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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

时间:2022-07-05 14:02: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业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业保险

第1篇

(一)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农业各方面(自然、经济和技术优势)的不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日益发展,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半自给经济呈现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的趋势,相应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应有所差别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的需要,所以目前针对性不强、不够灵活,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的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二)金额偏高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

作为盈利机构的保险公司开说,经营的险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才行的。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高于一般险种,农业保险费率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来说通常高于一般财产和人寿保险。但作为参保的大量农民而言,过高的收费标准不仅让他们在经济上无法承受,同时也因保险意识淡薄大大减低了投保的热情。因此,当突发灾害来临时,不足或没有的农业保险补偿不了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自然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三)数量偏少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二、解决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科学发展农村保险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帮助农户和乡镇企业分忧解难“这是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稳步推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步骤地建立各类保险服务机制”形成包括政策保险、社会保险、法定保险、商业性保险以及合作保险在内的广泛意义上的保险融合。

(一)增加新险种

要想让农业保险市的良性发展,就必须让投保户和准保户了解保险基础知识、认识保险的意义所在、购买保险的功能作用、宣传保险的好处意义,农民易于接受的险种开发设计原则上要做到低额保费、最低保障、责任较宽才行。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运作的经济规律,加上政府的支持,针对经济收入的强弱和需求的大小设计农业保险产品。例如地方农业政策保险公司将农业种植养殖业保险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启动于2007年8月的盐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做到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做,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提供各种政策优惠,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1)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才能相对化解保险公司承担的与其他保险相比的较大风险。

2)让利给投保的农户,才能有效提升他们的积极性。

3)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大多处于需求意愿脆弱的潜在状态,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更能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开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保险产品。

4)政府提供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有利于农业保险发展的有利环境。实施健全的政府推动加上共保经营及农民广泛参与的共保经营制度。按照独立建帐、单独核算、盈利同享、风险分担的原则运行的共保体经营农险、涉农险两类范围农业保险。

5)推动农业保险发展,采取科技兴农、减负减税措施,创造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三)农村保险供给主体有效增加

1)国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金融部门代办农业保险,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第2篇

【关键词】西方农业保险模式;风险转移;再保险

一、西方农业保险模式简介

西方农业保险开展的比较早,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个国家:

(一)美国农业保险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

20世纪30年代美国开始试办农业保险,并以农作物保险为主要组成部分,由此习惯上称其农业保险为“农作物保险”。经过近80年若干次的实践探索与创新,美国农作物保险基本实现了由传统农作物保险向现代风险管理制度的历史性演变,其保险密度已高达70%左右。美国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是建立农村经济“安全网”,提高国民整体福利水平。正基于此,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非常大,而且手段也更直接更有效。

(二)日本农业保险模式——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

日本农业生产分布较分散,但它却通过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稳定了农民收入,支持农民的贷款行为,并提高了全国的粮食产量。日本农业保险是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同时建立共济基金作保障。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通过立法给予经济上、政策上的支持;经营的组织形式不是一般的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而是在政府扶持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团体(如保险相互会社与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这种模式的政策性很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人影响较大的农作物以及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并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三)法国农业保险模式——民办公助型模式

法国是一个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是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法国经营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有很多,如通过国家立法保护农业保险、政府为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向农民提供很大比例(50%-80%)的保费补贴、向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等等。然而作者认为最值得中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则是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联办的国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广义农业保险。1986年法国成立了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下设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4个保险公司。该集团是将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由狭义农业保险扩大为广义农业保险并将其作为一个系统统一进行承保经营。经过近20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经营方式不但实现了“以险养险”,而且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极大地促进了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印度农业保险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

印度与中国具有相近的国情,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低、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程度低等,所以印度举办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对中国也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1.财政支持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动力。印度于1961年就开始对其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农业保险试验,但由于政府不提供财政支持试点没取得任何进展。直到1972年政府通过建立全国性保险机构直接组织和经营,并实行保险责任由中央政府与邦政府两级按比例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全由国家负责之后,农业保险才得以迅速发展。

2.推行与国情相适宜的实施方式与承保范围。印度农业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这里所说的有条件的强制保险是指进行生产性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由于开展农业保险市场环境不够成熟和政府的财力有限,印度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只限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和养殖业的主要牲畜如牛、马等。这样既可减少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发生概率又可集中国家财力保证农业稳定发展。

二、吉林省农业保险现状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吉林省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并且引起了社会及广大农民的高度关注。2003年,吉林保监局提出发展"三农"综合保险的设想,从此拉开了吉林省农业保险探索的序幕。2004年,我国首家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安华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的重视和支持下成功创建,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推进。2005年,吉林省出台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安华保险公司在全省11个县开办烟叶种植保险试点,与5个企业、2个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开办了草莓、玉米种植保险,肉食鸡、奶牛、生猪养殖保险试点。2006年,省财政拨出1000万元,支持开办了水稻、玉米、烟叶种植业保险试点,以及生猪、种猪、奶牛、肉食鸡、梅花鹿等养殖业保险试点。

2007年,中央财政启动对部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产品提供保费补贴,在全国六个省区进行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吉林省是试点省之一。目前吉林省已试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基地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的保险;二是通过与农村合作组织协作,对集约化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开展保险;三是在政府的支持下,由政府组织开展大宗粮食作物的统保。

2008年,全省49个县市(区)参加了农业保险,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且适量减轻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筹措压力。同时省级预算安排了保费补贴资金2亿元来落实农业保险补贴资金。2009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省内的农业保险业务已拓展所辖9个地区、41个县(市、区),农业保险产品涵盖10个险种,在农业保险的探索上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为近160多万户农民提供了风险保障。

三、对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启示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

美国、法国、日本、印度农业保险发展迅猛,与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密不可分。印度历届政府都相当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其推出的国家农业保险方案范围覆盖所有农作物。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的《食物、农业和农村基本法》和《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的《农业保险法》都比较完善,印度早在1947年就开始对农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1965年,政府颁布了《农业保险法案》(CropInsuranceBil1),并强制向邦政府推广农业保险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于1970年左右开始正,实施。使得他们能够有效地规范农业保险运作机制,增强保险公司和农民之间的互信,减少道德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保险公司、农民和政府三方共赢。而当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相对落后,《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正式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我国应加快《农业保险法》立法进程,并结合实际不断修改与完善。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由于农业保险的多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非盈利性,决定了它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保险,需要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大力支持。美国、日本、法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体现了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印度相比,中国财政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还很有限,因此现阶段国家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采取商业化运作的同时对农户保险费或保险公司进行补贴。

