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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资源

时间:2022-09-18 20: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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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资源

第1篇

关键词:矿业遗产;旅游资源;管理体制

一、江西矿业遗产旅游资源概况

江西的矿业开发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代的矿业活动,在全国已占有重要地位,江西自商代中期至清代3000年间,矿业逐步得到发展,以唐、宋、明三代最为发达。近代以来尤其是建国后,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江西境内相继发现多种稀有矿产及大型矿区,江西矿业的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能源支撑。然而,随着矿产资源开发殆尽,以矿产资源为主体存在的矿区经济也面临威胁,这对于严重依赖矿产资源为主体的经济区域具有重要的影响。

矿业遗产旅游资源作为一项特殊的旅游资源,其开发的模式和效果尚不明显,从目前现状来看,获取开发资金和国家矿山公园的知名度是矿业遗产旅游迅速成长的重要条件。江西矿业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具备综合性的竞争力,加强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通过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统一包装,综合旅游设施较为全面,市场规模较大的矿业遗产旅游地;

二、旅游开发实施的原则

(一)客源市场导向的选择性发展

客源市场的分析和预测是旅游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旅游开发目标的制定要结合资源的价值和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客源市场和客源规模。由于江西省内矿产资源丰富,历史上曾有过大量的是小型矿业地,这些小型矿业地通常位于交通环境差、开发难度大的区域,在矿业开采结束后甚至于缺乏严格的闭矿评估,其本身旅游吸引力较小,与其它地方雷同性较强,难以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应因地制宜,进行环境治理,改造为休闲场所或城市景点等设施供当地居民使用,而不宜大规模旅游开发。

(二)遗产保护与遗产开发并举

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珍贵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矿业遗产资源,因此,在开发和经营中应强调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并举,在开发中避免对资源的破坏,同时,通过旅游收入促进遗产保护性资金的长期投入。

三、矿业遗产旅游开发的建设体系

(一)建立矿业旅游开发完善的机构体系和制度体系

江西省内则缺乏对矿山公园的严格审查和评选,缺乏相应的专业研究机构和评选机制。在省内成立统一的的矿业遗产保护、利用协会或政府管理机构,负责境内矿业遗产的普查,矿业遗产名录的制定,制定遗产评价标准,主持矿业遗产申报和国家级、省级矿山的申报工作,并指导其建设,监督其运行等是提升省内矿山公园申报和建设质量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从长远考虑完善国家矿山公园和省级矿山公园的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矿业遗产保护等内容,还是从当前矿山公园申报、评选和建设上考虑,完整的矿业遗产管理机构都需要尽快建立。

完善的矿业遗产旅游开发制度体系,应包括前期的资源开发资质审查制度、矿业遗产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和环境质量评价制度,中期的施工质量评价、遗产保护监督制度、资金利用监督制度,以及开发后的经营管理制度、矿业遗产保护责任制度等方面,做到纵向和横向相结合,保证矿业遗产保护和合理的旅游开发。

(二)工程建设和安装设施的安全性

建立严格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是保证矿业遗产资源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从技术设计图纸会审、入场人员资格培训、设备设施安全质量检验等方面保证工程安全。每一张设计图纸必须经过严格会审,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和旅游开展的安全性,充分考虑较大客流的承载力和活动地的人员流通性等问题;对于每一个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做到每一个上岗人员都是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每一项作业设施、作业工具和使用安装材料必须通过有安全质量保证的厂家购进并经过严格检验;在开发进度上,鼓励矿业遗产地开发的分阶段进行,逐步开发,兼顾资源开发的效率与资源保护,不盲目追求速度。

(三)资金支撑

建立多种资金筹措渠道和提高矿业遗产旅游开发效益,将政府资助和招商引资结合起来,多方面共同支持矿业遗产旅游的开发建设。我国现在矿业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存在以大型矿业企业为主体的旅游开发和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旅游开发两种旅游开发主体。两种开发方式各有优劣,并且结合开发方式也普遍存在,由于矿业遗产旅游开发尚未成熟,资金筹措困难,在开发中应充分调动各种资金筹措渠道,以企业为主体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以企业为主、政府支持和给予优惠的建设,而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旅游开发应充分调动企业参与配套设施建设,并享有资源开发收益。同时,通过设立国家矿业旅游开发支持专项资金,或通过成立新的旅游开发公司向社会融资等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旅游开发项目持续建设的资金支持。

四、矿业遗产旅游的运作体系

(一)建立完善的宣传体系

目前,矿山公园的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矿山公园运作中重建设轻宣传、宣传资金投入匮乏等现象普遍存在。典型和普遍的网络推广宣传方式在矿山公园宣传上并未得到有效利用,除黄石、开滦和首云矿山公园等少数矿山公园建有自己的网站外,其它在建或建成矿山公园并未有自己的宣传网站。宣传体系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矿山公园的知名度和经营业绩,也不利于我国矿业文化的塑造和矿业遗产的保护。因此,应鼓励政府和企业等在宣传上进行多方面合作,积极建立多方位的宣传体系,推广宣传江西矿业文化和矿业遗产旅游,通过政府推介会、企业宣传、网站推广和大型主题活动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矿业遗产旅游的宣传工作。

(二)促进矿业遗产旅游的市场细分和推广

矿业遗产的旅游开发是一个同时涉及市场供给和需求的行为,矿业遗产旅游资源的市场推广能否得到社会的响应和支持,不仅要求在建设中技术、工程等方面符合美学原则和遗产保护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满足旅游者的各种心理需求。不同游客的心理需求是不同的,通过了解游客的内心需求发掘细分市场是旅游营销中的重要策略。通过进行矿业遗产旅游市场细分,可以将江西省内矿业遗产策划为不同的主题,设计出不同的主题旅游宣传活动。如古矿文化之旅――以瑞昌-高岭-蒙山等古矿为核心的古矿主题宣传,感受近代矿业――以德兴铜矿-萍乡煤矿等为核心的近现代大型矿业开采活动遗迹,我国珍稀矿产地――赣南稀土矿、钨矿等主题。

(三)完善的休闲和娱乐设施建设

与同类规模的旅游地相比较,较多的矿业遗产资源在旅游开发中并不足以形成有优势的旅游吸引力,因此,在经营中,完善的休闲和娱乐设施建设可以使矿业旅游资源具有独特的魅力和优势。如国外某些矿业旅游开发中采用在矿底深处进行酒吧经营等独特的方式来吸引游客,鲁尔区中的一个城市奥伯豪森便成功将购物旅游与工业遗产旅游结合起来,在工厂废弃地上新建了大型购物广场,配有咖啡馆、酒吧和美食街、游乐园、多媒体影视中心等,而原来的废气矿坑改造为观光休闲人工湖。这些将矿业旅游开发和娱乐场所经营进行结合,这样既方便了游客,同时也增加了旅游收益,为矿业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资金。

(四)建立矿业遗产资源的评价体系

在江西悠久的矿业开采史上,留下众多的矿业开采地,几乎各市境内都有丰富的矿业开采历史。但并不是所有的废弃矿山或矿业遗迹都具有优良的矿业文化和保存价值,也不是所有的矿业遗产都具备良好的开发条件。因此,应根据相应的资源评价体系,建立矿业遗产资源旅游开发的评价体系,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对省内矿业遗产资源进行分级,对符合条件的矿业资源注入资金进行旅游开发,限制不具备开发条件的矿业资源进行开发,避免投入资金的浪费和不合理支出。

(五)推进公众参与矿业遗产保护和开发

矿业遗产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旅游开发中应充分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尊重当地居民意愿。当地居民是遗产地经营的受益者和直接相关者,遗产的保护效果和长久经营都与当地居民相关,因此应充分调动当地居民积极提出矿业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建议,参与相关决策的制定。通过在当地成立遗产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定期进行地方调查等手段,监督矿业遗产在开发中的行为和决策,保护公有财产不受到侵犯。同时,以当地公众参与促进旅游开发也可以使当地居民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和实现信息透明,逐步参与到矿业遗产旅游开发的经营中。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我国采矿业人力资源总体状况

1.采矿业从业人员的规模变化情况在1990年至2010年间,我国采矿业从业人员规模发展较为稳定:全社会就业总规模增长了16%,采矿业总规模增长了近17.2%,略高于全行业从业人员的增长速率;采矿业人员占全行业的比例维持在1.1%左右。其中,20世纪最后10年,采矿业总从业人员数减少了6万人,减幅为0.8%;而本世纪前10年增加了130万人,增长率达18%。本世纪前10年采矿业从业人员的增长速度远高于上个世纪的最后10年(具体见表1)。2.采矿业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变动状况根据全国第五次、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2010年的10年间,我国采矿业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数据来源:全国第五次、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度得到极大提升,但文化层次依然较低:采矿业从业人员的人均受教育年限由2000年的9.1年增加到2010年的10.2年,提高了1.1年,达到高中一年级水平①(具体见表2)。在文化程度构成上,采矿业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业人员数,由2000年的35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112万人,增加了77万人,占采矿业总从业人员数的比例由4.9%提高到13.1%,增加了8个百分点。高中文化程度从业人员数由154万人上升到195万人,增加了40万人,占全部人员的比例由21.4%提高到23.0%。然而,虽然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从业人员比例2010年下降到64%,但仍占主体地位,文化层次偏低,不利于采矿业机械化、自动化和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二)我国采矿业分中类行业的人力资源状况分析

