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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证明

时间:2023-02-06 12:03: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无房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无房证明

第1篇

开具无房证明委托书 、可以代办。

2、提供你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无效。还有人的身份证。

3、户口本不需要。

4、你要写一份委托书,具体如下: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现委托XXX(身份证号码:XXXXX)办理出具无房证明的相关手续。

特此委托。

委托人:

X年X月X日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的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第2篇

购买二手房,在办理完所有手续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过户手续了。一般来说,过户后多久会显示自己名下无房子呢带大家了解下吧。

房管局注消之后就可以了,一般过户产权证办出来之后,也就注消了。从办理到拿到过户产权证大概一个月。过户办理成功后也就会显示无房了,也即是一个月左右显示无房。

另外,房子过户的办理流程也是要了解下:

1、在公平资源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将合同交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携带准备好的资料、证明以及公证合同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

3、得到房管局的许可之后可以缴纳税费了,税费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必须的一笔开支,缴纳完成之后获取交纳的证明。

4、带上交纳税费的证明和相关资料来到房管局,领取到房产证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办理房产三证的流程是:

1、准备好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双方结婚证、贷款合同、购房合同、贷款机构代码证、上家房产证(有的是开发商的,俗称大证)、土地分割证,分户平面图、购房付款发票(一式4张)、无房证明、契证。各资料均复印至少三份,缺一不可。一定要缴清公共维修基金,你声明自办三证,开发商才会给你房产证。

2、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凭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一个月内)去交契税(当场可拿到)。

3、等待审核。申办房产证,审核通过的话,15个工作日后可出。

4、领取证书。办理证书,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一、缩减中间环节、减化办事程序

1、全局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授权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由驻行政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并办理,办结后再通知当事人来领取,由不需当事人员多头跑。

2、商品房按揭取消房屋价格评估手续。一手房交易及商品房按揭抵押办理相关交易及抵押手续时如出具客观真实的销售不动产税发票,以销售不动产税发票显示的销售金额作为课税及抵押额依据,不再进行房屋价格评估。

3、出具无房证明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明即可。个人申请出具无房证明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进行查档即可,如委托他人代办则需同时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提高行政效率、缩减办结时限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法定办结日30个工作日缩减为20个工作日;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法定办结日30个工作日缩减为20个工作日;

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由法定办结日30个工作日缩减为20个工作日;

4、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法定办结日30个工作日缩减为20个工作日;

5、商品房预售许可由法定办结日1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

6、房屋安全鉴定由法定办结日7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7、房屋白蚁防治由法定办结日7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8、商品房动用维修基金审核由法定办结日7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三、扶持企业发展、减免服务收费

对园区内企业做大做强进行融资的

1、免收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园区内企业自建厂房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免收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

2、园区企业房屋测量,建筑面积1000m2/幢以下的测绘费按500元/幢收取,1000m2/幢以上的测绘费按1000元/幢收取;

3、园区企业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时,评估费减半;两年内续贷,评估额不发生变免收评估费。

第5篇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针对购房困难群体设立的住房保障制度。申请居住公租房的个人及家庭,通常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无住房证明等资料后,才能依照程序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市卫生局、房管局《关于解决“六?二六”返津人员住房困难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安置“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住房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安置“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住房的若干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公布。

关于解决“六·二六”返津人员住房困难的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决定,为了一次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的住房问题,切实做好这次住房分配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返津人员的基本情况

全市在册的“六·二六”下乡医务人员共有五千六百户。一万五千四百人。截至今年五月底,经批准陆续返津的,共计一千八百七十户,五千六百一十人。已在外地安家落户不再返津的有二千七百八十户,六千六百四十人。目前,仍有九百五十户,二千八百五十人,待批返津。

已经返津的一千八百七十户,部分户已经通过各种渠道解决了住房问题,但还有大部分户无房或住房十分困难。他们的住房状况是:

(1)已解决了住房的共有八百一十户(市里分房解决了二百户,拆棚分房解决了四百三十户,单位调房解决了一百八十户)。

(2)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还有一千零六十户(住临建的二百一十户,住单位的二百三十一户,投亲靠友的六百一十户)。

