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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法律性质 法律关系 合法性分析
2013年农历新年伊始,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即对外称,全国住房公积金入市的相关研究准备工作已经启动,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该言论一出,引起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有赞同也有否定,本文试通过对我国公积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质以及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解读,分析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合法性问题。希望能够对有关方面的决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源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源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当初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是关于制定该条例的立法目的,该条目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1991年,在积极借鉴新加坡等国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正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后,经过持续10年的积极探索,这一制度得到逐步发展和完善(上海房地产年鉴,2001)。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全国城镇“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6年4月12日,上海通过全国第一部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9年3月,国务院在总结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房地产年鉴,2001)。2003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产生原因
一是我国公民住宅的供需矛盾要求政府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以保障公民的住宅权。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进一步放开市场,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开放,原先一切由国家计划调控的计划经济政策变为由市场调控的市场经济政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人口流入城市,城市人口剧增,房屋建设与人口增速不匹配,住房供需矛盾凸显,这些迫使政府进行相关制度改革。
二是在当时环境下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国外成功经验借鉴。在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已有国家通过类似我国公积金制度在保障本国国民住房问题上取得成功,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库制度等。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性质分析
学界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存在着强制储蓄性质论、住房补贴性质论以及社会保障税性质论等观点,每种观点都从各自角度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质:
(一)行政强制性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属于国家强制执行的范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单位依法将受到限期办理、限期缴存、行政处罚或者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惩罚(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只要是条例所规定之范围,职工不能自己选择存或不存,必须依法缴存,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行政强制性。
(二)社会保障性质
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的兴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国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积金条例》中也体现了这一点,按照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职工购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也可以在法定条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取(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
(三)有限的个人所有权性质
《住房公积金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属于缴存人的个人财产,缴存人缴存的金额全部都存入其个人专项账户,应当是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但同时,《住房公积金条例》又规定公积金缴存人要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必须符合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而各省也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体内容(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省的规定比如陕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拥有产权,但这种产权与个人的其他财产有所不同,对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积金具有有限的个人所有权性质。
社会公积金的以上性质决定了政府在对公积金进行管理时既不能相同于税收等国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缴存人自行选择存入银行的储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国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
我国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的合同之债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被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与缴存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关系。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上海房地产年鉴,2001)。一般来讲,住房公积金缴存之后款项按照制度规定应当直接存入到缴存人独立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国家管理,管理中心负有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给职工的义务。虽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性政府行为,但是政府在收缴之后只是将所有的账户统筹代管,账户资金不同于税收等强制性收费。缴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规定条件下提取自己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债法律关系的依据。
(二)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
前文已经指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具有行政强制性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国家强制性规定,作为法定范畴之内的职工和单位必须依法缴纳,若不依法缴纳,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这个角度分析,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又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都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该法律关系中,政府有权利也有权力依法强制性将公积金缴存人的一部分工资纳入到国家统筹管理的范畴内,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也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但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行政法律关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税收、行政征收、罚款等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后几类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对于自己依法实施某种行政行为所获得的金钱具有所有权,也意味着政府可以决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紧密联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还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用在诸如购买国债等低风险的方面(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债法律关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合法性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经前文分析得出,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着合同之债法律关系,这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须征得他方同意,否则即为侵权。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储蓄性质,但因为政府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政府,之于公积金缴存人,之于社会公众就有着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即在社会公众之中建立自己的社会公信力,做公众的坚实依靠;作为政府,就绝对禁止未经公积金缴存人同意的情况下动用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资金(即使在民法上讲货币是种类物,对于种类物只需交付同种类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资此类高风险的活动。