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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现有的行政关系有陷于失序的隐患,应该引起关注。研究者针对行政关系调整所提出的不同思路,平衡论更切合中国的实际。但是,平衡论忽视了绩效管理的功能。参与式绩效管理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都是兼具控制和激励作用,而且有助于形成行政共识。
行政过程属于公共管理的微观范畴,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关系在形式上体现为管制、指导、协商、控制及监督等,在过程中表现为相对平衡与绝对失衡的不断转化,在本质上存在着许多种矛盾和悖论。如何通过科学的机制设计实现行政过程的动态平衡,既有效地维持公共秩序,又能切实维护公众权利,是调整行政关系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警惕行政关系的失序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社会经历了巨大变迁,但目前仍然面临多重转型的任务。在这段历史性的发展时期,新情况和新现象不断涌现,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抓住关键时期的发展机遇,在欣喜于取得的巨大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一些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比如行政关系有陷于失序的隐忧。
(一)失序与失衡
“失序”不同于行政关系的“失衡”。失衡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在行政过程中的不对等关系。“一般情况下,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形成行政机关为优势主体、相对方为弱势主体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查关系中,则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失衡有可能是有序的,也有可能是失序的。如果行政过程中的主体都认可行政关系的失衡,或者如果不认可这种失衡,但局限于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寻求调整失衡状态,那么行政过程会呈现出有序性。但如果行政过程的主体不认可行政关系的失衡,并且诉诸于不符合法治要求的方式寻求调整失衡状态,那么行政过程会表现出“失序”。
在目前的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在大部分情境中仍处于强势地位,但这种相对优势面临越来越大的公众压力,甚至是(暴力)对抗,而且社会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度在不断下降,以致在某些领域出现了政府的公信力危机。另一方面.相对方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维权技能在不断提高,但现有制度框架内的参与机制和维权渠道尚不健全,使得一些本属正常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容易诉诸于极端之举。面对越来越频繁发生的对抗行为,公信力不断下降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往往选择以危机管理的名义去强力控制。
在强制与对抗的互动中,如果上级部门或领导认为下属部门的行为有悖于公共管理的政治要求,会以指示、批示、批评、惩罚等方式介入行政过程,从而使行政关系的优势转向相对方。在整个过程中,行政关系的调整既不是自我纠正式的,也不是有序的,往往取决于特定问题、特定领导以及特定情形。
(二)行政关系失序的表现
以上海某些区出现的“钓鱼式执法”为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面对执法机关的不正当执法方式,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方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因为表达诉求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成本高昂。行政关系的失衡格局纵容了一些行政主体更加毫无顾忌地选择执法手段,这也为互动关系的逆转埋下了伏笔。当个别相对方选择极端的方式表达抗议时,其他感同身受的相对方即刻予以响应,社会公众由于惊诧于行政主体的肆无忌惮而为指责行政主体的公共舆论奠定了社会基础。于是,行政主体至少处于舆论上的弱势地位。在该事例中,行政关系调整的直接起因是个别相对方的极端行为,而非有序的参与和表达;实现行政关系调整的直接动力来自于上级部门的关注,而非相关主体的协商与讨论。
又比如,近年来各地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城管”)普遍面临一个三元困境:城管如何执法,才能既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又能让城市小商小贩合理生存。城市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其供给要依靠行政主体的强制手段;小商贩的存在既是民生需求,也满足了一些社会需求;而对于小商贩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社会公众本身也是矛盾着的,在享用这些服务时会赞成小商贩存在的合理性,而在其它时间,则希望小商贩尽量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在行政实践中,这些矛盾都集中到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的行政关系上,造成城管工作“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甚至出现“一管就有冲突、一放就有投诉”的现象。如此周而复始,不仅未能解决城市管理的根本问题,反而影响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如果不正视行政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仍然以危机管理的思维沿用个案处理的方式,行政关系将会陷入失序的境地,其表现就是行政主体或者不作为,一旦作为就是强力控制,而相对方要么不参与,一旦参与就会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调整行政关系的不同思路
如何防范行政关系陷于失序,既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维护公共秩序,又能切实保障相对方的权利?在相关研究中,先后出现过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等理论。
(一)管理论
管理论主张维护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认为行政过程的有序来自于行政主体的指导和相对方的服从。应该指出的是,管理论并非完全排斥对相对方权利的保障,而是将保障从属于对行政秩序的追求。另外,也不能简单地将管理论视为行政特权的等价物。因为如果法治相对健全,并且在行政过程之外设计了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相对方的权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得到保护,那么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依然是面临实质约束的。
在实践中,欧洲大陆一些法团主义文化的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更接近于管理论。在这些国家,行政主体在法定职责权限内享有绝对优势,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在政治运行中,致力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组织和集团是由国家和政府所创造并规范的。一方面,这些利益表达组织具有垄断性,另一方面,这些组织在与行政主体的互动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话语权。因而,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的优势地位受到政治过程的约束,这也意味着行政关系的失衡由政治关系来调整。
(二)控权论
控权论主张限制或取消行政主体的主导地位,从而彰显相对方的权利优势。这种理论认为在大多数行政实践中,行政主体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反而会滋生一系列问题,比如权力滥用、腐败、限制相对方的自由等。所以,控权论主张政府最小化,认为大多数公共事务都可通过市场和私人组织得到解决。另外,控权论的基本假设是,行政过程是由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活动所组成的,国家不具有主体性,只是一个各种势力互争雌雄的竞技场。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场被命名为“新公共管理”的运动席卷全球,一度垄断了公共管理研究和实践的所有话语资源。这场运动的基本思路就是控权论,主张公共管理的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经过30多年的实践,如今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这股潮流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它有其情境性,有其局限性。尤其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国家的空心化、公共管理的市场化和公共服务的私有化,并没有实质性地促进公共福利的改善,反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问题,比如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公共服务分配结构失衡等。
控权论在多元主义文化的英美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英语国家)较为盛行。在这些国家,政治活动的主体是各种利益集团,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受到多种主体的限制和监督。主流的社会文化和法律体系都主张对公共权力保持质疑和挑战的态度,因而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被普通公众所广泛担忧的存在物。如何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确保相对方的权益免受行政主体的肆意侵害,是这些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议题。
(三)平衡论
平衡论是中国行政法学界的创新,认为无论对行政主体还是对相对方,都应在法治原则的统治下加以制约和激励,以实现两者在利益关系上、法律地位上,以及在制度、机制的构建和运作等方面的平衡。从理论上说,平衡论主张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具体而言,平衡论“既不同意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也不同意管理论过分强调命令、强制手段的作用,……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既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同时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作为一项本土化的创新,平衡论在中国行政关系的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关注。从文化角度看,平衡论的思路符合中国的中庸文化,主张通过调和来解决矛盾,而不是诉诸于零和的博弈与对立。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平衡论试图在政府与市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取得平衡,符合中国在转型时期的政治社会生态。
尽管平衡论的响应者众,但质疑声也不少。其中与管理实践关联度最高的质疑来自于具体的平衡机制:如何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相对方滥用权利),又激励行政主体积极作为(相对方积极参与)。主张平衡论的研究者详细探讨过公务员制度、行政指导等具体的平衡机制。在此,笔者着重分析参与式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平衡机制。
三、参与式绩效管理
要实现行政关系的有序调整,既不能只突出行政主体的权力优势,也不能只强调相对方的权利本位。就此意义上,我们赞成平衡论兼顾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观点。不过,行政法领域的研究者忽视了绩效管理的平衡功能。
(一)绩效管理的发展与不足
绩效管理是管理实践的重要工具,也是现代管理学的重要议题。比如,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纽约市就尝试用现代方法测量和评估行政部门的绩效。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目标多样性,行政过程的委托关系具有多层次性,不同行政主体的产出难以横向比较,以及公共产品缺乏类似市场这样的价格发现机制,因而相比企业绩效管理,政府绩效管理实践进展更为缓慢。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政府绩效管理广泛地采用企业绩效管理的理念、方式和工具,比如顾客导向、平衡计分卡、绩效合同、绩效规划等。不过,从已有的案例材料看,这些工具的引人并未显著改善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
近些年来,研究者逐渐认识到,绩效测评工具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具是否与问题以及环境相匹配。如果政府绩效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大规模地采用绩效合同,并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那么不仅不能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反而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嫌贫爱富”,使公共服务丧失应有的公益性。如果整个国家所处的阶段是快速发展时期,一味地模仿其他国家的限制政府活动范围的绩效管理方式,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反而会使整个社会陷于断裂,因为这些国家的社会组织尚无法承接起政府转移出的功能。
(二)参与式绩效管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政府绩效管理先后采取过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效能监察、政风行风评议、服务承诺等形式。这些做法在提高行政效率、健全行政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尚待改进之处。比如,大多数绩效管理形式都是封闭性的,没有设计公众参与的渠道。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公众参与政府绩效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群众评议政府、社会满意度调查等。在目前中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中,公众参与最多的环节是对具体行政部门的评估。以南京市为例,该市自1999年以来,一直坚持“万人评议机关”的做法。每年年底,南京市政府向市民发放评议问卷,要求对所有的政府机关进行打分排名。北京、珠海、杭州、海口、银川、昆明等城市都先后开展过“万人评议机关”的活动。
作为政府绩效管理的一种理念,参与式绩效管理主张社会公众应有效地参与到对政府绩效的测评和管理过程。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对施政目标的讨论,对评估体系的建议,对具体行政主体的评估,对绩效结果运用的监督。所以,参与式绩效管理并不仅仅局限于“万人评议机关”的形式。从行政关系的有效调整角度看,公众对具体行政主体的评测仅仅是一个起点,并没有穷尽参与式绩效管理的内涵。
如果缺乏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配套工作,公众的评测失去了基本的信息基础,只能依据感性认识.不仅不利于行政主体改进工作,反而可能消耗公众的参与热情。比如在不少地方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将所有行政部门不分类别地排列在一起,导致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普遍得分较低,而主要服务于政府内部的部门得分较高。南京市2001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第一的部门是市委办公厅,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政公用局、市房地产局、市容局、市规划局等;北京市2003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最高的部门是市乡镇企业局,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委、市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政管理委、市规划局等;昆明市2008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第一的部门是市政协办公厅,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等。
由于各个行政主体的工作难以进行简单的横向比较,因而群众的评议大多数只能作为评估各个部门实际工作的参考材料,这就引发了一个如何对群众评议做出反馈的问题。如果给出积极反馈,比如南京市2002年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调整了几个部门的领导班子,就会面临“群众感知是否为充分统计量”的问题,毕竟各个部门的法定职责对群众感知有直接影响。但如果不对群众评议结果做出积极反馈,那么群众对评议活动的参议热情就会快速消退,从而使评议活动陷入名存实亡的尴尬处境。
所以,参与式绩效管理不是简单地将公众动员起来定期为行政主体给出评测分数,而是包括目标设定、体系设计、信息生产、结果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参与。那么,为什么说参与式绩效管理有助于行政关系的有序调整?
