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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财政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组织对外开展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监督检查活动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必须客观、完整、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做出检查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划分予以积极参与配合。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每年年末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检点,统一安排,并将汇总的检查计划报经财政局党组批准后,予以下达执行。
第六条对外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预算、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退付预算收入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
(九)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七条财政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涉及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特定专项检查以及市政府和财政局党组交办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牵头、会同并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财政厅直接部署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组织实施。
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部门管理工作需要纳入计划的其他检查项目,由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检查结论抄市财政监督稽查局备案。
第八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九条对外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财政系统人员实施,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以回避。对检查项目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等特殊情况可依照有关规定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参加,并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竞标竞聘,费用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依据有关标准统一结算。
第十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被查单位的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外监督检查应予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在实施检查时送达。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经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报告,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问题的种类、性质向财政局党组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五)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的签名。
第十四条检查组向财政监督稽查局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检查涉及的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检查报告送达回执、检查询问记录单等文书格式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设定并印制。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开具并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与审理相分离制度。审理工作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财政局设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审理小组”)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定性。审理小组成员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人以及每次被检查对象所涉及财务管理分管处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小组组长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财政监督稽查局审理处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及其他材料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充、完善;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终止审理,并通知检查组予以证明、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后另行调查取证;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处理建议不适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四)检查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审理小组组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审理认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提出的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等材料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时间可延长60日内。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审理小组对检查事项审理完毕后向分管局领导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形成的检查结论统一以“财监审字”的名义下达。检查结论的执行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会同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拟做出的检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的,财政监督稽查局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经财政局税政条法处依法举行听证后,再由审理小组提出检查结论或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涉及检查结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由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办理,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当年全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列入部门预算。当年财政监督检查经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追加。财政监督检查经费专项用于与监督检查业务有关的资料购置与印刷、业务培训、设备配置、专业人员聘用等开支,实行报帐管理,原则上用于当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内的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向财政局办公室核报。
财政监督执法各项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统一上缴市级财政金库。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维护粮油市场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调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节约成本。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共同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县粮食局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业务委托,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县级储备粮油的综合平衡计划,指导和协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安全、购销及调运等行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和粮食风险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对有关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资金供应和信贷管理。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收购、保管、销售和调运工作由县粮食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购、销县级储备粮油应当由粮食局组织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购入的县级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食用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油。
第九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接受县粮食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实行委托制。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参与,采取招标等方式在取得承储资格的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业中确定承储企业,并由粮食局与之签定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承储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县粮食局每年对承储企业的储存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3次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由县粮食局在县内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企业中按下列条件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承储库符合县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和储粮技术要求,交通方便;
(二)有效仓库容量在100万公斤以上,并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条件;
(三)具有管理水平高、业务精干的专业保管技术人员。做到管理有序,储粮科学、规范;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规范管理:
(一)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储备粮油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二)严格按照“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帐记载、专人管理)四落实(品种、地点、仓库、质量)”的要求进行储存,确保存储粮油安全,管理规范;
