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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

时间:2022-06-28 17:50:18

旅游保险

第1篇

一、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为消除安全隐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辅助管理职能,努力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总体上保证了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但与旅游业需要相比,旅游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旅游保险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旅游产品不丰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因此,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旅游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积极推进“旅保合作”。旅游企业要转变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杠杆,化解旅游安全风险,处理旅游安全事务。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健全旅游保险体系,强化旅游保险功能,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旅游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要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旅游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旅游保险发展机制。到2010年,力争实现旅游保险产品相对完备,旅游保险服务规范到位,“旅保合作”机制相对完善,旅游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显著增强,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投保积极性普遍提高,旅游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各类投保率明显上升。

三、创新旅游保险工作机制

(一)建立“旅保合作”工作制度。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共同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发展。“旅保合作”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强对旅游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保险纳入各自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应的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旅游保险工作。二是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共同开展旅游保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研究制定旅游保险政策,及时解决旅游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三是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出游的保险意识,提高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同度。

(二)探索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逐步形成当事方协商、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处理机制,快捷有效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三)鼓励投保方式的创新。针对旅行社行业特点,在旅游部门指导下,鼓励行业协会等地方组织,通过整合旅游保险资源,创新投保方式,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保险公司统一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四、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

(一)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要通过试点,重点研究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纠纷调解、救援服务、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旅行社责任划分办法,切实增强责任险转嫁风险的能力。要努力建立与旅行社管理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促进旅行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

(二)改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要针对游客的实际需求,改进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提高产品品质。要积极拓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销售渠道,允许和鼓励旅行社在征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续为游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三)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及时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对自驾车、自由行、自助游等新兴旅游业态,要在其开发推广过程中,加强旅游与保险的合作,提前做好新兴旅游市场的风险管控工作。要深入研究老年旅游、滑雪、探险、漂流等特种旅游类型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四)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要依托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宾馆、餐馆、景点、车船、索道和游乐场所等旅游经营主体投保相关责任险,建立系统化的旅游保险链,分担旅游各环节中的风险;保险公司要有针对性地开发系列化的责任保险产品,供各旅游经营主体选择投保;旅行社要将是否投保责任险作为采购服务项目的条件之一。

五、提高旅游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切实加强事前风险管控。保险行业要积极为旅游企业、广大游客提供保险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要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做好市场的风险预测和管控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旅游保险销售渠道。旅游行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游客和旅游企业的保险意识,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前风险管控服务,有效防范旅游风险的发生。旅行社要将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前告知游客,要积极为游客介绍、推荐、办理旅游意外险。

(二)大力推广事中旅游保险紧急救援服务。旅游保险救援服务是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有效补充。保险公司要将保险紧急救援服务逐步发展成为旅游保险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司自行建设、整合业内资源或与国际救援专业机构开展合作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境内外旅游保险救援服务体系。要优先建立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商业应急救助机制。

(三)努力提高事后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以保险和旅游市场诚信建设为切入点,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理赔服务承诺,规范旅游保险理赔秩序,提升旅游保险理赔质量。提高保险理赔专业化水平,为投保人创造人性化的理赔服务。

(四)大力推进旅游保险销售模式创新。要针对旅游流动性高、分散性大、时效性强等特点,创新旅游保险销售模式,不断开拓旅游保险销售新渠道。要积极研究利用电话、电子商务等现代化销售手段,与传统的保险直销和销售互为补充,相互促进,逐步形成渠道畅通、成本节约的多元化旅游保险销售格局。

六、加大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加强对旅游保险经营企业的监管。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旅游保险经营企业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虚假宣传行为;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旅游保险经营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强化对直接责任人和上一级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堵塞各种“跑、冒、滴、漏”现象。

(二)加强对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和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旅行社业务年检,集中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投保的旅行社,要暂缓通过业务年检,责成其整改;要加大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日常抽查力度,严禁拒不参加投保。对旅行社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合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打击旅游保险市场的不法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勾结坑害游客的行为,重点治理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维护旅游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要加强对旅行社兼业旅游保险业务资格管理,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优化旅游保险工作的环境

(一)积极培养旅游保险专门人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兴国”的战略方针,针对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通过多种渠道,统筹规划,积极指导,尽快培养一批既懂保险专业,又了解旅游业务,熟悉旅游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2篇

2005年,我国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均快速增长,旅游产业规模日渐庞大,已成为全球第五大旅游国。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统计结果表明:2005年,我国入境旅游人数达到12029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292.96亿美元,国内旅游出游人数达到12.12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5286亿元,国际国内旅游业总收人为7686亿元,公民出国(境)人数达到3103万人次,各项统计指标均创历史新高。

旅游市场壮大的同时,风险保障必不可少。令很多保险公司感到困惑的是,与热闹的旅游市场形成了巨大反差的国内旅游保险,始终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在一些地区甚至会遭遇出行者的冷眼。就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的旅游保险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而且将成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发展旅游保险为旅游者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服务是保险公司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一)我国旅游保险起步较晚

1997年国家旅游局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将旅游意外险明确为强制保险,由此确立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基本框架。1999年,中国人寿在国内首家推出了《旅游意外保险条款》,随后其他公司也纷纷效仿,旅游保险渐成规模。

在国外,旅游保险由来已久,在澳大利亚、美国、日本等国几乎成为旅行必备。然而,旅游保险进入中国消费者的视线还是在近些年,而且是随着一些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旅游保险”才渐浮出水面。

前不久,一家调查公司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旅游消费者进行的调查中显示,7成以上受访者近两年内有过两天以上外地旅游经历,但其中一半以上根本不购买旅游保险。其中,出境游购买情况好于国内游。而国内一些旅游风险系数较高地区或特种旅游、探险旅游等需要购买保险的人更多一些,但由于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及政策措施的不健全,使旅游保险的发展一直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

(二)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低

一家专业调查公司曾对旅游保险市场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在7成旅游者当中,一半以上的消费者在旅游时根本不购买旅游保险,另有2成的消费者说不清楚自己是否购买过旅游保险;购买旅游保险者仅占3成左右,且购买金额多在10元以下。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旅游者数量之所以如此少,主要在于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外出旅游时间短,不会有什么风险。另外,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旅行社保险公司出售相关的旅游保险,由旅游者自愿选择。由此,不少旅游者认为旅行社已经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自己就不必再投保意外险。

据了解,近80%的旅游者混淆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两个险种,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经附带了旅游者发生意外时的保险责任。事实上,旅行社责任险是旅游局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旅客投保的险种,属于强制险,它是指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损失而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当旅游者因个人原因、人身意外等出险,而与旅行社无关时,旅游意外险保障的则是游客的利益。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尚不够完善

根据规定,旅行社年检必须签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有的旅行社的经营者并没有真正重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作用,投保的目的是为完成年检的一道手续,因此多少交一点保费有个合同就行了。对此,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实际上旅行社责任险并没有起到责任保险合同应有的作用。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容,取决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然而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不少内容与规章有很大差别,而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内容对保险公司本身并没有约束力。同时,有些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认定方面不清楚,责任和免责范围划分上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理解上存在分歧,导致旅行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转移,保险人容易逃避保险责任,拒绝理赔。

目前,旅行社责任险还不够完善,比如保险公司明文规定,旅行社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岩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予赔偿,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最终该由谁来承担呢?由于旅行社责任险有很多除外责任,因此,旅行社责任险并没有解决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转移问题。

(四)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存在认识误区

一份旅游意外险所需的费用并不高,大约是在10至20元左右,那么,这个市场应该在100亿元左右,相信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于这一数字都不会无动于衷。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市场反应不如预期。尽管有个别保险公司已经看到旅游保险这个极具潜力的新领域,但是,国内保险业漠视旅游保险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多大改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产品种类简单

目前各保险公司开办的险种仅为人身意外险、医疗险等产品,责任范围保守,投保方式固定,缺乏选择余地,无法满足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的保险保障需求。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可能从事的潜水、骑马、攀岩等高风险活动通常属于“除外责任”,并不在保险公司办理旅游保险业务范围之内。目前开办的这些保险很难囊括旅游者在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无法满足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要。

2.宣传比较乏力

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的宣传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宣传投入不足。通过旅行社投保的游客多数不清楚是否投保、投保了什么险种、拥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索赔。更多的自助旅游者(约占90%)则成为旅游保险的盲点。

在近几年黄金周期间,多家保险公司虽然都推出了新的旅游保险产品,但很多产品只是基于市场竞争的“应时应景”的需要,至于产品出来是否热销,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抱乐观的态度。因此,也没有组织大的宣传和产品推介活动。

3.销售渠道单一

目前,各保险公司开辟的投保渠道非常有限,仅有旅行社、上门购买、业务员展业三种形式,各保险公司主要依赖旅行社代办这种销售方式。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都满足于这条“主渠道”,在探索更加有效的销售手段方面无所作为。当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手续也十分烦琐。

由于对旅行社来说推介旅游意外险,并没有直接的收益,所以他们也就不会全力推介,不能为游客做详细而耐心的说明。有些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受询问时,甚至习惯以旅行社责任险“包括行程中的所有安排”作为解答,从而直接导致游客对风险与保护自身利益意识的薄弱,进一步消退了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热情。

