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0:19: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不断深入,城乡规划执法活动面临法律困境,我们应当从执法的主体制度、执法事权的合理分配、法律冲突的协调和法律缺位的弥补、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社会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有关城乡规划执法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执法;法律保障;公平高效
一、城乡规划执法的概念
城乡规划执法是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城乡规划执法活动是特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将城乡规划运用具体实施,并监督检查规划实践的合法性的实施,以保障规划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活动。具有特定性、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城乡规划行政检查、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城乡规划行政处分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的执法活动的基本内容。城乡规划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比例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二、我国规划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困境
1、基于执法主体视角的法律困境
(1)执法主体不明,事权分配不合理。规划主管部门设置各地表现不同,有的为行政机关,有的为事业单位等,在执法力度和执法效力、强度上各有不同。另外,乡、镇人民政府事权分配不合理,有责无权的情形严重。
(2)执法依据冲突、缺失,由于各级政府的利益趋求,制定的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对于地方的空间规划也缺乏法律支撑,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有的责任设置缺乏过罚相当原则,导致执法的不公平。
2、基于利害关系人视角的法律困境
规划执法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权利和义务受到规划执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既包括行政相对人也包括受到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主体。我国法律已经注意到利害关系人在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划执法势必也与规划利害关系人息息相关,但对于利害关系人参与规划执法仍然缺乏实体法的支撑和程序法的保障。
三、我国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有关法律制度完善
1、完善执法主体制度,合理分配事权
首先,完善纵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设置,实现城乡统筹和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横向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如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我国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行政机关主体资格,从国家的层面开始统一设立规划执法部门,建立省-市-县-乡镇的统一管理体系,并对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命名,明确其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履行行政职责,并选拔具有规划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进入规划管理和执法部门,提高规划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其次,合理分配乡镇规划部门的事权,将监督、处罚等事权下放,使处于基层,与群众联系更为紧密的乡镇部门真正发挥作用,在分配乡镇其他规划职权的同时更应当赋予相应的监督权和处罚权。
2、完善执法依据,避免法律冲突与缺位
首先,基于现有的我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现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统一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互相冲突和法律缺位现象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们应当建立以该法作为主干法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加强规划主干法及其辅助法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其次,细化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现实质公平。既让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与责任承担相适应,也限制了规划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成为规划执法的坚强后盾和有力保障。制识的人才进入规划管理和执法部,提高规划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3、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体现实质公平
城乡规划法律责任是城乡规划法律主体违法法律的义务,有专门的机关依法追究或由其主动承担的否定性后果,要实现法律规则的效率,就必须让违法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的成本,只有这样,行为人才不会选择“蚀本”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划执法同样如此,我们应当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细化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让责任追究更具有 可操作性,体现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与责任承担相适应,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规划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免行政相对人权利遭受损害。对于超出合法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和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规划督察显现了三大优势
城乡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城乡空间资源、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的法定文件,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我部开展了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务院命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把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从20*年9月至今,我们已向全国各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等34个城市,派出了50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大家普遍反映,这项制度对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三大优势:
(一)加强了对规划执行的层级监督。管理学理论认为,传达任务应从上到下逐级传达,而检查任务的落实情况要越级进行。目前,国务院批准城市规划以后,虽然具有监督权,但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城市政府既是规划的执行者,也是事实上的监督者,造成规划实施随意性强,违反规划的行为屡禁不止。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种层级监督机制,能够加强对国务院所审批总体规划的监督。督察员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与被督察城市政府没有隶属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督察,保证了层级监督的有效性。
(二)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苗头。规划督察员长期在派驻城市工作,通过列席会议、踏勘现场、查阅文件、接受投诉等方式获取大量第一手信息,并及时向我部反馈,使我们可以及时掌握地方政府执行规划的实际情况。实践表明,城乡规划督察员通过实时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苗头,既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又保护了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等不可再生资源。
(三)有效发挥了“专家监督”的优势。督察员多是技术或管理岗位上的老领导和老专家,他们中80%以上的同志具有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熟悉规划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很高的业务水平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大部分都担任过省建设厅、省规划院、市规划局等部门的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很强的协调能力,能够准确把握城市规划实施的关键环节,及时发现规划执行中的问题。
二、规划督察初见成效
规划督察工作开展两年多来,通过督察员的辛勤工作,规划督察员制度的优越性得以显现,取得了以下初步成效:
(一)努力将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制止于事中事前。两年多来,督察员共发出督察建议书、意见书39份,调研报告40余份,约见地方规划主管部门领导100多次,多起违法违规问题苗头在事中事前得到及时制止。驻某市督察员发现该市一个招商引资项目中,在建的房屋存在占压道路红线、公共绿地等违法问题,即向市政府指出该项目所存在的严重侵害公共利益问题,要求尽早依法拆除。该市政府根据督察员建议依法拆除了这些尚未竣工的违规建筑。
(二)地方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普遍提高。地方规划主管部门常常因为某些压力而不得不调整规划指标。督察员到位后,地方规划主管部门减少了被动违规的压力,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如某市规划部门在督察员的帮助下,顶住了压力,坚决纠正了某外商违反总体规划在沿江绿化隔离带建设别墅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三)各城市对规划权威性严肃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通过督察员积极开展工作,地方领导增强了遵守规划的意识。驻某市督察员发现该市为加快某新区建设,忽视防洪安全,违反国家防洪规范编制规划,为日后新区建设带来隐患,即向市政府提出“慎重规划,注意防洪安全”的建议。该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决定提高防洪标准,调整新区功能定位,取消重要建设项目向该区迁建的计划。昆明市和桂林市的主要领导在约见督察员时都表示要努力做到“动土必有规划”,不搞一任领导一张规划,要在规划法定期限内做到“一张蓝图管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
三、规划督察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出台了《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督察员工作方法与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如何更好地发挥督察员制度在推进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方面的抓手作用,将此行之有效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大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研究思考。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督察员的职责
按照现行行政体制,重要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该规划执行情况,向地方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正是我部实施监督的一种方式。《城乡规划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的职责,但没有以法规形式将规划督察员制度明确为其具体的监督方式。因此,建议在制订《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时将规划督察员制度明确为具体的监督方式,这样才能加大监督力度,使其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
(二)需要创新督察员队伍的管理体制
规划督察员素质高低关系着这个制度的效率,目前我们选聘的督察员大部分都是具有注册规划师资格且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实践证明,效果较好。但是目前规划督察员的遴选渠道较窄,很多符合条件的人选未能纳入备选视线,致使遴选合适的督察员面临一些困难。因此,需要探索开拓督察员遴选渠道,如在网络上公开招聘、增加一部分在职同志通过异地交叉挂职的方式担任督察员等。
(三)需要抓紧完善督察员廉政工作制度
目前派驻城市不断增多、督察员队伍不断壮大、督察工作内容不断深化,虽然督察员队伍中尚未发生廉政问题,但督察员分散在各地工作,管理难度加大,廉政制度建设十分迫切,应该在已制订的《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建稽〔20*〕8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9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廉政规定,形成更为完整的督察员工作和管理制度框架,保证规划督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需要提升督察工作的效能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思考;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得以有效推广和实施,在借鉴了国外的“土地区划”方法基础上,我国建立起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改革制度。在经历了1992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管理方法》和1995年的《城市规划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推行后,对于控制规划制度的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在经过20多年的努力后,这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环节,但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重点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是为保障民权服务的,然而作为公权实施的城乡规划依据基础必然会受到影响和限制,使得规划人员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
