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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本月工作意见

时间:2022-04-28 06:01:01

社工本月工作意见

第1篇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精神,巩固*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成果,落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做好几项工作:

(一)各单位召开一次理(董)事会,按照民政部文件的要求做出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制定本单位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具体措施,明确领导负责,明确专人落实。

(二)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做到“五上墙”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墙,职业许可证上墙,规章制度上墙,服务承诺的内容上墙,公告栏上墙。公告栏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有关情况。

(三)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做到“五公开”即: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规章制度公开、财务状况公开、重大活动公开。通过向社会公开有效形式,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公信度。

二、工作时间安排

(一)动员实施阶段:

1、召开理(董)事会,制定本单位管理意见。(20*年1月9日—20*年1月31日)

2、完成“五上墙、五公开”工作。(20*年2月1日—20*年4月30日)

3、完成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总结。(20*年5月1日—20*年5月31日)

(二)工作检查阶段:20*年6月1日—7月31日。

(三)督促整改阶段:20*年8月1日—9月1日。

(四)总结上报阶段:20*年9年2日—9月30日。

三、加强管理完善服务

(一)区社团办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民发〔2007〕145号,认真组织实施,组织人员深入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开展。

(二)区社团办将依据法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对未达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式。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加强领导,制订措施,认真落实。

(二)要制定工作制度。在自律与诚信建设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在活动中创新和改进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提升自身的发展水平。要将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工作,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本单位的特色。

(三)结合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认真总结本单位完成情况,将书面总结及电子版于20*年5月31日前报*市*区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四)公告栏内容和“五公开”内容要留存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作为档案备查。

第2篇

江苏省东台市许河镇四仓村居民杨林于2007年进入江苏省常州市某钢厂从事铣工工作。2010年4月7日,杨林在卸货时不慎从汽车上摔下,后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骨折伴截瘫、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月16日,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中写明:建议休息三个月。之后,杨林前往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8月27日,该院开具了建议休息一个月的病情证明书。9月21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林在此次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工伤。11月20日,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杨林作出伤残二级及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论。

某钢厂不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于12月22日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常州市人民政府于12月23日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杨林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事故后,某钢厂支付了杨林部分医疗费,还有2 364元医疗费尚未支付。杨林就工伤保险待遇向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因某钢厂不服该仲裁裁决书,故向法院提讼。

工厂不认可他是农民工

钢厂诉称,该厂与杨林之间的工伤纠纷一案,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所依据的是《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四条、《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但上述规定所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杨林是江台人,不在该规定范围内。因为江苏省在2003年5月1日就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已经不存在农村户口,统一都是居民户口,所以杨林并非农民工,并且,该厂已经为杨林缴纳了社保。故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保留劳动关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援引法律不当,故向法院提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并由杨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杨林辩称,钢厂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是在2006年提出,是针对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适用的条款,该意见可以印证在2006年江苏省还实际存在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并不是强制性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选择终止。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钢厂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书的裁决。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认为,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发生工伤后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杨林发生工伤后,是否可要求解除与该钢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钢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支付的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该条款在表述中并未明确规定保留劳动关系的必须性和应当性,只是对企业的限制,因而实际上允许了工伤职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情形,因此,杨林自愿提出解除与该钢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户籍变化不影响农民工实际身份

对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四条、《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第九条在本案情形是否适用的问题,该两个意见均涉及到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从概念上说,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而上述两个意见在作出相应规定时,并未对农民工的概念作出特殊界定,因此,该两个意见中的农民工,既包括江苏省范围内的农民工,也包括外省市来苏务工人员中的农民工。2003年江苏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蓝印户口等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但这一改革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制的结构模式,没有改变农业人口的基本生活依赖。同时,该两项意见分别于2005年、2006年颁布实施,是针对现实存在问题推出的对策,也说明了农民工群体的现实存在。某钢厂以该两项意见援引不当为由否定仲裁裁决,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杨林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原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四条,《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确认该钢厂与杨林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0年12月25日。该钢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林医疗费23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万3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万7356元、伤残津贴17万3196元、生活护理费30万8256元、鉴定费300元,共计54万1848元。驳回该钢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钢厂不服上述判决,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常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林是否为农民工?杨林是否有权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上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第3篇

转型升级工程――推进“五个突出”,实现“五个转变”

转型升级工程位居“八项工程”之首。2011年10月17日上午,江苏省政府召开实施转型升级工程新闻会,公布《转型升级工程推进计划》。《计划》提出以现代产业体系构建、需求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两型”社会建设等“五大行动”实施转型升级工程。每一项行动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

