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0 19:51: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失信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申请人孙某,女,生于1974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市===区====街桂花大厦3单元8楼2号,。
被申请人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62774662L。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钟鼓楼街56号,身份证号码513027196809061810。
被申请人蒋某某,女生于1970年7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007100560。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做出了(2018)川19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强制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4日按年利率24%算至付清之日止)。
2、支付保全费1320元、立案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共计6220元。
3、被申请人未按期给付,按按照民诉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20万元及利息、保全费1320元二项的延迟履行的利息。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以在恩阳开办工厂缺乏资金为由,在申请人处借款20万元,约定了资金利息。借款交付后,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后被申请人等避而不见,一直推诿。无奈,申请人只有向贵院起诉,起诉后经贵院审理,做出了(2018)川1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给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网上追逃,同时,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出申请,做出了财产保全措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一)论证课题
1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划 这是由国家计划部门和国家科委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各部门科技发展规则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包括在情报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同类研究单位,以及向专家的调研,综合分析,组织论证,并进行综合研究和平衡后,而编制的攻关项目计划。这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国务 院批准后,提交人大通过而下达实施,这类课题,如“八五”、“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课题
此外,各部门的课题仍然需要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组织论证方式,确定各部门的重点课题,便于有关单位投标竞争。
个人选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就应该提出问题,捕捉联想,形成一种意念;随之查阅文献,建立假说,选择科学手段来证实假说。这样在有了科学的假说、证实假说的手段、合理的构思,再用确切的文字表达主体来确定课题,这就是个人选题、立题的基本过程。在确定选题以后,准备申报标书之前,为了增加获准的机会,应该初步写一份意向书,在本科室有关人员之间进行讨论,论证本课题的科学性以及证实假说的手段是否恰当,这样有利于标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但是,有一些临床科技工作者,自选课题后,查阅资料闭门造车埋头书写标书,既不想找上级讨论,更不愿在科室集体讨论,自以为标书一定合格。这类的标书上报,很多是不合格的,甚至连院部的评审都不能过关,当然更不可能得到资助,这样的标书上报,很多是不合格的,甚至连院部的评审都不能过关,当然更不可能得到资助,这样就会影响申请者的积极性。因此,个人选题进行论证是非常必要的,应集思广益,使标书更趋完善,这是申请过程中不宜忽视的问题。
(二)具体措施的选择
临床科研选题途径有投标、接受委托和从自己的临床实践中自选题目,不论是哪种方式,在实施过程中都应注重下面的具体措施。
1 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全国科技体制改革后,竞争体制引入科技管理。国家攻关项目、部门重点科研项目和基金项目,都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所选择的科研课题必须有较强的竞争力才能中标,从而得到科研经费的资助。为提高竞争力最重要的办法是善于发现自己的特长,努力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形成“拳头”课题。各地、各部门情况不同,科技人员素质也不一致,总之都各有自己的优点。在全国或全省,如果把各方面的优势都集中起来,肯定会形成很强的科研力量。就单位而言,如能组合各科室的优势,进行课题协作,也会形成强有力的科研队伍。
充分利用、人力物力临床医学选择课题,要遵循卫生事业及经济建设同步前进、协调发展的原则,不能超出经济力量所允许的限度。我国卫生事业经费一般占国家财政支出的 6% ,而医学方面的科研经费仅占卫生事业费的 3% 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由于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较低,因此用于医学研究经费绝对值与发达国家相比更为悬殊。而且近几年内不可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和确定科研课题,绝对不能把课题搞得太大,内容太分散;必须集中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出成果、出人才。
3 应用研究为主、加强开发研究 临床医学是属于应用性很强的一门科学,这就注定了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必须以应用研究为主。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是应用研究的科学依据,没有相当的基础研究力量和成果,应用研究也很难有较大的突破。因此在高等院校中,在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基础科研研究,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随着科技体制的改革,科技开发越来越得到科技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重视。今后还需加强开发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特别是省市以下科研机构,主要应当搞好成果推广应用和开发研究。从全国来讲,科研课题经费比例卫生部要求基础研究占 15% ! % ,应用研究占 65% ! 5% ,开发研究占 1% ! 15% .
4 分层次找目标、避免低水平重复我国的经济建设以计划管理为主,反映到科技政策上,也是以计划管理为主。从国家级科研课题、卫生部招标课题、卫生厅申报课题,各有不同层次。每位医药卫生科技人员,固然要发挥自己的特长,同时,还要评估自己的科研水平与技术力量,申报力所能及的课题,应以地区或国内先进水平为起点,开展研究工作,避免同类工作低水平的重复。
(三)申报标书的途径 标书是课题基金的申请书,因此要按照国家部门的要求,确定课题,填报申请书,按照自己的实力,向不同层次的部门申请。由于投标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因而在希望成功的同时,也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准备接受可能失败的局面。申报的途径,分别作简单的介绍
1 国家级科研课题 主要分四个层次。国家和各部门分不同层次,开辟了许多资助科研课题的渠道,其中与医药卫生关系比较密切有下列几种。
(1) 国家医学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是国家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每 5年为一阶段,如“八五”科技攻关计划,“九五”科技攻关计划。其中医学部门为国家医学科技攻关计划,由卫生部主持实施,分解出课题或子课题、招标范围、招标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科技人员可参照《招标指南》,结合自己进行的科研工作,选择投标课题,投报标书
()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为了跟踪世界新技术革命中先进技术,国家安排了高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其中与医学关系密切的生物技术,主要是各种基因工程疫苗、生物活性物质、单克隆抗体、肿瘤的基因治疗等。这些项目国内能够承担的单位
不多,招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宜面向社会。国家计划的攻关项目或高科技计划,多属于指令性计划下达的科研任务,即通过政府文件下达的计划,要求承担单位和参加研究的科技人员,都要全力以赴,完成这项特殊的国家级科研任务。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该基金在临床医学上主要资助临床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年印发《项目指南》,供申请者投标时选择课题。该基金资助的范围相当广泛,此外,还有鼓励研究领域。故拟申报基金者,每年都要关注《项目指南》,一般在年底发出,于次年第一季度各单位申报完毕,一旦被批准,资助额度相当可观。
(4) 国家教委博士点基金:为了配合博士生培养,国家教委设立该项基金,资助部分医科大学博士点导师开展科研工作,以提高博士的科研、教学质量。招标时虽有招标通知,但并没有具体课题,只规定申报大学的课题限额数及经费额度,有关单位可根据招标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部、省级科研课题基金
(1) 卫生部医学科研基金为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医学科学水平,面向全国医药卫生部门招标、资助有创造性与开拓能力的科技工作者。每两年申请一次(双年申报),申报范围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传染及地方病、药物、新技术和新方法、社会医学及软课题研究、中西医结合研究等。目前是各级医学院校及各级医院医学科研经费资助的主要渠道,因而凡具有科研能力的科技工作者,应结合自己研究课题的性质和特点,通过投标途径,选择适合的科研课题。
() 卫生厅医学科研基金 各省卫生厅,每两年也有招标通知,根据各省特点制定相应内容,提供省内各医学院校或医院申请,虽然资助额度不高,但足以作为苗圃工作,奠定科研基地,为今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3) 青年科学基金 中国科学院、卫生部及部分省市都建立了有关的医学青年科研基金,资助范围是 35岁以下的医学青年科技工作者。目的是发现、培养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科学思维体系,促进他们尽快成才,给他们创造脱颖而出的条件。招标时发招标通知,同时还公布招标课题和范围。