(三)参与式绩效管理促进行政关系的调整
1.参与式绩效管理对行政主体而言,既是控制机制,又是激励机制。绩效目标为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设定了目标,指标体系则引导行政主体按照预定方向实施管理。如果公众的合理诉求能够被纳入到政府绩效管理体系中,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度就大大提高。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行政主体的管理目标应该融合公众需求和部门法定职责,即行政主体在开放性条件下保持相对的管理自主。其中原因在于,公共需求的表达有其内在矛盾性,而且正如“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多种多样的公众需求应该有一种提炼和合成过程,才能形成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根据脆弱性和敏感度的强弱程度,将行政主体的行为分为四种类别,每一种类别所对应的公众参与形式分别是:广泛协商、自主决策、自由裁量和听证会。如果某一公共问题的敏感度强但脆弱性较低,则可以考虑召集相关公众的代表参与讨论,比如举行听证会。这样既可以节约管理成本,也能满足公众参与的需求,而且将行政关系的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一类管理行为包括价格管制、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城市市容管理等。如果某一公共问题的敏感度和脆弱性都很强,就必须预先准备好公众广泛和深度参与的方案,因为这一类问题往往是引发行政关系失序的主要领域。这一类管理问题主要涉及社会治安、动拆迁、民生问题等。所以,对于公众参与,行政主体应该在开放性条件下保持相对的管理自主,既充分了解各种公共需求,吸纳其中合理之处,又要主动建立有效的利益合成机制,避免行政过程的不连贯性。从这种意义上说,参与式绩效管理既有助于控制行政主体的方向,又能使行政主体保持一定的自主性。
2.对相对方而言,参与式绩效管理既是控制机制,又是激励机制。通过设定相应的渠道,将公众诉求的表达引导到讨论绩效目标和监督绩效结果等方面,使公众参与呈现出有序性。
在城市管理中有一个著名的“垃圾桶问题”。在扔生活垃圾时,居民通常都希望垃圾桶离住所越近越好,因为方便快捷;而在扔完垃圾之后,居民又通常都希望垃圾桶离住所越远越好,这是出于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考虑。如果只注重部门的法定职责,即便科学合理的垃圾桶设置有时也无法获得相关居民的理解;而如果只注重居民的诉求表达,垃圾桶可能无立足之地。实际上,不仅仅垃圾桶的设置,包括公交车站、通信基站、电力设施等许多公共产品的规划选址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参与途径,行政相对方的诉求表达很容易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使行政关系面临严重考验。换一个角度看,如果设计了有效的参与途径,公众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不仅能激励公众参与公共管理过程,而且也能避免行政过程的冲突。
当前,电子政务正步入深水区。与以往电子政务的发展阶段存在着重大区别的是,现在的电子政务发展都越来越牵涉机制和体制。也就是说,现在电子政务发展的推动力已经主要不是靠技术,而是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方面,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需要电子政务来做支撑;另一方面,电子政务的发展也需要改革来推动。当前,电子政务的潜力和动力还有非常大的空间可以发挥,电子政务在行政领域的作用和重要性还需要进一步增强。
电子政务发展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制约了其巨大潜力的释放,应该引起电子政务利益相关者的高度重视。
一是,电子政务的管理机制、组织化和投资机制问题。电子政务的推进需要人、财、物,更需要有一个架构良好、权责分明、上下互动的组织机制来做保障。
二是,电子政务的绩效评估问题。目前中国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对电子政务建设进行或多或少的投资。据有关研究机构的统计,每年的投资额高达数百亿。但是这些项目的建设成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改进等等并没有清晰的答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还未建立科学、规范和实用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体系。
三是,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电子政务建设不仅是系统的建设,而且是与系统应用相关的各种要素的有效配合。能力建设,特别是公务员应用电子政务的意识、技能和态度等的培养,当前电子政务的主要问题与思考,关系着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关乎着电子政务的成败。
四是,用户培养问题。过去我们对用户的关注比较少,因为主要在“打基础、上项目”阶段。随着我国电子政务由建设期在向应用期过渡,我们应该向应用要效益。电子政务的用户不仅包括广大的公众、企业组织,也包含政府公务员,这些群体是电子政务的大“市场”。从供需角度来看,公众(和企业)就是政府大“市场”的客户,客户就是上帝,公众就是中心。
五是,均衡发展问题。政府是一个整体,在电子政务建设的初期,电子政务建设在各个部门和地区并未起头并进,而是有先有后,有弱有强,整体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形成了政府内部显着的数字鸿沟。
六是,外包、IT产业与信息化带动问题。根据统计,2006年中国市场的运维外包规模达到59.24亿元,同比增长22.3%。在中国,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催生了中国IT运维外包服务市场的崛起和发展。电子政务采用外包的方式,寻求策略性外包,寻求成本与人才的优势,使政府本身可以专注于核心工作,提高工作的附加值和成长弹性。
中国的信息化发展问题包括了从具体的国产软件采购到信息化规划战略都与电子政务息息相关。可以说,电子政务对中国信息化的扶持和带动决定了中国信息化发展的走向和命运。
国家信息化的实现是一个崭新的系统工程,需要一整套的政策和制度予以保证,需要从政府管理、政策法规、财税环境等方面予以配合,需要从多个角度予以整体推进。这一持续渐进、整体变迁的过程需要电子政务的领头、示范和引导作用。拉动中国信息化建设需要电子政务先行。
论文关键词:政府行政,行政成本,节约,制度
一、政府行政成本的分类
(一)根据对政府的影响时间,可分为长期行政成本、短期行政成本
长期行政成本,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对社会经济所造成的影响,带给政府以及社会的影响时间超过了当届政府的任期时间,对成本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性的影响。短期行政成本,就是政府行政的过程中,在当届政府任期内完全可以消化行政成本。
(二)根据行政效果与行政成本之间的关系,可分为有效行政成本、无效行政成本
有效行政成本,就是政府为完成预期管理的目的,开展行政活动产生的行政成本。无效行政成本,就是这部分成本没有转移到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创造中,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价值,这就是浪费政府公共资源的一种表现。
(三)根据政府行政组织结构的分布,可分为横向协调行政成本、层级递进行政成本
横向协调行政成本,由于协调部门数量较多以及部门间不协调所增加的组织横向协调成本。层级递进行政成本,由于组织的层级较多,从而使决策执行质量和实效得到了降低,增加了组织间信息传递成本,以此提高了运行成本。
二、政府行政成本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决策的失误增加了行政成本
由于政府开展公共管理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决策,因此,政府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对行政活动所预想的效果具有直接的影响,从而也决定了行政成本的高低。
(二)行政成本快速的增长
无论是在增长速度上还是增长幅度上,政府行政成本都高出了国内生产总值以及财政支出的增长水平,这种现象不符合大部制改革所要实现的行政成本的规模和职能以及服务型政府的目。
(三)政府机构、从政人员数量过多
即使大部制改革前的几次政府对减少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在大部门体制建设的条件下,我国政府机构所设置的数量要比其他已经实施大部门制的国家更多。
(四)行政执行浪费较严重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执行具有重要的地位,也是行政政策落实的关键性因素。另外,行政组织的执行对行政组织决策的实施效果具有的影响。
三、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对策
(一)强化行政成本意识
一是通过参加培训、研讨会等方法来增强行政成本的观念,对公职人员的成本意识要采取教育的方式进行强化,从而要建设节约型的政府。另外,还要在部门内部定期组织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学习,针对所存在的新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二是采取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政府工作流程的改造,然后对政府管理流程进行再次改造,使工程流程得到有效的精简,从而使行政流程之间的衔接得到有效的加强,以此来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
(二)树立正确的行政理念
一是存在官本位观念、人治行政文化现象。对于大部制改革来说,则是强调政府机构要回归于公共理性,以及政府机构的直线职能体制的存在,从而使官本位观念更加的根深蒂固,所以,就要求行政人员树立正确的行政理念。
二是节约行政成本的观念较低。加强政府人员的行政成本意识,是建构节约行政成本以及进行良性运行的前提条件。
(三)完善预算制度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将政府部门预算外和制度外的资金归算到政府的公共预算中,这样就可以形成统一的公共预算体系,成本管理论文然后行政成本的支出要从公共预算的资金内出,从而能够使政府行政资源的使用得到有效的控制,使制度外和预算外的行政成本得到一定的降低。
二是在进行财政预算编制时,要将财政预算做的更加完整、细致,然后将其进行公开,这样一来人们就可以对政府预算进行进一步的了解,从而做到透明化,提高政府的形象。
三是完善公共预算的法律体系。由于现代化政府所追求的行政成本预算更加的细化,因此,我国所制定了一系列的政府预算编制的法规已经满足不了现代化的需求,就需要政府进一步的完善行政成本的法律法规,改善预算编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四)强加行政成本的监督
一是加强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并要对政府收支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近年来,由于行政成本运行存在不透明,从而导致我国政府行政成本的增加。所以,政府行政成本的透明化,社会公共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减少行政人员的职权滥用,在很大的程度上还可以遏制腐败的产生,有效地降低了行政的成本。
二是做好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对政府日常行政支出费用的有效控制,强化监督部门的工作,还要采用政府行政成本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部门公开其行政成本预算的监督,从而使政府行政成本预算进行公开。
(五)建立健全的行政成本责任制
对于行政成本来说,进行行政成本责任制度的落实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行政成本,还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建立行政成本责任制度要明确行政的责任,履行行政的责任,做好行政责任的监督等环节,尽量要做到细致与全面化。
一是要将行政首长负责制进行完善,要求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做好行政决策负责工作,要追究错误决策造成行政成本严重损失的责任。
二是要将岗位责任制进行健全,采用健全岗位责任制进行部门内部的职权范围的划分,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要明确,然后将行政成本纳入到日常的绩效考核中,以此来提高行政人员的行政成本的责任,确保工作职责有序地进行。
(六)加强政府内控制度建设
一是政府部门内控框架的完善。政府内控框架完善的前提就是健全政府部门内审机构和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采用内部审计建设部门和内部的行政理论,以及开展业务风险评估等方法来进行政府内控的实施环境的优化。
二是采用法律制度进行政府内控责任的硬化约束。首先,将法律作为政府内控的基础,将国务院所制定的法规作为政府内控的主体,将政府部门的规章作为内控制度的补充。其次,通过实行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来进行报告的测评和制度的公示。通过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加强进行内部控制的测评,然后再通过内部审计机构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定期的报告。然后,通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测评,再通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内部进行控制或者进行内部控制结果的测评,要求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的结果要进行公示,这样以来就可以加强政府对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三是政府内部控制要实行责任追究制。要以政府预算执行为主要内容,要求财政财务收支主要环节的内部控制责任进行落实,并且要进行内部控制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此来增加法律对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力度。
(七)进行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退出机制的完善
一是机构设置和政府管理层级过多。由于机构设置和政府的层级较多,政府机构就会出现庞大臃肿现象,这样以此就会降低公共权力的运行效率,导致行政成本的增加。
二是公职人员退出机制的缺乏。对于我国政府来说,人事制度所实行的是定编定岗体制,各级政府和办公部门要按等级进行岗位数量的划分,最好做到用有限的岗位来提高工作的效率,这就要求政府机构有效的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为了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行政的工作效率,就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做好行政成本收支的明晰化。另外,还要深化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将政府决策进行公开透明,培养行政人员的节约意识,防止政府人员出现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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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事业管理学科是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的,研究公共管理理论对推进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使其朝着社会需要的方向科学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总结国外公共管理理论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教育的有益经验,对我国高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若干对促进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关键词】国外公共管理理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
1公共管理理论概述
19世纪末期,马克斯•韦伯创建了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核心理论——官僚制。官僚制是建立在法理性权威基础上的一种高度理性化的组织机构,其特点是:在职能专门化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分工;严格规定等级层次结构;运用规章制度清晰明确划分责权;人际关系非人格化;遵守严格的系统工作程序;以业务能力作为选拔提升的依据。管理效率是官僚制的核心价值观念。
传统公共行政学获得了极大成功,为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20世纪60、70年代,以美国行政学家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对官僚制行政理论的效率至上原则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传统公共行政学只重视效率,将公民当作实现政府目标的工具。他们提出的改革主张是建立政府与公民对话、沟通、互动的机制,使政府能对公民的需求积极地做出响应,从而实现公共行政的社会性效率。
20世纪70年代全球石油危机以后,伴随着信息化及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公民社会的兴起,公众对政府官员和公共机构管理人员的服务品质要求更高,于是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持久不衰的政府机构改革潮流,出现了以市场机制逐渐取代政府干预;减少政府开支、鼓励私人投资;缩小文官队伍的规模;鼓励公司竞争及公共事务向私营部门转移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传统的行政管理进行了反思,强调调整政府和社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之间的关系,重塑政府管理自身和社会事务的手段、过程和模式。基本的做法是为了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将政府的“掌舵”职能和“划桨”职能相对分离,将后者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实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民营化。[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西方政府改革的研究报告总结了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关心服务效率、效果和质量方面的结果;高度集权、等级制的组织结构为分权的管理环境所取代。在分权的环境中,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的决策更加接近第一线,并为顾客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反馈提供更多的余地;灵活地选择成本效益比更好的方法,如市场的方法,来替代政府直接提供和管制;更加关心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包括生产力目标的设定,在公共部门组织之间建立竞争性的环境;强化国家核心战略能力,引导国家变得能够自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利益需要做出反应。