在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一千零六十户中,离津时原住房交公的有五百一十八户,没有交出房屋的一百八十户,离津前住集体宿舍或单位或与家人同居的三百五十二户。

根据内部摸底测算,待解决住房的一千零六十户,需房五万五千平方米。暂按这个数字安排,以登记核实数为准。这次分配住房,只限本方案所列的户数。今后审批返津要以有没有住房为条件,再发生住房问题一律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

二、分房原则和标准

分配房屋的总原则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从严掌握。具体规定如下:

(1)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安排住房:

1.从本市调出,在册的“六·二六”人员,经批准于一九八二年五月底以前返津并已取得正式户口的。

2.离津时原住房已作价公购或交公的。

3.离津前往单位或与家人共居无房交出的。

4.离津时原住房卖给了私人或转让给亲友,返津后发生住房困难的,不论家庭人口多少,原则只分给住房一间。

(2)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分房:

1.非登记在册的“六·二六”人员。

2.虽然已经返津,但没有取得正式户口的。

3.原住房出售给私人或转让给亲友,返津后住房并不困难的。

4.非从本市调出而来本市的“六·二六”人员。

5.已通过其它渠道解决了住房的。

分房标准:参加分房的人口,以返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包括在学和服兵役的人口为限,参照拆棚分房办法执行。即:一~四口人分房一间,五~七口人分房两间,如系三代同居或有十六周岁以上异性大子女,确需分室安置的,可以酌情增房一间;八口人以上的,分房三间。

在分房中,采取以普查登记表为基础,通过工作单位,主管区、局,当地派出所、房管站、区房管局,分关把口,认真审核,加盖公章,然后逐表讨论、核定,进行分配。

在分房工作中,应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房源的条件,又要照顾需房职工的实际困难。需房职工,也应顾全大局,服从分配,不应提出过高要求。做好分房工作,单位和职工都有责任,应该互相体谅,坚持原则,对于不服从分配,经反复说服动员无效的,视为放弃分房权利,不再对其考虑分房问题。

关于房屋来源,各区卫生系统所需房源,从各区的周转房中调拨,相应核减留给各区的周转房数;其余各单位所需房源,由市统一从去年拆棚分房余数中拨给。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部分房工作分为调查、登记填表、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离津前单位盖章、原住地和现住地派出所盖章、离津前和返津后房管站盖章,经最后核定,由现单位进行分房并负责做好一切迁出、迁入的动员工作,以及善后工作等。为了便于工作,将全部分房对象分为六块掌握:

1.市卫生局负责其直属各单位。

2.市内六个区分别负责本区卫生系统各单位。

3.医学院负责本院所属单位。

4.中医学院负责本系统单位。

5.市公安局负责公安医院和精神病管治所。

6.市房管局负责分散的其它单位。

市房管局和市卫生局要抽调人力,组织联合办公,负责推动这项工作。

工作步骤:这次分房工作采取上下结合和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办法。八月中旬以前,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并由各专口汇总上报;九月中旬由市审核汇总后下达,由各单位落实到户。并做好动员、安排、分配、迁出、迁入,处理善后等工作。

分房工作部署,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准备阶段,目前已经做完,主要是做好内部普查摸底,核实基本数据。在此基础上,按系统(即划分的六大块)组织各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思想动员,将市委、市政府对做好这项工作的决心和要求部署下去。然后根据内部摸清的底数,提出工作方案。

内部摸底,是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做好调查,才能掌握确切的数据,从而制订可行的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从八月份开始,首先召开有关区局会议进行部署,会后由各所在单位召开“六?二六”返津人员住房困难户座谈会进行动员。然后通过职工所在单位按户进行调查登记工作。按户填写的调查登记表,需经审核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公章。此后,为了进一步核实表内所列地址、人口变化和需房情况等,分别加盖离津前和返津后的派出所(证明曾住和现住及人口情况)和房管站(证明离津前的住房情况和返津后是否已分了房)的公章。最后由区房管局(区卫生局)经审定加盖公章,汇总报市。加盖上列七个公章,要切实起到分关把口,审查核实的作用。

