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9 00:37: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座谈会会议纪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会议确立的主题:注重人才,以人为本,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注重细节,塌实苦干,勇于学习,善于经营,继往开来,与时惧进。
宿豫区大兴镇党委书记丁必煜在会上作现场讲话,他首先介绍大兴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历程,其次介绍大兴经济发展五大战略(工业强镇、调整富镇、商贸活镇、科技兴镇、畜禽大镇),最后从个人工作经历谈基础实践的重要性,强调改革的意义和影响,指出不仅要体制上改革,更重要的是思想上的改革,提出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的发展必须要解放思想,与时惧进,勇于开拓,善于创新。
宿豫区大兴镇党委副书记柏利谈了三点感受:1、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要选准目标,准确定位至关重要,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自身特点,选择自己适当职业,希望大家在选调这个岗位上无怨无悔的塌实苦干,早日成才。2、在既定的岗位上如何适应新的环境,努力克服新环境下的不良反应,调整心态,使自己能尽快进入工作角色。3、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自我,要懂得学习、善于学习,勇于学习,努力学习,提升自身各方面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与会的18名2004届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会上就基层地区间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的实践经验,发表了各自的基层实践感言。
镇江市京口区委组织部的赵钢感言从参观的情况了解到宿迁的巨大变化,宿迁领导对宿迁发展的长远规划令人敬佩,宿迁的招商引资效果特别好,带动了城市的发展。感谢宿迁的领导,特别是大兴镇领导给同学们创造的交流学习机会。
在淮安基层乡镇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刘冬认为我市招商的力度更大,政策更宽松,特别是招商的理念深入人心,宿迁领导十分重视和关心人才的培养,的确给宿迁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盐城东台市安丰镇政府的徐正玉认为,宿迁很美,宿迁的规划是大手笔的,宿迁的城市和道路建设是高规格的,来宿迁参观学习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受益匪浅。选调生在工作中总给人觉得头顶光环,起点很高,重要的是有正确的态度,有一颗平常心,认真的做好每件事,在工作中成长、进步。
泗洪县法院的周伟认为基层干部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十分重要,作为选调生要耐住寂寞和艰苦,努力做到以人为本,好好经营自己,有信心有决心刻苦锻炼,认真实践,尽快的成长成熟起来。
南京雨花台铁花桥街道办的金晓春感言在基层工作五个月来,基层群众需要解决的事情很多很多,他曾经向领导建议修建一小段道路,帮助群众解决进出难的问题,建议被领导采纳,现在路已经修好。能为基层的人民尽一份力,他感到很兴奋。
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镇政府选调生段卫卫感言在镇政府党政办工作时每天只是发报纸,接电话,感觉十分无聊。曾觉得是否自己选错了人生道路,但通过今天的交流和学习,知道大家就是要在这种环境中去锤炼,所以今后一定会改变自己的工作态度。
此外,宿豫区皂河镇的杨怀忠表示作为外乡人员在宿迁实践锻炼,重要的是融入宿迁,认真工作;宿城区古城街道办唐文感言基层工作让其在实践中进步;泗阳新袁镇政府刘潇认为基层工作需要依法行政。南京鼓楼区的袁青、宿豫区仰化镇的高锦荣、泗阳县穿城镇的徐法林等同志也相继发表了基层实践感言。
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扎实做好日常工作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做好本部门各中心、科室的协调工作,搞好服务。树立高度的服务意识,努力做到服务态度和蔼、热情、耐心、细致,为领导和同事提供良好周到的服务。在落实各项工作时,进一步注意态度和方法,各项工作都得到了各中心、科室的支持,落实顺利,和同事们的关系比较融洽。学生处所辖各中心、科室团结干事,和谐进取,配合默契。
(二)规范学团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和后续工作。学团例会会议制度实施以来,对于提高我校学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办公室认真做好例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提高例会的质量和效率,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督促相关科室及时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能效。一年来,共编辑整理学团工作会议纪要15期,学工简报8期。
(三)协助领导做好本部门人、财、物的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坚持量入而出,节俭办公的原则,协助部门领导做好本部门人员考勤统计及报表、部门固定国有资产及低值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工作、部门所需资料和用品的购买、发放和财务报销等工作,为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
(四)做好本部门公章的管理及上级文件的收发、管理、传阅及存档工作。严格部门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并做好登记,一年来未发生公章使用违规情况。根据领导的指示,进一步完善了学生工作部(处)上级文件传阅制度,做好上级文件的收发、管理、传阅及存档工作,做到上传下达渠道畅通,各项工作决策、安排有据可查。
(五)圆满做好本部门与校内其他部门以及对外的接待、协调与交流工作。
二、积极开展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一)组织20xx级XXXX名新生开展了为期14天的军训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广大学生在军训中掌握了基本的军事理论知识和技能,提高了自我管理能力,增强了体魄,提高了综合素质,增强了爱国热情、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树立了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互学的良好风尚,对学生的成长成才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积极做好20xx届毕业生预征和20xx年冬季征兵工作。
5月份,组织开展大学生预征入伍宣传活动,截止7月中旬我校20xx届毕业生共有170余人网上报名参加预征。20xx年冬季征兵工作于20xx年10月上旬正式启动,通过网站网页、张贴海报、专题展板、悬挂条幅、发放传单、现场咨询和征兵入伍宣传车进校园活动、欢送座谈会等丰富形式,全校范围内形成了在校大学生积极踊跃报名的可喜局面,得到XX市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截止到12月中旬,我校共有9名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分赴北京、广州、新疆等各大军区,建功立业,报效祖国。
三、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各中心、科室开展工作