1.1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涵
对于我国而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系统大概可以分为战略以及操作等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有相应的对照着两个阶段和五个层次,其中两阶段是指总体规划阶段以及详细规划阶段,而提到的五个层次就是总体规划的纲要、总体的规划、分区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进行本文涉及的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候,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并且还要考虑相关专题规划对具体地点的利用和建设的相关要求。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谨慎对待。
1.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作用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愈加重要,不仅在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又是科学的建设以及管理城市的重要指南,是
1.2.1承上启下
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的五阶段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处于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因此它具有十分重要的过渡和衔接的作用,能够更好的对总体规划进行深化,也能做到很好的控制修建详细规划,最终达到保障规划体系的完善的目的。
1.2.2建设和管理的指南
控制性详细性规划最大的优势就是做到了有章可循,避免了建设以及管理中的主观性和盲目性。这是因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层面以及深浅都是十分适合的,并且使用了专业的规划管理语言来描述其原则和目标,对于控制什么以及怎么控制等问题都是十分清晰明了的。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科学的建设以及管理城市的重要指南,是城市政策的承担者。
1.2.3城市政策的承担者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是居于中间位置的,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它十分关注规划的连接性,具体的落实和深化了总体规划的原则和相关意图,具有宏观以及微观、整体以及局部的双重身份,在更细的层面上对城市的分区建设提出非常详细的指导意见。另外一个特征就是管理性,相对于总体规划的政策性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倾向于对建设项目的实际管理。
2.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健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政府对城市土地进行开发的主要工具之一,对于我国城市管理规范化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国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展较为成熟的是深圳,为我国城市规划发展提供了经验。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施情况来看,其内在问题仍然很严峻。
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不严谨
规划设计单位往往容易将其关注点放在符合要求指标上,而不是关注规划制定的严谨性和可行性,编制的规划是否同土地产权所有权单位相符也不在其考虑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若没有对实际情况的深入调查和科学分析,所指定出的规划和政策是不可能发挥其效用的。在国外某些国家,土地规划政策的制定往往会维持几个月,有时甚至会达到几年,有专门的机构人员会对土地进行近距离的观察,充分吸收周围住户的建议,通过这样的途径制定出的规划是真正符合实际的。我国这种“拍脑袋”式决策方法对进行科学的规划十分不利,对其进行改革显得十分必要。
2.2刚性指标与弹性指标间的矛盾
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分为两类指标:刚性指标和弹性指标。刚性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停车位和公共设施等,弹性指标是指非强制性的指标要素,主要包括建筑物整体的风格、色彩等。在实际工作中,规划单位和部门往往希望把所有先进的设计理念融入到规划案中,但现实却是这种期望通常会同现实的利益纠纷产生巨大的差异与矛盾,产权单位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也极易导致这类问题的出现,规划部门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往往焦头烂额。
3. 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若干建议
上文笔者对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现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殊的国情提出了一些建议,具体阐述如下:
3.1 增大弹性
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虽然进行了相关的规划,但是相对于事务而言一般的情形都是计划赶不上变化的,即使是最优秀最完美的规划也是不可能应对市场的变化的,所以增大控制性详细性规划的弹性的问题就必须得到规划者的注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候,必须要对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进行深入的解读,因为不同的地区的深度、内容的要求是会不同的。要做到这些方面就需要设计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2增强可操作性
虽然控制性详细性规划相对于总体规划而言是比较详细的,但是其可操作性还是有待解决的。就像土地权属等实际性的问题就需要进行细致的描述,还有就是规划中有可能涉及到的路网、公共服务等设施的规划也必须要有操作性的解释。其中,路网就需要结合实情,使得路网的设计更合乎人性化;而就公共服务设施而言,需要避免建设在产权已经明确的地区, ,而那些急需配置的公共设施也不应该安排在会拆迁建筑物的地区。这些问题看似十分的微小,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确是有可能出现大问题的。因此,设计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要进行实际的调查研究,并一起协商出符合实际的有效的办法。
参考文献:
[1] 郭晓莹. 对于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若干思考[J]. 中国城市经济. 2011(09).
[2] 李安均,闵月辉. 编制山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思考[J]. 华中建筑 2011 (07)
[3] 邓建辉,李文彪. 关于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若干思考――以江西省小城镇为例[J]. 建设科技. 2013(03)
[4] 余颖,王法成,范颖. 面向动态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变革――以重庆市为例[J]. 规划师. 2010(10)
一、关于城乡规划问题
今天,会议给每位与会者分发了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规划监督检查、违反规划的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说明,希望与会同志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我非常赞同廖火同志提到的对我县村官以上干部,特别是建设系统的同志进行《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这样可以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对如何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打下基础。规划是龙头,是生产力。建华书记在全市规划工作会议上提过一个观点:规划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工作目的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规划就是最好地体现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因为人民群众要建设美好的家园和过上美好的生活,必须要靠规划作为保障。因此,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城乡规划是城市与集镇发展的方略,镇村建设的纲领,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打基础、谋长远的工作。城乡规划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城镇功能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人口、资源环境能否得到协调发展,关系到城镇化水平能否得到全面的提高,关系到城镇经济和综合竞争力能否得到长足发展。近几年来,*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跟*市的科学规划是离不开的。前些年,*市学习*市等地的城市规划建设经验,现在有些地方倒过来学习*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经验,这是因为*重视了城市规划工作,整个*市区以及五县一区的面貌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变。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规划工作,最近结合*、*纳入市中心城区概念规划的机遇,我们决定成立县规划建设局*分局,目前市编委已经批准。为了推进我县规划工作,今年,我们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县城26.5平方公里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而且就秋江两岸打造美丽景观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划。同时,也对*、*首期规划40平方公里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使*、*融入市中心城区概念规划之中。今年县政府就安排了900多万元用于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这里,我对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提五点要求:
1、要树立全新的理念。一是要树立科学理念,合理确定城乡的定位、发展目标和总体框架,正确认识需要和可能、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城市和农村、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真正使城乡规划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要树立人文理念,无论是县城规划还是村镇规划都要体现人文关怀,把能否为居民提供良好的人居环境作为衡量城镇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摆在优先位置;三是要树立生态理念,合理布局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等功能区域,统筹工业区、商业区、生活区、绿地等空间布局,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四是要树立特色理念,把文化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灵魂,深入挖掘和体现我县城乡在自然、历史、民俗、建筑、地域等方面的文化特色和内涵,加快形成一批文化内涵丰富、特色鲜明、风格独具、颇具影响的特色乡镇;五是要树立集约理念,将节地、节能、节水、节财和资源综合利用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以最低的造价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六是要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管理,尽快从粗放管理向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法治化管理转变,不断提高城乡管理水平。
2、要处理好规划中的几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城乡规划必须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加强同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的协调,提高资源整体配置效率;二是要正确处理集中统一管理与特别授权管理之间的关系。城乡各类建设都必须统一规划,无论是哪一级规划管理部门都要严格规划管理,不得违规操作;三是要正确处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与适时修编的关系。从规划的分类看,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区域和城市长远发展的战略性规划,必须要有严肃性和稳定性;而详细规划是指导具体项目建设的直接依据,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适时调整。从规划的内容看,凡涉及公共设施和公众利益的规划都应该是刚性的,如果随意改变就会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造成社会不和谐。规划中的非强制性内容,作为政策导向,应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充实完善。