1.分中类行业从业人员规模增长情况我国采矿业分为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采选业,金属、非金属采选业及其他采矿业。根据全国第五次、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2010年的10年间,这三个中类行业的人员规模变动情况如下:煤炭采选业的从业人员数,由2000年的406万人上升到2010年的496万人,增加了90万人,增幅达22.2%;其占采矿业总从业人员数的比例由56.5%提升到58.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从业人员数,由2000年的53万人上升到2010年的111万人,增加了58万人,增幅高达109%,在采矿业中人员规模增长速度最快;其占采矿业总人数的比例由7.4%提高至13.1%。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的从业人员数,由2000年的252万人降低至2010年的233万人,减少了19万人,减幅达9.2%;其占采矿业总人数的比例由35.0%减少到27.4%(具体见表3)。2.分行业文化程度构成状况石油、天然气采矿业从业者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高中及以上学历人才占绝对比重,且10年内发展速度较快,适应了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对高素质、高技术人才的需求;煤炭采选业规模较大,受教育程度有极大提升,但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依然占主体;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人员规模减小,文化层次有所提高,但与其他几类行业相比仍处于最低水平。在人均受教育年限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由2000年的11.5年提高到2010年的12.7年,提升了1.2年,达到大学一年级水平;煤炭采选业由9.0年上升到9.9年,提高了0.9年,达到高中一年级水平;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由8.8年上升到9.6年,提高了0.8年,达到高中一年级水平。在受教育结构方面,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煤炭采选业由3.9%提高到10.5%,增加了6个百分点;金属和非金属采选业由4.0%上升到8.6%,提高了近5个百分点;石油和天然气由16.5%提高到37%,上升了近21个百分点。高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煤炭采选业提高了不到1个百分点,而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10年间也仅提高了1.3个百分点,两个行业2010年高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均维持在20%左右;石油和天然气由51.6%降低至40.7%,降低了10个百分点;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例,煤炭采选业下降了约7.5个百分点,2010年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例略低于70%;金属、非金属采选业均下降了约6个百分点,2010年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例略高于70%,占主体地位;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0年间下降了10个百分点,2010年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例仅为22.3%,学历水平普遍高于煤炭采选业和金属、非金属采选业。

(三)采矿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受教育程度现状

采矿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其中工程技术人员的受教育水平更是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水平。2010年,采矿业专业技术人员总规模达到76万人,占采矿业全部从业人员数的8.9%;其中采矿业内的工程技术人员总规模为48.6万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达到63.8%,占采矿业总人数的比例为5.7%。在人均受教育年限上,采矿业专业技术人员2010年为12.5年,尚未达到大学一年级水平;其中工程技术人员的人均受教育年限为12年,仅为高中毕业水平。在受教育结构上,采矿业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比例仅为39.6%(其中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仅为36%),不足专业技术人员数的二分之一,文化层次重心较低;不利于采矿业勘探、开采等技术水平的提升(具体见表5)。(四)勘测和开采工人的受教育程度状况分析2000—2010年间,我国勘测与开采工人的受教育程度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整体水平仍相对较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例还不到30%,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占主体,受教育结构较差。勘测与矿物开采工人的人员总数,由2000年的415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474万人,占采矿业全部人员的比例由57.7%降低到55.8%。在人均受教育年限上,勘测与矿物开采工人由8.6年增加到9.6年,达到初中毕业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在受教育结构方面,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比例10年内提高了9个百分点,但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的比例仍在70%以上,勘测与矿物开采工人的文化层次较低(具体见表6)。同时与其他工人的受教育状况相比,2010年,勘测及矿物开采工人的人均受教育年限虽高于工人的平均水平,但与其他几类工人的平均水平相比较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为28%,高于全部工人比例5个百分点,但与其他几类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具体见表7)。由于勘测与采矿等岗位对人员的知识、技能、安全意识等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未来亟需提高这些岗位人员的受教育水平。

二、十年来我国矿业教育发展状况

(一)2000—2010年我国普通高等矿业教育的10年进展

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体系中,以培养从事采矿业人才为主的专业主要涉及地质类和矿业类专业。根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2000—2010年间,我国普通本、专科教育中,地质类和矿业类专业的招生呈快速增长趋势。在招生规模上,地质类和矿业类本专科合计招生数,由2000年的7002人增加到2010年的59057人,增幅为7.4倍。其中,地质类和矿业类本科合计招生数由5961人增加到28198人,占本专科总招生数的比例由85.1%降低到47.7%;专科合计招生数由1041人增加到30859人,所占比例由14.9%增加至52.3%。在专业设置点上,地质类专业的设置点数由38个增加到134个,增幅为3.5倍;矿业类专业设置点数由73个增加到244个,增幅为3.3倍(具体见表8)。

(二)我国中职矿业教育的进展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体系中,以培养采矿业人才为主的专业主要有资源与能源类专业中的选煤、石油开采、采矿技术等专业。2003—2010年间①,中职教育中以培养采矿人才为主的相关专业招生数,由2003年的8628人增加到2010年的42112人,年均增长率达22%。八年合计招生数为28万人,年均招生约3.5万人。专业设置点数由2000年的164个增加到2010年的343个,年均增长率为109%。

三、我国采矿业人才供求存在的问题

(一)采矿业对高学历、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旺盛

但高等教育培养能力严重不足2000—2010年,我国采矿业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的10年增补量为76万人,自然减员量为7万人,10年补充量为83万人,则年均补充量应为8.3万人。②同期,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中,地质类和矿业类专业的十年招生总数为32.7万人,年均培养3.3万人;毕业生总数为18.2万人,年均毕业1.8万人。若不考虑成人、网络本专科的人才培养及其他专业人才进入采矿行业等因素的影响,单从普通高等教育的地矿类专业人才供给和采矿业高学历人才需求的增长来看,这10年间,我国普通高等教育的培养量远低于采矿业对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的需求量,高等教育对地矿类人才的培养能力严重不足;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我国采矿业市场对相应专业人才的吸纳能力较强,地矿类专业人才进入采矿业市场就业较为容易。

(二)采矿业高中文化程度人员中

中职教育所培养的专业人才所占比重较低,中职教育涉矿类人才的培养难以满足采矿业市场需求2003—2010年的8年间,尽管我国中职教育涉矿类专业人才的培养能力提升,其招生数占中职教育全部招生数的比例由0.2%增加到0.6%,且涉矿类专业年均招生3.5万人,年均毕业2.3万人,但本世纪前10年,我国采矿业高中文化程度人员补充量为72万人,年均需补充7万人。若中职教育所培养的地矿相关专业人才全部进入采矿业市场就业,则采矿业高中文化程度人员中仅有30%的人员是由中职教育地矿相关专业所培养的,这一培养现状远远不能满足采矿业人力资源进一步提升的需求,我国中职教育涉矿类专业的培养能力依然不足。

四、对未来我国矿业教育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注重专业人才预测的研究工作

进一步扩大普通高等教育中地矿类专业人才的招生,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地矿类专业毕业生对专业的认可度采矿业作为重要的原材料工业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专业本身特点及市场等因素影响,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地矿类专业的培养能力不足,这将成为我国采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未来若要提高采矿业的发展速度,必须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做好专业人才预测的研究工作;并通过改革招生制度、奖助学金制度等措施来加大普通高等教育地矿类专业人才的招生规模和比例,使地矿类专业招生规模在总招生规模中所占的比例适当于采矿业在全行业中所占比例,为采矿业培养更多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高学历人才。同时,高等矿业教育也应通过提高教学质量、进行课程改革、加强校企合作的联系等方式增强学生对专业的认可度与吸引力,为地矿类专业毕业生进入采矿行业就业做足准备。

(二)加大调整中职教育的招生结构

第3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纠风整纪、标本兼治着力整治干部队伍廉洁从政

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

扎实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基本需要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矿业权管理水平的需要。针对全市矿业权出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完善制度和强化监管的措施切实解决矿业权出让中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本阶段为问题梳理和解决重点问题阶段各地要对之前出现过的问题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清理分类提出完善制度和强化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严格遵守以下四个原则。

(一)面向社会、开门纳谏、接受监督的原则;

1、矿业权出让竞争制度不健全、交易制度不完善;

