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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时间:2022-06-21 20:11: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1篇

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标志着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设进入新纪元,新时期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建设目标是要建立信息监管制度,确定信用约束制度。然而,这样一套世界范围来说也属首创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无论是制度层面上还是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条例》对公示内容规定中的缺陷、惩处力度的缺失以及“信息孤岛”仍旧存在等问题。研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是高效有序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

企业信息公示;信息监管;年报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只有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市场经济才可以蓬勃稳定地发展。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市场自身亦存在弊端,例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及外在性等顽疾经常导致市场失灵。而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导致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比如说信息的搜寻以及传播,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新古典经济学对于市场交易能够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假设之一就是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为所有人所共享的。然而,仅仅依靠“市场之手”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之手”的缺陷在于一定条件下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潭,因此需要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引导[1]。因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政府对于市场进行监管和疏导。一个健康的市场不是绝对自由的,一定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其中,市场监管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2]。我国政府对于发挥“市场之手”的重要性愈发重视,新时期政府的角色转变主要是进一步促使政府本身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方式的转变。本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宗旨,我国《公司法》于2014年进行了重要修改,主旨思想是改革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同时,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亦带来了监管方式的改变,2014年8月7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基于此,本文从我国当前市场信息不对称原因入手,着重分析《条例》中的不足之处以及现实实施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完善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一些设计建议。

一、我国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解析

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不对称信息可以概况分为两类:其一是指外生的信息,这类信息不是当事人行为造成的;还有一类不对称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乙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监督和约束。第一类也称为“隐藏知识”或“逆向选择”,第二类称为“隐藏行为”或者“道德风险”[3]。外生的信息可以视作企业的基本信息,而企业成立后经营发展的信息对应的是内生的信息。当面对企业外生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况时,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如何设计一套制度使得企业自主高效地公示信息,并且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公示的信息彼此之间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当面对企业内生的信息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不及时的时候,政府可以考虑采取激励机制,使履行义务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促使企业及时完整的对变动中的信息进行及时公示,这样的制度设计才是符合帕累托最优规则,可以驱使市场主体自发遵守信息公示的强制性义务。在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机制的情况下,市场上充斥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将导致市场主体无法作出正确高效的投资经营决策、市场秩序混乱、企业失信等一系列市场失灵的症状。同时,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也加剧了政府和市场边界的模糊问题。企业不披露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政府就无法根据企业信息进行正确的监管和约束,容易产生监管失位或者监管过度。政府所肩负的市场监管职责,应该把解决信息偏在问题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以确保市场有序运行[4]。

人们通常较为关心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问题,而实际上所有的市场都有信息披露的必要[5]。在我国新《公司法》放宽注册登记企业的门槛后,如何转变监管理念,设立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政府已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国家工商总局还规定了5部配套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正式构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监管制度,确定信用约束制度。

二、《条例》的不足以及现实存在的问题

《条例》实施后,之前的企业年检制度被年报制度所取代,这对于企业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实属于颠覆性的举措。九尺之台起于垒土,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属于首创性的制度,在实施进程中势必存在一些问题。

(一)《条例》对公示内容规定中的缺陷《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企业对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这也是各方主体在立法中最为关心的一点。目前《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公示的内容除了注册登记等传统商事登记制度需要登记的基本内容之外,还明确了涉及担保的财产、企业行政处罚、股权变动等信息应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或者以企业年报形式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对于保障企业的债权人权益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公司的股东只承担股份对应份额财产损失的风险,如果债权人不能及时充分的获悉企业信息,企业的经营者可能会更消极的经营公司,或者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正如委托———理论的基本结论所揭示的一样,为了让企业经营者有积极性地努力工作,必须让他承担一定的风险[6]。然而,《条例》第九条对企业年报公示还规定:“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根据《条例》,赋予企业选择权是否公示的内容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以上内容中,尤其是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3项内容对于市场主体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预期至关重要,而《条例》就上述内容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则,赋予企业公示与否的选择权,允许企业任意选择或者自主决定。而且,必须经由企业同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才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这一条的规定对企业信息公示的力度不够到位。也许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考量,如果企业选择不公示这些信息,其他市场主体会认为该企业经营有瑕疵,不会考虑与该企业签订契约开展业务,该企业就承担不公示信息的后果,自行衰落,形成市场选择,优胜劣汰。但企业选择不公示信息也造成了第三方判断的成本、增加了其他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以及政府监管的盲区,应该将该任意性规则转变为强制性规则,使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公之于众,充分给予消费者、投资者等市场主体选择的权利。同时,政府也应当敦促企业尽早披露这些敏感信息,使债权人有所准备,企业一众股东也可以未雨绸缪,更加积极地运作公司。

