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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技术能手申报材料

时间:2022-03-11 20:47:18

全国技术能手申报材料

第1篇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40号)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含中医药技术,下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卫生、中医药各个专业符合任职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精神,上述专业申报人员,可不受单位所有制、地域界限和身份等限制。

(三)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1998〕50号)有关规定,对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需确认和转评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和完善相关手续);原未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受职称档次的限制,根据其学历和工作资历、业绩和实际工作水平,可以越级申报评定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按有关文件规定,除经批准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报晋升职称外,凡所在单位申报推荐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含提前退休、病退)的人员均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

申报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规定,见市卫生局职改办编印的《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合订本。申报中医药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规定。任职年限计算到年12月31日止。

(二)外语、计算机

外语(医古文)条件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53号)规定执行;计算机条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9号)规定执行。

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在2007年3月参加了职称外语考试不合格者,今年申报职称仍然有效。从2004年起,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制:凡2000年参加全市(含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A级考试和2001年以来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B、C、D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四)论文

副高级2篇,正高级3篇,必须是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论文,第一或第二作者。

(五)执业资格

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注册。凡变更、交叉申报上述专业者,须取得拟申报专业的《执业证书》,方可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有不符合以上五条款其中之一的,均不得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七)破格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渝卫职办〔2007〕41号)执行。

(八)对抗震救灾人员实行倾斜,按渝职改办〔〕40号执行(附件10)。

三、评审程序及评审内容

(一)评审程序

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法。材料审查—专业答辩—小组推荐—评委会表决。

(二)评审内容

1.查阅资料:学历及资历、外语及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及工作量、论文、科研成果、教学、年度考核、卫生支农。以上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获取,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2.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学术动态、知识应用。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四、申报程序

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规定执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送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破格申报者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种类

1.《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式3份。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附件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附件2)

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3)。一律要求打印,并用A3纸复印:卫生技术人员一式17份,中医药技术人员一式19份

4.破格申报者需填报《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表》1份(附件4)

5.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填报《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1份(附件5)

6.任期届满考核和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单位提供)

7.担负有卫生支农服务任务的单位的申报者,需报送《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1份(附件6)

8.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科研成果、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本人提供)

9.申报人任职资格材料1套(一律报送复印件,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原件,出具审查意见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1)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职务的任职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任职批文及聘书

(3)有效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等考试合格证书。按渝职改办〔2005〕99号、〔2007〕53号,属免试范围者,应填报《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免试审批表》(见附件7)。属年龄免试者,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属翻译文章免试者,需同时提交原文和译文;属公派出国留学免试者,需出具有关出国留学证明

(4)《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区县卫生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验审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5)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人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专业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10、《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8)。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附件9)

(二)材料要求

1.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并清点申报材料,统一收集上报。11种材料中,除学术成果(含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执业资格、外语译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公示。各单位要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学术成果真伪鉴定

(1)学术成果真伪鉴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免费)。

(2)鉴定内容: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科研成果要求复印获奖证书、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资料;科研立项要求复印立项申报书、立项批文、查新报告结论等资料。学术成果如系合作项目,须由该项目负责人(主编、主研、执笔)出具申报人所承担的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鉴定办法:学术成果鉴定数量,报送材料时应由申报人明确拟鉴定的学术成果,并同时提交拟鉴定成果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经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鉴定并用印后,随其它申报材料送评委会。

4.执业资格鉴定:需出据原件和复印件,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鉴定,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原件审核后退回)。

5.申报材料中涉及各种表格,除特定表格外,其余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和区县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鲜章。材料字迹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影响辨认效果者,责任自负。

六、各单位在推荐申报工作中的职责

(一)材料审核:各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的内容及要求:查学历证明、任职资格及年限证明(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资格证)、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继续医学教育记分卡、学术成果等原件是否与本人情况相符,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查完毕,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二)公示:各单位在申报前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中有举报的,推荐单位要认真查实,凡举报属实,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属“主要业绩”弄虚作假的,需在推荐意见栏内予以更正说明。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材料的收集归档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单位派专人统一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清点,用牛皮纸标准档案袋按人分装,并在档案袋上张贴《申报材料清单》(附件9)。

七、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

7月10日-25日: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7月26日-8月10日:区县、厂矿(市卫生局审批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

凡逾期或由申报人员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一律不受理;申报材料经过重庆市职改办审查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二)报送材料地点

地址: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渝北区松石路418号重庆市卫生局七楼719房间)

联系人:谢悦峰李永发谢春鹰联系电话:67706587 67706581 67706693

公交线路:

1.沙坪坝(土湾)—花园新村(205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

2.杨家坪(方向)—花园新村(148路中级车终点站下车)

3.石坪桥—冉家坝(118路车东和春天站下车,途经上清寺、海关)

八、评审费

第2篇

根据科技部国科发计*号文件要求,我省决定开展__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新产品计划项目分为重点新产品和战略性创新产品两类。

