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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

时间:2022-04-20 04:07: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高校法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高校法律

第1篇

    关键词:高校 地位 学生 学位 诉讼 性质

    Abstract: It was a common view in the past that a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 was a legal person of public affairs, a qualified defendant subject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But this view sidestep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eform in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Private as well as publ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oth provide the same products for public service, which establishes their identity of civil subject and their contractual relations with their students. The view that a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 is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 subject is, in fact, based on a certain faint understanding that a college or a university is better to be defined as civil subject so as to be able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benefits of its students. As we know that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cannot intervene in academy, but it can step in the social relations of learning sphere.

    Key Words: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 status; student; academic degree;litigation; nature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改革的逐步深入,学校的民主风气逐渐浓厚,民主法治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学生在认为受到学校不公正待遇的时候不再象过去那样选择接受和沉默,而是更多地采取了现代性的解决纠纷模式,越来越多的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公开地通过体制内对抗主张自己的权利。学位诉讼就是这些众多的学校与学生诉讼案件中的一类。

    到目前为止,经媒体报道的学生诉学校的学位诉讼案件已经为数不少,如1999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母校学位诉讼案、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诉讼案、2000年王纯明诉南方冶金学院学位诉讼案、2001年广州暨南大学学生武某诉母校学位诉讼案、2003年樊兴华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诉讼案、2003年江西师范大学宜春学院某学生诉母校学位诉讼案、2003年学生曾某诉南方冶金学院学位诉讼案、2003年南京农业大学一毕业生诉母校学位诉讼案、2004年某王姓同学诉长沙电力学院学位诉讼案、2004年学生余某诉南昌大学学位诉讼案。上述案件的起因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对是否达到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有争议;二是学籍管理出现差错;三是作弊导致取消被授予学位资格。三类中以第三类的案件居多。所有案件都是适用行政诉讼法,案件审理的结果既有学生胜诉,也有学生败诉。①

    学生诉学校的学位诉讼案件引起媒体的强烈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轩然大波,自刘燕文诉北大始。博士学位、北京大学、司法介入三者就是这个案件的看点。在刘燕文起诉北大之前,有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获得胜诉,但未引起媒体的关注。田永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公报》上公布。刘燕文正是受到田永案件的鼓舞,才再次走进法庭。事实上,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开始,对刘燕文案就有各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关于案件是否应该受理,赞成方认为法院受理这件案子本身很有意义,这件案子在法院介入学校领域,调整学校纠纷方面是个突破,原告在穷尽行政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受理,反对方认为法院受理该案没有法律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这类争议可以提起诉讼,对于学位授予是否合理的评判是教育部门的内部事务,法院是在以非法的方式介入此案。关于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赞成者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反对者认为学位授予问题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关于判决结果,赞成者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符合法治的精神,反对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否定了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决定,是用司法审判权代替了行政权,是越权行为,是不合法的。②从这些争论也可以看出,排除案件的个性,大众和法学界所关注的都集中在两点:是否应该受理、判决是否公正。对于案件的性质,并没有深入的探讨。似乎学位诉讼案件理所当然地就是行政案件,只要能够进入司法领域就必然要适用行政诉讼法。

    但是,很明显,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学位诉讼案件是不在其规制范围之内的。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制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案由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拒绝颁发许可证、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高等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拒不颁发学位也不属于上述几种案由之列。人民法院是凭什么将学位诉讼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呢?

    一、司法界、理论界对高校主体性质的认识及其批判

    受理刘燕文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中阐明了受理案件的理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享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力。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的管理行为,是单方面作出的,无须受教育者的同意。……作为国家批准成立的高等院校,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享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的权力。……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这个受案理由得到了部分学者的认可。③根据维持先例原则,此后受理学位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似乎顺理成章地接受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说法,基本上不再阐述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理由。

    但是,我们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理由并不充分。海淀区法院的这个说理首先将颁发学位证书界定为高等学校的权力而不是权利,然后称高校虽不是行政机关却是法律授权的组织,最后的结论就是高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看起来自圆其说。然而,我们要追问的是:颁发学位证书为什么是高校的权力而不是权利、甚至是一项义务?判决书显然没有对此作出说明。而且,有意思的是,海淀区法院受理刘燕文案件的被告,在"不服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案件中是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件中是北京大学,并没有将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海淀区法院认为两者都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第2篇

关键词:法律素质教育;法律教育;高校教育

近几年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逐渐深入,素质教育水平成为衡量教育改革的标尺之一。高校法律教育也逐渐实现了的法律素质教育改革优化,为法律教育的完善提供了保障。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素质教育成为了国家发展和完善的基础,以国家市场化发展为基调,在法律素质教育的视角下实现高校法律教育优化能够从根本上实现社会法律效应环境的优化,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与发展。

一、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和意义

近几年随着我国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逐渐普遍,在其应用和发展的过程中发现具有优化教学环境,改进教学方式,提升教学质量的价值和意义[1]。优化教学环境主要是指高校法律教育在其教学的过程中实施法律素质教育能够从教学内容上优化课堂教学环境,为学生建立符合道德素养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环境。教学环境的优化能够激发学生对法律学习的学习兴趣,从而保障法律学习的高效性和素质性,进一步为高校法律教育环境的优化做出贡献。改进教学方式主要是指高校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坚持以法律素质教育为根本,实现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专业教育协调教学计划,能够实现教学方式多样化的改进。高校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受到法律教育内容的影响,学生认为法律教育较为枯燥,且教师以知识点讲解灌输的方式实施教育[2]。在法律素质教育的基础上能够利用素质教育的多样性实现教学方法多样性改进,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提升教学质量主要是指高校法律教育中能加法律素质教育能够从素质和专业两方面综合提升教学质量。传统的专业教学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为评价标准,增加法律素质教育就增加了评价指标,对学生的教学质量评估进行了全面的改进和完善,从而要求教学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也必须以提升学生综合水平和能力为教学主要任务。因此,高校法律素质教育具有提升教学质量的价值和意义[3]。

二、法律素质教育视角下高校法律教育改革优化

1、融入法律情感教育

法律情感是法律素质教育关键点,其与一般情感之间存在差异性,是对法律的认同反对、热爱冷漠、信仰敌对等情感。未来在优化法律素质教育视角下高校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明确法律情感培养思路,将法律情感教育贯穿到整个教学中的方法对其进行教育优化[4]。首先,在法律情感培养思路确定的过程中心理学家认为这是一种心理和行为倾向的培养。态度决定了结果。在具体法律情感融入思路构建中的关键点在于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认识到法律的理性、专业性、安全等精神,激发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热爱感。其次,在法律情感贯穿整个教学策略中以情感熏陶为主,利用教学内容和理论知识点的处理,实现法律教育的理论融入和实践融入,从而优化高校法律教育。

2、融入个性教育

个性教育的融入主要是从个人素质教育入手,化一性的将法律公共基础教育渗透到日常高校法律教学中使用统一的教学标准和教学形式塑造个性化法律素质教育。在教学的过程设定以学生个性素质全面和谐发展为基调的教学模式,引入个性平等、博爱教学思维,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充分发掘学生的个性潜能和优势,从而更加自然的优化学生的教学方式。其次,在融入个性教育的过程中可以将历史和传统局限性教学打破,创建于学生个性步调相一致的教学方法,将法律教育与学生的基础教育相结合,在现有法律教育的基础上增强学生的个性素质观念和意识,以优化法律素质教育视角下高校法律教育整体水平。

