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9:47: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问责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学校有三要素——行政管理、教育和研究。三要素中,行政管理是高校实现其教学、科研两大社会功能的基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国外先进办学理念及科学管理方法的逐渐来袭,为全面提升我国高校行政管理能力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准备。
对高校行政办公实施绩效管理,既是突破旧的管理模式,增加学校自身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整个高校行政管理办公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它最终可以促使和引导学校与教职员工的个人发展达到双赢的状态,提升高校的整体竞争实力,最终与国际接轨,实现靠近、比肩乃至超越国际名校的战略目标。
2、绩效管理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的应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2.1应用现状简析
高校行政人员的绩效管理是指为实现高校发展战略和目标,采用科学的方法,通过对行政人员的行为表现、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以及综合素质的全面监测、考核、分析和评价,充分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改善行政人员的行为,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挖掘其潜力的活动过程。高校在发展战略既定的前提下,遵循目标管理原则来构建行政办公管理人员的绩效管理体系,这样更容易调节和带动全体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管理效率将会明显提高。
2.2应用问题分析
在我国高校普遍采用的目标管理法中,绩效管理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当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综合体现在两端环节(岗位分析和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忽略,中间两环节(绩效计划和绩效考核)实施不到位,这样绩效管理实施中,没有形成持续推进的循环,由于没有了“根本”,中间环节实施起来也就难免流于形式。实施中具体存在的问题包括:
2.2.1应用岗位职责不够清晰
绩效考核的依据是绩效标准的制定,而标准的设定依据是岗位分析,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实施过系统的岗位分析的院校为数不多。不做工作分析,那么岗位的职责就界定不清楚,绩效考核就没有一个科学的标准依据。
2.2.2对考核定位存在模糊与偏差
考核的定位,就是通过绩效考核解决什么问题。考核定位的模糊主要表现在考核缺乏明确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考核而进行考核。考核定位的偏差主要体现在片面看待考核的目标上,对考核目的定位过于狭窄。
2.2.3缺乏绩效反馈与沟通
现在大部分院校都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了绩效管理,然而实际收效远远没有达到预期,大多数止于绩效考核阶段,并没有延伸到罪关键的应用阶段,更有甚者,某些高校行政管理中,对绩效考核结果采取保密状态或者选择性公开状态,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严重地影响了被管理者的参与兴趣,对工作的改进与绩效的提高根本起不到积极作用。
2.2.4缺乏开放式的持续改进的战略思维
当前,绩效管理方法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实施应用中,往往将绩效管理的全过程视作一个“闭合环”,即将岗位设计、绩效制定、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这四大步骤作为一个完结项目,绩效管理缺乏整体的持续性和连续性。简单分析,绩效管理只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如果仅仅将其视为一个阶段性的工作项目,则对于我们的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而言,明显是舍本逐末。
3、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绩效管理的应用举措
管理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绩效管理亦是如此;而绩效沟通作为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将高校行政管理的绩效管理持续改进;绩效问责作为对绩效管理整个项目的监督,更是提升整体提升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整体水平。
3.1服务第一
在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在岗位分析、制定绩效阶段,必须正本清源,将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摆在基本职能的首要位置,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理念。
行政管理既有管理的职能,又兼有服务的职能。服务是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活动的根本和最终的目的。目前,部分高校行政人员自我定位失当,存在“官本位”思想,服务意识淡薄。[来源:论文天下]
3.2动态绩效管理
动态管理是一种基于辩证思维的管理观和方法论,是最能挖掘组织潜力和应对外界挑战的新管理哲学。高校行政管理的动态管理是值得进一步认识的重要方面。动态管理为当今高校管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新的视角。
首先,由于高校必然会受到校外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也对学校目标的制定与达成和各种管理都产生动态影响,因此,高校行政办公的绩效管理必须遵循动态管理原则。
其次,高校行政管理中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也只有在动态管理的框架内才能得以妥善解决。高校教师的绩效评价不仅要注重过去所取得的成绩,更要注重对现状和未来能力发挥态势的考察和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高校教师教学和科研的积极性。
最后,动态绩效管理确定目标的合理性在于达到组织、个人与社会目标的统一。高校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在宏观的动态把握下富有活力和生机的管理体制。
3.3绩效沟通
绩效沟通是绩效考核的核心。要使绩效管理取得理想的效果,绩效沟通犹为重要。
第一,重视绩效沟通、建立沟通制度。高校的行政管理层要明确绩效沟通在行政人员绩效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把绩效沟通作为提高行政人员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
第二,建立开放式的绩效沟通网络。高校行政人员的绩效管理是一种信息量大,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目标要求高的活动。为了提高管理绩效,有必要建立一个开放式的、全通道式的绩效沟通网络,使得被考核人员、制定战略的高层决策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直线行政部门、其它的行政部门之间实现全方位的沟通。
3.4绩效问责
高校问责制是指以绩效为核心,对高校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高校问责不仅是高校稳定与发展的一项保障制度,也是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实现高校公共服务以及增强高校回应外界能力的重要途径。
在美国,通过绩效评价对高校校长的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管理实践。当预期的绩效没有实现时,校长就有可能被董事会解雇。这是高校行政管理中的绩效问责的一个具体层面。而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多元高校利益主体地位的法律缺失,致使高校一方面以同体问责代替多元利益主体问责,另一方面内部问责又流于形式,甚至出现问责主体迁就问责对象的现象,从而偏离了高校问责制的航向,大大弱化了高校问责制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法人治校”理念下高校内部权力的错位与失衡,导致内部权力无序,直接影响学校绩效难以满足相关利益者对高等教育办学的公平、效益、质量的利益诉求。其结果是,法人的权责不对等,高校自治主体不明确,容易产生权力的泛化和责任的边缘化,最终难以落实高校问责。
我国高校行政管理要走出上述困境,必须健全、落实高校行政管理绩效问责制度。绩效问责结果不仅是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担负各项任务的监督,而且对于维持现状和有过失的高校行政管理者应予以追究,从而提升高校行政管理组织和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
3.5持续改进
由于当前绩效管理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偏差,特别是绩效管理的非连续性问题多有发生,改善这一问题的具体措施就是改变原有的工作思路,用继续改进的原则来实施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设计成一个动态的开放式的工作环,这样才能使得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水平获得不断地提升,而不是阶段性提升。
4、结论
高校是教学与科研的前沿阵地,只有充分遵循高校行政管理的规律,实施绩效管理,科学合理实施岗位分析、绩效制定、绩效考核、绩效反馈四阶段管理,提高高校行政管理者的服务意识、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以绩效沟通为绩效管理的核心,实施动态的、持续改进的绩效管理与绩效问责,才能使高校行政管理朝着健康、有序、持续提升的方向发展。
论文关键词:绩效管理高校行政管理动态管理绩效问责绩效沟通持续改进
论文摘要: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应用绩效管理,可有效提升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绩效和管理水平。本文在分析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绩效管理的应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高校行政管理绩效应用的对应措施。
参考文献:
[1]赫尔曼阿吉斯著:《绩效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2]陈中武著:《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出版;
[3]方振邦著:《战略性绩效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4]周亚越著:《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出版;
[5]季诚钧著:《大学属性与结构的组织学分析,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出版;
[6]于中宁著:《现代管理新视野》,经济日报出版社,2006年出版;
[7]《重塑高校行政管理之思考》,《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1年第三期;
[8]《我国公立高校在行政化体制下的改革误区及其原因分析》,《高教探索》,2006年第一期;
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学校有三要素——行政管理、教育和研究。三要素中,行政管理是高校实现其教学、科研两大社会功能的基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国外先进办学理念及科学管理方法的逐渐来袭,为全面提升我国高校行政管理能力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准备。