3、要提高规划质量。规划编制部门和单位对中央、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要吃透,要深入调研,把城乡经济发展普遍规律与城乡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突出城乡的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同时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城市规划与土地、交通、环保等各类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协调,不能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坚决杜绝不按规划实施城市建设,或者为了一点短期利益,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随意变更和调整规划。特别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方面决不能随意改变,要从整个城市规划协调方面,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要加快城乡规划编制步伐,对今年确定的县城和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要抓紧推进,争取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好县城26.5平方公里和*、*40平方公里控制性详规编制工作。当前,各有关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河紫高速公路沿线9镇45个村的规划控制,严格防范抢搭抢建行为。
4、要强化规划审查。规划部门要严格规划审查程序,提高规划审查质量。我们一定要有这样的观念,缺乏科学性的规划一旦通过合法的程序批准实施,危害将不可估量,规划的评审、批准等一定要慎之又慎。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依法实施,切实解决“两张皮”问题,不能规划一套,实施一套,使规划成了摆设,这是坚决不允许的,也是必须杜绝的。这一工作,县规划委员会一定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查。
5、要加大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建筑要深入开展清理行动。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都是违法建筑,已经建成的,要依法果断处理;正在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下来。最近,大家从新闻媒体可以了解到,*市特别是源城区刚进行了大规模的违章建筑清理行动,清理了几百户,严厉打击了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由于很多靠近东江边居住的源城、东源两地市民都知道市政府要开发市区东江边的土地,因此他们抢搭抢建成风,在很短的时间内建了很多建筑物。市委、市政府对此态度非常坚决,凡是违法违章建筑坚决全部拆除且一分钱不补,并依靠强大宣传声势做好户主思想工作,让其自行拆除减少损失,凡不自行拆除的坚决。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已在*工业园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违章违法建筑清理强拆行动,拆了20多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县委、县政府将在5月中旬依法对县城26.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违章违法建筑和用地开展大规模的清理整治,上星期已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我在这里强调,如果在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政府部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批乱建的,必须依法依纪严处。
二、关于市政建设问题
今年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比较多,并郑重承诺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各级、各责任部门在抓重点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抓责任。重点项目建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责任意识,我们能负责到什么程度,困难就能解决到什么程度,重点项目建设就能推进到什么程度。对此,一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抓紧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成立项目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进驻工地、现场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二要落实分级管理的责任。进一步划分各级、各部门在推进项目建设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做到项目谁管理谁负责,谁负责谁解决,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领导调度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协调分工到位。三要落实有效服务的责任。服务重点建设,就是服务大局,服务发展。从领导到部门,从机关到基层,都要为项目立项、报批、筹建、竣工全过程服务,为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四要落实督查监督责任。县府办要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督促、督办力度,及时通报情况;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查处。
2、抓进度。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时间观念,强化效率意识,每项工作怎么干,什么时间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完成,都要一一加以明确,列表抓好落实,强势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二是要加快征地拆迁进度。要克服畏难厌烦情绪,想方设法、耐心细致地做好拆迁户的工作。对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向责任领导请示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应为拆迁户在办证、搬迁中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落实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做到既能打开局面、推动工作,又不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要加大县城秋香江两岸的征地拆迁力度,尽快贯通沿江道路,为广大市民提供休闲、畅通的地方,提升城市品位。三是要加快施工进度。在项目进度上,要尽量把时间往前赶,尽量把工期往前排,对已经开工的项目,要抢时间,争速度,努力缩短施工周期;对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今年汛期比较早,县政府承诺要解决城南水浸街、黄泥路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对还处于项目前期的工程,要成熟一个上一个,赶工期、抢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目前,要抓紧完成*年未完工的县城6个市政重点项目建设,加快今年县政府安排的市政项目建设步伐。
3、抓协作。项目建设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多个行业,有的需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有的需要其它部门的配合,所以说,加强沟通协作,对于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项目领导要认真负责地承担责任,敢抓敢管、敢抓敢建、负责到底。要勤联系、勤协调、勤调度;要率先垂范,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现场和一线,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作为建设任务的直接承担者,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调,包括与上级部门的上下沟通,与其他部门、行业的左右沟通,努力赢得上级部门的支持、有关单位的配合,为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争取主动。相关协助单位也不能认为自己没有承担主要建设任务,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要从全局着眼,从整体利益考虑,大力支持和配合建设单位推进项目建设,共同服务于项目建设大局。
4、抓质量。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监理制等规章制度,同时要按照精益求精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高、效果好,力争把重点工程都建成精品工程。刚才,我们给每位与会者分发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希望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有建设项目任务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现在我们有些地方在项目建设上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来实施,这是犯错误的。现在纪委、监察部门每年都对工程招投标建设情况检查两次以上,大家要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技术指导与检查,对工程建设的每一道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关于城市管理问题
城市“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能否高效地发挥城市功能,关键在于管理。规范而高效的城市管理,是确保城市规划全面实施、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近年来,在城管部门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县城的市容市貌逐步好转,环境卫生工作得到加强,人居环境有了改善,县城变得更加整洁亮丽。但是,个别场所脏、乱、差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县城的管理与市民的愿望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市政建设,以依法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县城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我县城市管理水平。
一要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基本形成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权责一致的城市管理新格局。要以依法管理为抓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机制。城管、交通、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强化依法执法,尤其是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之不敢轻易触犯,从而促进人们逐步达到自觉维护正常市容环境秩序的目的。要充分发挥和调动乡镇、居委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要制定各类管理办法和规定,使城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加大城市管理的科技含量,对交通管制、环境监控、治安管理、物业管理等加大科技投入,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管理效果。要把加强城市管理与提高市民素质结合起来,以科学的城市管理促进市民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以高素质的市民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不断进步,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教育惩戒结合、以教育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寓人性化于管理之中,寓亲和力于服务之中,变“以管为本”为“以人为本”。
三要强化宣传。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依然是今后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搞好舆论宣传,要在全县掀起一个声势强大的宣传热潮,把城市管理的意义、任务、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告知广大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形成人人关心城管、人人支持城管、人人参与城管的格局,推动城管工作出成果、见成效。
四、关于小城镇建设问题
中央提出了“小城镇,大战略”。小城镇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关系着全县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工业化的过程,现在大、中等城市以至县城已不能满足那么多的农村居民来城市生活,那么小城镇的建设正好弥补解决了这些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城乡一体化、农村城镇化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发挥好小城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集聚带动作用。
1、发展重点小城镇。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是,合理扩大城镇规模,完善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环境,使重点小城镇成为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区域经济、文化、教育中心。要遵循分类指导、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有序地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走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道路。要以蓝塘、*、龙窝、*等镇为基础,努力建设一批经济实力较强、功能较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具有特色的小城镇。
2、拓宽小城镇建设筹资渠道。城市建设需要资金,要千方百计筹集城镇基础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小城镇建设要“两条腿走路”,政府主要进行规划和基础性开发,深度开发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公开招标,吸引各类投资者投资建设。按“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有收益的基础设施要按市场机制运营,有偿使用,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滚动发展。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变现再投入。如县城污水处理厂由县政府和投资商合作建设,*、*污水处理厂采用BOT形式进行建设,政府只要做好规划、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建设就交由投资商,由投资商运营若干年作为回报,若干年后产权交回政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政府关于2011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要点,结合“六五”普法工作目标任务,加强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城管执法队伍。
