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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申报材料

时间:2022-03-25 0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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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申报材料

第1篇

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名牌激励政策,规范名牌奖励工作,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名牌培育工作的决定》(海府〔20xx〕5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名牌奖励政策的实施工作,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名牌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奖励范围

申请市名牌奖励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

(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企业排污达标,并落实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各项措施;

(四)近2年依法纳税,无违规行为;

(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七)无其他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

第四条奖励金额

(一)对新创中国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60 万元;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

(二)对新创地理标志产品,且当年缴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三)对新创海南省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创海南省著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

(四)对享受国家减税政策的新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按减税前企业应纳税额计算缴税额。

(五)对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新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不设纳税额标准。

第五条申报要求

符合名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按下列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向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分别填报《海口市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海口市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向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填报《海口市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申请表》;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理由说明材料(含纸质文本材料和多媒体介绍材料)。

第六条名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后,20日内分别征求市国土环境资源、市人事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意见,并做出初审意见,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

(二)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

(三)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20 日内召开联席会议(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对经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奖励的建议名单(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四)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通过相关媒体将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5日内将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奖励资金从每年预留的名牌专项奖励资金中支付。奖励资金按照《决定》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从名牌专项奖励经费中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奖金发放时间为获奖企业新创名牌或商标等质量荣誉的下一年度;第二期奖金发放时间为获奖企业通过复评确认的下一年度,复评不合格的,未发放的奖金不再发放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 年10月22日颁布的《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海府[20xx]85号)同时废止。

名牌产品如何申请中国名牌产品是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 评选出来的荣誉称号。该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凡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免于各地区、各部 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依法予以优先免检、并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

中国中佳信集团的贝雅诗顿化妆品中国联想集团的联想海尔等都是中国名牌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评选中国名牌产品,每年评审1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牌产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第2篇

一、推行“三书一表”,规范商标工作

(一)商标服务提示书。对已经使用注册商标的服务对象存在的商标许可转让、到期未续展、缺乏显著性、未标明注册标记、商标许可备案、商标注册证遗失破损补证、擅自停用超过两年等七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虽不属违法但可能影响商标使用效果或容易导致商标争议的行为下达《商标服务提示书》,提高服务对象运用、管理和保护商标的意识及能力,引导服务对象规范商标使用行为,避免商标使用纠纷,提升商标使用效果。

(二)商标策略建议书。对辖区内尚未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单一、需要丰富商标的服务对象,根据日常巡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储备商标、防御商标、国际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争创省著名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的建议,指导企业尽早申请商标注册,防止相关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进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辖区内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的各类服务对象,存在的擅自变更注册事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不表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等轻微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落实“首违不罚制度”,通过下达附有笔录、物证等证明材料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强化规范教育职能,引导当事人增强守法经营意识,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四)商标维权查询表。对辖区已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及计划使用商标的服务对象,由商标专管员定期登陆“中国商标网”、“××商标广告网”,对企业已经使用及拟使用的商标进行查询,填制《商标维权查询表》,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企业,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被他人侵权现象出现,切实维护辖区企业利益。

自年初推行“三书一表”以来,已发出商标服务提示书___份,商标策略建议书___份,责令改正通知书___份,为企业进行维权查询____次,引导、帮助__家企业申请商标注册、_家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

二、健全四项制度,夯实“三书一表”基础

推行“三书一表”,离不开各项具体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市工商局在完善监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商标管理制度》,健全了一标一档、重点储备、分类指导、协同维权等四项制度,为“三书一表”顺利推行奠定了基础。

(一)一标一档制度。为掌握第一手资料,给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商标策略建议、商标服务提示,结合推行市场主体网格化监管模式,集中对辖区商标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摸清了辖区商标现状,完善了辖区商标数据库;对每一件商标,建立了使用情况登记簿和管理明细台帐,完善了静态、动态监管档案。截止目前已完成商标建档____份,其中注册商标___份,未注册商标___份。

(二)重点商标储备制度。商标工作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一方面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建立储备制度进行合理统筹科学规划。××市工商局立足辖区商标发展现状,本着“主动服务、跨越发展”的原则,建立了《引导注册储备库》、《推荐著名商标储备库》、《推荐驰名商标储备库》,构筑了衔接紧密、后劲充足的商标发展、创建梯队。目前有___件商标纳入《引导注册储备库》、_件商标纳入《推荐驰名商标储备库》、__件商标纳入《推荐著名商标储备库》。

(三)商标分类指导制度。推行“三书一表”,为服务对象提供商标提示、建议,要根据企业及商标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情况,做到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市工商局通过对尚未注册商标的服务对象,下达《商标策略建议书》建议使用注册商标,出谋划策、全程服务,帮助尽快注册商标;对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的服务对象,下达《商标服务提示书》建议规范商标使用行为,积极帮助完善商标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企业商标管理水平;对从商标储备库中筛选出的重点对象,下达《商标策略建议书》建议争创驰、著名商标,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式贴身帮扶,增强了指导和服务效能。

(四)协同维权制度。加强与商标企业的联系,增强了企业的商标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建立了工商部门商标管理、企业商标联络员和打假维权“三个网络”,完善了快速灵敏的反应机制;加大维权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推进了“商标维权查询”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延伸了“商标维权查询表”的作用。与辖区商标企业开展__次联合打假行动。

三、突出三项重点,提高“三书一表”效能

××市工商局在推行“三书一表“过程中,结合辖区实际,突出增加商标总量、改善商标结构、提升商标价值三项重点,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职能转变和职能到位,彰显了新制度的优越性和巨大价值。

(一)引导企业注册商标,增加商标总量

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基本前提是进行商标注册。为此,××市工商局要求干部职工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及年检验照过程中,自觉强化商标注册意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市场情况,积极主动提出使用注册商标、注册防御商标、备用商标的建议,为搞好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总量发挥了基础性作用。推行“三书一表”后,仅____年上半年,辖区就有__户企业的__件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

第3篇

进入经济全球化的二十一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企业间竞争的日益加剧,市场竞争已从单一依靠一种优势取得一时发展的产品竞争阶段,逐步转向通过培育综合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品牌竞争阶段,品牌成为决胜市场的利器,成为企业赢得市场、赢得消费者、获得利润回报的重要保证,高知名度的品牌不仅是一个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信誉的重要标志,还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象征。因此,党和国家把“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作为我国“”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将实施名牌战略、加快推进品牌建设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当前,我市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既是满足市场需要,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经济竞争力,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实施名牌战略的紧迫感、责任感,真正把创名牌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努力打造一批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市场覆盖面广、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