(一) 重点新产品。

重点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

支持领域详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新产品计划不支持以下产品:

1、食品、保健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及其生产中相关助剂和辅料等;

2、化妆品、日用化工、一般纺织品、服装、家具、家电、家装建材等日用产品;

3、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4、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5、传统手工艺品;

6、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7、动、植物品种资源;畜禽、水产等动物饲料及其添加剂;

8、高能耗、高排放、污染环境的产品。

(二) 战略性创新产品。(限额很少)

战略性创新产品是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在满足新产品要求的前提下,战略性创新产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特别是符合当前国家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等重点支持方向;

2、产品整体技术水平或其核心关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在本行业或领域中能代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产品;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权益清晰明确;环保性能先进;拥有符合国际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质量可靠;

3、产品已进入市场销售,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化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良好;承担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品牌核心价值高;

4、企业具有较强实力的研发机构和稳定的新产品研发团队,在创新投入、商业模式、经营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凡在__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同时,凡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由地区赛入围全国赛的优秀企业可优先申报,并不受地方推荐限额限制(含__年参赛优秀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

3、附件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

(2)经审计的企业__年度财务报表(每页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4)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5)特殊行业许可证;

(6)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的认可证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7)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

(8)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最近两年内的查新报告等技术证明(说明)文件;

(9)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首次申报的单位登陆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进行注册,并认真阅读网站说明,详见附件;已申报过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的单位使用已有账号进行申报。

2、录入:在线填写《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表》和《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

3、报送材料:用A4纸在线打印填写的《项目申报表》、《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内容必须与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申报表中填写的内容在附件中需有相关证明材料支持。

(四)注意事项(重要)

1、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2、申报单位及产品不得重复申报。

(1)申报单位当年度只允许申报一个新产品计划项目;

(2)已列入新产品计划的同一产品及型号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若申报项目名称相同,而型号不同,则必须提供该型号所采用的新的授权专利及其说明书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内容,以证明其比原列入计划项目的产品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方可申报;

3、产品名称及型号填写要规范。名称应用中文,尽量不出现英文词组或缩写,不得使用系列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等词语,确属系列产品必须注明型号,采用“型号+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型号”(特殊行业除外)的书写格式;

4、所有申报项目推荐渠道必须填“山东省科技厅”;(凡填“济南市科技局”的项目均无法推荐!)

5、所有申报项目类别必须选择“重点新产品”;

6、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审核所填写的申报内容后,再提交申报系统并在线打印。申报材料一旦提交后将无法更改。由于报送时间相对集中,请各申报单位灵活选择申报时间,避免因网络拥堵影响项目申报。

7、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咨询国家科技部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__

传真:__

邮箱:__

三、报送材料要求

1、材料装订要求

书面申报材料必须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务必由申报系统正式导出在线打印)、项目申报表、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附件材料。附件材料装订顺序与项目清单所列内容保持一致。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在线打印,左侧简单装订成册,不需单独 制作封面或胶装,不得采用胶圈、打孔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2、请在申请材料规定的栏目中签字、盖章。申报材料申报表首页、营业执照附件和企业推荐位置加盖企业公章。审计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盖审计章。整套纸质申报材料要加盖企业的骑缝章。

第3篇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关于“继续做好*技术能手奖评选工作”的要求。根据《*技术能手奖评选表彰办法》,现决定开展第二届*技术能手奖评选工作,请地级以上市、省直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技术能手奖评选工作方案,积极做好*技术能手奖候选人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技术能手奖候选人评选、推荐工作,积极宣传、深入发动,重点是大中型企业的优秀人才。要成立评选机构,加强对*技术能手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

省成立*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刘友君厅长担任,副主任由郑朝阳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及候选人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占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选对象

在*省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部队驻粤企业,下同)生产岗位工作,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敬业爱岗、技术精湛,职业技能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省技术能手荣誉者。

第一届*技术能手奖获得者近3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再次申报。

三、评选条件

在*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岗位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术能手奖。

(一)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甚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技师或高级技师;

(二)在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技师或高级技师;

(三)在本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四)在全国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并在本单位贡献突出者;

(五)具有民间传统工艺绝技、绝活,热心传授技艺,社会公认的能工巧匠。

四、评选名额

第二届*技术能手奖评选名额在80名以内。

五、评选程序

评选*技术能手奖,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候选人所在单位申报,地级市、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评选推荐,省*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批准表彰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

(一)单位申报:“*技术能手奖”候选人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申报。

(二)评选推荐:

1.地级以上市评选推荐。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对本辖区申报人进行评选、公示后,按名次顺序排列并书面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

2.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评选推荐。由省直主管部门对所辖单位(企业)候选人进行评选、公示后,按名次顺序排列并书面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

3.中央、部队驻粤单位评选推荐。由中央、部队驻粤的省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企业)候选人进行评选、公示后,按名次顺序排列并书面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

(三)省*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省*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级市、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选出的*技术能手奖人员名单报省劳动保障厅。