对高校行政办公实施绩效管理,既是突破旧的管理模式,增加学校自身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整个高校行政管理办公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它最终可以促使和引导学校与教职员工的个人发展达到双赢的状态,提升高校的整体竞争实力,最终与国际接轨,实现靠近、比肩乃至超越国际名校的战略目标。
2、绩效管理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的应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2.1应用现状简析
高校行政人员的绩效管理是指为实现高校发展战略和目标,采用科学的方法,通过对行政人员的行为表现、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以及综合素质的全面监测、考核、分析和评价,充分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改善行政人员的行为,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挖掘其潜力的活动过程。高校在发展战略既定的前提下,遵循目标管理原则来构建行政办公管理人员的绩效管理体系,这样更容易调节和带动全体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管理效率将会明显提高。
2.2应用问题分析
在我国高校普遍采用的目标管理法中,绩效管理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当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综合体现在两端环节(岗位分析和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忽略,中间两环节(绩效计划和绩效考核)实施不到位,这样绩效管理实施中,没有形成持续推进的循环,由于没有了“根本”,中间环节实施起来也就难免流于形式。实施中具体存在的问题包括:
2.2.1应用岗位职责不够清晰
绩效考核的依据是绩效标准的制定,而标准的设定依据是岗位分析,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实施过系统的岗位分析的院校为数不多。不做工作分析,那么岗位的职责就界定不清楚,绩效考核就没有一个科学的标准依据。
2.2.2对考核定位存在模糊与偏差
考核的定位,就是通过绩效考核解决什么问题。考核定位的模糊主要表现在考核缺乏明确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考核而进行考核。考核定位的偏差主要体现在片面看待考核的目标上,对考核目的定位过于狭窄。
2.2.3缺乏绩效反馈与沟通
现在大部分院校都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了绩效管理,然而实际收效远远没有达到预期,大多数止于绩效考核阶段,并没有延伸到罪关键的应用阶段,更有甚者,某些高校行政管理中,对绩效考核结果采取保密状态或者选择性公开状态,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严重地影响了被管理者的参与兴趣,对工作的改进与绩效的提高根本起不到积极作用。
2.2.4缺乏开放式的持续改进的战略思维
当前,绩效管理方法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实施应用中,往往将绩效管理的全过程视作一个“闭合环”,即将岗位设计、绩效制定、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运用这四大步骤作为一个完结项目,绩效管理缺乏整体的持续性和连续性。简单分析,绩效管理只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如果仅仅将其视为一个阶段性的工作项目,则对于我们的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而言,明显是舍本逐末。
3、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绩效管理的应用举措
管理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绩效管理亦是如此;而绩效沟通作为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将高校行政管理的绩效管理持续改进;绩效问责作为对绩效管理整个项目的监督,更是提升整体提升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整体水平。
3.1服务第一
在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在岗位分析、制定绩效阶段,必须正本清源,将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摆在基本职能的首要位置,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理念。
行政管理既有管理的职能,又兼有服务的职能。服务是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活动的根本和最终的目的。目前,部分高校行政人员自我定位失当,存在“官本位”思想,服务意识淡薄。
3.2动态绩效管理
动态管理是一种基于辩证思维的管理观和方法论,是最能挖掘组织潜力和应对外界挑战的新管理哲学。高校行政管理的动态管理是值得进一步认识的重要方面。动态管理为当今高校管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新的视角。
首先,由于高校必然会受到校外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也对学校目标的制定与达成和各种管理都产生动态影响,因此,高校行政办公的绩效管理必须遵循动态管理原则。
其次,高校行政管理中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也只有在动态管理的框架内才能得以妥善解决。高校教师的绩效评价不仅要注重过去所取得的成绩,更要注重对现状和未来能力发挥态势的考察和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高校教师教学和科研的积极性。
最后,动态绩效管理确定目标的合理性在于达到组织、个人与社会目标的统一。高校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在宏观的动态把握下富有活力和生机的管理体制。
3.3绩效沟通
绩效沟通是绩效考核的核心。要使绩效管理取得理想的效果,绩效沟通犹为重要。
第一,重视绩效沟通、建立沟通制度。高校的行政管理层要明确绩效沟通在行政人员绩效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把绩效沟通作为提高行政人员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
第二,建立开放式的绩效沟通网络。高校行政人员的绩效管理是一种信息量大,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目标要求高的活动。为了提高管理绩效,有必要建立一个开放式的、全通道式的绩效沟通网络,使得被考核人员、制定战略的高层决策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直线行政部门、其它的行政部门之间实现全方位的沟通。
3.4绩效问责
高校问责制是指以绩效为核心,对高校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高校问责不仅是高校稳定与发展的一项保障制度,也是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实现高校公共服务以及增强高校回应外界能力的重要途径。
在美国,通过绩效评价对高校校长的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管理实践。当预期的绩效没有实现时,校长就有可能被董事会解雇。这是高校行政管理中的绩效问责的一个具体层面。而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多元高校利益主体地位的法律缺失,致使高校一方面以同体问责代替多元利益主体问责,另一方面内部问责又流于形式,甚至出现问责主体迁就问责对象的现象,从而偏离了高校问责制的航向,大大弱化了高校问责制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法人治校”理念下高校内部权力的错位与失衡,导致内部权力无序,直接影响学校绩效难以满足相关利益者对高等教育办学的公平、效益、质量的利益诉求。其结果是,法人的权责不对等,高校自治主体不明确,容易产生权力的泛化和责任的边缘化,最终难以落实高校问责。
我国高校行政管理要走出上述困境,必须健全、落实高校行政管理绩效问责制度。绩效问责结果不仅是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担负各项任务的监督,而且对于维持现状和有过失的高校行政管理者应予以追究,从而提升高校行政管理组织和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
3.5持续改进
由于当前绩效管理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偏差,特别是绩效管理的非连续性问题多有发生,改善这一问题的具体措施就是改变原有的工作思路,用继续改进的原则来实施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设计成一个动态的开放式的工作环,这样才能使得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水平获得不断地提升,而不是阶段性提升。
4、结论
高校是教学与科研的前沿阵地,只有充分遵循高校行政管理的规律,实施绩效管理,科学合理实施岗位分析、绩效制定、绩效考核、绩效反馈四阶段管理,提高高校行政管理者的服务意识、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以绩效沟通为绩效管理的核心,实施动态的、持续改进的绩效管理与绩效问责,才能使高校行政管理朝着健康、有序、持续提升的方向发展。
论文关键词:绩效管理高校行政管理动态管理绩效问责绩效沟通持续改进
论文摘要:在高校行政管理中应用绩效管理,可有效提升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绩效和管理水平。本文在分析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绩效管理的应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高校行政管理绩效应用的对应措施。
参考文献:
[1]赫尔曼阿吉斯著:《绩效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2]陈中武著:《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出版;
[3]方振邦著:《战略性绩效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4]周亚越著:《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出版;
[5]季诚钧著:《大学属性与结构的组织学分析,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出版;
[6]于中宁著:《现代管理新视野》,经济日报出版社,2006年出版;
[7]《重塑高校行政管理之思考》,《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1年第三期;
[8]《我国公立高校在行政化体制下的改革误区及其原因分析》,《高教探索》,2006年第一期;
答:《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适用范围有: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问: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
答:《办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还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如何认定这些行为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答:《办法》所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5种情形: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的;由他人、为他人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办法》指出,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
问: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将会受到哪些惩处?