《计划》明确提出主要目标:通过5年的努力,转型升级“五大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突出发展服务经济,推动产业结构向“三二一”转变;突出扩大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增长向消费主导、内外需协调拉动转变;突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增长向创新驱动为主转变;突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向集约节约、环境友好型转变;突出调整城乡区域关系,推动城乡区域发展向协调互动转变,努力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走在全国前列。

科技创新工程――“六大计划”推进产业、人才和载体建设

江苏人多地少、资源环境约束矛盾突出,能否立足现实、面向未来,依靠科技的力量大幅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直接决定着经济强省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到“两个率先”的进程。针对“十二五”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江苏省委、省政府在明确提出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基础战略的同时,把创新驱动提升到战略层面,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进一步强化了创新发展的鲜明导向。

2011年5月,江苏省委省政府专门出台《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15年,力争在“十一五”基础上实现全社会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三个“翻一番”,发明专利授权总量、创业投资规模、科技企业总数三个“翻两番”,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2.5%,人力资本投资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15%以上,百亿元GDP专利授权数达400件,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60%以上,在全国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为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意见》提出,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组织实施“六大计划”,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实现重点突破。

农业现代化工程――加快农业发展“五个转变”,提升农业“五化水平”

2011年6月14日,江苏省出台《关于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提出加快农业发展“五个转变”和提升农业“五化水平”的总体要求,即促进农业增长由主要依靠土地、劳动力投入向依靠科技、投资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转变,农业生产由主要依赖自然条件生产向依靠设施的可控生产转变,农业经营由分散的家庭经营向专业的适度规模经营转变,农业发展由注重农业的一产向促进农业的一、二、三产协调发展转变,农业功能由以农产品生产为主向生产生活生态功能并重转变;围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提升农业规模化水平;围绕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围绕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围绕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提升农业集约化水平;围绕提高农业产业层次,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

《意见》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省农业产出效益、农业科技进步、农业产业经营、农业设施装备、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支持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建立农业现代化体系,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全省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达到2800亿元,粮食亩产430公斤,高效设施农业面积比重15%,高标准农田比重50%,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78%,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80%,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65%,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60%,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重60%,农民人均纯收入15000元。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全省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达到3250亿元,粮食亩产450公斤,高效设施农业面积比重20%,高标准农田比重60%,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85%,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90%,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70%,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80%,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重80%,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0元。

文化建设工程――实施“行动”

“十一五”以来,江苏省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幅超过20%,高出同期GDP增速,新闻出版、影视服务、文化旅游、文化会展和文化产品制造等产业逐步确立了在全国的优势地位。2010年,江苏文化产业增加值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新要求,2011年10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意见》。《意见》提出以实施“行动”推进文化建设工程,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行动、现代传播体系建设行动、繁荣发展文化创作行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提升行动、文化产业发展壮大行动、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行动、加快文化“走出去”行动、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行动。按照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目标要求,《意见》明确了到2015年,全省文化改革发展的六个主要目标。

2012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文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对深入实施文化建设工程作出具体部署。今后江苏将要着力在四个方面争取新突破:一是大力宣传“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使之内化于心、实化于行,成为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优势和强大动力;二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巩固扩大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确保完成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阶段性任务;三是全力推进文化惠民,为基层和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四是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大力培育大型文化企业,积极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发展;五是推动多出精品力作,围绕迎接十创作生产一批具有江苏风格的优秀文化产品。

民生幸福工程――实施“一个计划”,构建“六大体系”

2011年8月19日,江苏省出台《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明确民生幸福工程的主要内容为实施“一个计划”(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构建“六大体系”。《意见》指出,到2015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目标基本实现,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8月27日,省长李学勇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审议稿)》、《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审议稿)》。根据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还将对江苏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六大体系”中的终身教育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医药卫生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逐一审议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

9月8日,省长李学勇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实施意见(审议稿)》、《关于加快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审议稿)》。至此,江苏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六大体系”实施意见已经全部审议通过。

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实施“六大行动计划”

2011年5月18日,江苏省出台《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提出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纳入“两个率先”总体布局,把加强源头治理、维护群众权益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程的首要任务,把实施“六大行动计划”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程的重要抓手,把做好群众工作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程的根本性工作,把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格局作为落实社会管理创新工程的关键举措。

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实施六大行动,力争六个突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努力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2010年11月18日,江苏省就曾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决定把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作为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任务,实现永续发展。把生态环境作为最稀缺的发展要素,倒逼全省经济结构调整。《意见》确定了“十二五”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社会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2%;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城市空气质量良好天数比重达92%以上,重点城市灰霾天数明显减少;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Ⅲ类)接近50%;林木覆盖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22%、41%;受保护地占国土面积比例达20%。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城乡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得到全面改善,在全国率先基本建成生态省。

