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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23-01-14 03:47:19

检察院个人工作总结

第1篇

一年来,我始终把搞好自身建设作为开展本职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政治上能够保持对自己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全国检察系统组织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以及全区的“振兴宽城”大讨论活动,认真学习有关材料,深刻领会活动的精神实质,不断加深自己的理性认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

求真务实、谦虚谨慎是我一贯的工作作风。一年来,我能够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好院党组的决定、决议。在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上,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与大家沟通思想、交流意见。在工作中与班子成员能够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和助手,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同时,能够经常深入主管科室,了解和掌握科室工作的难点和困难,帮助排忧解难,解决问题,保证了工作指导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清清白白地做人,兢兢业业地做事是我做人的基本准则。一年来,我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工作中,我从不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私人交往中,我坚持谨慎小节,注意影响,维护形象,对分管科室人员,我反复教育大家要严以律己,不做违法违纪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些努力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同志们的认可。

工作上,我能够与其他党组成员协调配合,带领分管科室干警,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所主管的公诉监所科、办公调研室、民行检察科均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办案效率,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与公诉科负责人一起狠抓了公诉改革并加强了对公诉人队伍的管理,采取多项措施狠抓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一年来,我们进一步完善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负责制,重新修订和完善了《主诉检察官考核选任办法》,在保留去年实行主诉官末位淘汰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主诉官和主诉官助手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的考核,细化了考核标准,使其涵盖了被考核人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并以此作为主诉官选任的主要依据,从而减少了主诉官选任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更便于操作,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这项举措的推行,得到了全科干警的认可,激发了干警积极进取的工作热情,为尽快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矗今年,我院公诉科被市院确定为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单位。我们与宽城区法院经过协调,共同制定了量刑建议权实施方案,并于年初开始试行。截止目前,我们已经有五件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为推动这项改革深入进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效果比较明显。此外,我们开发研制的《微机管理系统》和《办案综合查询系统》两套软件在今年被长春市科技局列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攻关项目,既为我们进一步提高我院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赢得了资金援助,也为宣传我院的科技成果创造了方便的条件。

在办公室工作中,我们狠抓了、档案、信息、通讯等项工作的规范化,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建立了院内局域网,为实现办公网络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调研方面,我们采取了把调研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科室,落实到人,实行科室领导负责制的办法,并将其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融入各科室及每个人的包保责任制,在年终加以考评。为了充分调动全院干警参与调研的积极性,我亲自撰写调研文章,全年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两篇。此外,我们还下大力气做好调研成果的转化工作,一年中,我院共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48篇,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干警实际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民行检察工作中,我能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与全科干警一道探讨打开工作局面的方法和途径,千方百计寻找案源。1—10月民行科共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0件11人,同比上升11%。通过办案,提请市院抗诉1件1人,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6件6人,超额完成了市院要求的达标数。

一年来,我忠实的履行了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是尽力、称职的,但客观地说,也存在一些不足,那就是政治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还不够,主管的各项业务工作开展的不够平衡,有些还很薄弱,争先创优的意识还应增强。这些都有待于我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加以总结、改进。

第2篇

检察院书记员个人工作总结

2019年6月中,我通过考试成为一名检察院书记员。转眼已过半年,在领导们的帮助培养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渐适应了书记员工作。回顾这半年来的工作生活,感觉收获良多。现就入职以来的学习工作情况作出总结。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升理论素养。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检察人员,学习更是保持自身先进性的重要途径。来到检察院后,我有幸加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进程中来,单位浓厚的学习氛围深深的感染着我。我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每日参加集体学习,并注重自学,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坚持读原著、学原理,积极学习各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来到检察院后,我被分配到办案组。书记员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环节,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办理。因此,我努力做到认真仔细,认真做好建档、记录、装卷等具体工作,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

三、问题与不足

1、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对司法工作实务还不太熟练。

2、电脑打字的速度还有待提高。

四、今后的工作计划。

今后,我会继续保持学习的积极性、保持认识的正确性、保持工作的认真性,在工作生活中积极学习,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3篇

区检察院实习工作个人总结范文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 、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第4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__县检察院召开全市基层检察院建设现场推进会,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推动,以本系统的典型示范为引领,认真总结__年以来全市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任务和措施,全面提高全市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进一步夯实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基。市委和省院、县委对这一会议非常重视、支持,市委常委、政法委杨勇书记、省院政治部综合处处长任永芳和县委__书记抽出时间莅会,一会儿还要作指示、提要求,希望与会同志认真领会、落实。刚才,杨建副检察长对争创“四化”建设示范院具体工作进行了介绍,与会同志查看了__县院规范化制度汇编、规范化建设前后对比的卷宗,__检察长作了经验交流,相信大家对基层院“八化”(过去叫“四化”)建设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和了解。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基层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基础,宏观上讲,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反映了全市检察机关的水平;基层检察院的风貌代表着全市检察机关的形象;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成效事关全市检察事业的发展。微观上讲,服务大局的各项决策最终都要依托基层院去落实;履行职能的各项措施需要基层院去实施;绝大部分案件需要基层院去办理。基于这样的认识和定位,__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结合眉山检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始终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检察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基础性任务来抓,制定并实施《眉山市检察机关__-__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实施细则》,通过市院领导联系基层院、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基层院和基层院结对共建等措施,大力加强基层院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基层检察人才工程建设、检察文化建设、两房建设、信息化建设,全面加强基层院建设。全市六个基层院均被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三个基层院被评为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和优秀单位,__县院被评定为全省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示范院, 4 月 23 日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座谈会暨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上,__县院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记一等功先进集体称号的殊荣,全市基层院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1年11月,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的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思路。“三个强化”和“四化”的建设要求,涵盖了检察院建设的各个方面,是包括基层检察院在内的整个检察院建设的方向和载体,是实现检察机关自身科学发展的目标。既努力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实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这两个发展,始终是检察机关在基层院建设中面临的两大历史性课题,两级院党组一定要牢牢抓住,深入研究,长期推进。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的新视野制定了《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提出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和保障现代化实用化为具体标准的基层院“八化”建设方向,对过去的“四化”内涵作了进一步丰富和明确。今年是《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开局之年,各地要按照“八化”建设的要求,科学制定规划,逐项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落实时限、责任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实化、深化工作措施,确保贯彻《规划》扎实开局。

近年来,高检院、省院为准确掌握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深入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基层检察院建设经验,制定了一套系统完备的抽样评估流程和操作规程,通过抽样评估评定了一批全省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示范院,而我省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又无一例外是从全省“四化”建设示范院中推荐产生。这种示范带动的工作思路对于我们抓好基层院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__县院以建设全省“四化”建设示范院、文化建设示范院成功争创全国检察机关记一等功先进集体的成功实践证明,抽样评估对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市区县两级院都要向__县院那样,在抓基层基础建设中既要树立攻坚战的思想,也要树立持久战的意识,切实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以完善落实抽样评估各项要求为抓手,持续提升基层院建设整体水平。

