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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先进部门申报材料

时间:2022-07-20 01:00: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学校先进部门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学校先进部门申报材料

第1篇

一、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扶持建设50个依托中职学校、整合行业企业资源、服务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的产学研联合体。产学研联合体依托专业建设,以产教研结合为切入点,充分利用学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各自优势,把学校教育与生产、科研实践有机结合,建成当地新型产品研制基地、技术转移和推广中心,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龙头、以研发为支撑、以效益为目标、与现代市场经济相符的技术创新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学校教产结合水平和工艺革新、技术研发能力,鼓励学校教师创新发明,推动职业学校课程改革,不断推进中职教育适应产业和企业的转型升级需求。

二、申报条件

1.高度重视产学研联合工作。成立由校领导、科研院所专家、企业负责人组成的产学研联合体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2.具备良好的产学研联合基础。联合体拥有1个以上特色鲜明、与当地主导产业紧密结合的主体专业或专业集群,该专业须为省级示范专业,并建有省级及以上实训基地;参与联合体的科研院所应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为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良好的研发条件,参与联合体的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能及时有效地将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联合体内部形成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在专业教学、项目研究、产品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联合体有能基本满足产、学、研需要的研发场所、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专项资金。研发场所和生产场地总和不少于2000平方米,设备价值不少于500万元。

3.拥有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产学研团队。产学研团队整合行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力量,聘请社会能工巧匠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从行业企业及科研院所聘请的人员应占产学研团队的30%以上,其中60%以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至少有一名享有专利权或是某一领域的权威专家。

4.有稳健的产学研联合体运行机制。有明确的产学研合作工作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当;有切实可行的产学研联合体章程,有符合相应行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培训方案;已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机制,参与联合体的学校、企业及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技术研发、成品生产、利益分配、风险防范等措施清晰明确。

5.有效开展产学研活动。依托中职学校实训基地组建生产型车间或公司,开展专业教学、产品生产和技术研发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生产性实习,每年能为50名以上的学生提供岗位实践锻炼;开展产品生产或对外服务,其中50%以上的生产或服务有师生参加;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技术研发,积极为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6.有一定的研发成果。至少完成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改进或新技术推广,研发产品或技术革新具有当地先进水平,社会认可度高,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申报程序

申报中等职业教育产学研联合体的中职学校,应对照申报条件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择优推荐,并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在各地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评委会,以“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认公布。

第2篇

长沙市户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第3篇

为树立榜样,鼓励先进,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农委、扶贫办七部门,决定联合表彰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及范围

共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单位40个,先进个人40名。其中,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8个先进单位,3名先进个人;农委系统5个先进单位。

(一)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1、办学有特色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职业院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以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2、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行政部门(含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

(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1、在职业院校的建设、教学、管理、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在职业教育的决策、组织、管理和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者,包括各级党政、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也包括对职业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评选的基本条件

1、职业院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在学校建设、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在国家和省确立的职业教育发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培训机构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为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服务,成效显著,信誉优良。

2、有关单位、部门、社会团体和服务机构等,大力支持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制订政策、统筹规划、联合办学、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及促进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在推行国家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和行业企业办学、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在职教教学科研、先进经验推广以及职业指导与咨询、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和效益。

(二)全省职业教育先进个人评选的基本条件

1、积极投身于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在职业教育的办学、教学、管理、研究等工作中,勤奋工作、刻苦钻研、开拓创新,成绩显著。

2、高度重视、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积极参与职教发展政策的制定和环境的改善,在解决制约职教发展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显著成绩。

三、表彰办法

对评选出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表彰决定,并分别颁发“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全省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的奖牌和证书。同时,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事迹做好宣传,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一),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农委、扶贫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过召开市级职教工作联席会议的方式,根据省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评选条件,组织对属地院校、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和机构进行初评、推荐和上报。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推荐名额和评选条件,组织好省属学校或单位、个人的评选、推荐和报送工作。

(二)评选要求

1、确保评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选、逐级审核、公正推荐方式进行。评选名额不得突破。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推荐、评选比例,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表彰比例不超过表彰总人数的12%,市(厅)级干部不参加表彰。推荐的候选对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部门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求计生、综治部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推荐参评对象进行考察并负责公示情况的检查与上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2、确保评选的代表性。各市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推荐名额、评选程序组织评选,注意发现新的先进典型,以第一线的教职工和学校为主。

3、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重复推荐。

五、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市、有关单位于20*年6月底前报送下列材料:

1、《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申报表》、《全省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申报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申报表中“单位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中,若申报者为县(市、区)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其县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4篇

关键词:高校职称档案,建设,管理

高校职称档案是高校教师、科研人员、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方面的原始记录,能为学校知人和用人提供重要依据,是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日愈频繁的人才流动,更需要各高校大力加强职称档案的建设。

一、高校职称档案的内容与特点

1.1高校职称档案的内容高校职称档案是指学校在各项职称评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历史记录。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1.1各类职称文件:包括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省教育厅及人事厅等部门下发的有关职称管理的文件和各种资格审批通知,高校内部职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如高校内部职称评审管理条例,评审、聘任和考核条例,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获得资格名单和聘任文件,申报晋升职称人员公示、答辩记录,各级评委会会议记录和投票结果,前人对职称工作的认识、建议和经验总结,兄弟院校之间参观、交流的经验材料等。

1.1.2个人申报材料:主要指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和科研业绩。科研业绩包括科研成果、论文、论著,送审代表作评价意见,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数量和到位经费,专利申报,成果推广和所获奖项。教学业绩包括教学科目、教学课时,学校对教师授课的教学评价意见,教学获奖情况。另外还有各种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任书、年度考核表、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证,各类获奖荣誉证书等。

1.1.3各类申报表格: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表、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表、专家对晋升人员代表作的评价意见、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专业技术任职考核表等。

