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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博士论文

时间:2022-08-18 15:54: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专业博士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

第1篇

山西省各高校近日纷纷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学生论文抄袭风。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学术道德规范,明确规定学生抄袭论文导师要负连带责任;山西大学采取降低论文引用率、外省专家匿名评审等办法提高毕业生的学位含金量。

作为山西省唯一一家“211”院校,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定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对指导教师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中止项目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则要给予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规范》还要求在编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研究生(含博士后)、本科生,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说明转引之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实验记录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写错作废的张页,不得撕毁。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专利产品等研究成果。

对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生,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论文引用超30%就延迟答辩

山西大学较早地使用了同方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该系统资料库中储存有大量的各学科期刊和论文,在将学生论文输入时,系统就会识别出该篇论文引用内容所占全篇的百分比。山西大学近年来都是通过该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初审,如果论文引用率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就会让学生进行修改或延迟答辩。

“对于硕士研究生,一旦发现引用超过30%就延迟答辩,严重者重新开题,取消给学生再次修改、同批答辩的机会。”山西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张云波说,“这个百分比还要逐年下降。”除此之外,山西大学对硕士论文采用按一定比例进行匿名评审、博士论文全部省外匿名评审的方法,采取一票否决制,即只要有一个评审专家提出异议即宣布论文不合格。

张云波说:“这个检测系统也不是判定论文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数据只能从一个侧面来评定论文。不同学科的论文,引用量也不尽相同,例如法律专业,引用所占百分比就会多一些。”

论文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

同山西大学一样,山西财经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也将硕士论文的作者和导师名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院长崔满红说:“论文作者和导师不知道论文送往何处,更不知道哪个人评审,这样就能杜绝评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对待博士论文会更加严格。”

崔满红说:“我们依据国务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现舞弊、作伪行为的指导教师,会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崔满红还补充道:“硕士论文会跟随每个学生一生,未来越有成就,当初的学术不端行为对这名学生的影响也就越大。”

第2篇

一、法学论文概述

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 等法学毕业论文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第3篇

Abstract:Objective To investigated the clin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diagnostic methods for childhood intracranical tu-mors.Method 69patients under15year of age with intracranial tumors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with regard to age,sex,clinical presentation,diagnosis and pathological findings,management and follow-up data.Results There were43males and26females(ratio of1.65∶1),and the average age at presentation was5.47years.Astrocytoma was the most common patholog ic type of the intracranial tamors in children.The most of the intracranial tumors in children located at posterior fossa(55.1%).The common symtoms and signs included vomiting,headache,motor deficit,seizures,cranial nerver palsy and posi-tive pathologic reflexes.The positive rate of CT for displaying these tumor was92.3%,and MRI100%.The accuracy of CT diagnosis was66.7%,and MRI76.9%.Conclusion The most of the intracranial tumors in children located at posterior fos-sa.Males are affected more than females.Nonspecific symptoms and signs are easily misdiagnosed at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disease.CT and MRI are main diagnosic methods of these disease.

Key words:intracranial tumor,children;diagnosis;computerized tomography;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摘要] 介绍国内外数字化学位论文(ETD)全文数据库建设的现状,分析我国ETD全文数据库建设,如学位论文的收集范围、数字学位论文格式、数据著录内容、统筹规划与协调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数字化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共享

学位论文是伴随着学位制度的实施而产生的,是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的毕业生为获取学位资格递交的学术性研究论文,主要指硕士和博士论文。学位论文一般都具有独创性,探讨的课题比较专深,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学位论文主要是供审查答辩之用,一般不通过出版社正式出版,通常收藏在各授予单位或指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地点,因此查找比较困难,需要通过专门检索工具和特殊搜集渠道才能获得,给学位论文的利用带来极大的不便。近10多年来,世界各国充分利用因特网和其它信息技术发展成果,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及检索平台,为学位论文的检索,尤其是学位论文全文的获取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中数字化学位论文(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ETD)全文数据库建设近年来更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国内外ETD全文数据库大致可以分为3类,即商业性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分散在高校和研究院所的ETD全文数据库、由多个成员单位参与的ETD全文资源共享检索平台或数据库。

1 我国ETD全文数据库建设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国内一些高校开始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如上海交通大学从1996年开始收集学位论文电子版,在校园网上博士论文全文。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从2000年起,由清华大学牵头建设CALIS高校学位论文数据库,目前该项目在一期文摘库建设的基础上,开始二期的全文数据库开发[1] 。若干商业服务性学术数据库也开始提供学位论文全文服务。

目前,我国(除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外)投入使用的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有:

(1)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DBFT )。CDDB FT 由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单位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并委托万方公司加工建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http:..wanfangdata.com.cn.)提供检索服务。CD-DB FT 收录各高等院校、研究所等单位送交的硕士、博士和博士后论文,内容涵盖了自然科学的数理化、天文、地球、生物、医药、卫生、工业技术、航空、环境以及社会科学、人文地理等学科领域。CDDBFT 以1998~2004年学位论文为主体,逐年回溯并月度追加,截至2004年12月,已有27万篇论文全文,2005年初将达到30万篇。

(2)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MD)。中国知网(http:..edu.cnki.net.)的CDMD收录了1999年至今的16万篇质量较高的中国大陆博、硕士论文,每年新增论文约28000篇,覆盖学科范围包括哲学、社会学、教育、政治、法律、经济、文学、历史、理工、农业、医药卫生、电子技术、信息科学等。

(3)各高校自建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目前我国收集学位论文电子版全文并提供网上浏览的高校有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四川大学(医学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前24页)、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

除已建立的全文数据库外,国内许多高校和研究院所也开始收集学位论文电子全文,或建立学位论文文摘检索系统,具备了全文数据库的开发基础,例如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大学等建立了论文的网上递交及文摘检索系统;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大学、武汉大学等建立了学位论文的网上递交系统。

值得关注的是,CALIS二期重要子项目之一的“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规划建设一个提供集中式元数据检索(包含前16页全文浏览)、分布式全文服务的学位论文共享平台,参与单位已达50多家国内高校,至2005年拟收录10万条全文数据,并与一期建设的文摘数据库中10万条文摘数据合并。

2 国外数字化学位论文全文服务的主要进展

国外学位论文数字化起步较早,如美国的网络学位论文数字图书馆(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NDLTD,http:..ndltd.org.)从1991年起开始学位论文数字化的应用研究。目前ETD项目开发和应用以美国、加拿大、欧洲、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较为成功,多个项目已投入实际使用,比较著名的有:

(1)NDLTD。这是一个基于OAI(Open Archives Ini-tiativ)的国际性博硕士学位论文共享检索平台,1991年由美国弗吉尼亚科技大学发起,目前有来自美洲、欧洲、亚洲、非洲的215个成员单位,其中187个为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是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参加该项目的高校。该平台提取存储在各EDT数据库的学位论文元数据,用户可免费检索题录元数据及PDF格式的文摘。平台同时提供NDLTD成员单位的联系方式及ETD数据库服务的链接,以便于用户索取全文,其中部分成员单位的ETD数据库可免费下载全文[2] 。

(2)加拿大学位论文门户(Theses Canada Portal,ht-tp:..collectionscanada.ca.thesescanada.)。它提供加拿大学位论文的保存和检索服务,截至2002年共有55所高校加入该项服务,可检索22万篇博硕士学位论文,每年新增数据1万条,其中1998年以后的学位论文可免费下载全文。

(3)澳大利亚数字论文项目(Australian Digital The-ses Program,ADT,http:..adt.caul.edu.au.)。该项目在1998~1999年由澳大利亚7所高校发起,旨在建立分布式的论文数据库,目前已有26所高校的博士及硕士学位论文可通过ADT项目或在各学校的电子数据库中检索,部分学位论文可免费提供全文。

(4)PQDD学位论文数据库(ProQuest Digital Disser-tations)。PQDD是美国ProQuest公司(原名UMI公司)出版的博硕士络数据库,该库收录欧美1000余所大学从1861年起的320万篇博士、硕士论文摘要或题录,其中170万篇有纸质或缩微格式的全文,年新增4.7万篇博士学位论文和1.2万篇硕士学位论文,近2年的学位论文可免费下载电子版的前24页内容[3] 。PQDD的全文服务通过网上订购实现。我国由中科.亚信公司联合引进PQDD全文数据库网络版的部分数据,在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CALIS全国文理中心(北京大学图书馆)(http:..pro-quest.calis.edu.cn.umi.index.jsp)建立全文镜像服务器。该数据库目前主要收录1998年以来北美地区博、硕士论文4万多篇。

其它,如英国的“Index to Theses”(http:..the-ses.com.)可检索自1716年起的46万余篇学位论文文摘,提供全文的订购服务;法国有“cybertheses”(http:..cybertheses.org.cybertheses.cybertheses.html);德国、奥地利、捷克、新西兰等国也建立了学位论文全文的网络检索服务。

3 我国ETD全文数据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与国外相比,我国ETD服务工作起步较晚,虽然通过这些年的努力,目前已能提供比较丰富的ETD资源,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位论文的收集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两方面:①尽管国家教育部对学位论文规定有呈交制度,即将博士论文上交国家图书馆保存,硕士论文交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保存。但由于无隶属关系,收藏渠道不畅,现在所建的各库论文数据均不完整,而且不收录港、澳、台等地区的学位论文。②目前国内所建学位论文数据库收藏的ETD全文主要为2000年以后的数据,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年代较早的电子学位论文全文数据会越来越难以收集,因此各数据商和高校应加强对学位论文回溯库的建设与开发研究工作,对于无法获取电子全文数据的学位论文,可采用扫描等方式进行补充,以满足用户全文获取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许多研究单位尚未建立ETD学位论文的收缴制度,造成目前还有大量资源流失,十分可惜。