(一)要在加大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领导力度上下功夫。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关键。要向__县院那样将争创“四化”建设示范院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一把手”工程,始终用“三个亲自”统领创建工作。基层院检察长要亲自抓研究部署,在及时总结、深入调研、精心思考的基

础上,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决策作用,对创建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做到群策群力、胸中有数、方向明确;要亲自抓工作落实,继续完善本单位的创建目标、方案、重点,继续细化创建工作的内容、责任、措施,确保创建工作的时间、质量、效果等落到实处;要亲自抓督促协调,把创建活动作为基层院全局性、整体性工作,协调一切积极因素,排除一切消极干扰,创造有利条件,营造浓厚氛围,努力形成“各个科室都是创建主体,干警人人都是创建主人”的生动局面。只有做到“三个亲自”,检察长亲力亲为,才能取得基层院建设高效、高质量成效。 (二)要在强化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责任意识上下功夫。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责任明确。市、区县院要向__县院那样,院领导班子和全体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自力更生的发展意识,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全面调动自主创新意识,增强自我建设、发展的信心和能力。要结合会议精神,将各项工作部署充分梳理、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明确任务、要求,明确责任、时限,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形成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政工部门统一协调,各部门对口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抓得好的地方,要认真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以点带面;对工作不落实的地方,要督促其采取得力措施,迎头赶上。

(三)要在改进作风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检察工作越到基层越具体,越实在,越是关乎民生、民利的解决,没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是难以做好的。要继续推行和完善市院领导联系基层院制度、市院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区县院制度,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浮躁作风。要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全面准确地了解基层的情况,一切从基层的实际和需求出发,在对基层检察院的指导和帮助中,切实做到分忧不责难,帮忙不添乱,指导不包办,为检察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

同志们,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更在基层。市院党组希望大家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乘势而上,以良好的作风和扎实的工作,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努力实现全市检察工作更加平稳、务实、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美好和谐眉山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5篇

同志们:

今年2月中政委下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通知》决定从今年3月份开始至年底,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高检院、省院为此专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实施方案,对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市院党组也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如何卓有成效地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今天召开这次动员大会,就是贯彻落实上级院的要求,就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下面,我代表市院党组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

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市检察机关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活动作为开创全市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奠基工程,作为加强全市检察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精心组织好、扎实开展好,为推动全市检察工作平稳、务实、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具体讲,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深刻理解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

(一)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进一步坚定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关系检察工作的成败。特别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引导全市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引导检察人员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始终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检察工作;引导检察人员深刻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性,发挥人民检察的优越性;引导检察人员正确认识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力和识别能力,都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二)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更好地践行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

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公正执法,就难以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更加繁重。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发展现状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全市检察机关要认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引导检察人员找准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推进全市检察工作平稳、务实、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贯穿十七大报告的主线,是统领检察工作总体布局的总纲。要实现全市检察工作的平稳、务实、和谐发展,必须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促进我们进一步找准思想上、工作上存在的差距,有效破解工作中的各种难题,做到法律监督能力有新的提高,各项检察工作有新的突破。

(四)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推动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也是检察机关必须常抓不懈的战略任务。目前检察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职责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特别是业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要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使全市检察人员解决好政治立场、法治意识和群众观念问题,始终坚定信心、明确方向,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坚强捍卫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促进者。

二、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深入开展好大学习、大讨论活动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两级院要成立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活动的具体指导,并结合本地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检察机关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两级院党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领导,把开展学习、讨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好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形成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政工部门统一协调,各部门对口指导,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动员部署阶段,要把思想动员贯穿始终,注意引导检察人员克服厌倦情绪、把开展活动与抓工作对立起来的思想以及不联系自身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把理念口号化、理论与实践脱节等问题,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在学习培训阶段,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员轮训,并确保每名检察人员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要分层、分批、分类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轮训,对新任领导干部要进行专门培训。同时,对新招录检察人员也要进行专门培训。要创新活动方式和载体,丰富活动内容,探索建立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领导带头,率先垂范。两级院领导班子一定要保证有足够的精力投身到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去,特别是在学习上,要为全体检察人员作出表率,以身作则,学习在前,领会在前,带着责任学,带着热情学,带着问题学,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做到要一般检察人员明白的,领导干部先明白,要一般检察人员领会的,领导干部先领会,率先兴起一个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热潮,从而进一步提高

领导水平,不断增强把握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的能力,增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三)认真查摆,深入整改。要把是否真正端正思想、解决问题作为衡量这次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结合近年来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以及近年来执法办案的工作实际,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座谈会、以案析理现场会等有效方式,认真回顾和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和个人在执法思想、执法能力、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排查清理思想过程中,要敢于较真碰硬,勇于自查,真正触及思想根源。对集中查摆出的问题,要逐一梳理归类,从深层次分析原因,及时清理整改。整改目标要切合实际,整改任务要分解落实到位,整改措施要切实可行,努力做到标本兼治。

(四)加强督查,保证效果。市院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具体的指导,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两级院党组成员要到各自的联系点进行督查指导,保证活动能够在基层取得明显成效。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检察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学习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和检察机关开展学习讨论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以及在学习讨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重视利用学习讨论活动简报,在盘锦检察专线网和铁圭网上开辟学习讨论专栏,加强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促进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发展。

三、紧密联系全市检察工作实际,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平稳、务实、和谐发展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成效,最终要落实到推动全市检察工作上,落实到做好本职工作上。按照省院要求,两级院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要积极开展“五项工程”建设,即学习工程、服务大局工程、检察业务建设工程、执法规范化建设工程、队伍建设工程。按照上级院要求,在开展“五个工程”建设的同时,结合盘锦检察机关的实际,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把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一)要在紧紧围绕上级院提出的“四个结合”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四个紧密联系”。一是要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高质量完成全年检察工作任务紧密联系起来;二是要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解决盘锦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紧密联系起来;三是要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着力提高盘锦检察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紧密联系起来;四是要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与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盘锦检察院机关组建20周年系列活动紧密联系起来。

(二)要在深入开展“五个工程建设”中紧密结合盘锦检察工作实际,突出落实市院党组提出的全年工作指针。检察业务工作“三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案件质量、更加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更加注重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队伍建设抓好“三个点”,即以贯彻执行《两个规程》为切入点,全面推行执法规范化;以制度和机制建设为着力点,推进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和队伍专业化;以学习、教育、培训为重点,提升队伍整体素质,真正使省院提出的“五个工程”建设在盘锦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第6篇

同志们:

对市中级法院法官、市检察院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通过了履职评议工作方案,并对做好履职评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室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今天,我们召开动员大会,目的是对这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本次履职评议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履职评议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新形势下人大为依法加强司法监督、健全监督机制、拓展监督途径所进行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目的就是通过履职评议进一步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深化认识:

首先,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法治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观点,实现了从“国家管理”、“社会管理”向“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转变的重大突破。全会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着力强调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特别是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等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关切和期待,充分诠释了法官、检察官履职行为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我们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活动,既能为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落实搭建平台、创新抓手,更能推动我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发挥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

其次,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进一步用法律形式确定了法院、检察院及法官、检察官接受人大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的义务。长期以来,通过法院、检察院每年向人代会报告工作的方式,人大及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有了整体性了解。但相比之下,人大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工作还较为薄弱。在此背景下,我省台州、杭州、衢州等地人大相继开展了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通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法官或检察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以深化、细化、延伸人大司法监督。尤其是台州已经实现了常态化,该做法得到了省委夏宝龙书记的充分肯定,在去年省人大主任读书会上要求各地予以借鉴。实践证明,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人大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一个具体载体,体现了人大司法监督在闭会期间的延续和拓展。通过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可以把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统筹兼顾起来,使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渠道更加畅通、机制更加健全、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有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再次,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是加强“两官”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司法的需要。目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分别有102名、88名,近年来,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依法履职,在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主法治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很好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市人大代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 市中级法院法官、市检察院检察官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纪律严明的队伍。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这两支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在司法理念、司法水平、司法效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当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按照市委统一部署,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调动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两个积极性,打牢学习教育和查摆问题两个基础,抓住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两个关键。因为,只有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本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严格的具体要求,才能让问题解决比较彻底。我们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既是为了肯定成绩,继续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也是为了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建章立制,促进我市审判和检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坚持原则,有力确保履职评议的正确方向

开展履职评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创造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我市对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尚属首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履职评议的目的不是“挑刺”,也不是“找茬”,而是通过履职评议这种监督形式,推动、促进法、检“两院”依法履职。要达到这一预期目的,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贯彻履职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确保履职评议顺利进行。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履职评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切实成效的重要保证。我市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是报市委同意,并经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也必须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我们要紧紧依靠市委的领导和支持,对评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汇报,听取市委的指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加强领导、协调各方,积极、稳妥地推进履职评议工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党组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以保证履职评议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要坚持依法评议。

无论是人大的评议工作,还是审判、检察工作,都是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对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及调研小组的成员首先要懂法,既要熟练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律法规,也要学习了解有关审判、检察工作的法律知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这样才能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做分析、提建议,做到监督不越权、评议不干涉。同时,我市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是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以对6名重点评议对象开展评议为切入点,以点带面,实现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两官”队伍履职情况的总体评议。这种评议模式,既不同于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的全面考察,又不同于法院、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考核,是我市“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特色所在,我们在具体组织实施评议过程中一定要始终坚持、注意把握。

三是要坚持实事求是。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接受重点评议的6名法官、检察官要联系工作实际,客观、准确地写好履职情况报告,实事求是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履职情况。评议工作调研组要围绕法院、检察院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采取走访、座谈、案卷抽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评议对象的看法和意见,全面掌握相关方面的真实情况,保证调研工作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提出的评议意见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充分肯定评议对象的工作成绩,又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指出评议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力求使评议工作更加客观公正,使评议结果让群众信服,让社会满意。

三、精心组织,努力增强履职评议的工作实效

这次履职评议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评议各方要按照整个履职评议活动的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各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努力提高履职评议的工作实效。这里,我再强调三点要求:

一要加强协调配合。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要切实把接受人大评议作为接受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的一次重要契机,将这次履职评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整个评议工作的要求,在各个方面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制订迎评方案,有条不紊地安排好迎评工作。接受重点评议的法官、检察官,要以对法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消除顾虑,切实增强接受履职评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尤其是在当前法院、检察院工作任务重、办案时限要求严的情况下,要注重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正确处理好接受评议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做到评议与工作“两不误、双促进”。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宣传主渠道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正确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扩大评议工作的社会效果。

二要认真抓好整改。履职评议是工作载体,整改提高才是目的。通过整改落实,解决存在问题,提高我市法官、检察官素质,提升其形象,才是我们开展履职评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评议各方都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把整改提高作为主线,贯穿评议工作的全过程。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接受履职评议作为一项重要自选动作,坚持标本兼治,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边评边改;对于评议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查找原因,制定对策,并抓好整改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使履职评议的各项整改意见落到实处。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大督办力度,限期整改,并适时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

第7篇

【关键词】检察文化;检察权;检察事业

一、检察文化的法理阐释

到目前为止,检察文化在法学界仍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概念。有人将检察文化界定为“贯穿于整个检察工作过程中的一系列文化理念、指导思想以及与检察理念相适应的规范制度等的总称”;有人把检察文化理解为“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意志、行为、方法和结果,是检察干警新型工作方式、学习方式、生活方式和其他生存方式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集合”,等等。

要对检察文化作出一个科学、全面的阐释,必须使检察文化回归到具体的检察工作实践中,必须把检察文化与法律文化联系起来进行阐释。由此,笔者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官在依法履行检察权的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与检察理念相适应的规范制度,尤其是以正义为价值观核心的群体性认知、情感、评价和行为方式的总汇。

二、检察文化构建对于基层检察院的重要性

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全面发展的精神动力,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最具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1.能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检察文化所包含的价值观念和执法理念能引导检察干警从较高层次上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宗旨,规范检察干警的个体行为,使检察干警沿着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健康发展。

2.能培养干警廉洁自律的能力,规范其执法行为

开展检察文化建设,能够培养检察干警廉洁自律的能力。通过检察文化氛围的熏陶把相关的执法准则、规章制度潜移默化为检察干警个人的行为准则,使其能够自觉约束和规范个体的执法行为。

3.能增强检察队伍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效激励检察干警奋发向上

检察文化能够使不同的检察干警在同一种类型的文化氛围中得到教育,从而使整个检察队伍因同一的文化渊源而形成一种强大的、向心的凝聚力。当检察文化被全体检察干警认同后,它就会把干警们的认识、理想、信念进行整合,使他们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建立牢固的团队合作意识,一起为检察事业努力拼搏,激励他们奋发向上。

三、当前我国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构建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我国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检察文化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检察文化建设缺乏正确认识

有些基层检察院对开展检察文化建设认识比较片面,不能深刻理解检察文化的真正内涵和价值。目前主要有两种错误观点:一是检察文化建设无用论。这些人认为检察文化建设是务虚的东西,对检察工作的开展没有多大价值,可有可无,缺了它并不影响检察工作;二是检察文化建设无关论。这些人认为检察文化建设是政治思想的范畴,是领导和政工部门的事情,与检察业务工作无关,而采取旁观态度,不积极参与,但也不反对。