三、新形势下旅游保险创新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近几年,游客遭遇意外事故的频率越来越高,旅游意外的不断出现加强了游客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打破了人们旧有的旅游消费观。同时,越来越多的旅行社都在考虑如何有效地规避、转嫁旅行风险,在服务游客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当前,不少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不再只顾价格和线路,更多的人开始考虑安全系数,关注旅行社的品牌。游客及旅行社风险意识的增强,客观上将为我国旅游保险的健康发展打开广阔的“上行空间”。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对旅游保险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同时,要充分调用公用社会资源来增强宣传效果。一是在国家“假日旅游统计预报体系”中增强旅游保险的提示,黄金周期间,中央电视台中消协“交通事故不属于旅游责任险范围,提醒旅游者参加旅游意外险”的新闻提示就是成功的案例。二是要求旅行社等中介机构在销售旅游保险的同时,积极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真正扩大旅游保险的宣传覆盖面。三是通过专业或旅游网站介绍旅游保险的产品特点和购买指南等相关内容。

(二)整顿与规范旅游保险市场

首先,应该把“旅行社责任险”变为“法定保险”,这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现在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只是商业保险,是各保险公司制订的,而规章所指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在性质上是法定保险。商业保险和法定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由保监会及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规章制订统一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统一费率,将“旅行社责任险”这个商业保险真正变成由政府颁布的法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旅行社责任险的作用。再之,要切实解决旅游保险同质化严重、市场恶性竞争、游客满意度下降、保险服务滞后等问题,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保险的抗风险能力。中国保监会与国家旅游局应进一步加强旅游保险市场的规范,逐渐完善各项制度。将普及旅游保险工作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项监管职能,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把旅游保险纳人旅游行业管理和年度考评之中,依法强调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真正成为普及旅游保险的主渠道。

(三)开发旅游保险新产品

从目前的旅游保险产品本身来看,存在着保险产品不完善的问题。目前虽然市场上开发了一些旅游意外险产品,但旅游市场上急需的险种还不少,如饭店公共责任险、旅游景区公共责任险、特种旅游保险等。只有丰富险种,才能给人们以较大的选择余地。保险公司要加大旅游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根据市场特点开发设计满足旅游者住、行、游等各方面需求的保险产品,为旅行社提供有效的防范风险的“保护伞”。在丰富保险条款内容的基础上,提升旅游保险产品品质,通过开发贴近市场的产品,为游客打造出更多个性化的旅游保险产品,以提升其内涵和品质来吸引游客。

传统的旅游保险绝大部分都是对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的风险提供保障,但日益成熟的消费者越来越不满足于这种简单的旅游保险所承保的范围,越来越显示出对保障高风险运动、24小时紧急救援、个人钱财、行李盗抢、旅程延误、个人责任等的“保镖”式的保障产品的需求。

目前正在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已将保险公司推上了旅游保险的前台,保险公司要从普及保险的层面来看待旅游险的销售,加大宣传和促销力度,让更多的游客了解旅游险,同时加大个性化产品的开发,促进旅游保险的消费。和保险业相似,我国旅游业也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起步,但发展至今,旅游形式已经充分多样化,自助游、探险游、自驾游,各种新奇的旅游方式层出不穷。而这也从另一方面要求旅游保险及时更新,跟上旅游业的变化。

在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的创新方面,一是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二是改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三是要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四是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例如,在对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的规定中,对自驾车、自由行、自助游等新兴旅游业态,要在其开发推广过程中,加强旅游与保险的合作,提前做好新兴旅游市场的风险管控工作。要深人研究老年旅游、滑雪、探险、漂流等特种旅游类型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四)健全销售体系

要进一步延伸拓展销售渠道,除保险公司、旅行社外,还应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交通部门等旅游服务网点广泛设立机构,同时,应借助银行、邮政业务的蓬勃发展,在各网点推出简便、适时的旅游保险套餐服务。还可通过营销手段的创新,打破目前旅游保险营销格局,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投保、手机投保等拓展现代销售渠道,如在2006年“五·一”黄金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移动浙江分公司推出的航意险,只要发送短信即可购买,同时也使被保险人的权益的保障更为可信。短信投保的推出,被业界视为走出销售渠道窄、利润空间小的一次创新。短信保险大大简化了过去签署保单的繁琐过程,降低了业务成本和时间成本,即方便投保,也克服了原来手工出单的种种弊端。保险公司还可以把旅游保险做成卡,放在超市里,跟食品、电话卡一起卖,为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真正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分销渠道,使旅游保险成为人们出门旅行可以随时、随地、随意购买的日常消费晶。

(五)探索提升保险附加值的有效途径

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拓展,旅游保险的竞争必将日趋激烈,延伸保险服务和提升保险附加值将成为各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展保险市场的手段。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和太平洋财险等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SOs)联合推出的商务旅游计划及境外紧急救助行动、境外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人保财险为境内旅游者设计的“走遍神州”保险卡、太平洋财险最新推出的“君安行”卡式服务、平安公司与慕尼黑再保险联合推出的“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等,都是提升保单附加值的一种有益尝试。参加保险的旅行者在商务、旅行期间,如遇到困难,只要拨打24小时专线服务电话,即可获得旅游咨询,行李、物品、旅游证件遗失援助,旅游救助等多项服务,将保险公司传统的事后理赔变为提前介入和及时有效的援助,突破普通保险产品“先自付,后理赔”的传统操作模式,满足客户全方位的保障需求。在扩大保险服务范围的同时,还体现了一种人性化的服务和关怀。

(六)积极探索纠纷处理多元化机构

第3篇

一、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为消除安全隐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辅助管理职能,努力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总体上保证了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但与旅游业需要相比,旅游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旅游保险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旅游产品不丰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因此,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旅游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积极推进“旅保合作”。旅游企业要转变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杠杆,化解旅游安全风险,处理旅游安全事务。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健全旅游保险体系,强化旅游保险功能,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旅游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期间,要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旅游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旅游保险发展机制。到2010年,力争实现旅游保险产品相对完备,旅游保险服务规范到位,“旅保合作”机制相对完善,旅游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显著增强,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投保积极性普遍提高,旅游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各类投保率明显上升。

三、创新旅游保险工作机制

(一)建立“旅保合作”工作制度。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共同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发展。“旅保合作”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强对旅游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保险纳入各自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应的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旅游保险工作。二是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共同开展旅游保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研究制定旅游保险政策,及时解决旅游保险发展中的问题。三是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出游的保险意识,提高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同度。

(二)探索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逐步形成当事方协商、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处理机制,快捷有效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三)鼓励投保方式的创新。针对旅行社行业特点,在旅游部门指导下,鼓励行业协会等地方组织,通过整合旅游保险资源,创新投保方式,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保险公司统一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四、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

(一)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要通过试点,重点研究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纠纷调解、救援服务、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旅行社责任划分办法,切实增强责任险转嫁风险的能力。要努力建立与旅行社管理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促进旅行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

(二)改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要针对游客的实际需求,改进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提高产品品质。要积极拓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销售渠道,允许和鼓励旅行社在征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续为游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三)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及时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对自驾车、自由行、自助游等新兴旅游业态,要在其开发推广过程中,加强旅游与保险的合作,提前做好新兴旅游市场的风险管控工作。要深入研究老年旅游、滑雪、探险、漂流等特种旅游类型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四)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要依托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宾馆、餐馆、景点、车船、索道和游乐场所等旅游经营主体投保相关责任险,建立系统化的旅游保险链,分担旅游各环节中的风险;保险公司要有针对性地开发系列化的责任保险产品,供各旅游经营主体选择投保;旅行社要将是否投保责任险作为采购服务项目的条件之一。

五、提高旅游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切实加强事前风险管控。保险行业要积极为旅游企业、广大游客提供保险风险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要跟踪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做好市场的风险预测和管控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旅游保险销售渠道。旅游行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游客和旅游企业的保险意识,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前风险管控服务,有效防范旅游风险的发生。旅行社要将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前告知游客,要积极为游客介绍、推荐、办理旅游意外险。

(二)大力推广事中旅游保险紧急救援服务。旅游保险救援服务是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有效补充。保险公司要将保险紧急救援服务逐步发展成为旅游保险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司自行建设、整合业内资源或与国际救援专业机构开展合作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境内外旅游保险救援服务体系。要优先建立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商业应急救助机制。

(三)努力提高事后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以保险和旅游市场诚信建设为切入点,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理赔服务承诺,规范旅游保险理赔秩序,提升旅游保险理赔质量。提高保险理赔专业化水平,为投保人创造人性化的理赔服务。

(四)大力推进旅游保险销售模式创新。要针对旅游流动性高、分散性大、时效性强等特点,创新旅游保险销售模式,不断开拓旅游保险销售新渠道。要积极研究利用电话、电子商务等现代化销售手段,与传统的保险直销和销售互为补充,相互促进,逐步形成渠道畅通、成本节约的多元化旅游保险销售格局。

六、加大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加强对旅游保险经营企业的监管。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旅游保险经营企业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虚假宣传行为;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旅游保险经营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强化对直接责任人和上一级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堵塞各种“跑、冒、滴、漏”现象。

(二)加强对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和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旅行社业务年检,集中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投保的旅行社,要暂缓通过业务年检,责成其整改;要加大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日常抽查力度,严禁拒不参加投保。对旅行社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合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打击旅游保险市场的不法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勾结坑害游客的行为,重点治理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维护旅游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要加强对旅行社兼业旅游保险业务资格管理,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优化旅游保险工作的环境

(一)积极培养旅游保险专门人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兴国”的战略方针,针对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通过多种渠道,统筹规划,积极指导,尽快培养一批既懂保险专业,又了解旅游业务,熟悉旅游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4篇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涉及旅游方面的条款就多达几十种。相应的,游客可以结合自己的出游方式、出游特点和自己的喜好自行选择。一般的,游客在购买旅游保险时可以参考购买以下类型的保险:

一种是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的特点是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可买10份保险。它可以在你特别想体验景区里那些惊险、刺激的旅游项目时,在防御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满足你的体验欲望。它也属于一种自愿性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范围是从游客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建议那些准备参加探险游、生态游、惊险游的游客们不妨保一下这种险。

另一种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它的特点是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它的保险范围是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还有种是旅游救助保险。这种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可以拨打电话获取救助。此项保险特别是针对那些经常会出国旅游或者有出国商务合作的一些人群而设。

出游投保益处多

很多游客在选择出游之前往往会把注意力集中在去什么景点,怎么去等等这样的问题上。而对于选择出游投保,一些旅游则忽视了它的作用。据了解,很多游客存在这样的侥幸心理难得出去旅游一次,时间也不是很长,所以没有必要在旅游方面投保,还有一些游客则认为当前的保险合同过于繁杂,一旦索赔比较麻烦、费时。

其实,选择出游投保好比是为自己的旅游打上了一把“保护伞”,在“伞””庇护下益处多多。首先旅游保险对游客来说算是一种保障高,消费低的保险。目前,市场销售的旅游意外保险价格大多在5~8元左右,最高保额达10万元。此外,出门旅游,不论是随团游、自驾游,还是出境游、自助游,乘车坐船是少不了的。上了旅游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向伤者或死者家属支付全数、半数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些保险公司也纷纷推出了一些新险种。如住宿旅客人身保险,它每份保费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为15天,期限满可续保,一次可投多份。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为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害、被盗、丢失的补偿金200元。此外,“先自付、后理赔”的传统操作模式已被突破。现在游客如果在境外遇到突况就可以免费拨打救援热线,游客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救援。

专家提醒与预测

专家提醒,游客应在充分享受出游乐趣的同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最好依据自身需要购买合适的旅游保险。在购买旅游保险过程中,一定要留意保险的赔付范围。据旅游部门有关人士提醒,游客出游前,旅行社均为其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但该保险有诸多限制一些高风险的旅游项目,如赛马、攀岩、漂流、冲浪等均不属于旅行社责任险赔付范围,且对于一般的国内社来说,年最高赔付总额仅200万元。此外,“旅行社的过失”在实际情况中非常有限,如游客在景区内游玩,因危险地带无提示标志而滑倒受伤,就非旅行社的过失,且是“景区的过失”,宾馆、火车、飞机上发生的意外,只要到有无直接责任,均不属于旅行社责任险赔负责范围。

业内人士建议,在参与有风险的游乐项目前,应弄清门票是否含有一定数量的意外保险费用。另外,游客最好另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根据行程长短分为几档,一日游3元,2~4日游5元,5~7日游7元,7~10日游10元,10日游以上每增一天增1元。

Tips

旅游保险的购买方式主要有两种,您可以选择网上购买,也可以直接到当地保险公司购买。网上远程购买特别适合那些距保险公司较远的客户群。

投保时要如实填写投保单。特别是在网上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正确填写以免因为填写了错误信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看清保险条款。特别是看清楚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

第5篇

    旅游保险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诸多种。

    医疗费用: 在旅游中因感染疾病或是遭遇意外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人身意外:若受保人因严重意外导致四肢不全、一目或双目失明、甚至死亡,受保人可根据投保内的赔偿额得到赔偿。

    意外双倍赔偿: 偌如受保人自费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气垫般、渡轮、计程车等等)或乘搭私家车遭到严重意外时,受保人将得到双倍的赔偿额。

    紧急医疗运送:若受受保人因意外或重病,有关方面会提供急紧医疗运送。

    运返费用:倘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会提供将尸体返回原居地。

    个人行李:受保人的个人行李,若在旅途中被人盗窃、意外遗失或损毁,将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行李延误:若受保人运送行李的航机抵达目的地12小时後仍未送达,可按每12小时得到赔偿。

    取消旅程:若受保人在保单生效日至起行日内,因严重疾病或意外不能成行,所有旅费订金、机票等损失有保险公司负责。

    旅程延误:若乘搭之交通工具因天气恶劣、机械故障、工业行动或被骑劫导致延误,受保人可按时间得到赔偿。

    缩短旅程:若受保人或家属因遭遇意外,重病或死亡,需要提早结束旅程时,受保人可索偿已支付或是不能享用的费用。

    个人钱财及证件:范围包括金钱损失(现金、当地货币、旅行支票)及因遗失护照而造成的损失。

    个人责任:若受保人因个人疏忽导致他人身体受损或财物损失而负上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代为赔偿。

    二、自助旅游买什么保险好

    暑期,自助旅游开始成为人们的新时尚选择。出门在外,风险增大,买一份合适的保险,就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1、旅游救助保险

    2、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3、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三、旅游买保险有何用? 

    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一般游客出游应购买4种类型保险:   

    旅游救助保险这类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探险游和惊险游的游客最好购买,这类保险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可买10份保险。保险期限从游客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和景区。   

    住宿游客人身保险这类保险每份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15天,期满后可以续保,每位游客可以购买多份,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为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坏或被盗、被抢、丢失的补偿金200元。   

    有关人士还提醒游客,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国家旅游管理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约束的强制性保险,游客在跟随旅行社出游时,一定要明确自己应获得的保险权利。

第6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开始,直至该旅*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 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7篇

P键词:海南国际旅游岛 人身保险 旅游保险设计

保险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各方面的重要行业之一,是改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方式。1982年恢复的人身保险属于三大保险行业之一,具有长期储蓄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海南省的人身保险业务从1985年恢复开办,经过30余年的发展,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已从1986年的0.12亿元增长为2015年的近70亿元,增长近700倍。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有效实施,创新保险产品,拓展大众保险市场,以及扩大保险业保障、资金融通和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等将是海南省保险业发展目标内容。对于人身保险市场来说,只有充分把握海南国际旅游岛人身保险需求的特点并以此为突破口,开发出具有竞争优势的适应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保险产品,才能够有效促进海南人身保险市场稳健增长。

一、海南省人身保险需求分析

人身保险需求的定义是: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消费者愿意并有能力在人身保险市场上购买的符合自身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数量。那么,最能客观反映海南省人身保险市场的需求总量的变量是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在海南省人身保险数据中,最能客观反映人身保险市场的需求总量的变量是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图1呈现了2003-2015年海南省人身保险保费总收入的发展趋势,十几年来海南省人身保险市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保费收入总额逐年递增。2003年,海南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仅为9.3 1亿元,而2010年已增长至超过30亿元,为2003年的3.2倍;2015年迅速增长到69.97亿元,是2003年的7.51倍,达到一个新的高点。但海南省人身保险需求量较全国仍有较大差距,2008年海南省人身保险保费收人为19.37亿元,同年全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7447.5亿元,仅占全国总量的0.26%。

(一)海南省人身保险需求纵向分析

从图2可观察到,从人身保险收入增长率来说,2004年至2015年平均增长率高达21.1%。在2008年达到第一个增长高峰,增速达到48.26%。至2009年,金融危机爆发,人身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之一受到波及,人身保险保费较上年仅增长8.43%。接着,2010年出台了关于国际旅游岛建设相关政策方针,保险业在政策带动下快速增长,2010年海南省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增加量近9亿元,保费增长率逾40%,位居全国前列。随着旅游业发展以及适宜居住环境而带来的人口迁移使海南居住人口增多,在2001-2015年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人身保险收入增长速率呈现出波浪式的发展态势,并在2015年迎来发展的小高峰,增长率高达47.86%。可以预见,海南省人身保险市场规模在未来必将有着较高的扩张潜力。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发达程度的两个重要指标。其中,保险密度反映的是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用该地区人均保险保费持有量表示;保险深度反映保险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说明该地区保险业产值(保费收入)占GDP的百分比。本文利用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作为相对指标来进行分析。

从图3可看出,海南省人身保险密度2003-2015年间逐年呈增长趋势,2003年海南省人身保险密度为114.84元/人,至2015年已增长至768.19元/人,增加比例达到7倍之多,整体上升速度较快。说明海南地区保险普及率有所上升,居民持保意识得到增强。其中2003-2005年波动式缓慢增加,处于业务增长积累期,从2006年开始,增加明显提速,2010年与2015年急剧上升,积累期宣传是人身保险需求量大大增加的重要原因。2005年略有下降,但仍高于2003年之前的年份。整体上看,海南省人身保险密度呈上升趋势。

由图4显示,海南省人身保险深度2003年为1.3%且开始下降,于2005年达到近11年来的最低值1.04%,2004年和2005年两年的调整后保险深度值开始出现回升;2008年增长加快,但2009年又面临小幅度下降,2010年则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升至1.46%,随后再次走低。2010-2014年保险深度变化趋势近似于2003-2008年变化走势,2015年达到最高点1.89%。整体上看,在海南人身保险业对海南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在1.3%左右波动式上升,对海南省经济的整体贡献度不高。

我们观察保险深度、密度走势图,发现海南省相对于人身密度随着年份趋于线性上升的走势,但人身保险深度显得略为曲折,且12年间海南省人身保险深度一直在1%左右徘徊并且没有超过2%,这也说明了人身保险业在海南的行业影响力渗透力度还有待加强,海南省人身保险深度发展空间仍然很大。2015年,全国各地区人身保险密度区域差异性正逐步改善海南省人身保险密度,增长居全国第二,但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海南省人身保险三类险种占比横向分析

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有人身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三种,我们通过三类险种需求占比分析海南省人身保险业务构成情况。

图5显示,海南省2003-2015年人寿保险保费收入所占总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均在85%以上,且在2010年取得近11年来的最大值90.52%。其中,人寿保险的保费收入所占份额分别在2006年、2015年出现低谷期,2015年出现最低占有比84.14%。与此相应的同年份,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的占有比率都有所上升。