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首先必须征得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缴存人合法权益,就是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合法性分析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之内的职工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带有强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强制要求缴纳,在实践中也是直接由单位代扣代缴,在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第十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以及第十条规定)。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设局的隶属机构,或是与地方房改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事实上成了一个地方性的行政机构(张东,2004)。不管是政府还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职责就是负责替缴存人管理账户中的资金,负责账户资金的安全,保证住房公积金用在与保障住房直接紧密相关的方面。将住房公积金不经缴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处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紧密相关切高风险的领域,不符合法律规定。
结论
综上,本文试通过对我国公积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质以及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解读,分析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合法性问题。希望能够对有关方面的决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是房改的产物,必须服务于职工住房消费,促进自住其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上海房地产年鉴,2001)。国外很多具有先进经验的国家都在本国居民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上较为谨慎,如在《德国住房储蓄法》中就严格规定了住房储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原则,规定住房储蓄不得用于风险交易,保证存款的安全,提高了中低收入群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杨银桃,2012)。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应当严格依照制度规定,对公积金进行合法、有效、利民的有效运作。
参考文献:
1.新浪财经.证监会:住房公积金入市研究准备工作已启动.网址链接:http://.cn/stock/y/20130226/202314653550.shtml。
2.上海房地产年鉴,2001
3.李海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与功能定位.改革与战略,2012.10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问题;对策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8年正式设立发展至今,可以说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面成绩还是显著的,至少使我国城镇住房分配制度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起到了引导作用和主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且不顺应时展改革这个制度,可以说已经引起了广大缴存者的非议与不满,长此以往将得不到广大缴存人的认可和支持,难以继续发展。
现在公积金制度面临许多根本性制度性系统性的问题。作为一项全国性的系统住房保障制度,从法律体系、管理模式上、队伍建设上、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上、监督和激励机制、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作为个人的财产的分配问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符合法律和统一的法律层面的保障。目前全国仅仅一项条例,力度明显不够。我个人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和对策:
一、公积金立法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公积金制度的全国性统一法规仅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虽然从机构及其职责、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罚则做出了规定,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很多问题就仅仅是纸上谈兵。例如缴存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求在成立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和缴纳工作。但是实际情况呢,往往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把公积金作为一种福利制度加以执行,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还有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涉及到本身的既锝利益,是不可能执行这项制度。因为对企业来讲,没有法律不构成强制性,违法成本太低,同时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地位尴尬,几乎是无法可依。
因此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系制度以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首先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立法,其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运行模式、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行政法规,再者建立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各项制度,最后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只有自上而下的制度保障建立了,才能做到有法可以,有章可循。
二、具体制度和管理模式不尽合理
1、各个部门对公积金监管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管理模式、机构、人员任命等等系列问题都做了规定,但是仔细研究,能够具体落实的的却少之又少,具体问题均不具备可操作性。例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社会有公信力的人士担任。负责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际工作中这些代表或者人员都身兼数职,同时房委会作为一个临时机构,不可能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工作有较多的了解,实际在每年一次的房委会的具体决策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就可想而之。又例如“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储、财政监督”这个问题,各个机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具体起到什么作用大家心知肚明。房委会决策形同虚设,财政更多的监督了管理经费,银行顺从了中心这个“大客户”。从制度本身而言,愿望是美好的,但是不是很贴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从具体政策的制定、运用、监察都是有管理中心具体运做,既是比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比赛的参与者,更是比赛结果的总结者。这其中的资金运作,住房公积金各项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都没有一个自上而下统一的模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明细、投资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其重大事项的定期披露,没有一个具体的制度规范,难以起到制约作用。权利监督出现真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并非偶然,而是现行制度缺位使然。
因此建立合理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要变“治病”为“防病”,管好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储金。
3、没有一套统一的成熟的硬件配备和管理系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自为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资源的浪费也是惊人的。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都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各地根据情况不同的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使用和维护,并且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发展进一步的研发和投入,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时有发生。
具体到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住房与建设部门应该牵头,仿效银行、保险业的成熟经验,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和需求,开发一套较为合理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统一使用和管理,能够有效的监管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做和流动,这样更有利于管理者、监督者明了的对各项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应该说从制度上、手段上实现全国或全省的远距离监控提供了平台,也加大了政策透明度、资金的安全度,更能促使管理者更加规范的运用资金。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本末倒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的启动器,住房公积金的一切管理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方面。人力、物力、财力、制度必须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增长保驾护航。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增长幅度明显远远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增长幅度。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在大部分地区都徘徊在50-60%。但是很多地方的资金运用率都达到了90%多,有的甚至出现了倒挂。这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思。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除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余下的可以说在公积金缴存方面,意识是比较淡薄的,仅仅从免税上激励,不能带来巨大促进。
