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5 10:57: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集。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累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一并按月存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终止清算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三条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的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盟市、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驻呼市地区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军办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证。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存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分级存储;以盟市为核算单位,3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40%留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30%下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使用积累金应报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服务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当年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并核拨到盟市。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的税费问题和财务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满十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不满十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本企业提前退岗休养的,企业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从职工死亡下月起停发。
第二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本息,职工退休后根据本人愿意一次或分次付给;职工跨地区调动,随同本人转移;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的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付。
第二十五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确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组织社会保险的职责,切实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劳动、财政、体改、计划、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成,政府分管主席任主任。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理会,监督本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事会由劳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计划、监察等部门及工会和企业、退休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编委统一审批后核拨给盟市。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监督。企业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和职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监督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冒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服务费或侵占其财产的;
(三)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本规定执行公务,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集的养老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户的;
(二)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减免或增加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四)擅自减发或增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
(五)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的;
(六 )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的。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额1%的罚款。滞纳金及罚款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争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进入21世纪,我国将面临三次“银潮”的冲击,即1950~1958年第一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2亿人口将于2010年前后陆续进入老年期;1962~1970年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2亿多人口将于2020年前后陆续进入老年期;1985年以后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1亿人口将于2045年前后陆续进入老年期。至2000年,在全国近13亿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重已达到6.96%,比1990年上升了1.39%;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从1949年的35岁提高到现在的71岁;老年人口负担系数已达到9.92%;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养老负担越来越重,社会养老的形势已十分严峻。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2年,江西南昌、辽宁锦西率先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此后改革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1995年3月国务院又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原则上肯定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民政部也于1992年在山东烟台、威海两市的区县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通过12年的努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已初见雏形,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业已形成。当前,许多地方正在积极地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力图使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由公有制企业职工扩大到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其他社会劳动者,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甚至企图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居民。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下去?又将如何进行?本文拟就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当前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利弊分析
1、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截止2000年底,我国已有10376万城镇职工和3173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约为50%;全国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的1800多个县市开展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7400多万农村居民参加了保险,占全部农村居民的11.18%,占成年农村居民的11.59%。可见,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任重道远。
2、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合理性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所有这些都客观上要求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各地开展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有其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符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既然是社会保险,就必须充分体现其“社会性”,而“社会性”又以广泛性为基础,当前城镇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勉强过半,显然谈不上广泛。同时,社会保险覆盖率过低又形成了参保和未保两种不同的公民待遇,有悖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这种不公平在现存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上反映得最为明显;据统计,1999年我国社会保障总支出为1103亿元,占总人口70%的农村居民只占有社会保障总支出的11.4%,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有88.6%,政府在农民养老问题上的无所作为与农民为国家做出的牺牲性贡献是很不对称的。有鉴于此,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确定为“低水平,广覆盖”。
⑵、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需求。当前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促使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公有经济向非公有经济延伸,这主要基于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客观需求。1997年,非国有经济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当年GDP总额的58.1%,当年城乡从业人员6.96亿人,其中84.1%的人就业于非国有经济,可见非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渠道。至2000年,全国非国有经济职工已有1亿多人,在经济发达地区,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所占比重已经相当大。为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必须有效地满足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
⑶、非公有经济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其职工参保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据全国工商联1998年对大型民营企业的抽样调查,当年大型民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30%到50%之间,盈利率在8%到25%之间;而同期大型国有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8.21%,且大面积亏损。由此可见,非国有经济、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已经具备了解决其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物质条件。
3、当前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目前,许多地方正积极开展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甚至把迅速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当作今后一段时期社保部门工作中心,但在此工作中尚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不容忽视。
⑴、应继续加强和完善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不可因忙于“扩面”而顾此失彼。我国现有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统计,1998年虽经多方筹资和加强保费征收,仍不足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需要,当年全国共赤字70亿元左右;至2000年5月,全国共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90亿元,涉及离退休人员350多万人;而且近年来保费收缴率普遍下降,有的地方甚至下降到50%~60%,截止1998年6月,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348.6亿元,2000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也只有84%;挪用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现象也相当严重,2000年,劳动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对全国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表明,12年来仅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就被挪用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2000多万元。所以,今后一段时期仍应以加强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为工作重点。
⑵、在尚未解决历史欠帐的情况下,盲目“扩面”会影响到各阶层的利益,尤其会损害新参保人员的利益。我国于1997年8月颁布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统一方案,提出要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资金相结合;同时对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照常发给养老金;显然,已经离退休人员是在“无付出”的情况下享受养老待遇,这就是我们的历史欠帐。如果历史欠帐不解决(事实上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统筹资金就必然被用来发放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一来,新参保的年轻一代就无可奈何地成了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主体,下一代养上一代的代际拆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社会统筹帐户成了没有积累的“空账”,这样的结果必然会严重挫伤人们参保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效率。
⑶、不能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加保费收入作为解决养老金发放困难的手段。由于历史欠帐的存在和近年来保费征缴率的下降,使得许多地方养老金发放出现了困难,于是这些地方的社保部门便企图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办法增加保费收入,权解燃眉之急。殊不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虽然可以解决当前的资金困难,但也会给未来造成更大的支付压力。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散管理且规模过小,抵御风险的能力还很脆弱;而且用盲目“扩面”、增加保费收入的办法来解决资金困难的地方往往又是政府财力相对薄弱的地方,如果缺乏政府财力的有力支持而又一味盲目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恐将危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安全,这绝非杞人忧天。二、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面临的障碍
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这只是我们的主观愿望;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需要我们去克服。这些困难,归纳起来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沉重的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影响了养老金支付保证的兑现