(二)惩处力度的缺失对于企业的“隐藏知识”,如果企业选择不公示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则应该加大对企业的惩处力度。“因为当一个人要拿自己的财产从事冒险的事业的时候,他最有积极性说实话(自己是否有能力)。”[7]现行规定里面对未按规定及时或真实公示信息企业的惩处方式是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条例》第十七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总体归纳如下:不按规定及时或真实公示信息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违规的企业,由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此处对于企业惩处的力度不够,企业违规的成本太少,只有当企业违规的收益远远小于违规成本时候,企业才会遵照政府政策法律,尊重市场游戏规则。缺陷有3:其一,对于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企业缺少限制措施或者惩处方式的刚性规定;其二,时间跨度太长。从异常名录到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时间跨度需要满3年,这对于企业的信用约束威慑力不足。因为实际情况中,我国企业平均寿命也就3年,或者说有些“皮包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税或者逃避债务,3年时间可以考虑缩短,或者结合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如果3年内对某些企业基本信息公示有违规的且存在多起行政处罚的“劣质企业”,可以及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对社会公示;其三,进入名单程序严格复杂。从《条例》规定可知,进入严重违法名单需要省级工商行政部门的批准,而基层工商行政部门对将企业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都没有权限,基层工商行政部门对于当地企业相对更为了解,为了及时准确的把握企业动态,更高效的推进信用信息监管,应该赋予基层工商行政部门调整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权力。此外,有些企业为了逃税或者逃避债务,利用地域间信息不对称的漏洞,在不同地方设立多家企业,一家被注销或者违法被查处,还有其他企业可以运营,对实际控制人的约束力不够。又因为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的改革,放弃了最低注册资本金额的要求,许多企业纷纷设立,也增加了政府监管和收集信息的成本。相比之下,日本似乎更注重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力以及在商事交易中所许诺的履约的可能性。有统计称,截至2012年,在日本,存续超过100年以上的“长寿企业”已突破2.1万家。历史超过200年的企业有3146家,为全球最多,更有7家企业历史超过了1000年,我国的集团公司平均寿命7-8年,小企业的平均寿命2.9年。我国每年近100万家企业倒闭[8]。中国企业似乎只关注盈利,对于如何打造维持一家“百年企业”基本兴趣不大。这与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有关,基业长青的概念灌输的比较少。孟子有言“无恒产者无恒心”,作为一家企业,只有严格肩负起企业社会责任,才能具备传承优良品质的内在动力。

(三)“信息孤岛”仍旧存在目前政府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独立性、封闭性强、不够透明、不够公开的问题。各政府部门掌握到的信息没有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内部的信息平台仍未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收录不完全,质量不高,未实现互联共享,更遑论将相关部门信息统一整合起来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了。涉及到企业信息的政府部门包括: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人民法院等诸多机关。政府部门不能将掌握的信息视为一己私利,应该摒弃以邻为壑的思想,与各部门之间分享合作,互通有无,迎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进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对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建立预警机制逐步推进年报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使政府、企业以及公众形成“信息监管,社会共治”的良好市场环境。关于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企业,诸如药品、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进入注销备案程序之后,政府应于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出预警,向社会公众提前公示注销信息,也需要政府督促企业对外公示。此外,自《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以来,我国摒弃了年检制度,而用企业年报制度取而代之。《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实中,年检制度过渡到年报制度尚存问题,具体来说,很多企业并没有适应年报制度,甚至存在年检制度废除而年报制度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基层工商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年报制度的宣传,动员企业主动进行年报,并及时对公示信息不真实的企业进行纠正。基层工商部门也可以采取定期对企业进行培训的方式,指导企业熟悉年报制度,提高企业对信息公示的了解和认识。