2.只注重检察文化的外在物质形式,忽视检察文化的精神内涵

不少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文化建设主要还停留在开展文体活动、文艺创作的初级阶段,把资金用在改善单位环境、建设文化活动设施上面,搞“形象工程”,没有意识到物质文化只是检察文化的载体,精神文化才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内涵。这样,单纯的物质文化建设就失去了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

3.盲目模仿,检察文化特色不明显

检察文化既有共性的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特征,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检察干警具有巨大的号召力和感召力的根源。而实一些基层检察院没有对检察文化进行全面性的研究和规划,照搬照抄其他先进基层检察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没有体现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无异于“东施效颦”,开展检查文化效果不明显。

四、重新构建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的有效路径

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综合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且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借鉴,需要基层检察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和创新工作机制,循序渐进地发展。

1.解放思想,达成共识

首先,基层检察院要从思想根源上摒弃“检察文化建设无用论”和“检察文化建设无关论”的错误观点。首先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引导,使广大干警认识到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他们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到检察文化建设中来,树立正确的、共同的执法理念。

2.精心规划,加强领导

要在充分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立足自身的检察文化建设现状,着眼于检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精心谋划检察文化的阶段性发展目标,确定具体思路,制定发展纲要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进展情况不断修正方案,保障检察文化建设扎实、有序、健康地开展。要专门成立检察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院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负总责,政治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广大干警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3.总结经验,学习先进

要总结以往在检察文化建设上的成功经验,也要发现自身的不足之处,找到与先进基层检察院的差距所在。要借鉴其他先进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文化建设的成功作法,但不能生搬硬套,而是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集思广益,循序渐进,摸索出一套有地方特色、与自身相适应的检察文化制度。

4.创造品牌,追求卓越

第8篇

(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以黑龙江省为例)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是我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国有林业用地面积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万公顷,占全国国有林区森林总面积的,约为全省面积的三分之一;国有林区森林总蓄积亿立方米,占全国国有林区总蓄积的。林业局绝大部分地处深山老林,并按山脉走向和森林资源分布来划分界线,施业区大都远离人口聚居地,交通不便。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年月,国家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纽织机构的通知》。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年月,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委同意,年月日,黑龙江省人大第次常委会议做出了《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黑龙江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于年底开始组建,成立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设在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业管理局,其中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个基层林区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个基层林区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个基层林区院,共个林区基层检察院,隶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主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领导体制,是纯林区企业检察院。(,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二)林业检察体制的现状

自年组建林区检察机关多年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各级党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林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办了一大批经济和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依法积极查办了在林区有影响、有震动、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林案件,有效遏制了以林、以木谋私的犯罪行为,在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林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方面,加强林区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牡丹江林区、松花江林区和合江林区三个林管局已改为三个公司,体制上的转变使其不能再履行代管检察院的工作职能。为了进一步加强林区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提高林区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效率与效果,更好地发挥林区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改变一个省区域内设立三个林区检察分院的不合理设置,解决机构重复、行政人员过多、办案力量不足、执法尺度不一、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龙江省委届次常委会议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通过了黑编号《关于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文件,经年月日黑龙江省人大第九届次常委会批准,决定撤消黑龙江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区分院,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共管辖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年月口正式对外办公。在管理体制上,仍实行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主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双重领导体制。

二、现行林业检察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领导体制不顺,企业办政法不符合国家司法统一原则。

⒈检察机关属于国家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属于国家领导体制的范围,应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条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作了如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院组织法》第条、《检察官法》第条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实践证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而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实行的林业部门党委(党组)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只起到“协管”的作用。在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多数是设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的,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是企业性质的单位,因此设在总局的检察机关在体制上属于企业院,其主管领导是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这种领导体制是有悖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并且由于总局享有人事任免权和经费的划拨等财权,使林区检察机关对森工党委的依附性强,在查处林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中有畏难情绪。企业过多的干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检察权的干扰,致使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不够,不能很好的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容易丧失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⒉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应仅限于“业务领导”。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应包括政治思想、干部管理、业务工作和经费保障等诸方面的领导。而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实行的双重领导的体制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仅能对林区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进行领导,在干部管理上是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主管:林区人民检察分院的领导任免由林业部门党委(党组)提出人选,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共同考核,由林业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考核结果,并与省人民检察院协调一致后,按照法律规定任免。林区检察院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是隶属于上一级检察机关的,黑龙江省林区检察分院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分院领导的任免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应享有提名权,但现今的情况确与之相反,这种干部管理体制与《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

(二)缺乏人大监督。

⒈在我国,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则是受命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两者实施的法律监督,存在着纵向的隶属关系。

⒉国家权力机关不仅享有立法权和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权力,而且享有组织、产生检察机关的权力。

⒊黑龙江国有林区仅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这一省级单位与省委、省政府存在隶属关系,并同时隶属于国家林业局。

(三)林区基层院设置不合理。

原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的苇河林区院、亚布力林区院同设在尚志市行政区域内,加上尚志市院,一个县境内有三个检察院;原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的柴河林区院、海林林区院、大海林林区院同设在海林市境内,一个县的行政区域内有四个检察院。这种不合理的设置,不仅仅浪费人力、物力,在案件的管辖也易造成混乱。

(四)林区检察干警没有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没有享受“从优待检”和《检察法》赋予的待遇,人员编制不足。

林区检察干警是企业编制,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序列,靠企业吃饭,工资没有保障。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行政编制的检察机关已经增编次,林区院只增编次,且数量很少,目前,基层林区院编制平均人,难以全面、正常地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在林区检察机关内科室合署办公,一人兼数职的现象非常普遍,影响了检察职能的正常发挥。

(五)经费没有保障。

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存在四种体制,多数检察院是企业院,在编制上是企业编,经费由企业营业外收入解决,检察经费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和制约。多年来,我省森工企业一直处于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的“两危”状态,特别是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采伐量逐年减少,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减少,企业的银根紧缩,预算每年节约百分之十,使本来靠企业吃饭,端企业饭碗的检察机关经费更加紧张,缺口越来越大,这种龙江型的检察管理体制造成检察经费十分困难,由于检察经费严重不足,“从优待检”难以实现,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难以落实,尤其是交通工具、通讯、办公设施和侦查装备均显严重不足或陈旧不堪,特别是对惩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智能型职务犯罪明显不相适应,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权的行使和检察干警的积极性,导致检察机关对企业的依附性强,工作局限大,既有悖于法律原则,又不符合实际需要。