由于历史欠帐的规模过于庞大,使得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名义上的部分基金制回归为事实上的现收现付制;在现收现付体制下,最初几代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过其缴纳的养老金,而支付这些费用的后参加者又一厢情愿地希望通过自身的缴纳换取仍旧慷慨的养老金支付保证;然而,养老基金的积累往往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养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缴费率来维持,债务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积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博士)于1998年在比较乐观的假设条件下,根据给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测算出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1997年的现值为17998亿元,数目惊人。理论上的天文数字已足以使我们担忧,而已经发生的养老金拖欠现象就使得人们更有理由怀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系数。当人们一旦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保证产生怀疑时,人们还愿意参保吗?扩大覆盖面就更成奢谈了。
2、保险意识的淡漠和缴费机制的缺陷导致社会养老保险“扩面”维艰、保费征缴困难
保险意识的淡漠一方面源自职工对保护自身权益的无知和无奈;更重要的则是一些企业领导和业主的头脑中对社会保险存在错误认识,他们往往认为,为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是无效投入、吃亏买卖,表现在行动上则能躲即躲,能赖则赖。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的缺陷也为企业规避保费提供了方便,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职工、企业、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和企业各按月缴纳一部分,国家则以税前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必要时以财政弥补等形式负担一部分;执行中规定,个人和企业负担的部分由职工所在企业代扣代缴;这样一来,职工丧失了主动权、监督权,甚至丧失了知情权。
3、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阻碍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城镇向农村的延伸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近13亿人口中,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3.91%,可见,只有当我们的社会保险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时,我们的社会保障计划才能算是公平的、有效的和成功的。当前在农村施行的是完全不同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由此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参保农民的保险费完全由农民个人承担,而当前农民收入水平还很低,只有少数富裕农民具备投保能力,因此这个方案实际上“保富不保贫”,与社会保险的宗旨相悖;这种保险费完全自理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很明显这个方案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值得怀疑,12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其有效性极其有限;让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养老保险待遇既是广大农民迫切愿望和合理要求,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需要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延伸到农村,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令人高兴的是,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应当承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形成是由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背景和城乡差别、农村物质基础相对薄弱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的。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在缴费问题上强调“农民个人是养老保险承担的主体”,国家不予投入;基层农保机构属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按3%的比例在参保人缴纳的保费中提取。有了这个规定,即使是在城乡差别很小的经济发达地区,要想将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融合也困难了。三、当前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面的分析和提出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在进行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时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为使“扩面”工作顺利进行,应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历史欠帐
历史欠帐规模过大已成为影响养老基金积累效率、危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安全的首要因素,必须采取切实可行办法予以解决。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⑴、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提留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将变现所得划入养老保险基金,并把此举与正在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相结合。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补偿养老保险基金。⑶、调整股权结构。选择一些竞争性行业,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这样一方面可取得一定量的资金用来补偿养老基金,另一方面又符合国有经济逐步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改革方向。⑷、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或在建立新税种时,规定从中划出一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⑸、在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方,规定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所得的一部分要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2、创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参保人负担的情况下,持久地维持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实现其持续的保值增值。国务院于1995年明文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来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率总体上是走低的,所以这种投资方式虽能较好地防范风险,但增值有限,甚至保值困难。因此,必须创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当前可考虑以托管或向商业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单的方式进行投资,这样既可以提高投资效率,又能有效地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与互动;就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看,托管人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相对来说商业保险市场发育较为成熟,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也比较雄厚,是社保部门当前最合适的受托人和投资合作伙伴。从长远打算,必须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适宜的投资工具,政府应制定适当政策以引导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向低风险、高收益的领域投资,如住房信贷、基础设施、教育产业等;浙江温州的社保部门将部分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温州大桥工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为我们树立了成功的典范。
3、增强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改革缴费机制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的强制性,之所以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困难、缴费率下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的强制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建议加强社会保险的立法,变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对企业的软约束为硬约束。同时,改革现有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机制,可考虑将企业负担的那部分保费打入职工的工资中,变企业代扣代缴为职工个人直接缴纳,以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4、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城乡二元社会保险体系的融合
就全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城乡差别的长期存在,在短期内完全消除社会保险体系的城乡二元性是不可能的;但这并不是说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扩面”在农村将无所作为。我们不妨借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实行由沿海到内地循序渐进式的梯度战略。先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然后再根据经济条件变化,逐步向内地推进。但无论怎样做,都必须突破“农民个人是养老保险承担的主体”的束缚,在政府、集体财力不足的情况下,现实的选择是首先建立家庭、社区、社会相结合的农民综合养老模式,再过渡到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综上所述,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既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另一方面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从事,充分考虑社会保险体系的安全,以确保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⑴、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⑵、《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2001年2月28日公布
⑶、郑家亨陈凡杨越李世跃《关于江苏、浙江两省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查报告》中国统计2000、3
⑷、林毓敏《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及保险资金入市研究》统计研究2000、5
⑸、马敏《社会养老保险在排挤商业保险吗?》统计研究1998、4
【关键词】 新农保 养老基金 制度衔接
一、江西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992年,按照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江西省在94个县(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这种养老保险模式一度被称为“农民交钱养活自己”。1998年以后,江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实践表明,1992年后建立起的“旧农保”制度实施的效果很不理想,其原因是“旧农保”制度设计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公共财政支持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1999年以前,江西省参加农保的多数农民是个人缴付保险费,政府和集体没有资金支持;少数是个人缴付保险费,集体给予资金补助。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政府也没有给予资金支持,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
2、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目前国有银行存款利率比国家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农保基金利率低,农保系统为了保证农保基金运营安全,不能轻易把农保基金投入别的增值渠道,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增值相当困难。
3、保障水平过低
《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以江西省1993―1999年参加农保的50万人缴付的3.7亿元农保费计算,每人平均缴付的农保费只有246.6元,这样低的农保缴费率到时候所得养老金自然是很低的,不能真正起到养老作用。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1、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
筹资模式的创新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模式农保与《基本方案》的根本区别。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原方案中规定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资金筹措原则,但在具体的实施环节中,集体补助有限、国家扶持画饼,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个人储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市(县)、乡镇、村分级补助补贴的资金将占一半左右,个人的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50%,能较好地体现出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激发广大农民参保的热情和积极性,提高保障水平,扩大覆盖率。
2、确立合理的缴费基数和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农民退休时养老待遇一般不低于当地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农保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制定较为科学的筹资标准和缴费基数,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克服了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由于选择的投保档次过低而出现的养老待遇养老作用微乎其微的尴尬。
3、养老基金采用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大账户小统筹的模式改变了原方案中的单一的个人账户模式,且适时为农民增发适当的养老金,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
4、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还有着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消除。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要面对现实,正视差别。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
5、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设计基本上与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区别主要在于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缴费基数的调节可在未来较好地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根据农村各地的不同时机情况,采取过渡的措施,逐步实现并轨。