在核实登记表中,凡是符合手续的,才能批准分配住房;不属实的一律剔出。

这一阶段是这次分房工作的关键阶段,必须从严掌握,认真对待,坚决杜绝一切虚报、假报、重报、错报等现象。

第三阶段,从九月份开始,是最后审核落实阶段。经由市最后核实的调查登记表,汇总起来,落实房源,包括房屋座落地点、房间数量及“三通”情况,按户“对号入座”。然后将分配方案下达到六个专口,由六个专口及其所属单位进行预分,并对分房户做好动员、安排、分房、迁出、迁入、处理有关善后等工作。分配住房是一项比较繁琐、复杂的工作。房屋地点、楼层高低、房间大小、采光条件、居住环境都有所不同,分房户的要求与房源条件会有很大差距。其中有思想问题,也有实际问题。因此,必须把工作做细,不厌其烦地做好评议审定,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只有把有关准备工作做得充分,对困难有足够的估计,并有妥善的处理方法,才能把分房工作做好,才不致生搬硬套,出现偏差,造成群众不满。这一点,各主管口和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注意,切实把工作做好。

第四阶段,从九月中旬开始,与第三阶段工作交叉进行,狠抓房屋落实到户。分房到户,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分房标准办事。该多就多,该少就少,实事求是,准确无误。要认真负责,狠抓落实,不能玩忽职守。要坚持原则,秉公处理问题,不徇私情,不搞不正之风,不优亲厚友,不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知法犯法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坚决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全部工作,要求在十月底以前结束。

四、其它有关事项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工负责,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随时过问工作的进度,亲自动手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特别是工作人员本身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要各单位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取得了一致认识,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健全了组织机构,确定了正确的工作方法,就一定能够如期的、胜利的完成任务。

为了便于推动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议由李明同志牵头,市房管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各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由市房管局和市卫生局联合组成办公室,并由高仲林、高延年同志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各区及区房管局、卫生局,天津医学院、中医学院、市公安局也应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同时也要组成工作班子。

2.严格掌握标准,认真执行政策

房源紧缺,是一个客观存在问题。必须加强责任心,不得擅自放宽条件和提高标准,要严格珍惜房源。但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尽量照顾职工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要把有限的房源,通过精打细算,巧作安排,使之分配的更为合理。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准确无误。要耐心细致地宣讲政策,严格地执行政策,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倾听群众的要求。要克己奉公,杜绝一切不正之风。要坚决反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制造麻烦,上交矛盾。

3.充分发挥分关把口的审核作用

做好分房工作,必须发挥“三长”和“三员”的作用。“三长”是街主任、派出所长和房管站长;“三员”是街干部、民警和房管员。尤其是“三员”,他们掌握情况,熟悉情况,是分房工作的知情人。在进行审核中,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就能起好分关把口的作用,防止重报、漏报、错报和假报。

这项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牵涉面广,涉及到职工离津前和返津后的许多单位和所在地的街道、派出所、房管站,凡是涉及到的单位,要求他们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严肃认真地提供情况,充分发挥审核作用,不能推脱、搪塞,不能让群众往返奔走,到处求告。

关于安置“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住房的若干规定

为了一次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的住房问题,切实做好这次住房分配,特作规定如下:

一、分配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我市支援外地,在册的“六·二六”人员;

2.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经批准返津的;

3.在津有正式户口,并且本人已安排了正式工作的(包括返津后在卫生系统和非卫生系统工作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考虑分配住房:

1.“六·二六”人员在离津时将原住的公产、企业产房屋交回房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

2.原住的私产房屋献交归公或作价公购的。

3.离津时没有正式住房,原住集体宿舍或单位的办公和附属房屋的。

4.本人离津时与家属同居挤住,无法交回住房的。

三、“六·二六”人员离津时,原住的公、私产房屋转让亲友或将私产房屋自行出售的,一般不予分配房屋;特殊困难的,不论人口多少,原则只分给住房一间。

四、“六·二六”人员回津后,在拆棚分房中或有关单位已经作过住房安排的,不再解决。

五、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后,经批准返津的,其住房安置问题,一律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