2、监管不到位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

3、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转让必须进入有形市场;

4、主管部门要集体会审确定出让方案并征求政府意见。底价、增幅、出让方式确定由采矿权处置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5、矿业权出让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上网不及时;

6、积极推进矿业权出让、转让网上交易和监管;

7、收费主体不合法。

四、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相关股室应从以下方面查找矿业权出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漏洞和廉政风险认真梳理自2012年9月1日至今的矿业权出让行为拿出“看得见、摸得着、能实施”的防范措施堵漏洞、防风险。具体工作如下:

1、清理采矿权出让:按照《遵义市采矿权审批有关规定》要求全面清理核查采矿权出让手续是否齐全出让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出让矿业权问题集中规范采矿权招拍挂中量身定做滥设前置条件等问题。

2、清理呆矿权出让价款:对采矿权出让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环境治理炊复保证金等有关规费收缴进行逐宗逐项清理集中规范擅自减免或缓缴矿产资源规费、矿业权有偿出让、转让、储量评审等项目的评估中与中介机构、委托方互相串通索贿受贿的问题;

3、建立健全制度:按照有关要求结合遵义实际矿业权出让必须经采矿权处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实施招拍挂公开出让。采矿权出让工作完毕后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办理采矿权申请相关资料资料齐备后报送矿业权登记机关审查。严格规范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出让方式、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采矿权审批出让制度。

4、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交易机构应在交易机构大厅(有形市场)、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公示交易公告、过程、结果等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泄露或者变相泄露矿业权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其它有关保密资料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问责。

5、建立长效机制:严格对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不规范矿业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以及存在体制不顺、规则不一、监管不严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加大矿业权有形市场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机构调整充实人员建立矿业权有形交易市场杜绝权力寻租现象和矿业权出让、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腐败行为。

第4篇

为加强*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用两年时间,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石料和砖瓦等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违法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查处;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促进依法、科学和安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一)深入开展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勘查、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逐个排查。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违法勘查的,必须严肃查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不按勘查方案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探矿权、采矿权的,公安机关不供应火工器材,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其它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入开展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市重点矿区为章丘市、长清区和历城区的煤、石料厂等矿区,重点矿种为煤、耐火粘土、建筑石材等。要按照“统筹规划、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思路,加强规划调控,推进优势矿产的集约利用。提高勘查开采条件,关闭布局不合理、破坏浪费资源、安全隐患大、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引导保留矿山整改、联合、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要对煤矿、石料厂、砖瓦厂等进行全面检查,对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资源和破坏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三)深入开展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矿山的专项整治。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严重污染环境、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治,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注销相关证照。

(四)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山,要责令其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相关部门要吊销证照。

(五)深入开展对矿山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的清理。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对屡查屡犯或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六)深入开展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清理。重点对承包开采、协议开采、招商引资和改制企业进行清理。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除依法对转让方进行处罚外,对受让方也要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

(七)深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生产中凡达不到设计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遏制浪费,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严格矿权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级要依照法律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发现有违法违规的,一律停止执行。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必须坚决纠正。

(二)合理布局,引导规模办矿、科学办矿。各级要加强规划调控,严格规划管理,合理调整勘查、开采布局,按照统筹规划、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布局。对大中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各级要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按照《*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案,严格实行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逐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四)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监督体系,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损的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责任。对新建和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恢复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治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责任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矿区动态巡查制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和治理生态环境等实行有效监管。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全面完成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宣传发动、清理整顿、规范完善和检查验收工作步骤,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20*年全年,基本完成各专项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是20*年全年,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各县(市)、区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到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逐步使*市矿业发展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第5篇

××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05年以来,在市委、政府的正确决策和高位推动下,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产业规模逐步壮大,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产业已经成为全市重要的产业支柱和财政支柱。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越演越烈,国际经济形势急剧恶化并加速向实体经济蔓延,全球经济陷入衰退,国内经济环境也随之不断恶化,我市矿产业也受到严重冲击,大部分企业被迫停产或半停产,今年一季度全市矿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同比大幅下滑。为了全面破解制约矿产业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帮助各矿业企业走出困境,实现我市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安排,市矿办调研组于4月15至25日分两个组深入思茅、澜沧、景东、景谷、镇沅、墨江、宁洱等重点县及重点矿业企业进行调研,现将我市矿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市矿产业发展现状

2005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培育矿业支柱产业的决策以来,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依法推进”的原则,采取以“整合资源、规范秩序、完善机制”为重点的一系列措施,高位推动,积极创新,加速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实现了矿产资源集约科学高效开发,使矿产业走上了健康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经过四年多的大胆创新和不懈努力,矿产资源优势逐渐转变为经济优势,矿产业支柱地位逐步得到巩固和加强,

2008全市完成矿业产值30.51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33.1%。

(一)矿产资源逐步实现了资源集约安全开发。

一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资源勘查取得较好效果。在全面治理整顿矿业权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全市采取法律支持、经济补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市场方式,集中整合矿产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截至2009年3月底,全市共整合配置矿权215个,总面积达8694.0891平方公里,通过市场配置矿权170个、区块面积6468.5平方公里。全市矿产资源的配置逐步向大企业或企业集团集中,矿产资源勘查力度逐步加强,2008年全市完成探矿投入5.25亿元,山水铜业找矿、澜沧铅矿深部找矿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是优化了矿山布局,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逐步提高。通过资源整合,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市场秩序,优化了矿山布局,促进了规模开发和集约经营,增强了企业加大勘查投入、加强技术攻关、加快建设大型选厂的积极性,提高了低品位矿石的处理能力,实现了矿产资源的综合集约利用。山水铜业公司运用最先进的数据模型对勘查、选矿进行全程管理,铜锌分离技术获得重大突破,铜回收率高达80%、锌回收率达85%。澜沧铅矿加强技术攻关实现年产电锌2万吨的同时,综合回收硫、铟等有价元素,下一步公司还将开展对冶炼炉渣中铅、锌、银的综合回收利用。墨江金矿、山水铜矿通过规模生产,所处理的原矿品位远远低于国家工业指标,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三是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各县(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加强管理”的环保基本方针,严格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基本原则,加强监管,强化引导,最大限度地减轻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矿业企业也在做大做强的同时,将环境保护当作自身发展的生命线,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和企业发展同步推进。山水铜业公司每年投入尾矿库治理资金1000多万元,实现了废水的回收利用。澜沧铅矿投入1600万元建成的尾矿库,采用同类企业中最先进的脱水工艺处理尾矿,实现尾矿干堆,有利于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利于尾矿中硫、铅、锌、银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孟连景冒煤矿坚持边采边复垦,开采后复垦的土地已经恢复了水稻种植。各大水泥厂加速淘汰落后的立窑生产线,澜沧铅矿有限公司将采用世界上最先进漩涡柱铅闪速熔炼工艺对原有火法冶炼铅系统进行改造。各矿业企业在开发的同时,都很注重环保设施的投入,环保的理念与以往有很大的改观。

四是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通过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和资源集中整合,淘汰了大批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滞后、安全隐患大的企业,现有矿业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对矿山工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矿山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管理。与此同时,各县(区)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及时排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矿业企业和矿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矿产业已逐步由粗放开发向精深加工延伸。

在深入实施规范整顿市场秩序、集中整合矿产资源、市场方式配置矿权三大举措的同时,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对矿业企业和矿产业发展的服务,矿业企业也坚定了发展信心、增强了扩大生产的积极性,既实现了矿产业的规模开发,又推动了矿产业由粗放开发向精深加工延伸,使××矿产业走上了集探、采、选、冶为一体的良性发展道路。

一是矿山选厂建设项目加快。随着探采区块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在山水铜业公司就地选矿的带动下,全市矿业企业纷纷建设选矿厂。山水铜业公司目前有四座选厂,日处理原矿达4000吨,另外新增4000吨/天的选矿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年内将建设;中国黄金公司镇沅分公司日处理2000吨的浮选厂建成。景东大街里竹山铁矿100万吨/年、花山铁矿150万吨/年的选矿厂即将于年内建成投产,金泉矿业凉水井铅锌矿300吨/天、灰波箐铁矿500吨/天、小乡铁矿500吨/天的选厂建设基本完工。

二是冶炼厂建设正在加快。矿业企业在加快建设选厂的同时,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电力资源计划或加紧建设冶炼厂,努力实现就地产金属或提高精矿的品位。云铜景谷矿冶进驻景谷不久,就采用湿法冶金生产电解铜。景东里竹山铁矿立足于自身的资源储量,将发展视角扩大到大街、花山两个铁矿区,计划明年内在大街乡建设球团厂,既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又为区内其他铁矿企业提供服务。镇沅金矿也将就地产金项目纳入到议事日程。

