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7 06:26: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仲裁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全市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以来,各区、县仲裁委员会所使用的仲裁文书表格各有不同,不够规范、严谨。为加强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区、县仲裁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有的仲裁文书表格进行了修改,并根据需要重新设制了一些文书表格。现将冠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表格发给你们,请你们依照表格式样,印制冠以本区、县仲裁委员会名称的文书表格,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函告我们。如需变更文书表格的内容,需上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调解)卷宗 |
|-------------------------------|
| 年度( )劳裁字第 号 |
|-------------------------------|
|案 由 | |
|-------------------------------|
| |申 | |
|当 |诉 | |
| |人 | |
|事 |--|-------------------------|
| |被 | |
|人 |诉 | |
| |人 | |
|-----|-------------------------|
|承 办 人| |书记员| |
|-------------------------------|
|收案| |结案|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期| |日期| |
|--|----------------------------|
|处理| |
| | |
|结果| |
|--|----------------------------|
|归档| |归档| |
| | 年 月 日| | |
|日期| |号数| |
|-------------------------------|
| 年 卷 | 本卷共 张 |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年 月 日你(单位)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批表
---------------------------------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调解)卷宗 |
|-------------------------------|
| 年度( )劳裁字第 号 |
|-------------------------------|
|案 由 | |
|-------------------------------|
| |申 | |
一、教育仲裁制度的概述
1.教育仲裁制度的概念
在汉语中,“仲”有“在中间”的意思,“裁”表示衡量、判断,因此,仲裁的字面意思就是“居中判断”。作为一个法律用词,仲裁有其特定的含义。笔者认为,教育仲裁是指学校、学生在教育和受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发生了学校纠纷,并将这些纠纷提交给教育仲裁委员会裁决,教育仲裁委员会对其进行处理,并做出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学校纠纷的一种方式或制度。
2.教育仲裁制度的特征
(1)它具有迅捷性和经济性。教育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有针对性地实行一裁终局,是形成仲裁迅捷性、经济性的重要原因。由于不存在法院那样的上诉制度,在时间和费用上可以相对节省,加之实行专家仲裁,仲裁的审理、结案一般较法院快,因此,迅捷性和经济性,是仲裁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
(2)教育仲裁制度具有准司法性。仲裁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又不同于司法制度,仲裁是国家法律认可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定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及可行性。在仲裁制度上,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自愿选择仲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仲裁事项,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委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自行和解或自愿调解等等。
(3)教育仲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这主要是指教育仲裁实行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进行审理判决。就学校纠纷而言,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司法诉讼中的法官是一个相对固定封闭的群体,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虽然法官有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但这是不够的,因为学校纠纷涉及的案件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有一些学术上、教育上的特殊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他们相对来说还是较为欠缺的。所以,这就使案件陷入了一种司法审判的真空。
二、教育仲裁制度是解决学校纠纷的新途径
1.教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1)学校纠纷的相关救济制度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的方针深入民心,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以其独特的公正、中立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诉讼会使所有学校纠纷案件得以解决,其原因在于:首先,高额的费用以及纠纷案件的与日俱增使得诉讼机制出现了功能,以至积案如山和纠纷解决途径不畅,从而使大多数学校纠纷案件被搁置。其次,由于学校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使得法院在处理这些诉讼案件时都面临巨大压力,显得力不从心。
(2)我国现有解决学校纠纷的救济制度的现状。目前,根据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纠纷的专门解决途径主要是教育申诉,但申诉的缺陷首先在于受理部门的不明确,缺乏应有的权力,从而对申诉的处理容易造成部门与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申诉会因此被搁置,纠纷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复议制度仅将被申请人限定为教育行政机关而不是学校,其范围一般限于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学校的管理行为。行政诉讼制度也只是针对教育行政机关设置的,《行政诉讼法》只明确规定了人身权、财产权的司法救济,同时又排除了行政处分的司法审查。至于民事诉讼,我国民事法律只有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造成受教育权的救济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2.教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1)教育仲裁处理学校纠纷的社会效果。由于学校纠纷主要涉及的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有一定的身份隶属和情感上的特殊性,但是当事人双方都希望纠纷的解决不至于破坏双方的和谐关系,而诉讼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对抗性,往往增加了双方的敌意,导致双方的沟通更加困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教育仲裁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势变化和具体条件,在适用规范上和公平的原则基础上进行整体上的综合考虑,适当进行衡平。
(2)教育仲裁处理学校纠纷的满意程度。学校纠纷案件有它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单靠司法进行审查从而实行一刀切的办法是不可取的,因而收到的效果也是最差的。而教育仲裁在处理学校纠纷的案件中,一方面在审查程序上保持公正原则以及仲裁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裁决;另一方面教育仲裁形式灵活,非正式的特点可以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做出使当事人能接受的满意结果。
三、建立教育仲裁制度的构想
1.建立教育仲裁制度的价值目标
(1)教育仲裁的艺术性和公正性。在教育仲裁过程中,始终重视学校与当事人的和解、调解以及与仲裁裁决的衔接是教育仲裁艺术性的体现。仲裁是召集各方专家、学者在一起,就争议事项进行法、理、情的论证,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以达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效果。
(2)教育仲裁的公正性。仲裁的公正性是仲裁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纠纷救助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和生命的所在。就教育仲裁制度而言,公正就是解决纠纷过程中各纠纷主体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和争诉的解决结果具有当事人和社会的可接受性。
(3)教育仲裁的效益性。教育仲裁作为学校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它直接产生于市场经济,把效益作为教育仲裁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发挥教育仲裁制度整体效能的必然要求。
2.教育行政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教育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就教育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而言,教育仲裁委员会应由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或教育法这方面的专业人士来担任,副主任和委员应聘请有关法律、教育法、主管教育行政人员来担任,其他的教育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还应有学校、教师以及学生代表,以保证其民主性和公正性。
(2)教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是教育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决定了教育仲裁对学校纠纷解决或处理的广度和深度。本文所指的学校纠纷仲裁是指学校在其教育、教学或者教育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教育权利义务的法律纠纷,依法向学校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其对双方作出具体的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学校纠纷的活动和制度。
(3)教育仲裁制度的程序。首先是申请与受理。教育仲裁的申请是指争议一方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正式提请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行为,一般需要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之一。其次是仲裁前准备。其中包括指定工作人员;送达仲裁文书、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书面通知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员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制作阅卷笔录;仲裁庭成员应在分别阅卷的基础上,在首次开庭前,首席仲裁员召集并主持案件评议,即仲裁庭的预备评议。再次是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资源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争议案件的活动和方式。最后是开庭与仲裁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然后由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审理案件。结束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依据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定。在仲裁案件审理结束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裁决对纠纷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参考文献
[1] 李晓燕.教育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3] 范愉.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4] 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5] 宋连斌.仲裁理论与实务.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
[6] 唐德华,孙秀君.仲裁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 陈久奎.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建构研究:一种解决教育纠纷的新途径.教育研究,2006(5).
[8] 谢志东.我国行政救济制度问题研究.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