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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付款合同

时间:2022-09-12 06:56:13

工程付款合同

第1篇

【摘 要】本文分析了施工合同中关于经济的条款,并提出了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合同价;工期;经济签证;索赔

建设部推行(GF-1999-0201)施工合同文本(下称合同)已多年,在众多发包人和承包人看来,签订施工合同是非常轻松的事情,只需按照逐条填写即可。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恰当,特别是针对价款支付条款,双方更应明确约定。因为此文本合同在很多问题上还过于原则,甚至缺失,极可能让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处于不利位置,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笔者根据目前大部分合同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承包范围。目前,施工合同价款基本上都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固定总价合同价格是建立在合同承包范围固定基础上的,若承包范围变更则引发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价款,上述三个文件共同确定了合同承包范围。现实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二是招标用图纸内容不详细,造成工程量清单不准,或者是图纸内部分内容发包人另行发包,不属于本次招标内容;三是清单漏项。上述问题引起的后果是工程承包范围的不确定性。因为承包人只有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才可以获得全部合同价款,所以当发包人认为某项工作属于承包范围内的,而承包人不能直接依合同中承包范围条款作为抗辩理由,间接用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文件相互认证,举证工作量大且不一定能得到法院采信。笔者认为,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填写为:“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其目的是把承包范围锁定,与中标价格相一致,即承包合同价格限制在图纸所含工程内容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绝对不能填写如“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内容”等含糊不清的概念,给后期结算留下隐患。

合同工期。目前,大多数合同的开竣工日期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填写,不能真正反映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施工中因工期变化而导致工期和费用索赔时,将因为对开竣工日期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笔者认为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可采取两种形式填写:1.开工日期(暂定):20**年**月**日,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暂定):20**年**月**日,在开工日期变更基础上相应顺延。2. 如果协议书第三条按文本规定的格式填写,那么须在专用条款第13.1条具体约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开工时间是正常状态下工程实施行为,存在通用条款第13.1条情形时,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认开工时间与之一致。同时提醒承包人,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开工前合同义务,施工条件不具备,应当及时办理顺延开工签证手续,否则,发包人可能向承包人提出工期延误索赔。这样,双方对开竣工日期约定就很明确,避免后期结算时因开竣工日期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承发包双方在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时应参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应注意: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9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予明确。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的首位。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协议)有一些规定上的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的主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合同价款。目前施工合同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主,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哪些不包括在风险范围内,例如建筑规模的扩大、结构种类的变化、主要材料价格超过约定价格的一定幅度等因素,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对于约定之外的风险费用,则需要约定工程造价调整的计价方式。但是,从现阶段的施工合同来看,对风险范围和计价方式都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由于当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发包方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切风险推给承包人。笔者从当前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其实这种做法的后果是一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超过承包人的承受范围,在工程结算时就会产生纠纷,造成结算迟迟不能定案,也不能及时形成固定资产。拖到最后还是发包人妥协,损失比预期的更大,得不偿失。笔者认为,其实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将风险范围划分清楚,明确各自所承担的风险。这样,在工程实施过称中,双方会尽量预防和控制自己所承担的风险,使之造成的损失为零或很小,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同时也使费用降到最低。

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实施过程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每个工程在实施都会发生工程变更,大部分工程变更都伴有经济签证,及时准确的处理工程变更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进行明确约定,必将给后期工作造成麻烦。实际中大部分发包人都不敢正视经济签证,一旦发生工程变更,造成经济签证,都是借故推迟或者不签,直到工程结算时所有的问题才暴露出来,再去补办手续。不是因时间过长已经记不清楚,就是已经隐蔽而无法证实,结果是只能接受承包人的价格,给自己造成损失。笔者认为发包人应该在工程变更发生后及时处理工程变更,如果发生费用,应及时提醒承包人办理经济签证。同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因为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只是针对合同的承包范围,并不适用于工程变更价款。如果不将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或标准约定清楚,后期结算肯定会出现分歧。可以进行以下约定:①工程签证中量价都已确认,按签证中的约定执行。②执行通用条款31.1(1)~(2)。②除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致使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外,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对工程确认的价格有异议时,委托到双方指定的中介机构确认后执行。③工程变更价款的计价方法和标准与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和标准相同。④变更工程数量增减超过原数量的一定比例(5%~8%),其增加比例外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由工程师重新估价。

索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简单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第26.2.(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的约定含糊不清。按照通用条款第26.2.(3)条的理解,发包人可以无限次的要求承包人去完善和补充资料。这样,索赔会一直无法结束。笔者认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除执行通用条款外,还应该注明:工程师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次数只有一次。这样可以避免上述情况出现。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款问纠纷最为常见而且最多。尤其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可变因素较多,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价款及其支付条款尽可能的约定清楚,尽量减少后期产生的纠纷,保证承发包双方合理的权利,避免承发包双方的经济受到损失。只有这样,建设工程才能顺利进行,整个行业才能健康平稳发展。

第2篇

一、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终结算。上半月(或上、中旬)分别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价值的1/2或1/3,由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月末结算时,再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已经预付的部分。

(2)分段结算。在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可以实行按形象进度分段结算的办法。具体做法为:将一个单位的工程按照形象进度划分为几个阶段(部位),按完成段落分次预支工程价款。

(3)分次(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为了简化预支和结算手续,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或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以实行分次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办法。按照工程价款结算规定,预支工程价款时,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计划所列工程进度,编制“工程价款预支账单”经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送建设银行办理预支手续。预支的工程款,应在月终或竣工结算时抵充应付的工程款;结算工程价款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成工程的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连同已完工程月报(竣工验收或分段验收报告)送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交建设银行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

无论采取那种结算办法,竣工后都应办理竣工结算。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期限,现行结算办法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拨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累计,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尾款的比例,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订明,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结清;如果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也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二、预付备料款拨付与扣回的结算

(1)预付备料款。预付备料款是为了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一定比例向施工单位预付备料资金,备料款的预付额度一般不超过当年工作量的30%,大量采购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预付备料款额度在安装工程中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比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预付备料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建设银行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和工期长短,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分类确定。

预付备料款的拨付不得超过规定的额度。凡是实行全包料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将预付备料款一次全部拨给施工单位;凡是实行半包料或包部分材料的,应按施工单位的包料比重,相应地减少预付备料款的数额;包工不包料的,则不应拨付备料款。对跨年度的工程,应按下年度出包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量和规定的预付备料款额度,重新计算应预付的备料款数额,并进行调整。

预付材料款数额=出包工程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预付备料款额度

(2)预付备料款的起扣时间(亦称起扣点)。随着施工生产的不断进行,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和结构件的储备量将逐渐减少。因此,当工程进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建设单位就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到工程竣工时全部扣清。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时间就是预付备料款的起扣时间(即起扣点),原则上应以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刚好等于预付备料款数额时,就可以开始扣回。

因为未完工程材料费需要量=未完工程价值×材料费比重=预付备料款,所以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材料费比重,当公式成立时,建设单位就开始扣回预付备料款。起扣点为便于计算,一般用已完工价值表示。

起扣点(预付备料款起扣时已完工价值)=年度出包工程总值-未完工程价值=年度出包工程总值-预付备料款/材料费比重

在预付备料款起扣点之后,建设单位在每次支付工程价款时,应按材料费所占的比重陆续扣回相应的预付备料款,到工程竣工时全部扣清。

[例1]某建设项目当年出包工程总值为100万元,材料费比重为60%,预付备料款额度为24%,则预付备料款=出包工程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预付备料款额度=1000000×24%=240000元。

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起扣点)=年度出包工程总值-预付备料款/材料费比重=1000000-240000/60%=600000(元)

即当已完工工程价值达600000元,就可开始扣回备料款了。

在预付备料款的扣回过程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次应扣回的预付备料款与以后各次应扣回的预付备料款。

