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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付款合同

时间:2022-09-12 06: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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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付款合同

第1篇

关键词:预付款;支付;使用;计算;监督

中图分类号:X799.1 文献标识码:A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资规模较大,建设项目一般分为土建和路面两个阶段,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段改扩建工程均采用这种两阶段投标方式建设。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由于机械化程度高,中标单位施工里程长,合同金额大。比如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段改扩建工程,承包人绝大多数的中标工程超过一个亿。根据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作为承包人前期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以供组织人员、完成临时设施工程等准备工作之用,保障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工期建设计划按时开工建设。

1 工程预付款支付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它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路建设项目均实行预付款制度。

1.1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开工预付款带有“动员费”的内容,预付款相当于建设单位给施工企业的无息贷款。

所谓预付款保函就是具备合法资质的银行单位向发包人出具的承包人违约担保证明,即在保函有效期内,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7天内无条件的支付给发包人。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

1.2 材料、设备预付款为用于或安装在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及经合同协议中约定的设备,材料一般为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砂、碎石、沥青、柴油等,材料的价格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材料的价格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实际情况为发包人支付材料总价的70%。

预付材料款应具备下列条件: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2 预付款的计算及使用范围

2.1 根据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情况,若土建标段的承包人中标价为1.8亿,那么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动员预付款总额为1800万元(合同金额的10%)。承包人收到动员预付款后,一是应将该款用于承包人拌和站的征建、承包人的驻地建设、高压管线的架设、中心试验室的建设、机械设备进场等费用支出。其二是作为承包人开工的流动资金,保证前期实体工程建设的连续性。

2.2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金额计算

备料款的额度,由合同双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备料款计算的理论公式: 预付备料款=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

备料款数额=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占比重÷年施工日历天×材料储备天数。

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

设备预付款在合同协议中按照双方约定支付。

3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工程计量是按照合同规定对已符合规范及计量规则要求及认可的合格工程进行的计量并进行支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结构物材料的计量一般要在水泥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8天且符合设计要求方可进行,时间长,占用承包人的部分建设资金。采用材料、设备预付款就可以解决此问题,材料、设备预付款是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凭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在当月进度付款中支付或单独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是承包商工程建设的缓冲借用资金。预付材料设备款是指主要材料和约定设备(不包括土工材料、钢木模板等),材料一般是指用于项目建设中的永久性工程材料(柴油除外)。

一般情况,预付款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相关联。

3.1 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预付备料款数额确定后,发包人把备料款一次或分次付给施工企业。

3.2 包工包地方材料工程:需要确定供料范围和备料比重,拨付适量备料款,双方及时结算。

3.3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发包人不需预付备料款。

预付款的有关事项,如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偿还(扣还)方式等,应在双方施工合同条款中具体明确规定。

4 预付款的扣回

4.1 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一般采用两种方法:即平均法和固定比例法。

4.1.1 平均法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至80%之间,按扣回金额中从每月进度付款中均匀扣除,并在最后一个月中把剩余金额全部扣完。在这里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承包人当月没有发生进度计量支付,二是每月的进度支付扣除动员预付款时出现负数,对于前者要采取在下月累计计量中扣除动员预付款;对于后者,若当月计量扣除动员预付款,达不到双方签订合同的最小支付金额,也需要在下期计量中进行扣除,这种方法虽然计算简单,但不能保证承包人每月均计量一次,平均扣除金额仅是个估计值,且容易出现负数,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4.1.2 固定比例法

与平均法一样,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是扣完。

假如某合同段的签约合同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10个月,开工后各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确认合格的工程量如下表(假定各月计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完全一致)

4.2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一般情况下若承包人每月均有计量,监理人可每月可扣除材料预付款的三分之一,也可在3个月中的一期计量中一次扣回上期的材料、设备预付款。

发包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扣回方法,比如:

4.2.1 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

原则:当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未完工程需主材总值=未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预付备料款。

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比重。

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施工合同总值-未完工程价值。

应扣还的预付备料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一次扣抵额= (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主材比重。

以后每次扣抵额=每次完成工程价值×主材比重。

4.2.2 按合同规定办法扣还备料款

例如:规定工程进度达到60%,开始抵扣备料款,扣回的比例是按每完成10%进度,扣预付备料款总额的25%。

4.2.3 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

适合于造价低、工期短的简单工程。

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施工过程中不分次抵扣。当备料款加已付工程款达到95%合同价款(即留5%尾款)之时,停止支付工程款。

总之,对于预付款监理人要秉公办事,当好服务员和监督员,一方面保障承包人的工程流动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要保护发包人的借出资金的按时回收。

已经支付的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5 预付款支付、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5.1 存在的问题

一个建设项目的能否按照合同工期按时完成,建设资金的持续保障是关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工程建设,开工预付款一般均达到上千万元,在工程建设前几个月,承包人不可能将上千万的开工预付款一次用完。一般情况是,承包人进场后,路基征地范围内的拆迁问题还没彻底解决,地下管网线、地上网管线还没拆移,大面积开工还不具备条件。开工预付款的作为一种前期的动员资金,实际运用到前期工程建设的约占60%,剩余的部分可认为是承包人的流动资金。

材料设备预付款是凭单据支付,现实中有下列情况,比如承包人虚开单据,认为是该款是发包人的无息贷款,迟早要返还,故出现票据数量虚开,实际进场材料少而票据开的数量大,向发包人虚报进场材料设备,其目的是向发包人多借款。

5.2 预付款的管理措施

预付款因对公路工程建设的积极重要作用,承包人求款若渴,发包人作为无息贷款方,要建立一支稳定的监督检查管理队伍。

5.2.1 当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开工预付款后,不能已付了之,要对承包人的开工预付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包人应成立一支以财务、合同及监理人员队伍,定期的对承包人的预付款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掌握其预付款资金使用情况,若发现承包人挤占、挪用开工预付款,应严格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改正,必须专款专用,对给工程建设及工期计划造成严重影响的,可采取更换项目经理及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等管理措施。

5.2.2 对于材料、设备预付款的监督检查,主要是驻地监理和监理代表处(或总监办)合同人员在承包人申报材料设备预付款时,要现场核实材料的实际进场数量,调查了解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对申报材料的使用范围、部位进行核实(比如路面基层用碎石、面层用沥青、桥涵下部结构用钢筋水泥等),防止承包人提供的票据与实际不符,即材料实际进少而票据开多的情况,对不切实际的申报,监理不予签字认可,对发现承包人提供的虚假票据的,要采取罚款、整改等经济管理措施。

第2篇

【关键词】 基础设施建设;计量;支付;工程量清单;合同

基础设施是现代经济社会快速运作的先行,是市场机制作用于经济行为的首要物质前提。没有一个现代化的基础设施体系,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完善的经济市场。发达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巨资。而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是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计量与支付,是项目建设资金有效运作的重点,提高施工阶段的成本管理水平,能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成本。其具体控制环节如下:

一、工程支付依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费用的支付,要以工程计量、技术规范、报价单和日常记录及合同条款为依据进行支付。

二、工程支付程序

(一)中期支付程序

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与签认业主付款。

(二)最终支付程序

承包人提出最终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审定支付申请业主付款。

三、工程支付项目

工程支付项目,主要分为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支付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支付,即清单支付和合同支付。清单支付是按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清单序言及说明的要求,通过准确计量、确认已完工程数量与工程细目的单价,计算和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合同支付是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现场签证,确认清单以外的各项费用。

