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6 16:03: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分红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乙方(受赠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协议一.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股份: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按每股人民币计算,共计股。
1.2虚拟股:是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它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3分红:是指×××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可分配的利润。
协议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
2.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每股利润;
协议三.分红取得
3.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取得分红的其它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由甲方按每期×分之一的额度支付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继续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甲方所有。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红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再提取。
协议四.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虚拟股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它待遇。
协议五.合同期限:
5.1本合同为年,始,止。
5.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的期限。
协议六.合同终止
6.1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6.2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3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需遵守。
协议七.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协议八.违约
8.1如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第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协议九.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本合同的争议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十.其它规定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双方分红协议书格式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现因发展需要,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原则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经营项目及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零售;计算机软件开发。
第二条 投资方式与流程
原则:产权为公司所有,只对乙方支付工资和年度利润分红。
方式:现金支付。
流程:1.将资金存入公司账户;2.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3.执行协议书。
第三条 合同期限、投资金额、分红比例、权利、义务、投资收益
合同期限为__三__年,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愿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及甲方运营。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愿向乙方按每_____支付本金回报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三年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并且甲方以年度利润百分之_____(_____%)向乙方分红。
第四条 撤资方式
1. 自然撤资
本合同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按月或按年发放
红利和本金利息回报,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2.甲方要求乙方撤资
在合同期内,不足三年,甲方要求乙方撤资,甲方在已经过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按___年___(月)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未过日期),同时甲方应该向乙方赔偿三年本利息回报总额双倍即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甲方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3.乙方要求撤资
在合同期内,不足三年,乙方要求甲方撤资,甲方在已经过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按___年___(月)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未过日期),同时乙方应该向甲方赔偿三年本金回报利息总额双倍即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甲方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4.甲方破产撤资
在任何时候,甲方无法经营或无能力向乙方发放红利、本金利息回报或返还投资本金,甲方宣布破产,乙方有权以占分红比例等比分配甲方财产,乙方全部所得总和不得超过本协议第四条第2小条规定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近及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人代表:
电话:
分红险优势在于长期保障与投资
小王购买的分红保险保单已到期,她来到银行办理了满期金领取手续。对于领到手的满期金和累积红利,是继续买分红保险,还是抄底转投股票或基金,小王有所迷茫。
“如果这5年你把钱放在股市,很可能本钱损失很大;你买了分红险,既有保险保障和保证收益,这5年还将获得红利,这意味着在获得保障的同时还多了一份收益。”理财规划师提醒小王,她目前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上有老、下有小,生活负担重,投资一定要谨慎,应该注意分红保险的长期保障与投资。
像小王这样想借助金融理财获得收益是很多人的愿望。多数投资者总喜欢把分红保险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进行比较,而且单一用“收益率”衡量分红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优劣。业内人士指出,分红保险最基本的属性仍是寿险的保障功能,如人身保障、满期给付等,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对客户来说,一旦签订分红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不管红利分配多少,保险合同所载明的除分红外的其他保险保障和保证收益均不会变动。
此外,与银行理财产品及股票、基金有所不同,分红保险的保证收益将由保险公司兑现,红利分配依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定。多种理财产品并没有可比性,毕竟分红保险的最大优势是其为客户提供人身风险保障。
资料显示,分红保险早在2000年就由中国人寿从国外引进并推向市场,主要满足在保险保障和保证利益基础上客户追求更多收益的需求。自分红保险推出后,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分红保险已成为寿险业务发展的主打产品。以中国人寿为例,截至去年底,分红保险为5128万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累计给付各项死亡和生存保险金2635亿元。
尽管分红险满足了客户的多方面需求,但其收益来源一直不为很多人所熟知。业内人士介绍,分红险多以长期提供保障为主,保险公司对于分红险的资金多选择长期投资。以中国人寿为例,其在投资管理方面就广泛地选择投资品种,一方面通过债券、大额协议存款、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固定收益品种进行投资,创造长期稳定的利息收入,有效平滑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作为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公司也有机会通过投资股票获得收益。
不过,分红险的总投资收益率也会随着资本市场的跌宕起伏而发生变化。但相比资本市场总体水平,分红险的总投资收益率的波动却没有那么大,这与保险公司投资政策规定及资金匹配的长期稳定特性相关。市场对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较为看好,这与投资渠道不断放宽不无关系。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资金渠道加速开放,2006年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放开,2010年非上市股权及其相关金融产品、不动产及其相关金融产品放开,都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分散传统渠道投资风险,匹配长期负债创造了条件。随着近期13项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将陆续推出,未来保险资金将有望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融资融券等业务,这将有助于分红险不断提高收益,让更多客户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并进一步推动分红险市场的快速发展。
投保时需注意的五点
针对近期考虑购买分红险的投保人,保险专家给出如下建议:
一是按需投保。分红险涵盖的范围较广,主要有养老、教育、身故保障等,投保人须根据自身需求来选择相应的产品。分红险产品可以再附加各种健康险、意外险或者定期寿险等产品的搭配,能很好地满足医疗和保障需求。当然还要关注额外保障。有些看似不起眼的小条款,却可为投保者带来许多额外的贴心保障。如福佑双鑫保险保障计划提供“重大疾病保费豁免”,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此后各期保险费。这意味着被保险人一旦丧失工作能力,断绝收入来源,依然可以靠有该条款的分红险,获得一份稳定的现金来源。
二是分红险的首要功能是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不要对投资收益期望过高。很多消费者在投保分红险时都错误地报以比银行存款高得多的预期,往往一听说有很高的回报,就匆匆投保。有的人囫囵吞枣地溜一眼合同条款,有的甚至连看也不看就签上大名,对免责、退保条款一概不知。这显然是不理性的投保行为,更是一种危险的投资行为。
三是以往收益仅做参考。分红险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今年的业绩好并不代表明年也会有同样的收益。由于分红险的收益率并不能提前固定和量化,产品的演示利率仅仅是作为参考,因此投保人需对有意向的保险公司多作了解,包括该公司的运营情况、行业评价、以往分红水平、投资经营风格、人的专业程度、公司服务水平等。
2011年中国宏观经济目标是“保增长、调结构、防通胀”,宏观经济定位是“积极、稳健、审慎、灵活”,通胀预期难以逆转,决策两难导致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增大。在不确定的大趋势下,如何选择合适的理财工具?