(三)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

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规避风险,美国、日本、法国都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美国的农作物再保险业务不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经营,而且经批准的30多家私营和联合股份保险、再保险公司也允许经营。日本由区域性农业共济组织经营,政府提供部分经营费用,并由都、道、府、县共济组织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来构筑全国农业保险体系。法国通过官方的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和非官方的国家保险协会进行再保险,分散风险。相比较而言,中国当前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既没有政府的补贴,又不能真正承担较大的农业风险。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研究和实践的步伐,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真正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四)探索适宜农业保险模式

由于美国、日本、法国在农业保险发展背景、具体扶持措施、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和采用的农业保险技术等方面有所差异,形成如前文所述的模式:美国农业保险以政府宏观管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为特征的模式;日本农业保险是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法国农业保险是以政府资助、各级互助保险公司经营为特征的模式。印度是因地制宜,建立网状农业保险体系。虽然美国、日本、法国、印度农业保险采取不同模式,但是他们都是根据本国国情特点长期摸索中逐渐形成的,都取得了卓越的成效。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单一模式不可能解决当前农业保险面临的困难,可以积极探索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采取某种模式,最终将不同模式的保险经营通过国家再保险进行融合,形成适宜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1]龙文军,吴良.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和经验[J].世界农业,20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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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史建民,孟昭智.我国农业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3(9):41-43.

第3篇

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之中。仅据全国植物保护总站1973-1992年统计,全国农作物因病虫害受灾面积平均每年1.7亿公顷以上,损失粮食总产量10%以上。1998年我国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今年淮河水灾,今安徽省颖上县八里河镇直接经济损伤达8654亿元,而这些损失绝大多数将由农户自己承担。面对广大农户一夜之间倾家荡产,20年来建立起来的农村保险补偿制度近乎完全失灵。

二、农业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一)农业保险的定义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分类

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等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美国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改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4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这4大险种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该法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投保率大为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农险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我国对这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每年都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出台农业保险法规,但目前仍未见这一“另行规定”。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农业保险缺乏政府支持。国外农业保险,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的共同融合来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确保农场主、农户的实际利益得到保障。美国通过成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俄罗斯则是国家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既没有拿出资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也没有给予投保农户减税等优惠条件,更没有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些都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吸引力明显不足。

(二)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进一步萎缩

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业保险,之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兵团系统内部的农业保险,到80年代后期,民政部门开办农村救灾保险。其他经营主体也或多或少地做过尝试,但由于经营亏损严重,都相继退出了农业保险领域。目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就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

应该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得较为成功。一则它的政策支持和优惠较好地解决了准备金积累问题;二则该公司实行全兵团统保,既有效防止了逆向选择,又使风险充分分散,使责任准备金能够在各险种之间调剂使用,公司与场、团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也解决了展业和理赔的困难。然而,这种经营机制是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行生产机制为基础的,难以得到推广。

目前,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日益萎缩。199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29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58%;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5.4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的1.41%,比1993年下降2.17个百分点;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5.26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为0.9%,比1997年又下降了0.51个百分点。

(三)农户风险意识淡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得益于市场的长期酝酿。日本从开始建立农业保险到农业保险制度真正建立起来,花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中国的农业保险,恰恰缺少这个“孕育”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下,产生了一种思维定式——“老天爷才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人是违背不得的。

随着农户风险意识的提高,也有不少人投保农业险,但由于农户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道德诚信的意识水平不够高,因此保险公司时常被农户的道德风险所困扰,同时逆向选择问题也令他们头疼。黑龙江省某村庄,只有几个养鸡专业户投保了养殖险,可当出现了鸡瘟时,村民们就把全村的死鸡都放到了投过保的养鸡户那里,去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鸡,保险公司很难辨认哪些是承保过的,哪些没有承保。如果全赔,公司将损失惨重;若拒保,又会被诉至媒体或法院,最终使得保险公司进退两难。

政府、保险公司、农户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是:政府管得少,保险公司不愿管,农户没人管。从政府的角度看,国家财政比较困难,而需要发展的地方很多,暂时拿不出很多资金支持农业保险,同时农业投入大,见效慢,短期内回收投资是不可能的,故政府不愿意把过多的资金用于农业发展。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我国的保险市场长期由国家垄断,保险公司之间缺乏竞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更重要的是,缺乏从整个国家高度考虑农业问题的战略眼光,自然不愿意经营不盈利甚至是负利的农业保险。从农户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农户不相信保险,认为保险是负担,是一项不必要的支出,而另一部分投了保的人,心理也是忐忑不安,害怕到时候得不到赔付。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千方百计地从保险公司获得尽可能多的赔付。他们将最容易出险的农作物投保,造成了逆向选择;索赔时,将没有投保的农作物也一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导致了道德风险的产生。

四、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较低的矛盾。

农业生产由于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自然灾害的频繁和范围广泛等特点,使得其风险损失率较高,加之农产的分散,展业不便,成本很高,使得农业保险比起其他财产保险(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价格高得多。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农业保险面对的是收入较低的投保人。特别是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一般来讲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这种特殊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收入较低并不是农业保险参与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费补贴。墨西哥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

(二)农业和农业保险的较低预期收入与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的矛盾。

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区,农户的收入相对较高,但这些地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们曾经在广东地区做过调查,当地的保险公司出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的,积极开发难能为公司赚钱的农业保险险种,地方政府为了振兴当地农业,非常支持农业保险,有的还补贴部分保费。但是由于对于从事大田作物的农产来说,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其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一亩水稻就是产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过几百元。部分农民甚至将农田无偿转让给他人种植。而农业保险的补偿水平一般不会超过当地前几年平均产量的70%,连农作物收成本身都没有兴趣,更不可能有投保农业保险的热情了。

