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5 09:23: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海洋石油 安全 监管
海上石油工业是世界上公认的安全风险最大的行业之一,海洋环境恶劣、技术复杂、作业地点多远离陆地,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大面积海洋污染。我国海上油气开发作业时间较短,近年来海上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但人员伤亡、重大事故险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点作业环节尚存在安全隐患,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因此,需要加强和完善海洋油气开采的法规、技术标准,借鉴国外海上石油安全监管经验,加强政府的安全监管。
1、国外安全管理状况
1.1英国
1988年7月英国的帕尔波・阿尔法石油平台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惨重损失,英国政府对海上石油安全监管做出了许多重大的决定。首先决定英国的健康安全执行委员会下新设海洋石油安全局负责管理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其次,监管法规从概念上、形式上由传统的详细规定式法规变为目标设定式法规,要求企业采取自觉行动达到法规的安全目标要求。第三,建立了海上设施安全状况报告制度,报告由海上设施的作业者提供给政府监管部门,详细陈述安全健康理念和如何控制主要的潜在风险,其核心是风险分析、安全评价和安全应急逃生措施。报告通过海洋石油安全局组织的评审后,监管机构将会组织专家定期、不定期地对企业和设施进行检查,以监督验证企业是否按照其报告中的承诺进行安全管理。
1.2挪威
挪威石油企业的HSE管理在世界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其海洋石油的监管机构是挪威国家石油安全总署,其对海洋石油企业的监管主要通过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形式来管理,石油企业必须对其工作领域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HSE问题负责。所有承包商产生的问题,也必须由石油公司来承担责任。
在海上石油安全管理上,挪威政府经历了两个转变。一是从具体要求到目标设定上的转变。政府设定一个大目标,只要企业符合目标要求就可以了,至于企业采取何种手段达到要求的管理目标,不做过多干涉。二是从日常的HSE检查转变到对HSE体系的审核和验证上。通过对HSE管理体系的审核和验证,能从一个全面的视角来考察企业的HSE管理情况,发现HSE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评价比较客观和全面,对于促进企业的HSE管理有着非常显著的意义。
1.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国家海上石油安全局作为惟一的全国性海上石油安全监管机构对所有涉及到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的安全事务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实际问题对政策提出意见。在1990年代中后期澳大利亚开始实行“安全规范承包”监管模式,监管机构设定监管目标、规定具体监管原则,而不列举具体监管要求。被监管企业,以一种企业安全自律的方式,向监管者承诺企业应该达到的安全标准。
由此看来,国外的监管模式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必须由企业自行制定安全规范,谁制造了风险,谁就必须有能力控制风险。二是安全规范必须明确安全管理的关键方面,既要包括有关技术要求也要包括管理方面的要求;三是安全规范管理还必须明确关键环节的绩效要求,这样使企业及监管者都可以评估和测定其制定的安全规范的实际表现。总之,这种安全监管模式要求被监管者必须说明其已经充分认识并且充分评估了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风险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2、国内海洋石油安全监管的现状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置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具体履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海洋油气开发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新改扩海洋石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及竣工验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同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认可了一批安全评价、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验检测等海洋石油作业中介机构,提供海洋石油设施的评价、检验检测等服务,完善了从设施到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持体系。
3、目前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目前的监管体系和力量薄弱。我国海上石油监管涉及安全生产、海洋等多个部门,各职能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明晰,效率不高。海油安办作为政府监管机构人员偏少,其设立的三个监管分部及其海监处由于位于企业内,监管职能也难以有效发挥。
二是企业维护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不够。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尚不具备完全借鉴国外目标式监管模式的条件,在企业尚不具备在安全目标设定的情况下行使安全义务的自觉性的情况下,要保证海洋石油作业的安全,政府的监管力度和手段必须要持续加强。
三是目前我国的海上石油HSE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2005年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等一系列法规,但在深海石油开发、海洋石油设施的弃置、专业设备检验检测等方面安全法规依然缺少。
四是缺乏海上风险评价的数据库支持。挪威、英国等海上石油强国已经拥有了比较完善的海上石油设施风险评价体系。我国海上石油工业起步较晚,缺乏有效的事故统计数据库支持,难以用量化的评价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
4、海洋石油安全监管的方向探讨
随着国家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严格要求,要实现有效的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是从各涉海油田安全处里分离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成立直属于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的独立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选派海洋石油管理和现场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监管队伍,加强对石油企业地区公司的监管职能。
二是持续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顶层设计,建立贯穿整个石油作业过程的、明确的、有利执行的法律框架,以约束作业者切实履行其承担的责任,为海上石油产业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三是充分赋予第三方技术支撑机构最大的权限,加大第三方机构的职能。海洋工程投资巨大,法规对发生事故的海洋石油企业惩罚力度相对较小,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起不到震慑和约束作用,所以在目前监管力量分散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和调动第三方机构的能动性,监督企业按照相关标准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管理,对保证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生产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的艰难转变历程。从监管主体的角度来看,由原来的单独职能部门监管发展到现在的多部门联合监管。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重新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了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主导下的“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食品安全法》采取的“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监管部门之间仍存在职能的交叉和重合,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仍会产生诸多漏洞。
(一)分段界定不清,监管职责分工不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表面上看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但是实际效果却并非如此。2013年5月17日广州对餐饮环节食品抽检,四成五的大米和米制品被检出镉超标。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3年第一季度餐饮环节食品及相关产品检测结果,总体合格率为92.92%,其中米及米制品的合格率最低,仅为55.56%,不合格项目即是“镉”。在对广州餐饮环节中的大米和米制品问题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多个部门对这一问题都具有监管的权利。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归农业部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工商部门管;按照《食品卫生法》,归卫生部门管。而农业部门认为食品不合格是由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出现问题,应该由质监部门管理,在流通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应该由工商部门管理;质监和工商部门认为大米属于农产品,应该由农业部门管理。这种部门职能之间的相互交叉,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责任互相推诿,无法实现监管目标。
(二)食品监测水平不高、检测承载力不足我国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级别的食品检验机构数量很少,国家级的检验机构只有卫生部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属的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以及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而这仅有的三大机构的任务却又十分繁重,不仅要承担大量的食品卫生检测、调查和管理工作,而且还要为全国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长期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检测机构少,而需要检测的数量大,这种供不应求的状况自然就导致了食品安全检测时间过长,质量检测技术的垄断现象,检测价格居高不下。监测人员少,缺乏专门的培训,监测仪器和方法落后都阻碍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进程。检测承载力的不足,直接导致了我国的检测标准低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另外,我国缺乏快速检测的仪器。现在的检验设备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和大量的试剂。若检测样品越多,则市场投入越大。技术的落后成了制约食品监管工作发展的瓶颈。没有先进的技术,无法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无法完成工作量,因而其他的监管环节就是徒劳。