清单支付在付款中占的比重较大,而且合同中规定比较明确,是工程费用支付的主要内容。合同支付占的比重较小,在合同中无法对支付作出准确估计和详细规定,成为支付中的难点。若合同支付问题处理不当,会对整个工程进展产生影响。因此合同支付虽占比重不大,却是监理工作的关键问题。

(一)清单支付项目

1. 以物理单位计量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以物理单位计量的项目,由于其单价明确,支付金额取决于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其支付条件是完成技术规范和图纸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质量合格、计量准确,支付金额是每月完成工程项目的净值数量与其相应单价的乘积。

2. 以自然单位计量支付的

以自然单位计量项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按总额包干项目。其单位为项,如结构物的试验等。另一种是单纯的自然单位,如挖树以棵计,桥梁支座以块计等。按项支付的项目,需在工程开始之前,拟定支付比例,按形象进度进行支付。支付比例可按承包人消耗程度及各部位工程价值在工程中的比重确定。

3. 计日工支付

计日工即按日计工,也称散工。计日工常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些临时性、新增加、特殊的或较小的变更工程,也就是在工程量清单中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支付项目的小规模作业内容的支付。根据合同条件规定,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变更工程,对这类工程应按合同中包括计日工明细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承包人所报的单价或价格,向承包人付款。

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递交确切的并列有受雇于该工程的所有工人姓名、工种及工时的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该项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的名称、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如果清单和报表的内容正确,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每种清单和报表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包括上述内容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机械设备、并附有价格的清单。承包人如未能齐全、按时提交,则无权获得任何款项。

人工的使用。计日工的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执行待定计日工项目的实际工作时间开始计算,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计日工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不允许有加班或对加班的支付,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

材料的使用。用于计日工的材料,除非监理工程师指定由业主供应,一般由承包人供应。承包人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任意改变。

机械的使用。由承包人提供,因故障或闲置的施工机械不支付费用。

计日工的支付规定。劳务费用的支付应按合同计日工规定,在直接费用基础上加一个百分比的附加费,附加费包括管理费、利润、质检费、税费、保险、工具的使用与维修等费用,费用的计算应以合同计日工项目所开列的单价为依据,如遇价格调整,应按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办法执行。

4. 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物资和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供紧急事宜且不可预见费用的款项。指定分包工程通常也以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量计算。暂定金额的使用范围,由业主确定。在取得业主审查同意后,在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下,该金额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或不予使用。

当确定需要动用暂定金时,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必须在支付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签发暂定金支付证明。其支付条件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相应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对应其施工组织计划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用计算说明;审核有关动用暂定金的凭证。在一般情况下,对暂定金额的支付,监理工程师有权请承包人用于工程、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其单价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相似的单价计算或按计日工单价支付。

(二)合同支付项目

合同支付项目,是费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合同文件中无法将某些意外费用的确定作详细规定,所以支付中灵活性较大,难以把握和控制。合同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开工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保留金、工程变更、索赔、价格调整、迟付款利息、延期违约偿金和提前竣工奖金等。

1. 动员预付款

动员预付款是一项由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支付施工初期各项费用的无息贷款。预付款的金额,一般为合同价值的某一百分比,国际上一般规定在20%以下。提供这项资金的目的,是减轻承包人施工初期的资金周转压力。当承包人获得工程款的补偿之后应在合同实施中规定的期限内分批扣回。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条件为:已经鉴订了合同协议书;提供了履约担保(一般为合同价的10%);提供了相当于动员预付金额的银行保函。监理工程师确认满足支付条件之后,开出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动员预付款。

根据合同规定,动员预付款将从中期支付证书中逐月扣回,扣回的方法一般采用比例扣回。比例法的扣回时间,开始于工程中期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累计支付金额超过合同价值一定比例的当月。支付金额达合同价值80%或85%的当月(国际招标适用80%,国内招标适用85%)。在此期间,按中期支付证书当期完成的工程款占合同价值60%或50%的比例(国际招标适用60%,国内招标适用50%)予以扣回。

2. 材料、设备预付款

按照国际惯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有权获得业主预先支付的一笔无息款项,用于支付购进各种成为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设备。付款金额及货币种类依据合同专用条件的规定,当材料或设备用于永久工程以后逐次扣回。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条件为:材料、设备将使用于永久性工程;材料、设备已运抵工地现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承包人的生产场地;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存放,均满足合同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的订货单或收据。当以上支付条件满足后,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材料、设备的预付款证明,在中期支付书中支付。

监理工程师签发材料、设备预付款支付证明时,除满足支付条件之外,还应注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剩余工作量,以防止竣工前扣不回来;累计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和材料、设备数量,不应超过工程所需的实际数量;预付材料、设备的品种应与工程计划进度相符合。

当证明材料用于永久性工程后,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中期支付证书中逐次扣回;其扣回的方法可根据合同专用条件规定进行。通常使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按材料消耗量扣回。这种扣回方法,就是在本月末,现场材料价值调查与计算的基础上,与上月末材料价值相比较,其差额为扣除或支付的预付款。实际上应采取预付款支付与扣回同时进行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付款金额=(本月末现场材料价值-上月末现场材料价值)×75%

当本月付款金额为正时,表明应支付材料预付款,反之则应扣除预付款。

二是按合理比例扣回。为了减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工作的强度,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每次预付款支付后的扣回次数及比例。扣回比例及次数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进度款与工期的关系,保证竣工之前扣回。正常情况下可按下述比例扣除:前三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每次扣取占材料款总价值10%的额度,但不超过该月工程进度款的50%;第四次至第六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每次扣取材料总价值的10%,但不超过当月工程进度款的70%;第七次以后,以材料总价值的10%为限,直至材料预付款全部扣完。

3. 保留金

保留金是业主对承包人已完工程款的保留额,用来保证承包人完成缺陷修补的义务。在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保留金的扣除额及保留金归还给承包人的条件。根据国际招标合同条款,业主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保留金额,每次扣留已完工程款的10%,以合同价的5%为限。国内招标合同应从工程累计完成至50%时开始扣留,扣留比例为每次应支付款的5%,扣至保留金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为止。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则此保留金应归业主所有。

合同条件中一般规定,扣除的保留金应分两期退还给承包人。交接证书签发后退还全部保留金的一半,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退还全部保留金额的另一半。如果签发的交接证书仅是部分工作的交接证书,退还的保留金应按竣工和该部分工程的相对价值的比例计算。如果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时,承包人仍有未完工程,业主有权扣发该证并从保留金额中扣除未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直到该遗留工程完成时归还该证。

4. 工程变更费用

工程变更是指对合同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追加或者取消某一项工作。显然,由于勘测、设计、试验等与实际的差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为了全面合理地完成工程,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工程变更的支付包括:对下达变更令的项目进行支付和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时,变更费用超过一定限度的费用支付。一旦变更成立,只要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其支付方式就类同清单支付项目,根据计量确认工程支付款。一般规定对整个合同而言,变更费用超过15%,对单项工程而言,变更工程数量超过25%,且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价的2%后,对超过的部分费用(单价)作相应的调整。变更支付的时间和支付方式,也列入中期支付证书中予以支付。支付货币同其他支付项目,按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货币比例进行付款。由于变更工作争议较大,单价没有达成一致时,可以进行暂行支付,避免发生变更索赔。

5. 价格调整

如果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而且在建设周期中物价变动较大,无论是业主或承包人,都必须考虑到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价格变化。一般来说,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主要问题是价格上涨。价格下跌时也可同样计算。