(2)学位论文著作权与保密问题:①我国学位论文一般不公开发表。部分学位论文为保密级论文,有一定的保密期,还有部分论文由于需要申请专利、进行技术转让或投稿公开发表而希望延迟公布,因此网上公开学位论文全文,可能会产生版权纠纷与泄密。在国外,如美国NDLTD要求论文的提供者必须作出相应的版权使用声明,授权学校使用并向需要者提供论文全文。而我国对此尚无统一规定,亟待研究解决。由于我国硕、博士研究项目一般使用公共经费,其论文具有成果汇报性质,因此,建议除应保密或有合理的延迟公布理由的文献,应在国内因特网上公开,但必须说明不得用于谋取不当利益。②采用PDF文档及加密技术,生成PDF文档时分为前若干页和全文2个文件,前若干页可在因特网上免费浏览,全文在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网络内免费使用,在授予单位外则必须订购。这样可部分解决著作权问题,但降低了免费资源的完整性,不利于资源共享。

(3)ETD全文的格式:国内各数据库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常用的格式主要有PDF、WORD、HTM。如CDDB FT 采用HTM格式,CDMD采用CAJ、PDF等格式。综合国内外采用格式的总体趋势及相关的对比研究可以发现,PDF具有很多优点,例如,可以包含超链接、表单等带有交互性的内容,支持多种级别的安全性(如可阅读不可打印、可阅读打印但不可修改等),可将文字、图形、声音和动态影像等封装在一个文件中,支持特长文件等。因此,PDF的集成度和安全可靠性都比较高,这对ETD的浏览和版权保护都非常重要,建议各ETD 数据库采用。

(4)数据的著录格式:目前国内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著录内容不统一,CDDBFT 和CDMD著录项目可见表1,各高校自建的数据库格式更是变化多端。CALIS学位论文全文库已提出采用规范化的元数据。美国NDLTD也规定了ETD的元数据标准。考虑到我国情况与美国不同及与国际接轨两方面的要求,建议进一步讨论我国学位论文采用何种元数据、元数据著录项目的选择及扩展描述的范围等。例如,考虑到收录公开出版的学位论文,可使用出版年;考虑到收录用外文书写的学位论文,可使用原文语种。表1 CDDB FT 和CDMD著录项目对照(略)

(5)检索系统功能:我国学位论文全文库检索界面均较友好,设置的检索途径也较全面。

CDDB FT 的简单查询可从全文、题名、作者、分类号、导师姓名等5个字段检索,有2个检索词输入框,逻辑关系可选择逻辑与、逻辑或、逻辑非,允许同一字段中两个不同关键词的组配、两个不同字段中同一关键词的组配、两个不同字段中不同关键词的组配;专业查询功能较齐全,提供全文、题名、作者、分类号、导师姓名、授予学位单位、馆藏号、分类号、论文页数、文摘语种、出版时间、关键词、文摘等13条检索途径,支持复杂的布尔逻辑表达式、截词检索、位置算符等功能。

CDMD的简单检索提供全文、中文关键词、英文关键词、中文题名、英文题名、中文副题名、英文副题名、中文摘要、英文摘要、中文目录、作者、导师、引文、论文级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论文提交日期等字段。高级检索支持不同字段间布尔逻辑检索。

两个数据库均设置了论文学科导航系统。但两个检索平台均无检索史的设置,无法对检索史进行组合运算,也无法保存检索史。CDDBFT 只能每一章节浏览全文,无法一次性下载。

4 小 结

我国目前已可提供一定数量的ETD全文服务,但总的来说,ETD全文数据库建设仍处于分散的状态,各学位论文授予单位之间缺乏ETD全文的收集、保存、利用和数据库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已建数据库的文档格式、著录内容及检索系统功能不统一,均有待完善之处。

高校系统ETD全文数据库由于有CALIS全国中心、地方中心的协调,采用统一规范、分散加工、索引库集中建设、全文分散存储的运作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可望取得较好的成果。

但相对于全国高校、科研单位每年产生近10万篇学位论文的情况而言,CALIS学位论文数据库仍显得覆盖面小。因此迫切需要拥有权威与实力的全国性的机构对全国学位论文数字化建设进行总体规划,整合相关标准,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国家数字图书馆等建设一个包括港澳地区乃至台湾地区在内的“中国学位论文数字图书馆”。

CALIS学位论文项目可能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如CALIS可吸收港澳地区高校、中国科学院系统参与项目的建设,逐步实现全国ETD全文的资源共享。

当务之急是防止ETD全文数据的进一步流失,对具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应指定其相关部门负责收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电子版全文,规定统一的文件格式,统一在网页上安装让作者直接提交论文的软件。有必要制定学位论文递交的行政措施,规定未提交者不得授予学位或毕业离校,并就学位论文的公开范围及方式、保密级别与公开时限等具体授权条款签订明确的协议。

要进一步研究学位论文的版权与保密问题,研究可免费使用的资源范围,研究商业性数据库与免费资源之间的关系,避免ETD全文库或检索平台的重复建设。

[参考文献]

[1]温丽君.因特网学位论文检索[J].医学情报工作,2003,(3):187.188,196.

第4篇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多重建设主体数字图书馆各自不同特点、运营模式以及存在的版权问题,本文提出应区分盈利性和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不同性质,确定各自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针对不同建设主体的需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版权制度,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使用;补偿金制度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11-0039-03

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广度、深度和效率方面达到从未有的高度,目前已经出现移动数字图书馆的高端技术水平。同时,相关的著作权矛盾也更加尖锐。实际中,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主体扩张到几乎所有的信息服务机构,从政府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逐渐转向多元化投入建设、混合化运行机制[1]。这些多角色、多性质特点决定了数字图书馆对于相应的版权策略有着迫切的新要求。著作权每一次与新技术的遭遇,都会打破当时的利益平衡状态,经过著作权的修改使得矛盾趋于缓和而达到新的平衡状态[2]。

1 多重建设主体的数字图书馆相关版权问题

我国的数字图书馆由于建设主体和建设目的各有不同,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实力较强的各高校建设的数字图书馆;二类是政府投资的特色性,如国家少儿数字图书馆、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以及各地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数字图书馆等;三类是国家扶持的专业信息机构的数字图书馆,如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中国高等文献保障系统、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NKI)等;四类为企业运营,如北京方正阿帕比公司、北京世纪超星、重庆维普、万方数据股份公司等商业化的数字图书馆。

数字图书馆在成立之初大多没有考虑专门支付版权费用。但是随着版权意识的加强和产业利益的显现,传统方式已经不再可行。于是目前数字出版商往往面临尴尬的选择,要么严格按照传统版权交易模式支付高昂的交易成本;要么铤而走险不付或少付版权费用,但随时面临侵权诉讼官司和巨额赔偿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几起案例说明了这一点:案例一,北大陈兴良分别于2002年和2004两次向中国数字图书馆发起维权行动,最终胜诉获赔偿;案例二,2008年6月和8月,482名硕士、博士、陆续将万方数据公司告上法庭,称独立创作完成尚未公开发表的硕博士论文被万方数据公司擅自收录在“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内,通过向全国各高等院校图书馆以及其他图书馆出售方式,在网站上提供浏览、下载服务,牟取高额利润。最终法院判决万方数据公司在万方网站首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并且给予364名硕博士生超过百万元的赔偿金。而其余的118名因为曾将较为完整的权力授权给学校,学校又将权利售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法院判决驳回这部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三,著名的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案。自2004年开始过去5年中,谷歌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未经许可收入其数字图书馆,激起了欧洲各国以及中国的强烈反应,纷纷开始维权活动[3]。除此之外,一些高校数字图书馆也遭遇过多起侵权纠纷。

第5篇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多样化;弹性化

一、前言

国家的科技创新实力直接反映着国力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文明得以昌盛、民族得以自立的首要保障。因此,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对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竞争,都把培养创新型人才视作国家兴亡的关键所在。研究生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任。而研究生培养方式自身的创新与优化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必要前提。各国研究生培养方式各具特色,研究各国研究生培养方式的特征及其对人才创新能力培养的作用,对于我国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及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分析、借鉴欧美及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先进经验,探讨我国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进措施。

二、国外研究生培养方式及其特点

各国研究生培养方式各具特色,下面就世界上几个教育大国的研究生培养方式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美国

美国高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以自由挑选设置广泛的学分,学分可以积累、储存和转移,并在各学习领域、各高等院校和若干年内自由流通,由此促进各校在教学上的竞争。这种充分利用市场原则的模式,使得美国高等教育具有自己独特的优点,比如,适应性强,有高度的灵活性、开放性等。目前,美国研究生的培养还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把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结合起来,不仅设有哲学博士学位还设有专业博士学位,形成了研究型博士和专家型博士培养并重的新模式。美国高校与社会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使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和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得到进一步提高。在博士生指导方式上则实行导师与学科指导小组相结合的指导制度,这就非常有利于交叉学科的培养,学生也可吸取不同导师的知识与经验,开启思路。

在美国,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以学习课程为主。学校对课程的选修范围、内容、深度都有一定的规定。硕士生的前半年或第一年不定指导教师和研究方向,只上基础课,由系指定一位教授兼任研究生顾问教师跟踪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并在课程选择、学习期限乃至导师选定等问题上向研究生提出建议。半年或一年后硕士生可以自己选定一位教授作导师,并由该导师与其他3—4名教师一起组成一个硕士生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这位硕士生的指导,主持有关课程的考试,检查论文完成情况。美国博士研究生也要学习课程,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并要求掌握两门外语。博士生在选择导师和进入论文阶段之间,必须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资格考试是一种跨学科的综合考试,由各系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通过后,博士生方可开始博士论文撰写工作,同时获“博士学位候选人”称号。