第一次应扣预付备料款=(累计已完工程价值-开始扣回预付备料款时的已完工工程价值)×材料费比重

以后各次应扣预付备料款=每次已完工程价值×材料费比重

[例2]接上例,到当年7月份为止,累计已完工程价值已达601000元,8月份完成工程价值为30000元,则7月份应扣回的备料款数额=(601000-600000)×60%=600(元)

8月份应扣回的备料款数额=30000×60%=18000(元)

三、出包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核算方法

出包建设单位为了反映和监督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实际支出情况和有关工程价款及预付备料款的结算情况,应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预付备料款”、“应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等会计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核算和反映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情况,明细科目有“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预付备料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况及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的落实情况。“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例3]某建设单位月初预付施工单位工程款20000元,月末接到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上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50000元,经计算,除扣回预付工程款外,还应扣回预付备料款5000元,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均用银行存款付讫。

预付工程款:

借:预付工程款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预付备料款:

借:预付备料款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结算应付工程款: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50000

贷:应付工程款

50000

抵扣与支付款项:

借:应付工程款

50000

贷:预付工程款

20000

预付备料款

第3篇

本文是站在业主方的立场上,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着重论述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后余款和质保金的支付中的成本管理与控制要点。

众所周知,对于业主方而言,一个工程项目成本的管理与控制重点在前期规划阶段和设计阶段,而实施阶段乃至结算阶段的管控只能在很局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然而,对于从事具体造价工作的人员来说,往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把控得较好的是实施阶段的管控。而在实施阶段,比较容易把握的是合同签订后,付款的管理。鉴于此,本文站在业主方的立场上,就一个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付款过程中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做一个简要的剖析和论述,因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限,不当之处,还望各位专家和同行见谅。

首先,我们要把握的是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进场开始施工,即进入施工阶段。实践中,很多施工合同是参照《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拟定的。通常工程合同款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后余款和质保金几个部分。而预付款往往约定在合同签订后若干个工作日或若干日内支付。即是说,在合同签订后若干个工作日或若干日内业主方即要有一笔现金流出。因此,合理把握合同的签订时间很重要。举个例子,假设一个工程项目由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做结构工程和安装工程,由一家装饰单位做室内装饰工程,再由一家幕墙单位做室外幕墙装饰工程。那么,作为业主方,应仔细做好招标采购及合同签订的时间计划表。如果结构工程和安装工程早已施工完成,此时尚未与装饰单位和幕墙单位签订好合同,两家单位还没有进场施工,即施工工序没有衔接上,则等于拖长了整个项目的实施期,延后了项目的运营期,增加了资金的时间成本。反之,如果结构工程还远没有施工完成,就与装饰单位和幕墙单位签订了合同,付了预付款,而实际因为不具备工作面、工作基础条件,这两家单位根本无法迅速展开工作,则等于提前支出了资金,损失了此部分资金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其次,我们要把握的是进度款付款节点的设置。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节点,在完成某个施工节点时支付若干金额或某个比例。如结构封顶后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若干金额或支付某个比例;另一种是约定时间段,按时间段付款。如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根据上月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于某日前支付。至于应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总的来说,如果施工工期较短,施工内容比较简单,施工范围比较明确,则采用第一种支付方式比较好。因为这样业主方的合同风险和资金风险比较小,有利于激励施工方节省工期,尽快完成施工内容。而且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容易把控,付款的次数会比较少,付款的金额会比较明确。但如果施工工期较长,施工内容比较多且复杂,施工范围不很明确,则通常应采用第二种支付方式。这样可以避免施工方承担垫付资金的压力,打消施工方资金方面的顾虑,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同时也有利于业主方边实施边筹措资金,保持一定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再次,我们要把握的是付款比例。单就资金流量而言,站在业主方的立场,预付款和进度款的付款比例理论上是越低越好。但是,预付款是预先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买材料、设备,做施工先期准备的,比例过低会有前期准备不足、拖慢工期的风险。进度款是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施工节点或按时间定期支付的,比例过低相当于让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这将加大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和项目的风险。反之,如果预付款的支付比例过高,超出了施工方的实际需要,则相当于业主方平白多付出了资金成本。如果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过高,则增大了业主方成本管理的风险。试想,如果过程中某期的进度款计算失误(导致失误的主客观因素很多,此处不一一赘述),计算金额大于实际应支付金额较多,再按一个很高的比例支付了这期的进度款,则将会产生预付款加进度款超出结算款的可能性,这将使业主方处于异常尴尬和不利的情境下。因此,业主方应与施工方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磋商,确定一个合理的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比例,这样有利于合同的顺利执行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实践中,不同施工内容的合同,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不尽相同,具体视业主方和施工方的协商结果而定。通常预付款的比例在10%-30%范围内的比较多。进度款的比例在60%-80%范围内的比较多。

最后,我们要把握的是结算后余款的支付。通常的施工合同,会约定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如5%)和质保期(如一年或两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报送结算申请和结算书,业主方审核,最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一个结算金额。此金额确定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在若干时日内支付此金额扣除质保金和已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后的余额。因为此为质保金之前的最后一次付款,所以业主方需审慎对待,应注意结算金额的计算、质保金的扣除、已支付金额的计算与扣除等环节。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企业采取集团-下属公司二级甚至更多级成本管控的模式,规定下属公司完成结算后,还需上报上一级公司进行审核。此种情况下,下属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需约定好支付结算后余款的条件、时间节点和金额比例等。如最终结算金额以集团公司审核后确定的结算金额为准,下属公司结算完成后尚不能支付结算余款或保留一部分,仅支付一部分结算余款等,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和双方的未知风险。

综上,在合同支付条款中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后余款、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支付时点、金额比例等要素的把握,对施工过程中业主方的成本管理与控制至关重要。作为业主方的成本管理人员,我们需要时时有成本意识,在实践中多摸索,重积累,多思考,合理把控,正确决策,妥善处理。

作者:许彦 单位:北京北控国际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4篇

【关键词】动态模块 并行分析方法 工程付款

1 引言

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快速增长,网络工程建设面临工程量大、工期短、压力大的困境,同时某运营商省市公司近年来仍有较多已签订合同且完成工程服务的应付未付款项,有的已经引起投诉甚至法律纠纷,在此情况下,尽快促进工程服务项目付款并形成问题解决的长效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众多付款项目进行分析,发现从横向上包含设计、监理、施工等不同性质的付款项目,从纵向上包含预付款、进度款、初验款、终验款等项目。对这些项目进行拆解、归纳和总结,发现都可以分成若干个小模块,这样就变得较为简单。在实际操作中,付款单位从小模块入手,先逐个解决好小模块内部的问题,再把各个模块进行串并,就能解决整个付款流程问题。通过管理和技术的双重措施来提升合同付款率、缩短付款时长,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营风险,加快工程服务项目付款并形成长效机制,从而实现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基于此,本文将项目工程付款整个流程细分成各个动态模块,并结合工程建设付款中实际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2 工程付款存在的问题

2.1 移动通信工程建设工程付款阶段存在的共性

问题

工程建设付款基本上都存在如下共性问题,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付款工作的整体进度。

(1)出局单位配合历史项目合同付款清理不积极

导致“按实结算”等需要现场核查的工作开展艰难,同时由于已出局,送审请款等资料制作非常缓慢。目前并无主动触发终止合同/订单的流程(终止需要对方确认),综合法律线条也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工程开展此类工作。

