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23:17: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兽药企业销售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20年畜牧兽医执法工作计划
一是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加大检查力度;检查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的情况,防止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检查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的情况;检查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以及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的情况;检查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等;严厉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违法行为。
二是强化饲料兽药执法监管。
重点监督检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MP、GSP情况、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落实兽药处方制度等情况,强化兽药使用单位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及兽药处方制、执行兽药休药期、喂药间隔期的执法检查,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明、饲料标签、产品标准、原料的采购检验查验使用记录、产品生产记录、留样观察记录、产品销售记录;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资质条件、产品购销台账以及禁止经营“三无”产品、严禁拆包、分装等情况;加大对违反规定添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喹乙醇、喹烯酮、卡巴氧、硫酸粘杆菌素、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违禁药物、“瘦肉精”行为。
三是强化畜禽屠宰执法监管。
严厉打击养殖、屠宰环节销售、屠宰病死畜禽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出售动物不按规定申报检疫、非法制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是加强奶业执法监管。
对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等各环节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强化生鲜乳质量监测。加大对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两病检疫、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监督检查。
五是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违规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城乡居民畜产品消费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目标,以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坚持标本兼治,突出工作重点,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领导,完善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确保我区生产的畜产品“瘦肉精”抽检合格率达到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率达到100%,畜产品中违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
三、整治任务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100%,“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单位: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活畜收购贩运商。
3.主要措施。一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户)完善、规范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活畜“瘦肉精”按场(批、户)逢出必检;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使“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知晓率达到100%,提高其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二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普法宣传;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分装饲料。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重点是对辖区内活畜收购贩运人员实行动态登记管理,并签订安全承诺书。
(二)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保持在100%。
2.整治重点。重点单位和区域: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和奶畜养殖场。
3.主要措施。一是开展生鲜乳收购拉网式大检查。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1次。上半年在4月份组织实施,重点是查找问题和管理缺项及不规范项,对检查不达标的奶站,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下半年在10月份组织实施,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重点检查问题整改的落实情况,使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各个环节的管理更趋规范、完善。二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积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掌握质量安全新动向,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培训。检查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推动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良种补贴、生产性能测定等项目,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生产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得到提升,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
2.整治重点。重点环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重点品种:假劣违禁兽用抗菌药与假劣饲料产品、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3.主要措施。一是整顿和规范抗菌药生产销售行为。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生产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结合兽药GSP清理和规范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行为,清缴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销售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行为。二是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强化对饲料企业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用药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健全、规范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等养殖投入品,依法查处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原料药、抗菌药和人用药。
(四)兽药饲料打假专项治理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饲料、兽药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兽药饲料打假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3.主要措施。一是强化监管力度。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主体清查,督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兽药饲料产品推销商贩的监管力度,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二是严查违法行为。对不合格兽药饲料产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加强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切实做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假劣饲料、兽药制售源头,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1-3月份,开展为期2个月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兽药清查收缴活动。
(二)3月中旬,组织开展“2012年放心兽药、饲料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三)4、10月份开展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拉网式大检查。
(四)3、6、9、11月份组织开展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五)每月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抽样工作。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街道和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保障措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治成效。要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排查安全隐患,找准问题症结,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制定监管措施,从根本上、源头上开展整治,确保整治成效。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总结
至20__年底,__区农业局共出动农业执法人员1060人次,检查农药(化肥)经营企业108家次,种子代销点8家,兽药经营企业88家次,查获各类假劣农资80多公斤。完成农作物种子标签抽查40个,合格40个,合格率100%;农药标签抽查70个,合格56个,合格率80%;兽药标签40个,合格30个,合格率75%。全区查处农资经营案件13起,罚没款1.12万元。其中农药立案查处6起,罚没款0.64万元;兽药立案查处7件,罚没款0.48万元。本局所立的案件已全部结案,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或行政的案件。
一、加强专项整治
一是强化了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按照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对已列入农业部通报中的非法企业名单及其不合格兽药名单及时印发给各乡镇(街道)及兽药经营单位,督促本辖区内兽药经营使用单位,自觉清理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产品,并保证不再经营、使用不合格的兽药。与此同时,我局还主动联合区农资打假成员单位开展兽药经营、使用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00人次,重点抽查兽药经营点88个,畜禽养殖场5个。检查中,尚未发现有通报中列指的非法企业生产和涉嫌假冒合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产品。但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厉查处。今年以来,全区兽药立案7起,没收各类不合格兽药约45公斤,罚没款0.48万元。同时对经营兽药不规范单位及时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5份,责令业主对照通报中的假兽药名单,继续自觉清理不合格兽药品。同时,为贯彻落实__市食安办《关于彻查消毁问题奶粉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及时对辖区内的10家奶牛养殖场和5家饲料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向业主们宣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发放了违禁药物清单等宣传材料300多份,强调了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责任,要求养殖单位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排除了安全生产隐患。通过整治,进一步提升兽药质量,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促进了我区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是开展生鲜乳专项检查。我局高度重视对问题乳粉及含乳产品的核查、清查及清缴工作,按照省、市、区食安办的“关于开展问题乳粉核查、清缴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清查及清缴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出台了《关于成立__区农业局“问题乳粉“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莆城农〔20__〕155号)文件,成立了“问题乳粉”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置举报电话(2686709)。及时组织动监所、畜牧站、饲料办等技术人员,深入检查辖区内6家饲料生产企业和5家奶牛养殖户,未发现企业仓库存有“问题乳粉”和使用“问题乳粉”作为饲料原料的现象。同时向饲料生产企业和奶牛养殖户宣传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在清缴阶段,与6家饲料生产企业、5家奶牛养殖户签订责任状,并把“公告”贴在显眼位置,确保清缴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强化对认证的4个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一是检查认证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检查各级管理机构认证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现状情况,同时检查“三品”认证申请者资质变化后有无及时申请变更。二是检查生产经营的规范性。按照“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的要求,调查、了解和查阅获证单位的落实情况。三是检查产品质量的安全性。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三品”质量安全。
二、开展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
为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氛围,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印发明白纸。制作并发放《给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关于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通告》、《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清单》、《购买放心农药简明挂图》、《农药科学选购和合理使用》、《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业政策法规手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宣传材料5200多份;并把部分假劣农药、兽药陈列出来,向农民传授识假打假知识达630多人次;