美国实行严格的研究生“淘汰制”,研究生入学率高,淘汰率也高。一般研究生院淘汰率在10%—15%,著名大学可达30%—40%。美国的研究生在录取后要进行系统的课程学习。期末考试成绩仅占总分的一部分,平时的考查十分普遍,如学生课堂的口头报告表现、研讨课上的表现都要计算成绩。美国研究生导师十分重视研究生论文答辩,认为应严肃对待学术研究,并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要求学生。相比之下,中国研究生淘汰率很低,过分注重研究生入学考试,而轻视学习过程的考查。只有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查,建立研究生淘汰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采用双盲评审和导师回避制度,才能更大程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2.英国

英国高校招收的研究生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授课类型的,以课堂授课为主要方式,多为硕士研究生层次。另一种是研究类型的,以实际研究为主要方式,主要面向博士生层次。

英国的硕士学制一般是一至两年,学习方式可以是选读硕士学位课程,也可以是进行科研工作。考试合格,或提供论文,亦或两者兼有,皆可授予硕士学位。在英国攻读博士学位并不一定要求具有硕士学位,往往可以直接攻读,学制一般为3年。如已获得硕士学位,则博士学习期限可缩短为2年。博士生入学只需本人申请和教授推荐,不需要参加正式考试,待批准之后就可以办理入学手续。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从事科研工作,不需要读任何课程。一般情况下,博士生入学满3年即可申请博士论文答辩,不会拖延。

英国研究生教育的特色是宽进严出。无论本国学生还是外国学生申请攻读硕士研究生,只要具备本科学历并拥有学士学位,经大学有关部门审查,获得入学资格的机会是比较大的。英国高校对全日制和业余制的学生实行同一标准要求。英国本土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全日制和业余制这两种不同的就读方式中进行转换。英国各大学都设有不同比率的淘汰率,因此最后能够毕业并拿到学位的研究生人数要少于入学人数。

3.德国

德国学徒式研究生培养模式曾是各国效仿的楷模,影响了世界各国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形成。德国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以“导师制”为核心,突出强调了科学研究在培养过程中的首要地位,以培养学术型博士生为主要目标。该培养模式一直不太重视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也没有对学分的严格要求。在教学上几乎没有正规的课堂教学,而更重视讨论、实验等独立环节和实践训练等方面,实验室和讲座制被广泛地用于传授知识和提高研究技能。

近来,在保留传统学位体制的同时,德国逐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学位制度。德国实行的学分制无必修课与选修课之分,严格的教学管理体现在考试的严格上,学生可以不上课,但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德国允许高等学院的毕业生进入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博士生教育则没有明确的年限规定,在取得博士生资格后,博士生按其科研计划开始工作,直至完成论文并通过答辩、获得学位。

德国博士生的培养特点鲜明。在培养目标上,博士学位是唯一的高级学位,博士生培养具有学位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职能。在培养方式上,没有专门的研究生课程,坚持采用教学和科研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培养人才。在组织形式上,不设专职管理机构,有关事宜均由系级兼职委员会按有关法律和规则办理。另外,校外科研机构也承担一定量的博士生培养工作,但必须与高等学校合作才能完成博士生教育的全过程。

4.日本

日本对硕士生侧重于通过课程来进行培养,对博士生则侧重于通过科研来进行指导。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皆实行讲座制度。讲座一般由1名教授主持,另配备1名助理教授和2名助教,其主要任务是在教授的指导下带领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讲座制度更多地着眼于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博士生还需协助指导硕士生的论文工作,对课程学习则没有很高的要求。

在日本,博士学位分为课程博士和论文博士两种。课程博士是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一般需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再学习三年。学习期间主要从事研究工作,并撰写课题论文。论文博士则是在职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完成论文,提出申请学位,经听取有关讲座并进行考试和论文答辩通过后,授予的博士学位。日本吸收了美国学分制的优点,但没有照搬美国学分制的模式。日本学分制规定提前修满总学分也允许毕业。另外,为促进大学间的交流、协作、谋求教学内容的充实及多样化,日本还实行了“学分互换制”,有效地加强了大学间的交流。

在日本,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是分离的。研究生可以是硕士或博士课程毕业,但毕业不等于取得学位。日本的学位授予极其严格,尤其是博士学位的授予非常困难,必须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日本研究生培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1)培养模式多实行高校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学校或深入企业进行科学研究,重视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2)学位论文要进行一定的研究工作,并获得相应的研究成果;(3)研究生教育的组织管理实行产官学一体化的模式,在管理和培养上研究生院与国立、公立及民间科研机构共同进行。

三、国外研究生培养方式的发展趋势

1.多样化

(1)培养目标多样化。多样化的培养目标,主要有:①培养具有从事严谨科学技术研究的高层次研究人才;②培养在社会中各行各业中能够发挥多方面专项技能的高水平职业人才;③培养学生学习和创新能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研究生教育除继续为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输送大批教学、科研工作者外,还肩负着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应用技术型人才。并且,随着高等教育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各国更加注重培养交叉学科、跨文化和跨领域等各类符合社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2)培养层次多样化。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要求,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已在研究生培养中划分出不同层次,针对不同培养层次的研究生制定出不同的培养目标,而且这种培养层次分化已成为当今国际研究生培养方式的一种主要潮流。例如,美国授予的博士层次有哲学博士、专业博士和文科博士之分,硕士层次有哲学硕士、专业硕士之分;英国授予的有哲学硕士和专业硕士、哲学博士和高级博士之别。

(3)培养方式多样化。为适应当今社会对研究生教育的各方面需求,国内外对研究生的培养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国际上比较盛行的培养方式有:①采用导师组集体指导,淡化导师对学生鉴定方面的“一言堂”的权威;②研究生培养采用完全学分制,只要修完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就可以取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③以问题为导向、以科研课题为组织形式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和网络研究生院培养模式,这是由丹麦的阿尔堡大学首创的。

2.弹性化

(1)入学资格弹性化。随着高等教育向“正规生”以外的各类人士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强,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研究生在同一领域的修业水平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差距。因此,改变以往单一的研究生入学选拔考试,针对不同的研究生培养对象采取弹性选拔制度势在必行。建立一套新型的符合当今社会需求的研究生入学考评制度,在该项考评制度中,注重考察研究生从事科研和工程应用所必需的基础知识技能,强调研究生具有团队协作能力、科研创新潜能以及高尚的人格品质。入学资格的自由度提高和入学形式的多样化是当代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

(2)学习年限弹性化。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在研究生培养中出现了缩短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趋势。例如,在英国,2年制的MBA培养模式已逐渐被10—21个月不等的学习年限所取代,并且,一年制的MBA培养模式目前在欧洲已很常见。在日本,研究生的修业年限通常是硕士2年、博士4年,有些成绩优秀者最短3年就可以获得博士学位(含硕士课程)。

(3)学习方式弹性化。在倡导终身学习的今天,研究生教育的学习方式不再局限于全日制这一方式了,部分时间制和各种远程教育计划已在社会中逐渐盛行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例如,在英国,半日制工商管理硕士生的数量已经是全日制学生的一倍。

(4)学位授予弹性化。过去的研究生培养方式中,通常以论文形式取得研究生学位。现在欧美发达国家的研究生学位授予方式也有了新的方式的引入。例如,在英国,有一定数量的商学院直接将学生在公司里承担的课题项目作为研究生学位要求,并且目前这种方式已经成为一种一定范围内通行的标准。

四、我国对国外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借鉴与研究生教改措施

各国研究生培养模式各有千秋,但共性的东西依然存在。同中求异,异中求同是我们借鉴国际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经验,改革我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先考虑的重要原则。

通过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我们看到中国现行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为实践科学发展,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又好又快地向前迈进,我们在研究生教育中应充分做到以下几点。

1.服务社会,科学培养人才

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的专业设置及其培养目标均紧密地结合生产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这一问题,为了使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新的专业目录。重新调整后的专业,有利于较宽口径培养研究生,更加适应社会的需要,加强了学科建设,保持和发展了学科优势和特色,保证和提高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尤其是自2009年起,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决定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扩大招收以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范围。但是,在看到这些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自1981年才实施学位条例,起步较晚,各方面都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通过学位制度的改革,我国研究生教育中过于偏学术性轻应用性,过分强调传统学科、基础学科而忽视了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问题,会逐步得到纠正。随着国家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今后研究生教育还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2.改革研究生招生办法

研究生招生办法大致分为资格式和考试式两大类。美国和德国、法国是资格式招生的代表国家;前苏联、日本与我国则采取考试式的研究生招生办法。从我国执行考试制度至今,在研究生招生中确实存在一些弊端。考试过分强调了考生的应试能力,不能反映考生的全面素质,尤其是考生的研究能力。从招生单位来讲,缺乏自,国家在宏观控制上也显得被动。另外,凡是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都能报考研究生,使考务工作量骤增。结合国外情况,应该吸取先进的经验,改革招生工作制度。完全的国家计划应逐步向国家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过渡。各招生单位要根据自身的条件,为考生提供多样化的发展空间。在招生过程中,应该对考生的基本素质给予较多的关注,要着重考察考生的实际能力,特别是科研及逻辑思辨能力。根据国情,采取“资格式”和“考试式”相结合的招生办法应该是切实可行的。