二、明确品牌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

(一)争创一大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力争通过5年努力,新创中国名牌产品3--4个,总数达到9—10个;新创名牌产品30个,总数达到90个;培育市名牌产品120个,总数达到300个。新创中国驰名商标2--3件,总数达到8—9件;新创著名商标40件,总数达到100件;培育市知名商标150件,总数达到300件。培育有地方特色的名牌食品、农产品20个,服务名牌3个;新创国家免检产品20个,总数达到30个。

(二)强化商标注册基础工作,争取到“”期末,市注册商标发展到10000件左右,比“”期末的7467件增长34%,其中农副产品注册商标占10%以上,农副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达到3-5件。

(三)在做大品牌规模上求突破,到“”期末,力争形成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品牌100个,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品牌4—5个,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品牌2--3个。

三、强化品牌建设工作的引导和培育

(一)引导企业增强运用品牌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运用多种手段和途径,宣传“市场竞争靠品牌,品牌出效益”的企业现代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经营者主动注册商标,合法使用商标,积极争创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自觉维护品牌权益,不断提高其运作品牌的水平。

(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大力鼓励企业不断开发出更多的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新产品。加快实施专利新产品产业化工程,推进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新产品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创立更多的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提供源源不断的优秀专利新产品资源。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专利新产品的评选,深入挖掘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导向,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且市场前景好,能够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新产品,每年评选一批“市优秀专利新产品”,并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行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广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等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抓好先进工艺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和研发,努力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重点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要瞄准世界级和国家级名牌产品的质量水平,制定赶超目标和措施。中小型企业要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制定质量改进措施。

(四)引导企业以优势品牌为核心,实行生产要素的有效集聚与组合,促进品牌的集约经营与连锁扩张,力争形成一批产品品牌化、市场国际化、组织集团化、经营规模化的高层次品牌群体。

(五)引导企业重视商标注册工作。把商标注册作为品牌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大力普及《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对商标注册的指导和服务。对已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潜力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导生产经营者及时注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创立品牌。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资源,扶持引导注册农产品商品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对出口创汇产品,及时指导生产经营者申请商标境外注册,不断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积极鼓励和指导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扩大社会注册商标总量。

四、努力营造品牌建设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品牌的塑造和宣传。充分利用新闻舆论、广告宣传、社会活动等手段,帮促品牌企业巩固市场、扩大市场、开发市场,不断提高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报刊、广播等新闻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要积极配合实施名牌战略搞好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品牌建设的社会氛围。品牌企业要加快建立面向市场的现代营销体系,利用国际互联网营销及制、买断经营、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不断加大企业产品和服务推向国内外市场的力度。

(二)加强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名牌产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乱推荐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授权外,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名牌产品评审和质量、品牌评价活动,坚决杜绝借名牌评比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三)强化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要建立和完善《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充分运用“五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网络”和“经济区商标保护协作网络”,积极与市内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企业联手开展打假行动,及时有效地保护我市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要鼓励商标专用权人积极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主动缉查假冒注册商标和其他商标侵权的产品,加强对我市注册商标产品进出口的管理。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商标违法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及时审结进入司法程序的商标纠纷,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在广大企业中宣传普及商标保护知识,积极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管理,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切实防止滥施许可、轻易转让等问题的发生,切实防止知名品牌在企业兼并、改制过程中流失,在境外遭遇恶意抢注。

(四)加强对品牌建设工作的指导服务。争创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是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关键环节,必须强化对企业创牌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在摸清各地区、各行业的产品和质量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培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每年都要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瞄准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品牌实施重点突破,指导和帮助重点企业按照要求制定创牌工作计划,及时跟踪服务,及时解决企业在实施创牌计划中遇到的困难,并督促企业落实创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国家、省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的推荐申报工作,组织创牌企业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申报要求,指导和协助企业制作申报材料,积极协调上级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在企业申报的过程中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市政府每两年对创名牌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五、加大对创牌成功企业的奖励扶持

从年开始,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分别按每件20万元和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出口创汇产品到境外注册商标按每件5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获准注册的农副产品商标按每件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同级财政予以落实。

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商品,可优先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优先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优先扶持,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技术基础工作、信息咨询等方面优先服务,在其他资源配置上尽可能优先安排。外经贸、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进出口业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对国家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生产企业,有关部门优先帮助其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六、加强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4篇

做贴心人,热情服务见真情

县城关工商所实行“一对一个性化帮扶服务,作企业的贴心人”制度。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该县许多企业不同程度地出现生产滑坡、经营困难的状况。为了深入贯彻省、市工商局“一化三基”战略,帮助企业度过“冰冻期”,县城关工商所全面启动服务“一化三基”工商联络员帮扶企业工作,挑选20家有发展潜力、有带动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工商联络点,从该所精选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协调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作为工商联络员,建立一对一、多对一的联络关系。

进企业门、听企业言、知企业情、解企业难、连企业心。在大走访活动中,该所14位工商联络员共走访企业150次,为企业提供涉及注册登记、年检事项、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政策法律咨询90余次,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80多件,真正在企业与工商部门之间架起了“连心桥”,建立了深厚的互信关系。

工商联络员制度采用“一对一,多对一”的联系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帮扶,“保姆式”的呵护。由于部分企业分支机构较多,地点较为分散,资料准备相对复杂,企业办理年检往往需来回好几趟,耗时费力。该所推行“企业办事预约制度”之后,这样的麻烦得十分方便快捷了。今年5月份,应绿都超市苏总的预约,该所率工作人员上门为其办理年检业务,现场解疑答难,指导其补充、规范资料,该企业当场准备年检资料、当场提交,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当场审核、当场加盖年检戳印,几十分钟便办完了全部工商年检手续。

做指导员,解疑释惑表真意

县城关工商所走进企业,主动作为,做企业的“贴身指导员”。走进企业很容易,关键是要走近、亲近、贴近企业,让工商人的脉搏同企业一齐跳动,该所推行建立重点企业品牌建设工作联络点制度,把辖区12家知名商标企业和经济扩张力强、上升势头好的注册商标企业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制订帮扶方案,推进品牌战略,加快“一化三基”步伐。该所为引导企业打造品牌,多次深入企业,上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增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的意识;并帮助企业明确战略定位,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实行跟踪指导服务,从指导企业收集申报材料,都是亲力亲为,做到有求必应、有难必帮。