由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的改变,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增加或减少,则此种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综上,笔者从基本建设单位的视角对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的计量与支付进行了全面论述。系统规范计量办法和支付程序的目的,在于加强基本建设单位投资管理,节约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建设成本,防止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概算。

【参考文献】

[1] 周国光,何俐利,贾丽娜 . 《公路行业财务管理学》 . 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3篇

关键词:基建;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2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在基建投资工作中更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和加强基建投资工程中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使其基建投资资金的使用尽量达到可控状态,必须将医院基建财务工作中的制度和流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基建财务核算的职能

由于基建投资资金大、建设周期长,为了保证医院资金安全和满足基建工程项目核算的需要,医院财务部设立基建财务岗位,并安排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从组织结构上完善了基建会计核算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工作。

按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基建财务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和反映基建投资的过程和结果;并对工程投资成本正确的归集和分析,满足了基建财务管理、财务分析、统计报表的各种需求;进一步在基建投资过程中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批准权限的监督;为我院在基建投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财经纪录、以及资金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二、基建资金支出的原则

(一)基建资金的使用原则

1.必须是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凡医院新建、改扩建的基建项目,如需在基建账套中单独核算和支付工程款项,须有发改委、卫生部、教育部或相关的计划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文件。

2.严格执行年度资金计划。医院所有基本建设投资的款项支付均应具备年度资金投资需求计划,并按卫生部或医院每年下达的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各工程项目的年度基建投资资金支出。

(二)支付资金的依据及审批权限

1.凡纳入基建投资的项目,应该提供医院职能部门及卫生部、发改委批准的立项计划,才能办理基建资金的支付。

2.合同的签订及审批权限。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签定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医院职能机构决定委托分管院长签订合同,需出具由法人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财务付款的依据。招标后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基建合同由分管院长签订,三十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院长签订(原则上应经过招标后再签订合同)。

3.合法有效且真实的支付凭据:(1)合法的经济合同;(2)政府强制性收取的与工程相关的费用(按国家政策收款单位需出具收费通知单);(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付款,由医院授权确定的医院基建部分管项目责任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及基建部责任人、审计处责任人审核后联签形成的付款凭证,同时应附上乙方单位出具的工程完成进度的工作量的记录、有涉及到材料设备合同款项的支付时,应由甲方责任人、监理责任人对购进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的验收、对设备安装调试等按合同要求签署意见;(4)有合法资质的中介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5)其他由分管院长、院长或医院职能机构决议审核签批的临时支出的经济文件。

4.涉及合同变更或超出预算投资增加支出的,必须按医院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文本文件。在支付超出投资的工程款时,必须出具由授权院长审签的增加投资的分析报告。

5.如果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在合同完成付款时由分管院长、院长审签后再支付(根据大额支出签批权限)。

6.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支付依据:(1)经社会审计并由指定的分管院长审签后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2)并依据《XX项目施工合同》、《XX项目施工补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办理财务竣工结算;(3)凡超预算支出的工程办理财务结算时,须有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文本文件;(4)需要办理竣工财务结算的项目,由财务部内审审核后,再由财务主管审签,最后送分管院长或主管院长审签、付出结算尾款。

三、基建财务管理内容

(一)合同款的资金支出

凡基建工程投资中需支付工程款的事项,都由基建主管部门提供付款的有效合同原件,按照合同进度提出付款申请,并出具合同要求的验收、调试等相关的原始附件(复印件也可),并由基建经办人员、基建部负责项目管理的责任人、基建部长、审计处长审签,最后交财务主管签批后付款。

第4篇

关键词:核电项目;土建工程;进度款支付

Abstract: The progress of the project payment of this thesis focuses on the problem of nuclear power projects in civil engineering, and introduces the main construction progress payments, including payments according to the node an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engineering quantity to pay, analys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different methods, finally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Keywords: nuclear power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ject; progress payment

中图分类号:TM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核电工程项目现场建安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如:争议处理;索赔处理;变更处理等)、工程审核(如:签证、变更审核;零星委托审核;报价、预(结)算审核等)和工程款审核支付。由此可见,工程款审核支付是建安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高效地开展工程款审核支付工作,有利于协调费用与进度的匹配关系,提高资金的使用价值,对确保在建工程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研究核电项目土建工程的进度款支付问题,介绍了主要的支付方式,分析了不同方式的利弊,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

1、概念

核电项目土建工程的进度款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按节点支付;(2)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

1.1 按节点支付

按节点支付,指工程进度款依据资金使用计划,按节点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支付。合同签订后,承包商依据合同价款、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等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上每个节点对应着相应的形象进度、完成时间和支付金额。发包商对承包商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从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最终,双方商定资金使用计划,将其作为合同附件用以指导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作。之后,发包商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约定的完成时间对相应

节点的进度、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支付工程进度款。

1.2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指工程进度款依据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子项开工时,承包商收到施工图纸,向发包商上报施工图纸预算书。发包商对承包商上报的施工图纸预算书进行审核。最终,发包商审定施工图纸预算书,并将审定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用以指导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作。之后,发包商对工程实体的进度、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和审定的施工图纸预算书支付工程进度款。

2、利弊

核电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 暂定价格”的计价模式。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模式的子项通常被称为“总包子项”,主要包括核岛、常规岛及常规岛BOP 子项。除发生合同所列调价情况外,合同价格固定不变。总包子项合计价格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大。采用暂定价格计价模式的子项通常被称为“非总包子项”,主要包括其余BOP 子项。合同价格在合同签订时为无或暂定值。非总包子项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其中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含设计变更单)计算,单价套用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或地方、专业定额。非总包子项合计价格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小。

2.1 按节点支付利弊

对于总包子项,除发生合同所列调价情况外,合同价格固定不变,故发包商和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价格、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等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支付节点。因此,总包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通常采用按节点支付方式。按节点支付,节点考核简单,只需考核相应的形象进度是否进度完成、质量合格;节点金额确定,无需再计算相应的工程量、套用清单单价或定额单价。由此可见,按节点支付简单易操作。作为合同附件的资金使用计划通常先于工程开工拟定。随着工程施工进展,可能发生实际施工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不符或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这易造成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按节点支付的工程款偏离,影响资金使用价值。例如:某核电工程PX 泵房土建工程的节点划分参考另一相似电厂,实际施工进度却与参考电厂存在较大差别,这就使其实际施工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不符。截止到2010 年6 月,该核电工程PX 泵房土建工程无对应节点的已完工程量价值约1000 万元,给承包商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综上所述,按节点支付通常用于总包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优点在于简单易操作,缺点在于可能产生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偏离。

2.2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利弊

对于非总包子项,合同价格在合同签订时为无或暂定值,故发包商和承包商无法据此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和确定支付节点。因此,非总包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通常采用按实际完成

工程量支付方式。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发包商考核工程实体的进度、质量,依据施工图纸计算进度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套用清单单价或定额单价,计算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数额。由此可见,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使得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较贴合。然而,工程实体的考核无法与施工图纸预算书的分部分项完全对应,这就使得发包商与承包商需协商解决分歧。另外,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小的非总包子项因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算、清单单价或定额单价的套用产生了较大的审核工作量。综上所述,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通常用于非总包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优点在于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较贴合,缺点在于产生了较大的审核工作量。

3、建议

按节点支付可能产生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偏离;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产生较大的工程进度款审核工作量。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3.1 转化方式