(二)加大对企业抽查比例惩处力度严格到个人我国《条例》中未规定政府机构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予以审核,而是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省级工商部门对于企业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关于对企业的抽查,基层工商部门的抽查方式应该更为灵活便利。《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并没有授权于基层工商部门开展抽查的权限。如果基层工商部门可以定期对所在辖区的中小企业进行抽查,这对于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有着积极作用;另外,要加大抽查比例,因为3%的抽查比例过低,使企业有违规成本小于违规收益的侥幸心理,建议适当增加抽检比例,加大对于企业的威慑力。此外,针对失信企业“黑名单”的设定,考虑到新设企业成本的降低,《条例》应当将不实公示或者违规公示的企业的惩处力度严格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条例》现有规定是第十七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一条的规定略显单薄,可以考虑将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息同步录入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征信系统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公众予以公示;创建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良信用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限制其经营活动,在被列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不良信用名单时期内,不得设立其他企业,不得于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三)加大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责任《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此项规定明确了政府可以借助社会力量来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核查。企业公示的信息经过专业第三方机构所认定,一方面增加了商事交易者追索责任主体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所公示的信息结合了“专家信任”系统的专业性效力,提高了可信度。然而,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于公示信息核查历来存在“乱发章”、“协同造假”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不够。企业为了使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力以确保其品质,一项传统的做法是聘请外部人士来审查其账簿和其他记录,并请其就公司披露信息的准确性进行验证[10]。作为专业的中介,应当对披露的信息真伪负责。虽然“,……信息的中介机构显然无法保证信息的准确或者完整。他们的雇员可能力所不能或者遭受了蒙骗;他们只是周期性、而不是持续不断地评估公司所发生的事情、所以,在他们做出评估报告和投资者据此做出反应的间隙,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11],但是企业信息公示存在重大违法,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工商局等国家机关不对中介机构认证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只须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即可。因为中介机构所作出的证明文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国家机关自身没有能力对中介机构所作的证明事项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国家机关对中介机构参与的公示信息的虚假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公示的信息具有明显错误或者国家机关没有审查证明文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关于中介机构协同造假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刑法》相关条文都作出了规定。此处,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的企业公示信息虚假而导致的民事救济的法理基础分析如下:1.合同法救济法理基础分析。如果企业的交易对方或者投资者(因对企业享有债权请求权,故以下简称“债权人”)付费要求中介机构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证明,而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观或者疏忽过失导致其证明的公示信息有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实虚假陈述,或者遗漏了要求公示的内容,或者遗漏了导致公示信息产生误导性的重大事实。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而使得其与第三方中介机构之间的合同无效,从而恢复原状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然而,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救济基础具有较强的局限性。合同法救济基础首要的、也是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障碍,即适用合同法救济的前提必须有合同关系或现实合同交易关系的存在[11]。其次,合同法救济也容易面临举证责任上的困难。2.侵权法救济法理基础分析。除了合同法救济之外,债权人还可以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相对于合同法救济而言,侵权法对于虚假信息公示的救济属于比较周全的途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如何合理地设置一套制度,使企业自主有效地进行信息公示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被研究的比较完善,并且上市企业信息的披露具有“信号传递”功能,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有其利益驱动的自发性,而非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缺少利益驱动的激励。因此,如何合理地设置一套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地公示即时信息;确保企业年报公示率不低于改革以前的年检率,对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推广和建立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顾功耘.经济法教材(第二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9.

〔2〕〔4〕〔5〕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131,131.

〔3〕张维迎.市场与政府[M].西北大学出版社,2014.54.

〔6〕〔7〕张维迎.市场与政府[M].西北大学出版社,2014.55,61.

〔8〕日本百年企业有2.1万家,中国呢?商界招商网

〔9〕罗伯特•罗曼诺.公司法基础(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39.

〔10〕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32.

第2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学习调研,明确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目标要求

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宽进严管”。没有“严管”的保障,“宽进”势必带来市场秩序的混乱。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市场主体数量迅猛增加,工商部门监管领域不断扩大,对登记事项的监管大幅减少,对经营行为的监管明显增加,受市场主体多样化、市场竞争激烈化等因素影响,不正当竞争、有照无证、非理性出资等行为短期内大量增加,市场监管任务繁重。而随着工商职能划转、体制调整,传统的人海战术和运动式的巡查模式已不可行,“管不住,也管不好”。

山东省工商局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后的“严管”工作,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代省政府草拟了《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将简政放权与加强市场监管并重,明确了“宽进严管”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模式作出了总体制度安排。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省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进行了研究。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制定了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成立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对列入2014年的重点任务,要求各责任处室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可量化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对列入2014年后重点任务,要求各责任处室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实化细化落实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每年都有目标、都有进度,协调、有序进行。

与此同时,我们加强与兄弟省市的沟通、联系,注意借鉴、吸收外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拓宽工作思路。受工商总局委托,召开了部分市局参加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调研座谈会,听取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建议。组织到广东、浙江、上海和北京、天津、辽宁等省市学习考察,进一步了解了外省市建立“严管”体系的思路原则和经验做法。

二、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核心,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模式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以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为核心,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制度保障和构建社会诚信的推动力量。《条例》从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到正式实施只有两个月的准备时间,时间紧、任务重、标准要求高。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认真组织培训宣传。把《条例》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工商机关的重点工作。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将从省局到基层工商所所有登记监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同时,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企业培训。在此基础上,抓好《条例》的社会宣传,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先后通过召开新闻会、电视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了《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推进“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技术支撑,按照工商总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建设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局按照《条例》要求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了企业登记、备案等工商基础信息。企业按规定时限通过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通过这些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积累产生企业信用,从而强化对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目前,全省分别有63万和41万市场主体报送了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信息,有8万户市场主体报送了20万条即时信息。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达到5400万人次,累计查询次数达到1990万人次。

(三)建立企业信用约束和信用惩戒制度。一是实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和公示信息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抽查结果和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二是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改革完善“先照后证”监管机制,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去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明确将1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前置审批34项。改革后的严格依法监管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还包括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责任。为依法有序推进改革,加强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工商总局部署,一是规范经营范围的核准登记。各级工商部门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窗口登记人员对涉及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提醒申请人在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后依法还要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在取得相关许可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三是要求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通过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四是各级工商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确保改革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有关行政审批许可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形成监管合力的工作机制。五是对新登记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项目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分析企业主动申办许可证情况,研究企业未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主要原因。