该所还精心指导、帮助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国内市场。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管理。如帮助绿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商标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商标发展规划,把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保护、争创驰名商标同营销策略结合起来,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该所还积极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经营和商标宣传。如帮助“金屋神泉”公司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商标,特别是在广告中,突出商标,从而扩大企业和产品知名度,使商标在消费群体中获得广泛认同,使该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做好帮手,牵线搭桥献真心

县城关工商所创新服务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当企业融资的“好帮手”。面对国内外复杂的经济环境,我县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题。该所密切关注民营企业生存态势,立足自身职能,积极探索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举措。

该所在开展“一化三基”联络活动中,向企业发放500张“爱心联系卡”,“遇到困难找工商、碰到麻烦找工商”,已成为企业办事不顺时的第一反应。自一化三基”联络活动以来,该所共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3件,为企业获得动产抵押贷款132万元。

与此同时,该所还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帮助解决融资难题。通过“一化三基”工商联络员穿针引线,共帮助上千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银行顺利融资近156万元。该所组织召开企业洽谈会,搭建融资平台,并在年检、注册登记等窗口广泛宣传联络企业。为辖区内1998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104万元。20多家企业当场与银行签下了120多万元贷款、110万元意向贷款协议,为41户中小企业和个体户争取邮政贷款94万元。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在推进“富民强县、振兴绥宁”的伟大征程中,该所牢固树立“服务县域经济、优化经济环境”的理念,以实际行动践行“工商优质服务年”和“绥宁县服务企业年”工作宗旨,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该所全体干部职工坚信,服务“一化三基”工商联络员帮扶企业工作,一定会打造成为绥宁工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响当当的品牌。

今年6月中旬,在该所会议室内,召开了企业座谈会,所长向各企业介绍了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与职能,重点介绍了该所大力开展服务“一化三基”工商联络员工作。同时指出,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重视树立和培养自己的品牌,积极注册商标,提高企业自身的品牌价值,而“一化三基”工作就是加强工商部门与企业联系的一个很好的平台,工商部门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对企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从而避免企业因为不懂法而违法的情况发生;工商部门的有关重要工作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向企业进行宣传;工商部门还可以通过这一平台了解企业的需求以及对工商部门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各企业认为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帮助很大,希望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尤其是该所近期开展的服务“一化三基”工商联络员制度,真正搭建了企业与工商部门沟通的桥梁,使企业能够更好更快发展,为绥宁经济健康稳步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5篇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6篇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企业商标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提升商标培育与运用水平,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商标管理目标:依托科学、合理、完善的商标战略,紧扣商标知识产权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四大环节,及时、充分地开展商标国内、国际注册,注重商标形象的打造和商标价值的培育与运用,主动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强化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断提升企业商标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企业要制定实施商标战略和商标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企业商标管理体系实行主管商标的领导牵头,商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并配备专职商标联络员,确保机构、人员、经费等得到全面落实。

第四条企业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增强员工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企业商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商标的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商标战略和商标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实施年度商标工作计划,包括完善各项商标管理制度、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

(三)培养企业员工商标意识,积极开展商标注册和权利维护,实施商标科学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注重商标价值的培育与运用,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四)完善商标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

(五)开展商标权保护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商标联络员职责:

(一)注重指导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商标宣传工作,全力提升商标知名度。

(二)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变更、续展、补证等相关工作。

(三)积极做好驰、著、知名商标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全面负责商标异议、争议的答辩准备工作。

(五)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商标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第二章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维护

第八条企业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注册商标各类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企业在项目开发时必须同时考虑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尽早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条企业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

(一)创意设计。

(二)初审,明确拟用商标的名称、图形、准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三)检索,通过商标机构检索与他人注册商标有无冲突。

(四)申请,委托商标机构按照《商标法》的要求提出注册申请。

(五)跟踪,通过咨询或者网络查询了解和掌握商标申请审核进展,有无异议。

(六)核准,经商标局核准,初审公告后如无异议,获得商标专用权。

第十一条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以及依法需要续展时,由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及商标联络员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申请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在计划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商品时,应考虑在该国家(地区)注册商标,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企业应当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开启以自主品牌进军国际市场之路。

第十三条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计划,由公司决策层研究决定,选择、确认境外注册途径后,付之实施。商标联络员具体负责国外商标的注册、变更、续展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别人抢注,商标管理部门应重视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五条商标开始设计之日起,至商标局受理企业申请为止,商标文字及图形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宣扬。

第三章商标管理

第十六条在下列载体或活动中允许使用商标:

(一)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二)商品交易文书;

(三)企业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要求:

(一)注册商标使用要求:

(1)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2)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以核准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若改变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要求:

在申请期间,若确实需要使用该申请商标的,不得标明注册标记。

第十八条商标使用许可行为:

(一)除本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需要使用本公司的注册商标时,须由商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其商标使用资格,且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与其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二)由商标管理部门草拟商标许可合同(合同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三)由商标管理部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九条商标使用的监督:

商标管理部门对被许可单位(仅限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

(一)商品质量状况是否稳定;

(二)注册商标的标记是否按规定使用;

(三)实际使用商品是否在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四)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否擅自改动;

对于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被许可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终止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应选定声誉好,符合资质条件的商标定点印制单位印制商标,并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制版、印刷,对残次、废旧商标一律予以销毁,以防止其流失,被不法厂商利用。

第二十一条商品或服务标签、包装袋、纸箱、纸盒、宣传画及其他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修改版本时,涉及商标使用的部分,必须经过商标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印刷。

第二十二条企业商品或服务商标标识实行专人专管,对标识领用、消耗要严格进行严格的统计、登记,并适时进行考核。公司生产部门负责对公司商品商标标识的保管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一)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应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对公司不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二)公司在进行兼并、合并时,应对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商标进行管理,可能需要使用的商标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必须设立商标档案,具体包括商标设计档案、商标注册档案、商标运用档案、商标保护档案等。

