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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申报材料

时间:2023-01-12 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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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申报材料

第1篇

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74号)精神,现就申报2008年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为**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重点支持采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居民区设立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收购网点;支持围绕产业集群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设施改造。重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加工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

(三)支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有产业依托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进行硬件设施改造提升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人员培训及相关研究工作。重点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共性技术和理论的研究开发。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补助。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项目数量

根据2008年资金规模,本次项目申报由市一级统一汇总,上报的项目数量分别为:所辖县(市、区)数量9个以上(含)的市,报6个项目,其中市本级不超过2个;所辖县、(市、区)少于9个的市,报4个项目,其中市本级1个。义乌市单独上报1个项目。各市汇总上报的项目中,属于供销系统的项目不少于一半。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附件一)、企业概况表(附件二),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报补助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预计绩效等内容;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4.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属于培训或科研项目的,应出具项目实施费用开支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申报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委发文件”栏目下载。

(三)申报程序

第2篇

一、基本条件

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地址在**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分所有制性质;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

(三)项目确属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二、引导资金的导向和要求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促进现代物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市场辐射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专业市场。

(三)加强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

三、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业基础设施及大中型市场建设。商业基础设施建设指为提升城市商业内涵,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流通格局,进行商业特色街及商业中心区的改造、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大中型市场建设指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村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贸市场建设指市场的新建、迁建以及“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申报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三)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指涉及“菜蓝子”工程及“绿色食品”供应,与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已建成的连锁网点达5个以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是指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申报项目已建成的连锁网点需达5个以上,20**年新增网点2个以上。

(四)综合技术服务。指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技术)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及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单位20**年技术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五)服务品牌建设。20**年新认定的服务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

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要求及资金拔付

(一)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其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品牌建设。

(二)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于20**年1月底,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三产办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逾期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538420、3532**8)

1、申报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企业基本概况;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20**年项目单位缴纳税收、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申报贴息、投资补助、奖励哪一类扶持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年项目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原件。

4、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总投资及20**年当年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服务品牌建设项目奖励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行业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项目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已连续三年享受过市三产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第3篇

一)重要意义。家电下乡是国家把握当前经济形势,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对于引导、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影响深远。

二)组织领导。建立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广电局、市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经委、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广电、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本县区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广电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家电;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四)由点到面推进。各县(区)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点到面组织实施。每个县(区)要选择县城和农村乡镇一至三个销售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向边远乡镇推进。各县(区)实施细则和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的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的工作机制,扩大农村消费,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力争年底农村家电拥有量达到年城市水平。

一)政策程序公开透明原则。家电下乡推广工作中农民应当知道的政策信息和申领程序,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渠道畅通。

二)产品和渠道双认定原则。家电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区)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公告。

三)责任可追溯原则。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网点备案,按网点经营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明确销售、服务网点管理责任归属。

四)销售网点共享原则。基层销售网点实行共享,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防止人为造成经营断档脱销。

五)补贴申领属地化原则。农民可在户籍所在财政、商务部门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审核认定手续,由县(区)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

三、基本内容

国家根据农村消费需求和农民消费水平,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标准要求,招标确定品牌企业生产的家电下乡产品。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补贴。

一)家电下乡产品。目前确定的家电下乡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四大类多个型号和品牌。对应最高限价分别为元、2500元、元、1000元。

二)政策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均可申领。每个农户对每类产品可各享受一台(部)补贴。

三)实施时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推荐名单10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县(区)商务局备案确认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在右上部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产品标识卡号;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一折统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区)级财政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销售企业的任务要求

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农村市场网络健全,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区)级销售和服务网点覆盖面达到90%以上。可以是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县(区)级商。鼓励工商联手,引导企业建立面向农村的家电生产流通体系。

一)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要与县(区)商务局签订责任书,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串通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市商务局、财政局将报请商务厅、财政厅取消其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进行备案。

三)保障市场供应。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组织调配货源,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加强与县(区)级商务局联系,协调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和配送能力;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边远乡,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要。

四)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五)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1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经确认的销售网点,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六)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七)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必须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妥善处理。销售企业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县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九)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应急预案。

十)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十一)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流通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备案销售网点的任务要求

一)县城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

二)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三)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和操作人员,保证商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四)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发票。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及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五)经营场所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六)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已经备案确认,要与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服务责任书》2应在店内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3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告知农民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信息)

七)配合宣传家电下乡优惠政策,讲解注意事项。

八)妥善处理商品退货。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向农民朋友做细做好解释服务工作。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