三是科技攻关力度加大。在加快建设选矿厂和冶炼厂的同时,一些有实力的大企业加大了对选、冶技术的攻关力度,努力提高选、冶回收率。中国黄金公司镇沅分公司投入300多万元委托长春黄金研究院进行选矿工艺、提金工艺试验。澜沧铅矿投入1.4亿元改造传统炼锌工艺,建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锌生产线,整个工艺流程基本实现全自动化控制;采用漩涡柱铅闪速熔炼工艺进行铅系统改造的试验研究工作业已启动,将于今年下半年进入具体实施阶段。福建罗丰公司出资委托昆明理工大学、××冶金研究设计院、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等科研单位对墨江勐里难选镍矿进行选冶工艺研究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山水铜业公司运用最先进的数据模型对勘查、选矿进行全程管理,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技术攻关力度,解决了铜锌分离技术难题,为公司下一步的扩大生产规模打下基础。

(三)矿产业推动了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在矿产业的强势推动和积极带动下,全市县域经济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08年,思茅区完成矿业产值10.7亿元,不仅成为全区第一支柱产业,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成为全区经济增长的关键突破口和重要引擎,巩固和提升了思茅区在全省县域经济试点县中的地位;澜沧县完成矿业产值9.39亿元,矿产业为该县主要的财经来源之一;其它各县矿产业在当地经济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矿产业的发展有力支撑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业经济正在逐步成为拉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新亮点。

(四)矿产业逐步呈现极强的带动力。

矿产业的快速发展,在帮助生产生活条件差的村民实现整村搬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吸纳了矿区和矿区周边农民工的就业,改善了当地群众交通、电力、通讯、人畜饮水等生产生活条件,带动了矿山周围种养殖、餐饮、运输、机械设备租赁等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最积极的推动力量。同时,一些有规模的企业介入了房地产开发和其他产业,既为繁荣城市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中国黄金公司镇沅分公司为120多个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当地劳动力200多人,吸收了周边大中专毕业生20多人。金泉矿业公司在澜沧谦六乡投资近1亿元,建设了矿山公路、供电系统等基础设施,极大地改善了谦六乡广大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山水铜业公司累计提供就业岗位近300个,投资4000多万元改造了46公里长的矿区道路,并向两个整体搬迁的村民小组分别按每年38万元、25万元的标准长期提供帮扶资金。

几年来,我市坚持改革突破和锐意创新,不但实现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范有序和矿产业的发展壮大,而且创造的“政府主导、集中配置”的矿产资源整合模式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认可。2008年10月28日至29日,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现场会在××市召开,会议充分肯定了××突破发展矿产业的做法,总结出了政府主导、集中配置的“××模式”,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做法。几年来的矿产业发展实践为今后我市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矿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金融风暴袭来,矿业市场疲软,产品价格下跌,使我市大部分矿业企业陷入举步维艰境地,矿产业发展中的软肋被充分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危机冲击,矿产业影响严重。全市矿产业受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有色金属矿山企业被迫停产或半停产;其它矿业企业产品产量下降,价格下跌,效益下滑;

2009年1-3月,全市完成矿业产值31727万元,同比增长-49.73%,利税及其它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期相比均大幅下降。部分矿业企业资金链脆弱,融资困难,业主投资信心不足,观望情绪较浓,建设项目出现缓建或停建,探矿投入减少。

(二)企业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不强。我市矿产业开发虽然如火如荼,但大部分矿业企业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发展需要。一是勘探投入严重不足。由于地质勘查程度低,矿山开发缺乏充分的地质资料,许多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和矿石品位不清,存在零星开发、盲目找矿、盲目建选厂现象。二是技术研发力量严重不足。部分企业仍沿用过时的采选工艺,导致资源利用率低,开发进度缓慢。大部分矿业企业缺乏高端研究人员,缺乏自主研发能力。三是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很多矿区道路窄、路面差,对生产资料和矿石产品的运输有很大影响;有的企业还没有并入110千伏电网,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四是企业规模较小,生产成本高,效益大幅下滑。2005年以来,我市虽对矿业权进行了优化整合,但目前依然存在矿权分散、规模小等情况;五是产业链短,综合利用程度不高,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市场的左右,抗风险能力差。

(三)矿权整合不够彻底,资源开发存在纠纷。我市资源整合基本实现了“一个矿区设置一个采矿权,一座矿山一个企业”的目标,由于存在整合前一些遗留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矿权配置出现了区块交叉现象,配置区块包含以前县级发证的采矿权等问题,导致企业在开发进程中出现争议和扯皮问题。如镇沅黄金公司和××恒益公司、云铜××矿冶和罗丰××矿业公司等,由于矿区交叉,企业间摩擦不断,影响了矿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产业布局不合理,产业链延伸不长。矿产业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规划滞后、布局分散、产业链短已成为制约产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障碍。一是产业规划亟待完善。

“十一五”初期,我市制定了矿产业规划,但由于当时的发展现状造成规划缺乏前瞻性、针对性和导向性,同时缺乏产业内部和产业间的有效兼顾,已不能适应现阶段的发展形势。二是产业发展布局分散。由于缺乏详细而全面的规划布局,矿业企业较为分散,形不成连片和上规模的工业区。三是产业链短。各县区矿业生产企业主要以探、采、选为主,冶炼企业不到5户,更没有“制”这一环节的企业,现有企业主要以销售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一方面,既不能提高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又不能提升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矿产资源的附加值没有得到有效挖掘,有价元素的综合回收程度差,不能从根本上推动地方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五)发展机制尚未健全,矿业开发存在不稳定因素。随着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产业发展的不断推进,现有体制和机制已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矿区的不稳定因素。一是协调服务机制不健全。目前,县级政府成立矿办的只有景谷县、镇沅县,其他虽有矿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但大多是文件对文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出现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同时,县级协调管理部门缺乏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专业人才,县级矿管人员仅能致力于日常的事务,对县域矿业经济发展缺乏认真考虑,同时监管不到位,致使私挖乱采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乡两级政府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补偿机制不健全,土地、林地征占用补偿标准不一。各县(区)只能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出现了补偿标准不一、差别较大、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四是矿区周围群众只顾眼前,对于资源开发对当地经济拉动作用认识不到位,再加上部分外来企业与当地文化和风俗存在差异,造成相互间的理解和沟通不顺畅。由于以上各种因素,矿山开发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给矿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进一步推动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对策建议

××地处三江成矿带南部,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随着国际竞争的重点加速转移到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领域,××这块“怀金孕宝”的处女地迅速吸引了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的眼球,使××矿产业短时期内迅速显现出难得的“短、平、快”效应,并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当前,我市矿产业虽然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但仍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初期阶段,必须千方百计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推进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坚定信心,抓住机遇,明确思路。

去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开始衰退,使影响突然加大。当前,我市矿产业出现了暂时性发展减缓的现象。但从长远看,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处于矿产资源消费总量增长最快、消费积蓄量最大的阶段。我国到2020年将实现人均gdp再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届时矿产资源产量和消费总量在现在的基础上还要再翻一番多。从近期看,国家出台了扩大内需10条措施等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政策措施和行业调整振兴规划,投资、消费已初见成效,中国经经济在今年一季度已呈现筑底回升迹象。随着投资、消费的拉动,矿产品内需也有效扩张,矿产资源利用将推向一个新,矿业经济逐步回暖,今年以来矿产品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回升,其中铜涨幅约50%,铅锌涨幅也有30%。因此,可以肯定说,我市矿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初期阶段,发展后劲足,发展潜力大,增长空间广,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柱地位依然没有动摇、支撑作用依然坚挺,矿产业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将是我市经济快速增长的支柱产业和财政支柱。全市上下一定要以百倍的信心,坚定不移地把矿产业作为当前和今后提升全市整体经济实力的重要突破口,千方百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做成全市最大最优的支柱产业。

为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正确认识“危”、准确把握“机”,坚定信心,明确思路,既顺势而谋又逆势求机,努力保持矿产业快速发展势头。一是各级政府坚定矿产业作为全市第一产业支柱和财政支柱的信心不动摇,完善思路,创新方法,强化服务,优化环境,既要统一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思想认识,又要为企业扩大投资创造优越的环境使之坚定信心,努力创造政企齐心、共渡难关的良好局面。二是各县(区)认真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创新投融资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广泛吸引市内外资金进行矿产资源深度开发,进一步摸清家底,为将来扩大生产、提升效益打好基础。三是各县(区)要积极引导企业充分用好国家大力支持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扶持企业研发和引进采、选、冶新技术,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增加产品附加值,延长产业链。四是企业要抓住钢材等建材价格下跌、勘探成本下降等大好时机,加大探矿投入,加快选冶厂、生活区等基础建设。五是企业要准确把握市场信息和政策趋向,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创新市场营销方式,扩大产品销路。

