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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调查报告

时间:2022-12-01 00:03: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背景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背景调查报告

第1篇

培养探究意识 激发创造潜能

《高中语文课程标准》第二部分“课程目标”之“发现・创新”里明确规定:“注意观察语言、文学和中外文化现象,学习从习以为常的事实和过程中发现问题,培养探究意识和发现问题的敏感性。对未知世界始终怀有强烈的兴趣和激情,敢于探异求新,走进新的学习领域,尝试新的方法,追求思维的创新、表达的创新。学习多角度多层次地阅读,对优秀作品能够常读常新,获得新的的体验和发现。学习用历史眼光和现代观念审视古代作品的内容和思想倾向,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探究活动中,勇于提出自己的见解,尊重他人的成果,不断提高探究能力,逐步养成严谨、求实的学风。”那么,高中语文教学到底应该怎样结合具体文本来培养学习者的探究意识,以开掘其创造潜能呢?优化课堂教学设计,积极搭建探究、交流平台,是培养探究意识、激发创造潜能的有益尝试。

应该说,人类与生俱来具有“猎奇”心理,即探究意识与探究能力的。高中学生,在经历了小学、初中的学习后,探究意识已经日趋鲜明,甚至已经呈现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的特点。与此同时,其探究能力也已经初步形成。如果我们大胆借助课程改革特别是课堂教学改革的东风,科学设计并努力优化课堂教学,积极搭建探究、交流平台,精心营造融洽、和谐、民主的学习氛围,努力激发学习兴趣与探究欲望,科学引领,常抓不懈,是完全有能力进一步深入培养学习者的探究意识、开掘其创造潜能的。例如,我们在执教人教版高中《语文》第二册第一单元“中国现代小说和外国小说”时是这样做的:

在学习鲁迅的小说《祝福》时,我们引领广大学习者广泛合作、深入探究祥林嫂的死因。首先,由教师设置一个学习情境――1924年冬季祝福时节,北风瑟瑟,雪花飘飞,我国江南水乡鲁镇街头,发现一具女尸,她是谁?干什么的?怎样死的?然后,告诉学生到文本中寻找科学答案。学生在速读文本的基础上基本明确了该问题(相当一部分人原本对文本或该故事就比较熟悉)。在此基础上,教师及时设置了新的学习情境:现在,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我们特意成立了“特别专案组”,将对此案展开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特别专案组具体分为案发背景调查组、现场勘查组、档案资料调查组、社会关系调查组和新闻组;现在,各小组进入工作状态,进行具体调查。在各个小组合作、探究,即深入阅读文本,进行深入调查过程中,老师又提出明确的要求:现场勘查组要大胆整合文本中关于祥林嫂的肖像与神态描写,然后提交一份现场勘查报告;案发背景调查组要对祥林嫂案件的所有背景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尤其是祥林嫂所处的社会与时代背景以及祥林嫂所生活的鲁镇环境,然后提交一份祥林嫂案件案发背景分析报告;档案资料调查组和社会关系调查组在深入研究文本的基础上,应随时借鉴其他两个小组的调查成果,提交一份死者情况介绍,即祥林嫂小传;新闻组随时协调各个小组的调查工作,并负责及时整合各类有价值的“新闻”,随时随地向媒体宣传,最后向鲁镇人民检察院提交一份《祥林嫂案件调查报告》。各个调查小组均由学习委员协调,大家自愿结组。第二课时,我们首先请新闻组“特别专案组”的工作进展情况,然后有价值的“新闻”。教师引领其他小组成员对所的“新闻”进行点评,进一步明确案件侦查方向,如继续调查相关案宗,广泛走访案件的目击证人,深入调查已经确立的嫌疑人的相关社会背景,进一步理清并明确案件的主要线索,明确祥林嫂一案的相关责任人等。这个阶段,新闻组还宣读了各个小组的调查报告,首次“通报”了《祥林嫂案件调查报告》的构思提纲,虚心听取了各个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在第三课时,我们首先请各个调查组汇报调查结果(宣读调查报告),然后请新闻组宣读《祥林嫂案件调查报告》。在汇报与交流过程中,大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深入的交流,最终达成了共识:祥林嫂属于自然死亡,死因非常复杂,既有政权、神权、族权、夫权四条绳索共同作用的原因,也有来自其自身的愚昧、落后、麻木、不觉醒的原因,还有人情的冷漠、世态炎凉的原因,更有几千来中国传统文化落后性的原因。在这节课临近结束时,我们请新闻组组长穿越历史的时空隧道回到祥林嫂所生活的时代、所居住的鲁镇对该案件进行一下点评,以引领大家继续探究祥林嫂一案的“现实”意义或教育意义,即理解作家的创作意图。

应该说,这三节课,学生在教师的组织、引领下真正地走进了文本,真正实现了与文本的深层次对话,与作者的深入对话,与同学的广泛对话,与教师的随时对话,在对话中激活了思维,锻炼了能力,从而培养了探究意识,激发了创造潜能。而这一切的实现,无庸置疑,是得益于科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的。