对于非总包子项,建议将施工图纸预算书审定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据此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从而将原先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转为按节点支付。这样既减少审核的工作量,避免发、承包双方产生分歧;又督促承包商按时上报预算和发包商及时审核预算。另外,在承包商收到完整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纸预算书到发包商审核施工图纸预算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过程中,资金使用计划未签发,缺少支付依据,开工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无法支付,建议在子项开工的当月和次月,分别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推动工程进展。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和扣回比例建议任选以下两种方案之一:

3.1.1 依据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扣回预付款,直至预付款扣完为止。如:依据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20% 扣回预付款。

3.1.2 依据累计支付金额占审定预算价的比例扣回预付款,直至预付款扣完为止。如: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审定预算价的20% 时,扣回预付款的30%。依据上述方式支付和扣回工程预付款,可以避免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生:

(1)避免工程预付款的超前支付,影响资金的使用价值。非总包子项主要为其余BOP子项,工程进度不在关键路径上,可调余地大。若合同约定子项在开工前X 个月可申请支付一次工程预付款,开工日期以发包商签发的进度计划为准。那么,若实际开工日期远远滞后于进度计划,这就造成了工程预付款的超前支付。

(2)避免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不及时,扣回金额不足。若合同约定子项开工后,在第N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分M次扣完。那么,这就意味着该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期最小为(N+M-1)期。然而,某些子项工期较短,无需(N+M-1)期即完工。这就造成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不及时。另外,若某些子项在前(N-1)期时累计支付金额较大,若从第N期开始扣回工程预付款,则剩余的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扣完预付款。

3.2 定期纠偏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款支付对工程进度的推动作用且预防工程款的冒支,建议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对于合同范围内每一子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当子项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子项合同价格或者预算价的约25%、50% 和75% 时,发包方有权根据剩余合同价款及未完工程量调整对后续工程款的支付。依据上述方式定期纠偏,有利于:

3.2.1 实现工程款支付的全过程管理,25%、50% 和75%分别针对工程款支付的前、中、后期。

3.2.2 避免资金使用计划遭遇问题随时调整的可能,保证了资金使用计划作为合同附件的严肃性。

3.2.3 赋予发包商操作的灵活性。发包商就某子项定期征求各部门意见,如无需调整后续工程款支付,则保留原资金使用计划;反之则修改资金使用计划。

总结:

本本文主要研究核电项目土建工程的进度款支付问题,介绍了主要的支付方式,分析了不同方式的利弊。按节点支付通常用于总包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优点在于简单易操作,缺点在于可能产生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偏离;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通常用于非总包子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优点在于已完工程量与已付工程款较贴合,缺点在于发、承包商可能产生分歧,工程款审核工作量较大。针对以上两种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缺点,本文建议:

(1)对于非总包子项,建议将施工图纸预算书审定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据此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从而将原先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转为按节点支付。

(2)对于合同范围内每一子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建议当子项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金额达到一定比例时,发包方有权根据剩余合同价款及未完工程量调整对后续工程款的支付。

第5篇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29 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若发包人需要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技术条款》。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____%,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____%。

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的____%”和“合同价格的____%”。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本款(1)项中所指的“主要材料”为:

①(填入主要材料名称)

·

·

·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

34 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若还有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办法,可在本款作补充规定)。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

39.3 变更指示

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增加第(4)项,其条文为:

(4)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时,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工程具体投保情况填写)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改为“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单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日后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另一方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合同规定的投保责任方承担。”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____年。

增加条款:用于河道疏浚时,增加下款:

53.4 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他不合格之处,都不承担保修责任。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

增加条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时,增加下条:

61 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增加条款:若承包人为联合体时,增加下条:

62 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和章程。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 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他可能发生的延误情况。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 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 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

P=P0(A+∑Bn-- - 1)

Fo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

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

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

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

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确定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 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 承包人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第6篇

36 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

P=P0(A+∑Bn-- - 1)

Fo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

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

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

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

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确定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 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 承包人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l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3 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第7篇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 243000)

(China MCC17 Group Co.,Ltd.,Maanshan 243000,China)

摘要: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结算流程,是分包企业得以发展的资金保障。工程款及时足额回收是资金时间效益的体现,关系到分包单位的生死存亡。

Abstract: Professional or labor subcontracting or suppliers settlement process is the fund guarantee of the development of subcontracting enterprise. Timely reclaiming the full specified amount of the project funds is the reflection of time benefit of the funds, it relates the subsistence of the sub-contractor.

关键词 : 科威特;结算;条件;流程

Key words: Kuwait;settlement;condition;process

中图分类号:F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2-0158-02

0 引言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结算流程,是分包单位得以发展的资金保障。工程款及时足额回收是资金时间效益的体现,关系到分包单位的生死存亡。

以下简述大学城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结算流程, 工程计算最基本要求和申报流程。

科威特石油与工程学院创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商务组价按六个单位工程组成:清单0:一般项目;清单1:清真寺上部结构;清单2:车行人行隧道;清单3:外部结构;清单4:带下部结构的男校区;清单5:女子校区;清单6:维护工程。每个单位工程包含现场工程、混凝土、砌筑、金属钢结构、木材和塑料制品、隔热和防腐工程、门窗、装饰、特殊项、实验室设备、厨房设备、家具、特殊施工、输送系统、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等十五个清单项目。

按照项目清单组成,分包单位划分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供应商等。做为总承包商,为规范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结算,统一规定其流程如下:

1 结算支付时间

每月20-28日报送结算资料至总承包商Commercial Department(商务部)。如果逾期不报送分包付款资料,此月工程款结算顺延到下个月。

2 支付签字手续

所有的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申请付款资料签字必须由总承包商主管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才有效,总承包商主管现场负责人包括:现场主管工程师和项目总工程师。结算图纸应标明相关施工部位、注明工程量或尺寸。结算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如有更改时在更改之处签字。

3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提供付款资料

现场进度计划报告(Progress Schedule),CHECK LIST(完成检验合格的现场工程)、WIR(工程报验单)、MIR(运至现场所有材料和设备报验单)、BOQ(清单量)附计算明细报告(Calculation Details)。土方分包商应提供土方开挖测量报告,机电分包商、混凝土结构分包商等合同额度大的分包商在提供清单计算量的同时,还要提供支撑该清单子目具体部位图纸(简易图),以免分包重复报量;所有的付款资料提供三份纸质版原件送至:Commercial Department(商务部)、Control Room(文控部)、Site Office(现场办公室)。总承包商要求所有的分包商提供一份电子版送达商务部。

4 计算工程量计量规则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严格执行主合同条款清单规范。比如混凝土结构,清单量结算执行科威特大学城清单规范,混凝土分为劲性(混凝土含钢结构部分)结构和非劲型结构,计量规则中劲性柱(Encasemen steel column)执行清单规范计量规则,有些混凝土劲性柱扣除孔洞部分,有些劲性柱不扣除孔洞部分。

5 结算的资金限定

对于合同额比较小的劳务分包或者供应商,按月结算,但是对于合同额比较大的专业分包,按照主合同背靠背的原则,只有总承包商得到工程支付款之后,分包商才能得到工程款,而且工程款按照主合同最低限度达到150万KD(净值)以上同比例支付。

6 分包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付款

大学城项目材料或设备付款:到场材料或者设备(永久工程材料和设备),业主要求总承包商提供钢结构、钢筋、防水材料及安装材料等采购或供应发票,还要提供进场材料及设备检查报验单(MIR)。业主将按照合格材料或者主体工程设备价格80%支付工程款,在后期的期中支付款中扣除已支付的材料款或设备款。按照Back to Back(背靠背)原则,分包商提供材料或设备付款,要求分包商提供上述资料,总承包商按照主合同条件支付给分包商材料或设备的80%。

