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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时间:2022-10-13 22:11: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宅基地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第1篇

   2022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xx村村委会:

   我叫xx,86年5月出生,xx市镇xx村二组农民。家中十分贫困,没有太多经济来源,没有父母兄妹,一家人的生活主要靠我外出打工维持。由于现有住房是1988年前后修建的简陋土坯林架结构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可是由于家里经济情况十分拮据,没有独立能力来改善我的住房条件,为了家人的安全,在此我向村委会申请给予我一定的危房改造补助。

   我保证,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只用于住房改建,绝不进行与此无关的事情,敬望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2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男,汉族,xx县xx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2022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

   我是本村村民,现有父亲或母亲名下宅基地一处,因我有弟兄人,本人已结婚,需分家领过,原有宅基地已不能满足居住需求。故申请审批宅基地,请予批准。

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村镇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民建房用地应严格遵守村镇规划。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耕地,有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地、荒坡地,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

村镇规划编制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远目标”的原则,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积极开展“空心村”改造、拆旧建新、撤小并大、移村上山和鼓励农村村民住宅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为了加快集镇建设步伐,根据区集镇规划要求,各乡镇原则上不允许农民在集镇规划区内原有村庄建房,下村工业平台1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严禁村民建房,正确引导村民建房向小集镇集聚。对中心村、集镇地理位置优越的地段,其宅基地使用权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给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招标、拍卖宅基地使用权收取的资金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到集镇建房的村民,其占用的土地建设指标在“增减挂”项目中解决。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公路两旁建房严格按照《区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府发号及《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府办督字号)执行:距高速公路和省道均不少于30米(清宜线不少于50米);县道区别对待,欧里至、观巢至界水、哲山至划江、观巢至分宜、河下至良山、白沙至万福、邓家至罗坊均不少于15米,其它县道不少于12.5米;乡道不少于7.5米。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建筑占地面积占用耕地每人25平方米,每户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每人30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含140平方米),山区每户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每户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允许建施庭院,但庭院面积不得超过每户控制总面积,庭院面积不计标准面积,独生子女及纯女户可增加一个人指标。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确无宅基地的;

(二)原宅基地未达到规定面积的;

(三)农村村民户成年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包括男到女家)确需另立门户,已有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虽能分割但新分割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

(四)国家、集体建设和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未列入当年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二)不服从村镇统一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赠与他人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批准建房的。

(五)不具备第六条条件之一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土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分批次上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

建房户依法申请,由建房户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领取村民建房审批表和用地申请书,申请书由建房户如实填写。审批表应按表上栏目逐级填写。建房户填好申请书后,上交村民小组。

(二)初审

村民小组在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对其申请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和位置等内容进行初审,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公示满7日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组长在审批表对应的栏目中签好意见,2天内将全部材料交村委会。

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委班子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然后由村委主任或分管主任在审批表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7天之内将材料全部交国土资源中心所。

(三)勘查

国土资源中心所接到有关材料后,应会同所在乡镇规划所对申请建房户实地勘查,勘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原宅基地处数、面积、申请宅基地的位置、地类以及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并分别签署勘查意见,加盖公章。7天之内将材料交乡镇政府审核。

(四)审核

乡(镇)政府对国土资源中心所上报的村民建房每季度末审核一次,召开乡镇办公会或班子成员会,并在建房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审批

1、国土资源中心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及时将建房户申请表、审批表、登记表一并交国土资源分局。

2、分局按照“一户一宅”、“控制面积”、“保护耕地”、“用地计划指标”等进行审核,并到实地进行抽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研究。然后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房户,必须按标准到所在乡镇交纳有关税费:

1、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8元(代财政收);

2、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12.5元(财政收);

3、防洪保安基金每平方米0.75元(代财政收)。

建房户依法交清有关税费后,到国土资源中心所领取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申请实行分批次统一报批。占用非耕地的每季度报批一次,占用耕地的每年分二次报批,即上半年五月份报批一次,下半年十月份报批一次。

第十一条在村民建房审批过程中,只要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都要按要求逐级上报,不允许扣压或拖延。

第十二条宅基地批准后,从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动工兴建,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不建住房的,原批准文件无效,宅基地收回集体另行安排。

第3篇

镇位于县东部,辖10行政村,1个居委会,393个村民组,9467户,3.96万人口。自四月份市、县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部署以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始终把做好“三权”发证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来抓,从五月份全面开始组织实施,经过5个月的艰苦努力,已经全面完成我镇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了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开展,我镇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的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领导组,分管领导具体抓,镇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全镇的“三权”发证工作。各村(居)也相应成立了由村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办理此项工作。同时,为严明奖惩,镇党委、政府还把“三权”发证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考核管理。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让群众及时明白知晓有关“三权”发证工作的方针政策,事关发证工作的成败,为此,我镇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利用广播、标语、通信、会议等工具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全镇群众家喻户晓,成人皆知,并全力支持配合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政策,规范操作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稍有偏差,就可能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甚至导致上访,为此,我镇在发证工作一开始就坚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六字工作方针稳步推进,把住政策关口,制订详细实施方案,将这项工作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第一阶段是入户调查,摸清底子,这项工作已于8月份全面完成,共摸底调查9467户,第二阶段是对须要发证的农户填写《居民建房申请意见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然后进行公示,第三阶段是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其他上报材料,报县国土局进行审核;第四阶段是张贴公告,无异议后发证到户。

