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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时间:2022-04-09 02:28: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出生医学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出生医学证明

第1篇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是新生儿作为登记户籍、获得保健服务、证明血缘关系的法律文本,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十分重要。它作为“人生第一证”,在公民入学、出国、遗产继承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强化《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的思想意识。二是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三是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规范化。

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管理

【中图分类号】

R181.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8-0304-02

本文对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发文、结合《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如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结合塔城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

1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需要,人们逐渐对《出生医学证明》提高了认识,在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利用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人们逐渐对《出生医学证明》提高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些资料与医疗涉法也有一定关系,及时有效地发挥人口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作用,维护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健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实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规范化管理,强化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印章、档案、废证等环节的监管,有效降低废证率,防止遗失,杜绝流失情况发生。利于推进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便于分类存档,永久保存,为需查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群众提供完整信息资料。近年来,随着《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范围越来越广,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信息的人员日益增多。有效发挥档案信息利用率,高效构建便民服务平台奠定良好基础。据统计,每年到我院查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者80多人次以上。为方便群众查询,必须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分类、整理、组卷、归档、编写案卷目录等工作,保管好《出生医学证明》。

2 塔城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情况

塔城市自 1998 年 6 月 1 日启用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受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换发和补发及办理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城镇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均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发放,2008年《出生医学证明》启用计算机管理,协助卫生局做好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评估,督促各签发单位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等等一系列事务性工作。乡镇场卫生院市妇幼保健院每月将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信息资料装订成册,交病案室统一管理。2005年开始,城镇各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单位统一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由各助产单位管理。目前我市《出生医学证明》各种发放工作秩序井然,无一例投诉事件发生。

3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年限不统一。《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文书档案,按病历档案保管30年,显然是不够的。缺乏相应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监管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由有助产资格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签发的。地、市人民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都在妇产科等业务部门保管,妇幼保健院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由病案室保管,没有纳入到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保管条件和查阅利用都不符合规范化要求。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所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不相同。 国家也没有统一要求,从档案管理上未做统一要求,都是由签发单位根据各自情况自行保存,这样致使每个签发单位保存内容不一样,甚至有些地方还出现过《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损坏的情况。

4 如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

4.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强化《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的思想意识: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并办理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是新生儿作为登记户籍、获得保健服务、证明血缘关系的法律文本,《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要高度重视,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宗旨,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负责。

4.2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基层档案管理人员不稳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要组织专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归档范围按内容分为管理机构的管理类资料和签发机构的管理类资料、 签发类资料。按载体形式可分为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两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归档,编写案卷目录,档案室要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防止《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破损、褪变、霉变、虫蛀和散失,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永久存档。

4.3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规范化。卫生行政部门、档案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条例,参照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发行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进行专题督导。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规范化。

参考文献

第2篇

《出生医学证明》是国家统一印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

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母亲亲自办理,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向签发医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特殊原因,母亲不能亲自办理,必须由新生儿母亲写好委托书,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如遗失等需要重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先到原签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编码,到当地《日报》社登报声明,再向医院提出书面补发申请,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二、《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安全保密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不得外借,单位或组织要求查阅的,必须凭介绍证明当场查阅指定的内容;不得公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管单位明确并固定档案工作人员,保证管理必要的设施、场所等确保档案的安全,计算机应专机专人专用,周期性地进行密码更改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维护好相关账号的密码安全,不得泄漏密码,如发生泄漏的应及时更改密码并汇报单位领导。

三、《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归档和管理

根据《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归档文件材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进行分类归档,内容真实完整、图文清晰、签字手续完备,作永久保存。首次签发的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申领登记表、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换领的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申?I登记表、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补领的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申领登记表、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和报社刊登的声明作废等相关材料。

按档案分类法要求,采用保管期限-年度-问题分类,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类目;按档案管理要求,在年度一致的情况下,以流水号排序。《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和父母亲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为一件,采用一人一件一号的形式装订整理,原则上100件为一盒。按数字化档案管理要求,在录入数据的同时做好校对工作,发现错误的条目进行修改,把数字化加工成的 PDF全文挂接到档案管理系统软件上,在档号一致的情况下一一对应,实现档案目录数据与图像文件数据进行批量挂接,发现对接错误的文件及时进行改正,审核无误后按要求打印卷内目录,其中序号为流水号,编号以《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顺序排列,题名为《新生儿+母亲+父亲+出生日期》,日期为发证日期,页号为此件文件材料的页数,备注有注明换发、补发、原证号以便统一查找、打印等。