(二)加强资源勘探和规划管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探索建立我市矿产资源勘探基金,对全市矿产资源进行有效的勘查,同时制定激励政策,积极引进有资金、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到我市开发矿产资源,鼓励社会资金按照有利我市矿产资源发展的原则有指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协调争取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扩大我市矿产资源的资源储备量,增强我市矿产资源储量保障能力,确保我市矿产产业开发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促进我市矿产资源科学、节约、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市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矿办、国土部门要综合运用我市矿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建设和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划的总体部署推动我市矿产资源有序、持续、科学开发、合理利用。

(三)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做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将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资源节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全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利用。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完善和落实关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石选冶及加工每个环节统筹兼顾,推行共、伴生矿产与主矿产同时评价、同时勘查、同时设计、同时开采、同时回收利用,变一矿为多矿、一矿多厂。对于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矿产储量报告不予评审备案;对于共、伴生矿床没有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批准建设矿山。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谁开采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保护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重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矿产资源及矿山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形成依法勘查、开发、保护,以矿业经济发展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局面,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抓住机遇,整体谋划,加快实施矿产业二次整合

整合,就是打破原有利益格局,重新调整规范利益关系,是一场较为稳妥的改革。当前,全球经济陷入衰退,我国经济进入第四季度也出现前所未有的快速下滑,但在这种极为不利的形势下也有相对有利的一面。各级政府一定要认清当前发展形势,准确把握这场危机中的机遇,解放思想,创新方法,系统谋划,整体推进,重新审视发展现状,重新整合矿产资源,重新布局产业开发,重新调整利益关系,坚决迅速启动实施矿产业二次整合。

1.准确把握危中之机,政企联动实施矿产业二次整合。全球金融危机正在加速冲击实体经济,形势极为严峻,我国政府也不断出台并落实扩大内需的宏观政策,对于我们实施矿产资源和矿产企业二次整合不失为最佳机遇。一是市场疲软、价格下跌,造成很多矿业企业产品积压、资金吃紧,急需资金注入扩大再生产,因此现在整合的成本会比以前大大降低。二是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矿产行业步入调整阶段,企业优胜劣汰将成为这场危机的主流现象,如果政府出手帮助企业优胜劣汰,那么重新规划布局的矿产业抗风险能力和带动作用会更强。三是中国作为世界上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愈演愈烈的国际金融危机表现出超强的经济形势驾驭能力,成为全世界最健康的经济体之一,必将会极大地吸引国际矿业大集团的投资目光,只要我们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积极推销我们的矿产资源优势,必将会吸引国际矿业大集团进驻开发,有效降低了矿产业二次整合的难度。四是国家税务局出台了《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企业重组和并购成本将大大降低,为有实力的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进行资源整合、完成市场扩张提供了迅速崛起的良机。全市各级政府一定要紧紧抓住成本低、难度低、矛盾少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有技术、有信誉的企业,采取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多种形式,组建集“探矿—开发—精深加工”为一体的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促使有限的矿产资源向强势企业集中,依靠资金、技术优势加快发展矿产业,做大做强做优矿业经济。

2.创新工作方法,推进矿产业二次整合。启动实施矿产业二次整合,一定要认真总结以往整合中取得经验教训和出现的问题,坚持“一山一矿一主”的原则,按照“资金、技术、信誉”三个标准,遵循市场规律,引入竞争机制,严格依法办事,制定严格的考评办法,合理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步实施资源整合和企业整合。一是建立相关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依法进行资源的二次整合。二是实施跨区域整合。按照××市《“十一五”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站在区域协调发展和全市矿产业快速发展的高度,立足整体谋划,打破行政界限,加强区域合作,积极推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和区域内的自发整合,组建资源高度集中、竞争能力强、抗风险能力高的矿业企业集团。区域内整合以建设澜孟西锰矿开发基地为例:澜沧、孟连、西盟三县锰矿储量较为集中,但开发企业和区块较为分散,三县如能抓住金融危机中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区域内有资源的企业与有冶炼技术的金广集团开展联营、参股或收购等多种合作方式,进行锰矿采选及加工,区域内的资源将得到有效开发利用,边三县也将形成带动力极强的集采、选、冶为一体的锰矿开发基地,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向缅甸、版纳等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横向联动,充分利用周边资源。三是引入竞争机制进行整合。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矿业大集团的投资动向,加强对外宣传,适时推荐资源优势,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到××投资开发,引进更多更先进的生产要素,参与××矿产业二次整合。

(五)提升服务,强化引导,推动矿产业提质增效。

矿产业要做大做强做优,必须要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不断放大“洼地效应”,努力营造“蝉鸣效应”,着力延伸产业链,同步推进内涵增质和外延扩张,确保矿产业提质增效。

1.努力打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市矿产业受到最大冲击,矿业企业举步维艰,政府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显重要,只有政府有效的帮助和高效服务,才能让企业坚定信心、渡过难关。一方面,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矿办、国土等相关部门及掌握社会公共资源的政府部门,要比以往任何时候更有

“雪中送炭”意识,加强对服务素质特别是矿业发展方面的培训,及时主动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地质资料、准确的市场信息、国家和行业政策、切实有力的支持、科学合理的引导和热情周到的服务,主动为企业协调解决矿区道路、电力、土地、林地、环保和安全生产等问题,进一步帮助企业办理矿权和项目申报、年检、延续、变更等手续,尽最大努力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另一方面,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矿区了解企业停产或半停产的原因,针对不同困难,提供不同帮助。对资金紧张的企业,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并采取适当减税或补贴方式,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对生产原料紧张的企业,要积极与企业所在县(区)和资源丰富的县(区)协调解决;对有产品没销路的企业,要积极发挥政府信息渠道广阔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有用的供需信息;对存在环保和安全隐患的企业,环保和安监部门要提前介入,帮助指导企业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尽可能地以说服教育为主,能不罚款的不罚款,能不扣留的不扣留,非罚不可的要实行最低限额罚款制。

2.积极引导矿产企业加大基础投入。在这场来势凶猛的国际金融危机面前,矿产企业普遍薄弱的基础环节受冲击最为严重,损失较大,教训深刻。痛定思痛,一方面,政府要强化引导作用,必要时采取强硬措施要求打牢基础;另一方面,企业要放弃盲目追求效益的做法,主动打牢基础,加大探矿投入、科研攻关投入、基础设施投入。一是要按照××省规定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引导、监督矿业企业加大探矿投入,摸清资源储量,有针对性地建设选、冶厂,制定企业自身发展规划,确保资源高效开发利用。二是采取补贴技术攻关投入的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采矿、选矿、冶炼技术的攻关投入,努力采用现代先进采、选、冶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3.千方百计拉长产业链条。围绕建设重点矿业工业基地的目标,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调整产品结构为重点,以开放合作为手段,坚持走“探、采、选、冶、制”相结合的矿产业发展道路。一是着力推进矿产品结构调整。引导鼓励企业在本市区域内冶炼,在市场价格平等条件下,利用税收等政策限制初级产品往外销售,最大限度地拉长产业链。坚决打破以生产原矿、精矿为主的矿业生产局面,努力形成以成品半成品为主、精矿为辅的矿业生产格局。二是引导鼓励矿业企业实施精深加工。结合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加快××工业园区莲花片区建设,加快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精深加工项目的审批和上马,大力推进矿电结合,扩大矿业高效开发规模,推进矿业精深加工进程,延伸产业链。按照“分散采矿,定点选矿,集中冶炼”的原则,适时发展铜、金、铅、锌等有色金属的冶炼;同时加强钾盐等非金属矿产的精深加工综合发展,积极发展盐化工业,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通过发展深加工,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带动制造业、房地产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发展。积极鼓励支持××冶金集团、昆明钢铁集团、山水铜业、云铜、中国黄金公司、金泉、恒益、金广集团、兴华等企业,搞好铅、锌、铜、金、铁、锰、镍等资源深度开发和精深加工,重点推进10万吨锌冶炼厂、10万吨铜冶炼厂、100万吨钢铁厂、10万电解锰等项目建设,扩大矿业工业生产能力。三是加快实施矿产业对外开放战略。在加大市内矿产资源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鼓励市内矿业企业到周边国家探矿和采矿、进口东南亚国家原矿产品、开展选冶加工贸易,培植一批外向型的矿业企业,力争在境外建立稳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六)健全机制,强化监管,确保矿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健全完善矿产业发展推进和保障机制,加强矿产业事前事中事后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群众利益兼顾等多方面的监管,是确保矿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1.健全矿产业推进保障机制。各县(区)要坚持“一个产业、一套政策措施、一套机构联系协调”的发展思路,配齐配强矿产业协调发展队伍,强化矿产业协调发展领导小组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方案,协调解决矿产业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此同时,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要创新思路,批准设立县级矿产业发展办公室,专门负责对矿产业生产发展进行服务指导。