四、依法改革创新,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在“宽进”上迈出很大步伐,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在事中事后监管上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还不明确,尤其是实行先照后证,审批和监管的完整责任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不对称,存在“信息孤岛”现象。部门间互联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协同监管尚未形成合力。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下一步,山东省工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商事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把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上,努力构建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是着力构建信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健全完善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和外省(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内部流程规范等制度,确保全省信用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是开展试点,依托大数据实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工商系统内部的各类数据进行整合、归类、关联;利用搜索引擎技术抓取互联网上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数据,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信息,为进行大数据分析提供数据源。将工商基础数据与各部门共享信息进行关联分析,为监管人员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持,增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工商总局正在全国推行大数据监管试点,我们将积极支持我省试点单位开展工作。

三是加强法治工商建设。适应改革需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开展“强制法、惠民生、促公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顶层推动,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同。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互通、信息共享。工商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下文,积极推动信息共享。目前,我们已与法院、税务等部门实现了信息共享,正在推进与检察院的信息共享。加强执法联动,探索统一执法模式,形成协同监管合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标准。积极推行社会共治,进一步拓展新闻媒体和社会对市场监管的参与度,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提高市场监管社会化水平。

第3篇

2014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举行第七次工作会议,总局副局长、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马正其出席会议并讲话。马正其强调,要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背景下信息化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不断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提升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的能力,切实在技术上保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

2013年以来,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围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团结协作,努力开拓,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取得创新性、突破性进展。一是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信息化工作长远发展。注重工商信息化顶层设计和相关指导性文件、标准的起草、修订,积极筹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会议,组织推进国家法人库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完成了金信工程(一期)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二是积极主动作为,支撑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和全程电子化改造。三是服务重点应用,提升工商市场监管效能。大力加强工商信息化各项应用,积极开展商标信息化建设。四是强化数据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生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监管和服务,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水平,做好统计数据生成工作。五是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办公自动化系统。提升总局政府网站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推进OA系统二期服务功能全面应用,积极做好总局舆情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马正其充分肯定了一年多来总局的信息化工作各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马正其强调,下一步要紧紧围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统计数据的自动生成、法人库的建设等任务,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夯实基础,继续扎实做好信息化各项工作。

会上,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汇报了今年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通报了全国工商信息化工作会议的筹备情况。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就总局的信息化工作进行了交流,并审议了《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意见》《金信工程总体技术方案(修订稿)》等文件。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第4篇

(一)工作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普法”原则,由各机构按照其职能职责开展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二)工作目标

弘扬法治精神,提高民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和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促进民营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依法诉求、依法维权,促进民营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工作对象

全县所有民营企业

二、健全完善法律进民企工作体系

(一)明确工作职责

制定法律进民企工作方案;建立法律进民企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把握工作进度和工作效果;制定法律进民企工作规范,健全工作资料台帐;组织、协调有关责任单位法律进民企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提议召开法律进民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主要工作内容、举措

(一)主要工作内容

1、突出宣传宪法和依法治国方略及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重大部署;

2、大力宣传《省“法律七进”三年行动纲要(2014—2016年)》中2015年重点内容;

3、大力宣传《宪法》、新修订颁布的《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主要工作举措

1、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县局政策法规股、综合业务股、各工商所及相关机构要组织、指导、帮助重点民营企业制定法治宣传计划,利用网站、宣传栏、内部刊物等载体,开辟依法治企专栏,及时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及诚信守法民企示范创建情况,促进民企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民企法治化水平。

2、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县局政策法规股、综合业务股、各工商所主要负责《宪法》、《公司法》、《商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

3、开展学法守法经验交流。7月,县局及县级有关责任单位组织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学法、守法经验交流会。

4、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9月,县局及县级有关责任单位组队参加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广泛普及涉企法律知识,激发广大民营企业职工学法积极性。

5、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县局及县级有关责任单位组织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参加省工商局组织的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力争申报的民营企业获得省级“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命名,促进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6、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在开展相关法律进民企工作的基础上,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展台等方式,大力宣传宪法和依法治国方略及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重大部署,营造民营企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机构要加强对法律进民企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5篇

近半年来,山东信托颇有些流年不利,不仅公司业绩下滑,业务问题两次被监管点名,赴港IPO“失效”,日前还因出现在2017年“退市第一股” *ST新都的前十大股东中而饱受争议,此前风风火火推进IPO的势头似被瞬间掐断。

面对这些市场担忧,山东信托依旧未能回应本报记者的采访问题,这与其之前想要成为公众公司的行为明显不符。

“根据相关规则,*ST新都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45个交易日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进行挂牌转让。这将给前十大股东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要么割肉卖出,要么‘随嫁’至新三板等待机会。”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

踩雷退市股 最高缩水5523万

祸不单行。就在赴港IPO的招股说明书被港交所标注为“失效”后月余,山东信托又被爆出不幸踩中了*ST新都――2017年“退市第一股”这颗地雷。

根据*ST新都2016年年报,山东信托持有公司736.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1%,为*ST新都第六大股东。5月24日,*ST新都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股票简称更名为“新都退”,随即连日被封死在跌停板上。