保值增值是理财新基调
恒安标准人寿相关负责人认为,家庭理财要奉行“张弛有道,快慢结合”的原则,既要有短期投资获得较高收益的快钱,又要有长期稳定回报实现人生规划的慢钱。在资产配置上可以开设4个账户满足家庭理财需求。
现金账户 平时用的钱,一般为3个月的生活费,如活期存款;
保证收益账户 保证资金安全,收益稳定,如债券、定期存款、分红险等;
杠杆账户 以小博大,解决家庭急用的大额支出,如社保、保障型险种等;
风险账户 风险和投资收益最高的账户,如股票、基金、投连险等。
该负责人称,理财工具的选择,要考虑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而对这3要素而言,2011年可能很多投资工具都会相继出现“难给力”的局面。比如,通胀预期下,消费者百姓可能不再钟爱储蓄;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力度可能导致观望情绪浓厚;股市可能沦为震荡市,散户获利难;基金市场可能也会震荡向上,基民投资需谨慎。
在保值增值成为理财新基调的情况下,需要加大对保证收益账户的配置比例,尤以兼具养老和抗通胀功能的分红险受到更多青睐,或将成为2011年保险市场的主角。
分红险成抗通胀主力
分红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除了定期现金返还外,保险公司每年分红,分红的资金来源于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
分红险的主要投资渠道为国债、企业债、协议存款、基金等。在加息周期中,新发债券和协议存款的利率也会随之上升,从而使分红险的红利随息而动,以帮助投资者规避加息风险。而保监会“保险公司至少应将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分红险客户”的规定,使投保人可以通过分享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来抵抗通胀。尤其目前保险资金大大拓宽了投资渠道,扩大了投资有价证券的范围,允许投资不动产,这无疑增强了未来分红险的收益预期。
保险专家指出,传统型的固定利率保险产品注重于风险保障,如发生疾病或意外身故给予补偿,但无法缓解因物价上涨而带来的通胀压力,而投资型保险则具有应对通胀功能,难怪受到了市场的青睐。
据相关资料显示,分红险是东南亚地区最受客户欢迎的产品之一;在北美地区,80%以上的产品有分红功能;德国,分红保险占该国人寿保险市场85%;在中国香港地区,这一数字更高达90%。截至2010年6月,我国寿险保费收入约5470亿元,同比增长34.74%。其中,分红险同比增长46.43%,达到4288亿元,超过寿险保费收入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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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恒安标准人寿推出一款全新的分红型保险――恒安标准幸福万全年金保险(分红型),稳健的投资风格更适合在通胀预期强烈的经济环境中为消费者所用,满足中高端客户为孩子定向储备教育金、创业金、婚嫁金,为自己优化资产,为父母养老医疗等各种需求。
交费短,受益长,多种组合随心选――不仅交费期间有5年和10年两种方式,而且保险期间还有比交费期间多出10年、15年、20年的多种方式,交费时间短,受益时间长。交费期和保障期可灵活选择,满足中短期、中长期理财不同需求。
先积累,后释放,投资收益优化――在生效后的前5年注重资金积累效用,以使资金获得更好的收益,在合同满5年后将此收益体现在领取的生存保险金里,厚积薄发,兼顾安全性与收益性。
5年后,年年返,一年更比一年多――合同满5年后,被保险人仍生存即可每年获得等值于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6%(选择5年交费)或12%(选择10年交费)的生存保险金,年年享受获益,直至合同期满。其中有效保险金额由于采用保额分红方式而年年递增,所以生存保险金越领越多。
期满时,收益多,所交保费全额返――在合同期满时被保险人不仅可以领到当年的生存保险金,还可以全额领回全部已交保险费,并获得一笔可观的终了红利,轻松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突破12亿票房的《泰囧》一跃成为中国票房最高的华语片,这是注定要载入影视业的史册了。当外界纷纷恭喜徐峥的“票房分红”时,他却表示这部片子只拿固定片酬,因为最初与光线传媒谈的合约也是过了某个票房数字有“奖励”。最为后悔的可能是作为投资人之一的黄渤了,他幽默地说:“《泰囧》是(黄渤)工作室投资的第一个项目,但我没有分到多少钱,所以看着票房一路高涨,我是越来越后悔,越来越肝疼。”
面对12亿票房蛋糕,当初的一纸合约也变得字字如金。身兼投资人与演员身份的黄渤肝疼之余,《泰囧》背后的影视产业规范和片酬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毕竟,迅猛发展的中国的影视产业不能只徘徊在“囧途”,和“越来越肝疼”。
一、演员片酬的三种模式
在以“品牌”营销为王道的电影产业中,明星“大腕儿”的加盟,成为决定票房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高额的明星片酬动辄占据整个影片投资一半甚至更多,着实让不少投资方、导演头疼。毕竟,高额的片酬不断挤压影片制作成本,会导致影片的质量不断下降,进而增加了影片投放市场的风险。
上述困境的弊端在于常规的演员片酬模式——“固定片酬”。对于演员而言,固定片酬可以使其在影片拍摄结束后立刻拿到大部分的片酬,把风险全部转嫁到投资方。固定片酬除了资金压力导致的影片质量隐患,还使得投资方忧虑演员参加后期营销的积极性。
其实不少演员也深知自己的片酬水分太大,所以往往会对自己喜欢的剧本自降身价。由此诞生了“票房分红”与“片酬入股”两种新模式。
票房分红模式以《泰囧》中徐峥的“固定片酬+10%奖励”为代表。此种模式降低了一线演员的固定片酬,而把未来影片的票房收入中的几成与演员分享。这样,票房分红既降低了前期的制作成本,又给予演员一定的积极性。
从演员片酬与票房的关系上看,片酬入股是票房分红的极端表现。基于对影片未来盈利的判断,演员将固定片酬降低至零,从而换取未来票房的更高比例分成。但是,与票房分红模式不同的是,片酬入股中的“入股”改变了演员在影视项目中的法律身份,身兼演员和投资人的双重身份,只不过,演员投入的是自己的劳务。
这种混合身份的片酬入股模式在近几年颇为流行。如黄晓明、范冰冰、章子怡等明星们纷纷独立门户、成立自己的工作室,以工作室的名义进行影视项目投资,身兼老板和演员的双重身份。
二、“片酬入股”模式的法律问题
影视剧进入到产业化,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影片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无疑会烙上市场的印记,片酬也成为明星身价的一种体现。其实,明星价值的体现并不在片酬,而是应该在市场,既然电影走向市场,演员的片酬就要与市场挂钩,而不是拿了天价片酬,却与票房无关,这是一种不健康的市场行为。