1.2、高校职称档案特点

1.2.1真实性:申请晋升职称人员提供的所有学历、资历、教学、科研等材料需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公示七个工作日,然后由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核实,最后递交给学校各学科专家、各级评委,再一次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审核和评议。如果申报者获得申请资格,高校还必须利用网络或张贴通知公示七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因此,这些原始材料具有真实性。

1.2.2实用性: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是专业人才资源的信息库,具有信息集中、系统、准确、全面的特点,不仅能为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依据,还能为开发人才、培养人才、合理利用人才和本科高校教学水平评估提供重要信息,也是学校年鉴和历史人物传记等历史资料的宝贵材料,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同时也为学校领导全面考察和使用人才提供可靠依据。

1.2.3保密性:职称评审材料大多数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如单位评价意见,专家对申请人代表作的鉴定意见,各学科组、各级评审委员会评价意见及投票结果,评议过程中评委对申请者是否符合晋升条件的综合性和结论性的评价意见都需要严格保密,不宜随意外泄。

1.2.4多样性:高校聚集了各行各业的专家,涉及的职称系列复杂多样,有教师、科研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实验技术员、工程技术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图书专业人员等,由于申请不同系列职称有不同的学历、资历、业绩水平的要求,所以提交的材料也因人而异,复杂多样。

二、高校职称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

2.1相同点:高校职称档案与人事档案都是以个人为立档单位,二者间存在相互联系、交叉和渗透的关系,并有内容上的部分重复和雷同,而且,材料的形成都是以原始、真实、精确和浓缩的方式记载。

2.2不同点:人事档案是记载个人经历、政治历史、工作业务能力、学识及专业特长、职称及职务、政治面貌、奖惩、工资、离休和退休等情况,全面展示和概括个人各阶段、各方面的具体状况。而高校职称档案具有一定局限性,主要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科研情况以及与教学、科研有关的一切业务情况的记载材料,较多材料和内容都来自教学和科研档案,可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的动态、实力和水平。

三、高校职称档案的作用

从微观上讲,高校职称档案主要反映了每个教师的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从宏观上讲,主要反映了学校师资状况、科研能力和办学水平。它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3.1信息源作用。一份高校职称档案是一位教师教学、科研情况的真实写照,而多个或全部教师职称档案,就构成了学校完整的或重要的人才信息库,即可为学校正确评估教师队伍,严格教学管理,寻找办学路子,明确办学方向提供能力和教学水平信息支持。同时,目前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也需要这些档案提供可靠信息。

3.2评价作用。客观、公正的评价每一位教师是学校领导实施科学管理的前提。由于高校职称档案能真实地反映教师业务能力,因此,依据完整的高校职称档案材料就能比较客观、准确地评价出一个教师教学成绩的大小、学识水平的高低、科研能力的强弱。

3.3凭证作用。教师生活和工作都离不开档案,职称材料是教师合理流动的“通行证”和“身份证”。办理工作调动、申请出国、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工资调整、晋升职务、医疗保险、退休等手续时都离不开职称证明。

3.4服务决策作用。高校职称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能为单位选拔人才提供可靠依据。通过调阅教师的职称档案,可以全面了解教师的学习、工作情况,进而为领导决策服务。

四、建立高校职称档案的措施

4.1增强档案意识,建立健全运行机制。首先,要从建立高校职称档案的管理机制人手,明确一名人事部门领导分管高校职称的业务工作,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立高校职称档案室,实行专人专管。要向广大教师和教学、科研单位宣传建立高校职称档案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档案意识,让他们理解、支持并协助管理人员搞好此项工作,应在全校(院)范围内形成主动收集、自觉上交应归档材料的良好氛围和科学的运行机制;其次,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有章可循,步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4.2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高校职称档案工作质量的优劣,因此要求档案人员既要有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又要有职称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要掌握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技术。这就需要现有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自学或与高校同行之间相互交流等方式,增强其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另外,无论是专、兼职的档案人员都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需要有扎扎实实、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和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

4.3加强规范化管理

4.3.1注重材料收集工作。人事档案中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评审表,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上级部门和学校下发的职称文件,以及各种各级职称会议记录,学院、学科组、高评委投票统计表等材料是非常重要的。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应认真检查,一旦发现归档材料有所遗漏,应及时寻找,以确保档案完整。

4.3.2注重整理工作。按专业或科目分类、整理、归档,力求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公平,有目的地进行筛选,去粗取精。

4.3.3加强保管工作。近几年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流动人员日益增多,教师数量迅速增长,人事档案等各类档案的转递也日趋频繁。对档案的借阅、调档等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严格履行手续,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

4.4采用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手段。要开发高校职称档案的管理软件,运用计算机将学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年龄、学历、工作业绩等诸方面进行结构比例分析,作出表格或图表,为学校搞好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利用做准备,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供保障,同时也为业务考绩档案的开发利用做准备。

4.5重视开发利用工作。职称档案作为高校的人才信息资源,是高校科技资源储备的重要形式,应高度重视它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它的凭证作用。要鼓励档案管理人员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深入整理加工,创造灵活多样的利用方式,积极开发和提供各类信息资源,将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部分内容向个人公开,积极主动提供社会服务,使职称档案直接服务于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并为学校领导全面考察、培养和提拔优秀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第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新能源汽车”等11个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项目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署诚信承诺书。从指南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对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如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前两位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8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8:00至11月29日17:00。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17年12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写字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88654074。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7年12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至承担项目所属重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项目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各重点专项的咨询电话及寄送地址如下:

(1)“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92、68104462;

(2)“高性能计算”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10、68104457;

(3)“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778、68338941;

(4)“地球观测与导航”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17、68104457;

(5)“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30、68104408;

(6)“云计算和大数据”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96、68104457;

(7)“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72、68104423;

(8)“先进轨道交通”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67、68104492;

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一号9号楼,邮编:100044。

(9)“材料基因工程关键技术与支撑平台”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17、68207716;

(10)“网络空间安全”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25、68207724;

(11)“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31、68207732;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1层,邮编:100846。

附件:

1.“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2.“高性能计算”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3.“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4.“地球观测与导航”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修订说明