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4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指导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以及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业印章)留存3年备查。

九)针对当地农民消费需求,抓好适销、畅销货源的采购、调运和预约登记工作,确保家电下乡商品不断档脱销。

十)落实送货上门服务承诺,对距离较远或不通公路的要与农户妥善协商解决。

十一)所有销售网点需对所售家电产品做好安装、调试,讲解保养维护常识和维修服务须知。

六、财政部门任务职责

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资金兑付和监督工作,落实好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一)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二)分解拨付补贴资金按照甘政办发〔〕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精神,市七个县(区)地震重灾区补贴资金全额由中央财政负担,两个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市财政局测算全市及各县区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将中央和省级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县(区)财政部门,并根据各县区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

三)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区)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四)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五)建立资金台账。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运行。

六)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县区财政部门务必于每月4日前对口报送《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统计表》89上月工作统计数据、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及效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书面上报市财政局经建科。

八)安排工作经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每年安排家电下乡办公室工作经费3-5万元,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七、商务部门任务职责

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对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确定及监管。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县(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等,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检查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有效防范促销安全事故和货源调供不济等问题,一旦发生应急事件要及时赴现场指导、妥善处理。

二)开展业务培训。各县(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对各乡镇财政所业务人员及销售企业人员,进行家电下乡政策培训,特别是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业务管理人员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广泛宣传政策。市、县(区)宣传、财政、广播电视台、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方便农民消费为措施,突出做好家电下乡进村入户宣传工作,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心落到实处。

四)受理网点备案各县(区)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商务部门要接受和审核备案网点,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上报市商务局予以确认。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确认的网点需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网上确认。商务局要通过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地确认的定点销售网点名称、地址及相关信息。

五)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做好协调服务。各县(区)要组织好产销衔接,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备案销售、服务网点的巡回检查,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

八)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县(区)财政局和商务局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九)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各县(区)商务局必须确定专人,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市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统计表》市家电下乡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67报送市商务局家电下乡推广办公室。各县(区)要以信息、简报、汇报等形式,从农民受益、企业扩销、农村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补贴落实等多方面发现好做法,总结成功经验,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推广交流。市商务局设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简报专刊,向市四大班子、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

第4篇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862号)、《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扩大内需、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为目的,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为基本方法,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农村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1、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2、销售网点的确定。我县家电销售企业向县经贸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程序和工作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是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当地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具备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的条件;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并有能力正确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2)销售网点的备案程序

我县家电销售企业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县经贸局备案。县经贸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网点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不备案的答复。同一个网点只能由一家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

(3)备案后,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及时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日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3、补贴对象及标准。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人员,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限2件(台)执行。

4、产品及最高限价。具体产品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招标结果确定,目前暂定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立式、挂式)、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计算机、电磁炉、微波炉九类。各类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分体挂壁式空调2500元、分体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品种和限价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5、补贴申领方式。农民在我县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持购买产品的正式发票、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粮食综合直补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申报补贴。

各乡(镇)要落实专人负责家电下乡补贴工作,对申报补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及汇总表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存折账户。

6、退货手续办理。退货工作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经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户口所在地乡(镇)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名人应根据户口所在地乡(镇)提供的县补贴资金银行专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全额缴入该户后,凭银行退款单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户口所在地乡(镇)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

三、职责分工

1、县经贸局:牵头组织实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负责家电下乡指导与管理,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协调联系我县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负责家电下乡最高限价公告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指导乡(镇)审核补贴申请并按规定进行上报,家电下乡补贴的复核、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3、县工商局:负责规范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购销秩序,受理家电下乡产品消费投诉,严厉打击各种不法经营行为。

4、县质监局:负责对销售网点的家电下乡产品质量检查工作,受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服务等消费投诉,坚决杜绝坑农害农等问题发生,确保农民买到放心家电。

5、乡(镇):负责受理、审核农民的家电下乡补贴申请,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贴材料,加强补贴档案管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宣传部、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

2、强化部门配合。经贸局、财政局要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系沟通,重视发挥乡(镇)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销售企业、消费者之间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