(三)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仓库必须统一制挂XC字样的匾牌,匾牌为白底红字,规格为(长)60cm×(宽)30cm。未经县粮食局同意,不得变更县级储备粮油承储的地点和仓号;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帐卡记载、粮情检查记录、档案管理、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及时改正。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局。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破产时,其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在核实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相关责任后,由发改局会同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安排处理。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储备粮油品质良好,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根据储备粮油的品种和储存年限情况,原则上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储存企业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粮食局在每年12月底前审核下达次年轮换任务。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期限内适时择机轮出,但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将轮换情况(包括轮入、出的品种、等级质量、出入库时间等)书面报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
第十八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管理,对批准轮换的粮油要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轮换按计划进行。
第五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粮食局(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措施等下达动用令,督促承储企业具体执行。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下达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第二十一条建立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期间粮油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90日内,将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油按品种、数量、质量购进入库,确保应有的规模。
第六章县级储备粮油资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必须坚持“钱随物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在下达储备计划时确定,并在轮换时按照确定的购进价格进行调整。
县级储备粮油成本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粮食局检查落实提供的情况或意见,计算拨付到农发行(行)专户。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财政局核实,拨入资金补充或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实行事先预拨、终了决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保值增值机制。按照经营型财政和市场规律要求,实行“高抛低售”的方式运作,当粮食市场充裕,价格较低时,吸纳粮油、稳定价格,当粮油市场短缺,价格高时,抛售粮油,平抑价格,达到保值增值和稳定社会作用。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发生的价差,由县财政局核实后,通过县级财政拨付或上划县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正确反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情况,并按时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
第七章县级储备粮油责任
第三十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油法规、规定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安全等储存情况;
(二)检查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质检、会计、统计资料等有关情况;
(四)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信贷、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责成承储企业纠正、处理。承储企业务必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办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和签字等工作。检查记录情况应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油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情况而不责成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限期改正、信用制裁、罚款、取消承储资格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八)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替代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
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作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财政支出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但是,财政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其中部门预算资金执行进度慢,各部门不断追加预算,成为困扰财政支出管理的一大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实现支出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均衡化,经区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预算编制,夯实执行基础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坚持公共财政理念,以人为本,采取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方法,将所有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户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继续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集中政府财力向“三农”、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节能减排、城区经济等方面倾斜,重点关注民生事项。
二、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是满足部门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的财力保障。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区财政局尽早下达计划和预算,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9月底之前,专项资金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60%、80%。除特殊原因外,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拖延至第四季度分配。各部门确需追加预算的事项,先由区财政局在部门安排的项目预算中调整,超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由区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要不断改进超收收入使用办法,超收财力主要用于民生事项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对于单位年终的项目结余资金,区财政局按总额(上级专款以及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除外)的50%结转给单位使用,其余50%平衡预算。对于年终单位项目的结余超过其当年预算总额5%以上的,区财政局在编制单位以后年度项目预算时,根据超出资金数额核减该单位项目预算的财政拨款规模。跨年度结余的,全部由区财政局平衡预算。
三、规范支出程序,严肃财经纪律
基本支出要按照序时进度,计划使用,杜绝前松后紧或前紧后松。
专项支出要明细支出项目,按合同或工作进度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坐收坐支。
没有明确项目的专款,不准款项所在单位自行分配,须经财政局相关科室出具支出通知单后方可支付。
四、加强预算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预算监督的重点是“三农”、教育、科技、社保、医疗卫生、城市建设等涉及民生的重要专项资金,要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预算监督的检查结果是编制次年预算,执行当年预算包括当年资金拨付、项目资金调整、年度决算和项目完工(竣工)结算(决算)的重要依据。
五、规范申报程序,提高运转效率
一、检查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做好我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我局重点检查二十个单位(名单见附表),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以被查单位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为重点,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检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时,将向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报告有关情况,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加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一是强化对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节能环保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财政投资的经济效益,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强化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四是重点检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时反映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财政风险;五是服务房地产宏观调控,开展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重点选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成本费用核算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合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医院、学校等单位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组织方式
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区财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下设以为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从年月起至8月结束,为期5个月。
五、工作步骤
按计划检查时间,整个检查的开展分别为准备实施、全面检查、总结上报和考核评价四个阶段。
(一)准备实施阶段
月日-月日,成立检查小组,各检查小组针对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
月日-7月31日,按照工作要求,各检查小组分别对所检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提出整改意见。
(三)总结上报阶段
8月1日-8月15日,各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撰写检查总结;各检查小组于8月15日前向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材料,包括各检查小组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整改措施、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分析归纳等)和检查情况表(纸质和电子版)等。
(四)考核评价阶段
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小组的检查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整体成效,检查工作的总体组织情况,对社会宣传工作情况,检查和处理处罚的力度和规范化,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等。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充分准备
加强管理,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明确工作重点,以高度责任感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对待检查。检查前要收集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资料,查前准备工作要做细做实,保证按计划完成检查工作。