3、优化教学方式

素质教育的融入不仅是在思想和理念上对其进行融入,还应该在其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不断的融入和强化法律素质教育,以促进我国高校法律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首先,建立案例法律教学,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真实的法律案例,学习法律技巧和运用步骤。案例教学法包含“教”和“学”两个部分,在“教”的部分中要求教学为学生准备相关的教学案例,为学生提供教学保障。在“学”的部分中要求教学配合学生的学习思维和内容,激发学生将案例与教材内容相结合,从而实现素质教育的基础教学方式改进。其次,构建法律情景教育。利用情景教育模式将法律素质教育与法律基础教育相融合,创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情景式法律教学模式,从而在教学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提升学生的素质水平和能力,以实现高校法律教育质量的提升。最后,创建诊所式法律教学方式。将高校法律教学与医院诊所问诊的模式相结合,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责任心,在加强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提升整体教育水平,为我国法律教育水平的改革和完善奠定基础。

三、总结

高校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机构,其对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提升具有重要的责任。大学生是社会的主力团体,担负着未来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未来我国法制社会的健全发展。通过本文的分析得出,当前我国高校法律素质教育具有优化教学环境、改进教学方式、提升教学质量的价值和意义。未来在我国高校法律教育优化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融入法律情感教育、融入个性教育、优化教学方式的方式为我国教育改革和优化提供保障。

作者:夏欣 单位: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卢平.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内容研究[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01(02):50.

[2]喻靖文.论道德法律化背景下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道德化困境[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1(03):100-103.

第3篇

关键词:高校教育;法律教育;策略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12―0091―02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教育也逐渐实现现代化,素质教育是当前各个院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趋势。在素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以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素养为目标,法律教育是当前素质教育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对于学生法制观念的提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高校教育是一种综合性教育,对于高校学生的综合能力水平的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高校教育中应该要不断渗透法制知识,帮助高校学生提高法治水平,能够为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提供更多的保障。

一、法律教育的意义

1.法律教育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高校学生面临的学习和生活压力都比较大,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很多学生自身的分辨能力较差,对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危险不能有效地应对。加强法律教育对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对高校学生宣讲一些法律常识,使得学生在遭受类似的侵害时有一定的防范意识,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2.法律教育的发展有利于人文精神的弘扬与升华

法律教育与人文精神是两个相互影响的主体,法律教育有助于对各种人文精神进行弘扬和升华。当前我国正在提倡法治中国建设,法治的精神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平等,使得人可以成为一个独立、有尊严的个体。在高校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可以对人文精神进行弘扬,有利于高校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

当前,高校学生对法律教育的认识还不够。面对多元化的环境时,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教育显得十分重要,但是当前很多高校教育管理者对于这部分教育的认知程度还不高,教育理念还比较老旧,在教育过程中,法律教育相对于其他学科的教育,往往容易被忽视。对此,要积极加强对高校法律教育的认知。

二、如何在高校教育过程中渗透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属于人文教育,当前有的高校已经开设了专门的法制课程,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但大多数高校依旧没有开设相应的课程,因此在高校教育过程中,进行法律教育就延伸到日常生活和学习过程中。

1.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

大学生经过了多年的学习和经历,对外界各种突况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但毕竟还是很少有机会在现实社会中经历一些违法事件,因此对社会上各种犯罪行为、危害的辨别度不高,应对能力较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犯罪对大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法律教育是对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等进行教育和引导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高校教育过程中各个学科的教师应该要注意的一个问题。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发展,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很多时候,法律教育渐渐演变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地位。高校教育是灌输各种理论、意识,帮助大学生提高思维能力的重要过程。而法律教育的主旨是要让大学生不断提高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从而能够为自己的生活以及学习提供更多的保护,当自己遭受侵害时可以找到保护自己的武器。在高校教育过程中融入法律教育,应该要积极加强教师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比如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教育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加入一些法律教育知识,不断改变法律教育理念,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法律辅导。

2.结合新媒体平台,为法律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在现代化教育理念下,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受到多方面影响,良好的教育环境是实现教育目的的保障,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大学生的学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以及行为的影响,在高校教育过程中,为了提高法律教育的水平,需要结合各种现代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手段,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现代化媒体平台的种类十分丰富,比如网络媒体等,这些现代媒体平台恰好可以很好地发挥引导和宣传的作用,各种正面、积极消息的宣传可以为法律教育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所以,在新时期,政府和社会要积极合作,起到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方面的导向作用,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应要积极利用各种现代化媒体,使得高校教育过程中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更高,为法律教育奠定一定的基础,从而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此外,也应该要结合新媒体进行法律教育。比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设备对一些法律知识进行宣传,使得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加强对各种法律问题的认识。同时,还可以利用现代媒体平台,组织大学生参加相应的培训,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引导,以一种开放性的、多元化的态度进行高校教育,同时进行法律教育。

3.加强法律教育过程中的实践教学力度

法律教育不仅是各种理论知识的传递过程,更重要的是各种实践教育,累积更多生活中的素材,帮助大学生对各种法律事件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切忌使用一些纯粹的理论教育,以防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厌恶的情绪。在高校日常教育过程中融入法律教育,应该要加强大学生主动创新能力的发挥,一个重要的过程就是在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加强情境设置,在进行情境设置时,应该要以日常生活为原型,让大学生能够对教师所拟定的场景比较熟悉,从而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比如在大学法律课程中,可以在授课之前,组织大学生进行表演,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大学生的兴趣,帮助大学生更快地融入到课堂中,表演的内容可以与法律教育相关,涉及一些不良事件,比如对当前社会常见的一些偷盗方式进行表演和展示,使得学生可以意识到在自己的身边就存在这样潜在的危险,而且能够对比较常见的犯罪方式进行发掘,使得自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尽量做好防范,保障自己的利益以及人身安全。

4.加强教师的引导

高校教育的核心人物是教师,教师在大学生的法律教育过程中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在高校教育过程中要做到各个学科的教育与法律教育的融合,就需要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水平,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对大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对此,应该要加强对教师能力素养的培养,建立高素质的教师团队,在教育过程中,要组织教师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得教师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能够对各种法律知识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在教学过程中能够找准时机、找到机会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从而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结语

对于大学生而言,各种社会危害频繁出现,对大学生的伤害越来越大,因此法律教育显得尤其重要。在高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全新认识,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以及法律水平,从而实现对大学生的正确引导。

[参考文献]

[1]王鑫.当代大学生法制教育问题的文化探究[J].现代交际,2011(08).

[2]赵丽.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5).

[3]吴承红.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与高校法制教育研究[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7(18).

第4篇

大学生对依法治校理念的理解

1.积极方面。87.6%的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是依法治校”;92.3%的学生认为学校应当经常组织法治宣传的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62.3%的学生认为学生遵守校规是学生的义务;22.7%的学生认为这是学生的权利;15%的同学则选择是因为害怕学校制裁。在设计的案例“一位女大学生于2010年某日在学校超市购物,收银员怀疑其偷拿物品,揪住她强行进行搜身,引起学生围观,结果并没有偷拿任何物品。超市未作任何表示后将其放行。如果你是这位大学生,你会怎样处理”中,87.6%的同学选择“找学校相关部门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只有12.5%的同学选择“自认倒霉、默默离开”。这些积极方面表明学生对于依法治校的理念能够有一定的了解并支持,他们能够通过依法治校的贯彻执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消极方面。虽然学生意识到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校园侵权问题是正确的,但面对现实情况时,很多同学却选择了退缩。在问题“学校和同学发生冲突,在‘私了’和‘寻求法律援助’两者间如何选择”,有61.4%的同学选择“私了”;17.3%的同学选择“寻求法律援助”;21.3%的同学选择“只有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求助于法律”;88.7%的同学去学校超市买东西不会主动索要发票收据;49.6%的同学认为学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区;对“你认为不缴纳学费是否属于违法”的调查中,51.9%的同学认为“不是”;32.7%的同学则表示“不知道”。这些消极方面表明学生虽然能够认识依法治校的理念,但由于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存在一定欠缺,导致不能真正、全面地理解并贯彻实施依法治校。

