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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31 12:33:50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 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 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三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进货?

第一条 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四条 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 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出 货

第一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第三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

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五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第六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七条 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八条 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九条 商品领出后,严禁出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商品移转给其他同仁或其他单位或任意更换商品予客户。?

第十条 库存商品经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发票交货,如当天未能交货而必须交予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

试 用?

第一条 为推广市场及服务顾客起见,本公司部分商品可应顾客的要求,作短期的试用。?

第二条 为保持商品的流通,各型商品均应依试用规定期限归还,营业单位主管的试用期限核准权限最高为7日,若因特殊情形而需超过此期限者,则应事先以书面表明理由及希望延长天数,报请所属副总经理核准,书面报告即日转交仓管单位作为延长试用的凭证。?

第三条 试用的规定:? 营业人员在外试用的商品最多不得超过3件,如超过3件,而欲再行出货时,则"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须经仓库单位主管加签核准后始得出货(分公司由单位主管加签核准)。?

第四条 各单位主管应负随时审查在外试用的商品有无未经核准而超越期限之责,若经仓库部发觉各单位的试用商品有超越期限者,则该单位主管应即追回试用商品并缴还仓库部。?

第五条 申请试用时,应取得经客户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商品试用签收单"并应填明客户之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约定的试用天数,俾由仓管单位主管负责查证,若因特殊情形无法取得正式签收单时,则应于试用当天将商品试用签收单呈报单位主管签核后,交仓管单位收存,仓管单位主管应根据该签收单上所列资料派员予以查证。?

第六条 "试用签收单"应于出货的当日交仓管人员保管。?

第七条 试用签收单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所有要项均应确实详填,营业人员不得假借理由伪造"商品试用签收单"。?

调 货?

第一条 为调节各地的需要,仓库部应保有各分公司库存情形的动态记录,并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出调货通知。?

第二条 各分公司与总公司各营业部间的调货,应由仓库部以"商品(供应品)调拨单"统筹办理,严禁各单位间擅自调拨。?

第三条 仓库部的紧急调货单应视为调货命令,各单位对仓库部所发出的"紧急调货单",除非该项商品将于三天内交货,否则均不得对该项调货的要求予以拒绝,并应依通知的内容,尽速于二日内(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办理完毕。?

第四条 若分公司以将在三天内开立发票销货为由,拒绝调货,则仓库部应得根据销货报告与存货帐表查核该单位对调货通知的答复是否确实。?

第五条 仓库部的调货通知以及各分公司对调货的答复,均应以书面办理,但紧急时得由主管以电话联络,唯应随即补行书面通知并应在备注栏内加注电话联络的日期、时间等。??

保 管?

第一条 仓库部及各分公司可就既有的仓库场所,分别陈列各项商品并予保管。?

第二条 各仓的仓管人员应负责综理该仓商品的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帐务表报的登录等业务。?

第三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商品的排形以利于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式及位置。

?  第四条 商品应考虑其忌光、忌热、防潮等因素妥为存放,仓库内部应严禁烟火,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 库存商品如有呆废或损毁非仓管人员可自行克服,仓管人员应即填具"商品送修单"连同商品送交服务单位修护。?

第六条 各仓除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七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并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

第八条 每年年终,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服务部等共同办理总盘存,盘存时必须实地查点商品的规格、数量是否与帐面的记载相符。?

第九条 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签名负责。?

第十条 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形时,应由仓管单位主管呈现董事长核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由仓库部经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直接保管商品的仓管人员异动时,应由其所属的单位主管查列库存商品的移交清册后,再由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员实地盘存。?

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

第一条 凡商品的进货如系新购,则采购单位应负责于抵库前三日内将有关的订购单、提单、或验收单等交仓管单位,才由仓管单位凭以验收登帐;抵库之商品如系商品类,则仓管人员应将其型号等详列于"型号登记簿"上,如系供应品,则应将其规格、数量等详细登入"存货日记簿"上,仓管单位并应于进货的怠日,根据实际进货之规格、数量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除第四联自行留存外,余第一、二、三联应即转送财务部入帐。?

第二条 各分公司的进货应凭"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向仓库部订货。?

第三条 仓库部对各分公司的订货,应于接到订货单的当日答复并出货,出货时应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除第四联自存外,第一、二、三联应连同商品寄送进货单位签收进货之。?

第四条 各分公司于收到仓库部寄下的商品时,应即根据"货品交运明细表"及"商品(供应品)调拨单"上所载的进货内容办理验收进货后,于"商品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入帐,"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应于验收无误时签收后,将其第二联寄还仓库部,第三联连同"货品交运明细表"第二联寄送财务部,第一联自行留存。?

第五条 仓管人员应就所保管的商品按型号或规格分别列记于"型号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

? 第六条 库存任何商品的出货,一律限由领货人出示业经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营业单位人员并应另填"商品(附件)领货卡"等作为出货的凭单。?

第七条 "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领货人交单位会计员存查,第二联由仓管单位存查。"商品(附件)领货卡"由仓管单位于每月月底当天将营业单位各月内所领出商品尚未还仓部分逐一依人员别过入新卡后,发文至各单位并由各单位会计员统一代为保管。?

第八条 库存商品经出货后,仓管人员应即于当日凭"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上的记载登入"型号登记簿"中有关的记载栏内,作为该商品去向的追踪,"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则应于出货时,由仓管人员签注后,即交还原出货人。?

第九条 领货人除于出货的当日即行开立发票交货外,否则统限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领出的商品归还仓管单位。如经持往客户处试用致无法还仓时,亦应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业经客户正式盖章签收或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试用签收单",持交仓管人员保管。?