3.大力推行研究生淘汰制

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都具有“严出”的特点,研究生淘汰率很高,最后能够毕业并拿到学位的研究生人数将大大少于入学人数。然而,我国现行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中,一些高校实行的中期筛选、学位论文答辩,基本上是走过场,无法保证学生的质量。高校必须对这种缺乏竞争活力的培养机制进行改革,代之以淘汰制。国外的经验表明,有淘汰才有竞争,有竞争才能激发研究生的创造力。随着我国研究生招生数量的逐年增加,研究生淘汰制显得更加必要。

4.坚持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

以德国为代表,导师负责的学徒式研究生培养模式有其特点和长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弊端。可以借鉴美日等国研究生培养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专业教研(研究)室教师集体的作用,组成梯队,采取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法,较好地克服导师负责制的不足和缺陷。

5.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环境

随着我国高校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容,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必须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环境。建设设备先进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让学生获得最新的资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硬环境的营造是培养创新人才必备的条件。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学生自主发展意识越来越强、自由空间越来越大,所以我们还应用新的人才观念和标准评价学生,建立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文化环境、学术环境和心理环境等软环境。

6.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

在与世界教育强国的比较之下,我国研究生教育还存在差距。我国应当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方针,一方面鼓励大学生出国留学,分享国际教育资源,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生计划的机遇,积极选送优秀研究生赴海外留学,同时还应鼓励利用多种途径招收国外的优秀大学生读研究生;另一方面,在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海外留学生的同时引进优秀研究生导师,进行课程、教材、教学模式、考试和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改革,以使我国的研究生教育逐步国际化。

针对我国研究生存在的创新能力不强、现行学位制度难以国际化和全球化、科研经费不足等问题,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方针可以加大研究生的国际流和合作,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学习年限、学位制度等方面与国际社会“接轨”,逐步实现国际融合。

五、结语

第6篇

他是2006年度“最佳亚洲央行行长”,入选理由是他采取了多种手段致力于货币政策改革,促使人民币平稳升值得以实现。

他是2001年美国《商业周刊》“亚洲之星”评选中的 “决策者之星”,入选理由是他在证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越来越像美国的‘华尔街’而非赌城‘拉斯维加斯’”。

他是公开发表过上百篇论文和数十部专著并两度获得“孙冶方经济科学论文奖”、身居高位并在西方学术期刊上发表过论文的为数不多的中国官员。

他就是周小川,中国人民银行现任行长。

思想型官员

周小川是中国人民银行历史上第一位具有博士头衔的行长。

1985年,周小川从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系统工程专业博士生毕业,博士论文是《国民经济模型与经济大系统的分解途径》。在此前后,他的研究就已经开始涉猎经济体制、宏观经济和金融等多个领域,为以后的经济管理工作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事实上早在1981年,周小川就与合作者一起研究出一套研究中国货币流通规律的模型,采用定量的方法,借助网络来描述货币流通的途径以及货币在每个环节滞留的时间,并表明其流向。

对于周小川在这一段时期的表现,经济学家吴敬琏评价很高:“1979年至1980年,周小川曾构造了一个多部门动态发展的社会经济仿真模型,并用于政策分析。周小川的结构分析一开始就突破了单纯物质生产领域的传统框架。他的这项工作及之后写作的论文,至今对学术界仍有启发。”

1986年,周小川进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工作。这一研究机构隶属于国务院体改委,是当时中国市场改革的筹划部门。这个主要由青年学者构成的机构汇聚了当时的一批知识界精英,从各个方面对中国改革道路挥洒意气,激扬文字。周小川当时的文章范围极广,涉及企业与银行的关系、社会保障、经济开放等各个方面。那时的一系列研究赋予了周小川严谨的学术态度,也奠定了周小川今日的金融监管主基调――市场与改革,这一主基调也深深影响了中国经济和金融的走向。

坚定的改革者

2003年,一系列金融改革政策高频率出台,从根本上变革金融业、推动金融改革已如箭在弦上,而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试点就是金融业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同年,国务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央行,主要承担这次银行改革的执行任务。周小川任办公室主任。

2004年8月26日和9月21日,周小川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上表示,中资银行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肩负起迎接外资银行挑战、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竞争、振兴国内金融业的历史重任。

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按“一行一策”的原则,分国家注资、处置不良资产、设立股份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等改革步骤有条不紊地进行。2003年以来,国家通过汇金公司向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累计注资790亿美元。在处置不良资产时,依据国家法律与政策规定,核销资产损失,采取市场化模式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了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明确实行整体改制,制订了公司治理与内控指引。在引进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坚持国家绝对控股原则,着重完善公司治理、技术和业务合作。在上市时,周密部署,灵活机动选择发行窗口。2010年7月15日和16日,中国农业银行在上海和香港先后上市,农行上市标志着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

据测算,至2010年7月农行上市,各类国家股东(含社保基金)持有四大银行股票的市值为3.77万亿元,而中行、建行、工行上市后对国家股东分红3848亿元,十几年改制过程中,国家股东所得回报约为4.16万亿元。以投入产出比计算,总投资回报率为3.2%。换言之,大型商业银行的改制在经济方面的投入产出已基本持平,今后的收益在总体上将是净收益。而中国金融体系经历此次大萧条以来最强烈金融危机而几未受损,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大型商业银行的此次重组改革。

2003~2010年,七年的时间,身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周小川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注资之初,舆论的焦点在于中央汇金公司的角色,注资重组的程序安排,改革方案是否成熟;在股改和引资阶段,人们关注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及其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完善银行的治理结构―――彼时定价并非核心,因为应者一度寥寥无几;在上市之后,话题渐渐转到“金融安全”与“国有资产流失”等争辩之中……周小川坚定地应对所有挑战,张弛有度。

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进展为我国汇率改革奠定了更坚实的微观基础。2005年7月21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全球经济逐步复苏、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进一步巩固的背景下,2010年6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宣布在2005年汇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核心是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继续按照已经公布的外汇市场汇率浮动区间,对人民币汇率浮动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弹性逐步增强,汇率形成的市场基础逐步扩大,进出口企业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也日渐增强。

对于汇率改革,周小川曾说:“驾驭汇率政策是一项复杂的艺术,需要兼顾国内通货膨胀水平、失业率、经济增速、国际收支等多种因素进行权衡考虑。”周小川一直在从事这门“艺术”,他所主导的渐进式汇率改革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因之一,他建立一个稳定的、渐进式的、不因外部压力而被动升值的货币体系的决心也亦显坚定。(刘娜综合自《中国金融》《中国经营报》《大地》《新京报》) 

相关链接

周小川同志简历

第7篇

关键词:数字出版;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网络群;开放存取

中图分类号:G237.5;F28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5-0080-04

一、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

数字出版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因此,广义上说,只要是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任何环节进行的操作,都是数字出版的一部分。它包括传统出版业数字化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同时也包括新兴的数字媒体[1]。目前,我国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纸质——数字”形式的期刊,即传统学术期刊在印刷出版纸质刊物之后,将相同的目录和论文的电子版上传到网络出版电子期刊,通过作者个人注册的账户可进行在线投稿、查看稿件的审阅结果,可查阅当期或过期的印刷版期刊内容,还可通过关键词进行同一主题或作者的文章检索,借助纸质期刊和电子期刊的双重途径扩大刊物的影响力,增加与作者、读者的交流,其中包括一刊单独上网即单刊编辑部注册独立域名和数刊联合上网,即2刊或2刊以上共同注册独立域名。国外的此类期刊网站如Nature()、Science()等,国内的诸如中国科学系列杂志、中华医学会及其主办的几十种刊物等均实现了网上投稿及超链接等业务。

第二种是纯电子学术期刊(Electronic-only journal)或纯网络期刊(Networked journal),它的选题、策划、组稿、投稿、审稿、意见反馈、编辑、出版、检索以及与作者和读者的互动交流等编辑、出版、发行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并以网络为唯一的发行和传播渠道,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每期均有卷号或期号标识的连续性出版物[2]。2008年我国教育部主管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精品论文》正式创刊,它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第一个有正式刊号的网络电子期刊,每一期均按专业以光盘形式出版,同时在网站中分学科全文展示,并可全文检索,带有明显的开放存取期刊的特点,如投稿、审稿、编辑、出版及时快速,存储空间大大压缩,内容的检索、回索极其方便,携带轻便,成本低及有利于形成读者、作者、编辑的即时互动关系等。

第三种是将纸质期刊的电子版出售给网络数字化集成平台,借助这些集成数据库实现刊物的数字化,即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商业数据库,期刊社将纸质出版物的电子版以集中授权的方式出售给这些集成平台,由他们将每篇文章分散上网传播,用户可通过题目、全文、关键词、作者等信息进行单篇指定或多篇集成搜索。以中国知网为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集期刊杂志、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会议论文、报纸、工具书、年鉴、专利、标准、国学、海外文献资源为一体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网络出版平台。《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提供CNKI源数据库、外文类、工业类、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经济类和教育类多种数据库。每个数据库都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三种检索功能,并已形成网上包库、镜像站点、按流量计费和刊登广告等成熟的赢利模式。随着我国期刊数字出版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互联网期刊的技术平台提供商已经不再停留在简单地将传统的印刷品数字化,而开始对收录的文献、信息资源主动地进行分析、加工和整合,制成海量信息数据库,走向内容资源的二次开发阶段。

二、期刊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困境

(一)从内容保护看,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尚未真正确立

版权问题一直是制约期刊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其中宏观上有国家版权战略缺失的原因,微观上则由于数字出版企业没有能够突出版权的战略地位,未能建立完善的版权授权或管理制度。

1. 现阶段适用于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补充。我国目前对数字出版作品的管理分属工商、公安、新闻出版、文化等多个不同的部门,申请行政执法时会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范围,需要多方协调,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因此无法对数字出版作品实施即时有效的监控。