根据领导安排,本年度多次参与了上级检查、评估等大型活动的筹备工作。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帮助其他中心、科室做好力所能及的事情,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圆满完成XXXX大学20xx年毕业生供需洽谈会、XXXX大学第五届宿舍文化节、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检查、全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情况检查评估、全省高校教育行风民主评议、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我校20xx年度学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等工作。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男女只要年满六十周岁都称谓老年人,并非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就是老年人,退休年龄是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从事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国家是鼓励和保护的,对老年人务工、从事劳动或者因受到伤害能否主张误工损失呢?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支持与否,法无明确规定是否认为老年人就丧失了劳动能力,不予赔偿误工损失呢?对此现分析如下。
一、老年人从事劳动的,有一定收入应当支持误工损失请求。劳动是每个人的权利,付出的劳动就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对老年人参加劳动的性质是适用《劳动法》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并不明确。对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双方法律关系定性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认定:(1)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属于劳务关系;(2)劳动者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此后劳动者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务关系;(3)在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其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务关系处理;(4)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
上述意见把达到退休年龄后从事劳动的,确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调整。因劳务关系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可以主张误工损失,也就是说不论劳动者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在劳务关系中或者其他损害中,有实际损失就应当赔偿其误工损失。至于老年人未在劳务关系中,而是在其他情形下造成的损失,如交通事故中,是否应赔偿误工损失,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执行不一,一般认为只要有实际损失就应当赔偿,并非年满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就丧失劳动能力不赔偿误工损失。这类案件可以按劳务合同纠纷立案处理,老年人有劳务收入的或者有证据能够证明主张成立的应当赔偿误工损失,没有误工损失的或者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可以不予支持。
二、老年人的误工损失怎么计算?是按从事劳务的实际收入计算,还是参照赔偿标准计算。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执行不一,有的地方笼统认为六十岁以上老人没有劳动能力,不支持误工损失,有的地方对有实际损失的支持,没有证据证明有实际损失的不支持,对此是否支持误工损失,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争议。同时,对老年人的劳动能力的大小、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都无法准确认定。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人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发挥余热的能力和愿望较强,国家也鼓励老年人对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此类案件逐年增多,主要存在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临时用工产生的劳务,有时是非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如道路交通事故、义务帮工等,绝大多数老人身体条件较好、养成勤劳的习惯,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获得一定的实际收入无可厚非。如果发生事故对这些损失是否支持就存在矛盾,不支持又确实存在造成一定损失,支持法律依据并不明确。在当今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完善,还不能完全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特别是农村老人既勤劳又为了给家庭、子女减轻负担,直至实在做不动了才停止劳动,并感叹“人老了实在没有什么用”。
对于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对其误工损失的主张,应根据其劳动能力和实际收入情况进行确定,如果虽有实际收入但不能确定具体收入的参照当年行业、职业收入标准计算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不应当支持。原则上应支持老年人误工损失的主张,但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弘扬和引导社会主流价值,符合我国立法目的和精神,达到既能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创造社会财富,又能缓解家庭和社会压力,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总之,六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误工损失,应采取支持是原则,不支持是例外,依法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重整;司法权;行政许可;会商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28-03
公司重整是为清理公司债务和拯救企业,以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企业职工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公司重整应是平等主体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章“重整”部分的内容来看,在一个重整程序之中,法院不仅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先后会做出很多司法裁定。此外,《破产法》第八章是对所有公司重整程序的规定,并未涉及对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要求。但上市公司重整具有敏感性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众多、程序复杂等特点,立法与实践的不衔接导致实践中上市公司的重整操作遇到了很多问题,行政权与司法权如何衔接便是一例。本文主要讨论在批准重整申请和批准重整计划的过程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分别从重整申请的批准和重整计划的批准两方面来分析。
一、重整申请的批准