第十条 领出的商品如系已洽妥欲交货者,则领货人应于出货后,根据"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上的型号、号码等有关的资料,另填"交货通知请示单",请示核准后,交单位会计员开立发票。?

第十一条 各营业单位的会计员于开立发票时应先核对"交货通知请示单"内有关客户名称、型号、号码等的记载是否与"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所载相符,同时并应根据卡上所载内容详细记载于发票摘要栏内,不得误登或漏登。?

第十二条 领出的商品如系供客户试用、表演或更换等而还仓时,原领货人应将商品及"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一并持至仓库部,由仓管人员负责验收后在"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签收并将原领货人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加注商品还仓日期后作废。还仓的商品若经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缺情形时,则仓管人员应依据实际验收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领货人签认后,第一联由领货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

第十三条 凡营业单位于销售商品时应客户要求必须估回旧货时,应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事先请示核准后,始得办理估回旧货手续。旧货估回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旧货估回"等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商品进仓。?

第十四条 仓管人员于收到估回旧货的商品时,应依"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所载的内容,办理签收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附于当日的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由仓库部留存。?

第十五条 凡营业单位于销售商品时遇有销货退回情形发生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销货退回"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货物进仓。?

第十六条 仓管人员于收到销货退回的商品时,应即行详细检查,如无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者,应即在"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予以签收后同时登入"商品登记簿",内并将"商品(供应品)进库单"的第一联转送财务部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办理销货退回手续后附于当日的销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仓库部留存。如商品经仓管人员检查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时,应即依实际验收的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原持商品人签认后,第一联由原持商品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

第十七条 供应品经出货后,如系耗用,则领货人应填具"附件(供应品)耗用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规定呈报核准后,交仓管单位凭以销帐。?

第十八条 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于填制销货报告时,不得有漏填型号的事情发生。凡未经出货,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不得擅自虚开发票。如因实际需要应由该笔交易的经办人事先书面层呈所属副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先行开立发票,惟该书面报告应随同销货报告转送仓管单位保管之,如未经附送书面报告者,一律不予核计实绩。?

第十九条 仓管人员应每日根据销货报告分别销帐,不得误销或漏销。?

第二十条 库存商品如因不可避免的因素,致有所毁损或待料时,仓管人员应填具"商品送修单"述明缺件或故障情形,连同商品送服务单位修护。分公司若无法自行克服时,亦应填具"商品送修单",并应将货物寄送仓库部,统由仓库部转送服务部修护。?

第二十一条 "商品送修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送修单位仓管人员存查,第二、三联由送修单位连同商品送仓库部转送服务部签收后,第二联由仓库部留存,第三联由服务部留存,第四联由服务部填妥预定修妥日期后,寄还送修单位交仓管人员收存。?

第二十二条 服务部修妥送修的商品后,应将原留存的"商品送修单"第三联及商品一并持交仓库部并由仓管人员签收后收存,如该商品系分公司送修的商品,则仓管人员应于两日内寄还送修单位。

?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送修的待料商品,除非向仓库部办理调拨手续转由仓库部进货,否则一律视为存货帐上的库存商品。?

第二十四条 仓管人员应于每日自行清点所经管的商品,分公司的仓管人员并应于每周末及每月月底当天清点后,填制"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寄送总公司仓库部及财务部核对,仓库部在核对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呈报迄上月底止全公司"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

商品运输

第一条 本章所称"商品运输"系指业经抵达本公司仓库部的一切商品其正式销售前之运送,凡新购商品其抵库前的一切运输问题概由采购单位负责与供货厂商洽办。?

第二条 凡有关仓库部与各单位间的商品运输,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货品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概由仓库部负责,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第三条 凡本公司库存商品的运输,除由公司备置车辆输送外,并视实际业务的需要,由仓库部会同总务部洽请托运处托运。?

第四条 商品运输前,仓管人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以确保运输商品的安全。

?  第五条 商品交运时,仓管人员除应将交运件数详细登载于"货品交运明细表"上,交由运送人员持往运往单位凭以签收外,并应另行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寄往运往单位签复,同时作为其进货的入帐凭证。?

第六条 凡商品经由公司车辆运送时,有关车辆的调配等悉依"车辆管理办法"办理。企业部定货单编号办法?

附则?

第一条 各分公司商品管理可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自呈奉总经理核准之日起实施。?

1.凡本公司产品的订货单编号及工程承揽的工作号,均依本办法的规定编订。?

2.本编号由7位数字组成,共分三段,其代表内容如下:?

(1)合约号:4位数字,各企业部从0001依次与客户所订合约次序流水编号,每三年另从头开始。

?  (2)项号:同一合约内有多项不同工程须分别登记成本或分别计价者,又如同一合约内有多项规范不同须分别登记成本,分别计价,分别发工制造者,均在同一合约号后附加两位数字之流水编号,不同合约号之项号均从01开始,一合约只有一种二种工程或一种产品者,此项号乃为01。?

(3)变号:表某合约中某项遇设计变更,规范变更,数量变更者依次编为1、2、3……。各上项变更则为0。?