答:《办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时,未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发出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论文关键词 公共项目 民生 绩效预算 预算制度
一、推行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的必要性
(一)实现节约公共财政资源的客观要求
“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因此,在促进节能降耗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充分利用绩效管理来增加政府工作与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提高政府理财的民主性与社会参与性,保证政府部门及其组织以“最低成本的方式”满足公众的公共服务需要,最终达到节约公共财政资源的目的。
(二)改善民生财政支出绩效现状的迫切需要
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经济结构的调整都要求我国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进而提升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
当前,我国民生类公共项目内部支出、政府间公共项目支出、地区间公共服务支出均出现了失衡。国家对现有事业机构投入大量资金,而事业机构给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却严重不足;国家在公共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等基本的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服务方面投入较少;加上财政收入向中央集中,导致我国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中西部落后地区难以提供和东部沿海地区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此外,我国部分公共服务组织存在着机构冗杂、职责混乱,职务消费不受节制,公共财物闲置浪费严重等问题。加上公共服务组织盲目决策,导致组织机构在这种高运行成本下的服务质量却十分低下。因此,必须通过有效的绩效管理来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
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日益紧迫,推进绩效预算改革己成为决策层的共识。只有逐步建立起民生绩效预算活动的制度框架,制度安排和相关工作才能有序地进行。
二、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的构成
(一)明晰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分类体系
党的十七大以来,民生类财政支出项目逐步有了合理的分类,政府继续把支持“三农”、促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作为财政工作的重点。
一是“三农”。综合运用财政补助、财政贴息等手段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低收入农户低保标准,保障低收入群体。二是教育。进一步确立教育的基础地位,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教育投入增长机制,积极推进高等教育。三是就业再就业。完善促进就业财税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四是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福利机构和慈善组织建设。五是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城市”作为发展模式,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污染减排和环保基础设施投入。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二)合理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建立合理的民生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就是要制定出完善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等制度,使其评价和监督更加公正和客观。目前,我国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民生公共项目对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对各个具体的民生类公共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价。通过对逻辑标准、管理标准和成果标准的评价,来衡量民生项目支出的合理性及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等,从而确定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二是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指标及标准。民生类公共项目的财政支出是以社会公共效益为主,具体的设计严格遵循相关性、经济性、可比性和重要性四项原则。针对民生类公共项目的特殊性问题,在评价前根据具体情况对权数进行一定的调整,更准确地突出民生类公共项目的关键因素;在定量分析的同时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三是民生类公共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体的权威性。财政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技术规范,科研机构等专家组协同政府部门确定指标、标准,并对支出绩效进行分析,支出的实际效果由社会公众检查是否满足需要。四是在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在收缴环节、分配环节,分类细化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指标;在支付环节,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五是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职责和业务分工的划分等制度。
(三)有效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财务报告与问责制度
有效的财务报告与问责制度是民生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的重要部分。健全民生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要求建立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共项目财务受托责任的政府财务报告。因此,要求政府财务报告内容要完整,会计信息要有详细披露,能充分反映整个民生类公共项目的财务状况。明确每年公共项目的财政支出情况,继续重视民生项目,加大对教育、社保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财务报告除了反映财政资源的来源、分配和使用的信息、预决算信息、筹资过程的信息、政府财政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外,可以突出如国债及其还本付息情况等有中国特色、能体现中国政府财务特征及社会关注的公共项目的财务信息。
构建有效的民生公共项目的问责制度:一是建立宽范围的问责制度。明确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和权限,在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具体的民生项目实施问责制度,对行政决策进行制度性定期审查,并将结果作为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无作为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问责的范畴,并根据民生类公共项目各项指标制定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二是在对民生类公共项目的问责中,属于异体问责主体的公民、社会团体以及媒体应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公民来说,应该树立真正的民主意识,对民生类公共项目有所了解。我国新闻媒体现已较广泛的参与到公共项目的行政问责过程中来,以新闻报道和相关评论为武器加大对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三是制度问责的完善和问责程序的健全。我国目前已有的问责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还需在政治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继续努力。同时,需要健全问责的启动程序和处理程序。如民生类公共项目的问责程序启动后,执行听取报告、调查、撤职等问责环节。
(四)科学的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与会计制度
科学的公共项目预算会计制度是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运作的基本保障。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制定规范的公共项目预算会计制度,为各部门做出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科学的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会计制度包括:一是宽范围的核算,形成集中支付的会计制度。重点对民生类公共项目进行核算,建立专门的民生类公共项目资金的预算体系,实现对民生类公共项目资金的全程监控。二是健全的绩效审查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共项目绩效审查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提高对教育、医疗、社保等项目预算审查的质量。三是完善的预算监督制度。通过充实监督组织、优化监督方式和流程,强化政府与公共部门的审计制度,来保证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及执行过程的有效的监督。同时,完善相关预算法律,制定与绩效管理相适应的责任形式,使公共部门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与每个民生类绩效目标建立内在的联系。四是政府会计制度。根据现有的条件和预算管理要求,有目的地实施权责发生制,并建立政府公共项目的财务状况报告制度,全面地反映民生类公共项目的实质绩效。五是科学的民生类公共项目的会计科目,解决会计科目功能不足问题。六是政府与非营利会计体系。审计部门作为监督预算的专业性机构,对预算进行全面的监督,实现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等全面监督,监督内容也要拓宽为涉及民生类公共项目预算资金的所有预算管理。
三、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的实施建议
(一)加速与政府绩效管理的协同推进
民生类公共项目投资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政府财政部门对其的监管作用主要从资金集中支付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两方面进行绩效管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要在政府公共项目的投资预算控制过程中把关,并且在项目结、决算前进行审查,控制项目总投资的最终环节,监督固定资产形成并交付使用。同时,突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价值,将审计监督职能贯穿于民生类公共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当中,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动态审计,以保证公共项目的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效益。并及时查明经济目标和预算的实现程度,改善管理,最终审计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对公共项目的监管模式
发达国家政府对公共项目的监管模式给我国带来了很大的启示。在发达国家公共项目是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政府采购职能受到严格的法律、司法、行政规定以及程序的限制。我国要学习发达国家政府以公开透明、公平和效率为基本原则,对我国民生类公共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美国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对公共项目进行监管,这些监督评价机构具有独立的机构、权限和职责。在英国,政府公共项目监管主要由国家审计署和英国审计委员会负责,而对具体公共项目的管理和审计,采取的是合同约束和由社会中介组织提供公正服务等办法解决,这些都对我国民生类公共项目的监管有一定的启示。
(三)营造良好的绩效预算推行文化环境
我国推行绩效预算需要良好的文化环境。一是通过座谈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公众学习党和政府会议报告,把民生类公共项目绩效预算与保障人民权益结合起来,加强舆论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监督预算实施的意识。二是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积极应对公众的反馈意见。三是开展理论研究。一方面,加强绩效预算理论和比较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推行绩效预算做好理论储备。另一方面,需要强调国情优先的原则,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绩效预算方法,以此来指导我国绩效预算和绩效考评实践。
〔论文关键词〕学校心理辅导;心理辅导行政;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心理辅导也称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是20世纪教育改革中出现的新观念,它作为现代学校的一个标志,逐渐受到心理教育研究者和工作者的关注。近十多年以来,在心理辅导工作者的不断努力下,我国中小学心理辅导已初具规模。然而,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大陆地区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缺乏明确统一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换言之,从区域教育或整体管理角度看,学校在如何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上依然存在着随意性、盲目性,缺乏规范性、统一性、科学性、实效性。另外,尽管各级各类学校均已开始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从管理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我国大陆当前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缺乏心理辅导行政,导致了学校没有独立的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其负责人没有明确的责权和地位,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往往孤军奋战,没有吸引广大班主任和学科教师积极参与。
学校心理辅导行政是指根据学校心理辅导的目标,建立学校心理辅导组织,选择合适的心理辅导教师,拟订切实可行的心理辅导计划,运用领导、沟通、协调等现代行为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切实有效地执行,并评估其成效,以实现心理辅导的工作目标。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在学校心理辅导行政上也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究。因此,本文回顾和分析了国内外关于学校心理辅导行政的现状,总结和吸纳国内外心理辅导行政经验,并对我们当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提出新的展望。从而为我国大陆地区开展学校心理辅导行政的实践建设奠定基础。
一、国内外学校心理辅导行政的历史与现状
(一)国外学校心理辅导行政建设的历史与现状