二、学习培训内容
(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
(二)行政法基本知识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常用法律知识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城管执法基础常识、执法技巧及《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常用法律知识和其他与城管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我大队编制的《城管执法职责与城管执法常见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小册子。
(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及归档管理等。
(六)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通告、协议书及便民提示的拟定等内容。
三、培训形式
(一)坚持自学。以个人能够熟悉及熟练运用为目标,抓紧抓好对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安排好个人学习。
(二)中队组织。以中队、科室自行组织、自学为主的形式,了解并掌握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意见、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法治”建设的工作思路及“六五”普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加强我大队法制建设。
(三)执法培训。由法制科组织,大队领导及其他中队、科室负责人参加授课,讲解相关执法知识、执法行为、执法技巧,以此提高执法效果。
(四)集中授课。定期邀请部分法律专家专题授课,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座谈交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中队、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针对城管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工作经验、执法案例以及队伍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讨论,加强沟通、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六)定期考试。针对学习及培训情况,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定期组织集中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以此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四、具体要求
1、加强日常学习和法律法规培训是提高执法效能、推进城管执法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各中队、科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大张旗鼓的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在大队上下营造讲学习、爱学习、都学习的浓厚氛围,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风气,全力打造“书香机关”品牌。
2、各中队、科室要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学习质量,要建立个人学习笔记和学习档案,法制科将定期对各中队、科室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和学习记录不全的中队、科室,将根据考核实施细则酌情扣分。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职责: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也应成立常设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办公条件、通信、交通工具、拨付专项办公经费。(四)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管理、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要求和办事时限,开辟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全力服务。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进程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充分保证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由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组织实施改造,也可以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由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实施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计划改造的城中村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进行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下达下年度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第七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前,需由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以正式文件方式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改造项目备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4+2”工作法会议记录、公示证明、开发商与村委会签订的正式开发协议、开发企业资信证明、开发保证金缴纳证明。
(二)编制的改造建设实施方案:
1.村庄基本情况:村庄四至、人口、户数、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面积、改造用地情况、村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说明。
2.分期建设方案:整个村庄共分几期开发改造,每期开、竣工时间、开工面积、安置村民面积、开发销售面积。
3.拆迁安置办法:明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村民安置楼房位置、楼房分配方法及旧村拆除办法。
4.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5.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7.需提供开发公司的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资信证明、开发业绩证明)。
8.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第八条经审查批准同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向项目实施单位发放《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确认表》,项目实施单位持《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确认表》和相关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到行政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办理缴费手续,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范围而确实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由辖区政府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改造,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已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项目,从审批之日起2年内无实质性进展(未通过市土地资产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进行拆迁建设的),经区、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确认,取消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各项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用地应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除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城中村现有土地应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与城中村改造开发无关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应当利用原建设用地,不得占农用地,确需重选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办理。用于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办理。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当按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取得土地。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工程开工建设后,其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扣除国家、省上解部分外,剩余部分全部返还各区人民政府或高区管委会,用于支持城中村改造。
第十五条建立对净地出让前介入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的补偿机制。对参与拆迁安置原村民的开发企业,若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中未竟得该宗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从该宗土地出让收益中专项列支,补偿其前期投入的成本及利息支出。
第四章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城中村的改造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将改造村庄可利用的所有土地(含建设用地和可以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纳入该村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按照“功能第一、景观并重、经济实用、居住与就业统筹、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有关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从宽执行。
第十九条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改造城中村违法建设的管理,对私搭乱建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防止因城中村改造引发的抢建、乱建现象发生。
第五章拆迁和安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在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经“4+2”工作法通过后,在拆迁改造现场内张榜公示(公示7天)。在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应载明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参照标准,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以房产证标注面积或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依据省宅基地面积划分标准,结合我市城中村村民居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测算出户均基准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可以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屋产权标注面积为准,按我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凭宅基地证以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屋产权证按标注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凭宅基地证每处合法宅基地,按基准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未达到基准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建住宅建筑安装成本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在城中村改造期间,符合分户条件的本村村民,原则上每户可按建住宅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住宅,具体分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安置房源的位置、数量、层次、面积及结清差价计算方法和选择房源先后顺序的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拆除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或双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五条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执行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年5月1日以后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违规建设的村民住宅及其他建、构(筑)物,按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为降低改造建设成本,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安置区(开发区域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测算、审核意见为准)所涉及的有关下列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予以减免:
(一)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的全部免收;
(二)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经营性收费,原则上按照标准的50%收取;
(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收取本市规定的用于补助供热、供气、供水企业部分外,其他予以免除;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建筑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支持给各区人民政府和高区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免建要求配建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廉租房,安置区域免收菜地开发基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城中村内必须停止除批准建设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所在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中村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并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组织拆除。
第三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方案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时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外,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先安置后拆除,村民安置一块,拆除一块。不按规定拆除旧村的,不得进行下一期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在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凡建设审批手续不全;不优先安置本村村民,建住宅违规向社会销售;建不拆旧;群众意见较大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项目,经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实后,责成有关部门令其立即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改造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土地使用、房产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并记入不良纪录。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得参与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城中村范围内的住户,应积极配合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城中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城中村改造之机牟取个人私利。凡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实施后至2013年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正式联合开发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政文〔〕46号文件执行。
关键词: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非协调发展
1.我国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非协调发展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犹如一把“双刃剑”, 房地产在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与城市规划侧重点不同(表1),直接导致了与城市规划之间的非协调发展,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这种现象日益突出,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主要表现为“圈地运动”持续不断、城市空置化现象日益突出、过度开发和“破坏性”的建设有增无减、城市规划明显滞后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缺少关注等问题。
表1: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侧重点比较
思考问题 城市规划 房地产开发
(1)从发展战略上 宏观分析城市发展方向条件 微观考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从发展时间上 长远和远景的效果 兼顾近期 注重近期的效果
(3)从发展空间上 城市整体的空间结构组织和各项用地功能的配置 多从局部考虑项目的区位选择
(4)从发展效益上 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相互统一,降低社会边际成本 开发项目,开发宗地或企业的经济效益
(5)从信息反馈角度 听取广大市民的反馈意见、需要 搜集市场信息,适应市场需要
1.1“圈地运动”持续不断
进入21世纪,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新背景下“圈地运动”又悄然抬头,只不过形式发生了变化。常见的形式有:①建设新城、新区,扩大城市用地规模。②建设大学城、科技园区。③以生态农业为名,大搞旅游度假设施。虽然2004年初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对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力度,采取了清理开发区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大规模占地的势头受到抑制但是在短时间内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1.2城市空置化现象日益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面积都有了极大的扩张。但也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在城市的中心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未完全开发的土地,即城市空置化问题,例如北京商业地产空置率增高呈郊区化趋势,而且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这一问题日益突出。
1.3过度开发和“破坏性”的建设有增无减
所谓“破坏性”的建设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周围的环境、历史文化乃至整个城市的景观特色产生的负面影响。其主要表现在:(1)在开发和建设过程中无视自然规律,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2)城市景观遭到严重破坏。(3)忽视了城市空间综合利用的价值。
2.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非协调发展的主要原因分析
上述的种种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的快速发展的冲击使城市规划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两者的非协调发展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规划实施与管理体制问题;(2)规划编制内容落后、编制体系不完善。
2.1 城市规划实施与管理体制问题
城市规划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其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应得到保证。然而由于管理水平不高,政出多门、职能交叉,且监管措施不力,导致效率不高,城市规划调控能力不强,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经常背道而驰。主要表现在:
(1)规划行政管理条块分割、缺乏协调。在我国,计划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在城市土地配置和利用管理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由于各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责权脱节严重,这样势必影响整体效益的发挥。
(2)规划法制建设不完善,规划实施管理中非法违规现象普遍。《城市规划法》作为我国城市建设领域的第一部国家的法律,它的颁布与实施为其后一系列相关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但目前的规划法制建设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行政性规定,轻技术性规范”、“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轻地区开发管理规定”的现象,相当一部分用以调控、综合、协调和规范市场行为的法规性文件需要补充。
(3)规划管理缺乏宏观层面政策,管理职能目标单一。
从城市规划开发管理方式看,规划管理比较重视对单个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批,忽视了从区域和城市发展的整体角度研究问题。
(4)城市规划管理思想滞后,缺乏战略性主动引导机制。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集中与城市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上,管理的出发点是对现状的控制。管理只注重控制,缺乏主动引导机制,缺乏对建设项目的预先引导,没有形成相应的规划引导机制和政策体系。
2.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不完善、面临挑战
主要表现在:(1)规划编制内容综合性不够,缺乏经济分析。由于房地产开发具有明显的对经济利益的投机性,因此,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综合性不够、可操作性差,缺乏经济分析和规划编制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势必削弱其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能力。
(2)城市规划编制的动态性和可操作性差。目前,城市规划的编制仍较多的偏重于物质建设规划,注重于确定规划期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对于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城市土地利用基本上仍沿用功能分区的原则,注重于静态的“最终蓝图”;对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面面俱到,编制和审批的时间过长,可操作的时效性差;而控制性详细规划,往往又不能从全局上把握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模和强度。
(3)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考虑较少。开发商对开发计划的安排都要完全参考城市规划来进行制定和实施。但是,目前在很多城市的规划编制过程中,真正参与城市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却很少有机会参与对城市规划有关项目的研究制定,自身利益得不到一定的体现,加之规划中所提出的更多的一系列的限制条件,无疑也会增加开发的成本和难度。
3.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协调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由于城市规划于房地产业发展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划的城市规划才能有效控制房地产发展。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具有短期行为和突发性等特点,也给现有城市规划体制带来很大冲击,要求城市规划在新形势下作必要的调整。
3.1增强规划的权威性
城乡规划一旦确定,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严肃性、操作性,不能唯开发商利是图。
3.2城市规划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
(1)必须增强规划的超前意识。城市规划超前不仅能使房地产开发商有一定的时间准备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而且能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投资方向、策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2)必须增强全民法制意识。各城市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等地方法规,使城市规划的法律效力对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起到重要的宏观制约作用。
(3)必须增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意识。许多城市的实践证明,新形势下规划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不宜下放。通过强有力的执行、调控和整合,协调各方利益,真正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3.3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过各项控制指标来控制过度开发,它一般规定8-9项控制指标(用地界线、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出入口等)来控制划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建筑形态。为了吸引投资,让投资者在选址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同时又符合规划要求,控制性详规的各项控制指标应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甚至可以使用奖励容积率等手段。
参考文献:
[1] 冯长春,杨志威.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社会主义中国的土地与住房市场化国际会议.见: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Marketization of Land and Housing in Socialist China 论文.香港:浸合大学,1997.
[2] 王家庭,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非协调发展的实证分析与路径分析.中国房地产金融,2005(8):5~9.
[3] 潇琦,遭遇成长烦恼-2008北京商业地产面临四大问题.观察,2008(2):18-20.