(三)农业保险利益的外在性与保险双方长远利益的矛盾。

理论分析表明,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因为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使其解除后顾之忧,即使在风险较高的地区,农民会因保险而不回避农业风险,从而增加农业产量。日本在战后通过立法(《农业灾害保障法》)强制土地面积超过一定面积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使自然条件较差,农业风险较大的北海道等地区的农民,也种植当时国内极缺的水稻等农作物,加上其他条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时间,就解决了粮食问题。稳定了国内粮食价格。如果用福利经济学进行分析,农产品供给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必然引起价格下跌,使农产品消费者的福利增加,而生产者剩余在一定时期内虽然会因产量的增长而增加,但从长期来看会减少。因此,农民购买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得益。换言之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农产品消费者。这实际上是在商业性农业经营的制度下,农业保险不能成立的经济学原因。(参见《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p97—9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五、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选择

(一)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成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门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农村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它财产保险,其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亏损可以通过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得到弥补。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建立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险保险和(或)多重风险保险。

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各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都必须由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各自业务范围应依法规范。成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是一种政府、整个保险业、单个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农业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对于保险业来说,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尚未开发,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进入农村市场,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或竞争,也可以选择暂时不进入农村市场,等农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垦荒”完毕的一个恰当时机,以较小的成本进入农村市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本身就是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它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第三,根据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保险基金通过多种渠道(政府、消费者、销售者、加工者和生产者)和方式(除收缴保费外,还可征收专项税、费,如广东那样)筹集,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做到“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避免渗漏。

第四,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宜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政府至少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此外,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者都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分担部分保险费。保费补贴和分担可因保险险别、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有所区别。

第五,农业保险的经营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拨付。政府还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征一切税赋的优惠,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六,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外,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如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的险种(如农房、人身意外伤害等)的税赋电可适当减免。使其可用这些险种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

第七,为保证上述各项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先制定和颁布有关法规,因此,《农业保险法》的制定是当务之急。

鉴于各地情况的较大差异,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类似加拿大那样。举办农业保险与否,成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迟早,由省、市、自治区依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成体系,自求财务平衡。在统一的经营体制框架和总的原则下,各公司经营范围、强制和自愿保险的标的、保障水平、补贴水平等允许有差异。在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独立经营的体制下,中央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主要经营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或者就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通过全国再保险公司给予举办农业保险的省、市、自治区一定的资金扶持。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这种灵活的体制,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上海市试验的政府推动、以险养险、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模式,就是我国地方政府办农业保险的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

(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试验经营农业保险已有不短的历史,美国近10年农作物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也表明,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险经营的框架下来经营农业保险也并不是一条无效之途。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经营的总体框架下,由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具体设想是:

第一,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险管理公司”,该公司是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财政部或农业部等)的事业性机构,不直接经营(或少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经费由财政拨款。该公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改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接受和审查有意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每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向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补贴;向各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对经核准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情况施行监督。

第二,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的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或)数额因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有异。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下管理公司)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除补贴外不承担其它责任。

第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基本险种,采用规定的费率规章,也可以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需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审查和批准后,才可以出售。保险展业、核保、理赔均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进行。

第四,这种制度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现货多重风险保险项目,有必要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风险责任保险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项目可以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第五,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还应该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法定保险项目应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自愿保险项目也应该免除大部分税负,以利其健康经营。

第六,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要为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其它国内外商业性保险、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险,再保险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围的法定分保方式。

第七,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同样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协助。在我国如此分散和规模狭小的农户经营的农业制度下,其展业、承保、签单、防灾、查勘、定损和理赔,离开了各级特别是乡镇、村的支持与协助,不仅成本很高,还会因难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而使其归于失败。

第4篇

一、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一)农业、农业风险、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需要财税政策扶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又是农业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而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由于其自身的弱质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面临许多风险即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这就使得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开展显得尤为必要。况且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世界各国都实行财政对农业的保护,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如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风险单位大、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等,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难以满足传统保险理论对风险的要求,更难符合私人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的条件。这决定了农业保险需要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和正外部性的存在及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其进行财税政策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与需求,规避农业风险,保护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轨迹来看,农业保险与国家政策扶持呈高度正相关关系

从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至今近3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状况与财政的扶持程度呈高度的正相关关系。1982至1993年,我国农业保险出现快速发展,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23万元猛增到1993年的8.6亿多元,年均递增127%。究其原因:就是当时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实行兜底的制度,即有政府的支持。而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了全面萎缩,到2004年跌至低谷,保费收入仅为3.96亿元。究其原因:就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农业保险业务全面商业化,失去了政府的支持。2005年随后开始回升,保费收入由7.5亿元,快速上升至2010年的135.68亿元,原因在于国家出台相关财税支持政策,逐步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从我国农业适应WTO需要,决定农业保险需要财税政策扶持

在后WTO时代,传统的农业补贴政策空间和效力逐渐缩小,以农业保险为代表的“绿箱政策”空间和效力与日俱增。这意味着我国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要符合WTO规则许可的“绿箱政策”,而农业保险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和提倡的,因而各国政府将扶持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税支持机制,通过支持农业保险来促进我国农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以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我国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现状及不足

目前我国财政在农业保险发展方面虽然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水平。需进一步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有效引导和扶持。

(一)我国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现状

本世纪以来,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2004年随着国家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以来,财政对农业保险投入的品种、范围不断扩大,为农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及有效化解农业灾害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如下:一是进一步扩大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范围,保费补贴提标扩面基本达到。自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到2010年,农作物播种面积前27位的省份绝大部分得到中央补贴,已基本实现对我国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全面覆盖。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5类增加到14类,基本涵盖了我国主要农畜产品。二是中央财政对区域性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已开始实行。2010年,中央财政增加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已将天然橡胶、青稞、牦牛、藏系羊等区域性特色农业保险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比例为40%,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由地方财政支持的特色农业保险。三是加大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求地方财政提供配套资金,但中西部地区农业大省(市、县)多数财政实力较弱,补贴资金到位难,影响了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因此,2010年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最初的25%提高至东部地区的35%,中西部地区进一步提高至40%。初步统计,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已平均达到80%,高于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保费补贴比例。四是加大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地区。补贴地区:在现有江西、湖南、福建省基础上,增加浙江、辽宁、云南省内有条件、有能力的市、县先行试点。补贴比例:对商品林保险,维持现有保费补贴比例30%不变,对公益林保险,将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50%。五是税收方面。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外,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我国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不足