(1)“花落谁家”:片酬、分红和入股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上说,演员片酬的性质是“演艺劳务”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但与《劳动法》保障的工资迥异,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票房分红模式下,因固定报酬之外的“分红”而得的利润是劳务报酬还是奖金呢?联合摄制项目中,很少有为一部影视剧单独设立公司的情况,片酬入股中的股份并非《公司法》的规定的“股份”。因此,片酬入股本身是无法获得《公司法》的保护的,因为在《公司法》中,股东是不可以以劳务出资的,无法“股份化”影视项目。而目前又很少有像好莱坞一样在联合摄制项目中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使问题变得异常复杂。
在合同中规定的“片酬”、 “分红”和“入股”会因采取的形式不同收到不同的法律保护,同时也承当不同的义务。如在税务问题上,股权收益、资本收益、劳务报酬、工资与奖金的不同的演员收益定义,就面临不同的税率与征收方式。
(2)“正儿八经的”:片酬与分红的计算方式
在上世纪70年代的好莱坞,参与分红的票房数据是排除了影片的制作成本以及宣传成本之后的数据,因此一些不卖座的电影往往没有票房分给明星。而现在,参与分红的票房可由演员与投资方在合约中详细定义与计算。因而,“分红”的“票房点”的计算方式是否包含税负、院线分账、制作成本、营销成本、甚至交通运输等等成本,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一问题的界定在《泰囧》中最为明显,徐峥合约中定义的“票房”是否扣除影片后期追加的3000万营销费用就真是“正儿八经的”。
(3)“分分钟数百万”:片酬与分红的支付时间
相对于固定报酬,票房分红与片酬入股将风险部分转移到了演员身上。在后者,演员无法在影片制作完成后立刻拿到固定的劳务报酬。而且“分红”的具体数额仍然是一个未知数,“分红”的支付时间也延后至上映结束。由此,这种模式下的演员合约的存续时间跨度很长,且合约中的具体款项不确定,从而合约履行的风险也随之加剧。
(4)“基情不在”:投资人与演员权限的协调
当“片酬入股”应用于多名主演上时,投资人、制作人、演员、演艺经纪公司等多重法律身份重叠在本应分工合作的影视剧项目中,法律环节就更为复杂。在此情形下,感情对于项目的成形起了很大作用,正如管虎所言,“《虎烈拉》之所以成形,乃得益于自己私下和三大影是好朋友。”但是,如果前期未能进行专业有效的合约设计和制度建设,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各方很难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甚至司法之途也耗时耗力,“基情不在”。
三、风险规避:制度设计和合约规范是关键
如何既保持这种行业实践中的智慧,又防范其弊端与风险呢?制度设计与合约规范是关键。
相对于中国明星的“初试牛刀”,好莱坞大腕以片酬入股、票房分红的操作模式已经很成熟。一线演员一般会主动要求以票房分红代替原有的固定片酬。在好莱坞,制片厂在与演员的合同中,一般会提供阶梯分布的分红模式。即行业惯例中所谓的“浮动报酬”(Contingent Compensation)。如果去看好莱坞的演员合约,虽然演员的报酬仍然被归入到劳务报酬的范畴中,但是美国三大演员工会(SAG、Equity、AFTRA)制定的最低工酬标准和工作时间保证了大部分演员的合理利益。同时,行业的“浮动报酬”也吸引了一线演员与投资方达成双赢的合作。如《阿甘正传》中的汤姆·汉克斯就主动降低固定报酬以获取部分“票房分红”。
好莱坞的行业惯例为演员提供了三种“浮动报酬”的计算基数,以准确界定分红与片酬:纯利润(net profits)、调整收入(adjusted gross)以及奖金(bonuses)。每种基数背后都有着长久的行业实践与惯例给予确定的含义,从而保证合约的准确有效。不同基数的选择有赖于演员对于影片前途的判断以及自身在影片中扮演的角色分量的综合考量。
好莱坞的合约中也有诸多精巧制度来保障合约的履行。如联合制作一般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运作,成功防止演员的投资身份与演员身份混淆。而且,以项目为中心的第三方合伙机构的运营也保证了联合摄制合同的履行,真正实现演员“片酬入股”演员以劳务出资的合伙本质。这一点颇为适合中国当下众多明星通过工作室的形式投资的现状。再辅之以支付优先权(first-dollar)制度,演员就能够第一时间拿到票房分红,从而保障其合理的利益。
中国的影视行业标准的形成有赖从业者们富有智慧的创新实践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良性引导。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票房分红与片酬入股的创新模式仍可以配合创新的法律实践以获得扬长避短的功效,避免“钱在囧途”的行业困境。
1, 你好,我是一个刚毕业的表演系的学生,最近签约了一个剧组,但是剧组没有按照合同发酬劳。后来在索要酬劳的过程中,随着剧组的解散,酬劳也没有地方可以要了。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找谁?
回答:初出茅庐的艺员总是会遇到许多的法律陷阱,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剧组拖欠酬劳的具体问题,难点在于法律主体模糊。由于剧组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法人资格,您需要查看原合同除了剧组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签约主体,如制片方、投资方、甚至是导演本人。后者受报酬合同的约束,可以成为法律上的追诉主体。最麻烦的情形在于原合同只有剧组一方。由于承担了影视制作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制片人将是主要的追诉主体。但是由于缺乏明晰的合同文本,专业的律师或演员工会的帮助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你好,我是一个作家,最近有一部小说被改编成了电视剧。像金庸这样的小说家作品也被一年一年的改编成电视剧。我想问,在跟制片方的合作过程中,在不出让版权的情况下,该如何跟制片方约定作品的使用年限?
回答:版权合同涉及到版权的出让方式、版权使用期限,以及版权的使用区域。因而,您在与制片方的版权合同中即可详细约定作品的使用年限。其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您需要积极地向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以明晰版权归属问题;第二,年限的规定涉及版权收入的税务问题,切记与制片方约定。
最近保险营销人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都提到分红险明年要涨价,并以此作为理由,劝说消费者购买。寿险产品真要涨价了?