四、《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部分管理和签发机构未按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未严格执行证件入库登记,证、章未分开管理,对相关有效信息核实后盖章等相关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年限不统一,按病历档案保管30年是不够的。未进入档案馆单位的,部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没有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仍由病案室保管,不能做到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高温等,《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安全性差。

五、改善问题的几点思考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档案,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要定期安排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参加数字化档案建设知识等培训班,不断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第3篇

根据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了由县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卫生计生局医政医管股、县妇幼保健院、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大队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出生医学证明》专项检查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检查,认真查找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清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进一步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完善管理长效机制。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全县辖区内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机构。重点检查各签发机构近三年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各签发机构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各签发机构在保管、签发、管理等方面是否落实相关要求:履行申告义务,落实配发要求,落实签发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并证章分开管理,落实废证管理要求和落实《存根》、档案规范保存要求。

三、专项检查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管理领导小组;无管理领导小组、无签发制度和签发流程。

(二)大部分机构设置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图,方便了群众获取相关信息。个别机构未设置。

(三)个别机构签发人员不固定,造成管理、签发工作较混乱)。

(四)首次签发记录单和签发花名册用圆珠笔填写;存根联无签发人员和领取人员签字;申领资料收集不完善,无出院证明。

四、整改工作要求

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了整改意见书,并提出了整改工作要求:

(一)各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在7日内将整改报告上报县卫生计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并于15日内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毕。

(二)要求各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专用章管理人员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要求各机构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配备专人、专柜,符合防水、防火、防盗要求。

(四)要求各机构严格落实信息化工作要求,所有出生证使用平台系统入网打印签发,坚决杜绝手写现象。

第4篇

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结婚证。申请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3、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先到所属居委会或街道办理证明,然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证明。

一、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填写《补办出生证审批表》,特别是填写婴儿出生时间,不能有涂改现象。

二、审查:补办者凭《补办出生证审批表》到县妇幼保健所审查并签具意见。

须带审查资料:出生婴儿父母双方户籍或派出所户籍证明。

在外县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应带上外县医疗保健机构的婴儿出生医学记录或医疗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只是婴儿的最直接最原始的身份记录和证明,是卫生部门专有的职权。而结婚证是民政部门的事,而准生证是计划生育部门的事,与卫生部门无关。提供父母的相关信息就可以了。

3、所以,只要你的小孩是在医院出生的,就一定会给你办《出生医学证明》,多了你可以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物价部门投诉,不给你办的话你也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投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长沙市户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第8篇

免费婚检的实施范围是户籍在辖区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如一方不属于市户籍的,婚前医学检查不享受免费。

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内容

免费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和优生咨询服务。医学检查项目包括:1.胸部透视;2.血常规;3.尿常规;4.阴道分泌物(女性);5.梅毒螺旋体筛查;6.血清转氨酶;7.乙肝表面抗原。

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县政府成立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人口计生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人口计生局和县卫生局相关科室组成,主要负责免费婚检的日常工作指导与监督。

(二)部门职责

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协调和督查,制定考核办法。同时,充分发挥各级人口计生服务网络优势,做好准备结婚男女的婚前保健宣传与咨询服务,结合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大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群众参与婚前医学检查的自觉性,使其积极主动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县卫生部门负责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县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负责为拟结婚的男女双方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与保健指导服务。对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高危人群,重点进行遗传优生咨询指导,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婚姻登记环节,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工作。婚姻登记部门向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发放《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告知书》,动员其前往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年度预算,根据工作进展及年度考核结果,保障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专项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三)资金来源与管理

1.资金来源:对符合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并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资金拨付及管理: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经费,按照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拨付相关要求和规定程序执行。每季度末由县妇幼保健院按实际检查人数进行填报,经县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经费。

3.补助标准:我县婚检经费补助标准为每对婚检对象151元。

(四)婚检程序

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一站式”直通车服务。

1.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持双方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及《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告知书》到县妇幼保健院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与优生咨询服务。

2.县妇幼保健院查验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证明后,由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卡》上签名,并在当事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咨询与指导免费服务及自选服务项目的自费服务。

3.《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使用卫生部统一规范的格式。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县妇幼保健院存档保存,对发现有《婚姻法》规定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前检查部门有向婚姻登记部门告知义务,另一联交受检者。

《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成套归档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保存期为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保存期为15年。