2. 版权授权机制不规范。数字信息的网络传播几乎没有技术限制,不仅可以很方便准确地进行复制粘贴,还可以被任意删改或者移植。与传统出版物的盗版行为相比,数字刊物盗版的打击难度更大、成本更高。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出版社、期刊编辑部的出版权益都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由于数字期刊著作权主体是海量的且期刊的时效性强,大部分期刊的出版周期是月刊,还有很多是半月刊甚至是周刊,短时间内获得如此海量作者一对一的直接授权在现实中是根本行不通的,会导致疏漏授权和授权不真实的现象。目前,互联网企业在期刊数字版权问题上一般的做法是采取与期刊社授权合作、分享收入的模式,即直接与期刊社签约,并委托期刊社将版权费用转付给作者。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因为,期刊社并不具有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期刊社没有与作者明确授权范围,因此就不能代表作者将其作品在网上进行传播。十多年来,龙源期刊网采用龙源授权合作模式,一直坚持付费阅读、按合同约定与刊社合作伙伴分配收入,没想到还会遭到侵权,暴露了这种版权集中管理机制的不健全。

第8篇

【关键词】信任 高等教育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项目(2013JK03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咸阳师范学院校级项目(11XSYK3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人们的一种基本交往方式;既是人们社会关系的基本纽带,也是人们合作关系得以建立的前提。在学术界,研究者从不同学科对信任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在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归纳了高等教育领域内对信任问题的研究成果。

高等教育信任的理解

信任研究往往被局限于心理学领域中,人们把信任看成是存在于个人内部的性格特质,或一种经过社会化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人格特征。罗特尔指出,“信任是个体对另一个人的言词、承诺以及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之可靠性的一般性的期望,即信任是对他人言行和品质方面可靠性的信任”。心理学家萨贝尔对信任的研究则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因为他将信任的研究引向了从关系结构来理解。萨贝尔认为,“信任是交往双方共同持有的并对于双方都不会利用对方之弱点的信心”。而卢曼从新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将信任看作一种社会关系结构,信任不仅仅只是心理学意义上微观的“人际信任”,而是宏观的“系统信任”,是建立在法律、制度等预防性和惩戒性的措施和机制的基础之上。这种认识不仅突破了以往信任研究中存在的局限,而且为信任研究提供了一种经典性范式。此后的研究者基本都是沿袭着卢曼的思路,从社会关系结构和非单纯人际角度理解信任。当前,政治学理论中提出的“政府信任”则是对信任问题的开拓性理解。对政府信任的研究显然是一种对机构与组织的信任,这既是方法论上的突破,也是对信任客体视野的开拓。高等教育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和政府监管下的事业机构理应是公共信任的客体,人们则站在主体立场上审视和研判高等教育并在此基础上考虑是否信任它。

国外高等教育领域研究信任问题的路向

国外高等教育领域的信任研究自20世纪后期兴盛起来,相对于上述研究成果来说,高等教育领域内的信任研究大多是应用性研究,即将其他学科就信任问题的一般理论运用到教育活动中,用以解释信任对教育机构的日常活动以及与教育相关的诸多关系的意义。依照他们所关注的问题和研究视角来梳理,可以归纳为三类。

1.从关注大学发展的视角探讨信任对于大学内部管理的意义

其一,探讨大学自身问题所导致大众对大学失去信任的情况。前斯坦福大学校长唐纳德・肯尼迪在《学术责任》一书中分析大学存在社会信任危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大学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失范等现象导致大众对大学信任迟疑;二是由于大学专业性运作造成外界对大学认知的不足,这种信息不充分危害了大学向外界作出解释其运行的绩效的能力,从而导致日益高涨的大众对大学的不信任。为此,他指出大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完善大学内部管理机制来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大学人要养成诚实品质来重新赢得信任。Wayne A. Jones探讨了大学组织模式与教工向其领导者供给信任水平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系这样的问题,用于为大学领导者改善其领导实践提供帮助,同时也为大学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其二,研究教育机构中的人际信任问题。如Regina Dawn Woods在其博士论文中探讨大学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人际信任问题,提出了改善双方信任水平的策略模式。德国著名教育学家马丁・K・W・施威厄多年来致力于研究教育领域的信任问题。他将信任的研究重心放在教育组织中的人际信任问题,并深究信任对于教育机构、对于班级建设和对于学生个人成长的意义,他指出“师生之间的信任是教育成功的基石,在人对人的信赖之中蕴含着学校日常生活正常运转的巨大机遇。师生间的信任能够帮助他们及早地认识问题并共同建设性地解决问题,信任可以创造一个积极的班级与学校氛围”。美国学者斯蒂芬・D・布鲁克菲尔德以同样的视角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人际信任,并将其作为大学教师进行有效教学的策略与技能来看待。

2.从宏观的高等教育管理过程探究信任的功用问题

Lesley Le Grange撰文探讨社会信任对南非和澳大利亚两国高等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和发展学术事业的重要作用。Mike Bottery在其文章中探究政府与大学教师之间的信任问题,以发现造成政府和教师间愈演愈烈的不信任的原因,他认为这是由哈耶克指称的福利国家权威主义过分滋生以及弗里德曼的市场化喧嚣所造成的,这些因素极大地影响到教育管理机构对大学和教师的态度,进而影响到对他们的聘任与留用问题。在考察英国高等教育时,马丁・特罗曾提出英国历届政府对大学信任的逐步下降,并与此紧密联系的政府对大学的持续敌意。当政府对大学的信任度呈现出下降趋势时,大学的自我改进就得不到外部的理解与支持,而那些用外部力量来推动大学改革的观点便叫嚣尘上。由此可见,信任对于大学发展具有显著的外部意义。

3.研究学生(大众)与教育机构之间的信任问题

社会学家科尔曼注意到早在1966年美国第一份全国性的研究报告就显现出大众对学校的信任呈现下降的趋势,该报告披露了美国公立学校在实施教育的机会均等等一系列政策时显露出的低效和无能。他还指出学校失去大众信任的后果,那就是政府计划发行教育债券和增收教育税的议案屡遭否决,因而极大地限制了学校的教学能力。又如俄亥俄州立大学Amit K. Ghosh, Thomas W. Whipple和 Glenn A. Bryan三人认为大学要对专业程度、互动效率、合作意向、释疑能力、利好取向、守约状况、信息交流机制和道德理性这八个方面采取相应策略精心重塑,才能赢得学生的信任,大学也方能在竞争中得到更多的生源和教育财政的支持。在信任研究问题上,他们总结有两个路向可以深入下去,其一为在组织层面分别研究政府教育管理层与学校管理层、政府教育管理层与校长、学生与学校、家长与学校之间的信任关系。其二是在组织内部研究教师之间、学生之间的人际信任关系。

塞浦路斯的Paul T. Gibbs从哲学视界撰文认为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大学为赢得财政支持和迎合社会的需要将更多地提供技术性产品,这势必造成大学以牺牲自我为手段来顺从社会要求和实现自我私欲的膨胀从而舍弃自己本身所具有的审思、致学和反思的本性。他还指出,“教育并不是要去猎寻各种社会资本,而在于构建学习共同体,在这一过程中应唤起学生和老师热切地探寻智慧并且能理智地行事”。为此,他倡导学生与老师应通过创建广阔的学习共同体并在其中培植信任作为大学生活的追求,将信任作为学生和老师的一种存在方式。

国内高等教育领域信任问题的研究路向

在国内,目前对高等教育领域的信任问题的研究,只有较多的学术论文针对教育机构(组织)内部的信任问题以及教育机构与其他要素间的信任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综合起来说,这些成果的研究视角大都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1.研究教育机构内的人际信任关系

这些研究往往从工具主义角度来理解信任,即探讨如何在教育机构内主体之间培植与运用信任以提高学校管理效率和课堂教学效度。石艳基于对人际信任的关注来探讨教育领域中的信任危机、信任类型和信任机制的建立等问题。王福友则探讨学术组织中的信任问题,其研究立场也是基于学术组织中的人际信任。在此基础上他分别探讨了学术组织中的信任的来源、信任的实现条件以及信任对于学术组织的意义等问题。与此类似,向东春则聚集于当代大学内部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之间的信任关系,指出改善中国大学组织中的信任状况必须培养学术归属感、建立信任机制和实现分工决策制度化。李晔的博士论文《师生信任及其对学生的影响》则以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师生之间的人际信任问题。他认为“信任是增加师生沟通、联系师生关系的桥梁,是进行有效教育的基础”。王平也主要探讨如何在教学中建构“信任机制”问题。他在研究中所指称的信任是“学生如何建立起对教学活动的内心期望以及对教师的专业技能、责任和义务的期待”。从研究视角来看,他既研究师生间的人际信任,也对教学活动的信任问题显示出了关切,这就意味着他对教育领域中的信任对象稍作了扩展,除了将教育领域中的置信对象放置在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主体外,还将教育活动本身作为信任对象来对待,这便突破了仅囿于教育领域中的人际信任研究传统。曹正善的研究则从另一方面对传统的人际信任研究作出了拓展,他通过探索信任之于教育的意义以及信任之于教育所具有的价值,并认为“信任对教育的意义在于信任是一种独特的教育智慧”。

2.研究外部群体对大学的信任

这一视角将研究立场放置在大学外部,从社会大众的视角来探讨人们对大学的信任问题。新近有关高等教育问责与大学信任关系的研究成为这一路向的显著反映。柳亮认为从更宽泛的社会视角来看,大众对整个社会组织都在下降,这其间当然包括大学。“当失望成为公立高等教育系统、市场驱动的高等教育系统以及所有二者相互结合系统的一个重要问题,问责的必要就突现出来了”。通过探讨问责在何种程度上破坏(或建设)高等教育系统信任的两难问题,他指出,问责制对于大学信任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通过工具性手段可以使大学教育对学生的可测量指标更为清晰,同时它又会带来潜在的破坏性,在满足大众的短期的功利性要求方面,也容易让大学偏离其公共性,长此以往反而会动摇人们对大学的终极信任,影响到人们与大学的合作关系。另有研究者以选取局部地区的乡村人为代表来探讨我国大众对大学信任的问题,通过社会调查研究来说明当前我国大众与大学合作动力减弱、学生放弃大学教育等现象。

参考文献:

[1]转引自郑也夫.信任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16,17.