涨价在即
保险业是从死差、费差和利差三个方面获得收益。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产生“死差益”;实际营业费用低于预算营业费用时产生“费差益”;“利差益”则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高于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产生的利益。
专家指出,保险资金80%的比例投资于国债、大额协议存款、央票等领域,随着银行屡次降息,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空间越发变窄,逐渐失去生存空间。若利率进一步下调,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也会随着降低,当这一收益率低于承诺投保人的平均预定利率时,保险公司将出现亏损,即“利差损”。
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已经逼近万能险2.5%的预定利率,造成万能险结算利率又一次跳水,包括中国人寿在内至少有20家寿险公司将11月份万能险结算利率下调接近4%。
在此之前,由于在2006年、2007年,部分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在大牛市中获得很高利益,同时积累了大量的分红特别储备金和平滑准备金。所以,2008年上半年,很多寿险公司对分红产品宣布了较高的分红水平,万能险也提高了结算利率。但是目前,一些公司分红储备、万能平滑准备金已经基本消耗完,分红险、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已难以维持现在的分红水平和结算利率水平。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为了防范潜在的“利差损”风险,不得不下调万能险结算利率,万能险逐渐被消费者冷落;虽然分红险依然被消费者所接受,但其同样面临“利差损”。
保险专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得不通过提高保费价格来降低分红险产品“利差”带来的影响,即所谓通过提高“保险三差”中的“费差”来平衡“利差”。
也有保险公司表示,回归保险的本源,销售更多费用率高的传统型产品,并且提高承保质量,通过谋求死差益和费差益来增加利润。
受降息影响,分红险提价已经无悬念。同时,分红型的重疾险也会受到降息的影响。但是,一些意外险、健康险、重疾险之类的保险主要和“死差”有关,跟费差和利差关系不大,因此并不会受降息的影响而改变费率,提价可能性非常小。
如果未来还降息,新设计的年金型保险产品也会提高费率,投保人总保费可能会增加数千元。
银保产品格局欲变
降息之后,再加上时近2008年年底,多家保险公司银保渠道的产品销售情况不尽如人意。
在保监会的监管之下,银行利益会在规范中受到损失,尤其是期缴业务的推行,使得银行短期收益有所减少。有消息称,部分省市银行、邮政希望通过联盟将手续费提高到4.5%。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银行保险产品定价预留的费用率只有4%,如果手续费提高到4.5%,将要全面亏损。
同时,记者获悉,多家商业银行正在酝酿取消驻点销售,将保险营销员纳入银行编制。这样的话,银行就是放弃排他合作,而同时和多家保险公司合作。这将导致保险的业绩分化,对于保险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业内人士分析,在这种全新的销售模式下,原先被排他协议拒之门外的保险公司将进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品牌将会成为消费者投保考虑的首要因素,这将使得中小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直接面临被大型保险公司挤占的风险。银保手续费不会降下来。
银保渠道面临变革,是否会引起银保产品的涨价?接受电话采访的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庹国柱教授表示,这些变化还不能说明会直接导致银保产品的涨价,关键是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博弈情况,还有保险公司是否理性。
银保产品变局也是影响保险是否涨价的一个隐忧。
首先,中小保险公司在银保业务规模竞争中不占优势,在利润率最高的直销渠道又缺乏素质高的人,这将进一步拉大它们与大型保险公司之间的业绩差距。
其次,2008年8月以来,保监会开始调控“过热”的银行保险,银保业务降温的同时,保费增长速度开始不断下降。
2008年月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中国平安子公司平安人寿、平安财险、平安健康险及平安养老险的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920.94亿元、245.7亿元、2760万元及10.59亿元。而其前10个月原保险费收入分别为845.2亿元、226.18亿元、2629万元及10.37亿元。
中国人寿1~11月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808亿元,而其11月单月的保费收入为160亿元,同比增长仅为16%,增速已大大低于年初各月。
中国太保的保费降幅更为跌宕。其11月单月寿险保费收入为37亿元,同比负增长32.7%,而此前4个月单月保费同比增速分别为50%、58.3%、20.9%和-6.5%。
如何应对涨价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庹国柱教授表示,保险公司如果在新产品中提高费率,消费者是不易觉察的,因为新产品不像老产品那样,可以和以前交纳的费用进行比较。但是保险公司不能单纯提高价格,而应该将保障内容和服务一起提高,否则将会失去客户群。
因此,建议消费者不必考虑保险涨价与否,而要依据保障内容是否“划算”来作出选择,保障力度大而且全面的产品,怎么也好过价格便宜但没什么保障的产品。
同时建议,老年人不要购买分红险,因为很多分红险都是长期的,这些产品往往都是替代储蓄的,保障功能并不强。在保险投资收益已经降为2%的时候,客户得到的分红很少,所以,要看到用“保费将来要涨”来吸引老年客户现在购买分红险,其实是一种误导行为。即使是年轻人,在购买分红险时,也不要看重分红部分,即便在加息时代,这部分所得收益也不会很高,应该看重保障条款是否适合自己。
对于老年人,能够买的也就只有一些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意外险可以单独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应尽可能地找一些可以单独作为主险的购买。因为,补充医疗保险附加在分红型的主险上,价格会特别昂贵。
已经买了长期寿险的投保人不要轻易退保。长期寿险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退保,退保手续费等于保户所交保险费;第二年度如果退保,保险公司将扣除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80%作为退保手续费;而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到第五个保单年度,手续费比例递减;在第五个保单年度之后,则维持在一个较低的固定水平。
王女士最近投保了一份分红型终身寿险,可供选择的领取红利的方式有四种:现金领取、累计生息、抵缴保费和购买缴清增额保险。到底选哪一种好呢?