业内预计,按*ST新都停牌时7.96元/股的价格计算,若30个退市交易日全部连续跌停,山东信托目前持有的股份最高将缩水5523万元。不过对于后续资金如何处理,山东信托方面并未回应,亦未透露所持股票资金的来源。

据悉,新都退被深交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核心依据是会计调整后业绩未达标,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突然此前的会计认定,导致新都退2015年度扣非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实际上,*ST新都因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交所决定对其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

虽然在2015年4月披露过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计划将现有资产置出,并置入华图教育100%股权,实现华图教育借壳上市,但由于公司2014年年报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图教育借壳上市梦碎。

从资料看,山东信托早在2009年底便位列*ST新都十大股东之列,彼时山东信托持有该公司股票221.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69%;进入2010年一季度,山东信托一次性增持1046.49万股,增持后持公司股票1268.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85%。此后,虽然对*ST新都进行过4次减持,至2016年一季度末,山东信托仍持有该公司564.22万股。经过2016年4月*ST新都实施的每10股转3.04股后,山东信托最终持有公司736.05万股至今。

“前十大股东肯定会蒙受巨大的账面损失,目前看肯定没有卖出的机会,估计在退市前会有几个交易日不会跌停(因为如果退市前30个交易日一直跌停,其股价会回到0.5元以下,市值将只有两亿),愿意承受巨大损失的可以卖出,否则就要等到退市后的重组机会,这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时间会很长。”中航信托宏观策略总监吴照银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前途未卜 赴港IPO “失效”

所持新都退市值最大缩水5523万元,相对于每年数亿元净利润的山东信托或还有腾挪空间。但随着其IPO短期搁置,山东信托的业绩与内控问题又被接连爆出。

在提交IPO资料前,山东信托业绩连年增长,但在获批正式赴港排队时其业绩却出现了波动。数据显示,2016年山东信托实现营业收入13.6亿元,同比下降22.3%;实现净利润8.84亿元,同比下降14%。而在此前的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山东信托的净利润逐年增加,分别为8.9亿元、9.86亿元和10.76亿元。

山东信托成立于1987年3月,法定代表人王映黎,注册资本20亿元,目前主要业务为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 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年报,山东信托前三位股东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63.02%、25%和6.25%,且公司第一大股东系第三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去年6月,山东银监局同意山东信托IPO申请,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同年10月,山东信托向港交所递交IPO申请材料。

不过,日前港交所披露的最新IPO企业状态显示,山东信托赴港IPO的招股说明书状态由“处理中”变为“没有进展”。“没有进展”一栏又包括失效、被拒绝、撤回三种状态,而山东信托的状态为“失效”。在业内看来,这也意味着山东信托IPO申请短期内不能通过。

据了解,其IPO“失效”可能是遇到了障碍,联交所的“失效”意指本次申请流程不会继续,如公司还有上市需求,需重新递交材料。

内控业务失察 半年内两度被批

除了业绩下滑,短短半年内,山东信托还先后被山东银监局和银监会两次点名批评。

第一次发生在去年底,山东信托因未按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定期披露信息、未按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向全体受益人披露临时信息等问题,遭到山东银监局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对山东国际信托公司罚款20万元。

第6篇

一、简述本年度的主要工作

(一)董事会工作良性运转

公司治理是企业决策正确、科学的保障。一是探索公司治理机制,制定了《合同授权管理办法》;二是协调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关系,使之履职尽责、有效制衡、协调运转;三是组织召开了四届一次董事会和xx年度股东会,通过了《总经理工作报告》、《xx年财务决算和xx年财务预算的议案》、《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行政管理,履行助手职能在董事长、总经理的指导下,完成了向陈xx省长、蒙启良和王江平副省长的汇报材料;编写了“百千万工程”汇报材料,并发送给发改委、经信委、省内多家媒体;组织编写了半年工作总结及向集团职能部门调研需要的各项汇报材料。

2、严格公司各类发文管理,按时审阅每期《安全生产调度会纪要》。

3、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管理公司印章,有效控制印章使用风险。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管理和使用由专人负责,做到了用途不清、权责不明不出门的管理。

5、收取上级部门各项公文,及时传达到相关单位,跟踪执行情况,有效发挥了公司内外的桥梁纽带作用。

6、合理有效地安排会议室,做好会前准备及会后总结,使各项会议能够有序、高效召开。

(三)基础管理,助推有序经营加强内部控制。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组织制订了《外协单位管理办法》、《零星工程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等制度,《销售管理制度》在完善中。