(五)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信息管理

县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报表制度,及时填报相关数据,同时,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不得擅自公开。婚前医学检查报表包括:婚前医学检查登记表、婚前医学检查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记录表、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人数及费用季报表,其他婚前保健资料按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婚检是针对影响生育的严重遗传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进行预防出生缺陷和减少先天残疾的技术干预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免费婚检作为全面落实“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基本国策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项综合管理服务措施,确保我县免费婚前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第9篇

证件类

计划生育证明

即“准生证”,在刚刚怀上宝宝的时候就应该去办理。办理证明时应带上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的初婚初育证明、《医疗保险手册》及复印件、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实验化验单(盖生有章)、夫妻2寸合照1张,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准生证。

出生医学证明

准妈妈在入院的时候,医院会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TIPS: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户口本

申报户口要带齐必要的证明,包括M-2U生育部门颁发的准生证、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户口簿册。到户口所属的派出所户口申报处申报户口时,应详细填写户口申请单,进行户口登记。

TIPS:如需要的话,可在宝宝出生后办理身份证,该身份证有效期5年,办理时需提供户口簿、二代证相片回执、一张相片。

待产包:自己要准备什么?

必须的东西

准生证、孕妇手册、自填的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社保卡、现金和银行卡、手机和充电器。

TIPS:这些东西放在一个小包里,准妈妈从怀孕35周起建议放在家中方便取到的地方,一旦有“发动”迹象,即使其他物品尚未准备,带着它去医院也暂时足够了。什么事情都是提前准备比较好。

待产时需要的

巧克力、适量食物、吸管和饮料。

TIPS:准备顺产的妈妈们可以带鸡精,补充体力很好。这些有助于补充能量的食物干万不能少。

宝宝需要的

纸巾、湿巾、小毛巾、棉质小毯子、小塑料盆、宝宝用指甲刀、棉签、爽身粉、护臀霜、75%酒精一瓶、―次性尿片、喂奶用的围嘴两条、一套干净衣服、配方奶粉、奶瓶数个。

TIPS:有些医院是帮你喂奶粉的,但有些医院是不会管这些闲事的,所以这一点还是先问清楚比较好。同时,宝宝前两周不能用洗发水,所以这个不必准备。

产后妈妈需要的

喂奶:

吸乳器、哺乳文胸,防溢乳垫,消毒纱布垫若干。

衣物:

产后束腰带、拖鞋一双、内衣内裤、棉袜、一次I生棉内裤(大号的)、扎头发的橡皮筋和小发夹、出院时的衣服和帽子。

卫生护理:

旅行装的常用洗漱用品、卫生纸、抽纸、湿巾、大小毛巾各数条,产后擦汗很有用。成人纸尿裤、产后专用卫生巾、夜用型卫生巾(产后恶露较多,根据量决定使用哪一种)。

TIPS:这些常用的东西很多医院会提供,费用在出院时一次性结清。虽然看似方便,但有些家长还是会自己提前准备。但是建议准妈妈们在产检时问清楚,以免自己又多准备了而浪费。这些日常用品其实哪里都能买到,真的没有必要一次买太多。所以最好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选择性购买。

医院:你应该选哪家?

对于孕期检查无大碍的孕妇,其实只要选择正规的医院分娩就足够了。一般情况下,在哪家医院建大卡,分娩也就在该医院。一般来说,对于这类孕妇,病房环境是否舒适、离家是否较近、方便孕妇往返和家人照料等因素更加重要。而对于孕期检查有问题的孕妇,建议前往相对综合性较强的三甲医院待产,以减少分娩及产后并发症的发生。

除了听取周围亲戚朋友的建议,还可以上网查下,看看其他妈妈都怎么说,好评很重要哦。

TIPS:弄清楚自己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是哪家,参保女性生育(除急诊情况外)应到统筹区内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一般来讲,在未经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月嫂,还是老人照顾?

