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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申请书

时间:2022-05-16 04:16: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预付款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预付款申请书

第1篇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报销外的一切付款。

二、流程:

应付款项:

(1)经办人需要填制《付款申请书》并签字,将《付款申请书》与相关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交给部门经理审核;

(2)部门经理根据业务状况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交还给经办人;

(3)经办人将部门经理审批过的《付款申请单》交给财务经理,财务经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交还给经办人;

(4)经办人将财务经理审批过的《付款申请书》交给总经理,总经理审核通过并签字后交给经办人;

(5)经办人将总经理审批过的《付款申请书》交至财务部,财务部付款,在《付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在财务系统中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备注:有着急需要付款的而总经理不在办公室的情况,经办人需要电话给总经理请批,财务人员付款前需要电话给总经理再次确认,事后向总经理补办签字手续)

预付款项:

(1)经办人需要填制《付款申请书》并签字,将《付款申请书》与合同交给部门经理审核;

(2)部门经理根据业务状况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交还给经办人;

(3)经办人将部门经理审批过的《付款申请单》交给财务经理,财务经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交还给经办人;

(4)经办人将财务经理审批过的《付款申请书》交给总经理,总经理审核通过并签字后交给经办人;

(5)经办人将总经理审批过的《付款申请书》交至财务部,财务部付款,在《付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在财务系统中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备注:有着急需要付款的而总经理不在办公室的情况,经办人需要电话给总经理请批,财务人员付款前需要电话给总经理再次确认,事后向总经理补办签字手续)

三、报销时间

财务一般安排在每周的周三和周五付款,请经办人提前准备好签字确认的《付款申请书》。

本付款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全体人员共同遵守,如有不懂之处可向财务部咨询。

科技有限公司

财务部

2018年02月29日

第2篇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管理,所有的资金拨付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按照规范的程序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市财政行政部门是管理政府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事宜,并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支付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必须坚持按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及综合考虑其他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的原则实施。

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抵触。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用或改变用途;同时减少拨款中间环节,将资金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特定的收款单位。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含工程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其中:

1.工程预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并按约定逐月抵扣工程预付款,累计月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待完成结算评审后再行支付。

3.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付至不高于合同总价的95%时停止支付,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综合考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情况。

(二)货物(材料设备)采购款。由商品供应商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由具体实施单位凭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由拆迁、征地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核定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支付到拆迁、征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并由其核拨给相关主体。

第三章支付程序

第八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除零星支出、管理性费用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等少量资金及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支出实行授权支付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应以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商和劳务供应者为主。

第九条项目单位在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前应根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投资。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计划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立项、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开工许可等批复文件及资金使用书面说明等书面材料予以备案,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用款计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报送。用款计划首先由财政分管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分管业务部门的审核建议、项目进度、财政财力状况核定项目单位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投资用款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非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用途分别向分管业务部门报送确需支付的相关证明文件,分管业务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国库部门据此办理支付事宜。

(一)建筑安装工程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招标中标通知书;

2.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付款进度、步骤和结算条件;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需要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结算条件);

3.监理合同;

4.工程进度的相关资料(其中: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审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支付证书;未聘请监理单位的项目,提供项目单位、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5.申请工程结算款的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投资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

6.结算时因价格变动、出现增减项等因素引发的总价款变动,需提供补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记录;

7.已按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基本建设工作的项目,应报送经投资评审机构等评审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

8.多项投资来源构成的投资拼盘项目,应报送其他投资来源到位情况的相关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货物采购款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2.验收手续;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设计费用、监理费用、课题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方面须报送的文件:

1.合同;

2.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四)拆迁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方面需报送的文件:

1.补偿协议、补偿方案;

2.拆迁、征地资金账户资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五)其他特殊情况须报送的文件:

1.因项目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审核资料的,项目单位应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2.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

3.项目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由项目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委托或授权手续;

4.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款需要重新申请的,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关退款手续,书面说明退款原因,并重新报送支付申请;

5.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除少量的前期费和工程预付款先期拨付外,应全部按照项目进度规范进行。

第四章支付审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支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支付申请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支付材料是否按规定程序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信息是否相符;

(二)支出内容是否全部符合项目预算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是否有无预算、超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及扩大支付范围现象;

(三)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其他拼盘资金的到位情况;

(四)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收款单位和支付要素与合同等备案资料是否一致;

(五)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

(六)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项是否有项目进度认定和竣工的相关手续;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的账户;对相关补充资料和支付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七条除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有权拒付或延期支付。

(一)未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有多项资金来源的拼盘项目,其他资金到位比例与财政资金投入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手续的;

(四)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扩大支出范围和改变资金用途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或暂缓支付情形的。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信息库,加强资金拨付动态监控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审核事项报告制度,凡在资金拨付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和反映。

第二十条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下达,细化预算编制。市本级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应按照资金用途细化编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相衔接,与政府投资绩效考核评价要求相衔接。

第3篇

一、跟踪审计进入现场后如何开展工作

跟踪审计一般在工地设立现场跟踪审计组,常驻1~2人,主要进行资料收集、工程变更现场见证和了解现场施工进度情况。

进入现场后首先要按照事先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安排收集工程相关资料,主要有:

1.建设项目审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阶段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种文件、报告等资料。

2.与项目有关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工地会议纪要等资料。

3.建设单位与造价相关的审批流程、规章制度。

在收集资料的同时要根据项目特点和收集到的资料,将进场前初步拟定的审计方案,参照委托方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报有关单位批准后实施。

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各种现场工作制度,如:工地例会制度、岗位制度、报告制度、月进度计量支付制度和签证制度、工程变更价款确定制度、费用索赔制度、现场考勤制度、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廉政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同时还应建立项目质量经济责任考核制度,把质量与项目人员的绩效挂钩,对偏差超过规定的质量问题实行绩效否决。

二、项目前期建设程序审计

项目前期建设程序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其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项目法人,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的审批程序及其批复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手续是否完整。

3.初步设计的变更情况有无依据,重大变更是否重新报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及是否有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是否报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是否在开工前一次完成,有无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况。

5.审查项目是否形成了比较详细准确的设计概算,概算的调整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是否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报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6.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开工前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开工前,是否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审计

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审计主要是对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程序及其合同进行审计,审查其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违规行为,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1.勘察、设计、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机构,是否均通过招标确定;在招标过程中有无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规;收取的投标保证金额度是否合理。

2.检查招标单位是否向招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是否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限价,是否报招投标办事机构审定;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针对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是否了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的媒体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有无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对投标单位进行了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是否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是否组织了投标单位查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答疑纪要是否已报经招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时间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评标组织,制定了评标、定标办法。

3.检查开标是否由建设单位主持,并邀请了投资方、投标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建设单位是否组建了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是否合理;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情况;评标定标是否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单位;自开标到定标的期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是否在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单位接到通知后是否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是否及时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

4.检查中标单位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的履约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它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四、工程变更现场见证

跟踪审计项目组应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报送工程变更,工程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通知跟踪审计项目组共同到现场确认,去现场之前,建设单位至少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

2.承包人的变更施工方案。

3.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

4.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变更令。

跟踪审计人员要对以上资料认真分析,了解变更事项发生的地点,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涉及工程价款调整,需要现场采集哪些数据。在做到对变更事项了解后方可到现场实际测量。测量中要注意结合相关规范及计算规则,采取正确的测量方法,避免发生测量方法违反规范的情形。测量后,首先要对数据的准确性现场复核,对比施工单位自测资料,如发生误差很大的数据,应重新复核,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确认后,各方应在测量记录上签认。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五、月进度款支付审计

工程开工初期,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清单复核,各方确认后作为日后计量依据之一。

跟踪审计项目组应收集的资料:工程量清单复核审批资料,工程费用支付文件、审核材料;承包方费用支付申请、费用计算书、工程计量单及预付款和甲供材料扣款表、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验收等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计量、工程隐蔽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跟踪审计项目组共同参与。跟踪审计项目组在收到经业主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完成工程量和质量合格的初审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后,及时核对工程进度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材料等预付款扣款情况,对完成工程进行计量核价,出具审计意见经主审批准后,建设单位支付相关款项。

在进度款审计中,跟踪审计项目组应自己建立一套完整的计量台账,这样既能防止发生重复计量现象,又可以为结算审计打好基础。

第4篇

【关键词】 基建 财务 审计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use of funds to improve the hospital infrastructure efficiency point of view,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on the audit of internal accounting controls and infrastructure financing and management, cost accounting, project cost, revenue accounting, accounts deal with specific aspects of the audit carried out the design, For hospital financial management, internal audit infrastructure provides a clear audit ideas and methods.

引言

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对于降低医院成本,提高医院的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建程序,和维护医院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医院大都采用外部审计来保证审计的效果,但是基于内部审计外包中的审计合谋风险和提高医院管理水平角度来讲,内部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他可以通过全过程的参与基建项目,来评价和完善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搞好医院建设,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融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下面主要从评价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来谈如何作好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

1.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审计

基建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作好这项工作对于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定期对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和评价,发现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1、不相容职务的混岗的现象。其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的支付;竣工的决算与竣工的审计。

1.2、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经办人对于越权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1.3、决策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单位是否有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评审意见;单位是否对工程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并有完整书面记录。

1.4、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1.5、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1.6、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2.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2.1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1. 1、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包括审查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完整、落实;审查筹资方式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

2.1.2、在资金的管理方面,首先是审查资金是否按照建设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用款进度同步,有无超前融资闲置资金增加成本,有无产生缺口影响工程进展。第二审查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查明有无转移、侵占、挪用资金或造成资金流失,有无银行开户过多,造成资金管理分散。

2.1.3、审查资金的拨付。

A.开工预付款的支付:1、凭证是否齐全。支付申请书;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签字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2、是否有工程部门的审核意见;3、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证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时,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财会人员付款、入账。

B.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工程部门、会计部门及监理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1、凭证是否齐全。施工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同时要附上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医院基建部门的审核意见; 3、会计部门应根据技术负责人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进度款金额;4、单位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严格控制“超付”。