7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单位违反质量安全罚款及其他扣款规定

在分包扣款项中,因为整个项目保险费用总承包商承担,此费用应从每家分包单位中扣除,按照合同千分之五扣除。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给总承包商造成损失的,执行合同规定的处罚条款,在当月的工程款扣除。

8 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提供Payment Certificate(分包付款证书)

业主要求指定分包商或供应商提供付款证书,所以总承包商要求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提供付款证书,按照上期收到总承包商支付款证明,支付证明要求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签字人或单位授权人签字。

9 最终付款金额签字认可

最终付款证书经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合同签订人签字(或分包单位授权人)认可,否则负责该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付款无效。还需要总承包商各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分别为: Commercial Manager(商务经理)、Contracts Manager(合同经理)、Project Manager(施工经理)、Chief Project Manager(项目经理)、Finance Manager(财务经理)、Project Director(项目总监)。不超过14天承包商Finance Department(财务部门)支付专业/劳务分包或供应商工程款。

结算流程的规范化是项目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结算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科威特大学.Sabah Al-Salem石油工程学院建设维护,合同号KU/KUCP/C0300/09-10(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College of Engineering and Petroleum Sabah Al-Salem University City Kuwait University KU/KUCP/C0300/09-10).

第8篇

关键词:工程施工;造价控制;工程合同;选择;管理

Abstract: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important and critical measures and means to control cost control effectiveness is relatively significant. In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a cost point of view and purpose, role and significance of important contract management demonstration projects, and thus further explore and find a reasonable contract type, the same time, the cost of pay and changes to develop clear terms and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further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a reasonabl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and strict control to ensure that the project goes well, while ensuring greater economic benefits.Keywords: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the engineering contract; choos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0-0020-02

一、在合同类型的采取上,要谨慎选择、加强管理

按照相关管理与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的合同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固定合同以及可调价合同。

我国大部分的建筑工程行业很长时间以来都主要采用可调价类型的合同,即合同价格可以按实际发生的进行调整,工程的总量以及造价都能够随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与变化。但是这样便对合同订立的双方缺少相应的约束力与限制力,使价格处于无限定的状态,缺乏计划性与限制性。采取这样的合同类型,在合同制定之前,相关人员对于造价的核查与计算力度不够,项目工程的造价主要在工程过程中逐步形成,这就造成了工程造价的预算与确定变成事后的工作,同时,由于前期的合同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合同条款与价格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容易引起工程项目中的诸多问题与纠纷,甚至出现司法性的诉讼纠纷。鉴于可调价的合同类型存在上述诸多缺陷与弊病,所以以后的合同选择上要尽量少有或者不用此类型的合同,积极采用固定单价的合同。因此,在工程中应当少用或不用可调价格合同这种形式,尽量采用固定单、合价同。在今天注重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情况下,这样的合同要求更加必要。首先,采用固定单价的合同类型是与国际的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英国和美国的典型的公司已经采用国际通用的由国际咨询师共同制定的合同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不错的成效;其次,对固定单价合同的应用,可以保证不同的合同主体对风险的承担,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主要对工程的数量承担一定的责任,承包方只要承担工程项目单价与总价的变化的风险;发包人主要在工程设计与预算中统计工程项目的总量,承担工程数量变动的风险,而承包人主要承担材料及工程价格的变化与价差的风险。鉴于双方承担不同的责任与风险,所以,发包人在施工进行前,要全面细致的设计与统计工程数量及总量,承包人要对招标文件认真的研读与分析,在施工设计与进程中,要对施工材料与设备做出缜密细致的安排,保证用料、设备以及工程方案的合理与科学,保证工程项目按设计进行的同时,保证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要求企业在保证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项目的同时,保证取得预期甚至更好的经济利益,这要求企业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使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作能力都得到加强,从而能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价做到安全、合理地掌控。再者,使用固定价格的合同,可以督促发包方对资本进行经济、合理的安排与投放,保证工程项目的正常建设与运行。

二、加强合同中工程造价支付条款的具体约定

在合同中应该具备工程造价支付的相关条款与说明,应该对造价的支付方式、预付款以、..变更款以及竣工后付款都有明确详尽的规定。这些条款合同中必须详细规定与表明。

1.通常情况下,预付款一般分为预付材料和预付工程两种类型。在实际的操作中一般是采用支付预付材料费的形式。在合同条款中,要对于预付款的额度、比例、支付方式与时间做到细致且明确的规定。对于预付款的额度方面,其一般被控制在工程款总额的30%之内,现在一般是占10%为主。同时对要明确规定拖欠预付款的相应违约责任与解决原则,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承包方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对预付款的违约责任与处理方法不做明确、详细的规定与说明,不利于预付款的及时到账,不利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正常顺利的进行。同时,预付款的扣回方式与比重,也绝不能缺乏明确规定甚至被忽视。

2. 对工程款的支付方法做详尽的说明是控制造价的最有效的途径与措施。工程款可以依据固定时间段或者工程进度来支付,实际支付的方式应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在工程的实际操作中,一般的以一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月支付一次,在工程完成后再最终结算。其实,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也是不错的支付方式与对策,它以工程的完成量作为依据,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考核与验收,使工程款的支付与工程的进度保持一致,这有利于发包人对资金和工程进度的投入与控制,也便于承包者能够顺利及时的补充工程材料与设备等。

第9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质量 进度 价款

一、施工进度管理

(1)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 天内(合同未作约定)开工,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按工程师的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为完成施工任务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计划安排,以及按季列出根据合同预计应支付给承包人费用的资金估算表。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个准确的施工计划对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都有重要的作用,不仅要求承包方按计划作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协调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判定业主是否延误移交施工现场、迟发图纸以及他应提供的材料、设备,成为影响施工应承担责任的依据。

(2)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理

为了便于工程师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协调各合同之间的配合,承包商每个月都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报告,说明前一阶段的进度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的实施计划和准备采取的相应措施。

当工程师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偏离时,不论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为了再次提交工程师认可后执行,新进度计划将代替原来的计划。

(3)顺延合同工期

在通用条件的条款中,规定可以给承包商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通常可能包括延误发放图纸、延误移交施工现场、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对施工进度的干扰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

二、施工质量管理

(1)建立承包商的质量体系

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在每一工作阶段开始实施前,承包商应将所有工作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使其参考。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体系的任何方面,包括月进度报告中包含的质量条件,对不完善之处可以提出改进要求。由于保证工程的质量是承包商的基本义务,即使承包商遵守工程师认可的质量体系施工,并不能解除承包商依据资料的理解、解释或推论导致错误不承担责任。

(2)现场资料管理

承包商的投标被认为他在投标阶段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数据进行过认真审查和核对,并通过现场考察和质疑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业主同样有义务向承包商提供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后得到的所有相关资料和数据。不论是招标阶段提供的资料还是后续提供的资料,业主对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但对承包商依据资料的理解、解释或推论的错误不承担责任。

(3)资料的检查和检验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师处了按合同规定进行正常的检验外,还可以认为必要时依据变更程序指示承包商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进行附加检验或试验等。由于额外检查和试验时基准日前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影响到的费用和工期视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划分责任归属。

(4)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

工程质量的好坏和施工进度的快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入的机械设备、临时在数量和型号的满足程度。而且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投送的设备计划,是业主决定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若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环境保护

承包商的施工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因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公众和财产造成损害和妨碍。施工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 和排污不能超过规定的数值。

