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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26 18:25: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一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人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井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井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一”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 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力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井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2篇

2006年1月23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和实施后,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在此之后,笔者也有幸进入到民政部门从事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但工作中,笔者发现,县级基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仍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严重影响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针对此问题,笔者就我县开通镇、瞻榆镇、团结乡、向海乡等四个乡镇及几个社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1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现状

1.1 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根据笔者对1985-2013年27年间的2000份婚姻档案进行调研分析

从调研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我县婚姻登记档案缺失、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婚姻登记档案缺失。仅以团结乡为例,1985-1989年期间的婚姻登记档案缺失现象就很严重,早年的档案虫蛀、鼠咬、水浸等问题也较为严重。5年间造成缺失婚姻档案占该乡总婚姻档案的7%。由于以前机制体制的问题,由于婚姻登记是在各乡镇办理,档案也由该乡镇保存,后来撤销了各乡镇民政办的婚姻登记业务,以及人员变动等因素造成了在移交给县民政局的所有档案中,最早的是1985年档案,大部分合并乡镇只移交区划调整以后年份的婚姻档案,且各乡镇移交的档案材料极不完整,有的整年缺失,个别档案缺失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立档资料不齐。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不齐全,婚姻登记档案的核心材料所用的纸、笔、墨不规范,部分证件复印件模糊不清等,不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究其原因,客观上是因为以往婚姻登记档案分散在各乡镇民政办(所),跨越时间长达几十年。许多档案无专人负责,无固定地点保管,导致婚姻档案在移交中遗失和毁损。主观原因是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多是兼职,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没经过系统的档案业务培训;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档案工作认识不深,工作懒散马虎,忽视了婚姻登记档案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导致立卷归档移交不及时、不完整,甚至不归档、不移交,人为造成损毁遗失。

1.2 档案硬件建设受限制

一是硬件投入无保障。婚姻登记部门无专门的档案室,甚至有的无档案柜,更不用说添置档案室所需的通风防火防潮防损等设施设备,通榆县婚姻登记处2004年成立以来,各乡镇(除瞻榆镇管辖的七个乡镇外),乡一级的婚姻登记业务取消,婚姻登记档案陆续上交,由县一级的婚姻登记机关保管。但是由于当时办公环境简陋,设备条件有限,婚姻登记档案一直,存放在民政局的物资储备库中,每逢当事人查阅档案,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必须带领当事人雇车去储备库查找。非常不便,这种情况到2006年才开始有所改变,在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知道2010年所有的婚姻登记档案才全部整理完成,并按照乡镇、年份、月份全部归类上架,至此,四十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才得到解决。二是档案管理建设不科学。档案集中管理后,现代化档案办公设备及安全设施配备仍不齐全,自上而下无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软件、2004年之前的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全靠手工。由于当事人反映时间不具体,定位不准确,致使工作人员每查一次档案,耗时短则20多分钟,长则2个多小时,极大加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荷,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1.3 档案利用管理不规范

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多数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没有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安排,没有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泄露当事人隐私等现象。这些问题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婚姻登记档案之所以利用管理不规范,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档案管理工作干得好与坏,没有评定标准和奖惩措施。即使建立了管理制度,大多数情况下将相关制度束之高阁,没有按制度办事,行同摆设。

2 加强基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档案管理现状,我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健全机制,查漏补缺,推动通榆县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2.1 加大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

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促进民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必须在人、才、物上得到充分保证。一是加强婚姻档案管理的组织领导,配齐专职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二是加大对婚姻档案工作的经费投入,改善婚姻档案管理的硬件条件;三是稳定从事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2 严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监督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履行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同时明确档案工作职责,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掌握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强化工作人员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而且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不定期专题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有效保护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严格具体操作,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立卷归档,婚姻档案分为四类,即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按人立卷,按时间顺序分设流水号,进行分类装订归档,认真填写归档内容、档案盒封面、背脊内容等,确保档案标准规范完整。

第3篇

为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加强对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安排婚姻登记员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在实际工作中组织登记员通过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让婚姻登记员熟悉婚姻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到将各种法律法规融会贯通,很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了登记员依法办证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截止年月,全县已办理结婚登记13300多对,离婚登记1100多对,补发结婚证900多对。

二、完善制度,加大执行力度。

为更好依法行政、为民服务,我和科室同志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督促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创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工作持续良性发展。

三、加强公开,坚持依法行政。

根据规范化婚姻登记单位建设的要求,我和科室同志共同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内容,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要求婚登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

四、加大宣传,提高婚检率。

充分利用印制的婚前检查手册和婚前检查宣传片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对前来办理结婚证的青年男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婚前检查的认识。因宣传到位,措施得力,我县今年的婚检率明显提高,截至目前全县共参加婚检6000多对。

五、规范档案,确保资料安全。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在我的建议下,局对婚姻档案室重新进行了布置,增添和购买了档案柜30个、档案盒3500个、档案装订机2个、档案装订专用缝纫机1台,及时对档案重新进行了归类整理,共整理档案5万多卷,并安排专人管理和维护,实现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方便婚姻当事人及时查阅。

第4篇

摘要:婚姻档案是现今区级档案馆利用率最高的档案种类,对其进行扫描电子化,再配以计算机管理,可以使档案得到更好的保护,也能更方便有效的对婚姻档案进行管理和利用,还能展示档案馆先进的管理手段。