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在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下大力气,只有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这个住房公积金的启动器不断强大,才能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又快又好发展。当然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增长一方面依赖于我们做大量的工作,另一方面在制度上,必须把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升到“法”的高度,只有上升到法的高度,要靠“法”不能靠“罚”。因此住房公积金尽快立法就迫在眉睫,立法关系到这项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壮大。有法可以了,管理者执法严了,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给执法者的执法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必将从根本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三、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又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但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对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于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本着谁收益谁付费目前没有疑问,那么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目前争议较大。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有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那么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自然也应归职工个人所有。没有征得所有者的同意而无偿的将本应由职工所有的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把解决住房困难职工的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或者说是政府的职能转嫁给了住房公积金广大缴存职工,于理于法都不合适。
因此我个人建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没有问题,但是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用此资金建设的城市廉租房所有权必须归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二是承租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建设的城市廉租房的受惠人群,确定由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建设城市廉租房应由广大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但是由于各种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廉租房的这部分缴存人来承租。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解决了资金的归属问题,明确资金归广大缴存人,那么建设的保障房也归广大缴存人。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公众长期以来对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责难。对于长期缴纳公积金,但是实际收入水平不高,已经符合申请城市廉租房。目前的城市廉租房明显不能满足申请人的需求。这样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建设廉租房将有力的缓解这个问题。这也是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广大缴存人对给予自己资金支持的弱势群体的一种支援、救助。同时在整个社会范围也同样解决了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压力。
当然住房公积金事业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看到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方面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从上到下、从体制机制上、管理模式上下大功夫,仅在细枝末节上修修补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我个人认为如果能将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力结合,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离职后,原单位会将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就是说你的公积金已经停缴。若您的新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到新单位的账户中。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3、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4、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5、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6、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广州等20多个城市已经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来源:文章屋网 )
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了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住房公积金设立的初衷来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资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通过向个人提供住房贷款,可以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通过住房公积金长期的积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从而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我国住房公积金事业在短短十多年期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相关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
一、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20多年的发展历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多次制定下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条例、规定等,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国务院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性质、缴纳比例、管理机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存贷利率等,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及相关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进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总之,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有了大幅度增长,个人贷款额逐年稳步增加,贷款资产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快速发展。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不健全,决策主体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2)配套法规缺乏,监管理不力,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以来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因相关配套法规的滞后,其执行情况并不很好。(3)目前,全国未收回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仍有数百亿元,这些存在风险隐患的资金,很多是由于决策体制不完善、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造成的,如不及时消除这些风险隐患,不仅会危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基础,甚至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4)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不够,公积金筹集率和贷款发放低的问题同时存在。一方面由于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部分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和匹配应由单位承担的公积金,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加快住房公积金立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在理顺各地资金中心隶属关系的同时,严格按《条例》要求检查、处理违规违纪现象。住房公积金靠发几次文件来强调要专款专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快立法进程,用法律来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任何部门及领导都无权乱动用,必须按规章办事。着手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积金在归集和使用过程中各级部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继续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大众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是政府强制实行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理应有知情权。