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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要严格执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要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等的不同特点,针对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矫正措施,并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有关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格要求,使矫正对象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区矫正有关制度,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定期上报思想汇报材料,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地,应当报告司法所,写出申请,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等。
坚持每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活动一次,坚持周、月汇报制度,每月组织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要进一步健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评奖惩制度。坚持对社区矫正对象每月一考评,每季度一综评,半年和年终总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
要采取培训、学习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对社会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心理帮助、家访帮教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和帮教。加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组织,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
三、加强帮教活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办事处社区矫正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认真抓好矫正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所、各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者以及各居委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整体素质,加强人员培训,今年计划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两次培训,平时定期召开例会,汇报和交流工作情况,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实现矫治目标,,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收矫正对象后,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思想动态、社会经历、犯罪经历、家庭状况及性格特征等各方面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对其现实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其采取何种矫正手段,并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具体表现为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对报到次数、走访次数、思想汇报次数、教育的内容、活动范围的限制等设定不同的矫正内容。
首先,按照年龄来说,对于未成年矫正对象,其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远远低于成年人,他们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感知和预见。但相应的,其主观恶性较浅,如果加以正确的教育、引导,其戒除恶习的可能性也更大。
其次,按照矫正对象的性别来说,近年来,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女性犯罪不仅在数量上日趋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危害程度也日益增强。由于女性与男性在生理上、心理上、行为上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要重点做好女性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帮教帮扶工作以及多关心其家庭生活等方面。
再次,按照矫正对象的危险性程度来说,可以借鉴上海市或连云港市的做法,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危险性程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高度、中度、低度危险,分别进行从严监督、普通监督和从宽监督。
最后,按照矫正对象的罪行种类来说,实施不同的矫正内容。例如,对于职务性罪犯,应该侧重于政治教育和法律教育,包括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个人对国家的奉献义务和责任等;对于暴力性罪犯,他们一般比较个性比较偏执、爱钻牛角尖、理智性差,应当侧重于对其进行心理矫治,通过心理疏导,提高其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能力等。
2.完善奖惩方式
梳理我国各地制定的办法,对矫正对象的奖励包含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物质奖励、减短矫正期和减刑奖励等;对矫正对象的惩罚具体大致分为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等六种。
在奖惩方式改革上,可以借鉴浙江等城市的做法,丰富社区矫正的奖惩种类和内容,但是在引入这些城市经验的同时,首先,应当遵循一定的奖惩原则,包括依法适用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等。其次,创新、丰富和完善奖惩措施及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包括司法奖惩和行政奖惩,在奖励方面,对一些在矫正工作中认真遵守纪律、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可以设立减短矫正期或考验期等奖励措施,并真正落实到矫正对象上。在惩处方面,可以赋予矫正机关对于一些违反矫正规定的罪犯收取适量罚金或保证金的职权;对一些严重违反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还可以处以采取禁闭反省等短期限制自由措施,或建立“反向中途所”,限制自由,严格管束,强制劳动,这可起到惩戒本人并威慑其他矫正对象的作用,又可避免收监带来的过度监禁化的弊害。
3.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
关键词 :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 完善;
社区矫正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降低刑罚执行成本、解决监狱拥挤状况、加强实际行刑效果方面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贵州省作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协助配合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情况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却与国内其他省区是无法相比的,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和较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可见对于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势在必行。
一、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经验
截止目前,贵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基本健全,机制基本形成。全省99%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82%的县级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其中,贵阳市云岩、南明两试点区均建立了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网络,组建了一支以基层司法所、派出所民警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及志愿者构成的工作队伍,并已初步摸索出一套"分类管理、因人施教、有的放矢、注重实效"的矫正工作模式。贵州省司法厅创新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制定下发了《贵州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编印了《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并先后在思南县、贞丰县召开现场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成效初步显现。截止11月底,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225人,累计解除矫正2314人,在册8911人。其中,贵阳市云岩、南明两个试点区共接收、管理五类服刑人员139人,已有25人期满解除矫正,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道真县14个司法所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21人,截止2011年8月底解除矫正32人,现在册89人,其中城镇籍19人,农村籍70人,在校就读5人,就业73人,无业11人。从接管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通过规范管理和帮助教育,使得矫正对象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一重新违法犯罪。芩巩县全县共有社区矫正人员97人,通过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扶97人,目前已解除矫正28人。