(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我国食品标准包括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目前我国有国家标准1000余项、行业标准10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然而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导致制定出来的食品标准之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盲区,甚至同一产品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两个标准,降低了标准的权威性。例如,国家农业部和卫生部对干燥制作的蔬菜规定了不同的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导致生产者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不知道应该执行哪一个标准;执法人员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检查时,也不知道应该采用哪一个标准进行认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重构
(一)整合监管部门,避免多头执法我国目前实行的“分段监管为主”的模式,导致食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如农产品在生产阶段可能由农业部门管理,进入加工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最后进入流通领域则由工商部门管理。而实际上,食品生产流通的各环节并不能截然分开。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或交叉,则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互相推诿,或者出现重复监管、重复投入等多种问题,也造成机构臃肿,浪费公共资源。我国可以参照部分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分段监管为主改为品种管理为主、分段为辅,将食品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取消与其职权相矛盾的其他部门的相关职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权责,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监管脱节现象,真正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有效解决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问题,也可以有效提高效率、减少重复投入、避免监管盲区。
(二)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设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性质是议事协调机构,法律地位较低,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为进一步发挥其综合协调功能,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设。1.应提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把它设置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它的职权范围和行使由法律直接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对国务院总理负责,保持高度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有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卫生、工商、农业、质检等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评等职责。2.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设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督察司、科技委员会及专门小组等具体的工作机构;可参照国税编制体系,建立垂直领导的各级监管委员会,可以考虑建立“中央———省级———县级”三级监管体制。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针对目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重点解决无标准生产和不按标准生产的问题。同时修订不适应现行要求的标准、废除一批过时的标准、制定新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检验能力建设。1.在机构设置上,应将原来分别属于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有效整合,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并且要定期公布有关检验检测结果。2.在人才建设上,要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检验检测的技术水平。3.在技术建设上,遵循技术化、信息化、快速化、便携化的原则,加强对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尽快研制蔬菜农残速测仪、米粉质量检测仪等快速、方便、准确的食品检测设备,缩短检测时间,提高检测精度。4.在制度建设上,重点是建立健全产品认证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不合格品召回制度等,确保检测检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大受监管者违法责任追究食品企业是理性经济人,为了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个别食品企业不惜损人利己,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受监管主体应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对其进行经济、能力、商誉处罚,增加受监管主体的违法成本,加大违法责任后果,以抑制其违法行为。
作者:王玉玲单位: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社会性监管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本,洁以法为准”。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大家最为关切的。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形势相当严峻,这些问题都不可避免的引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这样的形势导致许多国家纷纷进行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我国也不例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结构和权力配置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能提出怎样的建议与方案也值得关注。本文主要从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和社会性监管角度去研究,从而发现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的建议。
一、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状况分析 【2】
(一)、各国食品安全体制
1、“美国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部门组成。在联邦政府层面上,共有12个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但主要的监管部门是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监督局(FSIS)、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食品药品管理局(FDA)。[3]因此,FSIS和FDA被称作美国的两大食品安全系统,其中FSIS负责肉、禽及蛋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而FDA则负责农业部监管之外的食品安全监管。由此可见,美国实行的是多个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我们暂且把这种模式称为“美国式”监管体制,与这种体制一致的还有日本、法国、西班牙、印度等国家。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及厚生劳动省。法国的监管部门为农业部、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及卫生团结部等三大部门。【4】这种多部门体制存在的缺陷有三点:第一,监管职能重叠。第二,重复监督检查。第三,监管的权限不一致。
2、“加拿大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为了提高效率,减少部门职能重叠,减低联邦开支,加拿大于1996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重组,将加拿大卫生、农业、渔业和海洋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合并,成立加拿大食品监督署(CFIA),于1997年4月开始工作。[5]自机构重组后,取得了3个方面的成效:第一,节省财政预算支出。第二,减少机构监管的重叠。第三,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减少监管的“盲点”。我们暂且把此种独立监管模式称为“加拿大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此制度类似的国家还有英国、德国。1999年,经议会通过,英国食品安全局的法律于2000年4月1日正式生效,并成立独立的食品标准局(FSA),由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分散到统一,其专业性、独立性、高效性、权威性等优点显而易见。对于此种权力集中的体制,对机构本身的监管就更为重要。