《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重整申请的审批权是掌握在法院手中的,也就是说法院有权决定重整程序是否启动,但现实中的状况并非如此。《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而在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题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讲话中强调:“人民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前,还是要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批准。企业破产法虽然为上市公司的重整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但在社会稳定问题的整体处理框架、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的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仍应持慎重态度”。对此“慎重态度”,实践中确在践行,比如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支持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有关问题的函(辽政(2011)182号)中就强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需贵会(指中国证监会)出具意见”。这里只是需要“出具意见”,并未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调研报告“解决上市公司疑难问题确保重整程序有效运作”中却提到,目前(2010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绝大多数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即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
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准亦即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出具意见”的性质,以及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而人民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这一现象。
(一)证监会的“意见”
证监会“出具意见”与行政许可无关,从其“意见”这个字眼即可看出,若涉及行政许可其完全可以用“批准”或“核准”之类的字眼。而且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申请重整,只需告知证监会即可,也不用获得许可,这样做是为了让证监会知晓上市公司申请破产的事宜并安排相关工作。此外,从行政许可的本质出发,单单申请重整是很难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没有必要对该权利加以限制和禁止。所以证监会出具意见这一行为不仅对法院的司法权没有影响,反而是保障了重整申请的顺利进行。
(二)地方政府的主导
针对地方政府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而人民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这一现象,这样不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虽然其实质审查的内容不能完全套用在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中,但只进行形式审查而由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的情况仍然是对司法权独立性的冲击。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即为“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在地方政府主导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和受理程序,而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下,有行政权干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架空司法权之嫌,因为法院不再是依据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而只是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格式内容等问题进行审查,法院的独立性受到了很大的干预。
诚然,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跟法院系统内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有关,另一方面也跟上市公司重整关涉重大,政府不得不加以重视有关。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法院可以逐步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不仅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化解社会矛盾、处置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利益诉求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专业化法官队伍。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破产案件。
此外,法院还可以在上市公司重整立案审查和受理流程上加以改进。一方面法院对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如何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可以考虑组织当事人听证、召开利害关系人大会以及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等措施。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在其报告的第三部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中对如何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给出了建议:“首先,组织当事人听证,掌握案件概况,明确重整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其次,组织召开部分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大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债权人和持股比例在前的几位大股东)会议,征询他们对重整可行性报告、债权减让方案、股权变动方案等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征询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证券监督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建议,争取他们对重整的支持与配合。”如此程序难免繁琐,但在法院的法官队伍建设和审判条件得以改善的情况下,这样的实质审查就不再困难,况且,以程序的改进来维护法院以及司法权的独立性是有很大的裨益的。另一方面,对于受理流程也应谨慎为之,注意维护法院在此过程中的主导性,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在其报告的第三部分中对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流程提出了以下建议:“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当地政府向管辖法院书面表示同意上市公司重整并出具维护社会稳定预案;2.