一、工作职责
坚持“齐抓共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堵疏结合”的原则,建立镇、村(社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两级责任制,并明确责任人。
1、镇建管所是镇域范围内控制所有违法建设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受理违法建设举报、查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拆、督导行政村(社区)控制违法建设等工作;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对需要进入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建设案件,及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2、镇市容、土地、司法、综治、派出所、纪检监查等部门是控制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镇司法所负责报请、协调进入司法程序的违法建设案件;镇市容、土地部门负责协助建管所做好日常控违巡查工作;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负责做好控制违法建设的治安及稳定保障工作;镇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负责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涉及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
3、各村(社区)为其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动员自拆,并及时向镇职能部门报告。
4、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制管理
镇政府年初与各村(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控制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状,党政领导每人交纳2000元责任金;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双拆”办全体工作人员每人交纳1000元责任金。
三、查处办法
1、及时发现。镇建管所、市容中队、国土所和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由镇分管领导负责,建管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举报投诉工作。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2、立即制止。各单位发现辖区内有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要迅速制止,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拆除。
3、坚决拆除。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逾期不自拆的,由镇“双拆”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助拆。
4、依法强拆。对拒不自拆和拒绝助拆的,应申请。镇建管所负责立即立案调查取证,会同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对需进入司法程序的,应及时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受理,依法组织司法强拆。
进入行政强拆程序或司法强拆程序的,由镇“双拆”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强拆所需费用由各责任单位解决。在拆除违法建设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清理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四、奖惩办法
1、镇政府拿出1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专门用于控制违法建设工作。
2、各责任单位能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上报并成功拆除违建或申请所有新发生的违法建设、且台帐齐全的,责任金全额返还并给予责任人同等奖励。
3、各村(社区)辖区内,全年新出现违法建设2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或2起(含本数)以下违法建设行为的,从违建发生之日起,在3日内未发现或知情不报的、或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对责任人各处罚500元。
4、年度考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类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扣除村(社区)责任人责任金:
(1)各村(社区)辖区内,累计出现20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或2起(不含本数)以上违法建设,在建时未发现或未及时组织拆除,致使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全部拆除。
(2)村(社区)、村民小组出售、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违法建设。
(3)全年累计出现群众举报2次或群体性上访事件1次的;
5、对控违工作不力,甚至有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及各村(社区)的责任人由镇纪委、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镇党委批准;涉及镇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责任人,报请上级机关或职能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强化宣传教育。镇职能部门和村(社区)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查处制止违法建设的宣传力度,使控违政策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控违工作的良好氛围。
2、建立控违队伍。镇政府组织10人的专(兼)职控违队伍,各村(社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巡查人员。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集中整治,惩治和遏制违法用地、违法(章)建设行为,建立遵循规划、依法用地、依法管理的良好秩序,为全街道“两违”整治探索方法,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长塘后村、朱山村、黄龙洞村、蒋宅村、化里村、岩头村、里徐村、吴村、黄龙洞社区
本次整治的内容是1月1日以来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章)建设行为,1月1日以前发生至今未依法处理的一并整治。
三、试点时间:
6月底至8月底
四、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8日—7月7日)
统一思想,营造氛围,大力宣传整治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组织开好四个会议:一是召开街道班子会,统一班子思想;二是召开试点工作动员会,部署整治工作;三是召开试点工作业务培训会;四是召开试点村(社区)两委成员及村(居)民代表会进行宣传发动。
(二)调查核实,抓典型案件处理阶段(7月8日—7月17日)
街道成立三个工作组,对前期现状调查结果进行逐户逐宗核查。核查结果在各村进行公布。同时对前期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影响恶劣的违法(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三)全面查处阶段(7月18日—8月9日)
各工作组根据街道《实施细则》,对照违法事实,逐户逐宗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依法依规逐村逐户进行处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0日—8月18日)
街道“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后,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全街道下一步开展“两违”整治工作提供借鉴。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两违”整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工作组、行政村和社区务必克服畏难情绪,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街道党工委的决策上来。街道党工委成立“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何忠云同志任组长,下设政策制订组、方案实施组、维稳组和后勤保障组,同时成立岩山、路口、社区三个整治工作试点小组。
2、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工作组、行政村、社区是“两违”整治的主体,负责“两违”整治现状调查和核实工作,并在国土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下做好“两违”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
关键词:村庄规划;建设;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1、河北省村庄规划建设的背景
河北省是首都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北省的城镇化率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远低于北京市和天津市,河北省既有大面积的山区和平原广阔的平原,还有具有生态作用的湿地,通过村庄规划建设促进不同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具有更为特殊现实意义。河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技术导则,如《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2010年《河北省镇、乡、村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4月《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2013年4月《河北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技术导则》在编中,对我省各地村庄规划和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撑。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各地编制的规划成果质量良莠不齐,有的不具有操作性和实施性,难以科学指导村庄建设发展。
2、河北村庄规划与建设存在问题
2.1 村庄分类不明确,导致村庄建设方向不明确
当前村庄规划缺少上位规划科学指导,各地编制村庄规划基本依据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而上述规划对村庄建设要求较为笼统,有的对村庄发展类别确定牵强,究其原因主要是规划编制未深入调查农村发展情况或根据长官意志确定村庄布点,最终导致村庄规划时依据不足,村庄建设方向不明确。
2.2 规划内容与深度不够,导致规划流于形式
村庄规划内容与深度一直为规划者探讨的对象,由于受规划水平和要求的影响,各地规划编制成果存在很大差异。有的村庄规划说明书仅十多页,对村庄产业、人口、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住宅建设等内容蜻蜓点水般加以描述,无实质内容,致使规划无法实施;由于规划师不了解当地资源环境、风俗习惯等,有的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甚至有的照搬城市模式,将城市规划理念引入农村,导致农村风貌特色的丧失,容易形成“千村一面”现象。
2.3 注重村庄建设,而忽视产业发展的核心要求
部分地区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误区,有相当部分基层政府将村庄建设当成一项任务,而没有结合自身资源、环境、经济条件进行深入分析,忽视了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应是经济建设,片面的将建设核心完全投向基础设施的建设上,盲从于农村建设的潮流,使得农村建设难以做到有的放矢,难以实现由“输血”向“造血”功能转变,最终导致新农村建设缺乏经济支撑,各项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2.4 重视新村建设,而忽视村庄的乡土文化传承
由于规划师对村庄调研不深入,难以全面了解当地的乡土文化资源,规划方案往往忽视对村庄乡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同时,各地在村庄建设时,对村落的乡土文化保护不够,尤其在发展条件较好地区,部分政府为了快速改变农村面貌,往往采取拆老村建新村的模式,抛弃原有道路肌理,易造成乡土文化遗存(物质的、非物质文化遗存)被摧毁、被遗忘的绝境。
2.5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度不高
当前,部分地区村庄规划受城市规划思想影响,往往采取大尺度、大空间的公共建筑,与现有村庄建设格格不入,造成设施的浪费。有的规划不重视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认为农村为集体土地,用地条件宽松,可以随意建设的错误判断,直接影响规划成果。
3、新形势下对村庄规划和建设的新思考
3.1 上位规划应明确村庄类型,提出村庄发展要求
以县(市)域为单位,科学编制镇村体系规划,以地理位置、人口规模、经济条件、耕作半径、设施配套、搬迁成本、城镇化能力等因素,附值给予权重,采取层次分析法进行打分[2],确定村庄发展条件,明确村庄发展类型。按大类可以分为规划布点村庄即永久保留,非规划布点村庄即远期撤并或自然消亡的村庄;按建设类型可分为原址改造型、异地搬迁型、合并提升型、保护修建型等,提出规划布点村庄建设具体要求,村庄有机更新规划设计与建设设想,非布点村庄采取先过渡后搬迁的思路[3],明确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因此,各地应进一步出台村庄布点实施细则,提出村庄建设的具体要求。
3.2 村庄规划应体现农民主体地位,实现农民全过程参与规划编制
农民是村庄组成要素的创建者,是村庄形成其历史特性的行为主体,他们更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责任主体,为此村庄规划与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鼓励农民主动参与到规划过程中。为此,在新一轮村庄规划中要扬弃传统村庄规划所涉及到的前期调研、方案编制阶段过程的参与方式,应进一步延伸到对整个方案实施及整个过程的参与信息反馈,可通过宣传工作、农民会议、问卷调查、入户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农民的想法及诉求,通过规划初步方案、方案改善和深化、方案落实公布等过程,邀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参加,通过对方案讲解以及村民意见反馈,真正做到农民在整个规划编制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使规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3.3 规划要结合村庄实际,避免急功近利
