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0 08:24: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促进经济稳增长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开设品牌店、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制造业企业在深设立销售公司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34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深圳市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20〕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国内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权均可)在深圳开设品牌店,且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报奖励。其中新开设门店的,企业成立及门店开设时间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转法人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时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批发零售龙头企业(中国连锁经营百强和中企500强企业)在深圳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展集中采购业务,且2020年度集中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采购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制造业企业在深圳市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2020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均可申请奖励。年度销售额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基准进行核算。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对在深圳新设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转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店。
支持标准:支持国际品牌[1](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2](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商在本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3]、华南首店[4]、深圳首店[5]。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中国(内地)首店,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品牌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华南首店,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对自主品牌企业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或国际品牌授权商在深圳开设的深圳首店,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50个,则根据品牌知名度、年度销售额、门店数量等择优予以奖励。
(二)“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有意向的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设立采购中心,将全国各门店采购额集中到深圳纳统。
支持标准: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采购中心,2020年度采购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本款所述“采购额”口径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销售额与商品零售额之差,具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其产品专业化销售。
支持标准:对制造业企业2020年在深圳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度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其中,年度销售额[6]以市统计局统计的商品零售额数据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二)项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
(1)门店门头照片;
(2)门店开业副省级以上城市级媒体报道照片或网页截图;
(3)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4)门店的物业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2.“批发零售龙头企业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3.“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奖励项目
(1)2020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年度统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预留充足的修改时间)。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请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仅“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店”奖励项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目前,在国内范围,以不同形式资助的项目种类很多,有政府、地方和部门资助的纵向课题,有企业和各类基金资助的横向联合课题;有要求承担单位有资金配套的课题,也有国家完全负担项目经费的课题;有基础类研究课题,也有开发应用类课题……。但目前来讲,根据我所的性质、行业定位和研发基础等现实情况,近年来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所能够争取的主要是以下几类项目: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2.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3.标准化公益类研究项目。
4.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
5.“新网工程”项目。
6.其他项目,包括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新产品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等。
二、项目申请工作要点
尽管项目的种类有多种,不同的项目其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也有不同,但一般应做好以下九项工作:
(一)认真解读《项目申请指南》,判定能否进行申报。
(二)通过解读《项目申请指南》,明确是否有资格申请相关项目。
(三)明确项目支持重点,确定拟申报项目类别
(四)征集、优选和凝练拟申报项目的名称
(五)按照申报要求构建申报材料提纲并组织评审
(六)按照材料提纲细化项目内容
(七)如果有要求,同步进行项目概算书编制(如果要求必须)
(八)形成申报材料初稿,征求意见,补充完善
(九)定稿上报
三、项目申请书写作要点
在进行项目申报时,除严格按照以上申报工作要点做好各项工作外,项目申请书的撰写质量将直接决定着项目申报的最终结果和资金支持力度,是项目申报工作的基础,因此,必须做好。一般来讲,项目申请书的写作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你想做什么?——即你的研究目的。
2.你为什么要做?——即你的研究意义和立论依据。
3.你如何去做?——即你的研究方案。
4.你以前做过什么?——即你的研究基础。
具体来讲,不论是哪种类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都要针对研究内容中提到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论证。以下一些基本内容一般是必须的:
(一)研究目标
1. 研究目标是项目申请的精髓。它必须具体、明确、可行、准确地将你要做什么、希望解决的问题清晰地传递给评议人。
2.研究目标设定后,应设臵达到研究目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关键问题。应紧紧围绕研究目标,且内容不能庞杂,切忌面面俱到缺乏重点。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应说明开展此项工作的研究背景,分析以往相关研究基础和实验室支撑条件等背景资料,尽可能介绍申请项目的前期进展和存在问题,表明你将对哪一问题展开研究,或你在工作中遇到了什么新问题和发现了什么新现象而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将这些信息资料收集全进行分析并客观的自我评价,以证明你对问题的选择和分析是正确的,加强对你的信任。
2. 在阐述研究意义部分,应该紧扣二个主题,一是当前经济形势下这一新问题由于什么原因产生,目前已被国家决策层所关注,也出台了若干法规政策,但放眼国际形势,国对的应对措施仍然存上许多差距,这需要一一列出。在国内,尽管政府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存在使得这个问题迄今没有解决或没有妥善解决,列出主要存在的问题。
3.注意阐述项目的立论依据要充分、合理, 特别是要引人入胜、要有近期的文献引证,国内同行的工作要尽量引证,同时避免过激的评价别人工作。
(三)技术方案
这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许多申请人容易忽略它。据统计数据发现,50%以上的申请项目均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如不合理、不可行、不具体、非最佳等等。创新的或重要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叙述必须清晰、具体,一定要使研究方案与研究目标一致。
(四)项目创新点
为说明项目的特色,提高评审者对项目的关注度,申请者必须充分重视所提出问题的创新性,要讲清楚通过你的研究工作将会给本研究领域贡献什么,增加哪些新的技术;说明该项目与他人研究的主要不同之处和本项目自身的特点。
(五)经济技术考核指标
这是项目技术水平和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标准。项目的预期研究成果设计,应客观实际,突出重点,考核指标要兼顾可量化的硬指标(具
体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与软指标(包括取得的专利、人才培养、、软件登记取得技术指标)以及不能具体量化的指标(如研究团队建设、产生的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贡献等)。
(六)项目进度计划
预期的研究进展应包括每年的年度进展和每年的主要研究内容。
(七)做好项目预算
项目的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项目是否能够申报成功以及项目申报成功后的实施质量。预算过高,无力资助;预算过低,无法开展工作。项目预算规模如何控制,一方面要根据拟申报项目的实施需求,同时还要考虑项目的平均资助强度,提出合理的项目预算。注意不同项目的预算科目设计和不同性质资金的组成比例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其他