第2篇

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的结构

土壤调查范围广,内容多,数据量庞大,为了减小功能界面和逻辑实现的耦合,并最大程度的实现代码的共用和统一维护,所有子系统和功能模块都采用分层设计和实现的原则。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来所示。最低层为数据库层,包括各类样点(质量调查、本次背景调查、“七五”背景调查、重点区域调查和“七五”背景新测数据)的调查数据、工作数据、评价数据以及最终成果数据,另外还包含辅助的质量控制数据和背景地理数据。在数据层之上为基于Oracle10g和ArcSDE9.2的数据访问层,包括数据的存储、查询和更新等基本模块。中间层为开发平台层,在VisualStudio.net2005的平台上,结合ArcGISEngine9.2进行C/S(客户机/服务器结构)功能模块和应用系统的开发。再上一层为功能逻辑实现层,主要实现各应用系统功能所需的功能逻辑实现代码,并以动态链接库的方式供各应用系统的功能界面调用。逻辑实现层根据功能需求的不同,分为针对ArcGISEngine的功能模块、针对属性数据的模块以及系统公共模块(用户管理、数据字典等)。最上层为功能界面意义上的各应用子系统,各子系统通过功能界面,将功能逻辑层、数据库层统一,并输入各功能所需的参数,将结果进行展示,最终完成所有功能需求。主要包括面向不同类型用户的数据集成应用系统、系统管理应用系统和数据分析应用系统。

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的内容与功能

内蒙古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根据所面向用户和运行环境的不同,分为数据集成子系统、应用分析子系统和系统管理子系统三个子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相互独立运行,在功能上又相互制约。各子系统包含的内容和实现的功能见表1。以下介绍面向应用的主要功能:在系统中存储了土壤调查的各种数据和及相关资料,各类调查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文档资料分别存储,数据管理人员通过数据集成子系统完成数据的录入、检查、更新和导出。保证了数据无缺失、无逻辑错误和安全性。根据土壤调查评价技术规定,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单项污染指数评价、综合污染指数评价和风险评价。用户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不同查询条件查询各样点类型的调查数据和评价数据。在对调查结果的表达上,需要掌握全区、行政区域、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和自然地理单元或污染场地类型等各类统计单元的土壤环境状况,以调查数据和评价数据分别进行统计,生成统计表或相关统计图。系统查询、评价和统计功能十分灵活,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分类或组合实现功能,在目前土壤调查报告编写和环境监管的使用过程所需的各类需要均可以由系统自动实现。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不仅将相关数据在统计图表上形象展现,还可以把属性数据绑定到相关的空间地物(点、线、面)上,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体化。空间分析(地理分析)是基于地理对象的位置和形态的空间数据的分析技术,其目的在于提取和传输空间信息。本系统空间分析模块包括了数据插值(点到面),生成污染程度数据以及生成等值线等数据处理功能。本次土壤污染调查数据,都是离散的点状数据,而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这些有限的数据信息,评估整个区域乃至的土壤污染状况。空间插值就是要利用这些有限的采样点数据,对研究区域内其他未知区域的特征数据进行地理空间信息的推理和估计,从而构建一个连续的地理特征表面分布。本系统采用的两种空间插值方法是:距离反比插值和简化的克里金插值。用户结合数据和专业知识通过空间插值可以估算面上的土壤环境质量,初步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在空间分析后,系统除可以生成点状图外,还可以生成面状图,如分层设色图、等值线图、格网图等,而且可以进行污染面积和程度的估算,在地图制作时按照需要进行输出,系统提供1:1200万、1:1500万、1:550万、1:250万4种比例尺,能自动配上默认的图名、比例尺等制图要素。

信息系统是具有数据采集、管理、分析和表达能力的,相互有机联系的许多要素所构成的一个整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监管领域的扩大,土壤环境监测日趋常态化和监测项目的全面化,监测数据量将会日益庞大,数据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离不开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的支持,对于当前和较长时间内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作者:孙文静孙静萍工作单位: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3篇

普通员工缺口巨大

在综合性体育用品行业,因生产环节需要大量的人力,普通员工缺口大成了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最缺的还是普通员工,特别是技术性人才,比如,熟练的车工。”361°国际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钟庆辉表示。2009年,随着361°五里新科技工业园正式落成,公司于2010年年初展开了声势浩大的人才招募工作,短时间内招聘普通员工达4000余名。2011年,随着五里工业园二期工程的完成,361°的招聘重点仍然定位于普通员工并已开始着手安排招聘布局。

钟总监透露:基层员工招聘的渠道比较多,按照计划361°会在各地劳动部门的协助下召开现场招聘会。同时,还会通过提供培训、职业生涯规划以及更好的福利待遇等措施吸引人才的主动加入。

361°成功上市后,企业在快速扩大规模的同时,也于2010年对企业人才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引进高端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并进行相应的人才配置。因此中层员工的招聘也是201 1年招聘计划中不容忽视的一块。谈到中层人员的招聘,钟总监笃定地说:“我们会通过两种方式,第一,通过我们的培养,内部提拔。第二,我们会对外招聘,引进合适的‘空降兵’。”

择才标准:人品+职业道德

企业在择才时会坚持怎样的甄选标准?面对记者的这个问题,钟总监毫不犹豫地回答,“不管是招聘普通员工还是管理人员,我们最看重的是人品,其次是职业道德。”能力是有成长空间的,而人品却没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人品的重要性,成为招聘录用条件中的首要条件,不少企业甚至打出了“人品比能力更重要”“人品一票否决制”等口号。