(二)依法行政,严格检查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各项规定,规范检查工作程序,依法收集检查证据、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例,要一追到底,查深查透,并及时整理上报典型案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行为,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区财政局转发的《关于转发<省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条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应本方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自筹资金以及政府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区财政局是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
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履行操作职能,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其中,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的具体组织事宜。采购机构是指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在省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注册的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机构。
第五条采购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区纪委派人全程监督管理,采购资料按照档案规定妥善保存,并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属于定点、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按区财政局最新公布的定点及协议供货有关通知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采购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资金。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资金应单独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规格、性能要求、参考单价、总金额、供应时间等内容,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七条区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各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进行采购项目时,须填写、报送《市区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至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组织操作时间为10至15个工作日。短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采购申请,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的工作延误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三章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第八条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以下程序:
1、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以及采购单位申报项目特点审核项目资金(采购资金必须转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采购专户)、确定采购方式。
2、采购单位按照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委托采购机构(招标公司)组织实施采购。
3、采购单位凭中标供应商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鉴证。
4、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财政专项资金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
第九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受理采购单位申请后3日内,根据其项目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自行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且采购金额在协议供货限额标准内,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于受理当天进行审批,采购单位可在定点范围内直接采购。
协议供货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集中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条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条款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凡符合招投标文件或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类项目(50万元以上)统一由区建设局基建招投标办负责,具体实施程序按照《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确有原因无法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事先填写《区政府采购特殊程序申报审批表》,经分管区长签字同意,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的活动,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区纪委、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处理决定,在区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采购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项目验收以及资金支付情况;
(四)、政府采购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区财政局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采购单位在执行本办法和区财政局转发的《关于转发<省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投标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区财政局负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投诉人。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费附加管理行为,完善使用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区教育费附加管理的意见》(*财〔20*〕215号),和市教育局《关于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零星土建、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教〔20*〕1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制定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教育费附加使用的计划性、科学性、安全性和高效性,为学校建设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1、加强管理,健全功能;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3、规范操作,提高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严禁挪作他用。即,用于学校购置图书资料、教学设备、实验仪器、电教器材、课桌凳等;用于学校校舍维修和道路、运动场、围墙、水电气、绿化等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用于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相关工作,其中教师的培训费不低于5%。
第四条每年七、八月份(暑期),由各校向区教育局提出次年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议书(书面申请报告)。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和轻重缓急进行统筹考虑,拟定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区财政局根据年度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将资金拨付给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工程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对投入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由区教育局及项目学校具体负责招标工作。若遇紧急情况或具有安全隐患需立即安排施工的,经区教育局领导同意可免于招标。学校自筹经费且投入在5万元以内的,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经校长签字后可免于招标,相关资料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由区教育局负责。学校自筹经费的,原则上由项目学校负责;不具备能力的,可委托区教育局代为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由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范畴为:购置图书资料、教学设备、实验仪器、电教器材、课桌凳等。凡一次性投入达到规定限额的一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具体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化肥淡储的管理及职责
县政府授权县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具体负责县级化肥淡季储备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供销社。
县发改委会商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负责编制年度化肥淡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
县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储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拨付,指导和监督承储企业财务。
县物价局负责核定淡储化肥的出库价格,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的日常统计和储备监管工作,按月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化肥储备情况。
二、化肥淡储的期限、数量及品种
(一)期限。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即当年十一月至次年四月。
(二)品种及数量。我县化肥淡季储备数量为8000吨,其中:碳铵5000吨,尿素1500吨,磷肥400吨,高效复合肥1100吨。
三、化肥淡储的储存、使用及责任
(一)储存。根据《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县政府授权县供销社与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签订化肥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及双方权利义务。
(二)使用。在化肥淡储期内,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动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动用淡储化肥:
1、本地遇有重大灾情;
2、化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调控时;
3、需要动用储备化肥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1、化肥淡储和正常经营相结合,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对淡储化肥实行“专人、专库、专帐”管理,确保淡储工作有序进行
。
2、淡储化肥存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和经营性亏损,由承储企业承担。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根据化肥的有效期和质量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及时将库存化肥自行销售完毕。淡储化肥因质量瑕疵、超过有效期或没有及时销售导致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3、淡储化肥出库销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四、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