2西方公共事业管理学科的产生与发展
科学意义上的公共事业管理起源于20世纪早期的美国,美国前总统威尔逊把科学管理的方法运用到政府的公共部门,形成了公共管理,它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泰勒的科学管理和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公共管理的发展是迅速和曲折的,1887年伍德罗•威尔逊发表了《行政学之研究》的论文,是美国公共管理教育开始的标志。1911年,纽约市政研究局创办“公共服务培训学校”,美国公共管理教育正式启动。1924年,“公共服务培训学校”迁到了锡拉丘兹大学,并与新成立的“马克斯维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合并,面向公共管理领域创办了综合性的教育与培训课程。大学开设公共管理教育的目的是为公民社会的管理培养专职的优秀管理和研究人才,以便他们能够智慧地与公众打交道和在现代公共组织中有效工作—不论是在地方、州、还是中央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掀起了对公共事务研究的热潮,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已成为很多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公共管理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这可以从国外许多知名高校设置公共事务专业得到证明,如哈佛大学的公共事务专业;纽约大学的公共、非营利事业管理专业;康奈尔大学的公共事务专业等等。
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对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的推崇。美国的许多大的公共管理院系都鼓励教师和学生通过做项目参与社会实践,或到政府挂职,或鼓励边工作边学习的学生结合工作实际写策论,还聘请在管理岗位上的市政经理和部门领导为学生开课。美国公共管理教育的培养目标通常是培养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与分析等方面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政府机关和非赢利组织培养具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素养,掌握先进分析方法及技术,精通某一具体政策领域的专业化管理者、领导者和政策分析人才。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面向公共领域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目前,美国开设公共事业管理课程的学校有220多所,在读学员达3万多人。到目前为止,根据彼德森大学指南,美国有312个公共管理院系,其中244个重公共管理方向,81个有公共政策方向。美国公共管理的学科原则和传统有三大重要理念:培养专业化管理人才(Professionalism),注重公共服务精神(publicservice),强调实践和操作(practice)。例如,作为美国最早的公共管理专业化教育课程体系,美国锡拉丘兹大学马克斯韦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的公共管理课程,注意培养学员的四方面技能:量化统计方面的技能、经济分析方面的技能、预算和公共财政方面的技能以及公共管理知识技能。为此,该学院为学员开设了五类核心课程,分别是公共行政与民主类、统计分析类、经济分析类、预算和公共财政类、公共管理类。美国哈佛大学的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公共管理人才和从事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分析人员。在其研究生教育中,要求学生掌握三方面的基本知识:即政策和制度分析、公共组织的战略管理、政治主张和领导艺术。
3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基本情况
1996年,东北大学娄成武教授和云南大学崔运武教授,到国外考察公共事业管理发展情况后开始酝酿在我国高校建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997年东北大学、云南大学分别向教育部报告,申请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列入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原国家教委(现为教育部)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中,设立了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1999年在云南大学和东北大学首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以来,该专业发展迅速。到2000年,全国有57所高校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大学生。2001年全国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本科大学生的高校发展到132所,2002年迅速增加到180多所,2007年已有322所。对这个专业的招生,教育部原本是想由东北大学、云南大学两校通过四年的专业建设,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但由于各高校自主办学,特别是教育部对各省属高校难以控制。如此增长速度,可称得上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大“奇观”。
虽然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公共事业管理在我国仅有十年的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有发展前途的新兴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应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可现实的遭遇和形势却使该专业陷入了尴尬的局面。主要表现有:专业的社会认可度差、专业方向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模糊、学生就业难等不少问题。其原因是各高校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认识不足,造成专业课程设置散乱甚至混乱;教学内容死板,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专业教材建设滞后、师资力量相对缺乏等。该专业目前的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已超出了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的速度和公共管理体制、公共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专业缺乏明显特色,就业方向不明确,所培养的学生缺乏不可替代性,社会对该专业的认识和了解也比较少。因此,作为一个新兴专业,如何构建更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推进专业建设,进而提升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竞争力,成为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面临的棘手问题。
4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的改革途径
4.1变革专业意识,塑造服务意识。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善治理论指出,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除了政府这一核心之外,还应包括非政府组织。公共管理的职能除了政治统治、社会管理之外,还需强调社会服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服务除了面向于政府和事业单位,还应包括企业和相关社会团体。因此,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要强调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的非政府性和职能的服务性。
4.2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确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公共事业管理是社会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部分成员的共同需要和协调发展,采取各种形式,对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生产、调节和控制的过程。针对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多样化和模糊化的问题,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面向公共领域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培养目标要强调注重公共服务精神,强调实践和操作,使之与当前经济社会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也保障了本专业学生更好的就业前景。以需求为导向,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灵活制定培养计划。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人才需求的调研,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灵活的确定培养方案。另外,人才培养方案是动态变化的,在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要进行全程就业信息管理工作。要依据就业市场、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评价结果,检验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对不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修改完善。
4.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学生各项技能。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具备较高的办事效能、实际策划、运用理论及操作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思维创新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必须具有动手操作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技能培养:一是社会调查技能。公共事业管理作为实践性应用性学科,其理论来源于社会实践,其理论也必须适合于并应用于社会实践。能熟练应用社会调查的方法步骤,使学生了解社会、熟悉公共管理的实际,市场运作技能熟练。二是社会适应技能。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公共管理专业人才能够应付各种社会变化,具有应对各种困难和挫折的心理素质。三是熟练的表达技能。包括语言讲述能力和应用写作能力,这也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公共管理专业人才作为社会管理的决策人员和主要参与者,其设想、方案等要通过语言和文字准确、顺畅表达出来,否则就会限制能力的发挥,无法履行管理职责。公共管理工作是对人的工作,只有通过有效地表达才能与人沟通,否则不会得到他人的配合,工作也将无法开展。
4.4强化实践教育环节。由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具有明显的跨学科特征,因此综合的知识结构和管理素质是从事公共事业管理工作的先决条件。公共事业管理面对的问题涉及社会发展、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等不同的层次,涵盖领域广泛。这就要求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具有全面的综合素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因此,学校要为本专业的学生创造各种时间平台。除建立相关的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锻炼机会外,还可以开设电子政务、案例分析等课程,邀请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相关人员为学生提供讲座和培训;不仅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开展好相关社会实践,学校与当地政府部门和有关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合作,建立专业见习、实习基地,并在学生见习、实习期间组织教师不定期进行指导、检查、考核,保证专业见习、实习有场所,有人指导,有人监督,不走过程,不搞形式;在学生中大力提倡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和学术研究活动,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周末参与进行社会调查和实践。通过参与社会调查、科研能力培养和论文撰写,使学生社会调查与理论知识相结合,进一步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培养他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制度构建
法国最先创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公益诉讼,法国的检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公益;在美国,总检察长是美国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机构及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日本,检察官代表国家维护秩序及善良风俗,他们不仅可以对个人所犯公罪提起国家公诉,而且可以参加到民事诉讼当中。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涵。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活动的开展,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市场缺陷,监督行政失职行为。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一)侵犯国有财产案件。侵害国有财产主要有:在国有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公害案件。公害案件主要是通常所说的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多,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权利主体偏离了社会的现实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提起的诉讼却寥寥无几。
(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并损害公序良俗的民事案件。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形成了不少行业垄断部门,如医药、电信、供电、铁路等。经济转型后,由于利益驱动,这些垄断行业常借助于其自身实力,人为地分割市场,任意操纵商品价格,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甚至是制定一些“霸王条款”,恣意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如行政不作为案件,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为本地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对企业忽视环境保护,使得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恶化的问题置之不理。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
(一)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这一诉讼方式多适用于侵害不特定的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我国,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确认属实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使该行为的后果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起检察机关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1997年5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方城县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局和汤卫东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就是这种方式。