1.注意不同项目对课题负责人的一些基本要求,如科技部规定每人只能同时做为一个课题负责人,报上去后会对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课题组成员进行检索,发现一人超项即取消资格。。
2.在读研究生、已离退休的,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3.面上申请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4.外籍客座科研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研人员,可以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在内地进行的研究工作,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对尚在境外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能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合作单位不能盖章的应附本人同意参加合作研究的信件,不要冒签。
5.有的项目,比如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允许提出不宜评议所申请项目的专家名单、密封于信封中,钉在申请书的封面。
6.在写好申请书后,请大家站在评审专家的角度上再审核一下,看书写清楚了没有,有没有什么问题。
五、如何提高项目申报的命中率
在决定拟申请的项目后,如何能够提高项目申报的命中率呢?从近年来我所项目申报经验来看,要提高项目申报的命中率,不但选题要准,同时还要有较高的写作水平与写作技巧。
1. 选题要准。关于选题,有两层意思:一是被动去选,比如上面讲的当前我所按政策可以申报的几类课题/项目;二是主动去选,就是根据你的研究工作积累或行业发展需要,先提出合适的课题或项目,再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即使一时得不到立项支持,也可以做为预研项目做些基础
性的研究试验工作等待申报机会。不论主动或被动选题,在选题时应注意几个要点:
?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
?结合国家需求,严格符合指南
?结合自己积累及特点(不赶时髦)
?注意创新、注意学科前沿、交叉和科 学意义
?避免重复(已立项的重点、重大项目)
?有限目标(三年时限,突出重点)
2. 要有较高的写作水平与写作技巧。写申请书必须采用一种说服评议人对你将要开展的工作产生兴趣的方式去组织整个申请书。
?申请书的思想要清楚、明确、严谨,逻辑性要强;
?书写要突出创新点,要有连贯性、前后照应;
?新概念要多费口舌,学术用语要准确,语言表达要具体,防止空泛。 ?不写错别字,要使你的申请书能充分、真实地反映出你的学术思想、水平和研究能力,使参加评审的科学家对你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给你的申请投上赞成的一票。
3.项目信息要填写完整。一般来讲,项目申请书开始部分都要求填写《项目简表》,这是为了满足专家在较短的评审时间内对拟报项目快速全面了解,因此,一定要按申请书中的填报说明来填写申请书简表,尽量必要存在缺项。
4. 对同行评议过程及评议专家的评议重点和要求要有一定的了解。近年来,由于国家级项目的申请竞争激烈,使得申请人的表达能力、说服能力和申请经验几乎摆在与项目本身的学术价值处于同等的重要地位。尽管你有了好的想法,申请人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较高的学位层次或行业影响,项目建议书也很出色,但并不能保证一定能申请成功,获得国家资金资助,所以,申请人对同行评议过程及对评议专家评议的重点和要求的了解,对申请书的清晰写作的掌握也是申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其他几点补充
(一)文笔要精练有力
个人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简单地说,就是自已回头再看或者请他人评阅时,很难删除材料中任何一句话甚至是一个字。需要带着强烈的自信心进行写作,逐字逐句地雕琢,尽可能用最朴实的文字描述自己的观点。要做到这一点,除了需要有多年的报告撰写功夫外,执笔者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对相关领域的技术积累就显得非常重要,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如第一部分-->第一段-->第一句就需要花费许多功夫思量,既要大气,也要切中研究重点。然后就顺理成章地根据研究目的有层次地展开。
(二)研究重点要明确
这一条做得好,表明申请者对拟开展的研发工作的研究思路已经比较清楚了,会让评委感觉申请的项目是可行的。研究重点一般会在申请书中以下六个方面出现:
一是研究意义的最后一段。
一般是在提出意义之前的总结,应该用一二句话对本研究要做什么进行点评,关键在于提出想法。
二是在文献综述的最后一段。
在综述完文献后形成的观点及可能采用的方法,即你要做什么,如何做。
三是研究目标部分。
主要是进一步细化研究目标。
四是研究内容的第一段。
在研究内容的第一段进行总结性陈述,较之前面的表述又有所差异,但核心是一样的,只是换个说法。
五是拟解决关键问题部分。
这一部分需要用心去写,但核心内容还是差不多的,只是需要分门别类地点出来并详细介绍如何实现之。
六是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部分。
一份项目申请书如何体现出“创新”,是一个很难回答也很好回答的问题。个人认为,项目的特色与创新部分需要结合文献综述来写,一是选题在国际上比较新,是目前的焦点问题且国内很少有人涉足;另一则是当前的国内经济发展形势下迫切需要对这一新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证的研究。这二方面是互为依托的,缺一不可。研究的创新点主要来源于积累,很多工作事先都应该有所做准备。没有前期的积累,是无法提出创新点的。要简练清晰的解释项目的创新点,在写作之前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之前没有积淀,而拿一个自认为有创新的项目申请书去申请,一般的结果可想而知。
以上六个部分内容的撰写,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述项目的研究重点,相互补充、互为依托。
(三)研究范围要清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申报、审批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承担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教育部在8所师范大学设立的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中央教科所、课程教材研究所以及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教研部门依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组织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申请人须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申请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工作并对项目负有责任。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者不得作为申请人。
4.项目组应由具有改革意识、专业研究能力和丰富经验的专家、教育实践工作者组成。
5.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在实验学校或实验区进行研究、实验的经验。
6.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完成项目者,不得充当项目组主要成员。
7.准备出国3个月以上者不得充当项目组主要成员。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书送交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
第六条 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应对其所组织的各项目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于2000年2月15日前将申请书一式八份及软盘一并送交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应按规定时间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分初审与复审;评审本着民主、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择优立项。
第八条 初审小组由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工作组及有关人员组成,对申报材料与课程改革总体思路的一致性以及内容的科学性、组成人员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者的建议。
第九条 由著名的教育家、科学家、中小学教育实践工作者及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有项目申请书和初审小组的建议进行复审,提出项目承担建议报告。
第四章 审批
第十条 项目的承担者填写《***项目实施计划》,由基础教育司审批。
第十一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根据基础教育司的审批意见向各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如果确有调整研究计划的需要,必须报请基础教育司批准后方能调整;项目成果经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研究工作结束。
第十三条 各项目组织单位应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了解、跟踪和检查,并向中心提供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将通过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的方式,了解、协调并把握各项目的工作进程和方向。
第十五条 各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研究成果的著作权。依据有关规定,各项目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教育部。主要研究成果的发表必须经基础教育司同意或授权,研制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的决定》(*发[2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扎实开展“工业推进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发[20*]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县政府发展工业经济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和兑现工业经济专项奖励。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指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专项基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年增加基金额度,每年按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5%追加专项基金。
第四条专项基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四个方面。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基金管理原则:
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为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工业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支持。
(二)县委、县政府扶持工业发展政策兑现;对发展工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省“861”计划、市“6611”工程和县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工业企业申请短期流动资金支持,采取有偿方式提供。每个企业一次申请金额为5-5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按期还款责任,逾期不还者,除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参照省财政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财政间隙资金使用方式实施。工业企业有偿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以房产、土地等有效证件作抵押,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0%的标准支付专项资金占用费;采取融资担保的参照金融部门、担保中心运作方式实施。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以上;
(六)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申请专项基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县经济发展方向;
(二)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三)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工业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用途、预期目标、还款承诺等);
(二)**县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见附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提供房产、土地等有效证件,并协助办齐有关抵押手续;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县经委和县财政局对申请专项基金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审核结果报专项基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项目计划下达后15日内由财政拔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奖励程序。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县经委负责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获得专项基金扶持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用途的须经县经委、县财政局核准。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将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和县经委。
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一是抓财务基础工作规范,强调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质量,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上要求作到举一反三,对以前发生的会计技术差错认真地进行整改调账,使财务基础规范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二是吸取经验教训,在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上下功夫,按照《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水利工程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财务收支审批手续,财务监督从源头上抓起,认真进行财务核算,合理归集收入、成本支出费用,妥善进行账务处理。三是加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积极作好项目资金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概算使用资金,认真细致及时地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请书支付内容予以审核,严格按照结账程序和合同规定结算工程款项。四是通过调查研究与反复测算,制定并上报了xx年我局财务收支预算。五是全面启动了局机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和报表,结束了我局手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历史。与此同时指导帮助公司财务进行会计电算化软件安装与应用,实行会计电算化,标志着我局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三、与时俱进,加强财政四项改革工作管理: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我们顺应财政四项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的工作力度。一是我局xx年部门预算得到了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下达的收支预算总额,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中编列的具体项目、科目组织预算执行。控制预算总额,在支出预算内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重点保证了工资发放、机关运转和我局水库除险加固等基建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为局领导出谋划策,把好支出关口,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对国库集中收付财政信息系统的管理,依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项目,积极申报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三是按部门预算中列入的项目做好有关政府采购工作,如根据局领导的工作布置,及时申报与采购阳新办公大楼办公家具、空调、微机、复印机等,在xx年部门预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做到了应采尽采。
四、内部审计、“小金库”清理、经济合同鉴定、提供经济管理决策信息和参谋作用等工作:xx年上半年,我们对富泉公司、长宏公司、汉办、温办20**年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内部审计,对在内审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的行为提出了整改措施。参加了阳新办公楼装饰工程、家具采购、阳新办公楼一层和二层回购、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合同的审核和鉴定。针对阳新安居工程未办理峻工决算、温办综合楼二层改造为职工住房、清收职工欠款、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无预算开支、对富泉公司的拨款管理、加强公务招待费和差旅费管理等问题,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局领导提出了管理意见,为领导管理经济工作起到了参谋作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通知和局领导的安排,及时组织实施我局“小金库”专项治理清查,向上报送了自纠自查报表和报告。针对省财政厅驻黄石办事处在对我局财务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我们吸取教训并采取措施认真地进行了整改,xx年是财务科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顺机制,更新财务理念,服务大众的一年。这一年,财务科在处长的领导和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立足现状,努力提高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率,为专项工程和运营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圆满完成了财务管理任务,实现了财政经费的收支平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财务收支基本情况(截止11月底)。
1、收入情况
xx年通行费收入计划13100.00万元,实际收入14070.47万元,完成计划的107.41%。
路产索赔收入35万元。
2、人员及公用经费收支情况:
本年度计划
划1857.73万元,拨款1696.54万元,支出管理费1452.44万元,支出与拨款数相比节余244.1万元。
2、日常养护收支情况:
本年度计划190万元,拨款190万元,支出231.4万元,超支41.4万元。
二、主要财务工作。
1、完成xx年财务决算编报工作。1月初,财务科接受xx年度局财务决算软件培训,全面梳理xx年财务工作,顺利完成了xx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工作,为xx年财务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填报工作。3月份,财务科开始填报财政供养人员情况信息表。财政供养人员信息表是厅财政支付中心拔付我处人员经费的依据,其数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处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xx年我处共填报财政供养人员244人,其中正式人员63人,收费人员181人,这为我处人员及公用经费的报批提供了直接的数据依据。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报帐制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补助给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实行报帐制的各报帐点必须设有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专户,实行资金封闭运行。
第六条实行报帐制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有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七条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行为,县级报帐点不给予报帐,终止拨款。
第八条批复的项目建设需要有必要的配套措施。一是有健全的项目招投标制度,二是大宗物资采购须进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九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帐程序报帐。非专项资金不得借此专户。
第十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转入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中使用。
第三章报帐程序
第十一条在已批复的项目中,项目实施单位由所属会计工作站填写“提款申请书”,经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先预拨30%—50%的项目启动金(补助到移民户的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项目工程在实施完成总工程量50%—70%以后,由所属乡镇会计工作站填写“报帐单”并附“原始凭证”到县财政局报帐。