三、在林区设置检察机关是十分必要的

(一)在林区设置检察机关的必要性,是由国有林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林区检察机关自组建以来,在保护国有森林资源和国家利益,保障、促进林区的社会攻治稳定及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建立了不朽功勋,其工作成绩充分说明了其继续存在下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在国有林区各类刑事案件仍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各类林木案件有增无减的严峻形势面前,国有林区检察机构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二)林区检察体制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并自成体系。

建立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林区检察体制,是由林区区域分布的特点所决定的。以黑龙江为例,其国有林区具有地域广阔、地理位置偏僻及跨行政区域分布且有着自己相对独立区域的特点。这种林区地域的广阔性、森林资源的国家性和森林生态效益的国际性的特点,决定着只有建立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检察体制,才能使国有林区检察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有效性。

(三)林业定性定位的重大调整,决定了国有林区司法保障体系必须以国家为主体。

党的十六大将生态建设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生态建设是国家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主要体现着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决定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更具全局性、重要性与紧迫性,因此必须加强与完善以国家为主体的司法保障体系。建立一套以国家为主体的支撑体系是我国林业调整定性定位、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

森林资源多处于边远山区,林业经济生产与生态生产必须以此为中心进行布局,决定了在林业生产布局中建立各种生活、社会保障设施的必要性与必然性。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与一定的不可移动的空间(林区)紧密联系的。林区是伴随着森林资源的开发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以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区域。所以,不能把林业看成单纯的企业,而是要按照林业再生产过程中生态、经济与社会关系结构的特殊性,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来组织、管理和发展林业,抓紧建立一套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财政支持、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机制、责任规范等根本问题,确保林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四)林业建设的新形势与新任务,使得国有林区司法机关的作用更加突出。

从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来看,“天保”工程的实施,给国有林区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旧格局带来巨大冲击,导致新旧交替、利弊同生,社会整合能力减弱,犯罪的致罪因素增多且作用力不断扩张:

⒈新旧矛盾交织、职能内涵发生变化,森林资源管理行为短期内无法规范。

⒉体现森林分类经营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天保”资金的“内控”能力弱化。

⒊行政权力仍将较多地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职务犯罪的诱因大量存在。

⒋经营转向、体制转轨的复杂性、渐进性,使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与有效运行极为困难

四、林区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设想

(一)尽快建立与目前林区区域分布、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集中统一、自成体系的检察机构体制,解决企业办政法的问题,解决多种体制并存的问题。把检察机关从企业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派出机构。由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主管为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双重领导体制转变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管、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协管的双重领导体制。

(二)建立和完善林区检察机关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

⒈将林区检察队伍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把林区检察干警的编制纳入国家正式检察编制,使林区检察干警进入公务员序列,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根据检察工作特点、“从优待检”的原则和《检察官法》第十二章关于工保险福利方面的规定,由国家确定以高于公务员工资的检察官工资标准,在检察人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应合理核定经费定额,全额予以保证。定额内容应包括人均工资、正常工资晋级和晋档、工龄工资、检察岗位津贴和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医疗保险、奖励经费等。

⒉林区检察机关的行政经费、业务(办案)经费纳入国家生态建设项目的社会性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拨付。

⒊由国家财政拨出专项资金,改善林区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与科技装备建设。

第9篇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是于1991年被授予县级文明单位称号的,讫今已第14个年头。期间,经历了四届领导班子的更替和传承。在文明单位建设方面,历届党组一班人认识明确、思想统

一、思路清晰、密切配合,紧紧围绕机关文明建设,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坚持与时俱进,持续不断地采取全方位的有效措施,适时地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赋予新的内涵,注入新内容,使我院文明建设取得了一步又一步的可喜成绩。特别是2002年换届以来,以李发恒检察长为首组建的新一届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确立了以‘素质强检人为本,业务立检法为本,公正执法民为本’为建院方针,以‘强化硬环境,致力于软环境,精心打造特色检察文化环境’为切入点,以‘执法无私,护法无畏,奉献无悔’的‘三无’境界,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建设具有平遥特色的学习型、专业型、服务型先进检察院的工作思路。为了贯彻这一工作思路,检察长李发恒在今年年初的党组会议和全院工作会议上,响亮地提出:文明单位建设,反映了一个机关的文明程度,我院已经连续13年保持了县级文明单位,今年我们的目标是使我院进入市级文明单位的行列。通过全院干警的拼搏创新,奋发进取,使我院的面貌焕然一新,各项检察工作提速升位,取得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一、班子建设方面

班子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核心。2002年8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完成了本届领导班子的换届。面对检察工作迎来的科学技术不断更新、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的机遇和挑战,“建什么样的班子、带什么样的队伍,如何创建自身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新世纪、高素质检察队伍,肩负起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成为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工作重点。院党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广开言路,全院达成共识,在传承历届领导班子优良传统和智慧结晶的基础上,确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机关文明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总体布置、有项目内容、有落实措施、有制度保障、有总结考评,使机关文明建设形成了经常化、制度化的新格局。

为保证文明单位建设有坚强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障,班子成员先从自身做起,以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和基层院建设。结合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引深‘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和“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从三个不同角度针对性地提出了“如何在实践中践行‘三个代表’和‘两个务必’?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如何从思想上提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意识?解决如何执法的问题;联系郑培民事迹,如何争做一名优秀的检察官?解决如何做人的问题”三个讨论题目。把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统

一、提高到“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上来,统

一、提高到“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重、自警、自励、自尊、自爱,在执法中一身正气、无私无畏、刚正不阿、敢于碰硬、执法如山,象郑培民同志那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上来。在两项活动中,通过潜心学习,自我解剖,诚纳意见,认真整改,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班子成员通过坚持每半年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班子中容易滋生的各种问题,狠抓了“一课三会”制度的落实,不断加强党组的思想作风建设。在两项活动的整改阶段,党组通过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开展了认真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使院领导班子达到了空前的团结。通过每月一次的党组中心组学习,使班子成员解决问题、团结协作的能力大大提高,创新争先意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院党组郑重地向全院宣布了“五带头”承诺,“请向我们看齐、请对我们监督”,拉近了同广大干警的距离,向心力明显增强。大大地提高了班子成员的工作激情,廉政勤政成为班子成员的自觉行动。班子成员的表率作用在广大干警中潜移默化,为全院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组织基础,同时成为我院文明创建活动的宝贵财富。

二、队伍建设方面

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关键。队伍素质的高低、好坏不仅事关检察机关的文明建设,更事关检察工作的全局。因此,近年来,我院始终把加强队伍建设,创建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作为机关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放在重要位置。