(二)支持公益诉讼方式。在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持慎重态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支持者的身份参与诉讼,不失为切实有效的可行之举。在2010年12月,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以昆明市环保局为原告,昆明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境污染案件采取了这样的做法。检察机关与本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仅作为支持机关参与进来。
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一)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其它诉讼一样,检察机关认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自行立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现象,可以通知检察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其它机关、个人发现相关线索时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
(二)立案。在立案阶段有二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立案标准。
对于立案标准,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状况采用不尽相同的标准。但应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诉案件,适合进行公益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二是立案程序。检察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初查之后,决定立案的,应制做《立案决定书》启动诉讼程序。
(三)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可根据自己开展公益诉讼的方式,采用单独调取证据或帮助受害人收集证据的方法进行,查清问题,调查证据就会层次清楚,脉络清晰,从而有的放矢,把握调查取证的主动权。
(四)审查起诉。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极为重要的阶段,审查结束后应制作审查结论,对应提起诉讼的,可依职权向法院起诉。目前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主要依据的是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国家对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诉讼程序主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五)出庭支持诉讼。在法院接受起诉,启动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在庭审中要充分运用已掌握的证据,适时举证;对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进行认真质证;并积极参加法庭辩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确保胜诉。判决生效后,还要密切关注执行情况。
(六)判决的效力。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判决的效力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那么在公益诉讼中就存在一个判决效力扩张的问题,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被代表成员有约束力,而且对于那些未特别授权给代表人的集团成员也有约束力;不仅对未参加诉讼的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可能对那些根本料想不到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公益诉讼进行审判而作出的判决就能有效的反映当前社会大众所普遍关注的利益,能确认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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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营销;现状与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9-0009-02
1 我国绿色营销存在的问题
1.1 尚未形成全社会性的绿色消费需求
由于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还不太高,加之媒体宣传、引导滞后,了解并接受了绿色营销的至今仅是少数消费者,绝大多数消费者还不懂得绿色营销的意义,没有形成全社会性的绿色消费需求。消费者还没有作为一支独立的绿色力量登上环保舞台, 难以对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有理、有度的监督。
1.2 绝大多数企业仍未确立绿色营销理念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仍是在一味追求近期和微观效益的理念下进行的,对环境保护和社会长远利益考虑得很少;不少企业绿色需求导所开拓的新的市场机会等缺乏应有认识;有的企业尽管意识到绿色营销可以开辟新的市场,但由于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不敢贸然行事;另一些企业由于长期亏损,更顾不上花较高的代价推行绿色营销。
1.3 企业的营销组合策略不相适应
绿色营销对我国企业的营销组合策略提出了挑战,①我国企业普遍缺乏开发过硬的绿色产品的紧迫感,现有绿色产品的绿色含量有待提高;②产品的包装很少考虑所用材料的环保性;③企业缺少绿色会计和绿色审计制度,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费用没有科学地计入成本而制定出绿色产品价格;④再其次,在销售渠道的选择上,还未从产品的绿色特征出发来考虑怎样简化分销环节,如何防止绿色产品在分销过程中的二次污染;⑤促销方式陈旧,特别是一些先行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还没有负担起绿色信息的传播者、宣传者的责任,缺乏引导绿色消费,开辟绿色市场的时代创意。
1.4 缺乏有效的政府监督、调控机制
我国制定的环境资源政策多数仍然是行政性、计划性政策, 经济政策只是作为行政管理和法律制度的辅助工具, 尤其严重的是缺乏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政策, 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 这对引导企业自觉实施绿色营销是极为不利的, 必须进行广泛的修改、补充、调整和完善。
1.5 绿色产品价格过高,绿色需求不足
每个层次的消费者都愿意消费绿色产品,也期望企业实施绿色营销战略,但是这种愿望在企业中得到实现时会使其产品成本上升,引起价格上涨,当价格超出了消费者的心理价位时,产品就不会被消费者接受。受制于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者无力承担绿色成本的上涨,因此,绝大多数人对绿色产品的需求便成为“空中楼阁”。
综上所述,我国的绿色营销现状还不容乐观,还未能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国内绿色营销的发展态势整体表现不佳。
2 我国企业实施绿色营销的对策探讨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各种基础相对薄弱的条件下,在绿色消费浪潮中,要想迅速培养发展绿色营销事业,需要企业的努力,也需要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监督指导以及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还需要消费者绿色消费观念的形成和消费行为的成熟,以及环保组织、媒体的参与监督和其他企业竞争者的良性参与,它们构成了影响企业绿色营销的五大力量(如图1所示),做好这五个方面,有利于推动企业的绿色营销活动,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微观基础。
2.1 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
作为实施绿色营销的主体,担负着重要责任,所以必须要做到:
(1)树立绿色营销观念。
绿色营销观念是绿色营销实践的指南。实施绿色营销,首先必须树立牢固的绿色营销观念,寓绿色意识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企业领导不仅自己要重视和关注环保问题,理顺企业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企业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关系,树立企业长远发展和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观念,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全体员工绿色营销意识,建立质量保证制度和生态监测制度, 使生态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在企业中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道德标准,并将其具体落实到企业营销活动的各项工作之中。
(2)增强资金能力和技术能力。
资金和技术是实施绿色营销的两大物质基础,企业在政府给予足够支持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努力,加大对绿色的投资力度,并拓宽引资渠道来改变我国目前绿色营销活动中的“资金匮乏”局面,解决绿色营销发展中的资金问题。技术能力方面,我国环境科学研究成果有些已经达到国际水平,现在的关键是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新兴产业技术产业化,同时使科研产业化形成有效机制,科研与营销能够相互促进,绿色营销使企业通过新产品获取相比于一般产品的绿色超额利润,绿色超额利润又使企业有了更多的资金投入绿色产品的研发, 从而促进绿色营销的发展。
(3)开发绿色产品,提高企业竞争力。
产品策略是市场营销的首要策略,企业实施绿色营销必须以绿色产品为载体,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满足绿色需求的绿色产品。绿色产品设计应着眼于易回收、易修理、节省、耐用、无污染或低污染、不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等。绿色生产与制造应着眼于采用清洁技术和工艺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浪费、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三废”排放等。绿色品牌塑造应结合环保标志进行。绿色包装应着眼于采用复用、毒性小、公害少、易分解、低耗材等类型的包装材料。绿色服务提供方面应着眼于服务过程节省资源和减少污染等。
(4)积极运用绿色营销策略。
包括:①制定绿色价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以及“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等原则,把绿色行动保护环境费用计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②进行绿色促销,促销起着诱导需求、创造需求的作用。恰当的促销可树立企业的绿色形象,扩大企业的影响面,促进企业绿色产品的销售。③选择绿色营销渠道,提高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扩大绿色产品销售量。企业可通过创建绿色产品销售中心,建立绿色产品连锁店,设立一批绿色产品专柜、专营店或直销点,来拓展绿色产品的经营。在选择中间商时,考虑其信誉的同时还应考虑其经济实力与管理状况等综合情况。
2.2 政府扶持
政府在绿色营销管理中的作用是主导性的,它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措施,给企业创造市场环境条件,施加足够的环境压力,从而推动绿色营销的发展。①政府要对一些耗费资源多的,对环境影响大的产品征收资源税和环境税,以刺激资源的节约和环境替代性产品的生产,为实施绿色营销的发展积累资金。②政府要加大绿色投资力度。例如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性资金,可以直接用于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和重大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或用于银行贴息间接支持这些重点项目,也可在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优惠贷款,用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良好企业的生产,以环境治理税或生态环境补偿税为主体,建立各级政府的环保基金,支持当地企业开展绿色营销。③可以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绿色投资,鼓励私人投资、企业自筹资金以及外商投资等,拓宽投资渠道进而改变目前绿色产品投入不足的问题。④对绿色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污染治理及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环保投资项目等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调节税,对新办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
2.3 消费者要增强环保意识,树立绿色营销观念
实施绿色营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不仅要研究和推广绿色产品,更需要开发绿色市场,培育具有绿色消费意识的消费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环保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是现代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企业作为实施绿色营销的主体之一,更需要在学习中建立新的经营理念。
2.4 充分发挥媒体与环保组织的作用,开展绿色宣传
加大广告宣传力度,绿色营销广告同其他广告比起来要强调企业产品的“绿色特性”, 宣传企业的绿色形象, 将绿色产品信息传递给广大消费者, 刺激消费需求。
环保组织作为环境爱护的领头人应该在倡导“ 绿色消费”,“ 绿色营销”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制定相关的制度,呼吁企业的行为,并进行适当的监督。
综上所述, 绿色营销的实现有赖于政府、企业、消费者乃至全社会的全面参与和良性互动。首先, 由于环境和生态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涉及民族、国家利益和宏观经济发展的大问题, 所以各级政府应该在绿色营销战略中起到先行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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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完善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治进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政府形象在民众心目中有了广泛的提高。通过政府转型、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等措施,我国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管理与被管理变成了现在的服务与被服务,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已经基本步入正常轨道,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上我国法制现状和政府职能改革尚不彻底等因素的制约,以前常谈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还是时有发生,"民告官"事件仍屡现报端。行政不作为给群众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大大超过官员。行政不作为最为直接的体现是办事效率低下,政治敏感性不强,对群众漠不关心,对待工作得过且过。而一旦出现事故而又互相推脱,互相隐瞒。用孔子的一句话来仿说就是"行政不作为猛于虎"。最后的结果将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严重影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制建设进程,这将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
一、行政不作为的隶属性分析
(一)国外理论探讨
大陆法系国家有完善的行政行为概念,但都没有专门给行政不作为下定义,这是一大缺陷。但是这一缺陷在大多数国家的行政救济理论中得到了补充。如德国行政行为制度中没有单列出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但是他们存在专门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平特纳,1999)该项制度架构了一个完整的行政不作为基础理论和公民权益保障体系。又如,日本学者认为,宪法上的不作为和行政法的不作为,其一般定义与刑法上的不作为概念无异。(三浦隆,20__)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对行政不作为下定义,但却明确提出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且在一些法律规定中明确了其含义。如英国这一规定:行政不作为表现为行政机关的不予答复或延迟答复。(欧元军,20__)
(二)行政不作为的历史演变
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来源于给付行政,只有在给付行政时代,国家才负有责任以积极的态度具体提供各种给付,以解决公民的生活需要,即保障公共福利。给付行政始为德国E.Forsthoff所用,他认为"行政主体照顾人民之生活,提供有关瓦斯、电器、自来水等供给事业、通讯、运输等事业的一连串行政作用",统称为给付行政。后来德国学者将此概念加以扩充,认为凡利用授益行政直接促进社会成员的利益的公共行政活动,为广义的给付行政。
