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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内审工作计划

时间:2022-04-08 19: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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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内审工作计划

第1篇

(一)审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云和县农村审计室与县农业局农经站合署办公,没有单独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无人员编制、无工作经费,审计人员全部为县农业局的农经干部和乡镇农经员兼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审计人员职责不明确。实行“村级财务双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出纳业务委托乡镇(街道),相当一部分乡镇农经员兼任会计或出纳,同时农经员又兼任审计员,从而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

(三)审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村级财务审计错综复杂,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全面的财会知识,而且还应熟悉相关制度和法规,目前县乡两级都缺少业务精通及技术过硬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范围狭窄,审计事项单一,仅停留在对会计凭证真实性的检查上。审计技术手段落后,目前仍然以事后手工查账为主,依靠账务核对、盘点等方法来实施,其监督力度受到很大限制。

(四)审计程序不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力军是县乡两级农经人员,都是兼职的。时间和精力的局限使审计工作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往往达不到要求,审计欠深、欠细,审计调查、延伸审计等手段用得不够。对审核中发现的疑问,如工程项目建设、招待请客送礼费用等无法进行详尽审计。因此,对在会计资料中未能反映的账外行为,审计监督就显得乏力和无策,审计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

(五)审计执行不到位。农村审计机构由于执法主体较弱,在执行决定中阻力较大,困难重重。农村审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往往只停留于查清事实、出具审计意见书,很难对被审村的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加上近年来省市下达给县级审计任务十分繁重,难免会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审计监督体系。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县级农业部门必须单独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应整合力量,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审计机构不得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合署设立,与纪律、监察等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教育,加大对农村审计人员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支业务过硬、作风严谨、客观公正的农村审计队伍。同时,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使农村审计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三)创新内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不断改进传统审计办法,充分运用现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不断拓展网络功能,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农村审计监督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农村内部审计的效率。要从单一的静态审计向动静结合审计转变,从事后审计向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相结合转变,逐步形成农村经济内部审计的全程监控。

第2篇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科(股)级干部。

区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科(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提任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男性一般在5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7周岁以下;

(四)符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办事员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七)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满1年,可按规定程序任职。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区、镇(街道)机关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中层干部,除应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男性一般在4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2周岁以下;

(二)具有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身份;

(三)任科(股)级职务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七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人选与竞争职位比例一般不低于2:1。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专业技术性较强、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职位除外。

第九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理论考试、个人述职、答辩、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示;

(六)讨论决定;

(七)任职备案。

第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可以在机关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个别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竞争人选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岗比例的,可以跨部门、跨地区竞争选拔。

区、镇(街道)机关需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公开选拔中层干部的,要将缺岗情况及公开选拔工作计划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对不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中层职位干部选配工作,可以由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区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备案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其中,正科(股)级干部、党群部门副科(股)级干部、政府部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备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人事局报送备案材料。备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部门提出方案。准备进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前,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报批竞争上岗方案。对不符合竞争条件的,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并严格履行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登记备案等程序。

(二)报审登记。报送的备案材料主要有: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部门负责人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拟提任科(股)级干部的档案(用后退还)。

(三)备案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收到备案材料后,两周内审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批准机关栏内签署答复意见。各部门根据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的答复意见,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方案提交党委(党工委)会讨论前,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区委组织部视情派员列席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讨论干部任免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文件须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配备应当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

第五章任职管理

第十五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竞岗。

第十六条区、镇(街道)机关部门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科(股)级职务的,聘期为2年,聘任期间,原有身份性质、工资渠道等不变,期满后职务自动消失,仍回原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每年应当参加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所在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岗位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凡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中层干部,通过培训和学习,应当达到英语初级、计算机中级、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年初按照中层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分别制订年度考核目标。平时加强目标监控,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终对照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好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工作。年度考核、测评情况作为中层干部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实绩较差,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免去或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担任同一科室正副职累计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其中热点岗位任正职时间不得超过3年,到期必须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可以在部门之间、科室之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男性最高任职年龄为53周岁,女性为50周岁。达到最高任职年龄后,不再担任机关中层实职。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条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区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批准;对已经作出的违规干部任免决定,由本单位自行纠正或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3篇

一、严格审查因公出国(境)任务

因公出国(境)活动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目的。凡属外经贸活动的,需详细说明项目情况并列出具体的经贸活动安排;凡属对外交流活动的,要有针对性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严格控制党政领导干部出访

(一)党政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有实质性任务,不得为出国临时拼凑任务,不得将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改由领导干部执行。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或变相旅游等不正之风。