2004年,为了贯彻年初提出的工作思路,我们在队伍建设方面,提出了“抓班子、带队伍、夯基础、出亮点”的口号,从班子和队伍入手,突出抓了职业道德建设,业务建设,制度、机制建设和形象建设。我们坚持“三为本”的建院建队方针,坚持党组、支部、纪检、政工、中层干部“五位一体”的政治思想工作机制,以实现公正执法为目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在提高队伍政治修养方面,以制订的《2004年度政治教育规划》为依托,通过“三种”教育形式,即:指导性教育、自觉性教育和无意识教育,使全体干警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通过有计划、有安排、有形式、有阵地、有效果的政治思想作风教育,培养广大干警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克己奉公的奉献精神和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使我们的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实现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从而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10篇

一、几经变迁的检察制度

早在1624-1662年间,荷兰统治下的台湾殖民地,就任命某些类似今日检察官职权的“法律事务官”或“法律执行官”。这可以算得上是台湾最早出现的检察制度。不过,荷治台仅38年,且其后长达230余年,已改行与西方检察制度无关的传统中国法制,故荷治时期台湾法律经验,与当今台湾检察制度几无关联。

严格意义上来说,台湾地区近代检察制度的产生是随着日本的占领而开始的。1895年日本,并设立台湾总督府,将台湾变成了自己的殖民地。起初,台湾总督府法院,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有“检察官”的规定,但实无检察制度。1896年5月1日,台湾总督府颁布第1号法律《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据此而没的台湾总督府法院,自1896年7月15日开始运作。法院采用三级三审制,没有一个高等法院、一个复审法院,十五个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设置若干名判官,并以其中一名担任院长之外,同时设置检察官,判官检察官均由台湾总督任用。在以后近50年的日本统治过程中,虽然司法制度以及检察制度也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变更,如在1943年,台湾跟随日本纳入“战时司法体制”,但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一直延续到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

日本投降后,中国检察制度于1945年10月25日起施行于台湾,并于同年11月1日开始实际运作。1949年12月9日,原在大陆的“中华民国政府行政院”开始在台湾办公,“国民政府”迁移至台湾。从此,民国时期确立的检察制度在台湾地区得以延续和发展。随着台湾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台湾地区的检察制度也不断发生变迁,别具地方特色。

二、审检分隶的领导体制

台湾检察制度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在检察机构设置上实行“审检合署”制,各级检察机关附设于各级法院内。全台共分为三级检察机关,即:终审法院检察署、高等法院检察署(处)和地方法院检察署(处)。1980年台湾地区开始推行司法改革,实行审检分隶制。在领导体制上,台湾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前后大相径庭。改革之前,台湾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实际上合为一个机关,不但在机构设置上实行“审检合署”制,在领导体制上检察机关也没有独立。自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虽然在机构设置上仍然实行“审检合署”制,名义上称某某法院检察署,领导体制却逐渐发生了改变。

1980年6月29日台湾公布的“法务部组织法”规定,“法务部”主管台湾检察、监所、司法保护之行政事务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务。据此,台湾检察机关隶属于“法务部”领导。各级法院仍属于“司法院”管辖,但“法务部”不是隶属于“五院”中的“司法院”,而是隶属于“行政院”,“法务部”之下还设立有专门管理检察事务的检察司。

同日修正公布的“法院组织法”也做了相应调整:将各级检察机关,而非检察官,配置在各级法院,以建立检察机关的完整体系。亦即第一级为地方法院(分院)检察处,置检察官若干人,以一人为首席检察官。第二级为“高等法院”(分院)检察处,置检察官若干人,以一人为首席检察官。第三级为“最高法院”检察署,置检察官若干人,以一人为检察长。各检察机关检察官名额在6人以上者,得分组办事,每组以一人为主任检察官,监督该组各事务。主任检察官职位和同级法院的庭长相同。主任检察官互为,事务较繁的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得指定主任检察官一人,协助处理有关事务。检察机关之所以“配置于”法院,是因为检察官执行职务的区域,以其所配置法院的管辖区域为标准,故检察机关并非法院的附属机关,检察官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其职权。

1989年12月22日台湾再次修正“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检察署,改掉已使用近十年的检察处旧名称。第一级及第二级检察机关首长名称,也从原来的首席检察官,更名为检察长;第三级检察机关,即“最高法院检察署”的首长,亦更名为“检察总长”。目前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共没有“最高法院检察署”、台湾省高等法院检察署、台湾省高等法院花莲、高雄、台南、台中分院检察署以及台北等21个地方法院检察署。

2006年1月13日台湾“立法院”通过“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引进类似“独立检察官”制度,在“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侦组,特侦组由6名以上、15名以下检察官组成,由“检察总长”指定一人为主任;特侦组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其它人员,则由“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用,不受辖区限制。另外,“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将由领导人直接任命,改为由领导人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主导全程的检察职权

检察官乃“侦查程序之主导者”,此为台湾法制基本出发点。台湾地区检察官主导刑事案件的全过程,是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启动者、过程指挥者和结果承担者,拥有完全的刑事侦查权。无论是警察还是调查局的调查员、安全局的特工,其司法调查权都来源于检察官的授权。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可以指挥、调遣警察、调查员、特工,以实现他的调查目的。必要时,可以请附近军事长官派遣军队辅助侦查工作,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是比较少见的。具体地讲,台湾地区法律规定检察官具有以下7项职权:

1、实施侦查。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检察官是侦查机关,而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调查员等都是其辅助机关,都应协助或者服从检察官的指挥,随时将侦查结果移送或将搜集证据结果向检察官报告。2001年以前检察官可以自行签发搜查证(台湾地区称为搜索票)进行搜查扣押活动。2001年台湾地区修改“刑事诉讼法”,限制了检察官的搜查扣押权。第128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中检察官认有搜索之必要者……并叙述理由,申请该管法院核发搜索票。”

2、提起公诉。台湾地区实行刑事诉讼公诉为主、兼顾自诉的原则。检察官是公诉的主体。提起公诉,是指检察官制作书,向法院刑事庭请求审问处罚被告的诉讼行为。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检察官以侦查所得之证据,足任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应提起公诉。被告知所在不明者,亦应提起公诉。”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实施侦查后,认为证据无法满足的法定条件时,可以自行作出

不决定。

3、实行公诉。检察官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就处于原告的地位。法院应当审判开庭日期通知检察官,检察官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审中,检察官要陈述的要点,经审判长同意或者直接询问证人、鉴定人。证据调查完毕后,还要就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审判长作出判决后,检察官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4、协助自诉。台湾地区“刑诉法”允许被害人及其一定关系人提起自诉。自诉案件无需检察官启动侦查程序,自诉人直接到法院要求对被告处以刑罚。但是,如果自诉人不熟悉法律,如果任其自诉,可能无法追诉犯罪,延误诉讼。因此,台湾地区“刑诉法”又规定:法院应当将自诉案件审判日期通知检察官,检察官对于自诉案件,可以出庭陈述意见。