规划应综合考虑村庄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土地、产业、人文特色等本底条件,全面分析上位规划相关要求和发展优劣势,确定村庄规划的空间布局、功能结构、交通组织、绿化景观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亟需性、公益性和经济可承受性。
规划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一、要突出村庄空间环境特色,即注重村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环境、建筑风貌和经济结构等元素提取,及协调村庄与周边环境关系;二、要尊重村庄传统布局,体现地域文化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应全面分析村庄原有道路格局、建筑肌理、传统街巷空间、村庄边界,规划设计出村庄整体形态及亲切宜人的空间尺度,避免采用照搬城镇的尺度,避免大“体量”建筑随意布置,避免贪大求洋,造成土地不集约利用;三、要突出促进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发展农村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也是规划题中之义,规划应建立在区域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全面挖掘村庄经济发展特色和经济价值。避免盲目移植外来产业,提高本土特色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延伸;四、要突出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应本着完善村民亟需的设施入手,同时考虑设施能否依托区域设施和城市设施,单独建设的经济性和经济承受能力。
3.4规划师应与村庄确立长期的技术指导关系
农村规划作为村庄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发挥着龙头作用和统筹作用。村庄规划中需要能深入了解基层情况、擅长进行行政部门和农村基层沟通的“农村社区规划师”[4]。河北省可以借鉴台北、深圳城市“社区规划师”植根基层、双向沟通的工作模式,培养一批有空间规划和农村营造专业理念和经验、有服务农村精神、对当地环境了解及浓厚地域情感的农村规划师,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充当宣传者、反馈者、协调者,确定与服务村庄有长期技术指导关系。同时,可以加大对各县“市”规划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担起新农村规划的担子,发挥其熟悉当地人文历史、风俗习惯、建筑肌理,方便与规划对象沟通和技术指导的优势。
3.5 村庄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分布实施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不论哪个地区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由于各地村庄建设和发展差异较大,为此,在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分类指导,根据村庄类型和发展条件,明确各类村庄近期建设项目和建设时序,避免大拆大建行为。当前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一种形式,短期内可以改变村庄的村容村貌,提高农村人居环境,但如何才能形成农村环境整洁的长效机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本人认为紧靠上级拨款、帮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增强村庄的自身发展动力,转变传统的靠“输血”思路,增强“造血”功能,因此,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重视村庄产业的发展,提高县域经济对村庄发展的带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万方.中国新农村规划建设简明实用教程[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李建伟,李海燕,刘兴昌.层次分析法在迁村并点中的应用[J].城市规划2004,(9)98-100
[3]毛桂龙,刘扣生.村庄有机更新的思路与对策研究[J].小城镇建设2012,(5):65-69
城市精细化管理细则一随着管理区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总体水平还较低,跟不上发展形势的需要,重建设、轻管理、规范少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切实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应有功能,根据盟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XX〕6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城乡规划法》为纲领,认真贯彻落实盟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巴音胡硕镇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城市建设,创新管理手段,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管有力、科学规范的城镇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和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划,突出时代、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原则;坚持整合城镇管理资源,优化城镇管理流程,逐步推行城市管理数字化的原则;坚持创新城镇管理理念和手段,实行人性化管理和亲情化服务的原则;坚持群众参与,加强公众监督,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制度,真正解决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原则;坚持有效的开展城镇居民卫生意识教育、环境意识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提高广大居民整体素质的原则。
三、主要措施
(一)要根据《锡盟城镇精细化管理标准》的范围,围绕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公用行业、市政设施、园林规划、公共交通、居民小区、建筑工地、行政执法等管理内容,科学划分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形成管理区精细化管理体系。
(二)整合资源,理顺体制。以发挥市政投资最大效益为目标,统筹实施市政规划,统筹项目审查,统筹安排施工;建立完善市政、社区、街道城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城镇管理相关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配合。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制,各司其职、部门联动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格局。
(三)实施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要通过实施全员精细化管理岗位培训,使每位参与管理的干部职工都能深入细致的学习、了解和熟练的掌握各自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能力,强化规范意识、自觉意识和执行能力、团队的整体管理能力。
(四)完善监督管理考评机制,实行以奖代拨的奖励机制。在完善城镇精细化管理评价体系和城镇管理精细化目标考评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镇管理以奖代拨专项资金。将城镇规划管理、城镇精品工程建设、城镇街巷综合整治、城镇周边区域治理和城镇精细化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列为年度城镇管理的重点考评内容。考评实行分项考核,通过科学评价,按等级实施以奖代拨,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城镇管理的积极性。
(五)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加强宣传。要建立健全精细化管理的各项机制,完善检查考评的各项措施、制度及监督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利用电视、网络、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精细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考评内容家喻户晓,争取社会各界及全体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人人关注、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四、组织保障
城市精细化管理细则二为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打造宜居城市,实现居民安居乐业、环境整洁优美、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临城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宜居宜业的繁荣、文明、和谐新临城为目标,按照宏观标准简单、微观管理精细理念,启动为期三年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工程,构建大城管格局,理顺体制,着力做好占道经营、广告牌匾、环境卫生、街道交通秩序等整治工作,精雕细刻,精益求精。
二、主要工作
(一)构建大城管格局,实现管理体制上的突破
在积极推进城市管理三级网络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构建大城管格局,实现管理体制上的突破,解决部门之间交叉管理、职责不清、标准不一等严重影响我县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问题,为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工程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综合行使城市管理执法职能和环境卫生、市政、市容、绿化、规划管理以及流动商贩、露天经营、城市交通、客运秩序和其他方面的城市管理职能,达到城市管理高效、快捷、综合执法的目的。
(二)增加环卫基础设施
在新建道路、小区等处建设垃圾转运站及公厕。同时,结合我县道路实际情况,购买必要的机械清扫车、垃圾清运车。
(三)加强县城功能分区规划、建设、管理力度,实行一证管多证模式
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将县城划分为若干个功能分区,实施城区精细化管理。一是加大专业市场规划、建设力度。结合县城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加快各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抓好停车场、水果专业市场、蔬菜专业市场、小吃(烧烤)市场、汽修建材市场等市场体系建设,为经营者提供合适场所。二是疏堵结合,治理占道经营。结合市场建设,逐步取缔街道占道经营摊点。三是加强源头治理。城区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县城功能分区规划。在经营业主申请办理营业手续时,经建设局(城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证照,以免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四)明确重点,落实责任,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突破
1、建设局(城管局)负责制定《临城县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门前三包管理办法》,重点治理占道经营、户外广告、墙体外立面包装、垃圾清扫、清运、公用设施维护及绿化亮化等工作。
2、公安局负责制定《临城县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强对城区内养犬、户外遛犬的管理,并负责做好对狂犬、流浪犬的捕杀工作。
3、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临城县县城交通秩序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清理整顿城市各主要街道、交通路口、出入县城的出租车、机动三轮车和各种车辆乱停乱放、阻碍交通现象。禁止大型运输车辆、未苫盖的运输车辆穿越城区。
4、环保局负责制定《临城县县城环境、噪声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对县城企业污染、烧烤污染、噪声污染等进行治理。
5、工商局负责制定《县城农贸市场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对县城农贸市场卫生、摊位、设施及市场周边环境卫生进行治理。
6、交通局负责制定《县城客运车辆、占道修车等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对县城客运车辆乱停乱放、随意上下车、占道修车等进行治理,并负责对穿越城区等级道路的维护管理。
以上各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后报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监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城管局),具体负责活动的协调和落实。
(二)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整治活动进展情况不定期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活动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每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治活动进展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结合深入开展三年大变样活动,广泛宣传。建设局(城管局)负责开通12319便民服务热线。文明办、爱卫办及各部门都要开展群众文明素质提升教育活动,在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环境卫生意识等方面做好文章,通过群众素质的提高来改善城市环境。