二、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在一定时间内还将继续并存。由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都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公安机关不可能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来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加之协调、沟通不及时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必然造成权责不清、监管工作脱节等情况发生,导致刑事执行权力不能产生效益,不利于国家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权力效用的发挥,最终的后果就是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二)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由于司法所人员不足,该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之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的匮乏,又无现成的经验可循,只在形式上进行了管理和教育矫正,重在监督管理、谈话、思想汇报和公益劳动,类型单一,只做了一些表面的工作,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没有一套明确、规范的考核标准,也无人进行考核,因而对于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方面存在极大的欠缺,也容易重新犯罪。
(三)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后,由司法所负责教育矫正,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执法主体交叉管理容易出现衔接工作空挡,反映出统计不全,情况不实,人册不符且核对不清的问题,加之社会转型时期人员流动大,社会面控制难度大,客观上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的现象,各相关部门工作不衔接。
(四)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所承担,工作量大,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基层司法所作为实施社区矫正的一线工作力量,大都是一人所,大所要辖十余平方公里,几万户,小所也要辖两三平方公里,几千户,职能工作繁多,普遍感到人手不足,任务太重。
(五)社区矫正制度没有专项财政作为保障,经费成为社区矫正制度深入发展的瓶颈。“受财政实力影响,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加以解决,但只是杯水车薪。另外,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贫困地区连公务员工资都保障不了,致使经费不能够完全到位”。我省作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区),尽管已经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近6年,但迄今仍未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费多为自筹,这种状况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需求显然不适应,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体系
(一)完善法律体系
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和我国司法实际来看,对社区矫正进行专门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这项法律的内容,著名学者吴宗宪已经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建议,“认为这项法律起码应当包括总则、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等7章。应该包含社区矫正的概念定性、矫正对象的分类机制、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矫正对象权利救济机制、矫正对象罚则、矫正主体资格制度、矫正主体权利义务、矫正主体罚则等基本内容”。S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工作,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与颁布的专门性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与《监狱法》一道组成我国的刑事执行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刑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同时,应尽快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决定、诉讼、执行和监督的法律依据,并与规划中的社区矫正法相配套、协调、吻合,以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社区矫正乃至整个刑罚执行活动得以有效运行。
(二)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明确社区矫正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刑和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行刑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将省司法厅成立的社区矫正工作处改为社区矫正管理局,与监狱管理局并列。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把公安机关作为非监禁刑和监禁社会执行的执行主体资格转入该局。要尽快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职业队伍,各级机构应确定编制、确定岗位、确定职责。同时招募一批社会志愿者协助帮教社区里的服刑人员。这些志愿者中,既有原先就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企业主、厂长、经理及社区服务人员,也有在校的大学生等。
(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1.尽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和《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社矫机构的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登记、入矫教育、日常管理、考核奖惩、解矫以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为社区矫正机构对服刑人员实施严格、科学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考察提供依据。要建立工作会议、请示报告、教育培训、责任追究、考核奖惩制度,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管控措施,每个司法所都要明确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服刑人员有矫正志愿者帮教,形成社区矫正工作者监督管理、掌握行踪,志愿者了解思想的综合管理体系。
2.在矫正执行中,司法所在服刑人员入矫之日起就要建立矫正档案。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类表格,认真审核每个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在档案管理上,采取了市(州、地)、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模式,即市(州、地)司法局掌握社区矫正工作者名册和社区服刑人员总体情况;县(市、区)司法局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名册、奖惩情况、服刑人员请假、迁居、脱逃、下落不明、重新犯罪人员情况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正志愿者名册等;街道(乡镇)司法所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全部档案。
3.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应遵循人道、公平与正义、平等、保障人权等现代刑罚理念。“人道主义要求法律制度应当体现出对人的人文关怀,表现出对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自身发展的尊重”。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年龄、性别、犯罪原因、工作家庭情况、现实表现的不同,因人而宜制定个人矫正方案。规范教育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每个月汇报一次、每个月走访一次、每季度考察一次、每半年考评一次,组织矫正对象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严格执行矫正对象外出请假、迁居申报等手续。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使社区矫正对象自愿接受社区矫正、真心悔改。立足帮扶解困,巩固矫正成效。在对矫正对象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的同时,结合实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走访帮扶活动,协助矫正人员解决低保,帮助解决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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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丁寰翔、余建明、陈立峰.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一、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制,切实为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社区党工委、居委会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人员,保障经费,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平安创建工作。每季度定期召开党政及综治委会议,研究综治及平安建设有关工作,与基层综治责任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二、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
1、对辖区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开展“护校安园”整治活动
为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的良好秩序,有效排除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环境。**社区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校园、幼儿园周边“护校安园”排查整治活动:一是社区发动退休党员、职工、学生家长、治安志愿者成立小组,集中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二是督促学校和幼儿园配备视频监控装备和报警设施,落实技防。进一步加强物防设施的建设,确保校门、校窗的安装符合安全要求。三是加大学校周边秩序管理力度。社区综治办配合执法中队、文明办,配合社区民警在学校园周边进行巡逻。四是进一步强化高危人员的管控,降低安全风险。