商标设计档案:商标设计方案、说明、设计底稿以及审定结果均应归卷后存档。

商标注册档案:对商标注册进行登记备案。应包括商标注册(变更、续展)申请表复印件、商标公告材料、商标异议、争议材料、商标注册复印件、商标续展通知书、商标变更通知书等。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由商标管理部门保存。

商标运用档案:包括商标印制登记、商标领用登记、废次商标销毁记录、商标使用合同、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记录、商标宣传资料等。

商标专用权保护档案:包括商标投诉案件材料、执法机关处理情况、公告监测、侵权监测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完整、真实、安全,以及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以长期保存为主。

第四章商标培育与运用

第二十六条商标培育与运用是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的中心环节。商标培育是指为了不断提升企业市场行为能力和竞争优势,围绕影响商标培育的质量、技术创新、营销传播、信用等重要因素,以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为目标,快速提升企业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实现商标价值最大化。

质量是商标价值提升的保证,企业要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夯实商标培育的基础;技术创新是企业提升竞争力、巩固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营销传播是企业抢占市场、提升形象的有力推手;信用是企业赢得市场信誉和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形象的保证。

企业争创高知名度商标,应当按照企业商标战略的要求,逐级申报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最近提出的“将发展品牌经济作为发展的重点、核心和关键,在各个领域培育发展壮大品牌经济”的要求,以发展品牌经济为核心,以提升发展水平为目的,以深入实施品牌战略为基础,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的原则,营造品牌发展的良好环境,重点培育代表我区综合竞争力和形象的知名品牌,实现全区品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利用3-5年的时间,发展和完善工业、农业、服务业品牌体系,培育形成体现区域综合竞争力和形象的品牌。其中,力争中国名牌产品达到8个,中国驰名商标达到5件;山东省名牌产品达到30个,山东省著名商标达到20件;青岛市名牌达到30个,青岛市著名商标达到30件;市级以上名牌企业的数量达到40家。

三、培育重点

(一)重点培育形成一批制造业品牌。抓好重点产业、重点产品的品牌培育和建设工作。优先培育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品牌产品。

(二)大力培育形成农产品品牌。围绕*区域特色,巩固提高传统优势产品,大力培育一批农产品品牌。重点培育*茶、花卉、蔬菜、水产品、豆制品等具有*特色的农产品。

(三)加快培育形成服务业品牌。在现代商务、金融保险、会展、餐饮住宿、休闲旅游等重点服务业,加快培育服务业品牌。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企业发展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工商分局、外经贸局、农林局、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品牌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局。区品牌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品牌培育争创工作的总体目标、年度计划、工作措施;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完成培育争创计划;协调解决品牌培育争创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年度品牌争创工作完成情况,研究提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部门和企业进行奖励的方案。

(二)认真排查摸底、筛选确定品牌培育梯队。在对全区企业分产业、分行业进行认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品牌评审条件,对企业进行排队筛选,确定重点培育企业,建立重点培育企业信息档案。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级别建立品牌培育梯队。每年年初,区品牌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一年的品牌培育争创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确定当年的品牌培育争创重点企业,制定当年的品牌培育计划。

(三)加强企业品牌建设,夯实品牌培育创建的基础。企业是品牌经济发展的主体。要动员和组织企业开展争创名牌活动,强化企业的品牌意识,把品牌建设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始终。指导企业树立质量第一、技术领先、用户满意、口碑良好的品牌意识,对照各级名牌标准要求,从扩大产品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提高技术含量和竞争力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企业品牌建设。

(四)加大协调指导力度,帮助企业争创名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各级名牌评审部门的沟通、交流,争取上级对我区品牌争创工作的支持。邀请有关领导、专家深入我区企业,通过培训、座谈、案例讲解、咨询诊断和现场剖析等方式,对企业的品牌争创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好品牌申报材料,做好品牌争创工作。

第8篇

1、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对一般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可根据创业者申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放宽准入领域限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可以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平等开放。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明确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3、放宽注册资金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允许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及其他可用货币估价的资产依法向公司出资;允许公司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达注册资本的70%;允许通过股权出资形式,组建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公司制企业均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企业、个体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从事餐饮、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体健康安全、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项目外,在征得利害关系邻里的同意,并经社区居(村、业主)委会或相关部门确认后,允许予以登记注册。

二、实施创业优惠政策,减轻创业负担

5、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三年内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7、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8、鼓励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户自主择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证》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最低生活保障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

9、鼓励农民创业致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降二免三取消”:“一降”,即新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人员由原来最少的7人降至5人,且农民社员达80%以上;“二免”,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的,一律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免收注册登记费;“三取消”,即取消注册资金限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自行由章程约定出资总额),取消验资报告制度,取消参加年度检验。

三、优化政务环境,强化创业服务

10、注册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涉及工商行政许可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审一核”制,对简单登记事项实行一审通过;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实行网上全程办理登记审核服务,提高办事效能,增强审批的透明度;对初次创业者加强对口指导、专题辅导,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零距离服务。

11、推行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对本市登记注册资本金额缴齐,经营范围中不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无限制性警示的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可以确认为年检申报备案单位;申报备案单位参加企业年检的,申报材料免于审查,年检窗口当场受理并予以年检。

12、深入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校企合作”系列活动。深化“六个百”工程,落实一百余家民企安置失业人员行动计划。通过各种形式向企业提供人才和劳动力信息;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树立自主创业的典型;积极发挥工商部门、私营(民营)企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为企业提供科技信息、人才服务。

1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就业前培训。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业务培训服务,解决社会就业和企业用工对口的问题,为企业输送专业技术人才。

14、强化监管执法促进就业。进一步强化工商所责任区监管,扎实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监管,重点加强职业介绍、家政服务、信息等中介机构监管。会同劳动部门大力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切实保护就业者利益。

四、深化品牌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5、提高企业创牌意识和创牌能力。多形式,多渠道向企业宣传商标法律和品牌知识,组织开展企业商标、品牌知识的专业培训,开展知名企业品牌战略专题论坛、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拓展和运用品牌建设交流平台,帮助企业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商标品牌工作队伍,提高企业创牌能力。今年争创驰名商标1件(行政认定),省著名商标4件以上,台州市著名商标10件以上。

