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收银工作计划

收银工作计划

时间:2022-08-15 01:32:53

收银工作计划

第1篇

工作总结网免费发布收银员工作的总结与计划,更多收银员工作的总结与计划相关信息请访问工作总结网。 【导语】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收银员工作总结与计划,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我是一名入职不久的新员工,虽说是新员工,但在公司已经有将近三个月的工作时光了。转瞬之间已经到年底了,在这三个月的时光里,我有欢喜,也有过失落。自我不但学得了很多专业知识,同时也学会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这对自我来说是十分宝贵的。同时也是自我取得的巨大进步。

也许超市工作对大家来说,都觉得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收银员只负责收银,其他员工各司其职,不会有什么难的。我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是此刻看来,等我自我成为一名超市员工的时候,我才感觉到其中很多的困难,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我想说,其实做什么工作都会遇到困难,没有一项工作是简单易做的,只有努力才能够做好!

透过近三个月的工作和学习,卖场的工作我也能够应付自如了,或许这些话有些自满,但当有状况发生时,组里的人都会向我伸出援助之手的。这是我心中不经万分感动。这这三个月的时光里,自我一向持续着工作室的热情,心态也是一平和为主。我深深的明白,作为一名卖场的工作人员,坚决不能够把个人的情绪带到工作中来。顾客永远是对的,这是我们工作的宗旨,所以我们要以会心的微笑去接待每一个顾客,纵然顾客有事无理取闹,我们也要做到沉着冷静,持续好自我的心态,尽量避免与顾客之间发生矛盾。

虽然自我做收银工作时光不是太长,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还待提高,到自我觉得只要用心去做,努力去学习,就能够克服困难。我们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因为我们不仅仅仅代表着我们自身,更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在工作期间我们要用心的想老员工请教和学习,能够踏实认真的做好这份属于我们自我的工作。这是公司的需要更是自我工作的需要。针对自我在工作遇到的问题,探讨自我的心得和体会,也算对自我的一个工作总结吧。

在这段工作期间,自我感觉到还有很大的不足,对于自我的业务水平和技能还有待提高,这样才能在方便顾客的同时也方便我们自我的工作,是我们的工作效率有所提高。当然自我觉得对顾客的服务才是最重要的,作为服务行业的一员,我们能做的就是服务顾客,让胡克满意而归。这就要求我们自身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做到热情耐心的接待好每一个顾客,不要在工作中中将自我的小情绪带进来,这样会让你在工作中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为了防止自我与顾客之间产生矛盾,我们务必要持续好自我的心态。

在工作之余,自我还就应多学习关于商品和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只有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不断的进步,才能立足于如今如此竞争激烈的社会之中,这也是我们为自我所做的准备,只有做好这些,有足够的资本,才能这这份岗位中脱颖而出,要明白在一份平凡的工作中作出不平凡的成绩,这并不是一件易事。

时光飞逝,虽然自我在这份岗位中之工作了短短三个月时光,但给自我的的感受却很深,无路实在自我做人方面,还是在自我的工作当中都给了自我很大的帮忙,在今后的工作当中自我就应多学习多进步,做好做精自我的工作。为了完美的明天,我们努力吧。

第2篇

一、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与角色

(一)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

根据已发行设立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开文件、相关做法以及实地调查研究的结果,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个别信托公司以“会员制”方式通过员工推销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充当托管人。二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充当“收付人”。信托公司在销售和承担收益权转让等业务的同时,委托商业银行收付。如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如天津北方国投)、或者通过专职人员向潜在客户推销外,大量的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据资料表明,银监会“一号令”颁布后,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和其他的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项业务。三是商业银行在收付的同时,更深层次地参与该项业务,或者说,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设计、发行、运作资金信托计划。即商业银行在收付的同时,还承担回够、质押等业务。

上述情形中,以第二种居多。即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信托公司充当投资管理人,负责资金的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则充当了收付人,主要负责资金募集者。二者共同推动,是把信托公司的管理优势和商业银行的信誉、网点、客户和技术等优势结合了起来,向投资人共同推出一种产品。

(二)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或角色

1、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职责或业务范围的明确定位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角色明确定位有二:一是“代收付”;二是“信托资产托管”。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资格的审批时,给予了“代收付”资格。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5月前,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四家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了开办“资金信托代收付”业务资格。银监会一号令《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一号令”)中,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审批业务的范围时,明确提出了“信托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并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备案业务范围时又提出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

2、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范围超过了上述两个方面

部分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又增加了“回购”和“受益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内容。例如:

――资金保管人或托管人。部分信托计划中,投资人的账户和信托计划的账户一般要开设在合作的银行,由银行根据信托公司的指令划拨资金,回笼的资金也要流回银行,银行实际上也承担了资金保管人的角色。另外,云南信托在“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中明确了托管人的角色。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中煤信托联合推出“中煤信托广发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增加了两项新业务:一、信托届满时,广发银行承诺无条件、一次性回购信托资金购买的信贷资产;二、在信托存续期间,投资者临时需要资金,可向广发银行申请信托受益权质押贷款。

――有些银行也准备或已经开展了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担保”业务,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时,保证委托人能收回投资余额、收益等;二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结束时投资人能获得预期收益,这类情形实施的少,多在酝酿之中。

――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与民生银行合作,推出“安心理财”,是首个外汇信托品种,为居民又增加了一种新的理财渠道。在信托关系中,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为“第一受托人”,民生银行成为“第二受托人”。实际上,民生银行主要负责该项目,利用了信托这一合法融资平台;信托公司只是提供融资通道,所发挥的理财作用有限。可能考虑单个居民外汇量少,200份合同募集金额有限,因此两家信托公司分别募集,然后再交民生银行集中运作。民生银行采用保底的做法,以及投资于美国债市。该资金信托计划中,民生银行实际上承担了营销人、受托人和保证人三种角色,当然,保证人角色因受托人角色而引发。

目前,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已经开展的业务至少可概括为:“代收付”、“信托资产托管”、“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六个方面。以上角色中,“代收付”是引发角色,往往由“代收付”引发“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等。

3、进一步,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还承担了其他的角色

分析各种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完全照般或复制,多少都有些差异。一般分析,商业银行在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或理财计划中所承担的角色是多元的。除上述职责或角色外,商业银行还承担了以下角色:

――信用担保人。无论银行回避与否,许多投资人事实上是基于商业银行的信用而购买或参加资金信托计划的。

――账户管理人。在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的操作流程中,客户在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并存入相应资金后,资金的归集、划拨,本金及收益的再回收、再划回投资人的账户等工作由银行来完成。

――是资金输出方。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资金固然有相当一部分是客户新存入的资金,但是,也不排除部分资金由储蓄存款而转来。在这一点上,商业银行是事实上的“资金输出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在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中一次承担了一个或多个角色。

二、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背景条件分析

1、资金信托计划发展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信托法》、《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以及《通知》相继颁布后,使信托公司在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时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更使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几乎可以“无所不能”地参与各种金融活动。对比而言,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或与资金信托计划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则没有充足的法律支持。例如,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及相关活动受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2、企业和居民储蓄增加,但又缺乏合理的投资品种

――资料表明,截止2003年10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并表的各项存款余额为21.65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其中,本外币并表的企业存款10月末余额为7.45万亿元,同比增长22.5%。本外币并表的居民储蓄余额为10.86万亿元,同比增长18%。1至10月份,居民储蓄累计增加14187亿元,同比多增加2568亿元。企业和居民储蓄持续的快速增长,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了较充足的资金支持。

――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中产阶层初步形成。

――出于保值、增值的目的,近几年,我国企业和居民的投资意识逐步增强。

――同时,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品种。以个人投资者为例,目前,适合个人投资人投资的金融产品主要有存款、国债、基金、保险以及股票等,但是,上述产品不太适合个人投资人购买,或者说,不能为投资人提供充足的吸引力(表4)。因此,持币待购现象比较严重。

3、宏观金融市场发展为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了条件

主要有:第一,商业银行通过资金信托计划能够增加理财品种,并且,能够吸引增量存款。第二,由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限制贷款规模等原因,使一些项目缺乏资金,而信托公司通过资金信托计划介入项目,可以解决资金紧张等问题。例如:根据央行121号文精神,房地产企业贷款得到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买地、盖房,且主体结构封顶后,才能对购房人发放贷款。开发商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通过发行资金信托计划融资。租赁资金信托计划、股权信托、其他项目贷款的资金信托计划不同程度存在着资金不足、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或者从商业银行贷款难等原因。第三,外汇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较多,也是由于外汇资金紧张,银行外汇存款下降、外汇利率走低而引起。据资料表明,截止2003年7月,境内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1500亿美元。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下调到0.5625%,扣除利息税后,年收益率仅为0.45%,而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为1.98%,扣除利息税后,年收益率为1.584%。

三、商业银行与资金信托计划的相互作用

(一)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商业银行的作用

1、承担资金信托计划的营销,并成为营销的主渠道

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并成为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营销渠道,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商业银行有稳定的客户群体,接触客户的成本较低,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触及广大的客户群体,使资金信托计划同时进入多个目标市场。二是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营销中实际上承担了信用担保主体的作用,一旦需要,就可能迅速转化为资金资源。三是与信托公司直销、电话营销、报纸/杂志广告、互连网营销等相比较,商业银行在形象、网点、营业环境等方面有比较优势。四是与股市资金相比较,股市资金易于流动,投机性强,银行资金相对稳定,也容易使信托公司下大力气开发。另外,资金信托计划收益稳定、风险小也是重要的原因。

2、一定程度上监督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如有些银行推出的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商业银行保证委托人的投资余额、收益拨付等。另外,基于维护银行的信誉,商业银行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收付业务前,一般要对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对发行的可行性、收益预期等进行判断。在资

金收付过程中,也要发挥一定的辅助监督作用。

(二)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并有“1+1>2”的效果。资金信托计划推出,使商业银行在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资产托管、资金代收代付、资金清算、账户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业务。该类业务可能以托管、营销或某一方面为发端,连带其他相关系列业务的横向发展。