第2篇

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提高专业素质。我行开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这次活动,进一步增强我的合规意识,提高了遵规守纪自觉性。通过这次学习,我学习到了很多规章制度以及违反的后果,让我知道工作上什么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这次得学习,对我的岗位职责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让我认识到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具体认识有如下几点:

(一)通过学习活动,使我更加认识到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来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全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基本依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涵盖了我行各业务条线、各业务品种的主要风险点,逐环节、逐岗位列举了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尺度,量化和统一了全行的制度执行,这是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的基础环节,也为管理者提供了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同时,使广大员工熟知各自岗位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尺度,做到铭记于心,外化于行,令行禁止,遵守经营秩序。其次,开展学习活动是我行夯实管理基础,从严治行,遏制案件发生的必然要求。《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在全面总结和修订原处理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业务、新管理制度的出台,完善、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处理条款,明确了违规处理依据,为贯彻落实从严治行、从严执纪,持之以恒地坚持从严管理,必将打下坚实的基础,对防范经营管理风险,遏制案件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最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提高我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我行竞争力的需要。日趋激烈的竞争,是中国农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制度建设和执行,应当是中国农业银行面对竞争,战胜对手的看家本领。一个行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最根本的还是员工综合素质软实力。我行以开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为契机,引导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增强依法履职、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合规经营意识、规范操作行为,培养员工良好职业道德和习惯,构筑中国农业银行现代企业文化,是提升农业银行综合竞争力的根本要求。

(二)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几个要点:

首先是学习要认真。要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落到实处,认真学习是前提。学习要认真,就是要按章按节按条按款全面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内容,对于和自己岗位、工作、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有关的重点内容,要逐字逐句的认真学习,切实领会制度办法的意图和精神。事关重要的或把握不准的,还要寻找和学习源制度规定,学习操作规程和业务工作流程。其次是贯彻要到位。贯彻《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开展这次学习活动的基本要求。贯彻要到位,就是要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要求的相关内容落实到自己岗位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落实到每一天、每一月、每一年,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按制度办,要按流程走,要按要求作,防止不经意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最后,执行要有力。执行,不仅包括贯彻落实,而且更重要的是指管理者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对违反《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事件的处理,这是开展学习活动的关键。执行要有力,就是具有内部管理职责的干部要不折不扣地、严格地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地处理违反规章制度事项。要防止人情和不正当的权力干预,做到在制度目前人人平等,执行处罚时一视同仁。

(三)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要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学习,要结合自身岗位工作和自己所处的系统条线工作去学习,去领会,去把握,去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涵盖了我行各业务条线、各工作岗位、各业务品种的方方面面,共五章二百零六条。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最起码要知道自己在这个岗位,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操作这类业务或业务品种的基本规定和要求,知道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如果不这么做,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比如:最为柜员,我就特别注重第三章第二节的学习,特别是第“二十五”条到第“四十八条”的学习。以规则为指导,在工作岗位中按照规定办事,我相信只要大家都把各自的岗位工作做好的话,我们的竞争力就会大大增强。

6月15日

第3篇

一、建立规章制度,健全学校制度体系

学校将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纳入依法治校工作发展规划,并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明确了具体目标和任务。制定了《酉阳民族小学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特别是2005年以来,学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加大规章制度建设力度,制(修)定了《酉阳民族小学管理资料汇编》。该资料汇编包括党、政、工等方方面面,共有68个规章制度,39项岗位职责,45个管理办法,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学校制度体系,使得学校的各项管理都有章可循。

例如我校制(修)定了《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制度规定》。根据上述相应规章制度,学校坚持重大决策、重大事件由班子集体研究解决,进一步明确班子决策的内容与程序、校长管理的内容与程序,确保了各项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实施民主管理,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首先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在制定《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干部联系组室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财务预算、大宗物资采购、基建、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医保、住房公积金、绩效工资等关系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实行校内师生申诉制度,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或学生与学校的争议,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出台社区、家校联系制度,成立了家长学校,实现了家校联合,共同育人。

其次创造灵活多样民主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还通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评议员、学校工作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人士对学校管理和建设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管理的经常化、多样化。

三、规范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从招生录取、组织教学、学籍管理、毕业证颁发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规章办事。

具体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学校重点抓好民主管理、过程管理、积分管理、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请销假制度的完善以及执行、会风、签到、坐班、校内督导督查机制的建立。树立服务管理理念,变管理为服务。工作上行政管理严要求,生活中服好务,做“事业上支持师生、精神上关怀师生、生活上关心师生”的贴心人。内部管理与绩效政策对接,用活动开展落实绩效奖励。

第4篇

奶处方管理办法试题和考试要点《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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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1.学校法人章程的内涵

所谓“章程”亦称作“法人章程”,是指一种组织或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律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且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章程作为一个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它在一定时期内会较为稳定地发挥其作用,且其自身也保持相对的稳定,因而章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其次,章程主要作用于组织内部,且依靠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共同实施,并非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组织内部及其下属组织及成员都会信守,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因而章程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再次,章程具有公开组织情况的功能,它不仅表现为对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主体公开,而且表现为对了解组织情况的社会公众也要公开,因而其具有公开性。 此外,章程还具有意志性,这表现为章程不仅体现国家的意志,而且体现组织内部成员的意志。一方面,任何组织制定的章程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必须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另一方面,法律允许组织内部成员在国家法律必要规定的范围以外,本着“私法自治”的原则制定章程。

学校法人章程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必备的法律文件,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因而学校法人章程也具备稳定性、约束力、公开性和意志性等章程的一般特征。然而,在此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学校法人章程并非学校的教育教学制度、教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制度。学校章程是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是学校最基本的规章制度,它规定着学校的重大的和基本的问题,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皆是学校章程的补充和具体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近代中小学校章程的发展经历了教会学校章程阶段、学校章程的草创阶段、学校章程的初步规范和完善阶段和学校章程的进一步完善阶段。1902年中国近代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制定的全国性学制系统《钦定学堂章程》颁布,其中《钦定小学堂章程》和《钦定中学堂章程》具体规定了小学堂和中学堂的性质、培养目标、入学条件、在学年限、课程设置、人员设置、考核奖惩、建筑设施等事项。中国近代中小学校章程的演变为现代中小学校制定学校章程提供了重要依据。而在我国法律文件中最早提到学校“章程”的是 1995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教育法》的这条规定使得学校章程成为学校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明确无误地确立了学校章程作为学校成立基本要件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保证了所有的学校都应该有学校章程。