自2010年起,虽然海南人寿保险的居民购买力在不断下降,但其人寿保险仍是海南省人身保险市场中占比最大的险种,相对的,健康险的需求在不断增加。2010年健康险需求所占比重为5.85%,并且后续年份中(2010-2015年)逐年递增,至2015年已增长至11.73%,可以看出人们对健康险的需求日趋旺盛。人身意外伤害险占比在2003-2006年间呈缓慢增长的趋势,2006年达到最高值6.48%,随后变化趋势逆转,2010年降至最低值3.63%,2011年开始有所回升,在4.5%左右波动徘徊。

进一步地,就海南省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保费收入的各自增长趋势对人身保险三大业务进行横向比较。

由图6可得,2003-2015年海南省人身保险市场中,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变化趋势相似,均呈现稳定的上升趋势。其中,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在2015年达到最高峰,实现保费收入58.87亿元,为2003年8.36亿元的7倍。健康险保费收入由2003年的0.53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8.12亿元增长倍率高达1600%。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在三者之中数额最小,相对增速较缓。总体来看,各险种需求均有增加,但人寿险保费收入一直是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在稳定人寿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人身意外伤害险的险种,拓宽其业务份额,成为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突破口。

二、海南省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供给侧原因

1.险种结构设计不合理。根据前文数据分析可知,海南省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人寿险业务所占的比重在2003-2015年均超过85%。如此高比例的贡献率提示我们寿险产品一直人身保险市场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整个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由普通寿险的经营情况所决定。目前看来。人身保险险种偏少,而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偏好的居民对保险的需求千差万别。如果整个人身保险行业仍然以寿险为营销主产品,创新力度缺乏,不能满足居民差异性的需求,势必会限制人身保险市场的拓展。

2.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2002年海南省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仅为1125人,而2011年增加至15424人,前文分析中,海南省人身保险保险密度偏低,海南省人身保险的居民认可度不高,其中所增加的人数营销员占了绝大部分比例。可以看出,目前海南省整个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存在普遍性的素质偏低,人寿保险公司缺乏学历高、管理能力强、服务态度好、业务熟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才。居民目前对保险产品的认可度有限,保险人员素质不高会在实际营销中造成陈述不清的误导、为私利恶意招揽等问题,在理赔时操作人员效率低下,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此一来,保险产品在居民心中的形象一落千丈,抑制了有投保意愿的投保人投保。

3.保险监管体制不完善。人身保险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建设以及监督部门的管理。尽管我国在人身保险法律法规已经有所完善,但法律建设现状仍然不能满足人身保险行业发展的需求,现行的法规不健全,无法可依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执法不严;目前,海南省人身保险市场一些监管方式并不成熟,未能在确保监管有效性的同时提高监管效率。

(二)需求侧原因

1.居民缺乏保险意识。海南省2010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4217.3亿元,保费收入4.8亿元占居民蓄的比重仅为1.1%,远低于发展中国家整个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占储蓄余额的平均比重7%,发达国家的15%。这说明,海南省居民的保险风险意识较为薄弱,较我国内地发达地区仍有较大差距。绝大部分居民保险倾向弱,虽然人们都具有疾病和意外事故的风险防范意识,但更偏好于通过稳定的储蓄方式自我积累保障基金,对保险表现出不信任、不积极的态度。这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居民传统上普遍缺乏保险意识,不了解保险的性质、保险产品的优越性、理赔的过程,更倾向于自我保障以及互相保障;二是保险公司的保险知识普及没有落实到位。

2.近十年来投资市场的繁荣。随着海南开放程度加大,金融投资产品以及互联网的发展,更高收益的金融理财产品充斥着市场,居民期待着利用盈余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股票、债券、黄金等产品能更快速得获得更大的收益。海南省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的上下波动可以看出,居民的投资意愿是随着市场金融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发生波动变化的,其产生的替代效应削弱了保险产品的购买力,降低人身保险的需求。

3.居民对社保资金依赖性较强。保险密度的数值偏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居民思想中不愿保费支出占私有资金比重增加的情况。在海南省居民传统思想中,遇到灾难、生活困难以及老龄丧失劳动能力等问题,依然寄希望于单位以及政府提供的补贴救济,社保体系的完善更减弱的居民的保险储藏意识。

三、海南省人身保险市场完善与旅游保险产品设计

寿险产品一直在人身保险市场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整个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由普通寿险的经营情况所决定。因此,探求拓展海南人身保险需求的突破口,应结合海南特殊的地域背景,如清新的空气、湿润的热带雨林、温泉、民族风情和历史古迹,多个方面的旅游产品的开发也可以为旅游险种的更新提供多种思路,围绕旅游意外伤害险、旅游责任险等险种进行产品创新,可以促进海南省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一)国际发达旅游地区特色旅游保险产品

1.安联保险集团――申根之王――欧洲旅行保险计划。该产品专为前往欧洲旅游人士量身而定制,保障涵盖七大洲全部国家(及地区),它提供的意外及医疗保障包括:意外事故及伤残、猝死、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及伤残、自驾车意外事故及伤残、含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绑架及非法拘禁每日津贴。德国安联保险公司作为全球救援服务排名第一的保险公司,拥有获国际认证的全球救援团队和60多年历史的专业救援经验,24小时待命提供了紧急医疗运输送和送返、身体遗体运返、未成年人送返、亲友慰问探访等救援服务。除此之外,保单保障旅行不便、个人财物以及个人责任带来的损失。但是,滑翔翼、跳恪⒓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超过18米的运动,都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当中。

2.美亚保险公司――“宝岛游踪”台湾旅行保障计划。美亚保险公司提供了近30款不同类型的境外、国内、申根签证的保险产品,其不同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细分特点,例如:细分不同旅行方式的“驴行天下”境内旅游保险,就是专门针对驴友设计的户外运动专属保障产品;细分不同年龄层次的“小探险家”旅行保障计划,是专门针对少儿出行设计的境外旅游保险;细分不同旅行目的地的“海岛游踪”旅行保障,是专门针对海岛商务出行和旅游人士设计的旅游保险产品。其根据不同人群需求侧重点不同,或部分人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来设计提供不同偏向的意外伤害、生命健康、紧急救援、旅程财产、旅程阻碍、个人责任的保障。美亚是首家在上海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已拥有90年历史,公司品牌极具影响力。其钻石计划是目前市面上普遍认为性价比最高的保险,其包括危险运动保障、紧急救援服务,覆盖风险全面。

3.史带保险公司――境外旅游保险自选计划。这是自选保额旅游保障计划,各项保额任客户自行选择,由客户来规划自己的旅行保障计划。此款保险将意外身故、烧伤残疾作为必选主险,保险金额在10万到60万元之间可选择,根据主险保额选择的不同,医疗费用补偿、医疗运送、遗体送返、慰问探访、旅行延误的可选范围和最高保额有所变化。另外,可以就是否参与旅行期间高风险运动进行勾选投保。这款产品,灵活性较强,遵从以需求为出发点而设计保险产品的思路,给予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参与权。

(二)海南国际旅游岛旅游保险产品设计的思考

针对海南省人身保险产品的同质性较大,创新性严重不足,不能较好地适应国际旅游岛发展的现状,不断提高保险产品创新的能力,借鉴国际保险市场的成熟产品,设计开发适应省内需求人身意外伤害险产品,丰富保险产品类型,是海南人身保险市场的突破点:

1.创新开发海南国际旅游岛――“海岛探索”保障计划。作为国际旅游岛的海南岛,多山地与海岸,是台风多发区,并且多林区景点以及游艇、潜水等高风险运动娱乐活动。因此,赴海南旅游的国际、国内旅客购买旅游意外险,应对突发事故,增添保障;同时,投保足额医疗险,以应对在岛期间万一出现意外后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政府部门可实施人岛旅客投保规定,使投保规避风险强制实施。在此基础上,针对海南国际旅游岛设计的“海岛探索”保障计划应提供高保额医药补偿保障,住院津贴。如果游客赴海南前购买了“海岛探索”旅游保险则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救援机构的援助,及时得到优质的治疗服务或转运回所居住地。

2.保险公司与救援组织联合的救援服务。为了提供岛内旅行意外伤害的保障以及岛内紧急救援及门诊医疗保障,建立起政府、医院、救援团队的联合组织,一旦投保游客在海南遭遇意外或者突发急病,可以直接拨打24小时紧急救援电话。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救援组织,协助安排游客就医,并承担产品条款约定的住院治疗和服务费用。

3.潜水等风险娱乐活动单独保险产品。潜水、游艇等具有一定风险的运动项目,参与项目风险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因此,与项目提供方建立的单独风险运动项目保险保障的立刻投保、及时生效十分有必要。在游客购买风险运动服务时,服务提供者应向其介绍对应的保险保障服务,建议其投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4.根据不同旅游群体的特殊细分保险产品。可将游客的来源地不同分为国内游客、国际游客;根据游客年龄阶段不同分为0-18岁未成年游客,18-70岁的成年旅客,70岁以上的老年旅客;根据旅行方式的不同分为自由行旅客、组团游游客。不同类型的旅客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同,消费习惯各异,消费项目偏向各具特色,差异化提供保单类型是从供给侧改善保险的单一性问题。

5.客户自主选择。旅游保险的设计可借鉴发达国家自选保额旅游保障计划,从需求侧出发,由客户自主选择确定的投保项目、保额,保险公司基于客户的选择计算保费。

第8篇

一、旅游安全事件发生的特点

旅游安全事件,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意外安全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它因素的影响,造成旅游者伤亡、财物损害的各种安全问题或事件。根据旅游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通常可把旅游安全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件、意外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从现代旅游活动的实践与发展看,旅游安全事件是客观存在的,有时甚至是难以预见和避免的。根据对旅游安全事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旅游安全事件一般具有以下典型特点:

1.旅游安全事件具有潜在性。因为现代旅游活动是人们在一定的自然、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同时旅游活动又涉及食、住、行、游、购、娱等多种旅游要素,因此既存在发生饮食、住宿、交通、游览、娱乐等安全事件的可能性,也存在由于自然环境、社会治安、经济及政治等因素的变化产生意外安全事件的可能性。

2.旅游安全事件具有突发性。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山体滑坡、交通事故、火灾、水灾、疫病流行、食品中毒、恐怖活动等,往往使人们难以预见和避免。只有提高旅游安全意识,增强对旅游安全事件的预见和防范,才能有效地避免各种旅游安全事件的发生。即使旅游安全事件不可避免地发生后,也可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降低旅游安全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3.旅游安全事件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根据对各种旅游安全事件的归纳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旅游安全事件的发生不仅与旅游发展的不同阶段,旅游活动的不同项目,旅游运行的不同环节相关联,而且与旅游的季节性差异、时间分布、旅游要素组合及空间布局等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在旅游“旺季”和高峰时段,发生旅游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就会高一些。

二、旅游保险是旅游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旅游活动中,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是相辅相成的。由于旅游安全事件不可避免,旅游保险是旅游安全的一种重要保障。所谓旅游保险,就是指旅游者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对旅游者造成的人身危害、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制度,以及保险公司推出的旅游保险的规定,旅游者外出参加旅游活动时,既享有一定的法定保险,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购买相应的旅游保险。目前旅游保险主要有以下五种:

1.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根据国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凡是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都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此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旅游者只要参加了正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就可以享有该项保险的权益。

2.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也是一种法定保险,当旅游者外出旅游购买了车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投保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保费一般是按照票价的5%计算的,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其中意外事故医疗金1万元。保险期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起,至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止。[3]在保险有效期内,因乘车乘船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旅客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付医疗费外,还要向伤者或死者家属支付全数、半数或部分保险金额。

3.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由旅游者自愿购买的旅游保险。当旅游者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旅游活动,如登山、漂流、探险、娱乐、生态旅游等,尤其是一些惊险、刺激的旅游项目,一定要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开设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费1元,保险金额1万元,一次最多可投保10份,保险期限从购买保险开始旅游活动时起,到整个旅游活动结束时止。

4.住宿旅客人身保险。住宿旅客人身保险,也属于自愿保险,是保险公司为入住宾馆、饭店的住宿旅客所开发的人身保险。该保险每份保费1元,每份保险责任分为三部分,一是为住宿旅客人身保险金5000元;二是为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三是为旅客随身物品遭受意外损毁或盗抢而丢失的补偿金200元。住宿旅客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5天,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期满可续保,一次可投多份。

5.旅游救助保险。旅游救助保险,是国内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SOS)联手推出的国际旅游救助保险险种,其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扩大,将传统保险公司的一般事后理赔向前延伸,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三、中国旅游保险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与蓬勃兴旺的旅游市场相比,作为旅游业软环境之一的旅游保险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我国旅游保险的覆盖率极低,其发展规模、增长速度与旅游业发展极不相适应,影响了旅游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对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制约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游客方面。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积极性低,侥幸心理强,是导致旅游热、保险冷的重要原因。旅游者对购买保险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旅游保险市场的兴衰。目前,我国旅游者对旅游保险还存在着很多认识上的问题,导致其对旅游保险的冷淡。一方面,由于旅游险种、保险业务办理的复杂性和缺乏对消费者旅游保险的宣传,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识模糊,不少消费者分不清责任险和意外险,更不用说意外险与各个险种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消费者普遍存在着侥幸心理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认识不到旅途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

2.保险公司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的发展不太重视,认为旅游保险业务的保险期限短,对旅游保险缺乏广度和深度的宣传。

二是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的风险控制技术,难以对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首先,各保险公司旅游意外险产品大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级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虽然这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却抑制了游客有效的保险需求。其次,保险公司无法为游客提供富有人情味、个性化的服务,无法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保险。再次,由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技术跟不上,致使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保团体险,只针对旅行社的游客,而对于自助游的散客暂不承保。

三是旅游保险的险种问题。首先,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另外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万元的保费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其次,在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面对日益拓展的旅游市场,这些有限的险种显然无法涵盖游客在出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难以适应不同层次游客的不同需求。

四是保险公司的销售服务做得不够,销售渠道有限。据了解,旅客投保的渠道包括旅行社、机票点代售、网上投保等3种方式,而且旅行社的积极性往往不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考虑到成本问题,机票点代售的网点还不多;网上投保尚未普及。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游客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五是各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如按照有关规定,国内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时,保费为1万元,保额为200万元。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各保险公司不断地降低保费标准,有的甚至降到了4000元。这种无序的价格竞争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减少。于是,保险公司在理赔上更加谨慎,赔付不能迅速到位,这让旅行社和游客都不满意。[4]

3.旅行社方面。一是因为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不规范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四、中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创新与对策

面对上述制约旅游保险发展的因素,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来化解:

1.加强对旅游保险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现有的旅游保险险种远不能满足旅游者日益变化和增长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在产品开发上下大力气。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第一,关于旅行社责任险。保费收取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考虑到各个地方各个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如对有关条款认识模糊的问题,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条款,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第二,关于旅游意外险。首先,要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应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并可以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障范围,针对团体、散客以及公务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点设计不同的保险条款,确定不同的费率,加强风险防范。其次,各大保险公司应围绕旅游业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开发一批新的意外险产品,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链,为游客提供全程式、一条龙的服务。再次,由于保险公司的大多数旅游意外险产品都是通过相关的网点销售,因此,险种的设计要尽量规范化,简单易懂,便于操作。[4]

2.保险公司要在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上多下功夫。基本思路如下:第一,保险公司必须改善和拓宽销售渠道。保险公司应积极拓展旅游保险的销售渠道,不能只依靠旅行社,还应在交通部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购物场所等旅游服务网点设立广泛的机构。可以让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销售相关的旅游保险产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在以柜台销售方式为主的同时,还应不断尝试新的销售方式,拓宽营销渠道,例如电话销售、报纸销售、卡片销售、信件销售等。第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游客造成损失。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时理赔。

第9篇

【关键词】 旅游保险;SWOT分析;保险公司

目前,我国的旅游保险可分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两种。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90多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与蓬勃发展的旅游业相比发展明显滞后。

一、我国发展旅游保险业的优势分析

1.旅游资源丰富。我国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是世界上的旅游资源大国之一。无论是长城、天坛、故宫、秦始皇兵马俑等人文旅游景观,还是西湖、五岳、钱塘江等自然景观都无一例外地以其独特的魅力深深吸引了国内外的旅游者。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的分析,中国旅游业发展迅速,目前已与美国并列成为世界第三大旅游目的地国。他们预测到2010年中国将取代西班牙成为全球第二大受欢迎的旅游目的地国,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旅游客源输出国。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必然会带来巨大的旅游保险需求,从而推动中国旅游保险业的迅速发展。

2.较为完善的保险体系。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显示,我国目前共有保险公司94家,每家保险公司在各地都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形成庞大的保险网络,公司的业务覆盖面广,并且各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开发出诸如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宿游客人身保险等一系列旅游保险险种供游客选择。这样游客就可以根据各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和自己对风险保障的要求选择投保,游客投保的选择余地较大。

二、我国发展旅游保险的劣势

1.人们的保险意识淡薄。“生死有命,富贵在天”这句话对人们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面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人们不是想办法如何进行化解和预防,更多地是选择消极对待,认为该来的总会来,大多数人没有真正认识到保险是风险的转移方式,买保险就是“买”一种保障。还有一部分人则讲究“吉利”,凡事都往好的方面想,如果要在出门前就把若干风险因素考虑进去,事先为未知的意外买一份保险这是许多人不能接受的。此外,对于旅游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也是目前出现“热旅游,冷保险”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出外旅游时好风光随处可见,安全隐患也是随时都会出现,保险意识淡薄使很多人失去了规避风险的意识,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2.险种单一可选择性差。目前我国的平安保险、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等少数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都相继开展了旅游保险业务,但是险种单一,可选择性差。可供游客选择的人身保险险种只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险、住宿游客人身意外险五种,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经营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险和住宿游客人身意外险。至于财险方面则少之又少,主要是开办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对于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行李、证件丢失和盗抢等风险则鲜有问津。并且目前游客意外伤害保险多以团体方式承保,只为游客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对于那些经济实力强想要得到更好保障的游客或是散客,以及从事风险性比较高的旅游活动的游客则无法满足其保险需求,可见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不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不能提供极富人情味、个性化的服务,无法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保险。

3.销售渠道单一缺乏灵活性。目前国内各大保险公司自身的销售网点较少,旅游保险销售主要依靠,包括旅行社、机票点代售和网上投保三种方式。由于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旅行社和机票代售点对于旅游保险业务不是十分了解,不能为游客做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而且由于保险公司没有确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致使旅行社和机票代售点缺乏的动力,的积极性往往不高;网上投保受制于设备和技术,并且大多数中国人还不能接受网上购买这种方式,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游客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三、我国发展旅游保险的机会

1.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06年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为一直发展滞后的旅游保险市场设立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除此之外,从2006年开始连续四届的“旅游保险论坛”就旅游保险的诸多核心问题做了深入探讨。由此可以看出,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对旅游保险业的重视,必将会给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带来转机。