2、加强巡逻控制案件
为保证**辖区有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有效地控制案件。社区每季度对辖区的周边进行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同时对于辖区的案件,进行周公示。通报辖区发案情况,针对案件开展巡逻防范活动,同时做好案件回访,治安预报及时更新,不断向居民报告辖区治安状况,提示防范措施。
社区综治委严抓治安巡逻防范活动,安排好与派出所民警的巡逻计划,社区分管领导周小红副书记每周一与民警带领社区治安和巡逻人员对辖区的重点地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现场解决。同时周小红副书记不定期的在晚上带领综治办工作人员对社区治安员巡逻情况进行检查,打消某些巡逻人员的侥幸逃避心理,使其认真巡逻。
截止6月30日,辖区共发生可防性刑事案件34起,同期相比下降4%。
3、开展打击传销活动
**社区按照区打传办的指示精神,在辖区内开展“春季战役”行动。成立“春季战役”打击传销活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指挥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收集传销活动的相关信息,确保打击传销活动顺利进行。要求社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私房加大摸排力度。在辖区内广泛宣传动员,要求各网格人员在生活小区每栋楼栋张贴一封信,利用橱窗、小喇叭、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群众对“拉人头式”和“资本运作”式传销的认知度,综治办工作人员全天深入社区巡查,对社区上报的出租私房进行抽检,查看流动人员就业、生活情况,形成全覆盖监管网络。
通过摸排,未发现辖区内有传销窝点,未发现大规模集中集会。此次宣传活动中,在红阳饮食群设立宣传站,悬挂横幅和展板,向居民发放宣传资料320多份,张贴标语30余张,达到深厚的宣传氛围。
4、杜绝,利国利民
3月20日在**小花园开展“**春风行动”禁毒宣传,4月17日在**小学禁毒宣传教育,6月23日上午在**小花园开展“6.26”禁毒宣传日宣传活动,6月23日晚上在**小花园放映禁毒影片《湄公河行动》。**社区禁毒宣传工作切实增强了社区居民对禁毒活动的认知度,扩大禁毒宣传的覆盖面,增强了群众的禁毒意识。禁毒工作还结合综治宣传月活动,在社区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几十条,向居民发放《新型危害》的宣传单,从源泉头上堵住精、麻的流入渠道。切实做到超前预防,增强他们“识毒、明毒、拒毒”的能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确保辖区社会稳定
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联工委组建了信息员和义务调解员队伍,围绕社区矛盾纠纷的特点进行定期排查,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及“二代表一委员”的作用,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疏理分类和公解,做到责任明确到位、稳定措施到位、解决问题到位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截止6月30日,上半年辖区共发生民事纠纷1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100%,无一起因调解不力而发生“民转刑”案件,无因调解不及时导致群众械斗和非正常死亡。
四、做好维稳工作,为辖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1、做好企业干部包保工作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今年上半年,社区党工委多次召开维稳会议,对辖区现有的39名企业干部实行细化管理,实行社区领导班子包保到人,社区党工委书记与重点人员方荣浩行谈话,安排临时工作,消除上访的念头。
2、做好特定时期的维稳工作
为在特定时期做好稳定工作,全面完成维稳工作任务。在全国、省“两会”期间发,社区党工委书记何玲玲对“两会”期间的稳定进行部署,一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全面排查我辖区当前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并做好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明确包保责任人;二是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三是加强确保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员作用;四是对重点案件和实施监控。要求各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全国、省“两会”期间无进京、赴省上访事件发生。
3、开展加强源头治理、打击反邪宣传活动
为了打击“”、“全能神”等组织,综治站加大对各种的宣传,发动治安员在居民楼道口及小街小巷发放宣传单和喷刷宣传标语,让居民对有所了解,增强居民的防范意识。
五、加强社区服刑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本文就长沙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开福区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四种,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一、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开福区自2010年6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开福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下,各项工作机制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形成了党委政府支持、司法行政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截止今年1月底,开福区累计接收管理矫正对象893人,通过帮助教育,已有597名矫正对象依法顺利解除矫正,现有矫正对象296人,其中管制7人、缓刑257人、假释22人、暂予监外执行10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中,开通手机定位人数为296,定位率达到100%,指纹核查录入率达到100%,视屏签到率达到100%,有效避免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特点
(一)整合资源,多方参与
组建了“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矫正教育工作队伍。首先是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在各街道明确专干;其次是组建了一支由心理咨询专家带队、湖南司法警官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和长沙大学学生组成的志愿者队伍,积极推行“小社区、大矫正”、“社区心理美容室”等工作模式;再次是建立了服刑人员家庭联系制度,按照1:4比例为每一名对象确定矫正小组,确立严密科学的监管帮扶方案,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
(二)依托平台,统筹兼顾
2011年6月,开福区社区矫正中心挂牌成立,2013年6月矫正中心升格为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积极构建“监管、教育、帮扶”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通过启用平台信息,加强司法所与监所的联系,做到刑释解教人员回归无遗漏;通过运用GPS手机定位、电子围墙、指纹识别、图像收集等科技手段实施科学监控,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到矫正对象的家庭、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以及居住社区了解核实对象的情况来加强监管;通过入矫教育、解矫教育和集中教育,增强矫正对象的道德和法制意识;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定期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通过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使矫正对象感受社会关怀,能够自觉的接受管理和改造。以矫正工作管理局为立足点,辐射全区,组织机关党员干部、法律服务人员、矫正志愿者、法律义工和社会五老人员等社会力量建立定向帮扶,针对对象的不同需求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服务、就业辅导、困难帮扶,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依托湖南穗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立了区级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竭力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三)部门配合,协调联动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法、检、公、司及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通过定期会议周密部署,着重加强部门衔接、落实管理措施和强化监督考核,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密切配合,促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规范化和制度化。坚持关口前移,主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对接,按照精细化、专业化、客观化的原则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有效提高社会调查结果的采信度。坚持部门联动,为加强对重点特殊对象的监督管理,委托公安分局对特殊对象协助调查,尽可能地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每年上半年,开福区司法局协同区检察院启动了对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涉及矫正档案建立情况、矫正人员在位情况,并与暂予监外执行、未成年人等几类矫正人员深入交流,有效预防脱管、漏管。通过多次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的沟通协调,有效提高了对重点对象的共同监管力度。截止今年1月底,开福区司法局共完成社会调查评估893起,出具的意见有890起被采纳,采信率达 99%。通过审前调查同意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
(四)加强监管,做好衔接