关键词:婚姻档案扫描电子化利用

作者简介:罗倩倩,女,1987年9月生,四川成都人,汉族,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考古学及博物馆学专业,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270.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224-02

利用电脑管理、检索档案,完成档案电子化与计算机管理的结合,是纸质档案向电子档案转换迈出的重要的一步,婚姻档案是现今区级档案馆利用率最高的档案种类,所以首先对其进行扫描电子化,能为其他档案向电子化转换提供直接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婚姻档案

婚姻档案对于研究计划生育、社会结构、民风民俗,对研究《婚姻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等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婚姻登记档案根据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四种婚姻档案的归档范围分别为:

1.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的材料: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 下同)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材料:

(1)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2)《撤销婚姻申请书》;

(3)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 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材料:

(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4)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4.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材料:

(1)《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者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综上,通俗的说,婚姻登记档案包括初婚、再婚、离婚、复婚的各种资料:结婚申请书、离婚情况证明、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单位自印的证明信、离婚证和离婚证存根、结婚证、体检表、照片等等。

二、青白江区婚姻档案的现状

青白江区的婚姻登记档案分散存放于区档案馆、区民政局和区法院三处。区民政局暂时保存新近两三年的婚姻登记档案;区档案馆藏从1960年建区到2003年从各乡镇接收进馆的以及2004年起从民政局接收进馆的婚姻登记档案,占全区婚姻档案的大部分;区法院档案室藏所有法院诉讼和判决离婚的档案。

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我国的婚姻登记全部实行集中办理,即统一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所以自2004年起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都先集中于民政局暂时存放,一些已移交到区档案馆,新近形成的还没来得及移交。分藏三处的婚姻档案给老百姓查阅带来了极大不便,尤其是一些判决离婚的人或者刚结婚不久的夫妇也来馆查询,当工作人员为他们解释清楚后,他们需再次到各自档案归属地进行查询。

鉴于婚姻档案利用率较高,青白江区档案馆从事业经费中开支,于2008年年底将所有婚姻档案送到成都市档案馆进行全文彩色扫描。时间跨度从1960年到2005年5月,涉及约6万对30万页。目前已投入利用的30多万页馆藏全彩数字档案是青白江区档案的主要利用载体。在成都市档案馆进行的扫描的价钱,按扫描的质量区分,出错率为万分之一的话每页是3毛,出错率为百分之一的话每页只需1毛,青白江区档案馆选择了出错率低的每页3毛,每一对大约有5页,这样算起来,平均每一对的扫描成本大约是1块5毛,全区婚姻档案扫描花了将近10万块钱。档案具有它的原始性,一旦遭到破坏就再也不能生成,因此,这个价钱从长远的保护和利用档案来看,用在一个区里,还是算合适的。

区法院及区民政局室藏的婚姻档案都还没有进行扫描,仍然是传统的纸质管理,谈不上和档案馆的互通有无了,这里就不说了。

三、对婚姻档案扫描的评价

1.利用效果

婚姻档案本来就是青白江区档案馆近年来查阅利用最频繁的档案,主要用于离婚、农转非、购房、工龄、经济纠纷等。据青白江区档案馆2008年的查阅接待登记数据库统计,婚姻档案的总利用人次约1600,占所有档案总利用量的约三分之二,排名第一。婚姻档案扫描后,工作人员从计算机中查询到需要的档案,直接打印出来,最后盖上一个档案馆的章和一个承认打印件有效的章,打出来的这几张纸就可以作为证明甚至证据了,有缺憾的是,打印收费较贵,1块钱1页,若是以前只查纸质档案开具证明的话不收费。当然,当人们办理事务需要这份证明的时候,几块钱的价钱也还能接受,所以我认为这并不影响对婚姻档案的利用率。

2.对扫描的评价

扫描以后,优点很多:便于查询,便于利用,便于数据统计,利于保护档案原件,许多许多。

当然,扫描之后也还是会有一些问题:

(1)时常翻动档案其实也是一种对档案的检查,长期不翻动的话,若是档案长虫长霉了也不容易发现。

(2)扫描后的电子档案毕竟不是档案原件,盖上档案馆的章后虽然也被承认是有效的证明,但是扫描也会出错,虽然出错率不高,但也有万分之一的概率,若是某位不幸运的利用者恰巧碰到了一份出错的档案,那么也为他办事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另外,间接增加了利用者的利用费用,像前面说的,以前只需查询纸质档案,然后开具一个证明,这个证明是免费的,而现在将扫描后的档案打印出来,然后盖上证明章,这个打印的费用就由档案利用者来承担了。

(3)另外就是后续问题,现在只有档案馆扫描了,民政局和法院的档案还没有进行扫描,大家现在“各自为政”,若是民政局和法院今后扫描了,而扫描的格式跟档案馆的格式不一致,这样不利于它们之间的互通有无,大家仍然“各自为政”,达不到或者说得增加成本才能达到理想的集中保管利用状态。