20世纪20年代的全球经济危机沉重打击了资本主义世界。人们认识到绝对的个人自由、国家行政处于消极地位,只能导致经济垄断与危机,以及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剧,失业人数剧增等一系列的问题,人们转而希望国家以万能之手,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这在经济学上出现了美国的凯恩斯主义,在行政法上,便使积极行政占了上风。同时,由于工业化及城市化的发展,个人生存更显不易,这时人们更强调对自由权之外的生存权的保障,要求国家提供生存给养。因此政府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以积极的态度介入公民的各项生活领域,发挥给付职能,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如果行政主体应为给付而不为,就要负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在这种理念和法律制度的支配下,公民从国家处得到生存所需的给付,也就不再是一种恩赐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生存权的延伸)。行政机关如果怠为行使管理职责或照顾职责的,则须承担的就不再是政治或道义上的责任,而是法律责任。因此,历史发展到给付行政时代,行政不作为才被正式提上公民救济的范畴,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因此而产生了。
(三)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基本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其理论分歧和争议的焦点主要反映在不作为的主体方面。概括而言有以下三种观点:
1.行政主体说。该说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种观点主要是受"控权论"的影响,认为行政法的作用主要是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监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才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罗豪才,1996)
2.行政相对人说。这一学说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种观点主要受"管理论"的影响,认为行政法是归家进行管理的法,将行政不作为违法仅限于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说。该说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这种观点主要是受"平衡论"影响。(罗文燕、田信桥,20__)
上述三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仅基于这一因素考虑,无论是行政机关行政公务人员还是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能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正因如此,才会出现上述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概念的不同观点。但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更具合理性。理由在于:行政违法是与行政合法相对而言的。既然在行政法中,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就行政主体提出的要求,与此相对应的行政违法针对于行政主体及其行为而言更为妥当,而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为行政违法的一种典型现象,就其主体而言,也不能超出行政违法主体的范畴。(崔卓兰,20__)而且,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界定为行政主体不作为,也与各国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理解相一致,故更容易被接受。因此,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概念表述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履行法定行政作为义务(依职权的法定义务和依申请的法定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即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而没有在程序上履行或者在法律对此行政行为的履行期限已做出了明确限定的情况下的不及时履行状态。
由此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行政不作为应具备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即行政作为的义务。此种义务来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具体有:行政主体的先行行为带来的义务;法律中具体规定行政主体应该作为的义务;维护公共利益所产生的义务等。
2.行政主体未履行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义务。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目前除《 行政复议法》规定少数几种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复议以外,尚不见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应该如何救济,更不用说如何追究此种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履行相关作为义务的能力。
4.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律的规定,若是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应该依合理的期限。
5.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还应该是一种程序上的义务。所谓程序上的作为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6.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应当是兼具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的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及危害
(一)行政不作为的成因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意识。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相脱节,只注重行政权力二忽略了义务。这与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是分不开的。有些行政部门责任意识淡薄,缺少主人翁精神,就会产生行政不作为现象发生。
2.管辖权交叉。由于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多而杂,难免产生管辖权交叉现象,根据这个法律归甲管辖,而根据另一个法律则归乙管辖,这种现象导致一些部门盲目寄希望于其他部门,产生不作为结果。(李艳梅、董翔宇,20__)
3.责任追究力度不大。现在我国的行政立法大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而对行政主体的规范却很少,即使有也没有责任承担方面的具体规定,这样就容易导致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义务,产生行政不作为违法现象。
4.监督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现在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很多,包括权力监督、司法监督等等,但是监督不力现象确实存在。主要原因是监督机构过于分散,实际上形成了多头管理;监督程序也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1.社会危害。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不做或少做权限内该做的事,该为而不为法定职责,严重阻塞国家法令的畅通,使国家本应发挥重大作用的法律法令削弱、收缩,使行政相对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这对我国现阶段建设法治国家有极其坏的影响,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黄德林、夏云娇,20__)
2.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而言,过多的行政不作为必将导致其在广大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心目中的印象恶化,这对行政主体的长远发展是很不利的,对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也会遇到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不利于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行政相对人。行政不作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是最大也是最直接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是以作为和明示的方式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这种管理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必须履行的硬性规定。但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能,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行政不作为的救济理论
(一)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和立法现状
1.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目前,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胡建淼,20__)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存在,只是名称和具体内容各有不同。如法国称之为"行政救济",英国称之为"行政裁判",美国称之为"行政上诉",日本称之为"行政审查",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行政诉愿"等。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法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监督行政制度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会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由人民法院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活动。它是行政救济的一种终极方式。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皮纯协、杨成福,20__)
2.行政不作为救济的立法现状。由于行政不作为救济主要有上述三种方式,所以相应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相对人受到损害后要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复议、诉讼、赔偿三大救济手段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保障下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上述规定的"国家机关"自然包括行政机关,"违法失职行为"也包含行政不作为行为。在根本大法中我国已将行政不作为纳入了救济范畴,这在法制建设上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虽然我国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已有许多规定,但是,还有待于全面深入的研究并完善,否则,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利于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还会滋生腐败现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
(二)行政不作为救济原则
1.行政内救济优先和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在我国,行政内救济主要指行政复议。行政内救济优先和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指相对人应首先通过行政内救济保护自己的权利,当行政内救济不能解决或当事人对行政内救济的解决结论不满意时可向法院提讼,请求救济。(林莉红,1999)美国通过判例确定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就是行政内救济原则的体现。即除规定外,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首先必须利用行政机关内部存在的最近和最简便的救济手段,然后才能请求法院救济。行政内救济可能出于法律,也可能出于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论何种情况,法院为谨慎起见,要求当事人首先利用行政救济手段。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相关,美国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又一个规则是当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的问题,不能在司法审查中提出,其理由是没有给予行政机关首先考虑和解决问题的机会。美国的规定充分肯定了行政内救济的地位,肯定了行政机关拥有解决问题的权利。
2.救济机构地位的独立性原则。救济机构地位的独立性原则,要求实施救济的机构应当保持独立的地位,特别是在机构设置上保持独立,从而使得救济机制在动作时既不偏袒原告,也不偏袒被告。实施救济的机构无论是复议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保持独立地位,自主行使权利,不受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或部门的控制。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成中立性,不偏袒任何一方,特别是不能偏袒行政主体一方。(周佑勇,1997)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这样的地位决定了其与相对人发生冲突时,无形中占有优势地位。特别是在行政内救济中对行政主体一方 的偏袒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强调救济机构的独立地位尤为重要。强调"在机构的设置上保持独立"要求行政救济机构与行政机关中的其他部门分离,具有专门的组织体系和专业人员,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支配和控制。(李艳梅、董翔宇,20__)
(三)对现在我国行政不作为救济理论的浅见
1.对我国三大救济方式的总体看法。虽然我国有三大行政救济方式,也有三大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细究起来,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并不完善,尚存在诸多问题,无论是在相关的救济条款还是救济原则、救济范围等方面都或多或少的存有缺陷,有待完善。(王周户、王麟,20__)本文拟通过理论和立法方面的完善,进一步寻找阻碍司法实践中各项救济措施落实到位的原因,并加以解决。
2.我国行政不作为救济理论之具体缺陷。第一,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对象欠确切。《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对象均有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主要采用列举式规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对象,即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和资格证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在这三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还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但是,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条件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而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未将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纳入救济范围,救济对象规定的范围过窄。第二,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过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是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不作为。但与此相对应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以及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侵害在我国却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它所造成的后果,大多体现为直接侵犯了具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不作为也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比如公安机关对在公共汽车上盗窃该车上公共物品的小偷放任不管,就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既然实践中存在这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在立法上就应相应地做出规定,使立法进程与现实发展和谐一致。这不仅有利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对于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抽象行政不作为来说,因为抽象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做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行政不作为,表面上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不大,所以通常不为人们所重视。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有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存在,既然有抽象行政不作为现象存在,就应建立一个合法的审查机制,特别是司法审查机制,从而解决这些问题。通过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做法值的借鉴。因此,我国应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废除或修改已丧失存在依据或与目前形式相悖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只有这样才能使涌现出的各种问题得以及时地发现,并且做到有法可依。第三,我过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样对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难以定性,对行政不作为的认识也难以上升到理性层面,导致行政主体有时候都不知道一个行为是不是行政不作为,对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人来说更加糊里糊涂,这样既不利于行政主体的自身建设,也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解决问题。