(4) 省科委科研课题基金 各省科委不同时期有重点不同的课题,包括理、工、农、医各项课题,科技工作者应在招标时,向科委了解有无适合本人研究性质的课题,以便按时投标申请。
3 地区及市级科研课题基金地区及市卫生局根据当地财经预算情况,多数均有一部分资金提供科研基金,所属地区医院或市级医院科技人员,每两年可向有关当局咨询科研课题基金招标情况,由于范围较小,竞争性也比较小一些。因此,估计申请省级课题基金水平不足者,不妨转向地区或市内申请,以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来源。
以上是申报科研课题基金的不同渠道,青年科技工作者,应通过不同层次进行申请,不能因为一两次投标失利而丧失信心,要知道“失败乃成功之本”,要不断创造科研条件,写好标书,不断争取科研课题经费。
(四)可行性的评估 我们对申报课题的可行性评估时,既要考虑到课题本身的科学性与创新性,还要考虑到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与基础设施,评估时要依照下列几个条件,作好综合分析。
1 立题的科学性 首先要看申请者立题的科学依据,对国内、外情况分析及掌握国内、外动态是否十分清楚,以及该项课题研究目的及其科学意义是否十分明确。科研课题的提出如缺乏科学性或者立题依据不充分,就失去了研究的意义,也更谈不到可行性的问题。
研究水平的估计申请者在文献复习以后,对国内、外研究水平应有明确的分析与了解。结合自己所提出的课题,可以看出是否达到国际水平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无创新之处,与国内其他单位研究的重复性是否过多。如果一个课题有创新特点又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就可增加在申请科研基金中的竞争性。要是一个课题与他人重复较多,没有新的见解,处于低水平重复的状态,在评审中就完全失去了竞争性。因此,对自己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水平的比较,在可行性的评估中也是非常重要的。
3技术路线可行性分析 在计划书中的实施方案必须要明确、具体,然后在方案实施中的技术路线也要清楚,这样就可评估技术路线或研究方法的先进性与可行性。有部分申请书的实施方案,只提了一些实验技术的名称,如 PCR、斑点杂交、Suhen 印迹杂交、DNA分析、基因克隆等,而在其后面缺乏具体内容,这样会使评审者认为申请人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实验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就这会降低可行性的评估。
4 经费预算及标本数量经费是进行科研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要完成标书中的实施方案必需有确切的经费预算,而且要符合招标单位的额度要求,经费估算过高也是失败原因之一。再者,样本数量也需要作合理的估计,例如,研究急性心肌梗死需 8 例患者,但每月平均能收治 5! 6例,要想一年内完成该项研究工作可行性就成了问题,这就需要申请者延长研究时间或与他院协作进行研究来完成这项任务。
5 研究技术水平与实验条件申请者已有的研究基础和良好的实验设备条件是完成科研的保证。选择科学手段证实假说,再配合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就会出色地完成这项研究。如果没有研究工作的积累,实验条件下完善,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研究梯队不健全,这样的情况要想完成高质量的课题,就会有很大的困难,可行性也很低。
关键词:信用联合体;融资模式;机制组合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增-0033-03
张家口市马家营信用联合体是以康保县马家营育肥牛养殖协会为载体,由信用社、育肥牛养殖协会共同组成,并承诺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形成信誉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共铸诚信的信用联合体。马家营信用联合体是一种互质的农民集群融资模式,其优势在于:单个农户信用、担保能力不足,多个农户进行补充;农村金融机构审查、监督能力不足,养殖协会进行补充;涉农贷款风险分担、保障能力不足,财政资金进行补充。信用联合体融资模式在提升农户信用等级、提升农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控制能力、扩大农村信贷的供给方面有了新的突破,为破解 “三农”融资难题开辟了一条独特途径。
一、马家营信用联合体的基本结构
(一)组织结构
马家营信用联合体的运行模式是:农户申请加入马家营育肥牛养殖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养殖协会会员4―5户为一组自愿组成若干联保体;养殖协会农户再以联保体为单位,申请加入马家营信用联合体;信用联合体最终由信用社、育肥牛养殖协会和联保体成员共同组成(如下图)。目前,在信用联合体框架下,23户养殖协会成员自愿组成了五个联保体。
(二)制度体系
马家营信用联合体建立了由九个文件组成的制度体系,其中三个基础性制度,包括《康保县马家营育肥牛养殖协会章程》、《康保县马家营养殖信用联合体管理办法》、《康保县农村信用社信用联合体授信管理办法》,这三个制度对育肥牛协会、信用联合体、农村信用社三方的基本功能、运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是信用联合体运行的基础。在三个基础制度上,制定了5项具体文件,包括《康保县马家营养殖信用联合体联保体担保协议书》、《联保承诺书》、《康保县马家营养殖信用联合体成员名单》、《康保县马家营养殖信用联合体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和《加入信用联合体申请书》等,对具体信贷投放中涉及的申请、评级、联保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此外,还通过了《康保县马家营养殖信用联合体联保体共同宣言》,从信用约束、道德约束等方面对信用联合体的稳健运行提供保障。
(三)信用联合体成员基本关系
信用联合体内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为:一是信用社负责信用联合体成员信用等级的评定,信用社按授信额度向信用联合体成员发放贷款;二是信用联合体成员按授信额度随时取得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保证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三是联保体成员向信用社取得授信、向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得到联保体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四是在信用联合体成员无力偿还贷款时,由联保体其他成员和养殖协会会长、副会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养殖协会会长、副会长要监督会员的信用行为,督促其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二、马家营信用联合体的运行机制
马家营信用联合体实质上是多种机制的联合体,包括行业组织机制、信用建设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信贷审批机制、风险补偿机制、重大疫情防疫机制、扶贫机制等。以往这些机制存在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域,而“信用联合体”则成功地将这些机制都引入到一个乡村,以信用为纽带,使这些机制相互交叉、相互组合、相互保障,从而产生了1+1大于2的效果。
(一)创新行业组织机制
建立“三级组织”,即“养殖协会”、“信用联保体”、“信用联合体”。实现了“农户+行业协会+信用联合体”信贷支农管理模式,突破了传统的“农户+信用社”信贷支农模式,农户自愿加入并组成具有很强行业约束的养殖行业自律组织,形成一定规模的同质群体,并将农户的单个信用捆绑成集体信用,即多个农户自愿组成一个信用联保体、多个信用联保体再组成信用联合体,与金融机构形成良性互动,实现集体信用保障下的农户集群融资。
(二)创新风险防范机制
马家营信用联合体的风险防范机制,可以概括为“三个三”, “三级承诺”,即养殖协会会员向联保体承诺,联保体向养殖协会承诺,养殖协会向信用联合体承诺,承诺的内容就是守信,承担保证连带责任。“三级审查”,养殖协会会员提出贷款申请后,首先由协会监事小组进行审查,然后提交协会会长审查,最后协会将会员贷款申请介绍到信用社,由信用社进行贷款审查。“三级风险保证”,一是农户个人预交风险抵押金200元,在信用社开立个人储蓄户作为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发放贷款时按贷款的2%交纳风险金并存入该专户。二是联保体成员通过签订《联保体担保协议书》和《联保体共同宣言》进行内部成员间互保;养殖协会会长、副会长通过向农村信用社递交《联保承诺书》对养殖信用联合体成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是县财政拨付专项贷款风险抵押金30万元。
(三)创新贷款审批监督机制
一是每一农户申请贷款,首先由其联保体其他成员共同认可,并与财产共有人在《农户联保小组申请书》签章后,方可提出贷款申请;二是由行业协会监事组成员对其贷款用途、额度及项目准备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后,出具贷款介绍信;三是农村信用社凭借介绍信在授信额度内发放贷款;四是行业协会监事组及联保体成员对农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挪用贷款的,一经发现,由养殖行业协会负责收回贷款,并取消联保体成员的授信额度和贷款资格。以上操作规定,不仅从体制上实现了贷款用途的审查监督与贷款决策的真正分离,而且把贷款使用与行业协会责任、联保体成员的信用捆绑在一起。
(四)创新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信用联合体的贷款风险补偿方式是,当贷款出现风险时,首先是由养殖户联保体其他成员和养殖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是动用养殖户预先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偿还(贷户按贷款额度的2%缴纳风险抵押金,并存入贷户在信用社开立的个人贷款风险抵押金专户);三是在发生重大疫情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可动用政府拨付的风险抵押金进行补偿。
(五)创新信用建设机制
“信用联合体”又是一种新的信贷产品,这一产品主要特点,是在原有信贷支农模式中有效融入了信用内涵,即“征信+信贷”模式。一方面,养殖信用联合体是由若干农户信用联保体组成,信用联保体又由若干养殖农户自愿组成;通过信用联保体形式将养殖户的信用捆绑到一起,成为互为依存的信用集体,一户违约,联保体其他成员就会有不良信用记录,如果形成风险,其他成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极大地增强了农户的信用意识和责任。另一方面,养殖户与信用社通过信用联合体的形式,建立起了“信用捆绑、利益共享”的机制,使农户失信成本大大提高,守信成为必然。
(六)创新重大疫情防疫机制
经与康保县畜牧局协商,针对马家营信用联合体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县、乡、村三级防疫协调联动的重大疫情防疫体系,畜牧局为马家营配备一名专业的防疫和兽医人员,为养殖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并负责定期对养殖户进行防疫知识培训。
(七)创新扶贫机制