钟总监在采访中也对记者再三强调:361°在招聘过程中会对应聘者的人品做重点考察。对于应聘管理人员的应聘者来说,公司还会进一步通过背景调查的方式对应聘者进行考核。

招聘的第一步是把现有的员工留住

钟总监告诉记者:“招聘其实有两部分,一部分你要把现有的员工留住,另一部分才是招聘新员工。留住人才是招聘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361°为了成功留住现有员工、吸引新人加入,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如为了帮助新员工顺利入职,公司会组织入职拓展培训,培养新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和自豪感,帮助他们塑造一个健康的心态:为了保证员工的日常生活,公司在五里科技工业园区开设了三个装修华丽而又温馨的食堂,以达到以竞争保质量的目的,同时还在宿舍配备液晶电视、洗衣机\空调、热水,在生活区开设超市等;为了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361°增设了一系列的娱乐休闲设施,如阅览室、健身房、台球室、乒乓球室、网球场、电影院……尤为重要的是,公司还建立了员工心理咨询室。

钟总监还特别提到了一点,考虑到偏远山区的求职者家境多半比较困难,361°还为其报销路费,甚至在上车前就给他们买好车票,让他们把生活用品带好,直接来公司就可以了。

361° “重女轻男”

第4篇

一、什么是法务会计

目前,国内对法务会计这一概念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各有侧重。理论界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的相关技能,对未决事项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判断,为法庭提供证据(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罗格尼和罗贝特.林德奎斯特于1995年提出)。实务界认为,法务会计是一种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及对未决事项的调查,与证据规则结合的会计学科,它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将结果运用于法律鉴定(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在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提出)。后一种说法更符合司法会计这一称呼。究其实质,法务会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务会计的认识有相当的共性:

(一)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的交集学科

首先,法务会计涉及到会计知识和技能,必须依靠会计工作来了解客户企业的经济事项、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其次,法务会计涉及到法律知识,只有熟悉相关的法律条例才可能充分利用专业人员的发现协助司法工作,保障客户利益。最后,法务会计必须拥有辨别舞弊的能力和相当的调查技术,缺乏这些技术,就无法发现企业经济事项中的潜在问题,挖掘出问题的根源。

(二)法务会计的关注点是经济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会计一直是为经济服务的。无论是对外提供信息的财务会计,还是对内服务的管理会计,抑或是对会计成果进行监督的审计,和为经济矛盾提供解决方案的法务会计,会计至始至终都致力于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对经济纠纷中存在的会计问题进行分析,调查经济问题发生原因,确定经济事件的责任人,必要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以提供专业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为目的

一般来说,法务会计工作的最后成果是提供专业报告,对涉及经济事项进行描述,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并提供专业性的法务判断。法庭可以依据法务会计调查报告及专家意见对经济事项做出判决,确定嫌疑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近几年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的开展

我国法务会计实务工作已在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逐步展开,业务范围日益拓宽,不仅涉及诉讼支持、仲裁、财务犯罪调查、欺诈管理等传统项目,还包括背景尽职调查、电子数据取证、反洗钱等内容。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法务会计相关业务(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称之为法证业务)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个人背景尽职调查

背景尽职调查包括企业和个人诚信背景调查。事务所提供的针对个人的诚信调查包括关联公司查询;个人财产来源查询;诉讼、监管、处罚、破产等历史查询;犯罪记录查询;职业声誉查询;政党或政府关系查询;任何利益冲突相关的查询如关联交易等。事务所提供的针对公司的诚信审慎调查主要包括:公司的所有权或股东结构查询;公司资金资助来源查询;监管机构如环境法规部门等的查询;其它相关方面的查询等。

(二)企业舞弊调查

提供舞弊相关问题的全方面调查,主要包括:员工渎职;管理层舞弊;非法或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资产;盗窃知识产权;采购舞弊;非法收取销售回扣等。调查及取证过程可以通过与审计小组合作进行暗地调查,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帮助恢复电子数据,寻找目标公司背景资料,寻找资产及追踪全球资产资金流向等。

(三)诉讼支持及仲裁

各类诉讼支持及仲裁服务包括:评估具争议性的交易及其影响;评估对手风险;协助准备诉讼需要的文件及证据;在申请赔偿担保的法律程序中提供协助;协助律师进行法庭问询的准备工作;评估专家报告及一般性的诉讼战略咨询;保险索赔、专家鉴定和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等;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协助法庭了解会计、审计和税务等问题;对索赔提供证据或对损失进行评估和测算;在业务中断、收入或利润损失、专业失职、人身伤害、诽谤和知识产权、以及股东、婚姻、合伙关系和遗产争议案件中提供专业服务。

(四)欺诈风险管理

事务所运用科技手段,协助客户公司对欺诈活动进行连续的监控和识别,预防并阻止欺诈及违法行为。相关业务包括:反洗钱合规审核及客户尽职调查;建立案件揭发机制和防止欺诈培训计划;欺诈或不法行为风险查询;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专项合规审核;网上商业道德问卷调查;供货商诚信查询。其中,专门针对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提供咨询及培训,如提供FCPA尽职调查、FCPA合规审核、非经常性专项调查及评估(不包括涉及由SEC监管引起的诉讼)、提供FCPA培训等。

(五)反洗钱咨询

对制定、审核及评估反洗钱政策的相关部门及系统、机制提供指引及支持,以便在法务、财务及声誉危害方面保护客户。主要业务包括:犯罪风险评估;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报告;账户的持续监控及定期审阅;员工反洗钱意识培训;监督、合规、内部审计;为制裁合规需要保存记录;评估后协助等。

(六)电子取证及数据分析服务

电子取证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方法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行为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帮助客户采集和获取用于司法鉴证的电子数据;保存取证过程中相应的证据链;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电子法证分析;数据解密还原以及删除恢复等。除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其余各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均提供了相应的法务会计业务,如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舞弊和不当行为调查、舞弊风险管理、法证会计技术、企业资讯、争议处理咨询、知识产权和履约咨询、反洗钱咨询等服务。相对而言,国内排名居前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范围相对较窄。如2014年国内综合排名第三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其网站上可以看到有司法协助服务项目,具体业务包括: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等);公司破产清算评估;少数股权利益损害评估。再如2014年浙江省综合排名第一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其提供的司法会计鉴定服务,主要业务内容包括票据专案审计、经济贪污案件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司法鉴定业务等。