2、改善收入构成,增加业务收入。商业银行收付业务的收费比例约为0.2-0.5%。目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中,除结售汇、信用证、国际结算外,其他的代收代付业务几乎没有手续费收入,仅是间接提高了银行的储蓄存款。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可以有效利用银行现有的清算、网点等资源,产生手续费收入,使现有系统产生增值性收益,同时,还可以因此而产生托管费、沉淀资金和账户管理费等方面的收入。上述业务,不仅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收入,改善了商业银行的收入构成。

3、推动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各种资金信托计划就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发起,利用银行网点营销,资金沉淀在银行,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一种创新产品。

4、完善了商业银行的服务体系,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层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受“分业”经营的影响,不利于产品创新,而开展上述业务,银行可间接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经营范围,并有利于向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发展业务。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除需要银行提供一般的存贷款服务外,更需要银行提供理财、投资顾问等服务,资金信托计划反映了客户理财的核心要求。

5、带动同业存款、资金清算、信用卡等业务的发展。例如,北方信托与招商银行联合推出“北信理财一卡通”银行卡,这种联名卡虽然目前只能解决投资者缴纳认购款的简单功能,

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也有许多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信托计划中相当一部分的资金,由商业银行的对公、对私存款直接或间接转化而来。2、导致商业银行部分优质客户流失。3、加剧了商业银行的竞争。

四、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与角色的建议

(一)商业银行“代收付”角色

鉴于实际运作中,商业银行的职责已超出了“代收付”业务的范畴。例如:第一只通过银行网点发售的信托计划――“康居工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双方签署的是《资金信托产品协助推介和资金收付及帐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农行承担了“产品协助推介”、“资金收付”及“帐户服务”三项职责。另外,有的银行与公司签订的是《XX资金计划协议》。或者签订《资金信托产品资金收付协议》和《理财顾问》两个协议,后者主要界定双方在信托计划解释、宣传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等。同时,“代收付”不能包括商业银行所承担事情的全部。故建议:

第一,对“代收付”业务的内容或含义,不争议、不讨论(因为有些监管机构强调“代收付”或以此为理由,而不允许银行延伸服务内容)。但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如果是收付业务,商业银行无权与第三方签定合同,不负有向委托人提示信托产品、解释风险的义务。应提示风险,明确主体是委托人及信托公司,不能借用或暗含银行信用。

第二,将“代收付”业务看作是商业银行承担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的起点或基点,允许商业银行在“代收付”的同时,承担产品协助推介、帐户服务、理财顾问等业务,但是,要在合同中定明或者通过签订专门的合同进行相关业务内容的约束(例如,以上几个银行签订的合同)。

理由是:(1)单纯强调“代收付”,不一定能回避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些银行片面强调“代收付”,而回避“销售”的风险,事实上不一定能达到目的。因为:资金信托计划在销售中商业银行的信用起着一定的促销作用;“代收付”不能说商业银行对资金信托计划的真实性、规范性等不承担责任(毕竟资金信托计划的“代收付”不同于水电费、煤气费、养路费等格式化产品的“代收付”,商业银行在收付前也要进行规范性审核和可行性分析,而且,收费也高,例如,水电费、煤气费、养路费等不收费或单笔收取0.5元的费用,资金信托计划要收金额的0.2%左右)。(2)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咨询、帐户服务等其他业务内容也未必就能增大商业银行的风险。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商业银行大都或明或暗地承担了超过“代收付”范畴的业务,如包销、促销、上门推销、甚至承诺保本等。

第三,基于上述认识,允许商业银行以“代收付”为基点,逐步进行引导,促使其灵活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目的。如银行提供担保、回购、质押、托管以及其他共同开发产品的内涵。

一句话,商业银行可以在“代收付”的前提下,广泛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付”,并且,自己承担业务开展中的风险。这样,既尊重事实,又尊重政策。

(二)资金信托计划,应该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

目前,有些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有内部托管机构,把托管机构和投资运作机构分开;部分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内部或外部托管机构;极少数的资金信托计划由商业银行托管(如云南信托的“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一法两规”中没有强制资金信托计划必须要求有托管机构托管,但同时,赋予了商业银行的“信托计划托管”人资格。

1、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的好处

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至少有以下好处:有利于资金信托计划的规范运作,保护委托人的权益;有利于资金信托计划监督体系的完善,规避运作中的风险;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进而推进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化发展。托管银行介入,首先向委托人说明了该资金计划的规范性,容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其次,托管人的中立性的信息披露、咨询或相关服务,容易使投资人相信;第三、如果一个公司有树立公司或资金信托计划品牌形象的长远规划,借助托管银行的信誉、宣传以及丰富的客户资源,在收益较高的情况下,轻易地就会在大批潜在客户面前树立形象,使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不断扩大。

另外,据悉,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的与资金信托计划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中,监管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在4月30日“叫停”,在“叫停”《通知》及后来的《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出台)中,也规定必须由商业银行托管“集合理财计划”。

2、目前,公司内部的托管机构难以履行真正意义上托管人的职责

目前,公司内部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虽然职责上比较明确,二者的机构和人员也是独立的,但是,难以履行真正意义上的托管人的职责。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中托管人的职责,与资金信托计划中托管机构的职责对比如下:

说明:

1、不同类型的资金计划不同,如证券投资类资金信托计划有托管机构,其他类型的资金计划没有托管机构,不少公司没有引入托管机制。

2、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在部分公司资金托管机构所承担的职责中,与证券投资基金中托管人的职责大致相同。

但是,这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职责只是形式上相同,本质上差别大,因为公司内部设立托管机构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挪用资金、进行关联交易、进行违规交易、隐瞒或虚报收益、不合理分配等问题。一些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往往是公司行为而不是部门行为(如投资管理部)。例如,谁来保证其中的股票基金和债券的投资比例?谁来判别公司股票买入的时机和价位?谁能保证公司购买国债以后是否会用回购的方式变现后再做超出范围的投资?等等。

3、建议

――在资金信托计划中引入托管人机制,最好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并从事过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可在证券投资组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先引入商业银行托管机制,以后逐步扩大到其他的及新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中。

――托管人的具体职责参照现有的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职责确定。

另需说明,由商业银行托管时,不会导致资金信托计划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增加。因为,目前的收付费用已经较高,商业银行更关注的是产品创新和资金沉淀等。

第3篇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4篇

[论文摘要]国有商业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争夺战中,税务筹划是不可忽视的关键点。本文通过对现行税法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在税务筹划中可利用的税收政策及筹划技巧,从而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提出相应税种的建议。

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而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也是商业银行整个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一来可以壮大其资本实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二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将面临着如何采用先进的技术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务成本等考验,而构成银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税收成本。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提高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比较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但二者实际税负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一)营业税

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收营业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转贷款比例很低;而外资银行则通常以外汇转贷业务来规避营业税,这实际上是采用内部定价规避税收的手段,使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a

(二)企业所得税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为25%,但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核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标准过严,审核程序繁琐,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率。而外资银行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工多为中国公民,外资银行的高管人员则有相当部分来自外国,且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我国个税规定在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附加减除费用,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外资银行的职工实际税负比我国商业银行职工轻了很多。而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工资支出的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还是企业。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比外资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负。

(四)其他税种

外资银行不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为吸引外资在城市房地产税等征收过程中,也对外资银行实行了很多减免优惠,这更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不均。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实际税负远重于外资银行。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做好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也为国有银行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如贷款和转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同,贴现利息收入和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即可导致不同的的税负水平。

三、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抵扣项目

1.银行(除中国银行)从事外汇转贷业务,下级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减去借款利息支出额计算营业额;2.银行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3.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4.金融企业坏账、呆账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在制定投资决策、发展战略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统筹谋划,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四、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建议

(一)营业税的筹划

1.增加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比例

商业银行可拓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得免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同时减轻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可在保证学生还贷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学贷款的业务,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3.增加外汇转贷业务

由于转贷业务的优惠政策,一笔外贷项目委托贷款所纳营业税,就比同额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少。

(二)所得税的筹划

1.对利息收入的筹划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既免征企业所得税,又免缴营业税等税金,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加大国债投资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为吸引辖区外纳税大户,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纳税额达到规定数额可享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若把几个分支机构的贷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机构,就所有贷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纳税,则可享受当地政府颁发的数目可观的奖金,相当于降低了税负。

2.及时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若按季结息,季末计提利息按各存期档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结息日各相应存期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入利息支出。如果结息日的挂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则少计了实际利息费用,使账面利润虚增,平添了税收负担。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各户存款的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及时正确地确认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3.固定资产折旧

尽量投资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对未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迟税款,而后者则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商业银行还需缴纳城建税等其他税,如能对这些税种进行筹划,也可能减少税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账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就可少用印花税票。

(四)其他建议

除了针对税种的筹划,国有商业银行在具体交易时也可在保证业务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的途径进行税务筹划。

另外,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专业人员进行策划,也有助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避免税务风险,从而带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继而实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安体富:“两法”合并的经济效应分析,中国税务报,2007-03-21

[2]张云莺:浅析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黑龙江金融,2006年04期

[3]邓亚璇:浅析新会计准则给中资银行带来的新挑战,金融经济,2007年24期

[4]李恒,邱向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负效应分析,上海金融,2007年第7期

第5篇

由于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和权的分离的特点,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的人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商业银行作为公司性质的特殊经营机构,自市场化改革以来,在薪酬制度方面较好地体现了职业经理人的关系,但薪酬的发放仍然以现金为主,未能普遍采用与风险挂钩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和体现银行经营风险的特点。本文通过对上市银行中长期激励进行分析,探索非上市银行的中长期股权激励机制,以及如何在现有的政策法规下建立符合城商行发展的中长期激励办法,以期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借鉴(本文所使用的上市银行年报数据等全部来自于各商业银行网站)。