2.学校法人章程建设的必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那么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也离不开其根本――章程。首先,学校章程建设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伴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健全,法制化已经延伸到教育领域,依法治校成为实现教育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中之重,然而要实现依法治校就必须有“法”可依,而这个“法”不仅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而且还包括学校章程和学校具体的规章制度。在这里学校章程便承担着法律法规与学校法制实践桥梁和载体的作用。其次,学校章程建设是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需要。学校的运行除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外部规范,还应遵守学校内部规范。而学校章程就是其内部规范的具体表现,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责任到人”的细化过程,是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再次,学校章程建设是规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需要。学校章程在规范学校行为的同时,作为已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学校自主办学的文件,同时也在间接规范着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使主管部门能依法依章办事,为学校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二、学校章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学校章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1)依章办学意识淡薄。近年来,一些地方学校主管部门都在大力推动学校章程的制订工作,但是学校章程制定后,如何依章办学却不够清晰明确。在章程制订前,各地学校主管部门积极利用多种形式调动学校的积极性并为学校章程制订工作提供帮助,但章程制定出来后,学校主管部门对章程的关注却越来越少,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和校长的依章办学的意识淡化。然而在现代学校管理中,制定学校章程文本并不是根本目的,在学校章程的指导下依照章程科学办学才是最终目的。然而现阶段的现状是,大多数中小学制定学校章程后并未将章程投入使用,对章程不重视、不关心,依章办学的意识非常的淡薄。更有一些学校其章程中的部分内容已与现阶段学校的办学实际不再相符,但学校却并未对章程进行修改,俨然学校章程已经成了挂在墙上的画,并未在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实际中发挥作用。

(2)章程制定和实施中缺乏对师生、家长的关注。与学校章程关系最为紧密的是师生及家长,因此在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首先应充分考虑广大师生、家长的诉求,使其主动参与章程的制定过程;其次,应将章程制定置于透明和公开的环境中,使全体师生成为自觉遵守和践行的行动者,并让家长成为章程建设的监督者。然而在现实中,大多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只局限于反映校长或学校行政人员的意志,鲜少征询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意见,缺乏对师生、家长的关注。

(3)学校章程文本内容存在缺陷。从现阶段我国中小学已有的章程来看,章程建设大都能够体现学校的个性和特色,但从章程文本的内容、结构、语言等方面看仍存在诸多的不足,而这些问题便直接影响到章程的质量和章程的严肃性。例如:有些学校章程中没有指出学校的办学规模等,没有写明章程的修改程序,更有甚者,一些学校章程条款出现了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等等。现有学校章程中还存在语言表述不规范的现象。学校章程作为规范性的文件,其语言运用应力求明确、规范、朴实,避免使用含义不清、不规范、口语化的语句,并且章程的条文应以完整的陈述句表述。但目前章程条文的语言运用却不是十分规范。例如:有的章程多出现缩略语,有的章程中过多使用“要”“必须”“不能”等强制性词语。同时,不少学校的章程文本还存在内容陈旧、修改不及时、脱离学校办学和管理实际的现象。

(4)章程建设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对学校章程建设的监督还十分薄弱,不论是在学校外部还是学校内部,都没有对学校章程的监督程序及体系。在学校外部,章程制定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如何监督和保证章程顺利实施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学校执行章程的积极性也便大打折扣。而在学校内部,对章程建设的监督工作同样不够重视,没有明确学校章程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因此对章程建设情况很难做到实质性的监督。更有一些学校认为没有必要对学校章程建设实施监督,也不了解当前学校章程建设正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学校依章办学的意识并没有真正的建立,导致学校没有完全形成依章办学的机制,因此,学校需要专项督导来保障对学校章程建设的力度。

2.学校章程建设问题频发的原因

(1)章程建设和治理结构改革并行,难以为章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础和制度环境。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宪法”,更是学校办学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而章程的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规定学校的治理结构,然而我国的中小学校大部分都在不断地进行治理结构的改革,学校的治理结构不稳定,即便制定了学校章程,也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而很难具有约束效力。

(2)自上而下的章程建设推动机制使中小学章程的建设缺乏内在动力。学校章程的建设理应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在《教育法》规制下进行的一种自发的活动,但是我国绝大多数中小学的章程建设活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和推动。这种具有极强行政化意味的章程建设推动机制虽然使部分学校加入章程建设的运动中,但是大部分学校是被动的参与,旨在完成其行政任务,走形式主义,因而其制定的章程并不具有权威性,由于缺乏内在动力,学校章程建设活动只能成为一种“面子工程”,毫无权威性及约束效可言。

(3)学校章程建设的过程中缺乏完善的公开透明、民族参与机制直接影响学习章程建设的质量和认同度公开透明、民族参与机制直接影响学习章程建设的质量和认同度。部分学校在章程建设中虽然也吸收了一部分基层教师参与章程建设活动,但是大部分的利益相关者如教师、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学生等没有参与其中,因而无法知晓章程建设的具体进展情况,无法介入于学校章程建设的具体决策,并且难以监督这一过程。

(4)学校章程建设者的知识和理念直接影响着章程建设的动机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章程建设的质量。我国中小学长期以来“无章办学”无论学校的高层领导还是学校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对于章程是什么、应该如何进行章程活动等基本常识都相当陌生。而且,参与学校章程建设的利益相关者对于如何建立参与和监督机制、如何规定章程内容、如何体现本校的办学特色等都模糊不清。因此巨大的知识差距影响着学校的章程建设能力和建设质量。