16、建立良好的品牌培育服务体系。按照“择优扶持、分批创建”原则,建立全市品牌培育库,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落实责任人切实为企业创牌提供帮助和咨询辅导;建立创牌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制度,规范创牌服务。今年着重对重点出口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在品牌国际化运作中的困难;指导*市品牌协会开展工作,构筑以品牌宣传、推介、咨询、运营、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品牌发展服务体系,为企业创牌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服务。

17、实施“品牌富农”战略。充分发挥农产品品牌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农户进行商标注册,帮助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大力推广“公司+农户+商标”的经营模式。培育一批省级农产品品牌,重点扶持西瓜、草鸡、葡萄等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18、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重点强化对知名品牌和涉外商标的保护,通过建立品牌保护沟通机制和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完善商标印制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创新、运用和保护环境。

五、挖掘市场潜力,推动商品市场持续繁荣

19、推进市场培育发展。重点扶持温西工量刃具交易中心、浙江松门水产品批发市场、国际鞋料城、*农贸城和装饰城等五个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重点优势产业市场,使之发展成为具有信息集聚和规模优势的区域特色产业,增强市场的辐射力,促进市场大市向市场强市跨越。

20、推进市场改造提升。以《浙江省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为标准,积极帮助市场举办单位设计好改造方案,即时妥善处理农贸市场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推动农村市场整合工作,有序开展路边市场、马路市场的整治。

21、推进市场业态创新。着眼市场整体业态的提升,拓展和完善市场功能,重点加快网上市场和网络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拓展会展、物流、配送、拍卖等市场功能,探索建立市场专业服务团队,并探索工量刃具市场指数和水产品市场指数。

22、推进市场“四创”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星级市场、信用市场、品牌市场和平安市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市场的诚信度和满意度,把专业市场办成全民创业的基地和典范。

六、推动订单农业规范发展,力促农村特色经济发展

23、做好“提升”文章。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合同帮农促进订单农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合的工作平台,多部门联合推进订单农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24、做好“规范”文章。在全市农产品集中地区的镇(街道)建立订单农业服务指导站,加强规范化建设,服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实施订单工作。

25、做好“扩面”文章。扩大订单合同签约服务范围,对主导产业全面落实订单工作,拉长订单农业产业链,促进农民增收。逐步完善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扩大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的覆盖面。

26、做好“信用”文章。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评定活动,表彰诚信农户,并对随意违约、履约率低、不讲信用的农户予以失信警示,促进农户增强合同信用意识。

七、加强执法监管,维护创业创新市场秩序

27、积极推行企业信用预警机制。注重宽严相济,行政指导与处罚并举,加强日常监管与服务,营造诚信创业、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

28、深化市场秩序监管。完善经济户口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无照经营、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安全稳定的创业环境。

29、推行信用等级监管。整合信用监管和经济户口制度,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揭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9篇

一、考核内容

各乡镇、街道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龙头企业、一村一品、劳务经济、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二、考核组织

全县农民增收工作考核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由县农民增收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县农民增收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专业考核小组实施。

三、考核方式

农民增收工作实行定量、定性考核。定量考核农民人均纯收入,定性考核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龙头企业、一村一品、劳务经济等工作。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劳务经济、农民人均纯收入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乡镇、街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如实向各专业考核小组提报申请并填写(或根据各业特点随时填写)县考核组统一印制的考核申报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县相关专业考核小组,过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县里不予考核。县各专业考核小组依据各乡镇、街道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查看、查阅资料或随机抽查,核实确定各乡镇、街道考核结果,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经考核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年终考核在2012年1月上旬进行,根据乡镇、街道平时考核和年底核实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农业龙头企业、一村一品、“三品”认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争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等实行年底一次性考核,由所在乡镇、街道在12月25日前如实向县考核组报告并填写县考核组统一印制的考核申报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相关专业考核小组,过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县里不予考核。县考核小组依据各乡镇、街道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确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办法

(一)种植业

1、种植业产值完成东发〔2011〕1号文件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计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考核时以县统计局核实认定的数据为准。

2、规模种植。每新发展瓜菜基地100亩且连片种植的计10分,超过100亩的按比例计分,低于100亩的不计分。每保持上年瓜菜连片种植面积100亩计0.5分,100亩以上按比例计分,每减少100亩扣10分。接茬种植瓜菜的,按复种面积进行统计。

3、设施农业。每新发展一个标准冬暖式大棚或大拱棚,计5分;每新连片发展十个标准冬暖式大棚或大拱棚,加计10分。每保持1个标准冬暖式大棚或大拱棚计0.5分,每减少一个减5分。标准冬暖式大棚每400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大拱棚每800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

4、规模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模流转土地从事瓜菜种植的,新增土地规模流转面积第一名的乡镇、街道计100分,其余乡镇、街道按新增面积比例计分。土地连片流转面积低于100亩的不纳入统计考核范围。考核时查看农户与承包人签订的租地合同或土地入股手续,随机抽查部分农户并现场核实。

(二)畜牧业

1、畜牧业产值完成东发〔2011〕1号文件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计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考核时以县统计局核实认定的数据为准。

2、每新建一处规模养殖场计50分;每保持一处规模养殖场计3分;每减少一处规模养殖场减50分。每新建一处自然养猪法养殖场(发酵床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加计10分。养殖场标准为:①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马、驴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头以上;蛋鸡、蛋鸭、蛋鹅存栏3000只以上;肉鸡、肉鸭、肉鹅存栏4000只以上;特种动物存栏500只(头)以上;肉食兔存栏1000只以上;长毛兔存栏500只以上。②办理了动物防疫合格证(饲养种畜禽必须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合格证),建立健全了养殖档案、强制免疫档案,落实了兽医监管制度。考核时查验饲养数量,并查看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存栏畜禽养殖档案、强制免疫档案、兽医监管记录、检疫申请单、检疫证存根、检疫统计汇总表。扩建的养殖场达到上述标准的,按新建规模养殖场计分。

3、强制免疫按照《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计分,满分为300分。

4、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畜牧业考核计0分。

(三)林果业

1、林果业产值完成东发〔2011〕1号文件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计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考核时以县统计局核实认定的数据为准。