四、实现婚姻档案的扫描电子化与计算机管理的结合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主要由登记双方男女姓名、结婚登记时间、档号三个主要方面构成,青白江区档案馆现今使用的由成都市开发研制的紫晶文档一体化管理软件提供了这三个检索入口。利用者只要提供男女任意一方姓名即可准确、快速查到所要查询的档案。这样做有许多的好处,首先,婚姻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可以提高婚姻档案的查全率和效率,手工翻查档案,稍不留神就可能翻过,回头再去翻,又得耗费许多时间。其次,有利于婚姻档案的保护,手工检索时,平均查找一份婚姻登记档案要少则几卷、多则几十卷地翻查,这样对档案既不卫生,又影响档案寿命。利用计算机后,计算机可以直接显示该档案所在全宗和档号,避免无谓的人工翻阅,使档案得到保护。另外,计算机管理婚姻档案,可以展示档案馆先进的管理手段,在群众心目中留下良好的印象。

对婚姻档案进行扫描电子化与计算机管理的结合,可以把扫描和计算机管理建立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数据管理。首先建立数据库,此数据库主要有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姓名、登记时间、档号构成;其次,录入数据,上传已扫描的电子婚姻档案;再次,修改错误的数据和上传的电子婚姻档案;最后,退出系统回到起始状态。

二,数据检索。就是将已输入到数据库内的众多数据,根据需要调出某一条数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计算机检索。当进入数据检索系统时,计算机上直接显示出:请输入男女双方姓名,将男女姓名输入后回车,计算机将自动检索,在屏幕上直接显示出要查找的婚姻档案的全宗号、档号和婚姻档案的电子版。其实现在的档案室管理软件基本都已经实现这些检索和管理功能,只需要再添加一个电子版打印的功能就可以了。

三,打印。将查到的婚姻登记档案通过打印机输出。

婚姻档案电子化与计算机管理相结合的系统无疑是完美的。想象一下,一位利用者来到档案馆,出示自己的证件,提供自己的姓名或者结婚日期,工作人员从数据库中查询他(她)的婚姻档案,打开扫描后的文件,查看无误,打印出来,盖上证明章,利用者拿着这几张纸即可用来办理他(她)要办理的事情。

要完美的实现这个系统功能的话,扫描就是前提的前提,所以,综上所述,我们的结论是,婚姻档案非常有必要扫描。

参考文献:

[1]王英玮.《专门档案管理》之《婚姻登记档案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

[2]顾岩. 婚姻档案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主要任务构成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兰台内外.2006,(4).

[3]陈金冠. 整合婚姻数字档案 提高利用服务水平.浙江档案.2008,(4).

[4]高凤英. 婚姻档案电子化管理的思考.兰台内外,2005,(2).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管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婚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卫生、计划生育、档案、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配合搞好婚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央、省、部队在沈单位)及公民。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处具体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处职责:

(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介绍、婚姻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

(二)办理婚姻登记;

(三)管理婚姻档案、婚姻数据库及计算机中心;

(四)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五)对有关单位及组织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人员进行培训;

(六)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七)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未实行集中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前款(二)、(四)?(七)项职能。

实行集中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尽前款(六)、(七)项职责。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由思想、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经上一级民政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方可上岗,并同时报市备案。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若变动,应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当事人颁发婚姻证书及出具有关证明时,按物价等部门的统一规定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用作婚姻管理业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婚姻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及婚姻管理过程中的规定用纸,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民政部规定统一印制,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印制。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公民申请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接受婚前教育。

我市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居民、出国人员(包括留学生,下同)结婚,由市婚姻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登记时,双方应持下列证件及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丧偶的要持其配偶何时何因死亡的证明。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有关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可以结婚”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双方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婚前健康检查地域的确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及管理(一)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具有法人资格、自行管理本机构人员人事档案、有关资料健全的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为本机构或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没有工作单位的村(居)民不在本辖区结婚登记的,其婚姻状况证明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加盖“婚姻状况证明专用章”。

(二)《婚姻状况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套印“婚姻状况证明管理专用章”,由单位的行政办公室、劳动人事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及政府的婚姻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印章。

《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写明当事人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及与何人结婚。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六)一方未到场的;

(七)证件不齐全的;

(八)双方均非本辖区的。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条件。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接受教育。

我市居民同华侨、港澳居民、出国人员自愿离婚的,由市婚姻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时,双方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结婚证件;

(二)居民身份证;

(三)户口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五)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双方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和房屋使用等项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经查明当事人双方离婚确属自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房屋使用等确实已有妥善安排的,应当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件。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有关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五)一方未到场的;

(六)证件不齐全的;

(七)双方均非本辖区的。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房屋等引起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人民法院在办理(审理)婚姻案件必要时收回当事人的婚姻证件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扣留(留存)当事人的婚姻证件。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条件。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婚姻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妥为保管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婚姻证件遗失或损毁,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者亲友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县级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记载或查实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前款两种证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婚姻介绍和服务行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介绍、婚姻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设婚姻介绍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营;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市婚姻管理部门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需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开办涉外(境外)婚姻介绍业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未到法定年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而未依法结婚登记的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分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证件,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或不依法出具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没收其虚假证明,或责令其依法出具证明,并对其批评教育,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婚姻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取缔,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二千元罚款。

对以婚姻介绍名义从事非法盈利活动或贩卖人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经济处罚必须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物)收据,并将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登记或出具证明而不予登记或出具证明的;或者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予以登记的,其主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6篇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同外国人申请结婚、复婚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同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申请结婚、复婚和自愿离婚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同现役军人或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区)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其职责,各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管理婚姻档案资料,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查处违法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开展婚前教育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俭、健康婚俗。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配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由民政助理员兼任,二万人以上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并应保持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公布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月不得少于四天;县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行全日制办公。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本人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应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二寸合影半身免冠像片三张。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依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规定,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为外省现在本省临时居住的,须持本省临时户口、原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会员)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原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委托书。