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1)1983-1995年,卫生防疫站为法定执法主体,履行食品安全卫生监督职责。(2)1995-2004年,卫生行政部门为法定执法主体,全面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权。(3)2004年至今,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为“分段管理”体制,由4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外国食品安全体制的比较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属于多部门综合监管的体制,相对而言,与“美国式”监管体制是类似的,但是即便如此,从监管主体、监管思路、监管措施上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明显的几个特点:首先,在我国,质检和工商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不同于国外的农业部门或卫生部门;其次,对从农田到餐桌的事物链实行分段监管,不同于国外的全面整体监管;再次,对各类食品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准入,也就是QS认证。无QS标志的产品不能上市销售;最后,我国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食品安全监督已在不断完善,但毋庸置疑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一个权威性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食品类国家产品中心48家,重点食品类实验室35家,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但在食品安全监测的具体运行机制、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还存有问题。由于机构众多,且机构又各自为政,检验检测的标准不一致,互相协调不到位,监测工作难以达到好的成效,使得监测结果的认可度也大大降低。追根究底,原因就是尚未建立一个公认的权威性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食品风险评估的能力不足。而美国FDA的检验机构不仅在本国有不可挑战的权威和能力,还在国际上享有权威性。德国设置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机构,也是成功的典范。
关键词:农村食品安全;现状;原因;对策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热点,尤其近几年曝光出“三聚氰胺”、“地沟油”、“山寨食品”,食品安全相关新闻总能引起人们的恐慌。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占食品消费大头,农村食品市场日益繁荣,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事关村民的人身健康与切身利益,直接影响村民生活质量,对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起重要作用。如何加大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各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引起重视。
一、当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位于曾都区的东大门,距市区8公里,版图面积278.8平方公里,人口15余万,下辖43个行政村、5个社区。淅河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自2014年6月成立以来,于每年7月-10月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较好落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得到明显好转,但是该地区食品安全基础薄弱,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周期较短,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依然突出。
(一)食品生产环节问题
一是农村地区存在较多生产白酒、食用植物油、豆制品等食品小作坊,小作坊未按生产规范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原辅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出厂检验及销售等4项台账记录不全,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严;二是存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三是从业人员素质低,工厂设备简陋,“五防设施”不健全。
(二)食品流通环节问题
农村食品销售者在食品采购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记录销售台账也不规范,未主动向配送食品的上游食品经营者索取许可证书和销售票据;农村食品销售者未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三无”食品,“傍名牌”,假冒伪劣食品乘机流入农村市场。
(三)食品消费环节问题
一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隐患突出,未及时备案,食品原材料采购比较随意,食品操作加工不符合卫生标准;二是农村小餐馆、农家乐、家庭厨房分布广,数量大,监管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很难达到食品安全量化等级;三是学校周边饮食摊点卫生条件差、流动性大、无照无证经营,难以保障食品安全。
二、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生产经营者诚信缺失,为了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生产经营违法违规食品;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农村食品生产者大多是加工小作坊,生产者文化程度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农村食品经营者采购商品时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不合格食品乘虚而入农村食品市场。第二、农村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在购买食品时未索要发票,未查看食品标签,买东西图便宜采购劣质食品,在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后不知采取什么渠道举报投诉。第三、农村食品监管不到位。一是监管力量薄弱,执法人员不足,以淅河镇为例,淅河镇管辖人口15余万人,辖区内农村加工小作坊18家,农村食品店139家,小餐馆285家,实际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仅3人,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二是多部门监管出现重复监管,交叉监管,监管空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城管、工商、食药监、农业多部门,部门沟通不畅,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三是农村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检测不及时。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农村缺乏食品检测设备,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人员只能从外观、包装、索票索证进行检查,无法检测食品质量,有质量问题不能及时发现。第四、食品安全宣传力度不大,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普及力度不足,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不健全。淅河镇食药所每年举办“12331”、“食品安全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食品免费快检、食品安全知识咨询、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展览等形式,传播科普饮食理念,提升公众辨别能力、自我保障能力和社会监督能力。但是宣传活动多集中在镇区,针对农村地区的宣传较少,农村地区老人与小孩食品安全知识严重欠缺,食品安全宣传范围应更广泛宣传对象应更具体。
三、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保障,也是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要建立农村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将生产经营违法违规食品企业纳入黑名单,及时在监管平台进行公示,真正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增强农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大力宣传及普及食品安全及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利用广播、农村宣传栏、微博、微信等平台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尤其向老人及儿童宣传教育如何识别过期食品、三无产品、假冒伪劣食品。
(三)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准入门槛
基层监管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行政审批流程,对新开办食品企业做好现场审查工作,高标准严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
有效整合执法力量,食品监管、工商、质检、公安、农业等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加强综合整治,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特别是辖区内小餐饮、流通小摊贩的监管,不能部门单打独斗,各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规范小摊贩经营行为,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五)发挥群众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通过制定一定的有奖举报制度,发挥和依靠群众力量,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同时加大资金投入,调动基层网格员、食品协管员、村干部积极性,有利于及时掌握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六)提高农村食品监管水平
一是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引入技术人才,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提高基层食品检验检测水平,加强技术投入,改善检查设备,加大食品抽检力度,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实效性,三是促进执法人员与周边地区、上一级监管部门的交流学习,提高执法能力及业务水平。
关键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对策措施
句容市辖10镇、1个开发区,总面积为1385平方公里,总人口约60万,原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原市公安局发证后经市安监局盖章确认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198家。从近三年烟花爆竹销售情况来看,全市年销售烟花爆竹总额在500万元左右。2005年7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能由公安部门移交安监部门后,句容市迅速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现状进行了调查摸底。一年来,通过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执法检查,狠抓教育培训,使烟花爆竹经营状况较以往有明显改善。本文简要分析该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一、现状和问题