大学生对学校能否推行依法治校工作,解决学校与学生的矛盾冲突的认识

1.积极方面。超过90%的同学对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的态度“充满信心”;在设计的案例“学校为了管理需要,准备在宿舍安装摄像头,你认为这种措施是否合法”的回答中,持不合法观点的同学占92.8%;问及学校是否可以对学生作弊、打架等违反校规的行为作出处罚时,62.3%的学生认为“可以”。这表明学生是比较积极地看待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同时对学校的部分管理工作能够给予理解和支持。

2.消极方面。81.6%的同学认为学生与学校相比是弱势群体;问及“你认为学校是否保护了你的合法权益”时,33.7%的同学选择了“是”,26.9%的同学选择了“不是”,而39.4%的同学则选择了“不知道”;在设计的案例“学校准备于2011年1月对学生宿舍抽查管理,检查学生是否违规使用电热棒和酒精炉,由于部分学生正在上课,管理人员用备用钥匙打开学生宿舍,你认为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中,高达79.5%的同学认为不合法,其中以理工科学生为主。这表明尽管大多数学生认为学校会在依法治国的方针引导下积极开展依法治校,并认同依法治校的一些规章制度,但在涉及具体内容时,对学校的管理工作还是存在一定认识误区,有不满甚至是否定的看法,这种错误理解有可能影响学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激化矛盾,导致学生与学校关系对立。这主要是由于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学校方面不能与学生进行有效沟通,使学生及时了解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学生方面则缺乏获悉和解决问题的途径。

综上所述,中国民航大学学生在依法治校方面法律意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依法治校法律意识层面单一。多数学生虽然具备一定法律意识,但只停留在基础层面,注重从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出发,没有更深入的理解作为大学生群体在高校依法治校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二是存在个体差异。数据分析得知,不同生源、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以及本专科不同的学生对依法治校法律意识的理解、掌握和应用有一定的差异。大一新生、专科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更为强烈,理工科学生在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律意识方面弱于文科学生。这需要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针对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三是部分大学生权利意识强而义务观念淡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学校的权利是学生的义务,学生的权利则是学校的义务,二者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校。目前一部分大学生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如获得学位、获得资助等,对学校的学业管理、违纪处分等义务却甚少认同。如缴纳学费本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但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履行义务观念淡薄,故意不缴纳学费、拖欠学费,甚至认为这些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对策探讨

(一)实施依法治校的制度构建

1.形成并强化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目前国内有些院校的管理规章和政策仍游离于法律的边缘,不少行政管理人员仍抱有学校唯大、行政办事的旧观念,没有树立依法办事、依法治校的理念。这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观念无形中助长了学生无视法律的心理,从根本上妨碍了学生守法意识的形成。因此,高校管理者在今后的教学管理工作中,应当首先做到依法、依制度办事,减少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违规性、随意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改和完善学校的规章规则。依法治校中的法不仅包括宪法、国家各级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学校的自治性规章。学校在贯彻实施依法治校方针政策时首先要有可适用的“法”。我国《教育法》(第26、28条)和《高等教育法》(第27、28条)明文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施行自主管理的依据是学校的“章程”。所以,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办学理念、办学层次和学生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规校纪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内部规范性文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依法办事”。

3.建构依法治校的具体模式和体系,确保依法治校方针的有效实施。高校应推行以“依法治校”为核心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设置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学生违纪申诉制度,设立法制副校长等,通过这些措施,一方面使学生感受到校规校纪的约束力,体验到依法治校的氛围,为学生培养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为协调学生管理工作,缓解各种校内矛盾,实现学校管理法治化提供有效途径。

4.推进高校法律教育课程改革。高校普及性的法律教育课程一般只限于法律基础课,只在大一开设,而且学时有限。以中国民航大学为例,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48学时,其中法律基础课时仅占不到1/3。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不能获得充足的法律知识,无法达到培养与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目的;而且法律基础课属于公共课,也不能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调查发现,通过大众传媒学习法律知识的占51.5%,通过课堂学习的占41.5%,自学的占7%,说明学生对于学习法律知识更乐于通过媒体等外部途径而不是学校的课堂教育。所以,高校应推进法律教育课程改革,相应增加法律基础课程的学时数,同时拓展法律选修课的范围。调查发现,78%的学生希望学校开设法律选修课或辅修课,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加强普法宣传实践。高校应建立法律咨询中心、法律诊所,负责有关法律知识和校规校纪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大学生法律普及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二)强化大学生依法治校法律意识的内在要求

1.强化大学生是依法治校主体的意识。大学生是依法治校的关键人物,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具备是依法治校形成的灵魂和核心。“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力量并不仅仅依赖于强制性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学生对待法的态度。大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强化自己作为依法治校主体的认识,高校才能形成普遍的法律意识机制,依法治校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5篇

 

关键词: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高校体育事故是现代教育活动中的一种客观现象,是一个现实性极强、也是敏感的问题,对其法律责任问题莫衷一是。本文就此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法理进行一些探讨。

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点

1.1法律上一般把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

故意是指致害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仍希望或听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致害人对自己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其不会发生。体罚、殴打学生是一种故意行为,不能把在体育活动中对学生的体罚导致学生伤害归属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之内,而应属其他法律调整,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

1.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活动时所发生的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被认为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

这里所指的在校期间具有时空特性,它既包括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活动和虽不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但在校园内进行的其他体育活动,也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因为是在校期间而且又是学校(包括教师、职工等)过失行为所致的体育伤害事故,所以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1.3学生在学校期间因过失行为而致的体育伤害

事故原则上都属学校事故的范围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其多样性,例如学校、体育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学校工人、学生、校外人员等都可能成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体,因为他们的过失行为都可能导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2 高校体育伤害的种类和原因

2.1学校管理失误

运动场地器材的损坏或年久失修;安全措施不力,不注意安全教育;聘任的体育教师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课外活动和校内的比赛疏于管理,学生组织纪律混乱。

2.2体育教师教学上的失误

体育教师工作不负责任,课堂组织太差,学生站位不对,未对练习者提出要求而进行练习,纪律混乱;场地器材准备不当;对一些器械练习不进行保护帮助或保护不到位;教师超出教学大纲范围对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由于对学生身体状况不了解、运动负荷安排过量等。

2.3学生方面的原因

学生好动或违纪造成的过失、技术动作失常;不按教师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练习。造成其他学生的损害,其他人对正在进行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也可能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而教师未及时加以防止、制止和纠正。

3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其事故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都属于民事法律责任,但也有些牵涉到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3.1民事法律责任

3.1.1高校体育伤害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适用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高校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这正如该法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一样,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但高等教育已不属于义务教育,其社会公益功能已丧失,或者说基本上丧失,而学生交付巨额学费进校学习,实际上同学校签订了合同,也属于一种消费,即教育消费。正如购物消费、旅游消费等一样同属于消费的一种。因此,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码应参照该法。

3.1.2高校体育伤害民事责任的确定

所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可以说是由有过失的加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人)向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人)承担的一种责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然而,是否只要事故发生,学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其他人员)在工作中因其过失而致的体育伤害人身事故,应由谁赔偿?学生因其过失给他人造成伤害,由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应当具体分析。

在处理民事责任时要考虑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是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解决的是伤害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以及因果关系、主客观等原因。