一是创新扶贫途径,有效将扶贫与贷款贴息结合起来,经与县扶贫办协商,为养殖农户提供为期1年、贴息率约为5%的贷款贴息。二是创新扶贫方式,变传统的“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变传统的提供“一些物质”为提供“一种机制”。“信用联合体”模式为农户提供的是一种机制:以育肥牛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建立育肥牛养殖协会为纽带,可充分有效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凝聚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符合农村经济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方向,是一条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举措。
三、马家营信用联合体取得的成效
康保县马家营养殖信用联合体自2008年3月28日成立以来,在县、乡政府、农村信用社等部门的共同推动下,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联合体信用评定小组共对46户育肥牛养殖农户开展了调查,通过对每户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家庭收支情况的摸底测算,对其中23户农户授予AA级信用农户,确定授信总额度为153万元。并对授予AA级的23户农户建立了经济信用档案资料,报人民银行调统部门备案,李家地信用社对23户农民发放25笔贷款,共计153万元。
到2009年2月底,养殖协会养殖户共购买架子牛430头,已有33户养殖户出售育肥牛359头,现金收入197.45万元,除去饲草、饲料、贷款本息等成本外,纯收入33.62万元。养殖户仅此一项收入,实现户均增收10187元,人均增收4255元(79人)。养牛最多的一养殖户马昌红,育肥牛54头,全部出售,纯收入5万元。目前贷款已全部归还,李家地信用社共计收回贷款利息10.07万元,贷款回收率、利息收回率均达到100%。
四、信用联合体模式进一步完善的思路
(一)规范联保体各项制度,细化责任界定
从目前信用联合体的运行情况看,制度对连带责任的内容界定并不具体,因此,要在联保体成员间明确有限担保的概念,细化联保体成员间及养殖协会会长、副会长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内容,将连带责任具体界定为育肥牛养殖、销售等环节中出现风险,造成联保体成员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其他情况造成无法偿还贷款的,联合体其他成员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优化联保组合方式,完善集群发展体系
对养殖协会会员按照资产状况、偿贷能力、养殖规模等进行合理配置、分组,实现大户与大户联保、小户与小户联保,促进强强联合,从而解决授信额度小、贷款期限短的问题。不断完善育肥牛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牛圈、场地建设投入,实行集约化管理,规模化经营;建立上下游完整的产业链,如饲料加工、肥牛屠宰、牛肉加工等,形成真正的“养殖业集群”。
(三)继续探索农户贷款风险分担与损失补偿方式
马家营信用联合体融资模式实质是一种保证贷款模式,目前的风险分担机制是:个别、一般的偿贷风险由联保体内部成员共同分担;发生重大疫情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由政府拨付的风险抵押金进行补偿,这种风险分担与损失补偿方式不合理之处在于没有将专业的贷款担保机构及保险补偿机制纳入体系,今后,一是在联保的基础上,加入抵押或担保的内容,创新抵押品形式如以育肥牛存栏为抵押、引入第三方担保――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等办法突破农户贷款风险担保的瓶颈;二是以特色农业为依托,继续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特色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是提高农户参保、投保意识,增加涉农保险在抗灾减损风险保障方面的作用。
课题组组长:曹建强
副组长:肖德忠
一、户外广告电子监管系统的提出与开发
在目前实行局所分级管理体制下,县局对量大面广内容复杂的户外广告进行依法有序的监管日益困难,为此,县局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大街小巷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内容、有效期、监管手段和执法力量等问题。通过调研认识到,在现行广告监管体制下,要适应户外广告监管的需要,必须运用信息技术,自主开发户外广告电子监管系统。于是,商广科与信息中心根据整体业务流程,制定出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召开户外广告监管系统软件开发研讨会和广告经营户座谈会,组织骨干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和联合攻关。
工商广告监管信息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必须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能够适应广告形式的变化。为此。在该系统的开发过程中,邀请了软件专家进行指导和论证,以规范数据模式,降低扩展难度,保证数据安全。
二、户外电子广告监管系统的模块构成及其功能
该系统由6个不同功能的模块构成。
一是数字地图模块。设置辖区内主要公路街道户外广告电子地图,分地段标注广告位,以白、绿、黄、红表示广告位未广告、正常、未按规定、违法等状态,并能显示广告的名称、者、批准文号、期限、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效果图、实际的照片、地段、变更情况、巡查记录和信用等级。通过户外广告电子地图动态监管,使户外广告位真正做到门牌化管理。
二是数据规范模块。设置该模块在于数据标准化,推进广告准入与退出数据规范、监管数据规范、信用体系数据规范、行政执法数据规范等,增强系统的科学性、兼容性和前瞻性,实现数据一体化,提高数据查找效率。
三是信息提示模块。设置信息提示模块,集合录入、统计和提示功能,将日常巡查情况记录到广告巡查管理板块,并就每一个户外广告的广告内容、情况、安全情况作出评价。同时,建立相配套的基础资料与监管信息积累机制,将监管信息及时、准确输入系统。并做好动态资料、对比性数据的积累工作。依据数字地图和数据系统,将户外广告落实到监管片区和监管责任人。局纪检监察室可依据权限对监管系统进行抽查,对各工商所和干部的巡查效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
四是信用监管模块。设立信用监管模块,对信用信息自动生成,通过信用监管信息记录、提示、查询和统计分析,对违法、虚假广告进行分类和计算违法率,实现了“用数据说话、用电脑评判”。根据自动生成提供的参考数据,将广告企业分为ABC三个信用等级(无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对A类实行远距离管理,免除对企业的日常巡查:对B类单位实施近距离管理,每季度至少上门巡查一次:对C类单位实施零距离管理,实行案后回访制,检查企业的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三、户外电子广告系统的功能优势
(一)职能监管效率化
一是网络化传递。通过网络化运行,最大限度地实现数据的共享和数据处理的高效率,县局、工商所、广告经营户各级之间信息交换通道畅通,最终实现数据传输的全面网络化和数据处理的自动化。二是数字化监管。将广告监管信息与企业信息、企业信用记录紧密结合,并且利用后台操作系统对违法、虚假广告的网上跟踪处理,避免了由于信息传递滞后造成登记与管理的脱节。三是流程化审批。开通网上咨询、申请、登记和查询“一条龙”服务,设置登记公示、表格下载、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登记公告等栏目,详细载明了户外广告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并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和注销中请表下载。
(二)监管信息数字化
建立对广告经营单位信息分类和目标评价工作站,对户外广告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了广告监管的效率和覆盖面,增强了广告监管的力度与广度。自2006年7月份运行以来,全局共查处户外广告违规59起,向广告经营户提示信息132条。
(三)监管服务人性化
此系统集“服务、办理、监管”功能于一体,全面开展网上交互式办公,实现系统内部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通过期限到期提醒、户外广告不按规定提醒、安全状况提醒、牌面不整洁提醒、登记通过及未通过提醒,构筑了一个全方位的提醒系统。开通网上“一条龙”服务,通过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流程,方便经营户和经营企业同时在网络上公布审批手续与流程。
(四)广告监督社会化
信贷档案是是银行与客户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是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重要法律依据,是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客户基本资料,相关契约凭证和银行内部的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农户小额贷款档案也是银行信贷档案的一部分,同样十分重要。由于农户小额贷款是项新业务,单笔金额小,客户数量多,造成农户小额贷款信贷档案管理工作难度加大,由此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重要性认识不足。农户小额贷款信贷档案也和银行信贷档案一样,是银行业务每个环节的真实反映,是维护银行权益的重要依据,如某一环节的档案信息资料出现丢失、差错、泄漏等,将会给银行的信誉、经济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虽然目前基层行将农户小额贷款信贷档案管理列入日常工作之一,但部分基层行对农户小额贷款信贷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只重视业务的开发,而忽略对档案的管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开展,就出现了成百上千的信贷档案。而一些基层行对信贷档案管理后备力量跟不上,人员未配备到位,前后台管理脱节,没有真正将农户小额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与日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有机结合,有的认为农户小额贷款数额小,一般每户只有5万左右,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好与差意义不大,能被动地消极地应付检查就行,何必认真,更有的一些客户经理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能拖则拖,能推则推,贷款一放就了事,使信贷档案资料不能及时归档。
2.档案资料不够完整。农户小额贷款档案也和其他信贷档案一样,要经历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贷后检查、收回贷款本金及处理有问题的不良贷款等诸多环节,要在风险管理、业务经办等不同业务部门及不同人员之间协作完成。贷前调查文件、调查报告、签批、决策等贷款相关材料产生于不同业务部门,这些文件形成时间有的相隔几天,有的相隔更长,更有跨年度审查、签批类的资料,在这类档案资料的流转过程中,基层行一线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时间匆忙,特别是农户小额贷款的特殊性,农户时间较紧,有的银行为注重服务,在贷款时往往上门服务,这样就导致了日常信贷资料积累不及时,产生一些信贷档案的基本资料不齐全的现象,同时目前一些基层行客户经理调动较频繁,外出培训、提拔、交流等,往往忽视了对信贷档案资料的交接等,由此而造成管理上的脱节,信贷档案不够完整,影响档案的管理。