第5篇

加快信贷投放,全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无锡农商行始终把提升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当作全行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积极配合无锡地方经济的转型发展,持续加大对新城镇建设、科技型企业、农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至2012年末,全行新城镇建设类贷款共计156户、贷款余额123.78亿元,比年初增加11户、增加贷款8.62亿元;科技型企业贷款户47户,余额8.49亿元,去年新增贷款余额1.11亿元;全年新增农业项目贷款14个,投放金额14.94亿元。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进一步深化支农服务方式,无锡农商行建立贷款阳光操作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贷款透明度,打造诚信环境,深入开展“阳光信贷”进农户、进中小微企业活动。该行成立了小贷业务部并加强银保战略合作,开辟中小微企业信贷“绿色通道”,2012年全行5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了50.1亿元,较上年增加5.01亿元,增长11.1%;总户数达2730户,较上年新增542户,增长24.77%,有效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的稳健发展。

强化发展创新,全力以赴IPO工作

无锡农商行着重加大对小微企业营销力度,在优质客户群体中,实施存款、结算、贷款、电子银行以及中间业务等“一揽子”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逐步锁定全市优质小微企业,储备信贷投放资源。通过组织银企座谈会、强化对小微企业的调查走访、沟通联系,积极与政府、企业的项目对接,了解项目融资需求,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前景和还款能力,严格信贷准入关卡,合理确定投放总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户市场占有量。

去年,无锡农商行正式启动了IPO工作,完成了职工股的规范、股权的确权与委托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股权的交易、转让、质押等流程;完成了审计、尽职调查、历史沿革的梳理、辅导验收及申报文件与材料的编制,并于2012年12月24日向证监会报送了IPO的申报材料。目前,证监会已经正式接受了该行的申请,从而成为江苏省第五家等待批复IPO的农商行。

启动“金牌服务”工程,全力开展市民卡服务

无锡农商行通过对现有网点现存问题进行梳理,全面启动“金牌服务”工程,吹响了该行发展战略转型的号角。该行确定规范服务标准,打造规范服务效果,塑造全行服务文化。主要内容包括改善网点硬件环境,为服务奠定良好基础;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员工对服务的认识,从内心接受优质服务;建立服务标准,让员工掌握服务标准并熟练执行;梳理服务流程,使员工掌握网点服务基本流程与抱怨处理技巧;形成网点良氛围,相互推动促进服务提升,加深企业文化渗透。

同时,无锡农商行加大市民卡工程投入,增设网点、窗口并抽调人力物力加强服务。目前,市民卡发卡量已达249.4万张,每月的人数已经超过51万,每月金额已经突破13亿元。为此,全行在去年一年共新设了15家网点,对6家老网点进行了改造扩建,并在集中兑付期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保证了所有网点的正常运营。该行还积极与同行开展合作,有效分流市民卡业务量。目前,该行与江苏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等近20家金融机构签订“柜面通”协议,市民卡存、取款业务,目前无锡市民可办理市民卡业务的总网点数已达310余家。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的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范围和要求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负担80%和20%。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10类产品各2台(部)。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今后调整或新增的补贴品种另行通知。

(二)家电下乡产品的类别及价格:首批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实施时间。从20*年*月1日开始到20*年11月30日止。

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及服务要求

(一)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基本条件:①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②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③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④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⑤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二)销售网点的确认。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订全县销售网点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确定全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按照备案要求符合条件的网点,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和《*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两份,到县商务部门进行申请及备案登记。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级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县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并审核确认。备案登记不得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认为销售网点。

(三)货源供应。各销售网点要组织好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保证及时将产品送到农民手中;要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联系和市场预测,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四)规范服务。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统一标识、统一政策宣传、统一专柜(区)、统一台帐、统一零售价格、统一服务承诺、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或压低价格,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家电下乡政策及产品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购买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者*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县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认准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写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坚持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现场兑付、网点申报、定期审核、财政结算”的现买现付方式,由销售网点直接发放。具体操作流程为:1、农民购买家电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家电下乡指定网点购买,销售网点按产品限价当场少收13%,购买人填写好补贴资金领款单(领款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制作),证明补贴已签收,同时将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产品标识卡提供给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及时将销售信息上网录入。2、销售网点每月两次(规定为每月15日和30日)将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有关资料汇总后报送所在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录入家电下乡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后进行结算,并报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应补贴资金拨入销售网点的账户。

(三)退货程序。购买人购买到家电下乡产品,如有质量问题,确实需要退货的,经销售网点同意,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字。购买人携带原销售发票和其它申报材料到乡(镇)财政所提出退货申请。乡镇财政所查询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由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后,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商务局、*局、工商局、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局、工业协会、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家电下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实行行政主职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销售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工作责任。为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县商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监管职责,推动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搞好补贴申报受理和审查确认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县经济、*、工商、质监、国税、工业协会、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并抽调专人组成协调小组,做好家电下乡推广期间的市场秩序监控、质量监管和安全工作。