2、规模栽植。①荒山绿化、丰产林、经济林每连片发展50亩且落实管护措施的计5分;50亩以上的按比例计分;50亩以下的不计分。连片新建农田林网500亩计2.5分,500亩以上的按比例计分,500亩以下不计分(不成网新植路树株可折算为丰产林计分)。每连片栽植核桃100亩加计2分,不足100亩的不加计分。丰产林、经济林、荒山绿化每减少100亩减5分。新完成林业营造面积、农田林网及原有丰产林、经济林、荒山造林减少情况,依据造林规划、上年度考核数据等相关材料,现场实地查看、走访后确定。②每新发展花卉苗木基地50亩计10分,每保持花卉苗木基地50亩计1分,每减少50亩减10分。每新发展一个林业标准大棚计5分,每保持一个林业标准大棚计0.5分,每减少一个减5分。林业标准大棚以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

3、乡村绿化。达到省、市绿化先进村标准并得到省、市认定的,每村分别计8分、5分;达到省、市绿化先进乡镇、街道标准并得到省、市认定的,分别计15分、10分。绿化先进村及先进乡镇、街道查验上级批文等证明材料。

4、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林果业考核计0分。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考核时以市、县安监部门认定为准。

5、连片发生重大林木病虫危害,每500亩扣10分(林网按15亩折算1亩片林,四旁按110株折算1亩片林)。重大林木病虫危害以业务部门现场认定面积为准。

(四)水产业

1、水产业产值完成东发〔2011〕1号文件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计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考核时以县统计局核实认定的数据为准。

2、规模养殖。①自筹资金集中连片新建或改造标准化池塘100亩计10分,100亩以上的按比例计分,低于100亩的不计分。标准化池塘标准为:池塘规整,台面平整,路渠畅通,电力设施完善,看护管理房建设规范,池塘面积5-10亩,池深2.5-3米,坡比1:2-1:3。考核时查验自筹资金支出账目和发票,实地查验池塘面积。②标准化养殖。连片新发展标准化养殖面积100亩计10分,100亩以上按比例计分,100亩以下不计分;每保持连片标准化养殖面积100亩计1分,每减少100亩减10分;每集中连片新发展名优水产品养殖面积50亩计10分,50亩以上按比例计分,50亩以下不计分,每保持名优水产品养殖面积50亩计1分,每减少50亩减10分。年内新引进名优新品种每50亩加计10分。考核时查看标准化养殖技术操作规程、养殖生产日志、生产档案、渔业投入品合格证书,并现场查验池塘面积、查看水产养殖品种。名优养殖品种包括河蟹、乌鳢、黄颡、甲鱼、大青虾、鲶鱼等。

3、设施渔业。每新建一处1000立方米以上水体设施渔业计30分,每保持一处计3分,每减少一处减30分;每新建1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50万元以上休闲渔业项目计30分,每保持一处计3分,每减少一处减30分。考核时查验投资账目和发票,并现场查看。

4、凡违反《湖渔业生产作业区域规划》从事网箱、网围养殖生产的,每查实一处减10分。考核时以业务部门现场查实认定的为准。

(五)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按投资额计算,每自筹投资10万元计30分。①水利工程项目范围为:水库塘坝除险加固,灌区建设(新建、续建、配套1000亩以上),农村饮水,治涝工程(包括泵站、渠系、河道),节水灌溉(低压管灌1000亩以上,喷灌、微灌200亩以上),小流域综合治理(2平方公里以上),抗旱及水源工程(包括泵站、打井、配套),涝洼地改造(500亩以上的),度汛水毁工程修复等。②参加考核的单项工程,必须有年度计划、有实施方案,并报县水利局备案;工程建设内容要规范,质量要符合标准;总投资规模必须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建设自筹资金查看乡镇、街道财政帐目收支数目,到工程现场核实工程量和工程投资,据此计算自筹资金和得分。③计分标准:a、具备以上工程规模的项目,按照乡镇、街道自筹资金累计总额计分,每自筹1万元计3分;b、经核实工程量,申报完成投资与实际完成投资差额在规定范围内的,按核实的实际投资额计分;差额超过规定范围的,该单项工程不计分。

2、农村饮水。保持2010年底通水村基数,工程管理运行良好的计60分;因管理不善2011年每停用一个通水村扣5分;每新增一个通水村加计5分;每扩增单片集中供水规模5个行政村且供水率达到90%以上的加计10分;每新增一个标准化供水村加计2分。标准化供水村指供水村80%以上的用水户水表、洗手盆、保温设施、下水道等配套设施齐全。

3、民营水利。每发展一个投资20万元以上的民营水利大户加计20分。民营水利大户投资的水利工程必须有项目内容、有合同、有帐目、有规范的管理运营制度。经核实工程量实际投资额低于20万元的不计分。

(六)农业机械化

省、市重点推广的玉米联合收获机、小麦免耕播种机、秸秆还田机、花生收获机、地瓜收获机等新型农业机械推广完成5台(套)计10分,每增加1台(套)加计3分。以购机发票和办理牌证为准。每新发展1个农机大户(农业机械投资30万元以上)计10分。以新购置农业机械、机具和新建库棚总价值为准。玉米秸秆还田或小麦免耕播种每连片增加100亩计1分,超过100亩按比例计分,不足100亩不计分;每保持100亩计0.1分,每减少100亩减1分。玉米机收秸秆还田率达到50%的计1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计0.5分。以实地查验面积为准。

以上各业每新认证1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分别加计30分、50分、100分,考核时查看上级认证机构批准的证书原件,并由考核组留存证书复印件。每争创一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计100分,以省级以上业务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为准。每新建一处符合条件的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加计100分,以业务部门依据《县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标准》实地查看、逐项核实认定为准。每创建一处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加计100分,以省级以上业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原件为准。每新建一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章程和入股资金,且运作规范的,加计20分,实地查看办公场所、工商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合作社章程和财务管理经营账目,并走访部分合作社社员进行核实。每新发展一个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加计15分;专业大户系当地干部群众的再加计10分。种植业专业大户条件:①新连片发展瓜菜规模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含地膜覆盖);新连片发展冬暖式大棚或大拱棚不低于10个;②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良种覆盖率达到100%,关键技术推广度不低于80%。畜牧业专业大户条件:①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300只以上,蛋鸡、蛋鸭、蛋鹅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肉鸭、肉鹅存栏20000只以上,兔存栏5000只以上,特种动物存栏3000只(头)以上;②养殖场选址科学合理、设施配套齐全、防疫措施规范、粪污得到有效处理。林果业专业大户条件:①标准化生产经营面积不低于500亩,且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②优良种苗率达到100%。水产业专业大户条件为:标准化养殖面积不低于200亩,且年优质水产品产量不低于160吨。考核时由业务部门实地查看、查验。农业工程项目经国家、省、市验收达到优良标准的,分别加计50分、30分、20分,主要查看上级部门组织专家验收的结论原件。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每检查出一个不合格产品扣50分,以上级业务部门检验结果为依据。