第6篇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法律教育;途径创新

一、新媒体时代法律教育途径创新的意义

新媒体已经逐步的变成了大学生活中的进行信息共享的主要办法和途径,新媒体的便捷性,易查询性等优秀的属性都使得大学生为之着迷,而且新媒体之所以被称之为新媒体,是因为它能够通过自身技术及时的更新时事热点,使得大学生们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新发生的事情,比如微信以及微博的使用,都已经与大学生的生活紧密相连,成为了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二、新媒体时代高校法律教育现状

虽然新媒体的时代已然来临,并且在对于大学生的生活与教育上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新媒体的利用过程中,在为大学生带来正面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的出现,主要为:

1.新媒体无法对好坏信息进行判断

在大学时期,大学生的价值观与人生观都在逐步的完善,不仅大学的教育情况会对大学生人格的成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社会上的一些东西也会对大学生的三观的养成造成影响。尤其是在法律这一方面。社会上鱼目混杂的社会现象,有很多都是错误的意识与错误的引导,又由于大学生正处在不上不下的时期,对于任何事情都保持有怀疑的态度,将信将疑的社会态度让他们在三观的形成方面有着两个极端的表现,受到良好的法律教育以及良好的社会大环境的熏陶会使他们自身的三观朝着正向发展,而社会上一些不好的社会现象则会使他们变得模糊又茫然,可能会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产生不好的影响。这就需要大学生在新媒体的使用方面进行相关的鉴别了。社会上很多不好的社会舆论使得部分大学生的三观开始扭曲,甚至出现法律意识歪曲的现象发生,由于新媒体信息的流动性较高,社会上某些不好的现象对于大学生生活的渗透还比较强,这就导致了大学生的三观开始坍塌,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

2.新媒体演变成了高校法律教育的新途径

在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之下,信息的传播方式带来了很大的转变,新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而言,为学校的教育以及大学生的个人学习上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大学的法律教育上,传统的法律教学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逐渐流行的是网络教学,而网络教学却又存在着诸多弊端。

3.新媒体无法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匹配

新媒体的迅速蔓延,使得高校大学生们对其的依赖性逐步增强。而且大环境下的影响,使得大学生们对新媒体形式的信赖性也大大提升,很多大学生对于信息的好坏已无法辨别。况且由于新媒体的便捷,学生们已经开始逐渐的摒弃了传统的教育模式,这就使得原本的法律方面的教学难以正常进行。

三、新媒体时代高校法律教育途径创新

1.积极搭建新媒体教学平台

想要跟得上时代的发展潮流,让学生的法律教育跟得上步伐,学校应积极的从多个方面搭建一个以新媒体为载体的法律教育体系或者说是平台。通过缩小学校与学生的沟通距离,增加两者之间的密切交流,来实时的对于大学生的生活进行了解。只有更好的了解了大学生的实时生活,才能及时的帮助大学生分辨社会流传信息的好坏,防止大学生走向不好的道路。通过对于大学生信息接触的类别来进行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的实行,能够切实的保障法律教育工作的有效进行。新媒体的出现,使得法律教学更具有实时性,能够实时的对法律教学效果进行增强。通过新媒体对于法律教学进行线上线下两种教学方式的有效结合,来对高校大学生进行不断的渗透。充分的发挥出新媒体的渗透作用。

2.积极利用交互式动态管理平台实现不同平台之间的优势互补

切实有效的利用交互式平台的优点来进行法律的意识的传播。当学生们在进行新媒体时代的运用的时候,学校要加以进行倡导,不断的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以防止学生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之下,受到不好的社会信息的干扰,从而导致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发展。学校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一定要着重加强重视。多多利用新媒体等新时代的高科技产物进行对于学生的教育的不断渗透以及科普。这是一个发展的社会,如果大学生跟不上社会的发展的脚步,就会逐步的被淘汰掉,不能够适应社会的生存发展,把这个道理放在学校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学上,也是这样,如果在新时代的发展的背景之下,新媒体的广泛应用给学生带来新的变革的同时,学校跟不上时代的潮流,不能够及时的提升自己对于新媒体时代的认识,还是停留在老的传统的教学模式之下,就很难使学校的教育方面有很大方面的提升。只有学校跟的住时展的步伐了,能够切实的学会运用新媒体的发展来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教学了,学校的教育才能不断的进行发展,往好处发展,而且对于大学生们的法律方面的教育也就能不断地进步,也就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对于大学生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发展不断的发挥导向的作用。

3.通过信息的形式为学生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渠道

在学校进行对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的时候,一定要切实的运用一些新媒体的载体方式来进行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慢慢渗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起到作用,在学生的生活当中,潜移默化的对学生进行法律体制的教育,促使大学生的人生观以及价值观跟世界观的逐步完整的建立。可以通过例如手机qq或者微信微博等形式来达到跟学生们的学习生活密切联系的目的。这些新媒体载体软件的使用,可以极大的促进大学生与老师们的交流,促进学校与老师们对于大学生私生活的了解,更能很好的把握住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教学的侧重点与切入点。同时也能很好的观察学生日常的学习生活动态。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对学生形成一种保护体制。在学生进行一些社会上的信息的一些筛选以及评价的时候。老师可以在暗中对其进行保护,帮助学生进行鉴别,当学生遭遇到不正确的社会信息的干扰的时候,老师可以及时的站出来帮学生改正,进行积极的引导去避免这些社会上不正派的东西的污染。

第7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 法律救济制度 大学生权利

【中图分类号】i25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01

1 现行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对学生而言显然是一种不利益(固然学生违反了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但对此应当审慎地对待,设计合理的程序以保障处分程序的公正。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除此以外,鉴于学校违纪处分与行政处罚的相似性,学校作出针对在校学生的处分程序时,还可以适当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规定。另外,学生权利救济手段可分为校内救济和校外救济两部分。校内救济主要是指已被《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确定的校内申诉制度,校外救济则为受到学界广泛关注的行政复议与司法保障。

2 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

从教与学的关系区分,学生与学校是一种从属的活动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过去,人们常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绝对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管理者在学生的入学到毕业具有绝对的管理权,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只能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一旦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责任与义务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的责任、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学生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同时,也具有相应的权利。相对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学生是弱者,学生的权益更需要予以保护。目前学生的权利救济手段主要有申诉、申请教育主管部门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等;另一方面,又可分为校内救济手段和校外救济手段两种。

2.1 校内救济手段

2.1.1 关于校内申诉的规定

《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另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可见《教育法》并没有就校内救济手段作任何的说明,而作为教育部部门规章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则首次将第一个权利救济站放在了学校,从而成为建立校内救济制度的基础,各大高校纷纷就此而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2.1.2 校内申诉的范围

从《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来看,申诉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其中的重点当然是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的情况。对于此项规定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化,申诉委员会如果要处理所有处分类别的申诉在现实上是很难办到的,甚至也是不十分必要的,学校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一次警告处分而启动复杂的申诉程序,因为这样做会稀释申诉委员会对影响学生前途的重大处分的关注度。所以,完全可以将一般的违纪违规申诉交给某职能部门处理,而不需要专门召集申诉委员会。

2.1.3 校内申诉的程序

申诉委员会运作的程序见于《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62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2.2 校外救济手段

学生对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在学校之外为其创设其他的救济途径。一般的校外救济主要是由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复议和由司法机关实施的行政诉讼。但是由于校外救济途径牵涉到大学自治问题从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本文在此不进行详细讨论,只是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进行简要的说明。

2.2.1 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救济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指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基于高校学生与校方的法律关系,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又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调解、协商不成,可由特定的仲裁来解决。显然,现有的仲裁机构不具备专门的人员,因而需设立独立的不涉的教育仲裁机构。教育仲裁机构由若干律师以及学联、青联、教育主管部门的部分人组成,独立开展工作,不从属同级机构领导,不受同级或教育行政的干扰。教育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2.2 司法机关的救济