三、建立健全法务会计行业规范体系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来,鼓励中介机构和符合专业条件的自然人参与司法鉴定业务,并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统一登记入册,为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进入法务会计服务市场提供了机会。2005年10月1日起,《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逐步形成,更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司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法务会计业务,专业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遵从技术规范,否则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问责。但是,法务会计行业规范及监管还远远不够。

(一)建立有效的法务会计行业监管机构

一个有效的法务会计行业监管机构应该包括以下部门:第一,资格认证机构。任何从事法务会计服务的个人必须取得法务会计特许资格证书,资格认证机构对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进行管理,包括考试资格认定、组织考试的进行、资格证书的发放等。第二,技术标准机构。负责建立一套权威的技术标准,作为执业人员的操作规范,控制和提高执业质量。第三,培训机构。研究、分析法务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提供执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定期培训和后续教育。第四,科研机构。该机构负责总结实践中的问题,丰富法务会计理论,为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工作提供帮助,促进法务会计的有效、协调发展。目前国内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2015年5月起),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岗位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共同负责。培训及考试内容包括法务会计概念、法务会计基本理论、财务舞弊问题研究、舞弊调查方法、舞弊审计准则、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法务会计的损失计量研究、会计证据研究、计算机法证学、欺诈调查会计、案例分析等模块。实际上,该证书的认知度和规范性远未达到执业资格证书本身应有的标准。

(二)逐步形成法务会计技术规范和执业质量规范

法务会计师的技术规范应包括专业技术规范和精神素质要求两类。法务会计人员被要求通过分析、解释并概括复杂的财务和商业数据,撰写并向法庭呈递分析报告,提供核实后的会计分析资料,所以应具备的技术要求有:会计和审计知识;舞弊知识;调查技术;法律和证据规则知识;计算机知识。此外,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精神及心理素质要求:耐心、恒心和审慎的职业态度;了解个人的犯罪心理活动及舞弊行为动机;预测舞弊可能行为;通过与他们沟通获得信息、分析信息并提炼证据;在法庭上对事实的陈述能力、清晰表达能力等。执业质量规范应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程序控制两块。全面质量控制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工作的每一环节都有相对的指导:在业务规模和范围上符合事务所权限;在组织和部门设置上满足法务会计工作需求;服务的提供必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法务会计报告的撰写内容、描述精准性、意见及结论的得出都应加以规范。程序控制主要是指与诉讼支持有关的程序,应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的相关规定,对每一程序的实施步骤、实施时间都做相应规范:如何接受鉴定委托;如何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如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答复;如何提供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复核鉴定、到最终出具司法鉴定的过程等。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建立法务会计准则,置于中国审计准则体系内,制定法务会计基本规范、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质量规范、资格认证和后续教育规范等,使我国的法务会计工作真正规范发展起来。

作者:张英 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第5篇

今年IT界轰轰烈烈的QQ大战360,一度搅动了整个即时通讯和杀毒软件市场。

随之而来的是面向个人用户的传统杀毒软件厂商纷纷竖起了免费大旗,卡巴斯基、金山毒霸、可牛杀毒、瑞星杀毒、Avira AntiVir、AVG杀毒相继推出全免费或免半年、免一年的优惠。

此前,在桌面安全领域,付费用户的比例接近40%。360的出现,使得免费杀毒大行其道,并成了用户的习惯。

360正是靠着永久免费的策略,很快就笼络了上亿用户,到今年1月其市场份额已攀升至33.76%,成为我国装机量最大的杀毒软件。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58.6%的网民愿意使用免费杀毒软件,而在收费杀毒软件用户中,35.6%的用户明确表示到期后不会再续费。

“免费杀毒正成为个人用户市场的主流。”近几个月来,多份分析报告如是分析。

“对于我们个人来说,免费是一种涤荡旧有思维的商业体验;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企业来说,免费更多的是一种生存法则,一种可以改变旧有发展模式而实现脱胎换骨的动力机器。”美国《连线》杂志总编辑克里斯・安德森在其2009年畅销书《免费:商业的未来》中已经明确了互联网的免费趋势。

提供免费,若找不到清晰的商业模式,将难破盈利困局;坚持收费,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不断萎缩――靠出卖许可证赚钱的传统杀毒软件企业陷入空前危机。

虽然大势如此,但作为全球信息安全大佬的赛门铁克公司仍然坚持收费原则。赛门铁克公司的总裁兼CEO恩瑞克・塞伦认为,免费杀毒软件功能有限,一分价钱一分货,有效应对有针对性的攻击才是现阶段信息安全领域最重要的事。

一分价钱一分货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前一阵的3Q大战已告一段落,杀毒软件的免费之风越刮越盛,你怎么看待免费杀毒?

恩瑞克・塞伦:一分价钱一分货。免费杀毒软件功能有限,免费是对不懂安全的业外人士的一种不公平做法,杀毒软件不是为了防范已有病毒,而是要针对不同的用户进行防范。

信息安全保护是个严重的问题,需要保护的不仅是电脑,而是关键信息,所以信息安全保护的质量必须要有保证。有效应对有针对性的攻击才是现阶段信息安全领域最重要的事。

上世纪90年代只有几百种电脑攻击,而目前每年就有300万种不同形式的攻击,业界总是有人在散播一种观念,认为免费的安全软件就够用,而实际的情况远非如此。这种免费做法的最终受害者还是用户。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当今信息安全以及相关产业正经历着重大变化,今后提升信息安全的关键是什么?