C.工程结算款支付: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建设单位应予支付。支付时应审核:是否有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按审计结果核定的最后结算额。

2.2审查建设成本的核算与管理,加强控制管理,堵塞漏洞。

2.2.1、审查建设总成本归集与分配程序是否恰当与合规。查明成本核算范围是否与批准概算相符,列支的依据与手续是否合规;查明有无混淆成本项目界限,混淆与其他项目的成本界限,混淆各分部分项工程成本界限,混淆资本和收益性支出界限;查明有无虚增和虚减投资完成额,有无擅自挪用预备费用,有无虚增支出,账外设账。如进行票据事前审计,将违规违纪问题消灭在萌状态。;加强材料管理审计;搞好设备耗费审计。

2.2.2、审查建安投资中工程款的支付、甲供料划转、价差结算与结算范围调整是否合规与合理。

2.2.3、审查设备投资中货款及运杂费、采保费支付是否合规与合理、是否按设计要求。

2.2.4、审查待摊投资与其他投资中建管费、培训费、征迁费、设计费、大件运输费等费用支出是否合规与合理。查明共同费用分摊是否合理、资本化时间与范围是否恰当,有无将各项非税收入挂帐支用、不冲减相应的建设成本。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征迁等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其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5、审查其他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核算是否恰当、完整和合规。

审查流动债权是否真实和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或者挪用资金,形成呆帐损失,对于大额或账龄较长流动债权,要抽样函证是否真实;审查流动债务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列债务,将资金挂帐直接支用,抽样函证大额或账龄超长流动债务是否真实。

2.2.6、审查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2.3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为重点,减少支出,避免浪费。

2.3.1、审计工程量。工程量是编制预算、决算最基本的内容,也是整个建设项目取费的基础。审计重点是注重设计要求,定期勘察现场,核对施工记录,审核虚报重报多计问题。如单层木门油漆工程量计算应该为洞口面积,而有的施工单位按照木门正反两面面积计算就错了,工程量大了两倍。所以实际勘察现场就显得尤为重要。

2.3.2、开展工程定额使用审计。主要是审核定额套用是否符合现行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的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涌现,与定额不相同做法的项目越来越多。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重点审计施工单位有无高套定额或重套定额的现象,定额换算是否合理准确,补充定额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如有的该套修缮定额的却套用装饰定额或新建定额,有的该套用某一部分项目工程单价的却高套另一单价。工程取费是否按照施工企业的性质,级别,建设项目的类别标准来确定。

2.3.3、材料价格的审计,审计材料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际材料价格与预算定额发生价差进行调整。不仅应从资料,图纸,帐目上进行审计,还应从施工现场、材料市场进行审核和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

2.4审查基建净收入的清算

审查基建净收入是否和归、完整和真实,有无隐瞒或转移收入,有无扩大其他基建支出开支范围;审查各项基建净收入留成、上缴、冲销或核销是否合规。

2.5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

2.5.1、检查“工程物资”科目,有无盲目采购的情况,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是否按合同的规定扣除了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对于完工后的剩余工程物资的盘赢、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作了正确的财务处理。

2.5.2“在建工程”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否包括了概算外的其他项目,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是否按合同进行付款;是否将不应属于在建工程的费用记入其中。

结语

以上笔者对于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内部审计从微观的角度进行了一些具体的阐述,但是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的效果,还应该从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不仅具有财务方面的知识,还应具备工程方面的知识,参与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5篇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为购买_________(以下称“房产商”)的_________(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_________

1.2 贷款最高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整。

1.3 贷款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_________个百分点(libor+_________%)。每期计息日的_________的libor为_________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_________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2)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3)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1)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2)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_________%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_________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 鉴(公)证意见:

│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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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的简介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1],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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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控制要点

一、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的多向管理

(一)选择合理贷款银行,降低贷款资金成本

开发建设铜矿项目,资金需求额度大,则资金来源影响着资金的占用成本。选择资金使用成本低的来源,无疑是资金管理需要考虑的重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是国内政策性银行,对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贷款服务,并且能争取到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如铜矿项目根据自身特征,并结合国家相关货币政策,积极申请以国家开发银行牵头的银团贷款。根据发改委批复投资总额,公司和银团按照资本金出资与银行借款1:3的比例配置资金。于2013年12月与银团签订了《公司铜矿开发项目美元资金银团总贷款合同》,该合同下贷款由双方股东按持有的借款人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可以分批签订贷款合同分次提款。借款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折算下来年均4%。与此同时,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高达6.7%,仅此一项就比同期银行贷款节约了40%的资金使用成本。另外股东的自有资金也可以投资到收益率更高的项目中,这样节约与增收,创造了双向效益。

(二)根据资金计划合理安排贷款资金到位

对资金需求进行合理计划,按月向贷款行申请拨付资金。每月20日前,根据项目进展报送下月的整体资金需求计划。贷款行对资金有严格监管要求,财务部门需要收到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相应的供应商,并提供后续付款凭证。由此,需要财务合理安排贷款与付款之间的时间和金额,只有两者匹配合理,才有可能最大限度节约资金的使用成本。另外,合同条款规定,供应商款项在发票通过公司认证通过后的30天内支付,在不影响公司信誉和施工现场进度情况下,公司应尽量做到晚支付,以减少贷款资金整体占用时间。