六、分房标准:一至四口人的户,分配住房一间,五至七口人的户,分配住房二间;以上户中,家庭成员如系三代同居或有年满十六周岁的异性大子女,确需分室安置的,可酌情增加住房一间;八口以上的户,分配住房三间。

分配住房人口的计算,包括批准返津的“六·二六”人员及随迁家属(含在学或服兵役的),其它人口不能计入。

七、这次分房只解决“六·二六”返津无房人员的住房问题。在安排住房中,不应附加任何照顾条件,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献产、公购等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八、分配给“六·二六”人员的住房,从分配之日起,限期在一个月内进住,过期不住的,以弃权论,由分房单位收回,以后不再安排其住房。

对于现住临建棚的“六·二六”人员,在分配住房的同时,由所在单位负责将其临建棚立即拆除;现住单位办公或附属用房的应立即腾出,不得借故拖延。对于拖延不拆、不搬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说服教育,对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并采取断然措施,强制拆除和搬迁。

第7篇

一、资格认定

(一)我县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干部职工、下岗职工、城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2、家庭没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拥有其他形式的房屋;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人成员拥有县城镇常住户口;

4、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5、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家庭。

(二)在城市建设中,原有住房全部被征收,未实行产权调换且货币补偿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无房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符合安置条件的复、退及人员,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所在单位或社区统一到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依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证明、房屋情况证明。低保家庭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收入家庭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单等。房屋情况证明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出具证明。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出具相应的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委托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

4.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以上需提交的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或社区核实后,签字并加盖单位或社区公章。

(二)核实与公示

1.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核实,所在单位或社区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等材料一并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就申请人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3.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核实。

(三)登记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房准购对象予以统一编号和登记,发放《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核准通知书自发放之日起1年内有效。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

(四)确定购房对象

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组织以集中摇号方式确定购买顺序。经摇号确定资格的,申请人根据摇号顺序选房并交款,与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和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对取得购房资格后放弃购买的,视为放弃权益,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根据摇号顺序依次递补。

三、法律责任

(一)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监督管理中,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房资格审查、、的;

2.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法追回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消其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第8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新生入学工作,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x基一〔2014〕x号)等相关法律法规、《xx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颍东区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xx市第二十一中学2016年秋季新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和"三个一致"的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与其父母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地址一致;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二、新生入学办法

(一)学区内适龄入学:公办初中新生入学。所要提供的材料:小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与父母居住一致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父母身份证一致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学生手册、毕业学校打印盖章的电子学籍表、2张免冠小2寸彩照、近两年的获奖证书。

报名时间:7月6日-7月12日。

报名地点:校一楼实验室登记报名

公示时间:7月15日

(二)特殊群体入学(学区外)

咨询时间:7月6日-7月10日。

审核时间:7月16日-7月20日。

咨询审核地点:校一楼实验室

公示时间:7月26日

1.学区内适龄残疾少年入学: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少年可在我校随班就读,也可由家长护送到颍东区口孜中心学校特教点就读。无法接受随班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集中就读或由市特教学校送教上门。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校入学,需提供如下材料:(1)学生家长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3)户籍在外地的须出具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颍东区内居民须提供辖区中心学校出具的《就学联系函》);(4)一年以上的社保卡和务工有效合同;(5)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者在学区内居住1年以上的租赁房屋合同及社区证明);(6)小学当年颁发的毕业证书。上述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按学校安排入学。

3.个体工商户子女入学: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房产证(或居住证)、社保卡、水电气缴费凭证、户籍所在地户口簿等有效凭证,到居住地区所在学区登记入学。

4.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可参照同城区居民子女入学政策安排入学。

5.现役军人子女新生入学:按xx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12〕22号)和《xx市教育局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基函〔2013〕35号)精神办理。

6.渔民子女入学:按照其上岸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学区入学。

7.孤儿入学:对父母双亡的孤儿,在实际监护人居住地学区入学。

(三)因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适龄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区,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区并实际居住的,需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为我校学区。