1、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少。目前各国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主要有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以及其它费用补贴。但从我国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各地区的试点来看。主要有保费补贴,且只对投保户进行保费补贴,并没有对经营农险业务的承保机构进行费用补贴。

2、补贴范围窄,覆盖面不全。虽然在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的粮油棉产区和畜禽主产省,试点险种新增加了育肥猪保险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险种扩大到了9个。但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相对来说范围窄、覆盖面不全。如云南的烤烟、广西的甘蔗等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的特色农业仍未纳入中央财政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

3、县级财力落实中央财政补贴配套资金较为困难,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覆盖程度。2009年,地方财政的补贴比例由25%降至20%,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补贴比例不存在问题,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特别是中西部比较穷的地(市)、县仍然面临着提供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困难的问题,出现了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影响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4、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不够完善农业巨灾风险(洪灾、旱灾、震灾等)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很难独立承担和消化的,也并非单个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力所能及的,因此客观上需要强有力的再保险支持。2004年以来,针对各家农业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在保监会的协调和指导下,中再集团以商业运作模式提供农业再保险。这是我国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体系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迈出的第一步。然而随着财政补贴品种的继续扩大,农业巨灾风险将不断累积。仅依靠中再集团一家所能提供的承保能力,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再保险需求。中再集团总经理刘京生曾讲,没有政策支持和保护,中再集团的商业运作模式很难实现其持续稳定经营。#p#分页标题#e#

三、完善财税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提高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与此相对应,财政却没有给予保险公司任何补贴,这对于面临着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和经营技术上存在困难的保险公司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开展农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如:一是对农业保险机构在投保农业保险时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视情况而定。二是在经营初期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补助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当农业保险费用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中央财政可以取消补贴。另外,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所差别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二)增加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

特色农业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高等特点,对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和保障各地特色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央财政应考虑对地方特色农业提供保费补贴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和农业企业、农户的缴费负担。2010年中央选择了海南的天然橡胶等地区和品种特色农业提供保险保费补贴,但相对于目前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险需求,不论是保费补贴范围还是覆盖面都非常有限。因此,应进一步扩大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险补贴。目前还可选择一些对某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的特色农业,如陕西和山东的苹果、云南的烤烟、广西的甘蔗等进行保费补贴试点,逐步扩大特色农作物保险业务覆盖面,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三)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

农业大县具有较强的保险需求,但同时经济欠发达,财政资金紧张,承担相应的保费补贴存在一定困难,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市县财政不能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有的基层政府为减轻自身财政配套负担,限定农险业务品种和承保面,形成当地农民有愿望、有需求,而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矛盾,影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议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提高基层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

(四)建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增强农险公司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巨灾风险是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巨灾风险的发生往往会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严重冲击农业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危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与稳定。因此,为保障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业务发展,提升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应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建立政府资金支持、保险公司自有储备、社会各界捐助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的巨灾风险基金管理机构。为农业保险提供巨灾保障,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实现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是多渠道的,应主要包括:(1)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充实巨灾风险基金。(2)从农业保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农业保险保费节余滚存中,抽出一部分充实到巨灾风险基金。(3)将农业保险公司税收减免部分,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部分等几个方面的资金整合起来,充实到巨灾风险基金。(4)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一定数量的巨灾风险基金债券,采取融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提高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能力。

(五)充分发挥税收对农业保险的推动作用

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如果要获得一定的收益,那么,政府就应该对农业保险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减轻其经营负担。而目前我国只对种、养两业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没有其他的优惠措施。因此,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自我积累的能力,建议对农业保险进一步加大税收方面的优惠: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扩大免征范围,除了免缴营业税外,还免征或减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以有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农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以此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利润空间,提高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另外,可考虑适当下放有关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减免权限,对农村营业员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2.对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实行先征后返,返还部分用作公司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

第5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政府支持

农业保险是通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农民,以合理计算保费的形式对种植业、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补偿灾害损失的一种有效工具。然而,农业的弱质性使农业保险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即纯商业化运营——靠市场自发调节来维护的农业保险无法达到规模经济效应。本文结合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农业保险的实地调查情况,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以寻求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一、问卷调查情况

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位于安徽省西南部,与湖北省黄梅县及江西省九江市接壤,总人口约1500人,计400余户。全村耕地面积约2000余亩,土地肥沃,属亚热带湿润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250天,每年平均温度16.6℃,适宜农作物生长,盛产棉花、油菜、芝麻、大豆、玉米、花生等多种经济作物。村民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棉花,年人均收入5000元左右,在中部几省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选取该村开展此次农业保险调查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此次调查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发放3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76份。关于农民对保险的了解和购买情况的调查结果如下。

被调查的农民90%知道或听说过保险,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占30%,认为有必要购买保险的占40%,只有15%的农民能看懂保险条款。60%的农户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真正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农户只占20%,加上民政部门购买的养老保险也只有30%,其中为农产品、农具投保的为0%。而在投保的30%人群中,有45%是被迫购买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和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80%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这说明该村村民的保险意识很弱,而且保险负担较重。在问及“您的庄稼或者家禽遭到损害时,你会”的问题时,有80%的人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10%的农民回答“靠国家救济或集体承担”,靠亲朋好友的为10%。

通过这次问卷调查可以发现,该村购买普通商业保险的人很少,购买农业保险的则为0%。这说明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该村村民心中,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非常淡薄。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

1、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谓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由于参加了保险而放松对风险的预防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做了手脚,而保险人却难以了解。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被保险人对于土地的产出能力和风险状况等信息比保险人更了解,因此可以得到低于他们实际风险水平的费率,从而导致保险效率的降低。在具有一般程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标的物中,市场失灵并不必然发生。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其标的具有生命性且标的价值会随着生长期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且农业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期的管理水平等。同时,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农民对于农业风险以及土地特质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要比保险人多。由此而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实际保险损失率过高,在按照损失率确定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当保险费率高到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市场失灵就会发生。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8.46亿元,按9亿农民计算人均不到1元,而养殖业保费赔付率竟达232.2%。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逆向选择的结果相吻合,即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导致农险市场萎缩。2、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导致市场失灵。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则受益的不仅是农民,还包括整个社会;相反,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整个社会。投保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差异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这样全社会就搭了农险投保人的“便车”。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使全社会受益。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但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就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有效供给也不足。供需不足,农业保险市场必然失灵。