5、进行自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自诉人到庭以后不进行陈述,或者到庭后不经许可而径行退庭时,检察官此时要承担起自诉的职责。另外,当自诉人于法庭辩论结束前死亡的,或者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丧失行为能力的,或者因服兵役而无法到庭自诉的,可以通知检察官进行自诉。检察官进行自诉,并不改变自诉案件的自诉性质,而且,自诉人事由消失时,亦可继续行使其自诉人的资格。

6、指挥刑事判决的执行。台湾地区的检察官负责所有刑事判决的执行,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易服劳役刑、保安处分以及训诫的执行。但是在财产刑执行时,检察官可以交由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使用民事执行程序执行。对于死刑的执行,由检察官和书记官到羁押犯人的监狱,和监狱长共同监督死刑的执行。

7、其他法律规定检察官的职权。在许多涉及公共利益事件中,台湾当局需要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检察官介入或者加以规范监督,如死亡宣告、未成年子女监护、社团与财团事务的监督、犯罪被害人的补偿以及对各级选举正常进行的监督等。

第11篇

县人民检察院是于年被授予县级文明单位称号的,讫今已第14个年头。期间,经历了四届领导班子的更替和传承。在文明单位建设方面,历届党组一班人认识明确、思想统一、思路清晰、密切配合,紧紧围绕机关文明建设,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坚持与时俱进,持续不断地采取全方位的有效措施,适时地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赋予新的内涵,注入新内容,使我院文明建设取得了一步又一步的可喜成绩。特别是年换届以来,以李发恒检察长为首组建的新一届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确立了以‘素质强检人为本,业务立检法为本,公正执法民为本’为建院方针,以‘强化硬环境,致力于软环境,精心打造特色检察文化环境’为切入点,以‘执法无私,护法无畏,奉献无悔’的‘三无’境界,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建设具有特色的学习型、专业型、服务型先进检察院的工作思路。为了贯彻这一工作思路,检察长李发恒在今年年初的党组会议和全院工作会议上,响亮地提出:文明单位建设,反映了一个机关的文明程度,我院已经连续13年保持了县级文明单位,今年我们的目标是使我院进入市级文明单位的行列。通过全院干警的拼搏创新,奋发进取,使我院的面貌焕然一新,各项检察工作提速升位,取得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一、班子建设方面

班子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核心。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完成了本届领导班子的换届。面对检察工作迎来的科学技术不断更新、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的机遇和挑战,“建什么样的班子、带什么样的队伍,如何创建自身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新世纪、高素质检察队伍,肩负起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成为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工作重点。院党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广开言路,全院达成共识,在传承历届领导班子优良传统和智慧结晶的基础上,确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机关文明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总体布置、有项目内容、有落实措施、有制度保障、有总结考评,使机关文明建设形成了经常化、制度化的新格局。

为保证文明单位建设有坚强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障,班子成员先从自身做起,以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和基层院建设。结合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引深‘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和“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从三个不同角度针对性地提出了“如何在实践中践行‘三个代表’和‘两个务必’?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如何从思想上提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意识?解决如何执法的问题;联系郑事迹,如何争做一名优秀的检察官?解决如何做人的问题”三个讨论题目。把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统一、提高到“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上来,统一、提高到“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重、自警、自励、自尊、自爱,在执法中一身正气、无私无畏、刚正不阿、敢于碰硬、执法如山,象郑同志那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上来。在两项活动中,通过潜心学习,自我解剖,诚纳意见,认真整改,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班子成员通过坚持每半年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班子中容易滋生的各种问题,狠抓了“一课三会”制度的落实,不断加强党组的思想作风建设。在两项活动的整改阶段,党组通过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开展了认真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使院领导班子达到了空前的团结。通过每月一次的党组中心组学习,使班子成员解决问题、团结协作的能力大大提高,创新争先意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院党组郑重地向全院宣布了“五带头”承诺,“请向我们看齐、请对我们监督”,拉近了同广大干警的距离,向心力明显增强。大大地提高了班子成员的工作激情,廉政勤政成为班子成员的自觉行动。班子成员的表率作用在广大干警中潜移默化,为全院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组织基础,同时成为我院文明创建活动的宝贵财富。

二、队伍建设方面

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关键。队伍素质的高低、好坏不仅事关检察机关的文明建设,更事关检察工作的全局。因此,近年来,我院始终把加强队伍建设,创建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作为机关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放在重要位置。

年,为了贯彻年初提出的工作思路,我们在队伍建设方面,提出了“抓班子、带队伍、夯基础、出亮点”的口号,从班子和队伍入手,突出抓了职业道德建设,业务建设,制度、机制建设和形象建设。我们坚持“三为本”的建院建队方针,坚持党组、支部、纪检、政工、中层干部“五位一体”的政治思想工作机制,以实现公正执法为目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在提高队伍政治修养方面,以制订的《年度政治教育规划》为依托,通过“三种”教育形式,即:指导性教育、自觉性教育和无意识教育,使全体干警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通过有计划、有安排、有形式、有阵地、有效果的政治思想作风教育,培养广大干警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克己奉公的奉献精神和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使我们的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实现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从而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在提高队伍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方面,我们坚持以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为检察队伍业务建设注入新的活力。一方面,我们拓宽教育渠道,发展学历教育,在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院党组合理安排,优先投资,使全院形成了远程、自考、党校等多种深造渠道“你追我赶,不甘人后”的良性竞争。从年六月,全院干警100%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以来,在我院又掀起了新的向本科学历深造的高潮,截止目前的统计:全院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已达到23人,占到全总人数的46.94%;还有12名干警正在攻读本科,占到全总人数的24.49%。有两人取得续职资格。到年,我院检察人员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将达到100%。另一方面,我们以制订的《年度业务培训计划》为依托,通过以指导性施教、自学性学习相结合为原则,开放式教育为形式,利用周三阵地,贯穿业务主线,抓基层、打基础,大练基本功,全面提高干警业务素质,保证能够正确履行检察职能。

——为了规范和约束队伍执法行为,实现勤政、廉明,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要求,我们以机制管理和制度建设为依托,把依法建院与创新发展作为推动检察工作的动力,实现检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与时俱进,在全院全面推行“双责任制”。一是岗位目标责任制,由检察长、各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逐级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从综合工作和业务工作两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各科、室、局、队的工作任务及岗位目标,形成了职责明确,责任到头,权利相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防和查处干警违法违纪、纠正检察行业不正之风三项任务,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意见》,在全院全面推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增强了广大干警正确运用检察权力的自觉性。