5.“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6.“云计算和大数据”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7.“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8.“先进轨道交通”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9.“材料基因工程关键技术与支撑平台”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0.“网络空间安全”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1.“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科 技 部

2017年9月27日 签发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坚持“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福民强市”战略目标和作风转变年工作要求,结合纪念爱国卫生运动周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努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县(市)创建工作

各县(市)要加大卫生创建工作力度,巩固提高省级卫生县城水平。在巩固省级卫生县城(城市)成果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动员领导,发动群众,群策群力,积极争创国家卫生县城(城市)。

1.力争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城市)1─2个。

2.市、县要顺利通过省级卫生城市、省级卫生县城三年复审验收。

(二)乡镇创建工作

各县(市)要加强卫生乡镇创建及成果巩固的指导工作,以县促镇,以镇带村,县乡村协调、联动发展。

1.县镇、南乡,县乡、故县乡,市镇,县镇、乡,县镇要顺利通过省级卫生乡镇三年复审验收。

2.县乡,县镇、乡、乡,市乡,县乡要顺利通过市级卫生乡镇三年复审验收。

3.力争创建国家卫生乡镇1-2个,创建省级卫生乡镇(新申报)2-3个,创建市级卫生乡镇(新申报)3-4个。

4.县、宜阳县要实现省级乡镇创建零的突破。

(三)基层“三小”创建工作

修订完善市本级卫生创建激励性政策,引导基层单位和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各级(卫生单位、卫生村、卫生小区)创建活动。

1.各县(市)区积极争取各地激励性政策,引导基层创建参与性,提高创建积极性。

2.全市力争创建省级卫生小区(新申报)5个,省级卫生单位(新申报)60个,省级卫生村(新申报)15个。

3.全市力争创建市级卫生小区(新申报)15个,市级卫生单位(新申报)30个,市级卫生村(新申报)20个。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创建工作,把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列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创建目标的实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块块为主、条条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部门合作,齐抓共管,把创建任务与本部门职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规范流程,严格把关

认真学习、规范执行《省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标准暨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卫生创建程序,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申报、指导工作。

1.申报工作。规范指导各级各类卫生创建城镇、单位(小区、村)按照相关创建标准,扎实进行卫生创建。创建成熟后,由创建城镇、单位(小区、村)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爱卫办经初验合格后报市爱卫办。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经市爱卫办初审合格后,须先行接受有关专家暗访,暗访合格后,方可接受市级初验(或验收)。国家级、省级各类经市级初验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限上报省爱卫办。

2、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单位、卫生村、卫生小区在显著位置悬挂“*级卫生县城(乡镇、村、单位、小区)”牌匾,接受社会监督,卫生城镇每年度要向上一级爱卫会上报自查工作报告。各县(市、区)爱卫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卫生县城及所辖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小区的日常管理,进行督导检查、暗访,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爱卫办提交年度检查报告。

3.日常巩固。已创建成的乡镇、村、单位、小区,每周要进行一次专项自查,并做好记录。城市区爱卫办要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市爱卫办每月对城市区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排序;各县(市)要参照城市区卫生创建成果巩固机制,制定符合县城实际的成果巩固长效机制,并认真执行,做好记录。对已创建成的县城、乡镇,县(市、区)爱卫办要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市爱卫办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或暗访),明查暗访结果将作为届满复查的累计参考意见。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各类大型公益广告、宣传栏等形成舆论氛围,使群众充分认识到爱国卫生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运用好已有的省市级卫生创建激励性政策,教育引导单位、群众积极投身创建工作。要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专业组织机构,广泛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学校健康教育及医院健康教育等行业健康教育,增加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创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依法创建,确保质量

爱国卫生创建工作的内容和标准是《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的体现,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各级关于创建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依法开展创建工作。要依据《省爱国卫生条例》,建立和加强爱国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完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形成专兼结合、条块结合的管理与执法监督网络。各级各类卫生创建工作要在硬件建设上加大投入,在软件建设上加强管理。要实现由数量向质量的转变,按照相关创建标准,严把创建质量关,确保全市卫生创建工作质量。

第7篇

2005年度是我校不断深化教学管理改革的一年。***同志作为**学院的一名教务工作者,发挥自己踏实肯干、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一方面认真完成日常繁重的教务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还有意识地对教学改革工作进行了探索。,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在具体工作中,她协助领导进行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及校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作。在探索院教学检查、毕业设计及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教务管理微机化等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另外还在协助组织校院各项竞赛、MBA班教学及其日常事务管理等方面不计报酬、任劳任怨的工作,取得了成绩。为经济管理学院教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

主要事迹如下:

1.教学检查

为规范教学管理,还专门到兄弟高校进行调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起草了经济管理学院教学检查制度,制定了《经济管理学院教师授课质量评分表》等相关表格并在实际中采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学校的年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中,**同志主要参与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部分获得了全校排名第三的好成绩。

2.考试、监考的规范化

为了尽可能的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组织好考试和监考工作,严格考场纪律显得十分重要。起草了《关于经管院教师参加监考的决定》、《经济管理学院监考人员手则》等规章制度,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考场巡视制度。大大减少了我院考试作弊的现象。

3.毕业设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在主管教学的院领导的领导下,每年负责布置教师的毕业设计出题,安排组织学生选题及组织毕业设计期间的检查和论文的答辩工作。

为了提高毕业设计的质量,起草了《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获得校毕业设计检查组的表扬。

4.认真组织其他各类考试

在每年两度的国家四六级英语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报名工作,做到语种、年级、报名费、人数等无差错。并积极配合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的专业考试的组织工作。

5.MBA教学管理工作

负责MAB班教务、学籍管理等工作,如:课表的编排、教材的定购、考试及答辩的组织等。工作量大、任务重,在人手不够的情况下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工作。

6.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为提高服务水平,她利用业余时间不断学习,在取得MBA(工商管理)硕士学历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并钻研教务管理工作的相关知识,先后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杂志上9篇(其中第一作者6篇、第二作者3篇);