一、上市银行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效率窥探

股权激励在改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缓解“委托-”理论中委托人和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上的冲突,增强公司凝聚力方面以其独特的制度设计被发达国家广泛使用。据统计,美国银行业内管理层股权补偿占总报酬比重与资产规模、杠杠比率呈现负相关性,与商业银行成长机会(市值账面价值比)、外部董事的比例呈现正相关性。即银行的资产规模越小,银行成长性越好,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范围应该越大。目前我国对股权激励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财政部和国资委2006年联合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此后2008年爆发经济危机,不合理的薪酬制度设计折射出金融行业在长期激励机制上的公司治理的脆弱性。中国银监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于2010年下发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对商业银行薪酬机制提出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的原则。虽然近年来国内上市银行的高管薪酬在市场化方面取得了不少突破,但从现实情况看,商业银行在薪酬管理中普遍存在着薪酬结构不合理、基本薪酬占比过高、偏重短期激励而未建立长期激励等问题,有效的长期激励制度由于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原因并未在银行业广泛地建立。目前,我国现有的上市银行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采用的是:股票增值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

(一)股票增值权计划

由于受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以及国家财政部的约束,国内许多上市银行在长期激励方面主要采用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这种虚拟的股份激励计划是上市银行授予银行高级管理层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上市银行股票价格上升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收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酌情邀请高管人员以零代价认购本行的股票增值权。这种方式最大的优势在于非实际持股不会稀释股东权益,并且分期行权的安排较好地体现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的原则。

从下表来看,在9家采用股权激励的上市银行中,共有5家银行采用了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其中国有银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家,分布是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股权激励有明确的办法,但目前财政部仍然对银行业股权激励尤其是基于A股的股权激励持谨慎态度,上市银行的股权激励大多数处于搁浅当中。从下表可看出,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只是基于H股进行实施,而A股股票增值权往往是在上市之前已经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由于政策层面的模糊不清,截至2011年底仍无法实施。例如中国银行于2005年11月的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长期激励政策,其中包括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但截至2011年底,该行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兼具激励与福利的双重机制,是指上市公司按比例提供给员工一部分的该公司股票所有权,并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直至员工退休或离开公司,股票才得以交易。该计划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普通员工的积极性以及对企业的忠诚度,使一般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激励他们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财富,一定程度上形成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趋同,风险共担”。建设银行2007年实施第一期激励方案,使27万员工可认购并获分配合计8亿股。“股票来源方面,独立受托人根据激励对象的授权,以员工自愿出资、专项绩效资金和激励基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东转让、定向增发等方式购入建行股份,并代表激励对象统一持有股份。”(每日经济新闻《银行员工持股计划遇冷职员不愿每月少30%现金》)但2011年度报告显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报告期内,该行未实施新一期股权激励方案。今年证监会8月初刚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将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规定为现金总额的30%,并且要求至少持有三年.极大地影响了员丁持股的积极性,对此,各家银行对员工持股计划仍在观望之中。

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杭州银行是目前上市银行中员工持股比例最高的银行。北京银行的员工持股比例是3.62%,南京银行的员工持股约为7.5%,宁波银行员工持股比例约为5.09%,仅北京银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激励方案,但尚未有明确的实施方案。这三家城商行的员工持股与其城商行的背景密不可分,主要是由于原城商行由员工共同出资后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在上市前继续保留原有职工股东并且鼓励员工认购股份,而并非作为中长期激励制度而制定的办法,同时由于政策法规的严格限制和不确定性,因此现阶段在我国商业银行长期激励方面参考性有限。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

限制性股票激励由于其经济收益可观同时限制期较长,又被称作“金手铐”,在美国银行中广泛流行,而从国内的具体实践来看,仅有招商银行2008年制定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上市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不需要支付现金购买限制性股票,但无权在限制期内处置所持有的股票,只有当满足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制定的业绩考核条件时,才可选择转让或交易。如果持有股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持有期内主动或被动离职则这部分股票将被公司收回。该计划有利于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招商银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lO年,前5年为禁售期,后5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每年可解锁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0%。其中对解锁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为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非息收入占比、覆盖率等不低于上市银行平均值即可满足行权条件。

第6篇

钱该往哪儿放?放在活期账户里收益甚小,感觉不大划算;存成定期,2.25%的利率并不能吸引你;放到股市里?忙于工作的你可能无暇打理。记者经过多方调查比较,发现在众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中,有一些风险相对较低的理财产品可供选择。

这类产品主要以信贷类理财产品和债券、货币市场理财产品为主。它们所以一直在市场中保持优势,不在于其收益性,而在于其流动性和安全性。债券和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一直处于较低位,集中在1.4%至2.5%之间。然而,由于债券和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中的国债等低风险债券,因此理财产品风险程度低。

工商银行“稳得利”系列理财产品是面向个人客户发行,到期向客户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信托投资类低风险理财产品,是非保本型的产品。据工商银行一位客户经理介绍,该产品自2006年推出以来,实际收益率从未低于过合同中明示的预期收益率。

这位经理介绍,该产品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一年半四期,每周二、四轮流发售。三个月和半年期的预期收益率分别为2.1%、2.8%;而一年和一年半期的到期收益率能够分别达到3.5%和3.8%。不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并不是固定的,每期都会围绕上述收益率略有变化。

相对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一款理财计划明示的到期收益率更好。11月3日开始发售的“招银进宝之贷里淘金47号理财计划”期限为3个月,预期收益率为2.35%,比工商银行同期限的产品高出0.25个百分点。而招行半年期和一年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更是能达到3.3%和4%之多。

以10000元为计息单位,我们来计算一下“招银进宝之贷里淘金47号理财计划”的收益。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10000×理财计划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计算出每单位的收益后就可以算出理财收益了:投资者理财收益=认购金额÷10000×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以三个月期的招行理财计划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元,理财计划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为2.35%,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为:10000×2,35%×94÷365=60.52元,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10000×60,52=302.60元。

另外,除了信托投资类产品外,债券类的理财产品也是较佳的选择。这一类产品可以预知收益率,投资期短,收益有一定保证,如招商银行“金葵花”安心回报系列。记者从普益财富了解到,该类产品保证本金的较多,今年发行的大约300款产品中有63款是保证本金,的,有11款保证收益。兴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以债券类产品为最多,推出“季季丰”、“陆陆发”、“年年升”系列产品,2009年上半年平均年收益率在4.5%-5.5%。

记者从多家银行了解到,各银行从下半年开始不断上调短期理财产品的收益。中行日前网上公告称,因近期货币和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将“中银货币理财计划之日积月累”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上调;工行也紧随其后,宣布上调4款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的多款人民币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也出现上涨。目前一个月期银行理财产品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63%,与今年年初相比,增幅高达36%。从投资收益看,这些短期理财产品收益也略高于同期存款利率。

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者需要研究它的风险点,风险发生的机率大小。同时考虑风险承受能力,不能盲目去追行情。在流通性充裕、通胀预期存在的情况下,利率政策变动将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提前终止风险也是投资理财产品时不可忽视的问题。产品合同上的是否“保证收益”、“保证本金”也是需要投资者慎重关注的。

第7篇

今年国家债券的竞付期即将到来,有七个年度的多种债券要办理还本付息。为了便于核算,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国库券兑付工作的基础上,统一制定了《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向个人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还本付息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银发 [1987] 91号文《印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规定>的通知》中的第十条有关“……对个人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的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并办理。其他银行及所属机构不再受理该债券的兑付工作。

二、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五年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其利息应计算到一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利息是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满二年时一次还本付息。上述债券逾期兑付的,不再加计利息。希望各地在兑付时严格掌握并做好宣传工作。

三、今年是国债还本付息的高峰,兑付的国债种类较多,兑付业务量较大,各行要加强领导,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请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随时逐级报告总行。

附件: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兑付国家债券的一系列有关文件精神,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的设置

(一)表内科目的设置。为了避免每年变更会计科目,从今年起,各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支付本息款项和办理帐务划转时,分别用下列科目核算。

1、将“××××代兑付(或已兑付)单位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改为“××××兑付单位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

将“××××代兑付(或已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改为“××××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

2、增设“××××兑付其他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各银行办理除国库券以外的其他国家债券还本付息支付本息款项和办理帐务划转时用本科目核算。

人民银行新增设的“兑付其他国家债券本息款项”会计科目,在编制信贷统计报表时,归入运用方“232其他”项目。

3、将“0216兑付国库券基金”科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用),改为“0216兑付国家债券基金”科目,凡财政部预拨的调整非本年度兑付的和提前兑付的国家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

(二)表内科目分户帐的设置

1、在兑付单位(或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下,分别按发行年度设本金、利息两个帐户。一九八五年至八八年个人国库券本金户还应设债券、收款单两个分户。

2、在“兑付其他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下设以下帐户:

(1)“兑付一九八七年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金、利息”户;

(2)“兑付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本金、利息”户;

(3)“竞付一九八八年财政债券(二年期)本金、利息”户。

(4)今后各个年度凡增加新的国家债券,在还本付息时,即在该科目下按本金、利息分开的要求增设相应有关帐户。

(三)表外科目的设置

1、人民银行沿用“0402有价证券及收款单”表外科目。人民银行在办理财政债券还本付息时,销记本表外科目。

2、各专业银行沿用“××××开出国库券款单证”和“××××开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单证”表外科目。经办行在办理国库券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还本付息时,销记本表外科目。

3、将“××××已兑付政府债券”(“已兑付国库券”)表外科目改为“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在该科目下分别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券别设立分户帐。各级银行兑付、收缴的国家债券记收入;上缴、销毁的国家债券记付出。

(四)全国统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沿用“0537已代付国库券款项”科目,各银行设置的“××××兑付单位(或个人)国库券款项”科目归属在本科目内。

2、增设“0547已代付其他国家债券款项”科目,各银行设置的“××××兑付其他国家债券款项”科目归属在本科目内。该科目排列在第三类“0546代收保值公债款项”科目之后。

各银行设置的表内、表外科目代号、名称及排列顺序列后(见附式一)。

人民银行上划兑付国家债券款项时所用的财政预算科目代号、名称亦列后(见附式二)。

二、经办行的帐务处理

(一)个人购买国家债券到期的兑付

1、持券人到银行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时,经办专柜初收人员应清点债券金额,并审查下列各点:

(1)核对券面号码是否中签(如分期兑付的一九八二年至八四年国库券)。

(2)审查券面签发日期是否已到兑付期(如按交款之日计息的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等)。

(3)查验券面颜色、花纹是否伪造、变造,号码有无涂改、挖补。

(4)审查券面有无残破污损。

审查无误后,填写“个人国家债券兑付清单”(简称“兑付清单”)一联(见附式三),按年利率计算付息金额,填在“兑付清单”上,并加盖名章,连同债券交复核员,经复核无误后在债券正面加盖“付讫”戳记,在“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并凭以配款,然后退交初收人员复核,“兑付清单”暂时留存,本息款交持券人。

2、经办行对已兑付的国家债券应按下列要求加以整理。

(1)已兑付的国家债券按债券种类、年度、券别每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2)残破污损的国家债券应单独捆扎。

(3)已兑付的国家债券经整点捆扎后,由出纳部门入库保管理  .(二)单位购买国家债券到期的兑付

1、单位持国家债券到银行兑付本息时,应填写“单位国家债券兑付清单”三联(见附式四),与债券一并交经办专柜办理。

2、经办专柜初收人员应按第(一)条中第1点办理,并按年利率计算付息金额填写在“兑付清单”上,同时加盖经办人名章,连在债券交复核员复核。

3、经复核无误后,复核员应在债券正面加盖“付讫”戳记,在三联“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转讫”章,将其中一联交专柜办理转帐;一联退交单位;另一联留存。

4、已兑付国家债券的整理,比照第(一)条中第2点办理。

(三)个人购买国家债券收款单到期的兑付

个人持国家债券收款单(以下简称“个人收款单”)收据联到原签发银行兑取本息时,应填写“一九××年度个人××××债券(收款单)兑付清单”一式二联(见附式五,只写第二、三联),交经办专柜查验。其处理程序如下:

1、审查其收款单是否确系个人购买。

2、审查收款单是否为本行签发的,印章是否齐全,字迹有无涂改。

3、抽出原留存的收款单存根联与其核对相符。

4、计算应付利息,其计算公式为:利息=还本金额×年利率×年限。

5、将本息金额填写在收款单收据联及存根联(套写)的记录栏内,由经办人及持单人签章。

6、“兑付清单”及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交复核员复核。

7、经复核无误后,按本息合计金额配款,并在“兑付清单”及收据联、存根联上加盖“付讫”戳记和个人名章,然后将收据联、存根联暂时留存,两联“兑付清单”和本息款交初收人员。初收人员复核后将第二联“兑付清单”留存,第三联与本息款一并交持单人。

(四)单位购买国家债券收款单到期的兑付

单位持国家债券收款单(以下简称单位收款单)收据联到原签发银行兑取本息时,应填写“一九××年度单位××××债券(收款单)兑付清单”一式三联(见附式五),原签发行除按第(二)条中2至6点程序处理外,还应做到:

1、属分期兑付的国家债券(如八二年至八四年国库券)应审查兑付结余栏计算是否正确,并计算还本金额。其计算公式为:还本金额=单位购买总额×应兑付比例。

2、复核员经审核无误后在三联“兑付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和转讫章,将第一联交专柜办理转帐;第二联留存;第三联与收据联(属分期兑付的)一并退交单位。

3、在一次性兑付(含分期兑付在最后一次兑付的)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正面加盖“转讫”戳记暂时留存;属分期兑付的收款单存根联,余额与表外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仍应专档妥善保管,待下次兑付。

(五)经办银行营业终了的帐务处理

1、经办专柜将“兑付清单”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等分别加以整理,结出兑付本金和利息的金额,编制汇出总的“兑付清单”各一份,然后按现金或转帐分别填制各有关会计科目的现金或转帐付出传票,其现金付出传票送出纳部门核对,并由出纳部门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后退经办专柜。经办专柜暂时留存的个人“兑付清单”另行装订保管,汇总的个人“兑付清单”与个人收款单存根联一并作“兑付个人××××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传票附件;将汇总及留存的单位“兑付清单”与单位收款单存根联一并作“兑付单位××××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传票附件。单位兑付的会计分录为:

收      ××存款——××户

付    兑付单位××××债券本息款

-本金和利息户

个人兑付的会计分录为:

收      库存现金

兑付个人××××债券本息款

付    ——本金(收款单、债券)和利息户

2、经办专柜根据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券别填制“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分别记表外科目分户帐;根据兑付单位和个人收款单本金数额,分别填制“开出××××款单证”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分户帐。

(六)经办行的帐务划转

1、经办行每日营业终了将付讫的国家债券本息核对相符后,按不同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分别填制“经付单位(或个人)国家债券本息上划报告表”(简称“报告表”)一式两份(见附式六、七),一份做转帐收入传  票附件,另一份随划款报单及收款单收据联(指一次性兑付的和分期兑付在最后一年兑付的)一并划转管辖行,其会计分录为:

收        兑付单位(或个人)××债券本息

款——本金和利息户

付        辖内往来——××户

建设银行经办行和管辖行之间划款,建立省辖联行的,通过省辖往来科目核算;尚未建立省辖联行的,通过联行往来科目核算。

2、经办行应定期按不同债券种类、年度编制“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简称“上缴清单”)一式三份(见附式八),经与出纳部门核对无误后,一份留存,其余两份连同已兑付国家债券送管辖行。同时销记“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有关分户帐。

(七)专业银行管辖行的帐务划转

1、管辖行收到辖属处所划款报单和所附“报告表”、收据联后,由会计部门填制转帐传票办理转帐,其会计分录为:

收          辖内往来

付      兑付单位(或个人)××债券本息

款——本金和利息户

2、管辖行每日营业终了,按不同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编制辖内汇总的“报告表”两份,一份作转帐收入传票附件,另一份与收款单收据联一并随划付凭证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收    兑付单位(或个人)××债券本息

款——本金和利息户

付    人民银行往来

3、管辖行收到辖属处所送来的“上缴清单”和已兑付国家债券,经复核无误后,在“上缴清单”上加盖“收讫”戳记(或业务公章)、名章,一份退经办行作表外科目传票附件;另一份专夹保管。同时由出纳部门填制入库票两联,一联办理入库手续,另一联送会计部门,填制“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入库票作传票附件)。然后比照经办行的处理手续,定期将辖内已兑付国家债券送当地人民银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帐务处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的帐务划转

1、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收到专业银行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划付凭证后,应审核下列各点:(1)上划报告表本息金额与上划凭证的划付款项是否相符;(2)利息计算是否正确;(3)收到的收据联本金合计金额与上划的“兑付单位(或个人)××××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中相对应的本金户(个人为收款单户)金额是否相符。然后编制转帐付出传票办理转帐手续,并将所附“报告表”、收款单收据联作转帐付出传票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收        ××专业银行往来——××银行

存款户

付        中央预算收入

同时按各专业银行,分债券种类进行登记。

2、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每日营业终了,应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编制“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随报单一并上划地(市)分行。其会计分录为:

收  中央预算收入

付  联行往帐

3、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收到专业银行定期缴来的已兑付国家债券后,比照专业银行管辖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库。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行的帐务划转

1、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行收到辖属行上划的“中央收入日报表”后,应根据表中不同的债券种类。按地区分别进行登记,以便随时掌握所辖各地、各种债券的兑付额和自年初累计数额。

计划单列城市(沈阳除外)和经济特区分行归口纳入省分行一并上划。

2、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所辖已兑付国债券款项后,应汇总编制国债还本付息支出日报表,与财政部进行结算,并于每月底编制分省、分债券种类的“一九××年×月已兑付××债券月报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财政部,一份送本行有关部门,另一份留存。

四、结束工作

(一)国家债券兑付期结束后,各级银行应抓紧清理核对有关帐务,并要分别做到以下几点:

1、“兑付单位(或个人)××××债券本息款项”科目本金户付方(八五年个人国库券为债券户)累计数额应分别与“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有关分户帐的收方累计数核对相符。

2、“兑付单位(或个人)××××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中的本金户(个人为收款单户)付方累计数额应与“开出×××债券单证”表外科目付方累计数额核对相符。

3、“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中债务支出类各种债券本金户的累计数额,应分别与有关的表外科目收(付)方累计数核对相符。

4、“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所保管的实物核对相符。

(二)清理销毁

1、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已入库的国家债券,经国库、发行部门共同核对帐、款、券相符后,由国库部门编制“上缴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凭以销记表外科目帐。另外两份送发行部门办理出库库手续。同时销记库房保管登记簿,两分“上缴清单”连同债券送地(市)分行,待收到地(市)分行退还的“上缴清单”(代回单)时,作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附件。

2、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发行部门收到已兑付国家债券,应及时加以清点,待兑付期满全部帐务、实物核对工作结束后,不是销毁点行的地(市)分行应将辖内已兑付国债券送缴销毁点行;作为销毁点行的地(市)分行应编制“申请销毁一九××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见附式九)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两份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3、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收到地(市)分行上报的“申请销毁一九××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经国库、发行部门核对相符后,分别在报告表上签属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由发行部门留存,另一份由国库部门退销毁点分行凭以办理销毁手续。

4、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在兑付期结束后的半年内将已兑付国家债券组织销毁完毕,同时销记“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帐。销毁工作由上级人民银行及同级财政部门派人监销,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待全省销毁工作结束后,国库部门将销毁清单汇齐,附汇总表一次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务于兑付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填制“经付一九××年×××券本息款结束报告表”(见附式十)上报总行,待总行与之核对相符后,据此拨付兑付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在兑付工作中发生债券多、缺等情况应及时查找,并先以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列帐,对确实无法查找的,待兑付期结束后,由经办银行按“资金财产多缺处理办法”处理。

(二)误付未中签、涂改、挖补的国债券,数额在壹百元以内的可报经办行行长(主任)审查处理;数额较大的须报上级行审查处理。

(三)在兑付工作中发生的伪造(或变造)券,确属无法查找的,国库部门应比照伪造人民币处理办法处理,并迅速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同时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事后发现收款单已多计或少计利息时,应于纠正。

(五)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国债本息款与兑付的国债券发生数字不符时,应由原划缴行重新处理。

(六)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的非本年度兑付的和提前兑付的债券款项,人民银行应分别通过有关会计科目核算,并附“报告表”逐级上划。

(七)办理国债还本付息业务所发生的印刷、运送、销毁等费用,由经办的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别列支。

第8篇

2007年12月21日,她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购买了“蓝筹计划2号”,产品期限两年,投资金额20万元。

“当时市场上正流行理财,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向我推荐了‘蓝筹计划2号’。”中信银行广为散发的宣传单页在醒目位置写着“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36%(上不封顶)”。“理财经理说,这款产品特别好,高收益低风险。一下子就把我打动了。我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攒了一些钱后买理财产品,就是为了保值增值。我问他,这款产品会不会亏本。他说不会赔钱,如果产品到期亏损,银行还怎么做呢?”