二是悬挂宣传条幅。在镇街主要街道、种养重点村、东圳库区悬挂了20余条横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特别规定》等内容;
三是搞好技术培训。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和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培训等统筹安排,共同进行。20__年共举办了7期龙眼培训班,参加人数260人次;组织龙
眼果农进行现场基地观摩3场次,参加人数160人次;印发果树安全生产农业科技简报6期、食用菌科技简报1期;在畜禽养殖主产区举办技术培训班3期,参加人数300多人次;同时通过多媒体向广大种养户讲授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科学使用农药》、《科学施肥》、《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规范农业生产记录》、《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农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追诉的七种罪刑》等法律法规和农业生产技术。在农业技术人员继续培训班上,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讲座等。通过开展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广大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农产品生产企业和种养殖大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观念得到了加强。
四是重视宣传报道。在抓好重点整治工作的同时,我局也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20__年,我局在中国农业推广网等宣传媒体上刊登信息40多篇、图片27 幅,__电视台播出新闻1条,__区委《__信息》等10多篇宣传报道。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经费不足。农业标准化推进、检测机构建设、监督抽查、例行监测和农业行政执法等工作所需经费严重不足。比如法律规定应当开展的监督抽查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监测的农产品品种、区域范围、抽样数量非常有限,不足以监控全区量大面广的各类市场和农产品。现有检测设备简陋,只能开展果蔬残毒速测。
二是生产经营分散,监管难度大。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低,不利于统一品种、品质和规格,不利于推广标准化技术和打造品牌,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农产品从生产到餐桌,涉及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生产系统开放,供应链条长,监管难度大。
三是宣传覆盖面不够,还没有形成全社会的共识。由于我区农村人口多,分布广,居住散,能够运用的宣传资源相对有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尚未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关心重视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还未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有待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配备与监管对象面广量大不相适应,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对分散农户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了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效,必须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我局今后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发展规模经营,加快推广农业标准化。发展规模经营,提高组织化程度,是推广农业标准化、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途径。通过大力发展和扶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深化“公司+基地+农户”,“组织+基地+农户”等模式,积极探索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发展规模农业,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水平。切实加大推行农业标准化力度,重点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培育和认证。
一、工作目标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维护好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坚决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我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顿任务
1、开展乳制品、火腿及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整治与规范。继续按照《**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政办[**]55号)要求,抓好整治和规范乳制品、火腿及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在农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2、深化鲜奶生产清理整顿。继续开展生鲜奶整治,严厉打击在生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顿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加强对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在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5、规范农资市场。强化农资市场准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小农资整治,发挥试点单位示范作用,加快小农资规范和提升。开展放心农资进村下乡示范乡镇建设。
6、狠抓"三品"监管。开展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单位及基地的检查,对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7、加大监测抽检力度。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及执法年活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大力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督抽检,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惡啉类、硝基咪唑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阶段(2009年7月下旬前)。
1、印发《**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2、按照《xx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上报《**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整顿与督查阶段(2009年7月下旬-**年11月中旬)。
1、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
2、根据《**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农业企业及农产品基地自查及执法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及执法年活动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暗查暗访、有针对性的查找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4、**年9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自查评估,迎接省、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督查评估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年11月中旬-**年12月底)
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总结,分别于2009年12月20日前和**年10月底前向市农业局质检处上报总结材料。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力量开展检查。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科室及责任人,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要加强行业自律,切实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责任。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面向全民和"五进"、"三贴近"的原则,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继续结合农业科技培训及科技下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的措施、进展、成效。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意识。加大对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媒体正确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强检查,务求实效。
局属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努力使专项整顿工作取得真正效果,达到预定目标。
贯彻落实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畜牧行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畜牧业监管责任,狠抓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畜牧产品的行为。全面落实__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要求,以查处案件和公开案件为抓手,以畜牧产品监管信息化和畜牧产品生产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社会共治,畅通放心畜牧产品下乡进村渠道,着力创新畜牧产品监管长效机制,推动畜牧业产品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通过畜牧行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端掉一批假劣农资黑窝点,处理一批违法人员,努力使畜牧业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牧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畜牧产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全年不发生因假劣畜牧产品引发的重大畜牧业生产安全事件和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全年畜牧业稳定发展和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保障。
草种: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草种、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种子质量可追溯试点。
兽药: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严格兽药GMP和兽药GSP制度贯彻落实;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行为;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未批准使用物质。
种畜禽:严格落实《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审批和监管,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制售伪劣种畜禽行为。
针对畜牧产品购销、使用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切实加强春播、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畜牧产品购销、使用高峰期的市场监管。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草种、兽药、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对畜牧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资展销会、运销大户、重点监控的畜牧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坚决取缔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畜牧产品的流动加工点、分装点等黑窝点。
加强对主要畜牧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区域交界处假劣畜牧产品游商游贩活动活跃区域的监管。对畜牧产品问题突出、反复发生、农牧民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假劣畜牧产品重大案件多发的地区要实行集中督查督办。
(一) 严格行政许可,加强市场监管
1.严格许可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责,严格执行许可条件、程序和标准,严把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口,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加强重点单位监管。
2.强化市场监管。督促畜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加大对畜产品经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日常巡查,全面落实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制度,做到“检查有规划、巡查有记录、整改有落实、追责有依据”。根据当地畜牧业生产实际,集中力量开展打假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整治近年来农牧民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的企业和产品。
3.强化监督抽查。科学制定并有效实施畜牧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强化市、县两级作用,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突出监督抽点。要全面落实“检打联动”工作机制,执法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共同研究检测方案,确定检测对象和抽样重点。检测结果要首先向执法机构通报,以利及时立案查处,追根溯源。
(二)加强案件查处,公开案件信息
1.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分析排查案件线索。对在流通、使用环节发现的涉案线索,尤其是监督抽查发现的线索,要一查到底;对不配合提供进销货台账和供货来源的,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深挖假劣畜牧产品源头。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农牧民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畜牧产品案件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查办。对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涉及到其他部门或者多个部门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查办。
2.依法公开案件信息。严格执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建立健全畜牧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各级畜牧兽医局要严格履行畜牧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农业部、