(四)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在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各单位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累和完善城市管理的经验,探索新的管理措施。从细节入手,疏堵结合,变被动为主动,把环境整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长效管理轨道,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的大城管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城市精细化管理细则三为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县委提出的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县城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县城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城市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如何与时俱进,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通过精细化管理内在的系统性、网络性、程序性和透明性等来推进城市管理资源优化整合,管理流程科学再造,管理主体多元参与,成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够以信息为先导来整合、引导和分配城市管理资源;能够使城市管理从定性变为定量,静态变为动态,单一变为综合,滞后变为实时;能够促进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的创新和政府的职能转变,提高城市的运行效率,实现精细管理、严格执法、立体监督、提升形象的管理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发展,精细规划的原则。城市建设必须坚持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融、科学发展。因此,城市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尊重客观规律。要按照xx规划和金堂县城市总体规划,对区域定位、道路辐射、城市设施等方面进行精细规划,尤其要对与市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细微之处进行设计,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的衣、食、住、行、购、娱。同时,要突出我县地域特色,从街道景观、市政设施、雕塑小品、广场绿地、步行街、休闲场所、文化设施等方面凸显金堂历史、水文化等特色,形成金堂独有的城市风格。
(二)整合资源,综合管理的原则。树立大城管意识,探索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凝聚管理合力,降低管理成本。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目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把搞好城市管理作为共同目标,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形成创建合力,共同参与城市管理。
(三)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注重以人为本、情法相融、疏堵并举。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落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余地;违规情况较轻的,要规范劝导,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对明显违法者,要严厉查处,注重效果;对屡教不改者,要从严入手,从重处罚;对打擦边球的,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
三、实施范围
(一)地域范围
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地域范围为整个县城建成区域。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先重点区域,后次要区域。重点区域 20XX年1月1日前实施运行,次要区域20XX年7月1日前实施运行。
(二)对象范围
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对象的范围,以《县城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中确定的四大类(市容市貌类、公用设施类、环境卫生类、园林绿化类)为主。
四、制定标准
要根据自身实际,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居民小区等方面入手,科学制定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并认真加以落实。
(一)体现精细标准。要从城市的功能设定、区域规划、设施管理等各个层面入手,全面进行精细化管理。无论是一个小区还是一栋楼房,无论是一条道路还是一盏路灯,无论是一片绿地还是一处管网,无论是一条斑马线还是一个禁行标志,均需本着规范、服务、便民的原则,从点滴入手,精心设计、务求科学、认真实施。
(二)体现运转快速。要特别注重处理问题的时限,建立反应迅速、行动及时的工作机制。比如,路面发生破损影响交通时的修补时限;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台阶坡道、破损的人行道板的修复时限;接受市民诉求的受理时限和办结时限;如发生井盖缺失、破损,首先进行安全警示,然后于多少工作日内补装、更换;雨水箅子如出现缺失、破损,必须于多少工作日内补装、更换等。
(三)严格考核评比。要严格奖惩,实行月考核、季奖惩、年表彰制度;同时加强督促检查,以促进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落实。对在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有突出表现、成效显著、反映良好的,大力宣传表扬;对工作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缺乏责任心的,严格进行处罚,从而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奖惩机制。
五、组织实施
(一)依照标准,制定细则。依照城市管理标准,制定完善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努力实现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
(二)打造样板,试点先行。采取打造样板、组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行的办法,以县城为样板,以十里大道、滨江路、中心广场等重点区域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试点,严格标准,细化责任,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探索研究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规律,最后全面推广。
(三)建立机制,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暗访通报制、有奖举报制、阳光公示制。明确管理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严格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使权利层层有、任务个个担、责任人人负,做到人人都管理、处处有管理、事事见管理, 保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六、监督机制
制定了科学完善的标准,就必须要有严密的机制来保障落实。因此,要建立政府督导、部门督查、舆论监督、社会投诉的立体监督机制。
(一)政府督导。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年度目标管理,加强县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坚持乡镇城市管理检查评比制度,加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的督查、考核和验收。
(二)部门督查。加强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障和监督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防止和纠正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
(三)舆论监督。利用金堂电视台、金堂信息等新闻媒体,以正面宣传、反面曝光为主要手段,加强对破坏城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违规违章行为的舆论监督力度,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四)社会投诉。采取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方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城市管理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行诉求办结回复制,畅通信息渠道,从而达到市民认同,提升城管形象的目的。
七、宣传教育
面对城市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不断拓宽城市管理工作渠道,大力加强宣传,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强劲合力,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一)管好执法队伍。加强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引导下属单位和执法队员相互交流,队员间、单位间开展竞赛,不断强化每个单位、每名队员的精细化管理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一、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村庄建设规划要认真落实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防台、防洪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民主,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实行必要的听证和公示制度。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围和用地规模,按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实现合理分区,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术措施,确保安全。要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农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已划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庄改造和住房建设。
(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一证”或“一书两证”和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新建农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区。凡是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点的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内。保留村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也要依据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禁止建造单开间独立式多层住宅。
(三)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房建设应依法进行工程勘察。农房设计应彰显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台、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房建设应依法委托设计,或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
(四)切实加强农房施工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农房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农村建房户应与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人资质、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书。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建房户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农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建房质量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并在15日内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确有难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一)明确农房建设监管职责。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会同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切实防止不合格、劣质建筑材料流向农村。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加强对农房建设各个环节的控制,规范农房建设行为。
(二)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要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充分发挥其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与人员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应根据村镇规划实施和农房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的业务指导。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
四、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特别是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的经费。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监管措施到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农房建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农房规划建设许可实施办、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和相关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