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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时间:2022-09-25 18:55: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1篇

融资融券风险可控性低于股指期货

不可否认,融资融券业务与股指期货两种交易工具在交易方式上有一定的神似,但并不形同。融资融券业务也存在做空机制――融券业务,但是其做空方式与股指期货不同。融券业务所产生的做空机制属于一种类似于利率回购的一对一OTC衍生品交易模式,其风险的可控性要小于股指期货。由于股指期货采用的是标准化合约并且在交易所进行集合交易,市场透明度高,各种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因此股指期货的风险可控性要远远大于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在2006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后搁置了一年之久,而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自2006年起一直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之中,测试仿真交易也已经开展数月有余,二者的准备情况可见一斑。

长期以来,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业务一直以一种灰色形式存在于证券公司的业务范畴之内,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业务,提高业务透明度,防范风险。但是,目前已经出台的融资融券的有关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这类比较细化的操作指南,毕竟是在将近2年以前所制定的,当前的股市与两年前的市场已是大相径庭,这个事实细则是否使用,应当效仿股指期货进行模拟交易予以检验,方为稳妥之举。其实,在现货基础上的融资融券业务,其交易机制比股指期货更为复杂,若不进行仿真模拟交易,将会留下风险隐患。

同时,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也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不需要考虑的问题。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教育已经历时两年,遍布全国。而融资融券业务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还相对陌生,而且融资融券业务的门槛较低,因此投资者教育应当比股指期货更加深入。

股指期货推出不以融资融券为“前戏”

股指期货何时推出,已是老生常谈,期货行业、证券市场已对此有些疲惫不堪,惟有一些学者仍在津津乐道地讨论,加之融资融券开闸,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推出的先后主次的讨论也逐渐升温。其实,股指期货的推出并不以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为必要前提条件,实际上,二者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参与主体不同,由于股指期货的合约标价较高,所以保证金较高。以当前点位计算每张合约需要保证金12万左右,因此股指期货的参与主体为机构投资者,只有资金规模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才有可能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构成会更加多元化,根据2006年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融券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不得低于50%,虽然保证金比率高于股指期货的10%,但标的股票价格较低,且多元化,因此一般的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不同,股指期货的交易对象为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为满足上证所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证券基金、股票与债券,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更加广泛。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不会与股指期货一起形成对市场的操纵,上证所与中金所均制定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上证所在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中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进行公布。中金所也采取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与风险警示制度等控制股指期货风险。因此,利用融资融券或股指期货操纵市场的可能性非常小,特别是股指期货已经经过很长时间的模拟交易测试,风险制度运行良好。

又一关键时间窗口到来

股指期货曾经与三次推出的时间窗口擦身而过。第一次时间窗口在2006年4月到lO月,那时股权分置改革已稳步推进一年有余,证券市场各方都沉浸在中国证券市场驶入良性轨道的喜悦之中,中国殷市也正逐步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借中国股市根本制度改革顺利完成的东风,股指期货的推出必将成为涅磐在后股权分置时代的凤凰。

第二次时间窗口,在2007年初至2007年4月份,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期货市场交易管理更加规范,也更适应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推出的新的时代背景。第三次重要时间窗口在2007年末。那时,股指期货正式上市时间最晚在12月28日公布的传闻,在坊间不胫而走,中金所对于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速度也开始加快,但股指期货又一次与时间窗口擦肩而过。

第2篇

在最新的窗口指导中,监管部门基本确立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标准。硬性指标方面,要求参加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投资者的开户资金在5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开户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此外参与投资者开户时间不低于18个月。

融资融券业务将保守面世

“因为中国股市的特殊性,考虑到投资者的承受力,相比较国外市场,国内即将启动的融资融券肯定将比较谨慎。”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对《小康•财智》记者说。

据上述官员介绍首批试点将在11家测试券商中选择六七家作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计划于春节前完成评审,“两会”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正式上线。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文件,券商最新2010年版融资融券方案需要调整的重点包括:投资者准入条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担保品折算率、大小非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投资者教育等,主要指标相较于2008年版本更加严格。

不难预测,被投资者寄予厚望的融资融券业务势必以较为保守的姿态面世。

证监会基本确立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标准。硬性指标方面,要求参加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投资者的开户资金在5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开户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此外参与投资者开户时间不低于18个月。

显然,这一标准较原有试点办法有了明显提高。

早在融资融券工作试点启动之初,监管部门便要求证券公司对参与客户做开户时间限制。2006年6月,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称,对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不过,部分券商计划对融资融券客户资质做出更严格的要求。包括招商证券、东方证券在内的公司均要求客户开户时间在2年以上;部分券商还要求个人投资者资金达到100万元。券商人士介绍,个人投资者还需要接受包括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测试、个人征信调查等一系列考验。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要求各参与试点券商提高了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

根据2006年沪深交易所分别公布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有价证券充抵;而投资者融资融券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但上述官员透露,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阶段,监管部门建议融资业务保证金从原有的不低于50%调高至不低于80%,而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则要高于融资业务保证金比例。

个人参与融资融券手续繁杂

对于有望参与试点的券商来说,他们需要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受压力测试和个人征信调查等;对于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和券商股东、关联人,券商都不得向其融资和融券。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在融资融券试点开始之后,需要选定一家试点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每个个人投资者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设一个信用证券账户;同时,在与该券商有三方存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上述完成之后,个人投资者需要接受投资者教育,具体了解融资融券业务。

如果该业务分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两种申报。其中,融资买入需要向开设信用证券账户的券商提供足额的保证金,按照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为不低于80%,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不过各券商的保证金比例可能还有略有差别;同时,投资者还需要注意各试点券商对于担保品的折算率也不尽相同。

同样,对于不同券商来说,根据其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证券不同,作为个人投资者通过进行融券业务获得的标的物也会不同,不过作为监管部门的交易所会公布一个担保品的范围。

如果投资者进行融资交易,则先向券商提交融资买入报单,如果欲买入证券不在融资标的池,则被视为无效委托;如果证券属于标的股票,则由证券公司考察该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是否满足要求,如果满足,则融资买入成交。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券商偿还融入资金,如果投资者选择卖券还款,则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在协议期内继续持有。

这一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关注账户保证金状况,一旦保证金比例跌破维持线,券商将向投资者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至初始线,如果未能及时补款,将被券商强行平仓。

融券卖出的流程与融资买入类似,证券是否在融券标的池以及账户保证金充足仍为必需条件。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防范操纵风险,作为投资者在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而对于融券卖出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选择直接还券或者买券还券两种方式偿还融入证券。需要说明的是,在投资者尚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其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券商和个人投资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中小投资者慎入

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对市场的影响看,融资融券对市场的总体波动相对有限,但是对个股的波动可能会加剧。

融资融券成倍放大了个股操作的收益,更成倍放大了风险,中小散户谨慎参与,最好不参与。然而即使不参与融资融券的炒作,但是由于市场的主力机构们都参与了,个股的涨跌更具突然性和复杂化,对于普通股民而言,市场风险将大大超过从前,这一点要在心理和手段上都做足准备。

银河证券衍生产品部总经理丁圣元认为,在股市上操作规模没有超过200万的投资者,最好不要做融资融券。人大金融与证券所所长吴晓求也表示,融资融券风险较大,不排除大的机构操纵市场的行为,不建议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参与。

对此,建行资深理财师建议,如果投资者未完全掌握相关知识和规定的前提下,还是观望为主。投资者在进行融资交易买卖过程中,还需关注账户保证金状况,一旦保证金比例跌破维持线,券商将向投资者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至初始线,如未能及时补款,将被券商强行平仓。

第3篇

【关键字】股权分置改革;融资融券;信用交易;交易模式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今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开始施行,8月21日,深沪证券交易所施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这三条细则的实施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经完善—融资融券推出在即。融资融券业务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外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重大举措,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一年多来,已经使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质的变化,而融资融券业务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机制有重要作用。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尚在进行中,股份尚未全流通,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应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性

1.股改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出融资融券的时机成熟

自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股改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截至9月14日,随着“中国石化”股改的启动,目前市场中最难啃的“大市值”公司已基本完成股改,目前已有1151家上市公司进入或者完成了股改程序,公司股改市值占股市总市值比重达到92%。中国股市目前已步入“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时代,股市中面临的最大瓶颈问题已基本得到妥善解决。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所指出的,股权分置的问题解决了,尽管今后还会有波折,但中国股市的大局已定。股改后我国资本市场的机制逐渐完善,市场的有效性得以提高,推出融资融券的时机已经成熟。有一种观点认为近期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会引起股市动荡,建议待股份全流通后再推出,笔者不这样认为,其一,融资融券的对象开始主要面向一些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相比较,其更注重长远的分析,而且我国以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商业银行,QFII等为主要力量的机构投资者已经颇具实力。其二,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主要是一些实力雄厚的蓝筹股,其本身的股价波动较小,而且业绩差的公司和没有完成股改的公司都没有资格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其三,在有效的监管下,融资融券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2.股改后完善资本市场机制的需要

股改完成两三年后,我国股市即可达到全流通,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得以提高,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获得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股价连续下跌,失去控制。即使在实行涨跌幅度限制的情况下,我国股市的波动仍然高于海外市场。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2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到30%左右。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当市场过渡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跌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起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渡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进股价上涨,这样市场对股票价格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股改后我国股市即将迎来牛市,市场逐步趋于理性,融资融券业务在资金供给上起到了杠杆作用,扩大了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从而活跃了股票市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券业务给广大投资者提供了防范“全流通”风险的工具,目前的股改主要以“送股”为主,在未来的两三年,取消非流通股的禁售限制后,当未来全流通风险呈现的时候,“做空”给了投资者更好化解风险的工具。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通过证券融出和资金借贷,将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连接起来,打通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让资金在各市场顺畅流通,使我国金融资源达到有效配置,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总之,融资融券是成熟资本市场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3.规范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需要