3、农业风险区域性强。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而且呈明显的地带性与非地带性地域差异,自北至南依次出现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6个气候带。这决定了农业风险区域性强,表现为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险别、标的种类、风险事故的种类及周期、频率、强度差异,这造成农业保险单位经营区划、费率的厘定与区分复杂,投入资金与技术的成本很高。

三、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须由政府来提供才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既应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又要注重市场的灵活性,并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1、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作为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政府首先要出台《农业保险法》,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责任和利益,避免各级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随意性。其次,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保险机构不同程度的补贴和减免。对技术含量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应为60%~100%,因为这类产业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且大部分是外向型,出口创汇能力强、投入成本高。对传统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为40%~60%,对此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补贴少了农业保险机构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补贴过多则涉及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等问题。房屋、机械及个人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险应发挥“以险养险”的功效,其补贴值为40%以下。此外,应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也可与地方政府共同筹集设立地方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2、实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发挥职能进行调节,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民直接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直接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把农民推向保险公司,将使需求曲线上移;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补贴,使其获得必要利润,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供给曲线下移,供求曲线就会相交。“以险养险”特许农业保险人经营一定范围的农村险,以其赢利弥补农业险的亏损。

3、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面对农业的非系统性风险需要独自承受高额经营成本,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更是回天无力,没有农业再保险的支持难以发展。再保险的形式多样,国家

政策农业保险公司应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而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可以从县、市及区域性的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之间分保。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之一,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失灵恰恰反映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有着很大的潜力,只要政府部门大力扶持和保险公司坚持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就可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

【参考文献】

第6篇

一、重庆市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重庆地区,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重庆市早于2008年就在渝北、合川、黔江、忠县等传统农业县开展了农业保险的试点,截止2013年,全市共有58家县域保险中心支公司、299家支公司、14家营业部、479家营销服务部,占市保险分支机构总数的79%,截至2014年,全市已开办农业保险险种24个,保险保障金额74.3亿元,保费收入5472万元,政府补贴金额4441.45万元。2007—2013年,农业保险累计提供保额726.2亿元,累计赔付资金5.26亿元。生猪、能繁母猪、奶牛、柑橘和森林产业,已呈现规模效应,运作也趋于成熟,农业保险总体简单赔付率达75.62%,农业保险密度4.87元/人,农业保险深度0.00098,参与农业保险试点的公司由最初的人保财险、中华联合2家增加到包括安诚、天安在内的9家,其中人保财险1家公司就建立“三农”营销服务部105个,选聘农村协保员1千多名,初步建立了覆盖区县、镇乡和村组的三级保险服务网络,实现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同步发展。然而,自然灾害频繁使得重庆地区出现了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负担沉重、保险产品种类稀缺、农业保险道德风险严重、农业保险保费高等诸多问题,出现了农业保险“供需双冷”的尴尬局面。为缓解这个矛盾,本文从农户入手,借鉴金融排除的分析框架,深入探究重庆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二、重庆农户农业保险购买行为的调查与分析

笔者就农户的风险情况、农户对农业保险认识和消费情况等层面对重庆市传统农业县进行了抽样调查。

1.农户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风险补偿的途径。农户认为最主要的可保风险不是自然风险,而是疾病医疗,在“自然灾害程度”上,重庆农户面临的主要农业风险依次为暴雨洪涝、地质灾害、干旱和病虫草鼠害,且呈现出普遍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在调查中,59.09%的农民在损失发生后首先选择依靠自己的积累及亲朋好友的接济;而依靠政府救助和集体帮助的分别为20.13%和16.23%;仅有7人选择依靠农业保险补偿损失和恢复生产,占4.55%。可见,农业保险不是农民灾后补损的首要选择方式。

2.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及购买意愿情况。农业风险的“自我交换”性又使风险管理的其他措施与农业保险有一定的替代关系,当农户投保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农户就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动力,甚至致使大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在“是否有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的调查选项中,107人选择“不一定”,占69.48%;41名表示“不买”,占26.62%;表示“一定买”的被调查者最少,仅6名。其中3名被调查者曾经买过农业保险,占1.95%。在“不愿花钱去买农业保险的原因”多选项目调查中,表示“保障程度有限”,“保险合同不易理解”,“保费不合理”成为制约农户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

三、重庆地区发展农业保险的制约因素:金融排除视角的解释

基于金融排除的视角,农业保险排除即指在农业保险市场中,农户缺少分享保险服务的一种状态,从而被排斥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外。根据金融排除框架的地理排除、条件排除、价格排除、市场排除、自我排除等五个维度可以看出,涉农保险机构在经营取向上一定程度排除了农户的金融需求,从而造成了金融资源在农村经济发展配置中的缺失和薄弱。

1.保险机构的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目标冲突,导致地理性排除依然严重。面对农村地区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业特质性成本与风险,以及涉农保险的展业、承保、查勘理赔等方面的难度大决定了该险种的复杂性。从调查来看,重庆有1160个保险分支机构,平均每万农户拥有机构网点数只有0.84个。究其原因,就涉及到对农业保险机构所赋予的双重使命: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目标冲突。政府要求考核农业保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具有扶贫与救济的功能定位,而涉农保险机构为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首先选择能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使得有效激励过弱或激励机制不可控。同时,保险机构借以公益性的名义与政府谈条件,进行政策套利,形成机构之间争利推责的局面,金融服务真空地带较大。

2.农业保险服务的接受性差,产生较强的市场排除和自我排除。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农户由于受教育水平低下、小农意识较强,在风险转移上仍有通过民间的资金安排来抵御风险,出现了农户多层次的保险需求与标准化的金融服务错位的现象,向专业化、商业化规避风险的方式转变的趋势缓慢。加之农户自身对灾害发生心存侥幸,保险意识淡薄,于是,农户被迫又退回到了主要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风险分担途径,主动放弃了购买农业保险。从而,也就主动把自己排除在通过保险公司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