截至9月20日,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即“三权”发证工作已全面完成。其中:

1、集体土地所有权:共11宗已于8月全面完成,发证率为100%;

第4篇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使得我国集体土地内的房屋登记较之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在这之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明确的规定这一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很多地方也没有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概念,即使有房屋登记,也仅是以相关条例来进行。并且由于相关的配套制度不是十分的健全完善,有一些已有的规定在执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相较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而言,集体土地内的房屋登记还有一段路要走。《房屋登记办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的房屋登记基本实现了制度上的统一。集体土地内房屋的登记方法有:

一、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方法

所有权登记时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

1、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前,应该明确申请登记的房屋的土地性质,应为宅基地及集体所有的其他建设用地。只有在这种性质的集体土地上建筑的服务才能依法进行登记。《土地管理方法》就规定了村民住宅和利用其他的集体建设用地来建筑的房屋如果是依法建造的话,可以申请登记。对于那种符合条件但是是违法乱建的服务不能申请房屋登记。并且要在已经进行初始登记的服务登记簿上、房屋权属证书上注上“集体土地”的标记。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时候,申请人要提供其属于所在地农村集体成员的相关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如果有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给上一级的村民大会同意,持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在办理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时候,要坚持相关的原则,要先办理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者提供相关的材料,由当地相应的管理部门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继续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以免造成初始登记办理完成而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办理,造成后续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矛盾的情况发生。无论是村民住宅还是其他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的服务,都应该坚持先办理土地相关证明,再办理房屋证明的有先有后的原则。在办理初始登记的时候,受理申请之后,登记部门应当对登记事项和申请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方能申请初始登记成功。

2、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房屋登记当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房产,变更登记不同,报告登记的内涵、外延也不一样。《房屋登记法》中规定的房屋变更不同以往,仅指权利客体的变更和相应的权利内容变更,以及登记事项的变更。总的来说,虽然土地性质的差异会导致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不同,但都应该要坚持县登记土地使用权,在登记房屋使用权的顺序原则。集体土地内的房屋使用权变更与国有土地内房屋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总体上来说区别不是很大。均需要准备相关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材料、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的必要材料,然后再依据相关的程序进行所有权变更的登记。

3、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的所有者可以依法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对于集体土地内的房屋而言,并不因此而可以自由的转让。相较于其他性质土地上的房屋来说,对于集体土地内房屋的转让,有更加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主要是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的决定的,集体土地内的房屋,其宅基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宅基地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存在,它上面承载的不仅是使用权的问题,也承载着一种身份和资格,是农民安家立命的依靠。目前的法律法规也禁止了农村宅基地的自由转让。在申请集体土地内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候,要提供集体组织统一转移变更的证明材料,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这直接的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在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候,登记部门对于那种不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申请要拒绝通过。这也才能维护好农村土地的依法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一样,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也要坚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则。一旦办理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也就意味着受转让人已经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据此,相关的服务登记部门就可办理后续的服务所有权转移登记,避免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难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造成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二、集体土地内房屋抵押权登记和其他登记的登记方法

1、集体土地内房屋抵押权登记的登记方法

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所有的集体土地内房屋均能够进行抵押登记,有的房屋并不具备申请抵押的资格。例如农村的宅基地就不能申请抵押。可以申请抵押的有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厂房等建筑设施,相应的建筑所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同时有抵押权。在申请登记的时候,遵循的原则依然是先登记房屋建筑使用权、抵押权,再登记土地抵押权。登记中的房屋建筑用地使用权其范围仅限于房屋建筑所占的土地范围,超出这一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不与房屋建筑一起抵押。

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条件来说,人地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在实行集体土地内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过程当中要严格管理,在集体土地内普通住房抵押权登记的时机还不是很成熟时要禁止相关的普通村民住房的抵押权登记。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城乡之间一体化格局的基本形成,各项土地管理法中对于集体土地内房屋抵押权的登记仍有调整的可能空间。

2、集体土地内房屋的其他登记

除以上集体土地内房屋的登记之外,《物权法》规定的还有一些登记制度,如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以及地役权登记等。相较于国有土地内的房屋登记而言,二者既有区别,也存在相同之处。对于及土地内房屋的登记来说,除了地役权登记之外,几乎所有的登记,都需要遵循先登记土地,在土地的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明确之后,再进行其他关于房屋权利的登记,保证土地的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的的所有权主体的一致性。集体土地内房屋的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和地役权登记在登记的过程中,优先考虑、优先适用的是《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所设的各项制度内容可以用来作为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一个大的依照框架。对于那些在《房屋登记办法》中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注意事项