(四)公示。经省*技术能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由省劳动保障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五)批准表彰。经公示通过的*技术能手奖人员,由省政府予以表彰。

六、表彰奖励

对*技术能手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一)*技术能手奖获得者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技术能手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可对本单位获奖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方式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奖励资金的会计处理按现行财务规定执行。

七、具体要求

(一)申报*技术能手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厅(局)、省直属集团公司、中央、部队驻粤单位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并附上《*技术能手奖候选人推荐表》

2.《*技术能手奖申报表》。

3.每位候选人由申报单位提供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4.候选人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奖励或荣誉证书以及成果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要求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同时,候选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二)事迹材料要求

事迹申报材料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具体内容包括:

1.候选人为本企业(单位)、本行业和省、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例;

2.候选人在国内同行业、领域中(地区、省内或国内三个层次)的影响和作用情况;

3.候选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的贡献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要求用数字量化反映);

4.候选人曾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5.第一届*技术能手奖获得者再次申报,事迹必须是近3年所做出的业绩。

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核出口,是指《核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等方式进行的转移。

第三条 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

国家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辐照燃料后处理设施、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材料的出口。

第四条 核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核出口审查、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一)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

(二)接受方政府保证对中国供应的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三)接受方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有效的全面保障协定。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中国所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经事先同意进行再转让的,接受再转让的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当于由中国直接供应所承担的义务。

(五)接受方政府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国供应的铀浓缩设施、技术或者以此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

第六条 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第七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四)核材料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

(五)最终用户证明;

(六)接受方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

(七)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核出口申请表。

核出口申请表由国家原子能机构统一印制。

第九条 核出口申请表上填报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正,或者重新提出出口申请。

申请人中止核出口时,应当及时撤回核出口申请。

第十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出口申请表及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区分情况,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口核材料的,转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复审或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复审;

(二)出口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转送商务部复审或者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复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国家原子能机构转送的核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文件及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国家原子能机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或者复审期限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是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国家原子能机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审查或者复审时,应当会商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核出口许可证持有人改变原申请出口的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核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国家原子能机构。

第十五条 核出口专营单位进行核出口时,应当向海关出具核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可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物项及其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出口证件提出质疑,并可要求其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核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文件;属于核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核出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接受方或者其政府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核扩散、核恐怖主义危险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有权作出中止出口有关物项或者相关技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海关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口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口《管制清单》所列有关技术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出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核出口管制工作人员、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 《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6年12月2日《人民日报》)

第5篇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xx〕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二)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利资助存在的问题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订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在政策兑现过程中,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申报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较低,不利于数据统计、核查、分析和资料保管等问题,佰腾科技开发了区域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可以实现开放申报、及时统计、有效核查、数据资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

适用对象:

各级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园区、工业园区、产业开发区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6篇

关键词:精品课程 高等学校 林学

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教育部正在制订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之一。精品课程是指具有一定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优秀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反应该学科教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学院目前有一门国家级精品课程、四门省级精品课程和九门校级精品课程。2004年和2005年我们进行了成功申报了《森林培育学》校级、省级和国家精品课程,在申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现就申报林学类精品课程的体会和应该注意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申报精品课程的体会

(一)教学材料准备要充分

完备的教学材料是申报精品课程的基础和前提。精品课程的评审现在都采用网上审评的办法,这就要求参加申报的课程必须要有内容丰富的教学材料。教学材料一般包括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教案、讲稿等。这些材料都是教师在组织教学时的必备材料。同时,还要在每一章节列举完整的习题、思考题、实验指导、实习指导、参考资料目录等材料。这些材料是填写精品课程申报书的依据,要求内容齐全、新颖。所有教学材料都要形成电子文件,认真校对,严防出现错别字。字体适中,字形要美观大方。

精品课程的内容要体现教学改革的方向,在内容体系方面,要充分反映现代教学的特点,处理好传统教学与现代教学的关系,体现林学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重视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网页制作要规范

网页是整个教学内容的展示途径和载体。为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现都采取专家网上评审。评审专家往往根据申请者提供的网页资料,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课程进行评价。这就要求网页制作要特别规范,页面既要简单明了,又要能够反应这门课程的全部内容和特点。从2005年以来林学类课程申报的情况来看,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栏目设置要规范,严格按照网页制作的要求来规范网页内容

由于专业特点和学科特色的要求,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对网页栏目做出规定,这样,不同课程就出现了各自不同的栏目内容,但是,有些栏目也不一定能恰当地展示想要表达的内容,甚至有些哗众取宠。

为了加快精品课程建设的步伐,教育部出台了《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规定,我校每年在组识和实施精品课程申报前都会根据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的新要求,及时更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页制作规范”,这一技术文件为网页的制作提供了最新依据。因此,栏目设置必须以此为依据,布局要求规范、科学。

具体来讲,网页的栏目要按照学校“精品课程评估指标说明”中规定的内容来设计,尽可能简单明了,大方得体。页面菜单必须包括精品课程评估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包括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条件、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特色及政策支持等内容。各个菜单要按照二级指标及相对应的主要观测点和评估标准来设计。