3.农业保险服务繁复的业务流程,产生较强的条件排除。由于农业属典型的弱质产业,抗灾减灾能力弱,而且农村金融信用环境较差,致使监督成本高,面对农业保险,保险机构在经营中为防止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采用专业化、标准化和流水线式的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中实行较为严格的风险管理政策等,这与农业保险的农户低标准准入、小半径服务、短流程业务办理和简明化操作方法的现实金融需求不匹配,双方博弈的结果使一部分有保险需求的农户被排除在农保之外。

4.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尚不健全,保险机构经营成本畸高,导致价格排除。由于重庆地区农业生产规模小且分散,农户对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对农业保险的投入缺乏动力,从而使涉农保险机构展业困难多,业务难成规模,分户办理手续复杂,费用成本高,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可保性差,客观上阻碍了涉农保险机构的经营。再加上受灾情况频繁,致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远高于其他险种,重庆市2009年开始连续三年的简单赔付率分别为95.53%,75.62%,45.86%,虽呈下降趋势,但总体水平依然很高。

四、促进重庆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建立农业保险金融排除的解释框架,有助于从金融服务的经营目标与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与路径、经营环境与法律保障等方面去探究涉农保险机构的经营困境,以期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农村经济的金融功能。循着这个思路,对重庆农业保险的发展和改进提出一些浅见。

1.完善政府引导、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农业保险模式。鉴于农业保险业务交易成本高的特点,重庆应根据市情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模式,采取政策性、商业性经营并重,税收优惠、政策补贴并举,涉及部门协调联动的模式。在经营目标和方式上,我国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将农业保险纳入商业保险的轨道,但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建议根据农业生产的外部性,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按险种区分政策支持力度和效度,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如小麦、水稻、生猪、能繁母猪、奶牛等险种以及当地重点发展的险种,依据“基本保障”原则对保险公司加大补贴力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额承担其经营管理费用,并采取免征营业税、减免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同时加大对农户投保保费的补贴力度;对于有较好经济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蔬菜、烟叶等险种以及农村家财健康险等其他险种,则以保险公司年涉农业务量为基准,按保费收入的20%为限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并免征营业税。

2.建立合理的多层级的风险分散机制。为保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建立健全商业性涉农保险机构经营原保险、政府经营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以及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多层级再保险机制可采取财政出资控股、涉农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形成财政注资、民间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的资本结构,允许涉农保险机构从盈余中在税前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准备金,作为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积累,也可直接入股再保险体系。此外政府应按“保费抽成,集合投资,风险共担”的方式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平抑巨灾发生后的巨额损失,弥补涉农保险公司的亏损,使其实现财务平稳可持续。最后,应积极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可行性,可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主体通过资本市场将传统意义的不可保风险进行转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涉农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

第7篇

险种设置到位。陕西是农业大省,陕北、陕南、关中地理、气候、种植条件差异大,农业保险险种险量设置要从全省政治、经济、地域等角度考量,将险种设置合理。为此,省财政厅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品种及创新开展地方品种,做好中央财政开展的种养两业及森林保险品种试点和地方主要特色经济作物及畜牧业品种试点。查勘理赔到位。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省财政厅指派有关人员迅速到现地查看灾情,督导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做好灾情确定、保险理赔工作,要求当地财政、农林、保险等相关机构,迅速查明灾害实情,查核要到每个受灾农户,每块受灾地,让农业保险的惠民政策稳定民心。2011年陕西省实施政策性核桃保险以来,第一次遇到承保的核桃大面积受灾,多地域查灾,多人口赔付,赔付过程敏感、艰辛、紧迫。省财政厅厅长张社年要求做到最先赔付烈军属和生活特别困难的果农,重点赔付当地有影响的大户,做到不漏一村一户,不留死角盲区,7月底之前把赔付钱款全部打到果农一折通(卡)上。受灾果农获得保险赔付资金1650万元,惠及近百万人口,再次显现了政策性核桃保险呵护民生的巨大社会效能,9月份“回头看”检查时群众都很满意。制度完善到位。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预算、果业保险量分配、试点区域划分、受灾评估、保险理赔、抽查督导等环节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及时在省财政厅网上公开,让省财政系统和相关保险公司及时掌握,及时落实农业保险预算,完成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二是完善理赔标准制度。为使赔付过程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既要严格物化成本标准,又要根据受灾程度不同权希安曹岚2013年4月,陕西省商洛市因严重的强霜冻天气造成正在开花授粉的核桃大面积受损,部分县区损失程度极其严重,核桃树几近绝产。灾害发生后,陕西省财政厅和政策性核桃保险承保公司——人保财险陕西省分公司及相关农林单位,做到组织领导、宣传引导、险种设置、查勘理赔、制度完善“五个到位”,将政策性核桃保险理赔落到实处,为百万受灾果农解除了后顾之忧。组织领导到位。一是建立以省、市、县政府各级分管领导为组长,由金融、农业、财政、保监、气象、农林、保险经办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农业保险领导组织协调机构。二是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地方年度工作考核项目,建立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支持保障制度,促进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三是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由省农业保险工按比例赔付,做到“集中理赔全面、分片理赔到位、单点理赔保底”,赔付结束要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完善意见反馈制度。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的同时,还要兼顾山区农村特点,通过意见箱、问卷调查、暗访调研等方式,畅通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及时答复解决群众各种意见、建议和问题。商洛市此次承保核桃受损总面积42500亩,赔偿金额1650万元。赔付之后,果农真正感受到政策性核桃保险的好处,纷纷打听保险政策,争取2014年多投保。