3.档案资料不够严谨。信贷档案资料是贷款真实性的反映,也是银行与客户借贷双方的重要依据。因此,档案资料十分重要,然而,目前部分基层行对资料搜集填写不重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贷款申请书、调查审批表中缺失内容较多;二是借款合同填写不符合要求,有的连贷款单位的负责人或授权人的签名也漏填,有的合同骑缝章缺失。三是人行征信系统查询不规范,有些网点对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只有一个客户经理签名,有些贷款客户缺少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授权。四是担保手续有漏洞。主要表现为担保法人代表未签名,担保机构缺少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这些农户小额贷款档案资料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有可能给贷款行带来严重的金融信贷风险,可能产生极大的危害。
4.档案资料的管理不规范。虽然上级行对农户小额贷款档案管理提出了一些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农户小额贷款档案的管理缺少统一的实施细则,操作不够规范,未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漏洞,由于小额农户贷款业务一开办,大批量的客户拥入,一户客户就有一户档案,加上基层网点人手紧,不可能及时整理上交,而作为负责档案集中管理的支行一级也因未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员,由此造成了大量的贷款档案资料积压,编目不细、查询不便、归档移交手续不清、责任不明,有的由于没有及时上交而长时间未整理归档,缺乏规范的档案管理设施,存放分散、乱放,给档案管理的安全性、保密性造成隐患,影响了工作效率。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是农行近年来推出的新业务,由于这项业务具有涉及面广,贷款金额小,贷款农户多等特点,这给农户小额贷款档案管理带来了难度,针对当前存
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农户小额贷款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贷款信贷档案的齐全完整,充分发挥信贷档案的作用,防范信贷风险,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以健全与完善信贷档案管理。
1.抓认识,提升信贷档案管理水平。要做好农户小额贷款信贷管理工作,首先要提高客户经理对信贷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客户经理规范化操作、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更新观念,化被动为主动,提高客户经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按实际信贷工作分工,根据贷款类别、单位不同来确定相应信贷档案责任人,加强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跟踪,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监测信贷风险。
2.抓收集,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要系统地收集农户小额贷款信贷资料:一是借贷资料。主要是信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贷款资料文本。二是信贷管理资料。主要是对借款人信贷调查、审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三是借款人经营资料,主要是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四是其他资料,主要是担保人资料,个人信用等相关资料等。同时落实信贷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实行信贷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总行信贷业务档案查管理制度,切实解决以往由经办客户经理分散保管信贷资料,容易造成资料散失的问题,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同时做好在贷款本息按期收回后和逾期贷款相关资料的及时立卷归档。
3.抓考核,增强农户小额贷款信贷档案管理的严肃性。要将农户小额贷款信贷档案管理纳入日常业务考核,制订农户小额贷款信贷档案规范化考核标准与办法,与信贷主管人员的奖罚挂钩,激励信贷主管人员做好信贷档案工作的积极性。各司其职、各展其能,互相补充,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农户小额贷款信贷档案管理网,提高信贷风险防范与化解水平,为防范风险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同时,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恶意拖欠银行本息、违规担保、违规抵押的农户,要严惩不怠;对未能及时完成信贷档案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信贷档案缺失的,要严格执行规章,照章办事;对违法的,并造成重大损失和金融风险的,要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
4.抓培训,提高信贷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一是要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信贷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养。通过短期培训、相互观摩交流等方式,以及不定期地进行辅导、检查、监督,使管理人员尽快地熟悉和熟练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信贷操作人员的培养。收集信贷资料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须由信贷操作第一线的人员来完成,每当一笔信贷业务的发生,应当收集入档的信贷资料有哪些,客户经理必须明白和做到,由此,通过辅导和培训,使每一个信贷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得到提高和加强,只有这样,基层行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档案管理才能真正得到完善和健全。
[关键词] 执行难 执行立法 法院 财产
执行难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执行权力受拘束;执行结果不到位。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所说:“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这才叫难。”本文以民事执行为范围,以被执行人客观上有偿付能力为条件,并从改善强制执行的内外环境入手,结合执行实践经验以及国外的成功做法,提出四方面解决对策。
一、总结实践经验,完善执行立法
完善执行立法,已是时势的迫切要求,从实体到程序,对执行行为加以规范,强化对被执行人的法律约束,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要从以下五方面加以完善:
1.关于协助执行。明确规定具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个人,以及应协助的责任范围,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内容,进一步作细化规定,加强对不协助执行的对象进行处罚。建议该条款要更有针对性地加重对部门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追究责任。
2.关于妨害执行。明确对妨害执行行为的确认与解释。对利用亲缘与人际关系,帮助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利用行政上下级关系干预执行的,列为妨害执行行为,并以《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为据,细化对以上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追究责任。
3.关于委托执行。明确需要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情形的,受托法院向委托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具体确认情形。对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有关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权限及函告具体时间要作更确切合理的规定;对委托执行的收费及实际执行费用,要考虑到执行的总额,并以此为据作合理的比例标准规定,防止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互相扯皮以及执行效果的不良影响。
4.关于执行措施。主要是对执行手段和时机的选择要放宽些。对被执行人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应采取更加快捷、有效、灵活的强制措施,对财产下落不明有疑问而采用暂缓或中止执行的,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定时收入与财产申报规定,对其活动要采取人身限制措施,定期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法,以防逃脱,有利于选择时机继续执行。
5.关于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负有举证责任,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案件中止执行后,要重新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律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这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合作与监督。
二、利用舆论监督,争取社会支持
为了打破各种人情关系对执行的干预,消除部门与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因素,彻底扭转执行难的局面,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做到党委重视、政府支持、人大监督,这是改善执行环境,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所在。