高珊对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美好憧憬,很快就因该款产品的净值变化而转变为牵肠挂肚、提心吊胆。2008年3月,在中信银行的官方网站上,高珊发现,“蓝筹计划2号”开始运作后的第49天,单位净值已跌至0.8987元,亏损超过10%。后来,该产品的净值就一直没有浮出水面。

2010年1月11日,该理财产品到期,亏损451%。10月14日,高珊诉中信银行一案将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

向银监会投诉

“蓝筹计划2号”的公开宣传与实际运作结果间的巨大差异,促使高珊加强对理财知识的学习和了解。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她逐渐发现“蓝筹计划2号”的诸多涉嫌违规之处。

3月29日,高珊向银监会投诉:“蓝筹计划2号”涉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产品涉嫌超募,二是放大操作风险、涉嫌违约。

在“蓝筹计划2号”宣传单页的正面右下方,印有“限量发售,先到先得”等。同时,该产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计划募集总额为20亿元人民币”。根据这个事实,高珊认为,“蓝筹计划2号”的募集规模上限应为20亿元。但她后来从中信银行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报表推算,该产品至少募集了36亿元。

高珊曾就此多次和中信银行沟通,希望能了解该产品的募集情况,但中信银行客服人员和法律顾问均回答说:“中信银行有权不向投资者公布募集情况”。

“蓝筹计划2号”不仅在信息披露方面不透明,而且投资操作涉嫌违约。该产品的宣传单页正面下方印有两行醒目的文字,第一行文字是“新股申购获取稳健收益,低风险投资收益积累安全垫,充分锁定下跌投资风险”。第二行文字是“蓝筹股票获取超额收益,恒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积极追求增值投资机会”。

合同中约定,“在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低风险类金融产品的潜在收益的基础上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通过运用恒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积极追求获得高增值的投资机会”。

高珊认为,中信银行如果能真正按照上述约定去投资操作,该产品的业绩表现就会比较稳定,不可能出现第一个月亏损超过10%的情况。

质疑四大问题

在把第一封信送达银监会处后,高珊继续加强对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的学习,发现更多的疑点。

6月22日,在第一封信没有得到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她又给银监会写了第二封信,再次送达银监会处,提出了“蓝筹计划2号”四个问题:

一,销售时,银行刻意隐瞒风险,且未按规定给她做过风险评估,二,宣传单页违反银监会规定,夸大误导;三,信息披露与银监会要求相比明显不足,弱化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四,在运作期间变更投资范围。

根据2005年施行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

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高珊表示,中信银行没有履行这些法定要求,侵犯了她的知情权。

另外,在2008年3月,“蓝筹计划2号”进行了投资方向和范围的变更。但是,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中信银行态度强硬

7月30日,她终于等来了中信银行书面回复。

关于风险评估问题,中信银行在回复中表示,“经充分研究现存的书面材料、经办人员的回忆及电话、面谈沟通情况,我们认为您购买‘蓝筹2号’产品时,相关协议及风险抄录完整,您对‘蓝筹2号’产品投资方向及运作方式有较清晰的了解,我们在产品销售环节上,遵守了银监会销售适用性原则,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关于夸大宣传问题,中信银行表示,“产品宣传单页详细介绍了产品的投资方向及风险状况。”“产品宣传单页中未对产品收益率进行保证、承诺,同时也提示了产品净值波动风险。我们未对‘蓝筹2号’产品进行夸大宣传。”

关于变更投资方向问题,中信银行表示,“由于金融危机爆发,新股及二级市场投资无法获利,为了保证投资人利益,我行增加了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产品原投资标的依然存续,投资策略未发生变化。本次调整投资标的的目的是为了给投资者带来更加稳健的低风险投资回报,会给投资者带来积极的正面影响,并非变更投资方向。”

关于超募问题,中信银行表示,“在产品说明的‘计划募集额’仅为指导数字,并不是要求产品最终募集金额不得大于‘计划募集额’,因此,我们认为产品不存在超募问题。”

对于中信银行的上述回复,高珊感到很不满意。

8月6日,她向北京银监局提出复查申请。她强调说,中信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给她做风险评估,更没有银监会规定的有双方签字确认的风险评估报告。

8月19日,高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讼。

理财产品从乱到治

中信银行“蓝筹理财2号”的情况并非个案。

在2008年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在宣传方面不规范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预期收益率的宣传都放在显要位置,但有关风险的提示,往往字体较小,且比较含糊。

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近三年来,很多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都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率,有些甚至出现了比较大的亏损。这与当初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期望形成了较大反差,从而引起了客户对银行的投诉。

第9篇

【关键词】 电费; 集中; 管控

一、广东省地市级供电企业电费管理现状及普遍问题

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广东省供电企业对于电费业务的抄、核、收三个环节管理普遍采用分散式管理,各片区自行负责、自行管控,没有形成一整套电费业务集中管控的闭环运行机制,电费职能分散,管理数据及电费资金归集的准确性、时效性都难以得到很好的保证,并且业务流程不统一,政策执行不易跟踪检查,电费管理工作质量有待提高。

(一)缺乏集中统一的抄核计划管控

在电费数据抄表方面,在较长时期内,部分单位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抄表管理机制,导致其内部各片区的抄表工作质量参差不齐,自行调整抄表计划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抄表数字不全,该抄的反向无功,需量、失流、失压时有漏抄,这些都会对供电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服务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电费数据的集中复核与实时稽查工作有待完善

在电费数据复核方面,部分地市供电企业是采用传统的分散复核模式,由供电所或者县区局自行负责对用户电费的抄核工作。由于供电所及各县区局抄核人员工作量大、人员素质和工作责任心等问题,部分单位往往没有很好地把好电费复核关,容易导致出现一些较大的电费差错。

在电费实时在线稽查工作上,部分单位由于缺乏有效的实时在线监督,容易导致电费核算人员私自调整客户电价,或者容易出现部分企业与抄表、收费人员合谋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减进项税额等违纪违规现象,而且一些电费计算错误甚至一些抄表质量事故往往要在事后检查中才能发现,容易引起客户的不满与投诉,严重影响公司的服务形象。

(三)电费对账工作效率及质量仍需改进

在电费内部对账方面,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两部门的管理系统是独立的,因此财务部门、营销部门只能通过手工每月对账一次,上月电费数据只能在下月初进行对账,如有差异,就需要往下逐级核查数据,而缴费用户的数量数以万计,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准确查找出差异实在困难。

在银电对账方面,长期以来,由于银行、营销、财务三者的电费数据缺乏统一的字段相关联,因此只能针对某一收费时段的电费合计总数进行对碰,而未能实现营销口径的每笔电费收入与财务口径到账信息逐一对碰。如果发现数据存在差异,需耗费较多时间逐级逐户查账,对账效率较低。

(四)电费回收工作仍可继续优化

目前的电费回收工作仍可继续优化。例如,对于预缴电费业务,广东省部分地市供电局只能针对信用度较差的客户开展上述业务,而北京电力公司等单位却是大面积(包括居民用户)实行了预付费卡表售电模式,大大降低了电费回收风险。又如,便捷的网上银行缴费业务,广东省部分地区也未大量开展。

(五)电费资金集中管控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电费资金归集管控方面,过去各县区局分别开立电费账户,通过银行划拨方式上划电费,电费资金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可能存在一定的滞留,造成资金沉淀,没有充分发挥资源的效益。目前实施每日归集以及资金零余额管理机制后,电费资金集中管控得到加强,但部分金融机构账户(农信社)及县级供电子公司等方面的电费资金集中管控仍需完善。

二、构建广东省地市级供电企业电费集中管理机制

本文将构建广东省地市级供电企业电费集中管理机制的总体操作步骤大致分为两部分,第一步,设置并定位电费集中管理的相关主要组织机构;第二步,从强化集中管控的角度出发,对抄表复核、电费核算、资金归集与账务处理、电费实时稽查及催收监控、考核与培训等业务环节及具体操作流程进行梳理,落实集约化管理,从而形成广东省地市级供电企业电费集中管理的机制。

(一)设置电费集中核算体系的主要组织机构并进行其功能定位

按照集中管控的思路,结合广东省供电企业业务现状,电费集中管理机制建议应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机构:

1.电费核算中心――电费集中管理的中枢机构。负责全市电费业务的指导复核以及监督考核,通过把电费业务各个层次、各类工作、环节、要素动态连贯起来,实现电费业务的集约化管理和扁平化管理。

2.各县区局电费管理部门――连接电费核算中心及基层供电所的业务纽带。负责对电费核算中心审核有误的电量电费进行跟踪处理,督促有关供电营业所进行核查,并负责反馈相关核查报告;对供电所的抄表及收费业务实行专业化管理。

3.各供电营业所――抄、核、收的具体业务经办者。负责用电客户的抄表、催费和收费工作,审查客户资料与发现客户用电及缴费的异常,配合电费核算中心和各县区局电费复核部门做好所辖地区用户的分册和抄表计划制定等工作。