三、江西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江西新农保制度可设计一套激励农民参保和缴费的机制。比如实行大账户小统筹模式,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村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以各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在统一基数的基础上确定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30%,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选择比例越高,缴费数额越大,将来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有高有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江西新农保原则上可规定“村集体按3%~10%的比例为每名参保人员进行平均补助”,“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按出让收入10%的比例提取社会保险储备金”,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按不低于3%的比例补助。
(3)政府补贴。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中央财政对江西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江西地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江西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江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制度。首先,分地区推进。在贫困型农村,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温饱型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推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富裕型农村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和大城市的近郊,其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其次,分人群实施。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其人群的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是不同的,针对这一点,必须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
3、提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江西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4、处理好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关系
随着江西城市化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这对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提出了迫切要求。从长期看,为了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公平的养老权益,应该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努力建构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保制度的责任主体为个人、集体和国家,考虑到江西各地区集体经济实力有限的现状,新农保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参保者个人。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为国家、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为参保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供财政支持等方面。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分担结构有差异,这为江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因此,在新农保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或发展过程中,应该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并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奠定基础。
此外,江西还要处理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间的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一个整体系统,新农保制度是这个整体系统的一个重要子系统。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一部分,新农保制度不可能孤立运行,它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与其制度自身的健康运行相关,而且与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紧密相连。如重视新农保与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新关注农保与家庭养老之间的协调等。
(注:本文为2010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江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研究》(JJ1005)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江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调研课题组:江西“农保”向何处去[J].社会工作・实务版,2006(9).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内容,是指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农村人口为对象而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高度重视,就如何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推进的措施。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和土地这两类传统保障方式的功能持续弱化,放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风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许多问题。
1.1设置模式不合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强
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农民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共10个缴费档次。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加上农民对社保政策关注不够或尚存疑虑,对制度缺乏信心,大都选择每月2元的最低档次保费,不能真正发挥养老功能,养老保障的目的难以实现。保障水平偏低,无法达到“老有所养”的初衷。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无力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其中“集体补助为辅”难以落实。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萎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无力”,有相当部分村级集体积累实际是“空壳子”,导致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成为空话,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保,而农民参保并没有得到直接财政支持。因而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仅是一种农村个人强制储蓄型养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社会性和保障性。这也是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未能展开的重要原因。
1.3农民工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并不迫切
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 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部分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在政府投人和资金扶助均十分缺乏的情况下,农民工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多数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民不愿意逐年缴费参加社保,感觉不仅要“自己养自己”,还要“出钱养活庞大的农保机构与人员”,难以获得他们的认同与支持。对农民工而言,相比老年补贴这种很多年以后才能领取的待遇,农民工更看重现实收人。
1.4城乡一体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存在难点
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对这些必须纳人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镇保障水平,不利于促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缴纳期限不能低于巧年,要求缴纳的保费标准为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8%,其中企业应负担20%,这就基本排除了没有集体企业或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失地农民进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能。
1.5家庭养老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
爱老、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以土地保障为依托的养老模式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均耕地减少,农业人口在逐步减少,农民观念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变小,农村老龄化趋势逐渐加剧,传统家庭保障模式的基础正在逐渐动摇,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快速走向衰弱。目前,许多地方的被征地农民陷人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尴尬境地。这中情况既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也会滋生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对策
2.1发挥政府作用,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主要由农民自己出,或完全让农民自己出。所以,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宜重新定位在农村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建立以财政补贴为主导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2.2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
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向,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将享受到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参保模式:“基础养老金十个人账户”。农民转居后,便可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过渡。
关键词:劳动力就业模式;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演变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6-0128-03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依赖劳动者在岗期间缴费的积累(预先积累制模式)或在职劳动者与退休者之间强制的代际承诺(现收现付制模式)得以持续运行。因而,经济体中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劳动收入状况、年龄结构以及就业模式等劳动力市场因素便成为影响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子。有鉴于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演变中的劳动就业制度及其劳动力市场结构等因素,从而更透彻地把握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演变的动力、规律和趋势。
一、城乡隔离的劳动分配制度奠定了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分割的基础
1953年,中央政府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它主要针对城镇国有企业职工,而由于当时国有经济逐渐成为中国城镇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经济形式,《劳动保险条例》实际上覆盖了几乎所有的城镇职工。该制度具有明显的单位(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特征,即主要由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及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放都由单位自身负责。
在农村,与发达国家开始建立社会养老保障时一样,中国政府并未建立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是根据农村劳动就业的特征形成了以公社和家庭共同承担养老责任的集体养老制度,它以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劳动为基本特征。通过和公社化运动,中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以公社为基础的集体劳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劳动成果也主要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分配,个人和家庭失去了从事个体劳动的基本条件。因而,在农村劳动者无力劳动,退出集体劳动之后,将由公社集体提供基本的生活资料,而家庭内部只能提供一些老年照料服务,难以在金钱上和物质上提供更多支持。除此之外,据1954年宪法“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的规定,政府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户籍制度的实施和严格执行导致城乡劳动力隔绝,进而造成了城乡二元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的分割。1958年以前,中国并未建立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拥有自由迁徙的权利。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户籍制度以法规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并限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城镇劳动者在国有企业实现充分就业,乡村劳动力则只能在农村集体劳动。劳动者流动异常困难,除了非常有限和狭窄的几种渠道之外(上大学、结婚等),农村劳动力被隔绝在城镇之外。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就是农民阶级与工人阶级的二元隔绝,也就是农业就业和非农就业的二元隔绝,而这种隔绝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