1.将协助工作列入地方两会工作报告。党代表与人民代表对地方的重大问题有议政决策职权。执行工作是代表社会公平正义与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理应协助执行工作。地方政府要从组织人事、财政拨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级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使执行工作转被动为主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将强制执行情况列入社会新闻监督。广播电视与报纸新闻监督是引导社会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最得力助手,是社会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现之一。执行问题牵涉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复杂的,只有实现公开新闻监督,依靠社会公众的舆论力量,才能打破人情网、关系网,坚决地抵制部门与地方保护主义,不断激发执行人员的良心与正义,树立崇高职业道德,真正实现社会天平对执行的最大倾斜。
3.把相关执行法律作为“四五”普法重点内容。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国,这是解决执行难问题基础工程。对落后的经济状况及保守的文化意识采取文明的执行行为是行不通的。因此,一方面要继续抓好经济建议,另一方面,要结合实施“四五”普法规划,把执行法律纳入普法内容,尤其要对义务协助执行以及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列为重点加以宣传教育。
三、建立信用网络,实行悬赏执行
产生执行难的背景是社会信用危机。它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败坏了社会公德,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因此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就要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入手,同时依靠社会的力量,让失信者,让逃避执行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1.建立信用网络。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社会信用查询网络。其内容必须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借贷资讯、房屋抵押、逃匿通缉、关系人员、公司破产等资讯。此资讯要作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信用依据。
2.实行“悬赏执行”。开展“悬赏举报”活动,采取上网公告、街头宣传、散发资料、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对于被执行人找不到或执行财产难找,法院在执行措施穷尽之后,先不急于“中止执行”,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协约,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悬赏执行”。具体做法如下:(1)执行局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征求是否同意“悬赏执行”。(2)执行局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悬赏范围、金额以及悬赏金的分担。(3)在协定范围内采取公开方式悬赏令。(4)法院对领悬赏令者所提供的线索执行终结后,给予悬赏金。这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亲属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也将对被执行人的今后生产及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四、借鉴他山之石,加强协助执行
强制执行工作中以权压法,暴力抗法,红头文件违法,被执行人戏法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加强协助执行。我们可建立聘请执行协助员制度。允许各执行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经法院与政府考核,聘请一定所需数量执行协助员,协助执行工作。可按区域分成若干组,每组由执行庭正式执行员任组长,执行协助员工资在收取的执行费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可自由选择各执行组强制执行,让各执行组之间形成强烈的竞争氛围。各执行组的执行情况要实行年终考核,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综上所述,执行难是社会转型期所暴露出来的司法现象。这是一个可以理解的历史过程。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好转,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执行难的问题将最终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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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德咏.人民法院执行实务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6.
南方基金公司不败的神话终于破灭。
经过九个多月的漫长等待,3月26日,南方基金分红案仲裁结果正式公布: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应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退还管理费702.71元,但是,基民袁近秋近6.66万元的赔偿请求遭到驳回。
这是中国基金史上首例基金公司被判违约的案例。仲裁结果一经公布,旋即成为业界争相传播的爆炸性新闻。
“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却不用赔偿。如果这是最终结果,将成为一个恶劣的先例。”袁近秋的律师张远忠说,袁近秋对此仲裁结果表示强烈不满。此前一直宣称没有违约的南方基金公司,则紧急展开一系列公关活动,把舆论的关注点引向基民的赔偿清求被驳回方面。
故事并未就此结束。3月30日,张远忠表示,他将接受北京一位赵姓基民的委托,向证监会递交《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对南方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南方基金公司将所有违法提取的管理费约1.05亿元退回到基金资产中。
在南方基金公司已经被判违约的情况下,没有得到赔偿的基民袁近秋会采取何种后续措施?南方稳健成长贰号的基金持有人中,袁近秋所持有份额占比仅约十万分之一,此前保持观望的其他持有人会向南方基金公司索赔吗?其他存在类似问题的基金公司是否也会遭到类似的仲裁甚至诉讼呢?
面对这些棘手问题,包括南方基金在内的多家基金公司已经不能像过去一样轻松。基金公司的这种不轻松也许正是亿万基民的福音,并有望成为促使基金业从此走向更加规范之路的契机。
南方被判违约
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基金公司之一,南方基金公司曾经历各种大风大浪。从2C00年的“基金黑幕”,到2004年至2005年的货币基金涉嫌违规,再到2006年至2007年的基金经理“老鼠仓”,南方基金公司每次都深深卷入其中,每次又都能有惊无险,从未因为涉嫌侵犯投资者利益而付出过任何代价。
不败神话因基金分红案的裁决戛然而止。“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并被仲裁庭明确认定不诚信不尽职,这对于以诚信作为立业根本的基金公司来说,是致命打击。”一位业内人士说。
这种裁决结果大大出乎南方基金公司的预料――与“基金黑幕”、“老鼠仓”等相比,基金不按合同约定分红实在算不上什么大事。
南方基金分红案缘起于2007年。当年,A股市场大幅飙升,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取得了97.34亿元的可分配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也就是说,南方基金公司应至少向持有人分配87.60亿元。
但是,出于多收管理费的目的,南方基金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持有人分红,而是把巨额可分配收益继续用于股票投资,直接导致在2008年的大熊市中,这些本应分配给持有人的基金红利出现重大亏损。
2008年10月6日,一家证券报纸以“基金有红不分是否违约”为题发文进行披露,但没有点出相关基金公司的名字。2009年二三月,多家财经媒体开始集中报道“谁是基金铁公鸡”的问题。13家基金公司、16只基金合计810亿元红利收益,因未按合约规定及时分配、继续投入二级市场,而损失惨重。其中,南方稳健成长贰号作为最恶劣的典型受到舆论重点批评。
这一问题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2009年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2009年5月22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举办“开放式基金分红法律问题研讨会”,江平、刘俊海、王连洲、周小明等著名法律专家出席会议,并一致认为南方基金公司明显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2009年6月3日,基民袁近秋委托张远忠,正式向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向南方基金公司索赔。2009年6月17日,仲裁委正式受理此案。
基民追讨赔偿
2006年6月,基民袁近秋认购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5万元。在认购时,她选择了现金分红。该基金经2007年拆分后,基民持有基金共计10.419万份。2007年底,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实现可分配收益高达97.35亿元,但因为没有及时分红,2008年A股市场的大跌让这部分红利化为泡影。于是,袁近秋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退还管理费2041.49元。
对于袁近秋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一方面认为,南方基金公司负有实施基金2007年度分红的义务,基金分红的条件完全具备,也有足够的时间合理安排和实施分红,但南方基金公司一直没有实施分红,甚至未作出任何分红决定和安排,其行为构成违约。
仲裁庭另一方面又认为,南方基金公司违约行为与基民袁近秋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袁近秋在发现南方基金公司不实施或不能及时实施分红的情况下,并没有行使法律和合同赋予的赎回权利,而是继续同意或默认南方基金公司的受托投资活动,自然应该接受最终的投资结果(或盈或亏),直到赎回其基金份额。
仲裁庭认为,这是一个证券类投资的基本常识和道理。每个投资人应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风格,自主谨慎地把握投资风险和收获机会。
围绕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公布,市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一种声音认为,南方基金公司虽输犹赢,因为南方基金公司只需退还702.71元管理费,同时只需承担80%的仲裁费4008.80元,这对于年管理费收入达十几亿元的南方基金公司来说,完全无关痛痒。
而对于基民袁近秋来说,费时费力地和南方基金公司对簿公堂,虽然获得了南方基金违约的说法,却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反而还要承担20%仲裁费1002.20元。
张远忠表示,违约的另一种解释是失信。虽然基民袁近秋的赔偿要求没有被接受,南方基金公司在金钱上又占了便宜,但是,对于南方基金公司来说,在信用与金钱之间,究竟孰轻孰重呢?