三、加强我国中小学法人章程建设的对策

1.提高各主体对依章办学的价值认同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目前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在全国并没有全面开展,其最主要的原因是一些地区和学校对依章办学认识不足,缺乏章程建设的积极性。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我国中小学校要依章办学,但现实中广大教育工作者却并未充分认识到依章办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应着力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对“依章办学”的认识,使其认识到依章办学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基础。与此同时,更应提高依章办学的自主性,通过章程宣传、展示等多种途径,加大章程宣传力度,提高各方对学校章程地位和价值的认识。

2.严谨对待学校章程文本建设

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核心就是学校章程的文本建设,只有完善章程文本才能保证其良好的实施。首先,作为学校管理基础的学校章程,要切实符合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不能凭空编造。学校更要慎重对待学校章程文本的制订,不能照搬照抄。对于一些有利于学校发展、经实践证明的切实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则需要在学校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加以提炼和升华,使其真正对学校的发展起到引领作用。其次,在起草章程时必须严把章程结构、用语这一关,要大量阅读相关章程,在一定的知识积累的基础上进行章程的撰写,且制定的章程要符合章程文本的正式规范,做到“有条有理,有理有据”。同时,学校主管部门还可以在撰写章程时借助专家的力量,借鉴企业、政府等组织章程和国外学校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各类中小学校的实际情况,举办培训班和宣讲会、邀请有关专家到学校调研了解章程制订情况并帮助解决问题。最后,学校要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和自身的管理实际及时修订章程,使学校章程跟上学校管理革新和教育改革实践的步伐。

3.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建设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中小学章程建设仍处在探索阶段,章程建设的工作还不完善,因此,需要对学校章程的建设进行专项的监督,来保证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早日实现“一校一章,一章一治”的目标。然而,在对学校章程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是难以发挥最佳的效果,这便需要学校、家长、社会等利益相关者的大力配合和积极参与。实现对学校章程建设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将校内、校外监督有机结合,才能将学校章程建设督导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才能提高监督力度,从而保证学校章程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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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立鹏.学校章程[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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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立鹏.学校要有章可循[J]中小学管理,19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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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范魁元.学校章程建设:现状、问题与改进策略[J]中小学管理,2014.

第6篇

公安机关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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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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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是指民办高校行政管理部门代表高校主体,依法律、法规、校规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可分为民办高校行政法制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管理领域,即指制定规章、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因此,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就是指制定规章法治化、行政管理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这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1.制定规章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若要达到国外一流院校,如哈佛、剑桥等私立大学的水平,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规章。目前,许多民办高校参照公办高校,制定了一些行政管理规章,包含教育管理、学籍管理、人事管理等。因各民办高校建立的时间较短,参照标准不同,造成了内部规章冲突、杂乱,与上位法冲突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明确制定程序,规章制定一般要参照上位法,国家、省、部门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经周密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提交学院权力部门表决通过。二是明确制定主体,必须是授权的单独组成的制定机构,而非某所属部门或某个个人,必须有专业法律素养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

2.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是指民办高校所属机构,代表民办高校主体依法依规,对特定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的管理行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核心就是具备法律构成要件。一是实体要件,包括行使管理权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这四个要件须同时具备;二是形式要件,必须遵循必要的程序和必备的形式。

3.民办高校行政处罚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处罚是指民办高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高校规章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对人进行制裁的行政管理行为。在我国民办高校存在着不敢处罚、处罚权不明确等问题。从高校自身来说,敢于依据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违法相对人进行必要的处罚,这是法律赋予的权限,也是高校进行内部建设,扭转校风学风的最后一道屏障。从法治化角度来说,必须贯彻法治原则:一是法定原则,包括处罚权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条件和程序法定,以法定规章的形式明确化、公告化;二是数罚从一,无论触犯几种规范,不能以数罪并罚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从一角度,并适当量化,不能重复处罚,只能处罚一次、按一个规章标准处罚、定一种处罚方式。此外,必须制定必要的文书形式,包括内容和格式明确化,使相对人明晰化,对不合法的处罚,有权拒绝。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监督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监督是指民办高校自身授权部门对民办高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具体指民办高校督导、民办高校行政监察。

1.民办高校督导法治化

民办高校督导,类似于公办院校督导,但又有不同。这是对民办教育自身最直接的监督。民办高校要敢于尝试建立一支有着丰富教育经验的含教学督导、行政管理督导的专门机构。这是专门的日常督导机构,主要进行日常规律化督导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对教学、行政管理(不含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督查。民办高校督导要隶属于民办高校权力机关,是民办高校校长负责下的独立部门,建立民办高校督导,并制定相关的督导规范,可以直接从高校内部加强高校规范化管理,使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规范化。

2.民办高校行政监察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监察,主要通过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人员,对高校教学、行政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查处所属部门违法违纪行为,保障高校健康发展。民办高校有必要设立行政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履行监察职能,对监察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敢于提出监察建议。对于民办高校所属部门领导不作为、履行职务有重大过失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监察。只有做好民办高校行政监察工作,明确监察权限,使监察行为、程序法治化,才能保障民办高校自身公平。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救济法治化

第8篇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保证公司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的定义和种类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指在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公司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行政公章、法人章、公司钢印、合同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章和部门专用章。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公司各部门对所分工管理的行政公章、法人章、公司钢印、合同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章及部门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负全责,承担用印后果。用印时,必须获得相应审批后,方可办理。

1、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签发的各类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等,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需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报经理办公室审批后,至公章管理员处使用公章。公章管理员应对盖章申请人和《印章使用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对行政公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人事劳动合同、招投标书和项目申报材料等,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对法人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司钢印:主要用于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等,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时,需董事长批准,印章管理员做好登记备案,并复印留样保存。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对公司钢印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4、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除销售合同以外的公司所有对外业务合同文件,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合同签订时,需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销售合同专用章:由销售管理部另行制定专门的销售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该管理制度执行。销售管理部负责人对销售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6、财务印鉴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等)、外部业务(如工商部门备案等)以及财务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等,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进行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印鉴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7、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一律不得对外。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专用章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对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