2、加强基础管理考核。促进经营绩效提升。升级完善了《基础管理考评实施细则》,组织宣贯外协单位学习。每月召开一次基础管理考评会,并通报。

3、持续推进“6s管理”。规范了来宾停车位和车辆定置管理,及时查处通报违规停放,车辆停放更加有序。

(四)量化考核,强化结果导向

今年采取“3+x”的指标模式,将产量、消耗、利润指标与部门关键职责和年度主要工作相结合,与各二级单位签定目标任务分解责任书,每月召开一次目标量化考核会议,形成目标量化考核专题请示,并以此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将“员工正能量”凝聚到公司目标上来,使员工与公司发展息息相关,促使企业与员工形成利益共同体,为完成xx年生产经营任务作出了积极地贡献。

(五)数据管理,服务领导决策

企业管理是数据管理。我们运用“大数据”理念,把企业运营的海量数据通过高速的采集、整理、分析、挖掘,从大容量的多样数据中经济地提取价值。建立了数据报表体系,每月向市统计局、工信局、集团企划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为各项汇报材料提供数据、图表及分析,用数据体现公司最真实的现状。

2、每日跟踪《物料投入产出对比表》,形成“到岗就算算”的工作模式。每周一将上周投入产出表发送给公司领导;每月更新《可控费用发生情况表》,帮助领导及时把握生产经营状态。

3、升级产量、供应、销售、物流等内部报表,设计企业运营数据报告、财务管理、销售统计分析、汇票管理工具,提升数据整理、分析、挖掘能力。

4、数据质量是企业实现卓越经营的一个重要保障。组织建立数据报告体系的培训,为形成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报告服务。

(六)信息管理,护航生产运营erp运行管理纳入基础管理考核,各模块运行良好;oa协同故障坚持24小时解决问题。(补充信息化内容)

2、视频监控系统是企业管理提升安全技防能力的内在需要,更是企业实现信息化和工业化战略共生耦合的载体。将视频设备完好率列入量化考核,并作为部门效能监察项目。视频维保费用比xx年下降了xxxxx元;视频设备维护分abc等级管理;视频完好率从85%升至98.04%,预计11月底视频完好率100%。成功实现了pc终端授权监控,也实现了从“看不见”到“看得见”的转变,从“看得见”到“看得清”的升华。

(七)法律事务,规避潜在风险严格履行合同评审职责,将风险消弭于萌芽状态。

2、跟踪并反馈合同执行情况,为合同的续签及改签等提供建议,提前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3、负责牵头瓮马高速施工高度危险作业至高压线路断电导致的侵权纠纷起诉及起诉前调解工作,合理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

4、为推进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传递先进的合同管理理念,组织召开了两次合同管理例会,邀请外聘法律顾问对合同履行中存在的情况进行点评交流和案例分析,将“合同风险”列入“风控体系”重要内容。

(八)后勤保障,措施得力

后勤工作树立“保障有力、服务到位”的后勤工作理念,强化保障和服务两项任务,牢记安全和卫生两个重点。加强员工食堂管控

(1)每季度做一次食堂问卷调查,收集汇总员工意见,协调食堂不断改进膳食结构、变换花样、丰富菜品,满足员工不同层次的就餐需求。

(2)强化食堂主要食材质量控制,公司主导采购大米、油品,切实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焦点问题。

(3)充份发挥摄像头的作用,食堂操作间视频监控后厨卫生,取食物处视频推进光盘行动。

(4)改善食堂卫生环境,清洗抽油烟机、粉刷食堂内墙、清洗窗帘等。

2、员工住宿

办公室统筹管理水、电费收缴,租赁合同签订和租赁费收缴,房产维护等日常工作,为广大员工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员工公寓已安排入住员工266人,租赁给盈德公司20间;阳光花园11套,22#楼7套公房租赁给内部员工。

二、存在问题  亟待提升

(一)团队缺少“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需推进导师制,加强人才培养。

(二) 员工“吃住行”三件事亟待加强,如员工食堂菜品质量、员工宿舍配套设施质量、交通车和公务车卫生等。

(三)数据分析、数据挖掘不够。应将企业运营(产供销、人财物等模块)的大量数据,适时采集、分析、挖掘、提取价值,最终形成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报告,洞见数据背后的商业价值,从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企业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流程管理、缺陷管理等;二是提升精益生产、设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团队建设等领域的管理水平;三是组织升级完善操作手册、检修规程;四是用好基础管理考核工具,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精神风貌,提升企业凝聚力;五是进一步加强目标量化分解考核,依据“集团考核指标”相应调整“公司共性考核指标”;六为发挥销售人员潜能,将市场开发部打造为公司的“创利中心”,需重新设计、签订考核责任书;七是助推公司加强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变现、数据报告管理工作,推进数据报告体系建设;八是协同完成十年顶层设计的煤化工发展规划;九是筹划引进战略投资,积极推进“混改”工作。

(二)法律事务方面。一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大宗原料、备品备件供应商淘汰管理机制;二是认真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用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三是规范和加强网络舆情管理,为营造健康发展环境,维护企业形象,教育引导员工不得在网络媒体企业营销以外的商业信息。

(三)信息化管理方面。一是加速推进公司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深挖dcs、ems、erp等系统功能,助推两化融合;二是申报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争取政府资金支持;三是加快视频监控系统的第二期整合,提升安防、技防水平。