是教务管理类科研项目“管理类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方法与手段研究”(经济管理学院立项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另正在申报二项研究生科研项目(正在审批中)。

第8篇

关键词:教师;业务档案;中职学校;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素质人才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资源。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业务档案就像学校的人力资源库,受到了学校领导和档案工作者的日益重视。中职学校教师业务档案是指中职学校教师从事教学教研,并参与各种教学实践中产生的,能体现教师本人的思想政治观、教师教学水平和成果等方面的书面文字材料和其他材料,是通过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严格保存保管形成的,是教师工作成果和智慧的结晶,具有独立、连续、流动和一定安全保密等特征。它一方面集中体现了教师的个人专业能力、业务水平以及工作业绩等,另一方面体现出一所中职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各种结构情况,进而反映学校的办学水平。

一、中职学校教师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教学工作记录本、班主任工作记录本、课外活动记录本及其他方面的教育管理记录本等。这些记录本是教师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是由教师本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实事求是地填写。

2、教师的教学公开课评价及教案。教学公开课是每名教师每学期都要开展的教学交流活动,这是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改进教学方法和经验的重要举措。教学公开课可主要分为全校开展和省市教育部门开展两种,在省市教育部门开展的公开课更具借鉴和启发作用,因此公开课的评价和教案应在同一时间系统地收集,作为教学管理和教研部门的调查材料,同时也是教师的一个重要教学成果。

3、听课记录。教师之间的听课记录是参加彼此,然后展开评议后所作出的记录。该材料指出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应该改进的目标,对教师间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提供参考。

4、教师发表的论文著作、教学经验、总结和教学改革方案等。在报刊杂志以及参加各种论文竞赛获奖或教学研讨会中交流,或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可的都应归档。这些都是衡量教师教学研究和科学创新的最重要的证明。

5、教师是终身学习制的,所以教师学习的主要途径是继续教育。教师的学历、专业职称和参加进修、培训的材料是教师专业水平的参考评估资料。

二、教师业务档案原始材料的收集

1、教师个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材料是基础材料,它较全面地反映了一段时期内的该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

2、教师年度考核表、聘任协议书、师德师风评价、实践技能评价、公开课教学评价、班主任工作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等材料。

3、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是教师不断加强学习的主要途径,很多教师通过在职或离职进修学习,使自己获得更高程度的学历,也提升了自身的综合素质。

4、学术论文复印件。凡在报刊上公开、教学经验、公开出版的专著和编写的教学用书。这些复印件必须同时要有书刊的封面和目录,以保证其真实性,这是衡量教师教学和研究的最有力的证明。

5、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包括各级各类优秀、先进的表彰;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指导教师奖以及发表学术论文获奖等。

6、日常自主学习笔记。阅读学习的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政治理论知识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等。

上述材料不是一次就能归集齐全的,而是在平时教育教学过程中应随时积累的。前两项材料主要由学校办公室和教务处提供,后四项材料需教师本人提供,一开始我们就主动要教师提供材料并认真验收,直到教师个人也逐渐意识到了提供这些材料的重要性,认为材料保存在学校档案室比存放在自己手中会更安全、更可靠,也更方便查用,所以一有上述材料就会主动递交给学校档案室。

三、教师业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1、随时收集。任何时间收到材料后,要求先用简单袋子分人保管,做到不残缺、不遗失。

2、按时整理。首先每年年底将收集的材料根据规范进行裁切、裱糊、折叠,其次是拆开原有档案合并进行分类编排,并重新制作目录活页装订,最后按照一定的顺序放入个人档案盒。

四、教师业务档案的价值

1、教师业务档案对教师专业职称评审和职务晋升提供了很有分量的依据,专业职称评审是一项技术性的评审制度,是对教师在一段时期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个人在其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材料,它真实反映了教师的教学水平、创新能力以及班级管理能力,也反映了教师对教学的内容、方法、态度和成果等教学环节的不断的探索与研究。对申报专业职称评审的教师来说,个人业务档案可以提供很多有用的资料作为其工作业绩的证明,让教师能顺利如实填写评审申报表。同时教师申报职称还需要提供大量辅助材料,如教学成果、年度考核结果等,相关职能部门便要通过教师业务档案提供依据,还需由学校档案室在材料复印件写上“确系原件复印”,并加盖档案室印章,保证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校实行“评聘分开、竞聘上岗”晋升原则,公正的职称评审是对教师教学成果的肯定,而合理的聘任则体现了优胜劣汰。学校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过往的绩效表现进行聘任,做到严谨认真、有理有据,这对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活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教师业务档案为新时期下的教师发展性评价制度奠定基础,教师的综合考核与评定是一项复杂而细致且政策性强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教师业务档案由于对教师的年度考核、教学质量、教研情况等有一个详细的量化记录,所以一直都是学校对教师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3、教师业务档案是一所学校教学水平的体现,同时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提供广泛的参考,档案中客观记录了教师以往的教学、教研情况,是学校不同时期教学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为学校积累和保存了历史文化财富,也是学校实力的象征。在我国,对一所学校的督导评估也强调这方面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评估学校综合实力的指标。

中职学校教师业务档案是中职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的表现。把教师业务档案妥善地保存起来,不仅是学校的历史财富,也是教师的个人财富,通过教师业务档案,每一名教师都可以看到自己在从事教学和教研中的成果,从而进行更高层次的探索与创新,激发教学热情。因此,作为一名档案工作者应该认识到教师业务档案的珍贵价值,更好地为教学一线服务,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梦云:加强教师业务档案管理之我见《烟台教育学院学报》2003.12

[2]郝丽艳:对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探讨 《兰台内外》2009年第4期

[3]单鹤舫:浅谈教师业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现代交际》2011年第5期

第9篇

一、高校科研档案归档范围的确定

科研档案的最终目的是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因此必须以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并表现于整个档案工作活动的全过程中,这也是检验科研档案的科学管理的客观标准。要做好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利用,首先要从归档的基础环节抓起。科学确定归档范围是重要的第一步。笔者认为科研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科研成果档案