二、1978年以来的劳动力市场变革催生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逐渐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制度,改变了城乡隔绝的劳动力就业模式,进而提出了改革传统社会养老方式的要求。从宏观上讲,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劳动力要素的城乡配置。农民工规模从改革初期不足2000万上升到2010年的超过1.5亿,这些在城镇工作的劳动者也需要进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城镇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大量新增城镇劳动力往往只能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就业状况与国有企业就业者差异明显,以正规部门就业模式为范式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模式难以真正有效地覆盖他们。城乡劳动者就业结构与就业形式的转变从多方面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带来冲击,推动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革。与前一个时期不同的是,中国城乡二元的劳动就业结构出现了次二元化特征,即城镇出现了国有集体企业就业(正规就业)之外的外资、个体私营企业就业(非正规就业)形式,农村就业出现了农业就业、乡镇企业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从而使得原有的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出现了层层漏洞。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劳动力城乡分布与就业模式的转变,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行了持续的改革。在城镇,一些地方于1984年开始展开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目标是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保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持续发展。之后,各地又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从原有的单位统筹逐渐向地方和行业统筹,并进而实现了省级统筹;同时,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将非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并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模式。2011年,国务院又决定在我国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从而最终迈出了覆盖全体城镇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步伐。在农村,民政部于1992年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农民个人和集体共同筹资,参与农村社会保险,政府给予一定政策优惠。这是中央政府制定的最早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虽然它的商业性质较为突出,但仍然反映了在中国农村人口与劳动力结构逐渐转变等经济社会背景下,农村传统养老体系改革的迫切需求。2009年,国务院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并制定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国家补贴的筹资模式,成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里
程碑。
三、劳动力市场持续变革导致了当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困境
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也与劳动力市场变化密切相关。当前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几个突出问题,首先是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偏低,特别是非正规就业者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偏低,而这又主要是由于非正规就业者的就业和收入特征决定的;其次是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可持续性问题突出,这也直接源于劳动者年龄结构老化而导致的在职者(缴费者)与退休者(退休金领取者)之间比例的日益失衡。
关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逃费的原因,学术界目前对此认识比较统一,主要可以概括为企业、职工个人、政府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方面的原因
我国养老保险实行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费,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职工工资在企业总收入占有很大比重,养老保险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因此企业有逃费的动因。杨立雄(2010)认为企业经营或改制因素也是导致企业逃费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不高,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这导致部分企业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孙祁祥(2001)认为由于一些效益差的企业不能按时足额缴费,导致养老保险缴费减少,为了保证养老保险的收支平衡,国家不得不提高缴费率,使经营效益好的企业也开始逃费。
(二)职工个人方面的原因
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负担,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纳8%,因此在养老保险的逃费中也有职工个人方面的原因。刘华(2006)认为养老保险逃费职工方面的原因有个人短视、养老保险期望回报较低、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许多年轻职工对养老保险缺乏意识,对养老问题考虑甚少,因为当前的需要更注重眼前利益,认为现在拿在手里的更实在,另外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较长,目前缴费与待遇关系不太明确,职工很难预测自己未来的收入,因此积极性较低。陈伟诚(2006)认为目前我国就业市场竞争激烈,职工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职工往往因为担心失业或受到威胁而不敢争取自己的权益。
(三)政府方面的原因
(1)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杨立雄(2010)认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职工只需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这就使许多职工认为只要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了,不需多缴,多缴就等于多吃亏,于是便产生了个人逃费动机。(2)征缴主体不确定。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征缴主体没有统一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国务院授权各省级单位自行在地方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选择。截止2009年有18个省是由地方税务部门担负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任务,其他的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主体不确定,反复变更,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都想获得征收权,争取部门利益最大化,不利于养老保险费的征缴。(3)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目前我国企业缴费率明显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过高的缴费水平增加了企业负担,阻碍了经济发展,增加了企业的逃费动机。
二、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逃费问题的措施
社会养老保险逃费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行,损害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长久下去将会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可信性和公平性。为了解决养老保险逃费现象,很多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解决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归纳为制度措施、法律措施、监管措施和其他措施。
(一)制度措施
许多专家学者研究发现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导致社会养老保险逃费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解决逃费现象,必须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一些改革。1.修改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陈伟诚(2006)认为解决养老保险逃费现象应该调整相关条款解决“15年”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解决,一是可以延长领取基础退休金资格的缴费年限,二是可以增加长期缴费的激励机制。杨立雄(2010)认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满十五年,达到退休年龄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使许多职工缴满十五年就不再缴纳,因此应加强职工缴费与待遇之间的联系,进一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限要求。2.政府承担部分历史债务由于我国建国后实行特殊的养老保险政策,导致改革后形成大量的隐性负债即转轨成本,这部分债务本应由政府承担,但政府在设计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时并未采取专门方式处理转轨债务,而是将这部分债务转嫁给了企业,加重了企业负担,加重企业逃费现象。彭宅文(2010)认为强化征缴激励首先需要政府承担养老保险转轨成本,降低养老保险收缴压力。“代际转移支付”的转轨成本使一些历史债务较重,且经济状况较差的地区养老保险收不抵支,与其被动的通过养老保险转移支付制度来缓解压力,不如政府主动积极的承担转轨成本。李娟(2009)认为政府应承担历史债务,多渠道筹措资金,适当降低养老保险费率。转轨债务是历史旧账,政府必须责无旁贷的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这笔债务强加于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变卖国有资产,发型养老保险福利彩票等方式充实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汲取智利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发行特种债券等。3.适度降低社会养老保险费率陈磊(2007)认为在养老保险缴费率较低的国家征缴率通常是很高的,我国目前的缴费率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较高的缴费率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营运成本,使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中丧失主动权;另一方面给收入较低的职工或有意加入社会保障的职工设置了一个障碍。因此降低缴费率,就会提高养老保险的征缴率,减少逃费现象发生。
(二)法律措施
2011年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空白,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我国社会保险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逃费问题,国家需要从法律方面采取一些措施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以解决我国养老保险逃费现象。1.国家应加紧依据社会保险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董恩刚(2012)认为我国虽然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法,但是社会保险法内容涉及整个社会保险领域,内容比较宽泛,因此我国应制定涉及社会保险的各项实施细则,以便征缴机关、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好的理解和实施。2.从法律上确定唯一的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我国社会保险的征缴实行的是有地方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双头征收的制度,在实施中同时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会影响制度整合,导致记账不清等问题,而且还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精细化管理和长远发展。因此我国应从法律上确定唯一的征收主体。刘军强(2011)通过对1999年到2008年各省级单位征缴制度的变迁,构建了一个历时十年的面板数据库,最后发现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更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增长。
(三)监管措施
1.加大稽核力度养老保险稽核审查工作做得好,可以从源头上来预防和防止逃费行为。刘华(2006)认为加大稽核力度首先要健全相应机构,强化队伍建设;其次要加强行政强制力,国家应赋予稽核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力,稽核部门可对一些有能力缴费而又逃费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另外还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内部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是否正确,企业是否将个人养老保险金挪作他用(杨立雄2010)。2.政府部门实行联动要解决养老保险逃费问题,必须各个政府部门实行联动,对一些逃费企业在贷款、征地审批、购车建房等方面予以限制,以促使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要划清故意欠缴和无力缴纳的界限监管部门对于逃费的企业要进行合理的划分,将养老保险逃费企业划分为有能力缴纳和没有能力缴纳的企业,对于有能力缴纳而又逃费的要予以惩治,该收的收,该罚的罚,绝不姑息;对于有些确实因资金紧张无力缴费的企业要履行正常的缓交手续,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
(四)其他措施
1.加强宣传和充分发挥舆论媒介作用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宣传,加强引导,使企业和职工更好的了解养老保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董恩刚(2012)认为要加强社会保险法规的宣传培训,利用普法教育、疑难解答、政策法规等形式普及教育让更多公民能够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也要引导职工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认识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广大舆论媒介也要加强对养老保险缴费的监督,对一些有能力缴费而又逃费的企业进行曝光施加外部压力(丁瑞2009)。2.完善资本市场拓宽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陈伟诚(2006)认为我国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相对较少,收益较低,当前政府应积极培育高质量的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的渗透,不断扩大资本市场规模,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减少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结论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据《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比上年增加983万人,增长3.9%。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增加473万人,增长3.0%。本地农民工9925万人,增加510万人,增长5.4%。①农民工在转移过程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偏低,但转移接续需求巨大从2008年至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9.8%、7.6%、9.5%、13.9%和14.3%。近五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虽然从9.8%提高到14.3%,但是参保比例仍然较低。根据农民工数量测算出,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约有2336.05万人。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约有114.7万人次,转移基金约178.6亿元。②从以上对比可看出,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工作量巨大。
(二)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数量减少,农民工以跨省外出为主的格局改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8390万人,比上年增加772万人,增长10.1%,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2.9%;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7473万人,比上年减少244万人,下降3.2%,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7.1%。在省内务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个百分点。③2011年,去省外务工人数减少,改变了多年来跨省外出农民工比重大于省内务工比重的格局。