恩瑞克・塞伦:五大要素正在成为今后提升信息安全的关键。

一是身份安全。在未来,人们可以从任何地方简单、安全地访问信息,以实现工作和生活的无缝转换。

二是设备安全。为网络设置防火墙已不够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信息和设备两者都必须得到保护。未来,基于信誉的安全是保护重要端点的正确方式。目前包括赛门铁克在内,全球很多行业内公司都在朝这个方向努力。

三是信息保护。在未来,加密技术、数据丢失防护(DLP)和身份保证将实现以信息为中心的安全防护方法,即将所有安全控制工作整合在一起,以确保信息访问是经过授权的。

四是情境与相关性。即在合适的时间为合适的人提供合适的信息。当今所有大型企业都深受非结构化数据的困扰,未来企业必须要建立一个能够理解情境(谁在请求访问信息)以及相关性(哪些信息能够满足该用户的需求)的IT架构。

五是云的实现。这个架构将可以根据企业需要提供更高的计算能力、更多的应用和存储。这一点即使是目前规模最大、投资最多的传统网络也无法做到。

数据的隐私保护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未来IT业界中将有哪些趋势会在全世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恩瑞克・塞伦:首先是消费化。将来,消费者将越来越多地成为新技术早期采纳者,他们会把他们个人的一些工具用到他们的业务当中。

其次是消费者的IT化,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很多消费者把技术带回了他们的家中,使他们的家庭变得更加数字化,更加技术化,因为他们有那么多设备,所以他们需要有系统管理员的能力帮助他们。

第三个是移动,今年有10亿台移动设备能够移动联网,预计到2014年全世界将会有100亿台设备能够移动联网。所以,移动是每个人都不能够错过的一个大趋势。

第四是社交化企业。今天,企业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电邮进行合作的,但是我们会看到以全新的方式交互,很好地进行社交化的企业将来能够站在制高点上,他们的战略起点更高,但同时也会有更大的挑战。

第五是虚拟化和数据爆炸性的增长。预计到2014年非结构化数据和结构化数据的增长率将达到400%,而且增速会比今天的速度还要快。

第六是云计算成为最为重要的趋势,在人们讨论云计算会给他们的业务模式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加速云计算部署的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到云计算带来的挑战。

第七就是威胁情况的变化,今天的威胁更加有针对性,针对个人、针对企业、针对关键基础设施进行攻击。因此需要新技术、新方法来防范这些威胁。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从安全角度来说,这些IT新趋势对安全行业会带来哪些影响?

恩瑞克・塞伦:在以上的几个趋势中,最核心的是IT向云计算方向发展,而云环境则需要新的安全方法,我认为,安全是首要的关注点。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云安全是一个很大的概念,一般消费者包括企业用户对其了解还是十分有限,那么你认为对云安全来说目前最大的障碍或者最应该思考的问题是什么?

恩瑞克・塞伦:在云安全方面最容易受到质疑的地方就是数据放在数据中心是否安全,与之相关的一点就是数据的隐私性保护。所以云安全最主要思考的两大问题:一个是数据的隐私性,还有一个就是数据安全的保护。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目前赛门铁克在云安全领域并没有完全垄断,包括卡巴斯基、趋势科技以及国内的金山等安全厂商也都推出了类似的计划,而且都宣称自己提供的安全方案最具优势。你对此有何评价?

恩瑞克・塞伦:在云安全方面大家一般都在做三件事情。

首先是通过云来交付服务。通过云来递交以下的服务:电子邮件的过滤、网络流量的过滤以及归档,它们都基于云或者通过云来进行交付的服务。

其次是帮助云服务供应商搭建他们的云安全基础设施。

再次就是参加CSIA,也就是云安全行业联盟,主要是做一些标准化的工作,通过这种标准化我们就可以更好的和第三方的云服务厂商进行产品技术集成。

云安全是隐患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云计算是当前的热门话题,你怎样看待云计算的发展?目前云计算的最大阻碍是什么?

恩瑞克・塞伦:在云计算的应用方面,其实世界各地都一样,都有五个障碍会影响到云。第一个是安全;第二个是可用性;第三个是延迟性,它的反应速度是不是足够的快;第四个是标准问题,是不是能够不断地合规,因为各个政府都有一些监管条例;第五是转换成本,如果你现在对一个服务商不满意,想转到别的地方,这个成本是多少。如果这五点都能很好的得到解决,那么云计算的明天无疑是美好的。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安全问题又是云计算的最大隐患,同时现在安全市场每年大概是以两位数的速度在增长,你认为云计算每年能给安全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增量?

恩瑞克・塞伦:在云计算方面,近五年的复合增长率是20%。这是全球累计的数据,没有不同的市场的具体数据。上个季度赛门铁克的财报结果非常好,在DLP业务和托管、安全服务方面都是双位数的增长。在我看来,对于云计算人们最担心的一点当然就是安全问题,所以安全软件的业务增长会持续下去。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从你去年就职以来,赛门铁克就一直受困于存储业务增长缓慢和来自企业安全领域内部与McAfee的竞争压力之中。今年8月英特尔以76.8亿美元收购了赛门铁克的老对手McAfee,是否预示着全球安全软件市场将发生变化?