我国股市中的非法融资活动和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后就或明或暗地一直存在着,主要表现为券商利用自有资金或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以及发展到后来的“三方监管”,这些信用交易造成证券市场恶庄猖獗、泡沫堆积和个股疯炒,也使得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而监管部门每一次对信贷资金入市的突击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巨幅震荡,券商也常被拖入法律的纠纷之中,甚至不少券商面临巨亏、倒闭和被托管局面,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融资渠道,对规范信用交易的发展有重要作用。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这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该业务的推出将使我国信用交易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4.为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奠定基础

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推出了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这意味着第一个以国内A股市场指数为标的指数期货在海外诞生,此举将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造成较大的冲击,对我国股市的定价权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尽早推出股指期货是最好的选择。我国股市是典型的单边市场,缺乏做空机制,这就使得股指期货的推出失去了制度基础,因而推出融资融券,完善市场的做空机制是唯一选择。笔者认为,从合理的程序来看,股改后应该先推出融资融券,再推出股指期货,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

二、适合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探析

融资融券业务在国外已经发展了很多年,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三大类:分散信用模式,集中信用模式,双轨制信用模式。分散信用模式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在集中信用模式中,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双轨制信用模式指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我国台湾为代表。

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选择对于交易的有效运行和风险防范有着重要影响,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具体地说,交易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我国股改后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信用交易的规范程度,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首先,股权分置改革下,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和美国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我国证券市场的全流通要等到两三年以后,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未形成。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虽有所增加,但其投资理念还不够成熟。因此,在这种形势下,美国的完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模式不适应我国的情况。其次,我国部分券商的资信状况差,信用交易中还普遍存在着不诚信,不自律,破坏信用的行为,证券公司的信用管理机制和风险内控机制还未完善,信用交易的规范程度有待进一步的提高。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风险。因此,交易模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风险的防范与有效的监管,选择一种有灵活风险防范机制的交易模式并为有效监管提供可操作性是迫切面临的问题。

结合以上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首先,从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融资融券的最终模式应该是分散信用模式,但我国的现状决定了目前应采用证券金融公司形式的集中信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从投资者到商业银行的融资过程中,增加了证券公司及证券金融公司两个环节,为更好地防范风险奠定了基础。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有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来控制风险,信用关系也得到了保证,同时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提供了可操作性。其次,由于部分券商的资信较差,为了进一步防范券商的风险,融资融券的初期将实行许可证制度。那些实力较为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全国性证券公司将会率先获得许可证,可以直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其它证券公司则只能提供服务,投资者通过这些券商从证券融资公司借入资金和证券。

三、推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几点建议

股权分置改革彻底扫除了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机制,顺利地推出股指期货及其他创新性的金融工具,市场迫切需要融资融券所带来制度创新。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有效的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机制。在我国资本市场特殊的背景下,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券商的资信差,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不成熟,加之我国对融资融券的监管经验不足,这一切都加大了推出融资融券的风险。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机制,是目前迫切面临的问题。首先,从制度上,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形式的集中信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联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纽带”的同时,也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构筑了一道“防火墙”,从而减少资本市场波动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的系统风险及社会风险。其次,在监管上,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有关银行向许可证券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并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制定许可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融资融券交易的法规,三是证券交易所做好一线监管,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如限制或停止融资融券交易等。最后,完善证券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进一步提高券商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其本身的抗风险能力。

2.分步推出融资融券。分步推出融资融券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开始时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而且试点期间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融资业务。其二,先推出融资业务,后推出融券业务,由于融券业务较为复杂,风险程度较高,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我国台湾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的初期(1974年到1980年期间)采用了这一做法,事实证明是可行的。同时,笔者认为,初期的融资应结合我国IPO过程中的认购行为开展,即客户可以将其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申购到的新发股票,作为抵押证券,向券商融资,通过这种融资,客户将能获得放大手中的新股申购资金。

参考文献:

[1]黎元奎.股市融资融券制度模式的比较与启示.投资研究,2005,(7).

[2]陈建瑜.我国证券融资融券的实现路径.中国金融,2006,(8).

[3]李国飞.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分析.特区经济,2006,(3).

第4篇

我们知道。股票不同于债券。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到期日的。所以很多投资者买股被套后,往往不情愿止损,而是抱着“死了也不卖”的心态去等待解套之日,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但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不但有期限的约定,而且采取逐日盯市制度。因此,当某一天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率时,就会被证券公司催缴补足保证金,甚至被强制平仓。可以说,由于强制平仓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必须对“死了也不卖”的观念进行更新。

充分认识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强制平仓权是指在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证券公司通知投资者补充保证金,如投资者未及时补充。证券公司可强行平仓,将该投资者账户中的证券卖出,以所得资金和投资者账户中的其他保证金用于清偿融资融券债务的权利。强制平仓具有法律依据,是证券公司的合法行为。通常,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被继续追索。在融资融券交易的强制平仓制度下,投资者不能奢望像买卖股票一样“捂着”等待“解套”。

具体来看有五种情况可能使证券公司动用强制平仓权:第一,客户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率,且经公司通知后仍未补足担保物:第二。到期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第三,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券,之后再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第四,当发现授信客户违反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时;第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实际上。以第一种情况居多,也是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和防范的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我们不妨通过一个例子进一步说明。投资者小张信用账户中有现金1∞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小张融资买入了200万元的证券A{融资买入40万股证券A,成交价为5元/股),此时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50%(资产300万元÷负债200万元=150%)。之后证券A价格连续下跌,第四天收盘价到3.8元/股。资产为252万元(40万股×3.8元/股+100=252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6%,低于130%。证券公司立刻发出补仓通知,但是小张抱着“死了也不卖”的心态,没有卖券还款也没有增加担保物,2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根据合同将小张信用账户中的证券A全部或部分卖出平仓。

改变“死也不卖”的单边思维

长期以来,我们的资本市场只能单向做多,融资融券的推出引入了做空机制,丰富了投资者的盈利模式,也将打破我们惯常的单边思维,对于这一点,不论是否参与融资融券,我们都要有充分认识,不能再固守“死了也不卖”的单向多头观念,要建立起双向思维的新理念。在单向做多机制的推动下,A股市场上再差的垃圾股也未跌破过面值:但我们知道香港市场有众多“仙股”,美国的花旗银行也曾经从50多美元跌至次贷危机时的0.97美元。做空机制发挥作用后,我们的市场上也不乏出现“仙股”的可能,到那时,“死了也不卖”真的很危险。

第5篇

【关键词】 融资融券 流动性 波动性 股票市场

一、引言

融资融券这一交易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是发达国家通行的交易制度。1993年、1994年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已经出现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的业务模式,上海交易所在1992年12月24日至1994年12月31日,深圳交易所在1993年11月22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都曾执行过回转交易,之后为了控制股市风险,停止回转交易至今。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以及监管力度不足,频频出现不规范的现象,1996年为了防范市场波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明令禁止了信用交易。在中国,从2006年6月开始,经过将近四年的积极筹备,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31日审慎推出了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三年以来,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投资者风险控制渠道更加灵活,投资者对融资融券的熟知程度得到拓展,其合法权益也得到更好的保护。

融资融券不仅推动了券商行业从依赖传统经纪业务向创新业务转型,还能够为以后期权交易和回转交易的推出提供政策和实践操作层面的指引。从证监会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开始,国内外学者对融资融券的研究诸多,其中对融资融券对证

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波动性的实证研究结论呈现百家争鸣之状,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制度,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数据样本,实证结果都有差别,这种状态正好见证了融资融券的发展历程,随着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两融业务对股票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会呈现倒U型,在开始推出阶段,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度,随着市场成熟度的提高,其影响也逐渐减小。证券市场的波动性的受影响因素诸多,在推出融资融券和两融业务制度出现变化的节点,市场在理论上会对其作出反应,但是实际情况需要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进行检验。

融资融券市场业务的逐步发展引发了学者的关注,相继出现了一系列研究。对融券业务是否会加大股价波动进行研究。Diether et al.(2009)研究认为,融券业务并不会使股价加速下跌,反而会降低股价的波动;Charoenrook and Daouk(2005)、Joyce Hsieh et al.(2010)的研究也发现,融券业务不仅会降低股价的波动,还能提高流动性。但是相反地,Chang et al.(2007)的研究却发现融券业务会加速股价波动。从卖空机制的理论逻辑上看融资融券交易一定会对标的证券的价格形成过程产生影响,这一影响是提高了标的股票的定价效率还是仅仅滋生了投机行为、加剧了市场波动?实务界可能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发展中国家的新兴证券市场,纷纷效仿欧美成熟证券市场陆续推出了卖空机制。学者们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大部分研究,如Miller(1977)、Hong and Stein(2003)、Saffi and Sigurdsson(2011)等认为,卖空机制导致了证券价格无法及时或充分反应异质信念者的悲观信息,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低效率。另一方面,也有部分研究,如Allen and Gale(1991)、Charoenrook and Daouk(2005)、廖士光和杨朝军(2011)等认为,由于证券市场发展阶段的不同,卖空机制并不总能提高定价效率,相反,可能促进投机,导致价格大幅波动,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杨德勇和吴琼(2011)利用事件分析法研究表明在上海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与整个市场的波动性存在长期协整关系,而与市场流动性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顾海峰和孙赞赞(2013)以沪深股市的经验数据作为样本,通过OLS模型和Granger因果检验,对融资融券与沪深股市波动性和流动性的长期关系和因果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股市处于不同行情时,融资融券与沪深股市波动性和流动性的长期关系呈现出不同特点。