管辖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致函当地政府表示拟同意受理并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批准;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致函证监会知会该上市公司拟进入重整程序,并表示支持;4.证监会函复该省级人民政府表示知晓该事项,同时致函最高法院表示已了解该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由其依法处理;5.最高法院根据证监会的来函和下级法院的请示决定是否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6.管辖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复后函告当地政府,同时裁定该上市公司重整。”从此流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不管行政机关的“同意”或者“支持”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我们都不难发现在此过程中是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主导申请和受理的整个流程,其不仅进行实质审查并享有最终的决定权。所以,打破现有的地方政府主导模式,让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可行的,只是需要一定的措施加以配套。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一)法律规定
《破产法》第86条对重整计划的批准进行了规定,第87条还对强行批准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中都没有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内容。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出发,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不能上诉,所以该裁定作出后便应当被执行,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通常包含清偿债务和资产重组两部分,资产重组往往涉及债转股、重大购买、出售和置换资产、发行股票与债券等重大安排,这些安排可能会涉及行政许可。比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11条第3项规定“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外商付款凭证”,第6项规定“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文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无异议文件”。对前两项内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第9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第26条第1款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如此一来,在未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的情况下,若法院做出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则该裁定的执行将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行政机关的不批准将会使已生效的裁定形如空文,甚至在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影响债务的清偿,进而导致重整计划虽经通过和批准,但重整的目的并未实现的后果。
(二)会商制度
2叭2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联合召开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座谈会,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初步拟就《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提出,上市公司或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启动会商机制。即,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市公司或管理人提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后,应及时将重整计划草案及其他有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函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应当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为肯定意见、附条件肯定意见、否定意见等类型。人民法院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会议纪要”还提出,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同时,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意见。此“会议纪要”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从法院办案的角度来说,对实践是有指导意义的。此前(2012年2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其第2条规定专家咨询委的职责之一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提供评审意见”,第9条又明确提出:“中国证监会接到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会商函后,可以提请专家咨询委召开评审会议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并购重组相关事项提供评审意见。”
(三)问题分析
在会商制度出台以前,对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问题,有学者认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先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许可,即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应当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前提,”实务工作人员也认为:“应以行政监管机关的许可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前置条件;理顺行政许可与法院审批的职责,坚持须取得行政许可的重组事项‘以行政审查为主,以法院审查为辅’的原则;”可以发现,这些学者或实务工作者都支持行政许可前置的观点,但是行政许可前置是对司法权独立性的侵犯。这与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准程序中地方政府主导申请和受理而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的原因类似,但不同的是后者法院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前者法院不只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实质审查,只是该实质审查受制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若未取得行政许可,法院不能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若取得行政许可,法院再裁量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虽然对获得行政许可后的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但实践中法院基本都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如此一来,法院的批准与否便取决于行政机关许可与否,这是不可取的。