(2)单专业无法开展验收工作,必以整站作为颗粒度开展站点验收

以配套单位最为突出,站点配套完工后无线未能开通,导致配套专业无法开展验收,时间一长合作单位意见大、投诉多。无线、室分、传输专业也有此类问题。

(3)目前工程服务类合同多采用“框架+订单”模式

订单修改困难,时间漫长。如果对应框架合同已过期,发现订单需要修改,则受限订单系统无法实施。并且订单不能签订补充协议,结算价超合同价的订单无法支付超出部分金额。

2.2 现阶段付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除了上述通病和共性问题以外,该运营商通过梳理分析近年来的付款工作,还发现存在自己的特有问题。这些特有问题是制约付款周期和合同付款率的主要问题,具体归纳如下:

(1)流程不熟悉

合作单位换人频率较高,造成新人员对请款流程、请款材料的不熟悉,降低了工作效率。

(2)问题反馈不及时

部分合作单位请款时,非请款人员自己提交资料,导致报账员审核资料时发现请款资料有疑问时不能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合同归档偏慢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归档处理速度偏慢,普遍在合同签订15至30天内存在请款提单时才发现该合同尚未归档的情况。

(4)请款资料错漏

部分合作单位请款资料中合同名称、合同编号、项目编号等基本必需信息有漏,且请款申请书五花八门。

3 通过“动态模块”对工程付款进行建

模分析

3.1“动态模块”基本概念

模块主要是关注系统的内部属性,即通过模块实现某个特定的功能;接口主要是关注系统的外部属性,即通过接口实现不同系统间的信息交换。动态模块则是把模块和接口结合在一起,简而言之就是“带有接口的模块”,其主要特点是在实现特定模块功能的同时,可以通过接口对外部信息进行反馈,从而针对性地调整模块的功能,实现模块的柔,并增强模块的灵活性。动态模块示意图如图1所示:

为了更准确地对动态模块进行分析,提出动态模块的基本定义如下:

(1)动态模块实体:完成特定功能的功能实体,主要包含动态模块名称、工作内容任务、工作时间等参数;

(2)动态模块接口:动态模块实体对外的信息接口,主要包含接口名称、接口与之对应的其他动态模块实体名称、接口影响时间等参数;

(3)特别说明:接口的信息输入和输出是个双向概念,同一个接口对某个模块来说是输入,对其他模块来说则是输出。

3.2 工程付款的“动态模块”化

工程付款流程主要包含准备请款模块、付款申请模块、初审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模块、审核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模块、审批模块、资料移交中心报账员模块、接收人确认及审核模块。具体如图2所示。

对上述模块进行分析发现,除了资料移交中心报账员模块、接收人确认及审核模块以外,其他模块都可以归纳为动态模块(资料移交中心报账员模块、接收人确认及审核模块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动态模块,即只有一个输入接口和一个输出接口的动态模块)。这些模块的功能实现不仅影响该模块的功能,而且也会影响其他模块的开始和结束进度,因此这些模块在进行功能实现时既要考虑到自身的完工程度,也要考虑到自身进度对其他模块进度的影响。具体如图3所示:

4 “动态模块”并行分析技术实现

4.1 付款“动态模块”的并行场景

通过上文介绍的付款项目“动态模块”,对单个付款项目进行流程分析和优化。但是由于付款项目往往是多个项目同时并行发生,因此不同付款项目在时间轴上并行发生且相互影响,某个付款项目中的某个“动态模块”发生了变化都会影响其他付款项目的时间进度。并且不同项目中相同编号动态模块由相同的人或者组织控制,所以不同项目存在多重依赖关系。在多个付款项目并行发生时,其简化流程如图4所示。

如何在不同的付款项目同时进行时进行流程分析和优化,使得付款项目整体时间最短、效果最佳是数学难题,需要使用并发算法才能解决。

4.2 付款“动态模块”并行分析程序设计

通过上文对并行工程的介绍并结合计算机软件工程,可以针对性地设计出付款“动态模块”的并行分析程序,从而对多个付款“动态模块”进行动态量化分析,并优化付款流程。

通过该程序对7个同时进行的付款项目(开始、结束时g不同,但是有时间重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项目5由于内部的某个子模块耗时过长,并且占用了项目6和项目5共同需要的资源,因此影响了7个项目的总体进度。具体如图5所示。

对项目5进行调整和优化后,缩短了7个项目的总时长,即提升了合同付款率并缩短了付款时长。具体如图6所示。

5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动态模块”进行分析,提出付款制度的优化和模块化,简化付款流程、优化付款关系,从而实现通过付款制度管理实现做事过程的复制、通过请款模板管理实现做事工具的复制、通过付款操作指引实现人的复制,以规范付款管理,提升付款效率。同时,通过“动态模块”的并行分析程序对其进行再优化,实现了对不同付款项目间的优化,即提升了合同付款率,缩短了付款时长。自本成果在付款项目中使用以来,付款目标与往期相比提升明显,实施后与实施前相比平均付款时长缩短了20%,课题应用效果较为显著。

由于很多通信建设工程如传输、无线、核心网、基建等,都具有模块套模块的属性和并行实施管理的特点,因此都可以用“动态模块”进行描述,用并行分析技术进行分析。本文的研究成果经过适当转化,可以对传输、无线、核心网、基建项目的各个阶段的实施管理进度进行量化分析,优化业务流程并缩短项目时间,因此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并且还可以方便地移植到各项目的管理中,有效地提高项目的管理质量,所以可在工程建设方面有更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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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

中图分类号: U412 文献标识码: A

1 计量与支付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施工方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变更文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质量合格证书(中间交工证书);施工原始记录及测量数据。

2 计量与支付内容

计量与支付按其内容一般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项目,它包括以物理单位计量支付的项目、以自然单位计量支付的项目、暂列金额、计日工和暂估价;另一类是清单以外合同以内的费用项目,它包括开工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工程变更费用、价格调整费用、索赔费用、逾期交工违约金、提前交工奖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费用项目。

2.1工程量清单内费用项目

工程量清单费用项目在工程费用支付中所占比重很大,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按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

(1)以物理单位计量支付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绝大部分工程内容是以物理单位计量支付的,其费用约占工程总费用的85%左右,按所完成的计量工程量与相应的清单单价相乘得出支付金额。

(2)以自然单位计量支付的项目。以自然单位计量支付的项目分为按项总额支付和单纯按自然单位计价支付两种情形。工程量清单中的第100章总则一般都是按项总额支付的,这些项目的特点是总额包干,承包人按规定完成该支付项目并通过监理验收确认后即可计量支付该项目的费用。单纯按自然单位计价支付项目如桥梁支座以块(个)计价、砍伐或种植树木以棵计价等,按实际数量与相应的清单单价相乘的乘积即为支付金额。

(3)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暂列金额下的项目具有发生项目的不确定性、发生金额的不确定性、金额使用的特殊性等特点。暂列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4)计日工。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业主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5)暂估价。暂估价是指业主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2工程量清单以外合同以内费用项目

(1)开工预付款。开工预付款(又称动员预付款)是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按合同规定预付给承包人用于支付在工程开始时与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的无息贷款。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一般为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10%。

(2)材料、设备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是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笔无息贷款,以供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之用。材料、设备预付款金额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料厂价)的百分比支付,一般为60%。

(3)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又称保留金)是为了确保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缺陷修复义务而事先在中期支付中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留的一笔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一般为10%)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一般为合同价的5%)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4)工程变更费用。工程变更费用是指根据合同条款关于变更所确定的支付费用。工程变更费用的支付依据是变更令和工程变更清单,采用列入进度付款证书的形式进行,支付方式与其他支付项目相同。

(5)价格调整费用。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一般采用调值公式法。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调值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6)索赔费用。索赔费用是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索赔处理程序所确定的补偿费用。就监理工程师处理的所有支付项目而言,索赔费用是最复杂的支付项目之一。在进行索赔费用支付时,监理工程师必须谨慎处理,否则会因为对索赔费用的支付管理不善而导致对整个工程费用的失控。

