的目的,等调解协议达成后却不按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而对方为了达成调解协议往往作出一一定的让步,使权利人为了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快的保护而所作的牺牲就完全白废,也直接影响了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如何避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风险也成了法院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9、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实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