那会商制度是否仍属于行许可前置呢?分析会商制度的关键在于辨别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的性质。
首先,分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性质。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有以下特点。1.非常设性。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是非常设的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2.委员专业且来源不唯一。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会内外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领域或熟悉产业政策的专家组成,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商请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主管单位推荐专家咨询委委员人选。3.受中国证监会监管。中国证监会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专家咨询委委员实施监督管理。4.委员提供意见的个人性。即专家咨询委委员应当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或提供意见,有关意见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这些特点说明其是独立的咨询机构,其并不是代表中国证监会出具意见,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具意见更让其无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可能性。
【关键词】 椎间盘源性腰痛;射频及热凝联合臭氧消融术;诊断;治疗;思路
椎间盘源性腰痛是不以神经组织受压为主要表现的腰椎间盘退行性疾病,在临床工作中易发生误诊、误治。故只有熟悉其发病机制,进行针对性的检查、造影才能最终确诊,采用针对性的治疗方法,以改变盘源性腰痛的病理状态,才能取得满意的临床疗效。
1 椎间盘源性腰痛的定义及症状
我国学者于2005年在全国腰椎退行性疾患座谈会上将椎间盘源性腰痛定义为:所有不以神经组织受压(即除外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等)为主要表现的腰椎间盘退行性疾病[1]。疼痛源于椎间盘自身,区别于椎间盘突出压迫神经根所致的根性痛。
椎间盘源性腰痛的典型症状是腰部中线部位疼痛,为非放射性牵涉痛,多位于膝关节以上,通常涉及的部位有腰部、臀部、大腿外侧。有些患者伴有疼痛性质不明确的腿痛,表现为臀部或下肢的沉重感或下坠感,但多缺乏典型的神经分布特点。查体时棘突部位有深压痛,棘突旁压痛不明显,多无神经根损害的阳性体征,由于椎间盘源性腰痛客观体征少,又缺乏特异性物理检查和辅助检查手段,所以明确诊断非常困难[2]。
2 椎间盘源性腰痛的诊断
目前,临床常通过症状及MRI的“黑椎间盘”表现,然后经CT引导下椎间盘造影来确诊[3],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确定是否为椎间盘源性腰痛[4]。造影剂注入椎间盘内的过程中,患者会出现与平时相同或者类似的疼痛,造影图像会显示椎间盘破裂,那么这个椎间盘造影就被认为是一个阳性的椎间盘造影,也可以说这个椎间盘就是腰痛的原因。
腰椎间盘源性腰痛诊断标准目前尚未统一,可综合考虑几个方面进行诊断[5-6]:①腰部及下肢疼痛的部位与神经根定位不符;②症状反复发作,病程在半年以上;③MRI的T2Wl上病变椎间盘低信号,部分出现高信号区(HIZ);④椎间盘造影阳性且相邻节段为阴性对照;⑤如怀疑关节突关节退变引起疼痛,可进行关节突关节封闭排除。
3 椎间盘源性腰痛的病理机制
由于对这种疼痛的病理生理、神经传导机制等缺乏足够的认识,以及缺少客观的检查指标,临床表现无特异性,给临床诊断和治疗造成困难[7]。其病理机制有以下几点:①在椎间盘纤维环背外侧、后纵韧带、腹侧硬膜有大量的窦椎神经分布[8];②伤害感受器在退变的椎间盘终板、髓核、纤维环内数量增加[9],刺激椎间盘内疼痛感受器所引起的腰痛;③椎间盘退变、内层纤维环破裂、髓核向外侧移动,刺激了炎症递质的产生,作用于窦椎神经的伤害感受器引起疼痛[10];④椎间盘退变导致椎间隙狭窄,椎间可能会产生一定量的非正常的机械运动,使纤维环神经末梢受刺激而产生疼痛[11];⑤肉芽组织和感觉神经纤维沿纤维环裂隙长入椎间盘组织内[12];⑥产生疼痛的退变椎间盘终板内、髓核、纤维环内比单纯退变椎间盘有更多的伤害感受器末梢[13]。
4 保守治疗椎间盘源性腰痛疗效欠佳的原因
保守治疗腰痛的方法有腰背肌功能锻炼、腰椎牵引、短期卧床休息、理疗、热疗、按摩、针灸、电针、药物等。这些方法通过扩张血管,改善血液循环,消除炎性刺激,提高痛阈而达到镇痛目的;还可通过缓解局部肌肉痉挛,使韧带松弛,增大椎体间隙,减轻张力,减少对致敏神经组织直接压力或者接触力从而减少神经根症状。但是其治疗方法并没有改变致病椎间盘的病理状态,不能修复退变的椎间盘,也不能解除椎间盘内的炎性反应,这也就解释了保守治疗椎间盘源性腰痛效果不明显的原因。
5 椎间盘源性腰痛的治疗方法
①椎间盘电热法纤维环成形术(intradiscal electrotherapy therapy,IDET):通过封闭纤维环的小裂缝,加热灭活椎间盘内炎症因子和痛觉神经末梢,起到治疗作用。②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髓核成形术(coblation nucleoplasty,CN):是用射频电场生成等离子层,使盘内钠离子获得动能,分解髓白分子而完成其重建,使椎间盘体积缩小,内压降低。③射频热凝纤维环成形术(radiofrequency posteiorannuloplasty,RFA):是通过高频变化电极发热来破坏髓核结构,灭活盘内增生的神经。④经皮激光椎间盘汽化减压术(percutaneous laser disc decompression,PLDD):通过激光的光热效应和生物刺激作用,消除椎间盘内炎症反应,杀灭盘内增生的神经,修复纤维环,但由于副作用和并发症较多而且很严重, 现已被禁用。⑤椎间融合术(lumbar interbody fusion,LIF):是结构植入技术,将受累脊柱的一部分切除并植入替代物,同时给以内固定加强脊柱的稳定性,减轻对窦椎神经的刺激。⑥棘突间内固定(Wallis,Coflex,Dynesys):在病变椎间盘相邻的椎体间进行动态稳定内固定,增加其稳定性,保护椎间盘组织,减少盘内的压力,减少对窦椎神经的机械刺激。⑦人工髓核假体置换术(prosthetic dics nucleus,PDN):手术保留纤维环、终板和韧带等结构,可以恢复椎间盘的力学性能,但要防止假体的脱出,手术要求椎间盘纤维环完整。⑧人工椎间盘置换术(total disc replacement,TDR):是脊柱外科的一场技术革命,该手术是切除病变的髓核组织,代之以人工假体,既能有效减压,又能恢复正常的脊柱功能,从而能防止相邻节段退变,逐渐成为治疗椎间盘源性下腰痛新标准。
6 射频热凝联合臭氧消融术治疗椎间盘源性腰痛的疗效观察
笔者以前对椎间盘源性腰痛只单纯行射频消融治疗,近期的优良率占65%,但根据1年的随访,总的优良率只占50%左右。考虑原因为射频穿刺位置距离后纵韧带前方有1 cm距离,因射频尖端热凝范围仅为半径0.3 cm,传至后纤维环温度不足以杀灭后纤维环内的肉芽组织、伤害感受器;且因为神经大多是网状分布,射频很难达到长期的治疗作用,故现采用射频热凝联合臭氧消融术来治疗盘源性腰痛。
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在本院诊断为腰椎间盘源性腰痛患者89例,排除椎间盘突出、腰椎滑脱、椎管狭窄等患者后剩余76例接受了椎间盘造影术。对造影阳性的37例作为观察对象,行射频热凝联合臭氧消融术治疗。其中男20例,女17例;
年龄21~67岁,平均(47.67±11.76)岁;病程1~4年,中位数37.8个月。L3-4椎间盘5例,L4-5椎间盘15例,L5S1椎间盘13例;L3-4+L4-5椎
间盘1例,L4-5+L5S1椎间盘3例。治疗方法:穿刺针在CT引导下,使针穿刺于椎间盘中心或中后1/3交界处,注入造影剂(复方泛影葡胺,国药准字H31021606)3 mL诱发与平时完全一致或相似的疼痛,并且经CT扫描显示椎间盘结构有形态改变者为阳性,并以相邻间盘穿刺造影结果对照。固定射频穿刺针,放入射频电极,与射频热凝器(深圳安科,ASA-601T)连接,测阻抗为150~300 Ω,先给予100 Hz行感觉功能测定,再给予2 Hz行运动功能测定,无异常后,调节射频温度分别为60 ℃、