现金领取 落袋为安
现金领取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红利领取方式,给人一种“落袋为安”的满足感。
对于很多买了分红险的投保者来说,拿到“真金白银”才踏实,因此大都倾向于采取现金领取这种最直观的红利处理方式。
但分红险投保者需要了解的是,分红险的保单红利是依据保单的现金价值多少来分配,你所缴纳的保费在投保公司整个分红险保费“池子”中占比越高,所作贡献越大。你可以分得的红利自然越多。特别在投保的最初几年,由于保单的现金价值比较少。分红也会比较少。因此如果觉得红利数额较少不想每年领出来,那也可以选择另外几种方式。
累积生息 变相储蓄
累积生息的方式是指将每年分得的现金红利保留在保险公司,进行年复利累积生息,到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连本带利支付给投保人。
这相当于给投保人增加了一份存款,可以让小额的红利积少成多,十年、二十年过去,没准是个“大红包”呢。而且,这期间也无需投保人再与保险公司办理额外手续,省去了不少麻烦事。
不过,这一红利领取方式可能导致投保人无法将红利取出,而只能由受益人在保单终止时直接领取,投保人可要考虑清楚。
抵缴保费 降低压力
期缴保单中,可以选择抵缴保费的红利领取方式,等于直接将红利抵充到期保费。比如王女士买的分红型终身寿险每年需支付3000元保费,而第1年红利有70元,采用抵缴保费的红利领取方式,第2年只需缴纳2930元即可。
抵缴保费的红利领取方式优点在于省去了繁冗的支付、领取现金分红的手续,节约了投保人的时间成本,同时又能给红利―个不错的用途。但同时也有个潜在缺点,因为保险公司往往规定:当红利抵交保费后有余额时,余额不计息,用于继续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费。换言之,如果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红利比应缴的保费多时,余额部分就只能“干放着”,无法进一步使用。因此,对于缴费期很长的投保人来说,这种隐患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大,特别在后期容易产生闲置红利,而对于每期缴费较高、缴费期较短的投保人来说,这一方式还是很值得考虑的。
缴清增额 利益留存
还有一种红利处理方式,就是采用“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的做法,将红利直接转换算为保额。这是指根据被保险人获得红利时的年龄,以当年获得的年度红利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按相同的保险合同条件,相应地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比如,阿新投保某险种一年后,分得红利65元,选择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的方式来处理红利。此时,阿新31岁,他所投保的产品每万元保额趸缴费需要6500元(31周岁男性),那么65元可以购买100元的保额,因此他的保额增加到了10.01万元。两年后,保险公司给付红利有所增多。增加到157元,阿新年龄为32岁,该保险产品每万元保额趸缴费需要6280元(32周岁男性),此时157元可以购买250元保额,因此阿新的保额由此增至10.035万元。依次类推。
投保人在不增加保费支出的前提下,就可以使自己的保险金额逐年增加,因此比较适合想为家人多留一些保障的投保人。
英式方法 保额分红
以上四种保单红利的处理方式,都属于比较常用的“美式分红”,与美式分红不同的是,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采用了英式分红方法,也就是直接的保额分红。
股票分红和基金分红没有必然联系。股票分红,基金可能会分红,也可能不会分红;股票不分红,基金可能会分红,也可能不会分红。只要基金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分红,即使是股票型基金分红,也与股票分红的联系不大。
基金分红规则:
一、基金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为4次,全年分红比例不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进行收益分配。
二、基金的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照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分红。
四、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五、基金分红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六、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只要满足基金分红规则,即可获得基金分红。通俗地讲,在证券市场和投资策略允许的情况下,基金赚钱了,就分红;基金不赚钱,就不分红。
(来源:文章屋网 )
那么,作为一个被保险人,应该享受的知情权包括哪些呢?专业人士指出,投保人应享受的知情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消费者有权了解与保险和索赔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险种说明、投保人须知等资料、合同变更资料。
2、有权查询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原始记录资料;有权了解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保险人实施各种行为依据的法律和法规资料;分红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和万能型保险等险种中有关经营和投资信息资料,如分红型险种涉及的公司经营业绩,投资连结型险种涉及的有关投资工具、投资政策、投资业绩和投资风险的资料。
3、有权对合同条款和保险人提供的信息提出质疑和询问。例如:对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的质疑和询问,对分红型和投资连结型产品专业技术问题的质疑和询问等。
此外,您在行使知情权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合法。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包括个人资料和与个人资料相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但是并不包括与个人资料无关的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被保险人行使知情权一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方式,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第二,及时。尽管有关保险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资料的保管时间,从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但是,被保险人行使知情权最好在诉讼时效内,例如寿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5年,产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第三,行使知情权要注意保留证据。凡向保险人提出的质疑、询问以及保险人的答复和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均可能构成对被保险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加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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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作为受人之托、替人理财的理财专家如今却在分红问题上“耍起了花招”,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在低于面值1元的情况之下仍选择了大比例分红,让众多“套牢一族”的基民们对在超级牛市中基金比大比例分红开始了重新考量与反思。
低于1元也分红
2008年3月25日,华宝多策略增长基金进行了成立以来的第三次分红,每10份分红2.2元,单位净值从0.9019元下降到了0.6819元,华宝多策略增长基金因此成为2001年开放式基金成立以来首只单位净值1元以下分红的基金,也因此成为众矢之的。
在基金业内已见怪不怪的大比例分红为何到了华宝兴业这儿却掀起了轩然大波?原来,开放式基金招募书中都有“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规定,既然分红后的基金都不能低于面值,那么分红前基金单位净值更不可能低于面值,在基金面值等同于1元的认知情况下,当然1元以下基金选择大比例分红自然让人怀疑其用意何在?
华宝兴业基金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在基金拆分过程中,公司就已经注意到拆分后基金分红时,单位净值可能低于1元的问题。因此在公告拆分的同时修改了基金合同,把“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修改为“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这意味着1元只是发售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中对应的面值并不是1元,而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按1:2.2948的比例拆分相当于把面值变成0.436元。此外,该基金在招募书中还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基金净收益的90%。”
从这个意义上,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在单位净值低于1元情况下似乎说得过去。然而,另一个绕不过的严重法律问题是:1月8日,华宝兴业在分拆公告时,竟然把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悄然改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两字之差,却相去甚远。而现有法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持有人重大利益的合同条款,基金管理人不能擅自修改,必须经过持有人大会批准。如此一来,华宝兴业单方面修改基金合同重要条款的行为,是否涉嫌违规呢?