2013年1月25日,深沪交易所分别《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两市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其中深市标的股票数量将由目前98只扩展为200只,沪市标的股票从180只扩大至300只。调整后的标的证券名单将于2013年1月31日起正式实施。2013年9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正式实施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范围的第三次扩容,标的股票数量将由原有的494只增加至700只。具体看,沪市标的股票数量由296只增加至400只。深市标的股票数量由198只增加至300只。2013年3月以来,新增融资融券客户近40万人,客户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宽、结构日趋合理,融资融券已成为投资者重要的基础易方式。市场相关人士表示,从前两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扩大的经验来看,每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客观上会起到增加融资买入的效果,有利于增加市场增量资金流入。因此,本文以上证180指数作为研究对象,采用2013年1月25日―2014年4月30日的融资融券交易量、交易金额、A股交易量等数据,对2013年9月16日第三次扩容之后,融资融券交易对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随着业务的不断成熟,研究结论也会有变化,追踪两融业务的发展历程对其进行实证研究,对融资融券乃至今后期权业务、回转交易的推出都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

本文其它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回顾融资融券制度变迁过程的基础上,分析融资融券对股票市场波动性和流动性的影响;第三部分为实证设计:建立计量模型和对数据进行说明,第四部分对实证结果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提出政策启示。

二、融资融券的制度变迁以及对市场的影响

1、我国融资融券的制度变迁

证券信用交易有着数百年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绝大多建立了信用交易制度。在中国,证券信用交易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地下融资融券暗流涌动。为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证券营业部不得不挪用投资者保证金和证券,带来了非常大的市场隐患。所以,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信用交易作为证券交易不断发展的趋势,2000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信用交易可以合法范围内展开。2004年该办法开始实施,诸多综合类大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证券和基金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不仅盘活了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增强了证券公司的资金流动性,也为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开拓了道路。《证券法》实施以后,地下融资融券又以“三方委托理财”等形式出现,更大程度上刺激了券商挪用保证金和证券。面对客观存在的旺盛需求,堵不如疏。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从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开展打开了空间。2006年2月6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有关部门“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2006年8月1日实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同年8月21日,沪深证交所分别并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并实施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得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体系基本构建。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体系,但也还是因欠缺融资融券所须的金融政策和市场基础而使之不能正式运行我国现行的金融经营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因为如此,银行提供借款必须借款人抵押相应的物,事实上融资融券需要一个必选基础是银行可以发放股票抵押贷款,即一个可选基础是银行实行金融混业,两融制度的变迁过程见表1所示。

2、融资融券对市场的流动性的影响

系统化、规范化的信用交易可以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融资融券可以放大证券供求,增加证券交易量,起到放大资金的使用效果,对于增加股市流通性和市场活跃性有明显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要求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证券信用交易通过场内存量资金的放大效应不仅能够增加证券市场的供需量,还能活跃市场沉淀的资金,保持股市的活跃。

从1992年12月沪市实施回转交易前后的交易量变化分析,回转交易对交易量的刺激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都有超出200%以上的增长,股价和成交量都迅速上升。同样在1993年11月的深市,由于此时市场已有了前阶段沪市带动的回升,此时回转交易的效果已经无法再现沪市的情况,但对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的推进作用仍达到了50%左右。从沪深两市的数据来看,回转交易对成交的促进作用是可以肯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回转交易的效果,因此从理论上讲,能够对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有正向作用。

现在的A股市场,蓝筹股长期在谷底徘徊,T+0可以有效地提升市场成交量;有助于券商经纪业务向健康方向发展。尽管其会小幅增加市场波动性,但整体来看收益大于风险,因此,T+0是缓解目前市场面对的主要矛盾的方案之一。通过证券信用账户的融资融券操作,也可以实现变相的T+0功能。例如,投资者判断X股在当日会上涨,但对下一个交易日走势不确定,需要在当日锁定利润,他可以在当日先买入股票,在上涨后融券卖出相同数量的股票,从而锁定利润,之后将先前买入的股票用于归还融券负债。或者投资者判断X股在当日会下跌,他可以先融券卖出,下跌后在较低价位使用资金买回股票,结算后用买回股票偿还融券负债。通过融资融券实现T+0,与通常意义上通过回转交易实现的T+0 的区别在于融资融券受到诸多的限制。比如参与者资格的限制、标的物的限制、保证金的限制,并且会发生一定的费用,存在无券可融的风险。当股市出现单边市场,投资意见趋于统一时,可能会出现无券可融的情况,此时对于T+0型投资者来说,在买入股票后,券商没有相应的股票供其融券卖出。因此,融资融券可以在各类限制下的范围内实现T+0功能,尽管它不如现金账户回转交易那样自由,但大部分的投资者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做出T+0的效果。

3、融资融券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

融资融券有助于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性。证券信用交易可以改变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单边交易状况,由于中国没有做空机制,单边做多的交易规则使得股市只有上涨时候才能赚钱,而股市一旦下跌,交易量就会萎缩,这又导致股市的进一步下跌,而股市一旦下跌,从而引发十分大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信用交易所引致的买空和卖空机制,将扭转中国的单边式交易格局,这是证券市场的一个根本性的变革。证券信用交易有助于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完善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之下,当市场存在过度投机造成某一股票价格暴涨的同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卖出这一股票,从而造成这一股票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的时候,投资者还能通过融资买入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回升。综上所述,考虑到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思路,我们提出了两个研究假设:融资融券标标的证券的的第三次扩容提高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同时扩容对上海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这些影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

三、计量模型和数据

1、数据说明

上证成份指数(简称上证18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原上证30指数进行了调整并更名而成的,其样本股是在所有A股股票中抽取最具市场代表性的180种样本股票,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作为上证指数系列核心的上证180指数的编制方案,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反映上海证券市场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具有可操作性和投资性、能够作为投资评价尺度及金融衍生产品基础的基准指数,本文将选取两个样本数据,样本一为第三次融资融券标的扩容之前2013年4月22日―2013年9月16日的数据,样本二为第三次融资融券标的扩容之后2013年9月17日―2014年4月30日的数据。主要数据来源于国泰君安数据库。

由图1―3可知,每日融资融券额围绕着均值呈现波动状态,融资融券存量逐渐增多。新选取的股票大部分具有较大的流通市值、较好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数量分别增加57只和28只,进一步丰富了标的股票的多层次架构。此次标的股票扩大,对吸引增量资金入市,进一步满足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交易需要,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今年以来,融资融券业务快速增长。数据显示,前8个月累计融资买入1.8万亿元,同比增长332%,占到A股普通交易额的6.2%;累计融券卖出3600亿元,同比增长317%。融资融券余额增加1630亿元,较去年底增长182%。从图表可以看出,自此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扩容之后,市场上融资余额提高,融券余额没有明显提升。以下将分别对总体样本、样本1和样本2进行回归分析,分析两融第三次扩容对股票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方面的具体影响。

2、计量模型和变量

(1)计量模型的设定

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思路,参考杨德勇和吴琼(2011)和顾海峰和孙赞赞(2013)的研究思路,建立如下计量经济模型:

VOL=C1+?茁1×D+?茁2×MP+?茁3×SP+?着1 (1)

LIQ=C2+?准1×D+?准2×MP+?准3×SP+?着2 (2)

(2)变量说明

首先,分析计量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主要有两类。

其一,流动性指标(LIQ):反映单位资产换手率给价格带来的影响,或价格产生单位变动所需要的交易量(换手率)。

LIQ=■,其中,L是流动性指标,P1是指数收盘价, 是前一日指数收盘价,AM是指数成交金额,ATM是指数所有成份的流通市值之和。市场换手率(TR)等于市场总成交金额(AM)与总流通市值之比,所以流动性指标L的分子代表换手率。

其二,波动性指标的选择:股票波动性(VOL)以最近一年年化波动率(日收益率的标准差)作为衡量指标(上市不满一年的,自其上市首日起计算)。

年化波动率=期间收益率标准差×■其中,计算周期为日,n为250。

期间收益率标准差:?着n=■,其中,■为期间平均收益率■=■,xi为区间内收益率。

然后,分析模型中的解释变量。

扩容政策变量:采用虚拟变量表示,政策出台之前定义为0,政策出台之后定义为1,具体表示为,

虚拟变量D=0 t?缀(2013.4.22-2013.9.16) 1 t?缀(2013.9.17-2014.4.30) t表示时间。

融资余量金额:融资交易余额(MP)指市场中累计的融资总金额;

当日融资金额:融资当日金额(MPP)是指市场中当日的融资金额;

融券余额:融券余额(SP)是指市场中累计的融券余额;

当日融券卖出额:当日融券卖出额(SPP)是指市场中当日的融券数额。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融资融券扩容前后流动性和波动性的比较

由下表3可见,在标的证券扩容之前,市场流动性均值为约为1,扩容之后流动性均值为1.1,数据显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扩容之后,上证180成份股证券市场流动性提高。

2、融资融券扩容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通过对以上计量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见表5,可知,对总体样本进行回归分析,虚拟变量D的系数为正,并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说明第三次扩容之后,市场对其作出了合理反应,融资融券需求得到释放,更多标的证券进入两融市场,对股票市场的流动性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为研究假说提供了证据支持。在分样本的估计结果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扩容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逐步增加,体现为样本2中D的系数无论是显著水平还是数量上均大于样本1的系数。其他控制变量的系数均符合预期,融资额和融券额度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正。