(7)逾期交工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业主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8)提前交工奖金。为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使其合理地加快工程进度从而提前完成工程施工,使业主提前受益,在合同条款中设立了与逾期交工违约金相对应的一个支付项目,即提前交工奖金。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业主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9)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合同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规定,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业主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业主的全部未付款金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3 清单计量支付注意事项

(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计量与支付。

(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5)承包人用于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结束语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公路工程项目的发展,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计量和支付应该遵循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各施工环节,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能够满足竣工验收时的指标。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 价款支付 内部控制

一、建筑工程价款支付业务的内容

1、工程建设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付款

伴随建筑工程施工的开始,工程建设单位开始采购施工所需设备及材料。工程建设单位所采购设备及材料并不是给自己使用,而是提供给工程承建单位进行施工[1]。因此,工程建设单位往往是根据工程承建单位所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材料的性能要求、图纸要求进行设备与材料的采购。工程建设单位不仅仅要在采购设备、材料时严格遵照图纸要求、承建单位所提的标准等,避免所购设备、材料不合施工要求造成的成本浪费,还需要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所提出的采购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采购计划的合理性与经济性,压缩设备、材料的采购成本,提高工程施工的经济效益。

2、预付款的支付

建筑工程施工开始前,工程建设单位往往需要向工程承建单位支付部分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通常按工程施工款项的一定比例进行预付款的支付[2]。因此,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施工款项总额进行仔细计算、审查,避免工程施工款项超出经费预算,也能降低工程施工预付款的支付额度。

3、进度款的支付

进度款的支付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进行过程中,根据工程施工完成情况向工程承建单位支付工程施工款项。施工进度款的合理支付有利于工程建设单位增强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能力;支付进度款时,工程建设单位须核实工程施工进度,确定的工程量计量结果,避免超额支付进度款,同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扣回相应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按月结算、分段结算和竣工后一次结算三种。按月结算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在旬末、月中进行施工款的预支,并在月末根据当月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结算;分段结算是指工程建设与承建单位将工程施工划分为若干不同阶段,每个阶段的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支付施工款项;竣工后一次结算适用于施工量小、工期短的建筑工程施工款支付,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几次施工款的预支,并在施工全部完成后进行结算。

4、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建筑工程完工后,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就工程款展开结算。进行竣工结算前首先要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验收,只有工程质量合格通过才能进行工程款的竣工结算。工程建设与承建双方进行竣工结算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工程合同,参照此前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的支付情况,保留适度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将所余应付工程款付清。

二、建筑工程项目价款支付各环节的内部控制

1、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价款支付的控制

工作流程为:建筑工程承建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并向工程建设单位提出采购申请,采购计划应该详细指明所需材料、设备的种类、数量、规模型号;工程建设单位接到承建单位的采购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及采购人员对采购申请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在确保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后组织专人按计划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应将所购材料存入仓库并做好保管工作,及时通知工程承建单位按程序进行材料移交,取得移交证明;工程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审核发票和入库单后,及时向材料供货商支付货款。

采购施工材料、设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对采购计划合理性的审查。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查时既要保证材料采购充足,能够满足施工需求,避免耽误工期;又要防止材料的过度采购占用资金,同时也给材料保管工作带来巨大不便。

2、工程预付款的控制

工作流程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专人根据工程施工量等条件对工程施工造价进行审核,并以此作为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工程承建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所约定的预付款比例,将工程预付款收据交予建设单位基建部门;基建与审计部门对收据进行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上交单位负责人批准,然后交给基建会计;基建会计对签字手续的有效性及预付款比例、数目的正确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财务主管办理付款手续。

对工程预算的审核是预付款控制的关键,也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审核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材料费用以及施工现场的管理费用。

3、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控制

工作流程为:承建单位上报完成工程量与价值、消耗施工材料的数目与价值;基建部门对工程量完成初审后再由审核部门或监理公司展开复审,审核通过后各相关负责人签字;复审完成后交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并由基建会计审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依合同陆续扣回预付款,上报财务主管批准,办理支付手续。

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关键在于工程进度的准确审核。只有对工程进度进行仔细审核,才能避免承建单位虚报进度,超领工程进度款情况的发生。

4、竣工结算控制

工作流程为: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持工程合同与工程质量验收通过证明等文件前往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基建会计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着重审核施工材料的差价调整是否合理,工程造价取费费率是否准确,已支付的工程款和材料款是否相符。此外,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基建会计应注意将已支付的工程款与材料款从工程总价中扣除。

竣工结算工作的关键在于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就工程款及材料款的对账。工程建设单位务必准确核对账目,避免转账遗漏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三、建筑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的日常管理

1、明确分工,权责分明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量大、工期长,工程价款支付的日常管理通常需要基建、审计、财务等多部门的共同参与。因此,需要对各部门的工作明确分工,明确各岗位的权限和相互联系,防止管理真空局面的出现,还要促成各部门间的完美合作,提高管理效率。此外,还须加强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避免管理出错误,甚至情况的发生。

2、提高审计工作的准确性

建筑工程施工中,各类款项支付前均须通过审计人员的审核,提高支付款审核的准确性可以提高对工程价款支付的控制效果。支付款审核准确性的提高离不开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工程建设单位应选择责任心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专业审计人员从事工程价款的审核工作,同时还需要加强培养高素质审计人员的力度。此外,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加强对有关工程价款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所申报的材料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定位,相关负责人签字是否真实齐全,所申报施工进度施工量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等问题的审核力度,以确保对工程价款审核的准确性。

3、提高工程材料转账工作的效率

施工进行过程中,建设单位的材料保管和基建会计需要及时将施工材料转给承建单位。竣工结算时,工程建设单位要对材料领用情况进行汇总,并与承建单位核对,也要对材料差价进行合理调整。

结束语

提高建筑工程价款支付内部控制质量,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工程价款支付分别进行内部控制,并注意工作流程与方式,选择好关键控制点和控制环节,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获得最大的控制效果,提高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第7篇

60.1月报表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四份接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报表,每份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第15.1款规定的承包人代表签字,报表包括承包人认为到月底自己有权得到的以下有关各项的款额: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项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待安装设备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投标书中附录中所注明的;

(d)按第70款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额。

如适应,月报表应包括如下项目并按其顺序考虑:

(l)截止到本月末已实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的估计合同值,该值应据56款规定为工程量清单中书明的场本单价乘以由监理工程师测定的工程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估算合同值。

(3)以当地货币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1)减掉(2)。

(4)据表1所表明的外币百分比计算出(3项中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数额根据52款规定,它是受变更影响的。

(5)据52款规定,以反映以当地货币和外币表示的费用的变化数额。

(6)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获批准的计日工数额,减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证书所批准的数额,并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确定的内容书明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

(7)据70款规定,如有的话,由于后继法规所导致的费用数额,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

(8)按60.3款规定,对于本月已到达工地的材料和即将用于工程,还没有安装的工程设备,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款额。

(9)据60.4款规定,将本款(4)(5)(6)(7)所述的数额之和乘以60.4款所书明的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数额。

(10)据本款动员预付款之规定所致的增加或扣减的数额。

(11)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一种或多种货币表示的任何其它数额。

60.2月支付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表后28天内证实或修改该报表,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

(a)第一、保留按投标书附录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人根据第60.1款(a)、(b)、(c)和(e)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金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b)第二、扣除第47款规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应付给业生的任何金额。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中期付款证书的最小限额时,监理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付款证书。尽管有本条款或合同任何其它条款,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并经业主批准之前,监理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开具证书。

60.3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承包人只能与合格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协议,已签协议付应送交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有权得到这些款额,只要监理工程师确立对于用于但未进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适应的。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规范要求;

(2)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储存并有防止损失或损害或变质的措施,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3)承包人有关要求、订单、收据的记录,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式进行且此记录应完好让监理工程师检查;