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畜牧行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依法提请畜牧部门作出检验、鉴定等协助的,各地畜牧部门要积极协助。(三)完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共治
1.深入开展放心畜牧产品下乡进村活动。继续加大对放心畜牧产品下乡进村工作的支持力度,选择部分基础条件好的县开展示范工作,要重点围绕畜牧业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新型畜牧产品流通体系、放心畜牧产品店等方面开展。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放心畜牧产品店”建设,特别是乡镇和村级“放心畜牧产品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2.加强农资技术服务指导。充分发挥畜牧部门技术优势,做好畜牧产品信息的收集、、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要健全假劣畜牧产品引发的畜牧业生产事故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有效控制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要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3.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畜牧行业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畜牧行业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假劣畜牧产品典型案例,可制作警示教育片,在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播放,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提高畜牧行业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加强畜牧业监管工作的领导,要逐级明确畜牧行业打假工作绩效考核任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监管工作分级负责,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到人。要加强对基层畜牧行业打假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督促问题整改。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畜牧行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于__年6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畜牧厅政策法规处。
(二)加快队伍建设,提升监管合力
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要充分发挥执法机构在畜产品打假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大执法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严格案件报告制度,提高整体整治效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反应迅速、执法有力、行为规范的执法队伍。
20__年,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基本准则,团结县食品安全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加强农产品检疫监测,立足于从源头遏制危害农产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畜产品和蔬菜,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
一、20__年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组织措施到位
1、根据年初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我局精心组织,周密布署,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农产品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动物防疫卫生监督检疫检验所、兽医站、经作站、农技推广中心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我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了工作目标当中,在没有上级专项经费的情况下,挤出了经费1.2万元用于食品安全工作,其中: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经费20__元、动物检疫工作经费1万元。并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问题,今年到目前为止我局共召开了9次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会议,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3、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和实际,在年初制定了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步骤认真执行。
(二)逐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从源头预防和遏制危害农产品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具体健立和完善了《云南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职责》、《云南省动物防疫监督员守则》、《动物检疫员守则》、《屠宰场防疫监督管理制度》、《动物检疫(检)室工作制度》、《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实验室制度》、《蔬菜农药残留实验室检测结果处理制度》等,使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
2、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监测网络。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农药使用监管制度等。我局的农业环保站、兽医站、监督所都建立了监测化验室,对动物疫病料、蔬菜农药残留等进行化验,为全县的农产品安全提供科学预警。
——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摸清我县动植物疫情分布。设立县、乡、>:请记住我站域名/
——充分开展实验室监测,为全县的农产品安全提供科学预警。对全县范围内的散养户、养殖场及境外贩运户、畜禽交易市场的畜禽进行抽样监测。对鸡新城疫、禽流感、圆环病毒、猪瘟、布鲁氏菌病等进行了实验室监测。共完成禽血清550份、猪血清200份、牛血清200份、羊血清200份的实验室监测工作。除检出猪瘟阳性检出2头、鸡新城疫8只外,其它均为阴性。
对我县无公害蔬菜产地的蔬菜生产过程进行了全程监控,禁止施用不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标准的农药和化肥,把农药残留量控制在标准之内。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上江大南茂、蛮蚌,老窝毛草坪、荣华,六库小沙坝,鲁掌大园子等的蔬菜56个品种126个样品进行抽检化验,合格率为100。通过监测,有力的确保了我县蔬菜基地上市蔬菜产品的安全性。
(三)监管措施有力
1、制定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与局属负责食品安全的站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制订了考核办法,形成了追究有力度,落实到个人的格局。同时与农户签订合同,严禁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安全间隔期内的蔬菜不予采收上市等。
2、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检疫工作扎实开展,在中间环节狠下功夫,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农产品”
——规范六库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经多方努力,六库生猪定点屠宰场于今年6月3日正式运行,六库市场95以上生猪都已集中到定点屠宰厂进行屠宰,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正逐步实现。20__年共屠宰生猪29165头,检疫上市生猪胴体率为100。
——加强活畜产地检疫及三个公路动物临时监督检查站的查证验物工作。全县共检活畜:猪6536头、牛630头、羊5653只。三个公路动物临时监督检查站共检疫进境肥猪12516头、仔猪2464头、禽16460羽。
——加强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菜”。对六库市场销售的蔬菜进行了采样,用RP—410型全自动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进行检测,共采集蔬菜品种46个,样品218个,其中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样品3个,合格率98.62,处理不合格蔬菜150公斤。
——积极配合县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我局与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团结合作,共同顺利开展了各大节日庆典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先后对六库市场销售的农、牧、渔产品及农用物资进行了检查。发放《关于在怒江州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禁农药、兽药、渔药的通知》3400余份,对2个死鱼销售点进行了劝退出市场的处理。
——开展食用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根据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州农业局关于加强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局抽调5名技术骨干,针对我县食用菌生产及销售环节缺乏必要监管的实际,于20__年2月开展了食用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期间共检查食用菌生产单位3家,销售点4处,对六库市场销售的5个食用菌品种23个样品进行了农药残留检测,印发了食用菌生产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单300份,进一步增强了食用菌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保障了消费者的食用安全。
——开展多宝鱼和“红心蛋”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州《关于对多宝鱼和红心蛋进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局及时进行了贯彻落实,于20__年11月26日—29日以副局长带队,从动物防疫监督所、渔政执法大队、水产站、农环站等站所抽调人员共5人,对全县各市场和海鲜食店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对六库江东、江西市场,以及金龙阁海鲜酒楼、禾丰轩海鲜酒店进行检查,没有发现多宝鱼和红心蛋。另外对九个乡镇委托农技站进行乡镇市场检查,未发现多宝鱼和红心蛋。
——开展农药残留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州农业局送省农业厅蔬菜样品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泸水县已第二次被查出甲胺磷等高毒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的实际,我局于20__年12月10日—12月20日,在全县蔬菜生产区和各大市场开展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有机农药专项整治活动。全面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农药的销售和使用。到目前为止,对我县蔬菜基地上的12个品种64个样品进行了检测,未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现象。共对市场上的外地蔬菜36个品种132个样品进行了检测,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样品3个,合格率为97.72。目前这项工作正进行之中。
——开展兽药抽检专项整治活动。共开展完成对全县的兽药经营点(户)11个,没有销售混配剂和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己稀雌酚、氯霉素、安眠酮、孔雀石绿等高毒、高残留兽药及其化合物的现象。
(四)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把影响和损失控在最低限度。动物检疫过程中查处34起,检出猪囊虫病4头,猪丹毒6头,病死猪36头,黄胆一头,均按检疫操作程序和规定进行了销毁,无害化及高温处理。确保年内没有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在检疫过程中目前未发现在畜产品中有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残留。对经营畜禽的场所和畜禽屠宰、加工地点责令户主进行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屠宰、加工场所的卫生。
(五)加大宣传力度
1、狠抓队伍培训,提高监测和执法水平。为不断提升职工业务技能及依法行政能力,先后抽派业务骨干9人次到州局、昆明、德宏及西双版纳参加了无公害农产品载培技术,蔬菜例行检测制样、农产品农药残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及动物检疫等知识学习等培训,对乡镇农技人员及执法相对人进行了相关知识培训,共培训669人次。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了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了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
2、为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意识,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治监管。利用街天人多的机会在全县开展食品安全宣传18次,使广大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农药残留和禁用农药、人畜共患病防治、畜产品食用安全以及水产品安全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印发宣传资料25000余份,受益人数33000余人。通过宣传增强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六)其他工作落实情况
认真落实领导批示,按时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县的食品安全工作。我局对照自查评分为97分(详见附表)。
各位领导,回顾20__年我县农产品安全工作的实践和探索,我们深刻的认识到几点做好工作的基本经验: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体制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只有精心组织,周密布暑,责任明确,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才能做好工作。二是加强农产品防疫、检疫工作,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主要措施。三是加强农产品监测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危害农产品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四是各部门通力合作,有效配合是作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五是加大宣传,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让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彻底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县农产品安全还存在着诸多不足,面临着许多挑战,主要表现为:依法防疫意识有待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度不足。检疫监测体系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没有专项的食品安全经费投入,工作难以开展。检疫监测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相应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还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产地和市场监管措施和依据。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工作力度不够,缺乏相关的优惠和奖励政策,农民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不高,企业和民办实体参和率极低,难以形成规模化和产业化,龙头及拳头产业较少,难以全面带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快速发展。这些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今后工作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基本准则,协同食品安全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加强农产品检疫监测及监管力度,立足于从源头遏制危害农产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畜产品、蔬菜及水产品。