(三)做好宣传发动。要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工作,制订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要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各销售网点要制订宣传计划,设立宣传专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及兑付程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四)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督促检查。县商务部门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对各销售网点进行全程监管,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督促其做好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工作。

2、建立联系制度。县商务、财政部门要与县工商、质检、*、金融等部门、乡镇村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和实时监控机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对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第7篇

信用社岗位标兵申报材料 

    我叫***,男,现年***岁,现任****联社保卫科长,并负责押运工作。在上级行和联社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我积极贯彻执行各项安全防范制度,有效实现了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保障了全县信用社业务经营和稳步发展,为安全经营发挥出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实现了连续10年安全经营无刑事案件的工作目标。由于我在多年的安全保卫工作中,由于尽职尽责,严格操作规程,工作成绩突出,所以连年被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牢固确立安全经营指导思想。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营战略的调整,社会不安定因素逐渐增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针对这一形势,作为保卫科长,我深知责任重大。对此我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认真分析形势,增强安全经营的责任心、使命感,并经常以案例事实、社会形势教育保卫及重要岗位人员,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时刻保持防范状态。在工作中,我始终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向县联社领导汇报、建议,并在联社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从严管理,从严查防,全面贯彻执行工作经营目标。

    二、明确责任,加强检查,强化落实,确保安全经营目标实现。为了确保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有效落实,促进各项业务开展,在联社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能带领科员坚持安全防范“三到位”。一是责任明确到位。年初,按照各层次、各环节的岗位职责不同,对照岗位操作规程,认真制订了安全保卫岗位目标责任书。层层签订责任目标,明确岗位责任,形成了人人关心安全,人人身上有安全责任,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二是防范设施到位。今年我县信用社投入大量资金对全县部分网点和联社营业部进行改善和高标准建设,按照公安部有关标准建设了柜台和防弹玻璃及营业室厕所。联社领导对安全保卫的基础建设十分重视,对这一块工作资金需求、物资配置进行了系统安排,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防范标准。为了确保我社的安全,我们对各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坚持常检查、常验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及时向领导反馈,并及时更换。三是检查落实到位。加强检查力度是制度落实的有效措施,我们按照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的自查方法,每月对全县营业网点进行细致常规检查,并对有金库单位进行突击检查。进一步加强了“三防一保”制度的落实。针对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我们在早晚接送封包,中午交接班,晚间守库,营业期间外出开门时都进行重点检查。同时,注重对要害部门及人员的管理,做到了实地观察等多方了解,对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的进行了调整,确保了枪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及要害部门的正常运转,做到了万无一失。

    三、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勇作国家财产的卫士。安全保卫工作是高度负责,极为危险的岗位,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家和联社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因此,作为保卫科长应始终坚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案件的查处要坚持一手抓防范,一手抓立案,一经出现问题就追查到底,遂采取果断措施,专人守候,把安全隐患消灭在了萌芽中,杜绝了经营过程中的隐患。

**农村信用联社

二00六年元月十日

第8篇

首批进入“中心”为三大类共14个行政服务事项。

(一)经济发展类。包括两方面内容:

1新办各类工业项目、技改项目;

2新办各类服务业(门店)

具体项目为:

(1)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歇业;

(2)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办、立项、注册、登记、更名、增减资等审批;

(3)内外资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审批;

(4)建设项目环境立项、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

(5)企业自营出口等审批;

(6)生产许可条件项目的审批;

(7)商业门店开设的审批。

(二)公共建设类。包括两方面内容:

1城镇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政设施建设)

2农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

具体项目为:

(8)村(居)民建房“一书两证”核发;

(9)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包括道路、管网、通讯设施建设等)

(10)新增建设用地的初审;

(11)街道破墙开店的审批。

(三)社会事务类。

(12)结婚登记;

(13)照顾二胎生育的审核;

(1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行政服务中心相关项目办理的暂行办法

1办理总体方式:上述经济发展类、公共建设类行政项目。由镇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先会同镇规划部门组织初审,然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审批流程报送相关部门,未经行政服务中心和镇规划部门初审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办理。