1、公司各类印章由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公司需要确定公司印章的种类、范围、数量;组织印章的刻制、发放、停用和销毁;设立公司印章档案,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公司行政公章,负责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制定公司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印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印章管理员职责:公司各类印章应设专门的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员如发生职位异动,应及时进行印章和使用情况登记的交接工作。

3、印章的刻制:根据工作需要或因印章散失、内容变更、损毁、被盗等原因,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经理办公室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经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进行刻制。

4、印章的启用:经理办公室应对公司所有印章进行登记备案,注明印章名称、发放单位、枚数、启用日期、收到时间、使用范围、领取人、批准人等信息,做好戳记,建立公司印章档案,并永久保存。

5、印章的停用:当公司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窃时,印章必须停用。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经理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6、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印章管理员应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7、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必须经审核后由印章管理员携带前往;若印章管理员不便前往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并由印章管理员作好记录。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申请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注明日期,字迹须清晰、正确。

9、加盖印章时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对印章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办法

1、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2、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3、印章管理员因使用公章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非印章管理人员违法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当使用印章,一经发现应与印章管理员承担同等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经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二一二年五月××日起实施。

第9篇

㈠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1、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

3、建立、健全规范员工经营管理活动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4、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式,最终实现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5、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认识、评估、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中。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须就以下事项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和遵守一般监管规定;

(2)合同管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

(3)知识产权管理;

(4)索赔及诉讼案件管理;

(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6)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

(7)劳动法律关系管理;

(8)公司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管理等。

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步骤

公司一般要根据前几年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的、循序渐进的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步骤,一般分为:

1、准备阶段:又称“基础建设阶段”和“规章制度完善阶段”,此阶段的工作重点:

⑴ 侧重于制订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⑵ 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形成一部公司内部的适时、完备、科学的规章制度汇编。

2、提高阶段:即“合同管理提高阶段”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

⑴ 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提升在合同审查会签时,“问(合同背景)、看(合同条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标的)”的审核效果;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提高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⑵ 应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合理、不规范、不顺畅的顽疾,主动配合各级管理层理顺关系、制定制度、完善机制、明确权责,确实把法务工作向纵深辐射;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专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和系列活动,提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整体水平。

3、总结阶段:即“检查总结提高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是总结前两阶段的工作成果,按照公司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逐项进行检查,对不完善、不到位之处,进行“补课”,争取全面实现各项目标。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具体措施

㈠健全法务组织建设

1、加快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2、建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㈡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1、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计划。

2、清理老规章。

3、进行规章制度汇编,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4、严格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㈢制定并实施普法宣传教育规划

根据国家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出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1、结合公司实际,抓住普法重点,开展普法教育,达到公司领导、干部、员工:

(1)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政治制度;

(2)熟知与自己所主管的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对自己不熟悉、不确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能主动到法律事务部门咨询。

(4)坚持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进行普法教育与规章制度学习,使员工能够基本熟悉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作到学法、知法、守法。

2、采用多种形式实施普法教育。

根据普法规划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式多样、做出实效,通过法制宣传工作有效的提升公司干部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㈣强化合同管理

1、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⑴ 合同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⑵ 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

⑶ 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

⑷ 建立合同管理效果的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2、规范供应商管理。

公司要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供应商管理,依据供应商管理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强化对供应商选择、交易过程的法律监督,以保证供应商管理工作合法、有序的进行,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3、风险倾向预防管理。

针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抓好合同的审核与监督,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尽力避免纠纷或案件的发生,做到即使发生纠纷或案件,也必须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有利于公司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

㈤ 案件管理

1、制定本公司的案件管理规定。

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案件管理制度》做好案件管理,并坚持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和案件统计制度,实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隐案不报或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求将案件管理纳入一个规范化管理轨道。

2、强化案件管理实效。

案件处理能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会给公司经济利益带来直接的影响。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各类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提升对案件的应对、救济能力。

3、完善案件等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流程可分为接收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归档程序、总结反馈程序,具体流程分解如下:

(1)受理法律事务:法律事务的处理由公司领导交办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司按规定的程序移交。移交必须及时,如应诉材料必须在收到书后立即报告和移交。

(2)确定经办责任人:法律事务部接受法律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立即指定经办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负责对该法律事务的处理。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则还需按照规定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3)进行调查、收集资料:经办责任人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后,对法律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如果有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则由经办人协助专职律师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a)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事实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b)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

(c)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d)其他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4)集体讨论: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口头报告初步处理意贝。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5)反馈意见和补充调查、收集资料: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委托的专职律师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责任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单位,并可要求当事单位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6)进行处理: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全面掌握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同时,着手处理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可随时要求当事单位配合。

(7)形成书面意见: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意见,如诉状、答辩状、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

(8)签署书面意见和上报或提交: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阅。

(9)案卷整理和归档: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与该案有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10)总结反馈:每一件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必须在一周内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追究或分担,并视情况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

㈥建立健全监督监察机制,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

1、建立法制监督监察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约束监督内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精神,制定适合本公司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从而,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㈦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10篇