恩瑞克・塞伦:我们不便评价其他公司的做法,但是我认为一家身价400亿的公司收购一家身价20亿的公司,在专注性上肯定做不过我们。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很多软件企业都在向移动领域进军,比如之前SAP并购Sybase,主要目的也是向移动终端方面进军。你对此怎么看?

恩瑞克・塞伦:确实,移动安全是一个非常大的机会,但必须要注意一点,不能认为在PC平台上的安全做好了就可以直接搬到移动平台上。移动设备用户有很多其他的需求,比如数据同步的需求、远程数据消灭的需求等等,除此之外还要不断挖掘那些在移动场景之下的客户新需求。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独立的软件厂商今后应该如何发展?

恩瑞克・塞伦:当然希望以自己独有的方式展示自己的能力。赛门铁克现在已经创建了一系列的软硬件结合的产品,来服务于存储、备份和安全市场的需求,未来将给市场带来一种软硬件的集成解决方案。

链接

云计算的七宗罪

云安全联盟列出了云计算的七宗罪,主要是基于对29家企业、技术供应商和咨询公司的调查结果而得出的结论。

数据丢失/泄漏

云计算中对数据的安全控制力度并不是十分理想,API访问权限控制以及密钥生成、存储和管理方面的不足都可能造成数据泄漏,并且还可能缺乏必要的数据销毁政策。

共享技术漏洞

在云计算中,简单的错误配置都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因为云计算环境中的很多虚拟服务器共享着相同的配置,因此必须为网络和服务器配置执行服务水平协议(SLA)以确保及时安装修复程序以及实施最佳做法。

内奸

云计算服务供应商对工作人员的背景调查力度可能与企业数据访问权限的控制力度有所不同,很多供应商在这方面做得还不错,但并不够,企业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提出如何筛选员工的方案。

帐户、服务和通信劫持

很多数据、应用程序和资源都集中在云计算中,而云计算的身份验证机制如果很薄弱的话,入侵者就可以轻松获取用户帐号并登陆客户的虚拟机,因此建议主动监控这种威胁,并采用双因素身份验证机制。

不安全的应用程序接口

在开发应用程序方面,企业必须将云计算看作是新的平台,而不是外包。在应用程序的生命周期中,必须部署严格的审核过程,开发者可以运用某些准则来处理身份验证、访问权限控制和加密。

没有正确运用云计算

在运用技术方面,黑客可能比技术人员进步更快,黑客通常能够迅速部署新的攻击技术在云计算中自由穿行。

未知的风险

第6篇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差距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 D712.7 [文献标识码] A

未成年嫌疑人在检察程序中享有的特殊权利,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重视,国际上也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标准。我国已签署了《北京规则》等国际法律文件,国内立法也确立了相关制度,尤其是200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文简称《检察院规定》)的修订,向国际标准靠近了一大步,但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国际标准之内容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主要集中在《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文件中,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化标准

首先是检察机构的专业化。《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3款规定,对少年的指控由专门机构主管。其次是检察人员的专业化。《北京规则》第22条及其说明中规定,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有合理的妇女和少数民族工作人员,而且要求具有最低限度的法律、心理学、行为科学的知识。国际公约要求设置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是未成年人个性特点、行为方式以及少年刑事司法教育矫正的目的决定的,是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特殊要求。

(二)羁押限制标准

首先是少用羁押。《北京规则》第11条及其说明中规定,应提供各种社会方案处置少年案件。第13条规定,审前拘留应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且时间尽可能短,尽量采取其他替代办法。第37条6款对逮捕提出同样的要求。第18条规定,应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禁。《刑事责任》第11条、第12条强调审前“少用监禁”,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实行审前羁押,且“例外”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经过正当的程序。其次是分离羁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3款规定,少年犯应与成年罪犯隔离开。《北京规则》第3条第4款、《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对审前拘留有同样的规定。分开监禁,为未成年人提供合适的环境,避免成人嫌疑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三)教育感化标准

这主要体现在个别化处理方面。《北京规则》第17条、《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规定,对少年司法处置应与犯罪情况、个人情况及社会需要相称。强调个别化,赋予检察官充分自由裁量权,是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重大变革。“法官所裁决的问题并非这个孩子是否犯罪,而要查询他是谁?为何会变成今天的样子?怎样做才能避免他滑向犯罪的深渊,并符合他和国家的利益”。[1]

(四)特别援助标准

首先是法律援助。《北京规则》第15条、《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规定了少年的法律援助权。必要的辩护制是一项基于少年诉讼能力不足而设定的特殊保护,即使未成年嫌疑人拒绝指定辩护,检察官也可以依强制性规定而不予准许。其次是亲情援助。《北京规则》第15条第2款及其说明规定了监护人的诉讼参与权。《北京规则》第10条规定,一俟逮捕就应立即通知监护人。在美国被控犯罪少年的父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法定人在场,可以给予未成年人心理安慰。

(五)迅速及时标准

《北京规则》第20条及其说明中规定,案件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拖延。《保护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7条规定,应以最优先最快捷方式处理案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逮捕拘留监禁的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惩罚犯罪的刑罚越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它可以减轻捉摸不定给人带来无益的折磨”。[3]迅速及时原则主要使少年尽快从被追诉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尽量减少刑事程序对少年的消极影响。

(六)隐私特别保护标准

《北京规则》第8条规定,少年犯享有隐私权,避免宣传或点名而造成的伤害;不应公布少年犯的个人资料。第21条规定,少年罪犯的档案保密,不得在第三方和其后的成人案件中利用。对隐私保护的特殊规定,主要为了阻止少年犯罪行为的消极影响向社会扩张,减少社会成员对少年嫌疑人的负面认识,为刑罚教育目的的实现减少障碍。

