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4 02: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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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一)在职人员缴费工资项目的调整。自年4月1日起,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在职人员按新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各种津补贴及奖金等。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调整后,参保单位仍按单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调整。根据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统一规范为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自年4月1日起,规范后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纳入统筹支付项目,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退休人员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部分离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每年1-3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回民补贴、离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取暖补贴等。
统筹项目调整以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由原单位予以补发,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二、机关及参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从年4月1日起,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参保人员(合同制工人),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工资制度改革后确定的工资总额,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执行。退休人员也相应按调整后的项目发放,发放项目为: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回民补贴、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取暖补贴等。
三、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从年4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参照《县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按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调整缴费基数,已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也相应调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四、加强欠费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
(一)统筹项目调整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统筹项目调整实施后,参保单位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延期缴纳,并填报《养老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书》,经对其经营、工资、财务状况联合审计确认属实的,报县人社局、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暂缓缴纳。
(二)对不申请缓缴或经审计确认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县人社局、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暂停发放退休人员补贴,但仍按时发放其基本退休费,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待该单位补齐欠费后,再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全额补发。
(三)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所属参保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缴费能力,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协调欠费单位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其财务和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维护职工养老保险权益。
五、采取措施弥补基金不足
(一)适时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按程序报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