(一)加强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重新审视和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二)精心部署,做好防疫。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措施,做到领导到位、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切实加强牲畜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猪瘟、猪肺疫免疫及其它常规疫病的防治工作,确保人畜安全。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摸清我县动植物疫情分布。积极开展实验室监测,为全县的农产品安全提供科学预警。
(三)规范执法,深化依法治疫工作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抓住重点环节,强化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逃避、抗拒免疫检疫和贩卖运输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和危害水产品及蔬菜的违法行为,为食品安全工作保驾护航。要下大力气狠抓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纠正和杜绝“三乱”现象,对一些不经检疫直接出证、倒卖检疫证、伪造检疫证、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疫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争取和筹措资金,加大监测检测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加强检测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先进的检测仪器,提高检测水平,拓展检测范围,保证更高要求的检测需要。采取引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对检测人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水平,确保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检测工作。
(五)出台旨在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各种倾斜性政策,发动和引导农民群众积极投身于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继续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宣传力度,增大宣传密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着力动员和扶持龙头企业积极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创出自己的拳头产品,增加企业效益,辐射带动全县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一、工作安排
(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
1.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行为。加大对分散在广大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食品违法行为。
2.全面推行食品安全“三网”建设。以实施“两店一场”建设工程为重点,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着力加强农村现代流通网建设覆盖面扩展和巩固提高工作,做好农村放心示范店、农资连锁店的发展工作,逐步消除“空白点”,力争至20*年底,每一符合创建条件的行政村至少有一家“放心示范店”,农资连锁店增至60家;大力推进食品配送工作,向村级放心店食品统一配送率力争达到75%以上;加强对连锁超市、农资连锁店的引导规范和对放心店的动态监管;突出抓好农贸市场的改造和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各镇(街道)中心农贸市场规范化创建工作,启动村级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网,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实施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网的功能,积极探索基层群众监督资源的有效整合,落实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制度。
3.大力开展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加强对农业生产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的治理,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推广性信息素、防虫网、频振式杀虫灯等生物防治方法,有效减少农药使用量,20*年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1万亩,推广性信息素3万亩。深入开展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兽药、渔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广使用高效低残农药、兽药、渔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全面整顿农资市场,规范农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和质量抽检,全年抽检农资40批次。推广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农民渔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渔药、化肥、饲料及保鲜剂等投入品,提高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水平,从源头上解决区域性初级农产品污染问题。
4.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和无害化生产。围绕我市优势农业和品种,加快质量安全认证步伐。全年新增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万亩,新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10个以上。加快生产标准的制订、修订,新增农业生产标准5个。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加工,深入指导农民规范生产经营,建立生产档案。全年新增标准化生产面积1万亩,全市优势农产品标准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继续实施对蔬菜等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磺胺类药物等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监测结果,促进农产品污染源头追溯。广泛推行产地标识、条型码等标识方法,积极探索初级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1.强化对重点食品行业的监管。按照食品风险分类分级和分类监管的原则,突出监管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高风险食品和问题食品的监管,使黄酒、酱腌菜等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对高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一年不少于6次,对中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一年不少于2次,对低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一年不少于1次。
2.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和无证查处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完善对制假行为早发现、早查处、早控制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做好食品QS工作,老五类、新十类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获证率在100%以上,十三类食品获证率在50%以上。完善食品安全分类分片监管模式,认真组织开展强制性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出厂检验。推进食品质量普测工作,全年企业质量普测覆盖面90%以上,主要品种覆盖面50%以上;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82%以上、质量指数92以上。加快实施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强制检验等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和原辅料的备案审查、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企业的备案管理,落实备案制度,全部企业备案率80%以上,新增企业备案率100%。加强食品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审查制度,开展对部分试点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展食品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的标准化意识,推动企业自觉实施食品标准。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检自测能力。
3.开展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整治。今年继续开展“百千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抓好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和无证查处工作,着重检查城乡结合部,严厉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继续整治区域性、行业性的食品质量问题。
4.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的监管。研究制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有关措施,落实产品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制度、小作坊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及镇(村)质监员(协管员)为主体的小作坊巡查制度,建立健全以各镇(街道)负总责,小作坊业主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镇(街道)质监员、村协管员为巡查主体的责任体系。完善分类分片动态监管机制,全面完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普查普测、分类处理和建档工作,加大对B、C类企业和重点食品的整治力度,加强对D类企业关停的指导协调,坚决取缔无证无照、不具备食品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流通经营秩序
1.继续推进“三绿工程”建设。加强对酒类和肉类食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集中开展酒类市场和肉类市场专项整治。定期组织生猪屠宰和食品流通企业开展清仓查库活动,使上市销售食品进货渠道规范、质量安全保证。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行业的监管,建立现代化屠宰中心。继续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力度,“瘦肉精”平均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2.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要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准入关,始终坚持先证后照,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对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内容包括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事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年检和验照是否通过等。结合今年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逐一排查,一旦发现存在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确保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加大市场食品质量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完善“四位一体”食品质量监测体系,逐步扩大对食品的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覆盖面,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依法组织对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以及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
4.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开展以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开展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场所的执法检查,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完善落实进货验证验票、购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责任、问责问纠等自律制度,使食品经营者切实对消费者负责。开展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确保节日食品消费安全。
(四)严格卫生许可和监督,加大食品消费领域监督检查力度