男女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原则上不予登记。如男女双方或一方父母户籍在本辖区内,可以到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供当事人父母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由本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村民、城镇居民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由记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到本辖区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本辖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印章。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必须如实填写婚姻当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分别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自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六条  申请复婚、再婚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复婚准予登记的,应注销其《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再婚登记时间和双方姓名,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和阻挠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婚姻当事人出具所需证明,或因他人非公务扣留婚姻当事人所需证件的,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

(二)男女双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六)二寸单人免冠半身像片二张。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书由双方事人协商拟定,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指印,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和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了解、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通知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注销并收回结婚证,分别发给离婚证。双方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二十二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的,按离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应当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接收,立卷归档。婚姻登记档案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婚姻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补发。婚姻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婚姻证书或销售、购买、使用伪造的婚姻证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分居,公开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理事项,由非法同居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办理婚姻登记而非法同居的,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准生证》,其所生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罚;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农村基层组织对迁入一方当事人不予分配责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集体福利待遇;属非农业户口的,其所在单位两年内不予调资、升级、分配住房,评为先进。

第三十二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夫妻一方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会员)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干涉婚姻自由和干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执行公务的,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的监察、人事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其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私自印刷婚姻证书或销售、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销毁伪造证书,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均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婚姻状况证明》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统一式样印制。

第四十一条  婚姻登记证书应由发证机关加盖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婚姻登记证书应贴有照片,并加盖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7篇

编者按:本栏目今年将推出“地方档案法规集萃”,旨在为各地搭建制订、实施地方档案法规的交流平台。请各地档案部门将近期出台的有特点的档案法规推荐给我们,本刊将有选择地进行介绍。本期介绍的是《青岛市专门档案管理规范》。

青岛市档案局2006年9月出台了《青岛市专门档案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对专门档案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规范》分为总则,专门档案的积累、整理与归档,专门档案的保管和统计,专门档案的利用,专门档案的鉴定销毁,档案的移交,附则等七章,共计二十八条。现将有关条款介绍如下:

《规范》第二条对专门档案的含义做出明确规定:专门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从事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活动中,为了实现相关职能目标而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并按照专门的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的各种载体形态的历史记录。

对专门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规范》是这样规定的: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落实本单位专门档案的种类及其归档范围,建立健全专门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确保各种专门档案的齐全完整。第七条专门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进行;没有标准的,应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专门档案管理规范。第八条专门档案应分别保管期限编制案卷流水号,案卷号到“999”自动终止,重新从“1”另编。实行以“件”为单位整理的,分别保管期限每年从“1”编制流水件号。第九条专门档案应由形成部门进行系统整理,编制相关目录,经形成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于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整理完毕的档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第十条档案人员应对归档的专门档案案卷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第十一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采用青岛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专门档案计算机管理。永久、长期保存的专门档案应逐步数字化。以方便利用,提高效率,为实现专门档案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对专门档案的利用,《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对需要保密的专门档案标注保密等级和保密时间,未标注的视为无密级;专门档案移交进馆后。对形成将满30年的档案,原档案形成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30年之日前的6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有关综合档案馆按照《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进行开放审查,依法向社会开放。

对专门档案的鉴定销毁,《规范》第十九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保管期限:上级无规定的,应会同同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第二十条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专门档案,应由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有关业务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规范》第二十三条还对属于进馆范围的专门档案的移交做出了明确的移交规定。

《规范》最后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专门档案的名录和形成单位。第一批列入名录的专门档案包括:档案、纪检监察案件档案、市管干部档案、民主人士档案、诉讼档案、行政复议档案、勘界档案、地名档案、涉外婚姻登记档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国有资产评估档案、审计档案、招投标档案、会计档案、事故处理档案、户籍档案、统计档案、普查档案、科技成果档案、职称档案、社科优秀成果档案、税收征管档案、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商标档案、测绘档案、房地产档案、土地档案、银行业务监管档案、仲裁档案、行政处罚档案、环境监测档案、社团登记档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拆迁档案、文物档案、社会保险档案、公积金贷款档案、公证档案、教学档案、学籍档案、艺术档案、病案档案、出生档案、律师业务档案等44项。

(《青岛市专门档案管理规范》由青岛市档案局 刘朋云提供)

第8篇

1.1民生档案建设与管理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因为民生档案涉及的部门数量众多,为了规范民生档案,使其更好的被管理,一些档案管理部门就制定相应的规范,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效果也显著。但是,有的民生档案管理领域没有自己的标准与规范。此外,因为所制定的管理规范几乎为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设计,没有注重档案的专业需求,因此所制定的档案标准化程度不高。而以上这些导致的最终结果是各档案管理单位规范和标准非常混乱,也不利于各档案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民生档案。

1.2民生档案没有准确的范畴民生档案涉及的是民生问题,但是民生有很广泛的领域,对于民生档案的具体内容和范畴这个理论问题,档案界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对民生档案还没有准确的范畴界定。有些著名学者质疑民生档案是否可以作为单独的一个档案类别。有些人把民生档案概括为安居乐业档案、教育卫生档案、企业改制档案、社会保障档案四类。还有的人对民生档案进行细分,把其分为知青档案、军人档案、学籍档案、劳模档案、婚姻档案、拆迁档案、社保档案、低保档案、企业档案、土地承包档案。上面这些分法有其道理,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不仅没能概括民生档案的所有内容,有的民生档案的内容进行外扩。