二、与国际标准之接近

(一)专业性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规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院规定》第5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思想教育。第10条第4款规定,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讯问女性未成年嫌疑人。第42条第2款规定,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申诉案件和赔偿案件。

多年来少年检察机构和人员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在实践中形成了检察教育制度、社会调查报告等一套颇具特色的工作制度,还推出了暂缓等创新措施。少年检察人员在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教育感化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3款规定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2款,《检察院规定》第6条规定,要根据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第10条第2款规定,讯问时用语教育性的要求。 第28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前的3项具体教育准备工作。第32条规定了庭审中公诉人的教育职责。第40条第2 款、第43条第2款规定,检察人员在“监所监督”和“案件复查”中的教育职责。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程序,不仅有教育感化的原则规定,而且有具体内容;不仅要求检察官承担主导作用,还注重吸收家长、教师等多方参与,做到寓教于检,惩教结合。

(三)全面调查标准

《检察院规定》第8条1款、第9条、第10条第3款规定,审查批捕时,应当查青少年个人和犯罪情况。第14条规定,在不批捕时应当听取多方意见,全面了解嫌疑人情况。 第16条第4款规定,审查时应当听多方意见,全面了解嫌疑人的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犯罪背景及犯罪情况的全面调查是贯彻刑罚个别化,落实教育矫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四)特别援助标准

首先是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2款规定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权。《检察院规定》第16条1款规定了检察院的告知义务。第3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监督权。其次是亲情援助。《检察院规定》第3条第2款、第10条第4款、第18条规定了监护人的知情权、到场权和会见权。第37条第 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违反亲情援助的监督权: 第43条第1款、第45条规定了法定人在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陈述权。

(五)慎捕慎诉标准

《检察院规定》第12条规定,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第13条规定了对未成年嫌疑人一般不批准逮捕和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况。 第20条、第21条规定了一般不和可以不的情况。《检察院规定》对刑诉法“不捕不诉”的原则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和扩展,为其广泛适用提供了依据。

(六)羁押限制标准

首先是慎用羁押。《检察院规定》第36条规定了检察院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羁押规定的监督权。第31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缓刑建议权。 其次是羁押分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检察院规定》第36条,第39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违反分押规定的监督权。

(七)隐私保护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1款规定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第38条定了新闻媒体的保密义务。第69条规定,侵犯隐私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检察院规定》第4条1款规定了检察院保密义务。第37条1款规定了检察院对依法公开的监督权。

三、与国际标准之差距

(一)专业性标准实质欠缺

首先是专门机构的临时性。我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设立固定的少年检察组织。只有在上海、北京等发达城市的少数检察院把少年检察庭作为一个固定常设的组织,在众多的基层检察院,基本上是以临时方式组成少年检察组。这与成人刑事检察庭相比,除了名称不同外,实质没有什么差别。

其次是人员专业化之不足。法律对未成年人检察人员的要求有二点:一是专人办理;二是熟悉未成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这一标准存在的缺陷,专人不等于具有专业水平的人员;“熟悉未成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规定模糊,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

(二)特别援助质量堪忧

首先是法律援助形式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阶段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权,未成年人在此阶段往往不能得到律师的援助,即使委托了辩护人,律师辩护权同样面对着会见通信难、阅卷难、程序性辩护手段的缺失等许多制度障碍。

其次是亲情援助难以落实。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知情权、到场权等,但法定人往往感到没有“脸面”而不愿参加检察程序。加之,我国未成年人异地犯罪,异地检察公诉较多,又加剧了法定人缺席的现象。感情援助,无法落实。

(三)迅速简便标准缺失

《刑事诉讼法》第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条规定了“及时”的原则。但如何“及时”,遵守什么时限和程序没有规定。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期限”和成年人案件的检察“期限”没有区别。此外,检察程序结果只要和不两种,缺少多样化的处理措施,案件不能及时合理地分流。这就很难保证检察程序的迅速简便。

(四)轻缓措施实行之不足

首先是逮捕率高。2005年,在B区检察院未成年人逮捕率为74.5%,2006年为73.6%。2006年1月至10月,B区检察院本地未成年人逮捕率为61.5%,外来未成人逮捕率为76.9%,外来未成年人逮捕率明显高于本地。[4] 逮捕是五种强制措施中最严厉性的一种,大量适用不符合慎用逮捕原则。其次是率过高。在德国和日本,只有3%左右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而我国有70%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其中绝大多数属于缓刑犯,可见适用不数量极少。[5]据宋英辉教授调查,2004年Y市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案件中,酌定不数占总数的2%。[6] 可见检察机关在行使不权时,没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处置原则。

四、国际标准之落实

(一)观念之转变

首先是少年犯罪观的转变。不良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文化环境都可能导致少年犯罪,他们是侵害人,同时也是受害者。[7]人成长过程是从幼年的蒙味期经过少年的野蛮期再到成年的文明期,青春期的违规行为是未成年人的行为常态。[8] 其次是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之树立。《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它是处理未成年人事务的行为准则,蕴含着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的理念。它超出了传统的权利保护的概念,开辟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发展方向。[9] 因此,少年刑事检察并不是纯粹对被控少年的惩罚和报复,而是为了教育挽救犯罪少年。