2.房屋拆迁户: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需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在我校学区;重新购房的,需新购房产证在我校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需安置地在我校学区。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原房产证、水、电与有线电视缴纳发票等原始证明材料。

3.因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向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提供有效证明,连同户籍、水、电、气使用发票等材料报我校,学校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入。

4.挂靠户:共有房产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空挂户不能作为学位分配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少年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我校学区挂靠在某亲友处,但在xx城区无房产且不在xx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小孩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确认的学籍登记表)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租赁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5.适龄少年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以房产局开具的父母双方无房证明为凭证),且实际常住(要有相关证明材料)、户口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凭证),第三代适龄少年可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其在我校入学学区。

6.全家已入住新购房屋一年以上,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迁移户口的家庭,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水、电与物业管理费发票、有线电视缴费发票、社区证明等有效凭据材料报送我校,学校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入学。

7.对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学区内的自建房户,需要提供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水、电、气使用发票(一年及以上),按自建房地址确定其位我校学区。

8.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入学办法。

三、规范管理

1、公布入学政策:我校认真制定2016年七年级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我校相关入学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招生行为:我校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新生入学工作的相关规定,不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不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第9篇

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

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5、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

6、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

7、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8、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北京廉租房的申请指南,更多北京廉租房申请指南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北京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人民政府、社区:

申请人:_x,女,汉族,现年47岁,现租住在_x号。

申请原因及理由:我本人原是粮油加工厂职工,因该厂破产倒闭于20_年下岗至今无事可做。同时解除了劳动合同。

下岗后既无国家的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更无经济购买住房,为了生存,现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又丢不下小小年纪的女儿。儿子也没有工作,在家待业,想在本城找工作又难找到适合我们的工作,所以致使经济和生活十分困难。

上班时单位已交养老保险,但下岗后没有交养老保险,连生活都成问题,所以交不起养老保险金。

为此,根据现在特殊情况和实际问题,恳求政府解决廉租房补贴,渡过住房难关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三房"轮候家庭

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家庭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

(2)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4)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以上);

(5)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注: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注:2017年北京有几个公租房项目试点过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和非京籍无房职工(新北京人)申请,但是2018年以来,还没有哪个项目是以上两类人可以申请的。

北京廉租房申请材料以下是针对京籍家庭的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不用自己带,现场领表)

注:若想查看核定表主要填写哪些内容,可见文末提示获取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供房屋网签合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如您为以下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无业、失业人员应就收入、住房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10、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就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单位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如您属于以下特殊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1、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2、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

1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4、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

15、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

16、申请补贴类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供养证》、《低保证》、《低收入证》;

17、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卡》;

18、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需提供区武装部或部队出具的优抚证、退伍(转业)证;

19、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交《见义勇为光荣证》(市级及以上);

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已腾退的,应当提供原承租公房腾退协议;

21、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书》。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京籍家庭申请流程:

1、申请人到街道(镇)领表

2、家庭填写表格,相关单位盖章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

4、街(镇)组织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

5、街(镇)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

6、街(镇)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一次公示(10日)

7、街(镇)提出初审意见、配租方案

8、区组织第二次公示(5日)

9、区住保部门提出复审意见

10、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11、配租登记(房源申请)

12、公开摇号

摇中:家庭配租保障房

未摇中:继续轮候申请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和家庭资产等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核查符合条件继续轮候,不符合条件取消资格。

13、按顺序选房

第11篇

为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和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据关于《2017年三门峡市主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区域的人口分布和学校招生计划,特制订本方案。

一、招生计划:

2017年计划招生180名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

二、招生区域:东至弯道、西至陕州路、南至建设路,北至北环路;以及东至陕州路,西至大岭路,南至建设路,北至北环路区域。

三、招生工作时间:

8月20日-8月24日:上午8:00-11:30

下午3:00-5:30

四、招生对象、时间及要求:

(一)第一批次

1、招生时间:

(1) 8月20日,报名审验。

(2) 8月20日下午5:30,汇总公示第一批次录取结果及空余学位。

2、招生对象:

(1)与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且户口地址与所持房产证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