[2]转引自董才生.社会信任的基础:一种制度的解释[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4:20.

[3]Wayne Jones.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of Butler’ Conditions of Trust to Birnbaum’s Organizational Models: Implications for Leaders in Higher Education [J].Journal of Leadership studies, Vol.8, No.3, 2002:10-11.

第9篇

关键词:城市设计:法规体系:城市设计作用;城市设计地位“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1-0079-02

历经十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或新法)终于获得通过并实施。从条款内容上我们无法直接得知与城市设计的条款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其对城市设计的法律体现进一步消失,从另外一种思路上也促使了城市设计的自身发展成为平行于城市规划的运行体系。本文试图从城市设计的法规角度阐释城市设计的作用和地位,以期对城市设计法制体系构建作出建议性探讨。

1 城市设计及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相关概念

1.1 城市设计

真正切实有效的城市设计首先是一种公共政策,而非简单技术层面的规划、建筑或景观设计。即:城市设计不是设计城市。

城市设计是基于提高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的目标,对城市形态环境进行的综合性设计;是在客观现实的理性分析基础上,对各种层次的形态环境进行创作性的设计,并形成相应的政策框架,通过对后续具体工程设计的作用予以实施,是一种“二次设计”的过程。其运作充满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和整合,是一个连续的复杂的动态的决策和作用的过程。

1.2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

1.2.1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现代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下的城市开发模式决定城市设计存在的可能性。城市设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大致有三阶段,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维护公众利益:二、促进人性空间的创造、保护:三、追求富有个性的高品质城市环境。由其对应的也是时代的制度变迁和完善,既有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转变体现。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逐步完善和市场经济运行稳定的时期,城市设计作为市场经济对城市形态形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次:城市设计实施层面对法律制度的需求。由城市设计自身要求,处于对自身设计的实施效果考虑,城市设计编制后的实体实施效果的好坏是决定城市设计成败的关键。城市设计的整个思想过程不是一种终极蓝图的模式,这一点与建筑设计的思想过程不同,但是在区域城市设计以下的开发性城市设计方案,获得良好实施就应当成为其编制的最终目的。

第三: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城市设计,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多种利益团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纠纷,只能以法律的裁判加以调整、解决。城市建设中,政府、开发商、土地拥有者、市民等任何一方的利益被忽视或占据过分主导的地位,都将损害到城市的良好发展,城市设计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整这一系列利益关系,而当矛盾激化无法调和时,只能寻求法律的裁决。因此,建立包括一揽子裁判方法的城市设计相关法律十分必须,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人治与混乱。

第四:城市设计技术管理层面对法律制度的需求,与规划、建筑相类似,城市设计理论在实践中同样需要专业性规范的约束。而这些规范必须建立起一个制度化的控制体系,而法规体系是该城市设计运行的重要环境基准。

1.2.2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城市设计成果的编制和实施牵涉的机构数量众多,利益取向不一,运行过程复杂,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这些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系统就是城市设计法规保障体系。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是一个宽泛的定义,它的内容包括一切有助于城市设计地位确立、机构组织架设,有助于城市设计目标实施管理、监督评价的正式法律、行政法规、法定审议及和约制度、以及拥有相应控制作用的技术性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

1)城市设计主干法。这一主干法可以是以城市设计为题名关键字的专为城市设计而制定的法律,也可以是包含了城市设计运行所需的框架内容的非专项法。

2)有利于城市设计有效实施的一切其他法律、法规包含为城市设计实施提供可行性的经济、社会手段内容的法规:例如容积率奖励办法、历史街区保护办法、自然生态区保护办法。

3)从大量具体域市设计成果中抽象、提升出来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城市设计导则。在城市设计过程中,设计导则是实现城市设计目标和概念的具体操作手段,它如同一个纲领性文件,指导城市设计思想的贯彻实施。

4)对开发项目进行的城市设计法定审议制度。

2 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现状

我国法规体系的现状是:缺乏国家一级主干法,具有适合地域实施性的城市设计地方法律及措施,城市设计法律地位不明确。

2.1 现行城市规划的主干法一《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虽有许多条款都包含了城市设计的实质精神,但却没有直接提出需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如《城乡规划法》第1条、第4条、第10条和第18条,而在2005年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颁布以前,1991年通过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8条》也对此有规定。从时间轴上看,城市设计始终没有正式登上我国国家层面空间法律体系的舞台。

而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颁布以后,城市设计便失去了这一层法律上的肯定,而与此同时,《城乡规划法》也没有对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予以一定的肯定和提倡・《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对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予以肯定和提倡的同时,明显缺少真正能够保障城市设计开展与实施的可操作性主干内容。这一内容的缺失也直接导致了对开发项目进行制度化的城市设计审议无法实现。

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在司法审判中拥有绝对的约束力,并且各部法律专属性很强。可以看出。在城市规划的法律框架之下不可能完整阐述城市设计的理论思想、操作办法和成果形式。《城乡规划法》或《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无法成为城市设计的主干法,至多只能起到为城市设计宣言的作用――认可了开展城市设计的重要性。

2.2 地方性的城市设计法规编制

个别城市如深圳在1998年编制实施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其内容包含了城市设计的编制办法、审议制度等,成为了该市开展域市设计实践可依托的主干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将城市设计上升为法律文件的地方性法规,但是这样的城市还为数甚少,更重要的是,在国家一级层面尚未理清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之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在实际的管理操作中将会缺乏足够依据,并且由于我国开展城市设计是自上而下,有相对城

市化进程略偏早的特性。这种特区性质的地方法规对其他城市的影响较小,无法作为试点进行推广。由于大多数城市尚未有城市设计的主干法,因此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审议也没有具体、明确的制度。

由上可知,中国的城市设计法规体系还远未系统建成。其中,城市设计主干法的缺失是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无法系统建立的根本原因。

2.3 城市设计在中国法律地位不明的历史原因:

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城市设计法律地位不明的根本性历史原因。

中国在建国之初,为了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建设需要。全部照搬了苏联的城市规划设计模式,将城市设计的内容变相归入了城市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即为这一体制下的典型产物。由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在城市建设中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无论从土地的所有权,到项目的设立、审批、投资、兴建都由国家一手包办,无需进行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设计,但随着经济发展,城市面貌的日益重视,现代城市设计理论于80年代逐渐被引入中国。但是这一理论被引入之初,也大部分停留在城市设计的形态表达效果上,关注美化城市面貌所起的表面作用,而对这一手段调整城市中各团体间利益的深层作用却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城市设计往往只是城市规划的形体翻译工具。因此城市设计仅仅在技术层面得到了开展,而并未被赋予应有的法律地位,最终导致了大量的城市设计图纸成果无法进行有效的实施。

3 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构建的初步建议

3.1 与城市规划相关法规体系的衔接

目前学者对于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比较认同城市设计是“思想与方法”的论点,认为在接下来的城市规划中应引入城市设计的思想,并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将规划贯彻下去。在我国现阶段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的“硬性”管束与城市设计的“弹性”引导共同作用,起到了西方国家依赖城市设计“二元职能”达到的目的。

因此上述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关系也同样体现在两者相关的法规体系中,由城市规划所制定的相关法规起到了“硬性”的控制作用,制定了城市化进程的大体框架:而城市设计的相关法规体系则保证了城市各个角落在这个框架中更加灵活、细腻的发展过程,是一种“弹性”的法规体系。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目前应该分别从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两个方面人手完善并加强两者相关法规体系的衔接:(1)应当明确城市设计在城市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应贯穿于整个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应进一步明确城市设计在不同阶段的内容及成果要求,以弥补城市规划工作方法的不足:应当明确城市设计的成果如何纳入规划方法得出规划设计要点,构成完整的控制指标,以获得法律地位。(2)城市设计研究范围应当与城市规划基本对应,根据其本身工作特征可以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等,而其相应的法规体系也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城市设计要点(Code)和城市设计导则(Guide line 1,通过它们充分发挥城市设计的弹性特点,适时适地进行灵活而高效的调整,达到在制度性的规划控制条件下进行日常城市建设管理的保障功能。

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对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基本组成建议,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建立应该是多层次和富有可操作性的法制体系:(1)国家一级的城市设计专项法,作为城市设计的主干法,其中需要确立城市设计方案制定选择、实施管理、评价反馈的步骤、方法,与城市规划建设设计之间的衔接关系,城市设计文本成果的一般形式、内容,以及在这一系列活动中所牵涉的各种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权责关系。 (2)各省、市(尤其是各城市)级别的城市设计编制、实施法,这与上一级的主干法类似。只是中央与地方层次上的差别。

3.2 明确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促进城市设计和规划的“一体化”道路,全面体现城市设计对城市建设的空间作用和社会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城市规划体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整体系,是当前城市规划管理的主干。而城市设计无论是整体的或局部的阶段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定性和完整性,在以法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中更不能独立运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体化”的观点,期望通过依靠强势的规划体系来实现城市设计目标。我们从法规体系看,城市规划体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善体系,而目前城市设计无论总体还是局部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在现在“法制”的管理模式下不能独立运作。城市设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获得法律效力:一是直接通过立法确立,这已经在深圳等地有所尝试;二是通过“转译”。以规划语言表达出来,城市设计导则通过独立成本附于规划文本或是打散后融于规划条款中。显然,第二种方法更容易操作也更符合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的实际,法规体系层面“一体化”就应该体现在城市设计以依附于城市规划立法形式为主,在适当发达地区尝试采用单独城市设计立法。

参考文献:

[1]柳权,论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J],城市规划,1999 9.