第十三条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开据的统一发票,发票应据实填写相关内容(如:土方量、石方量、单价等),并有经手人、证明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的签章。若是补助到移民户的花名册必须有被补助人和项目负责人、证明人、经办人的签章。
第十四条在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施报帐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移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报账单”的工程量审核。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对每个项目工程的补助资金扣留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给予报帐。
第十六条项目质量保证金。财政部门商移民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质量保证金(国家补助部分的3%—5%)。工程完工一年后,若未发现问题,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转财政拨付质量保证金;若存在问题,财政部门应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一、基本原则
项目的资助坚持“保证重点,适当集中,讲求效益”的原则,合理配置项目经费。所资助的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学会活动内容的项目,重点保证与我区科技工作联系紧密的学会活动项目。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精打细算,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经费在学会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项目遴选采用“公开申请,科协审批,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用于资助项目的经费额度一般不高于实际需要支出的三分之一。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资助活动范围:
1、由区级学会主办或与上海市及全国性学会联合举办在宝山区召开的学术会议活动。
2、科普公益性活动
(1)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和电子作品;
(2)大型科普活动。
3、区级学会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活动。
4、重大课题调研
(1)由区科协委托,相关区级学会承担的有关行业科技发展咨询及社会经济发展等课题研究;
(2)由区级学会、科技工作者和基层科协组织等提出,经区科协同意的专项调研课题。
5、合作交流活动
经区科协同意,由相关国际、国内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对我区相关行业、专业有积极影响的,在学术上有重大提升、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交流活动。
6、其它与区级学会建设相关的活动。
具体资助标准:
1、一般活动项目资助标准为5000元以下;
2、市级以上的大型或重点活动项目资助标准30000元以下;
3、与区科技工作重点密切联系的活动项目,按实际情况确定资助标准。
三、申报项目要求。
申报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确定的资助范围,主题明确,对促进我区学科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申请活动资助的区级学会须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有一定的工作积累和工作经验。在基本工作条件方面(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条件和相应的经费保障等)有可靠的保证,并且要求申请的内容真实、项目方案内容清晰、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实施后效益明显。
凡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均可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及内容提出申请,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报。特殊情况提前30天以上,并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的重点学会活动项目同样可以酌情批准资助。
申报时应填写和报送《宝山区科协学会活动项目资助申请书》(包括报送相关内容的电子文档),申报表格可根据需要访问宝山科技网相关栏目下载。
具体申报要求:
(1)下一年度计划原则上需在上一年11月份申报。
(2)新增项目申请资助时间一般应提前2个月申报,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特别受理。
(3)申报项目同时应详列项目款项及相关批准正式合作文件等、自筹资金配套部分应当先落实。
(4)项目结束后30天内,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应向区科协报送总结材料。凡验收不合格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对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或收回资助经费,并在2年内不得申请资助。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审批和管理
学会活动项目资助,采取“公开申请,科协审批,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运作机制。
区科协学会部根据本办法和宝山区科协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项目资助重点,负责学会活动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初审、按程序报批公布和资金监控等管理工作。
项目资助经费的来源是科普经费。
学会活动资助项目审批通过公布后,区科协将组织实施与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签订《项目实施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重点是明确完成任务绩效的评价标准和是否如数给予资助的评判准则。
项目资助经费由区科协分期拨付到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的银行账户。一般分二次拨付,前期拨付资助经费的60%,其余40%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在项目实施前10天,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要将活动方案和进度安排报送区科协学会部。
承担项目的区级学会应在资助项目实施前通知区科协学会部。项目实施结束后30天内做好组织总结工作,并向学会部递交《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经费决算以及体现项目成果音像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学会部将组织对该资助的项目进行述评,同时对照《项目实施任务书》判明是否完成既定任务,能否如数报领项目资助款,并适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票据领款。
区科协学会部按合同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项目的、中途停止的或项目未按计划执行的,区科协将中止资助并追回资助款。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须于当月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科协审批。
学会活动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均须标注“宝山区科技活动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以资助为基础出版的专著、音像制品,或制作的网站,须在扉页、字幕或网页中标注“宝山区科技活动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
一、指导思想
以“福民强市”总体目标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和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全局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
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直接面对社会、面向基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公开;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主要围绕“职责权限、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依据、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进行。
五、政务公开的项目
(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处罚事项;
(五)行政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单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要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单位情况变化,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目录和相关内容。
六、公开的形式、方法和时间
1、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职权、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2、定期在新闻媒体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公布服务承诺;公示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3、及时公示新的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以及政务事项的变化情况。
4、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对内公开相关内容,在需要时,随时对内公开有关内容。
七、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1、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服务指南、触摸屏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
2、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全局提出申请。属于本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事项,将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对于当场可以答复或提供的要当场答复和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特殊情况下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拟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重大事项要由承办科室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初审,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行公布。