(二)专业化之落实

首先是各级检察院建立专门的少年检察机构。最高检可以成立少年检察指导委员会,指导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就有关法律作出司法解释;协调与最高法、公安部的工作;各省、市、县级检察院设立少年检察庭,负责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统计、分析、预测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上级检察庭负责指导下级检察庭的工作。基层检察院还负责与街道、学校、居委会等机构协作,共同做好教育预防工作。

其次是检察人员的专业化。法律应当规定少年检察人员的资格标准,一是35岁以上,有养育子女的经验,热爱儿童;二是5年以上检察经验,业务熟练;三是具有儿童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以后定期培训,及时掌握青少年心理变化、犯罪趋势。

(三)全面调查之支持

审前调查由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来主持在我国存在争议。[10]国际上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法官主持;二是有社会专门的少年犯的矫正组织主持。[11]考虑到法院的被动性,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尚未建立,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仅是犯罪追诉机关,更是追求客观公正的司法机关等情况,可行的做法是由检察官来主持犯罪背景调查工作。

审前调查的重点内容,应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与演变的过程,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犯罪前后表现、家庭背景、学校环境的调查、居住环境等情况调查。审前调查工作应坚持全面、直接和科学的原则,在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

(四)援助之加强

首先是法律援助之加强。可以把法律援助延伸到检察阶段,并要求援助律师有5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以及有养育孩子的生活经验等内容。应该取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保证审查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其次是规定监护人聘请律师的责任。在可能严重危及被监护人权益的刑事活动中,由监护人聘请律师就是监护制度的逻辑必然。对有经济能力的监护人,应该强制其为未成年人聘请律师,确实无经济能力的可以指定援助律师。再次是亲情援助之保障。对于有经济能力的监护人,必须出席检察程序,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没有经济能力的监护人,国家给予经济援助,保证其参加检察程序。

(五)完善替代措施慎用逮捕

适用取保候审,少用逮捕。在刑诉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拘传、拘留只是临时性的过渡措施,能伴随刑诉整个过程的只有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逮捕。监视居住成本过高、操作性不强。目前降低逮捕率可行办法是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取保候审的审查应当从核准主义转变为严格准则主义,审批机关只作形式审查。对未成年嫌疑人,取保候审作为原则,羁押作为例外。

把握要件,慎用逮捕。逮捕的刑罚要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可见,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可能被宣告缓刑的嫌疑人,不应逮捕。还要对逮捕条件进行细化,尤其对“有逮捕必要”进行明确规定,为办案人员提供审查社会危险性要件的确定标准,进而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未成年嫌疑人果断做出不捕决定。

降低外来未成年嫌疑人逮捕率。降低逮捕率,可以通过灵活掌握担保条件来实现,如果嫌疑人在本市有亲属、朋友或其所在工作单位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又符合其它不捕条件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对于一些案情简单、情节较轻的外地未成年嫌疑人,虽在本市无保证人,但其原籍家长能够履行保证职责,又不会妨碍诉讼进行的,也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六)完善酌定不制度

放宽酌定不的法定条件,扩大案件适用范围。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酌定不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两个条件。具备其中一种条件,不能适用酌定不。这就限制了酌定不的适用。可以把它修改为选择性条款,具备条件之一就可以不。另外,明确酌定不的裁量因素,便于办案人员掌握酌定不的标准,以大胆适用。针对不人,办案机关可以决定从事社区劳动、接受法制教育等附加义务。对于保证人或监护人也可规定汇报和特别监管义务。保证未成年人酌定不制度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

(七)制定简约便捷的程序

可以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法,对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疏通、简化,实现审理程序及时便捷。在制定专门程序法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在检察院内部建立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制度, 派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懂得青少年心理的检察官, 专案专办、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实行谁负责批捕、谁负责、谁负责预防。捕、诉、防职能集中行使制度,能避免重复工作,提速办案进程,缩短办案期限。适用快捷程序时应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既要程序的快捷,又不减损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凡是有利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辩护权不简;嫌疑人犯罪原因的调查不简;教育措施不简,避免出现强调快速可能导致的“廉价正义”。

(八)构建释放后配套制度

以“政府主导、社会机构参与”为模式,设立特定少年嫌疑人的帮扶机构,设置专项基金支持。帮扶机构应当由来自政府、律师、社区等人员组成。帮扶机构领导、协调学校、企业、社区,负责对被酌定不、不羁押人实施监管义务外,还应负责对释放人进行强制性心理辅导、法制教育;对属于外来务工、家境贫困、居无定所的少年嫌疑人,应当提供就业帮助、生活救济、回乡补助等救济措施。帮扶机构应当与检察机关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建立相互沟通信息的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把被释放人的监管、教育与辅导的执行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

[参考文献]

[1] Thomas Grisso and Robert G.Schwartz,Youth on Trial: A Developmental Derspec tive On Juvenile Justice,The university,try of Chicago Press,2000,P.12.

[2] Cynthia price Cohen and Howard A.Davidson,Children’s Rights in Amercia: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ompared with us law,American Bar Association,1990,P.11.

[3] [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5.

[4] 许宁.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率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2).

[5] 张巍巍.未成年不相公制度之浅析[J].中国司法,2006,(2).

[6] 宋英辉.酌定不适用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法学,2007,(1).

[7] [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M],吴宪宗等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4.

[8]G.S. Hall,Adolescence :it’s,Psychology and its relations to Physiology,Anthropology,Sociology,Sex,Crime,Religion and Education,New York,Appleton,1905,PP325,338 .See also,John Muncie,Youth and Grim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SAGE publication,1999, P.68.

[9] 王雪梅.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冬季号,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