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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公证书

时间:2022-12-12 01:19: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产赠与公证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产赠与公证书

第1篇

房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第2篇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的《关于房产登房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1、 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办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淀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 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 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第3篇

1、赠与书。赠与书就是房产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房屋赠与书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房产赠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

2、缴纳费用。房产赠与过户免除赠与人营业税,但是受赠人仍然要缴纳契税等过户费。缴纳过户费用的时候需要赠与双方凭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合同等材料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费用缴纳事宜;

3、办理公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4、办理产权权转移。在房产赠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赠与双方应该同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转移申请与登记,同时提交相应的材料(过户申请书、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和税费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提存公证书提存书公证书(1书)提存公证书(之一)()χχ字第χχ号兹证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因χχχχ(债务依据及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将债务标的χχχχ(标的名称、数量)提交于我处。

夫妻关系公证书夫妻关系公证书()××字第××号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公证书格式(一)××合同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

不可抗力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年х月х日〈хх日报〉(或хх部门证明材料)记载,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因хххх(原因)发生了хххх(事件名称)事件,造成хххх(结果)。

受赠公证书正文:受赠公证书(______)___字第___号兹证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 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来到我处(或在______地),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赠书上签名(盖章

遗嘱公证书参考范本()××字第××号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户籍与住所公证书样本()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根据实地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户籍地在中国хх省хх市(县)хх路хх号,其住所与户籍地一致(或在中国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号)。

企业法人资格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于_____年__月___日经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______字第_____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财产公证书财产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根据×××(调查材料等),兹证明×××( 性别,×年×月×日出生)在本公证日拥有以下个人财产:1。房产: 2。机动车: 3。 银行存款: 4。 5。。

未婚公证书未婚公证书(之一)()χχ字第χχ号根据χχ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χχχ(男或女,现住χχ省χχ市χχ街χχ号)至χχ年χ月χ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公证处查证的时间)未曾登记结婚。

合同公证书××合同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

房产公证书()××字第××号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未婚公证书(之二)未婚公证书(之二)()хх字第хх号根据хх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国或香港、澳门)至хх年х月х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死亡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死亡公证书1.格式死亡公证书()××字第××号根据××××(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在××××(地点)因××(死亡原因)死亡。

赠与公证书( )××字第××号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中华人民共和目××省××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 月 日

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书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书(______)___字第___号根据______单位证明,兹证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国)的父亲 ______和母亲______的年收入为人民币___元,家庭所需扶养人口为______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离婚公证书离婚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选票公证书选票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奥地利公民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х时在我面前,将选票装入信封,并将该装有选

私人独资企业资格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хххх(企业名称)系хх(姓名、身份证号码)核准登记,一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已于хх年х月х日经хх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工商хх字第хх号《营业执照》。本公证书有效期截止хх年х月х日止。

继承权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 1.格式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赡养协议公证书( ) 字第 号兹证明赡养人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就赡养______的问题于______年_____

商标权公证书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хххх(单位全称)生产的хххх(商品名称)上的хх商标,已于хх年х月х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хххх号〈商标注册证〉。

提存公证书提存公证书( ) 字第 号兹证明购货方______(单位全称)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单位全称)签订的《___合同》第___条的约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该合同购货款______(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专业职务公证书书()хх字第хх号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хх(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由хх医院(或хх大学、хх研究员等)聘为х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出生公证书出生公证书( ) 字第 号根据______省______市(或县)______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______省______市医院出生证明或知情人______提供的材料),兹证明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学历公证书学历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根据хх大学(或学院)хх年х月х日发给хх的第хх号毕业(或肄业)证书(或хх号学位证书),兹证明х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至хх年х月在хх大学(或学院)хх系本科

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书1.格式()字第号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time

第5篇

(1989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委(建设厅)、侨办:

近年来,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来国内(中国)办理房产确权登记、转移和继承等事项不断增多。为统一制度,现将如何确认上述人员办理在我国境内房屋产权事宜中,所提供的赠与、转让、委托等有关公证文书的效力规定如下:

一、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外籍华人,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或认证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是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二、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三、华侨、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华侨、外籍华人办理这些认证手续确有困难,可请求房产所在地的县以上的侨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所掌握的情况,出具确认是该国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的证明,如果该公证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可视该项房产的具体情况予以采证。