(七)龙头企业建设

1、每新建一处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以加工、贮藏当地农产品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依照公司法注册)或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计20分,每增加投资100万元加计20分。考核时实地查验查看企业或市场工商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固定资产明细账目和固定资产购置统一发票的原件(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

2、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批准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处分别加计30分、25分、20分、10分,以各级的批文原件为准。

(八)一村一品专业乡村建设

1、一村一品专业乡镇条件:①收入(产值)比重:专业乡镇主导产业收入(产值)占全乡镇农村经济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60%以上;②从业农户:专业乡镇5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生产经营活动;③农民收入:专业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要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20%以上。主导产业的收入(产值)比重,主要依据年终统计部门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从业农户比例,由县考核小组到申报乡镇抽查三分之一的村,对抽查的每个村抽查三分之一的农户进行核算;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年终县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

2、一村一品重点乡镇条件:①收入(产值)比重:重点乡镇主导产业收入(产值)占全乡镇农村经济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40%以上;②从业农户:重点乡镇3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生产经营活动;③农民收入:重点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要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10%以上。主导产业的收入(产值)比重,主要依据年终统计部门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从业农户比例,由县考核小组到申报乡镇抽查三分之一的村,对抽查的每个村抽查三分之一的农户进行核算;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年终县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

3、一村一品专业村条件:①收入(产值)比重:a、农产品生产型专业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产值)占全村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要达到70%以上;b、涉农服务型及非农产业型专业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占全村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70%以上;c、极具地方特色的专业村,可适当放宽标准(不低于50%)。②从业农户:专业村6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③农民收入:专业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要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20%以上。主导产业或产品的收入(产值)比重,主要依据年终农业经济部门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从业农户比例,由县考核小组到申报的村抽查三分之一的农户进行核算;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以年终农经部门数据为依据。

4、一村一品重点村条件:①收入(产值)比重:a、农产品生产型重点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产值)占全村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要达到50%以上;b、涉农服务型及非农产业型重点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占全村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50%以上;c、极具地方特色的重点村,可适当放宽标准(不低于40%)。②从业农户:重点村4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③农民收入:重点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要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10%以上。主导产业或产品的收入(产值)比重,主要依据年终农业经济部门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从业农户比例,由县考核小组到申报村抽查三分之一的农户进行核算;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以年终农经部门数据为依据。

5、一村一品乡村建设计分标准为:①每新认定一个一村一品专业乡镇、重点乡镇、专业村、重点村分别计20分、15分、10分、5分,每保持一个一村一品专业乡镇、重点乡镇、专业村、重点村分别加计10分、5分、3分、2分,每减少一个一品专业乡镇、重点乡镇、专业村、重点村分别减20分、15分、10分、5分。②一村一品专业村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累加数占本乡镇农业人口总数比例最高的乡镇计20分,其余乡镇按加权计分;一村一品重点村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累加数占本乡镇农业人口总数比例最高的乡镇计10分,其余乡镇按加权计分。农业人口数以县统计部门年初数据为准。③一村一品专业村累加数占本乡镇村总数比例最高的乡镇计20分,其余乡镇按加权计分;一村一品重点村累加数占本乡镇村总数比例最高的乡镇计10分,其余乡镇按加权计分。

(九)劳务经济

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口总数占本乡镇、街道年初乡村总人口比例第一名的乡镇计10分,其他乡镇、街道按比例加权计分。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考核时查看相关报表、就业协议和就业登记表,并按一定比例到村到户逐人核实。各乡镇、街道年初乡村人口总数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十)农民人均纯收入

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绝对额排序,第一名计100分,其余按绝对额加权计分;绝对额排名与上年相比位次不下移的,第一名加52分,每降一个位次减4分;位次前移的,每前移1个位次加10分;按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排序,第一名计100分,其余按增量加权计分;按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增幅排序,第一名记100分,其余按增量增幅加权计分。三项累计得分第一名的乡镇、街道计100分,其余按加权计分。乡镇、街道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考核小组依托统计部门现有的42个样本村420个记帐户,每季度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记账户,年底随机抽取不低于30%的记帐户,采取入户询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通过随机抽查记帐户收入与对应记账户的原报收入是否一致,计算出记帐户收入上报误差;通过抽查记帐本数据和微机录入数据是否一致,计算出微机录入误差。利用记帐户收入上报误差和微机录入误差修正乡镇、街道上报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对记帐户调查核实过程中,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查出一次,从年终考核总分中扣25分,扣到0分为止:①微机录入账页数据与记账本数据不一致的;②非记账户代替记账户填写收支数据的;③对记帐户的补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到户造成记账户不能履行职责的。

定量考核主要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定性考核主要依据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龙头企业、一村一品、劳务经济等9个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每项工作第一名的乡镇、街道计10分,其余按加权记分;9项工作累计得分第一名的乡镇、街道计100分,其余乡镇、街道按加权计分。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按5:5的比例,计算出各乡镇、街道年度考核最终得分。

五、有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农民增收工作考核涉及面广、内容多、要求高,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民增收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承担农民增收工作考核任务的各部门要站在推动全县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农民增收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要把农民增收考核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充实稳定考核人员,精心组织实施本部门承担的考核工作。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开放兴县、产业强县、生态立县”发展路子,不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进三次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政策的延续性,突出扶优扶强、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尽最大努力促进全县三次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坚持因地制宜,注重自身特色,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把主导产业的培植与县内的资源优势相对接,集中力量抓好主导产业,培强特色支柱,支撑县域经济发展。

2、市场导向原则。强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立足资源优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来调整结构,开发产品,实施项目,培植龙头,建设产业。

3、龙头带动原则。把龙头企业的培植、扶持、引进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依托龙头企业带动,促进重点产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4、规模效益原则。培强做大优势产业,既要讲求速度、规模与总量,更要注重结构、质量与效益,促进速度、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以规模和质量抢占市场,以规模效益提高优势产业对GDP、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