法院介入审查学校的处分行为是否合适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因为本问题的实质是司法权是否可以干预行政权。在德国,由著名的公法学者拉邦及麦耶主张的强调司法权完全不得介入行政权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随着其后乌勒教授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以及后来德国联邦通过判例确认的“重要性理论”而逐渐发展演化。其趋势表现在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逐渐缩小、基本人权保障原则逐渐适用于行政主体内部等。按照“重要性理论”的表述,行政主体内部涉及到相对人基本人权的事项同样应接受司法审查。司法救济途径将如何演变取决于我国立法者的判断,但“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必须能够在其中得到体现。

3 结语

在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中,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似乎是超然法外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程序正义理念并没有进入学校的大门,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学校在某些方面具有的行政权力与其他行政权力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具有扩张性的特征,都存在着侵害权利的可能性;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设计一种制度使得弱者的地位提高最终达成足以使权利能够与权力相对抗的状态是十分必要的。简言之,在学校与学生这一对关系中必须能够使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学校的权力受到某种限制,同时使学生的权利得到合理的救济以对抗学校的行政权力。通过以上论述的“救济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实质平等,有效地贯彻现代法治理念,这也是一个国家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

第8篇

关键词医学院校法律教育当代医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也逐步健全,对医务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依法行医,以便更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论文百事通医学院校作为培养医学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担起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们认为,法律素养也是任何专业大学生应具备的素质,通过对医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因此,我们尝试着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加以改革。

一、“问题教学法”组织课堂教学

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提高学生的听课效果。高校大学生已经步入成人阶段,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简单的灌输方法是无法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的。为此,在教学方法上,应该主要采用“问题教学法”来组织课堂教学,使提问成为课堂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传统教学一直把提问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我们认为,在当今形势下,提问的职能要发生转变,即提问不仅仅起到检验的作用,更应该是师生增强互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在教学准备阶段,精心设计课堂问题,使问题成递进形式,让学生不断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教师再加以引导和归纳,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不断深入,让学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质。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法学理论可谓博大精深,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医学生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又对他们进行法治思想的教育,案例教学法不失是一个捷径。在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我们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一)案例讲授

学生们普遍感觉行政法这一章很难理解,它不像刑法、民法那样贴近生活。我们就在课前先讲一个主题案例,并把该案例贯穿整个理论讲授全过程,让学生对什么是行政机关、什么是行政相对人等问题先有感性认识,再向学生讲授“行政法对公民权利的约束性”,这些法治理念,就容易得多。我们讲授的对象是医学生,他们不仅需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更希望了解医患纠纷中的法律知识,因此,我们在课堂上加入了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把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学生们切身的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实际价值,培养了他们的兴趣。新晨

(二)多媒体案例教学

选用有代表性的案件,实际放映给学生们看,让他们对法律知识有更直观的感受。在讲授“刑事诉讼程序”时,结合相关庭审视频,给学生讲解相关法律条文阐述其意义,这样就是学生对书本上枯燥的叙述有了鲜活的认识,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理解这些知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改革考试方式,培养创新意识

长期以来,不论对作业还是考试,老师和学生都形成了依赖标准答案的习惯,只要与标准答案不同,就是0分,这样做很难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挫伤了学生的思考问题,提出个人见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一改传统的闭卷考试模式,而是采用了案例考查法,就是让学生根据案例中所给的条件,回答两三个问题。所提出的问题都是围绕教学中的重点知识点,让学生把学过的知识与案情结合起来,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目的。在评卷方法上,采用标准答案与非标准答案相结合的方式,即使学生的答案与标准答案不相符,但是学生运用了学到的知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会取得好成绩,这就给学生更多的独立思考空间,学生们能够活学活用,把考试变成展示自己的平台。

通过对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方式的改革,能够培养出专业技术优秀,同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为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颇为有益。

参考文献:

[1]王安富,等.医学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4).

第9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涉及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诉讼案例涉及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生奖惩管理、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由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型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要正确界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将行政救济引入高校。

[论文关键词]法律关系;学生管理;高校;大学生;合法权益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高校和学生这对特别的法律主体而言,它通常更多地表现为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其核心是学生权利范围及其法律保障问题。

1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直接影响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方式、大学生在高校学习、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影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甚至决定了有关侵害学生权益事件的诉讼可能性、司法审查的范围、解决方式等诸方面的问题。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主要有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行政双重关系。

1.1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特别权力关系

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在行政法上是相对于一般权力关系而言的,基于公法上的特别原因、特定的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内,以一方支配相对方,相对方应该服从为内容的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校作为特别强的权力主体,对学生具有总体上的支配权。在学校内以及和学校教育有直接、间接关系的生活领域,作为特别权力服从者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主张其基本的人权,必须在广泛的范围内接受来自学校的多方控制;②在合理的界限内,学校当局作为特别权力机构,可以免去法治主义以及人权保障原则的拘束,即使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学校当局也可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校规、校纪等来命令或限制学生的权利;③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学校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戒权,即使像停课、退学等会给学生个人带来重大影响的、具有重大法律效果的处分,学校也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无须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允许学生对学校当局提讼,学生的权利受损得不到司法上的救济。

1.2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事与行政双重关系

在依法治教原则下,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已不再是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而是既有民事关系,也有行政关系。行政关系的特征是必须有行政主体和行政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行为的目的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等。学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这种公共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涉及“公权力”的行使,由此引起的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既有行政的又有民事的。如高校给予大学生处分、进行学籍管理就属于行政关系,双方不存在自愿、平等协商等问题;而学校的其他事务管理,如收取学费、提供教学与生活服务等均属民事关系。

2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增多的状况

近年来,涉及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诉讼案例涉及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生奖惩管理、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由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高校、学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对此类纠纷的性质理解不尽一致,高校认为由于现行机制的种种原因,高校在很大程度上隶属于政府部门,自较小,管理模式也类似于行政科层式;学生认为高校的管理范围宽,权限大又没有制约;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要加强高校的管理,不能完全放任,行政介入过多可能会干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法院认为目前的相关法律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规定只限于原则层面,甚至还仅仅局限在探讨的阶段,法院在遇到此类纠纷只能模糊应对。

3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型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出现了全新的局面,人民的法治意识逐年增强。大学生也是我国公民,对这些价值的追求更加明显。如果不尽快构建高校与大学生新型的法律关系,不在学生管理中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必定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并会导致大学生产生与学校对立的情绪,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依法对学生事务进行管理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就必须依法加强学生管理工作。

3.1正确看待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些高校管理者强调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监护作用,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学生考进学校,又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和学校之间就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监护的关系。学校不仅要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要对学生的生活、安全负全责。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校与学生之间具备民事、行政二重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有关教育、管理、保护和照料等类似契约的协议关系,使双方各自享有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平等主体。

应该承认学生权利的特殊性,这体现在其他公民享有的权利而学生有时不能充分享有(但是其他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对于学生而言有的也相应地免除,如服兵役)。但是,这部分权利的丧失是有条件的,它应该有其他法律和法规作为依据。因此,建构新型的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绝不是追求理想中的绝对平等,而应着眼于逐步减少现存的不平等。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既要重效率、讲秩序,也要力求体现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切实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2确立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

目前,国内各高校的学校管理制度中,几乎全是有关学生的义务、违纪处理的规定,几乎没有学生权利方面的规定。因此,必须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学生权益不仅包括教育法上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学校的经营管理、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把学生作为权利的主体,尊重学生的权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涉及的主要领域是校规。校规作为校方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领地,校规的制定过程本身、有关校规内容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必须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本质。要发扬民主,多让学生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学生事务管理。民主是减少矛盾的好方法,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多听取各方的意见,多让学生参与,有利于维护学生自身的利益。