四、香港同胞提供的经司法部委托的二十六位律师之一办理的公证文书应予采证。

五、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及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等机构、社团为本机构、社团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的证明文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六、台湾同胞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文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作参考,视该项房产的具体情况予以采证。

另外,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内(内地)的房产,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提供其住所地公证人出具的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公证证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有关房产手续。

第6篇

[关键词]公证投诉;内容;引导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多,房地产的升值,旧城区改造的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各级政府对被征收房屋补偿数额的增加,一些上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公证处办理的涉及房地产的遗产分割、继承、赠与、遗赠等公证事项被投诉案件日益增多。设立公证争议投诉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公证法修订时,新增加的公证争议处理是对原公证程序规则申诉与复议时的替代。公证当事人、规则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发生争议时的救济主要包括公证机构复查、向公证协会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

因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各地公证处才相继设立,当时配套的法律和公证规范相对较少,以现在公证规范的要求审视八、九十年代的公证事项,难免有一些法律上的纰漏和瑕疵,有一些利害关系人正是抓住了这种纰漏和瑕疵,按现在的价值尺度来衡量自己的得失,提出一些不尽合理的要求,觉得撤销当时的公证书,自己现在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和好处。因此,不顾亲情和友情,互相反目成仇,到公证处进行投诉或纠缠,公证处疲于应付,不得不集中人力进行复查复核,有时甚至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正确处理好当事人的投诉,减小矛盾,化解纠纷,公证处要勇于担当,承担起历史责任,这也是公证处的职责和责任。遇到这类问题,公证处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解决。

一、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进行规劝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公证书的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本条规定,从公证书出具之日至投诉之日,已经满二十年的,可以明确告知当事人,公证处不予复查。2011年8月我公证处就有这样一个例子。张某,某单位职工,在1987年单位房改的时候,单位以350元的价格,将单位产权土草结构房屋处理给个人,当时他有两所房屋。经他老父亲做他本人工作,同意将单位要处理的房屋产权办在他弟弟名下,因他弟弟当时要结婚,张某本人也同意将该房屋产权办在弟弟名下,张某同父亲、弟弟一同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到房地产管理处将该房屋的产权办在了弟弟的名下。但在2010年,由于棚户区改造,要拆迁这所房子,该房屋评估价值达10万元。这样,张某的弟弟将得到十万元的拆迁补偿。张某得知这种情况后,就与弟弟商量,要求弟弟分给他5万元,弟弟不同意给,这样就产生了矛盾。张某到公证处声称,他没有到过公证处办理公证房屋的事情,要求撤销公证书。公证人员查到该公证卷宗后得知,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到张某投诉之日,已经超过了20年时间,公证人员明确告诉张某,对该公证不予复查。其实在查看公证卷宗后,公证法律文书的签名就是张某本人所为。其后张某又到县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上访,后经公证处人员耐心、细致解释后,张某觉得无胜诉希望,放弃复查。

二、依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引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所讲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已经生效的公证书发生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进行了公证,拿到公证书之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公证的事项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此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向公证机构提出撤销但公证机构拒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这是本条规定的情形。如2010年12月初,公证处来了一位王某,说要查一本1992的卷宗。其本身是当时公证的当事人。公证人员很快就查到这本公证卷宗。公证内容大体是这样的,王某姊妹6人于1992年8月25日来到公证处,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原来父亲于1970年死亡,母亲于1989年死亡,当时父母遗产总体作价4万元人民币,主要是房产经过这哥六个的商议,同意最小儿子分一万元,因与母亲在一起生活时间较长,所以多分,其他五个人每人分陆仟元人民币,公证处只证明六人签字属实。当时王某也在遗产分割协议上签名,并分得6000元。公证书内容非常简单,该遗产分割协议均已履行完毕。可是在2010年10月份,因建高速客运专线,归六子所有的房屋被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50多万元。王某声称,他还有一个同胞大哥,在河北省某县,是同母亲所生,小时被过继到河北的叔叔家,分遗产时被落下了,公证处已经穷尽了审查义务,公证处并无不当,公证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告之王某,如果真有这样一个大哥,权利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

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处应予以复查

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符合上诉规定,则公证可以依据《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复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的宗旨就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以防止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就起不到预防纠纷、保障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若是公证处经过复查后,做出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投诉人可在60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公证投诉并不可怕,它是日常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要 用理性的心态和睿智的思路予以正视和解决,为公证服务秩序和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7篇