通过几年的试点工作,开福区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工作特色,具体包括:入矫前的调查评估:与干警配合深入社区家庭,做好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意见。入矫后的交付接收: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司法所要组织入矫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入矫中的监督管理: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矫正期满的安帮衔接: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每个矫正对象从审前调查评估到接收、入矫宣告、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做好从每周报到、每月思想汇报、每月集中学习、公益劳动、日常考核、走访、监管以及请假外出的审批,对其思想状况、生活状态的掌握,解矫鉴定和宣告,确保了对矫正对象的监管。
三、目前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人员配备不足
由于矫正对象的特殊性,也对管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工作人员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目前,开福区17个司法所,全部为1人所,由司法所长带领1名驻所调解员(临聘人员)、1名社区矫正专干承担了包括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基层依法治理及社会综治等在内的九项职能。从试点工作几年的工作情况来看,专干不专、身兼数职的情况有之,综合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的情况有之。
(二)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滞后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中的谈话、谈心、汇报等活动都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私密性,需要有独立的场所开展各项相关活动。尽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仍然相当滞后,尤其是部分司法所办公用房紧张,有的一间办公用房不到10平米,有的还与其他部门共用,在硬件上不能适应各项工作的需要。同时,没有专门的交通工具,为审前调查工作、走访工作,尤其是刑释解教“三无”人员、重点对象的“逢放必接”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三)工作经费亟需保障
工作经费是特殊人群管理工作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随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人员的教育、心理咨询、开展公益劳动、逢放必接、帮困救助的资金缺口日益加大,经费亟需保障。
(四)日常监管配合不够
在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中,目前以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干为主,由于对矫正对象执法身份未明确,无囚车、警服、警官证及警用器械,工作人员数量有限,且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造成实际工作中监管的困难,并且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存有罪犯自杀、凶杀、脱逃等安全风险。
四、做好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及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文关怀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其他好的做法和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配齐社区矫正管理队伍,促进社区矫正管理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可以通过增加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日常工作应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调配、管理、考核,薪酬应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补贴和工作费用(如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进行培训,并根据工作的实绩,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处罚。
(二)加强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体现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安全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定全区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场所面积,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配备必要的执法用车、设备、器械等,用于依法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追查、收件、押送、司法奖惩、禁制令执行、应急处置和审前调查等职能。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全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安排,同时严格监管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社区矫正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相关监管部门有效提高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依法处理结果的送达效率以及完善相应的管理程序,并由上级部门统一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明确公、检、法、司四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责任分工,深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实现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建立特殊矫正对象案件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特殊矫正对象的监管。(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一、犯罪青少年的特点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犯罪青少年的特点
青少年社区矫正是针对14到25岁的青少年。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与其他的被矫正对象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青少年非常渴望独立,想要摆脱成人对他们的约束,想要自由,但是却又没有足够的阅历。他们以自我为中心,自我意识增强,对他人的顾虑很少。对待很多事情,首先考虑的是自已,把自己的利益高于一切,不顾及他人和后果,以致做出很多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他们的情感强烈,很敏感,时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容易冲动,会因为一些挫折或者刺激引起不受理智控制的行为。
(二)传统矫正模式的局限
1、不利于青少年的身体发育
传统矫正模式造成青少年超强度的劳动现象,使得他们难以得到正常的身体发育的需要,心理容易走向极端。传统的矫正模式大多以劳动来对青少年进行教育,以优化其性情品格,可实际变成了一种“强制性”的劳动,甚至超过本来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和强度,这对没有发育完全的青少年来说,是非常不利的。生理上,会造成他们过度劳累,无法健康成长和发育。心理上,使他们的情绪更差,逆反心理更加严重,反而适得其反,没有达成一开始保障其思想改造和身心的正常发展的目标,也与“宽严相济”的政策背道而驰。
2、不利于对犯罪青少年进行“因材施教”
传统的矫正模式多进行集中的教育,而且观念较为落后。我国虽然为青少年罪犯制定了以教育为主的行动政策,意图通过教育帮助他们重新建立正确的观念,并认识到自己不合法、不道德行为的危害性。然而实际上,这种教育多以集中教育为主,不能保证教育的成效,也无法对个别情况采取特殊方法。教育的观念落后,教育的内容也没有与时并进,这样的教育对青少年的改变发挥不了很大作用。
3、容易使犯罪青少年的标签深刻化
传统的矫正模式是以“监督”“管理”为主,使青少年处于封闭式的环境中,并且脱离了原来的生活。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青少年被隔离后变得安分守己了,可是实际上这样很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容易使其身上的标签深刻化。从矫正场所出来后会被社会上其他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无法正常的融入社会,容易导致再犯罪。对于控制力弱、辨别能力低的青少年来说,极易产生交叉感染,使其在与其他罪犯的交往过程中又学习到了其他的犯罪行为,被其他罪犯的错误思想所误导。
(三)社区矫正适用于犯罪青少年的作用
首先,社区矫正有助于犯罪青少年在良好的社区环境中成长,让他们处在健康的环境中,可以避免与监狱中成年犯的互相感染,对他们进行再社会化有积极作用,使他们被优良的文化所感染,而不是继续在不良环境中恶化。其次,社区矫正有助于对犯罪青少年实施“以人为本”的矫正观念,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现代观念,将和谐思想深入人心,还让犯罪青少年感到被宽容被接纳,尊重矫正对象的隐私。再者,有助于节省资源,提高矫正质量,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缓解监狱目前困境,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只占监狱的十分之一,比起监狱,社区矫正更可以提高改造的质量,符合现在的严宽相济的政策要求,顺应了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在十多年的发展中,各地区逐步探索出与当地经济、文化水平相适应的社区矫正模式。如在江苏的10年探索中,确立了“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工作思路,北京市有其独具特色的“3+N”社区矫正模式。上海根据城市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创立了在一定程度上将“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的制度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挽救了很多青少年,使他们走上正轨,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然而在矫正工作实施和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就渐渐显现出来。