对于仲裁庭上述关于驳回袁近秋赔偿要求的理由,张远忠认为这些论据不能成立。首先,南方基金公司如能遵照合同履行分红义务,袁近秋就可以通过把应分配红利部分落袋为安,令她的基金资产在2008年熊市中减少损失。因此,袁近秋基金资产中红利部分的损失与南方基金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第二,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中,关于“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的约定,已表明这是一只通过强制性分红的纪律性要求来实现其稳健特点的基金,基民袁近秋认购该基金,并选择现金分红,就
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风格,自主谨慎选择的结果。袁近秋在发现南方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后,她有督促南方基金公司尽快履行义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南方基金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基金财产的相关损失理应由南方基金公司赔偿。袁近秋没有赎回基金,并不代表对南方基金公司违约行为的默认。赎回基金需要基民支付赎回费,而基金分红则无需支付费用。
“我们正在论证后续的措施,包括向法院申请撤销此次仲裁结果,重新审理。对于其他委托我打官司的基民,我可能直接到法院南方基金公司侵权。”张远忠说。
基金业史无前例地“被震动”
此案也引起了一批基金公司的恐慌。“南方为什么事先没有和这位基民协商好呢?”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老总如此叹息说:“基金公司被判违约,这很麻烦啊!”
除了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外,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景顺长城资源垄断、华安创新、鹏华行业成长、鹏华优质治理、招商核心价值等基金都存在着与南方稳健成长贰号类似的问题,即在2007年的牛市中获得巨额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分红义务。
在上述基金中,国泰基金公司旗下有三只基金涉嫌违约。其中,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国泰金鼎价值精选、国泰金龙行业精选2007年年底的可供分配利润分别为48.17亿元、32.22亿元、3.74亿元,按照合同约定,“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即这三只基金应至少分别分红18,17亿元、32.22亿元、3.37亿元。
对于国泰金马稳健回报不分红,国泰基金公司往往会与其他基金公司一样摆出这样的理由,即2007年8月8日,该基金进行了一次拆分,把每份基金的净值降为1元,以便进行集中持续营销,吸引那些原来担心风险过高而不敢入市的投资者。在净值降为1元附近后,如果再分红,会与基金分红不得低于1元面值的规定相违背。
但这些只不过是基金公司为逃避分红义务而编造的一套托辞而已。在对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的裁决中,仲裁庭指出,“不能得出在基金拆分情况下一定不能为分红目的而对面值作(计算)调整的结论。假如基金面值在基金拆分时也不作(计算)调整的结论成立,那么,基金管理人自然可以通过不断地基金拆分来(恶意)规避履行基金分红的合同义务,这很容易导致《基金合同》中分红义务和合同目的的落空。”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每家基金公司都设有专司法规自律的职能部门监察稽核部和高级职位督察长,协助公司管理层从法规角度审核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对于基金违约不分红,相关基金公司完全是在暴利驱动下的明知故犯,是对广大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明抢豪夺。
基金高管为何有恃无恐?
是什么原因导致基金公司公然违约不分红呢?从基金公司老总们的简历中不难发现,从业背景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秘密。
无论是南方基金公司的老总高良玉,还是国泰基金公司的老总金旭,都曾在证监会重要岗位工作多年。与具体负责监管他们的证监会基金部很多现任官员相比,他们的资历要深得多。
高良玉早在1995年时,就已任发行部副处长;而金旭于1993年进入证监会,在证监会工作九年之久,曾参与基金法的起草,并官至处长。法学硕士出身的她才貌俱佳,精通法律。她信奉“这个行业正处在野蛮生长的阶段”,不按规矩出牌已成为习惯。
对于这些受过良好高等教育、掌握着巨大社会资源的前证监会官员们,有专家形象地将其称为“下凡神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开平说:“正是因为与这些‘神仙’有了千丝万缕的关系,证监会在执法时往往投鼠忌器”。
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则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从表面上看,这是一家中美合资基金公司,理论上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但知情人士表示,该公司的总经理一直由外方股东美国景顺集团委派,所作所为更多地代表着外方股东的利益,经常与持有人利益相悖,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比较严重。
因今年7月,“华宸未来-湖南信托志高集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到期付息日没能正常付息,导致30多名投资者从全国各地长途奔袭过来,聚集华宸未来基金门外,讨要说法。十几分钟后,华宸未来基金公司派人接待了他们。随后,根据此前的安排,华宸未来―志高集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沟通会议也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召开。
《中国经济周刊》拿到的一份资料显示,2013年7月,华宸未来基金的子公司――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宸未来资产”)先后成立了两个资管计划:“华宸未来-湖南信托志高集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华宸未来-志高集团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募集资金约3亿元。这两个资管计划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向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淮南志高”)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提供资金。
2014年7月2日,华宸未来资产公告称,该资管计划的借款人淮南志高所建设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因故停工,项目运作出现风险状况。这导致资管计划无法于今年7月按期支付共计3298.9万元利息。
另据《中国经济周刊》调查,购买该资管计划的逾百位个人投资者出资多在100万~1000万元之间;除了个人投资者外,还有一家上市公司金禾实业(002597.SZ)的控股母公司安徽金瑞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瑞化工”)也购买了这份资管计划,其高达1亿元的投资目前也处于高度风险中。
一年前,这份专项资管计划还是投资人眼中的金矿,如今这一切都随着淮南志高的“因故停工”化为泡影。
金禾实业母公司入局
在8月15日沟通会现场,记者并未见到金瑞化工相关人士的身影。“我们已经和金禾实业有关的负责人、律师团取得了联系,共同商讨对策。”在这个资管产品中一掷300万元的杨先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金禾实业内部一位知情人士则对《中国经济周刊》证实了母公司的投资行为:“金瑞化工的确在这个资管产品里投了1个亿,去年6月它把合同书发给了我们,我还亲眼见到过。”