三、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是指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土建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的影响较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且在招标阶段依据初步设计图纸招标。因此,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更。工程师可以根据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在以为必要时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等方面变更指令,变更估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工程进展度款的支付管理

(1)预付款

预付款又称动员预付款,是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是我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合同工程是否有预付款,以及预付款的金额多少、支付(分期支付的次数及时间)和扣还方式等均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预付款的数额由承包商在投标书内确认。承包商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与预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动员预付款的扣还。预付款在分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按百分比扣减方式偿还。

(2)用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预付款

由于合同条件是针对包工包料承包的单价编制的,因此规定承包商自筹资金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只有当材料和设备用于永久工程后,才能将者部分费用用计入到工程进度款内结算支付。通用条件规定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订购大宗主要材料和设备所占用资金的周转,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按发票价值80 % 作为材料预付的款额,含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双方也可以再专用条款内修正这个百分比,目前施工合同的约定通常在60%~ 90%的范围内。

(3)业主的资金安排

为了保障承包商按时获得工程款的支付,通用条件内规定,如果合同内没有约定支付表,当承包商提出要求时,业主应提供资金安排计划。

(4)保留金

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当承包商有一般违约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可以从该项金额内扣除损害赔偿费。例如,承包商未能在公车上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工程部分,业主雇用其他人完成后,这笔费用可从保留内扣除。

(5)业主支付。承包商的报表经过工程师认可并签发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后,业主应在接到证书后及时给承包商付款。业主的付款实际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申请单后的56天。如果逾期支付将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加3% 计算。

参考文献:

[1]刘伟 .工程质量管理 .城市建设.2009.

[2]肖伟俊.浅谈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珠江现代建设.2008.

[3]云素敏.工程质量管理之略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

第10篇

关键词:工程结算;确认;列报

某一景观照明工程施工类企业,正申请新三板挂牌,主审会计师出的审计报告初稿,就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是在存货中还是在应收账款中列示,与主办券商产生分歧,因会计实践中“工程结算”科目容易引起歧义或者不同的理解,引发会计报表列示上的争论。

具体案例如下:

甲公司2012年9月承接了某副省级城市一项景观照明亮化施工项目A,合同金额1亿元人民币,工程2012年11月开工,至2013年3月31日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该项目属于政府项目,发包方为该市政府名下的乙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国有独资),甲公司为该项目实际发生成本8000万元,工程造价还在审计中,至2014年12月31日还未有正式的造价审计报告,初步审计结果为1亿元人民币,无任何纠纷,工程款能够按照审计数收回,2013年11月30日甲公司已经向发包方乙公司开具工程发票5000万元,2013年12月28日从乙公司收取对应的工程款5000万元,剩余款项按照合同付款条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每年支付合同价(已审计按审计价),竣工验收付至50%,验收1年后付至70%,验收2年后付至90%,验收3年后付清。

问2013年累计列示的收入、成本各是多少,尚未收回的约 5000万元工程款如何确认,是在存货中列示还是在应收账款中列示?各自列示的条件是什么?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在开票5000万元给乙公司时

借:应收账款 5000万

贷:工程结算 5000万

2.收到开票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万

贷:应收账款 5000万

3.在2013年12月31日时,累计确认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万

4.在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的成本

借:工程施工 8000万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8000万

5.工程完工,将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施工 5000万

贷:工程结算 5000万

按以上会计处理,2013年12月31日该项目的会计科目“工程施工”借方余额5000万元,在报表中列示“存货”5000万元。列示营业收入10000万元,列示营业成本8000万元。以上会计处理,主审会计师予以认可。

对此,主办券商提出异议,认为该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工程款的收回不存在重大障碍,应对另外的5000万元予以确认,即借记应收账款5000万元 贷记工程结算 5000万元,对报表的影响在于该确认的应收账款5000万元在减去5%坏账准备后,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科目列示增加4750万元,应交税费增加62.5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62.50万元,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增加250万元,利润总额减少250万元。

甲公司站在自身立场,一笔会计处理将减少净资产250万元,增加纳税62.5万元,因而支持主审会计师的立场。双方坚持不下,争论的焦点在于: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最终的审计造价未出来之前,如何理解“工程结算”这个会计科目。

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5402工程结算作为成本类科目列示,具体核算内容如下:

5402 工程结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2.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在这里,工程结算被定义为“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中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按月结算方式为旬末或旬中预支,月末终算,竣工清算的方式,竣工时间跨年度的,在年终盘点之后进行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程建设项目周期为一年内或价值不足100万元的,可以实行工程款月中预支,竣工后全部清算。

(3)分段结算

当年开工,当年无法竣工的工程,可以按照工程进度,依照合同按照一定阶段分期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目标结算基于流程节点划分,按照工程施工不同控制面,以业主验收为前提条件,依据合同对工程节点进行验收单元分段,当某一单元工程完成建设后,即可结算这部分单元工程价款。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上述表述,我们可这样理解:

(1)工程结算反映了工程进度,工程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工程才能够进行结算,按照累计的工程价款结算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比例,可以得出当前工程进度状况,当然此值为近似值。

(2)工程结算能够为施工方现金流转速率的提升提供必要基础。施工单位尽快结算工程款,不仅可以尽快实现债务偿还、资金回笼等,还能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工程结算为经济效益考核提供了必要基础。工程项目建设的核心还是盈利,因此,只有当工程款结算之后,项目才能够成为具备经济效益的项目,才能避免经营风险。

以上结算方式,对于施工时间较长,工程标的金额比较大,需要按工程进度结算付款的大中型土木工程而言,应该是适用的,但对于造价比较低,项目持续时间比较短的中小型项目而言,发包方出于节约资金考虑,一般不会约定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付款。

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中,一般是按工程进度支付到一定比例,竣工验收后支付到某个比例,审计文件出具后支付到某个比例,质保期满后将剩余5%的款项(视同质保金)予以归还。

在该项目中,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竣工验收付至50%,验收1年后付至70%,验收2年后付至90%,验收3年后付清。

那我们再来看存货。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甲公司承建的已竣工的完工工程,其在工程施工的余额部分,因未有相应的结算程序,视同造船业等长周期的建造项目,已生产出,但销售价款未最终确定,按照存货定义,满足“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的定义。

在本案例中,因工程最终的审计造价尚未确定,且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付款日期,故应收帐款的金额不确定,不能确认应收账款。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满足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4个认定标准: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法确认相应的收入、成本、毛利。本案例中,2013年12月31日累计确认得收入为10000万元,累计确认已实际成本的8000万元,确认合同毛利2000万元。

本案例收入成本的确认与工程款项的收付是相分离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满足收入成本确认条件的应予确认。

在甲公司工程项目中,不存在按工程进度付款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进度款的结算问题,如果甲公司按照工程进度,人为地确认了应收账款和工程结算,那这个应收款显然不会得到乙公司的承认,在期末询证时显然不会认可,一笔不能得到对方单位认可的应收款,还能在会计报表中披露为应收款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工程结算”科目所核算的内容,与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所订立的具体施工合同中结算付款条件紧密相关,如果合同条款中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那在双方办理进度工程款结算时,可凭相关结算文件及工程发票,确认应收款和工程结算,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按项目进度结算付款,而是以竣工验收后付至工程造价某一比例,审计造价报告出具后付至某一比例,质保期满后付至某一比例,那该应收账款的确认应与这结算付款条款相匹配。在上面甲公司的这个具体案例中,笔者认同主审会计师

的判断。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2006.