主要包括科研年度统计表、教师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编写的学术著作、获奖成果和证书、专利和技术转让资料等。科研成果的多少是高校科研实力大小的依据之一,因此,科研成果档案的管理在科研管理中也占有重要位置。

2.科研项目档案

主要包括:科研准备阶段中科研课题申请书、审批文件、任务书、项目计划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等材料;研究实验阶段中的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项目进展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总结鉴定验收阶段中的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成果和奖励申报中的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这部分档案是科研档案存档的主体。

3.科研文书档案

科研文书档案是科研管理活动的直接记录,包括科研发展、总结、学校制定和上级管理部门下发的科研管理文件和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等专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管理性科研文件材料。这部分档案是进行科学决策、计划、组织、控制等基本管理职能和有计划、有目的、有条不紊进行项目申报、成果评奖及科研管理经验总结的依据,也是科研档案的重要部分,对科研管理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二、高校科研档案的应用

1.高校科研档案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必要条件

科研工作具有继承性、创造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没有继承就没有发展,没有借鉴就不可能创新。任何一门科学技术的发展或一项科研课题的开展,都离不开借鉴利用原有成果和经验,这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一条规律。但要继承和借鉴,就要有科技储备。科研档案作为科研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积累科技经验和储备科技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并且具有原始性和不可替代性。

在科研活动中利用科研档案,可以对科研人员的思想、观点和研究方法产生积极的影响;可以在了解历史、现状的基础上,推知发展趋势;在科研中直接利用有些科研数据,可以减少重复劳动,避免人、财、物、时间的浪费;可以缩短研究周期、加快科研速度、提高科研水平。尤其是现代科学研究,各门学科互相渗透、互相依存,如果没有充足档案、资料作为参考依据;科研活动必然寸步难行。

2.高校科研档案是科技信息交流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重要工具

科研档案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前人科学思想、科学经验、科研过程和科研成果,包含丰富的第一手科技信息,是重要的科技资源。作为科技研究表达和存在的一种主要形式,科研档案是进行学术交流、信息传递、科技协作以及科技成果转让、推广与应用的工具。同时,作为科学技术的有机组成部分,科研档案也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通过科学管理与利用,便可以转化为直接生产力。在许多情况下,可利用科研档案直接创造价值,为社会增添财富。

3.科研档案是科研管理的依据和凭证

从科研档案形成的过程及其结果看,它是从当时直接使用的文件转化而来的,并非在使用之际临时编造的,它客观地记录了以往的科研情况,是令人信服的历史证据。科研档案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高校领导的决策离不开对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准确把握,而科研档案便是学校科研工作客观现实的真实反映,它无疑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的数据。

4.科研档案是对科教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与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一套完整、准确、真实的科研档案,可以反映出科教人员的基础理论水平、基本技能及综合能力的高低,体现科学创见能力的高低。对于集体研究项目,还可从科研档案中衡量每位科研人员的工作态度、协作精神及贡献大小。所以,科研档案为完善对科研人员的考核和奖励以及评职晋级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如何加强高校科研档案管理和应用

1.建立科学管理制度,理顺科研档案归档程序

为了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遵循国务院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完整、明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要求”归档。避免可能造成大量科研档案材料零散在外现象的出现。必须把科研档案工作与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走实现科研工作与科研建档工作两者协调发展的道路,建立合理的归档程序,掌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律,保证高校科研档案的准确、完整、系统,最终使高校科研档案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达到提高科研档案归档的质量和效率。

2.规范高校科研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科研档案管理规范化是科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必须依据现代管理理念,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科研档案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将现代办公技术与科研档案管理相结合,从而实现科研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

3.建设高校科研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环境

高校科研档案信息化是指广大教职员工具有信息化意识,能够充分利用科研档案。高校科研档案信息化环境对高校科研档案信息化进程有很大的影响。良好的信息化环境可以加快高校科研档案信息化建设速度,反之,就会阻碍高校科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第10篇

论文摘要:高校科研档案反映了一所大学的学术水平和实力。科学有序管理好科研档案,充分挖掘其成果价值,有助于高校的持续发展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进步。理清科研档案管理的思路,将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科研档案是人们在从事科学活动中形成的,并经过一定整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是高校科研活动的基础和真实记载,直接反映着一个高校的学术水平,是一所高校实力的凭证,对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起着重大作用。尤其是在高校体制改革和现代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科技档案在整个高校档案中所占的比例也显著增加,在学校科学管理中所处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对于高校的科研档案,能够完整认识到它的作用的论述并不多。多年来,受到传统观点的影响,一般档案工作者认为只有学校管理性的文件才能作为档案管理,而对教师,尤其是个人自由独立形成的学术著作、手稿等不够重视,往往把它们排斥在档案管理之外,致使高校的科研档案比较苍白、贫乏,这是目前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这显然是与信息化时代对信息资料的大量需求相违背的。因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1987年颁发了《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归档与管理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如何加强科研档案的管理是摆在科研档案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就高校科研综合交稿日期:档案的管理进行思考和探讨。

一、高校科研档案归档范围需要重新界定

界定科研档案的归档范围之前,首先需要确定高校学术档案归档范围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坚持成果性和记录性并举。科研档案工作主要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的成果,“有利用价值”是保存它的重要原因和主要依据。因此,必须坚持科研档案的成果性。而科研档案的记录性强调其完整性、凭证性,有些科研档案或许没有成果性和利用价值,但是它反映了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的现状和历史,这些档案也应当妥善保存。因此,在确定学术档案的归档范围时,一定要两者兼顾,坚持双重性质并举。科研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研项目档案

科研项目材料档案是探索科研规律的实践活动的直接记录。主要包括:科研准备阶段中科研课题申请书、审批文件、任务书、项目计划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等材料;研究实验阶段中的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项目进展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总结鉴定验收阶段中的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成果和奖励申报中的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这部分档案是科研档案存档的主体。