(一)数量偏多,规模偏小,分布不合理。公安部门交接时,全市原有411家持证销售网点,后经安监部门审查确认,现有零售经营网点198个。从数量上看仍然偏多,因市场总盘子不大,带来销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的收益有限,相互恶性竞争加剧,专店经营的数量少,90%的零售网点兼营其他商品。销售规模普遍偏小,有的经营面积还不足10平方米,烟花爆竹和烟、酒等其他易燃物品混放;有的周边安全距离明显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加之安全投入不足,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经营条件。从分布上看,一些集镇上的烟花爆竹销售商店,大部分集中在一条人员流动密集的主街道上,店挨着店,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华阳镇东门一条仅百米长的街道上就相对集中了8家,而且一家挨着一家,一旦发生意外,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二)“四私”行为抬头,安全监管形势严峻、任务繁重。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加上职能交接过渡期执法监管空档,一些不法分子和经营业主铤而走险,私运、私销、私储、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所抬头,给监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压力。目前全市仍有不少无证零售点,由于批发企业在源头上把关不严,在各镇都设立二级批发服务站,没有履行严格的配送制度,无证、有证经营网点一样能够随意进货,造成了有证、无证都一样经营。其次,零售点超量、不规范存放以及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混在一起,靠着烟花爆竹动火做饭、吸烟等现象十分普遍,更为可怕的是这些经营者习以为常,根本不当回事,没有起码的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再有,非法兜售、非法储存的情况较为突出。一些零售点前店后家,为应付检查,店面放的是合法产品,但私下里干的却是非法勾当,由于安监部门缺乏必要检查手段,如无公安部门配合,对存放在居民家中的私货查处乏术。
(三)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不强、执法难度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不同于矿山、化工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对象大多数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和单位,执法的难度很大。一是执法对象成份复杂,一些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对国家新的关于烟花爆竹管理法规政策不理解,对正常的安监执法抵触情绪大;二是零售经营单位,点多面散,而安监部门由于现阶段执法人员少,装备差,执法力量明显不足,“小马拉大车”,确实勉为其难;三是不少经营者是弱势群体,部分经营者生活确实困难,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比较严厉,比如对无证经营罚款标的是2-10万元,一般经营者根本难以承受,处罚难以落实;四是法律法规赋予安监执法的强制力不够,对一些抗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违章没有强制手段,经常发生阻挠、抗拒执法的事件,执法者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前不久,句容市安监部门在对城区一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公开非法销售礼花弹以及非正规渠道的假冒烟花爆竹,执法过程中该店不但不配合,而且还叫来社会黑势力人员阻挠执法,威胁执法人员,并将执法文书当场撕毁,气焰十分嚣张。
(四)执法主体多,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烟花爆竹有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多个环节,工作职能涉及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虽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各部门的职责有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执法主体多,部门间对执法的理解不同,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互相扯皮,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的看不见,看见的无权管的现象。在一些突击性的整治活动中,虽然也有几个部门联合行动进行执法的情况。但往往因为部门的职权范围、执法依据各不相同,使得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比较困难,而且部门联合执法,只能用于应对一个时段或重大个案的处置,难以作为经常性的管理方法,效果难以持久。
(五)法制建设需要加强。我国现行的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虽然较多,但仍不够健全,尤其是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由于立法仓促及主观因素,还存有“盲点”或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使执法工作难于落实。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四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和相关罚则,但对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仍需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但处罚仅对行为人,而对私储物品却没有罚没的规定。另外,对无证经营的罚款数额还是偏大了点,实施具体处罚时的操作难度很大。
二、对策和措施
烟花爆竹产品易燃易爆,危险性很大,极易造成伤亡或群死群伤事故。烟花爆竹是目前各级安监部门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组织是否得力,措施是否到位,责任是否落实,会直接影响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客观分析当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将便于我们研究和找出对策,在实践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提高准入门槛,科学合理布局。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对烟花爆竹经营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这为我们改变过去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散而乱、规模不大的状况,从源头上抓起,提高准入门槛,科学合理布局,提升经营安全管理水平提供了有效手段。今年初,句容市结合实际,通过大量调研,上下反复征求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了《句容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方案》。布点方案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在全市设立批发企业1家,设立经营(零售)点160个。各镇也都明确了具体的布点意见和布点数量。目前经过安监部门牵头指导协调,两家批发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已经组建了一家新的批发企业。同时布点方案还规定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设置的基本条件。下步,我们将充分利用行政许可这一有力手段,通过依法淘汰一批、规范一批、提高一批,从本质上切实改善和提高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状况。
(二)理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力量。实践证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更为紧密有效的联动执法机制。今年4月,句容市政府成立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为形成长效、高压打击态势,建立初步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监管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负责开展日常综合执法。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特点,安监部门对内部执法资源重新整合,专门成立了句容市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烟花爆竹执法中队,配备安监110执法车辆,明确两名专职人员,专司烟花爆竹行政执法工作,并由综合监管科负责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除实施简易程序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均移交由执法大队办理。
(三)加紧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手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从上到下是新调整到安监部门的,由于接手时间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造成现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法规和政策体系仍然有许多不够完善的情况。建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基层执法实践需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抓紧完善法律法规,制定配套规章,为依法行政创造一个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程序保障的良好法制环境。由于修订法律法规的程序繁琐、历时较长,作为县一级安监部门不能消极等待,无所作为,一方面要提高执行力,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还要因地制宜,创新工作方法,适时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和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下大力气抓好落实,完善监管手段,确保各项工作有制可守,有章可循。
根据《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推动我局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确保2014年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局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4年我局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这个中心,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认真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通过宣传与教育并重,打击与预防并举,整规与扶持并行,从严把好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准入关,强化监督抽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禁用药物、非法宣传)行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保健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和检验检测预警体系,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辖区群众食用保健食品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