1.全面开展卫生许可监督检查。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企业和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儿童食品、餐饮业的卫生监督检查,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力度,组织开展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抽样检查,使年监测餐饮具数量不少于1500件,合格率85%以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年检,对全市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食堂)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进行专项检查。严格按规范要求做好新审批单位的审核发证工作,使全市餐饮单位卫生条件与相关标准符合率85%以上,督促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单位进行整改。以农村集贸市场和学校、幼儿园周边为重点,开展无证餐饮单位查处工作,取缔清理无证食品流动摊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开展农村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根据集贸市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方面的卫生规范,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尤其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自办宴席等集体用餐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日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的集中监督执法检查,打击农村各类食品违法行为,清理不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3.全面推进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前两年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基础上,对有条件的餐饮单位推行“五常法”管理和“HACCP”管理试点,通过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使我市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增加新的内涵,推进餐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自律。加大对C、D类单位的监督力度,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整体水平。建立餐饮业、食堂食物中毒追究制度,积极探索校园食品长效监管机制。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效能
1.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体系建设。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汇集、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根据《*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慈食安委〔20*〕5号)要求,健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组建好信息员队伍,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平台,编好《*食品安全信息》,创造条件开设与各监管部门联网的“*食品安全信息网”,实现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信息服务。
2.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根据上级总体部署,制定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在纯净水等行业开展试点工作。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3.强化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与预警预报机制。研究制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控制、处置的实践,加强应急准备和反应能力,不断提高应对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4.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考核评价。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品种综合评价的抽检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评价,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将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对各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大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办,尤其是大案要案的督办力度,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机制。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建立部门联动和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搞好专项整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和参谋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机制与措施,探索建立信息等资源共享机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业管理
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全面抓好农产品生产过程和种植养殖大户监管,强化农业投入品安全质量监控,重点开展对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化肥、种子等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和集中专项整治,严防违禁农产品投入品流入市场。
此专项整治工作,由区农委牵头,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政府配合,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二、深入整顿规范食品流通秩序
进一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强化对近年来检查检验中发现的媒体曝光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节日食品、高风险食品、儿童食品等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和“经济户口”管理,加大12315进乡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市场工作力度,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依法严处食品违法案件;继续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争创绿色市场和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组织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以及28类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无证、无质量安全标识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三无”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此专项整治工作,由区工商分局、大明沟工商分局依据各自管辖范围共同负责实施,要求专项整治有方案、有措施,计划周密,责任明确。区公安分局、区行政执法局、市卫生监督所**区分所配合,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三、严格餐饮消费环节监管
继续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强化餐饮单位负责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和餐饮业、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小饭店、大排挡、饮食摊点(群)等的卫生监管,包括餐(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非法采购、使用劣质米、面、油和违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组织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
此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区分所牵头负责实施,对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活动,要有计划、有方案,区工商分局、大明沟工商分局、区公安局、区行政执法、区教育局和各街道积极配合,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四、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集中整治
积极协调配合市有关部门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工作,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加工注水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开展对豆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市场的专项整治。
此项工作,由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配合。
五、着力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网络,密切工商所与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行政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联系,加强对农村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小食品店和集贸市场等安全卫生监管,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开展农村食品规范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积极探索研究农村自办宴席的综合监管方式。
此项工作由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办公室、区工商分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区分所分头负责,各乡镇政府积极配合。
六、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贯彻实施《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三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公开曝光。
此项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实施。其中,大型集中宣传活动,由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宣传活动,由各乡镇负责,进社区活动,由各街道负责、进学校活动,由区教育局负责。
七、工作要求
市委、政府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楚雄市20__年畜牧工作会”,体现了市委、政府对畜牧业的高度重视,是市委、政府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政“关于把畜牧业做强做大、将畜牧业建设成为支柱产业”的重要决定的具体体现。刚才段副书记、赵副市长等各位领导作了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领会、团结协作、狠抓落实。根据会议的安排,我站在业务部门的角度讲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传达全州畜牧工作会会议精神,二是安排我市20__年畜牧兽医业务工作。
一、全州畜牧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全州畜牧工作会议于20__年6月15日—20日在楚雄召开。会议安排了三项内容:一是组织到大理、保山等地参观学习;二是安排布署全州的20__年畜牧工作;三是分组讨论。在全州畜牧工作会议上,州农业局副局长、州畜牧局局长王开荣同志主要讲了两个方面的内容:[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
第一方面是“肯定成绩、找准问题,认真总结畜牧业发展的经验”。
根据王局长讲,全州20__年畜牧业生产呈现“四增一提高”:“四增”一是畜牧业产值增长,达到23.6亿元,比上年增8%;二是肉类总产量增长,达到22.7万吨,比上年增6.62%;三是畜禽出栏量增长;四是农民人均畜牧业现金收入增加,达到688元,比上年增加91元,增15.24%;“一提高”是畜牧业生产水平提高;生猪出栏率达111.2%,牛出栏率达29.49%,羊出栏率达63.3%,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州畜禽存栏稳步增长,畜产品市场价格稳定,呈现产销两旺的良好发展态势。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王局长对全州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县乡对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畜牧业基础设施比较落后;三是科技对畜牧业的贡献率还不高;四是畜牧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滞后五是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力弱,畜牧业产业化程度低;六是畜牧兽医队伍有待加强。七是疫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第二方面是“突出重点,全力做好畜牧兽医工作”。
全州今后畜牧业工作的重点,一是狠抓动物疫病防治,确保畜牧业生产运行安全。二是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提高畜牧业整体素质和效益。三是进一步推进种草养畜的发展,促进牛羊提质增效。四是推进无公害肉猪等特色养殖的发展,提高畜产品竞争力。五是加强畜禽良种推广,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六是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七是加强畜牧行政执法工作,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八是加强项目申报工作,多方争取投入,扶持快速发展;九是坚持典型示范引路,大抓示范样板和重点;十是与时俱进,创新思路,求真务实抓好落实。[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
州畜牧兽医站杨培昌站长对业务工作作了祥细的安排。下面,我将对我市今年上半年的畜牧工作做简单总结、对下半年的工作作一些安排,请大家结合刚才段书记、赵副市长等各位领导的讲话,认真抓好落实。
二、20__年畜牧兽医业务工作安排
20__年上半年,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成效显著、到目前为止,全市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畜牧兽医科技推广工作有序开展、项目和基地建设全面展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全市认真落实了“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工作责任制,按照“五不漏”和“五统一”的要求,采取一系列综合防治措施,到目前为止,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了畜牧业健康发展。我市20__年春防共开展牲畜W病免疫457070头(只),占春季应免数99.5%,其中猪251574头,占应免数的99.4%,牛免疫103299头,占应免数的100%,羊免疫102197只,占应免数的99.1%,同时还加强了平时的补针工作。常规免疫工作进展顺利,全市牲畜存栏276357头,应免疫253102头,共注射猪瘟-猪肺疫二联苗251574头,占应免数的99.4%。禽流感防控工作扎实有效。根据1月28日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电视电话会会议精神,市、乡(镇)加强了对禽类的监管,一方面强化免疫,到5月底全市共开展禽流感H5亚型免疫107737只,另一方面加强禽类流通监管,根据昆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的入境禽类检疫清单,市畜牧兽医站及时按传真提供的线索积极与货主联系,实行全程饲养监控,督促免疫、消毒,实行全程饲养监管,提高了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主动性。
为提高畜产品质量和畜牧业经济效益,今年我市根据州畜牧局的要求,把家畜品种改良和优质牧草种植、饲料资源开发作为发展畜牧业的重要科技措施来抓,同时认真抓好畜禽养殖示范村、示范户建设工作,加大畜禽养殖示范村、示范户建设的工作力度,通过半年的实施,有了一定的成效。截至5月25日止,全市5个乡(镇)11个冻改站(点),完成改良配种数1457胎,比上年同期增加414胎,增长39.7%,完成州下达全年计划任务数胎的44.2%。截至5月31日,全市完成生猪改良13166胎,比上年同期减5668胎,减少30%,完成全年计划任务数的36.3%。全市19个乡(镇)共串换本地黑山羊种公羊2815只,完成年计划任务数1500只的187,引进优良品种努比亚黑山羊种公羊5只。根据州畜牧局、州畜牧站安排,今年我市拟引进豆科、禾本科牧草等5个品种进行实验种植,各乡(镇)规划了种植地块,为牧草的秋季播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全市截至5月31日推广青贮饲料66686吨,占全年任务数的53.