4.市局财务部――电费资金账户、资金归集及实收记账管理者。负责全局电费收入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根据银行提供的资金进账通知单进行财务实收电费的记账;负责企业银行日记账与银行(电子)对账数据的核对。

5.金融机构――电费资金收缴、划转及实收对账的重要辅助机构。推行电费集中管控,在资金回收与及时转账方面、在达账资金对账方面,均需要金融机构的配合与支持。

6.信息部门――电费集中核算系统的维护及技术支持机构。负责电费集中核算相关系统与银电联网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精简银行电费账户,集中闭环管控电费业务各环节

1.集中资金管理与电费账务处理

继续深化电费资金“一个池”,精简银行电费账户,在工、农、中、建及邮储(农信社)分别保留一个电费收入户,条件成熟时,实现全省电费资金在各大银行分别只保留一个账户。

充分运用财务核算“一本账”,实现由市局财务部统一进行全市电费实收记账,进一步提高了财务电费实收记账数据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大大提升了财务实收电费数据质量,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了更准确、更及时的财务数据。

2.集中管理抄核计划

为了避免漏抄表、漏算费和超时抄表等情况,通过营销系统对全市的抄核计划进行集中管理,规范全局电费抄核工作。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统一设定抄表计划时间:应由营销系统自动形成各抄表区段当月的详细抄表计划,抄表单位应于每月2号前提出申请,否则无法更改抄表计划;(2)统一锁定抄表计划时间:对于超过设定日期但未能完成相应任务的,系统则自动将有关抄表区段用户数据锁定,各单位无法对其中的用户进行初始化、抄表示数录入等操作。

3.集中电费复核对账

为了减少电费差错,加强电费回收的内部控制,实现市局本部对全市应收电费、实收电费复核对账确认等各环节的有效审核管控,应强化应收电费集中复核管控操作和实收电费集中复核管控操作。

(1)应收电费集中复核管控操作。在电费集中管理机制下,应由市局电费核算中心统一集中对应收电费进行最终复核发行,即由各供电所分散复核的模式转变到先由各供电所分散复核上报,再由电费核算中心集中最终复核的双重复核模式。

具体流程可参考如下:供电所将用户表码数据录入营销系统并计算电费;然后对用户的电量、电费复核确认无误后通过营销系统将数据上传至县区局电费管理部门确认应抄数;最后传至市局电费核算中心复核发行。电费核算中心对电量异常的数据清单下发至供电所,由供电所进行复核后提交县区局电费管理部门再次确认应抄并上传给电费核算中心,后者进行最终复核,对没有疑问的,进行生成应收电费数据操作;再次发现疑问的,继续要求供电所进行复核。

(2)实收电费集中复核管控操作。实收电费方面,最重要的是要核实确认已缴电费的用户数据,并及时对差异进行调整处理,努力实现营销确认的用户实收电费与银行实际电费资金达账数据同步一致。

实收电费按缴费方式分为四种:银行代扣、POS机刷卡(营业厅)、银行柜台收现和银行转账缴费(同城支票、跨城电汇、网银缴费等)。在未实现银电联网实时交易的情况下,提高电费实收集中复核对账质量和效率,关键在于提高自动对账率,而自动对账的关键又在于每一笔缴费交易必须要有唯一识别码,通过与银行沟通协调,惠州局各银行机构均提供了相应的唯一识别码,结合目前实际业务情况,分别讨论如下:1)对于银行代扣用户电费业务,唯一识别码采用的是用户号。基于惠州局电费集中核算系统已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所以用户号是唯一的;2)对于POS机刷卡缴费(营业厅)或者银行柜台收现业务,目前惠州地区的银行回单中含有唯一识别码。其中:工行单据的唯一识别码为“广东电网交易码”,农行的为“日志号”,建行的为“流水号”,农信社为“网点号+流水号”;3)对于银行转账缴费业务,唯一识别码为“付款人账号”。

这里想特别提请关注的就是对于银行每次提供的电子对账数据,应首先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其与网上银行数据①相匹对,如果有差异,则要求银行核实,只有确保银行提供的电子对账数据无误之后,开展电费实收三方对账才有实际意义。

4.集中在线稽查与催收管理

(1)集中在线稽查。应通过营销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对电费业务运营数据实时监控,从而实现对外整顿社会用电秩序、严厉查处客户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对内杜绝营业差错和营销环节的“跑、冒、滴、漏”等风险的目的。一方面要对电量电费数据进行监控,对电量、电费、均价的变化趋势、同比环比、指标完成情况、峰谷电量执行情况及占比等数据进行分析监控,及时发现电量异常,及时处理潜在风险;另一方面要对电费回收数据进行监控,对电费回收的监控主要以用户、回收渠道等维度对电费回收、欠费、占比趋势、同环比、指标完成情况及异常情况等数据进行监控,实时掌握各属地局、供电所、抄表员与用户的电费回收情况,落实回收责任。

(2)集中电费催收。应由电费核算中心在集中核算及在线监控稽查等业务的基础上统一设定全市催费计划,并将计划下达至各县区局电费管理机构,由其组织敦促各供电所进行催费;通过定期与银行的实收对账,实时掌握各县区局的催收工作情况,对于欠费大户重点监控,特别是每月前500名欠费用户。

5.集中业务考核培训

为了提升电费业务质量,有必要实行电费工作质量考核。可针对电费业务的关键节点设置考核指标,例如抄表完成率、抄表差错率以及电费回收率等,由电费核算中心根据全市电费业务数据统计出指标完成情况,以实现考核奖惩。同时,应该对完成情况较差的环节进行适当的培训指导,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联合有关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并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追费业务协助支持,共同提高电费管理工作水平。

三、对进一步完善电费业务管理工作的建议及远景设想

前文对构建广东省地市级供电企业电费集中管理机制进行了探讨,但为了促进电费集中管理机制平稳运行,更好地发挥其对电费业务的集中管控功能,本文在此对提高电费对账工作水平及完善电费资金回收等工作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努力提高电费对账工作水平,切实维护企业经济效益

提高系统自动对账工作水平,关键在缴费记录的唯一识别码和对账模块的实用性。从各单位的普遍情况来看,目前存在以下两大难题:1.银行不配合,唯一识别码编码规则不统一。建议由省公司牵头与各银行省行分行沟通协调,规范统一各银行电子入账单格式,提高数据提交的质量。2.电费对账模块尚未实现对已核对及审批的数据进行标识记录,造成重复对账。建议省公司统一发起完善系统功能,能够对已核对的数据进行标注和过滤,减少重复对账。

(二)不断完善电费资金回收工作,全面推动电费“颗粒归仓”

1.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客户缴费渠道

(1)加大力度推广电费代扣,确实提高电费回收率; (2)努力推广银行与供电企业的实时收费接口,促进银行实时收费业务②的顺利开展;(3)完善“网上营业厅”,逐步实现用户网上缴费。

2.积极开展电费回收内部预警,有效降低电费回收风险

(1)建立电费回收预警机制,即通过动态跟踪分析用户电费回收数据,对欠费构成及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对可能欠费的用户在供电企业内部提前预警。建议需预警的用户包括:1)月用电量环比波动较大且有违约用电或窃电迹象的用户;2)连续2个抄表周期门闭的专变用户;3)当年出现2次或以上逾期交费的用户、签订欠费还款计划但连续3个月无法兑现的用户,以及采用分期结算电费但又不能按照约定支付电费的用户;4)收费账户经常变更,或者结算方式由划拨、代扣改为柜台和支票的用户;5)被金融部门列入“高风险贷款用户名单”的用户,以及被工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机构揭露有影响信用行为的用户等。

(2)推广电费履约保函以及其他电费担保方式,减少预付费资金的往来结算和电费对账工作,特别是减少电费对账。

(3)依法优化大客户电费结算方式,加快电费资金回笼。供电企业可以积极开展大客户《供用电合同》清理,适时优化大客户的电费结算周期。可以考虑根据有关规定对用电量大、电费信用度差的客户,实行按月分期抄表付费制度,例如每月分3次抄表收费(十日抄表结算制),并在合同中明确抄表周期和电费交纳期限。如果客户未按约定缴纳电费,可以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三)供电企业电费集中核算管理远景设想

为了更好地贯彻集团化、一体化的战略目标,深化电费集约化管理水平,供电企业电费集中核算管理应在各地市局实现电费集中核算管理的基础上,适时推行电费全省集中核算管控模式。具体操作建议如下:1.集成全省营销系统(营销系统大集中),实现营销数据全省“一本账”;2.统一用户编码:采用“地市局编号+目前的用户编码”编码方式,从而实现全省用户编码唯一;3.统一收费账户:由省公司在工、农、中、建和邮储各开一个电费账户,真正实现全省电费资金“一个池”;4.统一各银行的唯一识别码(未实现银电联网实时交易前);5.建立银企电费实收交易运作机制,实现银企电费实时交易;6.电费应收及实收复核对账由省公司电费核算中心统一协调管控,具体由各地市局负责操作。

【参考文献】

[1] 邝育春.提高供电企业电费对账管理水平的新方法[J].广东科技,2008(11).