2.连接和导航要科学、合理

由于评价的内容繁多,部分内容相互重叠,网页必然要用到连接和导航等方法和手段。可以将有真正内涵和联系的内容进行连接,路径要进退自如。胡乱连接和返回首页或上一目录困难,给浏览网页造成困难,难以达到预期的展示效果。

3.展示材料要齐全

网页中要展示的内容除过最基本的一线教学材料以外,还要求一些其他支撑材料。比如教学队伍结构及整体素质、同行评价和学生评教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资料往往不能齐备或材料达不到申报的要求,网上提供的资料不能反应我们的真实情况。比如,学生评教不尽全面,同行评价的专家知名度不高或缺乏影响力,这就给课程的总体评价带来负面影响。

另外,除过文字材料外,特别要利用网络优势充分体现我们的教学特点。林学专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专业,实践性很强。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应该有包括照片等在内的大量资料积累,制作

网页时可以专门设置一个栏目来展示这方面的内容。

4.切忌过分追求网页的色彩,忽视其实用性

精品课程的建设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网页的制作大都是业余的网页制作人员和专业课教师共同完成,这样就会出现页面表达不到位、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情况。业余的网页制作者和教师往往喜欢采用艳丽的色彩来体现某个内容,而这不符合网页制作的最基本的要求,网页缺乏和谐、自然的感觉,达不到最佳的设计效果。

5.必须时维护网页

目前每门课程可以参加校级、省级和国家精品课程的申报,并且是逐级申报。有些课程在申报校级精品课程后,由于某些原因,已经制作的网页得不到及时的维护和更新,出现了网页上的错误不能及时纠正、新产生的教学材料和成果不能及时体现的现象。

(三)努力提高多媒体课件质量

多媒体课件是课程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现代化教学手段的重要体现。现在大多数课程的多媒体课件都是采用powerpiont的形式来体现。但这一手法比较单一,没有表现出多媒体的真正效果。

(四)加强教学研究工作,争取更多的教学成果

教学研究是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保证,也是申请精品课程必备的内容之一,教学研究项目是教学研究的体现和主要途径。从目前申报的情况来看,教学方法缺乏深入研究。

学校每二年都要进行教学项目的审批和教学改革项目成果的评定,足以表明学校对教学研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然而,有些课程缺乏教学改革方面的研究项目和成果,对经批评课程的申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表明这些课程没有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方法的研究,而是对这方面的工作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没有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成果。

(五)注意特色栏目的培育

林学一级学科的每门课程都有各自的特点和风格,这些特色和分格可以用最能体现课程特色的栏目来体现。从目前申报精品课程的情况来看,特色栏目非常缺乏,仅有个别课程制作的网页中增加了特色栏目。如刚刚获得国家精品课程的《森林昆虫学》就有昆虫形态数据库,既增加了课程展现的内容,又很好地体现了该课程的特色,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和效果,为申报国家精品课程增色不少。

(六)进一步预告教学录像质量

教学课堂录像也是申报精品课程的必备内容之一。在提供的教学录像资料中,机位少、画面单一是我们的课堂录像存在的主要问题。申报精品课程申报最少要求有一个小时的课堂教学的实时录像,完全可以按照“精品课程录像技术规程”来完成进行录像,实现多机位、画面丰富的要求。

二、申报精品课程应注意的思考

精品课程建设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性和辐射推广作用。通过2年来的工作经验和体会,我们认为在申报精品课程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前做好申报精品课程的准备工作,确保完备的教学资料及相关材料

在每年七月份精品课程评审之前,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申报前的准备。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教案、讲稿、习题、思考题、实验指导书、实习指导书等材料和课程简介、课程特色、教学队伍、主讲教师简介、参考文献目录等相关资料。

(二)制作网页要规范,严格按照网页制作的要求制作网页

设置合理的栏目,科学链接和导航,以自然的色彩和画面表达课程内容,及时维护和更新网页都是网页制作中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三)努力提高多媒体课件质量

发挥多媒体的优势,充分利用声音、图像、动画和文字的表现手段,使多媒体的质量有一个很大的提高,保证我们的申报材料占用绝对的优势。

(四)加强教学改革方面的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积极申报教学改革项目,加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研究工作。特别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在教学方法上要协调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关系,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性为目的。

(五)增加特色栏目,提高录像质量

进一步挖掘和分析课程的特色,形成具有一定代表性和说服力的特色栏目。比如,林业类的课程我们可以充分考虑黄土高原和干半干旱的地域和气候特点,以此为基础形成特色栏目。另外,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要考虑多机位录像,保证有一个自然、流畅和内容生动的教学录像。

参考文献:

[1]杜风国,孙广仁.森林资源类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中识别类课程教学模式的研究[j].中国林业教育,2004,(3).

[2]沈国舫,翟明普.关于造林学教学改革的几点看法[j].中国林业教育,2004,(5).