3.3正确处理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

正确认识高校处分权的性质。从学校处分权的法律性质来看,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必须根据合法性原则行使的公权力。学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专门人才、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的重任,国家也因此赋予了学校管理教育的权力。这在《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也有体现。近年来,大学生状告学校惩戒不当的案例不断发生,学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如何更好地用法律来规范学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了《教育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确认识依程序办事的重要性。法制社会重视程序的价值,讲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是与依法办事相悖的。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处理任何事务都要有一定的程序,高校必须严格遵循,只讲事实不讲程序也不是合法的。

3.4将行政救济引入高校

高校学生管理应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为了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学生教育权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正确理解和行使高校依法享有处分管理权,就必须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实施救济。高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立或批准设立的,对于高校实施管理行为引发的争议,有必要纳入行政监督救济之列,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为此,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特性,将它们之间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关系中涉及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应依法充分实现,如不能实现或不完全实现,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在行政性法律关系中,高校作为授权行政主体,学生是与之相对的行政相对人,如果学生认为学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告知处分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要听取学生的意见和申辩,在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重大处分时,还应举行听证会,提供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第10篇

高校是一个内部结构复杂、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威并存,多方利益主体并重的事业单位。当前正值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期,高等教育的“去精英化”趋势以及高校对外事务的日益增长,使得高校事务从过往的“象牙塔”模式逐步进入社会公共视角,但与之伴随的是一系列复杂多元的法律纠纷。高校涉法事务的产生往往意味着高校在形象、经济利益、招生等方面存在诸多风险。

一、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基于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视角

长期以来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立足于处理高校的法律风险,而涉法事务自身产生的次生风险涵盖了声誉、经济利益等多个方面,一旦没能及时处理完善,经社会加工放大,将对高校本身产生长期且灾难性的影响。当前,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职能主要在于解决涉法事务,至于期间污名化风险等次生危害大多由校内党委会决定处置。这种做法保留了高校现有决策层的应急决策权力,但亦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决策层法律专业能力缺失,缺乏完整有序的处理机制,容易出现法律顾问制度与决策层互相干扰的情形等。

“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SARF)”认为,风险的社会放大包含两个机制:关于风险或风险事件的信息传递(信息机制),以及社会的反应机制。社会的反应机制很大程度上由信息机制决定。可以说,抑制社会对风险事件本身的过度负面反应,处理好每一环节,减少信号价值,是一个重要的思路。所以,将社会风险放大理论与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相结合来看,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立足于解决高校涉法事件,并要对学校的正常运营做出法律上的保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不能只对涉法事件本身做出反应,也应在事件传播的过程中予以专业化的处理。一来可以抑制事后次生危害,减少学校损失;二来传播环节决定了社会舆论的风向,把握好社会风向,对于涉法事件得到良性解决有所帮助。也就是说,有必要充分发挥高校法律顾问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以及事后风险救济与控制处理上的应有效能,来应付当前我国高校面临的法律困境。

二、广东高校法律制度的实证研究

广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其所面对法律纠纷复杂多元且极具代表性,由于与之配套的法律顾问制度设计及实施仍停滞在对传统法律纠纷的救济(即事后的纠纷解决)上,未能在风险的源头和传播过程中及时予以抑制,由此给广东高校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研究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对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的战略与借鉴意义。

基于此,本文以广东省为切入点,采取案例分析、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形式,借助案例实证研究和数据实证研究方法,重点探讨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相应给出解决方案。

(一)案例分析

本文统计并整理了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大学、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12所高校在2014至2016年的60个案件①并进行了分析总结。

从统计结果来看,高校涉案法律纠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从纠纷类型来看,以合同纠纷(占28.3%)、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占18.3%)、劳动争议纠纷(占23.3%)居多,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等新型法律纠纷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第二,从涉案数量来看,高校讼累状况较为严重,2014至2016年3年间12个高校便涉案60起,平均每个高校涉案5起且有逐年涉案数量递增的趋势。

第三,从高校参与案件的诉讼情况来看,高校胜诉率仅41.67%,而败诉率达到58.33%。总体观之,败诉案件居多,且高校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案件占绝大部分,在诉讼案件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并由此招致较多经济损失。

下文从占据涉案纠纷较大比例的合同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各挑出一个典型案例予以分析。

1.广东宇斯科技有限公司诉华南师范大学买卖合同纠纷案情②

2006年10月30日,宇斯公司和华南师范大学签订《合同书》并约定宇斯公司向华南师范大学提供门禁安防系统工程(硬件设备及安装部分和软件系统开发部分)采购项目的供货及相关服务合同,如华南师范大学不能按合同约定协助履约和支付货款,则宇斯公司有权延期交货并要求华南师范大学赔偿违约金。其后,宇斯公司多次要求华师音乐学院提供系统软件二次开发的需求内容,但华师至今未能提供,致使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一直无法签署,华南师范大学已构成违约。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软件系统开发的细则双方另行合同约定”,结合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软件系统开发合同和相关事实,由于华南师范大学怠于履行与宇斯公司签订软件系统开发合同而致使双方在涉案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能达成,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令华南师范大学应按合同约定向宇斯公司支付余款和迟延付款违约金。

2.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广东金融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③

广东金融学院在校园网络上提供《赵氏孤儿》等影视资源的下载链接,被多家媒体公司因侵权等理由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最初,广东金融学院提供视频资源是为了教学目的,其范围也仅局限于校园网内,但是广东金融学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网站内提供涉案电影的点播链接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其行为显然已构成对媒体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广东金融学院提交的《校园ftp站免责声明》、ftp站点首页下载公告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提供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仅限于提供给需要学习或研究该电影的师生使用,而实际上是任何可以连接上该校内ftp站的人员包括不以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为目的而使用该电影的人员,均可下载该电影,故其提供该电影的下载服务并不构成合理使用。基于此,法院最后判决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3.案例分析

在对上述两个案件分析后,笔者发现其中存在很多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1)如果在事前决策阶段就能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并做好法律预防措施,就可以有效避免诸如违约、侵权等法律纠纷的发生。

(2)这两个案件充分暴露出当前高校在日常活动中对于法律风险的规避意识不足。无论是华南师范大学在履行合同中对于条款性质的认定与审核,还是广东金融学院学校在提供ftp链接前是否取得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审核,都未见到高校法律顾问在其间所发挥的作用,足见法律顾问的事前参与度较低。

(3)高校普遍对于法律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就上述两个案件来看,虽然最后的赔偿数额不算太高,但是基于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高校的特殊社会地位使得其在各种法律问题中遭到污名化,由此导致学校声誉遭到严重打击;打官司对于学院各项资源的消耗以及时间机会成本等种种隐性的负面影响无论在决策前还是在事中事后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提高高校的法律意识水平成为高校法律顾问不可或缺的一项责任。

(二)实地访谈

在2016年3月至8月期间,笔者先后到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大学、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实地访谈,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数据并进行了归纳总结。

历时为期五个多月的实地访谈与考察工作,综合各大高校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笔者从特点、存在问题、建议对策三方面出发,对实地访谈调查研究的分析结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特点

2.存在问题

3.建议对策

(三)问卷调查

1.调查对象的构成

基于对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更专业化、更深层次研究的考虑,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广东地区具有20年以上丰富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具有20年以上丰富教学经验的法学院教师,平均年龄45周岁,合计45人。