4、政务公开公示听证制度
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后再向社会公布。
5、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受理政务公开权利人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6、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作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四)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二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五)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六)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策法规科。
7、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策法规科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科分别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网络信息的,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五)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政策法规科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局党组研究审定。
一、认真学习,落实责任。我局组织全体人员对崇纪发[2012]4号、崇纪字[2012]4号、崇纪字[2012]25号、崇纪字[2012]58号、崇办发[2012]4号以及崇办发[2012]75号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并按照我局《2012年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要求,把人社系统廉政建设的责任和要求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股室)及人员身上,做到了责任明确、任务明确,促进了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到了把各项业务与党风廉政建设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开展教育,增强意识。经常开展党风党纪政纪教育,增强了每个党员干部和监察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观看廉政建设警示教育片,接受正反两方面的教育,使我局全体人员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力的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通过学习,大家都认识到,只有时时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时时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从点点滴滴严格要求自己,才能从思想深处构筑反腐倡廉和道德意识的防线,真正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三、对照要求,完成任务。
(一)健全了基金监管制度。认真开展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构筑了拒腐防变的防线。根据《县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分工》,对照我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和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任务及分工的具体要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有效的构筑了拒腐防变的防线。今年建立健全了社保基金、医保基金管理监察评估制度。通过对社保基金、医保基金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全面了解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状况,规范管理运作行为。我局成立了人社系统基金监委会,通过监委会的协调和统一,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协同监管体制,达到保障基金的完整与安全,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提高基金资产质量的目的,形成了有效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二)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
在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我局巩固和提升权利公开透明运行成果,想方设法推进工作创新。通过理清职责权限、加强廉能管理、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优化保障机制,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最大成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围绕“职责权限、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进行,主要包括:1、本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2、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3、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4、行政处罚事项;5、行政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6、上级部门及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及其依据;8、局办公会研究决定相关事项、科室季度考核情况。9、干部任免情况10、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三)廉能风险防控建设项目情况。
在县纪委的领导和精心指导下,我局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周密筹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两个明确、三个注重、四个推进”为主线,全力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为构建惩防体系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1、“两个明确”落实目标责任,增强防范工作主动性
一是明确组织机构,强化措施保障。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成松为组长,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和措施。召开了廉能风险防控管理动员会,根据《县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实施意见》,制定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廉能风险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原则、主要内容及方法步骤等,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权力职责及廉政风险点的查找重点及方法。二是明确工作意义,营造舆论氛围。为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充分认识、理解这项工作,我局在办公大楼东侧开设了“党风廉政建设专栏、”“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专栏”,同时对外公示各股室权力及业务流程,同时通过廉政标语、廉政风险知识、廉政故事,廉政漫画、廉政试卷等形式,积极营造浓郁的活动氛围,使干部职工在逐渐接受“廉能风险”这一全新概念的过程中,也充分认识到了实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性。
2、“三个注重”排查权力风险,提高防范工作针对性
一是注重正向查找与逆向查找相结合。在正向查找中,我们按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结合民生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从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思想道德风险等方面查找廉政风险点;逆向查找则通过上级部门或其他区县相同行业已出现的问题、投诉反映的情况以及易发廉政风险的环节为突破口查找廉政风险点,力求将廉政风险点查全、查深、查透。二是注重横向与纵向查找相结合。横向上做到全局上下联动、深入查找。局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带头查找权力及风险点。各股室、干部职工个人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逐一理清职权“底数”,反复查找制度漏洞、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外部环境存在的廉政风险,使风险点定性有据,定量科学;纵向上注重各业务审批环节中“点”与“链”的关系,做到风险点查找更有针对性。三是注重广泛查找与迅速整改相结合。通过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等“五种方法”,我们从全局、股室、个人“三个层次”入手,深入查找出近100项“权力和职责”,149个廉政风险点,其中确定A级风险点8个、B级风险点27个、C级风险点85个。各股室根据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对思想、制度、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整改,目前已初步形成了风险防控措施,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规范、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
3、“四个推进”健全防控机制,提升防范工作有效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负着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重要职能,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建立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环环相扣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1、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对拟提拔重用干部的廉政和道德品质考察,进一步完善了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差额遴选等竞争性选拔干部制度。做到对违反政治和组织人事纪律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建立健全检查工作体系,切实做到检查主体、对象、内容、责任、程序、措施等“六明确”,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启动、跟踪、落实等长效机制。