吴增强指出:“在美国学校心理辅导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参与作用不可忽视,美国的一些州通过立法来支持学校心理辅导。”1946年通过的《乔治—巴登法案》(the george barden act)促使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一个心理咨询人员的培养计划。1957年,美国联邦政府推出《国防教育法》(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规定学校要推行辅导及评估计划,识别天才及迟缓的学生并因材施教,而大学也不断增设辅导训练课程,并给辅导工作提供专门的经费,这一法案极大地刺激了学校心理辅导工作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美国心理学会(apa)下属的学校心理学分会(dps)和国家学校心理学学会(nasp)制定了从事学校心理辅导的人员必须达到专业标准。
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一些心理健康研究者提出在学校建立学校心理健康中心(school-based mental health center),由学校自己实施心理辅导。1970年,德克萨斯州的达拉斯率先在学校设立学校心理健康中心,为全校学生、员工及家长提供心理健康服务。1976年,弗吉尼亚州第一个通过立法,实行心理咨询执照制度,美国的学校心理辅导逐步走上专业化道路。
基于学校心理健康计划的成功,1980年美国社会掀起了一股“学校心理健康运动”的热潮,越来越多的学校心理健康中心为学生提供综合的有利于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服务,给学生创造一个完整、协调、健康的学习环境。
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各种社区服务机构和社会专业机构加强了合作,获得了更多的资源和专业支持,加快了学校心理辅导的发展。1990年,全美32个州的中小学只有178个学校心理健康中心,1993年约500个。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出资在加州和马里兰州成立了校本心理健康援助中心,并且提供资金帮助、教师培训、技术指导,有效地促进了校本心理辅导的发展。在政府的支持下,校本心理健康中心快速发展,1998年已经超过了1150个,到2000年,全美45个州有1400个学校心理健康中心。目前校本心理健康教育仍在不断地发展,追求整合的学校心理辅导将仍是美国中小学今后努力的方向。
在美国,几乎每所学校都设有心理咨询或学生心理辅导室,即使是条件较差的农村学校在所属的学区内也有这样的机构为学生服务。学校心理教育人员的职能形式日趋多样,职能范围也不断扩大和延伸,由最初的筛选者角色,发展到修复者角色和咨询师角色,以及现在的“工程师”角色。
现代学校心理辅导在美国的兴起和发展,广泛地影响了世界各国,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学校心理辅导也得到了很快的发展。1960年马来西亚出版了由教育部编著的《学校辅导服务》,以政府的力量推进心理辅导的发展。日本学校教育法则规定,心理辅导由地方教育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初级中学设立学生辅导主任,负责学生辅导;设立前途辅导主任,负责学生职业选择和其他前途辅导事项。学校均制定周全的辅导计划,包括学生、学业的辅导重点,各部门辅导活动的计划等,并建立严密的组织网络和专门的学生辅导部。在人员配置方面,以中小学教师的兼职辅导和地方心理学专家的专职咨询相结合,调动一切力量,重视班主任的作用,发挥生活委员等学生干部的力量。
(二)我国台湾地区学校心理辅导行政的现状
在我国,与大陆相比,台湾地区与香港的心理学研究显得更加成熟,在心理学的应用上也更加广泛,尤其是学校心理辅导的应用,显得更加完善。
樊富珉、古怡指出,“台湾地区青少年心理辅导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道路。教育主管部门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从小学到大学有关学生辅导工作的法规、条文,确定行政组织、人员编制和聘用、工作实施目标及要点等,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保证了辅导在学校教育中的落实。”刘华山曾指出:“台湾地区自1954年开展学校心理辅导工作,经过了由教育学术团体倡导到教育行政当局明令建立相应制度的过程,辅导工作已步入正规化。如今,一个从小学至大学各级学校纵向贯通的辅导体系已建立起来。在学校中,辅导内容涵盖了生活、学习与职业选择等各个领域,形成了辅导、教学、训导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
在台湾地区,中小学设有辅导工作推广委员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执行秘书负责。委员会下设两个组织,即学生辅导中心和心理卫生中心,两个中心之下又分别设有生活辅导、教育辅导、职业辅导、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五个组具体负责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主要职责是收集并了解学生情况;建立学生的心理档案;举行咨询与个案会议;进行参观访问与调查工作;定期举行各种心理测验;与家庭密切联系,进行家访与召开恳谈会等;设计各级辅导方案,供有关教师参考实施。
依照法令,台湾各级学校均设有辅导组织及专职辅导工作人员。各个学校辅导组织的形态,是由学校行政首长根据对辅导工作的认识、学校的设备及学生的人数而决定的。所以,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不同人文环境的学校,其辅导组织的类型各不相同。现以“国小”“国中”及高中辅导三级组织为例:
台湾的“国民小学”一般由学校辅导委员会统筹安排全校的辅导工作。它由校长牵头,下设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各一名,另有委员会成员3~4名,聘请专职辅导教师担任。委员会细分为资料、辅导、联络和特教组,相互配合,再由各科任教师、级任教师和年级主任等共同参与,推动辅导工作的开展。
台湾“国民中学”的辅导工作也由学校辅导委员会统筹安排。由校长牵头,下设推行计划委员会、特殊个案研讨会、就业辅导委员会和升学辅导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校长负责,做好自己所承担的辅导工作。辅导委员会的实际领导为执行秘书,负责整个委员会的工作。秘书有一人,有的也有多人。执行秘书主要抓委员会下设的几个小组:行政业务组、生活辅导组、学生辅导组、职业辅导组、研究计划组和测验统计组。各年级导师参与生活、学业、职业三级活动。
台湾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组织,依照台湾“教育部”1979年公布的《高级中学法》而设置。学校的辅导工作由专设的机构——辅导工作委员会统筹规划,校长兼主任委员,作为全校辅导工作的总负责人。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务、训导、总务、实习辅导及图书馆等处室主任,主任教官,主任辅导教师,教学、训育、管理、卫生、实习、就业等组长,各科教师代表若干名及辅导教师。辅导工作委员会设置专任辅导教师,以每15个班设置1人为原则,由校长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师担任,并由校长从辅导教师中选一人为主任辅导教师,负责规划、协调全校学生辅导工作。
二、我国学校心理辅导行政建设的展望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行政组织是一个围绕着组织目标,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开放多维的有机的整体系统。一般来说,行政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组织目标、机构设置、权责体系、法规制度、人员构成、物质因素。与行政组织一样,学校心理辅导行政组织也是由以上六大要素构成。鉴于美国和台湾地区的心理辅导行政建设经验,结合当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现状,我们认为在我国大陆地区开展学校心理辅导行政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
组织目标是组织建设和努力的方向。学校心理辅导行政组织的最根本目标是从学生心理成长的角度,实施对学校辅导的管理,从而促进学生心理全面而健康地发展。从具体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校心理辅导室来说,各自均有不同层次的工作目标,心理辅导行政需要对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形成规范、系统的组织目标体系,从而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有序开展。
第二,构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组织三级工作网络
在机构组织的建设上,可以采用“三级工作网络”的组织体系。在“一级工作机构”中,由教育局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该区域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实施、管理、指导及考核工作;在“二级工作机构”中,各学区辅导中心、直属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学区、本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工作;在“三级工作机构”中,由各中小学成立“心理辅导室”,具体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运行与实施。
第三,加强中小学心理辅导行政的权责体系的建设
权责体系是学校心理辅导行政的核心要素之一,明确心理辅导室的核心地位和权责能够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我们认为应将心理辅导室作为学校的一个独立部门来设置,使之成为一个与教务处、政教处、科教处、总务处并列的处室。换句话说,心理辅导室主任可以确定为学校中层领导。这样做,有助于学校心理辅导室参与到学校校园环境的建设、师生心理环境的创设和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之中,最终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加强中小学心理辅导行政法规制度建设
法规制度的建设有助于心理辅导行政的可持续发展。法规制度的建设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指导性文件,如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运行机制、管理办法、评估方案等;(2)教师队伍建设文件,如提高全体教师心理健康水平和教育能力的文件;(3)评估考核性文件,如学校心理辅导室等级评估体系等。
第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是实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体。教师培训的关键是要引导、鼓励和发动广大教师参与和投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除了提升教师的心理辅导理念和技能外,更要提高教师参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热情和效能感,以及促进教师个人专业成长和心理素质的提高。在培训途径上可以采取多种途径结合,如相互听课、评课、个案研讨、学术沙龙等。
第六,加强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
主诉制有利于提升办案效率、明确办案责任、符合检察工作的客观规律,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科学性。从实践来看,该制度对我国缺少检察官办案制度的实际和司法改革的客观需要具有重要的反作用,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证明,主诉制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但是,建立在社会转型升级背景下的主诉制受现存固有体制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主诉制的司法改革的非全面性以及认识和实践深化发展的固有规律,该制度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深化、推进、完善主诉制改革对规范刑事案件办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主诉制改革面临的困境
(一) 放权与收权的矛盾
主诉制,无论是改革的需要,还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核心在于放权。
对于改革而言,仍和改革都是从放权开始的。对于制度建设而言,任何制度的建设都必然涉及权力的扩张。主诉制的改革即使如此,放权是改革的核心。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体制长期积聚的矛盾的综合性、复杂性和既得利益群体的过分强大,主诉制的改革面临放权较少、权力不足的困境。在实践中,一方面,严格的问责机制使部分检察机关领导对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不放心”,对于主诉检察官能否适应主诉制下的办案机制的要求尚不确信,对主诉检察官能否合理、合法的运用手中的权力而不滥用权力或以权谋私等心存顾虑。另一方面,在主诉制尚不健全、权力配置不明确、责任承担较严格以及要求主诉检察官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的情况下,部分检察人员也不愿意承担如此大的责任,在办案中部分主诉检察官仍然按照既有的请示、报告、指示的方式工作,怠于或难于行使本应行使的权利。这使得主诉制的改革在放权与收权之间徘徊不定,难以确定。十多年的实践也是收权与放权不断变化调整。
(二) 现有人事制度下的稳定与流动
司法工作特别强调实务经验积累。合格的、优秀的检察官需要长期的培养和锻炼,主诉检察官就更需要长期的司法实务训练和理论教育,需要付出大量的资源成本。每一个培养出来的主诉检察官都应当在其职位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现有人事制度下,职务升迁、岗位变动与每一个主诉检察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检察院内部的人事调整可能会使得主诉检察官流动,部分检察院没有或缺少主诉检察官而部分检察院又过多的不均衡局面。相比美国、日本、德国,我国检察官的待遇较低而工作量较大,收入与付出不完全成比例,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对于主诉检察官更是增加压力。加之,主诉制要求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对案件办理承担严格的责任。这些因素使部分主诉检察官脱离工作岗位,转而从事律师、教师等工作或者经商,现有人事制度下的主诉检察官的流动已成为明显的趋势。如何解决主诉检察官流失问题,稳定高素质的主诉检察官队伍是检察院面临的重要困难。
(三) 主诉检察官: 权力与责任、待遇与风险不相匹配
主诉制的初衷是实现权责统一,即在赋予主诉检察官相应权力的同时要求主诉检察官承担更大的责任。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出现了权力与责任不匹配的情况,即就是说,现在主诉检察官面临的是问责机制完整、责任设置严密,但实际所享有的办案权力确比较小的矛盾。在放权上,收支与诸多要素各地区放权并不完整、区域间的主诉检察官权力配置不缺乏内在统一性和均衡性。主诉检察官享有较小的权力而要承担较大的利益。主诉制设计之初也未能考虑到主诉检察官利益需求增长和风险加大的问题。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对主诉检察官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诉检察官也因此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然而,主诉检察官的待遇,包括待遇、升职、出国培训等并未显著提高,也未与费主诉检察官相区别,既违背多劳多得的分配规律,又不能体现风险与利益相匹配的原则。权力与责任、待遇与风险不相匹配使得很多检察官不愿意到主诉检察官岗位,不愿意承担更多的任务和更重的责任。
(四) 司法行政化趋势仍然明显
从权力属性上看,公诉权属国家权的一种,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具有其独特的规律和运行的机制。主诉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按照司法规律办案。但由于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强大惯性,挥之不去的行政管理思维和行政管理模式成为制约主诉制发展的瓶颈。
在人事管理上,仍然是以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僵化,主诉检察官处于被领导的地位缺乏必要的自主性。司法、行政级别的提升与待遇密切相关导致部分主诉检察官过分侧重职务晋升而忽略司法职务。在办案上,审批制仍然占据多数,主诉制的行政审批化趋势明显。
二、走出改革困境的出路