70 ℃、80 ℃,各持续作用60 s,共进行2次。然后撤出射频电极,用一次性10 mL无菌注射器分次取浓度为40 mg・L-1的臭氧(咸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JZ-200型臭氧机制成)10~20 mL,
2~3 min内匀速注入,并保持一定压力,使臭氧和髓核广泛接触。术后卧床1~2 d,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并给予甘露醇、七叶皂苷钠3 d治疗。1~2周
内佩戴腰围并在床上行腰背肌锻炼,2个月后恢复日常活动,6个月内禁止负重。
疗效评定标准:①疼痛评定,采用视觉模拟评分法(visual analogue scale,VAS),让患者在标尺上标出自己疼痛不适的分值,0分表示无痛,10分表示最痛,对腰腿部疼痛及不适进行评分。②临床疗效评价,采用改良MacNab标准[14]。优:症状消失,工作和运动完全恢复。良:偶有腰部、下肢疼痛不适,工作无限制。可:仍有腰部、下肢疼痛不适,但症状明显减轻,工作受限制。差:症状、体征无改变,需要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
术后1个月、6个月及12个月分别对患者进行3次随访,评分分别为(1.42±1.05)分、(1.17±0.87)分和(1.08±0.79)分,分别与术前VAS评分(6.35±1.03)分比较,评分明显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按照改良的MacNab评分标准,术后1个月、6个月及12个月的优良率分别为70.27%(优14例,良12例,可8例,差3例),78.38%(优16例,良13例,可6例,差2例)和81.81%(优16例,良14例,可5例,差2例)。
7 结 语
射频热凝联合臭氧消融治疗椎间盘源性腰痛具有疗效肯定且不易反弹,近期、远期疗效满意的优点,是治疗椎间盘源性腰痛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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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
通过开展街、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力争2011年底前,全区所有街、镇达到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2个以上街、镇达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示范街、镇要求;三年内6个以上街、镇达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示范街、镇要求。
二、规范化建设内容
(一)健全监管网络
1、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各街、镇、工业区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街、镇、工业区相关部门和各居(村)主要负责人组成(也可吸纳辖区内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安监办(站),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2、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各街、镇、工业区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专门机构,并按照2+X的模式(即2名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执法资格的专职监管人员+2名以上名兼职或聘用人员)配齐安全监管执法和工作人员。工业区要配备5名以上安全监管执法和工作人员。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做到“八有”,即:有编制、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印章、有工作经费、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工业项目聚集区的街、镇和工业区要安排不少于15万元的安全生产经费;其它街、镇安全生产经费应满足工作需要,最低不少于5万元。安全生产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形成逐步增长机制。对辖区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安排专项引导资金。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办公、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装备和设施,并且安全监管装备须在5年内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3、完善居(村)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辖区内居(村)要设立安全生产信息员。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从业人员在30-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经营储存和运输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它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二)推进责任落实
1、明确各级职责。各街、镇、工业区要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对安监办(站)、相关职能部门和居(村)及其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出详细规定。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加强考核奖惩。各街、镇、工业区每年应与各居(村)、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对各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突破事故控制指标或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3、严格问责制度。对不履行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要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实行严格问责。认真落实事故处理决定,依照规定权限对本级负有相应责任的有关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抄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
1、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区安监局要根据辖区工矿商贸企业性质和规模大小,明确各街、镇、工业区安全监管的范围和具体对象。各街、镇、工业区要编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方案,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安全管理网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明确网格安全生产责任人,规范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
2、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区安监局要制定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施办法,与各街、镇、工业区签订委托执法协议,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检查权、现场处理权、强制措施权、调查取证权、提请移送权、简易程序处罚权委托各街、镇、工业区行使。委托执法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完善,有效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置。