(一)要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要大力宣传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推进保健食品知识普及、安全使用的正面引导,引导公众科学理性地看待保健食品的辅助功效和安全使用。
(三)要进一步深入调研,摸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种类(涉药企业、专营企业、连锁超市、食杂店兼营等)的分布情况和经营品种、数量、范围等底数,加快建立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和检验检测预警体系。
(四)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努力净化保健食品经营市场。
(五)要推进保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进一步实施,紧紧依靠全国食品药监系统的“12331”举报热线平台,拓宽保健食品安全举报途径,营造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及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前)
1、制定方案。结合监管实际,制定《2014年市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监管内容,强化纠风责任,促进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精心部署。根据实施方案的安排,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分阶段地组织实施。
3、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边查边改,整改到位。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监管问题,要切实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阶段(6月21日-10月31日)
1、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认真梳理,按照轻重缓急的次序,突出重点、抓住难点,深入组织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活动,积极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努力净化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环境,给广大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2、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可疑品种的保健食品要加强监督抽查,完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达的年度120批次(共280个品种)的抽检任务。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违规行为的监测,协调工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下大力整治经营者、保健食品包装说明书夸大产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的不法行为。
3、借助民生服务监督台力量,推动保健食品监管纠风工作开展。借助全国药监系统“12331”举报平台,并依靠我局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协管员和信息员,拓宽监督信息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对发现的有关保健食品或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加大监管力度,改进工作方法,促进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迎接检查督查阶段(11月1日—11月9日)
对前阶段的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梳理,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改正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好迎接区食安办组织的食品监管纠风工作督查评议组的各项检查准备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要强化领导,落实岗位责任
由于国家对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加上保健食品经营市场也不太规范,对监管部门的工作造成较大的压力,对此,作为监管部门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充分认识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岗定责,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认真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年度保健食品安全纠风工作顺利完成。
(二)要加强监管,创新工作思路
要加强日常监管与阶段专项整治相结合、常规检查与举报暗访相结合,依托聘请的行业监督员、各种举报热线平台、新闻媒体、网络载体,把常态监督落到实处。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围绕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学习和研究,注重思想观念、工作思路的创新,不断探索做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新路子。
(三)要加强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执法
要主动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系沟通,及时通报保健食品广告违规行为监测的情况,积极沟通协调,互通监管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密切保健食品监管各环节的执法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缺位、推诿扯皮和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等问题。
关键词:煤矿机电;安全监管;问题;建议
1我国煤矿安全现状总结
(1)煤矿自然灾害多,开采条件差,地质情况复杂,易出现重大事故。(2)煤矿数量较多,大小规模不统一,生产水平落差较大。(3)在对小煤矿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后,开采技术条件更加复杂,开采难度增加。(4)煤矿机电对安全投入存在欠账,没有足够的安全技术设备。(5)煤矿机电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员工组成复杂,管理难度大。
2对我国煤矿机电安全监管的思考
2.1管理体制复杂、效率低
我国煤矿机电安全监管体制复杂、不明确,虽然管理部门众多,但是多个部门同时管理一个煤矿的现象时常出现,这些部门往往都没有足够的权限,且管理上重复冲突。另一方面,煤矿企业无所适从,一味地应付上级检查,缺乏对安全监管的规划和努力。这样一来,严重浪费了人力管理资源,使得监管效率降低,为煤矿机电安全留下了一个大的隐患。
2.2管理部门权责不分明
煤矿企业中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不清晰,各部门职能重叠、工作交叉,人事调动异常,使得业务流程更为繁琐复杂,一旦出现问题,责任无人承担,互相推脱。这种部门职能重叠和责任推脱并存的状况只会极大地降低工作效率,增加安全隐患。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互相矛盾冲突的地方,比如不同法律规定不同部门履行同一职能,法律的不完善更加导致了部门职责混乱。
2.3管理部门不独立
我国煤矿机电安全监察机构实际上不仅具有煤矿机电安全监察职能,还有煤炭行业管理职能,且煤炭生产部门与监督部门联系紧密,部门不专一,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
2.4对煤矿作业设备的管理不重视
分析近几年的煤矿机电安全事故,可以发现不少案例是由煤矿作业设备不安全导致的。而煤矿作业设备不安全是由于企业平常不重视对这些设备的管理和保养。负责管理设备的人员不能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时常忽略了一些小部件的损坏,而往往造成事故的都是些容易忽略的问题。另外,煤矿企业只注重高产量高利润,对设备的安全以及管理投入过少。
2.5矿工专业素养不到位
许多煤矿为节省成本和偷懒,缺乏对矿工的安全培训。一方面,专业素养不够的矿工,缺乏经验和意识,在矿井中容易无形地做出不安全行为。另一方面,矿工对自身安全不够重视,缺乏维权意识,任由一些煤矿企业侵犯合法权益,任劳任怨。
3对我国煤矿机电安全监管的建议
3.1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煤矿企业应当确立正确的精细化管理观念,细化管理体制,建立明确的标准。将煤矿监管职能交给特定的部门,打破多个部门同时管理同一煤矿的局面,并赋予该部门足够的权力,增强监管部门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另外,重新划分机构职能责任,加强各部门机构的独立性,避免责任互相推脱的现象。规范作业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分配工作并订制目标,加强考评监察力度,形成一套完善的安全体制。
3.2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制定的煤矿机电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发达国家而言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急需一套完善可行的法律体系。在安全监管中,应当由上之下制定纵向监管流程,完善法律规定不分明的地方,明确法律职责。同时,煤矿企业应当恪守执法,严格遵守,认真落实,从而发挥出法律真正的效力。此外,法律应当加强对矿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企业应当履行法律义务,关注矿工的生命健康,重视安全问题。
3.3加强设备管理
煤矿企业应当改善矿工们的作业条件,加强设备安全的管理,重视容易忽视的隐患。在引进新设备时,相关部门人员应当严格把关,不能为节省成本和偷懒而不把作业人员的生命当回事。在检查维修设备时,工作人员应当细致谨慎,不放过任一个可能造成问题的地方,此外应当合理安排检修时间,区分开安全设备和存在隐患的设备。对于过旧或者损坏严重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换,停止使用。
3.4提高作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煤矿企业应当重视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采取多种手段来提高矿工们的职业素养。煤矿工作人员需要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时,企业应及时更新安全技术和知识,并及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授导。企业也应鼓励内部交流,使员工们掌握更多的工作经验,以及增强团队合作能力。
4结语
影响煤矿机电安全的点面有很多,本文只针对安全监管方面来探讨。本文把我国煤矿安全现状及监管问题浓缩总结,并对这五个问题一一思考,给出了四个针对性的建议,煤矿机电的安全监管需要法律法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共同参与。
参考文献:
[1]李豪峰,高鹤.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监管的博弈分析[J].煤炭经济研究,2004(7):72-75.