为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落到实处,2011年8月30日,江苏省正式印发《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前,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节能减排任务全面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进展,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基本覆盖,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系统服务与保障功能逐渐增强的总体目标。具体就是,单位GDP能耗下降18%,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1.9%、12.9%、14.8%和17.5%;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0%、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全覆盖;重点流域国控考核断面水质好于Ⅲ类比例提高到50%,劣Ⅴ类水质比例低于15%,城市灰霾天数明显减少。“十二五”期间,生态省建设80%的指标达到考核要求。

为确保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实施“六大行动”,力争“六个突破”,即深入推进节能减排行动,在环境优化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大力推进绿色增长行动,在构建富有活力的生态经济体系方面取得新突破;全面推进碧水蓝天宜居行动,在打造城乡优美环境方面取得新突破;扎实推进植树造林行动,在绿色江苏建设方面取得新突破;积极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行动,在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方面取得新突破;继续推进生态示范创建行动,在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方面取得新突破。

2012年2月23日,江苏省在南京举行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启动仪式。“十二五”期间,江苏将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为该省重要品牌,通过投资6000千亿元实施“六大行动”推动全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第4篇

一、总体原则

(一)基本保障、以收定支原则;

(二)效益优先、体现差别原则;

(三)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

(四)绩效挂钩、考核兑现原则;

(五)总额控制、能升能降原则。

二、改革范围

本行员工管理制度改革后,在省联社核定人员编制总数内,凡经“双考”合格者并竞争上岗的合同制员工(包括职员、工勤人员,但不包括2007年12月31日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均纳入薪酬制度改革范围。

三、工资构成

薪酬制度改革后,本行废止行员等级工资制,实行以绩效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绩效工资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三项为档案工资。

(一)基本工资:是指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同样的基本工资,按月足额计提发放。按照省联社基本工资统一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含原行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的保留工资和工资区类别差等免税项目)。

(二)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分职员等级工资和工勤人员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按月计发。

1.职员等级工资:是指根据职员的职务(岗位)、工龄、学历、职称等要素确定的与职员等级对应的工资。等级工资按职员等级及档次设置工资系数(见附表1),1.0的系数值为500元。等级工资标准=系数值×系数。

职员等级工资每月预发60%,40%按月计提后并入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职员等级工资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职员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员工的职务(岗位)、工龄、学历、职称等要素的变动进行调整或晋升。

2.工勤人员等级工资:是指根据工勤人员的聘用岗位(技术等级资格或职务)确定的工资。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设置不同的系数(见下表),1.0的系数值为500元。等级工资标准=系数值×系数。

岗位等级技术工一级技术工二级技术工三级技术工四级技术工五级普通工

工资系数??2.9????????2.6???????2.3????????2.0????????1.7?????1.4

工勤人员按现聘用岗位(技术等级资格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凡未取得技术等级资格的工勤人员,每五个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者,可按下列条件享受相应技术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享受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满五年的,享受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享受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享受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享受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的,享受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以上,且每两个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增加0.1个岗位工资系数。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不称职年度数相应延长工作年限,直到累计达到五个年度称职及以上者,方可享受上一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

工勤人员等级工资每月预发60%,40%按月计提后并入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工勤人员等级工资根据其聘用岗位(技术等级资格或职务)或工作年限的变动进行调整。

(三)津贴:是指工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和基层信用社四项津贴,按月计发。

1.工龄津贴:工龄津贴从员工参加工作的当年开始,按每年10元标准计发,工龄=当前年份-参加工作年份+1年,间断工龄扣除。员工每月工龄津贴=工龄×10元。

2.学历津贴: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或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并持有正式毕业证书的可享受此项津贴(见下表)。2000年以前参加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组织的专业证书班取得高等专业证书的,也可享受此项津贴。其他学习证书、证明等均不享受此项津贴。

学历中专/高中大专本科/双大专双本科/研究生班毕业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博士研究生

月津贴50100150200250300

3.职称(技术等级)津贴:凡取得经济、会计、法律、政工及计算机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从事工勤岗位的驾驶员、打字员等考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并被所在单位聘用的,可享受相应的职称津贴(见下表)。其他类专业技术职称不享受此项津贴。

职称初级中级高级

月津贴100200300

技术等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月津贴50100150200300

4.基层信用社津贴:按照距离城区远近及自然条件优劣等因素划分基层信用社类别,按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计发基层信用社津贴。

学历津贴从取得证书的次月起计发,职称(技术等级)津贴从被单位聘用的次月起计发,工龄津贴每年1月1日起调整,基层信用社津贴从工作变动的次月起调整。

(四)绩效工资:根据全行当年实际综合效益情况和员工岗位责任大小、技能要求高低、劳动复杂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分配的劳动报酬。绩效工资按季计提,年终经省联社考核确定等级后,根据合行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和全辖绩效工资计提总额,严格考核兑现到个人。