商洛市也希望扩大核桃保险承保面积。从商洛市政策性核桃保险理赔全过程反思农业保险的设置、理赔、完善等工作,我们认为还有一些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思考一:组织领导模式的差距导致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从其他省市互相交流和调研情况来看,凡是对农业保险工作较为重视的省市,组织领导规模较高,更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任务分配、责任划分和末端落实。陕西省每年由相关单位配合省金融办制定当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但是在实际推行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业保险工作重视程度不一,市、县配套资金落实结果不一,影响了整体农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提升和持续发展。思考二:保费补贴比例的差距导致农业保险覆盖不平衡。陕西省农业保险规定,各个险种农民承担比例从15%-60%不等,财政补贴比例较外省相对较低,农民投保成本较高,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例如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农户自担25%,而山东省农户承担比例为20%,所有政策性农险业务农民自缴部分保费比例不超过10%。陕西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比例偏低主要受制于财政配套资金的不足,尽管较往年有所增长,与全国情况相比补贴数量和补贴力度仍然有很大差距,导致农业保险覆盖不平衡。思考三:争取特殊政策的差距导致农业保险总量和险种设置不平衡。陕西省苹果总产量占我国苹果总产量的1/4,虽然苹果保险保障水平和受惠果农人数不断提高,但从全省整体情况看,苹果保险试点面积仅为全省种植面积的5.3%,远不能满足全省苹果生产的需要。目前该险种仅有省、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补贴共50%,种植户及财政部门的负担都相对较重,筹集补贴资金已成为全面推广苹果保险惠及三秦百姓的最大障碍。从全国其他省市特色农业发展情况看,很多省份通过争取中央政策已将当地特色和支柱农业品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范围,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保费补贴,例如藏区的青稞、牦牛、藏系羊,海南省的天然橡胶等,为这些种植、养殖业品种的生产稳定,灾后及时恢复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应用好中央财政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改变单一险种的投保规模较小,覆盖率较低,险种险量设置不足的现状。思考四:盈亏结果制约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规模不平衡。2011年以前,陕西省农业保险每年试点的只有中央的2个险种和地方的2个险种,省级保费补贴预算资金每年2000万元;自2011年后虽然险种种类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但是单一险种的试点规模都很小,覆盖率较低。由于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较小,亏损严重,愿意参加农业保险工作的公司少,政府话语权较小,所以在承保条件、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设定时往往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

本文作者:权希安曹岚工作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第8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中介;监管力度;人才培养;专业化经营;中介创新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 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 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 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西藏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第9篇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在几十年的进程中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稳定农民收入及减轻农民灾害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总量和规模较小,覆盖面较窄,一直无法满足当前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需要继续加大农业保险的发展力度,使农业保险最大程度地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保驾护航。

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中的作用

我国地域辽阔,地理生态环境多变,有着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生态条件,农业生产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所以大力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有效的转移农民的生产风险,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性,为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当前农业保险险种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给农民带来了切实的保障和实惠。现阶段,部分金融机构也开始在业务中涉足农业保险,并借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农业实现有效对接,为现代农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在当前农业发展过程中,为了促进农业科技化和产业化的发展步伐,需要重视现代科技的引进,但农业科技的开发和应用存在较大的风险,这种情况下,通过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者引入新的技术和新的生产方式,来有效降低农民在农业科技投入上的风险意义重大。一直以来我国农业经济相对滞后,造成农民Y信条件较差,制约了农业金融的发展。通过发展农业保险,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也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通过事前保险保障使农业风险得到了有效转换,降低了政府在灾害救济方面的支出。同时在大力推广农业保险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险体系也会得到不断完善,可以有效增强农民风险保障能力,为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农业保险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策略

加快农业保险的转型升级。在当前农业保险工作中,可以通过构建农业保险+农业信贷的综合运营体系,使金融机构与农业信贷资金管理平台实现有效结合,从而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保障,为现代化农业的实现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同时还要充分依托互联网,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引入互联网理念,将其与农业保险实现有效结合,如为在线农产品提供安全品质保险等,以此来降低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的风险。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运作规范性。针对于当前农业保险严重滞后的问题,政府部门还需充分发挥基层协保员及驻点员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大对农民进行农业保险相关知识和政策的宣传,使农民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同时还要进一步对农业保险运作管理进行规范,在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上加大力度,使广大农民能够积极参保,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

提供特色产品,加大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农业保险如果想在广大农村全面推广和普及,还需进一步开发设计出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产品,从而使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由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各保险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深入了解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开发出适应农民经济能力又具有较好应急功能的保险产品,特别是要针对当前农村规模性养殖户、龙头企业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生产提供特色保险产品,进一步对保险服务领域进行延伸。另外还需进一步简化农业保险条款和手续,使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更加简单和通俗,适应农民需求。要重视低收费、广覆盖的新险种的开发,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及疫病等全部纳入到农业保险责任范围中来,以此来更好的满足广大农民及农村各类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创新农业保险业务和营销方式。农业保险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也要有弹性和灵活性,要根据农村实际和农作物的规律制定险种。要优先推广经济价值高的农作物、大牲畜和已形成规模的农业经营户保险。对于普通农户可以考虑推行强制保险政策,如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一样,收取的资金由相关职能机构统一调拨。要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进行有效结合,更好的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需要。要统一理赔标准,增加理赔的透明度,缩短理赔时间。要重视农业保险人才的培育,鼓励优秀的营销员深入农村基层,与农民沟通交流,建立互相信任的良好关系。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要加强规范,避免承保公司发生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第10篇

1、农业气象灾害保险的概念

农业气象灾害保险,简单来说就是指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以及畜牧业等生产过程中,为其因遭受气象灾害而带来损失所提供的保险。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既可以根据不同的农业种类进行划分,同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来进行界定。除此之外,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按照责任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即综合责任保险、一切险以及基本责任保险等。

2、实行农业气象灾害保险的重要性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很多农民会因为遭受气象灾害而颗粒无收,从而影响到农民当年的经济收入。为了保证农民的稳定收入,国家推出了农业气象灾害保险,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一旦遇到气象灾害,不管受灾程度如何,投保农民都能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与此同时,农业气象灾害保险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尽快恢复生产,让农民不会因遭受气象灾害而影响到下一年的农业生产。由此可见,实行并推广农业气象灾害保险对于我国农业发展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农业气象灾害的类型――以宁夏为例

宁夏位于我国西北内陆,属中温带半干旱气候,这里的地形复杂多样,有山地、平原、高原以及盆地等,也正是由于这里特殊的地理环境以及气候条件,使得宁夏当地农民极其容易受到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威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气象灾害有以下几种:干旱、暴雨洪涝、大风沙尘、冰雹以及雷暴等,这些气象灾害不仅危害大,而且由它导致的洪涝、地质灾害等也时有发生,给当地农民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当地政府以及农业部门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提高宁夏地区的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三、构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的措施