一、制定《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资产与财务的统一,实现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十多年来,我国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一直处于分割状态,没有形成合力,不利于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资产与财务,从其本质上讲,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资产运行结果的反映,即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状况又反映着企业资产运行的质量。因此,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虽然传统的财务管理具有税收调整、规范会计核算、资本金管理等各种功能,但随着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改革的深化,财务管理中的国有资本管理职能越来越突出,资产与财务管理以政府作为出资人身份对企业营运国有资本进行财务管理的共同特征也越来越明显。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资产与财务统管的原则,我们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内容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融于《办法》之中,构建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二)立足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资源的整体效益。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是当前整个经济工作的主线,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是其主要任务之一。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兼并、出售转让等经济行为十分频繁,而且初步形成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调整机制。为了体现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服务于整体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精神,《办法》对企业公司制改建、兼并、出售乃至破产等相关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既要防止资本权益受损,维护国有资本的权益,又要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经济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整体效益。

(三)立足于政企分开,划清财政部门与企业的职责权限。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其资产与财务关系交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是企业管理体制、也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这一改革,并不是把原主管部门的职责简单移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必须按照企业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要求,改进管理方式、方法,重新界定财政部门与企业的职责,弄清楚哪些是财政部门管的事,哪些是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如果财政部门包揽企业太多的事务,既不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又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实际上,资产与财务管理同其他管理一样,政府部门管理过多,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办法》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根据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划分了财政部门与企业的职责权限,使政府和企业各自的权责清晰、权责对称。

(四)立足于促进企业机制的转换,建立起规范的激励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基本完成,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任务还很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如果企业机制不转换,企业财务状况的好转就不能持久。因此,《办法》按照促进企业机制转换的原则,一方面规范了企业资本营运、工资分配等激励政策,为企业转换机制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明确了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办法及法律责任,力求逐步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从政府出资人的角度,根据财政职责,构建了以资本为纽带,以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考评、责任为主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框架体系。全文共分为8章49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三章为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第四章为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第五章为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第六章为财务考核与评价,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办法》内容相当丰富,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划清了主管财政机关与母公司对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在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中,一方面明确了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管制度,即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二是管资本,即监管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及纠纷调处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是管分配,即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四是管监督,即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五是提供指导服务,包括指导财产评估业务,以及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规定了母公司的主要职责,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对国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申报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对子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管理子公司持有的国有资本;对内履行依法经营、严格内部管理,包括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重大资产与财务事项、组织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等。同时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可以将部分职能委托给母公司,企业对于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内部议事规范进行决策。

(二)规范了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的全过程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是一个系统工程,作为出资人最关心的是资本的安全与回报。《办法》从出资人的角度,围绕国有资本的运动过程规范了资产和财务管理行为。其中,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主要规范了国有资本在清产核资和产权变动时的价值确认依据、资本保全原则、不同组织形式企业转增资本的监管要求、国有资本转移实行有偿转让以及产权登记要求等。第四章“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主要明确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企业基础管理、工资分配管理、企业借款管理、企业对外担保管理、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企业合并与分立、产权转让及公司制改建等管理以及资产评估管理等内容。第五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主要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的构成、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亏损弥补规定、资产损失的处置以及产权转让收" 益和企业清算收益的处理等内容。

(三)明确了对企业实施财务考核与评价。开展企业的考核与评价,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做法,而且是规范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建立间接管理国有资本的有效方法和手段之一。在第六章“财务考核与评价”中,明确了考评的内容、形式、作用、基础和结果公开等内容。考评的内容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体系为基础来进行,要求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考评的形式分为内部考评和外部考评,内部考评就是要求企业按国家制定的标准自我测试、自我诊断,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外部考评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的作用主要是将考评报告提交给政府及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参考,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任免的依据,同时进一步与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激励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考评的基础数据必须是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定了资产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主要明确了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处罚权,企业造成资产流失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事项的法律责任,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以及主管财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处罚方式,包括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方式,主管财政机关可建议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法》涉及的几个问题

(二)关于审批监管问题。《办法》遵循“少审批、多规范”的原则,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需要审批外,一般采用以下办法来约束企业行为:一是建立财政备案制和登记制,监控企业财务风险,如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重大事项的备案;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如企业财务预算制度、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内部议事规则、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以及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三是建立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如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考评结果的社会公告等;四是建立主管财政机关处罚权制度,规定了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企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三)关于产权变动的管理权限问题。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出售方面,县属国有小型企业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地级市属国有小型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公司制改组方面,国有股权设置由财政部门审批;在合并、分立方案中涉及的产权变动方面,由财政部门审批。为了促进资本要素流动,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办法》比照现行国有小企业出售审批权限的规定,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权限确定为:母公司为中央管理企业报请国务院审批,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子公司除企业集团内部结构调整以外,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企业集团内部结构调整以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由母公司审批。其中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权设置一律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在《企业财务通则》等过去的有关财务规章中,对违反规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原则,影响执行效果。现代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制经济。建立有效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必须强化法律责任,特别是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方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与《办法》的规定不符合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如果不予处罚,就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办法》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11篇

一、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12件)

(一)为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制定*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负责起草)。

(二)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标准农田的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省标准农田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起草)。

(三)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行为,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

(四)为了深化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和政府管理行为,制定*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起草)。

(五)为了规范科学决策程序,合理进行发展规划,制定*省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起草)。

(六)为了加强工业污染整治力度,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运行,实现环境保护的长效管理,制定*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起草)。

(七)为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防护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制定*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起草)。

(八)为了规范和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省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由省人防办负责起草)。

(九)为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起草)。

(十)为了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起草)。

(十一)为了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的管理,制定*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起草)。

(十二)为了维护市场稳定,监测市场价格变化,制定*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起草)。

二、全面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34件)

*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旅馆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省档案馆管理规定、*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土地复垦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航道管理办法、*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林地管理办法、*省蚕种管理办法、*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省城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

三、加强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以后出台的政府规章(38件)

(一)为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在加强“三农”方面,拟制定*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正*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分别由省法制办、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民政厅等负责调研起草)。