(2)与父母在市区的唯一居住地是其直系祖辈房产,且与祖辈及父母同户籍同居住的适龄儿童。

(3)学校区域内符合《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华侨子女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华侨子女、台籍子女,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子女等。

(4)本校教师子女。

3、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收据、祖辈房产证及父母的无房证明)、户籍证明(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学前教育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证明(相关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人才引进相关文件)、一寸彩照两张。

(二)第二批次

1、招生时间:

(1)8月21-8月22日上午11:30,报名审验;

(2)8月22日下午3:00-5:30,公示第二批次录取结果及空余学位。

2、招生对象:

(1)非主城区户口的适龄儿童,与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并在产权房内居住。

(2)学校区域内产权房系直系祖辈房产,且三代同户籍的适龄儿童(非儿童与父母唯一居住地,儿童出生后户口无迁移记录)。

(3)有学校区域内户口,儿童出生后户口无迁移记录,监护人无区域内产权房、无政府保障廉租房,在户口所在学校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房。

3、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收据、祖辈房产证),户籍证明(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学前教育证、儿童预防接种证、一寸彩照两张。

(三)第三批次

1、招生时间:

(1)8月23日-8月24日上午11:30,报名审验,录满为止。

(2)8月24日下午3:00-5:30,公示录取结果。

2、招生对象:

与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长期合法租房居住(2017年1月1日以前租住),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3、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际居住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租房备案证明)、户籍证明(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学前教育证、儿童预防接种证、进城务工证明(父母一方的营业执照或务工合同)、外出借读证明(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暂住证(公安部门出具)、一寸彩照两张。

备注:租赁证明、务工证明、暂住证明登记日期必须在2017年1月1日前。

五、招生流程、地点:

排队领号(东门口)--填写信息(二二班)

--资格审验(二三班)--信息录入(政教处)--领入学通知(政教处)

六、入学教育:

所有新生持《市六小新生入学通知书》于2017年8月26、27日到校进行新生入学教育。

七、特别说明:

1、第一、二批次招生中,符合条件的,直接录取;若有空余学位,录第三批次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录满为止。

2、招生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错过招生时间,所造成的后果由监护人自己承担。

3、招生期间,如发现家长提供假证件,经落实属实者,取消已有学位。

招生咨询电话:2862769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将根据各乡(场、区)镇农村危房改造调查摸底数进行分配,重点考虑分散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贫困户和地质灾害区群众。县城区规划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场、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危户改造原则上不作安排。根据省、市要求,我县在今年12月底之前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两批危房改造任务。目前市政府已下达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600户,其中新建510户,维修加固90户。第一批计划任务数,详见附表。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乡(场、区)镇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2、补助标准。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不低于1万元;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

四、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1、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为局部(C级)危房的要维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困难农户实施危房改造。

2、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3、强化质量管理。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城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五、资金筹集与发放

1、资金筹集。翻建、新建房屋财政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维修房屋财政按每户不高于1500元安排补助资金。同时,县政府将整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救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项目和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乡(场、区)镇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2、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各乡(场、区)镇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各地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50%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3、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审计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操作程序

1、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申请审批表》,贫困户和无房户还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农户办字[]10号)要求,分别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并上报乡(场、区)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乡(场、区)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场、区)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场、区)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场、区)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场、区)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乡(场、区)镇政府要组织做好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5、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自查验收。

6、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各乡(场、区)镇政府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统一订制,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七、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1、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由各乡(场、区)镇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2、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制定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各乡(场、区)镇也要制定实施方案,并于年6月30日前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乡(场、区)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保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各地要摸清需新建、维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

4、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场、区)镇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年12月份,县农村危房改造小组对全县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八、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已成立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发文),各乡(场、区)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配合协同抓、乡镇干部包村抓、村组干部包户抓的工作机制,通过结对帮扶、邻里互助、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改造危房。

2、明确工作职责。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做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危房改造计划安排、项目规划选址、农民建房技术指导、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国土部门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垦。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核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监察部门负责对危房改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扶贫、环保、水利、农业、卫生、民族宗教、地震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产业发展、抗震设防给予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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