四、其他

(一)见习人员和新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工资。

在今后本行因业务岗位需要招收新人员时,对见习人员见习期工资由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学历和职称(技术等级)津贴构成。见习人员见习期按照省联社统一的基本工资标准、学历和职称(技术等级)津贴标准。见习人员的等级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转正的,职员根据其职务(岗位)、工龄、学历、职称等要素中的任何一项就高确定等级,按本单位等级最低档次确定等级工资标准;工勤人员根据岗位等级确定等级工资标准。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转正后,等级工资从转正的次月起执行。绩效工资从转正之月起按绩效考核办法核定,次月起执行。

新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在试用期内执行省联社统一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等到级工资按其职员等级档次或工勤人员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新招聘社会在职人员试用期内没有绩效工资,试用期满转正后,绩效工资从转正之月起按绩效考核办法核定,次月起执行。

(二)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工作确需加班的,经批准可以发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20.92天]×300%。

双休日加班原则上由机关部门和支(处)、储蓄所内部自行调剂补休,确实无法调剂补休的,可以计发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20.92天]×200%。

平时不鼓励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机关部门和支行(处)、储蓄所内部调剂补休,确实无法调剂补休的,可以计发加班工资,但每人每月计发加班工资天数量最多不得超过2天。计算公式: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20.92天]×150%。

(三)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

全辖员工职务(岗位)变动的,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职务(岗位)对应等级工资标准。

(四)异地交流人员工资。

因工作需要,经省联社考察推荐,跨县(区、市)调整担任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高等级联社调整到本行的,实行两年过渡期,在两年内按原单位等级执行绩效工资标准,过渡期满按本行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从低等级联社调整到本行的,按本行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五)受处分、处理人员工资。

1.下岗(离岗)、待岗人员只发基本工资。

2.受警告处分的员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同),执行新档次的等级工资标准,并扣发1个月的考核工资。

3.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执行新等级就近就低档次的等级工资标准,并扣发3个月的考核工资。

4.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从降级、撤职的次月起,执行新等级就近低档次的等级工资标准,并扣发6个月考核工资。

5.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从留用察看的次月起,按新等级就近就低档次确定等级工资标准,并在处分期间内,只发放基本工资。

6.凡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收审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审查结束,没有问题的恢复并补发工资,有问题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相应处分、处理计发工资。

本行对员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晋升工资档资;受降级、撤职处分期间,不发放职称津贴。对其他受到降级降档处理的员工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等级管理办法》确定工资标准,并扣发相应时限的考核工资。

(七)病、事假工资。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全额计发,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2.病假两个月以上的按长期病假对待,病假期间不发放绩效考核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1)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80%。

3.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工资按事前所在岗位应得工资标准全额计发。

4.事假一个月以内的,按实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扣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20.92天]×事假天数。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5.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实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扣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20.92天]×事假天数。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6.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

7.一个月旷工三天以内(含三天)的,扣发当月等级工资、津贴和绩效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并作警告处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不含三天)的,全额扣发当月应得工资,并作记大过处分。一年内间断旷工累计达五天以上的,扣发一个月应得工资,并作留用察看处分。

(八)假期工资。

按规定享有的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应得工资全额计发。

(九)退养(提前退休)人员工资。

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5篇

一、《意见》的下发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经过5年的运行,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规定。随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扩大,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指出“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但是对他们切身利益的保障,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表现,体现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意见》的下发对改变就业观念,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人们的就业也面临更多的选择,但是由于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缺乏社会保障,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面对这类工作时人们总少不了种种顾虑。《意见》的下发意味着以后即便是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也可以同样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而且在操作上还可以得到很多便利,在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方面都有很多人性化的关怀。因此,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势必会极大地改变人们的就业观念,有利于人们更广泛地选择就业方式,加速人才的流动。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就业人数会大大增多,从而达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减少失业的目的。

三、《意见》的下发使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于1998年年底正式启动,迄今为止,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此次《意见》的下发,是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步骤,从而使城镇中以各种形式就业的人员都基本纳入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为下一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最终完成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四、解决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有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他们收入较低,家庭生活困难。当他们面对重大疾病的挑战时,往往显得是那么无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也买不起商业保险。他们中的少数还可以通过社会捐助得到治疗,但多数并没有好的办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不在少数。《意见》的下发,使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了最起码的医疗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

五、《意见》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特点,体现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人文关怀。

《意见》对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很多有别于其他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体现在:

1、《意见》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这个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无业人员也同样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2、考虑到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条件较差,解决他们住院以及大病医疗保障的问题是当务之急,《意见》规定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灵活就业人员,《意见》同样考虑到了他们不同的医疗保险需求,规定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体现出医疗保障体系的多层次。