2具体办理方式。

1即办事项。对一些程序简便。窗口受理后由中心主任审核后直接分发给具体经办人员,按审批流程即时组织办理。

2一般承诺事项。由具体经办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

3联办事项实行会审制。对经济发展类、公共建设类中涉及基本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企业登记,商业网点增设等涉及政府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实行联办会审,原则上每周六上午召开例会。窗口接到申请后,先由中心初审,确定是否受理,中心牵头,由镇主要领导、项目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进行会审。会审前先由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出具《镇行政服务中心联办通知单》并就项目的概况、有关资料抄告涉及的相关部门,然后召开联席会议,组织会审。参加会审的同志代表各自职能签具意见,缺席的部门视为同意联审决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服务中心汇总会审意见后按照联办项目正常流程办理,交服务对象。从项目受理到办理正常手续承诺期限为710个工作日。如需上报市办理的由“中心”具体经办人员会同镇相关部门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上级许可的政策下委托。

三、相关责任

1为加强对镇行政服务中心的领导。提高工作效能,镇政府成立镇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协调小组:

第9篇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行政审批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不断强化作风建设,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大力推进流程再造,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2019年主要工作

        一是重点领域提速提效。

在前期规范完善各审批要素的基础上,以投资项目建设审批、企业开办和重要权证办理等领域为重点,切实优化流程,精减材料,提速增效。①投资项目建设审批:进一步优化组合,缩短审批时间,打破原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对每一阶段的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实施并联审批。比如,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将原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整合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实行一张表单申请,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手续与施工许可实行一套材料合并办理,申请材料压缩62%。调整审批时序,震评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评、文评、能评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即可,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土地使用证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水、电、气、暖、通信等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减少等待时间,加速审批。转变管理方式,房地产开发立项由核准改为备案,企业在未取得土地的前提下,可提前办理后续的环评、能评等手续。②企业开办审批: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全力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累计签发电子证照1100张,依托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将开办企业涉及的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全环节实施“一链办理”,同步推送,企业注册实现最快30分钟、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办结。

二是办事成本全面压减。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重塑审批流程等手段,逐项逐项压减清理,仅审批服务局承接事项就精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等41个事项的申报材料70余份,减少办事环节92个,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12000余次,少填表格8000余份。引入诚信机制,对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53个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目前已办理500余件。

三是对接企业靠前服务。开通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直通车”,配齐配强专门人员,到工地,到厂矿,现场调研,坐下来与企业共同研究如何完善手续,针对问题,找准症结,一企一策,有针对性“专属定制”解决办法。目前已经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39个。推行农机办理牌证上门服务,机主只需一个电话,诸城审批服务局就安排专人现场踏勘,无需再把农机开到城里,深受农机主欢迎,目前已为群众上门办理农机牌照70余台套。

四是一窗受理成效明显。依据关联度、相近性、办件量,将审批局承接的177个事项和入驻政务大厅的439个事项资源有机整合,划分为项目建设、社会事务、商事登记、应急服务等7个服务区。每个服务区明确一个牵头主办科室,打破部门界限,广泛开展数据共享、材料互认、并联推进、容缺受理,构建横跨部门、纵贯层级的服务模式。通过实施一口对外,原来涉及两个甚至多个部门的许多复杂审批事项,现在只进一个服务区即可办成。整理615个“一窗受理”事项,编辑出版“一窗受理”标准化手册,专门开发一窗受理云平台受理业务等措施,实现了“集中受理、联审联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让企业和群众来大厅办事实现了“排一次号、提交一套材料、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收费、一个窗口出件”。

五是不断推进制度创新。为破解因某些证明材料不易取得等因素导致申请人来回跑腿和办事梗阻的痛点、难点问题,出台《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针对一些法定的审批条件和不易取得的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改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商务成本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针对一些高频事项推行“容缺受理”。在申请人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部分资料不规范的情况下,可以先予以受理,再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补充齐全。这些创新举措的推行,实现了企业办证材料更加简化、手续更加简便、耗时更少、费用更低,办事效率大大提高。

六是深入推行“一链办理”。在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信息化上下功夫,重新绘制审批事项流程图,承诺时限全部压减到法定时限40%以内。开展“一件事”主题式服务,对一件事涉及多个许可事项的,实行关联许可事项“一链办理”。例如,合并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两事项,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时间由原来最少3个工作日到现在只需1小时;企业注册实现最快30分钟、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办结。