分红不增加收益
从基金的净值来看,国内基金的最高净值也就7元多,这和国外共同基金(和国内的开放式基金相似)净值少几十美元,多则几百美元,高的上千美元相比较,真是小巫见大巫。这其中固然有中国基金发展历史比较短的原因,而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内的基金经常实施大比例分红,而国外的共同基金基本是不分红的(一些另有分红规定的基金除外)。
为什么国外的共同基金少有分红?这与开放式基金的特性相关。因为,基金分红实际并不改变资产的实际价值,并不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收益。基金分红的钱都来自于投资者自己的资产,在通常情况下,分红好比将钱从左口袋掏出来放到了右口袋。所以,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个纯粹的数字游戏。
举例说明。投资者在年初的时候购买A基金10000份,购买时基金净值1元。到年末的时候由于股市表现良好,基金净值升到了1.5元,期间没有进行分红。年末的时候,基金公司决定对该基金进行分红,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3元。分红前投资者资产:10000×1.5×[1-1.5%(基金申购手续费)]=14775元,净收益=基金净值收益=14775-10000=4775元(暂不考虑申购费的影响)。
分红后投资者资产,基金资产=10000 ×[1.5(1-1.5%)-0.3]=11775元,现金红利=0.3×10000=3000元,总资产=基金资产+现金红利=11775+3000=14775元,净收益=基金净值收益+现金红利=11775-10000+3000=4775元。
两者无论总资产还是收益率完全一模一样,不同的是后市走势不同将给投资者带来不同的收益。如果是后市股市上涨,那么拿了分红而未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就会有收益的损失;而如果后市股市是趺的,则会有相反的结果。总之,如果基金是考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应该是选择市场涨幅过高时选择股票套现和分红。
以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来说,其于3月25日进行分红,每份分红0.22元,分红前一日的单位净值为0.8593元,除息后的净值为0.6819元。而3月25日,沪指已从6124点跌至3500、3600点左右,虽然底部仍未探明,但跌幅如此大之后,投资者该留下观望还是该坚决离场,恐怕是不言而喻的。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曾经于1月8日实施过一次拆分,通过拆分把净值降为1元,借此进行促销,想把基金资产规模从此前的约30亿元催肥至100亿元。也就是说,如果营销成功,那将是七成的基金持有人当时是以1元的价格买入,再加1.5%的申购费,仅2个多月后,在这些投资者亏损14.07%的情况下,该基金竟通过分红的方式把22%的本金又还给了投资者,使投资者的亏损由账面亏损转为事实亏损。
大比例分红与拆分为营销策略
基金分红并不影响投资者的资产价值和收益情况,从这个层面上分析,基金分红确实是一个数字游戏。如果投资者需要现金的话,完全可以不依靠基金分红的方式来实施,而是直接赎回一部分基金份额就可以做到。事实上,追根究底,开放式基金的大比例分红与拆分,让单位净值归一或更低,实为一种“障眼法”,是一种营销策略,目的只有一个,让基金的份额急剧膨胀,或者是为了新基金发行顺利进行。
有报道称,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基金低于1元仍进行大比例分红就是为了给其同门兄弟――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基金(QDII)的发行造势。
投资者也许记忆犹新,在2006年、2007年的超级大牛市中,开放式基金竞赛般进行了大比例分红,华安宝利配置在2006年12月居然实施了每10份基金分红10元,之后的2007年7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再次创下新纪录,每10份分红19.8元。
那么,基金公司为什么会采取大比例分红呢?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迎合国内投资者喜欢净值低(即所谓的便宜基金)的心理,把基金进行大比例分红后,使基金的净值等于或接近于一元。由于证监会对新基金的发行有严格的审批手续,而且对每个基金公司一年内新发基金的数量也有限制,基金大比例分红与拆分一样成为基金扩充规模最好的办法,在2006、2007年的大牛市中,有很多基金就是通过大比例分红或者拆分的方式成功地急剧扩大了管理资产规模。
多次大江上例分红的基金要谨慎对待
基金买卖网基金分析师王晶表示,基金并不是分红次数越多越好,分红只是基金公司的一种营销手段。事实上,不少基金公司采取多次分红的形式,多数是出于增加自身规模或是为新基金发行铺道,当然不排除是在震荡的市场中,让分红可以客观上降低股票仓位,同时保证基金在震荡中表现抗跌一些。
针对不少基民希望“踩点”进入部分分红预期强的基金,有人认为进入的最有利时机是在基金明确分红议案实施日公告推出后到股权登记日当天。不过,王晶表示,其实在分红之前买入也不一定很合算,因为净值里面包含了分红的金额,会多出手续费,而如果大盘继续跌下去,股票仓位低的基金只能抗跌一点,并不一定盈利。因此,她提醒基民,在目前大盘形势不明朗情况下,最明智的选择就是静观其变,不要轻举妄动。
基金动态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基金成立
国内首只主投信用类债券资产的债券基金――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月9日结束募集,并于4月14日正式成立。自3月5日至4月9日,工银信用添利债券基金净认购金额总额为48.28亿元人民币,其中A类22.56亿元,B类25.71亿元。工银瑞信还在S月25日以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认购该基金,占比为0.62%;公司员工共认购105万余份,占比为0.02%。
中信银行全面代销申万巴黎基金
中信银行自4月14日起全面代销申万巴黎基金,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分布在54个城市的487个网点,申购申万巴黎盛利精选、盛利强化配置、新动力基金和新经济等四只基金产品,中信银行同时开通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和基金转换业务。
随着保险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市场垄断地位正在逐步形成,仅依靠保险公司的自觉不能保证投保人的分红权益。因此,要加快信用监管体系的构建,完善有关法律体系,以便实践中一旦出现保险纠纷即有法可依,从法律上强制保险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强制人诚实守信。同时,要继续培养消费者的风险意识,理性投资,谨记高回报伴随的是高风险。明确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法律地位,理清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出现纠纷也能快速有效解决。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出资购买分红保险成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服务外,还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是保险公司确定的比率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从而取得类似于公司股东的地位。依照公司法理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进行生产经营获得利润在缴纳必要的税费之后,剩余部分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一般认为,分取公司利润的权利由股东享有,没有对公司出资的人不享有分红的权利。但是,分红保险的投保人或是保单的持有人比较特殊,其不是保险公司股东,是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产品以客户的身份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的这种分红权和股权中的财产权在内容上相似。但是,股权除财产权外,还有社员权①等其他权利。股东除了享有分红权之外,还享有表决权、选择管理者权等权利,而这些权利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是完全不享有的。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出现时,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可以依据合同,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种权利属于确定的债权,只要条件成熟就必然要发生。但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分取红利是否属于债权,理论上有不同的说法。这种请求分红的权利要根据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好坏来确定,经营得好有盈余可分,才有可能分红,经营得不好则没有盈余没有分红。这种不确定无法归入债权的范围,因为债权自产生之时起,其标的就是确定和必然存在的,不会时有时无。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这种权利既不属于股权,又不属于债权,那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只有把这种权利的性质弄清楚了,在以后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因为分红的问题发生纠纷时,法律才可以很好地解决这种纠纷。如果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认为保险公司符合分红条件应该分红,而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符合分红条件,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要求分红,这时就需要对原告的请求分红权进行性质归类,否则就无法确定诉讼案由。投保人这种权利是依据保险合同发生的,但又不同于合同债权。依据传统民法上的分类方法,无法确定这些权利的性质类别。与投保人分红请求权相类似的还有基金持有人的请求分红权,这两种权利和股东权一样都已突破传统民法理论范畴,无法把这些权利归入民法中所确认权利中的任何一类。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的现代商法对股东权的定义,把这些权利都归为商事权利的一类,作为一种单独的商事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只有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就可依据该种独立的权利请求法律的救助,借助司法的力量制约抗衡强势的保险公司,以此来维护和保障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的合法的财产收益权。
万能保险产品的风险承担