3、融资融券扩容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

在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第三次扩容之前,上证180指数的日波动性均值为2,在扩容之后,市场波动性为2.1,在融资融券退出至今,融资融券标的也不断扩大,市场信息不断公开,市场机制发展越来越成熟,市场的波动性有减小的趋势,融资融券交易在抑制市场波动性方面有一定的功效。上述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并没有考虑市场自身影响和其他因素,所以不能说明这个结论存在是肯定的。因此,有必要使用其他方法来探求融资融券交易对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的影响。

通过对以上计量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见表5,可知,对总体样本进行回归分析,虚拟变量D的系数为正,并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说明第三次扩容之后,市场对其作出了合理反应,融资融券需求得到释放,更多标的证券进入两融市场,对市场的波动性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从而为研究假说提供了证据支持。在分样本的估计结果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扩容对市场波动性的抑制效果逐步减弱,体现为样本2中D的系数无论是显著水平还是数量上均小于样本1的系数。其他控制变量的系数均符合预期,融资额和融券额度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正。

五、结论和政策启示

本文以上证180指数为研究对象,在回顾融资融券制度变迁和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采用2013年1月25日―2014年4月30日的融资融券交易量、交易金额、交易量等数据,对2013年9月16日第三次扩容之后,融资融券交易对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得到主要结论如下。

随着融资融券投资者数量的增多,券商业务逐渐从传统的经纪业务走出来,向创新型业务拓展,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等类贷款业务成为各大券商新的收入支柱。

融资融券的杠杆效用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为大量被股市套牢的投资者盘活了证券资产,可以利用证券市值套出资金,用以申购新股等,可以大大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证券市场逐渐走出低谷。

融资融券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也逐渐完善,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为T+0交易的推出有很好的指引作用。

虽然融资融券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T+0回转交易的效果,能够较好地稳定市场,并提高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但是它也有诸多限制,不能与T+0回转交易等同视之,为此,提出如下建议:第一,融资融券的股票范围可以逐渐放宽至全部股票,至少是大部分股票,在目前的股市这一条实现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变通实现。例如,投资者当日已买入某只股票,该股票不在正常的融券名单内,但由于投资者已成交买入该股票,券商可以为其提供融券服务,此时不受融券名单的限制;而在其他投资策略情况下,例如先融券卖出再买券归还的策略,则执行正常的融券名单;第二,完善转融通机制,盘活券商证券资产的流动性,更好解决融券不足的问题,更大程度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第三,规定当出现融不到券的情况时,可以逐渐先买后卖功能。例如投资者先购买了股票,过后想融券卖出时,发现券商无法满足他的需要,融不到券,此时至少应准许他之前买入的股票在当日划转至信用账户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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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融资融券推出对市场的影响

融资融券直接改变市场盈利模式,间接提供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融资融券的主要功能是为市场提供双向做空机制,这直接导致了投资者盈利模式的根本性变化,意味着只要能够准确判断市场运动方向即可获利,无论市场处于上涨还是下跌过程。因此,融资融券制度真正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证券市场单边的盈利模式。另外融资融券制度在实现双边盈利模式的过程中也间接的为市场提供了额外的流动性。融资(买空)策略是投资者看多市场条件下借入资金入市的行为,这直接增加流入市场资金,提高市场活跃度,增加流动性。融券(卖空)制度的存在,为投资者提供了判断下跌而获利的可能,极大刺激更多投资者参与市场,尤其是疲弱和处于高位状态的市场,提高市场信心和活跃度,从而间接提供流动性。

融资融券业务将极大改变投资者结构,为证券市场理财产品提供广阔空间

市场单边盈利模式为散户投资者参与股市提供了“搭便车”的便利。单边市场中只有在上涨中才能获利,这是任何人所熟知的公理,这也造就了当前行业研究员必须充分挖掘行业和股票上涨潜力进而极力推荐的研究模式,散户投资者也可以较为便捷的选择研究结论中极力推荐的股票。然而,当市场变为双边盈利时,不同研究员对信息的解读和判断可能差异较大,根据同一事实获得的结论也可能截然相反,由于唱空可以获利的现实刺激,此刻的“便车”已经变成具有两个方向。因此,双边盈利模式的市场将具有更多参与博弈的力量和更大的不确定性,更需要强大研究实力的支持。以“搭便车”为投资模式且资源有限,尤其是研究资源有限的大多数散户投资者在这些不利因素条件下面临了更大的风险,极有可能直接被排挤出市场。这将大大增加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和各种投资理财产品的市场,增加基金的需求量。

融资融券未必带来投资者预期的市场暴涨

融资融券机制能在市场迷茫不知未来走向时扮演稳定器的作用,即无论在市场疲弱低迷状态还是在上涨即将见顶时刻融资融券的双边盈利机制都将成为制约市场重大调整的阻力。

以市场疲弱状态为例。例如,前段时间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真正的买空和卖空交易制度,投资者更多采取了观望和看空的态度,市场预期很容易达成一致,出现了毫无反弹的下跌。如果市场当时市场存在融资融券制度,那么真的有很多投资者或者机构敢于融券之后进行大规模卖空交易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当前市场投资者的观望和看空态度演变为交易层面卖空交易需要更多的信息支持和更为准确的市场判断,同时未预期到的市场上涨力量的存在很有可能将使卖空策略带来巨大的损失,因而卖空制度的存在称为了一种市场价格发现,防止暴涨暴跌行为的稳定器,市场中投资者的分歧越大,市场越稳定。这种促进稳定的过程在市场高点时同样存在。

然而,由于融资融券市场稳定器的特点,这一根本性制度变革对市场的利好体现在市场稳定方面,而非促进市场大幅上涨方面。我们判断融资融券制度推出后的市场走势可能为:首先出现1~2周的上涨,而后转变为以缓慢振荡为主,中长期市场的上涨和下跌取决于上市公司的业绩情况。这并非当前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所希望的,但是却是对市场长期发展和券商等金融机构利好的制度。

融资融券可以长期刺激市场逐步转暖

融资融券的缓释利好能够提升不同标的个股的价格发现,使其交易活跃程度逐步提高,促使市场在振荡中摆脱低迷状态,从而在中长期逐步转暖。有效的价格发现和温和的市场上涨是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香港市场从1994年开始允许卖空股票,卖空制度实施之初卖空标的股票很少,然而截至到目前整个市场中大约有600多支股票允许卖空交易,且每个季度都进行动态调整。以香港的卖空交易历程来看,我国股票市场的允许卖空的标的股票数量也必定是渐进增加的,且始终处于动态调整中。另外,允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也是根据其资质渐进批准增加的。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可控,交易监管,其所形成的利好会缓慢释放,并且长期有效,能够形成对市场投资者长期持续的利好刺激。与之比较,股指期货市场、调整印花税、设立创业板和控制再融资都无法实现这一目的。股指期货推出后风险监控的难度非常大;调整印花税仅仅是降低交易成本,并无法形成多空双方对市场判断的分歧;创业板是一个和主板关联度不大的市场,它的推出资金量最初不会超过1000亿元,不会对主板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再融资是市场的基本功能,严格控制可以,但是它不能最终影响到市场多空力量双方对未来的预期。

融资融券提高投资者收益同时加大破产风险

通常,投资者在融资融券过程中采用保证金方式,而非全额抵押模式,这一点与股指期货交易有类似之处,只是融资融券所要求的保证金比例以及由此产生的杠杆率与股指期货有所不同。目前,中金所的《股指期货交易细则》规定保证金比例为10%,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即股指期货交易中的杠杆率最高可达10倍。根据2006年推出的《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这意味着融资融券的杠杆率为2倍左右。虽然融资融券的杠杆率远远低于股指期货,但在实际交易中已经将收益或者损失放大了一倍,这对具有准确市场判断能力的投资者而言是巨大的投资机会。

然而,收益与风险总是相伴相生的,融资融券业务也加大了投资者破产风险的概率。由于融资融券针对的是股票个股,个股的波动频度和幅度都远远大于指数,这直接加大了融资融券过程中的风险。再考虑融资融券存在着无法补交保证金平仓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中所蕴含的风险大于自有现金条件下交易风险的两倍。因此,破产风险的骤增迫使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投资必须建立在对个股信息和市场宏观情况全面准确判断的基础上,迫使券商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建立完整的风险衡量和管理体系来加强对客户的风险管理。

融资融券推出时机的判断

根据融资融券的相关运作模式、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和监管部门、交易所、券商等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来看,融资融券的推出难度远远小于股指期货,根据市场时机,监管部门可以随时推出。我们认为融资融券将作为本轮反弹后市场下跌过程中“救市”的重要举措。

融资融券的运作模式表明,在已建立第三方存管的基础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存在流程上的困难,当监管部门成立证券金融公司后这套流程可以立即顺畅运行。

第7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的积极作用,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开展,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并促成券商经营模式的转变、增强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及特征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有:双向交易、保证金与杠杆。融资融券结束了我国A股市场只能进行单边交易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渠道,改变现有盈利模式和市场结构。同时保证金模式为投资带来杠杆效应,当然也带来相应的风险暴露。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

(一)美国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证券卖空交易开始发展成为大量日间交易的、由专业机构服务的市场。华尔街上许多龙头公司不仅获得了跨越式的利润增长,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盘及以后一系列的萧条之后大量极佳的投资机会。飞速发展的经济燃起了华尔街上的证券投资热情,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和退休基金冲进了市场,许多公司利用股价的上涨而发行混合型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涨的股价作为资金而参与市场并购浪潮,也带动了套利交易的发展和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纪70年代早期,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场因素,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纵观美国融资融券的悠久历史,融资融券制度为完善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市场波动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优势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定发展给证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润来源;但是关于卖空交易,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专门负责提供信用交易的资金。这标志着日本的卖空机制正式确立。1960年,日本规定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融资,这成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融资规模一直不断上升,使原本占主导地位的股票融资交易发展呈下降趋势,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资融券交易占市场总交易额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别对信用交易规则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虽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资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而且个人投资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由于采取了政府专门监管下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经营,从而避免日本主银行体制可能带来的过分渗透。另外,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个特色。