3、《意见》规定要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如因收入不稳定暂时中断缴费,并不当然地立即发生参保中断的后果。

4、《意见》规定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甚至细到对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都进行了规定。

以上这些规定,无不体现出《意见》对广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关心,而这也正是我国近期法制建设人文关怀的一个缩影。

六、目前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

由于《意见》仅仅是就如何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配套办法提出了要求,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按照2002年 3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这个规定,具有本市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在劳动、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存档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医保。存档人员可以到存档机构办理医保手续,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大龄下岗职工和弹性就业人员还可在此基础上少交30%。而且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存档人员缴费逾期不超过90天的,不视为缴费间断。

存档人员不建个人帐户,即一般门诊医疗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其它住院、住院前7日抢救留观、部分门诊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都在报销范围。当存档人员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只要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可以说,北京市的这个文件正体现了《意见》的精神,表现出一定的超前性。当然对于没有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以及在医保代办机构开设个人窗口方便个人投保等规定,还有待于另行制定细则,以进一步全面贯彻《意见》精神,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权利。

联系方式:

万欣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第6篇

为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费补缴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社会保险费,包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等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征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

二、凡单位和个人未按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延迟缴费隔月以上,即在实际缴费的月份缴纳该月份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的,属于本意见补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个人,单位应在其进单位的当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办理申报核定而延迟一个月以内缴费的,不属于本意见补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三、单位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基数,按应缴费年份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补缴利息之和确定。补缴利息的利率按年度公布。20**年的补缴年利率为4%。

补缴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每延迟一个月,按补缴年利率1/12加算补缴利息。补缴跨年度的,补缴利息按补缴利率复利计算。

四、单位和个人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争议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暂按应缴费月份其所在单位平均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没有单位平均缴费基数的,暂按应缴费月份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补缴基数按本处理意见第三条规定确定。

经劳动争议处理等规定程序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按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补缴基数按本处理意见第三条规定确定。

五、单位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按应缴年份单位和个人的各类社会保险费费率确定。

六、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缴费责任的,补缴时个人和单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一并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时个人和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可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履行缴费责任,分别缴纳单位补缴部份和个人补缴部份。

无单位代扣代缴,而由个人自行承担缴费责任的,由个人补缴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七、单位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根据各社会保险险种的相关规定,按补缴的数额和应缴费年份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确定个人帐户记帐额。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为目标,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发动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作为活动基础,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这一工作核心,以群众满意不满意衡量活动标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通过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促进政府机关政风行风进一步好转,营造为民便民的干事氛围,树立热情、依法、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机构

区成立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工作。

组长:程文库

副组长:黄惠洪

成员:吴叶生、李游、罗奇志、萧桂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吴叶生兼任。

三、评议内容

主要围绕五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以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依法履行职责,为经济建设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三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特别是政务公开、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提速增效、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情况;四是单位自身建设,重点是干部、职工队伍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情况;五是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处理情况。

四、评议时间和方法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时间为4—9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㈠动员阶段(4月13日—5月1日)。成立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评议行风活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㈡自评阶段(5月2日—5月24日)。被评议的各单位通过走访,召开各种层次的座谈会,设意见箱等形式主动征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照评议要求,找准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和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事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并完善本部门办事公开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细化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便民、利民服务,于5月25日前写出自查自评报告,上报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评议阶段(5月26日至8月10日)。

1、问卷评议。由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调查问卷,由经济部门、教育线、社区居委会、社区资产公司、工商个协等进行发放,有针对性地收集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接触区宣传文体办(宣传文化中心)的服务对象,依靠群众监督巩固评议成果,重点检查去年评议过程中评议团及社会各界所提意见是否落实整改,本部门、本行业规章制度是否完善落实、行风是否有明显改进等。

2、评议团评议。由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邀请区内市人大代表、特邀监察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经济线和党员代表等若干人组成的评议团,由领导小组指导评议团采取参加被评议单位专题汇报会、召开座谈会、走访基层单位等形式,全面收集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评议团根据收集的情况,对被评议单位的行风作出实事求是评价,提出中肯、有针对性的意见,意见由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反馈给被评议单位。在形成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评议团与被评议单位领导面对面的民主评议会,由评议团听取被评议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并对被评议单位行风建设状况进行测评。

㈣整改阶段(8月11日至9月20日)。

被评议单位要根据自评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意见、社会各界指出的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写出整改报告,重点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两个月内未能落实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原因。