(二)科研文书档案

科研文书档案是科研管理活动的直接记录,包括科研发展、总结、学校制定和上级管理部门下发的科研管理文件和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等专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管理性科研文件材料。这部分档案是进行科学决策、计划、组织、控制等基本管理职能和有计划、有目的、有条不紊进行项目申报、成果评奖及科研管理经验总结的依据,也是科研档案的重要部分,对科研管理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三)科研成果档案

主要包括科研年度统计表、教师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编写的学术著作、获奖成果和证书、专利和技术转让资料等。科研成果的多少是高校科研实力大小的依据之一,因此,科研成果档案的管理在科研管理中也占有重要位置。

二、高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高校科研档案收集不齐全。原因是:多数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重视科学研究实践活动,重视科研成果的与获奖,轻视科研档案资料的平时累积工作,认为这是档案部门的事,与己无关。

(二)高校科研人员档案意识缺乏。他们认为自己的科研成果为什么一定要归档,放到档案室不如放在自己身边使用起来方便,于是以关键技术资料保密为借口,在科研过程中或科技成果奖励后应归档的资料不愿上交或找理由不主动上交。

(三)高校科研档案制度不健全。科研档案的归档工作缺乏系统、完整的制度保证,不能做到上、下集中统一管理。高校档案管理没有真正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制度,在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致使高校科研归档管理工作处于失控状态。

(四)高校科研档案重心偏离。在高校科研档案中,纸质材料多、电子档案少,传统简易设备多,现代化管理工具少,不能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高校科研档案材料。

鉴于此,高校科研档案中出现了“四多四少”现象,即一般性技术材料多,关键性技术材料少;鉴定、审批性材料多,工艺技术性材料少;文字材料多,光盘、磁盘、图表、照片、录像材料少;复印件多,原件少。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高校科研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以及高校科研档案自身价值的发展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对加强高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见解

(一)建立科学管理制度,理顺科研档案归档程序。科研档案是科研课题科技成果研究的全过程的反映,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某一项科研课题、某一项成果,它是课题及成果之间、学科之间的综合反映,因而就形成了科研档案的四个特点:专业性、系统性、集体性、和阶段性。为了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遵循国务院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完整、明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要求”归档。避免可能造成大量科研档案材料零散在外现象的出现。为此,必须把科研档案工作与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走实现科研工作与科研建档工作两者协调发展的道路,建立合理的归档程序,掌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律,保证高校科研档案的准确、完整、系统,最终使高校科研档案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达到提高科研档案归档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重点、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重大、重点项目及高级别获奖成果最能反映一所高校的科研能力。重点、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间较长,往往有一些阶段性成果,每一阶段中肯定有技术进步和新的成果,这些档案材料既是学校的历史见证,又是新技术、新创新的基础。因此对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应从立项起就实行课题组预立卷归档,然后每个阶段产生的技术进步、最新成果、新立项的子课题份年度补仓到科研档案中去,以免遗漏,这对项目研究人员、学校和国家都有重大意义。

(三)提高高校科研人员的科研档案归档意识。科研人员是科研档案形成的主体,科研人员档案意识的提高,将会使高校科研档案的管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良性循环轨道,将会使高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推广科研档案的开发利用。美国档案学家谢伦伯格认为:“档案部门进行各种努力的目的,就是把有价值的文件保存下来,并使它可供利用。”因此,科研档案管理的工作要考虑其开发利用问题。“档案的开发利用是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的一面镜子。”目前的档案查阅仍停留在传统的手工层面上,游离于先进的信息技术之外,主要是靠手工翻阅档案目录,查阅起来既耽误时间,又浪费人力。尽管目前多数高校科研档案已开始使用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但使用范围仍局限于文档目录著入,档案利用的无纸化、电子化、网络化程度不高。这种档案管理工作的滞后,严重影响了科研档案的利用效率。因此,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档案网站的作用,使相关网站成为有效开发利用科研档案的窗口。

同时,高校的科研档案保管的是一批学者和科研人员的学术成果,它是体力和脑力劳动的结晶,包含着一定的知识产权。这就决定了高校科研档案开发利用的特殊性,在对高校科研档案的利用中,一定要注意尊重别人的劳动与知识产权,学会正确地利用科研档案,以避免有意或无意地造成侵权的后果。

为在实际利用中避免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可进行这样几项工作:

(1)对科研档案中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卷内目录上打上明显的著作权目录标记,以提醒利用者注意。

(2)对科研档案中有著作权的作品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利用。

(3)在利用有著作权保护的学术档案时,使用者如不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利用,应与著作权所有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或征得本人的同意。

总之,要通过多渠道,采取各种方法加大科研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高校科技人员的档案意识,做好高校科研档案的平时收集、整理、开发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提高高校科研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让高校科研档案为高校科研工作再出成果发挥应用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关月英.高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初探[J].新疆医科大学学报,2007.10.30(10)

第1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安单位等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应急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考核内容

第五条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成立或明确专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急办或明确职能部门),将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延伸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明确应急管理责任领导,确定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组建各类专家咨询库,为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力量。

第六条预案体系完善实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制订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推动应急管理预案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形成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对预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演练效果,适时进行预案修订,增强预案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与驻地武装部队、民兵预备役的长效联系机制,积极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第七条值守应急快速有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重要岗位、敏感时期、节假日要实行主副班值班制度,专职应急值守人员应为单位在编人员并熟悉业务、尽职尽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级别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敏感信息,注重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效果,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并及时续报相关信息。专业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灾害的预测预报,及时向有关部门、群众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各单位应积极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处置中做到决策正确、流程顺畅、协调有力,杜绝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科学评估应急救援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第八条应急保障坚实有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开展包括人、财、物等方面情况的各类应急资源的普查,建立物资储备数据库和调用方案。对各类救援队伍在编制、装备等方面予以支持。要结合人口密度和各地易发公共事件,科学合理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逐步完善水、电、通信、卫生、消防、广播等设施,使应急避难场所在关健时候发挥作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专业)应急平台体系,横向与各专业部门相联,纵向与上一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