2.旅行社承受风险能力有限。根据国家旅游局《2008年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情况通报》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有国际旅行社1970家,国内旅行社18721家,总计20691家,其中国际社数量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9.52%,资产占全国总量的67.62%,旅游业务营业收入占全国总量的66.89%,国内旅行社数量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90.48%,资产占全国总量的32.38%,旅游业务营业收入占全国总量的33.11%。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内旅行社数量占全国旅行社数量的90%以上,但是其资产和业务收入都只占全国总量的三成,可见国内旅行社的规模较小,业务收入偏低。由于各个旅行社的规模有限导致其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次大的旅游风险事故赔偿就很可能导致众多中小旅行社倒闭。各个旅行社为了转移自己的经营风险,纷纷将目光投向保险业,这势必会促进旅游保险业的发展。

3.旅游者的保险观念正在日益提升。近几年旅游意外的不断出现加强了游客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打破了人们旧有的旅游消费观。当前,不少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不再只顾价格和线路,更多的人开始考虑安全系数,关注旅行社的品牌,不少散客也开始购买旅游保险的部分险种。游客风险意识的增强客观上为我国旅游保险的健康发展打开广阔的“上行空间”,也将成为我国大力发展旅游保险的又一契机。

四、我国发展旅游保险的威胁

加入WTO之后,大量外国保险公司涌入我国并纷纷开设分支机构,使得本来就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又添劲敌。在华的外资保险公司发展势头良好,由于外资保险公司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信誉好、实力强,而且有品牌优势,其提供的服务更加人性化,旅游保险险种多、品类全、信誉好,这些优势都是本土保险公司无法比拟的。外资保险公司在与国内保险公司争夺市场的过程中可能会占据上风。在华的外国人一向都有外出投保的传统,无论是出于民族情感因素还是经济因素或安全因素,他们都倾向于购买本国旅游保险公司的产品,形成联合优势。外资保险公司还会与国内保险公司争夺中高端客源甚至兼并国内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的冲击客观上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业的竞争力,也对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提出了的巨大挑战。

五、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使得保险观念深入人心。首先树立人们的风险意识,可以借助媒体通过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帮助游客提高风险意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委托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旅游风险指数研究,对一些主要的热门景区、热门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定期评估结果,让人们意识到旅游的过程是有风险的,需要对其进行防范。其次开展旅游保险知识的宣传。许多游客意识到旅游是有风险的,由于对旅游保险不了解而不知道如何转嫁风险,保险公司可以考虑通过专业网站或旅游网站、短信息服务中心等宣传介绍旅游保险产品的特点和购买指南等,保险公司也可将有关旅游保险产品的宣传单置于银行、旅行社、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增加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认知,此外旅游行政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可以综合运用网络、电视等权威媒体,分层次分时段进行宣传,力争在短时间内提升旅游保险的社会认知度。

2.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以满足全方位的投保需求。首先要完善现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伤害险,改变意外伤害保险多以团体方式承保的模式,针对团体游、自助游及公务旅行的不同特点制订出不同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对旅游保险市场和旅游保险条款进行细分,改变过去“一刀切”的状况,使不同层次的游客都能得到与之相适应的保障水平。其次根据旅游市场的新变化大力开发新险种。例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步入有车一族,自驾游的游客逐年增加,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一般经济能力较强,有很高的保险购买力,也有很强的保险需求,风险也相对较高。再次借鉴国外险种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在自身数据积累和产品创新能力有所欠缺的情况下,模仿是改进我国旅游保险产品不足局面最好的办法之一。在这方面英国、加拿大、法国、新加坡等国家很多险种就可以借鉴。例如法国保险人开办了度假保险;新加坡的保险人在同旅行社协商后,推出了一项责任广泛、保额巨大的“旅安”旅行保险计划。从国外险种的创新可以看出,旅游保险产品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不仅仅是面向旅游过程本身,还应该关注旅游过程衍生出来的保险需求即旅行过程中的旅游者除了旅游之外还有什么后顾之忧、还面临着哪些风险等。

3.拓宽销售渠道以方便投保。在销售渠道上除了主要依靠旅行社和机票点代售外应该大力发展网上投保。网络化是中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上投保将会逐渐被消费者接受并日益普及。目前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国内较大的保险公司都针对游客推出了在线投保业务。消费者可以登录其网站,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保险期限、保险类别、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数等,程序很快根据消费者的选择计算出保费,如果游客满意则可以继续,并能进行网上支付。对于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客户自己拨号上网,自己完成申报程序,这样就节省了保险公司的人力销售和广告成本。这样减少了传统交易过程中繁琐的中间环节,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旅游保险,不仅提高了效率,也方便了消费者,更能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

另外,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移动浙江分公司推出的短信投保,被业界视为走出销售渠道窄、利润空间小的一次创新。还可以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常用做法,把旅游保险做成卡片放在超市里,跟电话卡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一起销售,也可以放在银行以及其他消费光顾频率比较高的消费场所,这样就可以方便散客群体的购买,扩大业务量,增加收入。

参考文献

[1]张平.大庆湿地资源保护的SWOT分析[J].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08(10):96~100

[2]韦公远.国际旅游保险中的新花样[J].青海金融.2009(12):63

[3]张昌松,王石.制约我国旅游保险业发展的因素及其对策[J].现代财经.2005(7):26~29

第10篇

[关键词] 旅游保险;旅游市场;旅行社责任险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为一直发展滞后的旅游保险市场立下了规章,进一步加强了对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指明了旅游保险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迫切需要保险保障。然而,旅游保险业的发展却一直不尽人意。因此,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加大旅游保险的创新,是保险监管机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旅行社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旅游市场现状

2005年,我国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均快速增长,旅游产业规模日渐庞大,已成为全球第五大旅游国。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统计结果表明:2005年,我国入境旅游人数达到12029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292.96亿美元,国内旅游出游人数达到12.12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5286亿元,国际国内旅游业总收人为7686亿元,公民出国(境)人数达到3103万人次,各项统计指标均创历史新高。

旅游市场壮大的同时,风险保障必不可少。令很多保险公司感到困惑的是,与热闹的旅游市场形成了巨大反差的国内旅游保险,始终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在一些地区甚至会遭遇出行者的冷眼。就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的旅游保险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而且将成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发展旅游保险为旅游者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服务是保险公司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一)我国旅游保险起步较晚

1997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将旅游意外险明确为强制保险,由此确立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基本框架。1999年,中国人寿在国内首家推出了《旅游意外保险条款》,随后其他公司也纷纷效仿,旅游保险渐成规模。

在国外,旅游保险由来已久,在澳大利亚、美国、日本等国几乎成为旅行必备。然而,旅游保险进入中国消费者的视线还是在近些年,而且是随着一些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旅游保险”才渐浮出水面。

前不久,一家调查公司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旅游消费者进行的调查中显示,7成以上受访者近两年内有过两天以上外地旅游经历,但其中一半以上根本不购买旅游保险。其中,出境游购买情况好于国内游。而国内一些旅游风险系数较高地区或特种旅游、探险旅游等需要购买保险的人更多一些,但由于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及政策措施的不健全,使旅游保险的发展一直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

(二)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低

一家专业调查公司曾对旅游保险市场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在7成旅游者当中,一半以上的消费者在旅游时根本不购买旅游保险,另有2成的消费者说不清楚自己是否购买过旅游保险;购买旅游保险者仅占3成左右,且购买金额多在 10元以下。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旅游者数量之所以如此少,主要在于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外出旅游时间短,不会有什么风险。另外,根据 2001年起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旅行社代理保险公司出售相关的旅游保险,由旅游者自愿选择。由此,不少旅游者认为旅行社已经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自己就不必再投保意外险。

据了解,近80%的旅游者混淆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两个险种,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经附带了旅游者发生意外时的保险责任。事实上,旅行社责任险是旅游局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旅客投保的险种,属于强制险,它是指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损失而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当旅游者因个人原因、人身意外等出险,而与旅行社无关时,旅游意外险保障的则是游客的利益。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尚不够完善

根据规定,旅行社年检必须签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有的旅行社的经营者并没有真正重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作用,投保的目的是为完成年检的一道手续,因此多少交一点保费有个合同就行了。对此,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实际上旅行社责任险并没有起到责任保险合同应有的作用。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容,取决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然而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不少内容与规章有很大差别,而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内容对保险公司本身并没有约束力。同时,有些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认定方面不清楚,责任和免责范围划分上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理解上存在分歧,导致旅行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转移,保险人容易逃避保险责任,拒绝理赔。

目前,旅行社责任险还不够完善,比如保险公司明文规定,旅行社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岩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予赔偿,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最终该由谁来承担呢?由于旅行社责任险有很多除外责任,因此,旅行社责任险并没有解决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转移问题。

(四)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存在认识误区

一份旅游意外险所需的费用并不高,大约是在10至20元左右,那么,这个市场应该在100亿元左右,相信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于这一数字都不会无动于衷。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市场反应不如预期。尽管有个别保险公司已经看到旅游保险这个极具潜力的新领域,但是,国内保险业漠视旅游保险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多大改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产品种类简单

目前各保险公司开办的险种仅为人身意外险、医疗险等产品,责任范围保守,投保方式固定,缺乏选择余地,无法满足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的保险保障需求。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可能从事的潜水、骑马、攀岩等高风险活动通常属于“除外责任”,并不在保险公司办理旅游保险业务范围之内。目前开办的这些保险很难囊括旅游者在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无法满足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要。

2.宣传比较乏力

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的宣传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宣传投入不足。通过旅行社投保的游客多数不清楚是否投保、投保了什么险种、拥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索赔。更多的自助旅游者(约占90%)则成为旅游保险的盲点。