5、协调发展原则。按照“五统筹”的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县域经济发展,认真处理好经济与社会、城镇与农村、主导产业与其它重点产业、财政增长与农民增收、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等关系,统筹兼顾,全面发展,整体推进。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农业经济发展

1、凡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2、对提升改造或新建的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面积在200亩以上且沟、渠、路、林配套,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施、统一标准、统一销售和分户经营”,新建8米以上标准钢质大棚设施、面积在200亩以上且基础设施配套,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每亩3000元的奖励。

4、新办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态休闲农业园,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5、当年度新获得省、国家(部)优质奖以上农产品品牌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元、2000元的奖励,对获金奖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4000元、8000元;当年度新获得市、省、国家级名牌或著名商标、商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原产地标志农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省部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6、对围绕优势产业、特色农产品开展办节办会等活动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7、凡新建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企业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装、配送企业设备投资额10万元以上,主要利用本地农产品,并正常投产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

8、对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直接带动当地农户100户以上的农业企业,经考核验收确认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对固定资产在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直接带动当地农户500户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考核验收确认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县市两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对其当年度投资额的50%,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贴息补助。

10、县市两级农业龙头企业购销本地农产品,实际完成年购销额在50万元以上,对其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附具凭证),按贷款年基准利率给予一定贴息补助。专业合作组织购销本地农产品可享受一定范围的贷款贴息补助。

11、对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工商登记注册,建帐建证,吸纳成员单位(个人)30个以上,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经考核验收后,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组建县级农产品行业协会,经民政(工商)登记注册并积极开展行业活动的,经年检通过,每年补助1万元。

12、对镇(企业)设立的农药残留速测站,并正常开展检测业务,提供相关数据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补助。

13、推进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凡与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组织实施各类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的新项目,视其成效和带动示范作用,对组织单位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奖励。对有特殊推广价值的,经审定,给予重奖。

14、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制订农业标准,并积极组织标准化生产,经审定达到县级、省级农业地方标准(规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15000元的奖励。

15、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业区域创新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农业(星火)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农村专业技术示范协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16、与大院名校挂钩建立的产学研基地,经评审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17、经验收的国家星火计划项目,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二)鼓励工业经济发展

1、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自实际缴纳增值税起,按实到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10%以内给予奖励,分二年(50%、50%)到位,同时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起,按实到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10%以内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分别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注册资本在4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企业,自实际缴纳增值税起,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分二年(50%、50%)到位,同时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起,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分别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内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征地费用)以上的内资工业企业,在项目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3%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的,奖励标准再提高一个百分点。

4、企业建设以工业废弃物为主的资源再利用项目、开发利用新能源、开发生产节能产品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5、企业实施政府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建设节电、节煤、节水、节汽、节油等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6、经批准在镇工业功能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根据产业定位需要,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符合审批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50万元。

7、原有内资工业企业(含内资控股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改造的项目,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或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3%、4%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属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考核达标的内资工业规模企业技改项目,奖励标准再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8、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中小科技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但奖励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9、对大院名校在本县创办的研究所、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县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评审验收,一次性给予新创办机构50万元以内的奖励。与大院名校挂钩建立的产学研基地,经评审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10、凡新产品产值率当年度达到50%以上,且当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11、工业龙头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的,在达标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标准同一企业限享受一次。

12、当年度新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省级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商贸服务企业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3、当年度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经认定为企业(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或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4、新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15、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16、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7、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绿色企业(含商贸服务企业)称号的,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8、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并通过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已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其直接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扩大生产或再投资发展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商贸服务企业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9、对年度考核达标的内资工业规模企业,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若干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0、对自营净出口额超上年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为准)和纯农产品,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元。上年度无自营净出口实绩的,以当年相应出口实绩的70%为基数;上年度出口未满全年的,折算成全年计算。奖励额以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21、对全县出口额排名前10位的企业,其当年度出口额比上年度有增长,且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单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2、对列入“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3、在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起一年内,到境外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办事处、经营性公司、生产性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补助。

24、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次资助2.5万元;经县外经贸局备案并确认,参加其他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次补助1.5万元;经县经贸局或外经贸局备案并确认,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展览会的企业,每次补助一个标准摊位费用(不含广交会、华交会等分配性摊位)。

25、对积极参与“二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应诉活动的企业,经县外经贸局核实后,按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的10%-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20万元。

(三)鼓励第三产业发展

1、经批准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或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2、经批准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景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3、对新建的现代物流业项目和现有物流资源整合提升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4、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商贸服务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5、新办列入“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的连锁超市,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评定为省级放心店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000元,被评定为市级放心店的每家一次性奖励3000元。

6、凡总部在本县注册,由总部统一在本县纳税,在县内外开设直营连锁门店的,每开设1家连锁门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

7、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不低于三星级设计标准的宾馆酒店业,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提升星级标准改造项目,在达到相应星级标准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8、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和改建会展业设施项目,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9、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职业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扩建、改建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10、新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福利业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11、新办电子商务、配送等新型商贸企业,经营期满一年,软硬件设备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万元。

12、新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信息、技术等中介咨询业机构,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年营业收入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万元。

13、民营信用担保公司为本县二产、三产企业(国家限制或淘汰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按其当年度平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14、通过省级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全国性的国际(内)旅游交易会、旅游投资洽谈会设摊展示推介的企业,每次补助5000元;参加出国(境)设摊展示推介的企业,每次补助15000元。

16、旅游景区(点)凡创建并正式挂牌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标准的,每达标一次给予奖励20万元;凡旅行社创全市十强,每次给予奖励5万元,创全省五十强,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创全国一百强,每次给予奖励50万元。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注册地在嘉善县的企业或落户地在嘉善县的项目方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单位,不得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2、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年技术研发经费不足销售额的5%的企业,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意见“鼓励工业经济发展”项下的第8、9、13、14、15条扶持政策。

3、本意见“鼓励工业经济发展”项下的第1、2条的第一款和第8、20条扶持政策所需兑现的奖励款项,由县镇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

4、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设备投资额均包含软件投入。

5、同一企业(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6、本意见所涉奖励、补助款项,由县农经、经贸、外经贸、发改、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7、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法由县农经、经贸、外经贸、发改、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本意见未尽事宜,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