第九条科普培训深入广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利用宣传日、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开展《省公众应急指南》普及工作,面向公众广泛地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应急管理知识和紧急情况下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教育,增强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规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四进五有”要求和省市关于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标准,切实加强示范点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制度建设、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应急保障、科普宣教培训、应急队伍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努力提高质量,增强示范效应。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定领导和专兼职信息管理员、报送员,扎实做好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努力提高报送信息质量,积极反映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每月向市应急办报送应急管理信息不得低于12条,市直有关部门每月向市应急办报送应急管理信息不得低于6条。

第十二条落实上级要求及时到位。各单位积极完成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落实市政府和市应急办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指示和意见坚决有力。

第三章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先进工作者应从事应急管理工作1年以上,在本年度内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且成绩显著。

第十四条优秀应急值守员评选条件。优秀值守员应在应急值守岗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在本年度内能够遵守制度、工作规范、作风过硬、恪尽职守,勤于学习、精通业务,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迅速有序,事迹突出。

第十五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先进参评资格: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的措施,导致事故灾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12篇

关键词:科研诚信 不端行为 特点 对策

维护科研诚信,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社会性议题[1]。深入揭示科研不端行为的本质,掌握福建省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特点和最新动态,对于福建省适时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净化科研环境、遏制科研不端行为、推动科技事业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科研不端行为的本质特征

综合国内外研究情况,本文认为:科研不端行为,就是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违反科学精神、背离诚信准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直接、间接或潜在利益,扰乱正常科研活动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归结为三个方面:

1、不真实的创造行为。主要表现在当事者不付出或少付出科学创造劳动,不经过完整真实的科学创造过程,以虚假的事实、虚构的科研活动、不实的研究数据、抄袭的文章和伪造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对政府部门或科研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机构的相关审查,骗取组织和团体的信任,从而获得荣誉、地位和各种经济利益。

2、不正当的获取行为。主要表现为当事者采取非正当手段从科学研究、学术创作角度获取荣誉、地位和经济利益;这些当事者的共同特点,有的并无心或者无精力从事科研活动,有的并不具备从事科研活动的能力和水平,甚至有的根本就不是真正搞科研的人。

3、不公正的评价行为。主要表现在评价组织者和参与者不认真系统地研究和分析科研活动的层次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创新创造劳动,草率或有偏袒地从事科研评价活动。一方面,作为评价组织者的政府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在制度的设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另一方面,作为评价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的评审专家受到人情的牵制和自身及团体利益的诱导,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二者交互作用的结果,导致学术研究从课题审批、经费安排、资源配置到成果评价,都或多或少丧失了公正和规范。

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不正当的获取是目的、是根源,不真实的创造是手段、是表征,不公正的评价则为行为不端者凭借不真实创造实现不正当获取提供了“营养土”和“助推器”。

二、福建省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为深入分析福建省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现状,课题组对福建省部分高校和科研单位科研诚信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参与的高校人员有99人,占34.9%;虽然由于经费和条件限制而致调查样本偏少,但一定程度上说明科研人员认为我省科研不诚信行为还比较普遍,已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课题组对问卷调查表进行定性、定量的科学分析,认为目前福建省高校和科研单位科研诚信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表现形式

1、学术挂名。部分人身兼多个行政领导和学术职务,忙于行政工作,并无时间和精力从事科研活动,但为了追逐职务、金钱、荣誉、地位,或为团体与他人谋取学术利益,挂名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创作活动。在问卷调查中,对“课题申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学术不端行为”,有19.4%的人认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43.3%的人认为“伪造工作基础、研究成果”,75.7%的人认为“虚夸研究成果”,68.7%的人认为“通过人情、关系、职务等手段优先获得申报信息”;对“目前科研课题评审、立项工作是否公正、公平、公开”这个问题,有17.4%的人回答“是”,26.9%的人回答“否”,回答“不知道”的占55.7%。调查数据说明,大多数人认为申报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通过人情关系、虚夸研究成果等现象严重。

2、学术侵占。部分人利用权力和人脉获取学术资源,再将任务分配学生、助手或将其转包雇佣他人从事科研劳动;部分人利用企业和基层技术人员的短板,以指导、合作为名,将基层技术人员和“土专家”的原创成果总结加工后据为己有;大多数人认为自己没有抄袭别人的论文,但同时又认为许多人在拼凑论文,这说明了部分人相当矛盾复杂的心态。

3、学术虚夸。有的为了获取科研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不经过完整真实的科学创造劳动,以虚构的科研活动、虚编的研究工作基础、不实的技术和经济指标数据,甚至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包装,伪造项目申报材料,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中蒙混过关,骗取高分增加项目入围机会。调查显示,大多数人对科研成果评奖持怀疑态度或不了解,说明科研成果评奖还不够公开、透明。

4、学术评判失准。宏观层面上,不论是对研究项目的目标管理,还是对科技人员的考核评聘,有的制度设计简单划一、偏离实际,使得被考核者为达到数量指标而不计真假,争先恐后地去拉拢课题、发表文章。问卷调查中,对“高校、科研单位职称评定、奖金发放、人才选拔与主持或参与课题、发表文章相挂钩是否合理”,2.1%的人回答“很合理”,39.0%的人回答“合理”,52.5%的人回答“不合理”,6.4%的人回答“非常不合理”。调查中,有51.1%的人认为“评审过程就是走过场”,52.1%的人认为“领导或者关系硬的人的课题都顺利通过”。

(二)原因分析

1、评价制度不完善,导致弄虚作假现象屡禁不止。政府管理部门囿于人力、物力限制,评价规则推崇简洁明快和“一刀切”,使一些部门、研究机构和个人为了获得短期效益而急功近利,导致学术不诚信。学术评价制度改革的相对滞后,导致评价走样、决策失准、考核失真,使得学术研究从课题审批、经费安排到人才评价和资质认定,都不同程度地丧失科学评判的标尺、偏离公平公正的本义。