随着贵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证逐渐成为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信赖的自我权益保护手段。贵州省贵阳市元盛公证处建处以来,始终秉持“真实、合法、优质、高效”的工作原则,为广大企业、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提供了多层次、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承办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公证事项,为贵州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对外交往作出了贡献。

以规范为目标

提升公证质量

元盛公证处成立于1992年,前身为贵州省公证处。经过20年的发展,元盛公证处成为全省公证行业的“领头羊”,已办理各类公证30余万件,公证书的使用地遍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为了确保证公证文书质量,元盛公证处在规范公证行为上狠下苦工,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出证—归档”的程序操作,并建立了《业务审批制度》、《审查核实工作制度》、《卷宗归档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使办证流程固定化、业务管理专业化、制度建设规范化。

在人才建设方面,为了保证公证质量,元盛公证处严格执行公证员的准入标准,形成了一支学历高、专业强、业务精的人才队伍。目前,全处有公证人员24名,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5人具有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元盛公证处定期组织公证人员学习《公证法》、《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业务探讨及对外公证业务交流,努力提高办证水平。与此同时,元盛公证处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建立起一支具有积极向上进取精神、诚信为民服务理念的公证队伍。

规范的公证行为和高素质的公证人员,成为公证质量的“双保险”。截至2013年9月,元盛公证处错证率不到万分之一,假证率为零,实现了“20年无假证”。

以民生为中心

拓展业务范围

9月2日,市民张先生来到元盛公证处的便民窗口,要求办理存量赠与公证。这个便民窗口设在贵阳房产交易中心,市民只需要走上几步,就能方便快捷的办理公证。

贴近民生、依法办证、热情服务,是元盛公证处的工作理念。近年来,元盛公证处创新服务手段、主动上门服务、拓展业务范围、加大公证宣传,让公证走进千家万户。

5月10日,坐在轮椅上的周女士打开家门,看见元盛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站在门口,给她带来了办理房产出售委托公证的相关材料。没过几天,这两名公证员再次登门,将办理好的公证书交给了周女士。

第8篇

委托人陈余国,男,31岁,汉族,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北里雅园2号楼 192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安,乡长。

委托人程洪瑞,男,北京市海淀区东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人朱佐,男,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增山,男,33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批发市场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1号楼5门20号。

委托人梁炎廷,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姬增山之兄)姬增保,34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海鲜批发市场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八家村太阳园小区丁8-13号。

上诉人苍振明因村民补办建房证明表、社员建房确权表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苍振明及其委托人陈余国,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升乡政府)的委托人程洪瑞,被上诉人姬增山及其委托人梁炎廷,被上诉人姬增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11月 7 日,原审判决认为,依照 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农村居民使用村内空闲地建住宅,农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9月30日,东升乡政府批准姬增山占用非耕地建房后,在未撤销对姬增山的建房用地许可的情况下,于1994年6月14日又为姬增保补办了使用已划拨给姬增山的宅基地建房的证明,该补办建房证明行为,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使用权。”东升乡政府于2000年6月5日为姬增保、苍振明分别作出了东升乡社员建房确权表,使姬增保、苍振明取得相应的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该确权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故判决:一、撤销东升乡政府1994年6月14日对姬增保作出的东升乡社员补办建房证明表;二、撤销东升乡政府2000年6月5日对姬增保作出的东升乡社员建房确权表;三、撤销东升乡政府2000年6月 5日对苍振明作出的东升乡社员建房确权表。苍振明不服,以争议房屋系姬增保结婚所盖,实际归其与姬增保所有,姬增山未在该处盖房,亦未居住等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东升乡政府虽未提出上诉,但其在庭审中提出,1988年东升乡政府批准姬增山在东升公社大钟寺大队大钟寺生产队建房一处,现争议房屋在红果园17号,并非上述批准之地点,该处房屋没有东升乡政府审批手续,故根据实际居住人姬增保申请,东升乡政府为其作出东升乡社员补办建房证明表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原审判决予以撤销系认定事实不清,故要求撤销原判第一项,对原判第二、三项不持异议。姬增山、姬增保均同意原判。

庭审中东升乡政府提交的 1999年 8月 6日姬增保和苍振明所签订的房屋产权赠与协议,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作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公证书,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姬增保对位于红果园17号的房屋进行处分的事实。