[2]柳权,试论城市设计的编制与实施一从美国经验看我国城市设计实施制度的建立[J],城市规划,1999,9.

[3]王世福,城市设计的法律保障当议[J],规划师,2003 4.

[4]孙施文,周宇,城市规划实施评价的理论与方法[J],城市规划汇刊,2003年第2期总第144期.

[5]吕斌,国外城市设计制度与城市设计总体规划[J],国外城市规划,1998,4.

[6]庄宇,城市设计的运作[J],规划师,]999年第2期.

[7]城市设计的实施策略与城市设计制度[J],规划师,2000年第6期.

[8]金广君,城市设计成果的可持续性[J],城市规划,1999年第3期,

[9]王卡,城市设计过程保障体系研究,博士论文,2006,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制度

 

服务外包按照发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国是否相同,可以分为国内服务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国际服务外包(即离岸外包)。国际服务外包可以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理念、市场竞争等方面产生技术外溢效应,使承接国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流动、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关联产业的带动等快速提升本国的服务业水平[①];同时服务外包主要发生在信息产品生产部门及信息技术密集使用部门,包括金融、电信、软件等。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

一、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但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承接的业务多数处于国际分工体系的价值链的中末端,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带来很不利的影响。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服务企业真正能够参与到高端服务业中,必须加快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在竞争中求发展,实现我国服务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2005年以来我国的服务外包年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全球的平均增长率,正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外包中心。据商务部统计国际贸易论文,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274.0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98.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7.0%和43.1%;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98.3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4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3%和43.1%。

然而,与全球服务外包业“龙头老大”印度相比,中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在内的外包产业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论文怎么写。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离岸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影响

服务外包市场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市场,外包产业的范围也随着社会需求在发生着变化。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 以及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出现的一个新的外包服务类型,即知识流程外包(KPO)。信息技术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以及软件研究和开发等;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类型的业务的服务,如企业内部的管理、业务的运作、供应链的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KPO),一般定义为高端外包服务,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其它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例如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程设计等。专业的服务机构毕马威国际预计KPO正逐渐成为现实的、主流的外包选择之一,它的市场规模将在两年的时间内达到100亿到170亿美元。

从低端的ITO信息技术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务外包中的技术含量和知识承载度越来越高,如KPO就是一个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因此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制度体系。

1、 对承接国的影响[②]。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应该能够通过制度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从而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最终提高我国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承接高端服务业,进而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技术水平,并最终在国际服务业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国发展本国服务业的最终目标。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务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信息技术外包(ITO)仍是中国服务提供商首要的收入来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强。有专家指出国际贸易论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给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诞生第一部《专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识产权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整,执法力度不足,国民整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而这些问题将削弱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竞争力。

2、 对承接企业的影响。在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一般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可能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必须将部分知识产权产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对于发包方而言,外包项目中包含着很大的技术外泄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承接国家和承接企业时,除了承接方的技术基础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业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是发包方首要的考虑因素。基于此发包方在选择目标国家时,会首先选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对目标企业则会优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企业。对于承接方而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自身利益保护。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发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业秘密等,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就很难取得发包方的信任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外包过程中,承接方还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将伴随完成的产品或服务被移交给发包方,从而出现知识产权转移的风险。

三、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服务外包与其他的服务业相比,在产品特征和行业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产品一般应具有可数字化和模块化的特点等,行业一般以蕴含一定知识含量的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为主。相应地国际贸易论文,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经济性。和其他产业相比,服务外包行业技术含量高,甚至一项技术就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对外包各方,包括发包国、目的国、发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利益相关性)。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极为关注,甚至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让步换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2、利益平衡性。“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但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之间的矛盾关系上,还体现在离岸外包的相关国家之间和以及发包企业与承接企业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复杂性。由于跨国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接方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同时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来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业务承接相比,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它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如发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4、层次性。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内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旨在对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等行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还包括我国已经核准的相关国际法的条款和我国已经签约的国际协议如Trips协议的规定等。非法律形式则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国家层面和各个地方层面的政策体系以及企业层面的规章制度等。

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

服务业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更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因此我国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层面促进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战略为导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其比其他的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角逐不仅存在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更体现在国家的宏观层面。“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国际贸易论文,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我国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服务于我国现阶段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尤其是未来五年 “十二五规划”中对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使我国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如在我国已经加入的TRIPS协议规定模糊而弹性空间较大的部分,调整相关国内立法,使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形式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弥补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弹性空间较小的部分发挥作用,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软工具”,[③] 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标准,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服务外包中,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在拥有的资源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各个地方可以在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自身知识产权的创新,增强承接服务外包能力。

2、充分发挥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作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可以整合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中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和创新中的问题,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时提供可行性报告、法律法规草案或建议等,尽可能为服务外包企业争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内自律规则共同遵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制。

3、加强外包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企业是我国知识产权开发(激励)、应用、管理和保护的主体,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国际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应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发员工的研发积极性,激活员工头脑中的隐性知识国际贸易论文,使之显性化。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为企业规划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如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评价制度等,从而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化,尽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避免因侵权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合肥市服务外包承接企业要素禀赋提升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号: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合肥市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战略研究”(项目批号:2008sk047)的阶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国家的外包业务,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承接方,包括承接国和承接企业,的影响。

[①] 江小娟等,服务全球化与服务外包:现状、趋势及理论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②] 袁秀挺:“知识产权权力限制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考查”[D],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53页。

[③] 刘华、周莹,TRIPS协议弹性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J],《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

第11篇

关键词:刑法学;转型;问题;思考;建议

正如摘要当中所提到的,刑法学是一个发展历史比较悠久的学科,他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框架都是比较成熟的。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刑法学的研究要想从根本上面实现突破和转型,困难是极大的。但是,许多的专家学者还是做了许多的研究和努力,这些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思考的。笔者在专家和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谈谈自己浅薄理解。觉得一下几个方面是比较重要的。

首先,就是要更新刑法学研究观念。刑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刑法体系,能够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很好的发挥实施,所以刑法学研究的目的就是建立和完善部门法学理论和完善学科之间的体系。但是,现在发表的很多的学术方面的文章和著作的内容都过于的抽象,理论性过强,与实际的工作和生活联系脱轨,让理论和实践之间无法紧密的联系起来。其实,刑法学作为一个应用法学,应该让刑法学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可以把学术关注的焦点放在刑事法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上面。必须要能够意识到研究某些与刑法实际相脱离的问题往往都是个伪命题。

其次,要不断的开拓刑法学研究的研究视野。我比较赞成的一种说法就是要“中国的国情,世界的眼光”。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研究我们遇到的问题,但是不能够把视野仅仅的局限在中国,还要放眼世界这个大背景。现代的社会是全球化、地球村、信息化的社会,中国不能够把自己单独孤立起来,要融入全球化的这个浪潮当中去。这样的思维想法不仅仅局限于在经济文化交流方面的,法律方面的问题也不例外。比如,中国已经加入了许多的国际公约,其实国际公约就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些公约当中的某些条款会以不同形式和程度成为我们国内法当中的一个部分。所以,我们对于刑法学的研究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国内的知识理论,同时还要更新自己的观念,推进最新的动向。就我们国家现在的研究现状来说,主要有两个趋势,一个是研究是越来越专业化和细密化;另外的一个趋势就是研究的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有交叉性的问题。比如说死刑问题,这个问题就与刑法学、刑事诉讼学、犯罪学、社会学、政策学等等相关学科有交叉。就这方面来说,跨学科研究和相关学科研究,从这些方面来研究也许能发现更多新的课题。这点来说,我们要通过不同的角度和认识路径来帮助我们更好的开拓视野。

再次,刑法学研究要创新研究知识。经过现有研究的发现,在一定程度上面有些知识和理论已经发生老化,或者一层不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面限制了我们的思维,很难跳出以前的体系框架和知识模型,也就很难找到新的知识体系的突破口,也就很难使得知识理论更好的发展更新。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就要去寻找新的突破口,让研究成为不单单是研究,也是学习的一种过程。要更新我们的知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方面必须要通过司法实践来着手;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对相关学科进行比较研究,对其他一些外国的借鉴来进行研究。我们学术以前是比较重视英美法学体系的,最近这些年又开始重视大陆法系,比如说北欧国家还有一些南欧国家等等,他们都有自己的特点,而且和西欧国家也不一样,我们可以经过对他们的研究,发现其中的闪光点来丰富我们的法学体系。还有就是,对于知识理论的更新和创新,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刑法学这一门学科,还要涉及刑法学以外的其他学科,可以尽可能多的借鉴他们的研究成果。从创新知识理论的方面来看,更新我们研究的知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

最后,就是研究方式方法方面的改进。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当中,实证研究方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但是,这个应用方法在我国的刑法学当中的应用是非常少的。在查阅很多的博士论文的时候,许多的论文内容都非常的好,但是在研究方法方面基本都是那几种,没有任何的突破。但是,在这些优秀论文当中,有一个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他的研究是量刑的规范化问题,这篇论文当中就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这个同学通过对二十多个省市级法院的实证调查,从中收集和整理了许多的数据和信息来分析和研究,通过这些从而得出自己对量刑规范化的结论。这样的创新方法正是我们所需要的,也是值得我们鼓励的。其实,实证研究是一个科学性、技术性和规范性都比较强,要求非常严格的研究方法,要想掌握这种研究方法不但要进行专门的学习,还要不断进行实际演练,才能够被人们掌握和应用。因此,要特别鼓励广大的刑法学研究者和同学们要努力掌握和运用新的研究方式和方法。