2、资源配置方式不合理,助长造假和浮夸学风。从调查问卷中看出,大多数人认为高校和科研单位科研立项存在利用职务、关系等现象,科研资源主要由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者分配,职务越高越容易获得课题等科研资源。行政权力机制的强势导致了学术权力(权威)的行政化,出现所谓的“学术官僚化”、“官学一体化”现象,行政部门领导利用自己的职权及与上级部门建立关系,轻而易举获得科研资源,并作为科研立项的评定专家影响着项目的立项,从而造成科技资源分配过程的不平等与不公正现象,伤害了普通研究人员的积极性。

3、学术自律能力下降,破坏科学发展正常秩序。目前社会上对科学认识程度还比较肤浅,虽然科学知识得到重视,但与科学道德一脉相承的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还远远没有得到公众理解,更谈不上普及。此外,由于“官本位”文化造成的对权力的崇拜与屈从,一些人不择手段地争取名利与地位,扰乱了科学发展的正常秩序。

4、监督体制缺失,致使趋利者铤而走险。目前福建省科技界对科研诚信问题还缺乏具体有力的监督机制、约束机制和惩戒机制,使得很多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认定和制约,即使被发现也往往因为惩戒制度的缺位而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5、宣传力度不大,助长造假者胆大妄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当科研不端使你利益遭到损失时,你会如何选择?39.9%的人回答“维护诚信”,58.2%的人回答“无可奈何”,1.9%的人回答“采用其相同的行为施与在他人身上”。调查说明,高校、科研单位对《办法》宣传落实力度不够,大多数人对《办法》不熟悉,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不严厉。科研人员维权渠道不畅,维权信心不足。

三、福建省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对策

福建省治理科研不端行为,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不断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政府部门加强统筹与管理,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承担教育、监督和惩戒的主要责任,科技社团发挥规范制定和行为约束方面的积极作用,科技人员和科研共同体严格自律、互励共勉,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

(一)构建科学的科技评价体系

科技评价指标是科技工作者的重要导向。目前我省科技评价制度尚不完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数量不重质量、重名望不重实绩、重论文不重工作水平、重短期成果不重长远积累、重设施改善不重人才队伍建设等问题。因此,必须遵循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加快构建科学的科技评价体系,遏制学术不端行为。一要实行透明、公正的竞争机制。在学术方面,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引导,宏观管理、监督学术资源的使用,使得有限的学术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严厉惩治学术不诚信行为。二要完善项目立项前评估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对项目技术的稳妥性、政策的妥当性、经济性和相关派生效果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后,由科技管理部门以科技需求为导向,在依托专家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基础研究活动的特殊规律,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政策导向。三要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计划内科技项目,以及得到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在科技项目在验收结题后应用一段时间(一般在两年之后),由评估单位通过对比分析,准确评价项目的综合成效,使有限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建立可行的科研诚信体系

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关键是要使科技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而实现科技创新的首要前提是“科研诚信”,因此,福建加快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一要建立科研诚信评审机制。福建省科研诚信的管理机制建设应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对信用评审机构进行认可和监管,主动将其纳入到科研诚信的建设范畴中。二要完善科研诚信保证体系。科研活动应当签署遵守有关科研诚信规范的承诺,加强对履行承诺的监督,将科研人员履行承诺的情况,记入科研诚信档案,作为基础信息纳入科技信用管理体系。三要健全科研诚信信息网络。目前诚信信息仍存在各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缺乏共享机制和各部门、各地方相互分割、封闭的信用信息系统等现象,严重阻碍科研诚信机制的建立。

(三)培养良好的学术探讨精神

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已在科技界形成高度共识,作为一件大事摆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责分工,找准自身定位,下大力气落实好、完善好各项措施,培养良好的学术探讨精神。一要营造开放包容的学术氛围。在进行学术打假的同时,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正常引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界限,提倡不同观点的争论,避免打假的滥用窒息学术自由、影响学术继承、阻碍学术创新,从而营造开放包容、鼓励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氛围。二要培养独立和科学的创新思维[2]。学术创新是学术的生命,学术研究必须标新立异、卓尔不群,别具慧眼、独树一帜,提出新思想和新观点。三要树立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学术创新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诸如自由而宽松的政治和文化氛围,必要的经济支持,健全的信息资料等。

(四)加强完善的诚信法制建设

要把科研诚信立法纳入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加强诚信规范与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充实和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有关条款,逐步建立起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科研诚信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严惩科研不诚信行为。一要完善法律体系。要尽快建立惩治学术不诚信的法律法规,或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在研究制定《著作权法》、《专利法》、《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中加入惩治学术不诚信的相关条款,确保惩治学术不诚信有法可依。二要建立惩戒机制。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在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常设机构,拟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细则,建立相关学术纪律仲裁的行业规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匿名审查,并公开调查结果,公开处罚决定,营造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多的学术独立空间。三要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学术活动的舆论监督,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对高校、研究机构等学术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究方法地进行披露,形成有效的失信约束力量,使失信者的具体失信行为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失信成本大大提高,让学术造假者得到相应的惩罚,保证科研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五)开展系统的科研诚信宣传

针对当前部分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不强的现象,各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认识到治理科研失信的重要性、紧迫性。一要广泛宣传。各部门要充分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学道德规范和诚信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充分利用网站、简报等宣传载体,刊登开展科研诚信活动的意义和内容,并开设专栏,连续介绍科研诚信的案例及实用知识,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一次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新,进一步维护科研活动的健康氛围。二要强化教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辅导、交流、研讨等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和道德楷模教育,将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的必修内容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年学生和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养,弘扬尊重科学、求真务实的精神,增强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三要加强交流。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家部委和先进省市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科研行为规范和科研诚信规范的研究制定,共同遏制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各种不端行为。

参考文献:

1.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科研活动诚信指南[M]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9.11.

2.孙平.简析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与科研诚信的关系[J].科技管理研究.2009.9.

3.王志学.科研诚信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保障[J].中国软科学.2007.11.

项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