姬增山提交的社员建设用地审批表,能够证明根据姬增山申请,经过大大钟寺生产队,大钟寺大队逐级批准,东升乡政府于1988年9月30日,同意其占用非耕地120平方米建房。

法庭经对上述书证进行质证、认证,根据当事人的有关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88年姬增山向东升乡政府申请建房用地,同年9月 30日,东升乡政府同意其在大钟寺大队大钟寺生产队范围内占用非耕地120平方米建房。1994年6月 14日,东升乡政府根据姬增保的申请,为其长期居住的海淀区红果园17号房屋出具了“东升乡村民补办建房证明表”。1999年8月6日,姬增保将上述部分房屋(面积68.6平方米)赠与苍振明,自留37平方米,并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2000年6月5日,东升乡政府根据姬增保的房屋产权赠与协议和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为姬增保和苍振明分别作出了东升乡建房确权表,即为姬增保确权房屋面积37平方米,为苍振明确权房屋面积68.6平方米。因2000年该地区进行拆迁,姬增山得知了东升乡政府的上述三个具体行政行为,其认为 1988年6月 7日,其因为结婚向东升乡政府申请建房用地,并得到东升乡政府的批准。同年10月至12月其在海淀区红果园建房一处,房屋建成后,因其兄姬增保无房结婚,故将房屋暂借给姬增保使用。东升乡政府未征得其同意,将建房手续变更为姬增保名下,并将其房产确认给姬增保和苍振明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东升乡政府给姬增保作出的“东升乡村民补办证明表”及给姬增保、苍振明分别作出的“东升乡社员建房确权表”。

本院认为,乡级人民政府为村民补办建房证明,应当首先确认补办建房证明房屋的建房人这一事实。东升乡政府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前提下,仅根据姬增保的申请及其在红果园17号实际居住的事实,为姬增保出具了东升乡村民补办建房证明表,为红果园17号5间房屋补办了建房证明,因其出具补办证明时认定事实不清,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东升乡政府批准姬增山建房地点在红果园17号”有误,因而以“东升乡政府在未撤销对姬增山的建房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又为姬增保补办了已划拨给姬增山的宅基地建房的证明,该补办建房证明行为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判决撤销了上述补办证明的理由错误,本院应以纠正。鉴于原审判决撤销补办证明的结论正确,本院可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使用权,因此,东升乡政府为姬增保、苍振明作出社员建房确权表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原审予以撤销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9篇

    买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在目前,结婚购房似乎已成为结婚之前的“例牌”动作,对于结婚购房,当中涉及到的学问有不少。

    刘先生是某外资公司的员工,与女朋友王小姐拍拖几年,今年6月份登记结婚了。但是结婚已经花去刘先生和王小姐不少金钱,使得他们手头上的积蓄顿时紧张不少。由于刘先生婚前已经以自己个人名义买了一套房子,每个月需要供款2000多元。为此小两口就想:用王小姐公司里一直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减轻两人的经济压力。刘先生想了解,房子是自己以个人名义买的,那现在能用王小姐的名义申请提取公积金吗?

    合富置业专业人士介绍,从现行的相关政策看来,原则上以谁的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就以谁的名义买房。但根据有关规定,配偶可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支援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买房。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购房(无其他协议的),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配偶)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过,按目前有关规定收窄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者的范围。原规定的“同户的可提取他们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支援家属买房”内容被取消,即同户直系血亲如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新《通知》规定,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

    李先生和太太在年初结婚,但由于当时大部分资金已投入股市里了,没能在那时候买房,婚后仍是与父母同住。后来由于李先生当兵的弟弟退伍回来,五口人挤在两房一厅的屋子里实在太挤了。于是,李先生和太太商量打算买一套房小两口搬出来住。于是,李先生趁股票大涨,把资金从股市抽出来,一次性付款6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海珠区的房子。到办理交易的环节,李先生开始犯愁了,业主究竟是写自己的名字还是写太太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写?