第6篇

关键词:整合 矿产资源管理数据库 探讨

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普及推广,在矿山矿产资源储量与地质环境统计管理工作中,计算机技术也得到了广泛深入的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土资源部启动了金土工程,相继开发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库系统)、矿产资源基础统计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基础库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计库系统)、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调查统计与地质灾害速报系统(以下简称地质环境监测系统)以及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探矿权系统、采矿权系统)六个管理软件。金土工程的开发与应用,大大地提升了矿产资源管理效率和水平,减轻管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但也存在不足和问题,仍需继续改进和完善。笔者从事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矿山管理工作多年,对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地质环境统计数据库管理谈点粗浅意见。

一、应用现状与存在问题

1. 探矿权系统、采矿权系统是由地市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用,用于颁发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实际工作中矿权变化较大,尤其是小矿山,探转采、停产、转让、变更、关闭等情形造成,同一矿山变更一次形成一个新的矿权号,闭坑矿山不能及时从系统中删除或对不同情形的矿业权用不同的符号颜色区分计数,往往不能全面及时掌握矿业权实际情况,上下级掌握的探矿权、采矿权数不一致。

2. 登记库系统、基础库系统、统计库系库、地质环境统计系统应由采矿权申请人填报并签字盖章,但由于人员素质问题,中小矿山企业的人员多数不会填报,好些矿山由国土资源管理审查人员或地勘单位人员代填,然后由采矿权申请人签字盖章,不是根据企业财务、生产台账填报,数据准确性难保。

3. 基层国土管理部门人员文化层次差别也较大,同时懂地质学和计算机的人员极度缺乏,填报质量不高,不如由企业聘请地勘单位的专业人员填报,企业审查数据,并对数据负法律责任。

4. 上级(厅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分工较细,分别开发了6个管理系统,各填报各的,各数据库之间不统一,矿山数不一,几个数据库相互挂接检查时错误百出,难以消除;这6个系统各有特点,录入、上报、导入、导出操作各不相同,难以掌握,使用麻烦,易混乱出错。

5. 六个数据库系统操作、上报等方式、上报时间不同,内容各有侧重,但大多数内容是重复的。给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增加了工作量和经济负担;填报工作在冬舂季的11-3月份,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通知来得急,北方矿山企业都避寒休假,基层管理部门难以通知矿山企业人员及时填报数据库,造成迟报、漏报、代报或草草填报等现象,基层国土管理部门和企业不能按时完成上报,填报质量低,手续不完备,矿山企业多有意见。

6. 上级部门各查看各自所需的统计数据库,难以掌握全局,不便相互协调配合。

二、各系统优缺点与改进建议

1. 基础系统按矿山编号为索引,且以矿山编号顺序排列,查找方便直观,页面紧凑,分类清晰;专业术语以下拉列表方式检索,规范了专业术语;建立数据逻辑关系、平衡关系、系统自动换算功能,方便快捷,系统具有检查功能,不易出错;但不够全面,如年自产矿石量、年外购矿石量、原矿年入选量、原矿入选品位、选矿回收率、与矿产品年产量及尾矿排放量之间;年工业总产值、年工业增加值、年利税之间;开采量、损失量、年产矿石量、开采回采率、废石排放量之间;某些矿种组分名、组分值、组分单位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对等。

2. 登记系统目录索引为登记号,与其他系统不一致,绝大多数内容与统计库和基础库重复,且有些填报内容,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中没有提到,无法填入,如剥采比、掘采比、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坐标等;有些内容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涉及,而登记系统未列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评审等相关内容。一个矿山新立、延续、转让各形成一个登记号,不能对照储量变化等情况,数据堆放凌乱,查找困难。矿山企业编录的登记库导入管理部门登记系统时,登记号易重复、覆盖、丢失、出错。

3. 储量统计库系统内容较全面,与图形界面链接,信息量大,可由系统自动生成各类统计报表,拆分合并矿山,分矿山分页打印,未利用、占用、残留、压覆资源类型可以相互转换,功能强,可单矿山、多矿山录入、导出、导入数据,功能强大,系统具有检查功能等优点。但该系统目录树排列无规律,未能按矿山编号顺序排列,查找不方便;应用中仅是由基础库和登记库数据导入生成,或引入上年数据再填入开采量、损失量即可,基础库已填报,为重复工作,意义不大。

4. 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内容分类简明,网络上报迅捷;但该系统以矿山名称为目录,顺序无规律,查找不方便;系统未设计自动生成汇总统计表,如附表2,导出excle表格内容不全,不能分矿山导入、导出数据;生产状态只有生产和停产二种,与实际不符,应有生产、停产、筹建、关闭、已恢复治理等多种状态,关闭矿山、停产矿山也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故应每年全部填报,在目录中以不同颜色区分各生产状态,已恢复治理的矿山,应继续在库中保留或从库中导出另存备案;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系统开发应延伸到企业,由矿山企业填报,并负法律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汇总,所以系统应设置打印、电子签名功能,填报单位填表人、负责人、主管部门审核人、主管领导要电子签名;单个或若干矿山报表应该能够导入、导出为数据库文件,以便分别接受矿山企业的报表和上传数据库。

三、整合数据库系统,形成一个综合的矿山矿产资源管理数据库系统(平台)

通过上述对各数据库的简要比较分析,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六个数据库系统是国土资源部各部门分别开发应用,对于矿山企业和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则是集中应用,数据库内容绝大部分重复,填报时间不一,填报匆忙,数据导来导去麻烦而易出错。建议将六个数据库系统整合为一个综合的矿山矿产资源管理数据库系统(平台),并链接一个图形界面。

1. 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矿业权申请时,根据地质矿产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以及评审意见,建立其矿山矿产资源基础的综合数据库,内容包括登记库、统计库、基础库、地质环境库、探矿权库、采矿权库所有应填报的内容,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暂不能填报内容可空下,待有发生实际开采量后填报,生产状态应为筹建。由各矿业权人填报,分别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审查签名上报或下发。

依分部门所需设计页面,页面应紧凑,分类明晰,公用数据设置1~2页基本情况页面,基础库经历年完善升级较为完善紧凑,可作为开发基础。

2. 网报系统迅捷,延伸到矿业权申请单位(矿山企业),由矿业权申请单位起、通过县级国土资源局配发矿山编号逐级审核签名上传到颁发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数据库颁发矿业权证。

3. 网报数据库时,系统自动检查漏填、错填、不合逻辑的数据,如有,则不能上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时限内审核,妥则审核人、分管领导电子签名上报,不妥则退回重报。参照地质环境统计系统给各级国土资源局配发用户名、密码由专人管理数据库系统。

4. 数据库中各矿山以矿山编号为索引,由县级国土局配发永久性矿山编号,不与国土资源部配发矿业权证号冲突,数据库以矿山编号顺序排列,不同勘查阶段(普查、详查、勘探)不同生产状态(筹建、生产、停产、关闭、以恢复治理),不同矿产资源类别(查明、占用、压覆、残留、地热、矿泉水)的矿山用不同的颜色或符号标示矿山编号,所有矿山全部在各级国土局数据库中保留,直到某一矿山进行了闭坑恢复治理,并通过国土、林业、环保等主管部门验收,该矿山可从数据库中移除另存,或以特定颜色或标记区分。

5. 不同部门需要的汇总表,由数据库系统自动拾取数据汇总,并设置分页打印功能,供给各部门生成纸质材料。

6. 设计单矿山或若干矿山数据库导入、导出功能,以便分别由网络或报盘接收和上传数据库。

7. 各矿山数据库与图形界面相链接,以便直观查看矿山重叠、压覆情况、分布情况;不同勘查阶段(普查、详查、勘探)不同生产状态(筹建、生产、停产、关闭、已恢复治理)矿山用不同的颜色标示其矿区或勘查区;不同矿产资源类别(查明、占用、压覆、残留、地热、矿泉水)用不同网格标示。在界面底部分类统计矿山个数,探矿权分:普查、详查、勘探等;采矿权分:筹建、生产、停产、关闭、已恢复治理等;储量类型分:查明、占用、压覆、残留、地热、矿泉水等,并记录总条数。

第7篇

关键词:矿业权;实地核查;必要性;意义

Abstract: On-the-spot inspection of national mining right is the first systematic on-the-spot inspection work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 mining right administration.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investigation of China national conditions. Through the on-the-spot inspection, we can obtain comprehensive, authentic and reliable basic data about mining righ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 available reserve of mining right. These are extremely necessary to ascertain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China,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safeguard 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proprietors of mining right.