法律人士作为以法律为职业的群体,由于其对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敏锐性和专业性,所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能?^为全面客观地为广东高校甚或是全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参照,因此我们的问卷设置主要是以询问意见与建议为主。

2.问卷统计结果

(1)针对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93.33%的受访者认为是“高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84.44%的受访者认为是“相关制度规范不明确,可行性不高”;73.33%的受访者认为是“缺乏相应的法律顾问工作监督制度,忽视了教职工和学生对法律事务的意见和监督作用”。由调查结果可知,大部分受访者认为高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相关制度规范不完善、缺少相应监督机制为目前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阻碍。

(2)针对上述问题,受访者给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是在法律顾问的职能上,有九成受访者认为法律顾问的职能体现在事前审查和风险性评估学校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和学校参与诉讼以及为高校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另有91.11%的受访者认为高校法律顾问应有对高校重大事项的事前审查权,97.78%的受访者支持设置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调查结果可知:大部分受访者认为高校法律顾问应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法律救济上发挥应有作用,并且由于高校法律事务纠纷具有专业性,由专业人士来解决问题,能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是在法律顾问聘用方式和待遇标准上,有57.78%的受访者认为应采用校外法律人士与校内具备法学知识的教师混合聘用制,有77.78%的受访者认为应采用支付固定底薪并结合委托事项情况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报酬的方式。受访者所给理由是:在聘用方式上采取校外法律人士与校内教师混合聘用既能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指导,又能考虑到学校的实情,最大限度利用了人才资源,同时又减少了权力的干扰;在待遇标准上采取固定报酬作为基本保障能给予顾问责任感,协商方式能鼓励顾问积极参与工作。由此可知,大部分受访者着眼点在于提高高校法律顾问工作效率。

再次是在高校法律顾问应对谁负责、受谁监督问题上,有51.11%受访者选择了校党委会;有48.89%选择了校教职工大会;有37.78%选择了校长办公室。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校党委会、教职工大会代表了最大限度的民主决策,体现了人民民主,该调查结果也与前述实地访谈结果相契合。

(3)针对如何改进和推动我国高校法律顾问的制度建设,有91.11%的受访者认为应“加快推进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在教育领域的立法层次”;有88.89%认为应“制定相关学校规章制度,细化现有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有68.89%的认为应“借鉴企业和外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调查结果可知,加快推进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及借鉴相关制度经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均是推动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力措施。

三、总结与展望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 学生;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5-0117-04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对高校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冲击,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不断加强对高校学生事故的研究,明确界定事故法律责任,对维护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保护高校师生的正当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承担管理职责的场地、校舍以及其他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导致在校大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笔者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具体范围作了如下界定:

第一,事故时间范围是在高校对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管理、指导等职责期间。一般是从大学生入学到学期结束这段时间,节假日及寒暑假应排除在外。

第二,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在高校对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管理、指导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通常是发生在高校校园内部,有时也发生在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内。

第三,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是高校、大学生和其他第三人,而受害人仅限于大学生,大学生以外的人在高校受到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1]

第四,事故的结果是必然导致大学生的人身伤害事实。

二、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在法理上说,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判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根据大学生参与的事务的不同,其所扮演的角色及相应的法律地位的差别,可将我国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大学生一般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他们自愿支付费用接受高校的教育服务。在两者之间,一方面是高校拥有办学自,包括处分权,这是教育法赋予高校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各种权利。在高校和大学生进行有关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等民事行为时,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高校没有被赋予对学生命令、支配的权力,大学生也没有对高校接受、容忍的义务,二者之间形成了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两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将高校与大学生作为平等主体,从而对学生进行民事救济,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学生权利。

第二,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行使招生、处分、学籍管理以及颁发学业证书等权力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这些权力具有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二者的地位不平等。当高校在法律授权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高校具有了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大学生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最后,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内部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还有一些社会关系不能为法律所调整,只能凭借高校制订的内部规则来调整。高校制订的内部规则是除了学生法定权利以外的应有权利义务,此种情况下,二者所形成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内部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受道德规范与高校为调整日常生活秩序的内部规则所调整。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性质

根据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厘清各方责任的关键。然而,在明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之前,则应先确认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各方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将其定性为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侵权行为是由于当事方侵权行为的存在,才产生了当事双方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当事双方之间往往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然而,违约行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有效存在,没有合同或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违约行为。在我国,高等院校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益机构,高校与大学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当高校触犯学生权利时,高校的作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二者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

第二,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一般比违约行为更加广泛。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由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其范围比违约行为的侵权对象广泛。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通常侵害的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其属于侵权行为。

第三,违约责任能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事先约定,其承担责任的形式有损害赔偿,也有的是修理、更换、重作、支付违约金等。但是,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当事方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当学生遭受人身伤害之后,相关责任方应以其财产对其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负责,其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财产赔偿责任,其属于侵权责任性质[3]。

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适用

由于造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必须确立适应各种复杂状况的归责原则体系。笔者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应该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的根本原则,同时一定程度上兼顾公平责任原则,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的根本原则

在《办法》第8条中有明确规定,因为学校、学生或其他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方应当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如何判定高校有过错成为问题的关键。目前,对于过错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两种学说: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是依据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假如高校主观上不能预见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则高校对该后果不承担责任;相反,如果高校能够预见这样的后果,则其应该负相应的责任。”[4]然而,“主观标准说”存在一定的缺陷,它无法确立行为适当性的普遍准则,不能建立一个统一的行为价值判断标准,只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出发判定其行为的适当性,片面强调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及心理状态来判断其过错,没有考虑到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从而不利于客观公正地判断当事方的过错责任。“客观标准说”是依据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判定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客观标准注重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将过错责任与高校的注意义务联系在一起。判断高校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有过错,以高校有无切实履行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根据相关法律对高校职责的规定以及通常的预见能力和水平,高校有能力预见的可能对学生造成危害的行为,由于高校没有注意或者注意力不够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学生的后果,但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从而导致学生损害的出现,就是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践中判断高校是否存在过错应该做好两件事情,首先判断高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判断高校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这样一种特殊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决定了高校及其员工应对大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即管理、教育和保护的注意义务。一旦高校违反了这些注意义务,就可以直接认定高校有过错。而过错的大小直接与注意义务相关。如在过失中,“注意义务越轻,则过失越重,而责任程度越轻;反之,注意义务越重,则过失越轻,而责任程度越重。”因此,高校有无过错和过错的大小与高校所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和范围直接相关。

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一定程度上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办法》第26条规定: “学校不负任何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可以考虑遵循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社会同情因素、经济状况、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公平合理地补偿。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实际情况中,高校往往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然而,考虑到事故对受害学生及其家庭造成的巨大经济负担,高校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在高校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受害学生进行适当的经济援助,以减轻其家庭负担。公平责任原则所追求体现的实质公平与正义,符合“有损害,即有救济”的现代法治理念,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一定程度上适用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保护大学生及其家庭的利益。

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进行责任判定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被监护人致害责任、产品责任、动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等等,并没有包括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可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依据,否则,不得适用。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未为学校规定这一义务[5]。

另外,从高校的性质来看,高校是进行教育教学的场所,高校通过活动来培养学生的素质,离开了活动,学生的素质几乎无从培养,但是在高校丰富多彩的活动中潜藏着各种形式的风险。只要高校开展活动,学生就有受伤害的风险,即使高校尽到了全部职责,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那种只要发生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高校就应该承担责任的做法是不符合道理的。

从高校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来看,高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高校主要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否则,高校教书育人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