(三)从合同源头,控制资金支付风险

国外矿山投资开发中,商谈、履约形成的书面协议、合同数量较大,涉及财务相关条款较多。财务部门积极参与合同条款谈判,提供财务意见与建议,从合同源头控制资金风险。对于工程承包合同要求承包商提供10%的履约保函,财务高度关注保函有效期,以免工程未结束保函已失效。并能在履约保函到期前及时通知开立人更新保函。如若出现保函开立人违约,财务部能够做到及时通知、要求保函开具银行无条件执行其担保责任。预付款超过5000美元的,为确保此款项资金安全,一律要求收款人提供预付款保函。

(四)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规避潜在资金风险

根据项目特点制定严格的资金申请支付审批矩阵,明确相关人员权限及申请流程。无论是工程合同还是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支付条款执行,各部门严格审核支付条款成熟条件,如:工程款严格按照实际完工工作量由监理审批后,报工程技术部复核,再报相应领导审批,严禁超计量、预计量情况的发生。财务部只有见到审批齐全的支付申请书才拨付资金。

(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合同金额达到并超过300万美元的,需与工程承包商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要求承包商按月25日前提供下月资金使用计划,涉及与承包商关联方往来的款项,需公司财务总监审批。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银行对账单,对有疑问的款项支出,可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发票等支撑材料。协议对不按时提供资料、挪用资金有明确罚款规定,给承包商带上“紧箍咒”,使其不敢触碰“高压线”。

二、识别资金面临的汇率、利率风险,降低资金损失

外汇风险贯穿于境外投资决策、境外项目建设、境外融资、境外经营、境外财务折算、进出口收付汇、境外利润汇回等所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始终。项目所在国以美元为流通及记账货币,与银团签订的贷款是美元。贷款协议规定借款成本为6个月LIBOR+一定数量的BP,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由此,公司不但会面临利率风险,还会面临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控制好资金的利率和汇率损失,一来可以减少投资建造成本,二来也可以有充足的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一)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资金汇兑损失

汇率方面,建设期没有产出,公司只能自筹资金支付贷款到期利息及本金,这就导致公司会因为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而产生汇兑风险。例如从2015年7月6.2人民币/美元到2016年3月6.5人民币/美元,此次汇率波动中人民币对美元一度贬值达到5%。财务部通过咨询中介机构及精确判断,近几期在美元升值前购汇,减少了相当可观的购汇损失。而对于大型设备和大宗材料需在国内进行采购的,在可预计的人民币对美元贬值期间内,公司尝试与国内供应商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的方式,在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利用汇率变动,起到了降低采购成本的作用。

(二)规避利率风险,控制资金利率成本

利率方面,利息计算需到期日实时的LIBOR价格,即按半年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点的方式构成,这是国际上最常见的浮动利率计价方式,每次付息需根据到期日实时的Libor价格方能计算出最终的利息金额,因此公司贷款的利息支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自2014年11月,美联储退出购债计划后,LIBOR成震荡上行趋势,且陡峭化上行预期增强。财务部要求贷款行提供利率掉期、金融远期、金融互换等方案,充分对比方案优劣,初步选定固定+浮动组合的策略来规避利率风险,无论利率在未来期间如何波动,该策略都能使利率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从而达到利率成本可控的目标。

三、积极研究国内外财税政策,最大限度享受财税资金红利

国外税法环境、税收体系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别,中国企业迫切需要在了解熟悉国外税法环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体系。同时招聘启用具有当地经验的税务管理人员,基于当地的税法环境和税收体系,进行适宜的税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并获取税收红利。公司积极研究国内外的财税政策,力争各项财政补贴与财税优惠。

(一)享受出口退税资金红利

各国为了参与国际竞争,除了特殊货物之外,一般都会对出口物资实施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出口企业也可以进一步申请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出口物资在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得到退税,也就是俗称的增值税的免、抵、退。一般情况下国内物资采购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一般为3%到17%。相对于几亿美元的实物设备投资,出口企业享受的出口退税金额不容忽视。公司提前谋划出口退税对公司采购资金成本的管理措施,与潜在供应商明确提出出口退税方面的利益要求,在报价阶段根据了解的出口免抵退的具体规定,要求供应商降低相应报价,保证正式签字的合同金额可以最优惠,以使企业也能充分享受此项资金红利,节约建设资金支出。

(二)争取各级财政补贴

吃透国内财政资金申请文件,发挥股东双方在地方和中央的政府资源,按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积极准备申报资料。截至目前,公司已成功申请到多笔专项资金,分别为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察专项资金;按年享受安徽商务厅“走出去”补贴;按年享受中央企业“走出去”贷款贴息。各项补贴资金全部用于B国矿山项目建设,解决了部分投资所需资金。

(三)争取税收优惠

认真研究《采矿合同》、《投资协议》、B国财税制度,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矿业活动中损耗较大、使用寿命较短的固定资产,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处理;与用来实施更清洁生产机制、减少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机器、设备及技术的购买相关的折旧和摊销,将实行100%加计扣除政策;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本货物的进口方面,进口数量将满足投资项目开发的需求,并在投资开发所需要的时间内,享有进口关税为0%的政策;积极探索实践《中B两国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成功为设计服务合同减免所得税代扣税,降低了税务资金成本。

作者:赵光跃 单位: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何宁宁.关于海外矿山建设期投资成本的控制[J].财务与会计,2014(03):26-27.