    合富置业专业人士介绍,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购得的房地产,如无其他协议,则该房地产属共有财产,也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不管是谁,效果都一样,即夫妻双方各有一半份额。若是房产证上房产权属人只有李先生或李太太其中一人,则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为50元/宗,权证印花税为5元/本。若是房产证上房产权属人为李先生和李太太两人,则需缴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共60元,权证印花税为10元,包括房产证及共有证各一本。

    小张大学快毕业时,已在父母的帮助下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并一次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房产证上房产权属人写的是小张的名字。进入A公司后认识了女友小薇,虽然工作时常有不顺心的时候,但在女友的支持与鼓励下,小张都顺利克服了工作的挫折。今年8月小张终于升到了部门经理的位置,而最近小张更与相恋多年的女友“拉埋天窗”。深感自己这些年来的努力背后总少不了女友的默默付出,小张与父母商量后,打算在房产证里加入老婆的名字,让房子作为他们小两口爱情的见证。

    合富置业专业人士介绍,小张有两种办法可将愿望达成。一种方法是通过二手交易进行,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办理赠与登记进行。如小张想让女友拥有房产的1/2产权,无论是通过二手交易还是赠与,都需要缴交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权证印花税、测绘费、房地产平面图转绘费、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出让金等。在契税方面,进行普通房产的二手交易按房价1.5%计收,进行赠与则按房价3%缴交。而二手交易需要缴交印花税,收费标准是买卖双方各按照房屋产权的0.05%分别计收。

    值得一提的是,现时办理赠与登记手续需提供赠与公证书、估价答复书、契税完税证、房产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校对)、房地产登记申请表,并亲自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办理赠与登记。所需费用包括有公证费、契税、登记费及证照印花税。

第10篇

一、坚持先地后房的原则,全面推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1988年9月至2002年初,东阳市在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2002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城镇规划区外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的意见》,至此,东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全面拉开序幕。登记机构利用东阳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已基本登记到位的有利条件,坚持先地后房的原则,制定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在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1)已提供房屋的土地使用证;(2)不违反规划;(3)无房地产转让行为;(4)已提供具结保证书的;(5)经公告无异议的。

二、打破成规,灵活运用,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在东阳,一个家庭中夫妻、家庭成员中,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比比皆是。于是,登记机构就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作出规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因继承、分家析产、离婚等事实行为申请转移登记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交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或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包括《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婚姻法》还允许夫妻采用财产约定制,约定的内容包含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约定;既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将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如此看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在夫妻中一方经审批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除双方有约定之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又可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于是,村民及其配偶(包括非农业户口)向房产管理部门初始申请登记夫妻共有财产时无需提供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因双方协议离婚的,对财产的协议处分应看成是一种对财产的处分约定;因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取得的财产,按已生效的法院文书进行登记。因此,因离婚而财产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根据《继承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可以通过法定继承,也可以按遗嘱继承和遗赠取得,其对继承人的性别、户别(农业或非农业)也未作特定的规定。因此不管男女、出嫁与否,还是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都可以根据《继承法》继承自己应该继承的财产。显然,继承人继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之前,可以根据《继承法》进行房屋登记。

根据东阳当地风俗习惯,家庭分家析产不只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晚辈在取得财产的同时相应承担赡养长辈的义务。东阳市允许受约人按分家析产取得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做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因此,登记机构将分家析产的登记类型也归纳到上述登记范畴。

三、加强公证力度,提升登记公信力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出台,第一次全面、系统、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申请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我市适时对登记制度作了调整,加大了公证力度。以往,登记机构所采信的财产处分证件一般只是通过房屋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见证。但因村(居)委会把关不严、当事人提供伪造虚假证件等导致登记结果不实的案件时有发生。为规避登记风险,保护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如下规定:(1)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场办理,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有委托权限明确、形式完备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认证;或者由登记机构的经办人员见证。(2)证明涉港澳台、涉外申请人身份、家庭关系及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按“(89)司发公字第024号文件”《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书文书效力的通知》规定办理。(3)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应当办理公证。(4)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买卖合同,如其中双方或一方为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办理公证(港、澳、台申请人亲自到场签章的除外);如出卖方为未成年人的,应当办理公证。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由登记机构经办人见证。(5)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分割协议、继承协议应当公证或由登记机构经办人见证。(6)遗嘱、遗赠受益人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权公证书。(7)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继承人证明、家庭成员证明应当公证或由原权利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证明后,并由当事人出具书面保证。(8)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登记为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书面约定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通过对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减轻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真伪的辨别压力。近几年来,诉讼案件越来越少,2005年后,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仅有1起。