(二)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同级领导或正副职领导一般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短期内(半年)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领导干部个人不直接接受区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考察及商贸活动的通知或邀请,确因工作需要,须由所在部门向区外经局申报,经区因公出国(境)会审小组审核通过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报名。

(四)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任务。

三、严格控制出访团组的人数和在外时间

(一)经贸团组要根据项目情况严格控制出访人数,对无关人员不得照顾和搭车,不得将团组化整为零报批。一般性的经贸团组,出访一国在外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两国不超过15天。

(二)对外交流团组一般不超过5人,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访问一个国家(地区)在外时间最长为8天,访问两个国家(地区)团组在外天数不超过12天。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的流动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因公出国。

四、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一)区四套班子领导的年度出访计划,年初由区长召集协管外事的副区长(副主任)和区外经局、台办主要领导讨论并提出方案,报经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各镇(街道)、园区、局办等区属有关部门须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份将第二年出国(境)经贸组团计划报区外经局汇总。每年1月份,由外经局排出当年全区出国(境)经贸组团计划,报经区因公出国(境)任务会审小组审核并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出访团组除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外,应按年度计划执行。

(三)因公出国(境)任务一般应经区因公出国(境)任务会审小组讨论通过,确有特殊情况的团组可以进行会签。会审小组由协管外事的副区长(副主任)担任组长,会审小组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外经局负责同志组成(赴台交流活动由区台办参加会审)。具体程序如下:

1、有关单位应于拟出国(境)前两月将出国报批材料报送区外经局初审。报批材料包括:出访任务说明;外方邀请信及译件(赴日本或台湾需提供邀请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访人员情况(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出访时间、线路(行程安排)、费用证明(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法国、瑞士)、出差证明(赴日本、韩国);参加团组的人员如不属本区,须依据人事隶属关系提供其所属部门或地区的主管部门同意随团出访的书面意见函。

2、初审通过后,提交区因公出国(境)任务会审小组讨论审核。其中区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因公出国(境)任务需由区委组织部提请区委书记审批同意。

3、会审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区长一支笔签发。

4、区长签发后,按照常州市有关规定报市外办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5、出国(境)任务下达后,按有关规定报区委组织部办理出国(境)人员政审手续,政审批件由区委分管副书记签发。

(四)凡由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行组团,且团组成员都是企业人员,没有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加的团组,由区政府授权区外经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区分管领导签发,不再会审。企业自行组团所需报批材料包括:出访请示(企业概况、出访目的、出访人员组成、翻译、出访国家或地区、时间、在外停留天数、费用承担情况等);外方邀请信及译件;出访人员情况,包括出访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中心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获得年度市“外商投资企业十佳”、“自营出口企业十强”、“工业十强”等称号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向市外办申报出访任务。

(六)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由区外单位组团的出访任务,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预报审批制度,不预报的不予确认。预报审批程序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出访任务内容和领导批示(企业要求提供出访请示);出访人员情况(出访团组总名单、随访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出访时间、线路(日程安排),所需费用等;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通知书”。

五、严格控制因公出访费用标准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出国(境)财务制度,因公临时出国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内。出国(境)所需外汇和人民币都要按照规定审批核销。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外汇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行[2001]71号)的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的人员出访支出的费用也要列入财务审计范围。

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团或参加企业组团以及区外单位团组的出国(境)任务。

(二)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正职领导及区级机关部门正职领导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时,须于正式出访前一周内填写出国(境)报告单(见附件)一式三份报区委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送区委组织部备案。领导干部出国(境)报告单可代替请假单。

(三)出访人员在出访期间需要使用其他对外身份和职务的,在报批前需征得区委组织部和外经局同意,并按实际职务和拟用的对外身份报批。

(四)出访人员不得同时持因公、因私两种护照出境,或以因公、因私两种护照同时向同一国家申请签证。凡办过因私护照的人员,在申办因公护照时,必须将因私护照交市外办代管。

(五)严格控制区委管理干部持因私护照出国(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需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并在区外经局备案后,方可成行。

(六)出访人员必须根据要求,自觉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和国家安全保密纪律教育,以及财务纪律教育。

(七)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勤恳工作,圆满完成任务;应遵守所赴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遇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国内审批机关和我国驻外使(领)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在外期限。

(八)出国(境)团组返回后15天内必须将因公护照送交市外办保管,同时将出访报告一式四份送外经局,由外经局分别呈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出访报告应包括出访时间、团组成员、出访行程、任务完成情况、遵守纪律情况、接触外商名单及相关信息、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九)凡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正科职以上领导干部(含直属企业法人代表),须于返回后10日内将因私护照交区外经局集中保管。

(十)凡有违反上述外事纪律的出国(境)人员,将暂缓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