(一) 充分放权,实现权责统一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主诉制在对犯罪事实的把握、证据审核、案件处理上并没有明显的、重大的制度缺陷,主诉制对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赋予主诉检察官以充分、全面的办案权力并不必然发生权力滥用、滋生腐败的现象。事实上,主诉制明确了办案责任、强化了主诉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反而对权力滥用和腐败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十多年的实践,也确实培养了一批合格的主诉检察官,主诉制也日趋得到完善。因此,应当全面推行主诉制,充分放权。同时,应当加强监管,使问责机制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之作用。
在整体上实现权责统一。为推进主诉制和加强监督,保障主诉检察官的权利运用,可采取小组办案的模式,在小组内有主诉检察官主要负责并配置书记员、辅助检察官等人员,通过小组内部的分工提高效率,强化监督。使主诉制具有明确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形式和运行机制。
(二) 加强司法去行政化工作
目前,主诉制行政化倾向依然明显。这主要是有两方面的因素所致: 检察系统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固有权力体系对司法的影响。因此,司法去行政化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1) 检察院设置应逐步与行政区划分离,实行大区制的检察院设置; (2) 检察院的财政应于地方财政分离,实行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3) 改革检察官考核制度,应以办案质量、岗位性质等因素确定考核结果。
(三) 重视保障,提高待遇,稳定队伍
在放权的基础上实现权责统一,保障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权力。应当提高主诉检察官的待遇,要使主诉检察官的待遇与一般行政人员、社会群体明显区别,也要是检察院内部主诉检察官与一般工作人员的待遇明显区别。在分配上,按照多劳多得和风险收益原则分配资源。在待遇上,不仅仅是工资待遇的增长,也应包括职务、晋升、发展机会的增加。着重治理人才流失的问题,既要通过待遇留住人才,也要通过待遇吸引人才,改革现有的人事录用机制,按需要并依据岗位特征招录人才。
。
三、结语
主诉制符合检察工作的客观规律、明确并强化了主诉检察官的责任、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具有制度上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优越性。从实践层面看,主诉制完善了我国的检察官办案机制,使检察官办案具有了可供操作的组织形式、办案模式。十多年的实践表明,主诉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符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的需要。但是,也应看到建立在社会转型升级背景下的该项制度受现存固有体制和社会矛盾的影响、此项改革的非全面性以及认识和实践深化发展的固有规律性,该制度仍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当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和推进以主诉制为重要组成的检察工作改革和司法改革。
参考文献:
[1]陆文奕. 我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与完善思考[D].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论文 开题报告范文
开 题 报 告
学 号: xxxx
姓 名: xxxxx
类 别: 在 职
导 师: xxxxx
选题类型:
选题方向: 政府治理与领导
拟定题目:
入学时间: 20xx年7月
开题时间: 20xxx年11月
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制表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封面“类别”一栏,填写“在职”。
二、本表封面“选题类型”一栏,分别填写“专题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者“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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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选题 伊春市林权制度改革研究(以此论文为例)
开题报告内容(以下八项分别在题目下填写,总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一、选题形式和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一)选题形式
专题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案例研究(三者选其一)
(二)选题目的
本文将在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之上,选取伊春地区国有林权改革为研究对象,运用产权经济学的相关理论,通过对大量的数据分析,对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对职工在改革前后收入结构,生活水平,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变化,以量化的方法对改革的有效性进行客观的评价。
2.认真的分析林权改革对林业生产的影响,包括林木砍伐,造林情况,及土地状况的变化是否合理,并为以后的深入改革提供方向。
3.对政府的政策实施进行分析,并对改革的目标,内容,范围,方式,任务等进行重新回顾,对政策的制定提出演进行科学性的要求。
4.在森林资源领域真正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生态的和谐,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企业、职工的互赢互利。
(三)选题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如下:
(1)在我国国有林业这个特定的领域,研究现代产权理论体系的新发展以及林业产权改革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从而丰富现代产权理论。
(2)尝试性地探索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框架下实现林业的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和林区职工致富有效结合的新模式,从而丰富和发展林业产权理论、生态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
(3)积极探索国有林业资源如何实现保值与增值、改革与发展,从而丰富国有资产改革理论。
(4)尝试从林权制度改革的层面推动国有林区作为资源型地区实现经济的转型和转轨,从而丰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理论。
(5)积极的对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实施过程以及事后评估提出建议,并提出了规范性和程序性及监督性到位的建议 ,从而丰富了公共政策分析理论。
关键词:交通 行政执法 规范化一、交通行政执法现状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领域之一,新的时期对我国依法治理交通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现在我国公路事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大幅度增长,但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相对滞后,目前被允许合法上路的公路路政、运政、规费稽查等机构,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责,管理范围各有侧重,使用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工作中不能很好配合,这样既增加了被管理相对人的负担,又容易制造矛盾。有时同一性质的行政执法,或同一类型的行政执法,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单位同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或同一个单位内有多个行使不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公民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对行政执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许多地方在此方面存在空白及相关规定不配套等现象,依法行政工作难以落实,造成执法效率不高,不利于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后果,在交通稽征工作中,减免公路养路费的范围过宽,在社会上形成部分特权车、挂靠车,干扰了正常的征收秩序。
二、我国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借鉴一些学者的归纳总结,笔者结合我国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认为目前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法定程序不够完善,行政执法不够严格。交通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于交通事业的发展。立法层级总体较低,有些领域甚至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造成行政执法的依据不够充分,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有些领域虽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但有些规定不相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执法人员适用时有时不够准确,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2)交通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够完善。我国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起步比较晚,监督制度不完善,甚至不配套;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够;事后监督多,事前和事中监督不够,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力度不足,不能有效地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发生。
(3)执法体制不合理。道路交通部门的行政执法门类有十个之多,由于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不够细化,执法主体职能交叉,各有各的职责范围,在执法过程中各自为政,互相之间不能有效地协调配合,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4)执法主体不够明确,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与公安、城建、渔政、水利等其他执法部门或多或少尚存在职责交叉,交通部门内部在各执法门类之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责交叉、职责不明的问题。
三、新形势下规范化执法的要求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立足于基层,立足于实践,在现有的条件下,侧重于从内部管理、追究惩罚等内部机制入手,全面推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新形势下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进行行政执法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1)执法体制模式、队伍建设模式和执法运作模式综合实施原则。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依靠执法体制模式、执法运作模式和队伍建设模式的综合实施,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对“行政权力制衡和行政保障相结合”原则。缺乏制衡的权力必定腐败,缺乏保障的行政则注定软弱。为保证交通行政执法权行使“不滥不滞”,特提出“行政权力制衡与行政保障相结合”原则,对交通行政执法的制衡机制实行“四个分离”。
(3)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原则。基于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交通行政执法模式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大前提,应通过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综合实施模式中的队伍建设模式、执法运作模式,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将执法理念真正从“管理”转变为依法“服务”相对人。
(4)权责统一、理顺关系原则。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综合实施模式,应当保证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权的统一有效施行,保证权力的行使“不滥不滞”。有权无责容易恣意妄为而滥用权力,有责无权则难以作为而效果差,因此执法主体应权责统一。真正形成权责明确、关系顺畅、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体制。
四、交通行政执法的改革的实施途径
(1)从思想认识入手,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端正思想,这是实现执法为民的前提和基础。端正思想,首先就是要引导人员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牢固树立“执法质量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生命线”的理念。
(2)从总结经验入手,发扬传统优势。传-帮-带是提高人员执法能力最直接、最快捷、最不计成本的好方法。基层执法部门的领导担负着培养人、教育人、引导人的重要职责,要不失时机地教育和引导人员做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牢记自己的使命,提高自己的素质。
(3)从强化措施入手,严格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的执法水平是整个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提高人员的执法水平,首先要在严格落实“三学一考”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人员进行法制培训。
(4)突出重点,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警情指导警务,加强事故成因和特点的分析,有的放矢地查处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违法行为。充分利用现有的固定监控点,加大路面查纠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力度,引导民警查纠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巡逻执法,提高警车巡逻时间和密度,促使道路交通参与者特别是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5)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通过双向信息传播,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赢得公众理解,支持和合作,最大限度获得公安事业成功的一种管理功能和工作艺术。重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既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明智之举,也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杨海坤,章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陈奇星.《中国公共行政监督机制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
年第3期.