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被评议单位落实民主评议活动计划情况、查找并解决问题的成效、评议团以及社会各界的反映等,对被评议单位作出综合评估,并按照《广东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民主评议行风评议结果要与单位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的使用、奖惩直接挂钩”的要求,及时将被评议单位组织开展行风工作情况及评议结果综合报区党工委、区目标岗位责任领导小组、市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㈠民主评议行风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促进廉政建设、改进政风行风的有效措施。被评议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加强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保证评议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

㈡各被评议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评议活动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计划切实可行、整改措施落实、群众支持认可,进一步提高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引导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这项活动,踊跃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解决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㈢各被评议单位和“回头查”单位要在加强自我监督的基础上,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广泛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在被评议期间,要主动积极向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情况,特别是自查自纠、改进作风和落实整改等情况,及时宣传为企业、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典型事例以及作风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

第8篇

分析检查阶段的实施意见

我社区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学习调研阶段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将转入分析检查阶段。分析检查阶段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对于巩固扩大学习调研成果、打牢整改落实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取得实效,按照镇党委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阶段各项工作总体上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重点环节和方法步骤进行。要以“找准问题、明确思路、共谋科学发展”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学习,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以更加扎实的作风和更大的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确保这一阶段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二、主要工作

(一)坚持把学习贯穿始终,进一步加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

各党小组要采取灵活多样,易于党员群众接受的形式,认真组织学书记在山东视察时的重要讲话,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增强科学发展信心、凝聚科学发展共识。

(二)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5月30日前完成)

1.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5月20日前完成)。在前一阶段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书面征询、个别谈心、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对推动科学发展的意见建议。既要听取对本社区发展理念、思路、途径、方法的意见,听取对涉及民生等方面问题的意见,也要听取对支部班子党性党风方面的意见。通过进一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真正把社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状摸透,把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主要问题找准,为搞好分析检查、整改落实打下坚实基础。对查找梳理出的问题,报镇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2.开展谈心活动(5月22日前完成)。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相互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换看法,增进理解,加强团结。支部班子成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接受提出的意见建议。

3.深入对照检查,撰写发言材料(民主生活会前完成)。支部班子成员要结合分工,重点从宗旨意识、政绩观、责任心和事业心、工作作风、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深入查找个人和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4.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5月30日前完成)。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定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会上,支部班子成员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诚布公地谈问题、找原因、提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吸收部分党员、群众代表参加。同时要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分析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对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既要严格要求、提高质量,又不纠缠历史旧账、不纠缠个人责任。会后,社区将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报告连同会议记录报镇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三)形成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6月6日前完成)

1.撰写并形成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5月28日前完成)。要充分运用深入调研、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民主生活会的成果,以检查分析问题和理清科学发展思路为重点,搞好“四对照、四检查”,即对照科学发展观本质要求,检查在运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国内外先进地区的发展经验,检查在推动科学发展中存在的差距;对照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检查我社区在服务科学发展方面的不足;对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检查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明确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工作要求,提出解决突出问题、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措施,形成分析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分析;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新认识;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举措;加强支部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等。

2.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6月2日前完成)。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并经镇督导组审阅把关后,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召开会议研究讨论(6月6日前完成)。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支部扩大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稿。

(四)组织群众评议(6月8日前完成)

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稿形成后,要认真组织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社区要组织党员评、居民代表评,主要议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议查找的问题准不准、议原因分析透不透、议发展思路清不清、议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公开。对群众的评议意见,进行认真汇总、梳理,搞好反馈。群众评议中提出的正确意见,要及时吸收到分析检查报告中来。

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连同评议结果,报镇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确保这一阶段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1.要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分析形势,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把全体党员居民的思想统一到区委和镇党委的部署要求上来。要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居民深刻认识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解决突出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第9篇

2014年2月,对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3.0版本进行了升级维护,并充实了新的数据。

(二)提供《省行政区划》组稿有关资料

2014年3月,根据上级要求,录入了我县县、乡两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行政区划代码、面积、人口以及村(居)委会名称和代码,并上报到市局。

(三)界线联检工作

2014年4月份,完成了-线联检实施方案,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5月份根据联检内容,实地勘察,进行了界线的自检和共检,并积极开展“边界和谐走廊”建设活动,在6月10日前全部完成-年度界线联检工作。

(四)启用“金民工程”行政区划编码管理系统,调整录入县辖区内的行政区划名称和行政区划编码。

(五)2014年5月,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部署要求,做好《政区大典·卷》的审核出版与宣传征订工作。

(六)2014年6月20日,完成了县烈士名录中地名的更改。

(七)道路命名工作

2014年6月10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了县地名委员会组成人员,成立了新的地名委员会。编制了“县城区道路现状图”,出台了“县城区道路命名(更名)征求意见书”,并在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开征集道路名。