2解决民生档案建设和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解决民生档案建设与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包括集中民生档案管理权、提高民生档案管理水平、统一民生档案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和标准、界定民生档案的范畴,如图1所示。

2.1集中民生档案管理权民生档案管理权不集中是目前民生档案管理的重要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使民生档案管理权集中就要理顺民生档案管理体制,明确档案管理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而理顺民生档案的管理体制的做法是对其进行立法。立法是让各单位、各行业档案管理的部门受到各自行业档案的行政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是对民生档案的实体进行建设,并且提供建设经费及人力。而档案行政管理的部门的责任是监督和指导民生档案的建设,为其提供智力和技术保障,统一规划和组织各单位、各行业的民生档案建设。通过立法,使各主管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明确各自的责任及权利,也让民生档案管理体制得到更好的梳理,从而使民生档案管理权高度集中。

2.2提高民生档案管理水平提高民生档案的管理水平,让民生档案造福民生,必须把向各部门分散的民生档案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一个完善的民生档案相关的资源体系,达到资源共享,向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系统的、综合的信息服务。对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的民生档案有效整合的方式是信息整合,形成一个共用共享的平台。信息有效整合的方式是通过网络,建立一个民生档案网络管理方面的系统,形成一个网上民生档案馆,这个平台对外提供在线档案查询的服务。此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发挥其职能,加强和相关部门、行业的沟通与协商,为民生档案的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及计算机信息技术。

2.3统一民生档案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依法治档能够使民生档案对社会及民生进行更好的服务。立法才能使民生档案建设与管理更加规范和标准,才能使民生档案在对人民群众进行服务时有法可依,从法律的角度对档案管理的有序运行进行保护。虽然《档案法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但是民生档案非常复杂,并且人民群众和档案管理者的档案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所以档案管理的法制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民生档案涉及广泛的社会领域,因此对其进行立法要以满足公众的需要为立足点,要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无论民生档案的普法途径、执法方式、立法主体还是立法角度都要体现公共性。

2.4界定民生档案的范畴只有明确什么是民生档案,界定民生档案的外延、内涵及范畴,才能为建设民生档案提供理论依旧及基础。民生档案涉及的社会领域广泛,内容丰富,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民生档案的内涵也在发展。因此,我们无法从理论上对民生档案的准确范畴进行定义,但是可以进行相对准确的界定,只要涵盖民生档案的主要内容、主要领域即可。目前能给出相对准确的定义是:民生档案是指个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形成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的档案。是维护人民大众合法权益,解决人民大众民生问题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包括与人民大众社会保障权益、人生自由、财产权益、生存发展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等各方面的各种载体和门类的档案。

3结束语

第9篇

我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政局的支持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开展民政工作提升年活动为载体,倾力关注民生,切实转变作风,攻艰克难,狠抓落实,各项民政工作水平全面提升,较好地发挥了民政部门在建设幸福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县和谐稳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年我们先后荣获全市民政工作先进单位、全县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优秀单位、综治维稳工作先进单位、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主要工作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社会救助体系日趋完善

1、城乡低保工作不断规范。一是建立信息动态管理监控,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与县财政局协调,按照上年可用财力1%的比例足额列支城乡低保金各368万元,列支低保工作经费15万元。各乡镇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录入工作全面完成。二是强化复审工作,不断

加强保障金发放的合理性。3—4月份,我局分五个组对全县城乡低保工作进行了普查,重新核定低保对象。突出抓了核查、评议、公示、审定四个环节。经查,城镇低保取消75户160人,新增45户125人;农村低保取消217户683人,新增254户762人。截止年12月底,城镇低保1832户3111人,发放城镇低保金1126.19万元,月人均补差291元;农村低保3369户10447人,发放农村低保金1282.03万元,月人均补差104元。城乡低保全部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低保达标率100%。

2、救灾救济工作扎实有效。一是落实各项救灾救济措施。下拨春荒救济款3万元,下拨面粉1000袋、单衣1000套、玉米良种7500公斤。二是完成了迎接国家自然灾害研修班(十五国25名外宾)来我县考察减灾示范社区活动。三是为19户老党员发放灾后重建资金。(每户19000元共计36.1万元)。9月份以来,我县遭遇强降雨引发洪涝灾害。局班子领导第一时间分组赴全县10个乡镇(管委会)查看灾情、妥善安置转移灾民,并及时启动了《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据摸排统计,全县灾后重建户186户,一般修缮户207户,我局及时制定了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确保在市局规定的时限内如期完成重建任务。

3、五保供养规模逐步扩大。按照新标准及时发放供养金,全年为249名五保户发放供养金299.84万元。县五保供养中心居住五保老人112人,集中供养率45%。

4、各项救助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重新修订了《县农村低保户贫困户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加大救助力度。1至12月,农村医疗救助为462人发放救助资金134.23万元,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合10185人,50.93万元;城镇医疗救助为48人发放救助资金20.68万元。二是临时救助工作。本着救急解难的原则,执行救助标准。为568人发放救济金52万元。三是教育资助。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子女共117人,其中,本科77人,大专40人,共发放资助金73.9万元。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子女上大学共有41人。其中,本科24人,大专17人,共发放资助金25.3万元。资助双女户、独女户子女共74人。其中,本科44人,大专30人,共发放资助金19.2万元。总计为232名大学生发放资助金118.4万元。