四、坚持公告、询问、实地查看制度,进一步规避登记风险,保护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利用当地村民对房屋归属比较了解的有利条件,大力推行公告制度。公告的目的是为了登记机构能及时发现问题,有利于利害关系人提出产权异议,减少登记差错,以及可以因登记发生争议时作为某一事项当事人“应当知道”的证据。对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采取了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的措施。对其他房屋登记,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或局网站等公开媒介上。如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需要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告。

为了方便申请人回答询问事项,同时也为了提高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我们根据询问制度制作了房屋登记申请询问记录表,并由申请人在房屋登记申请询问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后连同登记申请材料一起归档保存。以免日后发生争议时,登记机构难以举证。

为了使登记所确认的权利与实际的权利相一致,为了维护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我们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房屋因灭失而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要求进行实地查看,并制作查看记录。

五、完善相关工作的建议

为了各地能更好地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登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比较强的工作。各地登记机构应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继承法》、《婚姻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及时调整好登记制度;同时还应做好登记人员的培训、登记前期的宣传、登记工作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等工作。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采取下乡入村深入了解民俗风情,利用当地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宣传报道,以及召开村民动员大会、下村定点登记、主动上门挨家挨户服务、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质量监督制、每月一次登记人员登记工作研讨会、每年一度房屋登记座谈会(邀请相关部门参加)等方式开展工作,取得不错的效果。

2.公民的户籍会因各种原因发生变迁。不少人从农民到非农民、从本国公民到非本国公民,变化很大。如果非要对申请主体身份进行限制,可以从申请人的祖籍上去认定。

3.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作适当调整。比如,一方父母或子女通过继承、分家析产取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取得房产的另一方在申请宅基地使用面积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家庭分家协议、房产登记证明,在整个家庭可使用面积限额内,计算出该户可使用面积。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转让、租赁、互换、抵押等有关活动(以下统称房地产交易)的管理。

凡无合法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的、有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拆迁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地产、国有拨用房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房地产,均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审核、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三)审批、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按分工负责对房地产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五)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土地、城建、国有资产、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的权利,并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的义务。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合并、赠与、继承、抵债、兼并等形式转移房屋所有权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以房地产投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视同房地产买卖。

第七条凡持有市政府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自管房产、房产部门直管房产、私有房产、军队房产、中外合资房产、外国独资房产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房产,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均可依法有偿转让。

第八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地产和下列房地产不准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二)设置抵押、典当等它项权利,期限未满的;

(三)商品房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有限产权未满五年的。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房屋所有权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双方当事人须按规定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并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条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当事人除须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双方身份证明外,还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件:

(一)买卖房屋的,须持买卖协议书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付款收据。

(二)交换房地产的,须持交换协议书。

(三)继承房产,属法定继承的须有确认继承权的公证书,属遗嘱继承的须有有效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还应有弃权证明。

(四)赠与房产的,须持协议书、公证书。单位赠与的,还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五)合并、兼并房产或以房产抵债的,须持双方协议书;国有房产合并、兼并、抵债的,还应有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

当事人委托人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的,必须出具合法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当事人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当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除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由市房屋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上报审批。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凡住宅(不含商品住宅)、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转让房地产报批时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转让房屋所有权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售直管公房,须报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批准。

(二)出售以各种形式补贴购建的有限产权房产,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若租期未满,则必须征得承租方同意并由买方与承租方办理过租承诺手续。

(四)出售共有房产,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优先购买权享有者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房地产租赁

第十五条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定租、按期返还的行为。其方式主要包括:

(一)出租房屋使用权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整体出租柜台、橱窗的;

(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因联营、承包经营等使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按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地产和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外,均可出租。

第十七条租赁房地产的,当事人须按规定签订租赁契约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当事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双方身份证明;代办登记手续的,还应出具当事人合法的委托书。

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时,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租赁双方必须严格按契约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或进行其他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出租人须按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承租方,逾期交付或不能交付的,应支付违约金;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二)出租人对出租房屋负有养护和及时维修的义务,因维修不及时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承租人应按约支付租金,不得拖欠或拒付,逾期支付不超过六个月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四)承租人要爱护租用的房屋,未经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拆改。因乱拆、乱改造成房屋及附属设备损坏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承租人确因生产、营业需要改变房屋用途或对房屋改修、装璜时,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修订契约,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六)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所租房屋。确需转租转让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主动迁出,如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继续租用的,应重新签订契约,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12篇