1、传统观念尚未改变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一直有以报应刑罚为主的观念,认为犯罪的人不可饶恕。部分人仍然觉得犯罪青少年是不可挽救,或者需要用严厉的惩罚方式来对待,否则在社会上只会继续犯罪,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就算矫正完成,重新步入社会之后,人们还是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们,觉得这种软刑罚根本不能改变他们心底的邪恶。还有很多社区、政府等部门认为,矫正的工作只是公安局或者司法局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导致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率低,积极性不高。
2、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法律的完善是一切制度能贯彻执行的根基,只有在它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法律体系的健全可以使工作进展得更加顺利,法律的强制性可以确保矫正制度的有效执行。社区矫正从其根本上来说是刑罚的一种,就需要其在实施中展现它的权威性。除了《关通知》和《刑事诉讼法》中笼统地提及实行社区矫正之外,没有具体的为青少年制定专门的矫治法律。
3、矫正主体不清
2003年7月“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1也就是说,在现行的制度中,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不是同一部分,而是分散在两个不同的机关部门。公安部门的执行理念一直都是“轻教育、重打击”,根据其打击数量来对此部门进行评估。然而矫正机构是以教育为主的理念,但是却又没有现实的管理威慑力,这样只能靠软教育的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够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效果。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矫正效果不理想后,容易互相推诿,不能明确分清责任权限。
4、工作人员不够专业
现在从事矫正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从司法机关、社区、监狱和劳教所等机构中调来的,还有一些是从社会上招募来的人,他们大多不具有专业水准,没有受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高水平的专业社工人员由于各种现实原因不太愿意投身于矫正工作,大部分专职人员的流失较为严重。我国志愿者的数量较少,公众参与率低,矫正机构里能够熟知青少年的特点的人员较少,这些都使矫正工作无法快速健康发展。
5、矫正的项目和方法不够恰当
对于青少年社区矫正仍在探索中的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设有区别于成年人矫正的项目,大多数地区是让青少年与成年人一样进行公益劳动,定期进行思想汇报。这些项目对青少年没有针对性,犯罪青少年需要的是能适应其身心发展状况的全方面的矫正项目,改正现有问题,挖掘内在潜力。在大部分的矫正工作中,也很少采用社工“助人自助”、“平等”、“保密”等价值观念指导实践。没有一个好的理念和方式的指导,实践中容易产生很多问题,也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完善及社工介入
(一)健全青少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在境外,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定的法律都比较完善,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如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美国的《少年犯罪与防治法》等。在我国,完善社区矫正体系着重有两点。首先,对现有的法律要进行修改,统一执法和工作主体,把执法权交由司法行政部门,使司法行政部门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严肃执行矫正工作,加大工作效率,消除衔接中的误差。其次,只依靠目前的规定是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全面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社区矫正法》有待被建立。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每一步更细致,减少漏洞。在法案中,要为青少年设立专门的章节,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对待未成年罪犯需要采取特殊的矫正制度和方法,为未成年人制定特别的消灭前科制度。
(二)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发展较完善的国家都有自己的矫正部门,除了执行机构还有管理机构,并且有专门处理青少年矫正的部门,如美国有少年法院,英国则有青少年法庭和犯罪工作队。然而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社工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还不够普遍。社区矫正现行政策是由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配合一起完成的,一些地区再引入社区的协作。但对于这些机构部门来说,社区矫正并不是他们的主要工作内容,只是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他们大部分的资源和精力还是用于机构的本职工作。所以,应该在社会工作机构中专门设一个社区矫正部门,由司法部门牵头,具体行动由社工机构中的矫正部门来执行,这样既可以使矫正具有权威性,又可以受矫正人员得到专业的服务。
(三)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一般性的普通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要执行人员有素养,受过培训和高等教育。对青少年罪犯,需要矫正工作人员对他们的特性充分的认知。社区矫正发展较完善的国家,在这方面有着严格要求和专业原则,如香港规定执行者必须有社会工作大学学位的才可有上岗资格;美国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录用早在1970年就有着较高的标准,对于缓刑官就规定需要硕士学历。我国应在司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以社工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为主导对犯罪人员进行矫正。对矫正人员的招募,需要有严格的要求,如需有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有2、3年社会工作经验。政府需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社工的发展,如提高社工者的待遇及社工地位,使社工在新兴行业中崛起。在社工机构中需安排有专门的青少年社工来针对青少年进行矫正,与成年人区别开来。
(四)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和方法
首先,应该将目前在进行的项目执行到位。一些地区在执行矫正项目时只是在走流程、完成任务,受矫正人员定期交一份流于表面的思想汇报,定期与司法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交流内容大都差不多,而且大部分都汇报好的方面。真正实质性的内容是很难通过这种常规交流得到。矫正工作者应该充分了解犯罪青少年的家庭背景、犯罪原因、个好等,运用社会工作的个案方法定期对青少年进行家访,针对青少年的特点与其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采用心理治疗的方法使他们病态心理恢复健康。现有的定期思想汇报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书面报告,可以让青少年在受矫正一阶段过后对自己做一个不拘形式的总结。
其次,应该增设一些为青少年特别订制的创新矫正项目,并且在各个项目的实施中,应该穿社工最常用的工作方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对于一些犯罪情节很轻不对社会造成威胁的问题青少年,可以让他们在社区进行劳动服务,这样既有利于社区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青少年的改造进步。对于有严重犯罪情节的青少年,可以创建一种远离青少年自身生活的军事化的矫正训练基地,以保密的方式让犯罪青少年进入并接受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和训练。矫正训练营,是为了向犯罪人灌输纪律和责任观念而建立的一种实行军事化管理和训练的矫正机构。2这种新型的方式在美国已经开始运用,可以让犯罪青少年在训练的过程中重新找回自我,摆脱不良习惯。
(五)加大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 工作 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们新疆还是新生事物,我就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突出重点,强基固本,夯实“四个基础”
1.构建网络,夯实队伍基础。建立以专职队伍为主体,以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到“知、细、严、情”。“知”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前提,是行动的基础。具体讲:一是要知业务,面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社区矫正工作,要通过学习、讨论以及培训弄懂弄通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基本工作流程,知晓什么环节用什么工作方法该怎么做。二是要知矫正对象。要细致全面地了解校正对象的个人、家庭、社会关系、思想状况等综合情况。“细“是对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知识、能力水平、工作方法等综合素质的具体检验:一是要细致了解每一个校正对象的脾气秉性、文化程度、家庭条件、成长过程、犯罪原因等,对个别矫正对象还要反复了解,力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要细致工作。对已判处刑法的矫正对象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只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就弃之不顾、不管不问了,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控制措施,开展经常化矫正。“严”是落实矫正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规章、细则的重要手段:一是公平,只要矫正对象没有遵守矫正规定,就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方式大胆进行矫正。二是勤,即校正工作人员要勤说、勤记、勤观察、勤分析、勤走访,因为每个人的情绪都是按生物节律呈周期性变化的,矫正对象的情绪也是如此,矫正个案更不能一成不变。三是恒,管理控制矫正对象不能仅凭“三分钟热情五分钟冷”的态度去对待,否则容易造成矫正对象产生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影响矫正效果。