第7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必将对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央企业要把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依法治企的各项工作。

高度认识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将为中央企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产生强大推动力。在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将不断加快,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将更加完备;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深度和广度将进一步加大;公正司法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公信力将明显提高;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依法治理能力也势必大幅提升。所有这些,都将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也对中央企业平等适用法律、公平参与竞争、依法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挑战。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内在要求。随着国资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大都是比较难啃的硬骨头,包括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和授权运作,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规范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等。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改革必然带来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法律关系的重构,因此,改革越是艰难,越要依法合规。中央企业只有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自觉将改革精神与法治思维有机结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规范运作,才能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有效避免在实践中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中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十几年来,中央企业经过跨越式发展,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指标大幅攀升,经济效益显著增加。而国内外大企业经验教训表明,企业越大,其经营发展就越依赖法治。正如一艘巨轮在大海航行,法治就是压舱石。如果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很有可能带来巨轮倾覆的大风险。未来一个时期,中央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任务很重,提质增效和保增长的压力也不小。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以及融资成本偏高等不利因素,中央企业平衡短期增长与长期发展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中央企业还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内外部法律挑战。从国内市场监管看,有关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统一规范更加严格;从国际经贸规则看,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约束将逐步加大。在这些挑战面前,中央企业只有信法守法用法,才能使企业巨轮在市场经济中乘风破浪驶向远方,才能在全球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全面打造法治央企,是企业法制工作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强大动力。打造法治央企,是中央企业依法治企的升级版,代表着企业法制工作的新高度。法制工作的价值,始终体现在保障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上。当前,中央企业主营业务伴生的传统风险依然很多,重组整合遇到的风险问题错综复杂,国际化经营中的境外风险更加凸显,社会各界对央企广泛关注期待的舆情风险交织呈现。可以说,各种风险“警报声”不绝于耳,中央企业对风险防范的需求比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迫切。然而,当前中央企业一些领导干部运用法治化解风险的能力仍然不强,对法制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比例不足,队伍的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快速增长的法律需求。因此,在顺利完成三个三年目标基础上,将央企法制建设全面提升到法治央企建设,这既是企业应对法律风险挑战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法治建设进程中要实现的一次新飞跃。

准确把握法治央企的核心内涵。

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要求中央企业根据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努力将企业打造成为对外依法经营、对内依法治理的法治社会模范成员。要深入理解法治央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治央企的核心内涵。

首先,法治央企是依法治理的企业法人。要使法治成为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价值观。企业治理结构要依法构造,各治理主体要按规履职。企业规章制度体系要健全完备,制度执行要严格有效。全员合规意识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和按章操作要成为广大员工高度自觉的行为习惯。

其次,法治央企是诚信守法的经营实体。要带头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法牟利现象,为全民守法作出表率。要崇尚契约精神和诚信精神,重合同、守信用。支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善于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顾问队伍作用,确保法律审核全面到位,企业经营发展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坚强有力。

此外,法治央企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要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自主平等、规范有序的市场行为,引领带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共同营造法治化的市场环境。要重视倡导公平正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进一步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军意识,熟练掌握国际规则和东道国主要法律,逐步取得有关国际规则制订的话语权。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国家如此,企业亦如此。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使法治成为中央企业实现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目标的基本遵循和保障,这是中央企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的神圣使命和重要职责。我们一定要大力彰显法治精神,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践行者、推进者和带动者。

今后一个时期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必然要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在顺利完成三个三年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再深化、再提升、再创辉煌”。今后五年(2015―2019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按照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五年努力,进一步深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顾问队伍全面实现专职化,法律人员配备比例接近国际同行业标准,全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三分之一以上企业力争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努力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做强做优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根据上述总体目标,下一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任务是:

继续推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再深化。

这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更好发挥作用的核心要求。要围绕法治央企建设,进一步拓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领域。结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点改革任务,严格开展法律审核,确保企业各项改革于法有据,切实加强产权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着力将法律服务全面融入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国际化经营,重视处理好风险与商机的平衡,以更加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要加快建立全集团统一的法律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法律审核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刚性约束,从而有效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的全覆盖。要针对境外企业法律风险高发频发领域,深入研究制订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妥善应对境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坚持独立法人地位,有效防范因“刺破公司面纱”带来的法律风险。

继续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再深化。

加强和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组织保障。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要求,切实把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在组织建设方面的重点任务。要继续推进总法律顾问的专职化和专业化,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在业务规模大、国际化程度高、法律工作机制完备的企业,积极探索推动专业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总法律顾问进入核心决策层。要适应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改革要求,深入研究企业法律顾问能力评价机制,抓紧推动建立并积极发挥全国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法律顾问培养力度,健全保障激励机制,拓宽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晋升通道,深入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法治央企建设需要、能与国际法律同行同台过招的优秀法律顾问队伍。