(三)香港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1994年1月,香港的融资融券机制正式出台,联交所推出受监管的股票卖空试验计划,选择了17家总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亿港元的股票进行卖空,采取类似美国的报升规则,规定其只能以不低于当前最优价的价格卖空。1996年3月,联交所推出一项修订计划,增加可卖空股票的数目至113只,并取消卖空的报升规则限制。1998年9月,限制卖空规则又被恢复,同时规定豁免此规则限制的情况。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积极影响。一是信用交易的推开将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证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资金及证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直接从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随着证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进,证券公司可以从更大规模的交易中赚取利差。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交易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约占证券公司全部营收的15%左右,日本、台湾等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营收的10%左右。从我国内地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若以8%作为融资融券的统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额为1000万元,每年250个交易日,则融资融券业务每年可带来2亿元的利润,若以6家试点证券公司及另外5家参与试点联网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的20%为融资融券年交易规模计,则每年可带来约30亿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资融券业务促进了证券交易活跃,将增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都是“单边市场”,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当行情出现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则纷纷远离市场,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也随之大减。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为市场提供做空机制的同时,还可与股指期货相配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备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够降低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极大地吸引了场外资金进入市场交易。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别地,在行情看跌时,若没有融资融券这一做空机制,交易活跃程度将受到较大冲击,但利用融资融券工具,投资者可以将融入的证券先卖出,在价格下跌后再买人证券用于偿还以实现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跃程度将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从而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也将得到较大保障。

三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动投资者专业性程度的上升,将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要求投资者对市场行情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资者在作出并执行融资或融券决策前必然会寻求相关专业建议,这将给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创造新的契机。同时,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还可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这些中间业务的提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潜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判断措施所引起的风险,例如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时,错误融出资金。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公司对此业务的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场行情判断出现较大偏差产生的,是一种或有损失。理论上讲,如果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量充足,则其资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实现动态平衡,因此在整个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股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自我对冲。但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期间,由于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很难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股票规模,同时其研发能力和研发素质较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差甚远,因此潜在的操作风险较大。

二是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当资金向客户融出时,在一定时期内就被客户所占用,在现阶段,由于证券公司从外部获取的资金规模有限,且期限有严格限定,因此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到期资金被客户大量占用,而证券公司无法扩展其他有效的筹资渠道,将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是客户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客户在其账面损失超过缴纳的保证金后由于实施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希望获得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客户则希望通过融入的资金获取股票市场中的收益,证券公司和客户是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这种利益的。如果证券市场出现大规模的下跌或投资者操作出现失误,通过信用融入资金的投资者将会遭受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亏损而不履行还款协议,因此证券公司将存在可能无法追回巨额款项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是一次考验。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推出必然会对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冲击。若证券公司不能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及时有效的完善,则可能对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是战略上要充分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无论是对整个资本市场,还是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经纪业务竞争格局和投资业务、营业收入等都有相当的正面影响,因而,证券公司必须在准确把握其风险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对此业务予以重视。

二是证券公司应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并积极寻求外源性融资扩大自身规模。对于非试点证券公司,由于营业网点相对较少、经纪业务规模小等原因,应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并以此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规划;与此同时,积极实施股份制改造,寻求外部融资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实现首发上市,同时大力拓展经纪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搞好综合投融资业务,并据此转变自身的经营模式,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大规模展开创造坚实基础。

第8篇

【论文摘要】:文章从融资融券的概念和背景出发,具体阐述了推出融资融券的利弊,其中带来的利包括可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奠定股指期货的交易基础,增加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带给投资者新的盈利模式等。弊端包括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盈利的同时也会放大风险,且有可能导致券商的分化。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交易主体层面、市场层面分析了融资融券的推出环境,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政府提出了相关参考建议,比如可成立专门的中国金融证券公司,制定市场准入规则,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等,并加强监管力度,不断致力于完善融资融券体制和交易环境。

一、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及背景介绍

融资融券这个概念在国际上早已出现,并且在发达资本市场上是普通的金融工具之一。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即券商的转融通。

2006年7月2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此后交易所制订《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订《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随着这些规则制度的出台,备受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便拉开了序幕,但是由于2006年年底证监会叫停了一些非法的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却迟迟未能正式开闸。据悉,融资融券业务之所以停滞与市场环境有关,这说明当时的市场条件还不够成熟。

二、推出融资融券的利弊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给中国的资本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1.给市场带来的影响

(1)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部分资金撤出境内,导致了股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现象。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无疑会放大资金的使用效用,增大市场交易量,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专家预期,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实施后将为我国证券市场带来至少20%的交易量增幅。证监会也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全面施行后,将有近九千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注入A股市场。同时通过融资融券这种信用方式,资金可以便捷地在实体经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流通,这样打开了银证融资平台,银行中累计的流动性可以释放到股市,从而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便可相互促进。

(2)完善价格发现机制

融资融券业务的存在客观上能产生一种价格发现机制,通过知情交易者与非知情交易者的博弈,促使股票价格接近实际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价格有效性的实现。同时,可以改变由于卖空约束而导致的单边市局面,投资者可以将融资融券与现货交易匹配使用,通过套期保值来对冲风险,降低市场上的系统波动,稳定股价。因此,推出融资融券是形成有效和理性的证券价格的必由之路,也是走向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一步。

(3)为股指期货的交易奠定基础

融资融券的风险相对于股指期货来说较小,推出融资融券可以使投资者熟悉卖空操作,从而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做好铺垫,同时,融资融券交易可满足适时的现货交易需求,资者可以将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结合起来,实现反向期现套利,因此,融资融券交易为股指期货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2.给券商带来的影响

融资融券的推出,无疑给参与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其中主要给券商带来了利好的消息。通过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获得的利益分为两个部分:利差和佣金。一券商人士估计"利率大概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持平或稍高,保守估计,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利润率会超过6%。"因此利息收入将会是券商经纪收入中最主要的一块,而且在这一业务中,由于投资者融资和融券有证券担保,券商赚取利息收入的风险几乎为零。除了直接的利息收入外,融资融券业务会进一步刺激交易的活跃,券商获取的佣金会大量增加。

3.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融资融券是指两个相反方向的交易。融资是指的在市场持续走强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入资金购买股票而放大获利倍数;而融券是指的投资者可以在市场持续下跌的过程中卖空股票再于低位平仓补回即可。这样将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获利方式,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有在市场上涨的时候才能够获利,导致市场投机气氛相当浓厚。而在目前市场下跌的时候,投资者仍然可以获利。这种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将有效降低单边投机市场走势出现的概率,为维护市场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而投资者通过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可采取更多的投资手段实现新的盈利模式,更多的规避投资风险。

(二)融资融券业务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市场带来活力时也难免出现一系列问题。

1.助长市场投机加大市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杠杆机制和做空机制,而这些机制均具有助涨助跌的效应,因此便会加大市场的波动幅度,为一些投机者操纵市场、坐庄股票提供便利。对投资者而言,如果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盈利。如果买卖方向错误,也可能放大亏损。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增加盈利来源,但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户违约风险,也会承受较大的损失。对整个市场而言,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市场证券供求、活跃市场交易,但如果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流通量小、市场管理不当,也容易产生过度投机等负面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规范和转轨阶段,市场中的法律风险、体制风险和信用风险都可能阻碍融资融券的顺利开展,加上我国采取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也有可能妨碍对融资融券的有效监管,从而放大融资融券的风险。

2.可能导致券商的分化,形成垄断格局

目前我国最有可能采取的将是许可证制度,而这一制度无疑将使得规模实力较好的券商能够优先开展这一业务,中小券商则只能望而兴叹,再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和券商本身的净资本是紧密相关的,这就决定了净资本大的券商能够提供更大的融资融券数额,促使很多机构等大客户考虑到自身的融资融券需求而逐步流向大券商。这样将促使券商之间的分化,造成券商内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局面。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给资本市场带来新的红利时,也带来了其固有的劣质属性。因此,在推出该业务之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让市场能够放大其利益而减少其风险。

三、融资融券的推出环境分析

1.制度和法律层面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两会期间对"融资融券业务今年有希望推出"的表态把已停歇一年的市场对融资融券的猜想再次推到市场话题的中心。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早从2006年开始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规章制度已经完备。近来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框架也已经初步搭就---形成了证监会监集中监管,交易所一线控制、登记结算公司协助监督、行业协会和证券公司内部自律的这样一个风险防范体系。"在制度层面,现在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已不存在障碍。"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部负责人表示。

2.交易主体层面

虽然向券商提供融通服务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还未成立,但这不会影响试点。在试点阶段券商可以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据悉,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后,符合条件的创新类券商就开始针对《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准备。在今年2月下旬,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聂庆平曾赴上海,走访了已递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的主要券商(包括国泰君安、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和海通证券等),考察其融资融券开展的准备工作。据了解,目前已有十几家券商向证监会递交了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并均已设立了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一级部门融资融券部(或证券信用部),而其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和第三方存管工作也已完成。同时,近期市场关于中信、海通和中投等三家券商即将成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的传言,更加重了市场对融资融券即将推出的预期。