华宸未来资产公告称,2013年7月,华宸未来资产通过募集资金,成立上述约3亿元的专项资管计划,先用于投资安徽国元信托所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而国元信托又将这个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定向投资于湖南信托发起设立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最终由湖南信托向融资方淮南志高发放信托贷款。这意味着华宸未来资产所募集的资金通过国元信托和湖南信托两家信托公司间接投入了淮南志高所建设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
按照金瑞化工与华宸未来资产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截至今年7月,金瑞化工本应收到第一期投资的利息1000多万元。上述金禾实业内部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这部分利息至今没有到账,已经影响母公司日常的资金安排,“我们也在和华宸未来资产交涉,但还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
据记者了解,金瑞化工本身颇为低调,旗下上市公司金禾实业官网显示,金禾实业是全球最大的甲乙基麦芽酚和安赛蜜生产商,于2011年7月7日登陆中小板,成为安徽省上市的第一家氮肥企业。
“这次投资行为主要是母公司操作的,所以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不会大,产品投资期限有2年,目前还看不出本金是否安全。”该内部人士如是说。
资管不能变 “不管”
律师建议:三家公司都可成被告
华宸未来资产成立于2013年3月19日,注册资本只有2000万元,这引发了个人投资者对这约3亿元规模的产品到期后能否实现兑付的焦虑。而华宸未来资产、国元信托、湖南信托这3家资管公司的责任关系成为投资者寻求维权的焦点。
和个人投资者一样,金瑞化工方面同样对这项资管计划牵涉如此众多的金融机构感到疑惑。“金瑞化工与华宸未来资产的合同是去年6月签的,当时合同里写的是由湖南信托贷款给淮南志高。”上述金禾实业内部人士坦言,他们也是到了今年2月才知道国元信托加入了这一资管计划,“华宸未来资产之前没作任何公告,个人投资者还是到了今年8月刚知道的。”
据投资者反映,直到今年8月11日,在华宸未来资产就这一资管计划所的第三次临时公告里,才首次公开宣布国元信托参与到了这约3亿元的资管计划中。这让一直被产品名称上的“湖南信托”蒙在鼓里的投资者如梦初醒,也成为投资者质疑整个资管计划存在欺诈嫌疑的依据之一。
据媒体公开报道,在这两个资管计划中,华宸未来资产、国元信托与湖南信托三方收取的管理费分别为1%、0.2%和1.6%,以3亿元规模计算,收入分别是300万元、60万元和480万元。
8月18日,华宸未来资产公告称,在开始第一期资管计划资金募集后,由于湖南信托提出“不希望单一信托在法律关系上直接与资管计划对接”,经过双方商讨,在交易结构中引入国元信托,华宸未来资产与国元信托签订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再由国元信托委托湖南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而由于“整个资管计划的最终投向并没有改变” ,华宸未来资产最终决定不公告。
湖南信托于8月14日公告称,“在此交易结构中,国元信托、湖南信托都作为淮南志高单一指定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充当了信托计划的通道角色。”
国元信托于8月15日在《证券时报》刊发公告称,“国元信托在本项目中,属于事务管理类通道角色,湖南信托单方理解其承担通道责任并无合同依据。根据湖南信托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作为贷款人,湖南信托应承担信托贷款的具体管理职责。”
华宸未来资产总经理万云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虽然坚持“现阶段三方公司都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但在记者追问下也明确表示:“华宸要表达的意思和国元信托公告里反映的情况差不多。”
不过,透过扑朔迷离的通道之争,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证券律师付明德认为,三家机构都可以成为被告。
“由于是华宸未来资产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它与投资者形成了委托受托关系,但是湖南信托和国元信托都知道华宸未来资产提供的信托财产是来源于广大投资者,所以三家公司都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每家公司都有义务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可以把三家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讼。”
风控体系或成摆设:
借款人项目土地早已抵押
除了对3家公司在项目处置上的缓慢进展感到不满,投资者更对3家公司没有主动告知淮南志高不光彩的经营业绩感到愤怒。媒体报道,借款人淮南志高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已经停工,现场已是满目荒凉。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显示,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367223.52平方米建设城市广场,2013年12月该局曾对淮南志高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55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网信息显示,今年4月初,淮南志高更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而对于上述这些在投资者看来“应该并不难获得”的资料,涉事的3家机构在尽职调查或者风险提示时似乎集体“沉默”。“更恶意的是机构还对投资者隐瞒了志高集团股权质押对应的资产信息,其实这部分资产,主要是土地,2012年已经抵押给了长安信托,但这在增信措施和风险提示里都没有提到。”投资金额达到700万元的上海投资者刘先生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据悉,2012年8月14日,“长安信托・淮南志高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同样募集资金3亿元,信托期限为12个月。淮南志高正是以淮南志高文化科技动漫产业园项目用地提供了抵押担保。
2013年8月,在华宸未来-湖南信托志高集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短短一个月内,淮南志高就向长安信托违约。据媒体报道,长安信托目前仍在追讨债权。
“当时作为受托方和管理人的华宸未来资产和湖南信托完全可以及时核查已发放贷款的使用去向,停止继续向这样征信记录不佳并且已经违约的公司发放贷款,他们为什么没有及时采取行动避免损失?”刘先生质疑道。
贷款真实去向成谜
更令投资者不安的是,本应划给淮南志高的贷款资金,目前并没有按此前约定划转。“华宸未来资产的总经理万云告诉我们投资人,这笔信托资金由他们交给湖南信托,再由湖南信托贷款给淮南志高用于规定的资金用途,但是,湖南信托把资金挪作他用了,而且不知去向了。现在,华宸未来资产已经拿到了这方面的证据。”在投资者向证监会递交的投诉材料中,记者看到这样一句话。
华宸未来资产首席律师李先生对《中国经济周刊》透露:“8月11日,经过多方查证,我们通过国元信托向湖南信托要到了最终划款的交易凭证,也就是湖南信托划给融资人使用的交易凭证,经过对交易凭证的仔细分析和核查,发现了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款项没有划到我们交易文件中指定的产业园,而是划到了商业配套及公寓楼,资金监管环节有过错,这个责任要落实。”
在湖南信托、浦发银行淮南支行、淮南志高三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中,记者注意到,“信托贷款资金使用的条件”明确,淮南志高每次使用监管账户中的监管标的资金,都应向资金监管方浦发银行淮南支行提交《用款申请书》,同时出示项目的开发建设、材料采购等款项支付的有关合同。浦发银行淮南支行的监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丙方(即淮南志高)是否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是否诚实、全面地履行贷款合同等”。
投资者的疑问是:监管银行浦发银行淮南支行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已经尽责,划款过错的“板子”是否应该打到湖南信托身上?