在近几年黄金周期间,多家保险公司虽然都推出了新的旅游保险产品,但很多产品只是基于市场竞争的“应时应景”的需要,至于产品出来是否热销,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抱乐观的态度。因此,也没有组织大的宣传和产品推介活动。

3.销售渠道单一

目前,各保险公司开辟的投保渠道非常有限,仅有旅行社代理、上门购买、业务员展业三种形式,各保险公司主要依赖旅行社代办这种销售方式。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都满足于这条“主渠道”,在探索更加有效的销售手段方面无所作为。当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手续也十分烦琐。

由于对旅行社来说推介旅游意外险,并没有直接的收益,所以他们也就不会全力推介,不能为游客做详细而耐心的说明。有些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受询问时,甚至习惯以旅行社责任险“包括行程中的所有安排”作为解答,从而直接导致游客对风险与保护自身利益意识的薄弱,进一步消退了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热情。

三、新形势下旅游保险创新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近几年,游客遭遇意外事故的频率越来越高,旅游意外的不断出现加强了游客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打破了人们旧有的旅游消费观。同时,越来越多的旅行社都在考虑如何有效地规避、转嫁旅行风险,在服务游客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当前,不少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不再只顾价格和线路,更多的人开始考虑安全系数,关注旅行社的品牌。游客及旅行社风险意识的增强,客观上将为我国旅游保险的健康发展打开广阔的“上行空间”。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对旅游保险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同时,要充分调用公用社会资源来增强宣传效果。一是在国家“假日旅游统计预报体系”中增强旅游保险的提示,黄金周期间,中央电视台发布中消协“交通事故不属于旅游责任险范围,提醒旅游者参加旅游意外险”的新闻提示就是成功的案例。二是要求旅行社等中介代理机构在销售旅游保险的同时,积极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真正扩大旅游保险的宣传覆盖面。三是通过专业或旅游网站介绍旅游保险的产品特点和购买指南等相关内容。

(二)整顿与规范旅游保险市场

首先,应该把“旅行社责任险”变为“法定保险”,这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现在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只是商业保险,是各保险公司制订的,而规章所指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在性质上是法定保险。商业保险和法定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由保监会及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规章制订统一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统一费率,将“旅行社责任险”这个商业保险真正变成由政府颁布的法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旅行社责任险的作用。再之,要切实解决旅游保险同质化严重、市场恶性竞争、游客满意度下降、保险服务滞后等问题,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保险的抗风险能力。中国保监会与国家旅游局应进一步加强旅游保险市场的规范,逐渐完善各项制度。将普及旅游保险工作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项监管职能,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把旅游保险纳人旅游行业管理和年度考评之中,依法强调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真正成为普及旅游保险的主渠道。

(三)开发旅游保险新产品

从目前的旅游保险产品本身来看,存在着保险产品不完善的问题。目前虽然市场上开发了一些旅游意外险产品,但旅游市场上急需的险种还不少,如饭店公共责任险、旅游景区公共责任险、特种旅游保险等。只有丰富险种,才能给人们以较大的选择余地。保险公司要加大旅游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根据市场特点开发设计满足旅游者住、行、游等各方面需求的保险产品,为旅行社提供有效的防范风险的“保护伞”。在丰富保险条款内容的基础上,提升旅游保险产品品质,通过开发贴近市场的产品,为游客打造出更多个性化的旅游保险产品,以提升其内涵和品质来吸引游客。

传统的旅游保险绝大部分都是对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的风险提供保障,但日益成熟的消费者越来越不满足于这种简单的旅游保险所承保的范围,越来越显示出对保障高风险运动、24小时紧急救援、个人钱财、行李盗抢、旅程延误、个人责任等的“保镖”式的保障产品的需求。

目前正在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已将保险公司推上了旅游保险的前台,保险公司要从普及保险的层面来看待旅游险的销售,加大宣传和促销力度,让更多的游客了解旅游险,同时加大个性化产品的开发,促进旅游保险的消费。和保险业相似,我国旅游业也是从上世纪 80年代开始起步,但发展至今,旅游形式已经充分多样化,自助游、探险游、自驾游,各种新奇的旅游方式层出不穷。而这也从另一方面要求旅游保险及时更新,跟上旅游业的变化。

在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的创新方面,一是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二是改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三是要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四是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例如,在对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的规定中,对自驾车、自由行、自助游等新兴旅游业态,要在其开发推广过程中,加强旅游与保险的合作,提前做好新兴旅游市场的风险管控工作。要深人研究老年旅游、滑雪、探险、漂流等特种旅游类型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四)健全销售体系

要进一步延伸拓展销售渠道,除保险公司、旅行社外,还应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交通部门等旅游服务网点广泛设立代理机构,同时,应借助银行、邮政代理业务的蓬勃发展,在各代理网点推出简便、适时的旅游保险套餐服务。还可通过营销手段的创新,打破目前旅游保险营销格局,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投保、手机投保等拓展现代销售渠道,如在2006年“五·一”黄金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移动浙江分公司推出的航意险,只要发送短信即可购买,同时也使被保险人的权益的保障更为可信。短信投保的推出,被业界视为走出销售渠道窄、利润空间小的一次创新。短信保险大大简化了过去签署保单的繁琐过程,降低了业务成本和时间成本,即方便投保,也克服了原来手工出单的种种弊端。保险公司还可以把旅游保险做成卡,放在超市里,跟食品、电话卡一起卖,为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真正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分销渠道,使旅游保险成为人们出门旅行可以随时、随地、随意购买的日常消费晶。

(五)探索提升保险附加值的有效途径

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拓展,旅游保险的竞争必将日趋激烈,延伸保险服务和提升保险附加值将成为各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展保险市场的手段。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和太平洋财险等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sos)联合推出的商务旅游计划及境外紧急救助行动、境外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人保财险为境内旅游者设计的“走遍神州”保险卡、太平洋财险最新推出的“君安行”卡式服务、平安公司与慕尼黑再保险联合推出的“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等,都是提升保单附加值的一种有益尝试。参加保险的旅行者在商务、旅行期间,如遇到困难,只要拨打24小时专线服务电话,即可获得旅游咨询,行李、物品、旅游证件遗失援助,旅游救助等多项服务,将保险公司传统的事后理赔变为提前介入和及时有效的援助,突破普通保险产品“先自付,后理赔”的传统操作模式,满足客户全方位的保障需求。在扩大保险服务范围的同时,还体现了一种人性化的服务和关怀。

(六)积极探索纠纷处理多元化机构

第11篇

虽然从理论上而言,旅游保险对旅游业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来看,旅游保险的这种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保险市场“叫好不叫座”。

旅游保险自产生以来,就被各界推崇,被看做是规避旅游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在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每年不断递增的旅游收入和中国旅游良好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极具发展潜力。但是目前的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2006年国内旅游有13.94亿人次,出境旅游有3452万人次,同时还接待了1.29亿人次的入境旅游,旅游总收入6229.74万元。但是,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旅游保险市场存在舆论导向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情况。即政府在积极推进,但旅游企业、保险公司和游客这些利益相关方却持观望态度。

(2)旅游保险产品营销力度不够。

目前总体而言,旅游保险的种类还比较多,比如说太平洋寿险的“逍遥游”、“世纪行”、“神行天下”、“境外救援”;平安保险公司的“旅行平安卡”;中国人寿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太保产险的君安行等,此外,为防范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综合旅游险,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住院补贴等保障,如平安寿险“万里通”卡、友邦宝安个人意外险计划、太保寿险综合意外险保障计划,还有美国美亚保险公司的“万国游踪”和人保财险新推出“商务旅行保险”等等,这些产品的开发标志着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产品开发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方面取得了新的发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人保财险共开发旅游保险产品94个,包括61个全国性产品和33个区域性产品。虽然险种的涉及面和涵盖面都比较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消费者的购买率还是比较低,还没得到市场的积极反应,由于专业性强和产品名目繁多的原因,有许多产品甚至还不为人知,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出我国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在营销方式和理念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3)旅游险种涉及缺乏针对性。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旅行社责任险、旅行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的很多条款都和一般的人身意外险没有太大区别,而面对日益火爆的“自助游”市场和漂流、攀岩等特种旅游项目,保险公司又没有相应的产品与之对应,整个市场存在供需不对称的矛盾。

(4)旅游保险赔付限制较多。

主要表现在:①赔付的金额较低;②赔付手续繁琐;③赔付率不高。以上海为例,2006年上海市旅游保险赔款和给付为586.4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4.5%,低于2006年上海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19.9%的赔付率。

(5)旅行社责任险作用未有效发挥。

旅行社责任险是为规避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而对旅行社征收的强制险,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①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旅行社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降低投保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赔付缓慢和赔付款额低的局面;②游客的误解,大部分游客认为旅行社投保了强制险是为游客的风险买单,只要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任何侵权行为或意外均可找旅行社索赔;③旅行社责任险赔付金额太低远远无法弥补一次意外或事故的损失,极大挫伤,旅行社投保的积极性。

2原因

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否认,居民的普遍保险意识薄弱,旅游保险产品不能有效地对应日益细分的旅游市场,保险公司营销不到位等等因素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但是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2.1文化因素