[2] 蒋旭.北京电力公司电费管理模式的构建[D].华北电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第10篇

【关键词】货币市场;交易;影响;策略分析

一、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T+0产品简介

(一)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出售基金单位份额来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然后投资于安全性好、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短期有价证券的一种基金。其投资组合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按照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数分配给基金单位的持有人。

2004年11月8日,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向投资者开始发售我国第一只正式以“货币市场基金”命名的产品。近年来,我国货币市场基金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产品只数和规模都迅速上升。截至2012年底,国内市场上货币市场基金总规模5730亿元。

作为一种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我国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现金、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我国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每日分配、按月支付”。基金公司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在扣除了固定费率的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后,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货币市场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始终为1元人民币,投资者的收益体现在拥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的变化上,拥有多少基金份额即拥有多少资产。基金公司会每日公告基金的万份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我国货市市场基金可以在每个工作日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均没有手续费。每个工作日申购和赎回的安排使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了良好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大多数的资金流动性需要。

(二)银行T+0产品

银行T+0产品是由银行发行的表外理财计划,该理财计划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后,由银行的投资经理统一运作,以理财计划的名义投资于固定收益工具,其资产组合产生的收益,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后,按照投资者认购的理财计划份额数量,支付给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

我国首只银行T+0产品由招商银行在2007年12月13日推出,命名为“人民币日日金理财计划”,随后工商银行 “灵通快线、交通银行“得利宝――天添利”、中国银行“中银R积月累理财计划”、宁波银行“汇通理财活期化人民币理财产品”、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活期宝”、华夏银行“增盈天天理财”、建设银行“天天大丰收”等产品相继成立。

目前银行T+0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回购;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部分银行T+0产品的投资范围还包含了信托贷款。

银行T+0产品的收益分配规则是“上有封顶,下不保底,每日计算,每月分配”。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同,银行T+0产品也具有风险小,收益稳定的特点。事实上,自从银行T+0产品问世以来,尚没有任何一支T+0产品在任何一天没有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因此,可以将银行T+0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看成是其在一段时期内的固定收益率。

银行T+0产品可以在每个工作日进行申购和赎回(国定节假日除外),一般开放时间为9: 00至15: 00,申购和赎回均没有手续费。银行T+0产品获得了类似活期存款的超高流动性,基本能够满足投资者全部的资金流动性需要。

二、货币市场基金“T+0”交易产品与银行“T+0”产品相比的优势和不足

货币基金“T+0”交易产品的优势:

(一)申购起点低,适合资金达不到银行“T+0”理财产品门槛的客户。货币基金大部分的申购起点为1000元人民币,大部分银行“T+0”产品为5万元。

(二)衍生了货币市场基金消费支付及还款还贷功能。例如,华安基金即将推出货币基金份额的“电子支付”业务,投资者可直接使用其持有的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基金支付部分网站的网购消费款项。广发基金推出的货币基金中,加入了车贷、房贷还款业务。客户只需在“钱袋子”系统账户中提交房贷、车贷银行账户,输入还贷金额,系统将会每月自动还款,且无任何手续费。这些功能有利于货币市场基金进一步替代银行活期存款。

货币基金“T+0”交易产品的不足:

(一)受益客户群体范围较窄。目前,大多数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其可享受“T+0”赎回业务的客户都必须是基金公司的直销客户;

(二)赎回渠道受合作银行限制。部分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交易都有银行卡使用的限制,如汇添富的货币基金“T+0”赎回交易就仅限农行卡,而南方基金则表示支持工、农、中、建、交、招、邮储等20余家全国性银行卡的货币基金“T+0”赎回交易;

(三)投资者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有取现限额的限制,部分货币基金产品有快速提现手续费。例如,汇添富单笔和日累计取现限额均为2万元,而且对每笔业务都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四)存在基金大规模赎回导致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一旦基金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投资的情况,而基金手中所持流动性资产又不敷支出时,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业务必将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

(五)一部分货币基金依赖自有资金支付“T+0”赎回交易资金,受到自身自有资金规模的限制,另一部分货币基金“T+0”产品赎回资金的支付依赖于银行贷款,其融资成本较高。

三、对商业银行发展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建议

货币市场基金“T+0”交易的开展已经使得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了冲击银行活期存款的实力,但是在短期内,由于其受到的各种限制,对银行的业务暂时不会产生较大的冲击。但银行也应未雨绸缪:

(一)积极发展银行T+0产品,同时,该类产品选择投资对象时尽量将信托贷款排除在投资范围之外。信托贷款基本没有市场流动性,完全不适合将其纳入高流动性产品的投资组合,同时其信用风险也完全不透明,没有外部评级机构给予评级。这种资产必然是将来规范需要排除的投资标的,银行应当加强自律,主动剔除该项资产,维护本行T+0产品的形象。

(二)加强产品端流动性优势,推动支付功能建设,充分利用银行自身的渠道优势,加快占领市场。借鉴国外市场发展经验,发挥银行自身做为结算机构的优势,推动银行T+0产品逐步成为水电煤缴款、信用卡还款、保险缴款、购物等行为的支付手段,同时继续努力扩大银行T+0产品的交易时间段。

第11篇

执行“一行一策”的政策,尽快明确股份制改革方案。实行“一行一策”的关键在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的差异性,找出不可比因素,这是尽快明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方案的前提。中国农业银行的差异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机构网点和人员数量多、分布层次低;二是历史包袱最为沉重;三是政策性贷款质量对整体资产质量及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很大。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时注资的条件衡量,目前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的差距是不良贷款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两项指标,不良资产是造成资本金缺口的主要原因,而政策性专项业务不良贷款的影响十分突出。目前,中国农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较多,主要有:

全力推进外部审计。外部审计是股份制改革最为基础的准备工作。农行选择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来实施该项工作。目前农行已组织好专门的人力、物力,由各分行行长负责,挑选了业务骨干、落实物资条件,在总、分行设立了专项工作机构,全力配合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开展全行性的固定资产清理、确权工作。固定资产清理、确权是重组注资前的重要工作,由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固定资产具有数量多、金额大、分布广的特点,预计办理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比较耗时费力,一旦中国政府明确了财务重组方案,该项工作的进程将直接影响到资产评估的进度,进而影响到公司设立的时间。因此,目前中国农业银行已开始着手进行以摸清家底为目的的固定资产清理、确权工作,开始进行系统性的固定资产处置:一是明确固定资产存量清理的范围;二是分析固定资产分布状况,明确将来进入股份公司的固定资产;三是提前处置不带入股份公司的固定资产;四是进行房地产、土地的确权;五是做好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备工作。六是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结合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固定资产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计划。

开展不良资产和贷后管理尽职调查。贷款的质量控制始终是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此农行退出一项旨在全面的尽职调查工作的计划:一是查清不良资产的成因,明确调查、评估、审查、审批环节的责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二是针对目前贷后管理比较薄弱的现象,从严整肃,及时发现问题,提高存量资产质量的管理水平;三是在界定存量有关责任人的基础上,从源头上切断新增贷款向存量恶化贷款的供血线,切实控制住新增贷款的质量。

配合股份制改革需要,合理安排财务政策。为配合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国农业银行正在积极依靠自身盈利能力消化历史包袱,以减轻改革成本。目前的财务政策计划主要消化应收利息、人员分流支出、待处理以资抵债损失支出及呆账核销支出等。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控体系。中国农业银行对风险控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是管理链条长、效率低、风险监控力薄弱。为此,计划按新资本协议要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控体系:一是在组织体系和管理程序方面,在完善授信的基础上,建立审查、审批人制度,实行集中式的专业审查、专职审批制度,推行网上审批,提高信贷审批质量和效率;二是对调查、审查、审批岗位的主责任人进行资格认定,实行竞聘上岗和高薪聘任制,实行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计划全面推行风险经理制度,试行风险经理与业务经理协调配合的作业模式,前移风险管理关口,试行风险官派驻制度,总行向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派驻风险总监、风险主管、风险经理,直接对总行负责;四是在基础管理方面,实行信贷资产十二级分类、非信贷资产和表外资产五级分类;五是在市场风险方面,构建充分覆盖预期风险和非预期风险,体现风险回报要求的风险管理体系;六是在操作风险方面,建立内部垂直化管理的审计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建立内部操作风险的长效控制机制;七是在管理技术方面,重点推进内部评级法建设,结合全行数据上收和集中,按计划在年内确定内部评级体系实施方案,完成构建违约概率计量模型的试点工作,为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建立统一的业务经营计划管理体系。业务经营计划管理是确保业务运行紧紧围绕战略目标,实现发展战略的基本工具,新建的统一的业务经营计划,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即以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为单位编制年底业务经营计划,以部门条线为模拟核算主体,编制垂直管理计划,为下一步的事业部制改革做好准备,逐步实现由块状管理向条线管理的转变和过渡。

改造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目前,中国农业银行对组织结构框架和业务流程进行改造,以适应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新的发展战略,并处理好为客户服务与风险控制的关系问题:一是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分离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改进方案,进行合理性检验及评估;二是适应新的业务流程管理需要,按照“横向平行制约,纵向权限制约”的原则,改组现有的内部机构设置,进行横向机构设置和纵向分支机构体系的全面整合;三是在继续推进扁平化管理的前提下,上收中心城市支行的财务核算管理权限,把支行级机构全部改为前台机构,上收业务量较小县级支行的财务核算权限,仅保留部分重点县支行的财务核算权限。

进行人力资源改革。目前,中国农业银行正在与美世公司进行项目合作,重点解决:一是取消原有的内部职务级别与行政级别挂钩的管理体制,完成向市场化用工的转换;二是建立多元化的职位序列制,加快岗位分级分类、评定岗位等级的工作进度,按照岗位要求全面推行竞争聘任上岗,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的基础上分流人员;三是改革绩效管理体系,按照价值创造原则,运用平衡计分卡技术,建立覆盖所有岗位、全部部门和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系;四是改革薪酬管理体制,成立薪酬与提名管理委员会,按照岗位设置明确薪酬标准,建立高管人员和主要业务骨干的预期收入、期权收入与当期收入相结合的长效激励机制;五是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建议继续加大机构撤并、减员分流的力度。

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绩效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改革要按照机构扁平化管理的需要,建立以统一集中内容、核算模式、支付管理、管理制度、操作平台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制定下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集中改革实施办法》,突出集中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控制风险的目的:一是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上收分支机构财务核算权限,分离核算主体与被核算单位的管理职能;二是建立分级预算为主,部门、产品预算为辅的多维预算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组织制度、指标体系、方法和程序、监控与调整制度、报告与考核制度的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下达、执行、监测、考核和例外管理流程,建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以资源配置为激励,以编制、监测和考核为保证”的财务运行机制;三是建立全面成本管理体系,制定成本分类管理办法,实行部门成本管理,严格项目成本管理,实行成本监测制度,实行对机构、部门、客户、产品的成本核算、控制与考核的全员、多维度、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四是加快新旧会计制度的转换,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实行财务报告制度;五是在绩效考核方面,实行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全面覆盖贷款损失、抵债资产损失、非信贷资产损失的风险拨备制度,研究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模型及相应的风险准备制度,突出价值增加值的贡献度考核与激励;六是建立财务管理信息平台,利用FMIS系统,建立财务集中管理和全面成本管理平台,加快开发财务管理二期的业绩价值管理系统,解决产品、部门、机构的价值预算、监测、业绩报告和评价问题。