4%,氨化饲料含微贮20735吨,占全年任务数的51.8%。全市各乡(镇)根据《楚雄州20__年畜牧业工作意见》和《楚雄市20__年畜牧业工作意见》文件精神及《楚雄市20__年畜禽养殖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认真抓好猪、牛、羊科学养殖示范村、示范户的落实工作。今年上半年,大部分畜牧兽医科技推广工作达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除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外,也是全市各级畜牧兽医工作者艰苦努力,辛勤工作的结果,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某些方面我们的工作依然滞后,已提出需改进的工作迟迟未改,工作主动性欠缺,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乡(镇)工作主动性差。有些乡(镇)畜牧兽医站对自身所肩负的职责职能不清楚,年初无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岗位设置模糊,需要完成的工作无人承担,就连一年春秋两季防疫也被动应付,各项畜牧兽医业务进展情况、阶段性总结、数据统计报表经常不能按时上报,即使上报也是敷衍了事,宛如一个外行人。
二是动物防疫不容乐观,疫情隐患依然存在。动物防疫是政府行为,“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而且每季防疫前各级都相开了防疫动员会,加以强调,但部分乡镇具体执行中不尽人意。在今年我市春季防疫工作中,从全市平均水平和上报数据来看,W病免疫密度和常规防疫免疫均达到上级的要求,但少数乡(镇)仍有空白村、空白户的存在,上报数据有一定的问题,实际免疫密度还达不到上级的要求。
三是科技推广工作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首先是肉牛改良还有待加强,今年全市肉牛改良任务是确保3550胎,力争完成3600胎,现在时间过半,全市上半年改良数完成州局的下达改良任务的44.2%。多数乡(镇)的改良站(点)上半年改良数都达不到市下达改良任务的50。部分乡(镇)牧草规划面积尚未落实:年初市局就传达了州局的政策,今年的草种由各县(市)和各乡(镇)自行解决,草种由无偿提供转变为有偿提供,现距种草季节仅2-3个月,多数乡(镇)仍在观望,计划任务还没有落实。科技示范样榜建设推进缓慢:目前,各乡(镇)的州级、市级、乡级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工作仍未全面启动,还没有落实建设任务。
针对我是上半年畜牧兽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实现全年任务目标,我市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是:狠抓动物疫病防制工作、严防疫情传入、推进畜牧兽医科技措施的实施、重点是实施好肉牛冻精改良、人工种草工作,实施好项目和基地建设、推进畜禽产业化发展、强化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动物疫病防制工作,严防动物疫病的发生。
1、加强动物秋季免疫工作。
根据州畜牧局的要求,我市今年秋防工作计划从6月28日全面开始,7月底结束,并从6月28日起开始实行免疫进展日报制,要求免疫与佩带耳标同步进行,免疫质量要求,W病占应免数的100%,猪瘟免疫占存栏数的95%以上,免疫耳标佩戴率达80%以上。有条件的乡(镇)要试行免疫程序,切实提高免疫质量,从今年秋季防疫开始,全市使用由州畜牧兽医站统一订制的免疫档案,其费用以成本价计收,各乡(镇)要从秋季防疫开始加大免疫标识的管理宣传力度,使动物防疫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同时针对免疫抗体合格率偏低的问题,各乡(镇)要认真查找原因,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绝不允许敷衍了事。秋防结束后,在适当的时候州畜牧站将继续按照省的要求,加强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防疫管理等的检查考核,切实加强防疫管理,对不认真统计上报数据,谎报免疫密度,免疫抗体监测保护低等失职行为,年终动物目标管理考核将予以否决,若由此而引发疫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大力推进各项畜牧科技推广措施的实施
1、加快品种改良的步伐,实施好畜牧良种工程。我市品种改良工作的重点是提高牛的冻精改良覆盖面、巩固猪改成效、加快羊品种改良步伐。各种养殖示范村、示范户的发展,要以市种猪场、种羊场为核心,坚持引种高标准、严措施,防止把病引进来。
(1)加大肉牛冻精改良推广力度。
各有关乡(镇)的技术人员,要切实深入各冻改站点和农户,了解冻改工作实际,分析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要转变观念,大力推行个体冻改站点建设,对多年来改良量没有突破,停滞不前的乡镇兽医站改良点,该撤并的要撤并、该下放为个体的要下放,目的就是要突破站均改良配种胎数。当前要抓住即将到来的秋季母牛高峰,充分做好养牛户宣传发动,技术培训等准备工作。加大冻改推广力度,确保完成3550胎的冻改任务,力争超额完成3650胎。我们的技术人员一定要转变观念,以市场为导向,在改变了经费投入渠道的情况下,想尽一切办法,把牛改工作搞上去。
在州畜牧局和州畜牧站的关心和支持下,今年我市争取在中山、树苴、子午、大地基等四个乡(镇)新增设四个肉牛冻精改良点,争取项目不容易,列为项目建设的乡镇,要抓住机遇,狠抓各项措施落实,争取开个好头。
(2)认真搞好新建五个个体种羊场的建建设工作。
为了大力发展我市黑山羊生产,加大黑山羊养殖科技推广力度,搞好黑山羊品种改良,打造我市黑山羊品牌,促进我市黑山羊生产的健康、稳步发展,今年我市要在苍岭、紫溪、东华、中山、新村等五个乡(镇)新建五个个体种羊场,州级投资建设的标准是:存栏能繁殖母羊30只以上、毛色纯黑、年提供种公羊10只以上、种植人工牧草1亩以上。通过市畜牧局组织检查验收合格,每户补补助5000元。请各有关乡(镇)抓紧时间落实,不要错过发展的大好时机。
2、加大牧草种植工作力度。
各乡(镇)要坚持“统一规划,重点建设,草畜配套,加强管理,追求效益”的原则,按照“以畜定草,草畜结合”的发展思路,举办各种形式的科学养殖培训班,积极引导养畜户种植牧草,发挥种草效益,当前要尽快着手对种植户、种植地块的摸底调查,规划,为保证全年1.5万亩农田地种草(其中黑麦草6500亩)的任务落到实处,为了方便各乡(镇)开展工作,今年草种仍然由市畜牧站代各乡(镇)订购,请各乡(镇)尽快报计划,种草价按订购实际价与各乡(镇)收回,若省、州有补助,市上将按来市站拉草种的实际数量给予下达补助,此项工作各乡(镇)务必于7月15日底完成并上报市畜牧兽医站。
3、落实科技示范样榜、积极抓好项目建设
全市各乡(镇)要根据《楚雄州20__年畜牧业工作意见》和《楚雄市20__年畜牧业工作意见》文件精神及《楚雄市20__年畜禽养殖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认真抓好猪、牛、羊科学养殖示范村、示范户建设。通过抓典型示范,大力发展规模养殖,建设一批专业养殖示范村和示范户,提高全市畜牧业生产水平,紧紧围绕以抓示范,树样榜为突破口,狠抓科学养殖示范村建设,带动畜牧兽医科技的普及,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1)养牛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
在富民镇大保山实施一个州级科学养牛示范村,扶持发展33户养牛示范户,改造圈舍2640平方米,户均80平方米,建青贮氨化池33个,132立方
米,户均4立方米,种草66亩,同时开展了科学养牛技术培训。在吕合镇、三街镇、苍岭镇、东华各实施一个市级科学养牛示范村,每个示范村扶持发展养牛示范户20户,每户养牛示范户改圈(包含补饲槽、饮水槽、运动场等设施配套)40平方米,建青贮氨化池2个,3.5立方米,种草2亩以上,每个示范村举办科学养牛实用技术科技培训3场次以上,受训人数120人次以上。
在苍岭镇和富民镇扶持发展奶牛养殖示范户3户,存拦100头以上,种植优良牧草10亩以上,并带动周围10农户发展奶牛养殖。
(2)养猪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
在东瓜镇实施一个州级科学养猪示范村,扶持养猪发展示范户25户,示范户每户改造猪舍(包含饲槽、运动场、自动饮水器、保育间等设施配套)15平方米,引进优质长撒二元杂交母猪50头,举办科学养畜培训6场次,受训人数240人次以上。
在东瓜镇、紫溪镇、中山、东华各实施一个市级科学养猪示范村,每个示范村扶持发展养殖示范户25户,示范户每户改造猪舍(包含饲槽、运动场、自动饮水器等设施配套)40平方米,建青贮饲料窖1立方米,种植优良牧草(黑麦草等牧草)2亩以上。
在全市范围内扶持发展养猪重点户25户,每户养殖示范户改造猪舍(包含饲槽、运动场、自动饮水器等设施配套)30平方米,户均出拦肥猪50头以上,并带动周围农户发展其他养猪重点户25户。
(3)养羊殖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
在紫溪镇实施一个州级科学养羊示范村,扶持发展养羊示范户15户,每户养羊示范户改造羊舍40平方米,运动场60平方米,添置补饲草架2个,添置饮水设施2个,建青贮饲料窖1立方米,种植优良牧草(黑麦草等)2亩。示范村引进努比亚种公羊2只,云岭黑山羊种公羊5只,串换种公羊8只;补充基础母羊130只。举办科学养羊实用技术科技培训25场次,受训人数1300人次以上。
在苍岭镇、新村镇、大地基、宜茨乡各实施一个市级科学养羊示范村,每个示范村扶持发展养羊示范户15户,每户养羊示范户改造羊舍(包含补饲槽、饮水槽、运动场等设施配套)40平方米,每户示范户引进种公羊(串换种公羊)1只,示范户共引进种公羊(串换种公羊)60只。每户示范户种草2亩以上。科学养羊实用技术推广率达100%,每个示范村举办科学养羊实用技术科技培训3场次以上,受训人数100人次以上。
(4)养鹅示范村建设:在树苴乡马家村实施一个市级科学养鹅示范村,扶持发展养鹅示范户30户,每户示范户建育肥鹅舍(配备有料槽和水槽)12平方米以上,示范村共建育肥鹅舍360平方米以上。引进鹅种5组,每种鹅的公母比例为1:5,进行扩繁更新,保证一年四季有鹅苗供应。示范户每户种植一年生黑麦草2亩以上,示范村共种植一年生黑麦草60亩以上。示范村举办科学养鹅实用技术科技培训4场次以上,受训人数150人以上。
被列项目建设的乡(镇),必须严格组织实施,今年项目工作落实不了的乡镇,明年将不安排任何项目,请各兽医站站长认真负起责来,抓住机遇、明确责任、做好协调工作,积极、认真抓好项目建设,以此推动本乡镇畜牧业生产的全面发展。
(三)、推进畜禽产业化发展、提高畜牧业整体效益
积极引进、扶持发展畜禽及其产品营销组织,促进畜禽产业化经营。发挥我市地域优势,依托泰丰、汇东、树苴三尖山等当地龙头企业、各类营销组织和专业协会,力争完成州委、州政府确定的“20__年畜禽及其产品外销量要从上年的45提高到50以上”的总目标。各乡镇要将畜产品营销工作作为今年秋冬、明春的工作重点来抓,把各自己辖区内出栏的猪、牛、羊、禽至少50销往市外。
(四)、强化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
今年下半年,市畜牧局将以畜牧兽医科为主,重点抓好《动物防疫法》、《草原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最新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工作,重点抓好《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换发工作,督查好市级、乡镇的检疫监督工作。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种畜禽管理等各项动物疫病防制措施,强化依法治牧、以《动物防疫法》为准绳,积极行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兽药饲料经营市场,严把畜禽产品检疫关、市场准入关,加大动物检疫、监督力度,凡进入交易市场、屠宰场的牲畜免疫耳标佩戴率和产地检疫证回收率要达到100%。加强种畜禽管理,严格外引种畜禽报检、报批制度,认真清理本地饲养的不合格种猪、种牛。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一方面要严格把握好各自经营、创收的合法性,门诊内销售的兽药、饲料进货渠道要清,最好是从市兽医门诊部进货,说不清进货渠道的,我们在查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将从重处罚,被处罚的兽医站站长年底不得参加市局举行的年终履职考核。