【关键词】公证 信息化 实践

一、信息化的概念及公证信息化的定义

信息化是科技生产力的一支先锋队伍,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力量。首届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对信息化定义为:“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

公证行业的信息化即为“公证信息化”,依托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通过对计算机硬件及周边设施、软件、数据库和网络的充分应用,在公证业务办理中产生自动化效应和工作模式的变革,规范公证业务流程,控制和集成公证业务和管理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使公证业务、公证监管的过程和结果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二、公证信息化及公证管理规范的现状

随着信息化潮流的发展趋势,公证行业信息化已被提到公证行业建设的议程中,制定和实施公证行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是响应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重要部署,是推动公证工作法制化、制度化以及改善公证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扩大公证宣传的重要举措。目前,公证系统已经建立起一套依托中国公证网、独立数据库、自主设计开发管理软件三位一体的一级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国公证协会在行业管理工作中始终将行业信息化建设作为推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并将信息化作为新的管理要素引入到工作中,确立了以建立全国中心数据库、省二级中心、基层公证处为架构的三级行业信息化体系的发展目标。

传统的公证管理模式也在信息化进程里不断的更新和发展,由九十年代的手工受理案件,利用打字机打印公证文书的模式,其余的公证管理基本上全靠人手操作,既费时又无法避免出现错漏。如今,在基本上普及电脑的使用的前提下,公证业务软件的开发并投入使用,传统的人工模式已转化为自受理、起草、收费、审查、制证的全过程电脑化操作的工作模式,这大大的提高了公证的效率,同时也便于严格把好公证质量这一关。如今,加快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公证工作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信息化的在公证管理中重要作用

(一)提高办证效率、规范办证程序

传统工作模式上,从谈话笔录、公证文书的草拟都是人手办理,不仅效率低下,还容易出现错误。利用公证办证系统,从谈话笔录,权利义务告知等一系列操作均有电脑模板可供选择,公证人员只要选择正确公证事项,谈话笔录、公证书等相关文书经由电脑生成,公证人员只需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则能完成以往需耗时几天的工作,大大的缩短了办证的时间,提高了办证的效率。同时避免遗漏部分程序,也避免人为的不规范操作,同时对办证的每一个流程进行实时监督和控制。

(二)提高办证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传统办案只靠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经验来判断,难免出错。例如利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可以对身份证进行真假鉴别,对黑名单人员自动判别,对当事人重复办证进行提醒。对于房产资料的核实,也能通过网络向房管部门进行即时查询,在办理遗嘱等重大财产处分的公证及保全证据进行拍照及实时全程摄像,使出现纠纷时有据可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并杜绝假证、错证的出现,提高了办证质量,有效地降低执业风险。

(三)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行业公信力

通过公证办证系统,大大缩短了出证的时间,像公证委托书、护照翻译等需求大的公证项目,能做到当天出具,减少了当事人的等待时间,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在公证处网站上,提供各类公证事项的受理条件、程序、收费标准、相关表格的下载,为当事人申办公证提供了快捷的途径。另外,在网站上提供公证书有选择的查询甄别、抵押登记告示等,使得公证工作流程运作公开透明,方便了当事人的监督,也大大的增强了公证行业的公信力。

(四)提高公证人员素质

信息化时代的公证,公证人员须熟练计算机操作应用,信息化设备的应用促使公证人员进行知识的及时更新和学习,以适应社会的各种新型公证需求,如网页证据保全、电脑摇号现场监督等公证。此外,公证处对外网站可设立“行业信息”、“公证论坛”、“案例分析”等板块,及时反馈公证业内动态,为公证业内人士提供业务研讨,信息交流共享的平台,从而促进办证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五)实现公证的科学管理

办证系统对公证业务的数据进行分类、归纳、总结、输入数据库,公证管理部门通过公证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分析、监控,可实时对公证处的办证现状及公证员的办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违反程序、违规收费等现象,实现实时动态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对各公证处、公证员办证及收费项目、数量进行对比、分析,使公证管理层对公证业务的发展进行宏观掌控,及时发现社会生活的热点及公证业务发展的缺点、难点,这样不仅实现了对公证业务的科学管理,还为领导决策及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