1、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指挥系统

构建一个完善的气象防灾减灾指挥系统,是构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举措。第一,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并坚持政府组织、整体规划、科技支撑以及注重实效的建设理念,从而进一步完善宁夏地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的规范化以及公正化奠定基础;第二,制定完善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建立多途径气象灾害应急处理机制。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宁夏当地经常会遭受的气象灾害,并对应急预案实施动态化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中的内容进行修正以及更新。应急处置机制的建立落实需要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组织力量的通力协作,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协作联动以及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宁夏当地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第三,要借助法律武器来对宁夏当地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雷电灾害防护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进行有效管理,保证防灾减灾过程的规范性以及法制性,从而为之后的农业防灾减灾能力构建提供保障。

2、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

目前,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监测系统、监测站以及天气雷达等技术的运用推广,不仅进一步提升了宁夏当地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水平,同时还实现了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且整个过程的准确性以及分辨率等都获得了较大提高。其中,当地政府可以在偏远山区、沿黄经济带以及气象站点稀少的区域,建设区域气象观测站;与此同时,重要水利工程、工矿区以及大型化工园区等区域也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的建设;另外,根据不同需求以及不同对象,还要加大对旱情监测以及山洪、地质灾害、城市积涝等次生灾害的监测网络建设;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为农业防灾减灾打下基础。

3、建立高分辨数值天气预报系统

建立高分辨数值天气预报系统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宁夏当地的气象灾害预测预警能力。在这一系统中,不仅要实现对城市、农村、水库以及河流等重点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同时还要提高该预警预报的精准度,对现有的农业干旱、霜冻、阴雨天气以及干热风等农业气象灾害指标进行及时更新以及调整,从而提高宁夏当地的气象灾害预测预警能力以及水平。

4、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机制

宁夏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以及隐患排查等工作,对气象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的严重影响有一个准确评估以及掌握,以此来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案,从而为宁夏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建设等方面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还可以通过对气候变化规律的分析研究,来对极端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警,将损失降到最低。

此外,为减少宁夏当地农业的损失,除了要推行农业气象灾害保险之外,当地政府也要加大对农业防灾减灾能力构建的投入力度,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工程、城市防洪防涝工程、人工影响天气工程以及雷电灾害防御工程等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为有效防范气象灾害提供先决条件。

第11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体制改革;政府支持;再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一直处于保险人才奇缺的现状。

4.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成熟。我国以往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农业保险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性之间的矛盾。应及时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2.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这对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加以区别管理,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有重要的意义。

3.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的补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

4.筹资渠道多元化。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等特殊的规定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5.再保险。农作物再保险对进一步分散农作物保险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当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独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

参考文献:

[1]胡炳志刘子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郭晓航:农业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3]我国应尽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保险研究,2002年6月.

第12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财政补贴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表现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渐趋萎缩的尴尬局面。在保费收入方面(表1),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张祖荣,2006)。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二)农业风险损失日益严重,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缓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总人口仍然超过7.5亿,接近总人口数的60%;2004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仍高达15.2%(美国约为2%)。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据国务院新闻办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因此,农业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达8.15亿元,而2004年仅2.87亿元(表1),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1%;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国柱,李军,2005)。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即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虫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可保性差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但由于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农业风险监测。农业风险监测包括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环节。科学监测农业风险不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而且也是其他农业保险技术(如定价、定损、产品开发等技术)有效运用和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农业风险监测技术非常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全程动态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农业风险区划。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风险区划是以农作物历史产量、气候条件、土壤及地形地貌、农作物种类、水利及其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为依据,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区域,目的是保证同一区域内的风险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风险责任保持一致。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风险的区域性差异问题。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经营特有的重要技术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减少逆选择的主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无论是单一风险责任险还是农作物一切险,都划分了严格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科学的费率分区。但是,风险区划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国风险区划技术非常落后,进行风险区划的实用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东德州对农作物单一责任险和陕西泾阳县对棉花一切险进行过风险区划外,其他地区的风险区划几近空白。

3.农业保险定价。首先,保险定价以科学的精算理论为基础。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奇缺,现代精算理论及应用研究十分落后,而农业保险领域的精算技术则更为原始。其次,为使保险价格与其风险水平保持一致,农业保险定价必须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但我国尚未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再次,由于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很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及畜禽的损失数据资料难以搜集,耕地面积资料也很不准确,由此计算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与真实的损失率偏差很大。因此,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应用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农业保险连年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4.防灾减损。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难以接受或无力承担的保险费,并对承保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使保险难以成立(孙祈祥,锁凌燕,2004)。由于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更为重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防灾减损技术的应用。我国农业防灾减损技术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用地管理不科学、防御工程设施落后、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体系不健全、气象卫星等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低。

5.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对于特定风险保险,定损时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扣除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不仅对灾害发生频率及强度的测定、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等很不准确,而且没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庹国柱、李军,2005)。

6.产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或改造老险种,以期达到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它不仅涉及保险、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论,还涉及栽培学、畜牧学、气象学、灾害学等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工程”。我国在农险产品开发方面人才匮乏、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数量少、质量低,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设计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原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的风险保障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单位大、灾害损失关联性强,容易形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与消化。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的依赖更为强烈(张祖荣,2006)。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农业再保险尤为薄弱,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主要采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与经营,忽视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

(二)农业保险经营缺乏政策支持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的开办,不仅对于管理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经济、行政上给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制度,发生农业灾害时由财政拨款救济灾民,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是在开办农业保险前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证明,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的特点,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庹国柱,李车,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需要基层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其次,农村广阔,农户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环节都离小开政府特别是乡镇、村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同时,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损失情况,有利于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再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如,与防灾减损、灾害救济等有关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在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与纠纷,有的地方甚至指责农业保险为“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阻碍农民投保,或者发生灾害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多予赔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

1.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技术,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农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夯实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

2.根据我国气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点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减少逆选择。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4.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5.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积极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尤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以及政府的支持作用,以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与短期性,保证政府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孙秀清,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