综上所述,刑法学研究要能够大力的倡导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不同观点和学派之间的论争,这样能够更好的繁荣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也能够为改善我国刑法学的软环境做出贡献,更好的推动着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更新和改革。以上就是笔者对于我国刑法学研究转型问题的几点思考。(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志远:《潮与中国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法治研究》2012年第九期。

第12篇

关键词:生态责任;合作博弈;旅游

从国际方面说,不管是《寂静的春天》公开出版,还是政府的公共政策中出现 “生态环境”这一名词,但在此之前的环境污染(如伦敦烟雾事件等)已经对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但是不管怎样,生态危机的出现,已经严重的影响人民的生活,当然随之出现的种种迹象已经给人类敲响了警钟。美国社会学者莱斯特•R•布朗(Lester Brown)先生也郑重地指出:“我们花很多时间为经济赤字而烦恼,但是威胁我们经济长远前景的是生态赤字。经济赤字是我们彼此之间的借贷,生态赤字却是我们取自于子孙后代”贾中成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提出写作的初衷正是来源于此。当然作为当今经济增长热点的旅游业,其生态责任的研究便成为重点。

一、合作博弈的评述

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s)又被称为联盟博弈(coalitional games)。其主要是指在博弈中,若协议、承诺或威胁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且可以强制执行的,合作利益将大于内部成员各自单独经营时的收益之和,同时对于联合体内部应存在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分配规则。也就是说合作博弈是针对结果而言,是把合作视为先验条件或者前提而对联盟收益分配的处理,且所有局中人接受与其他局中人甚至竞争对手共同努力争取更多收益。其大致可分为可传递效用博弈(联盟成员的效用可以叠加)与非传递效用博弈(效用不具有编辑支付性质)。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Collective Rationality),强调的是效率(Efficiency)、公正(Fairness)以及公(Equality)。在合作博弈的框架下才会有出现“双赢”的可能,它通常能获得较高的效率与效益。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生态责任的国内外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没有提出生态责任的概念,但是其同样关注政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其更注重的是生活中的生态问题。但是,综观西方发达国家对政府在生态问题方面的责任研究,我们就会发现,他们似乎不太重视基本原理,范畴和科学体系的探讨,而比较重视对人类经济社会未来发展和所谓的“全球问题”的研究,他们较早的认识到生态问题的严重性,所以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也比中国起步早些。

国内对生态责任的研究并不是很早,谢菊(2007)在论生态责任中提出生态危机已向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巨大挑战,政府、企业和普通公众等生态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生态责任:政府应该倡导正确的生态观,完善政府生态制度,推进生态和谐的法制建设;企业从绿色消费,绿色生产,和企业间的生态和谐入手来从而达到个体、社会、生态的三赢效果;公众应尊重并崇尚自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另外通过环境NGO来推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李外禾(2007)在论政府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生态责任中提出在政府在经济社会中作用,进一步深化了有关责任政府的相关理论,为建立新型的政府奠定了理论基础是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完善和补充。它着重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出发,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定位为“政府调控行为,科技能力建设和社会参与”三位一体的系统复杂工程,深化了可持续发展系统观的相关理论。李晶(2009)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政府的的生态责任研究中分析了政府生态责任缺失的原因以及在建设生态文明中政府应具备的责任,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在经济发展中实现生态保护;其次,加强对国民的生态教育,营造生态文化与道德体系,再次,健全政府生态制度;另外,推进生态保护的法制建设;最后,强化生态国际合作,注意保护国家的生态资源不被掠夺,警惕各种掠夺生态资源的形式,防止国家的流失,维护国家的环境权和发掌权。毕铁居,吴绍琪(2006)在和谐社会与政府生态责任体系的构架中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三方面介绍了和谐社会遇到的问题,从而提出了构架制度化的生态责任政府,首先政府树立新的生态观念,倡导正确的生态价值观,矫正错误的自然观念,坚持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与自然公平的辨证统一,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辨证统一;其次,建立生态责任政府,完善政府生态责任,,明确资源产权关系,建立广泛的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等张存良(2007)在和谐社会中政府的生态责任中,提出政府实现领导者生态责任问责制和丰富政府生态责任履行方式等措施冯清(2007)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政府生态责任研究中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政府、生态责任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又列举了政府生态责任引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了我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生态问题及其原因,通过研究分析得出结论,政府生态责任的培育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快相应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走生态管理制度化的道路;在实现旅游资源“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加大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开发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培养生态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的观念;抓住时机,大力推进生态旅游等措施宋宝莉.揭r纹.窦玉凯(2007)在企业承担生态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步中,运用企业生态责任战略地图模式,分析之处企业承担生态责任从长期看能够增加企业价值,并探讨了应如何增强企业的生态责任意识贾成中(2009)在企业生态责任的经济学分析中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的直接执行者――企业的行为是直接影响人与自然关系的关键性因素,只有改变企业的行为模式,通过制度性约束改变企业的经营理念,变原来的“经济人”为“社会人”,再向“生态人”过度,从思想上彻底改变,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并据此得出结论:企业变“经济人”为“生态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是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活动对自然的一种责任体现。企业承担生态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宏观层面的政府政策引导将是企业生态责任实现的重要因素,即使是限制性政策也会为企业带来无限商机;其次,产业政策、区域性政策以及行业协会管理等中观经济环境的完善和发展,是政府宏观政策制度作用于企业微观行为的“中介”传递功能实现的保证;最后,企业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升,是实现企业生态责任的内生决定因素,企业生态化建设是企业生态责任的实现路径,同时,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绿色选择等外生变量亦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姚海静(2006)在企业生态责任的哲学基础研究中就企业生态责任的哲学基础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从人性的视角分析企业生态责任的正当性,指出企业本质不是纯粹的经济组织,而是人性实现的场所。人性是企业责任的哲学基础,人性的生态本质决定了企业必须对自然界承担道德责任。从四部分来分析企业生态责任的哲学基础:首先,企业生态责任的提出;其次,从企业本质着手寻求企业生态责任的正当性;再次,从人性异化的角度分析企业生态责任缺失的根源;最后,论述人性限度内的企业生态责任。

(二)博弈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博弈论在中国的发展,研究者运用博弈论来研究旅游现象和问题,博弈的经济模型的方法也被引人了旅游研究中(以经济管理和应用数学专业为最多)。由于经济模型能更为全面、更为便捷的反应研究对象的特性.因此,简单的博弈经济模型的在旅游研究上的运用是这一阶段的代表。相关博弈模型研究主要以有限博弈和纯策略博弈为主(局中人具体明确了一个非随机性的行动计划,即选择一个策略的机率为100%,其它则为0,其中田喜洲、王渤(2003)建立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旅行社与消费者对产品选择的博弈模型,运用成本理论和博弈树(序贯博弈)进行分析得出提高旅游市场效率的最佳策略选择以及齐子鹏、黄昆(2003)建立旅行社间的价格竞争博弈模型并进行需求分析得出纳什均衡策略集合,用以解释旅行社业发生价格竞争的原因和价格联盟终遭解体的原因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到了2004年以后,博弈模型的建立又向前迈近了一步。2004年以后的研究由有限博弈向重复博弈发展,同时由原来的纯策略博弈向混合策略博弈(局中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概率,随机地从纯策略集合中选择一种纯策略作为实际行动,即选择一种策略的机率为0.4的条件下,选择其它策略的机率相加为0.6发展。如:田喜洲(2004)通过建立旅游市场监督人员与旅行社,运用在完全信息条件下静态博弈分析后,得出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策略,来解决旅游市场效率低的问题而梁艺桦,杨新军(2005)通过合作博弈与竞争博弈的优劣对比,运用合作博弈的研究方法,对旅游企业产品建立模型进行分析。并用合作博弈对旅游企业模型研究,提出单纯的合作战略或竞争战略已经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区域旅游活动,合作竞争战略才是新阶段我国区域旅游活动开展的首选策略春宇,黄振方,舒小林(2009)在旅游地利益主体博弈关系变迁的演进论解释中对现今旅游地利益主体关系研究成果进行梳理,辨析其研究现状与不足,提出以旅游地演化理论为指导,从时空角度动态审视旅游地利益主体博弈关系的演化过程及其规律性、演示其关系的演化轨迹与逻辑内涵,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旅游地利益主体博弈关系演化理论研究框架,促使旅游地利益博弈达到一种能够实现自我调节的动态均衡状态。

三、结论

伴随着旅游业飞速发展,旅游景区的生态安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研究的重点,生态责任的研究已经成为近几年的热点,但是当前对生态责任的研究,基本上归属于纯理论学科领域,还没有构架起通向实践领域、指导生态保护实践的桥梁,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实践过程中,对生态责任的研究只是局限于政府或者企业或者社区居民或者旅游者单个生态责任研究,并没有就政府,企业,旅游者和社区居民四者之间构建一个和谐的生态体系,对旅游景区的长远和谐的发展和解决当代民生问题的实践并没有搭建一个明晰的生态平台。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视野中,如何确保生态和谐,如何构建生态和谐的责任体系,政府,企业,旅游者,和社区居民应该承担哪些生态责任,怎样实现其责任及其这四者之间的应建立怎样的合作关系来确保生态和谐等等问题,都是现阶段旅游景区所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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