住房公积金如果管理不善,不仅损害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影响地方财政,造成金融风险。(3)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首先,要加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公积金贷款的好处和优惠政策,要鼓励职工贷款购房,使住房公积金能得到有效运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城镇居民住房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其次,对沉淀在商业银行的住房公积金,注重增值效益的提高,采取购买国债及集中帐户存放等形式,提高保值增值水平。(4)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互、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显着特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条例》,科学、规范管理,一些业务委托相关银行办理,充分利用委托银行的各种资源,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成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进行规范、科学管理。要加强监管,强化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实际权力和责任,管委会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资金流向要经过管委会同意,财务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汇报。同时,如果公积金出现问题,管委会成员要承担连带责任。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全国联网,由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实行动态监管。(5)加强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扩大公积金使用方向,除用于房屋购买、自建和维修外,还应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力度,包括按月按年支取支付房屋租金等。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总价的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要进一步创新、丰富贷款品种,使其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障性金融的作用。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宣传,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加大公积金抵押贷款力度,重点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着重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参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在上海试点建立并全面推行[1],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从建立到逐步成熟,研究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对我国住房制度的完善有极大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现状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职责等内容制定的。本文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内容的角度出发,研究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提取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及管理机制运作等方面的问题。1.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个人和企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方式,但由于职工所在的企业不同,就会导致缴存比例不同。由于我国未设定严格的缴存比例,从而使员工的计缴基数和缴存金额有很大差异。此外,由于企业盈利能力差异以及企业对职工津贴处理方式的不同,使住房公积金工资计缴基数差距较大。2.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度。职工购房时,如果职工想要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会授予,因为他们认为此种做法将会影响其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需求,当其他职工将要提取或贷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于此时公积金金额不足从而无法满足职工要求。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在购房、建房、修房、租房、还房贷、出境定居、丧失劳动能力及离退休等多种情况下均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提取管理制度存在不当之处,这种管理行为加大了职工的贷款成本,在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与其相当时,职工很大可能会选择取银行贷款,从而闲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阻碍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发展。3.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制度。由于各地区住房管理中心发展能力和水平不一致,并且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可能会所不同,所以造成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也不同。一般来看,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其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要比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使用效率要高。此外,一二线城市的公积金资金周转率明显要高,甚至出现缴存额小于贷款额的情形,形成了很好的发展态势,而相对落后的地区则出现了资金闲置局面。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运作。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1)受制于目前公积金管理水平的影响,其管理运作效率明显不高。一方面,由于相关管理人员的缺乏系统专业性培训。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的繁琐性使贷款时间较长,从而降低了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心,所以有部分职工在购置房屋时选择去银行贷款。此外,还有一些地区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对业务要求过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金的融通。(2)由住房公积金本身的业务性质决定,住房公积金的缴还时间周期长,其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较大,因而资金风险本来就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涉及范围较广,而且我国相关管理人员经验欠缺,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创新建议
1.进一步完善住房管理制度体系。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力度,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出台限制不同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文件,结合各地区的发展状况给出相对适合的缴存比例,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应明确企业员工公积金的计缴基数。此外,将现有的管理条例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有效保证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土地供应。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使该制度更好的用之于民,服务于民,让更多的企业职工受益,带动低收入家庭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2.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大监督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只有各部门按照职责办事,才能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相结合,从而有效保证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的效果。3.拓宽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广度。住房公积金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各地区管理中心应根据地区发展状况,在总的管理条例范围下,实行具有区域特色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区分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地区间住房公积金的相互融合。比如在经济发达地区会出现缴不供贷状况,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出现缴存额剩余,两个地区可以联合从而互相满足,从而加大了资金的流通范围,增强了资金的变现范围。4.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主要体现在对贷款风险的把控。住房公积金发展周期长,在其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受制于国家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就是借款人的信用。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是其发展的必要环节,也是未来发展中必须重视的地方。风险防范的主要对象就是借款人,应严格审查借款的信用,对其实行三方位的审查,即贷前审查、贷中跟踪和贷后监督,并应针对不同的群体提前建立风险应急机制,利用大数据优势建立科学的贷款风险评估方法。
作者:王润峰 单位: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佟哲.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对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示[J].现代营销旬刊,2014(8):95.