一、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通过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逐步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及其无公害生产基地的证和认定工作,加强标识管理,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稳步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自年以来,全区开展了以蔬菜、茶叶农药残留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累计抽检样品1780个,检测合格率为100%。全区未发生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引起的重大中毒事件。
(二)全社会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正逐步形成。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消费者的观念便从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转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生产者为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生产行为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区委、区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人大实施监督,政协密切关注。一个全社会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正在形成。
(三)农产品认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稳步推进。为实施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在区政府的鼓励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力度,培育了一批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的农产品。截止目前,全区通过中国绿色品发展中心认证的农产品已达到18个(其中,有机食品4个,绿色食品5个,无公害农产品9个),先后扶持建立了3万亩蔬菜、1万亩茶叶、4万亩中药材、10万亩干果、2万头生猪等无公害种养殖生产基地。其中木鱼有机茶、宋洛生猪养殖基地已通过产地认定。通过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有所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所改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但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缺位,在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过程中部门监管界限不明确,各环节的衔接措施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难于实行全程监管,缺乏明确的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和法律依据等。
(二)农业标准化建设滞后。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农业部和农业厅虽然制定了部分农业标准化生产标准,我区也制定了部分农业生产技术规范,但在生产中难于推广应用,没有落到实处。全区农产品按标准或规范组织生产的还不到10%。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我区虽然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领导小组,农业主管部门也成立了监督管理办公室,但乡镇还没有相应的机构也没有监管人员,监管工作缺乏系统、连贯、整体性,造成监管工作难度较大。同时,我区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对生产基地、企业、农贸市场、养殖场、超市的农产品难以做到心中有数,无法开展农产品安全自检。因此,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迫在眉睫。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投入严重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我们必须把握的全区农业发展新趋势,那要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必须加大对质量安全工作的人、财、物投入,今年农业部门积极争取,在林区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从财政收入中虽然解决了5万元的监管工作经费,但只是杯水车薪,在监测上没有安排专项经费,没有检测手段,与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工作和力度很难到位。
三、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管理机制
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首要的问题是要落实责任,实现生产经营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能立足于政府大包大揽。农产品作为人们生活的基本食品,生产经营又十分分散,完全靠政府包揽质量安全管理是难以做到的,也是没有效果的。因此,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我约束机制,一方面能依法落实包括农民、个体经营户、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的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例如,针对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能围绕农产品生产和交易等关键环节,通过自我约束有效加强基地和市场组织管理,着力解决由于农产品生产经营分散而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保障的问题。
2、建立农产质量安全监督机制。一是依托农村基层组织,鼓励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二是依托基层组织建立协会,将基层组织的监管职责与农民自我管理有机结合。基地农民相邻而居,生产生活联系紧密,日常交流频繁畅通,拥有共同的风俗习惯,只要加强日常宣传引导,很容易形成主导性的、共同的、具有约束力的观念意识,这种意识一旦形成,群众即会互相监督。在条件成熟的地域再加以协会框架下实行小组质量联保的办法,即一户出问题,要连累小组其它成员,这样会大大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群众内部监督控制。
(二)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理机制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建立包括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生产管理、农产品流通管理及农产品加工、消费管理等在内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实行生产环节基地准出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准入管理是保障我区农产品安全最有效措施。
1、建立基地准出管理机制。基地准出就是以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为管理主体,全面执行系列管理制度,推行标准化生产,确保从基地流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要深入开展培训和宣传。要求农民或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生产标准的要求使用农业投入品、执行生产规程;二是切实加强投入品使用管理和技术指导。特别是在经济作物基地,要实行基地用药定点经营制度,统一组织农药供应,严把投入品来源关,并根据技物结合方针,推行专业技术人员咨询和用药处方制度,加强农户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三是建立生产记录。按照作物品种和生产批次,详细记录产品播种、收获、加工过程及化肥、农药、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情况,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督;四是开展产地检测。对上市销售的产品在上市前要认真进行产地检测,检测合格的要出具检测报告并随货同行,不合格产品严禁上市销售。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自行建立或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基地,可由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委托公益性检测机构,根据生产记录和相关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检,并向被抽查农户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单。不合格产品严禁流出基地,并根据协会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对相关农户进行教育处理;五是进行产品包装标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依法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包装标识,详细注明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质量检测等方面情况,抓好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门槛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工作,是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2、建立市场准入管理机制。市场准入就是以农产品经营市场为管理主体,严格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控制,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凡进入我区实行市场准入销售的农产品,必须随附四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一是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二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人与农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四是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上述四项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进行抽检,实行市场准入管理机制,是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道防线。