[3]黎起秦,

韦恹乐,张国宏.21世纪种植类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j].高教论坛,2004,(3).

[4]杨华,华巍.多媒体教学演示系统的开发于设计[j].中国林业教育,2001,(5).

第7篇

根据今年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年我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含教授级高级讲师,下同)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的时间和程序

1、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执行《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文,以及《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文精神。技校教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7月下旬进行,申报对象为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请各市将送审材料于5月25日前报送省技校职称办(以市或厅局为单位、逾期10日不再受理)。请各单位申报人员严格按照统一要求(见附件一)报送材料,并按省物价、财政核准的收费标准,每人缴纳评审费400元(申报正高及破格申报者500元)。申报材料不足或手续不全的作无效材料处理,材料未按清单要求整理将予以退回。

2、各市以学校为单位,按照结构比例,对申报人员行筛选,通过组织考核、群众公示等办法确保让表现好先的人员申报,表现差的人员延缓申报。教授级高级讲师申报侧重为一线教师和长线专业(兼顾其他人员和专业),具有突出贡献和突出业绩的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优先申报,同时各市须在限定申报名额内申报(见附件二)。教授级高级讲师申报情况需在本单位公示,评审时应按规定参加论文答辩(答辩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3、凡破格申报者任期内年度考核须合格,并具有一次单位(同级)以上表彰(先进)(提供为优的年度考核表或先进表彰证书),同时填写破格证明(说明符合破格申报及评审条件的哪几条,单位盖章确认)。破格人员申报情况需在本单位公示,评审时应按规定参加论文答辩(答辩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4、凡经省技校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省人事厅职称办确认,具备技工学校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者,由市劳动保障局职称办统一到

二、申报评审的条件和规定

1、申报专业须与申报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按要求归类(具体归类见附件三)。外语和计算机必须有人事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或有免试证明(有关文件规定免试者),除此之外严格要求(50周岁以上的老教师、获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可适当从宽填业务骨干审批表)。单位学科带头人请填写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见附件四)。

2、后学历须相同或相近专业,且满1年以上方可正常申报评审。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年龄45周岁(含)以上者,可作为符合破格申报及评审条件之一。

4、确实在学校工作各方面表现突出优秀人员如在评审时未评上,学校可暂根据实际情况低职高聘。

三、申报评审的材料要求

1、各市随申报人员简历表集中交申报者1寸免冠彩照一张备用(照片后写姓名,以信封装)。

2、技工学校教师年度考核表由各市依据省规定格式自行印制,任期考核表到市职称办申领或依人事部门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3、申报材料中需有“**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市职称办申领),一式5份。

4、凡是发表的论文均提供复印件不提供原件,但需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发表,同时复印期刊杂志的封面与目录(不需要提供整本刊物)。

5、申报材料档案袋须整洁牢固,每人一个档案袋(至多不超两袋)。

6、申报以市劳动保障局(或厅局)职称办为单位,集中填报《**省技工学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简历表》一份(见附

五,不开委托函,请市人事局职称办在简历表上加盖公章,并签署同意几人申报的意见)。

7、各市填表人需对照申报人评审表认真填写简历表的有关内容,防止出错。

附:

1、**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含正高)材料清单

2、**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教授级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称名额分配表

3、**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专业归类对照单

4、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

5、**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简历表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一

**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含正高)材料清单

第一部分(3份评审表不装订)

一、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1、外语考核合格证(省人事厅印发)复印件或免试证明(相关文件规定免试者)。

2、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省人事厅印发)复印件。

3、破格申报者应提供破格证明(说明符合职称评审条件之破格评审条件中的哪两条,单位盖章确认)。

[注: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均提供单位盖章证明的复印件(破格申报者和破格证明一起),装订在其中一份评审表的第2页上。]

二、**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市职称办申领)一式5份。

第二部分(分三分册装订)

第一分册:

1、专业技术人员任期综合考评表(即省、市职称办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5个年度的综合考核表,反映教学工作量情况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1份;

2、任职期内年度考核表1份(即各市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格式印制的技工学校教师年度考核表,破格申报者2个年份以上);

3、学历证明材料(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4、现任(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5、反映本人实际动手操作水平的技术等级证书;

6、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7、其它能反映本人业绩的奖励证书、荣誉证书(含所教学生获奖证明等);

8、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证书);

9、班主任证明;

10、公开课、课题组织、教研活动证明;

11、帮教证明(申报副高对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正高对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2、身份证复印件;

13、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审批表(申报正高、破格申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填写)。

第二分册

能体现本人业务水平的、任职期内使用的二门课程各2章教案(政治、语文、数学、体育、英语等课程可提供不同类型或课型的教案)。

第三分册(申报正高侧重此类材料)

1、主编或参编的教参、教材及论文(正规刊物发表)专著等。

2、其它能反映本人业绩和成果的材料。

说明:

1、复印件如公章不清晰请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正式发表的论文请提供复印件,同时复印期刊杂志的封面和目录,以判明刊物级别。

3、未正式发表的论文,应由两位非同一单位工作的专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应加盖专家所在单位的公章(证明其专家身份)。

4、各分册请自制目录。

第8篇

[关键词]钛基;复合材料;专利

钛及钛合金是一种物理性能优良、化学性能稳定的材料,但当温度较高时,钛金属的强度和蠕变抗力急剧下降。相对于钛合金,钛基复合材料具有较高的比强度、比刚度以及优异的耐高温、抗腐蚀性能,其在航空航天、军工等领域具备广泛的应用前景[1-2]。随着对钛基复合材料的研究的逐渐深入,中国市场涉及钛基复合材料的相关专利申请量也逐步提升。本文从申请量随年代变化的态势、申请来源国等角度分析了钛基复合材料在中国市场的专利申请状况。并对该领域的专利技术进行了技术功效分析,进一步的对研究热点之一:单一颗粒增强的专利技术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1专利申请量态势

钛基复合材料的专利申请主要经过1990~2000年,2001~2009年,2010年-至今三个阶段。上述三个阶段与目前我国的钛基复合材料研发趋势基本一致。2010年至今,随着航空航天以及特种工程材料领域的需要,钛基复合材料处于较为快速的发展阶段,反应在专利申请量方面就是出现较为明显的增长趋势。

2主要申请来源国专利申请技术构成

中国作为最主要的申请来源国,而美国、日本、英国和新西兰作为国外申请人来源国,其具体申请技术构成参见图2。从图2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中国钛基复材方面的专利申请中,技术要求更高的纤维增强钛基复材比例是高于中国申请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本申请复合技术方面的差距所致;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在纤维材料制备领域,在成本和性能上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本就具备较大差距。

3技术功效分析

当前,钛基复合材料主要包括颗粒晶须增强和纤维增强两类。图3是钛基复合材料领域技术功效矩阵图,横轴表示各技术手段能够实现的功能效果,纵轴表示各技术手段,交叉点圆球面积表示该相应技术实现该功能效果的专利数量多少,即技术点专利越多球面积越大。从纵坐标可以清晰地知道目前专利技术中,有关钛基复材的主要技术分支、以及主流技术手段。而从横坐标可以清楚知道目前该领域的研究方向。进一步通过图中圆圈大小以及密度分布,可以了解本行业的研究热点和成熟技术。从空白区域研究技术盲点存在的可能性。

3.1对于颗粒类增强钛基复材

在颗粒增强钛基复材领域,集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说是研究较为全面成熟的领域集中在提高钛材力学性能、提高塑性以及降低成本三个主要方面,且各种技术手段的选择覆盖全面,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全面,不存在明显的技术盲点。对于改善耐磨性和增韧性方面,可以明显看出颗粒增强钛基复材领域所采用的技术手段集中在颗粒种类的选择上,并不涉及具体的复合工艺,存在明显的技术空白。对于该技术空白,可以做为以后颗粒增强钛基复合材料领域的一个主要突破方向。而且不仅仅是针对改善耐磨性和增韧性,对于整个颗粒增强钛基复合材料领域,相对于颗粒种类的选择,如何突破现有的传统复合工艺限制,将成为该领域突破发展瓶颈,引来新的爆发式技术革新的关键。而对于针对性较强的特殊技术效果领域,颗粒增强钛基复材主要集中在选用特殊的颗粒类型而赋予相应的特殊性能,整体专利研究数量不多,存在较大技术空白。随着以后钛基复材在民用领域的扩展,对其的特殊功能性需求必然会更加多样化,而通过加入合理种类添加颗粒,往往就能满足需求,因而这方面的研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容易实现。当然随着不同颗粒的引入,最终不可避免面对的技术问题仍然是最终复合工艺的革新。

3.2对于纤维类增强钛基复材

相较于颗粒增强钛基复材,应该说纤维增强复材无论是从申请量还是技术手段的覆盖领域来说都存在较大差距,也说明后者的研发还不如前者成熟,但是也说明纤维增强钛基复材存在较大的研究空白,发展潜力巨大。对于纤维增强钛基复合材料领域,存在较多的申请空白点或盲点。尤其是在如何提高界面性能、提高耐磨性这两个领域,还未出现相关专利。究其原因,这也和我国高分子复合材料工艺起步较晚,技术水平较低有直接关系,相信随着相应的复合材料制备工艺的提升,纤维增强钛基复材的研究方向会相应地向通过复合工艺提高复材性能的方向发展,此方面的专利申请数量应该在未来数十年内有较大的提高。综上,在纤维增强钛基复材领域,今后的研究热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在现有可选纤维种类和复合工艺基础上,进一步开拓纤维在钛基复材中的应用领域,增加其在钛基复材中多种性能需要方面的改进作用。另外一方面,除了合理选用纤维种类外,可以考虑从复合工艺方面改善纤维增强钛基复材性能。

参考文献

[1]袁武华等.钛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技术研究进展[J].材料导报,2005,19(4):54-57.