3.市场层面

国内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赶超式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在逐渐壮大,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也在逐步得到改善,各种交易程序、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均得到了很大的完善。无论是证券公司、监管部门、投资者,还是企业、银行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对投融资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在此轮股市大跌的过程中,各交易主体更是企盼融资融券交易方式的出台。并且,市场对于范福春本次的宣告相当有信心,认为今年内开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可能性相当高。因此,市场给予融资融券的积极反应说明该业务势必会不久就要推出。

种种迹象表明,融资融券推出的障碍在逐渐被扫除,其试点可能不久推出。

四、政策建议

虽然市场上对推出融资融券的呼声居高不下,政府应该权衡当前的严峻形势和未来的长远规划,谨慎推出此业务,应先实行保护的政策,再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

1.完善融资融券体制的建设,可成立专门的中国金融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直接交易市场不是很发达,因此应采用间接融券体制--成立中国金融证券公司。国金证券券商行业分析师李翰也建议,可成立一个专门的融资融券机构,由独立于投资者、券商之外的第三方来进行操作管理,可以有效地隔离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此外,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参与主体的资格、融资融券标的选择、保证金制度和账户管理实施比较严格的限制,从而控制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

2.制定准入规则,加强监管,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的环境

银监会和证监会应协调监管机制,通过净资本比例管理的方式对参与主体的交易额度和市场总体信用额度进行控制。首先,应制订严格的审核标准,对参与交易的券商和银行采取"核准制",对于通过审核的机构和个人发予准入"牌照",并且定期检查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经营不规范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参与资格,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惩,甚至取消资格。

其次,对每家券商的融资融券额实施"交易额度制"。给每家符合资格的券商根据资本金等指标配置不同的"融资融券额度",并作定期审核。只有管理制度完善、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券商,才能增加额度,对于管理不善、风险控制能力弱的券商减少甚至取消融资融券额度。这样通过控制信用总额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交易风险。

同时,国际经验表示,融资融券业务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运作良好,其作用的发挥依托于较高程度的市场环境。在迎接融资融券的同时,应当尽快加强保险市场的发展,建立风险资产的风险分担机制,用更为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优化。

3.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

由于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这使得融资融券的交易量有限,不能形成气候。因此应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把银行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证券信用交易体系中来,真正实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通。

4.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认为:"作为创新业务在试点阶段的制度选择,以保守的方式循序渐进是比较理性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需要经历一个由保护到放开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推出阶段应当严加管制,给予政策上的限制和保护,等到时机成熟再逐步放开各项限制条件,取消各种门槛,使之真正转化成完全的市场化模式。

总之,从长期来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必然的趋势,政府应逐步推出该项业务,推动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向辉.海外股指期货与卖空机制推出时间比较分析[N].证券市场导报,2007,11:20-24.

第9篇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发展历程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确定了信用交易的合法地位。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提出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作为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措施。从我国市场现实状况出发,并考虑到融资融券业务自身的特点,有关方面在设计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方案时,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努力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努力使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防范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和财务风险;兼顾安全和效率,既要防止因新业务的引入而加大金融风险,又要努力降低证券公司的运行成本、提高交易结算效率;尊重投资者的现有交易习惯,使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方式简便易行;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起步阶段选择少数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并制订相应的规则后,再逐步推开;融资业务与融券业务同时推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有内在互补性,同步推出有利于保持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陆继公布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确定了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对融资融券试点证券公司的资格条件、业务合同、信用证券账户、担保比例、逐日盯市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由于我国股市自2006年夏天开始持续升温,且当时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进度尚未达到配套条件,中国证监会放慢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步伐,继续进行试点的相关准备工作。

2008年秋天,虽然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但由于恰逢国际金融危机加剧,欧美等国纷纷出台禁止股票卖空的措施,境内外部分新闻媒体和学者对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亦比较关注,因此,在此特殊背景下,为审慎起见,适当延缓了试点进程,暂不受理试点申请,并要求各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更多了解和借鉴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教训,从风险控制角度更审慎全面地完善试点准备工作,审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制度安排,深化细化各项业务试点准备,密切关注和研究国际市场动态。2008年底和2009年上半年欧美等国陆续恢复了股票卖空交易。国际证监会组织对各国加强股票卖空监管的措施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于2009年6月《股票卖空监管规则》,提出严格股票卖空的交易结算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建立有效的执法体系和保护合规卖空活动等四项监管原则,建议各成员国遵循。目前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相关规定已完全满足上述监管规则的要求,在某些环节作了更为严格审慎的安排,各方面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0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外正式宣布,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终于推出了经过多年准备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掀开了融资融券试点的新篇章。

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意义重大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我国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股票价格形成机制。融资融券业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双向的投资便利,当投资者认为股价过低时,可以融资买入股票;当投资者认为股价过高时,可以融券卖出股票,这有助于对股价持不同看法的投资者都可以在股票定价过程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形成比较合理的股票价格。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内在稳定器”机制。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会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从而使股价不会继续过度上涨;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当股价过度下跌时,“买空者”预期股价会上涨,便提前买入,增加了股票的需求,从而使股价不会继续过度下跌,当股价真的上涨后,“买空者”需要卖券还款,增加了股票的供给,从而使股价不会过度上涨。由此可见,“卖空者”和“买空者”都发挥了市场缓冲器的作用,防止股票市场呈现单方向运行,避免出现“单边市”的现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性。融资融券可以放大证券供求,增加交易量,放大资金的使用效果,对于增加股市流动性和交易活跃性有明显作用,有效地降低了流动性风险。据统计,国外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都达到15%以上,美国为16%~20%,日本为15%,我国台湾地区为20%~40%。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创新机制。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由于做空机制可以对冲风险,因此,建立做空机制是证券市场引入众多创新产品和交易模式的前提条件。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规范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一直没有信用交易制度安排,但黑市信用交易曾经十分严重,证券公司对客户最早的融资方式就是“透支”,其中以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为股民“透支”一度最为普遍。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存在,实际上就是在信用制度短缺的情况下所出现的一种非正式的制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透支”做诱饵开展非法证券交易,欺骗投资者。这些是没有合法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安排的成本。因此,引进融资融券制度,将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转变为合法的信用交易制度,能节省交易成本,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建立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桥梁。联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以使资金在各市场流动,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我国金融市场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融资融券业务是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桥梁,可以打破金融市场割裂状态,促进两个市场均衡发展。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在没有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只能通过买入股票并待股票价格上涨后才能获得投资收益。在股市持续下跌过程中,投资者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任何风险回避的手段。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使投资者既能融资买入股票,也能融券卖出股票,不但多了一个投资获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股市持续下跌时,通过做空可以回避风险以获得收益。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因此可以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交易显著特点是信用扩张,发挥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扩大投资者的交易能力,获得额外利润。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提供明确的市场人气指标。融资融券中产生的融资余额(每天融资买进股票额与偿还融资额之间的差额)和融券余额(每天融券卖出股票额与偿还融券之间的差额)提供了一个测度资本市场人气及方向的重要指标:融资买入余额大,股市将上涨;融券卖出余额大,股票将下跌。融资融券额越大,这种变动趋势的可信度越大。这一指标可为证券投资研究提供分析工具。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证券公司改善盈利模式,增加经营收入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有效性。从境外的融资融券制度看,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公司担当起证券公司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包括证券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融资。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一种新的合规融资渠道。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证券公司收入来源。证券公司通过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获得相关的净利息收入,在美国,融资融券带来的利息收入是一种风险相对低的业务,占总营业收入约14%~30%。在香港,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净利息收入大致也占总营业收入的18%左右。可以预见,融资融券净利息收入将有利于改善我国证券公司的收入结构。由于融资融券有提高交易活跃度的作用,因此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也将随之增加。此外,优良的融资融券服务也会增加证券公司对客户服务的深度,有利于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调节市场资金、证券的供求关系,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融资融券交易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针对过度投机行为而进行市场间接调控的有效工具――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调控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来间接调节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价格稳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股市情况,在股价过快上涨阶段,逐步紧缩融资,放松融券;在股价过快下跌阶段,逐步紧缩融券,放松融资。通过对融资融券比例的控制和运用,根据股市情况进行逆向操作,促进股市平稳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稳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合理选择基本业务模式

境外市场一般是由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当证券公司的证券或资金不足时,一种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市场筹集证券或资金,另一种模式是由证券金融公司集中向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或资金。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服务、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转融通服务的基本业务模式。

科学设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账户体系

为充分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严格监控客户资产被占用或串用情况的发生,我国融资融券业务采取“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的证券账户架构,“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是指登记结算公司为证券公司开立一级专用证券账户记载信用交易客户持有的证券总量,同时用二级账户记载信用交易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融券卖出证券和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余额。由于证券公司信用交易客户二级账户也纳入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体系内,因此登记结算公司可以穿透证券公司一级专用证券账户反映融资融券交易的明细情况。这种做法与现行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客户资金账户的管理方式相近,通过限制有关账户之间的划转,构建相对封闭的资金、证券账户体系有利于保护客户证券的安全。

严格确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准入标准

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试点阶段按照较高标准确定首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试点取得成效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参加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规定了较高的申请条件: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三年;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已制订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提高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客户的准入门槛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作用,既可放大盈利,也可放大风险和损失,因此,必须加强投资者教育,实行适当投资者制度,确定客户准入资格和标准。证券公司须确定其融资融券客户资质认定标准,根据适当性原则,向符合标准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试点阶段,考虑到我国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差别较大,为稳妥有序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在借鉴境外市场融资融券客户资格标准具体规定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

因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带有财务杠杆的新业务,所以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为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环节设定了风险控制的具体要求:

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进行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其净资本挂钩,试点初期计提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只允许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证券交易所监控全市场和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占其流通量的比例,当超过一定比例时,证券交易所可采取暂停相关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调整保证金比例等措施。证券交易所确定可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以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品种及其折算比率。试点期间标的证券的范围从严掌握,主要选择流动性较强、持股集中度较低的大盘蓝筹股票。证券交易所规定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证券公司自身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试点期间,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要求均高于境外市场通常的比例规定。对融券卖出报价做出限制,融券卖出报价不得低于最近一笔成交价,由证券交易所作前端控制。证券交易所在每日收市后,公布当日融资额、融券额、平仓额以及分券种的融券数量及比例等信息。

证券公司建立集中的风险监控平台,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及时预警,通知补仓,必要时进行强制平仓以控制风险。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并约定客户与公司之间的融资融券授信、担保、费用、授权、补仓、平仓及转融通等事项。

建立融资融券交易集中监控系统,检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变动数据,确定证券公司是否存在占用或串用客户资产的情况,切实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第10篇

【关键词】 卖空约束 AH股

一、引言

2011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已实施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式由“试点”转为“常规”,信用交易的活动量随即活跃起来。

香港股票市场的AH股在两地市场交易,在香港是卖空允许,但其A股在中国市场却经历着卖空约束的放宽改变。本文就中国融券业务在2011年底正式常规开通后,对香港AH股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在卖空交易量和部份风险要素的改变。

二、理论背景

Miller(1977)考虑到投资者的“异质信念”在受到“卖空限制”的证券市场将会影响到供求的均衡。卖空交易的约束并不利于负面信息的吸收和传递,在看空投资者被忽略的情况下证券价格将出现持续被高估的偏误。

然而,Diamond&Verrecchia(1987)在理性预期的框架下研究了卖空限制和私人信息之间的关系,建立了理性预期模型来分析卖空限制对参与者的构成和价格吸收私人信息的影响,他们认为卖空限制不一定会诱使证券价格被高估。

三、市场概述

香港证券市场自1994年1月推出了受监管的卖空计划,卖空活动顺利发展至今并运作良好。2012年6月,指定可卖空证券已增加至648只,全月份的卖空金额达至967亿港元。中国证券市场在2010年3月31日开展了融资融券的试点业务,这是指有担保的借入资金买进证券,或者借入证券并卖出证券的信用交易。直至2011年11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常规实施,融资融券业务才由试点转为常规,所标的证券从原来的90只增加至285只,融券交易开始活跃起来。

根据上交所的数据显示,上证的卖空交易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平均每天卖空交易金额从0.96亿元增加至5.37亿元人民币,而平均每天卖空余量金额则从2.59亿增加至7.24亿元人民币。虽然在金额上有明显的增幅,但卖空率仍不足1%,与香港的约10% 比较仍有着很大的距离;而且卖空余量金额与卖空交易金额相差并不远,这意味着大部份的交易都采取即日平仓,不愿意把卖空头寸的风险暴露在时间上。

四、数据和变量

本文选定30只在过去6年间卖空交易量最多的股票,其中17只是纯在香港上市的H股,另13只是属于两地同时交易的AH股。因为AH股的A股在中国面对着不同的法规和卖空约束,当其A股在中国面对卖空约束放宽时,可研究其将对AH股产生什么影响。

本文把卖空交易量和相关的风险因素定义为以下的变量:第一,卖空量:LSST,是个股在卖空交易金额的对数;第二,卖空率:SSR,是个股卖空额与个股成交额的百份比率;第三,波动率:SPV,代表着波动性风险的股价波动率;第四,收益波动率:SRV,代表着方向性风险的5天收益率标准差;第五,非流动率:SIL,代表着流动性风险的非流动性指标。

五、中国融券业务的两个阶段

1、试点展开

首阶段是在2010年3月试点展开。Sharif et al.(2011)指出,中国A股和香港AH股之间的价差会显注的出现收窄,验证了Miller(1977)的股价被高估的说法。虽然融资活动极不活跃,但是允许融券交易的股价平均都出现下跌的现象,这表示融券活动对股价所造成的下调效应已超出了融资活动的推升力度;此外,流动性出现了收缩,买卖差价出现了扩阔。

由于一般的投资者皆没有私人信息,会选择避免要面对与私人信息者博弈的股票,这结果与才静涵和夏乐(2009)对香港市场1998—2005年的研究结果一致,显示引入卖空制度后,噪声交易者出于担心可能出现更高的亏损而变得谨慎和退出交易,引致交易量下降、流动性减少和信息不对称提升。这表示中国市场与香港市场早期所经历的发展过程相似。

2、常规实施

次阶段在2011年11月25日正式开通,常规实施融资业务。本文将探讨当中国市场进入次阶段时,AH股是否受其间接放宽卖空约束的影响。

为了避免可能的长假期或一月效应的影响,样本的范围将提取开通前和开通后各三个月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开通前取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的数据,而开通后取2012年2月至2012年4月的数据。分析比较的对象是17只H股和13只AH股。分析的变量包括了2个卖空易变量和3个风险要素的变量。为了要强调AH股相对于H股的变化,本检验参考Sharif et al.(2011)的分析方法,提取各AH股变量与H股均值之差距,对这些差距进行开通前和开通后的比较,检验AH股和H股在开通前和开通后是否表现显注的差异。

表1详列检验结果。对H股和AH股的各变量作直接比较,除了AH股的SSR没有显注的减少外,两组数据的变动方向基本一致,并不能够作出具体的结论。然而在最后部份,分析AH股与H股均价差距的变量,则可更有效地显示出AH股相对于纯H股的平均变动是否表现有差异。

AH股在开通后面对间接卖空约束的减少,卖空交易变量LSST和SSR都显注地较H股的变化有正向的增加,促使更有效信息释放。这一结果验证了Diamond&Verrecchai(1987)的“理性预期模型”中的卖空约束效应,卖空约束会改变卖空参与者的构成,约束的增加会促使不知情的投资者放弃卖空交易;中国市场的融券开通后,间接约束的减少改变了香港卖空者的构成,促使更多投资者参与AH股的卖空。

代表流动性风险的SIL,在开通后其均值减少但中值增加,这并不能对SIL作启示性的结论。

代表方向性风险的SRV和代表波动性风险的SPV,其均值和中值在开通后都显注地同时减少。AH股在受到减少间接的卖空约束时,其方向性风险SRV和波动性风险SPV都较H股有减少,这表示市场上经常备受关注的波动性风险和方向性风险,都会因为受到间接放宽卖空约束的影响而降低。

基于放宽卖空减少约束,检验结果在股价波动的波动性风险SPV方面,结果支持陈淼和郑振龙(2008)等的说法,但却与其他对香港市场早期的研究结果相反。可见,香港市场的卖空交易随着时间的发展,已经日渐普遍和成熟,在面对卖空约束被放宽时会促进更多投资者参与卖空,发挥对方向性风险和波动性风险的正面收敛。

六、总结

在两地同时上市的AH股在两地市场面对着不同的法规,虽然在香港是卖空允许,但亦间接地受到其A股在国内市场卖空约束的影响。本文采用数据检验的实证结果显示,当中国市场放宽卖空约束时,其溢出的效应会对香港的AH股造成影响。AH股在卖空量和卖空率都表现得更加积极,间接的卖空约束被放宽,会促使更多投资者参与AH股的卖空;同时提高市场效率,个股的方向性风险、和波动性风险也都同时出现减少,对市场产生正面的效用。

【参考文献】

[1] 才静涵、夏乐:卖空制度的市场效应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2] 陈淼鑫、郑振龙:推出卖空机制对证券市场波动率的影响[J].证券市场导报,2008(2).

[3] Amihud,Y.:Illiquidity and stock returns:cross-section and time-series effects[J].Journal of Financial Markets 5,2002.

[4] Ausubel,L.M.:Insider trading in a rational expectations economy[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s 80,

1990.

[5] Bris,A.,William N. Goetzmann,and Ning Zhu:Efficiency and the Bear:Short Sales and Markets Around the World[J].Journal of Finance 62,2007.

[6] Cai,J.,Yuming Li,and Le Xia: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Short Sale Constraints:Evidence from the Hong Kong Market[Z].Working paper,2006.

[7] Chang,E.C.,Joseph W. Cheng,and Yinghui Yu:Short-Sales Constraints and Price Discovery:Evidence from the Hong Kong Market[J].Journal of Finance 62,2007.

[8] Charoenrook,A.,and Hazem Daouk:A Study of Market-Wide Short-Selling Restrictions[Z]. Working paper, Vanderbilt University,2005.

[9] Diamond,D. W.,and Robert E. Verrecchai:Constraints on Short-Selling and Asset Price Adjustment to Private Information[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8,1987.

[10] Henry,O. T.,and Michael McKenzie:The Impact of Short Selling on the Price-Volume Relationship: Evidence from Hong Kong[J].Journal of Business 79,2006.