二、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农民工重复参保,转移接续利益受损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允许重复参保,但由于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在城镇工作时被强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又自愿参加了新农保,并且两种制度的缴费规定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而新农保是按年缴费,这些因素会使农民工重复参保难以避免。在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如果不知道重复参保只能按照一种制度享受待遇,会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受到损害。
(二)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并轨中的问题
新农保与城居保能否顺利并轨影响着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保险关系能否顺利转移接续。其一,关于财政补贴的问题。新农保与城居保缴费档次不同,两种制度的财政补贴并未明确与缴费档次相对应,要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需处理两种制度的财政补贴标准保证公平的问题。其二,关于经办管理的问题。新农保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暂实行县级统筹,全市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城居保也实行的是县(区)级统筹,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纳入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两项制度独立运行,并轨时需处理两个系统的融合问题以及市级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的融合问题。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
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一,两种制度政策规定不统一,缴费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其二,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人少事多,信息系统的建设还相对滞后,社保各级经办部门的管理体制和信息技术的运用,难以满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
三、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障碍的原因
(一)两项制度的基金筹集方式等方面差异大———政策原因
新农保与城居保已并轨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缴费标准、账户管理及待遇标准等方面均不同。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过程中,这是最直接的原因。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养老金待遇计算方式,二是缴费年限的折算方式。其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待遇包括每年70元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财政给予30~50元的补贴。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者,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职保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多缴多得的原则设计。其二,职保个人累计缴费时间要满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对宽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积累额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积累额多。这使得农民工在转移接续过程中会衡量养老保险利益的得失。
(二)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及农民工的道德风险———经济原因
目前职保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制,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制成本没有及时消化,个人账户出现空账运行的状态,统筹账户部分的基金实际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由现收现付制导致的代际效应表现为,农民工的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标准并未对应,即养老金待遇与当地统筹账户的贡献大小无关。当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可以全部转移,但统筹账户的基金只能部分转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剩余的大部分统筹账户基金则为转出地的社会统筹基金做贡献。转入地接收少量基金,却要承担长期的养老金待遇发放及调整责任。此外,农民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时,有可能产生去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办理退休关系的道德风险。这会增加转入地的养老金支付压力,造成参保者之间的不公平。出于经济人的理性考虑,地方政府会在农民工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出台不同政策来设置障碍或提高门槛,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本地社保利益,另外还可以克服农民工的道德风险。
(三)社保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技术原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需要高效、快捷的信息系统支持。《宿迁市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到2013年底面向全市发放社会保障卡110万张。宿迁市社保部门信息化管理程度还不高,社会保障卡普及程度较低。目前的金保工程二期对于城乡统筹及城乡居民纳入到社保覆盖范围的信息化支持还需进一步增强。在跨地区用卡方面,社会保障卡在适应流动性方面的灵活性不够,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地区业务办理平台。还存在网络不畅通、应用系统不统一、经办流程不衔接等制约因素,对于农民工跨地区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的监控效果也未体现出来。
四、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精算制定公平的养老金待遇方案
首先,应明确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具体操作细则,使农民工从新农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标准的财政补贴与养老金待遇。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消除户籍制度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影响,让农民工真正融入任意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其次,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关于缴费年限的折算是影响养老保险利益的重要因素。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农民工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时,可以尝试通过公式计算折算年限。城乡统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各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An)占相应年度统筹区域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比例乘以12个月(Bn)的比例,折算成职保的缴费年限为N1。由于两项制度缴费差距较大,故采用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折算基础。其中,Cn为当年职保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总和的50%,Dn为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职保的缴费水平高,缴费周期短,账户积累额多,因此选取职保个人与企业缴费总和的50%作为折算年限基础,一方面保证农民工不因回乡养老而待遇太低,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参保的积极性。
(二)提高统筹层次,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作用
目前,宿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县区级统筹,统筹层次较低,要逐步提高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并且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职保为参照基准,逐步将各项制度合二为一,向全国公民发放统一的基础养老金,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在此基础上实行个人弹性缴费,与享受待遇相挂钩,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性。长远来看,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局面的实现,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题。另外,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充、调剂作用,协调不同统筹区域的利益关系。
(三)推广社会保障卡,提高社保部门信息化程度
宿迁市到2013年底推广110万张社会保障卡,预计到2015年全市持卡人数达到340万人,覆盖60%以上的人口。其一,要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应用步伐,加大社保领域的信息化投入,推动实现在全省范围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同时积极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系统联网,加强地方财政和银行的合作。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可以只转移社保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在参保人享受养老金待遇时,由各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数额占个人总缴费数额的比例,将基金分别汇入最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其二,要加强社保部门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在数据整合迁移的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准确、安全,在不同系统间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保障城乡统筹制度的有效实施,为农民工自由流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利益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公平享受待遇。
五、结语
关键词:城镇;养老制度;公平性。
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和核心。解决社会的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同时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最终归宿。社会保障本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并弥补初次分配造成的不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但在我国社会保障政策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公平,有些地方不公平还比较严重,致使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和功能的效力都大大降低。本文从城镇养老制度角度来探析社会保障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一、机关、事业、企业从业人员间的养老不公平。
城镇基本养老制度大致可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两种制度在建立之初待遇基本相同。但伴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数十年的改革,加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原地踏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差距不断扩大,日益侵蚀着社会公平。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资金筹集大多仍由国家财政拨款,个人无需缴费。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则需要缴纳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但在养老待遇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平均替代率连年保持在 90%左右,而企业尽管已连续八年上调养老金,但 2011 年中国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 42.9%,远低于制度预期的 58.5%,更是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二分之一都不足。[1]这意味着企业职工在辛辛苦苦缴纳了大笔的养老费后,其获得的养老金却远低于不缴费的一类人群。这种情况使企业职工普遍感受到强烈的不公平感及被剥夺感,使这一群体在感受经济发展带来的文明成果时幸福感严重下降。去年的“两会”上,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提高企业养老待遇的呼声也用另外一种方式表达着人们对现存的这种不公平的强烈不满。
二、行业间与企业间的养老不公平。
目前,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中除了基本养老保险,有些有能力效益好的企业还为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这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石油、电力、通信等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远高于普通企业职工。这样按比例进入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的部分也就非常可观。同时,这两部分的收益还享受国家免税和贴息的红利,这更加加剧了行业间职工养老待遇的不公平性。
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也存在着养老待遇不公平的现象。虽然经历了改革开放,计划经济转化为了市场经济,大多数的企业都开始了自负盈亏,但实质上仍有国企的存在,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是一种软约束的关系,企业的盈余会有一部分直接上缴给国家,一旦企业亏损国家就会出面在财政上给予补贴。所以虽名为社会保障,但最后也有国家保障在其后面。企业职工在养老待遇上还是比较稳定的,有一定标准的。而作为独立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养老保险为企业自身事务,列入成本。于是,在效益好与效益差的企业之间,在新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养老负担轻重不一的情况。特别是一些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养老风险无法分散出去。
三、基于性别不同造成的养老不公平。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对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是不同的。规定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特殊工种的,男性年满 55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 10 年。如此明显的不同性别不同退休时间的区别对待,使得劳动者在工作权利上就没有获得公正的对待。同时,在我国目前领取养老金多少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情况下,较早退休的女职工所领取的养老金必然低于较晚退休的男职工。这无疑会降低女职工退休后的晚年生活的质量,是对女性职工的不公平对待,也是养老不公平的一种体现。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退休年龄问题研究报告显示,对于男女工人同龄退休,有平均 58.1%的人持同意的态度。[2]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养老保险金是其退休后生活的主要来源,如果这一制度不能确保分配的公平正义,对社会整体公平将是一种巨大的损害。
四、代际不公平。