第8篇

银行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一一、首部基本条款

合同编号:

贷款抵押人(贷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抵押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为抵押权人。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二、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诉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人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算方法,按照中国 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 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 年 月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三、抵押物的事项

(1)抵押物名称:

(2)制造厂家:

(3)型号:

(4)件数:

(5)单件

(6)置放地点: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8)抵押期限: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四、甲乙双方的义务

(1)乙方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向甲方发放贷款。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抵押物权消灭。

(2)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可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终止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

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 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担保物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并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 保险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对偿还的贷款本息。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自身过错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款项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迟延付贷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并不影响乙方继续按约履行借贷合同。

(2)甲方如未按《银行贷款抵押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息。

(4)甲方如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还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丧失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有关合同费用的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八、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乙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经双方同意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章) 乙方: (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担保方:

代表人: (签字)

地址: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银行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二贷款人(抵押权人): 分行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最高额为 元(大写 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 的LIBOR为 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 分公司办妥 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 :

年月日:

银行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三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的借款申请,为加强存单抵押贷款管理,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一、贷款种类、金额及用途

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_________元整,用于解决储户存款未到期时急需使用资金的困难。

二、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贷款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收。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三、贷款的偿还

存单抵押贷款原则上甲方应按期归还,利随本清,若甲方贷款提前还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四、贷款的展期申请

甲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抵押存单到期或部分未到期,甲方应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贷款,在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甲方同意从贷款到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加付20%的罚息,超过一个月,甲方同意部分和全部抵押存单的存款抵偿贷款本息。

2.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

3.乙方应妥善保管被抵押的存单,如乙方保管不妥造成丢失、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4.抵押的存单在抵押期内,甲方不得申请挂失、转让存单保管收据,如发生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立即处理其抵押存单。

六、其他条款

1.甲方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如无继承人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2.甲方所提供的贷款申请,抵押存单资料等书面证明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借款本息还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是指未列入基本建设程序及不在《*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洪路工程字[20*]8号)管理范围内的项目,主要包括沥青路、水泥路面大中修、桥梁整修、加固、危桥改建、公路水毁修复工程和安保工程等。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一般大中修工程由市局下达任务,各分局实施完成。特殊大中修工程由市局组织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处,实行项目法人制,负责整个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二、工程计划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排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抗灾抢险路线,优先安排。

第五条下达计划依据市局年度计划安排。

第六条各分局养护大中修工程经市局公路养护处初审,确定具体项目后,下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市公路勘察设计院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及预算编制依据相关规范及《*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工程简易的项目由各分局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经市局养护处审核后,报局务会同意后实施。

三、工程管理

第七条管理主体及职责范围:

市局养护处为市局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的职能处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下达工程任务书;2、业主签订设计、监理、施工、安全和廉政合同;3、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4、按市局管理程序办理经费拔付工作;5、工程变更经费的审核;6、工程决算的审核;7、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等。

各分局作为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与市局养护处签订施工合同;2、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进度费用控制;3、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4、办理工程的计量、变更申报等工作;5、及时完善工程竣(交)工资料;6、及时编制工程决算。

第八条工程监理: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原则(简易、小型工程可不设监理)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市局指派,由市局养护处作为业主代表签订其承包合同。每个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必须设监理代表或监理代表处。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满足对工程有效监管的需要。有关工作内容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执行。

第九条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开工申请批复单,申请单附件包括: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劳务、机械设备、材料安排、施工组织设计等,由监理进行审批后,书面报市局养护处备案后,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

第十条一般大中修工程经费管理:

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量包干。

工程经费支付实行按进度拔付。经市局养护处审核,报局务会同意后,工程开工时按工程造价的30%拨付,中间拨付控制在工程量的70%,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到工程量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剩余款项的支付。

第十一条特殊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处的工程经费的支付程序:

经养护处审核,报局务会同意确定工程经费总额后,工程项目开工时按工程造价的15%办理工程动员预付款,施工中按工程进度计量支付,中间支付比例为工程量的70%,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量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余款的支付。

第十二条大中修工程变更程序:

一般不办理变更,确实需要办理变更的程序是:

大中修工程变更经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实地核实并签定变更四方会议纪要。变更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路面变化等引起的变更。

变更项目单价确定原则:(1)有合同单价的项目,套用原合同单价;(2)无合同单价的项目,参照类似已完工程项目的单价;(3)无参照新增项目,由监理审核报市局养护处复审,报局务会同意后,由业主代表签发新增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价。