万能保险中投保人面临的风险寿险集保障与投资于一身,更大程度地满足了客户需求,并且与一般的寿险产品相比,它具有保额自主、投资保底、账户透明、提取自由等特点,综合了其他险种的优点。但是,万能寿险属于寿险产品中的高端产品,其内涵和经营操作的复杂程度不为许多客户所了解,甚至人在营销产品时对万能寿险也不了解。万能寿险投保人主要会遇到以下风险。第一,利率风险。万能寿险产品有一个特点:下有保底,上不封顶。正是这个保底,使万能寿险存在潜在的利率风险。目前,我国寿险公司一般的保底收益都在年收益1.75%~2.5%。而实际收益率都大于3%,个别公司甚至可以达到4%。可是,由于万能寿险期限较长,收益率的保底却隐藏着利率上调的风险。若利率上调幅度较大,投保人可能会退保,但实际上退保的成本,特别是投保后前5年的退保成本很高,这个成本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成本,还有保障中断的精神成本。据精算人员测试,以初始费用为7.5%的产品为例,扣除相关费用后,产品的年结算利率至少要达到3.4%,才能得到与5年期定期储蓄同样的回报。而目前公布的收益率也基本在这个水平,③且还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如资本市场风险。事实上,投保人投保万能寿险后,保险公司会立即从中扣去保单管理费、贷款账户管理费、附加险保险费等等,这些费用占前三种保费的比例相对较高,尤其是第一年要占到当年保费的60%~70%。因此,在保单前期用于投资的保费很少,对投保人来说,若前3年退保,会遭受很大的损失。第二,资本市场风险。与其他新型寿险一样,万能寿险的投资依赖于资本市场的运作收益。而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属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的不成熟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资本市场自身就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这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些风险是无法用风险组合规避的。另外,我国金融衍生品相对较少,投资渠道狭窄,也制约了保险投资。尽管万能寿险产品收益上不封顶,但其实这个“顶”已经受到了很大限制。第三,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万能寿险比一般的投连险更复杂,这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更高的要求。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无论是在硬件上还是在软件上,都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足,加上佣金制度的缺陷,在销售产品时存在夸大收益、隐瞒初始费用等。保户所交的保费只会部分计入投资账户,获得保底收益,这些内容没有清楚解释,对现金价值、红利来源以及退保损失等重要问题故意回避,这些都是保户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门槛。另外,保险公司万能寿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过于简单,特别是对客户所关心的投资方式、投资渠道等信息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与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第四,监管不完善带来的风险。新型寿险产品自1999年10月引入我国,至今已有12年多的时间,但监管机构对于这方面的管理还比较滞后。保监会对新型产品的监管还仅限于市场准入上。保监会对新型产品的验收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验收只能保证开办此类险种时符合条件,对于销售经营全过程的风险防范管理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第五,法律风险。在美国,传统寿险产品和新型寿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在法律上的规定是不同的。传统寿险产品资金运用受保险法的监管,而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账户的资金被看作信托类资产,因此,其运用不受保险法而受信托法、证券法的监管。而我国,无论是保险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明确保险投资账户资金的问题。法规的不健全,仍是一个潜在的风险。
投连险产品的风险承担
投连险中投保人面临的风险投连险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风险保费和基本费用之后,全部进入独立账户用于购买投资组合单位。这种运作模式相当于投保人的部分保费被用来投入资本市场投资,投保人也就成为了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投资利益。这种投资利益是合法和正当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投连险投保人的投资利益是指由于投保人投资于资本市场并持有投资组合单位而产生的相关合法权益,包括投保人有知情权,能随时了解到关于投资账户的相关准确信息,有投资收益的分配权和部分参与权,应当被保障所投资的资产安全、不被非法侵害利益等等。这些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带有人身性质的利益。从经济性质上看,这种投资利益是一种风险性权益,可能获益也可能亏损。投连险投保人的投资利益至少包含投资知情权、投资收益权、资产安全利益和必要参与。投连险的风险具有多重性,且在分配上打破了传统寿险风险全部转移给保险人的风险分配机制,实行保险风险与投资账户风险区别对待:对于保险风险,仍全部移转给保险人;而投资账户面临的风险,对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政策风险等客观风险实行“扁担原则”,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共担风险,对投资决策风险、账户风险和人风险等主观风险实行“背篓原则”,由投保人承担。也就是说,在与投保人投资利益相关的投资账户的风险中,投保人既要承担客观风险,又要承担主观风险,这无疑加大了投保人的风险负担。投连险的投保人一般是独立的个人,其风险负担的能力十分有限,更无法与拥有雄厚资本的保险公司的风险负担能力相比较,而投连险恰恰又对在风险负担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施以较重的风险压力,这一方面是由投连险作为金融投资工具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本质性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投连险发展过程中诸多不成熟的因素(如市场环境、人员因素等等)所决定的。尤其是在我国,投连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具有风险大、敏感性强、投机比较活跃等特点,极易失去规则。特别是在我国投连险市场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违反信赖义务、欺诈等严重损害交易安全的行为极易发生。这些都无疑加大了投连险中投保人承担的风险。另外,投保人因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而面临风险。信息不对称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不对称的信息内容本身,二是出现不对称的信息时间。从不对称的信息内容本身看,不对称信息既可能是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也可能是保险公司所具备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及知识。从时间上看,不对称信息可能发生在投保人投保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后。前者称为事前信息不对称,如保险公司的投资机构的组成、投资选股能力等内部情况,投保人并不知道。除此之外,关于投连险本身及其投资、运作的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多由于保险人没有完全如实地履行说明义务或者是在履行说明义务的时候用专业晦涩的术语,使得投保人对其说明无法清楚彻底地了解所造成的。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还包括保险公司拥有很强的投资专业优势,具备专业的投资人才和能力,可以对资本市场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判断,可以洞察到资本市场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对投连险账户发展的走向进行科学的预测等等,而投保人则大多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信息优势,多数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对资本市场和投连险账户进行深入的分析,只是基于对保险公司专业理财的信任和为了满足资本保值、增值的需要而进行投连险的投资,因此,投保人的信息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在投保之后的信息非均衡称为事后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在投保人投资投连险账户之后,对于账户运作的相关情况、保险公司的市场判断、风险控制机制及内部运行的相关信息也处于相对信息弱势状态,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进行必要、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否则,不具备专业投资知识、并且是保险公司外部人的投保人对以上与其投资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信息根本无从知晓。投连险是复合型的金融产品,同时具有保险、信托和证券三种法律属性。投连险的投资账户具有信托属性,是介入了信托关系的投资模式,也就是说,民法的委托理论是投资账户投保人投资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在投连险的运作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投资账户的运行中体现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在委托关系中,由于双方目的不一致性及信息的非对称性,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总是难以实现理性双赢,受托方在非对称的信息环境中总是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因为受托人不是无私的,其有自己的利益追求,而委托人则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资产的增值,两者利益若要趋于一致,就必须对受托人进行激励和监督,使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努力,否则就会引发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是指受托人在从事投连险账户活动中不能恪尽职守、违背诚信诺言,以至于损害投保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投连险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投资工具,受托人是否遵守投连险合同、严格履行受托职责,构成了道德风险的主要内容。在受托人追求其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暴露出道德风险。因此,由于委托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利益的非一致性,而投连险投资账户具备了信托属性,这就决定了处于委托人地位的投保人的投资利益存在受到处于受托人地位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损害的可能性。投连险的投保人多数为独立的个人,承受损害的能力有限,法律救济又存在滞后性,与其事后救济不如事前防范,如果对投保人的投资利益进行全面充分的法律和制度保护,那么就会弥补可能发生风险的制度漏洞,将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减到最低,即使损害发生,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救济方式获得补偿。这样的安排和设计是投连险信托属性所具备的委托法律关系的必然要求和本质需要,唯有如此,才能使投连险投保人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使这一制度的优势能够得以发挥,以繁荣人寿保险市场。