2.全面动员,夯实群众基础。社区矫正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我们党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生命力所在。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社区广大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特别要调动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积极性,不断激发他们支持和参与的热情。要通过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要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社区的楼栋和居民家中,散发宣传材料和播放制作的光盘,宣传、解答社区矫正业务知识。要精心构筑群防群治网络,全面推行定点哨、流动哨和义务哨的“三哨联动”机制,形成交叉、立体、全方位的群防群控网络。充分依靠市内各大报刊、杂志、电视台、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普及社区矫正知识,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增进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了解、关心和支持,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
3.筹建基地,夯实工作基础。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开展经常性社区矫正工作搭建平台,努力做到整合社区资源,运用各方合力,提高矫正效果。第一,坚持依靠公安力量,切实体现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第二,利用社区图书室建立教育学习基地,为矫正对象赠送书籍和学习用品的同时保证了每月集中学习的质量和目的。第三,向社区单位及物业公司借力,成立社区矫正过渡性安置岗位,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安置问题。第四,寻求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帮助。第五,与社区学校合作,为矫正对象提供文化素质、法律常识、业余兴趣等多方面的学习机会。
4.规范档案,夯实业务基础。按照矫正工作要求和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落实“一人一档”。全面记录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社会关系以及现实表现。同时规范谈话内容、思想汇报、走访情况、公益劳动、集体教育、个别谈话、监护人协议、志愿者协议等工作档案,建立起详实的工作资料库。要善于划分类别,根据其特点实施不同的矫正措施。在家庭方面,要做好关心和监督的工作,在社会方面,吸收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爱好、性格特点等特征组织相应的社区志愿者进行帮助。
二、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建立“四个机制”
1.争取支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注重建立成员单位的协作机制。要经常与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就衔接、执法、宣判、监督等工作进行协商,达成工作上的共识。还要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作解决经费保障,特困救济,帮助就业等困难和问题,要基本形成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2.宽严结合,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要按照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针对不同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采取动态的管理措施,将不服管教,对社会可能存在危害的矫正对象作为重点,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严格管理,分类教育,贴身帮教,实施监控,对再犯罪可能性小,再社会化程度高,回归社会趋向好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少限制,多接触,多关怀的方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宽管和普管区分管理同时,还要做到“三个知道”,即:一是知道矫正对象在哪里。全面掌控矫正对象的动向。加强与社区干部、志愿者、监护人的联系,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动向,确保矫正对象不失控。二是知道矫正对象在干什麽。及时纠正矫正对象的行为,借助监护人的汇报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准确了解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知道矫正对象在干什麽,通过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和措施,及时提醒和帮助矫正对象,防止矫正对象再次误入迷途。三是知道矫正对象需要什么。准确把握矫正对象的要求,积极宣传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为矫正对象创造平等就业机会,让矫正对象用自己的诚实劳动来赢得社会的关爱、理解和尊重。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生,在体现对人权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罪犯的心理与行为的矫治,强调社会力量在矫治罪犯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我国从20__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到现在《社区矫正实施意见》的正式出台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定,社区矫正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和肯定。然而依托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运行中暴露出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是否有更合理的解决之道?笔者选定江南某市W区社区矫正情况为样本,就W区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工作人员情况、矫正措施及民众认可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意在查找不足,提出拙见,让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顺应国情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分析
1、社区矫正概念的由来和发展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也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的种类可以多种多样,如缓刑、假释、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等。
社区矫正被称为刑罚制度中革命性的创新。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是对犯罪人的报应和对一般人的威吓,而应是通过对犯罪能力的剥夺和对犯罪人的矫正以保卫社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有着监禁刑所无法比拟的诸多优势。一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执行刑罚的方式,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成本。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将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低的人置于社会大环境下,有效避免了监禁刑可能造成的与社会脱节和犯罪交叉感染等问题,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也更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权。
在社区矫正的模式上,各国有所不同。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是"公众保护模式",矫正中将保护公众安全作为最重要的原则。英国"刑法执行模式",现行的英国法律根据刑罚轻重,将刑罚分为三种:罚款、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社区矫正成为其刑罚的一个重要刑种。 社区矫正机构在日本称为"社区更生保护设施",是一种具有更生保护法人资格的民间团体设立,在紧急更生保护的框架下,为更生保护对象提高食宿、生活指导等相关福利,"更生保护模式",更加注重对出狱人的社会救济和帮扶。
2、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分析
20__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次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可见,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刑罚的行刑方式存在的,其本身并不是刑罚的种类。同时,在两院两部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上,也强调了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必要性。这也是社区矫正在由的题中之意。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矫正过程应突出对于罪犯心理及行为的矫正,真正达到从心理上和行为上让罪犯真正得到矫治的效果。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及相关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试点兴起阶段。20__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为社区矫正试点省市,至此社区矫正制度被正式启动。二是扩大试点阶段。20__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扩大到十八个省(区、市),试行区域既包含了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欠发达的中部部分省份、又包括了不够发达的西部省(市、区),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三是全国试行阶段。20__年10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推行于整个中国大陆区域。第四个阶段是系统成熟阶段。标志为20__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__年2月亮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社区矫正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在社区矫正对象上,根据20__年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主要针对五类人,具体为: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 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刑诉法》20__年3月14日通过新的修正案,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法修正案(八)》也对管制、缓刑和假释增加了实行社区矫正的条款,而监外执行因为不涉及到刑罚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也不可能作规定,此类人员依然属于社区矫正的范围,实际上与之前相比,取消了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有所限缩。