[5]陈伟炯.《交通行政执法模式改革的依据、目标和原则》,《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3
【论文关键词】 会计基础; 政府会计; 权责发生制
【论文摘 要】 传统的政府预算编制和会计核算一般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预算会计环境发生了变化,收付实现制的弊病日益突出。据此权责发生制被引入政府预算编制和会计核算领域是必然的趋势。
一、政府会计基础理论分析
(一)政府会计的界定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政府会计是指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和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会计体系。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不同,政府会计的内涵也有一定差别。本文将政府会计界定为是一门用于确认、计量、记录政府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的情况,报告政府公共财务资源管理的业绩及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专门会计。
(二)政府会计目标
政府的业务活动可分为政务活动、商业活动和信托活动三类。政府会计的基本目标应以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主。不同的政府业务活动对会计系统所期望达到的境界也是不同的,因此政府会计目标的定位也应从政府业务活动的特点方面来进行考虑。政务活动的计量和报告重点是本期财务资源的来源、使用和余额;商业活动的计量和报告重点集中于运营收入、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量的流动;而信托活动计量和报告的重点是净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也就是说,商业活动更关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成本等信息,通常不太关注预算比较信息或有关资金流入流出信息。
(三)会计基础与可达到的政府会计目标
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和权责发生制这四种会计基础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相应的政府会计目标,但是没有哪一种会计基础可以达到所有的政府业务活动。在不同的政府业务活动中使用不同的会计基础是最合适的。
收付实现制和修正的收付实现制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广泛和综合,难以揭示政府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绩效的全貌,不利于正确地对政府部门使用公共资源的效率、效果和经济性进行决策和管理,不利于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预算管理活动的落实。然而,收付实现制基础在证实是否遵守支出授权以及是否遵守其他法律和合同的要求时,是一种有效的会计基础。收付实现制对于确保政府按规范行政程序运作,防止腐败和浪费这一目标的实现,无疑是合适的。
在以资产管理、成本效率和成本补偿作为标准来评价主体业绩时,权责发生制基础是一种合适的会计基础。但如果确定其他业绩标准更加重要,那么权责发生制基础可能就不是最合适的会计基础。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对于以收入满足支出的程度来计量财务成果,是一种合适的会计基础,因为它直接与未来的收入需求相关,与政府筹集资金以偿付负债的能力相关。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对于制定计划来说也是一种合适的会计基础,因为它将重点放在现金需求和筹资需求上。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的主要缺点是它不能提供计量业绩时需要的成本信息,因为它不确认长期资产,也不将长期资产的成本分配于使用这些资产的期间。
二、我国政府会计的现状
我国政府会计采用的记账基础都是收付实现制,在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法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政府的负债状况
1.中央政府中、长期国债带来的隐性债务问题
在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的现行政府会计制度下,发行国债筹集资金的行为与偿还利息的责任在不同的会计期间,使得本届政府的举债带来了下届或更多届政府的本息支出,本届政府形成的债务不由本届政府偿还而是转嫁给以后的政府。现有财政支出核算不能反映、核算和分摊未来的债务负担,因而不能预防财政风险,不能对以往发行国债给每个财政年度带来的政府财政支出负担进行充分、详实的披露,也不能对当期发行国债的远期负担进行合理分摊和计算,所以无法为政府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给政府带来潜在的财政风险。
2.社会保险基金领域的潜在财政风险问题
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是社会保险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在一些人口平均年龄较低和缴费情况良好的地区,公民的社保意识强烈,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充裕,社保基金的收入远大于支出,形成大量的结余。但实际上,这种结余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当期应计、需在未来财政年度中陆续支付的费用。由于会计核算基础的局限,使得总预算会计既不能正确反映政府未来在社会保障方面可能发生的支出,也不能在当期预提未来年度将要支出的费用准备。养老保险若沿用现收现付制,到退休高峰期,届时社会保险将承担大量负债,爆发养老金支付危机。
3.政府提供担保产生的或有负债问题 "
近年来,地方政府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当一部分建设资金是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或者政府担保举借的,还有借用世界银行贷款,以及近几年的国债转贷项目等,最终都要由财政来偿还,已经形成政府债务及或有负债。由于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政府财务报告不能如实地反映这些或有负债,从而不自觉地夸大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源,对政府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政府强化财政风险意识,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隐患。
(二)年终结余失真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经常会遇到预算已安排,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无法支出的情况。按照现有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原则,政府预算会计年底的决算账面上会出现结余现象,这部分结余实际上是应付未付的款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结余,如此导致了“实际赤字,账面结余”现象的出现,难以正确反映政府财力的运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财政政策的实施。
(三)不能进行准确的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收付实现制以会计期间款项收付为标准入账,记录的收益便不能代表当期业务活动的真实结果,记录的费用也不能正确反映当期业务活动所支付的代价。收付实现制下所反映的现金收支与收入、费用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因而无法合理地分配政府部门为提品和服务所耗费的费用,难以对政府各部门的产出进行费用核算,不能适应以产出和结果为导向的政府职能转变后的需要。
三、改进我国政府会计基础的对策
(一)综合运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政府预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政府的商业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是合适的。对于政务活动,权责发生制能完全满足其报告目标,但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也基本上能满足其报告目标。对于商业型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对于政务型活动,中期目标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长期目标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鉴于预算和预算会计的重要性及其在确保公共资源安全完整中的作用,预算基础仍采用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能够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提供准确的财务业绩、运营业绩和成本信息,以更好地帮助经济决策;而收付实现制则能反映现金的流入、流出以及存量,以便帮助政府做出合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决策以及确定债务规模。只有综合运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才能综合反映政府全貌,达到政府财务报告目标。
(二)循序渐进地引入权责发生制
现有的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还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政府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只能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保持原有收付实现制为主的基础上,先对目前急切需要解决的政府会计的部分领域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然后进行全方面的准备,为进一步推行全面的权责发生制奠定基础。从国外大多数国家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向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的转换,应采用“由局部到整体”的原则,分步骤地开展。具体可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由目前的收付实现制过渡为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即以收付实现制为主,对某些会计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第二步,当条件成熟时,再由修正的收付实现制逐步扩展为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即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对某些会计事项仍然采用收付实现制。
(三)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向权责发生制转变过程的成功
会计基础作为整个会计制度的基石,动摇它势必带来整个会计制度的变革,因此要进行政府会计核算基础改革,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1.理论研究
首先是对我国经济环境以及公共财政改革所引起的会计环境的变化进行深入的研究,以确定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改革的程度和层次的需求。其次是对预算会计体系的改革进行进一步的研究,通过确立政府会计概念建立政府会计理论体系,政府会计理论体系的建设是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必要前提。最后,对预算会计、报告和预算存在的、源于收付实现制基础本身的问题进行仔细的分析,以确定这些不适应之处和本身具有的弱势是否可以通过转向权责发生制基础来解决。
2.政府和文化层面支持
向权责发生制成功转型需要政府的有力支持,实施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的政府会计改革需要有一个完整的部门组织结构、清晰的行为责任划分和全面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规范新基础下的管理流程。权责发生制的实施,需要对政府部门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者甚至决策者进行培训以及继续教育,促进政府机构会计人员会计专业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政府财务核算水平的提高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3.法律保障
要确保权责发生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在立法工作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创造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不仅包括系统的行政、合同、预算、投资等法规,而且包括完整的部门组织、行为责任、财务管理的法规。
关键词 行政效能 监察 体制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2.069
1 行政效能监察现状
1.1 行政效能制度现状
近年来,不断加大行政效能制度建设力度,出台一系列行政效能的措施和文件,有效的推动了行政效能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方面,相继出台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在对政府机关工作纪律、作风以及服务质量进行规范性方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代办服务工作的意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在对政府机关进行责任惩戒方面,出台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等文件。
1.2 行政效能体系现状
第一,大力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2013年6月份,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正式开通,2013年底,市本级以及所管辖的6个县(市、区)分厅已经通过广东省信息中心测试,实现了与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有效对接。
第二,建设完善12345综合服务热线平台。12345综合服务热线整合了16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特服号,如市环保局12369等,均可实现转接至12345。受理范围具体包括:群众对消费侵权、经济违法行为的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市民和社会各界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对政府部门办事程序、行政审批等政策规定方面的咨询;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生活服务等各类综合信息查询;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办事预约等。
第三,改进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根据2013年监察部发行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和2014年《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相关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纪检监察机关对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进行了改进。
1.3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一,开展专项行政效能监察。针对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对存在问题进行挖掘和查找,并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第二,灵活多样地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特邀监察员工作一是坚持两个结合。即组织参加专项活动与日常工作相结合,集中组织与分散组织相结合。在具体的工作开展中注意工作内容的多样化和工作方式的灵活性,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积极作用。
1.4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打造政府门户网站新的信息公开系统建设;二是进一步规范本级进驻事项;三是进一步加快推进实体办事向网上办事迁移;四是将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到镇村;五是积极做好法人网页建设;六是积极推进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 行政效能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
2.1 行政效能监察缺乏整体性
虽然从目前来看,行政效能监察采取的方式方法多样,并且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部门工作效率以及提高政府部门资金利用率等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但是就整体性而言,还有一定程度欠缺。行政效能监察项目比较明细,侧重于对单项项目指标的,考核项目指标有涉及组织领导效能监察的,有涉及规范权力行为的,有涉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随着这些项目的设置虽然比较全面,但不管是哪一个项目都不能全面反映政府部门的综合效能水平。①
2.2 行政效能监察重结果轻过程
行政效能监察等级分值的整理主要是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确定,以依法行政项目为例,所涉及的考核内容主要由行政执法的职责是否明确、落实是否到位,执法是否规范、合法,文件依据是否有法律、法规保障以及是否存在三乱行为等。这些考核内容相当一部分需要通过政府行政部门自身提供的材料才能获取,而对于材料的来源、材料的真实性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则很少进行考证,但行政效能监察等级则完全依据分值所得。②