七是完善帮办代办网络。自2015年起,即实施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全程帮办代办。出台《诸城市推行重点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不断扩大代办范围,加强纵向联系,政务大厅设置专门窗口,建设起一支由4名专职工作人员、8名专职代办员和52名镇街级代办员组成的人员队伍,构建起以代办窗口为龙头、17处镇街园区为骨干和235个社区代办点为触角的立体化代办服务网络。对年度重点项目,均建立工作台账,主动靠前,提前介入,动态关注进展,及时召开联席会,各部门联动。今年以来,共为51个重点项目提供代办服务,组织“模拟审批”23次,为企业节约时间成本299个工作日以上,审批提速约35.2%。

八是深化“互联网+”应用。编写事项服务指南162个,一次性告知单157个,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按照“一看就明白,一填就正确,一审就符合,一次能办好”的要求,制定了申请事项详细的受理审批“零基础”标准化模板160余套,在省政务服务网和科室公开邮箱中全部公示,方便办事群众下载使用,做到“窗口一站式、告知一口清、示范一文本”。制作生成了175项承接事项手机二维码,办事群众只需手机轻松一扫,即可便捷获取政务信息。开设自助办税区、办事辅导区,方便企业和群众网上申报、自助申请、自助查询和自助打印,惠及办事群众40余万人。今年以来,群众通过外网申报15.6万件,外网申报率99.8%,快递送达4000余件,签发电子证照1600余张。

二、下步工作方向:

(1)完善“一窗受理”服务机制,着力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优化窗口布局,完善“一窗受理”运行机制,开展全领域无差别“一窗受理”,实现统一受理、一次收件,进行一次录入、自动分发、并行办理。加强“一窗受理”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通,完善网上申请、统一受理、原件预审、分类审批、办结核验、统一评价等功能。加强对前台受理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在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的同时,通过局集中培训、科室自主培训、个人灵活自学等方式不断增强业务技能,使其尽快承担起承担前台无差别综合受理职责。

(2)继续深入推进流程再造,让群众更便捷地办好一件事。进一步对办事流程进行全面梳理、重新设计、重构重塑、优化升级,进一步延伸“一链办理”,开展“一件事”主题式服务,以办好“一件事”为目标,按照“一个窗口、一套材料、一张表单、一个流程”的要求,让群众实现“只跑一趟腿,办成一件事”。选择一批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办理量大的审批服务事项,为群众提供“网上申请、线上办理、实名认证、在线咨询、居家打证或免费邮寄”的全方位服务,让办事群众在家即可办好一件事,实现从“只跑一次”到“一次不跑”的跨越。

(3)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再提速。深入贯彻落实《潍坊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整合建设项目各窗口布局,进一步精简整合审批材料,实现“一个窗口”提供服务、“一张表单”申请。优化审批环节,推进多评合一、区域化评估评价。推进并联审批,实现设计方案联审、“多图联审”、“多测合一”、“联合验收”。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环节不超过35个工作日,全流程不超过70个工作日

(4)深化制度创新,扩大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覆盖面。进一步总结经验,扩大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实施范围,进一步梳理一批办理频次高、能够较好提升办事群众体验感和获得感的事项清单,实现涉企审批事项百分之百容缺受理。进一步完善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通过与监管部门进行双向互动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互通联动,弥补监管真空。

(5)创新服务机制,着力提高办事群众的体验感、获得感。进一步发挥“吐槽找茬”窗口作用,开展好差评服务,通过发现问题不断倒逼各窗口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贯彻“窗口受理无否决权”、延时预约、上门办理、24小时不打烊等特色服务机制,实现更多便民事项全天候自助办理,努力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第一流的服务。

(6)主动靠前服务,强化代办帮办服务。进一步发挥代办帮办窗口作用,进一步完善代办帮办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实行代办员包靠制,创新实施覆盖全事项、全领域、全流程的“三全”帮办代办服务模式。延伸服务半径,无偿为申请人提供审批咨询、指导和帮办代办等服务。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激励措施,突出工作实效,建立一支一流的代办帮办队伍。

第10篇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会同财政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的产品目录。

公安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

商务部负责下乡汽车销售和报废汽车进行组织管理。

工商总局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依职能监督管理《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质量。

第五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年3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下乡企业认定与下乡产品销售

第八条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当在产品质量、授权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二)在全国或部分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具备完善的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

(三)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

(四)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五)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部分提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

(六)无违规及不良记录;

(七)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通过商务政策加强对经销商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督,保证经销商不得对农民用户采取差异性价格政策,同时要求经销商进行价格自律。