继续推动企业法律工作体系建设再深化。健全完备的法律工作体系,是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层次水平的重要基础。要全面促进法律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提高,确保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作用发挥三个方面同步推进。要科学界定企业法律部门承担的法律管控、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职责,深入推动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要加快健全中央企业境外法律工作体系,大力推动在境外重要子企业全面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要积极开展与国际跨国公司法律工作的对标,加快制订本企业法律工作规范和指引,全面明确法律工作内容、程序和手段方法,努力提高企业法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努力实现企业合规管理能力再提升。大力加强合规管理,是未来一个时期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应对法律规则变化、支撑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所有中央企业都要坚持把依法合规作为业务开展的前提、检验结果的标准,在处理合规管理与经营业务的关系上,要始终坚持合规要求高于经济利益,业务活动遵守合规制度,对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要尽快建立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准则,健全企业前期防范、过程控制及违规惩处机制。要结合各企业实际,探索建立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合规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由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作为合规管理综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纪检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要突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以及环境资源、税务、劳工、知识产权等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面向企业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海外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加强合规教育培训,加快形成全员合规的良性机制。

努力实现依法治企能力再提升。不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是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最终目标。未来五年,要持续强化企业各级领导的法治思维,将企业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化、常态化,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指标。要深入推动将依法治企成效纳入所属子企业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具体有效的考核办法。要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依法治理水平,高度重视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内部的统领性、基础性规范作用,依法明确公司治理各主体间的职责权限。要依法规范中央企业对子企业行使股东权,加快完善授权委托制度,正确处理好维护出资人权益与尊重子企业经营自的关系。要深入培育中央企业法治文化,努力为依法治企能力的再提升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的工作要求

上述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的五年规划。为确保完成,再提出五点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央企业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实施新的五年规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我们要从推动国资国企改革、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研究明确新五年规划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实行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健全相关督促检查和奖惩机制,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制订计划,落实方案。所有中央企业都要以新五年规划为依据,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抓紧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把准时间节点,细化分解任务。要在制订方案中注重巩固三个三年目标成果,防止工作滑坡。要突出问题导向,将解决本企业法制工作的薄弱环节作为下一步工作的落脚点。要加强调研论证,切实摸清底数,明确对照指标,确保各项措施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要在实施方案中注重将落实新五年规划与支撑企业重点业务、保障企业重大项目结合起来,把能否依法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升级作为检验法制工作的重要标准,争取做到边实施边见成效。

突出重点,深化提升。新五年规划的重点任务,概括起来就是“继续推动三项建设再深化,努力实现两种能力再提升”。要准确把握各项重点任务的内在联系,做到环环相扣、协同推进。要始终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为抓手,以深化完善法律工作体系为基础,全面提高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水平。要将合规管理能力的提升,作为当前推进依法治企的重中之重,尽快建机制、定规则、成体系。要重视总结实践成果,通过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治企的工作要求切实转化为企业各部门、各业务板块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大胆探索,分类指导。中央企业在实施新五年规划中,要坚持区分不同子企业的法律需求,因企施策,分类指导。要针对上市企业与非上市企业的不同特点,将证券市场准则和有关监管要求,融入上市企业的法律管理。要区分境外子企业与国内子企业面临的不同法律环境,注重将国际经贸规则、东道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纳入境外子企业投资并购、开展国际贸易法律审核的重点内容。要根据资本运营企业与实体企业的区别,针对资本运作法律风险防范的特点,着重加强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和决策的法律程序监督。要区别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重点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使股东权利等方面把好关。

广泛宣传,营造环境。中央企业要以全面建设法治央企为契机,积极宣传落实新五年规划的重要意义,努力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重视调动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凝聚合力,协同推进。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全员法治教育,持续推进普法工作,积极创新法治宣传形式,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中央企业要依据条例及时公示信息,维护企业信用,努力在全社会展示诚信央企、阳光央企的良好形象。

为切实做好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指导推动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第一,强化两类指导。一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研究制订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落实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各项目标任务。二是针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有关法律风险防范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出台有关工作指引,进一步发挥法治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二,完善两项制度。一是继续推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相关改革任务的落实工作,努力争取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组织体系、职责范围和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职级待遇等。二是探索完善企业法律顾问评价制度,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研究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能力评价体系,逐步构建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晋升渠道,统筹发挥全国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

第三,推动两个交流。一是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跨行业、跨区域的学习交流,树立国内先进、世界领先的标杆企业,宣传推广法制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二是积极推动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重点企业的广泛交流,在法制工作领域互相取长补短、加强“央地合作”,充分发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的示范带动作用。

最后,关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我再强调三点:

第一,四中全会的召开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迎来了又一个春天。面对法治建设的大好形势,中央企业法治工作队伍要抓住机遇,借力发力,突破重点,攻克难点。关于四中全会提出的刚性要求和国资委作出的明确部署,中央企业要逐条对照、加以落实。

第二,国资委明确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的五年规划,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向更高目标迈进的重要指引和强大动力。中央企业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完成目标,以实际行动为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央企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