2.3 缺乏科学合理的行政效能监察体系
尽管近年来,不断强化对行政效能监察体系的建设,但是从根本来说,目前的行政效能监察体系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效能监察体系中的问责部分不够全面、不够科学。从很大程度上来说,问责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一种重要惩处措施和手段,能够充分体现行政效能监察的权威性,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震慑力。
2.4 结果反馈力度小,缺乏持续提升
首先,虽然在一系列涉及行政效能监察的文件中都明确了行政效能监察的结果对行政部门、干部的评先、评优以及提拔任用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行政效能监察结果更多体现出来的是对结果比较差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而对于结果比较好的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可以具体操作的奖励办法,例如与工资晋升、物质奖励进行挂钩等。
其次,行政效能监察结果不够清晰和量化,责任追究缺乏支撑。从2014年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结果来看,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法定职责履行不正确”以及“政务公开不彻底”等模糊字眼,至于怎样才是“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为”、“法定职责履行不正确”以及“政务公开不彻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可以衡量的标准。
3 完善行政效能监察的对策
3.1 构建整体科学的行政效能监察指标体系
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是要具有科学、合理的行政效能监察指标体系,因此要对现有的行政效能监察指标体系进行重新的构建。
首先在构建的总体思路上,要突出“远近结合”、“内外兼顾”、“入出平衡”的思想。所谓“远近结合”就是要将发展的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所谓“内外兼顾”就是既要兼顾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标准化,又要兼顾外部监督的意见反馈;所谓“入出平衡”就是要充分考虑公共资源投入与公共服务产出之间的平衡关系。③
其次在内容上,要具体体现市政府部门的组织领导、行政管理、受众服务和廉洁自律四个维度。组织领导主要用来考核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履行职能所取得的成绩,具体包括单位的战略制定情况、职能定位情况、业务目标执行情况以及行政成本管理情况等;行政管理主要用来考核政府部门的自身建设管理,具体包括单位的班子建设、组织制度实施情况、人力资源建设和规划情况等。
最后在框架设计上,要突出四个方面的改变,即第一个方面的改变是要突出权力运行单位目标的设计,也就是要突出权力运行单位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第二个方面的改变是要突出量化指标的设计,即利用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对公共服务的过程、时限以及结果进行,突出的可测性;第三个方面的改变是要突出的多元化,即强调服务对象对行政组织的实时、客观;第四个方面的改变是要突出对行政成本的控制,即在行政效能监察的过程中,将行政成本的高低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④
3.2 强化行政效能结果反馈
第一,强化行政效能监察的惩戒力度。应尽快出台以过错责任为前提和原则的《行政过错问责办法》,针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7个考核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比如对服务不到位、工作作风懈怠、办事效率低下、政务未公开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认定,而对于组织领导不力、未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差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采取切实可行的奖励措施。可采取区别对待、明细分类的奖励措施。对于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行政效能监察要重点从提拔的角度进行设计,规定一定的分值标准,达到分值的领导干部优先享受提拔重用;对于政府部门的普通干部,行政效能监察要从工资晋升的角度进行设计,同样采取分值标准的方法,对于达到规定分值的普通干部实施工资晋升。
4 结论
本文对目前行政效能监察的现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找出了目前行政效能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围绕监察组织建设、制度体系、体系等提出了解决的策略和建议。通过本文的论述和研究可以预见,未来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监督主体方面将会逐步形成多元化,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会进一步增加。
注释
① 程联涛.试论行政效能监察的运行机制[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5(3).
② 张熹.济南市行政效能监察评价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3.
论文摘要:在我国经济转轨的同时,虽然初步建立了会计监管体制,但并未实现对会计的有效监管。文章针对现行会计监管体制的局限性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探讨,希望对完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所裨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出现了很多缺陷,如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应通过制度创新,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会计监管体制。要实现会计监管体制创新应通过对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监管责任的创新来实现。
一、会计监管主体的创新
(一)我国会计监管主体的现状分析
从我国现状看,会计监管主体总体上坚持“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的二元监管模式。就目前的监管模式而言,一方面表现出监管主体较多而造成监管的效率降低,甚至形成“监管真空”。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执法监管部门从自己的职能出发,自成监管体系。这样不但未强化会计监管职能,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反而使会计监管本身应有的权威性有所削弱,降低了监管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角色无处不在,行政干涉尤为严重。
(二)会计监管主体的创新,重在创建监管主体
1、创建三位一体化的会计监管模式。会计监管主体是会计监管活动的执行者,作为会计监管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没有什么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具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实行强制制裁。从这两个条件可看出,政府作为会计监管主体,虽然具有与任何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由于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政府对会计监管也无法发挥出理想的效果。同时我国的行业自律组织规则不健全,也不可能像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行业监管。因此要解决好官僚性与制度性的矛盾问题,可寻找能弥补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缺陷的市场组织,这种组织可由财政部和行业联合授权成立,并不存在垂直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来充当,创建“政府监管-独立监管-行业监管”的三位一体化的会计监管模式。
2、创建基于三位一体模式下的独立“第三方”。这种独立“第三方”与政府、行业自律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组织行为的效力主要依靠公众信用和国家最高财政机关赋予的权力来支撑和维持;这种组织不是像市场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该组织的资金主要依靠自己筹集或国家财政拨款等,在资金的来源上,切断了独立监管机构与资金提供者的直接联系,可以避免资金的提供者干预独立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因此由权威独立性、目标公允性和经济独立性三者之间权衡成立的独立“第三方”,可以逐渐形成以独立监管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在形成“政府监管-独立监管-行业监管”的三位一体化监管模式后,以财政部为代表的政府组织应适当放权,制定好职业技术规则,同时政府利用强制性和权威性优势对独立“第三方”和行业监管组织实行“再监管”;独立“第三方”可利用其权威性直接对注册会计师和企事业单位会计的执业进行监管和审查,促使他们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主的行业监管组织,制定具体的职业规则以弥补官方规定的不足并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认定,监管独立监管以外的活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三种监管力量并非相互独立,以独立监管为主也不是独霸监管,而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监管的。比如:政府可以对于独立监管“第三方”的监管结果进行再监管和再审查和接受独立“第三方”无法完成的特殊监管任务,从而提高行业的监管效率。
二、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内容的分析
会计监管内容是指在会计监管活动中,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实施监管活动的范围。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内容不仅包括监管单位会计的会计行为,还包括监管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即从会计凭证、账薄等会计资料的生成到会计报表的形成这一过程,也包括在这个过程中处理会计资料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等都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我们应充分地看到,过分强调对会计活动过程的监管会使得监管的成本过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会计监管内容的着力点分散,监管不到重点,形成“高成本-低效率”的模式。
(二)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重在监管关键环节
对企事业单位会计的监管范围应该把着力点放在以财务会计报表为载体的会计信息上,重点监管特殊经济业务的处理和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对容易造假的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对国有企业及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单位直接监管。比如:在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资产所有者的监管,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检查权限,确定各部门的检点,落实好对会计事务所的再监督和再管理,以高效率和低成本为原则,实现监管工作的高效率。同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终产品,审计意见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其正确与否决定着审计报告的质量。所以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以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为目的,着重监管审计报告。同时在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方面,会计监管主体也应着重监管资格认定、考试准入、后续教育等关系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关键环节。
三、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标准的分析
会计监管体制的标准就是实现会计监管的“尺子”以及实现监管的手段,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法》等。从总体上看,通过这些会计监管标准的监管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监管的规定较为笼统,对经济业务活动只有定性的要求,缺乏定量要求,缺乏可操性。我国至今未出台一部有关会计方面的民事责任赔偿法,迄今为止,监管部门很少把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
(二)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重在健全监管法规
我国现有的会计监管法律突出表现为偏重对违法违规者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成本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因此立法机关要创建一个有效监管的法治环境,以形成一套多层次、多方位的会计监管标准体系。会计监管标准创新有:
1、立法方面尽快明确地把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监督者都纳入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支持受害投资者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性差异较大,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有适应自己特色的《会计法》实施细则和相应的会计行政规范。
2、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法院无疑将成为有关会计案件的裁判机构,所以积极推进司法介入,建立财税专业法庭。并且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鉴定等司法鉴定报告一样,成为法庭的有力证据,同专业法庭一起裁决有关会计案件,这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四、会计监管责任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责任的分析
会计监管责任主要包括对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责任约束。从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上看,对于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缺乏有效的责任约束,而是更多的强调对监管客体的责任约束,甚至有些经济法规对监管客体的约束也相对模糊,如:《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指直接负责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单位负责人。在实际操作中,一旦会计信息失真,首先追究的往往是会计人员的责任,这种定位对会计人员来说,显然是不公正的,是会计职责不对称的表现。并且国家给予政府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权,却没有明确政府制定低效或者无效法规时应该承担的责任,显然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
(二)会计监管责任创新,做到权责对称
从理论上、法律上重新界定有关会计责任,从法律上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负责人是对本单位工作全面负责的高层管理者,这样从法律上防止了“角色易位”。会计责任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和权责对等原则,做到会计资料谁认定谁负责,实行会计责任逐级转移的办法。即会计报表一旦被上级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认可或审批,认可的部门或个人就必须要对该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下级部门和个人可不承担负责。同时建立必要的会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划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具体界限,以保证监管权责对称。在现实中,高层管理人员权限过大,与会计人员责任不对称,甚至有关负责人对自己的责任认识不够深刻,认为会计信息质量只是会计人员的问题,而又出于种种目的,指使会计造假。所以建立必要的会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划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具体界限,以保证监管权责对称。
参考文献:
1、陈汉文.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准则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马骏.体制不协调与监管瓶颈: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的演变及路径选择[J].会计研究,2005(10).