2、认真围绕“十二五”时期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大力推进“三送”工作。以“三送”为抓手,全力送落实“民情家访”制度。我局驻关田镇关田村三送工作队干部联系群众,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同时,在加大就业、完善医保、社保、农保等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利用巡查和交叉检查、专项监察、发展环境检测、受理投诉等手段,实行监督检查常态化。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推行责任倒查制。
3、深化行政审批等体制机制改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平台建设、电子化招投标和公共资金监督电子监察平台建设项目工作。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上运行、“公务卡”结算和财政票据电子管理,加强了社保基金、医保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网络信息化管理,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验收、审计等环节实施动态性、全过程、全方位监控,严肃查力违纪案件,严格纠正在基层事务决策和管理中独断专行、损公肥私、与民争利行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实现专项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4、全面推行廉能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等机制,形成有效防控。推进权重部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针对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建立职权明确、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权力公开运行机制。
5、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建立和完善党政信息公开平台,明确公开内容、方式和操作程序,实现公开规范化。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对不公开、假公开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意见》,完善决策机制落实的保障性措施,探索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有效途径。积极回应民生诉求,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利益诉求。坚持纠建并举,系统防治,重点解决民生政策的落实。
7、健全民主评议基层站所、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未完滥问题专项治理,认真开展了公职人员借欠公款集中清理,规范管理单位财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通过移民搬迁,从根本上解决库区和深山区贫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增强贫困群众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快脱贫步伐。
二、工作目标
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能致富,通过五年的时间将我县十七个乡镇场属于边远山区、库区约1.5万余人,做到有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地实施移民搬迁,通过在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安置后,逐步使他们走上致富道路。
三、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和协调发挥有关单位的作用,调动移民户搬迁的积极性。
四、搬迁范围及原则
搬迁范围,全县十七个乡镇场范围内的库区、深山区,严重水土流失区、少数民族特困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其具体搬迁条件是:
1、生存条件恶劣,经常性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
2、至今未通路、通电、通邮、通广播电视,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条件差的地区;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较低、行政管理成本较高的地方;
4、信息闭塞,土地资源有限、贫瘠,缺乏脱贫致富基本条件的;
5、扶贫开发的投入成本高,致富潜力难以发挥的;
对符合上述移民搬迁条件的地方,以居住点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先易后难,先远后近的要求,实行整体搬迁。
五、安置方式
要因地制宜,因户制宜,群众自愿选择,实行有土安置和无土安置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鼓励移民投亲靠友、自谋出路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的享受同等的资金补助。有土安置要保证移民人均0.5亩以上的耕地;对无土安置的农户,要加强培训,帮助其广开就业门路。
六、机构与部门职责
县里成立“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林业局、水利局、地税局、国税局、建设局、农发办、农业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供电局、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全县移民扶贫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省、市出台的移民扶贫政策提出相应的措施,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凡有移民扶贫任务的乡镇场均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备专人抓好移民扶贫工作的落实。同时,县、乡领导小组要成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对迁出、安置等各项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县区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对移民扶贫的领导、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负全责,县、乡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迁出组:主要负责迁移对象的调查、确定、验收等工作,确保移民能整体迁得出;安置组:主要对各乡(镇、场)、村申报接收移民的点进行调查、核实和验收(包括划分山地水田、宅基地、生存环境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移民安得下,长期稳得住;综合组:主要负责资金管理、接待、规划方案制订、材料整理、上报、归档等,做好各项协调工作;配套组:主要负责政策配套(迁入地的土地资源调整、发证),基础设施配套(迁入地的交通、就学、就医、饮水、通电),主要解决移民富得快和长治久安的问题。迁出乡镇负责宣传动员,制定移民搬迁方案,提交移民搬迁名单,落实搬迁户,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协议》,组织移民搬迁,督促移民拆除原居住地旧房,办理户口和山权转移等手续。安置乡(镇、场)负责落实移民安置点,编制本乡(镇、场)的移民安置规划,征划山、林、水、田和宅基地,协助国土部门办理宅基地和山地权属的发证,检查验收移民建房情况,按建房情况发放移民建房款。组织实施安置点移民通路、通电、通水等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的修建。县移民扶贫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负责向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政策和其它服务,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各有关单位具体职责是: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政策到位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协调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与我市其它规划的关系,负责做好同扶贫办所实施的村级规划项目的置换工作,确保以工代赈资金对移民开发的支持。
审计局:负责对移民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
财政局:负责移民资金的检查、监督,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
公安局:负责移民搬迁人员的户籍转迁,做好移民过程中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
民政局:负责移民人员中各种救济对象政策的落实,协调好五保户、孤寡老人的安置工作;
教育局:负责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学校布局、选址、新校建设、旧校扩建,确保移民户子女就近就学;
卫生局:负责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卫生医疗点的资源整合和合理布局、选址、新建工作,确保移民人员就近就医;
供电公司:负责移民安置点所涉的生产、生活用电线路的架设,所需用电的供应,确保新村建设过程中及移民点生产、生活用电的需要;
农业银行:负责对困难移民户必要的生产、生活贴息贷款支持;
农业信用社: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且需要贷款的移民户给予信贷支持。
七、安置点和安置规划
1、移民安置点必须具备移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条件,并要预留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空间。
2、各安置乡(镇、场)应按以下要求落实移民安置点:
(1)每个新建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移民不少于5户;
(2)每户批准建房用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耕地面积人均不低于当地标准,所征划的耕地与建房点就近连片,耕地的复种指数不低于200%;
(4)交通便利,如确属条件所限,移民建房点与公路(简易公路)间的距离不超过0.5公里;
(5)输电线路(低压线)的连接点与建房点较近,如条件所限,低压线连接点与建房点距离不超过0.5公里;
(6)人均划征山地1亩,水面0.1亩;
(7)不得将地界不清,权属不清,与其它村组有纠纷争执的耕地、山场、宅基地征划给移民;
(8)有条件的乡镇可实行本乡镇安置,即由边远山区库区迁往本乡(镇)圩镇或相邻的村、组。
3、各乡(镇、场)在落实安置后,分安置点填报《移民安置点申报表》,提交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为移民安置点。
4、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由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编制。有关乡镇场的移民安置规划,由该乡(镇、场)区移民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并由安置乡(镇、场)党委、政府提出安置移民申请,交县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1、区移民搬迁是扶贫式移民搬迁,政府只给予自愿搬迁的移民政策性补助,移民在安置点兴建住房的缺口资金由移民自筹解决。省、市筹措资金按每人元,主要用于补助给移民个人搬迁和兴建住房,县财政按每人配套元,主要用于移民迁建点的基础设施修建费不足部分。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努力向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金解决移民扶贫资金缺口资金。