(六)提高公证行业的社会形象、利于公证行业的长远发展

为公证行业树立的公信、公正的社会形象,展示公证的发展现状和公证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独特作用。明确公证的社会定位,使公证价值得到体现,公证行业必须端正职业态度,加强社会监督作用,规范办证流程,不断提高公证公信力及公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这一切都依赖公证信息化的进一步加强并良好持续发展。

四、公证信息化建设的开展

在信息化的有机结构中,除了人的主导作用外,硬件、软件、数据库和网络是信息化进程中的重要因素,通过对这些要素的有效利用,公证行业在信息化进程将更深入、公证行业的发展将更加蓬勃、生气盎然。

(一)硬件建设

信息化建设起码的条件,主要有电脑、服务器、电源、网关、网络以及必要的外设设备(如摄像头、扫描仪、身份证识别仪、指纹识别仪等)等。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可有效防止了当事人利用假身份证恶意办公证。办公大厅的液晶显示器可显示办证流程及发证信息。另外,信息化发展需建成综合信息数据库。依托管理网络平台,研发建设公证行业综合信息查询系统。

(二)软件建设

公证软件建设包括公证办证系统、公证管理系统两部分。公证办证系统是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核心,彻底改变了传统公证办理模式,实现了办公自动化从个体化办公到网络化办公的质的飞跃。公证管理系统则在公证办证系统的基础上以数字化档案管理及公证档案查询系统为主要内容,通过办证数据的读取,对办证数量、种类进行有选择的罗列,对公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管理系统同时对人员的管理,行业内部信息的传达等方面也囊括其中。

(三)局域网及电子网站建设

公证机构内部局域网的建立有利于公证内部管理的进行,亦是公证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员的管理、资料的查询均在公证机构的内部完成,形成一个有机体。同时建立公证处的网站亦是公证信息化的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自建网站,建立“在线咨询”、“在线预约”、“监督投诉”、 “在线查询”等栏目,更好的向社会宣传公证的工作,让社会更好了解公证的程序规范,同时预防不法分子用伪造、变造公证文书损害他们人身权、财产权。

(四)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接口的建立

在有了畅通的信息基础平台(内网,公证办证平台和公证管理平台)和各公证机构的电子商务网站(外网),还必须有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支撑。公证处要与房管、工商、银行等部门积极协调,利用现有的公证行业管理平台与其它行业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交换,丰富公证管理平台的功能,使之更好的为广大公证人员服务。例如与房管部门设立专线接口,就委托书公证、房产买卖公证、房产抵押公证、赠与公证的真伪提供专门的核查通道;又如涉台公证书副本的寄送登记及查询等亦可由公证处与公证员协会建立查询接口,即可保证查询内容的真实性,也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五、目前各省各市在公证处信息化建设的成就及例子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公证处均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这与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对公证信息化的重视是密不可分的。

绥化市众信公证处建立了自己的电子档案系统,公证业务查询和视频监控系统;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建立了公证软件办证系统,配备了先进的电脑硬件设施;青田县公证处建立了适应自身发展的小语种翻译系统、水印纸自动化管理系统等一系列信息化建设进程无不取得可观的效果,大大提高了公证处在社会上的形象。

六、目前公证信息化的发展现状及未来的展望

公证事业的发展要和构建和谐社会紧密联系起来,它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是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窗口。全球进入信息化时代,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证业务的大量增加对公证机构办公条件、信息化水平以及管理规范化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信息化公证提倡一种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较好地把人的管理功能智能化。包括对人员的管理、对办证的管理和对相关事务的管理通过系统整合起来,实现智能管理。

目前,公证信息化建设尚有不足的地方。鉴于现实情况中各公证处之间情况差别较大,不宜规定使用统一的软件系统,但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各公证处之间的数据能够兼容,方便下一步与全国统一公证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的共享与无缝传输,方便公证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与统计。同时,由于现在公证办证软件在各省市均由不同公司研发,多头研发导致信息数据不能兼容统一。建议将公证平台建设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更加合理,公证信息平台建设在这一级,有利于促进同一地区公证管理工作的开展,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要求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和管理成效。

总之,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关系行业未来发展的系统工程。实现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必须要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真抓实干。各级协会、各公证处要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实施行业信息化的规划,将行业信息化建设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职责,落实资金,认真组织实施。

参考文献:

[1]中国公证协会.2006年-2008年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中国公证网,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