第11篇

对于先发优势非常明显的指数化产品而言,这注定是一场实力和速度的竞赛。

根据证监会3月5日的公募基金募集申请公示表,目前有14只ETF进入审批程序,其中工银瑞信、易方达各上报三只,国泰、博时各上报两只。

与此同时,公募基金行业有关ETF的故事不断上演:华夏5只行业ETF同时发行,国泰5年国债ETF一周募集54亿份提前结束;华安、国泰、博时、易方达竞相上报黄金ETF。《投资者报》记者还了解到,工银瑞信黄金ETF、易方达7只沪深行业ETF已经在准备材料。

从上面这些事实中不难发现,工银瑞信、易方达、华夏、国泰、华安、博时等基金公司在ETF领域表现得尤为积极。

事实上,竞争者并非这几家,据《投资者报》统计,近80家基金公司中,参与竞赛的有22家基金公司,ETF总规模为2500亿元左右,目前来看,嘉实、华夏、易方达、华泰柏瑞、南方、华安6家基金公司取得先机,6家基金公司ETF规模达2200亿元,占比88%,接近九成。

ETF数量三年增5倍

什么是ETF?用专业术语,它是指交易所指数基金(Exchange-TradedFund),简单点说,是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交易的基金。比如易方达深证100ETF,它在深交所上市,跟股票一样,它有交易代码,对应的标的是一篮子股票,即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

投资者既可以按照交易所每天公布的交易清单,买到100只股票,换成ETF份额,也可以直接从交易所买卖ETF份额。换成“一篮子股票”,这种操作过程中也隐藏着套利的机会,目前,已经有10只ETF成为融资融券标的。

随着行业ETF的不断产生,投资者不再为到底买哪只消费股、能源股而纠结,直接买入对应的ETF份额,就相当于买到一篮子股票。

今年以来,ETF突然呈井喷之势。

据《投资者报》统计,2009年之前,市场上只有9只ETF,目前已经成立的ETF达到54只(ETF和ETF连接基金算作一只基金)。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别新成立11只、17只、12只,今年前两个月已经有5只ETF上市交易,目前正在发行的有6只,等待审批的有14只。三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ETF的数量增长了五倍。

ETF为何被基金公司如此重视?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易方达基金公司总经理刘晓艳认为,一方面,作为工具性产品,其成本低、透明度高的特点,越来越被投资者认可;另一方面,目前股指相对较低,指数基金也比较安全。

工银瑞信基金经理赵栩还认为,这与监管层的推动有重大关系。

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并自之日起施行。

ETF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物出现在投资者的面前。该细则明确了ETF成为融资融券标的物的三个条件,即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目前,有十只ETF成为融资融券的标的物,分别是在深交所上市的华夏恒生ETF、嘉实沪深300ETF、南方深成ETF、华夏中小板ETF、易方达深证100ETF,和在上交所上市的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华安上证180ETF、华夏上证50ETF、交银180治理ETF、华泰柏瑞红利ETF。

春节前,证监会又《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规定指出黄金ETF可以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政策出台极大刺激了基金公司申报ETF的热情,包括国泰、华安、博时、易方达基金公司竞相提交了黄金ETF的申请,目前四只产品还在审批流程之中。哪一只产品能首先获批,并率先发行,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规模及成败。

速度与实力的竞赛

ETF发行是一场速度与实力的游戏。

经过2010年至今三年的快速发展,目前ETF大多以创新面孔出现,如跨境ETF,包括华夏恒生ETF、易方达恒生ETF;再如跨市场ETF,包括华泰柏瑞沪深300ETF与工银瑞信已经上报的中证200ETF在内,均跨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此外,ETF投资范围也从股票拓展至债券领域,如正在审批的产品中,有深证信用债ETF、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ETF。

ETF之所以是速度的游戏,主要体现在其先发优势上。

据易方达基金公司总经理刘晓艳透露,“以前,基金公司获得某一个指数授权时,按惯例会有半年的保护协议,现在基本上都市场化了,保护时间大大缩短甚至都没有了。”

这增加了不少竞争因素。而ETF非常明显的先发优势特点注定了谁抢先,谁就成功了一半。

能否进入融资融券标的物,至少从目前来看,是一只ETF运作成功的重要标志,入围的十只ETF中,七只都在2010年以前成立,而且指数均为市场比较认可或熟悉的包括上证50指数、深证100指数、深成指、中小板指数、上证180指数等,另外三只分别是去年成立的嘉实沪深300ETF、华泰柏瑞ETF和华夏恒生ETF。

以沪深300ETF为例,目前市场上的沪深300ETF有三只,包括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嘉实沪深300ETF和华夏沪深300ETF,这三只包括连接基金总规模超过1300亿元,占ETF总规模的一半以上。投资者的交易习惯逐渐形成,想再发沪深300ETF的基金公司,面临巨大的发行风险。

“虽然从指数来看,跨市的指数中,沪深300是最好的,但嘉实和华泰柏瑞抢了先,因此,我们选择了中证200指数作为标的物。”工银瑞信深证红利ETF及央企ETF基金经理赵栩说。

此外,ETF还是实力的比拼。实力不仅体现在前期产品设计上,还包括财力、人力投入以及系统支持水平以及风控能力。

记者获悉,基金公司开发ETF产品的大致流程是,基金公司主动找指数开发公司沟通,并获得授权,再设计产品方案并与交易所、监管层进行多方沟通。提交方案后,基金公司还要进行多轮答辩。

“ETF因为是指数化的产品,其管理费比较低,但是投入成本并不小,这包括人员投入、系统投入。”赵栩说,“同时,ETF管理是个精细化的工作,每天晚上要根据交易所的数据做清单,像我们公司要通过多次复核确定无误后,才发送至交易所公布。”

2009年,交银上证180公司治理ETF申赎清单计算错误而导致基金公司损失上千万,令业内唏嘘不已。

据记者了解,华安黄金ETF以及华夏五只行业ETF的研发也均在三年以前。华安自2009年,就开始与上交所和黄金交易所共同研究推出黄金ETF的可行性,包括模式选择、登记结算流程、风险管理研究等主题。经过多轮修改和完善,才获得了相关主管机构的认可。

可见,每一个ETF的面世,都走过一段艰辛的路。

寡头垄断格局形成

参与ETF竞赛的22家基金中,前六家基金公司占有近九成的份额。这和国际基本接轨。

相比其他产品,ETF的寡头垄断格局更为明显。截至2012年年底,全球管理ETF前十大基金公司的管理规模几乎占到全球的总额,其中前三家基金公司规模占比达84%,而龙头老大Ishares旗下的ETF产品多达632只,市场份额占比达47%。

“国内也会不断集中。”刘晓艳说。

单从规模来看,嘉实基金暂时领先,目前旗下有4只ETF产品,总规模超过700亿元,紧随其后的华夏、易方达、华泰柏瑞基金公司,规模分别为613亿元、309亿元和257亿元。

嘉实ETF虽然规模大,但只限于沪深300ETF。嘉实沪深300ETF以及连接基金就接近700亿元,而嘉实旗下的其他三只嘉实中证500ETF、嘉实中创400ETF、嘉实基本面120ETF总规模只有40亿元左右。

从占有的指数资源来看,易方达和华夏略胜一筹,华夏占有沪深300指数、中小板、上证50、恒生指数以及上证多个行业指数等优质的指数资源;易方达占有深证100、创业板、恒生指数、黄金以及多个沪深300行业指数等优质指数资源。

因为,从全球ETF的发展来看,好的指数是ETF成功的关键,据记者了解,全球股票、债券、商品等各类资产在内的前十大标的指数ETF市场份额占比超过30%,标普500指数所对应的ETF产品规模最大,为1740亿美元,占比达到所有ETF规模的9%;伦敦黄金所对应的产品规模达到1320亿美元,另外,新兴市场指数(MSCI)、纳斯达克100指数所对应的ETF规模分别为590亿美元、330亿美元。

国内现有的54只ETF大多交易并不活跃,参与人数也较少,六成ETF总规模低于5亿元。

第12篇

逆回购近期已成为央行常态化的调控工具,而市场一直盼望的“降准”和“降息”迟迟没有落地。市场人士由此猜测,逆回购的频繁使用,是否可能会降低准备金率和利率工具的使用频率?央行行长周小川昨日在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十年庆”间歇回应称:“哪种工具都不排除。”

点评:央行仍然可能在适当时候采取降息和降准。

上市公司分红不规范上交所有权介入

上海证券交易所21日召开新闻会,再谈出台分红指引政策。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负责人林勇峰称,上交所以发展蓝筹股市场为己任,一直倡导上市公司主动积极、连续稳定地分红,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交易所期望通过出台分红指引政策达到提高分红比率、鼓励连续分红、明确分红预期这三个目的。

点评:虽然8月不断推出利多政策,投资者就是不买账,主要因为力度太弱。

证券公司再获降费利好

继交易所连续三次降低收费标准后,证券公司再获降费利好支持。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大幅降低了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缴纳比例,降幅达30%~50%。初步估算,所有证券公司平均降低幅度接近四成。据测算,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大型券商,每家将减少缴纳3000万元~5000万元保护基金。

点评:粗略估算,券商每年可少缴投保基金十亿元。

证监会松绑券商做大资管业务可期

证监会22日通知,拟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资管新规拟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投资范围拟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并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点评:备案制的实施将促使资管规模快速增加,投资范围调整则将大大增强券商资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券商可卖银证保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创新大会上讨论的诸项创新举措正陆续落地。继资产管理大幅松绑之后,券商代销多种金融产品的闸门也将打开。证监会 23日《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在目前允许销售基金及其他券商资管计划的基础上,券商代销范围将扩大至包括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多种金融产品。

点评:这几类产品代售的开放,券商几乎可以做一个完整的金融超市了。

海外机构加紧抄底A股

与目前低迷的A股市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海外投资者近期似乎正加紧抄底A股市场。作为第二批RQFII之一的南方富时A50ETF发行首日销售火爆,50亿元额度短期售罄,这不仅有望近期为A股市场带来50亿元的增量资金,更显示出海外投资机构对A股市场蓝筹股投资价值的认同,以及对人民币权益资产巨大的投资需求。

点评:彭博统计显示,海外机构投资者正在以空前的速度买进中国境内A股。据统计,自去年12月份以来,中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总计获得69亿美元的新投资额度,这一水平超过了QFII计划启动以来任何一年的总量。

期货资管一对多模式或一年内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