各工程项目的变更经费应严格控制在工程预算的预备费限额内,原则上不予突破。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中,各分局(项目管理处)应强化对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程序办理施工中的各项事宜,具体为:

1、应组建强有力的工地管理班子;

2、必须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条款施工,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监理的监督;

3、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必须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书,并经设计代表和监理代表签证,业主审查、签认,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4、在施工现场应实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地段两头应设立明显施工安全及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全部完工后,各分局(管理处)应及时整理竣(交)工资料和编制工程决算,并将请验报告一并报送市局养护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把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交于市局养护处存档。

四、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大中修工程经各分局(项目管理处)初验后,市局公路养护处在接到请验报告后28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竣(交)工验收,验收率为工程项目的100%,每个项目抽验数量不少于30%。

第十六条养护大中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市局养护处组织验收。

五、奖罚制度

第十七条为搞好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引进风险机制,创建更多的优良工程,各分局(项目管理处)务必确保大中修工程按合同保质保量完成,合格率100%。

第十八条为加强管理工程质量,各分局(项目管理处)必须坚决杜绝工程施工单位对外包工包料或转包工程。凡经查实签订假合同的,将终止施工合同,另行安排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在工程建设中应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按交通部[1*9]90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10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融资;信用证;融资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8-0111-03

中图分类号:F830

支献标识码:A

一、信用证融资方式的新变化

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证融资以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融资为主,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有授信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预支信用证、单次的远期信用证等。随着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和新的信用证结算规则的实施,信用证融资方式也推陈出新,出现了以下新的变化。

(一)议付成为出口信用证融资的方向

和UCP500相比,UCP600的重大贡献之一是首次明确了议付的性质和功能,其第2条C款指出,议付是指被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和单据的行为。也就是说议付是银行在相符交单下的一种买单垫款业务,而买单垫款这一属性决定了议付就是一种融资行为。特别是带有远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议付行购买的是出口商的远期汇票,而向其提供的却是即期垫款,充分显示了这类信用证对出口商的融资作用。对出口商而言,出口押汇和议付信用证在融资效果上没有太大差别,但押汇行与议付行的地位却大相径庭,UCP600第12条B款及第7、8条C款明确规定,指定银行的议付融资是受UCP600保护的,即在出口商欺诈成立且在到期日之前开证行指定的银行获知欺诈时,议付单据的指定银行即使在到期日之前发现欺诈,开证行仍应对其承担偿付之责并承担欺诈风险,而押汇行的融资却不在其保护之列,因而相同情况下议付融资将成为银行首选,为出口信用证融资的发展方向。

(二)频繁开立远期信用证成为进口套现的主要手段

进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融资无论UCP500还是UCP600都是许可的,但近两年,正值UCP600刚刚实施之际,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我国出口受阻,进跃,特别是pta(精对苯二甲酸)、锌等产品频繁进口,使得利用远期信用证融资出现了新特点,即由以往的多表现为单次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转化为现在的频繁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在进口商品畅销,进口资金紧张,银行认为风险不大时,远期信用证的频繁开立就成为现实。2008年浙江绍兴连续进口pta、上海连续进口锌均说明了这一点。当时pta和锌在当地市场销售看好,银行在收取10%-15%的保证金后,替进口商开立3个月左右的远期付款信用证。货物到港后,开证行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或第三方担保放单,进口商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走货物进行销售,如此往复,多次实现套现融资。

(三)提供提货保函成为近海进口贸易融资的时尚

在近海贸易和易腐易变质货物的进口贸易中,由于路途较近而处理单据需要一段时间,往往会出现进口货物先于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到达的情况。进口商为及早提货、避免货物滞港损失,或抢占市场销售良机,请求开证行向船运公司出具提货保函,允许其无单提货,待正本提单到达后再付款赎单,向船运公司补交正本提单。若进口商未能及时补交,致使船运公司受到损失,开证行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进口商在未支付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仅凭银行向船运公司出具的保函便先行提货报关,融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四)包买票据成为出口贸易融资的新产品

包买票据又称福费廷业务,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应用,在我国仅大城市大银行才开办有此项业务,主要用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在远期承兑信用证条件下,出口地银行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断信用证中开证行已承兑的汇票,按一定利率扣除利息后将净款支付给出口商,到期时用承兑行兑付的资金偿还,并独立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可见,该业务中出口商无需提供担保,也不用占用其信用额度,只要放弃所出售汇票的一切权益,即可从包买票据的银行及早收回货款,减少资金占压,而且包买票据的银行即便日后未能从承兑行收回货款,也不能向出口商追索。

二、各种信用证融资的银行风险

在上述信用证融资中,银行面临的风险既有来自于进出口商的,也有来自于银行和市场的,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风险。

(一)无效议付风险

根据uCP600的界定,有效的议付才受惯例保护,议付行才能得到开证的付款保证,避免欺诈风险,否则,将不在惯例保护范围。一个有效的议付必须具备三个要素: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议付行必须相符交单、议付行必须垫付资金。按照这种理解,开证行指定银行之外的银行自愿买单垫款的融资不能算议付,当然不可能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同样,如果议付行的审单人员业务不熟、国际惯例不通,审单、审证不到位,将本身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当作相符单据提交开证行,也不能构成议付,必然会招致开证行的拒绝偿付,甚至面临欺诈风险。可见,议付行的无效议付是议付信用证融资中的首要风险。