五、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具备的法定构成要件

第一,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的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第二,由法定人身权利损害造成利益受损的客观结果。损害事实的认定必须包含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必须先有高校侵害学生法定人身权利行为的存在,才能有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事实。其次,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人身权利必须已经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客体。再次,只有当高校的行为导致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高校的行为才构成侵权。假如高校的行为所指向的客体不是学生的合法权益,则不构成侵权。最后,高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利益受损必须是客观上可以被确认的,而不是高校极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极为轻微以致一般人难以发觉的利益受损[6]。

第二,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意志外化为行为时,该行为才具备法律意义。也就是说,只有当高校的主观意志表现为对学生造成危害的客观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时,高校的主观意志才会构成过错的侵权行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高校违法行为是指高校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了学生人身权的行为。这里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它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如行使权利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等。其次,它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高校应该承担的特定义务。如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最后,它包括了遵守公序良俗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规定的高校及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高校的过失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要件承担的是受害人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害,违法行为的要件承担的是行为在客观上有没有违法。在以上两个要件成立的前提下,因果关系要件承担的是判定该违法行为是否为该损害事实的客观原因,损害结果是否由该违法行为所引起[8]。高校的侵权行为与学生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的构成要件。高校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高校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

判断该因果关系存在与否,应当以一般社会经验和行为人的知识水平作为标准,来认定高校的行为是否会引起该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不能因为损害事实的确实存在,就来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9]。另外,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常常是错综复杂的,通常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认真通过区分原因力的大小来划定各个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学校有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以及已发生的后果的心理状态,分为过失和故意。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如果高校对其行为和行为后果,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应该受到指责的过失或者故意的心理状态,则高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须承担责任。

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形式

在明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的诱因,我们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分为以下四种情形:大学生承担责任、高校承担责任、第三方承担责任和混合型责任。

第一,大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形。大学生承担责任,指的是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实施该过错行为的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形具体有:大学生自杀、自伤的;大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高校的规章制度,开展按其认知能力应当了解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的;大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其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却没有告知高校的等等,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高校承担责任的情形。高校承担责任,指的是因为高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与过失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高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高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陈旧、老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高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未能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高校提供的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等等。在这类事故中高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第三方承担责任情形。第三方责任,指的是由于高校与受害者之外的第三方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由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其具体情形包括:高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车辆等服务的经营者,或高校之外的组织者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由于在校生或校外社会人员过错而对其他学生造成伤害的等等[10]。

第四,混合型责任情形。混合型责任,指的是因为多个主体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由各个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在实际生活中,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往往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既有高校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也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还有第三方的原因,这种类型的事故应该根据各个责任方的行为过错比例来判定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

参考文献

[1] 李余华.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分析[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6(6):95-98.

[2] 李元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处理原则与预防对策[J].高教论坛,2003(4):151-153.

[3] 梁 栋.论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D].扬州:扬州大学法学院,2006.

[4] 魏振瀛,王小能.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中的过错[J].中国法学,1986(5):18-25.

[5] 朱桂琴.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J].天中学刊,2003(4):45-46.

[6] 方益权.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8]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第12篇

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大环境下,大学生群体法律素质的提升显得特别重要。为真实了解高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笔者在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理工大学、青岛大学、济南大学、聊城大学等20所高校进行问卷调查,设计并发放《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调查问卷》3 000份,回收2 640份,有效率100%。希望本次调研结果能够为更好地探索如何提升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提供第一手资料。

一、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一)法律知识略显不足

调查显示(表1),在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研中,大学生对《义务教育法》(73.30%)和《教育法》(60.53%)的熟识度相对较高,只有51.21%的学生了解《高等教育法》,39.58%的学生了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整体的认识水平仅仅停留在名称和部分内容上。

(二)法律意识明显欠缺

调查(图表2)显示,“假如你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你是否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60%左右的学生选择会通过维权维护自身权益,其中51.33%学生选择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诉,10.64%的学生选择向相关司法部门反映,同时也有38.03%的学生只会向周围同学倾诉或自认倒霉(27.12%),不采取任何行动(10.91%)。

(三)法律能力参差不齐

调查(表3)显示,学生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50.42%的学生不知道向什么部门反映情况,51.97%的同学对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51.86%的同学对维权程序不明确;在使用过维权渠道的学生中,有25.04%的学生在反映情况后一直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回复和解决。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不足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首先,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文化历史,传统的等级制、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自由和民主在普通人眼中很难实现,限制了人们追求平等的思想。其次,儒家的“仁义”思想、中庸的“礼德”思想、“以德服人”的人治理念已经深深地嵌入人们的头脑中,压抑了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权利的意识,同时也阻碍了中国法制化进程。最后,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对法律移植产生冲突,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打破了封建法律体系,建立了现代化法治体系,但是传统的人治思想和文化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理念仍起到不小影响,阻碍了现代化法治化建设的进程[1]。

(二)社会环境对高校学生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违法乱纪行为、执法不严现象、贪赃枉法事件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能够及时了解各种违法犯罪的现象,让同学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受到影响,致使大学生对法的感知、信任和敬畏降低,从而影响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实效和同学们对法律的认可度。

(三)高校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传播投入不足

通过调研,高校进行法律知识宣传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开设法律相关的基础课程;举行法律相关的科普知识讲座;举办法律相关的校园、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网络、广播、海报等进行宣传。

调查显示,76%的高校较为注重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科普和宣传,但有14%的高校仅通过开设法律课程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还有10%的高校没有相应的法律普及途径(见右图)。受学校对大学生法律知识传授的方法和途径所限,同学们很难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部分同学受眼界所限,没有把精力放在学习法律知识上,单纯地认为学习法律知识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影响法律学习的效果和法律素养的培育。

(四)高校大学生自身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高校教育事业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扩招以来,部分学生个人素质有所下降,很多学生忽视法律教育,对提高法律素养认识不足。尤其是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同学们把主要精力放在外语、计算机和专业知识上,忽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为法律知识仅仅是为了考试需要。这种思想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以及法律素养的培育。

三、提升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一)优化社会环境,提高社会法律意识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涉及社会、家庭等各层面的系统工程,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广泛参与[2]。要大力宣传法律知识,让公众真正意识到当前社会是“法治社会”而非“人治社会”,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完善对权力的监督监管和制约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情感。要对各类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发现一例处理一例,不给违法犯罪留下滋生的土壤。要打造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网络,使同学们潜移默化地接受法治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二)浓厚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为普及同学们的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同学深入了解法律和法治观念,高校应充分利用多个教育平台和各种新媒体手段,积极开展法律、法治宣传,真正让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要通过组织开展各类专题讲座和主题报告会对法律知识进行普及。举办同学们感兴趣的法制栏目,让同学们在娱乐中接收法律知识。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指导学生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F,让同学们在实践中提高法律素养。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法律知识竞赛、法治话题讨论等活动,让同学们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治观念,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逐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的投入力度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主力军,他们的法治教育和法律素养状况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高校要充分意识到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将法治教育放到与德育、专业教育同样重要的地位,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法律课程设置的投入力度。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教师队伍,加强对教师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的培训,努力给教师提供外出学习培训的机会,让老师们通过不断的学习培训,不断充电,使自己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以便达到以身示范,依法执教、依法育人的目的。建立合法完善的激励、约束制度,完善优秀人才引进、奖励机制,投入更多的资金和设施,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加入到法律教育中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规范以辅导员为主的兼职法治教师,让辅导员在与同学们的交往中,充分了解学生学法、用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

其次在课程设置上要大胆创新,增加法律知识相关课程。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仅仅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上所学的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使同学们养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行为习惯,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为中介,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高校应立足课堂,将公共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相结合,除了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可以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及学生学习兴趣的需要,开设多种多样的法律选修课,使法治教育更能体现学校的特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满足大学生的学习需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