(二)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扎实推进

农村社区重点围绕“七室一市”八项功能完善社区建设,已完成60个村的改制和挂牌工作。建成后的农村社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申报成立经开区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使园区群众的生活服务更加健全。

(三)双拥优抚对象保障和安置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及时足额兑现抚恤费自然增长机制,全年共为各类优抚对象发放抚恤金555.43万元。为复员干部发放困难生活补助3.65万元。二是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全面普查,为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三是为19名优抚对象实施医疗救助,救助资金4.34万元。临时救济21名优抚对象,发放救济资金1.34万元,给一名贫困优抚对象发放建房补助5600元。四是为42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办理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全年参保金额共8.78万元;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报销门诊、住院医疗费11.2万元。五是5月16日至5月30日,联合县中医院抽调业务骨干深入全县10个乡镇为705名优抚对象进行全面体检,并免费发放一些常见病药物。六是及时足额为117户农村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11.7万元;为291名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军人发放新农保优待金10.82万元。七是为102名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9.6万元。八是对全县零散烈士墓进行全面普查,并将10名烈士墓普查信息录入民政部烈士陵园信息管理系统,已上报市烈士陵园管理处,为民政部开展的烈士墓抢修工作提供详实的资料。九是组织召开年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招聘工作现场会,解决了去年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确保每位安置对象得到妥善安置。落实军休干部待遇,为军休干部服好务。十是做好涉军维稳工作。对确实困难的重点人员办理了低保,实施了临时救助。对一些不合理的诉求,耐心劝解,化解矛盾,重点稳控。一年来,我县涉军群体相对比较稳定,在省、市部署的几次大的接访中均无籍退役军人参加。

(四)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管理全面加强

1、老龄事业健康发展。一是为全县2720名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145.1万元。二是在全县开展“千名孝子”、“百名孝子楷模”、“宜居社区、温馨家庭”评选活动。三是在南新社区、泾欣园社区、陕汽社区三个社区开展了居家养老工作。四是对县上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情况进行了检查,严格按照养老福利机构的标准开展工作。

2、福利彩票发行再创新高。

截止12月底,全县共销售福利彩票4166万元,其中电脑票3226万元,完成年销售任务的140.3%,即开票销售940万元,完成年销售任务的125.39%,为国家筹集公益金1200万元。为教育资助、城乡低保、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3、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发展。年登记社会团体2个(县环保协会、县诗词楹联协会),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19个(泾渭书画院等),登记合格率达100%。对登记在册的31个社团和3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严格的年度检查,无一例违法开展活动。

4、婚姻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共办理婚姻登记6606对,其中结婚登记4045对,离婚登记544对,补发结婚证1161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856份,登记合格率100%。

5、救助站管理工作日趋完善。积极开展上街救助工作,确保世园会在我市的成功举办。共接待和劝导求助人员115人次,实际救助85人,男性74人,护送到市救助站11人,护送回家8人,救助流浪未成年人4人。

6、殡葬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下发了《关于开展春季平坟还耕工作的通知》,组织人力对全县平坟还耕情况进行了检查,对行动迟缓的乡镇进行了通报批评。全县共平毁坟头340座,退还耕地1300多平方米。已向县政府呈报了《县殡葬管理办法》,待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7、区划地名勘界工作有序进行。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活动,未发生一起边界纠纷事件;对泾河工业园北区新修的12条道路进行了命名,绘制了北区新修道路现状图,经县政府常务会同意,正式发文命名并安装道路标志牌44块,并加强对路牌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呈报了《关于榆楚等三个乡撤乡建镇实施方案》,待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实施。

8、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对建成的10个基层民政工作站,强化业务培训,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工作经费,规范档案管理,不断提升基层民政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9、积极做好稳控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耐心解释答复,疏导思想,化解矛盾,妥善处置问题,加强对困难群众、复退军人的稳控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10、抓好民政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积极与县发改委、县建设局等部门协调,完成了土地划拨、设计、招标等,于4月28日开工建设。并聘请有监理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主体现已完成,工程进展顺利。

11、抓好其他工作。认真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综治、计生、安保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干部队伍建设卓有成效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加大重点项目和资金监管力度,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切实用制度管人管事,有效预防腐败,确保民政干部廉洁自律,确保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2、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实行指纹签到,严格考勤、办事制度,规范行政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6期,提高困难群众诉求件办理实效和答复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全局开展“立标杆、树形象、做表率”活动,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树立民政部门“高效、勤政、文明”的良好形象。

3、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庆祝建党90周年,组织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开展“落实五百爱民行动,争做为民先锋”主题演讲暨唱红歌活动,展示了民政工作者团结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面貌;通过开展以“六个倡导、六个反对”为主要内容的“精神状态大提升”活动,认真落实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五个提升”,实现“五个确保”,大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并先后组织局干部职工观看《建党伟业》、《杨善洲》、《袁隆平》等影片,激励干部职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到各项工作中。