虽然《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改善了过去房屋登记制度较为混乱的状况,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是回遇见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对集体土地内房屋进行登记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有:

1、登记申请者的身份认定

在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权登记都涉及申请者的身份认定。登记要求申请人应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的具体内涵。在实际的登记过程中,应该要明确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什么人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这个基础之上再进行认真的审核,确保登记申请者的身份认定有效。

2、严格执行登记原则

除了个别的登记类型之外,集体土地内房屋的登记都必须要遵循一个原则:在登记的时候要县登记土地使用权,在进行房屋建筑使用权的登记,坚持先地后房的登记原则。只有这样,那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所有主体才一致,避免不一致导致的各种争端与矛盾。除了坚持这一原则之外,在具体的登记过程当中,还要坚持《服务登记办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严格的按规定办事,做到有法必依。

3、集体土地内宅基地上所建的村民房屋不具备抵押登记的资格

为保证农民的权益、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担保法》中都明确的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具有抵押资格,同理,宅基地上所建的村民房屋同样也就不具有抵押转让的资格,不能进行抵押权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中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只有集体性质的厂房等具备抵押权登记的资格。

总结:

《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相关空白,为集体土地内房屋的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具体的登记过程当中,要注意相关的重要事项,严格的按规定登记。在目前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比较复杂的情况之下,实现城乡房屋的统一登记的时机还不成熟,这是以后房屋登记的努力方向。在还没有走到这一步之前,房屋登记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以《房屋登记办法》为指导,以严格的登记方法为保证,认真做好现阶段的登记工作。

参考文献:

[1]徐珏.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种类及时间-以无锡为例[J].中国房地产,2010,(5)

[2]孙莉.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的思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6)

[3]潜峰.切实加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8)

[4]李生柱.对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相关建议[J].中国房地产,2009,(12)

[5]孙俏,王玉英.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探索与实际-以浙江省东阳市为例[J].中国房地产,2012(4)

[6]张丽.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房地产,2010,(1)

[7]郑培春.集体土地上分为权属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代科技(现代物业下旬刊),2009,(6)

[8]万孝红.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书写认定与采证[J].中国房地产,2011,(4)

第5篇

该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资料查询、保护、利用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我公司土地、房产登记办证的操作经验分析,对比《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细则》有以下新“看点”

1进一步明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主体一致性的要求

《细则》第二条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2处分共有不动产的登记有要求(一般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

《细则》第十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3除已经过公正外,自然人处分不动产需“现场”委托登记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与目前土地、房产登记相比,《细则》的规定,使委托程序较为复杂和严谨。

4不动产登记人员可能需要现场查看不动产的状况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做好现场查看的准备。

5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用地作为业主产权登记存在可能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6国有农场土地相关登记也有规可依法

《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7登记信息保护要求,杜绝“房叔”、“房婶”

《细则》第九十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相关阅读】

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基本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落地意味着,中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从此有了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明确一:小产权房无法登记】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冷宏志表示,我们国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如果不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这个角度讲,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后,大家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物权或者财产权,正常地讲就应该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他就不能够对抗第三人。

只有全面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受到保护,对于此前非法买卖的小产权房,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暂不登记,这意味着小产权房不可能随之合法化。

【明确二:三类人可查询不动产】

实施细则明确“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特定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而且并非“以人查房”,即输入姓名即能查询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权力机关依法查询,也需经过合理的法定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对于查询所需材料,细则增加了“查询目的的说明”这一项。

实施细则要求,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违反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三:小区公共部分归业主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对小区内道路、绿地的产权归属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在我国现今的城市建设模式下,城市居民自购的住房往往位于小区内,此类小区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公共场所似乎并无登记人信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行政法首席律师王优银表示。

【明确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要登记】

此外,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此前有房产证登记制度相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数在村内登记,而且多数手工登记,资料并不完整。

此次实施细则对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明列单独章节要求登记。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就是保护各种不动产的合法性,有些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近几年开展不错,还有很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尚需完善。不动产登记全面推开后,所有的建筑物应该全部登记。

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依法继承的材料;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

【明确五:登记未引发市场波动】

在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期间,业内人士曾经担心,不动产登记掌握房产基础信息,是为征收房地产税铺路。而开征房地产税的预期,可能会引发有多套房产的业主抛售房产,从而引起楼市震荡。

事实证明,江苏、北京、天津等地在20xx年已经开始对不动产变更、交易的居民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从而陆续实现新证(不动产登记证)换旧证(房产证)。这些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去年稳中有升,不动产登记并未引发市场波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张杰表示,“不需要担心不动产登记会引起房价下跌,不动产登记只是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间接因素。短期来看,不动产登记有利于理清市场底数,开发商、政府主管部门、买房群众都希望房地产数量有一个确切的数据;长期来看,这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6篇

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建立会议制度,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村、单位每月排查、乡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调处办公室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办公室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土地所、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规划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综治办与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1、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12、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3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3、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处办公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调处办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调处办公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调处办公室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调处办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存库工作。

八、培训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调节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根据实际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