(二)在维护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方面,拟制定*省咨询评估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省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测办法,*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省内河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省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省公路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省出口反倾销管理办法,*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省企业安全费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办法,*省国有产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分别由省发改委、科技厅、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厅、粮食局、外经贸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贸委、安全监管局、国资委等负责调研起草)。

(三)在加强土地、林业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拟制定*省生态园建设保护管理办法,*省湿地管理办法,*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实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条例》办法,*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分别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等负责调研起草)。

(四)在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拟制定*省实施《广播影视传输保障法》办法,*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刑罚执行监督办法,*省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窃听、窃照行为的规定,*省基本单位名录建设管理办法,*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非经营性社会文化活动管理办法,*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办法(分别由省广电局、民政厅、司法厅、安全厅、统计局、文化厅、体育局、安全监管局等负责调研起草)。

第12篇

去年,我办在全市四次解放思想大讨论中,认真学习“十六大”精神和同志“5.31”讲话精神,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质,按照罗志军市长、许慧玲副市长在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三个促进,一个加快”,即:促进加快发展、促进转变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部门,围绕政府法制工作重点,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化建设步伐,努力改变过去封闭式的工作方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开化程度。一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围绕适应入世要求和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我办先后在机关、基层单位多次举办“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和“适应、利用WTO规则发展自己”的专题讲座。在“十六大”召开前夕,我办以“建设法制城市,推进依法行

政”为题,及时总结近年来我市政府法制建设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上向社会进行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建立网上法制服务制度。我办网站已于去年7月正式开通,并与市政府政务大厅链接,现设有工作动态、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投诉信箱和法制咨询指南等9个栏目,并初步在网上建立了以我办为中心、各行政执法部门法规处(室)为成员的政府法制咨询服务网络,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制咨询和法律求助服务。三是开展“基层法制员”试点工作。通过鼓楼区及其江东街道建立基层法制员制度和街道法制工作接待站,使基层法制工作发挥了“一个窗口,两个功能”的作用,即,窗口宣传接待服务和让广大群众了解行政法律法规、政府行政职能以及监督行政执法的作用,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进街入区开了好头。

二、围绕全市经济建设中心,加强地方立法定规工作

我办认真按照年初制定的立法计划,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需要,努力适应入世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要求,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入手,本着维护政府全局利益、投资者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宗旨,不断改进立法审查,严格立法程序,较好地完成了政府行政管理和改善投资环境需要的一批立法项目。全年共完成《××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市林地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完成《××失业保险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以及《××市大宗货物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等19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此外,我办还对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发来征求意见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港口法》等16件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进行专项研究,并提出了修改建议。在今年的立法工作中,我办突出以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城市管理和规范行政管理为重点,一是抓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立法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意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重点研究制定《××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办法》、《××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企业使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等一批促进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市各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科学技术方面的奖励办法、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人防工程有偿出租出售暂行规定等9个立法项目,同时积极开展立法与执法分开的试点工作,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按照国家《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修改和制定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从实体和程序上解决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问题,从源头上提高整体立法水平。同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积极吸纳社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全年共有10件立法项目通过不同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涉及社会热点和公众关心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通过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立法中,我们还十分注意把好涉及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事项的审查关。如在审查《××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过程中,将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既满足了加强管理的需要,也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三是认真做好全市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后续工作。相继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照上位法和上行文的清理结果反复检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企、政事、政社分开要求,违背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坚决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全市市级及区县、部门共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件,其中废止××××件,修改××××件,继续有效××××件,整个清理工作已于去年7月份完成。四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全年对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4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此外,我办还坚持地方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

三、围绕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去年,我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继续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线,进一步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是积极做好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我办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出试点工作方案和执法试行办法,明确了试点工作机构、试点范围、职责权限、队伍编制、经费安排以及试点的具体步骤和要求。这项工作已于去年9月16日顺利实施。为贯彻国务院17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我办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跟踪调研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全市加快推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试点的工作意见和改进、完善城管综合执法的方案。二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总体要求,我办积极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全市13个区县和50多个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大力开展文明优质服务和秉公执法

、文明执法活动,使行政执法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三是加大对专项执法情况的检查力度。为加强地方立法的后续监督,我办还依法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市劳动局执行《××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和《××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一年来的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增强了该部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力度。去年,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组织全市各区、县政府和部门广泛开展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我办牵头组织市人大法制委、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等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点对13个单位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达到了总结经验、交流情况、发现问题、促进整改的目的,对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处罚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省政府检查组来××检查工作时,对我市贯彻《行政处罚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四是认真做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换证工作。去年,我办共举办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8期,培训人员千余人次。通过培训,普遍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同时,为全市近1万名行政执法人员换发了省政府行政执法证。

此外,我办还积极配合市监察局开展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市在原有清理的基础上,又取消了近300项审批项目。

四、围绕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

去年,我办继续以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为重点,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认真审理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制止了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全年共办理210件行政复议案件,其中经过审理作出维持决定的120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终止的70件;撤销或变更的10件;其他处理的10件;我办全年办理了行政复议案件 28件。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发挥行政复议法定职能方面重点做了四件事,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各项制度,对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办理程序等一些较为原则、根据实践应当具体化的制度作了细化,法律尚未作规定的方面作了创新,从制度上保证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对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强化各级、各部门复议办案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水平。全年共举办行政复议人员培训班4期,受训人员达800多人次。三是强化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职能,通过加强对区、县部门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做到尽力把管理相对人提出的行政争议消化在行政机关内部,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纠偏,提高行政执法的总体水平。四是通过广泛开展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在网上开设行政复议及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信箱,增强市民群众和法人组织依法维权的意识,努力改变“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状况。当年行政法律法规咨询和数量明显增加。

五、围绕“转变作风年”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