(四)完善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各街、镇、工业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通报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专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根据需要,适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检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协调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各街、镇、工业区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常态的检查督促工作机制。各街、镇、工业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街、镇、工业区安委会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各街、镇、工业区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重点行业(领域),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规模以上其它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检查要有方案、有记录。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实行跟踪督办,期满复查验收。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区安监局。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街、镇、工业区要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督促辖区内高危及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日查制度,其它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周查制度。各街、镇、工业区要于每月30日前,将各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后报区安监局。
各街、镇、工业区要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整改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确保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
4、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各街、镇、工业区要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落实监控责任,完善实时监控设施,执行定期检测、评估制度,规范运行台账和档案;指导、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报送变更事项。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各街、镇、工业区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要立即报告区安监局。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各街、镇、工业区对辖区内发生的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交通事故除外)或3人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和区安监局报告,主要负责人要在半小时内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每小时不少于1次续报。需要开展应急救援的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处置工作。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各街、镇、工业区要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五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有方案、有部署、有内容、有总结。
各街、镇、工业区和居(村)要在办公楼前、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要在主要道路、街区等明显位置设置不少于3处的永久性宣传标牌。规模以上企业要在办公楼前、生产车间出入口等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或安全警示标牌,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危险、危害因素告知栏,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各街、镇、工业区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居(村)安全生产信息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班,培训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率要达到95%以上;指导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级培训”制度,积极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8、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各街、镇、工业区党政班子成员要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原则上每月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9、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各街、镇、工业区应公开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要在辖区内公共场所公布。各街、镇、工业区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分管领导签字并督促落实。各街、镇、工业区应当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10、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各街、镇、工业区应建立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制度,有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在重要时段、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应坚持每天24小时坐班值班。
(五)建立基本台帐
1、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台帐。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来文发文、会议材料、电话记录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以及本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设情况等资料。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帐。包括安全生产巡查、日常检查、各类专项检查行动的方案、计划和在检查中形成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资料。
3、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表格,隐患举报受理和查处情况,重大隐患报告、挂牌督办、治理方案、验收销案记录等资料。