第9篇

湖北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全国统考”)、湖北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知识加技能统一考试(简称“技能高考”)、湖北省2020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考试(简称“高职单招”)的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顺利进行网上报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报名对象

所有拟参加2020年全国统考(包括普通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高职单招(包括高职院校面向不同类别人员的单独招生、一村多名大学生招生等),以及其他高等院校经批准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包括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残疾生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以及少年班招生等)的考生,均须参加报名。

二、报名条件

所有在我省报名的考生均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中”)毕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在省人社厅注册的三年制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四)不同类别的考生还须满足下列相应条件:

1.我省户籍考生。

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考生可在我省申请报名。其中在高中阶段户籍由外省转入我省集体户籍的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在我省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三年方可申请报名。

2.外省户籍进城务工及其他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或中职学籍,并按教学计划在我省完成三年的学习;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在我省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港澳台考生。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在我省长期居住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4.外国侨民。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以下简称“外国侨民”),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5.少年班考生。申请报考经教育部批准具有少年班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少年班的考生,必须是智力超常、成绩优异且年龄在15周岁以下(中科大创新班年龄适当放宽),具有我省户籍的初、高中在校理科学生(不包括高中应届毕业生)。少年班考生先由招生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及预选,取得报考院校的资格证后方可申请报名。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在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考类别和报名材料

(一)报考类别

普通高中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考或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高职单招,不得报名参加技能高考。

非一年制中职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考、技能高考或面向中职毕业生的高职单招。

一年制中职毕业生不得报名参加技能高考和高职单招。

2017年录取的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职转入高职阶段,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单招。

(二)报名材料

1.我省户籍应届生

我省户籍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学籍档案报名。

我省户籍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业高中或中专学校学籍档案报名。

我省户籍三年制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技校学籍档案和通过“全国技工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导出生成,并经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学籍名册报名。

我省户籍外省学籍且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籍证明材料报名。学籍证明材料必须是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生成,经就读学校所在地市(州)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

2.我省户籍往届生

我省户籍普通高中、中职往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或中职毕业证书、学籍档案材料报名。

3.随迁子女

随迁子女应届毕业生凭本人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或中职学籍档案、学籍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材料报名。学籍证明材料须由就读学校及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法定监护人的工作证明由其工作单位出具,个体经营者出具营业执照,居住证明材料可以是居住证、房产证或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往届随迁子女凭本人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或中职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法定监护人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材料报名。法定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同上。

4.我省户籍普通高中或中职同等学力考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等学力证明报名。同等学力证明必须是市(州)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

5.港澳台考生。除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外,其他材料同我省户籍应届、往届毕业生。此外,还需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6.外国侨民。除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外,其他材料同我省户籍应届、往届毕业生,此外还须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少年班考生。少年班考生凭本人申请(须经所在中学审核盖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学学籍档案、招生院校少年班资格证明报名。

8.中职转入高职阶段考生。2017年录取的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中职转入高职阶段考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职学籍档案、2017年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录取名册报名,录取名册须有省招办盖章。

四、报名时间

2020年我省普通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为方便广大考生报名,网上报名系统可通过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多种设备访问。

(一)网上报名网址及时间。

1.报名网址为:gkbm.hbea.edu.cn。

2.报名时间:

2019年11月14日-16日,全国统考艺术类考生网上报名。

2019年11月18日-29日,全国统考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和技能高考、高职单招考生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再接受补报名。

五、报名地点

1.我省户籍考生

(1)我省户籍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学籍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市(州)两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报名。

(2)我省户籍的往届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如因文化补习、迁居、投靠亲友等原因需要在非户籍所在地报名的,若是在本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报考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报名;若是跨市(州)报名,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报考地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报名。

(3)2017年录取的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承担中职教育阶段任务的学校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4)我省户籍外省学籍且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及其他考生,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2.随迁子女。应届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往届随迁子女在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港澳台及外国侨民。应届生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往届生在居住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六、报名方式

(一)报名组织。

应届毕业生原则上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办理报名手续,其他人员由考生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流程。

1.资格审查。由考生提出报名申请,报名点和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我省户籍我省学籍应届生的资格审查由报名点负责。我省户籍外省学籍应届生、我省户籍往届生、随迁子女和其他考生的资格审查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

2.领取报名卡。领取报名卡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13日。考生在报名点完成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缴纳报名考试费,领取报名卡。

3.网上报名。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按照《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信息采集办法》要求报名,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成功提交。在考生填写完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学籍号等信息后系统会自动与网报系统中导入的我省高中阶段学籍信息进行比对,学籍比对未通过的系统会提示考生联系学籍管理部门解决学籍问题,同时会提醒教育考试机构人员对考生的报名资格再次审核。

艺术、体育类考生中报考美术学、设计学类统考,体育专业素质测试的考生在完成普通高考相关报名信息填写并成功提交后,还须通过网络支付平台缴纳相应的专业考试费用。

4.现场确认。现场确认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艺术类考生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11月18日,非艺术类考生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12月30日,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确定。