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它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甚至生活的细节。在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对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以此为逃避和开脱的理由,采用消极态度,而一部分人则讲究“吉利”,凡事必往好的方面想,如果要在出门前就把若干风险因素考虑进去,事先为未知的意外买一份保险,是许多人不能接受的,说是侥幸心理也好,说迷信也好,大部分国人的保险意识仍然十分淡薄缺。在我国,目前寿险的保单密度仅10%,人均保费不到400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再如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的洪涝灾害,造成了几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但我国保险界的保险赔付仅为33.5亿元,显然绝大多数的灾民都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在许多发达国家,比如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他们的保单密度已经超过了150%,保险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险业虽然已经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保险意识并没能相应的达到普及和全民接受,保险意识并没有所深入人心,人们普遍对保险缺乏认识,这和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2.2行业因素

(1)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

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自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才开始起步,二者的发展时间不到30年,而且都是以略微“超前”的模式发展,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后,到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新兴行业的代表。尽管两个行业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绩不容小觑,但是这一发展并非是渐进式地良性发展,再繁荣的光环仍然无法遮挡由于基础薄弱而遗留的各种体制上和制度衔接上的问题。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存在低价恶意竞争,市场不规范、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2)行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旅游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于旅游业和保险业而言都具有边缘性,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旅游业和保险业是两个完不同的行业,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体制。由于两个行业对彼此业务不熟悉,客观上造成了行业之间信息沟通的不顺畅,如旅行社的资质和信用度不能为保险公司所掌握,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该旅行社的风险评估,而旅行社对保险业务的不熟悉也会直接造成对保险公司的种种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造成了隔阂,从而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良性发展。

2.3法律因素

旅游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旅游行业法规的缺失;(2)现有法规的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旅游行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保险行业有《保险法》可以作为其权利义务判定的标准,而旅游业专业法规的缺失则无法对旅游过程中哪些是旅游企业的责任,哪些是游客的责任进行界定。这也就直接对旅游企业和游客的权益造成影响。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这一险种是以旅游社对旅游意外或事故有直接责任为前提的,如果有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赔付。从表面上来看,这似乎很合理,很容易实施。但在实际中,矛盾和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如果在一起旅游事故中,旅行社有直接责任,那么无庸置疑旅行社必须负责;如果事故不是旅行社的责任,而是由于第三方或者是游客自身的责任,由于没有旅游法对各个责任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法院只能按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定,即旅行社必须提供无瑕疵的服务,不管怎样旅行社均负连带责任,必须向游客先行赔付,然后再向相关相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样旅行社不仅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且还要对旅游进行先行赔付。这势必会激起旅游企业的不满,造成互相推诿责任,拒不赔付等现象,从而最终损害旅游企业和游客双方的利益,使得旅游保险有名无实,市场吸引力和公信力进一步下降。

此外,当前我国的法规对以新生事物的法律界定比较滞后,在“自助游”、“自由行”等新旅游方式被广泛接受并日益红火的今天,在法律层面却没有相关条款,而因此发生各种权利受损的事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也在客观上妨碍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对策

旅游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险种,一个旅游事故的发生不仅涉及到众多旅客的生命安全,而且其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更重要的是其后续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旅游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不是某个企业或者行业能独立完成的,旅游保险的发展必须依托政府强大的行政主导力量,利用其能迅速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搭建公共发展平台的优势,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1)出台行业法规,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能明确界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旅游行业最缺失的一项,虽然现在许多旅游侵权案件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其他法规进行判定,但是毕竟不能完全符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缺乏针对性,旅游行业的法规的制定十分必要。

(2)建立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上文曾提到,由于行业之间的差别,造成了各种信息不对称,旅游经营主体、消费者、保险公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介人或人这五方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立旅保合作机制十分必要,通过双方行业主管部门的相互沟通,信息互换等措施,可以增进了解,一方面旅游行业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的新态势、新需求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旅游保险产品的丰富和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使其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增加对旅游行业的了解,在量化风险,精算旅游保险费率等方面更切合实际,依据性更强。

第12篇

关键字:大学生;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O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12-0009-02 DOI:10.13398/ki.issn1673-260x.2015.23.004

目前,旅游已渐渐成为一种时尚健康的生活方式,但随着旅游人数的增加,旅游中意外事件的发生也存在递增的趋势,因此,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已经日益引起民众的关注.大学生旅游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不仅对本人及家庭造成悲剧,对学校的管理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更加重视大学生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宣传和引导.

1大学生保险意识现状

国外的保险从起步到现在成熟阶段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美国,即使是非保险专业也开设《风险管理与保险》课程;在日本,绝大多数学校机构都加入了学校健康会,大部分同学也都参加了学校的保险活动,他们认为保险意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国的保险业才起步几十年,大部分国民没有强烈的保险意识,大学生中的保险意识更是差强人意.由于绝大多数大学生没有保险的意识,也不会为自己争取理赔机会,保险公司理赔过又程相当复杂繁琐,兑付比较难,所以在事件发生后,大学生并不能妥善保护自己的利益.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学生选购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调查,以期促进大学生保险意识的觉醒,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从另一方面促进我国旅游业和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2调查样本的选择及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的目标人群定位在安徽省在校大学生,调查问卷共涉及调查题目15题,涉及到大学生是否需要购买人身旅游保险以及是否会网络购买,购买时会考虑的因素等.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方法,问卷发放地址选择大学校门外人口密集的地方,问卷一律不记名填写,并且当场回收,本次调查总共发放问卷560份,有效问卷538份,回收率是96%,其中包括女性260人,男性278人,均是在校大学生.

3大学生选购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现状

3.1被访者基本信息本次调查采取了随机调查,入室面访调查等多种方法,得到有效问卷共计538份,其中男性278,女性260,男女比例1.07:1,比例均衡,这样就不会产生性格偏见;因为年级的高低可能对意外保险意识有很大差别,所以为了保证调查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我们在每个年级上均有调查.

3.2对于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关注程度以及认识程度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对旅游人身意外保险非常了解的仅有7%,而在问及出游时是否需要购买一份旅游人身意外险的时候,37%的学生选择了不需要,因此大学生对于保险的需求认识太过薄弱.而且进一步调查发现,对大学生人身意外保险的影响因素中,保险公司的规模,信誉以及险种价格等因素占总数较大,占73%,其余的旅行社帮忙购买因素占13%,网友推荐购买因素占11%,其他因素占3%.

3.3大学生对于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信任程度通过调查我们知道仅仅只有5%的学生是十分信任的,比较信任的有45%,还有43%的大学生对该保险是半信半疑的,剩余的7%的学生则完全不信任该保险,认为根本不会得到该有的赔偿.

3.4安徽省大学生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状况在收回的538份有效问卷中,在问及是否需要选购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时,排除了选择不需要的人数,仅仅剩余339份继续调查,所以在这339份中由于学校为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具有医疗保险的学生占96.46%,无医疗保险的学生占3.54%.由图3可知,没有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大概是已经购买了旅游人身意外险的人数的两倍,这是因为,大学生认为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只是对旅游过程期间起作用,相比就没有医疗保险的作用那么大,所以购买欲望就少了很多.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到大学生到底主要考虑哪种旅游险,从图4我们看出,旅游险中人身意外险学生主要考虑,占86.09%,其他财产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两全险分别占60.47%、39.53%、15.12%.对于其他险种考虑占10.47%.大学生愿意花多少保费呢?如图5,超过300以上的保费就没人选择了,0-50元以内购买的学生占有73.26%,明显较高,而其他的价格区间类购买的学生就相对较少了,该题属于多选题,即同样选择了100-300元保费的学生也选择了100元以下的所有可能.

4大学生较少选购旅游意外险的原因和分析

4.1大学生以及旅游业经营者风险意识不足.旅游已经渐渐融入大学生的生活,大学期间压力较少,并且假期较长,拥有足够的时间出游,很多大学生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同时各地旅游企业管理者缺乏旅游风险意识,并没有更好地引导客户进行投保.

4.2学校缺乏对大学生旅游风险意识教育的关注.在国外,学校很关注大学生的保险意识教育问题,即使是非保险专业也开设保险课程,而在我国,大学生保险教育问题较欠缺,学校对大学生的旅游风险意识教育较为缺失.

4.3我国旅游人身意外险发展远不及其他寿险业务.当今,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期限较短,大部分只有1-2周,与此同时,而相比其他的人身意外险,该险的赔付率又很高,保险公司得不到如其他险种的利润,该种保险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重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便也得不到应有的宣传与推广,这样便导致大学生旅游选购没有对应的适合自身的一款保险.

4.4旅游人身意外险产品不丰富且较为单一.当公司提供的保险范围较小以及产品的结构较单一,旅游者的真实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便阻碍了保险公司的潜在客户发展.另外,大学生的消费较低,没有针对大学生群体的低消费险种.

5大学生选购旅游人身意外险的对策与建议

5.1学校加大对大学生旅游风险意识教育.学校应积极关注大学生的保险意识教育问题,非保险专业也开设保险公选课程,弥补学校对大学生的旅游风险意识教育的缺失.

5.2积极拓展我国旅游人身意外险业务.提高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期限赔付率,同时适当降低该险种的收费金额,吸引更多人投保,保险公司得到如其他险种的利润,自然会重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积极开发旅游人身意外险产品.当旅游者的真实保险需求得到满足,便会吸引投保人群,产生良性循环.

5.3旅游公司应正确宣传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当我们对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没有使用正确的宣传方法时,客户会产生不信任感.因此,旅游及保险公司应对宣传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培训,使客户对公司产品产生信赖感,促进旅游险产品的销售.

参考文献:

〔1〕邱嘉敏,韩天雄.提高各行业、各阶层的保险意识[J].上海保险,2004,12(1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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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琴英.积极普及保险文化增强公众保险意识[J].中国金融,2007,10(18):97-99.

〔4〕赵丽娅,葛晋.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J].廊坊师范学院学校,2008,12(2):274-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