代际不公平指代与代之间的人在利用各类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时的权利的不均等。此处即为代与代之间在养老保险上的责任与义务的不公平。无论哪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必然经历从无到有再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制度初建时期,退休人口少缴费人数多,制度的赡养率比较低,因此制度早期阶段的几代人是真正的受益者。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逐步走出人口红利时期,人口年龄结构不断趋于老化,制度赡养率提高,养老金支付压力日益增大。政府试图降低养老待遇,但养老金待遇存在只能升不能降的刚性特征,所以只能通过扩大覆盖面的方式解决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对退休一代的养老待遇以牺牲在职一代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此为代际不公平的一个方面表现。另一方面,按照 1994 年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的报告,我国于 1997 年正式建立了统账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的转轨过程中,政府本应承担转制成本,因为“老人”、“中人”已经在工作期间以低工资的方式承担了“缴费”义务,但政府对此并无明确作为,所以致使当代劳动者除了要为自己的养老积累“个人账户”外,还必须承担上一代人的养老责任。这些都造成了当代劳动者严重的负担且易引发代际间的矛盾,是对他们极大的不公平。假使在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使这种制度破产,那么这将是对这代人最大的不公平。
五、提升我国城镇养老制度公平性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养老制度的双轨制已经引发了人们的强烈不满。所以为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养老公平,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三大群体的养老方案设计中,应建立城镇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筹资与给付,模式与管理相统一,结束目前双轨并存的局面,以现存的企业职工的统账结合为改革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单独设计上述人员各自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现新旧制度的衔接和平稳过渡。
(二)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尚处于省级统筹,还未实现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比较低,这直接关系到基金的风险程度,并与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等问题相关联。
按照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高风险越小、保障程度越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是以县、市统筹为主的,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全国统筹,以适应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要求,这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大数法则理论、社会公平理论和收入再分配理论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提供了理论基础。统筹层次较低限制了大范围筹集、使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可能性,基金只能在一个小范围内自我周转,调剂性大大降低。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能够使参保人员数量极大化,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的功能,使财富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年轻人和老年人之间、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合理地转移,从而保障国民基本生活需求,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三)逐步延长退休年龄,解决性别间的不公平问题。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规定早已不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和社会保障制度转轨的现实。因此,应小步渐进地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用一段时间将我国职工退休年龄推迟到 65 岁,且男女同龄,这样就接近了世界职工退休年龄的平均水平。但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由于就业压力、收入差距、单位职能、工作性质等方面的影响,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适当的时候出台方案,分人群(如先女后男)、分步骤(如制定时间表)、分职业、可选择(有弹性)地进行。
(四)拓宽筹资渠道,加快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我国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只有做实个人账户,才能真正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模式的转变。可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发行长期国债、扩大彩票发行量,公开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以支付养老制度的转制成本。同时,根据全国社保基金的成功经验:成立 10 年来累计收益额达到 2 772.60 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 9.17%。
[3]这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提供了经验。随着资本市场的成熟和监管体制的完善,迫切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相关职能部门合作制定一个逐步放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战略方案,例如发行特种国债和选择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等。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应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支付压力,将代际不公平和福利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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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一直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指的是“社会应当以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在中国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目标,主席给和谐社会这个概念赋予了具体而深刻的概括,就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安全系统,它追求的是弥补市场经济缺陷,从多方面调节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收入补偿制度。
社会养老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追求的更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所有社会成员参与养老保险的机会公平,即所有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统一规定的条件,均被强制性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第二,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后顾之忧来维护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权利。第三就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社会成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方面的不公平。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而开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造成的职工养老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今20多年的改革,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成功实现了从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国家保障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投保资助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
作为一项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抵御老龄化、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方面的作用固然不可小觑,但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损害社会成员的机会、过程公平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为零散,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社会化程度低。具体来看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等。我国零散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在“互助共济”的基础上增进社会公平,反而是“劫贫济富”式的损害了社会公平。
主要体现在一是最迫切需要保障的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并没有被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尤其是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数量极其有限。二是在养老保险水平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需缴费就能获得由国家财政保证的较高的养老金待遇,企业职工却得付出较高的缴费来获取相差甚远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政策的覆盖范围、养老金水平、缴费负担等等方面的不公平,违背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福利的初衷。
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低
养老保险社会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和范围。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二十多年实现了从县级统筹到现在的省级统筹,但是还没有实现国际上的全国统筹。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人均工资水平、退休人口负担的不平衡,造成各地的财政投入不同,退休人员待遇不一,养老金负担不一等问题,不仅造成管理上的多重环节和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而且造成各地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养老金待遇差异较大,损害社会成员参与养老保险的过程、结果公平。
三、养老保险未来支付压力大,损害代际结果公平
伴随着老龄化的到来,养老保险入不敷出,“透支”的问题是许多国家共同必须面对的难题之一。我国养老金在从现收现付转化为部分积累制的过程中,既要为新制度下的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又要偿还老制度下“老人”“中人”的“欠账”,这就构成养老保险基金在以后几十年的时间内收不抵支的严重赤字局面。部分学者提出通过提高企业缴费率、适当降低养老金待遇等等措施来消化隐性债务,然而从长远看来,只能暂缓“燃眉之急”,却不能“治本”。隐性支付负担使得我国新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面临巨大压力。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赤字使得正在工作的一代,既要承受巨大的缴费负担,还得承受养老保险无力兑现未来的养老金待遇的风险。这就造成了代际之间负担的不公平。
针对我国现行社会养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建议如下:
(一)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进程,实现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者、农村劳动者等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对接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医疗技术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促使农村养老需求增长。另外,随着农村生产方式市场化的变化,农村养老需求不断增长,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政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但由于受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需要依靠家庭养老,从以家庭养老为主转变为以社会化养老为主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由于各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和生活水平差异,以及不同人群的收入差异和生活水平差异,农村应建立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从而最大限度满足乡镇企业职工、城市务工人员、失地农民、留地农民等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先收现付制的、待遇确定型的个人不缴费、较高养老金待遇的单位养老保障制度,仍然沿袭了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它在保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获得高水平的生活保障方面确实发挥了作用,但它已经不适应我国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存在种种不公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应与企业养老保险相衔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除了享受统一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之外,可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实行退休津贴制度。
(二)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
要尽快从省级统筹层次转变为全国统筹,全国范围内的统筹使用,不仅适应了劳动力流动迅速的需要,有利于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实现国民经济的科学发展。而且,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状况上呈现梯度特征,差距悬殊,养老金的更高水平的全国统筹有利于化解各地区在养老金供给能力和需求方面的矛盾,平衡各地负担,真正实现社会互济互助和社会公平。
(三)放宽养老金投资政策,提高养老金投资回报
我国养老金投资在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分散性等原则的指导下,主要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等安全系数比较高的投资渠道。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未来的支付危机在短期内没有太大影响。而且在短期内消化养老保险基金债务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实现。无论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吴敬琏等经济学家提出的将部分国有资产划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经营管理,专门用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举措,亦或是通过提高退休年龄,降低人口赡养率等缓解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措施,都是可以付诸实践的很好的应对策略。然而最为长久且最为有效的还是通过创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领域和投资工具,提高投资回报来化解未来的支付危机。在加上不断扩大的通货膨胀率,使得养老金的投资变得更加急切。