第十三条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对于20*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承诺全面遵守《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实宣传、履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含)以上财政、工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十七条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十八条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九条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四章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第二十二条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乡镇财政部门按本细则第三、六、八、十三、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第五章资金来源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财政部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并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第二十八条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的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二十九条每年4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三十条经批复下达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支持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中央财政对各地建设和完善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共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下乡产品质量、企业售后服务、汽车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为农民购车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保证补贴资金全部、准确地发放给农民。

第三十五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在本细则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三)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五)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数量的部分;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三十八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取消其下乡资格。

第三十九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不履行申请承诺、违背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授权人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从汽车下乡补贴产品目录中剔除相关产品;

(四)从汽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销商;

第11篇

3月中旬,我们邀请了部分企业负责人和服务对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与会代表纷纷围绕如何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深化机关作风建设踊跃发言、气氛热烈,对我们在工作上取得的优异成绩表示肯定,在安全检查、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方面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一是加大对非法违法经营打击力度,多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二是组织企业到外地观摩学习和取经、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有效的工作方法。根据市局安排,危化股先后组织了化工、气体和闽汉乙炔等企业到县、县、同方科技、等参观学习;三是加强安全培训,到目前为止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户培训达370人次,培训率100%。

根据局工作安排,危化股具体负责赛阳、莲花、新港三个乡镇和全区所有涉危企业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安全监管,在三个乡镇中,每个乡镇确定10家企业作为服务联系点。我们通过多种形式,与企业对话交流,做到第一时间掌握企业动态、满足企业所需、给予企业帮助、解决企业困难。一是带着课题走访,结合领导班子“蹲点调研”活动,开展深度调研,听取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求,使工作立足实际、扎根企业。二是深入现场指导,坚持定期走访企业、不定期上门服务,做到只要企业有需要,立即奔赴现场,开展面对面交流、点对点辅导,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遇到的安全难题,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开展安全工作,积极为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提供安全服务。三是敞开大门接待,坚持企业遇到任何困难可随时寻求帮助的承诺,以“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把椅子、一杯热茶”给予热情的接待,对咨询的有关问题耐心解释,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虚心接受,对要求上门解决的积极落实,对出现误解或争议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讲、事难办”现象的发生。通过一年来的服务,目前我区高危企业全部落实了“三同时”,并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化工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可望在年底通过全省二级达标。

今年以来,我们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法律法规进行了汇总梳理,编制了简明清晰、流程清楚的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监督机制明示图,并以此为契机,对行政许可审批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年初以局名义给全区20家重点危化生产储存企业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下发告知函,温情提醒告知企业在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目标与任务。二是限时快速办结,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等安全生产许可办理做到一次性审查告知,加快审批流转速度,缩短行政许可周期,优化行政许可流程,从而减少了经营企业在申报办理经营许可证人力、财力的投入和支出。三是实时换证提醒,针对申请人容易忽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没有及时提出换证申请以致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形式,及早提醒申请人,避免延误换证期限。同时,针对申请人对办证程序和申报材料不了解的情况,编印成册下发到企业,方便申请人查阅和使用,提高了办证效率。针对大唐化学公司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被省安科中心及专家否决,直接影响该项目建设进度与行政许可等问题,我们加强协调,宣传政策,积极指导督促企业完善设计专篇,调整生产装置与化工储罐布局,竭力使之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保姆式跟踪服务推进康扬化工项目,引起市委钟利贵书记高度重视,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殷美根亲自协调涉及危险品码头建设的锚地问题渐现生机。越盛油库、庐星化工等项目通过我们服务式监管,得以顺利平稳规范推进。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是安监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一个有力举措。今年以来,我们在坚持从严执法、公正执法,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的同时,坚持寓服务于执法的理念,消除企业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抵触情绪,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一是执法先送法,以局门户网站和《安全生产简报》“一网一刊”为平台,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开展第九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将安全生产方面的书、画、光碟等宣教资料送到企业、送到员工手中;以安全生产持证上岗培训为依托,强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企业实施上门讲课、举办讲座,多层次、多渠道地组织培训。今年以来,共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0人次。二是处罚加指导,在开展执法监察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情节较轻、且通过整改可以改进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采取“首查不罚、限期整改”的方式;对于拒不整改和确需处罚的,则向处罚对象说明处罚的事实与依据,使被处罚者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在跟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的同时,做好指导帮助其整改的后续文章,充分体现人性化执法和优质服务的理念。三是事后变事前,以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契机,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指导,通过集中服务、个别服务、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状况,真正实现执法监察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的转变。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化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开展调研活动,广泛征求意见,重视查摆问题,及时总结。三是建章立制,务求实效。进一步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推动机关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四要继续强化监督检查,不定期地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把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工作贯穿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全过程,确保创业服务年活动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管理,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及用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务、建设、管理活动和接受邮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邮政是社会公共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省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邮政工作;地州市县邮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与邮政相关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邮政工作。