二、关于2013年全县民政工作

(一)着力完善提高,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水平。一是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继续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提高保障标准。认真落实《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立足便民利民,积极推行城乡低保一站式办理、一厅式服务管理模式,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发展。二是及时做好专项救助工作。依据新的《医疗救助办法》,逐步将医疗救助范围从目前的低保、五保对象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老年人。全面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地为困难群众就医提供方便。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切实做好临时救助、教育资助等工作,及时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三是全力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建立完善五保对象管理台账,开展敬老院星级评定活动。不断提升五保集中供养率。四是扎实做好救灾减灾工作。完善县、乡、村三级救灾减灾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救灾资金,按时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抓好冬令春荒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困有所济、住有所居。扎实推进救灾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减灾与救灾并重、应急与常态并举,积极开展综合减灾工作,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全面提升灾情管理、灾民救助、救灾款物管理、救灾捐赠管理水平,切实增强救灾应急处置能力。

(二)着力扩大民主,进一步提升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一是顺利完成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任务。严密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指导,加大督促检查,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确保2月底前全面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全力抓好换届选举后的建章立制和村委会干部培训工作,妥善处理好换届选举后的遗留问题,继续推进“难点村”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水平。二是扎实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认真贯彻中办27号文件精神,力争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干部待遇落实、社区工作站设置等方面的体制机制上有新的突破。深入开展和谐示范社区创建活动,重点在总结完善社区网格化管理、规范社区各类组织、增强社区居民参与度上取得新进展。三是大力实施社区民生工程项目。充分利用部省市实施社区建设信息化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利时机,继续组织实施社区建设项目,大力改善社区办公和公益性用房条件,逐步改善社区服务管理技术手段,提升社区建设水平。

(三)着力推进社会化,进一步提升社会福利体系建设水平。一是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国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认真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热情。切实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以继续开展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提升年”活动和爱心护理院星级评定工作为载体,不断加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在养老机构和为老服务岗位中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推进居家养老,推动服务领域由城市向农村延伸,服务内容由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保健、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二是全面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按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保健补贴,按标准落实好机构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健全救助管理工作网络,夯实各级救助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开展“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为契机,确保实现城市街面和县城街道基本无流浪儿童的目标。坚持拓展渠道、创新模式、合理布局、挖掘潜力,不断增强福彩的吸引力和发展后劲,确保销售总量比上年增长15%以上。认真实施好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广泛开展公益活动,扩大福彩影响力。三是扎实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创先评优活动,夯实基层老龄组织机构建设。推进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建设,扎实做好老年维权和老年优待政策落实工作。深入开展老龄问题调研和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好敬老月系列活动,继续开展“老年宜居社区”、“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和电影巡映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老人的社会氛围。

(四)着力落实政策,进一步提升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水平。一是推动双拥工作社会化。以全国双拥模范城第七次命名为新起点,深入开展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加强双拥文化建设,营造双拥工作良好氛围。继续组织好为驻军办实事、解难题工作,开展好重要节日和日常性的双拥活动,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进程。加强与部队的相互支持与合作,不断拓展双拥工作领域,深化双拥工作内涵,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二是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根据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新变化,完善相关政策,制定我县实施办法并确保相关工作平稳运行。继续推动建立“普惠”加“优待”的优抚保障模式,探索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大力推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模式,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继续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农村籍军队退役义务兵养老补助政策。统筹解决安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制度过渡期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继续加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力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确保有意愿的士兵100%能参加教育培训、参训退役士兵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三是扎实做好军休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军休人员两个待遇,做好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以庆祝党的十召开为契机,以军旅文化为切入点,多形式开展红色纪念活动,活跃军休人员文化生活。以军休党支部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促进服务方式创新和能力提升。

(五)着力规范完善,进一步提升民政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一是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继续组织开展好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依托党建提升社会组织发展水平。落实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扩大直接登记范围,对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为大力发展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合作协会、社区基层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提供支持。二是全面做好殡葬管理服务改革工作。要继续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巩固好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为基本内容的殡葬改革成果,加大专项治理和执法检查力度,有效制止乱埋乱葬。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坚持不懈做好文明祭祀的宣传引导工作,认真做好清明节和寒衣节期间群众祭扫的接待工作,确保平安祭扫、文明祭祀。三是积极做好区划地名勘界工作。围绕区划重科学、地名讲文化的思路,做好新增道路命名工作。配合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继续搞好撤乡设街办工作。认真开展界线联检和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切实维护边界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四是稳妥做好其他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持续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力争在全市首批创建成国家3A、4A级婚姻登记机关。按照部省市要求,开展建国以来公民婚姻信息补录工作并做好联网准备。依法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全市慈善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慈善队伍建设,丰富拓展已有的慈善募捐活动,加强慈善文化建设与慈善资金监管,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10篇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局财务管理程序,规范机关财务行为,促使民政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要加强民政局财务管理。财务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资金收支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务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