[2]张全超.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J].江苏商论,2009(8):72.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是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强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总体较好,但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监管相对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未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不符,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壮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保障机制;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招揽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㈠依法行政。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
㈡积极稳妥。从促进企业发展出发,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全面推行。
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权益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
㈠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补贴部分可计入企业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起步阶段最低可执行12%(单位、个人各6%),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全额工资的月平均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条例》及省、市政策规定条件,已建制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购房贷款。
㈤对处于生产经营起步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及骨干职工群体范围内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后逐步扩大。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增值收益
一、引言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率先于1991年在上海试运行,取得了较好效果。鉴于住房公积金具有潜在的筹集资金能力,北京、天津、辽宁等地相继推行了这一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正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2002年3月24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十一处修改或增加,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新阶段。
从我国运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制度的建立加快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进程,提高了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改善了城镇职工的住房水平,推进了我国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缺陷,制度亟待完善。
二、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弊端
1.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保障范围有限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构成的一部分,起到了保障居民公平住房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归集规模有待进一步扩大。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年末,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覆盖率为69.25%。①可见,很多职工并未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从调研情况看,县域地区这一现象普遍,而这部分人群大都是急需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阶层,是住房公积金实现扶贫、保障功能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
2.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不完善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模式。但实际运行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管委会主任大都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其决策作用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因自身管理机构不健全,很难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全面的监管。而法律对从银行专户存储的规定不详尽,银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仅履行中介和服务职能,并没有通过专户实现强化资金管理职能。财政部门因分管任务繁多、缺乏相应专业人才无法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监管。
3.住房公积金使用不规范、利用率低
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许多地方出现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72.81%②,表明住房公积金除用于职工提取、贷款和购买国债外,还有大量闲置,这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首先,通过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使职工了解到享受住房公积金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企业有义务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次,对未给职工缴纳、少缴纳或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惩治。最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制定政策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
2.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透明度
建立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从多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约束。各地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办事流程等配套制度,作到权责分明,并在中心设立稽核部门,实现内部监督。开通住房公积金网站,及时公布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最新动态,设置网上办公窗口方便市民办理业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基本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尤其是对其增值收益的使用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以个人贷款为主,购买少量国债为辅,资金使用效率偏低,产生增值收益较少。应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保证公积金保值增值,具体建议如下:
(1)增加购买国债基金比例。国债以国家信誉为担保,风险较小,收益稳定。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余额为393.1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2116.24亿元)的比例为3.24%,而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③,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进一步加大购买国债的金额。
(2)在时机成熟时,将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投放到债券市场,用于购买风险较低的债券,比如开放式基金、股指期货等,进行多元化投资组合,获得增值收益。
(3)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产生的增值收益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等建设。另外,根据当前我国住房供给模式,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限制。
四、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仍存在弊端,本文在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给出了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对策,以便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运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
注释:
①②③《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参考文献:
[1]林憧,刘宗新等.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深层思考[J].财经界,2010,(09).
[2]徐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市场,2011,(31).