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县供销社上报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县供销社对月报表核实后,于每月末10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备案。
五、化肥淡储的资金和贴息
(一)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也可以按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遵循进贷销还、封闭运行、不得挤占的原则向银行申请贷款。
(二)县财政给予资金贴息,贴息数额由县财政局按确定的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参照国家规定的化肥出厂价或化肥到站价加合理的费用及银行同期涉农资金贷款利率逐年确定。
(三)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情况报告,上报县财政局核拨利息补贴。
(四)承储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改储备
品种、数量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销售情况,视其情况扣减贴息资金或取消淡储资格。
每年8月由承储企业提出当年11月至次年4月储备的化肥数量、品种,经县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储备化肥到站价、转运、装卸、损耗等合理费用由县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供销社监督审核确认。
六、化肥淡储商品管理
(一)承担化肥淡季储备的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种在规定期限内如数完成储备计划。
(二)化肥储备企业必须确保化肥质量,并减少进货环节,降低进货成本。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足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为后扶项目)。
第三条项目扶持的对象。项目扶持的对象必须是大足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移民社(组)的村民。
第四条项目选择原则
(一)坚持自愿的原则。移民社(组)民主讨论、友好协商、形成共识,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先生存、后发展”的原则。以投资小、见效快,优先解决移民社(组)群众生产生计困难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三)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鉴于移民安置较为分散,后扶项目资金量小的实际情况,后扶项目的选择一定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便于实施,使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四)坚持国家帮扶和移民社(组)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后扶项目申报、确认的程序
(一)后扶项目申报。移民库区和安置区的社(组)选择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已上报《大足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中的项目,并且要明确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类别,项目实施的主体、管理方式和受益对象,按照村民自治程序签字认可。
(二)村民委员会把移民所在社(组)大多数移民和村民代表签字认可的后扶项目及相关附件报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经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会同县财政局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相应程序重新报批。
(三)对实施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后扶项目,应按照**市和大足县的有关规定组建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由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审批。
第六条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一)对移民库区和安置区实施的30万元以下的后扶项目,后扶项目在移民社(组)辖区内的,责任主体为社(组);后扶项目在移民村(居委)辖区内跨社(组)的,责任主体为村委会(居委会);后扶项目在街镇乡辖区内跨村(居委)的,责任主体为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后扶项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业主。
第七条后扶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对移民库区和安置区的后扶项目,按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后扶项目资金的拨付
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制。
5万元以下的后扶项目,分三次拨款。工程完成30%、70%时,分别拨付相应的进度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资金全额拨付。
5万元(含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后扶项目,分四次拨款。工程完成30%、70%时,分别拨付相应的进度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资金拨付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则拨付质量保证金。
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后扶项目,分五次拨款。工程完成20%、50%、80%时,分别拨付相应的进度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资金拨付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则拨付质量保证金。
(三)后扶项目资金拨付的程序
由项目责任主体填报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项目拨款申请表,后扶项目所在地的社(组)签注意见,村(居委)、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分别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查后拨款。
项目资金统一拨付到街镇乡财政所,由项目责任主体在财政所实行报账制,建立明细账,做到专款专用,并保管好财务档案。
(四)后扶项目当年未完工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停建时间超过1年或项目计划下达后超过1年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报批后才能实施;项目停建时间超过2年或项目计划下达后超过2年未开工的项目,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有权将项目进行调整。
第八条后扶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责任主体。
(二)后扶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若项目责任主体是社(组)或村委会(居委会)的,由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和相关街镇乡政府(办事处)共同监督检查;若项目责任主体是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项目业主的,由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三)被监督检查的项目责任主体,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要求限期整改或处理。
(四)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后扶项目的验收
(一)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工程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后,由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初验。初验合格后,由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移民后扶管理机构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项目责任主体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由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对项目验收情况在移民库区和安置区村、社(组)内公示,并落实管护责任制。
(二)对单个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后扶项目,由市移民后扶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整合各级资金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及部门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资金。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资金: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
(三)省级整合其他中央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廉租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
(四)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五)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六)整合本级其他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
(七)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发展基金及PPP引导基金;
(八)金融信贷资金;
(九)群众自筹资金;
(十)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及融资管理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
第四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由市政府统一授权的单位(或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采取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方式建设。
第五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专项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移民住房、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技术技能培训、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等与扶贫生态移民有关的建设。
第七条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参照省发改委1.5%的比例标准提取项目管理费,报市财政局审批。已获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支持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从财政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项目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政策起草、调研、检查验收、成果宣传、项目公告公示、档案管理、项目和绩效评估等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相关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市移民局作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任务提出下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应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工期。实施方案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的规模、标准、工期、概算要求编制。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十条市移民局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配合负责做好项目融资工作,应根据经市政府审定后的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制定年度具体融资计划,落实融资方式、期限、成本和还款来源,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筹措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融资主体,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需在银行开设一个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生态移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开设一个贷款资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核算融资资金;开设一个偿债资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存放偿付贷款本息,其他资金不得转入该帐户核算,严禁将其他资金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生态移民专户资金及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供合作合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将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及时按照财政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收益实现后3个工作日内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市财政安排用于扶贫生态移民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