其中关键的一步就是就是养老金入市,也就是指养老金在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的投资运营。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发达国家的养老金入市的成熟运作模式如美国401K计划,香港强制公积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等可作为我国养老金入市参考典范。它们在投资品种以及投资监管方面都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均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四)发挥非营利组织在提供老年公共服务、公共福利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决定了他们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提供市场、政府无力提供或者无法高效率提供的公共服务,从而能够保证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公正性;非营利组织在代表社会弱势群体,如老年人利益、贫困人口、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促进社会公平、稳定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由于自身自律机制的缺失、政策环境支持不够、社会公信力低下等等原因造成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社会福利的参与方面偏低。
政府应改变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对抗以及政府要控制社会的观念,完善法律、放宽规制。把原属于社会的返还给社会,大力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缔造“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同时也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引导和监管,促进非营利组织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建设,真正发挥非营利组织在福利多元化格局中的积极作用。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处在不断的改革和探索之中,尽管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阻碍和问题,但却从未停下前进的脚步,始终在不断的向前迈进,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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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公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共同承担或农村公民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农村公民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领取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村办集体企业、联户、户办企业、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农场林场(以下简称村企业)的职工以及下列厦门市非城镇户口的公民:
(一) 镇政府招聘的职工;
(二)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民办教师、义务兵;
(三) 个体经营者;
(四) 其他务农者、务工者。
前款第㈡㈢㈣项公民的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59周岁。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个人储备积累以及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民投保,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及发展规划,指导各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使用。
区民政局指导镇、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区及所辖各镇、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养老金的发放。
第七条 市、区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储、建档等业务。
镇设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村设立代办站,负责收取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
第九条 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在个人名下,并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第十条 同一集体组织的投保人,均有权享受该集体的补助。
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和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投保人。
第十一条 村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7%提取,提取的集体补助在税前列支。个人应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纳也可阶段性缴纳。按月缴纳标准最低为10元,每增加2元为一档次;阶段性缴纳标准最低为1000元,每增加200元为一档次。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和所在集体视经济状况而定。
第十三条 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投保人所在集体统一组织缴纳;阶段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保人可以在若干年内缴一次,也可以在任何一年内缴一次或多次。
第十四条 允许个人预缴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但预缴最长不得超过3年,补缴的,其总缴费年数最长不得超过40年。
对个人预缴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保人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所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
投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在指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恢复缴纳后,原暂停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投保人在被监禁、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解除后回原籍的,应继续投保,停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但不得享受集体补助。
第十六条 投保人迁往外地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转至其迁入地。迁入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退还本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招工、招干、提干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第三章 养老金给付
第十八条 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照民政部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未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需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一个月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核定后,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按一定标准支付丧葬费,余额转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将其名下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在扣除规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后,本息全部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转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偿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无正当理由申请退出养老保险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设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储养老保险费,统一运营基金,统一支付养老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设立分帐;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和村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建档。
第二十七条 村代办站自收到投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应在5日内上缴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应在3日内上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应在3日内上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家债券、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以其它方式用于投资。
第二十九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可以从当年度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作为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将保险基金的收支积存及营运等情况报告本级主管部门,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和附加费。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主任,成员由民政、社保中心、财政、税务、审计、农业等部门及区政府的负责人和投保人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及所在集体有权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查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受查询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与所在集体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投保人、投保人所在集体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区民政局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或其所在集体,在投保期间无正当理由停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并由区民政局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其它方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投资的,追回款项,并由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转借、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追回款项,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违反规定,少发、不发或逾期发放养老金的,由本级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对农村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户的现行保障办法仍继续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二十、《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并由区民政局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农民工与社会养老保险
在中国现代社会学辞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大量进城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同时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有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率先对此进行了桕关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广东两个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点是设专门机构管理,农民工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只做养老补贴。农民工连续缴主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广东模式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两种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证了当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这两种模式也都各自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养老补贴待遇偏低,其额度现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4%,难以有效防范老年风险,广东模式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高、转移困难等制度设计也不尽合理。研究相应对策,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势在必行。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一低一高”现象
从全国来看,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展缓慢,主要体现为“一低—高”现象且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道难题。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问题的负面影响
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严重滞后,使占城市劳动力三分之二的农民工不能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所覆盖,造成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农民工绝大部分从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没有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为未来养老生活积蓄,这样容易使农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农民工“又穷又脏”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市民待遇,他们普遍受城里人歧视,这就使一些农民工产生一种反城市、的心理,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再次,由于城市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当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他们只能选择回乡靠土地养老,城市化由此缓慢。第四,城市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不能惠及农民工,而农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民工不愿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不利于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的原因
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讲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低一高”现象在各地都比较严重,大量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l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工资低、收入少,使得农民工“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能力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据广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会养老保险离他们很遥远,可望而不可及。因此,当调查中要求农民工在“企业为自己每月增发100元工资”和“企业为自己每月多缴纳2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中进行选择时,7396的农民工选择了增发100元工资。可见农民工普遍怀有“天边的凤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为安的短视心理,从而在主观上忽视社会养老保险。