[2]王建群.资源整合后宝丰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对策[J].中州煤炭,2006(6).
[3]胡文国,吴栋,李乐夫.我国煤炭行业管理体制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07(6).
[4]张柏林.我国煤矿安全行政监管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5]李俊.煤矿安全管理要素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2).
[6]汪永芝,吴健斌.浅析煤矿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J].煤炭工程,2011(5).
县乡层级的食品安全状况
从工商管理的市场环节来看,劣质食品最终是要通过终端消费才能进入到百姓餐桌。城市消费市场因为集中管理,各环节行政执法相对容易。而乡村市场受制于农村地理分布的限制,点多面广、布局分散的特点较为明显,给工商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较高的执法成本,加上“人员较少、设备缺乏”的客观因素,导致监管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事倍功半、捉襟见肘。从身边发现的案例来看,目前我国县乡级食品安全状况尤堪忧虑:个别不法商贩急功近利在水果上喷施催熟剂、膨大剂,部分黑心户在食物中加吊白块、面粉中加增白,失信经营户对加工的食品滥用添加剂、养殖的鸡鸭饲喂激素,农民在庄稼种植中不规范使用农药,以及生物技术和食品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带来的负面效应等。这些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特点值得关注。一是波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的种类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奶制品、炒货食品、加工制品等各行业供应性食品。二是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性危害延伸为食品内部的安全性危害。三是犯罪手段越来越高。已从过去的粗糙物理性掺假伪劣发展为依赖科技性技术手段进行加工制假售假,给县乡基层监管体制带来越来越大的冲击和难题。这些存在的问题,如果不严加遏止和防范,必将诱发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信用危机。
对县乡级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基层政府对工商管理方式的简单理解,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缺位,既有市场失灵的原因,也有政府失位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监管者和生产者信息不对称。监管者通过落实上级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信息、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等措施来进行监管,而生产者受利益驱动的影响,有着规避监管、利用法律漏洞、降低生产成本的直接动力。
监管有效性和惩戒机制不对称。基层食品监管在进行抽样检测过程中,更多的体现了人治化的思维,工作人员在依法监管实施过程中受上级的掣肘,上级的权力寻租和责任推卸现象无法制衡,导致发现问题后工作人员无法真正发挥法律惩戒作用。
监管机制和检测水平不对称。部分现有监管机构存在经费紧张、设备及人员不足的瓶颈,面对繁杂繁重的食品抽检任务,不仅受检测水平的制约,而且往往是“一人抵四手、顾前难顾后”,导致对发现的案件不能以最小的时间效能和最少的行政成本及时予以处置。
强化县乡食品安全监管的四条路径
加强监管力量,用“重典”净化市场。扩增基层执法队伍,在县级设立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中队,在乡镇设立“一办一所”(食安办、食药监所)、乡村食品安全信息员,配足配齐执法车辆和装备,健全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瞄准一流,建立县级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形成权威、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平台。同时,整合农业、质检、工商、畜牧、食药监等多部门力量,高频次开展“食品安全大清查”等专项行动,加大抽检力度,重拳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严格执法,久久为功,保持高压常态化,净化基层市场环境。
建立溯源机制,用“科技”护航食安。设立云端数据库,存储食品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为食品办理“身份证”,并纳入食药监、工商质检等各部门检查材料,方便消费者终端查询、了解实况。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追溯食品生产源头,真正实现“终端管理、全程控制、质量溯源”,打造“透明车间”、“放心厨房”。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城乡居民畜产品消费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11]20号)精神,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法规制度,加强宣传培训、严格监管执法,强化监督检测,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管理,杜绝生鲜乳无证收购和运输行为;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非法添加行为;法规宣传和培训覆盖率达100%,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达100%,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率达200%,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违规查处率达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及药残等监测合格率达100%。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一是对监管人员的培训。采取市局统一组织培训和各有关区市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培训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提高监管人员法规知识和依法监管能力。二是对监管对象的培训宣传。各区市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法律法规、管理规范等培训,重点强化奶畜养殖、收购、运输等环节的生鲜乳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规范要求;将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和《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印制成明白纸,分发到每一个奶畜养殖场(户)和生鲜乳收购、运输责任者的手中,并督促认真遵照执行。
(二)开展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拉网式大检查活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1次。上半年重点是查找问题和管理缺项及不规范项,对检查不达标的奶站,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下半年重点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使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各个环节的管理更趋规范完善(拉网式检查的内容和判定标准见附件4、附件5)。对各区市拉网式大检查情况,市局将组织抽查。
(三)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工作。各有关区市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专门负责生鲜乳抽检和协助工作。主要做好7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成市级100批次生鲜乳抽样、送样和检测工作,主要检测三聚氰胺和黄曲霉毒素M1(见青牧字[2012]13号);二是完成全市生鲜乳收购站按每季度全覆盖抽样检测424批次(见附件3),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和黄曲霉毒素M1;三是配合省畜牧兽医局完成103批次的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任务(见附件1),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四是做好农业部安排的对我省190批次样品的异地抽检的协助工作;五是完成省畜牧兽医局下达的40批次的《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任务(见附件2);六是市饲料兽药检测站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认真完成检测任务,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七是依据各个层次的生鲜乳监测结果,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分析和预警。抽检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咨询市饲料兽药检测站。
(四)加强生鲜乳生产环节的监管。一是指导和督促奶畜养殖场(户)依法建立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二是检查或抽检奶畜养殖场户使用的奶畜饲料是否存在发霉变质等安全隐患,并监督其不得饲喂或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和禁用物质;三是监督奶畜养殖场(户)遵守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挤奶、存储设备在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四是监督奶畜养殖场(户)禁止向生鲜乳收购站、奶吧等出售存在健康、检疫隐患奶畜产的生鲜乳、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奶畜产的生鲜乳、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五)加强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管。完善对生鲜乳收购站日常检查、驻站监督、不定期巡查、监督抽查以及监管日志记录等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制度,依法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点(站),严厉查处违规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以《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等法规为依据,指导和监督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改善基础设施、机械设备和卫生条件,提高检测能力,规范技术操作,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六)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与技术指导。通过培训、入户帮教、印发明白纸等手段,指导和推广奶牛饲养管理、疾病防治、奶牛人工授精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等先进适用技术。