4、宣传教育培训台帐。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方案、计划、总结、图片和各类人员培训情况档案资料。
5、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台帐。包括事故信息快报、续报,事故统计报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备案资料,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照片等资料。
6、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台帐。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名单、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从业人员体检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情况,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号。
7、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台帐。包括重大危险源单位名称、危险源类别、名称、等级、地点、介质,安全监控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时间、定期安全评价时间,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8、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包括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出厂编号、制造日期、投入使用日期、限用年限、使用证号、自行检验记录、监督检验记录,下次检验日期,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
9、工矿商贸企业台帐。包括企业类别、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安全管理机构名称、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电话、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别、数量及取证情况,值班电话,从业人员数量、主要产品、年产值(营业额)、开办时间、行业许可证号、安全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注册时间、地址、安全生产等级等资料。工矿商贸企业应按照行业和领域进行分类,做到“一企一档”。
10、中小学校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基础台账。包括单位类别、名称、班级数量、学生数量、应急设施和器材数量;从业人员数量、证照办理时间及证号、场地面积、经营项目、容纳人员数量、法定代表人、地址、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11、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台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工期、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项目审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主要安全设备、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
12、危险(民爆)物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台账。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数量,生产、储存、使用的危险(民爆)物品种类及数量,危险源分布及监控情况,预案及演练情况,联系电话。
各街、镇、工业区要在建立安全生产基本台帐的基础上,建立安全生产电子台帐。待市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开发成功后,统一推广使用,切实摸清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底数,适时更新完善,推进全市安全管理数据库建设。各街、镇、工业区应根据监管对象实际情况,标绘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分布图。
三、规范化建设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筹划准备阶段(7月20日前)。
各街、镇、工业区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领导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规范化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于7月20日前报区安委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21日至9月30日)。
各街、镇、工业区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对照本《实施方案》和验收评定实施细则,将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居(村)和相关企业,加强督促指导,按照自身工作计划,抓好规范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基本制度和台帐、建立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各项工作落实。
区安委办要成立规范化建设指导小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指导、观摩试点单位规范化建设成果等方式,督促指导各街、镇、工业区开展好规范化建设工作。
第三阶段,验收评定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各街、镇、工业区组织自评。10月上旬前,各各街、镇、工业区对照验收评定实施细则进行自评,在自评达标的基础上,申请区安委办进行验收评定。
第二步,区安委办组织考评验收。10月下旬前,区安委办对各街、镇、工业区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考评验收,确定达标街、镇,申报市级示范街、镇。
第三步,迎接市安委办考评验收。11月底前,申报市级示范的街、镇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市安委办考评验收。对经评定确定的市级示范街、镇,由市政府授牌并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街、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有利于健全基层安全监管网格,打牢安全监管基础;有利于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规范安全监管秩序;有利于落实基层安全监管责任,促进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各街、镇、工业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摆上重要日程,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区政府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各街、镇、工业区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各街、镇、工业区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把规范化建设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本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都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