20__年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意见》对社区矫正中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至20__年,全国258个地(市)、1998个县(市、区)、23430个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覆盖面达57%,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7.7万人、解除矫正30.7万人。
三、W区社区矫正现状统计及分析
(一)、W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社区矫正机构情况
1995年,W撤县建市,20__年撤市建区,现为江南某市的辖区,全区面积1246.64平方米,户籍人口近100万,常住人口160万,设有269个行政村,98个社区,分为17个乡镇,一个司法局,下设17个司法所。司法局成立专门的矫正办公室,矫正办公室总计4名工作人员。20__年,根据中央、省、市的布署,W区在全区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至20__年5月,W区共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013名,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为2330名,现有在册矫正人员683名。
(二)、W区社区矫正情况统计
1、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刑罚种类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刑罚种类情况 (单位:人)
在册人数
(至20__.5) 管制 假释 缓刑 监外执行 剥夺
政治权利
683 0 95 520 11 57
(表一 )
根据对在册矫正人员适用刑罚种类的分析,可以看出缓刑占社区矫正人员的比例最高,达76%。缓刑所占比例高,与现行刑法的适用有密切的关系,比如,根据笔者的了解,针对现下多发的交通肇事罪,凡是积极赔偿的,判缓刑的情况非常普遍,几乎成为约定俗成的通例。在贪污、受贿类犯罪中,缓刑的适用率也相当高。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条件的相关规定,"积极赔偿"并不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相关犯罪在量刑适用缓刑时还应当慎重。。
在册矫正人员中,假释人员为95名,占W区社区矫正人数的13.9%。假释是对在监狱服刑人员有条件地置入社区,是监狱服刑人员向自由生活的过渡阶段,有利于服刑人员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有学者认为,假释应当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对此笔者也持赞同态度。一方面就目前我国假释的适用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整体偏低。这种情况至少导致两个不利的后果,一是我国监狱系统面临巨大的人力、财力的压力。二是绝大多数的监禁人员缺乏由监禁转向自由的过渡,增加了他们刑释后适用社会的难度。另一方面,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其适用也已较为成熟。在经过一段时间监禁刑之后,有条件的进入社区,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重新踏入社会前的心理与行为的帮扶和矫治,恰恰就是社区矫正的目的与宗旨之所在。
目前,W区矫正人员中在册的管制人员为0。事实上社区矫正中管制类人员一直很少。据笔者从矫正机构了解,近几年来管制的人数基本为1-2人,最后一个管制的矫正人员在半年前解矫结束。这一情况于管制刑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不无关系。由于管制刑缺乏对被管制人员违规后有效的制裁措施,法院极少适用这一刑种。《刑法修正案(八)》对管理作了刑法禁止令的规定,即法院可在判决管制时对管制人员加以禁足的规定。禁止令的增加是否能够让管制刑得到更好的运用,目前尚难以确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排除在社区矫正对象之列。笔者通过对W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的了解,目前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基本上只保留相关材料,对其基本上没有管理上的要求。
就目前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过窄,是否应当扩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大 。但就笔者了解的现行司法所的人员及相关配套情况,矫正对象的扩大无疑将给基层司法所带来巨大挑战。在相关体制没有进行适当调整之前,社矫对象不宜扩大。对于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价值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挖掘,当社区矫正获得社会更多的认同,相应的矫正机构更加健全和完备,社会法治更加注重保护人权与改造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扩大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和选择。
2、W区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统计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
男性 女性 小于18周岁 18-45周岁 46-60周岁 61周岁以上 大专及以上 高中或中专 初中及以下
588 95 2 487 170 24 31 92 560
(表二)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
农村户籍 城市户籍 就业 就学 无业
291 392 614 14 55
(表三)
通过表二、表三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统计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对象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达到矫正总人数86%。文化层次中,初中及以下占到矫正总人数的82%左右。文化层次偏低,给社区矫正中的心理及行为辅导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就业及就学情况上,只有55人为无业,就业就学率近92%。大多数矫正对象都有正当工作或正在学习,一方面这与缓刑本身不脱离社会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W区经济较为发达,中小企业及工厂较多,就业环境相对较好。同时,W区司法局与相关的企业建立联系,在这些企业建立安置基地,对暂时无工作人员联系至这些企业工作。不过,据笔者了解,通过安置基地解决就业问题的矫正人员非常有限。
关于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必须于成年人分开进行矫正。W区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总计为2名。由于该2名未成年人都在上学,司法所针对该2名人员进行单独的管理与矫正,较好的保护了他们的隐私。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款是将此类人员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情形对待。在了解中,矫正机构基本上以矫正对象的实际年 龄确定是否为未成年。有的矫正对象入矫时未成年,矫正中成年,矫正机构即将其作为成年人对待。
3、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情况表 (单位:人)
数量 男性 女性 本科及以上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
41 21 20 16 16 1 6 2
(表四)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笔者通过了解,虽然W区各司法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41名,但基本上都是身兼数职。根据两院两部的规定,社区矫正以基层司法所为单位。而每个司法所人员数量非常有限,以W区为例,全区有17个乡镇,共17个司法所,基本上每个司法所的人员在3-4名,乡镇司法所要做公证、调解、法律援助、帮教安置等众多工作,基本上是一个人员做几项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定期汇报、不定期走访、行为监督等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使得诸多措施只能流于形式,很难保证矫正的效果。
另外,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还要对入矫人员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对解矫人员进行矫正期间的鉴定,还要接受法院的委托进行庭前风险调查。将于20__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第二款规定,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明确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假释前的调查评估意见。这些都使得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工作内容非常庞大,如果没有相关辅助人员及志愿者的有效协助,各项工作流于形式将是无法避免的事实。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矫正工作人员中有16名本科,但这之中有一半以上是通过之后的委培形式取得的,真正通过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不足6名。可见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整体学历层次并不高。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也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由部队转业过来、由乡镇其他行政部门转调等情况普遍存在。经过正规途径招录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基本上只要求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社区矫正是对犯罪分子心理与行为的矫治,涉及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和方面,因此也必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提出非常高的专业要求。丰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领域,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非常急迫和必要。只有这样,在矫正对象每周的电话汇报、每月的见面汇报时,矫正工作者才可以对矫正对象有效的沟通和引导,从而真正达到对罪犯进行矫正的效果。而不是邻里间的拉家长,也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训斥与服从。