关键词:民政局 财务 管理

为用好预算内外资金,用好、用活各项资金,提高民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资金管理,严明财经纪律,堵塞财务漏洞,强化内部监督,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加强民政局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原则。坚持厉行节约、量力为出、勤俭办事的原则。对机关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切实做到科学编制预算,按规定开支。坚持实行财务管理“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严禁各科室、各单位私设“小金库”。坚持先请示后支出和大额支出经集体研究批准的原则。坚持财务审计监督,实行财务收支公开的原则,以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一切开支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和分管副局长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审批制度。经济学家文力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对于每项开支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实行政府采购原则。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政府采购工作法律法规执行;次月须开支的项目经费必须在前一月25日之前提供相关用款依据,由财务室统一向区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申请表。经济学家张五常、钱颖一、刘劲哲、郎咸平、林毅夫指出:凡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还须提供政府采购审批计划及合同备案;基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二、资金管理。资金的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其中由县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执行“直接支付”制度。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部门预算中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财政自己使用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分配下拨各乡镇及个人韵专项资金;上级和有关部门拨入的资金,包括市局、省厅下拨的各项预算内外资金,以及其他部门拨入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主要包括社团登记、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收养登记费等;房屋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资金。各项资金的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没有预算的款项不予支出。各科室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结合下年度工作任务,提出要求县财政安排补助经费的项目及金额(包括下拨各乡镇的专项资金),并附立项依据文件和详细的经费测算过程。各科室编制的项目预算,须经相关科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财政局。

三、流程管理。各科室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流程报销费用。各科室使用经费,必须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外来凭证必须印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凭证中应有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单位财务专用章,并列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要素。支付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局长签字,其中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签字。对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以及反映决策过程完整的书面记录等有关资料也应作为原始凭证管理。财务人员收到各类报销单据及领款凭证,经必要的审批流程后,应予以支付。若因资金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时,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款项支付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银行付讫”或“附件”章。开具支票或银行汇票的,由取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如收到对方交来款项,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差旅费等可以用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的款项原则上应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办公印刷费的管理方面,日常办公用品实行办公室统一购置,限额指标管理,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到办公室登记领取。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购置办公用品的,须经办公室和分管领导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各科室所有文件(材料)的打(复)印用纸,必须到局办公室登记,未经批准在外打(复)印材料的,费用一律自理。差旅费的管理方面,机关工作人员到风景区外考察、学习、培训的差旅费,凭学习和会议通知及局领导签批件,按规定和程序签报,并按管委会规定的标准报销。业务招待费的管理方面,各科室的业务接待,由相关领导或科室予以招待,从本单位当年办公经费中列支,并由局财务统一结算。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招待,由办公室拟定方案,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和财务室统一安排和结算。严格接待范围,不准私客公接。控制接待标准和数量,最好自带酒水,并尽量减少陪客人数。福利费的管理方面,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患病住院,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指派代表,购慰问品,前往探望。资产管理方面,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应分别建立总账、明细账,并按使用科室设立固定资产保管卡,做到账、卡、物三相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使用、管理、责任到人,实行年度清理盘点,防止资产流失。对各科室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报损等,必须报局财务室按程序报批后处置,并及时完善登记手续,做好资产帐务处理。各类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得将电脑、传真机、照相机、摄影机等资产擅自带回家中使用或擅自外借。局下属各单位资产管理按照上述k法落实,每年由财务室负责审计清理一次,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并向局领导班子专题汇报。各类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必须做到谁损失、谁赔偿。

四、实物资产及档案管理。出纳于结账日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由会计监盘库存现金,并签字确认。次月3日前出纳收集当月所有开户银行的对账单,编制结账日《银行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对于所有未达账项需及时查清原因;主办会计核实未达账项及银行往来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每季末固定资产管-理-员盘点固定资产,对其完好程度及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严格执行结算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清理债权、债务;会计凭证要求按时录入财务软件系统;次月15日前打印上月凭证并装订成册,并归档登记保管。固定资产管理。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均属固定资产,建立档案;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用品等全局性使用的物资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登记入帐,并设立固定资产卡片,主要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值、型号、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附属设备以及使用部门等。其它物资由各科室负责保管或移交使用单位(如“星光计划”器材、赠送给社区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固定资产要每年由局办公室定期盘点,凡是盘亏、盘盈丢失和毁损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进行处理。

五、收支管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基本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设立账户。各项收入应根据不同情况开具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备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严格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按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使用结报手续。按规定必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财务收支活动,应定期向县财政、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经费开支的签报程序。局机关各科室正常业务经费支出,由科室经办人注明事由,报分管领导验收,由局长审批阅签报销。任何人不得在局机关报销属于个人开支的条据。局机关原则上不允许私人借款。人员外出开会、办事需要借款的(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要先拟定用款计划报局长同意后办理;经办人必须在工作完毕后及时与财务人员结清往来帐。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经批准的外出学习、开会及零星小额开支用现金支付。各业务科室大额开支,要提前向财务人员报送用款计划,以便财务人员及时申请安排资金,保证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预算采购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购买固定资产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各科室在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下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表,经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审核后,由财务室汇总,报县财政局。各科室购买固定资产时,应明确采购的时间和采购的型号、规格等,由政府采购经办人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财务室提供资金来源渠道(自筹或财政直接支付)后,报县政府采购办。固定资产和发票到达时,由采购经办人填写验收单并签字,验收单应明确使用部门,发票和验收单要及时传递到财务室,财务人员根据发票和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入账。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财政局应成立专门的采购小组,采购采取公开招议标的办法进行,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并按照公平、公正、优质、低价的原则进行采购。办税员需准确核算当月纳税数据及填报纳税资料,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传递相关纳税信息及税收政策。如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按照有关程序报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O督措施。财务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对财务实施监督管理,局长对财务管理负总责;全体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财务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廉洁奉公。对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等一切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财务管理规定的坚决不予报帐。由于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按相关规定处理。在财务审计监督上,局机关各科室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符合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切实做到使用凭证合法、开支有序、合理使用、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