(三)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接合作机制
农产品生产流通,面大、量多、链条长、流转快,如果各环节独自为战,不仅社会成本巨大,而且工作难以为继。因此,需要对接合作,降低成本,规范管理。
1、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化对接合作机制。即龙头企业+生产+农户合作机制,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加生产加工营销企业;生产可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协会、或其它中介组织进行管理。在运行过程中,龙头企业与生产签订产供销合同,明确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生产管理者要采取更加严格检测、管理措施和更加严厉的违约惩处措施,有效减少投机行为和消除侥幸心理,确保达标生产。
2、探索建立上游与下游市场之间的对接合作机制。上游市场对入场交易产品,要严格查验有无合格产地质量证明,合格的要开具检测合格证明,并详细载明批次、数量、质量情况,便于下游市场查验。同时上游市场要利用网站、函件、通报等形式,及时将市场管理和农产品检测等方面情况信息向外公布;下游市场要对上游来的产品进行全面质量查验,并及时查询上游市场管理情况和相关产品质量信息,有针对性的加强对流入本市场产品的管理。对查验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向上游市场反馈,便于源头上完善。同时,要及时通报移交给当地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3、探索建立基地自产自销农户与本地市场产销对接机制。自产自销农户与本地市场产销的对接,可由市场管理者将自产自销农户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种植品种、面积数量等方面信息登记后,农户、市场、基层组织或协会三方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协议,当地市场建立监管档案,明确责任和管理办法,并向农户发放农户自产自销证。农户凭当地组织或协会产品销售单在自产自销区销售产品。市场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状况。对抽查出的不合格产品,除立即停止销售外,应及时会同基层组织或协会查明原因并追究农户违约责任。通过赔偿损失、上交违约金、限期改正、取消免检资格、限禁上市出售农产品等一系列措施,确保自产自销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保障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者经营者自律是基础,政府引导支持、监督管理是保障。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立足现有、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落实监管职责、搞好监管服务为检验标准,切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队伍、条件和运行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年底,在全市“菜篮子”产品主产乡镇基本建立起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市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通过加强建设,增加投入,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使其有明确的公益性单位性质和职责任务,有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工作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全面提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
三、实施内容
(一)机构设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主要依托现有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瓜菜生产重点乡镇,鼓励单独规划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二)编制及人员。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工作人员“兼职专职”并存的工作模式,同时增加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3名专业技术人员、2-3套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经费保障。加快建立完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统一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
(四)人员培训。市农业局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强化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五)鼓励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点建设。鼓励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点,瓜菜生产重点村要专门安排1-2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作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延伸和有效补充。
四、工作职责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农民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推广、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任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二是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三是承担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
四是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完成市农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监管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卓同志兼任,副主任、欧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监管服务机构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结合实际,紧抓落实。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并从年月开始,每月日前将本乡镇截止上个月底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农业厅。同时,市农业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纳入对乡镇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督查考核内容。
(三)强化督查,精心指导。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宣传单、宣传横幅、电视新闻、广播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为加快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工作计划
全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从年月份开始到年月底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市农业局按照农业部以及省厅的有关要求,制定下发《关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全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各乡镇在成立领导小组的同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宣传发动。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都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地二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取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检验规定保留样品。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一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章食品检验
第三十二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名录中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五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时应当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进口产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的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间,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五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送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金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完整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