现场确认流程。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在规定时间内凭居民身份证在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①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识别、核准本人基本信息;②现场拍摄考生本人照片并与身份证照片进行人脸比对,同时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采集本人虹膜信息;③报名点打印考生《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登记表》;④考生核对本人信息并签字确认。

七、注意事项

1、考生在报名前须准备好报名所需的各类证件和材料,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尽快办理居民身份证。

2、考生网报时须认真阅读《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考考生诚信承诺书》,确认同意后方能进行网上报名,点击同意即视同知悉、了解高考相关规定,并承诺遵守。

3、考生应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操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

报考美术学、设计学类统考和体育专业素质测试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逾期未完成网上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专业考试。

报考音乐学类、舞蹈学类和戏剧与影视学类的考生,其专业统考报名须到相关组考院校进行。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高考报名号和身份证号登录相关组考院校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通过网络缴纳考试费。

4、现场确认必须由考生本人完成,考生须对报名点打印的《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登记表》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如因考生本人未认真核对造成报考科类、性别、姓名等信息错误,并由此影响考试、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或不在报名信息登记表上签字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6、考生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有弄虚作假,如采用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报名考试资格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10篇

1、产品改造。改进产品设计,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改进老产品,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2、生产设备、生产工具的更新改造。对那些性能和精度已不能满足工艺要求、质量差、能源消耗高的设备,应优先予以更新改造。

3、生产工艺和操作方法的改造。对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方法进行改造。工艺是否先进,往往是影响产品质量、生产效率、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成本高低的重要原因,因此应成为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

4、节约和综合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新型材料和代用品。主要包括改造高能耗的落后设备,采用综合利用原材料和能源的新技术,采用新材料、新能源和代用品等。

5、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主要包括厂房、公用设施的翻新改造,三废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安全生产、三废达标排放等。

为了更好的推进企事业单位技改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工业商业系统企业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现根据一般工作流程对技改项目申请流程表进行简要介绍:

区县(市)企业按以下流程办理:

案(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核准)申请表 报区、县(市)工业局备案(核准)

引进设备国内设备:

填写项目确认申请报告、进口设备清单、招标委托书及中标通知书

填写项目确认申请报告、国产设备清单

经市委产业指导与投资处签字盖章

报省经委投资规划处办理确认书

海关、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项目备案(核准)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一、格式

标准的红头文件(有正式文号)

二、题头:

关于×××项目的备案(核准)申请报告

三、企业简介:

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产量、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主要原因:

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

五、项目内容:

引进(国产)主要设备名称及数量(台/套)。

六、投资额度:

总投资×××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万元,引进设备投资×××万元(折合外汇×××美元),土建投资×××万元。

七、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其它×××万元。

第11篇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形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的奖励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市组织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技能人才是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获得者。

第二章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和市组织举办的技能竞赛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级技能人才的评选和奖励基金发放、管理,于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基金调整建议。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六条“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列支范围

(一)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的政府奖励;

(二)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证书人员一次性培训补偿;

(三)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技术能手”称号者一次性奖励;

(四)市级一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费用;

(五)奖励为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公示、表彰等费用;

第七条在本市范围内工作的高级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或高级技能人才政府奖励。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心于的经济建设并作出贡献者;

(二)职业技能处于领先水平,在生产、科研中发挥关键作用且成效显著,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且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发挥传、帮、带作用且效果明显;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中技术工人岗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

(五)新技师、高级技师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必须持本办法实施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获得的技师证书、高级技师证书。

(六)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奖励标准

(一)在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市高级技能人才中,每年评出200名有突出贡献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二)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证书者发给一次性培训补贴,其标准为:2000元/人。

(三)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技术能手”称号者发给一次性奖金,标准为:国家级技术能手10000元、省级技术能手5000元、市级技术能手2000元、市技术能手1000元。

第九条“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申报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

2.用人单位推荐;

3.主管部门申报;

4.评审委员会评审考核;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报“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的人员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政府奖励”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申报表”并附事迹材料;

(2)高级技师证书、技师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个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期限为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证书者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高级技师证书、技师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个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期限为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的“市高级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备案登记表”原件。

3.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技术能手”称号者申请一次性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1)各级“技术能手”称号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个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期限为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的“市高级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备案登记表”原件。

第12篇

第一条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四)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制定并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六)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七)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八)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九)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

(十)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

(十一)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十三)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十五)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规,提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项目建议;

(二)组织起草和审定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根据要求,组织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推荐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五)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三)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五)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七)负责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三)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四)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五)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六)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

(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受聘承担相应的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必须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取证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三)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五)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新建和新转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现场审查:

(一)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第*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第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四章证书和标记的管理

第十八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数(××)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九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

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仍视为有证产品。

第二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证书更名申请。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的产品。

销售《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和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无证论处,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取证条件,但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审查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