2、区搬迁移民的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以下对象、标准发放使用:
(1)凡已经县移民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搬迁的移民,按人均补助元的标准,发放移民个人迁建费;
(2)根据各安置乡(镇、场)安置移民的人数,按人均元的标准用于安置乡(镇、场)帮助移民安置点修建饮水、输电、便道、水利等基础设施,不足部分由有关单位筹集;
3、移民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移民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负责审批发放移民扶贫个人补助款及基础设施补助款。
4、县区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区移民搬迁经费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5、移民扶贫的资金运行实行报帐制,凭正式票据到县区移民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帐。
6、移民个人补助款,按其搬迁进度分三次发放,即:在移民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后发放30%;在安置点打好住房基脚(每栋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后发放60%;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发放剩余款。基础设施补助款分两期拨付,根据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和资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0%预付工程款,剩余款项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7、严格履行移民扶贫经费的审批手续。移民领取个人补助款,凭《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以及户主身份证,经安置乡(镇、场)移民领导小组,与县移民扶贫办共同审核后才能发放。
8、凡在计划安置乡(镇、场)落户的移民户、非有土安置的移民户以及投亲靠友等形式安置的移民户,一律在县移民扶贫办领取移民个人补助款。
九、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1、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区移民搬迁宣传提纲,迁出乡(镇)应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走村入户,按宣传提纲的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好搬迁对象的思想工作动员移民搬迁。
2、凡自愿搬迁的移民群众,向所在乡(镇)政府自愿提出搬迁申请,并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和《移民搬迁户承诺书》。
3、迁出乡(镇)根据移民户的申报,对要求搬迁的移民进行调查核实,详细了解搬迁理由是否成立,搬迁人口及其成份(即是否农村人口、无国家保障的非农业人口或国家有保障的离退休人口),一并造册登记。
4、迁出乡(镇)将移民自愿且符合搬迁条件的名单报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以户为单位,下发《移民搬迁通知书》,迁出乡(镇)政府与核准搬迁的移民户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
5、迁出乡(镇)组织移民搬迁,办理移民退耕和山权、户口转移等手续。移民在迁出地的耕地由原所在村组接收,报上级有关单位减免农业税。
6、安置乡(镇)根据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安置计划,按照本意见第七部分“安置点和安置规划”第2条要求,落实移民安置点,仔细确定宅基地的方位、面积,耕地的座落地、丘数、面积及复种指数,山场的座落地、界址,并造册登记。
7、安置乡(镇)提交以新建点为单位的《移民安置选择表》,以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地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为移民安置点。
8、以迁出乡(镇)为主,安置乡(镇)协助,组织移民到安置乡(镇)的移民安置点看点。
9、安置乡(镇)编制安置规划,向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乡(镇)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10、安置乡(镇)组织修建移民点的基础设施,在移民搬迁前,保证搬迁公路畅通,生活用电线路到点。
11、移民在安置点兴建住房,安置乡(镇)应帮助解决建房时的困难和问题。
12、迁出乡(镇)督促移民户按时拆除原居住地的所有房屋。
13、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县移民安置建房、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修建情况和旧房拆迁情况,退耕、山权、户口转移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定。具体工作时间见工作安排时间表。
十、移民搬迁与安置计划
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向迁出和安置乡(镇)分别下达年度搬迁人数和安置任务计划,各迁出、安置乡(镇)按计划落实移民人数以及落实安置点。
十一、本《实施方案》各条款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由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年移民扶贫任务分配表
2、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
3、区移民扶贫分户审批表
4、移民搬迁通知书
5、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
(一)对创业人员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08〕114号)的规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以下简称《农民工服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1.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等,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组织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办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放贷考察、审核、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跟踪监管、追收到期贷款等经办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和经办服务补贴。
3.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其中: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的范围放宽到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上述所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由各经办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具体申办程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凭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前,《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下同)、代为申请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核准其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六)给予首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1.在我省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3.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时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各项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申请者本人。一次性补贴资金从我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创业人员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七)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优惠。
1.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及其所招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障优惠。
2.在3年内可按上年度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登记参保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可暂时使用上前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即行调整。招用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由经营业主和招用人员共同缴纳。
3.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为雇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一类行业选择以工资总额、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工程总造价或吨煤等定额的方式参保。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办法。
4.申请人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到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优惠申请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享受有关待遇。
(八)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
省财政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为管好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将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提出创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按规定用途支付。