四、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3月份)。
印发市畜牧兽医局《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部署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市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并组织实施;市、区市各组织开展1次生鲜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活动。
(二)工作开展阶段(4-11月份)。
1.4月和10月份分别组织开展1次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拉网式大检查。开展方式分两个步骤:一是各区市组织拉网式自查(并填写附件4与附件5,分别于4月底、10月底报市局药政药械处);二是市局结合各区市自查情况,随后各组织1次抽查。
2.生鲜乳收购站按季度全覆盖监测的送样可同4、7、9、11月份例行送样时间一并进行;其他生鲜乳监测任务的抽样、送样、检测等工作,按照本方案及附件、有关通知安排或届时安排组织实施。
3.各区市日常监管工作自行组织开展。
(三)工作总结阶段(12月份)。
各区市要对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12月5日前报市局药政药械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将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和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并监督其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确保培训、监测、检查等各项任务按时顺利完成。各区市要确定一名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工作联系人(填写附件:6)。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府[2004]50号)及**市机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江机编办[**]**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环境保护、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和品种监管,监管责任包括证照监管和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监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牵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的综合管理。
(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条件(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初级农产品指未经加工或仅经过挑拣、清洗、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农产品。
(三)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初级水产品(含义同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不包括卫生许可)。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
(六)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并负责流通环节和食堂、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并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七)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行业的指导和管理;负责牲畜屠宰和食用盐、酒类的具体监管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负责联系、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牵头召开各职能部门的有关工作协调会。各职能部门之间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加强执法沟通与协调。
三、几种特殊行为监管职责的划分:
(一)商场、超市、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二)集贸市场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三)门店销售食品,凡所销售的食品是在同一场所内生产加工的(前店后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生产加工和销售食品的行为在不同场所进行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据本意见第二款(四)、(五)项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管。
(四)生产加工环节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流通环节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
商场、超市、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属食用盐、酒类等特许经营食品的,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建立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制定具体的情况通报和案件移交制度。各环节负责牵头查处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负责发现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或与证照发放条件不相符的行为,如该行为属于本部门证照许可的管理范围的,由本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如不属于本部门查处取缔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和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取缔,同时做好对查处的跟综督促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发放、吊销、注销证照等情况通报其它职能部门。
为确保实现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一、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两个责任的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指导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督促从业单位加大安全投入,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监管机制,督促企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努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建立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专职安全管理队伍,通过企业自我管理水平的提高,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灾害。从改变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上而下的思想观念入手,变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被动管理者为主动管理者,即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要实现这种转变,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其次是企业一般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只有这两种负责人转变观念后才有可能教育和带动企业全体员工转变观念。而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落后地区,企业家庭式成员占据主要管理层且需要伴随着大额的安全资金投入的现实给这种转变增加了非常大的难度。这就要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作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好的典型的推广等工作。
一是督促企业负责人要真正把安全工作作为生产力来认识,做到安全生产硬件投入要硬和软件投入不软。应该公开聘用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激励机制,奖勤罚懒,出现问题要其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制度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选拔有知识、有胆识、责任心强,敢说敢管,具有一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和现代安全管理意识的人员担任兼职安全管理工作。在企业内部,相对地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地位和待遇,自然地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威信,便于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实践证明,企业安全事故有近百分之九十是因为一线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技术,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减少人为事故隐患,是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企业从业人员得不到好的安全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员工素质就没有得到真正提高。在工作中,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自己的本职职责时难免就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矛盾甚至抵制行为,无法将工作落实到位。因此,必须要搞好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教育,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用“走出去”、“请进来”及通过书本、网络等渠道。保证教育质量的安全教育培训,能够使全体职工懂得为什么要遵守、究竟应该遵守什么和怎样遵守,对安全工作又爱又敬,从心底变为“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各自岗位的劳动安全操作规程。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