零缺陷管理的基本要素有5个:公开,目标,界定缺陷,测量缺陷,奖励。所谓公开,即每个职工都要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公开做出自己对致力于无缺陷工作的承诺。所谓目标,即公司为每项工作和个人确定现实的可操作的工作目标。在界定缺陷时,考虑到每个公司情况以及每项定货要求不同,对缺陷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西屋公司界定的缺陷有12个:
(1)没有按照计划工作;(2)在送货之前重复性工作;(3)从事了本来完全可以减少费用的工作;(4)低于用户或公司质量标准的工作;(5)高于用户已经确定为合理实用的质量标准的工作;(6)没有完成规定的具体任务;(7)没有事先具体计划、指导工人实行这些具体计划,并且没有事先采取必要的纠错行动;(8)没有有效管理成本;(9)从事了虽然能被接受但以某种方式导致其他高成本或延误送货结果的工作;(10)设立比实际报价要高的预计成本项目;(11)对预计成本项目的忽略;(12)没有满足预算要求。
测量缺陷也有各种方式。有的通过目标完成情况来确定缺陷数量。西屋公司的无缺陷测量公式为:绩效=100-有缺陷项目数/无缺陷项目数×100。如果有缺陷项目数等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为零;如果有缺陷项目数多于或小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就为负或为正。
全面质量管理(totalqualitycontrol,TQC)来自日本企业管理实践,20世纪80年代大力引入我国。日本企业结合科学管理和零缺陷管理的理论,提出过程质量控制的理念,即将产品的质量缺陷消灭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这样最终产品必然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为了做到这点,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是一个质量控制点,每个环节的操作员工都是质量控制人员。为了保障每个质量控制点不出废品,每个质量控制点都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客观检测手段。按照这种控制要求操作,最终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用检测都是合格产品。
个别工商组织推行的零缺陷管理或全面质量管理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已经显得不够通用和规范,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1988年由国际标准组织推行的ISO9000系列的质量认证体系,融合零缺陷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管理理念,成为保障质量管理更加规范的国际化标准。ISO9000实施的是已经具有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质量国家标准,它适用于整个生产过程,而不是某一具体产品。该体系认证在市场上标志着质量,国际购买者往往会坚持要求其固定供应商获得这种认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严格的程序及考核要求,按照系列分为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等,依照不同行业设立,但制定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是其核心。其中ISO9001标准的用途是:当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并对产品性能要求有原则规定或有待制定,只有当供货方充分证实了其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的能力时,才能相信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应要求供货方按ISO9001提供质量保障。该质量体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与尊重。因而,只要企业通过考核达到ISO9000质量体系并严格按照这一体系的要求去做,其产品质量就是可靠的,其服务就是值得信赖的。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代表着规范化管理的方向,迅速从工商业领域推广到其他领域。在用企业精神、市场原则改革政府组织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影响下,规范化管理的思想以及成功经验也开始推广到公共管理领域,国外许多公共机构如医院、学校、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也开始推行规范化管理。在我国,2000年9月深圳市国税局蛇口分局通过了ISO9001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后河北省地税局也开始学习深圳的经验,在基层机构进行ISO9001体系试点建设。
综合起来,规范化管理的特点就是程序性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控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
二、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含义
应当说,在政府组织内部推行规范化管理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理论上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因此有必要对政府组织推行规范化管理的含义及其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规范化管理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约束或自律。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显著特质,诚如美国学者斯蒂格利茨所说:“第一,政府是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政府行动必须受到约束。约束的形式多种多样,法律和社会舆论是对政府的外在约束,或政府他律,而规范化管理则是政府的自身约束,或政府自律。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能够有助于消除政府失灵。
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将工商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引入公共机构,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方,按照工商管理的原则和理念,向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政府规范化管理应运而生。在80年代,我国曾经在政府管理中大力推行过目标管理(managementbyobjective,MBO)。实践证明,目标管理比起规范化管理有许多不足。由于目标管理强调终极结果,容易导致政府行为短期化弊端,而规范化管理强调的是过程结果,能够促使政府持续不断地改进管理质量与效率,因此规范化管理更符合政府组织的特性。
政府规范化管理就是按程序办事。所谓规范化,就是政府按照事先的规定行动,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程序。简言之,政府按程序办事,就是规范化管理。政府组织本身就是依照程序建立和运行的,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政府组织并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办事,主观随意性、长官意志以及以职谋私等现象大量存在,以致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严重的还发生犯罪行为。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就可以大量减少这种不规范行为和犯罪行为,最终提高政府服务社会公众的质量与效率。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强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提高管理质量。应当将这个目的作为统帅政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不能为规范而规范,以致走向规范化管理的消极面,搞形式主义。
规范化管理要有制度和考核标准。规范化是一个制度建立和强化考核标准的过程。一般说来,制度建立的依据是法规和惯例。法规比较明确,也容易执行。在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与现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条文相冲突。而惯例是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而且从行为结果上看具有利弊双重性特点。过去在没有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时候,实际工作也按照许多工作惯例来运作,并取得成效。因此,政府规范化管理应力求将惯例趋利避害,将好的惯例转化成制度安排,将不好的惯例通过制度安排革除。有了制度,还需要对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考核,为此就需要设立独立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机构。首先,标准应是指标化、量化和可操作的。而且标准起着导向的作用,需要下功夫来设计一套标准体系。ISO9000引入公共组织,就是一种标准体系的建立。除ISO9000以外,还可以根据各个机构的实际情况设立其他标准化体系。其后,对运行情况需要有外在的独立机构对政府组织进行考核。政府同级组织或上下级组织之间由于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共同性,比较难以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容易流于形式。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尚未真正制度化,任重而道远。
三、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难点及解决
全面推行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也有一定难度,这与政府组织的自身特性和承担功能有关。政府是非生产性组织,非营利组织,因此在理解政府管理质量、管理效率方面与工商组织有许多不同,这直接影响政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设立。政府的行为绩效应当不同于工商组织绩效,不能以政府机构取得的收益当作考核标准,或政府基层组织不能只是以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作为考核标准,而应以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的满意程度作为绩效考核标准。进一步说,由于政府面对的社会经济事务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因此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能够走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实事求是地说,政府规范化管理不是万能的。
推行规范化管理在实践中会遇到两个突出的矛盾:第一,政府行为合法与合理悖论问题。要么政府行为合法但不合理,比如事事都要按照程序办结果导致不合理行为的发生;要么政府行为合理但不合法,比如为了便利服务对象的需求,省去繁琐的办事程序,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到底以哪种标尺来规范政府行为,没有统一意见,要通过实践来检验。一是依据现行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如火车站内厕所收费;以改革精神来合理规范政府行为,如对娱乐、休闲场所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工作讲求实际效率和办事遵从程序形式的矛盾。应当说,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将效率与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制度形式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是在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能事事都提前考虑,特殊情况时时出现,需要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才能得到合理的结果。因此,刻板地遵循已有的制度规定,也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进一步说,制度是由人创造的,并由人去遵守。而人是具有创新能力的,在规范化管理中也要给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留出空间。21世纪的最新管理理念是以人为本,由于这种理念的传播,使得许多具有创新特性的工商企业开始推行弹性工作制以及创立学习型管理组织。作为侧重程序性管理的政府组织,当然不可能照搬这种弹性工作制,必须推行规范化管理。但是政府组织也会遇到如何处理效率与形式的矛盾,为此,需要上级关注来自基层的创新思维与创新做法,及时地将一些不符合惯例或已有规定的做法纳入到制度创新中。不能忘记,规范化管理的终极目的,还是提高政府组织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效率。
建立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1.建立具有可操作法和可检验性的制度。ISO9000是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但是需要有相关条件的具备和落实。毕竟,按照ISO9000的要求,需要制定比较繁琐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许多政府机构还不具备制定这三类文件的条件。美国学者詹姆斯·Q·威尔逊将政府组织机构分成四种类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能观察得到的生产型机构;可以观察到付出但观察不到成果的程序型机构;可以观察到成果但观察不到付出的工艺型机构;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观察不到的应付型机构。显然,只有生产型和程序型的政府组织才具备条件实行规范化管理,对于其他类型的政府组织实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一般说来在我国,窗口服务性的政府机构可以参照服务业的ISO9000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和调控性的政府机构主要围绕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2.细化制度,责任量化到人。政府组织都多多少少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实施细则,就使得既有制度不能落实。实际部门的经验比较看重领导的重视,以及抓落实就是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实际上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也能起到落实的作用。为了将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需要有一套考核政府组织管理绩效的指标体系。但目前国内对政府组织的管理绩效及相关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比较粗糙和不具体,今后这应是政府组织理论研究需要突破的难题。
3.尽快建立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对政府组织行为是否规范,从根本上讲不能由政府组织自身说了算,而应当由政府提供服务的受益方社会各界来评价。目前我国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及其考评主要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努力,这是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政府做出的积极努力,值得高度评价。但是从长远看,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约束应当是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会他律。实现社会他律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