第五条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对其普遍服务业务政府应当在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扶持;其承担普遍服务的成本补偿,由政府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小城镇、住宅小区、工业区、商业区、开发区、机场、车站、港口等规划和设计方案时,应当将邮政局(所)、邮政服务网点、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列为城镇基础设施。

第七条根据邮政设施发展规划设置的邮亭、邮政信箱(筒),占地面积在4平方米以内的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超过4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由邮政企业出资建设的邮政局(所)、邮政服务网点,其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邮政服务网点和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按照就近安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安排,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大型宾馆、饭店、商场、旅游点、住宅小区、院校、厂矿企业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地方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或者邮政流动网点,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所需的场所。

第十条城市楼房、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信报箱。设置信报箱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基建预算。信报箱未列入设计内容的,建设部门不予审批。楼房竣工验收时,信报箱应当列入竣工验收项目,并通知当地邮政企业参加验收。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楼房、住宅小区未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主管部门督促楼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设置或者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资金由楼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支付。

楼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信报箱的更换和维修,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更换和维修,所需资金由楼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支付。

第三章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邮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行业管理:

(一)贯彻执行邮政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邮政市场和集邮市场,对邮政标准用品、用具实施生产监制,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未经邮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一)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二)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销售和集邮票品的制作;

(三)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销售;

(四)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邮政专营业务。

信件包括书信、明信片、各类文件、各类单据票证、各类通知、有价证券;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包括供内部使用的书籍、报刊、资料等非出版物,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载体,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伪造、变造邮资凭证和生产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集邮票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或者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集邮票品,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走私的邮票及其制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擅自迁移、损毁邮政信箱(筒)、邮亭、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群)、邮政编码牌等邮政基础设施;

(五)私开邮政信箱(筒)和信报箱(群),向邮政信箱(筒)和信报箱(群)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

(六)伪造、冒用邮政标识和邮政专用品。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寄、夹寄国家和省规定的违禁物品。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寄物品时,应当严格验视;发现违禁物品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收寄;

(二)没收邮寄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在特定时期,报请国家邮政局批准,可以规定禁寄某些物品。

第十五条生产信封、特快专递封套、明信片、邮包封装盒、信报箱等邮政用品,仿制邮票图案或者制作与邮票相似印件的,应当报省以上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监制。

前款规定的物品经省以上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监制,方可经销。

第十六条征得用户同意邮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邮政用户收集名址资料。

名址资料包括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号码及行业代码,个人的姓名、性别、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信息。

邮政用户要求保密的名址资料应当给予保密。

第十七条邮政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信封和明信片,并按照规定正确书写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第十八条邮件接收单位收发人员对邮件负有迅速、准确、保密传递的义务;对无法传递的邮件,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5天内退还邮政企业处理。

第四章运邮保障

第十九条运邮专用车辆应当喷涂国家规定的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识。

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邮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可以在禁行路线行驶和在禁停路段停靠;遇有交通管制时,管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

第二十条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邮专用车辆优惠包交收费公路通行费和减免其他交通规费。

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邮专用车辆免办公路运输营运证。

第二十一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检察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拦截、扣留、检查运邮专用车辆和邮件。

禁止利用运邮专用车辆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运输活动。

第五章邮政部门和企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省邮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实行公示服务,公布申报事项的具体要求,并在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聘请邮政监督员。邮政监督员对邮政企业的服务环境、服务设施、服务态度、服务承诺、资费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开发邮政新业务,实施实物传送、信息传递和金融流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的“中国邮政”标识,公布并遵守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在邮箱(筒)上标明并遵守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应当按照规定的投递方式、频次、时限投递邮件。

邮政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邮政用户的名称、地址、街道门牌、楼号变更情况,确保投递质量。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查询邮政编码的服务,设置用户投诉监督电话和意见簿(箱),及时受理和查处对邮政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二)擅自中止对邮政用户的服务;

(三)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故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五)非法将邮政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提供给他人;

(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七)泄露邮政用户要求保密的名址资料;

(八)低于面值销售的普通邮票;

(九)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其上一级邮政主管部门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仿制和销售行为,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邮政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