(二)一些企业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
企业经营者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退保”,可以得到个人帐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现象的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们在城市处于漂泊状态,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四)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现象的另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土地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其生产功能;二是土地作为不动产的财富功能。在我国现阶段,土地除了上述两种功能外,还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当农民工所在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他们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风险而提出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当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时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减弱。
(五)现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激起农民工的兴趣,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势必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陷入困难。
2、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3、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所谓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帐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帐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理所当然的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以土地换社保
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增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四)合理设计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区分开,寻找出一条有别于二者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1)将在正规部门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2)对签订短期合同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①社会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帐户权益可累积计算,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②兼顾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采取与城市职工有别的,与他们的低缴费年限桕应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调整费率和缴费基数,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为会因收益少而降低农民工参保的热情。
2、未来建立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全国按统一的政策搞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办理随身流动养老保险卡,卡号可以为其身份证号码。对于农民工来说,只需随身携带一张如银行卡般的保险卡,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其个人账户都跟随他一起流动。
(五)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唤醒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也要教育雇主明确对农民工的保险责任。只有农民工自己觉醒了,雇主的责任明确了,加上国家的积极扶持与引导,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制度;商业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5-0079-02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问题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3月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为13.5%,其中城镇为24.66%,而农村仅为0.41%。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问题,这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及其评价
在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和文化背景下,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养老方式呈现多元化趋势,具体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个人养老:是指农户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养老资源,通过市场和非市场手段,来解决老年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种养老方式的经济基础是个人拥有的财产和资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只能作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支柱,而不能完全取代其他养老方式。
2.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族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养老方式。从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趋势看,家庭养老功能会逐渐弱化,但并不能忽视家庭养老在养老方面的作用。
3.土地养老保障:在我国农民社会保障的传统时期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也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动产品,包含着对农民老年回报的必然性――养老功能,土地保障的核心地位及其重要功能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4.国家养老:是指由国家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从经济支持角度看,当前国家养老主要体现在五保户供养制度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上,国家养老在我国农村的覆盖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5.集体养老:是指以村为基本单位,并作为资源配置主体对社区内的老年人口提供养老保障。这种养老方式往往具有区域狭隘性和排他性。
6.商业养老保险:随着农村部分农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作为未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也可为将来向社会化养老制度转轨奠定基础,缓和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养老费用的困难,但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固有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特点,注定其无法在目前还并不富裕的农村赢得很大市场。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它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导模式,但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民的养老负担日趋沉重。目前中国农村平均每8个劳动力供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2.5个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除此之外,近年来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土地收益下降,来自于土地的纯农业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使得土地的保障作用日益削弱。从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角度出发,结合农村目前日益严重的老年化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1992年民政部分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的,其坚持五个原则,即“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原则,养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原则,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原则,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原则以及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方向原则”。其主要内容有:
1.凡农村户口年龄在20~60周岁之间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均须参加当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务工务农经商等各业农民参加统一的制度,投保人因升学农转非户口变动等需要变动保险关系时,可以办理退保或转保手续。
2.资金筹集实行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国家政策扶持从税前列支中体现,月投保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单位:元)等10个档次,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年交纳,经批准也可预交或补交,因灾害、在押等特殊原因可暂时停交,乡镇企业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统一交纳保费,其他人员以村为单位交费。
3.投保人交纳的部分连同集体补贴一并计入个人名下,以个人账户的方式存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户,并给予保值增值。投保人从60周岁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量由投保档次和缴费年限决定。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1991年试点,1997年发展到巅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达8300万人,其后一直呈下降趋势。大部分地区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统计数据显示,65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比例近67%,而养老金仅为城镇的0.37%。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稳定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销、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国家法律的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二是农村养老保险的经济基础不足,保障水平过低。目前我国正处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短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农民自身,由于收入水平较低,在支付再生产费用和日常消费后,真正用来积累的剩余收入较少,因此目前多数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难以满足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除此之外,农村养老保险还存在着覆盖面小、缺乏法律支持、政策不能持续以及保险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差等问题。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从传统的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是养老保障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在老龄化高峰期到来前二三十年建立,因此,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刻不容缓,以下是笔者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一些简单构想。
(一)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民个人共同出资的三支柱模式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仅靠农民个人缴费建立其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可能的,必须挖掘政府、集体及个人三方的能力。强调政府责任,对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对农民的保障作用,尽可能调动农民自身积极性,由三方共同出资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资支柱。
(二)建立分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同类别身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应该按照其身份不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实行分类解决。
对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原则上所有的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实行“自助”和“补助”相结合,即养老保险基金由参加保险者交纳的投保费和政府补助金共同构成。考虑到我国农村农民的收入难以确定,农民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收入有差异的现实,对于要求农民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同时,政府也要给予农民一定的补贴。
针对农民工不同情况建立有差别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在东部发达地区城镇和其它大中城市达到规定居住年限(3或5年以上)且有比较稳定的职业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所在城市居民平等权益的资格,并正式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对在中西部地区的小城镇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和所有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各省市区依据企业的经济状况制定一定时期的实施办法,设定适度的农民工缴费率,并为农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帐户,同时强制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对于在城镇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
建立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行的方案是把东部发达地区具有一定规模、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职工直接纳入本地强制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而对中西部的乡镇企业职工依照进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作出统筹安排,有关农村养老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之中,还有一些行政性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的通行做法。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或《农民养老金法》等,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范围、有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等内容。
参考文献
[1]任猛.建设新农村背景条件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研究[D].江苏大学硕士论文,2007.
[2]孙丽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