第12篇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后,省人民检察院共收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意见6件,其中主办3件,协办3件。目前,3件协办的协办意见已交主办单位,3件主办的已按期答复代表,相关代表也已反馈了意见,对办理态度和书面答复都表示满意。工作中,省检察院重点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高效高质。省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特别是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省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把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强调要从加强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内在需要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做到思想上有位置,工作上有部署,日程上有安排,措施上有要求,使代表的建议意见成为检察机关了解情况的重要来源,制定决策的可靠依据,推动工作的有力措施。今年省人大代表建议意见交办会后,陈云龙检察长又明确指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全力支持办公室履行好相关职能”;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钱中贤直接领导办理工作,要求严格按照人大规定,在三个月之内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并在今年初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一是成立专门机构,加强规范化建设。为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省检察院成立人民监督办公室,抽调二名有丰富检察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专门负责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并统一“进出口”,明确规定代表建议意见由人民监督办公室统一受理,提出拟办意见,经检察长审批确定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对代表建议意见的答复,由人民监督办公室按照统一格式起草答复函,经检察长签批后加盖省检察院公章寄发。为适应今年省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全部实行网上办理的新情况,省检察院设计使用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转交案件办理表》《分办通知书》《书面答复函》和《意见反馈表》,使每件代表建议意见从受理、报批、分办、催办、督办、答复、反馈等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促进了办理工作的落实。二是实行办理工作分级责任制,确保办理质量。对代表建议意见,实行检察长、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重点建议意见列入检察长亲自督办事项,实行检察长领办,切实加强领导。各承办处室由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统一审核,努力做到“三落实”: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力量,抽调和指定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负责办理工作,重点抓好调研、起草、面商和落实工作;落实办理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使具体办理人员明确办理目标、办理责任、办理措施和办理进度;落实工作措施,着力加强调查研究,把情况摸清,把症结搞准,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人民监督办公室认真做好催办、协调、督办工作,对办理进度相对缓慢的,及时予以督促;对需要多处室配合完成的工作,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工作;对转办不落实的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由院领导协调处理。三是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提高满意率。在办理代表建议意见过程中,坚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共同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特别是对一时难以落实的建议意见,更加重视答复前的联系沟通,详细解释不能落实的原因理由,在取得理解的基础上再答复。如吴山明等12名代表《关于研究制订,以替代目前对我省制定的议案》,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省人大正在研究制定《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短时间内不宜再制定《干部职务行为规范条例》。为取得代表的理解,省检察院多次与代表电话联系、上门沟通,后吴山明等代表在回复征询意见表写到:“对办理态度满意,对书面答复基本满意,根据现状,如需要,亦只能按原定设想去做”。又如吴肖妮、武昌等8名代表《关于要求省检察院对欠发达地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予以特别关注和重视,促进我省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建议》中提出的“检察经费采取垂直管理、全省统筹”、“尽快落实检察官等级津贴问题”等意见,属于体制问题,省检察院自己不能解决。经深入沟通,代表们表示理解,武昌代表(现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书记)反馈:“省检察院对代表建议认真答复,非常负责任,满意。同时也恳请省检察院继续关心我县唯一的少数民族检察院。”

二、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全力解决代表建议意见反映的实际问题。代表提出建议意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省检察院把提高问题的解决率作为做好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关键,着力抓了三方面:一是对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坚持立说立行,抓紧解决。如舟山邱安全代表提出《关于要求进一步加强渔业生产治安管理的建议》,省检察院认为有关问题已涉嫌故意伤害、毁坏公私财物、抢劫、非法拘禁等罪名,遂责成舟山市检察机关密切与公安、法院的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掌握情况,依法快捕快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非法拘禁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严肃依法查处。舟山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代表意见和省院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了渔业生产治安状况的好转。又如钱孟康代表提出《关于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制止串标、乱挂户投标、收取不当管理费、层层转包行为的建议》,省检察院认为其中不少情况属于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不良行为,即建议省建设厅、监察厅,按照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将其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等载体上向全省公示,并给予取消投标、评标或扣除一定信誉分等处罚。同时,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推动全省建设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二是对需要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解决。如皇甫涛代表提出“关于要求增加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的建议,省检察院认为符合实际,我省犯罪案件总量居全国第二位,但检察干警总数居后几位,不到全国的平均数,是以全国32分之一的干警办理全国14分之一的案件,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近年来各地采取增加地方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等办法缓和矛盾,但远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省检察院在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进一步加大支持解决力度的同时,坚持优先保障基层,把中央返编的353名政法专项编制全部下分,缓解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如对吴肖妮等8名代表提出“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检察队伍的培训力度、重视提高欠发达地区基层检察干警政治职级待遇”的意见,省检察院认为虽然已经做了一些努力,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彻底解决问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必须进一步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现已与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执行“浙人奖[1996]105号”文件解决检察

机关部分干部职级问题的通知》,明确基层检察院中“大学本科毕业直接录用进机关工作满10年”、“参加工作满20年历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人员确定为副主任科员;与省人事厅商定,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将检察人员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务员培训总体计划。同时,进一步加快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加大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特别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促进全省检察队伍业务素质的共同提高。三是对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推进。如陈立荣代表《关于对我省检察工作的两点建议》中提出的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省检察院近年来抓的两项重点工作,事关检察工作全局。省检察院以落实代表建议意见为动力,由检察长牵头组织课题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措施。对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省检察院在认真落实《浙江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推进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走在前列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围绕解决制约法律监督的瓶颈问题,又制定实施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以此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着力加强检察业务机制、工作规范体系、信息化、队伍专业化和检务保障建设。目前,涵盖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操作规程、工作流程、质量标准、评价标准的《全省检察工作规范》初稿已经成型,正在下发征求意见。明年,将着手相关软件的开发。对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省检察院结合落实省委巡视组意见,提出继续坚持党委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的反腐败工作格局,继续密切与其他执法执纪部门的配合协作,以深入推进依法独立办案为总抓手,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办案力度上有新突破、在侦查基础工作上有新进展、在规范侦查行为上有新加强、在质量效果上有新提高。经全省上下共同努力,1-10月,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嫌疑人1042件1244人,其中大案629件,占立案总数的60.36%;要案102件,占立案总数的9.79%;已侦查终结1147人,781人,率为93.65%。

三、把听取代表建议意见作为经常性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省检察院把听取代表建议意见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强大动力,在坚持办理中与代表面商答复的同时,进一步拓宽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渠道,虚心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省人代会期间,坚持组织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到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审议意见,解答代表提出的疑问,事后及时汇总,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闭会期间,重视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地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对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加强督办力度,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人大代表。省检察院今年受理省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4件,已全部办结。在此基础上,坚持把工作简报定期寄发各位代表,为代表免费赠阅《检察日报》,各级检察长亲自走访代表,全省选任410名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邀请代表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和参加群众接待,切实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听取省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情况的报告,对此省检察院高度重视,负责地作出情况报告,狠抓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特约检察员工作,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检察宣传工作,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办理代表建议意见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今年的代表建议意见虽已办结,但与代表的要求和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以更加求真务实的精神,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把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做得更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