(4)承包人应随月报表提交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估价价值,连同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有关方面文件(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的证据和(3)有关付款;

(5)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应归属业主;

(6)给承包人的款额不应超过下述的75%:

(a)进口材料的CIF价,或(b)当地制造材料的出厂或货柜价,或(c)当地生产材料的堆场价,如砂、集料和碎石等,(7)这一款额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达现场的当月计付,在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入工程的当月扣回;和(8)这种支付不应视为对此材料的批准。

60.4保留金

据第6O.1款规定,数额为月度中期付款证书中书明的10%的保留金应由监理工程师在首项或以下各项证书中予以扣减(以下称为保留金)直到扣减数额累计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例的数额为止。

60.5保留金的支付

在签发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监理工程师将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人;或在签发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该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相应的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在工程的保修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监理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并规定如果根据第48教的规定在不同的保修期已经适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保修期满”

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是指最后的那一个保修期的期满。

进一步规定,如果在此时,据49款和50款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成工作,监理工程师将有权拒绝开具证明,直至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剩余工程才支付保留金的余额部分。

60.6动员预付款

业主将向承包人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用于工程的动员费用(下称“动员预付款”),其数额为在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合同价的百分比,并以表I一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开列的外币和当地货币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错或谋划滥用动员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收回。

60.7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担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发出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人)

以下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a)已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以及(b)据10.1款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及(C)提供业主同意的格式和银行出具的等同于动员预付款数额和币种的无条件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保持有效直到动员预付款据60.8款规定全部回收为止。但其数额应随回收额增加而持续递减,正如据本条规定而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所述。业主将在收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后28天内支付动员预付款。

60.8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将从业主给承包人的付款中扣回,从工程正式开工后第四个月开始,在中期付款证书中扣回。

扣回以等月扣还形式,直到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期前3个月回收完毕。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证书的数额小于根据本款规定的扣还量,其差额部分应视为债务并转入下一中期付款证书中。

60.9对支付证书的改正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出的证书,如果进行的任何工程使他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程的价值。

6O.10竣工报表

在发出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8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的提交一份最终报表及辅助文件,并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详细说明:

(a)到本移交证书载明的日期为止,按合同规定所有已完工作的最终价值;

(b)任何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给他的款额;

(c)任何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给他的估计值。

估计值应在最终报表中分别表明,监理工程师将银60.2款规定开具证明。

60.11最终报表

据62.1款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56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最终证书草案(下称草案)及其它辅助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参考。草案应详细说明:

(a)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和(b)承包人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就提供监理工程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并对草案进行双方同意的改动。承包人再缩写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为一致同意的最终报告(在本条件中称为“最终报表”)。

60.12结清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60.13款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10.1款的提及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能生效。

60.13最终证书

在收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后21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复印件送承包人监理,表明;

(a)监理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b)在对业主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第47款外)业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业主的余额(如有的话)。

60.14计价货币

计价货币应为投标书附录中所规定。为支付方便,计价货币与其它币别的折算应按第72款规定进行。

60.15对承包人的支付

业生向承包人的支付应以承包人在表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表明的币别和比例进行,但规定上述币别和比例应据任一方的请求根据合同条款第51款和52款的规定随时变化调整。

60.16支付时间I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的任何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送交业主后28天之内,或在第60.13款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业主后56天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但受第47款的约束。若业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

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人根据第69款享有的权力。

60.17支付地点I

业主向承包人的交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6O.18对业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业主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业主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例的形式D进行a(b)对于根据第47款的违约赔偿费(如有),支付应以表1—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1中列明的币别和外币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或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平的确定为准。

(d)对于动员预付款扣回还应按60.3款规定进行。

60.19业主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发出之后〕以及第60.10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了索赔要求,业主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他。

61.1仅凭保修证书批准

只有据62款规定的保修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工程的批准。

62.1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业主,将一副本送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已经结束。保修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49款和50款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5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62.2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保修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

补救措施l 63.1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人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对涉及承包人及财产或与3.1款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

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b)无正当的理由;

(1)未按41.1款规定开工,或(2)在接到46.1款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来继续进行施工,或(c)在接到37.4款规定的通知或39.1款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e)与4.1款相违背,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庄或不影响合同给予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人转给业主的款项。

63.2终止日的估价

在业主进驻并终止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

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比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应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于偿还。

63.4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63.1款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包人应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功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64.1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从付给或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特抗冈队65.1对特异风阵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任何由65.2教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它责任:

(a)除了对按39款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工程的破坏或损害,或(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C)对人身的伤亡。

65.2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为20.4款(a)段至(5)所定义的风险。

65.3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运往工地途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或承包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机并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或完成这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人设备的合理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4炮弹、导弹

无论何时何地由于地雷、炸弹、子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发生配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65.5由特殊风险引起的好用出加

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外,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括本文第39款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以本款下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上述承包商的费用数额并加合同价中,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6战争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执行第67款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65.7合同结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如果根据65.5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工地撤离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分包人的撤离提供相同的方便。

65.7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条件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费用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包括帐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预备性项目的应付款项,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征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C)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开支的任何费用的总额,但上述费用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费用中。

(d)按65.3及65.5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e)按65.7款规定考虑到已经或即将支付已实施工作的费用,承包人设备撤离的合理开支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如此终止时的合理遣运费。

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外,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解除履约

66.1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管理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则合同如已按第65款规定终止时,应由业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65款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67.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抄送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据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人及业主应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付诸实施。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84天内未作出决定,业主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过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担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述有关的争端开始促裁。按67.4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对争端事项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友好解决

在按67.1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的第56天以后方可开始。

67.3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67.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b)未能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则应递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国的工程所在地,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在香港进行。

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67.1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67.3款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67.1和67.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退知68.1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该类地址。

68.2致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1.6款中规定的地址。

68.3地址的变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地址改变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业主的违约69.1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60 .16款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28天内,未能接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业主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b)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终要的批准;或(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进行的清理者除外;或(d)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通知业主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并将一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69.2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承包人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14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款规定的约束,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69.3合同结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业主在对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65款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发生的金额。

69.4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60.16款规定承包人对利息的权力及据69.1款终止合同的权力,如果业主未能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60.16款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项(除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据此条,暂停工作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按合同第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应增加的合同价,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69.3复工

如果在根据69.4款通知后,承包人暂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业生随即支付了包括第65.8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如尚未发出终止通知,那么承包人据69.1款的权利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70.1费用调回原则

因劳务、材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的费用升降而需要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此种调整应分外币和当地货币两部分进行。

价格调整将按下述条款中的公式和价格调整文件,对60.1款和60.2款规定的月支付报表以及60.ll款规定的最终支付报表分别进行:

(a)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系数(ADJF)应由70.2款所提供的价格调整公式得出,并据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数额。

(b)当地货币部分的价格调整应由70.3款所提供的由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和原则进行并据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数额。

(c)如果合同中的本条款或其他条款并不包括因费用升降而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补偿,则合同中的单价和费用应认为已包括了一笔应付这种费用升降的意外费用。

(d)月支付报表中的外币和当地货币部分的可调整金额应是下列两项之差,即:

(1)根据第60.1款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认为应支付承包人的金额际扣除保留金),包括以基本价格完成的工程量及计日工(若计日工已调整则不包括计日工),但扣除已进场的材料款;

(2)减去在上一次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根据上述(d)(l)算出的金额。

该可调整金额应排除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款项以及以实际成本或现行阶格为基础的其他款项。

(e)每月支付证书中的外币或当地货币部分调整的金额应通过把价格调整系数乘以可调整金额或按价格调整文件调整而得到,并且根据第60款的规定,这些已调整的金额将支付给承包人,但业主可从中扣除承包人届时应付业主的保留金、违约赔偿金、应返还的动员预付款以及其他金额。