(二)价格汇率风险

商品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到市场销售的变化,进而造成其在信用证融资中违约。在进口远期信用证中,如果进口商品的价格跌幅超过进口商在银行缴存的开证保证金,或是进口商品无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进口商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赎单,而将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联同提单项下的进口货物完全推给开证行。或者,采用浙江绍兴进口pta、上海进口锌的做法,频繁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不断套取现汇,以新债还旧债,直至破产,最终还是由开证行承担价格风险。

信用证融资是一种跨境结算业务,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汇率风险。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元持续贬值,美国对外实行弱势的汇率政策,必然也会对主要与美元挂钩的人民币汇率产生影响。当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变化虽然趋于缓和,但仍存在波动。在远期信用证和提货担保进口信用证融资中,我国银行在对出口方银行偿付美元后有可能因为美元的贬值在接受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获得的人民币减少。在议付和福费廷出口融资中,我国银行作为出口方的议付行或票据包买商在对出口商议付或买断远期外币票据后,得到进口地开证行偿付的美元已贬值,从而造成损失。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因当事人的资信欠佳、不能按约定偿还银行的融资款项而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提货担保中,开证行向船运公司出具提货担保的条件是进口商保证单据到达及时付款,补交正本提单,并放弃不符点,以便换回提货担保,解除开证行担保下的责任。如果进口商在进口单据到达后拒绝付款或拒收不合格单据或有意进行欺

诈,则开证行就不可避免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议付和福费廷业务中,开证行的信用是融资风险的根源,因为在信用证中开证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是唯一的还款来源。如果开证行出现支付危机乃至破产,或者信誉不佳,恶意拒付,议付行和包买票据银行的融资款项的顺利收回就要受到影响。尽管议付行可以向出口商追索,但商业信用不及银行信用,融资款难以收回的风险依然存在。

产生信用风险的主要根源是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准确掌握对方的真实经营状况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情况,或者缺乏对贸易背景的了解,使银行面临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四)物权失控风险

国际银行界将有货物自行清偿的信用证业务看做一种低风险的资产业务,巴塞尔协议将其风险度定为20%,关键在于国外银行能够控制信用证项下的物权。而从我国远期信用证和提货保函融资实践来看,尽管进口商提供有第三方担保,承诺信用证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归开证行所有,进口商仅作为代管人,但一旦他借走单据,开证行就失去了控制货物的物权,如果后期进口货物的销售和货款回笼又缺乏跟踪和监督,则极易出现进口商将销售款项挪用于房地产、证券、期货市场或长期填补流动资金缺口,势必造成银行被迫垫付进口信用证款项。如果贸易真实性再出现问题,开证行还会面临欺诈风险。

三、信用证融资风险的防范

(一)用足UCP600融资条款,使银行融资纳入其保护范围

从出口融资来看,银行应尽可能地做有效的议付融资,而不做出口押汇,使自己尽可能成为开证行的指定行,或做限制议付。因为议付行比押汇行拥有更多的保障,表现在:第一,议付行对购入的票据单据具有所有权,是合法持票人;而押汇行只对票据单据具有质权。第二,议付行有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在出口商欺诈时有权转嫁欺诈风险给开证行;而押汇行没有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当然也不可能转嫁出口商的欺诈风险。

同时,议付行应定期对审单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准确把握相符交单的内涵,不断提高鉴别不符点的能力。制定审单流程,严把审单质量关,保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等一致,不给对方以丝毫挑剔的把柄。如果发生不符点方面的争议,应立即通过内部和外部专家的力量,谨慎分析,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银行因垫付带有不符点的单据而遭到拒绝偿付。

(二)注重国际国内市场研究,主动应对汇率和价格波动

中国货币管理当局应考虑传统金融理论和金融的现实需求,把握货币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应对,特别需要研究和观察美国的货币政策及全球金融形势。积极推进汇率机制的改革,加快衍生产品市场发展,为各行业创造应对汇率风险的避险工具,如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

银行在进行信用证业务时,一方面应选择好合同货币,争取使用本国货币作为合同货币,或者出口争取使用硬币、进口争取使用软币;另一方面在远期信用证中可通过协商在合同中加列货币保值条款,尽可能降低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银行应加强对进口商品价格的分析。如果进口商品的价格处于上升周期,则即使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开证行也较易变现货物,降低损失。对于价格趋于下跌或波动较大的进口商品,开证行则需要考虑要求进口商缴存100%的保证金;同时,保证金若为外币时,还应上浮一定比例,以防范进口商非正常套现和汇率波动的风险。

(三)加强信用监管,合理核定和使用融资额度

第一,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信用披露力度。银行应建立必要的资信调查机构和信用信息档案,根据客户的自有资本、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资金运用能力与效益、发展前景、与银行的往来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并及时披露。对信用级别较低的客户不予融资,列入“黑名单”进行惩戒,对信用等级高的客户优先融资,并给予优惠。