申请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装修首先要由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结婚证(没有可不带)、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凭证(公积金存折)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可能需要办理公证或者抵押等手续,银行会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进行放贷,申请者记得每个月按时还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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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策略;探析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01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在住房公积金所有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开展的前提,是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源头。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内容。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基础。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存在的问题
1.单位开户数呈下降趋势。在住房公积金刚实行时,大部分单位都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而如今,新单位开户较少。
2.部分单位缴纳不及时。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的住房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而有些单位只重视单位经济效益,而不重视职工的个人切身利益,造成经济效益连年上升,住房公积金缴纳却原地踏步,甚至常年欠缴。
3.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高低不一。全额财政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缴交比例比较高,大部分企业单位缴交比例较低,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只是达到最低缴交比例。
4.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不及时。在企业公积金缴交中,有些单位对新增加的职工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或是滞后缴纳,严重影响了职工的自身权益。
5.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不够。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直接关系个人的自身利益,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于自身人员及经费紧张原因,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不够深入,致使某些单位和职工不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甚至连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途都不明白,造成职工个人不能及时维护个人自身权益。
6.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合户业务申请不及时。有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才发现自己好几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是调动单位、个人没有及时申请转移合户造成的。直接影响其不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存在的问题所带来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规模增速减慢,单位欠缴,缓交或不交,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规模,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取都受到限制。全国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如:欠缴6个月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支取;缴交比例、缴交额及余额较低的,贷款不能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等。在如今房价高企的年代,公积金月缴交额较低,也影响到贷款申请的金额。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不够,直接影响个人缴交的积极性及使用的有效性。
三、多管齐下,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1.深入解读国家的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国家的经济政策指导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深刻领会经济政策的精神内容实质,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向。其中对产业政策的掌握,使我们明白哪些行业是国家政策扶持的,哪些行业是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景气度高的,行业中的企业未来的发展环境肯定优越,经济效益高也是大概率事情。比如新时期国家加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海洋装备,环保产业等。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者,应该逐步提高这些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增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规模。
2.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广泛宣传。通过本地电台、电视台、报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网站深入宣传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特别是和群众息息相关的一些直接政策,如为什么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资料、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哪些手续,让群众都了解住房公积金,都来关注住房公积金。群众了解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当企业不给缴纳或缴纳不及时,自身的维权意识会大大提高。同时,企业的领导者,通过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也会逐步提高认识。比如企业原来10%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认为缴纳就可以了,通过政策的学习,指导,明白公积金余额多可以贷款的金额也多,其积极性也大大提高。
3.建立分类、动态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对单位按照是否欠缴分门别类地进行管理。对欠交的单位再按照欠缴月份进行分类,如欠缴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以上等进行管理。欠缴月份短的经过简单催缴会很快缴纳,欠缴时间长的单位,其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要受到限制,要深入单位进行催缴并晓之以理,让他们知道欠缴的不良影响。每月都实时进行管控,达到让欠缴发生在萌芽状态就予以解除。
4.纪检、监察、物价、法制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视台等部门联合进行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检查可以一年1至2次,检查的对象是长期欠缴的或经多次催建而没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单位。通过深入到这些单位进行实地督察,使单位负责人提高了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的认识,促使这些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尽快走向正轨。
5.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单位范围,壮大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中可以看出,哪些单位可以建立住房公积金都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中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类中有很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进行研究,出台一些既能减少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又能支持这类单位正常缴交的政策。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上安全性,全国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私营性质的企业签订缴交协议,一旦停交,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立刻收回贷款。
6.适时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缴交基数。只要知晓单位工资上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业务的有关人员要及时和单位负责缴纳的人员进行电话沟通,促使他们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及时变更缴纳。,
7.及时处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库业务。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后要及时予以处理,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最大程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稳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温政办[***]167号)文件等规定以及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现就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各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1、行政单位:是指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应发工资数减去煤气误餐补贴、电话补贴和目标考核奖后的余额,即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方岗位补贴及工作人员补贴,保留津补贴、地区补助、物价补贴、考勤考绩奖,省定及以上的特岗津贴的合计数。
2、事业单位:是指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应发工资数减去煤气误餐补贴后的余额,即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方岗位补贴及工作人员补贴、保留津补贴、地区补助、物价补贴、考勤考绩奖、省定及以上的特岗津贴的合计数。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月缴存基数根据2007年12月份工资册中按以上所列的工资合计数计算调整。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除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外,另由单位按月给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12%的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提高后所需的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办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领取《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按要求填好相关内容,再予以上报(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请提供电子表格格式)。纳入乐清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报送表格前必须先由乐清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对月缴存基数进行确认。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原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时,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状态。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由职工所在的单位办理。