究竟是请月嫂还是拜托爸妈,其实要因人而异:比如老人的身体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老人和新手爸妈能否和睦共处等等……除去这些问题,去正规家政公司是很重要的,找月嫂一定不能贪图便宜,要看其上岗资格证。

TIPS:月嫂的健康情况是头等大事,常规的项目一个都不能少,还有记得找月嫂时要看其健康证明。月嫂的年龄在40~50岁比较适合。

建大卡那点事

通常在怀孕12周时,孕妇前往社区所在的地段医院办理保健手册,就是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说的“建小卡”。而在选择生产的医院办理保健手册的过程,就是“建大卡”。第―次去的时候,带好本人身份证、《孕产妇健康手册》、社保卡(挂号时可用)、钱。

三甲医院的床位通常“一床难求”,有需要的准妈妈要尽早下手,事先打听清楚目标医院的产科初诊时间和挂号建卡方式,第一次去要早点去拿预约号。

初检包括:问诊、体重及血压测量、身体各部分检查、子宫检查、胎儿大小、胎心、血常规、尿常规、B超。

之后例行检查包括:血压、体重、问诊、查子宫大小及看宝宝的胎心音、B超等。如果准妈妈年龄在35周岁以上,建议在16~18周后可抽血做唐氏症筛检。

第10篇

[关键词]:农村;孕产妇;保健管理

基层医疗单位加强农村孕产妇保健管理,实施孕期全程监护,及时发现危害母婴的安全因素,并予以医疗干预,有利于减少孕期并发症,降低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人口出生质量及产科护理质量,降低孕产妇[1]、围产儿死亡率[2]。

1 一般资料

选取宾阳县辖区内2009年1月~2012年12月的孕产妇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2 方法

2.1健全县基层孕妇保健信息登记制度 村级妇幼保健管理人员负责摸清、排查本村新婚人口数、孕产妇人数,每月25日前将准确数据上报乡镇卫生院。乡镇级妇幼卫生保健专干根据各村提供的基本保健信息,建立乡镇新婚随访登记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每月进行一次随访登记,直到怀孕,并负责孕前基本检查和孕期科学保健常识的普及与宣传, 敦促孕妇定期进行早孕检查,建立孕产妇专用保健卡,同时将本乡镇辖区内新婚人口数、孕妇数、产妇数于每月27日上报县级妇幼保健单位。

2.2做好早孕排查和高危筛查工作 针对已确诊怀孕的女性,由所在乡镇妇幼卫生保健专干负责早孕检查并敦促孕妇到县级医院进行高危排查,及早发现并干预治疗。完善孕妇保健系统登记管理制度,逐一填写《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指导孕妇正确数胎动次数,对高危因素孕妇进行保健档案专项评分,增加随访次数,定期进行心理疏导,让孕妇安全稳定度过孕产期。

2.3创新基层保健方法,提高农村基层的住院分娩率

2.3.1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产科服务水平,杜绝高危孕产妇在乡镇医院分娩,避免母婴不安全因素发生。严格指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和发放工作,避免《出生医学证明》乱发现象,杜绝违规发证。规范接生市场准入制度,取缔不符合产科评估标准的医疗保健单位。

2.3.2加强开展基层妇幼保健常识宣传,列举成功范例阐述农村孕妇到正规医疗单位住院分娩的必要性和安全性,确保母婴生命健康安全,提高农村孕妇的整体住院分娩率。

2.4 要求县级医院妇产科医师规范行业行为。

2.4.1临产前细致筛查异常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做出正确诊断,及时干预治疗。制定科学、周全的分娩计划,临产后全程观察产程,提高产科医疗服务治疗,细致绘制产程图并记录分娩过程。

2.4.2 观察住院产妇的生命体征,了解子宫复旧情况,并填写《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中临产前、分娩后、产妇及其新生儿的访视记录,严禁出现任何纰漏。

2.4.3 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出现任何纰漏,严禁违规出具“医院出生记录”,违者严格按照规程处理。

2.5 医院妇幼保健科医师负责产妇出院的相关事宜。

2.5.1 规范填写产妇信息并将产妇信息录入《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及时通知乡镇妇幼保健专干定期负责通知村级母婴保健员开展产后访视。

2.5.2 母婴保健员规范填写产后访视卡,定期将访视卡交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按要求做好儿童保健系统完善管理及计划免疫。

3结果

乡镇辖区内女性自我保健水平显著提高,高危妊娠检出率提高,农村妇幼保健服务水平提高,保健管理制度完善,孕产妇死亡率降低。不同年份孕产妇死亡率差异明显亦有统计学意义(P

4 讨论

为辖区内女性提供早期的妇科筛查,开展健康教育和心理安抚,强化农村女性的健康观念和疾病预防意识,能有效防范高危孕产妇的安全事件发生。

加强产前教育, ,客观分析高危孕产妇的危害性和剖宫产利弊,让孕妇及其家属充分了解自然分娩的生理过程与特征,稳定自身情绪;保障产时质量,提高上级医院助产水平,实行责任助产,有利于提高自然分娩的安全性。将每次孕检信息和保健服务信息准确、完整记录在《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并落实随访,纳入个人健康管理档案。