第二,合理核定和使用融资额度。银行要依据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量和周转速度、货款回流规模与速度、企业在短期内各种债务支付量和支付集中程度等分析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尤其是短期现金支付能力,结合进出口业务量的合理需要确定进出口商的融资额度,防止授信膨胀和信用风险。

第三,严格控制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坚持以开立即期信用证为主、远期信用证为辅的原则。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时间应根据进口产品合理的生产周期和销售周期来估算,从信用证付款时间上阻止通过贸易融资套取银行资金的企图。

(四)落实有效担保,加强信用证项下物权控制

在远期信用证套现和提货保函融资中,进口商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银行能否真正控制信用证下的物权,是银行防范风险的重要物质保障。

首先,根据进口商的资信程度落实有效担保。对资信度不高的进口商,开证行应要求其提供足额保证金,或提供足值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以及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担保等。在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时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合法合规,严禁手续不完善或担保的形式主义。对非全额保证金的,应设定一个最低的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实行保证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防止挪用,确保进口商品的销售收入及时回流到保证金账户。

其次,要求进口商签订提货担保申请书和信托收据,进一步明确进口商的责任和银行的权力,即进口商声明放弃不符单据拒付的权利;明确该担保下的货物所有权属于开证行,进口商只是作为受托人代为处理货物;若开证行因此蒙受损失,进口商将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再次,信用证应要求卖方提供全套海运提单,提单抬头人指定为开证行,防止出口商直接将正本提单寄给进口商提货,造成银行物权保证落空。

参考文献:

第1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

(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招标投标服务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形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招标单位在报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单位。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采取议标形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概算,并列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或虽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但能保证连续施工;

(四)已完成施工范围内的拆迁和三通一平,或将拆迁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五)已落实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和协作配套条件;

(六)标底已经建设银行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和审定;

(三)招标单位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报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确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范围;

(五)招标单位向投标施工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施工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及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开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计算)、承发包方式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预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计算方式;

(六)投标起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决标的时间及地点;

(七)奖惩办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日的招标投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三十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并赔偿由此给投标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本市和外地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企业职工总数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平均技术等级;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和工期情况,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项目);

(四)非本市施工企业除须提供前三项印列证件、资料外,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七条  投标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密封的标书。

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工程总报价,主要材料数量和设备的清单;

(三)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时间,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工程总进度图表,总工期;

(五)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机械;

(六)为承担的工程提供的优惠条件;

(七)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由甲方提供的条件。

第十八条  标书必须按规定编制,并加盖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十九条  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建设银行或其他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编费。

凡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再接受投标施工企业的编制标书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编制,同时应考虑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

标底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范围内。不得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

第二十二条  标底须经建设银行审查,并经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后,方为有效。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施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合理浮动标价。

第五章  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办公室、建设银行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投标施工企业的报价及其标书的主要内容。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标书无效:

(一)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标书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鉴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标书未按规定编制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逾期报送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施工企业提报的基本直接费、间接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日的评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七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投标的有效标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标底的上下百分之三内。招标单位应在有效标价内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在所有投标施工企业的报价均高于有效标价时,如属标底错误,应予更正;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重新招标或从投标施工企业中择优议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委员会(小组)正式确定中标单位后二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鉴证手续。

任何一方拒签合同,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施工企业,由招标单位按该项工程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但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付给其编制标书补偿费。编制标书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完毕,招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大中型建设工程竣工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与违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与投标施工企业发生争议,由所在地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招标投标办公室调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乡建设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不批准开工、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招标;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泄露标底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三)投标施工企业互相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一年内不准其投标,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投标施工企业为承揽任务,自压标价中标后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而要求退出的或在施工过程中中断施工的,或中标后向建设单位索取其他费用的,其中标资格无效;已经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缴纳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分别在招标单位的项目管理费和中标单位的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不足八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第12篇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遵守本条例。

职工按房改政策和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的上市交易,按照省政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工作。

房地产交易应简化程序,规范行为,方便当事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应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负责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五条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

(二)负责房地产交易审核、登记;

(三)核查交易标的物的价值;

(四)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五)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禁止非法交易房地产。

第七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并向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认为申报的成交价过低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按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依法缴纳税金或土地收益。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委托人交易。委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权限。

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揭发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章名】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是指:

(一)以房地产抵债;

(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除外。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同一房屋分割转让的,房屋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第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六条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须提前9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人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经批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和承购人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商品房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凭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预售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发票上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成交价格。

(二)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应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房地产成交价格,并现场查勘。对符合条件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

【章名】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变卖(含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或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七)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除外;

(五)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购合同;

(六)以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八)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九)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抵押登记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复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合法、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八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章名】第四章房屋租赁

第二十九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文件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缴纳有关税金,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四)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第三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三)出租人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四)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章名】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予以补办,并及时通知同级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查实,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偷税、逃税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预售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预售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妨碍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

第三十九条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驻房地产交易场所,实行“一站式”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交易收费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收取。未向当事人提供交易服务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