7月18日-8月7月,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本次征求意见共收到112人、1278条意见和建议,县地名委员会召开了地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专门会议,形成了“县城区道路命名(更名)建议”。

10月20日,结合社会各界和市民政局的意见和建议,县地名委员会形成了“县城区新命名道路草案”。

(八)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为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强区域发展竞争力,拟将镇更名为镇。为稳妥的完成该项工作,县民政局和镇政府,进行和各种调查和走访工作,并邀请相关专家在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召开了两次专家论证。

2014年6月,发放了500余份“镇更名为镇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7月,走访了镇所有的村委会,形成了35个村委会的意见表,所有的村都进行村民代表讨论,并签字按指纹,都一致同意把镇更名为镇。并形成了“关于镇更名为镇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7月11日,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在县组织召开了“镇”名称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同意镇更名为镇,形成了“关于镇更名为镇的论证报告”。

9月12日,在市民政局召开了“镇名称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同意镇更名为镇。

10月8日,将县人民政府关于镇更名为镇的请示上报市政府。

(九)2014年10月,完成了《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中相关部分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并上报省民政厅。

第10篇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年6月1日至*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区属(不含*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毕。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延长缴费的基数按不低于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按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延长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承担。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年7月1日前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从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按上述办法一次性缴费,并全数退还原领取的款项后,其原来的缴费年限可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缴费年限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延长缴费。

(五)已按《*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或《关于*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26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一次性缴费年限时,不扣减原补缴年限。

(六)本意见实施时已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缴清费用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延长缴费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

(七)现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如也按上述办法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变,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办法:原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三、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按《关于印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46号)执行。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可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四、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次性缴纳、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及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其档案所在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档案仍在原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可由企业先将其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档案所在机构根据职工档案资料填写《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后,连同职工档案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职工档案在省属机构的,由其档案所在机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档案资料,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根据审核结果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保的机构携其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的《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失业、超龄人员由其本人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

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前3个月,由本人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已中断缴费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申请(本意见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的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填写《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三)申领基本养老金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由为其参保的机构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失业、超龄人员,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11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建平安、共享和谐”为主题,立足本职,突出宣传盐业专营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舆论氛围,为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建设新,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二、宣传方式及内容

1、制定宣传月实施方案,进行广泛动员,认真组织学习省、市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学习《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等,利用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同时利用宣传车到县城、乡镇宣传食盐专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食非碘盐的危害等相关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召开职工及家属座谈会,征集群众对建设和谐平安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人员在公司及家属楼采取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和谐平安建设”的重要意义,让干部、职工及家属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社会综治工作,为维护公司内部团结、稳定变成每位同志的自觉行动,平安建设工作知晓率达到95%以上。

3、根据《县直单位治安综合工作规范和建设基本标准》要求,加强公司内部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步骤

1、学习动员阶段(4月1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动员部署,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集中阶段(4月16日——4月28日)采取多种形式,召开职工家属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宣传法律、法规,内容丰富,有声势,有特色活动。

3、总结阶段。对综治宣传月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搞好本单位的综治工作,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履行治安综治工作职责,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实现,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调处,化解矛盾,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工作要求

第12篇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界定及改革要求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所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通过转企改制,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产权关系,使这些事业单位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转企改制的基本原则

(三)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时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同时,将职工的事业单位身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者身份,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管理制度。

2、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转企改制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确定资产转让对象和转让方式,严格依据改革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对借转企改制之机,暗箱操作、藏匿资产或以无偿量化、低价出售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必须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3、行业整体推进、统筹改革成本的原则。市各主管部门要从全行业出发,统一研究制定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改革成本按照单位自筹、部门调节、系统统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办法,主要从国有集体资本退出中解决。

4、依靠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认真听取职工对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意见,整个转企改制过程要在职工群众的监督下实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创新,努力探索转企改制的办法和途径。对转企改制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因事制宜,一事一议,妥善处置,以利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转企后的改制形式

(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后的改制,可采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和清算撤销两种方式。产权转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内部转让等方式进行。

1、公开转让: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通过制订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案,并确定标的,产权转让公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2、协议转让:通过主管部门与受让对象(一般应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洽谈,并签订协议,确定企业整体或部分股权出售价格和有关条件。

3、内部转让:在对资产审计、评估和按有关政策进行各项资产剥离的基础上,由有权部门批准,将国有净资产余额出售给原单位经营者、骨干或职工。内部转让和协议出售方式可结合实施。

4、清算撤销:对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因亏损严重、债务沉重、不能正常运转的单位,先清算债权债务,然后申请注销,实行解体,按政策分流安置人员。

四、转企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置

(五)职工处置问题

本实施意见所指职工,为20*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正式职工。20*年12月31日后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职工,除按规定置换身份外,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其它政策。