遍地长满杂草、只有简陋框架的建筑物、未拆的脚手架、孤零零的摩天轮、两三个闲来无事的保安――这是媒体近日报道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的现状。这场由基金子公司和两家信托共同设立的信托违约风暴正愈演愈烈。基金子公司这一注册资金门槛低,资金筹集能力强的融资中介究竟能承担多大的融资风险,正引发业内人士思考。
截至发稿前,就这约3亿元的资管计划兑付危机,华宸未来资产已先后了6次临时公告,在最近一次公告中,华宸未来资产表示自己从未推诿应尽的任何责任,公司目前正与相关信托公司积极交涉,就资金用款环节的划款过错责任,协商寻求积极救济方法;如果协商无果,将于9月1日前提讼。
投资者 我们也在和华宸未来资产交涉,但还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
华宸未来资产 公司目前正与相关信托公司积极交涉,如果协商无果,将于9月1日前提讼。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文号:国家科委令第4号
日期:1989-3-15
执行日期:1989-3-15
失效日期:20xx1006
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的联营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但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第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第六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包括:
(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
该条所称的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
第八条 就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技术合同,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七条所称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符合发明一等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条件的技术成果。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前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成书面的保密协议。当事人不能就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的,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就相互关连的几个科技项目或者几类技术合同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分订成几个合同。
第十二条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订立下列技术合同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的手续:
(一)就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审批。
(二)就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订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四)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就前款各项订立合同前,已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续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成立;订立合同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续的,合同自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协商议定。
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财产抵押。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权人可以从抵押财产中或者将抵押财产变卖、折价后优先获得清偿。合同履行后,所抵押的财产应当返还。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流通的财产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八条 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的技术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保证合同。
约定保证条款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和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附有保证合同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保证人是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关系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但是,保证人只对担保的部分承担责任。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追偿。
没有相应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保证人。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业务、委托权限、期间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技术成果商品化提供服务的组织。
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技术中介合同,为促成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活动,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商品化开发;承办订立合同的业务、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提供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参照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约定技术合同的条款。
合同中有关验收标准、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内容适用下列规定:
(一)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方所在地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视为违反技术合同的损失赔偿额。违反合同的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但是,合同特别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该项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损失一方的收益的减少或者支出的增加。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得显失公平。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外,应当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该赔偿额应当相当于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或者被侵权人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不可抗力仅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解除其履行其余部分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技术合同无效的各项含义是:
(一)“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所进行的活动是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属于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布合同无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属于前款合同的,有权进行查处。但是,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涉及专利侵权的,委托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后,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合同,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合同被宣布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必须停止履行。
侵害他人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取得非专利技术的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权利的合同,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后,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技术合同:
(一)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或者技术成果权属有重大误解的;
(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显失公平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技术合同,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者修改的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当就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履行合同义务。
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实际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技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技术合同由于下列原因终止:
(一)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二)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
(三)合同解除;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
技术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对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不得通过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非法牟取利益。
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
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符合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示;就其他项目订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政策。
第三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十)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十一)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三)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五)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应当附项目计划书、任务书以及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委托方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经费。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方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方应当如数返还。合同约定包干使用的,结余经费归研究开发方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方自行解决。合同没有约定经费结算办法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但是其数量不应当超过合理的范围:
(一)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二)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
(三)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四)样品、样机;
(五)成套技术设备。
第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有权检查研究开发方履行合同和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的情况,但不得妨碍研究开发方的正常工作。
研究开发方有权要求委托方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方不承担责任。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责任,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
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方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方。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研究开发方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研究开发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委托方催告后,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研究开发方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条所称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条所称的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
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七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逾期两个月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合同没有约定验收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四十九条 研究开发成果验收时,当事人各方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要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和数据,要求另一方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具备实施条件。但合同终止以后,一方仍然需要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继续提供技术服务的,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五十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专利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办法。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第五十一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主持部门就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与研究开发单位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国家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主持部门有权决定该项技术成果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风险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二)研究开发方作了主观努力,并且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四)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传授不涉及专利或者非专利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区和方式。但是,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约定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不合理限制,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五十六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三)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四)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七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三)发明创造的性质;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五)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八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第五十九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受。
第六十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者持有,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有效。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一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不交付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就发明创造专利被驳回的,不得请求返还价款,但转让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五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价款。
第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
(三)实施许可的范围;
(四)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
(六)技术服务的内容;
(七)验收标准和方式;
(八)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
当事人根据中国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享有普通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第六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但已经给付的使用费不再返还。
第六十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形式;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
前款的许可形式可以包含给予受让方再转让许可。再转让许可应当是普通实施许可。
第七十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订立相互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免费互易实施另一方的专利,或者根据实施专利的效益约定一方给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第七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赔偿由此给受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四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九)技术指导的内容;
(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作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实用、可靠,并能够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应用的技术。
未经鉴定的技术成果可以转让。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产品、工艺上使用的技术成果,可以在订立合同前鉴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或者终止后鉴定。鉴定结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转让阶段性成果,应当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非专利技术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七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七十九条 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以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妨碍转让方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公开以后,原合同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专利申请公开后被驳回的,原合同即告终止,专利申请未公开而被驳回的,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八十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
(一)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三)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
但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六)验收、评价方法;
(七)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八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顾问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由顾问方负担。
第八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应当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论证,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补充、修改,保证咨询报告和意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委托方应当为顾问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提供、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八十四条 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顾问方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范围和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有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 顾问方应当维护委托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在合同有效期内,顾问方就同类技术项目与委托方的竞争单位订立技术咨询合同的,应当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第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给顾问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顾问方无法开展工作的,顾问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顾问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顾问方应当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八十九条 咨询报告和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终止。顾问方对委托方按照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合同约定由顾问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第六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九十条 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称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第九十一条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第九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五)验收标准和方式;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九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服务方负担。
第九十四条 服务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
服务方发现前款所述问题不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复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议。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服务方不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未采取适当措施或者委托方未按期答复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服务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九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服务方所造成的损失。
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服务方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第九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服务方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服务方逾期两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服务方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务方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服务方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服务方对委托方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第一百零一条 技术培训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
(三)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教员资历和水平;
(五)学员的人数和质量;
(六)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安排;
(七)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八)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考核标准和办法;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学员质量;
(二)教育学员遵守纪律,听从指导;
(三)按期支付报酬。
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教员;
(二)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
(三)按期完成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第一百零三条 技术培训需要必要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和管理有关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方应当负责提供和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培训方发现学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委托方发现教员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改派,接到通知的一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改派。未及时通知或者未按约定改派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学员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期两个月不派出学员或者不改派合格学员的,培训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赔偿培训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配备的教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逾期两个月不派出教员或者不改派合格教员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培训方应当赔偿委托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未按照计划和项目进行培训工作,导致培训结果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中介内容和要求;
(三)技术服务的内容;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报酬、活动经费及其支付方法;
(六)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可以单独订立技术中介合同,也可以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
单独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自委托方和中介方签名、盖章后成立。约定中介条款的合同自委托方、第三方和中介方签名、盖章后成立。
委托方和中介方可以在合同成立前就中介方的活动经费达成书面协议,委托方与第三方不能就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的,委托方应当向中介方支付活动经费。
第一百一十条技术中介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如实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中介方的活动经费;
(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真实反映委托方和第三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和资信情况,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
(二)诚实守信,保守委托方和第三方的技术秘密;
(三)为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介方的活动经费是指中介方在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经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活动经费的数额,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委托方应当支付中介方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
中介方的报酬是指中介方为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并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报酬。该项报酬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任意变更主张,致使中介方徒劳和丧失信誉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信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活动经费的,中介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补交报酬或者活动经费,赔偿中介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隐瞒第三方真实情况,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隐瞒委托方真实情况,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三方所受到的损失。利用中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擅自提供、转让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技术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介方与委托方或者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中介方和委托方或者第三方应当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委托方同意,中介方可以转中介,但不得要求委托方为转中介方支付报酬和活动经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民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代为办理经费结算业务。
第七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第一百一十七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解。
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主管机关调解。
通过中介机构订立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中介机构进行调解。
当事人因技术成果的权属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有关科学技术委员会调解和处理。
经调解达成和解后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技术合同争议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可以约定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约定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技术成果完成者权利的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委托有关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裁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的仲裁决定包括仲裁决定书和由仲裁机构送达当事人的调解书。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仲裁机构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没有在技术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在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就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技术合同无效或者维持合同有效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一次。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科学技术委员会就技术成果权属所作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科学技术委员会复议一次,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法第八条所称的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是指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门。
技术合同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同进行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国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登记申请。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技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类型分类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总额,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于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但包含部分非技术交易的合同,应当就其属于技术合同的部分进行登记。
第一百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向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一百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并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当事人是单位的,可以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六条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一百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奖励,是指单位根据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和通过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所获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技术成果完成者的奖金。
该项奖励费用从实施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润和使用、转让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奖励的数额和比例。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重要科学技术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倒卖技术合同或者订立假合同,骗取科技贷款或者经费用于非法经营的,截留利润、偷税漏税、滥发奖金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政税务机关、审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法施行前订立的技术合同,本条例实行后仍在履行的,经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可以适用技术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涉及国防的技术合同的实施办法,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