结论
新型寿险产品的法律属性比较复杂,如分红险的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其地位类似于股东而又不是股东,其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这种权利既不属于股权又不属于债权,等等。投保人在新型寿险产品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机制不完善,加上销售人员的浮夸宣传,都可能置投保人于不利的位置,从而容易产生因产品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新型寿险产品的属性没有理清、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保险产品的投保人风险承担远超乎普通人的想象,将影响到这些保险产品的销售,进而有可能影响到保险行业的形象。
作者:蔡华 单位: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1保险税收筹划的定义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把税收筹划定义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者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据此可以认为,保险税收筹划,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产品,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理财活动。
保险市场上关于保险税收筹划功能的宣传,主要集中在保险金免税、保险分红收益免税、通过购买保险可以在“资产传承”过程中免交可能开征的遗产税等方面。不少国家和地区确实有保险金减免征税的规定。但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险并非完美的避税方法,是有前提条件的。
2保险税收筹划的相关法律依据及风险分析
21《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保险赔款免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该条文通常被保险界人士解读为,保险公司支付给客户的保险金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没有对“保险赔款”做进一步的界定。那么,税法上的“赔款”与保险法及保险条款上的“保险金”是不是完全一致呢?在保险理论上,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分为“保险赔偿”与“保险给付”两类,赔偿与给付是有差异的。根据支付保险金目的的差异,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两种。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保险赔偿”是针对补偿性保险合同而言的。补偿性保险合同需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事故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收益。没有收益,自然也就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而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不需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身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而且有些人身保险并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然要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如在生存保险中,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健在,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谈不上造成损失,但保险公司需要向被保险人支付生存保险金。因此税法上的“保险赔款”是指与损失补偿有关的保险金,而与损失补偿无关的保险金则不应属于免税范畴。
22《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红利所得”征税的规定
21世纪初分红保险在我国热销之后,先后有广州、哈尔滨、新疆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的地税部门向当地的保险公司要求代扣代缴分红险保单红利20%的个人所得税,后经中国保监会与国税总局的协调,多数地方为支持人身保险的发展暂时不对保单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近来不少地方税务局开始对保单红利进行征税,如2013年哈尔滨地税局发函明确对寿险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即通俗意义上的“分红”或“保单红利”,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目前税法中未单独明确“保单红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单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投保人)的一种负债,因此,保单红利可以视为是保单持有人因拥有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而获得的分红,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红利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3《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关于人寿保险金免征遗产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版)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此依据,成了保险从业人员说明保险在资产传承过程中免税的强有力证据。但笼统的宣讲人寿保险金能免税是不妥的,存在以下的风险:
其一,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险都免税,仅仅是“人寿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才能免税,财产保险、一般的人身保险是不能免税的。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四种,其中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所以,购买人身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等属人寿保险范畴的,则属于遗产税草案规定的免税范畴,而其他类型的人身保险,如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则不属于遗产税草案规定的免税范畴。
其二,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投资理财功能部分,不属于“保险金”的概念范畴,也就不属于遗产税草案规定的免税范围。《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联结型、万能型等,投资联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部分,以及分红险的红利部分,与保险中真正起到保障功能的资金――“保险金”有着本质区别。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这类既有风险保障又有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混合合同的会计处理做了规范。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进行处理,支付给客户的款项属于“保险金”范畴;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支付给客户的款项不是“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税法草案规定的免税范围。
其三,企图通过购买保险恶意避税行不通。对恶意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避税的行为,税法会根据实质课税原则进行堵漏。例如,为了遏制投保人购买大额保单恶意避税的行为,有的国家规定了免税上限。如日本早期的遗产税制度,规定人寿保险金不是全额免税,而是按每个法定继承人定额确定抵免数额,1988年以前为200万~250万日元,1988年起为500万日元。再如,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12条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项第9款,均规定给付予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险金不计入被保险人遗产总额,但税捐机关仍可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就疑似规避遗产税动机的投保个案进行查核,或进而依实质课税原则核课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