完善经济资本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实行经济资本管理是中国农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管理、风险管理方面的重大突破,是资产风险与资本金管理相协调的基础工具,目前计划进行的重点工作:一是增量资产优化配置的区域、产品、客户分布目标;二是存量资产结构的区域、产品、客户结构分布的调整目标;三是以资本金缺口不扩大为最低目标,逐年降低加权风险资产的整体结构调整目标;四是着手研究按年度滚动调整资产结构的计划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相衔接的问题;五是按年考核调整资产风险结构目标的实现状况。

完善内控监督机制。内控监督体系是中国农业银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计划从健全操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入手:一是重点加强程序和岗位制约,在授权、授信、系统建设、业务流程、前台、、后台等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二是建立内控与监督机制,推行风险责任管理,全面改进内控管理体系;三是建立垂直化、立体式的审计、监查管理体系,在人事管理、薪酬方面采取配套政策。

实行全额资金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全额资金管理是解决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运用环节多、漏洞大,核算体系与管理方式落后的有效手段:一是采取资金由下而上集中、由上而下配置的集中管理方式;二是合理确定内部资金的分类价格,促使各部门、各产品的资金运用保持合理的利差,充分覆盖预期和非预期风险,提高定价管理水平;三是引导资金流向高收益、低风险的区域和产品,促进资产结构的优化调整;四是充分调动各资金来源和运用部门提高成本和收益的管理水平,增强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快有效发展,提高经营效益;五是逐步与事业部制核算相衔接。

整合、完善IT系统。目前,中国农业银行已建成22个管理系统,累计投资355亿元,各生产系统、管理系统的功能日渐完善,但各生产、管理系统功能单一、重复开发现象明显,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相对滞后。整合完善工作成为必要:一是统筹考虑整合各个管理系统,重新考虑现有管理系统的归并、统一问题,建立统一的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二是以数据大集中为契机,全面清理现有的生产系统,全面开始着手以数据仓库技术运用为基础的数据库建设,为建设全面满足经营管理需要的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打下基础。

第12篇

一、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现状

随着2010年,国家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银行紧缩银根政策等致使房地产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不畅,流动资金供应不足。投资住房、自住住房等处于观望状态造成房地产企业的资金会越来越紧张。特别是流动资金的紧张,使企业的“输血”功能不足。改善外部影响因素,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资金环境固然非常重要,但因其涉及面广,关系复杂,不是一朝一夕,靠一个企业便可以完成的。因而,企业必须立足于自身,挖掘内部潜力,深入分析造成企业资金紧张的内因,并采取有效对策,加强对企业资金的有效控制,以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增强企业的“造血”功能。

但是,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集团由于缺少专门的、统一的、集中的资金管理系统,各个项目公司、物业公司、管理公司的各种业务对资金流动的影响没有形成关联在一起的完整信息,缺乏有效监督,造成极大风险。部分子公司资金出现缺口,只能向银行贷款,另一些子公司资金出现富裕,但由于分散管理,又无法利用,导致整个集团公司的资金成本上升,资源极大浪费。

因此,集团型房地产企业需要建立资金集中管理体系、建立内部业务监督体系来增强对资金的内部控制,达到“造血”目的。

二、资金集中管理的几种模式

对于资金的集中管理,总结为以下四种模式。每种模式,各有优劣,各企业可以依据自己的管理水平及成熟度,选择其中之一。

模式1:各单位资金独立运作,集团只对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集中监控。集团通过银企互联方式获得各单位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对其进行监控,是一种事后行为,能部分降低资金支出风险。

模式2:各单位资金独立运作,集团有权对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集中调拨。集团采用调拨方式在集团层面进行资金调剂,将成员单位资金调拨到集团,和将集团资金调拨到成员单位。这种模式有利于各公司资金在集团内的平衡,他们在财务核算上按照往来方式处理。

模式3:集团成立结算中心,集中对各单位资金进行管理。

成员单位的资金集中到结算中心,形成集团的总资金池。结算中心采用内部账户来记录被集中管理的资金,成员单位则把被集中的资金作为内部存款。集团一般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来控制成员单位对于其银行账户的资金的使用。成员单位资金收入一般直接被归集到总资金池,对内部成员单位的付款可以直接在总资金池内转账,对外部客商的支付则需要从总资金池申请回拨资金到单位的外部账户然后支付,或者由总资金池代为支付。成员单位的资金就被分成了外部存款和内部存款。外部存款是在银行的账户的存款,而内部存款则是在结算中心的存款。成员单位的外部账户(收入户)资金上收/上缴后,总资金池增加,同时成员单位的内部存款也增加。成员单位对于内部账户的资金不能直接使用,需要由结算中心将其内部存款回拨到外部账户上,或者结算中心直接从外部总账户来替成员单位支付同时冲减内部账户。

模式4:集团成立财务公司,各单位资金存放到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统一运作。

单位业务处理涉及集团资金的业务,在业务处理的时候自动的与结算中心的处理集成在一起,实现业务的无缝连接。集成处理的业务包括资金的结算、内部存款、内部贷款、集中票据等。

三、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内部控制齿轮联动模型

从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的重点来看,就是建立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建立精确的现金预测模型和实时检查现金的使用情况。从内部控制设计原则出发,以信息系统为平台,构建信息透明,数据共享的整体结构,资金计划、预警监督、结算中心牵制业务流程,他们之间又通过预警参数相互牵制,各个业务操作与岗位匹配,岗位之间协调配合,建立成本效益最优的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内部控制齿轮联动模型如图1所示。

1、结算中心:对各单位通过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银企互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资金监督、集中利用和提高划转效率。

房地产企业跨地域、多机构、多组织,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风险,我们采用以集团为中心的高度集中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实时掌握集团资金的流量、流向、存量;通过收支两条线模式监控各分子公司资金使用;实现内部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收支两条线应用模型为:各分子公司在当地银行各开设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户的资金各分子公司不允许动用,定时或定额由银行自动划转到结算中心的银行账户上,支出户的资金仅来源于结算中心的下拨款,可用于各分公司等下属机构的日常对内或对外支付上。如图2所示。

企业内部ERP系统与各个银行网上交易系统相连接,系统提供的银企直联平台可实现与银行的数据自动交换,达到银行业务单据的不落地处理。实现在资金管理系统中查询银行账户实时的资金发生额、余额,并能够下载银行对账单。

付款交易:将各种待付款单据,审核后提交到各个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进行付款交易。交易成功后自动形成财务凭证。

收款交易:将各个银行的网上交易系统中的收款交易信息自动下载转换为企业内部ERP系统的各种收款单据。交易成功后自动形成财务凭证。

2. 资金计划:依据各单位合同、无合同费用,营销、租赁、物业收支计划,有理有据加强资金计划的申请和审批,提高资金使用的计划性。

在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首先考虑各种类型的付款,其中包括土地出让金、工程合同、材料设备等合同付款及其它无合同费用。发生的绝大部分业务都需要签订合同,并需要在ERP系统中录入、审核。即使是零星采购等无合同费用,也需要在ERP系统中录入、审核。在申请资金计划时,ERP系统会根据合同约定的款项类型、付款金额、付款时间节点自动生成资金支出计划。其次考虑各种类型的收款,其中包括房产销售收入、房产租金收益、物业管理收益等。对各种运营收入都通过ERP系统的运营管理模块进行管理。ERP系统自动根据回款时间和回款金额,生成资金收入计划。同时考虑到企业在实际资金管理业务过程中,企业根据经营活动资金收支平衡表、投资活动资金收支平衡表、筹资活动资金收支平衡表和资金存量,预测资金缺口或盈余,进行资金计划的调整。因此,资金计划不仅来源于真实的业务数据,又考虑了各银行授信额度余额、公司资金管理政策和财务指标。形成的资金计划有利于满足经营、投资和融资计划,提高了资金的计划性和周转效率。

在资金的业务处理过程中,资金计划管理包括资金计划模板设置、资金计划编制、资金计划的审批和调整、更新实际数、资金计划分析等。通过资金计划模板可以自定义资金计划的周期类型及计划费用项目;同时定义计划项目的取数来源,包括计划数取数来源和实际数取数来源。下属单位接受资金计划模板后,系统可按规则自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收支信息(业务自动生成项,不允许修改)和手工修改其它资金计划,形成资金计划编制表。其中的表格模板如以下项目:上期结转余额、资金流入、资金流出、筹资措施、投资措施、本期结转余额等。已审批的资金计划可调整,可查看调整前后的数据,及增量数据。

资金计划可按组织进行纵向和横向汇总,结算中心可将所有结算单位的资金计划汇总成结算中心的资金计划,集团可将所有下属公司的资金计划汇总成集团的资金计划。同一组织的资金计划可按周期横向汇总,如日计划可汇总成旬计划、月计划,月计划可汇总成年计划。资金计划可按组织结构进行灵活的自定义审批流程,通过工作流的方式实现流程审批。

3. 预警监督:依据审批过的资金计划和业务流程申请,设置各项预警及禁止条件,以推式消息提醒各领导和强制执行禁止收付款业务。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工程项目比较复杂,付款单位很多,作为高层管理者很难全面监控各个合同的执行情况。经常出现付款后,工程未完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材料未入库等等。

为了实时监督各个合同的执行,不仅需要业务上的层层审批,各负其责,审批业务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合同还需受资金计划的控制,只能在计划范围内进行付款,达到一定比例(如计划的85%)后进行提醒,超过一定比例(如计划的100%)时禁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