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较为良好的美国,其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准入和选拨是非常严格的。美国矫正协会对于缓刑假释工作者的准入资格提出了如下的标准:"至少需要有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完成了一个职业的发展项目,这个项目包括与缓刑假释工作相关的经历、训练和学院的学分足以说明其学习的程度相当于学士的学位。"
(3)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情况
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笔者通过了解,W区协助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全部由村、小区的治保主任担任,个别村镇由于矫正对象为女性,因此要求妇女主任参与矫正工作。由于治保主任或妇女主任往往与矫正对象住在同村,对矫正对象的情况比较了解,方便做相关的监督及矫正工作。但这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是就W区社区矫正工作来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志愿者参与其中,也没有其他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力量的参与度是非常低的。二是治保主任或妇女主任由于其专业知识所限,其参与社区矫正只是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心理学或犯罪学方面的欠缺并没有能通过社会志愿者的参与而获得些许的弥补。三是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应当非常强调"社会性"的一面,强调罪犯与社会的互动,是对社会宽容度的考量,是社会再次接纳罪犯的一种磨合。忽视了社会力量的参与,社区矫正只不过是国家司法行政职能的一种延伸。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宣传力度上欠缺,社会对此的认知较少,也存在偏见。这个是最主要的原因。二是专业知识的要求上,社会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的较少。
4、W区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方法和管理措施
(1)、定级分类进行管理
20__年10月,W区出台《W区社区矫正对象定级分类管理办法》,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三级:一是严管级,二是普管级 ,三是宽管级。
入矫三个月以内的新入矫人员全部定为严管级,三个月之后,视情况变更管理级别。一般情况下三个月满后变为普管级。严管级每月走访两次,并实施手机定位监测。对普管级一个月走访一次,对宽管级2个月走访一次。在请假、汇报等方面因级别不同,而均区别对待。
(2)对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
减刑中存在层层上报拖延时间,出现减刑裁定核准下来,实际刑期已执行接近尾声,降低了减刑的实际价值和意义。在撤销缓刑、假释中,存在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配合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存在司法行政机关于批准、决定机关的沟通协调问题。
司法所对一般违规的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警告。两次警告后,矫正人员再有违规行为的,司法所即提请司法局向法院提起对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治安管理处罚由司法局提请公安机关做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违反刑法禁止令,情节严重,从而提请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的情况。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对于哪些属于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增强了一定的操作性。
(3)、最低学习时间和服务时间的执行情况
两院两部新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根据这两个规定,W区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积极落实这两个"八小时"规定。
根据了解,司法所在考核矫正对象每月不低于8小时学习时间时,综合考虑司法局/所 组织的例会(或学习)时间、司法局/所组织的活动时间、公益活动的时间、个人在家里学习的时间,只要有相关证明或者在思想汇报中说明,即可算作学习时间。
关于每月最低8小时社区服务时间,目前在落实 中存在困难。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限,社矫对象大多数都有固定工作,很难组织社矫对象统一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来。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社会认知度不高,所谓的公共社区服务没有明确的概念。根据调查,W区某镇司法所要求在工厂上班的社区矫正对象每天提前15分钟到厂区,推迟15分离开厂区,为厂区义务打扫卫生,所用时间计入社区服务时间,这种尝试获得了司法局的认可,也得到了厂方的赞赏,但问题是,这样的免费义务打扫是否属于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否应当有更多样、更广泛的方式而不是如此单一?
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学习和社区服务,其目的在于将社区矫正对象真正置于社会之中,通过学习和服务,培养社区意识和社会责任。更多的应体现出其社会性和公益性。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质上是国家司法行政权力的延伸,无论从社会公众的认可方面,还是从社会公众的参与情况上,亦或者从社区矫正的现行方法及措施上,都难以体现社区矫正的"社区性"、"社会性"。
(4)社会考察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法院会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查,但是根据W区社区委正机构反映,由于矫正机构人员不足,加上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经常出现社区矫正机构还未调查结束,法院的判决已经出来的情况。造成庭前调查很难真正进行。另外,由于目前人员流动较大,按规定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社区考察,往往操作中也很难落实,给这些外地被告人的社区考察带来了不便。
四、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各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联动机制。横向上,社区矫正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等诸多部门,各部门之间应明确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纵向上,应建立健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联动机制,从垂直方向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加强各地区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网与互动。
(二)、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地方性立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从法律层级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定的同时,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对社区矫正的规定。由于社区矫正涉及多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地方性立法,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相关举措的可操作性尤为重要。对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的相关条件,司法行政机构内部的奖惩规定,警告规定,以及涉及治安管理处罚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进一步突出社区矫正的专业性。社区矫正是专业性很强的一种行刑方式,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无论从社区矫正工作者方面,还是从社区矫正体制方面,似乎更倾向于说明社区矫正是非专业性的,其应有的价值和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是不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进入门槛,必要时设置专业性的资格考试。同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制度。
(四)、应更加突出社区矫正的社会因素。扩充社会志愿者队伍,积极吸引有专业特长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增加普通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并进一步认同和参与。同时可以通过给予志愿者精神方面的奖励等方式鼓励更多社会人员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五)、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社区矫正的管理措施。社区矫正的种类可以更加多样,包括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等方式,纵观美国、加拿大等社区矫正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其社区矫正的种类都较多样,如加拿大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假释就有"日假释"(白天可到社区学习和劳动、晚上回监狱居住)、"全日假释"和"法定假释"三种 ,应拓展社区矫正种类,不断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措施,全面实现社区矫正矫治罪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