(一)强化行政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加强对企业颁证后的安全监管,实施动态监管,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发(换)证前,将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调整到位。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禁止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超范围、超能力生产、经营、储存,禁止烟花爆竹合法企业生产、经营、储存非法产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督促其按月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隐患排查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情况等,把企业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生产企业的检查。检查是否使用违禁药物;控制生产企业操作现场工作人员数量、药量、成品和半成品数量,严禁各类工房超员、仓库和临时库房超量储存,严禁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和报警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进行整改及整改工作没有完成,或者整改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暂时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对批发企业的检查。烟花爆竹的储存,应遵循《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分类分级专库存放;入库的烟花爆竹应贴有明显的标签,包括品种、名称、出厂日期、产地、危险等级和重量等;库墙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与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国家标准的规定;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应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库房区内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栓、水池、灭火器材等消防工具;产品流向登记情况;是否存在库外储存;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和报警措施是否健全有效等。
对零售经营网点的检查。主要检查销售网点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零售销售场所是否擅自改变,周边是否发生了影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事项;零售网点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超量等。
(二)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发证、换证条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换证。认真组织开展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试生产(使用)备案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跟踪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三)深化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督促和指导企业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在治理上狠下功夫,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建立企业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经常化;突出重点,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企业加强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自动控制、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的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部门联动作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活动。对已经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追究责任,提出防范措施。要以事故为戒,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地查隐患和堵漏洞。
同时,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下乡”活动。各县(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安全文化下乡活动;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支持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避免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乡镇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将渔业安全生产纳入全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围,统一部署,同步落实,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和乡镇、村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围绕控制指标的要求,落实渔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隐患报告、隐患治理整改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各地的渔业生产实际,层层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切实将渔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村、辖区的所有渔船船主和网箱业主,形成区、镇、村和生产业主的四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明确镇、村日常监管责任人的渔业安全监管职责
各乡镇、村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辖区内监管全覆盖”的原则,将渔业日常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包片领导、片长、组长和包村工作人员,以及村主干、包组村干部(各镇、村渔业安全日常监管责任人员分片区、港口、沃口、岸段名单见附件),做到全面监管、职责清晰、任务明确、工作落实。各乡镇、村及相关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人务必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宣传教育到位、管理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切实履行相应日常管理职责。
乡镇包片领导、片长、组长和包村工作组人员主要职责:
1、加强渔业安全宣传教育。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警示教育大会和座谈会,以具体案例教育和法律法规为重点,强化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安全意识;进村入户上船开展面对面教育,提高渔民群众的安全操作技能;开展现场咨询、安全宣传进校园“小手拉大手”活动和织组收看渔业安全宣传警示片,努力扩大宣传教育面;在重点渔港、码头、岸段制作安装安全警示牌,刷写固定标语,悬挂安全横幅,出动宣传车巡回广播宣传,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组织开展职务船员培训教育,督促辖区渔船职务船员配齐配足。
2、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制度。签订年度镇与村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辖区各村签订村与生产经营业主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辖区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和接受安全检查,督促渔船配齐救生、安全、一键通等应急通讯终端、AIS终端并检查保证其开机使用;督促渔船主落实编组生产、自救互救、渔船安全值班、瞭望制度等渔船安全生产制度。
3、加强渔业安全日常巡查。建立健全渔港、沃口、岸段巡查工作制度,大力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重点对进出港(沃)口的渔船登临检查,检查渔船标识,渔船证书、船员配备及证件,安全设备配置及状态等情况,严禁渔船超抗风力等级、非法载客载货、携带电、毒、炸等禁用渔具或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出海生产;严禁“三无”、“老旧”、高危作业渔船或辅助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出海。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要禁止其离港,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订整改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并上报渔业、边防等有关部门查处,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达100%,并建立完善相关巡查记录。
4、加强恶劣天气预警和值守巡查。气象预报8级以上风力、浓雾、大浪等恶劣天气,要及时将台风、大风、大浪、浓雾等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和要求发送给渔区、企业和渔民,提高灾害预警信息能力,并立即组织开展辖区渔港、沃口和岸段安全巡查,坚决制止渔船擅自出海生产。
5、认真做好节假日和“两会”期间的安全值守。元旦、春节、中秋、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和“两会”期间,要组织开展辖区渡口、港口、沃口等值守检查,劝阻和制止渔船从事非法载客载货,严禁带安全隐患渔船出海生产。
6、积极做好渔业防汛工作。接到大风或台风等撤离警报,要立即启动预案,密切注视台风发展动态,及时通知并组织辖区渔船及时进港和渔排工作人员撤离上岸,在全部撤离到位后要加强24小时巡查,严禁在警报解除之前渔船擅自出海和渔排人员返流。
7、加强渔船建造的源头管理。对辖区各渔船修造厂、点加强巡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建造渔船,对沙滩船厂、无证船厂(点)等非法建造点组织工商、边防、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8、其他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辖区安全事故应急、防台等应急预案,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督促村主干、包组村干部等履行渔业安全监管职责,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