第十五条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中央、省、市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报账。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投入渠道。按照“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及整合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到相应的资金主管单位,资金主管单位将资金归集到生态移民专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由收到划入基金的单位直接转入生态移民专户;群众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由各乡镇存入市政府重点项目办专户,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将资金汇集后统一转入生态移民专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开设的生态移民专户和贷款资金专户中所有资金的使用,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详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资料,经市移民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根据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范围、内容及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签章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再向资金监管银行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根据审核同意《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的额度从监管账户中支付相应资金,否则不得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独立机构或指定专人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年终报送全年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移民局。
第二十一条扶贫生态移民有关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项目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行预决算评审制度。工程预算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计算依据,以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作为扣减或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等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规范、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及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市财政局依据有关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进行批复;项目业主依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反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市移民局应建立贫困户及资金使用台账,将年度扶贫资金规模、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扶贫生态移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移民局应当加强扶贫生态移民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相关的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按安置点独立建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移民局要加强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审计局、监察局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账和验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移民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对重点扶贫生态移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配合市监察局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由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追还被挪用、截留资金,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第一条为加强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车辆、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投资开发公司。
第二章固定资产标准
第四条固定资产标准: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
(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五)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过程中购置的配件或零部件;
(六)法律规定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标准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内容、权属划分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析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清理、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七条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管委会,资产使用部门通过购置、转让、受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四条所含条件之一者,均属管委会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属于取得并使用固定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由党政办公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等管理工作;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清理、核算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纪工委(监察审计局)负责对固定资产购置、调配、处置过程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清查统计、评估及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变动、处置进行审核;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捐赠、出售、报损、报废进行审核;
(五)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考核监督检查;
(六)向管委会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会同党政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变动、处置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帐、卡管理;
(五)负责对用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考核监督检查;
(六)会同党政办公室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捐赠、出售、报损、报废进行审核;
(七)负责固定资产发生业务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并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领用、调配、处置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有购置、拨入、接受捐赠及其他等方式。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计划审批和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在财政年度初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列编年度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在计划内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经办人报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报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市有关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固定资产登记、核算
第十五条实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度。资产使用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分别列明“使用(保管)单位名称”、“登记时间”、“资产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原始(重置)价值”、“总价值”、“购置时间”、“保管责任人姓名”等内容,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名后送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再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由财政局编号并登记。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凭“登记表”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台帐,详细记录固定资产明细情况。同时,按照现代管理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电子档案,以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局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根据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资料及核算资料,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和财务核算。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调配
第十八条资产使用部门有权对所监护的固定资产在部门或单位内部进行调配,包括变更分布位置、变更监护责任人,但必须履行相关手续。需要变更时,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登记。