4.强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政府规范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内部的事情,但是由于与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有直接联系,因此需要将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相关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这样从外部增加了一条对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督促和检查渠道。实际上,政府规范化管理的最终受益者是社会公众,让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规范化管理制定规定,会更加有利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5.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与管理素质。制度再好,也需要人去执行。因此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和管理素质对完成规范化管理有重要意义。搞ISO9000,首先需要人人掌握相关规定和知识,通过学习而获得更多的知识,提高管理的自觉性。
6.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推进政府规范化管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的需要。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将加快信息化进程,信息化本身就需要有规范化的信息输入与输出,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的电子政府可以满足政府改革的多种目的和要求。因此,把电子政务纳入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构成要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应当从这个角度审视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电子政务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快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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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共管理;管理学;社会管理论
内涵是关于事物的本质属性。揭示事物的内涵是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前提。然而,我国关于公共管理问题的讨论与争鸣虽早已开锣,但对其内涵却未有很深入的研究,已有的看法意见不一。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将管见和盘托出,就教于行家、学者。
一、公共管理的概念与类型辨析
(-)关于公共管理概念
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作为管理,公共管理和其他管理(如工商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运作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作为“公共”管理,它在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上,又与其他管理有明显区别。以公共管理与工商管理为例,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管理过程,而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一是管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二是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传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们既要把握二者的联结点,更要着力找出二者的差异处,以求对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认识。
(二)关于公共管理类型
为了加深对公共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概念的外延是指该概念囊括的所有事物。公共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公共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就宏观而论,世上所有的公共事务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公共事务二是政府公共事务,三是社会公共事务。
1.国家公共事务。据英国《大众百科全书》对国家作出如下定义:“由政治单位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政府的功能:①立法;②司法;③执行、行政管理。”这是广义的政府(国家)观。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国家是特指狭义的国家,即广义国家中最重要的部分①立法以及②司法。这种国家公共事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制定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等,侧重于与国体、政体方面有关的,关乎整体职能把握的宏观控制和影响类型的公共事务。
2.政府公共事务。《美国百科全书》指出:“政府一词适应于管理团体和国家的机构及其活动。通常它指的是诸如英国或日本这些民族国家或其分支如省、市地方政府的组织机构及法定程序,就这一方面而言,政府对已经确认为某一民族国家中成员的事务进行管理。由此可见,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机构。”应当指出,这是狭义的政府,它专指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这种政府公共事务包括政治选举、行政区划与国家礼仪方面的政治性公共事务、国家安全公共事务、对外关系公共事务、人事行政公共事务、财务行政公共事务以及机关内部的公共事务。
3.社会公共事务。这里的“社会”并非“人类社会”的广义“社会”涵义,而是专指“政府管理社会”中的中观的“社会”,这里的“社会”,即将社会管理与政治、经济管理职能并列的一个领域,它主要涉及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社会公共事务。这种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社会服务、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公共事务等。这种类型的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同时这部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直接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实施对象,因此,它所显示的社会公共性也最强。
如前所述,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由于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可以归纳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因此,我们也应该把种种公共管理归结为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正是这“三足鼎立”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庞大的公共管理体系。我们既要从个性去分清它们的差异,又要从共性去归纳它们的统一,用共性与个性相联结的辩证法去把握公共管理的真谛。
二、社会性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
如上所述,公共管理是由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构成的,因此,“国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公共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对此,可以从如下几方面阐述:
(一)公共管理主体的社会性内涵
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下面分别阐释它们的社会职能特征。
1.国家的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只有到了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方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因此,国家来自社会,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
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从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出发,认为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契约的结果。该学说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运用上天赋予他自己的价值和趋利避害的权利。然而,每个人在运用上天给予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价值的时候,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为了不致于使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将自己和整个社会归于毁灭,于是人们运用理性来解决冲突。即人们坐下来协商,将上天赋予他们实现自己价值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者”,权利让渡的过程就是国家产生的过程,而这个“者”就是国家。这种以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为核。动的社会契约学说,把人们契约的原因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把国家说成是人们契约的结果,从而否认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固然不对,但是,它肯定了消除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契约内容。因此,社会契约理论虽然否认了国家是社会矛盾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表达了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来自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国家的产生和存在表明国家和社会是不可分的。国家不是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力量,是社会矛盾运动的结果,社会是国家产生、存在的基础。这清楚地表明了国家的社会性特征。还有,国家不仅不是从来就有的,而且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当社会发展到具备消灭阶级的条件时,国家就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这也是国家依赖社会的表现。此外,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对社会也发生不同的作用。也就是说,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就整体发展趋势和规律而言,社会越向前发展,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越强,国家对社会发生作用的领域就越小,作用的强度也越弱。由此,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呈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在政治统治职能不变的同时,国家的经济职能、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科技文化职能不断扩展;政治性。统治性职能越来越依赖于管理性、服务性职能作用的发挥。总之,国家存在于社会之中,以社会的存在为基础,我们不能离开社会来谈国家的存在和作用。
2.政府的社会服务作用。作为国家伴生物的政府,与国家一样,仅仅同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要永远存在下去。政府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其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其对社会作用所形成的政府职能,也是以社会的发展需要为基础的。当代政府与近代政府、古代政府的差异,都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在政府的各个特性中,注入和融入了不同时代社会的具体发展要求和时代特征所使然。还有,历史上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对社会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并不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统治者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不能有效地吸纳、代表和反映社会对它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对社会的要求没有任何回应能力,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一个没有能力的政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政府的生命力来自于它的社会服务作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其行为导向,而不以政府自身规定的规则为行为导向,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政府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而不是要削弱它,是把政府从低效率和高成本中解放出来的有效举措。
3.社会公共组织的社会性特征。至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身就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政府组织的,是作为国家和政府组织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打上阶级的烙印,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而成为独立主体。在国家、政府消亡了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就将依靠这些社会性组织来进行自我管理,规划和实现社会发展。只不过到那时它们已经完全丧失掉了阶级性、政治性。因为,在对人的统治与管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了纯粹的管理性的组织。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各种社会组织还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组织,社会仍然将处于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与这些社会组织同时管理、双轨运行的局面。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们的社会性。随着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承担的大量社会职能将更多地由社会组织去承担。我们应当顺应社会历史潮流,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自主性,扩大这些组织的社会性成分,向着它们成为真正的社会组织远大目标迈进。
(二)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公共管理的对象,即公共管理客体,就是社会(这是广义的“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各自性质的不同,社会公共事务又可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在这里,可以说,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是同义语。因而,我们研究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也就转换到研究以公共管理为对象的公共特性上来。
“公共”的对立面是“赢利的”、“私人的”和“企业的”。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可以大略从以下几个侧面去分析。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于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是公共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而不是私人或私人组织。这正如文章的前一部分所论述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即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是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各种公共组织。
2.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