(f)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款规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那么,竣工期限以后至完工这段时间以内的价格调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价格或指数,也可采用调价时的现行指数或价格,业主可择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某种工期延长符合上述第44款的规定则本款规则仅适用于该延期期满后进行的调整。

70.2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

(a)如果由来源国法定组织编制发布的下列指数有任何改变,那么因劳务费用、材料费用和影响施工其它费用的涨落而对合同价进行的调整应按本款规定进行计算,并在据60.1款所作的每月报表中,在据60.10款所作的竣工报表中和60.11款所作的最终报表中反映出来;

(1)劳力来源国的劳务费用指数;

(2)材料的费用指数;

(3)影响施工其它费用的费用指数;

(b)对本款而言:

(1)“基本指数”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以前28天当日的适用指数;

(2)“现行指数”系指与某一具体报表有关的阶段最后一天的适用指数。

但对于其价值已包括在任何这类每月报表(或竣工报表,或最终报表)中的任何工作,如果是在第43条规定的全部工程应竣工之日(或延期日)之后进行的,那么,“现行指数”

即应为上述全部工程应竣工之日(或延期日)适用的指数。

(3)“有效值”系指下述(A)(B)两项的差值;

(A)按第60.2、60.1或60.1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得款额(在扣除保留金以前并且不包括预付款的偿还)减去用于下列各项的任何款额:

——指定的分包人实施的工作;

——第6O.1(C)款所指在现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

——计日工、变更或任何其它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的项目,以及奖金(如有的话);

——根据第7O款所做的各类调整。

(B)根据本款(b)(3)之(A)计算的,并包括在前一次报表中的款额。

(c)合同价格的调整应以有效价值乘以一个价格调整系数计算得出。该系数应为本款(d)段给出的每一比率与下列分数的乘积之利。该分数为:

现行指数-基本指数——————————基本指数采用有关指数进行计算。

(d)为计算价格调整系数,本款(c)段中提到的比率(不考虑实际工作的构成因素)

应为:

(1)有关须调整的劳务(以及监理)费用参照本款(a)(l)中提到的指数;

(2)有关要调整的材料费用参照本款(a)(2)中提到的指数;

(3)有关要调整的其它费用参照本教(a)(3)中提到的指数;

(4)不须调整的所有其它有关费用;

各项比率总计1.0O.(e)如果在进行计算的当时还不知道某一指数值则采用可以得到的最近数值,并在随后的每月报表中予以日们必要的调整。

70.3当地住币部分的价格调整

合同价当地货币部分的调整应根据本款指定地方材料费用的涨落予以调整。

(a)指定材料(1)就本款而言:

“指定材料”系指指定材料表中规定的现场施工并完成工程所需的措定当地材料。

“基本价格”系指投标书递交截止日以前28天当日通行的指定材料的现行价格。

现行价格系指投标书递交截止日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通行的指定材料的现行价格。

(2)根据本款规定所作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把‘基本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值乘以在特定现行价格有效期间内发送到现场的指定材料的数量计算得出a上述调整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增加,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减少。

(3)承包人应尽其勤勉之职,确保不发生指定材料过于浪费的现象。任何运出现场的指定材料都应在本款(c)段要求的记录中予以清楚地登记。

(4)本款各项规定适用于为施工目的在现因使用的承包人设备所用的燃料,上述设备包括承包人拥有的用于运送职员、工人、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或是他长期租用,负责供应燃料的车辆)。上述燃料应在本款(c)段要求的记录中清楚地登记。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卖给或供给承包人的雇员或其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个人用车所需的燃料。

(5)承包人应自始至终注意适合的市场。购买材料时每当材料的布用变动可能引起本款规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时,承包人应尽其勤勉之职以与恰当地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相一致的态度,以最便宜的价格去购进上述材料。如果任何时候出现承包人一方不够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的情况,无论是在遵守上述要求时,还是其它情况下,在调整合同价格时,对因上述不勤勉、违约及玩忽职守所造成的费用的增加将不予考虑,对本来可以降低的费用但由于不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而未能降低时,此笔金额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6)合同价格不应因材料费用在其它方面的波动而作调整。

(b)不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在根据本款确定合同价格调整顿时,不考虑任何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c)通知和记录当发生可以或可能导致本款所说的合同价格调整之任何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就此发出通知,承包人还应保存为使合同价格得以按本款规定进行调整所必需的帐薄、帐单及其它文件和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提供任何所保存的发票、帐单、文件和记录,以及监理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其它资料。

(d)竣工日以后的调整在根据第43款确定全部工程应竣工的日期以后,或根据第48款证明的全部工程竣工日之后,合同价格应按应竣工日或移交证书中规定之日的现行费率和现行价格(如果合适的话)进行调整,两个日期中取较早者。

(e)合同价格调整的确定根据本款对任何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款,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上述各项规则确定。

70.4权数

承包人应与其投标书一并提交上列每一价格指数的权数并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量如果由于第51款规定的变化或增加而导致上述价格系数已经出现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适用等情况,监理工程师则有权对每一价格系数的权数进行调整。

70.5后继法规

如果在工程的投标书递交截止日前28天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工程所在省/市内,国家或省府的法令、法规、公告或其他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定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的法令、法规、政府公告、法律、规章或规定等的采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70.1款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予以决定,合同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货币及兑换率

71.1货币限制

在工程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之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限制,则业主应对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71.2货源国及货币的变化

如果承包人改变了工程所需的任何进口的货源国,他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则应据此修正价格调整条款。以能反映货物实际来源国的相关的价格指数。如果合同价格中标明的货币不同相关指数来源国的货币,则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种用于价格调整计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价格调整额的扭曲。此种修正值应能适用不同输入货物的基本成本价格和上浮情况,同时也能与基本价格指数日和第70.2款规定的现行价格指数日之间的对换率的比率相适应。

72.1兑换率

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人支付,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72.2货币比例

如业主已要求投标书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人已声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款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款额的一种或多种兑换率应为在合同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要施工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决定的通行汇率,并由业主在按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标书附录中予以规定。

72.3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当该类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符合本文第58、59款规定时,有关以外币支付的暂定金额应按72.1和72.2款所定的原则确定。

税收

73.1中国政府对业主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业主征收的一切税收由业主负担。

73.2中国政府对承包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人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人负担,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承包人所在国的政府已签署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73.3中国境外的税费

凡与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有关的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一切税费应由承包人负担。

73.4征纷税收的参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人将予以考虑反映在报价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已生效实施的法律与规章。

73.5外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承包人常驻的外籍工作人员、劳工应负责支付(a)依据现行税法和规章向其个人工资收入可征税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承包人应履行由他扣回这些税收的职责。

(b)向他们个人征收的杂税、费、捐等。

73.6税收的调整

就本合同而言,双方同意的合同价格是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已实行的有关税收、关税和费用规章条例为基础的,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述税率有任何增、减之变化或有任何新的税法开始实施,或既有法律废除,或在解释和运用中有任何变化,而这些变化使本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和其雇员作出新的估价,那就应该对合同价格进行公平的调整。以使合同价格的增、减如实反映这些变化,并符合第70.5款后继法规的有关规定。

贿赂74.1贿赂

如果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赏金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业主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关的行动,则业主可以进驻工地和工程并终止雇用该承包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和依据第63款进行处理。

保密75.1保密的细节

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此为合同目的之必须。在没有得到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

联营体的责任76.1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一个由两家或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的联营体,则联营体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共同和分别地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应指定其中一个为联营作牵头人,此牵头人应有权约束其联营体。联营体的组成或其章程没有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不得更改。

出版、广告与版权77.1出版与广告

(a)没有业主的预先批准,承包人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这一预先批很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业主。

(b)承包人不应在工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人在工地上张贴的所有通知应先征得业主的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立即撤除这些通知。

第8篇

Abstract: The project payments paid by the owners are the major sources of cash of project contracting enterprises, and it's the guarantee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enterprise. The fully and timely recovery of the project payments is the embodiment of time efficiency, which is related to whether the project can be successfully implemented.