Key words: mining right; on-the-spot inspection; necessity; significance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8年3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正式启动。我区于2008年6月启动了全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矿业权实地核查,是我区实行矿业权管理以来,进行的第一次系统实地核查工作,是加强矿业权科学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进矿政管理政务公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摸清我国矿产资源家底,夯实矿政管理的基础、履行监管职责、实施《矿产资源法》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区矿业权管理现状

1、矿业权的基本概念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

通常情况下所说的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是指符合资质的法人或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特定的工作区和矿区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从而获得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在《物权法》中,属用益物权。设立矿业权的意义在于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

2、矿业权管理现状

之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矿业权管理的制度、法律一度空白。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的出台,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制度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的大前提下,1986~1995年底,国务院了地矿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8件,国务院地矿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了有关地矿行政管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1件。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1998年国务院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41号令,规范、指导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并且逐步完善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制度。

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矿政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目前,全区已登记有效矿业权9279个,其中,探矿权4208个,采矿权5071个,并建立了矿业权管理登记数据库。

随着矿业权数量增加,尤其是近年来矿产资源市场日益活跃,在利益的驱使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较混乱。为此,2005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2007年,国土资源部又发文要求开展全国矿业权数据室内核实整理工作。

在全国矿业权数据室内核实整理过程中,发现由于探矿权实行国家、省两级管理,采矿权实行国家、省、地区(市)、县(市)四级管理,矿业权登记有信息滞后的情况。同时,由于对探矿权、采矿权时空分布研究较少等原因,存在着矿业权重叠、交叉等问题,影响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全区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必要性

1、矿业权实地核查是矿情调查的需要

自我区实行矿业权登记以来,由于不同时期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例如,在登记时是依据以前野外勘查的资料而没有要求重新进行实地测量、不同的地区采用的坐标系不同等等,都可能造成矿业权登记的坐标位置与矿业权实际位置的误差;由于采矿权采取国家、省、地区(市)、县(市)四级管理机关发证,以前没有采取统一配号,难免使矿业权登记信息滞后等。从矿业权人本身,由于利益的驱使,也存在着故意越界、越层开采,存在着取得了探矿权证还没有取得采矿权证就开始采矿的情况等等。因此,全区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在实际中存在着位置重叠、交叉,已登记的矿业权数据存在着一定的偏差、错误等问题,使我区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不清。

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通过实地核查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矿业权基本数据,准确计算矿业权的保有储量和资源状况,摸清我国矿产资源家底,是非常必要的。

2、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加强矿政管理的需要

矿业权管理是矿政管理的一项非常基础的重要工作。矿业权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界定矿业权的性质、时间与空间范围。因此,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加强矿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已在不同地区开展实地核查的试点工作中发现,有些问题很难在室内数据核查中发现,例如矿业权的坐标位置与实际位置不符;有些登记证书超过有效期后,矿业权人已经履行了延期手续,但是,数据库中没有更新,等等。因此,只有通过实地核查,才能够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矿业权实际范围及其他基本数据,通过实测数据与已登记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才能够准确发现全国矿业权设置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矿业权实地核查,对于进一步加强矿政管理、合理设置矿业权、全面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十分必要。

3、矿业权实地核查是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矿产资源法》和《物权法》都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对于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矿业权所有者一矿业权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所能够直接支配的标的物,是在物理、观念、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具体到矿业权,就应该是地理位置准确、唯一,边界清楚,不能与其他矿业权有交叉、重叠。

因此,为了维护矿业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必须对矿业权的边界范围进行准确界定和核实。只有在实地对矿业权的边界界定清楚了,才能依法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自身利益。

三、全区矿业权实地核查的重要意义

1、摸清了我区矿产资源家底,夯实了矿政管理基础,为提升矿政管理信息化、科技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2、合理设置矿业权,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通过矿业权实地核查,获得准确数据,可以摸清不同地区、不同矿种的矿业权分布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设置矿业权和管理矿业权的建议,为加强矿政管理提供相关依据。

3、规范和推进矿业权市场化建设,为实施《矿产资源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提供基础保证。通过矿业权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分类妥善处理,即保证了矿产资源不受损失,也保证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推进矿政信息公开,更加主动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在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基础上,建立相关数据库,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达到网上实时、动态、公开查询,提高矿政管理水平,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M3.北京:地质出版社,1996

[2]矿产开发管理手册F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

[3]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三十年.北京:地质出版社,2008

第8篇

解析权利产生的应有秩序,还原矿业权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融洽关系

保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制建设的政治使命。矿业权源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是由国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但在理论解读上,一直存在矿业权的本质是在剥夺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理解障碍。该种观点认为,矿业权并不是用益物权,因为矿业权的行使是在不断消耗矿产资源,这不是用益物权固有的使用方式。[6](P323)例如,在房屋租赁场合,用益物权人(承租人)在居住他人房屋一定期限后,应将完整的房屋返还给所有权人。并且在用益物权设立期间(租赁期间),所有权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人仅拥有使用房屋的权利。而如果面包的所有权人在面包上设立用益物权,结果则大为不同。因为面包的正常使用方式便是食用,将面包交与他人使用的结果只能是面包因被食用而消失,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也因此而消灭。因此,将面包借给他人食用,名义为“借用”,实际与“让与”没有区别。所以,许多学者认为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的关系也是如此,在矿产资源上设立用益物权后,矿业权人更似所有权人,所有权似乎变成了“虚有权”。在我国重视公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传统下,这种动摇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理解方式应该为我们所重视。因为《宪法》(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惟一主体,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且不得转让。那么,《物权法》将矿业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的规定是否违背了物权法理论,是否侵犯了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这是否应该为新的《矿产资源法》所继受?这些问题在中国法治语境中至关重要,新的《矿产资源法》应该给予妥善、准确地回答。可以推断,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定性并不违背物权理论,《物权法》的规定符合理论逻辑。在物权法的理论中,矿产资源属于消费物,即依其性质使用一次,即为消耗,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之物。[7](P211)我国物权法理论继受自法国和德国,在消费物理论方面并无创新,因此比较法研究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通过考察可知,法国和德国均承认在消费物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即承认消费物可以实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分离。《法国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如用益权包括非予消费即不能使用之物,如金钱、谷物、饮料等,用益权人有权使用该物,但应当偿还相同数量与质量之物,或者在用益权终止时,偿还按当日计算的已使用之物的价值。”《德国民法典》(第1067条)亦承认消费物上设立用益物权的法律效力。同时,德国物权法理论也认为,虽然消费物的特点即在于其利用的不可重复性,但只需符合通常利用方式,用益物权就可以在消费物之上设定。[8](P534)故矿产资源自身消费物的特性与其用益物权的法律定性并不矛盾。此其一。其二,判断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是否受到侵犯,首先应该考察在消费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是否符合所有权人预期。在消费物的特性并不妨碍用益物权设立的理论前提下,物权客体的消耗或灭失是否与所有权人的意思相适应成为问题的重点。如果用益物权人使用消费物造成物的消耗或灭失违背所有权人的意思,那么用益物权人应该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倘若所有权人预见到消费物灭失的客观结果,则其后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便属于所有权的自由行使。通过对《物权法》第118条解读,可以得出结论:单位或个人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国家允许在矿产资源等消费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判断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是否受到侵犯,还应该衡量所有权的财产价值是否得以充分实现。《物权法》第119条规定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除非法定情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取得矿业权时均需缴纳资源出让金。可见,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已经认识到消费物之上设立用益物权的客观后果,通过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国家的物上利益。需要指出的是,现在通行的“招拍挂”一次性买断矿业权的模式不利于充分实现矿业权的经济价值,因为矿产资源的价值是在不断变化之中,甚至可以说是在不断升值,“一次买断”顾及了眼前利益,却失去了长远利益。新的《矿产资源法》可以采纳“一次置权、分期付款”制度,以5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缴纳一次价款。如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上的财产利益可以更好实现,也能够与矿山企业共享资源增值。综上,矿业权的行使不会造成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之间的冲突。消费物的特性对于用益物权的设立并不构成障碍。在符合所有权人意思的基础上,用益物权人可以按照正常的利用方式使用消费物,但需对物的消耗或灭失承担等价补偿义务。所以说,矿业权的产生符合物权理论,有助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更好实现,两者之间的冲突是一种理论误读。修订中的《矿产资源法》应当坚定不移地承认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准确表述国家允许他人合理使用消费物的意思表示,避免矿业权产生上的理解困境。

构建权利行使的公平秩序,理顺矿业权与相关权利的价值顺位

在矿业权的行使中,矿业权之间的冲突和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冲突较为凸显,因为多个矿业权主体分割开采同一大型矿区的现象十分常见,同时开采活动又往往避免不了占用土地,征收征用问题亦同时出现。未来《矿产资源法》应该立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理吸收矿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合理解决这两组矛盾。