本组研究显示2009年~2012年间,辖区孕产妇孕产妇死亡率显著降低,证明完善农村孕产妇保健管理措施,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基层保健宣传与早孕筛查,提高了孕前、孕期的健康教育水平,基层妇幼保健专干和上级医师及时沟通,保障高危孕产妇及围产儿的健康安全。

综上所述,实行农村孕产妇保健管理的新做法是切实可行并富有成效的,能直接促进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的健康稳步发展,保障了基层医疗事业的和谐稳定,提高了产科服务的整体质量和农村孕产妇的安全分娩率,有效降低了孕产妇与围产儿的死亡率。鉴于时间仓促,纰漏在所难免,恳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1]李国菊,刘松,于贞杰,侯云荣,李向云.我国孕产妇产时保健服务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13,21(02):94-97

第11篇

2022医院春节期间能帮孩子办理出生证明吗

医院春节期间能帮孩子办理出生证明。

春节因为大家依法享有七天的假期,所以医院春节期间能帮孩子办理出生证明吗成了当下很多人都有的疑问,就了解医院过年是可以办理出生证明的,因为医院是不放假的。但是具体时间要去咨询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同的医院时间是不一样的。

2022医院过年初几能办出生证明

看你所在地区医院的规定。

孩子在医院出生,登记的信息就是出生证明的依据,拿着这个随时去办就可以了。如果是偷生,超生,非正规手续领养的孩子无出生证明则需要有一定的关系和经济实力也可以办理,不过出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写办理出生证明一月以内的!熟人可以从入院证明开始办,有正规的门诊记录,住院记录,病历!也就是说这个孩子等于在医院出生的,办理的出生证明当然也是真的,可以在卫生局查!副作用就是院领导愿意为你冒风险,主管医生不怕负面责任,档案管理员....

办理出生证明要带什么证件

1、医院填写的孩子出生信息表,上面记录着孩子出生的年月日和具体时间、孩子的体重情况等信息。如果孩子的名字还没有起好,就先空着不填,起好了再填写即可。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上面有爸爸和妈妈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妈妈需要签名授权。

3、爸爸妈妈的身份证原件。

第12篇

经过4年的努力,自2007年1月起,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十大内容之一,武进区政府决定为准备结婚的未婚青年实行免费婚检,婚检费用由政府买单。为有效实施这一惠民政策,我所积极行动起来,借助广播电台、横幅标语、街头宣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与民政部门协调,于2007年4月3日选派1名同志到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前保健知识宣教和咨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将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1年以来的情况分析汇总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2007年1―12月我所婚前检查的体检表。

1.2 方法

对本区婚前检查青年发放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表。体检项目为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常规》中规定的项目。

2 结果

2007年1―12月本区结婚登记人员11960人,婚前医学检查人数5 161人,婚前医学检查率为43.15%。

查出患病人数477人,患病人数比例为9.24%;查出性病11例;传染病7例;严重遗传疾病5例;精神病1例;生殖系统疾病182例;内科疾病175例;其他系统疾病111例,总患病492例次。带孕受检人数为774人。被告知暂缓结婚有30人,告知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有2人。在接受体检的5 161人中,查出异常人数1388人,异常率为26.89%。共发生异常为3 007例次,见表1。

3 讨论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1年来,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相对于结婚登记人数来说,婚检率仍较低,说明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宣传工作应是持久的、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同时,婚前保健工作也是一项公共卫生工作,仅仅靠免费婚检这一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它不仅需要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政策上的保障,更需要由政府牵头,卫生、民政、计生、妇联、工会、共青团、媒体等部门的密切协调、配合,通过广泛的宣传,正确的引导,使广大未婚青年充分认识到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意义,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做到先婚检,再登记。

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以来,我所一直严格按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常规》,严把婚检质量关,检出各类疾病及异常,对其中告知暂缓结婚和不宜生育的都进行了必要的医学指导和咨询,采取了必要的医学措施。还有一些疾病和异常,虽未被告知暂缓结婚,但也具体进行了医学指导。由此可见,婚前保健工作为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和提高出生人口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果未婚青年婚前不进行适时、科学的婚前医学检查,会导致各种性病、传染病的增多,导致出生缺陷儿发生率的上升,直接影响到我国出生人口素质,也会影响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