关键词: 科威特;总承包;付款条件;流程

Key words: Kuwait;general contracting;payment clause;process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4-0188-02

0 引言

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一般包括预付款、月工程款、材料或设备采购工程款和最终支付款等。以下简述科威特大学城工程与石油学院总承包工程付款最基本要求和申报流程。

科威特石油与工程学院总承包工程项目商务组价按七个主清单组成:清单0:一般项目;清单1:清真寺上部结构;清单2:车行人行隧道;清单3:外部结构;清单4:带下部结构的男校区;清单5:女子校区;清单6:维护工程。每个主清单包含现场工程、混凝土、砌筑、金属钢结构、木材和塑料制品、隔热和防腐工程、门窗、装饰、特殊项、实验室设备、厨房设备、家具、特殊施工、输送系统、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等十五个子清单项目。

1 项目工程预付款支付

本项目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的约定业主分两期给予支付。第一期5%预付款在承包商提供合格的预付款保函之后的28天内给予支付;第二期5%预付款在满足以下六个条件后业主才同意给予支付。

①总承包商提交其专业承包商、分包商和主供货商名录;②保险和担保;③含成本量的施工进度计划表,简称Cost loading或 CCS;④总承包商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进场并长驻;⑤工程标识牌和临时围墙的设计、施工和竣工;⑥业主包括业主聘用的项目管理公司和工程咨询公司的工程师以及工程师代表办公室的设计、施工和移交使用。

第二期预付款批准之后,也意味着Cost loading已经批复,后期期中计量支付将依据Cost loading,按比例付款。

2 工程期中付款(MCIP)流程

2.1 第一次付款申请(MCIP-N0.1)所提供的资料

①所有的专业分包商清单;②工程项目价值分析表;③承包商的施工进度;④采购计划;⑤提交材料表;⑥建筑许可证复印件;⑦政府部门/权威机构对工程执行情况的批准/授权的复印件;⑧工程初始进度报告;⑨工程施工前的准备会议报告;⑩保险保单报告;???银行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初次测算的结算和损坏报告(如果需要的话)。

在后期的付款中按照上述条件提供支撑性文件即可。

2.2 从第二期付款(MCIP-No.2)开始,有实体工程量,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资料

①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付款资料文件;②承包商工程进度表及图片,每期工程照片不得少于50张;③工程报验单、运至现场所有材料和设备报验单;④承包商提供清单明细表;⑤分包商付款证书;⑥材料或付款发票。

3 工程款期间支付的金额限定和时间要求

3.1 金额限定 按照合同规定每期工程款需要达到150万KD(净值)以上,业主才同意支付。这就要求总承包商每月的完成量要达到约200万KD,要考虑诸如质保金、预付款、安全质量罚款、支付给顾问公司工程师加班费、税金等扣除款项。

3.2 时间要求 按照合同规定,总承包方于每月的20-30日将申请计量支付资料报送大学城工程咨询公司,经过工程咨询公司QS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审核再报送工程管理公司QS工程师审批,审核工程量的时间不超过七天。咨询公司和管理公司审核确认后报送大学城业主,经业主代表工程师最终审核确认后才签发支付证书,签发支付证书后28天内业主支付总承包商工程款。整个付款流程时间至少需要45天。

4 材料或设备款支付条件

按照合同要求,在申请工程款计量支付时,总承包商需要提供钢结构、钢筋、防水材料及安装材料等采购或供应发票,还要提供进场材料及设备经第三方检验合格后提供的报验单。

业主将按照经第三方检验合格的材料或者主体工程设备价值的80%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后期的期中进度支付款中扣除已支付的材料款或设备款。

5 工程部分竣工时的付款申请

业主在工程全部竣工之前占用部分工程,会签发部分竣工证书。此时承包商申报部分竣工工程款支付时,要提交以下资料:

①合同收尾要求;②项目记录文件;③保证书和银行保函;④维护协议;⑤部件移交;⑥检测/调整/调试记录;⑦启动执行报告;⑧最后清理;⑨最后的进度照片;⑩工程师基本竣工证书认定的未完剩余工作清单。

6 最后付款申请

工程竣工支付申请包括以下条件:

①合同完成的结尾要求;②提交材料后的指定项目的完成;③确保解决未解决的索赔;④确保未完成项目未被接收并保证按期完成;⑤转交业主指定项目的施工记录;⑥财政局的税费清算证明;⑦临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拆除;⑧移去剩余的材料、垃圾等类似物。

7 结语

熟悉和掌握工程款申报程序和所需资料,对及时足额回收工程款,促进项目资金良性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科威特大学Sabah Al-Salem石油工程学院建设维护,合同号KU/KUCP/C0300/09-10(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College of Engineering and Petroleum Sabah Al-Salem University City Kuwait University KU/KUCP/C0300/09-10 ).

[2]科威特大学城招标文件清单规范[S].[Sabah Al-Salem University City Kuwait University KU/KUCP/C0300/09-10 PREAMBLE OF THE BILLS OF QUANTITIES(BOQ)].

[3]张学文.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03).

第9篇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点: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一般不作改动,没有价差,也不用调整各项费率。

2、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是否都视为变成了一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批?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3、 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违反招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法律的完善与法制的完善是两回事。 答: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4、 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办理工程签证索赔。

5、 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7、 分部分项工程费最主要的是确定综合单价,包括:一是确定依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8、 二是材料暂估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

9、 三是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动,工程价款不作调整。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以及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针对当前工程合同中对有关工程价款的事项约定不清楚、约定不明确,甚至没有约定。造成合同纠纷的实际,本条特别规定了“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如使用的水泥、钢材等大宗材料,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臵工程材料

也可以是额度,如合同金额的10%、l5%等;约定支付时间:如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开工日前7天支付等;约定抵扣方式:如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约定违约责任: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

2.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应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时间和方式:可按月计量,如每月28日,可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划分分段计量,如±0以下基础及地下室、主体结构1~3层、4~6层等。进度款支付周期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约定支付时间:如计量后7天以内、l0天以内支付;约定支付数额:如已完工作量的70%、80%等;约定违约责任: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利率、违约责任等。

3.工程价款的调整。约定调整因素:如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调整,钢材价格上涨超过投标报价时的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等;约定调整方法:如结算时一次调整,材料采购时报发包人调整等;约定调整程序:承包人提交调整报告交发包人,由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签字等;约定支付时间:如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同时进行等。

4.索赔与现场签证。约定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如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核对等;约定索赔提出时间:如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等;约定核对时间:收到索赔报告后7天以内、l0天以内等;约定支付时间:原则上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等。

5.工程价款争议。约定解决价款争议的办法:是协商、还是调解,如调解由哪个机构调解;如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应标明具体的仲裁机关名称,以免仲裁条款无效,约定诉讼等。

6.承担风险。约定风险的内容范围:如全部材料、主要材料等;约定物价变化调整幅度:如钢材、水泥价格涨幅超过投标报价的3%,其他材料超过投标报价的5%等。

7.工程竣工结算。约定承包人在什么时间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什么时间内核对完毕,核对完毕后,什么时间内支付结算价款等。

8.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合同中约定数额:如合同价款的3%等;约定支付方式:竣工结算一次扣清等;约定归还时间:如保修期满1年退还等。

9.其他事项。

第10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建筑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其相关附属基础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担保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规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他建筑工程按本规定要求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所有建筑工程都应按规定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条建筑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担保形式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各方主体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