二、关于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2009年内,参保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要求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3.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4.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发生死亡、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时,为了不影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应将涉及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5.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发生退休、辞职、裁员,企业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接续转移或增减手续,涉及职工本人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应一次性补清。
6.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或计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并实行双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统筹地区,在2009年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退休金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一年。
2.失业保险基金至少确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不超过1.5个百分点(单位不超过1个百分点,个人不超过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实施浮动费率的统筹地区一类行业下调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下调浮动费率。
4.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
5.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缺口的统筹地区,不得降低缴费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国资等部门同意,可对采取协商薪酬、缩短工时轮班工作、在岗(转岗)培训等办法稳定员工保岗位,减薪后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困难企业,按减薪人数、缩短工时人数、在岗培训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2009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报州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
2.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缴费额(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55%。
3.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困难企业户数、人员、减薪幅度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具体制定。补贴月数与减薪、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的月数相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5.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助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执行。
依托技工院校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努力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困难企业确需依法经济性裁员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
2.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事先向本企业工会和劳动者说明情况,制定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被裁减劳动者的意见,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协议。
3.分期支付的总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支付在岗职工工资已连续6个月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采取协商减薪等措施保岗位,没有裁员或2009年内裁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
纳入关闭破产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的企业,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的企业,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的范围。
困难企业的认定时间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州市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关于扩大就业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2009年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帮助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1.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
2.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补贴金额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发给在公益性岗位(含社区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单位可凭符合享受公益性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录用登记表、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和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补贴,每季度终了后,企业(单位)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就业录用登记表)等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3.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4.补贴申请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的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贴情况在有效证件的原件上记录,并将申请资料和批准手续留存备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积极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2.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按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请材料,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和培训机构或创业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
3.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其务工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4.培训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上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项目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5.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由省就业局认可。承担由政府提供培训补贴工作任务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等择优确定并报省就业局备案。
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大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规范企业裁员。
(二)着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复转军人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鼓励复转军人自主创业。
(三)继续完善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在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竞赛、创业辅导、创业宣传、创业培训、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等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努力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人人争先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在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拒绝受理其申请。不得涂改、出租、转借、冒用、转让、买卖和伪造相关证件证书,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不力的,将按规定进行问责;存在、非法收费、、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计划,明确职责和服务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和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
(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五)参与评标;
(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
(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机构;
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招投标办招标信息;
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
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七)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招投标办和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