第十九条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将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其他的资产使用部门,即无权进行部门之间调配。需要调配时,由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配审批表”,然后分别由固定资产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党政办公室、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局)签署审核意见,经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再送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分别进行登记。
第八章固定资产保全
第二十条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行固定资产监护责任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为固定资产的监护责任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公用的固定资产由管委会确定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享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监护权,承担固定资产的保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应办理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由移交人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接收人根据“移交清单”明细核对无误后,经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然后交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分别进行登记。
第九章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固定资产的定期清理制度,即在每年年初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理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做到帐证、帐实、帐帐相符。
第二十四条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如发现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正常损毁,资产监护责任人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并填写“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处理情况表”,经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公室、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报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分别送党政办公室、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办理核销、登记手续;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失、损毁,除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十章固定资产捐赠、转让(出售)、报废
第二十五条因业务需要或其他原因,捐赠、转让或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捐赠、转让(出售)、报废申请表”,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党政办公室和财政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分别签署审核意见,经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审批的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党政办公室、财政局财务核算中心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转让分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两种,如属有偿转让的,则应将在转让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额解交财政。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按照在地原则,对直属库分库、县粮食储备库出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检查,督促各承储企业认真履行销售合同,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出库,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对出库粮食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严禁以任何名目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变相抬高出库价格,增加买方负担。
二、检查步骤及措施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
各承储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政策性粮食出库责任制。要严格按照实际出库数量质量,形成自查报告,并做到具有可追溯性。自查报告要分别抄送县粮食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阶段
县粮食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承储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第三阶段:抽查阶段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将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对粮食承储企业进行抽检。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专项检查工作,联合检查工作组要高度重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严格的粮食出库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有关责任落实到人,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精干力量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
2、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或索取费用,以及出库粮食与拍卖标的质量严重不符的行为,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停止向其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等业务,限期收回政策性粮食贷款,并公开予以通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以及按一定比例折算的原粮。
第三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市政府下达。
市粮食局具体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储存管理、轮换和日常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四条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所有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取得自治区“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证”的企业可承储应急成品粮油。
第二章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建立
第六条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下达后,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并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存储到位。
储备计划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应急成品粮油入库时市粮食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作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八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第三章应急成品粮油的储存管理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罐)外要悬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
库房及各项储藏设施要符合成品粮油的保管要求。应急成品粮不准使用违禁药品防治害虫和螨类。
第十一条应急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应以25公斤/袋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产品,计量误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食用植物油应以灌装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原粮储备以散装为主。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安排经过培训并具有粮食保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保管任务,并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实行“专人、专仓、专卡、专账”管理,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应急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章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必须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五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动态管理的滚动式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方式由承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但不得有轮换架空期。
原粮储备采用常态管理的实行分批定期轮换,原粮承储企业可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和销售。轮换的架空期最多为三个月、架空数量不得高于计划数量的40%,架空期的销售收入应专户储存、专款用于新粮采购。
第十六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应当对轮入的粮食质量联合进行验收。
第五章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七条在本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粮油市场供求及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
动用结束后,市粮食局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十九条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工商、交通、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级财政弥补。
第六章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利费补贴
第二十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补贴项目包括:利息补贴、储存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储备粮油标准确定。补贴费用由市财政负担,承储企业(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各项补贴实行半年拨付,通过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补贴专户由市粮食局依据检查结果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七章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承储企业执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并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收支存及质量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市粮食局应当与中标的承储企业签订《市应急成品粮油承储协议书》,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市粮食局要强化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日常管理,按月核实库存数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二十五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要共同加强对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