3、张建儒,王玉梅.完善我国有效的会计监管机制问题研究[J].改革研究,2004(6).
论文摘要: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当代各国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改革的必然趋势,它代表着一种全新的治理理念和形式。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我国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转变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必由之路。我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初露端倪,但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水平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本文着重阐述中国公共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措施。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西方各国相继进入了以打破传统的公共服务垄断供给为特征的政府改革时代。纵观这场改革,公共服务市场化在有效改善各国公共服务质量的同时,也给世界产生了广泛、持续性的影响。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政府垄断的公共服务领域,仍然普遍存在着服务水平低、服务质量差等弊端。因此,分析和评价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方案,借鉴其经验,反思其教训,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服务改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 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发展现状
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部分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私营组织和第三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完全由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提供转变为调动社会的力量由社会自治和半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这些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都成为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者,为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而展开竞争。政府则通过对社会力量的引导、组织、管理来实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从而在不扩大政府规模、不增加政府开支的情况下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我国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方面,逐步放宽了外商以及国内民营企业直接投资基础项目的限制。二是实行政企分开,进行公司制改造,打破垄断,促进竞争。三是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部分地引入市场机制。四是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五是在社区服务方面,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第三部门提供服务。目前,在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邮电通信、铁路电力等行业,政府独家垄断的局面正在被打破,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民间资本开始纷纷介入,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趋势已经形成。但是,我国政府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时间较短,涉及的领域也较为有限,在一些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基本实行垄断经营,市场化份额比较小。在已经推行了市场化的领域,又产生了资源的私人垄断、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到忽视等问题。总之,中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进一步扩展,市场化过程中的问题和障碍也亟待解决。
二、 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存在的问题
在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中国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我国政府转变职能以及转变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和探索,但还处于起步阶段,经验不足,问题不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政府公共责任缺失
由于市场机制的本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利益是市场条件下每个主体决策的出发点。这样,在最高效率,最低成本的引导下,私营部门和非营利组织往往会忽略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市场化改革的对象是准公共物品的提供,准公共物品虽然没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也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其程度介于两者之间。私营企业按照提供私人物品的方式来提供准公共物品,显然有悖其公益性。并且,在传统社会中,不存在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公共组织基本上就等同于政府,执行政府职能,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而公共组织的行为就是政府的行为,权责是统一的,在实施公共服务市场化后,政府的部分公共服务供给职能转移给了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但政府仍然要对这些职能的实现承担责任,此时出现了权责分离的状况,容易导致政府推卸责任(许多地方政府就把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当作了推卸责任,甩包袱的手段,在权力未见缩小的前提下,责任却减少了,导致权责不对等,权大于责,于是出现了遇权相互争夺,遇责相互推诿的现象)。况且,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后,公共部门主管不能深入到公共服务的具体操作环节,也使政府难以承担与以前相同的公共责任,而政府责任的缺失必然造成公共服务的不公正问题。因为,公共服务市场化坚持“顾客导向”,顾客的最大特点就是以不同的货币换取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也就是说顾客和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之间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这样顾客的付费能力将决定其获得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这种等价交换原则会导致付费能力低或者无付费能力者得到较低的服务,甚至得不到服务,形成公共服务的等级化局面。
(二) 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治社会的建立,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是实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必要条件。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民主监督制度,对公共权力的监控理论比较成熟,监控经验比较丰富,为推行公开、公正的公共服务市场化创造了条件。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在进入了“后工业社会”后进行的市场化,整个社会民主法治程度较高,政府对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够进行有效管理。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审计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招投标制度都不健全。我国的公共服务市场化实践在制度缺失的背景下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比如,个人在获得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地位后,会任意提高价格,乱收费,这不但不会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反而有可能使公共服务市场化成为新的权力寻租的渠道,为官员腐败创造条件。
(三) 第三部门发展滞后
公共服务市场化要求政府将一些监管、服务职能转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即第三部门来实施。这就需要有成熟的第三部门。这些第三部门必须有较强的社会整合能力来承担政府剥离的公共服务,而这恰恰是我国所欠缺的。我国的第三部门虽然在20世纪80、90年代获得了迅速发展,但总体来说,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宏观方面,第三部门发展所需要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不健全;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社会自治传统与公民参与意识、权利意识较差。微观方面,第三部门严重依赖政府,官办性质浓厚,自主性较差;经费严重不足,部分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组织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较差;条块分割严重,各类非营利组织,分头管理,自成系统,资源难以整合。我国第三部门的这些缺陷严重制约了它们介入公共服务的深度、广度和能力。如果政府迅速而全面地将大量公共服务的职能剥离出去,就可能找不到合适的承接主体。而没有合适的承接主体,就会导致某些社会需求难以满足。
(四) 盲目借鉴西方经验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错误的政绩观,打着中央政府鼓励进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旗号,不顾当地实际情况,盲目地推进市场化改革,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化方式,反而降低了公共服务的质量,产生了很多弊端。不可否认,中国和西方各国都处于全球化、信息化时代,都面临着公共服务成本高、效率低、质量差等共同难题,因此,西方市场化改革的经验在一定限度内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但是,中西方毕竟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西方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在“后工业社会”进行的市场化,整个社会的民主、法制水平比较高,行政运行有序,国家对公共权力的监控健全、有力。而中国正处于计划向市场过渡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历史时期,民主、法制尚不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也不成熟。其次,中西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各异。西方公共管理改革的对象是韦伯提出的理性化组织管理体制,而中国政府治道变革的目标是建立民主、法制政府,实际上就是建立韦伯式的官僚组织体制。西方改革的目标是将比较僵化、迟钝的传统官僚行政模式改造为灵活、高效、回应性强的新公共管理模式。而中国行政改革的目标则是将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高度集权、个人专断的人治政府改造为廉洁、规范的法治政府。最后,中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起点也不同,我国的起点较低。正是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差异,所以我们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不可盲目照搬西方的经验,而要立足国情,有步骤,有计划,因地制宜地推进。然而,现在许多地方政府都在追时髦,赶潮流,一哄而上地复制西方的经验,从而导致官员腐败和资源的私人占有,国有资产的流失,公共利益的忽视,甚至社会稳定由于市场化的推进而受到威胁(一些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被私人收购后,出现大量裁员,引起社会不稳定)。
三、 完善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政策建议
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主要趋势,因此,即使困难重重,我们也要以勇于挑战、开拓创新的态度来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以提高我国政府的国际竞争力。以下是我对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