如果职工在原账户封存单位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只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送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即可为职工启封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职工在其他单位就业,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从原单位或市管理中心启封的,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处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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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利益失衡
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要改变旧体制带来的不公现象。但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在缴存额度上有差距较大的情况。住房公积金建立就是要更好解决和改善职工的住房问题,是一种凭借政府指令建立的强制性储蓄,它排斥了不同储户的收入水平、消费偏好、投资欲望和自主决策,排斥了利率在资金融通中的作用和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免费论文参考网。我国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差距较大,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和贷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存款人可能一直都不会提出贷款申请,这些常常是中低收入家庭,并非福利住房的享有者,是真正需要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用足的人,却往往是社会中的高收入者,甚至有的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是用于投资收益。对这样的失衡现象我们应该分析其成因,采取相应措施。
1.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失衡的原因
1.1管理体制不健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这种决策机制虽然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但不具备承担因决策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的能力。相反,作为决策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享有决策的权利,却要承担决策产生的风险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显然违背了民法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原则,实践中容易导致作为决策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滥用决策权利或虚置决策权利,不能真正发挥预期的决策作用,作为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责任。同时,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性为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运营发生的成本不能在业务支付中体现,却只能从中心的管理费用中支出,造成运营成本不实、管理费用虚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这种缺憾,必然导致住房公积金向纵深方向发展,从而导致利益失衡。
1.2监管不到位
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有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局)等部门参与监督,但这些外部监督大多流于形式。大多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监管的缺失无疑会给个别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谋取私利提供可乘之机。近几年,各地有关住房公积金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违规决策案件屡屡发生,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敲响了警钟。
1.3法制不健全
目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外,主要是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但实践中却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政令不统一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免具有应急性、片面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不同部门或不同时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常常相互矛盾或发生冲突。
2.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失衡采取的措施
2.1加大制度宣传,加强执法力度。
(1)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如:报纸、简报、信息、上门宣传、召开座谈会和专题活动等,真正使这项利民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还应加强服务意识,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宣传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赢得各单位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自觉遵守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2)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要实现人的平等权,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使住房公积金充满活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各级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协调配合并取得他们的支持,积极推进私营企业和改制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免费论文参考网。
(3)建议国家也应加快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把《条例》修改并提升为“住房公积金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归集、管理,形成全社会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努力实践他们的住房保障,让更多的职工纳入到住房公积金体系中来,实现平等享受住房政策的权利只有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的覆盖面,才能保持住房公积金归集人数的正增长,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免费论文参考网。
2.2严格控制缴存额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搞好平衡,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首先富裕与同富裕相协调,对那些还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单位、个人严格按照《条例》,强制执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根据各市规定的工资缴存比例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上线,规范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构成。对效益好的企业规定缴存统一封顶额度,与税务部门联手协作,对多缴部分按照税后利润补税,并交纳利息税,对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一定数额的个人增收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一方面避免应缴税源的流失,另一方面从机制上调整住房公积金不公平的收入分配。
2.3合理控制个人贷款总额、让职工享受优惠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余额配比贷款。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且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70%确定贷款限额,防止少存也能多贷的现象,超贷部分按商业贷款利息计算,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形式,并严格控制个人贷款的次数。采取鼓励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首次使用贷款真正用来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优先使用,对缴交规范的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等措施,建立公平的贷款机制,从制度上克服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缺失公平现象,使住房公积金真正能为“改善人居环境,造福万户千家”服务。
2.4提高资金使用率、促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以提高经济效益,积极稳妥的探索,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使用机制,寻求使其保值增值的途径和方式。一是坚持扩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第一使用投向,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范围,如可扩大至住房装饰、装修,还可全面推行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等贷款品种;二是增加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规模;三是适当扩大购买债券品种范围,如:中国铁路债券、中国石化债券、三峡工程债券等;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情况下,体现在既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率,减少资金沉淀,增强保值增值的能力,使保值增值最大化,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全面发展。
3.结语
总之,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平衡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机制,防范管理风险必须加大宣传、普及相关知识,使公众树立起住房公积金是“公众的钱”的概念,通过各地区、各部门联网,实现职工随时可进行个人账户查询,达到资源共享,同时起到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作用,保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城镇住房制度改革[M].北京:改革出版社, 1994:74.
[2]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