建筑工程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七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八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向承包商提供与其履约担保额度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九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银行保函等方式。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依法实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第十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一般应为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10%。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上一段担保额清算后进入下一段;分段担保基数应与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相一致。

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和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承包商已完成担保额度的工程量,而业主未能按工程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暂停施工,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业主违约责任超过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的,承包商在获得担保赔付外,不足部分可继续依法向业主追偿。

承包商依据本条实现债权后,业主需重新作出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保证担保的,其担保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工程决算审计结论双方认可之日后六个月。如实际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15日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三章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担保。

第十四条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银行保函等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一般应为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10%。

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应与业主分段支付担保额度相等。

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应与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相等。

第十六条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和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对业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包商违约责任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业主在获得担保赔付外,不足部分可继续依法向承包商索赔。

第十七条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规定,高资质企业可以为同资质或低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低资质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高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保证担保的,其担保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六个月。如实际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15日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四章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1.5%确定。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第五章建筑工程担保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市建筑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为市区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其它法人组织。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指专业担保公司,是指经营业务以建筑工程担保为主,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从业人员中应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经济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专业担保公司应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合同同时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七条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及保函原件等资料报送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11篇

关键词:工程;计量支付;程序;问题

在公路工程建设中,计量支付是一个中心环节,也是对该项目进行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合同主要采用的计量方式为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计量。作为施工方的工程计量人员必须掌握计量支付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熟练掌握计算机及相关软件的操作,熟悉合同文本,技术规范以及项目的基本情况,才可能做好计量支付工作。

在工程进场前期,施工单位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建立计量支付台账。

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计量支付台账之前,先要认真审核工程图纸数量,建立清单工程数量复核表,同时,将复核情况上报业主单位批准之后,才能根据业主单位批准的清单工程数量复核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计量支付台账。

其次,施工企业要对该项工作进行详细周密的考虑。

要正确划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尤其要注重分项工程的划分,毕竟,计量支付工作是以分项工程为基本单位的。

再次,严格按照工程计量总原则执行。

下面为《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技术规范中有关工程量清单计量总原则的十点要求:

(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算。

(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指示进行。

(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所有这些办法,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或认可。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5)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字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保存。

(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保存。

(7)全部必需的摸班、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构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不得单独计量。

(8)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和支付。

(9)承包人应严格要求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标号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被认为是其他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总之,在进场前期注意了以上三点后,对于一个公路工程项目的计量,我们就能够建立一个比较系统的管理体系。下面,我们就计量程序进探讨。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相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细目进行计量。当工程需计量时,承包人必须提交有关计量的文件资料,按以下步骤进行:

(1)发出计量通知或提出计量申请。当工程达到规定计量的单位时,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出计量通知,或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

(2)审查有关计量的文件资料。当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需计量时,应准备好《开工申请批复单》、《检验申请批复单》及自检资料、工程质量检验表及中间交工证书等。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为计量准备的有关资料,看是否具备计量的基本条件,若发现问题或资料不齐,会将有关资料退还给承包人,暂不进行计量。

(3)填写中间计量表。承包人在拿到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中间交工证书后,即可做支付报表,进入工程费用支付阶段。

在费用支付阶段,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支付前的准备工作。工程费用支付的目标是组织和协调好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收支行为,使双方发生的每一笔工程费用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并做到公平合理。因此,在进入支付认证和付款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准备工作:a.工程质量合格和计量准确。对于单价合同,工程计量以质量合格为前提,计量是支付的基础,所以工程费用支付必须在质量监理和准确计量的基础上进行。b.明确技术规范和报价单对支付的规定。在技术规范中对每一章的每一节都有支付的规定,详细说明了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对哪些内容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价值摊入到哪一细目中,都具体作了规定。同时,还对每一工程细目中的支付项目进行了划分。

(2)支付的程序。根据FIDIC合同条件,工程费用支付的程序就是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付款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开出付款证书送交业主,业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付款。

a.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60.1款规定:承包人在提出付款申请时应出具月报表,月报表应列明他在这个月应收取的金额。b.监理工程师审定和签发《中期支付证书》。依据FIDIC合同条件第60.2款;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付款申请月报表28d内,要认真审定承包人的月报表,若发现所列出的数量不正确或者任何一个工程细目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则调整承包人的月报表。c.业主付款。FIDIC合同通用条款中第60.10款规定,业主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交的中期付款证书的28d内或最终支付证书的56d内应向承包人付款,否则将要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其费用按照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从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至恢复日止,按复利计算利息。

在工程中期计量支付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中期计量支付是按实际完成数量结算的,计量和支付的工程数量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清单工程数量复核表台账数量范围内,任何超出清单工程数量复核表台账(合同)数量的部分,都必须有完备的变更设计申报与批准手续,在已建立的变更(新增)台账工程数量范围内予以计量和支付。

(2)任何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都不能予以计量和支付,直至其按照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修复并达到要求的质量条件,才予以计量支付,其修复费用不予以计量和支付,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

(3)严格按合同规定的程序,逐月计量,逐级审核计量支付报表,计量支付报表和支付证书的审核签发,决不能省略或跳越任何一道程序。

第12篇

关键词: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施工单位

工程结算是指承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发包方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通过工程价款的支付, 特别是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施工单位可以取得企业的收入,建设单位可以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并且办理了竣工结算后,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履行完毕,工程建设任务全面结束。

1 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方式

1.1 一次结算

该种结算方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不给施工单位进行任何工程价款的支付,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由施工单位先行垫付。等工程竣工并通过了相关的验收,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施工的实际情况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很明显,这种结算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先行垫资,待施工任务完成后才能拿到工程款,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风险较大。由于结算周期较长,施工单位的资金流转速度较慢,故该种结算的方式不适用于大规模、施工周期长、投资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

1.2 分次结算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投资金额大,所以更多的施工项目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在建设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都因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1.3 预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是指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的一笔款项。支付该笔款项的主要作用是让施工单位购买储备施工中所需的建筑材料,为后续的施工任务的完成做好相关准备。(1)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如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书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支付比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

1.4 工程进度款

1.4.1 以时间为单位结算:双方合同中约定支付的时间,例如一个月支付一次、一个季度支付一次等,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1.4.2 分段结算:当年开工单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容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约定。

1.5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单位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的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核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核。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年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核意见。

500万以下的工程,审核时间为20天;500-2000万的工程,审核时间为30天,2000-5000万的工程,审核时间为45天,5000万以上的项目,审核时间为60天。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计算资料后,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6 工程尾款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施工至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 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实现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期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实现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3 工程价款结算的管理

对于已经竣工的项目,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如果双方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结算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违背了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造成工程价款的纠纷,另行定力的协议无效。

4 竣工结算文件编制的主要方法

竣工结算价=合同价+调整价

合同价就是当初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价,调整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调整价、工料价格调整价、政策性调整价、索赔费用、合同以外另行项目费用以及奖惩费用等。

4.1 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

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量*综合单价+差价

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予以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综合单价按照投标时确定综合单价计算,一般不予调整

差价:招标方承担的除工程量变化以外的风险,比如材料差价、人工差价

4.2 措施费

不可竞争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完全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费率,括号内任何一项费用的变化都会引起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整,竞争性的措施费一般不予调整,出现下列情况可调整:

发包人更改已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引起措施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

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

上述两种情况发生时,承包人以原中标单价计算措施项目;

4.3 其他项目费

材料暂估价计算时按照双方认定的价格与暂定价的差额计算差价,其差价部分只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其相应综合单价不调整。

计日工:按照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总承包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招标文件中暂列金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费用,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4.4 索赔: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行为,通常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索赔的目的通常为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

4.5 现场签证:施工中遇到问题,由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说明,分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

4.6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漏项或者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的新的工程量清单,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使用和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参考文献

[1]张凌云.工程造价控制[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