第11篇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项目合同中对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这种合同属于一种商务性质的合同,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本文通过对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支付和计量的操作和要求的分析研究,详细讨论了高速公路施工项目计量的概念和在施工过程中的意义、以及公路合同管理当中需要注意的内容。本文结合本人多年的学习经验,对高速公路工程计量和合同管理进行了阐述,旨在为我国的高速公路计量管理水平,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

高速公路;工程计量;合同管理;分析

0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脚步的快速前进,对我国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大,公路事业也在不断的进步,我国的公路建设水平快速提高、建设速度日益加快、规模逐渐扩大,在建设市场中的竞争性也愈发激烈,高速公路的工程已经开始使用投招标制度进行管理。每一个建设公路的施工企业,必须通过不断增强自身市场竞争能力,提升自身建设水平,公平、公正、积极的参与工程投招标活动,将中标的工程按照要求顺利竣工,才能够逐步提升企业势力,取得更好的发展空间。

1 对高速公路工程计量的研究

1.1 高速公路项目计量的范围

因为建设高速公路需要的资金都很庞大,很少有承包商有实力能够一次性的将所有的资金全部垫付,即使有实力也不会这么做,那么就需要发包人按照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合同规定定期进行支付和计算。在我国《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对工程计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工程量是根据高速公路公项目最初设计的预算进行划定的,所以计量的范围就是工程量清单、合同规定、修订内容等费用的支付。

1.2 高速公路工程的主要计量根据

高速公路工程计量主要是根据:高速公路项目量清单、建设工程图纸、签署合同、建筑规范等等相关内容。在这些条款的要求下,才能够更加科学全面的做出计量。

1.3 高速公路工程的计量原则

当高速公路建设不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时候,不可以对其进行计量;依据合同的规定中的单位、内容、范围和方法等等进行计量;依据监理部门要求的计量措施进行计量。

1.4 高速公路工程的计量程序

第一是计量的申请和通知:在高速公路项目计量之前,承包商要向监理部门提交申请,监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或者主动要求承包商进行计量。严格审查资料文件:监理部门要对承包商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如果出现资料不全或者资料不符合规定,要要求承包商重新进行整理,暂停计量工程。

1.5 高速公路工程计量的措施

高速公路工程计量的措施主要是:实地勘测和实地测量。比如说土方工程,大多数都是对挖方的边长和宽度等等方面进行测量和勘察,在清理场地的时候,还需要按照野外实测提供的数据,依据有关规定完成计算工作。对于工程的钢筋结构物和多数的永久性项目,通常能够依据建设图纸算出工程量。还能够依据工地现场的各种记录完成计算。

2 高速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措施

高速公路工程签署的合同和其他建设施工类合同道理是一样的,都是建立、业务和承包商三种角色的一个纽带,就目前工程施工的情况来看,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投保书和招标文件连个主要部分构成的,在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活动中,双方进行沟通的信函等都属于过程要素。它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保险与保函、仲裁与争端、合同签署人违约、工程转让分包、支付费用、延期工程、补充设计、工程改变等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管理。

2.1 对动员预付款的分析

动员预付款又叫做开工预付款,属于业务在施工前期业务提前付给承包商的贷款,并且这部分贷款没有任何利息。这部分贷款的范围在国际上的规定是工程总款的0至20%,目前我国的一些地区使用的标准是合工程总款的10%。监理部门在确定承包商对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全部完成之后,并为承包商提供银行保函或者履行担保,并向业主签发依据双方合同中规定的支付金额的付款证明。业主需要在收到支付书40天之后进行核批,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预付款的70%的款项,在投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设备进场之后再支付剩余的30%。

2.2 对设备材料预付款的分析

上文提高在施工前期业务需要向承包商提供一部分无息贷款,这些费用主要是用于承包商购买一些施工中需要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收回的具体方式是将每期证书房中的材料预付款总额减去上一期证书当中的材料预付款总额。材料预付款是一项十分复杂繁琐的工作,既要扣回还需要预付,在工程当中有较高频率的出现,所以有很多地方在具体操作中有很多的创新和改进,提高了工作效率。

2.3 对保留金的分析

保留金主要是指业主为了能够使承包商全面的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而对承包商支付款项中的事前扣留,与保证金性质类似,这部分资金在工程完工,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职责之后进行返还。这部分资金的范围一般都在工程总额的5%。所以承包商为了自身资金能够灵活周转都希望工程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竣工,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自己的保证金能够及时返还,如果超出合同的规定时间,那么将影响这一部分资金的运转。

2.4 工程变更费用的分析

事物的发展是运动的,在任何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当中,都可能因素诸多因素出现合同变更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多变的,这些因素大多数都是不可预见的,所以在最终支付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产生影响,对于合同的不同情况下产生的变更,有着具体的支付措施。因为在具体处理变更合同需要支付的费用变更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很容易产生正义,特别是对支付工程款项的金额上,往往都不能够形成双方满意的意见。所以,针对这种情况,FIDIC条款就专门制定了一些配套的措施,当合同双方意见不能够达到统一的时候,可以对不统一的款项可以进行暂停支付,待双方通过各种措施产生一直的时候在进行支付。很多地区对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的变更做出了很严格的审批程序制度,相应的让合同审批的周期得到了延长。

3 结论

高速公路合同的管理工作要坚持科学化的管理方式、系统化的管理理念,充分利用资金、人员、技术等等便利条件,提高高速公路建设计量工作和合同管理的效率,为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圆满完成高速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由淑艳,陈常友.工程计量与合同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09).

第12篇

1.1设计、采购、施工付款方式的变化有利于资金控制付款方式变化得以实现源自建设行业人力资源市场、制造业行业情况以及建材市场的价格影响。1)设计类付款设计合同预付款10%,进度款采用节点付款方式,并预留设计费的30%约束设计院在满足生产线性能前提下优化设计,此款项等转资完成后支付,质保金10%。2)采购类付款(1)设备类关键设备预付款20%、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30%、安装调试运行3个月付20%、设备运行6个月付20%、质保金10%;通用设备无预付款,一般货到付款50%,设备运行6个月付40%,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2)材料类钢材款到发货,通用材料无预付款,一般是货到付款50%。(3)针对不同设备或材料灵活调整付款方式,有利于合理避免采购风险。3)施工类付款(1)施工无预付款,进度款由原来月度报量的70%调整为节点控制付款方式,并根据节点的里程碑程度划定比例,节点付款量以审计确定量的70%为准,剩余款项在审计完成视情分散付款,以此方式吸纳施工组织能力强且有资金实力强的队伍施工;同时施工结束外审不出原则不再支付工程款。(2)前期拆迁改造项目无预付款、无进度款,结算审定后付款至90%,留10%质保金。

1.2施工招标方式及合同价格体系的选用1)施工招标方式为避免项目的三边建设,施工招标采用图纸总价加后增(变更)让利方式,要求子项施工图至少到80%时进行子项招标,且施工前图纸基本到全。此招标方式在项目招标完成项目投资基本确定,利于投资总额的控制,并规范了前期拆迁和大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文本。2)合同价格体系本项目采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定额,计价方式为图纸总价加后增(变更)让利。并以工程子项对应的工程级别取费,一是选用有相应资质的队伍,二是不以中标单位资质高而取费高。同时,探讨了清单价适合于投资少的技改项目和维修项目。3)其他(1)实行审计前置方式,避免或减少节点工程量审核虚高带来损失。(2)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材料供应的有价供料或零售价供料。(3)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材料计划,工程结束材料无剩余对项目组织或专业人员给予奖励。