1、关于离退休职工。

20*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算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核定的退休待遇标准不变;20*年12月31日之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年12月31日后至单位转企改制之月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先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再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办法和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涉及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金中支付。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列支项目范围内的其它待遇,由改制后单位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也可由单位委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离休干部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变,医疗保障费按人均7.5万元标准计提,并一次性缴纳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

2、关于提前退休职工。

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或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20年、且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在市体改办同意单位转企改制批复下达后、事业单位注销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职工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核定:在20*年12月31日前办理提前退休的,按办理手续时上月本人工资;在20*年12月3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本人当月工资。工作年限统一计算至20*年12月31日。今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及其它待遇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可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支付,如全额支付确有困难,可采取协议支付退休费的办法,协议支付退休费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也可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向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由转企改制单位向职工收取个人应交部分后按规定一次性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清。社会保险补偿金一次性缴清后,提前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规定执行。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3、关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

转企改制后仍在转企改制单位工作,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按企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另按月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基数,统一按20*年12月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20*年12月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计算。核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逐年递减,2004年至2007年底退休的,补贴基数分别为2004年90%、20*年70%、2006年50%、2007年30%。计发补贴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的计发基数、工作年限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止不再变动。

按规定核发的补贴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如果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在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转企改制前职工本人的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地方综合补贴之和的,职务工资和津贴按转企改制后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减去转企改制前省和市规定的职岗津贴、综合补贴确定。

4、关于其他职工。

除以上三类职工外,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必须按劳动力市场化原则,对其他职工进行身份置换,终止原劳动关系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从单位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安置费计提标准为:以20*年12月31日为截止期,按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转企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安置费剥离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职工选择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其职工安置费可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并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会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会形式入股。按以上方式支付职工安置费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2)职工选择自谋职业不再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单位与职工办理解除合同、终止原劳动关系的手续,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职工,转企改制时,如职工本人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实行专项管理。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职工本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六)资产处置问题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改制政策,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市属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太政发〔2000〕60号)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太政办[2001]35号、36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本《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资产剥离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1、净资产足够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和提前退休费。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市社保经办机构,其缴纳标准按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市区转制事业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补偿的具体办法》(苏劳社险[2001]17号)文件执行。

2、不能足额在净资产中剥离上述费用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先行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由单位支付。

3、净资产难以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系统调节解决。提前退休职工在法定退休前的退休费仍由单位支付。

4、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时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补偿,补偿金额按转企改制当月离退休人员所需退休费的3-5年计算,并一次给市社保经办机构。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按规定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5、转企改制单位净资产剥离的顺序依次为: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补偿费,单位历年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提前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补偿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提前退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退休费,置换职工身份的安置费,规定允许剥离的其它资产。

(七)社会保险手续衔接问题

1、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有关转企改制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转企改制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人事部门核定的原离退休待遇标准和有关文件依据,及时办理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给或变更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复核事业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办理的退休条件和原待遇标准,确定按规定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应从办理事业单位撤销手续次月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本市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临时工和其他编外职工除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其转企改制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转企改制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应由原事业单位按规定补缴。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企改制后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4、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按太政办[1997]74号文件有关规定已参保的,其在1986年1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均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交,198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86年1月1日起补交。

5、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同时具备《*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太政发[1999]7号)第二十九条条件的人员,从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第三十条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

6、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转企改制后其待遇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长期病假人员应从签订劳动合同时改按企业职工医疗期有关规定执行。

7、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事业单位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保留原标准不变,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企业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如低于原保留标准时按原标准执行,如高于原标准时按企业标准执行。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原有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由转企改制的单位承担。

8、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须按规定为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建立劳保关系。转企改制后死亡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其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本市城镇企业标准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五、转企改制的组织领导和操作程序

(八)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好本系统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整体方案,并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九)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前期准备阶段。转企改制的单位建立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召开本单位职工动员大会,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制订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转企改制的初步方案。

2、资产评估阶段。转企改制单位在市国资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搞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并在单位内公示。

3、方案制定阶段。单位制定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基本概况、改制形式、股权设置、人员安置、净资产处置等;方案在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4、方案实施阶段。转企改制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改制方案进行会办论证,并由市体改办作出批复;转企改制单位凭批复文件到市财政(国资)、编办、劳动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为组建新企业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5、企业创立阶段。召开由全体投资者参加的企业创立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其它规定

(十)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自20*年12月31日起,不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政策。转企改制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逾期不改的,事业单位性质作自动注销处置,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政策。

(十一)注销、撤销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经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系统调节改制成本的前提下,可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人员分流、提前退休等政策执行。对少数虽有事业经费拨款,但属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转企改制。

(十二)对兼有行政或公益职能,但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实行事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实施转企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