正如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是统治阶级用来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但即使这样,在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社会之中,运用公共权力所进行的政治统治,也必须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基础,以执行社会性职能为基础。因为这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他还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首先都是“河谷灌溉的总经营者。”这些论断表明,理论作为有鲜明阶级性的革命的理论,也从来没有忽视政治统治的社会性基础。相反,而是把社会性提到了政治统治得以维持的基础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进行了深刻批判的基础上,揭示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这一著名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而且说明了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特征。只不过,它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方式,它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管理并具有强制的性质。因此,国家、政府的公共性(社会性)特征,主要的表现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因而它总是集中反映和代表一定社会的利益和意志。
此外,还要认识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目的,也在于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有时甚至实现个人利益本身就是公共任务,如向贫穷者提供社会救济等。当代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运动,主张以社会公众的偏向和需要作为政府行为导向,强调顾客意识,树立服务对象为上帝的观念,正是在这种公共事务的社会性要求压力下,采用新的统治手段与方法,从而也使西方国家政治统治进一步巩固,实现其自身的利益。
应当指出,这里讲的“公共”、“社会”是抽象的范畴,现实的“公共”、“社会”却是十分具体的,是依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因此,资产阶级要做到真正凌驾于社会、代表整个“社会”是不现实的,马克思、恩格斯用“表面上”三字来表述,是很确切的。但其社会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能因此而抹煞它的存在。
(三)公共管理活动和过程的社会性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社会责任和绩效要求。在公共管理活动的绩效方面,公共性要求对绩效决不能简单地用利润或效率标准来进行衡量,而是必须用服务效果、质量和公众满意的程度等多种尺度作标准。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行政学理论,基于对传统行政学以经济和效率为基本目标,忽视了公共行政所应肩负的广泛的社会责任,其结果是在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时代,长期存在着普遍失业、贫穷、疾病、无知和绝望,构成对现有政治制度的根本威胁的批判,从而提出了公共行政改革应将“效率至上”转为“公平至上”,建立民主行政模型。为此,提出了公共行政组织设计方案应遵循的两个基本目标:其一是顾客导向的行政组织形态,即以公众——公共行政服务的顾客的需求作为行政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其二是应变灵活的组织形态,即加大组织结构的弹性,以便能够对外界的刺激作出迅速的反应。将社会公平和广泛的社会责任提高到作为公共行政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倡导民主行政,是新公共行政学理论的主要贡献。为此,这一理论也成为了西方国家政府改革运动所依据的一项重要理论。这种强调政府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行为导向,纳税人以政府实际的工作结果而不是以其工作及过程为纳税尺度的理论,有效地推动了政府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公共管理事务和活动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产品供给的广泛参与,以及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的广泛参与,主要表现在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机构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以及通过各种渠道对政府活动的舆论监督等,从自身利益的关。心和实现角度,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在部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由政府的垄断供给转变为通过合同出租和非国有化手段,把原先由政府包揽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一化转变为民营化,将其投放市场,由各个竞争主体和社会公众自己来提供;对那些不便或不能推向社会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也改用合同的形式,以竞争招标手段,交给社会公众承担。在实现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方面,也由原来的“黑箱”操作,变为“金鱼缸里生活”,让社会公众知晓,让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介和公众了解活动内容,随时可以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电子政务的推行,使得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进一步增强。上述种种公开性、参与性及其非国有化等关于公共管理过程的环节和变化,实际上都是公共管理社会性的体现。
总之,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都是公共事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社会性都是它们的共同性内涵、基础性内涵。我们应从最普遍、最基本的意义上去准确把握这种社会性特征的内涵,并以其为一个重要依据,搞好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建设,包括构建严谨的公共管理学学科体系。
三、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上面集中阐述了公共管理的社会性特征,但是不能由此掩盖公共管理的政治性内涵。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一定阶级的国家机器(包括政府)是实现该阶级政治统治的政治组织。因此,历来国家、政府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这已是常识性的问题了。一般而言,就是前述意义上的社会公共管理组织,也或多或少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特征,其中不少本身就是社会政治团体,不可能没有政治性。一言以蔽之,讲公共管理是不能不“讲政治”的。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正确把握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问题。
(一)公共管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是相辅相成的
1.公共管理的社会性是政治性的基础,政治性寓于社会性之中,没有社会性就没有政治性。我们研究公共管理政治性时,一定要明确社会性的这种基础地位与作用,坚持以是否推动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作为先进的与落后的政治的最后标准。
2.政治性是社会性的保证,社会性以政治性为指导。在阶级社会和存在着阶级与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没有政治性也就很难或者无法体现社会性,实际上,没有全面地体现社会性,在阶级社会里,不靠国家、政府把社会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社会难以存在,更不用说进步与发展了。因此,需要把一定的政治灌注于公共管理之中,坚持用先进的、科学的政治去保护和发展社会。
(二)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向最高(终)目标迈进
公共管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关系,从彻底的唯物辩证的宇宙观来看,从时间论,社会性比政治性更长久。因为国家、政府产生之前就有人类社会了,国家、政府还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而社会将长期(不是永远)存在着。再者,从空间论,广义的“社会”是指人类社会,包括国家、政府以及社会上的一切存在,而国家、政府则是人类社会系统中的一个或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简言之,社会性要比政治性宽泛的多。从时间论,政治性存在于社会历史长河中的一个漫长的阶段,社会性的存在比政治性的存在长久得多。作为一个彻底的辩证唯物论者,“路就在脚下”,应该着眼长远,着手当前,正确地做好当前所承担的每一项公共管理工作,为实现无阶级、无国家、无政府的,我们的先贤所谓的“世界大同”的目标而奉献有限人生的一份又一份热和光。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改革也称得上是朝着这个远大方向努力的一个工程!
四、根据公共管理的客观属性构建公共管理的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问题是学科建设的基础和重点。公共管理研究在这方面虽然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不能说已经完全解决问题了。事实上,尚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地研讨。其中,一个带有根本意义的问题,就是公共管理学科体系的构建问题。
公共管理学科体系的构建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是“界域”问题。即这里讲的学科体系是“门类”学科体系,还是一级学科体系,或者是一门公共管理课程的体系。就“公共管理”而言,还有一个综合“三界”(国家、政府、社会)的公共管理与分门别类的公共管理的关系问题。笔者这里拟按“公共管理概论”的范围定位提出一个研讨意见。
论文摘要:本文深入分析了金融不良资产之成因,结合巴赛尔体制、公司治理原则及西方银行风险管理经验,从社会学层面,讨论了金融风险管理,银行内控制度与银行监管制度。
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 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 Value at 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学习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管理经验,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理念。金融风险防范应是整个国家、银行系统和银行全体职员共同的事业。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的观念和意识,应根植于整个银行系统内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位职员的灵魂深处。正如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报告所要求的,董事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应该在银行内部营造一种“内控文化”。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内控制度建设。
(四)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借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汲取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减少、避免金融不良资产的系统性工程。巴塞尔内控基本原则强调,内部控制是需要董事会、高级管理以及全体职员不懈努力而实现的过程,是一个能够不断进行风险控制信息反馈并能进行自我调整的动态过程。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指出,在有效银行监管体系中,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和实施监管的能力和手段,必须全面了解各类银行业务性质,并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适当风险管理,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源承担风险。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统一、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必须具有银行监管的适当法律框架,包括银行机构的许可规则和持续性监管规则,监管者实施法律和执行审慎监管权的规定以及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还应建立监管信息分享安排及信息保密制度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上述有关原则及其精神,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有效的银行监管与银行内控制度的有机结合。
(五)健全银行内控制度
从银行内控制度而言,首先应建立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机构。建立由董事会直接领导的、监控全面风险的、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决定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和风险管理程序,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监督评估执行管理层控制风险的管理状态,提出风险管理的改进建议并监督其在限期内完成改进任务。风险管理决策机构下设独立于银行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跟踪监督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开发风险管理技术,监管授信业务的授权和受信决策程序,识别评估银行风险,分析确定可控性风险与不可控性风险,并对可控风险提出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对不可控风险,要及时报告风险决策机构,以便迅速采取相应对策。。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所有各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制度。实现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的管理,杜绝任何一个不受制度约束的职员,避免任何一项不受规范监控的业务。第三,要不断创新风险管理措施,积极借鉴西方商业银行风险规避、风险分数、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风险处置策略和经验,建立健全配套规范的风险处置制度。第四,要造就整体优化的员工队伍。1995年1月,巴林银行因资不抵债,被荷兰国际集团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几代人为之努力了200多年的一座金融大厦,被一个普通操盘手毁于顷刻之间。因此,“当银行行长就像坐在火山口上。任何一个普通员工的一个违规操作,都可能诱发火山爆发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说法不无道理。这正是金融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别之处:企业安危不仅仅系于管理层面,而且系于每个普通员工的手里。因此,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务必整体优化。首先要创新队伍建设理念,确立“员工为主人为本”、“我与企业共长久”的队伍建设战略,促使企业与员工目标一致、员工与企业同步发展。着力营造了解员工、理解员工、关心员工、尊重员工的人文氛围,给予员工自我发展的空间,满足员工施展才能的需求。每一位员工均有成就感和归属感之时,也就是商业银行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之日。其次要有完善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业务持续性地对不同岗位的职员进行系统性地培训,以全面提高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日益增强每一位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廉洁敬业意识,不断提升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第三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工资福利制度。通过对不同岗位绩效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辅助以奖励机制。第四要创立科学的业绩测评和职务晋升制度。针对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层次以及不同的类别,分别确定相应业绩质和量的指标,定期对每位员工的业绩和潜能进行客观全面的测评。确立科学的人才观念,建立公平竞争、因材施用的人事制度,拓宽晋升渠道,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激励机制。
小城镇问题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学术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主要的研究成果是通过发展小城镇,用“离土不离乡”的方式解决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问题。然而在80年代中后期,随着“民工潮”的出现,“离土不离乡”的局限显得突出。近年来政府对城镇化日益重视,希望通过在小城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中国的城镇化。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数量(个)比重(%)
东部65053.0
其中:江苏14311.7
广东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庆13511.0
全国1226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万人,%
地带实际非农业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国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