1.3材料代用、材料余量及材料利旧1)尽量利用项目余料和其他生产线闲置设备。2)以节约工程投资为材料代用的原则,不允许以大代小,可以在质量与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以小代大。3)为保证电气、流体材料无剩余量,原则以施工图报计划,必须以原理图报计划时按60%~70%量提报。

2设计及技术准备

2.1完善设计合同文本,加强设计管理组织编写了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设计招标文件和设计合同文本,非总承包项目子项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在型材项目中公司首次采用设计招标及签订设计技术协议,为设计方案优化、有效控制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提供了可靠依据。

2.2技术准备充分1)在设计招标前与多家设计院进行技术交流,并在交流基础上结合公司情况、市场分析形成具有适宜公司的产品方案和产品大纲,并以此作为设计招标的技术依据。2)加强技术交流与考察管理(1)技术交流设计合同签订后至初步设计审查前集中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交流,交流前将我方资料电子版传至对方并给其留出技术准备时间,交流前组织专业组初定交流主题,且涉及的专业人员参加交流与学习,尽快了解和掌握型材知识,并编写交流纪要,找出各厂家的优劣势,为设备招标储备邀请单位。(2)考察初步设计审查后针对前期技术交流和初步审查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考察,编写考察路线、考察方案,考察后提交考察报告,在考察交流基础上对拟招标邀请单位提出建议。

2.3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前设计院先提供电子版由项目主管单位发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室,设计审查会参加人员有邀请的专家、公司各专业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高工、安环部、生产部、保卫部、房产公司等涉及部门参加,做到各专业得到全面审查,优化设计、提出意见,最终形成会议纪要双方执行。

3招标管理

3.1招标准备项目主管单位确定长线设备、关键设备明细,并在设计计划中列明提前提供此类设备的技术规格书,要求规格书到后3天内向物资采购部门提供拟招标邀请单位联络函告知准备招标商务文件,一周内向物资采购部门转招标技术文件,十天内物资采购部门发出招标文件。

3.2招标文件的编制、修订和定稿责任技术人员编制招标技术附件,并以电子版转所涉及的专业审核后汇总形成最终稿,纸质版经专业组长签字、项目经理批准转物资采购部门执行。

3.3招投标程序化管理1)标书的发出为节省时间招标文件原则上以电子版发出,一是有利于投标文件的编制,二是节省时间。2)招标用资料准备项目主管单位编制一套完整的招标所用资料,保证投标、开标、评标的有序进行,同时对于设备招标及重要的施工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3)评标机构评委由技术评委、商务评委及监督部门组成,技术评委由项目主管单位拟定、商务评委由物资采购部门拟定,法律事务人员有选择地参与采购和施工招标,监督招标过程是否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3.4招标资料管理1)投标文件正本留存归档,其他转专业技术人员、预算科(或物价岗)、生产单位等,保证相关人员日后查找方便,招标会结束资料齐全按归档要求整理招标资料并具备归档条件。2)招标资料由物资采购以部门归档,设计、施工类招标资料由项目主管单位归档。

4设备管理

1)原公司的项目设备采购与管理为同一部门,沟通与联络较方便。公司为加强采购管理,将设备采购与设备实物管理分两个部门管理,项目主管单位编制了设备采购与实物管理为不同部门管理模式下的设备管理办法,加强设备一生管理中前期管理,理顺设备采购与管理为两个部门情况下设备前期管理程序,提高设备管理效率。2)项目主管单位在技术交流或考察的基础上编制拟招标邀请单位并转物资采购部门补充,如有新户引进走推荐程序,谁推荐谁办理新户入信息库手续。3)设备采购资料到后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技术参数量的准确性,一周内编制完采购计划和招标文件技术附件转物资采购部门进行招标,采购计划分设备采购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便于区分设备或材料走向的不同。4)设备技术协议、合同的签订:项目主管单位划分哪类设备需附技术协议并要求对技术协议进行详细科学的技术要约,技术协议由专业组长、项目经理签字后转物资采购部门。5)设备实物管理:设备实物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完成,从设备开箱验收组织与转交、磅单的收集、设备随机资料的归档等环节细化设备实物管理。6)为加强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编制了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并要求在设备采购单中注明按国标、品牌还是技术协议要约技术要求。

5工程考核

5.1内部考核1)对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工作的落实解决要贴近一线、贴近职工、贴近问题,得出的结论才能符合实际,要积极主动,时间观念要强,做一个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有一个好的品德,维护企业利益,加强责任感。2)从技术准备,招标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管理与控制,物资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目标,创新管理,资料归档,项目评价及工程考核等方面规范了项目内部考核标准。3)制定项目内部经济责任制,抛开以往项目责任制的模式,从项目全程管理涉及到的内容细化考核,主要包括:技术准备(方案论证、考察与交流、设计审查、资料互提),招标(招标组织、技术服务类招标、施工招标、采购招标、议标),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合同传递管理、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分类管理、合同考核),施工准备(拆迁与三通一平、施工方案、人员落实、机具进场),工期管理(总体计划管理、月度计划(节点)、分项计划和专项计划控制、节点工期的符合性、计划偏离的调整),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目标、质量标准落实、技术交底、质量追溯、质量异议落实),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方案、安全交底、现场安全、安全事故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材料管理),调试与竣工验收(单机试车、联运试车、竣工验收),投资控制(采购计划管理、项目实施过程控制、投资分析),资料管理(文件管理、过程资料管理、资料归档),工程考核、项目评价等内容。内部考核针对性性强,便于操作。

5.2外部考核以往工程合同考核条款较粗,操作性、针对性不强,对工期、质量、安全约束欠具体。现站在考核角度,规范了对设计、采购、施工的针对性考核,并作为合同专用条款,使其具有法律效力。1)设计考核内容包括设计周期、设计质量、图纸供应、资料互提、设计变更等。2)采购考核包括采购周期、采购质量、供货周期、供货完整性、随机资料等。3)施工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协调、施工周期、节点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系统调试与竣工验收、项目评价、运行评价(含质保期评价)、投资控制、付款控制、资产转移、资料归档、农民工使用与工资纠纷等问题的考核。

6创新管理

6.1创新收入为收入增加来源之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列工程奖,增加收入部分来源于创新奖(含方案优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及工程利旧)。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积极创新,引导管理技术人员开拓思路、方案优化、技术优化,并积极利旧。

6.2创新要求1)自主创新,创新前提是有价值的创新,创新项目立项要准确,理由要充分并经得起推敲。2)创新点是创新项目的核心,无论是管理创新还是技术创新,创新点要起到项目亮点的作用。3)项目创新效益计算要经得起推敲,工程期间的创新大多数为计算一次性投资或效益,但经济技术指标等长期效益要经过系统运行验证,此计算必须实事求是。4)验证条件要明确、唯一并可验证,要求项目中列出验证条件。

7项目评价

项目后评价中消化和吸收各专业、各部门提供的资料,站在全面评价项目建设的基础上避免项目评价的一般性评价及格式,而是总结、归纳各类问题,主要包括:工程概述、组织机构、招标采购、工程设计、施工组织、物资供应、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环消防、工程监理、工程投资、工程审计、技术特点和性能指标、系统问题、工程考核、合同执行评价、施工单位评价、供货单位评价、内部人员评价[3]。在项目中将进一步探求项目评价的模式,一要体现项目实施的纪实性;二要体现项目完工后确实有大量可借鉴的做法;三是体现暴露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工程中未遇到过的特殊问题的处理经验。

8建设项目的基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