(一)矿业权与矿业权的冲突及解决矿业权之间的冲突主要发生在相邻矿区范围内,且依据矿区的空间分布,具体细化为横向矿业权权利冲突与纵向矿业权权利冲突。横向矿业权冲突的协调旨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该种权利冲突较为简单,主要发生在矿区相邻的情形中,越界采矿行为是主要表现形式。相对于横向层面矿业权冲突来说,纵向矿业权的冲突则较为复杂。不同矿产资源由于形成年代的差异,导致其在地下埋藏深度不同,这样便产生了矿床的纵向分布。如何决定不同深度矿床的开采先后顺序成为处理纵向矿业权冲突的关键。简单地说,横向矿业权冲突的解决旨在维护权利主体的财产权益;纵向矿业权冲突的协调意在构建矿区开发的正常秩序,兼顾经济效益的最大化。1.横向矿业权冲突解决模式———增加掘进矿区制度横向矿业权冲突的合理解决应当以矿业权的绝对保护为基本原则,兼顾利用效率,实现物尽其用。矿业权的绝对保护原则要求相邻矿区的矿业权主体应明确权利边界,尊重对方权利,以实现矿区良好的矿产支配与生产秩序。国外先进立法不仅调整矿业权的支配关系,还注重其变动与利用,要求横向矿业权冲突的处置体现出效率的要求。对于此,未来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增加掘进矿区制度”。《韩国矿业法》第35条规定:“(1)在相邻的他人矿区(下称邻接矿区)的目的矿物与自己矿区内已注册矿物在同一矿床中赋存的矿物相同的情况下,从矿床的位置、赋存的状态来看,如在自己矿区利用原有坑道开发比邻接矿区另行开发更经济更合理时,可取得邻接矿区的矿业权者、租矿权者和抵押权者的承诺,确定矿床,并申请增加矿区。(2)在第1款的情况下,邻接矿区的矿业权者、租矿权者和抵押权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9](P85)归纳可得,增加掘进矿区制度是指在矿区相邻时,如果矿物类型相同,一方矿业权人有足够的生产技术和便利的开采区位,由其开采能提高生产效率的情况下,可以向相邻矿业权人请求矿区合并。该项制度赋予了区位便利、技术领先的矿业权人强制购买权,通过其高效能的生产,产出最大的效益。同时,矿区的合并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又有效地保障了出让矿业权一方的财产利益。2.纵向矿业权冲突解决模式在实践中,纵向矿业权冲突最为复杂。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深层矿产资源的开采已成为现实,近期我国发现的一些特大型矿产资源,埋藏深度不少都在地下1000米左右。随着深层矿产资源的开采,纵向矿业权冲突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做法混乱,纠纷不断。在这方面,国外的先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学习。(1)区分矿业权制度。区分矿业权制度主要在矿业开采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实行,例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区分矿业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将不同埋藏深度的矿床分配给不同的矿业权主体同时进行开采。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是该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唯有两者的紧密配合,才能够保证不同的采矿工作面安全有序生产。例如,“在加拿大的阿尔伯达省便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一个矿区或工作区的沉积层分为浅层和深层,它们可被分别出租,被不同的主体支配。二是把一个矿区或工作区垂直的划分成多个地层段或地层区,谁对那个地层段或地层区感兴趣,就将该地层段或地层区租给他。”[9](P1160)(2)单一矿业权制度。相对区分矿业权制度,单一矿业权制度要求在同一矿区存在多个埋藏深度不同的矿床时,只允许开采单一矿床,不允许同时作业。日本矿业法便采用的这种模式。《日本矿业法》第66条规定:“如矿区中的矿物存在于不同种矿床内,且两个矿区重叠。如果有关人员已就该重叠部分得到了扩大矿区或设立矿业权的变更性登录,但其登录的日期在后,则必须得到先登录的人员的承诺后,方可在重叠部分采掘矿物。但是,得以先得到扩大矿区或设立矿业权的变更性登录的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给予此类承诺。”[9](P120)同时,日本法是以矿业权登记注册的顺序来确定开采顺序,但并不绝对,后登记注册的矿业权人如果取得先登记注册的矿业权人同意,也可以先开采投影重叠部分的矿床。未来我国在考察这两种模式时,安全生产应该成为重要衡量指标。区分矿业权制度不仅需要矿业权主体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还需具备良好的规则意识,严格遵守与其他矿业权主体协商确定的开采进度等规程。倘若任意一方违反事先约定,改变生产进度,整个矿区土地压力与地层结构的变化将会超出其他矿业权主体的预期,冲击地压等事故发生风险大大增加,同时巷道建设难度也大幅提高,将对矿区安全生产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当前,我国矿山企业技术实力参差不齐,规则意识相对薄弱,不宜采用区分矿业权制度。另外,在单一矿业权制度中,还是建议“先上后下”的开采顺序。如此制度设计更符合我国国情,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深层矿产资源的完整性。如果先开采底层矿产资源,那么当底层矿产资源开采结束后,地层中空,地表塌陷,对土地原有结构造成严重破坏,损坏上层矿床的完整度,这不利于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违背《矿产资源法》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当然,单一矿业权制度并非绝对不考虑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问题,未来新的《矿产资源法》可以参考国际惯例,采用矿产资源类型化思路,科学配置矿业权。在矿产资源类型化方面,国际一般惯例是:除煤矿外的固体矿产为一大类,油气为一大类,水气矿产为一大类,煤为一大类。[10](P1192)借鉴该思路,新法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采取范围排他和矿种排他的原则,禁止对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同类矿产以及油气、煤、地下水等相同矿种在同一范围内重复颁发开采许可证。但是在非同种矿产的情形下,比如在油气资源开采矿区内,国家可以允许同时开采地表和浅层土壤层内的其他固体矿产资源。

(二)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冲突及解决资源的开发,矿区的建设都需要占用城市或农村土地,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冲突也由此产生。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在工业区和城镇市政设施附近开采矿产资源。所以,矿业用地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与城市工商业用地以及城市住宅用地相冲突;相反,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矛盾在农村则比较明显。因此,科学调整矿业权与农村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成为《矿产资源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处理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冲突,应该立足基本农田保护和城乡规划需要,破除矿地优先权的惯性思维。所谓矿地优先权,是指在土地的利用方式中,矿业用地要优先于其他土地利用方式。这种优先权制度是绝对“资源本位”思想下的产物,矿产资源较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用是基本出发点。[10]本文认为,在矿业用地的设定上,并不能当然的赋予矿业权人优先获得矿业用地的权利,应根据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和国家资源规划中的价值地位,来决定是否赋予矿业用地的优先顺位。对于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法律应当承认矿地优先权;对于其他矿产资源,特别是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则不适用矿地优先权,其矿业用地的获得必须首先征得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政府才能征收转让。特别是在基本农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的今天,《矿产资源法》在赋予矿业权人矿地优先权时,应该充分考量矿区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对于保障经济发展、经济安全和民计民生方面的重要意义,不得任意占用基本农田。此外,矿业用地的审批还需要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促进城乡协调健康发展的关键,城乡发展空间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乡规划法》第7条)。因此,即使矿业权人与土地权利人达成合意,政府也并不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需要从土地管理和规划的大局出发,决定是否对土地进行征收。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土地征收不符合城镇规划,那么矿业权人矿业用地的申请应该被否决。遵循保护基本农田和尊重城乡规划的思路,在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场合,矿业权人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无需就占用土地事宜征得土地权利人的同意。在满足基本农田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以矿产资源开发为导向,优先满足矿业权人对矿区土地的需求,但在赔偿方式和补偿额度等事项上矿业权人仍然需要与土地权利人协商一致。若矿业权客体为普通矿产资源,矿业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并没有高下之分,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在矿业权人与土地权利人就土地占用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对矿业用地的申请予以审查。这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仍是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矿业权法律秩序的实现,在于对既有权利冲突的解决。如何协调这些权利冲突,是《矿产资源法》修订过程中应该筹谋的重大课题。作为立法者,在认真总结现行《矿产资源法》实施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矿业权与相关权利的价值顺位,实现矿业权法律秩序的不断完善。国家应在促进资源开发、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益的战略高度上,创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增加掘进矿区制度”和“单一矿业制度”,实现矿产开发的高产稳产;珍惜耕地和城乡发展空间,实现多种资源的持续健康发展,从而最终构建一部立意深远、科学系统的《矿产资源法》。

作者:李浩然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第9篇

关键词:矿业投资 资源开发 “走出去”战略

由于矿产资源在地域上分布不均衡,只有国际化才能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佳配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矿业投资的全球化迅速发展,为满足国内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企业也陆续开始积极的开展海外矿产资源开发。

1.国际矿业投资的成因

1.1矿产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是国际矿业投资和和并购的自然原因。

由于自然原因,世界矿产资源的分布很不平衡。世界57%的石油储量集中在中东地区;72%的天然气储量集中在中东、东欧和俄罗斯;53%的煤炭集中在美国、中国和澳大利亚;58%的铁矿集中在巴西、俄罗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56%的铜集中在美洲;58%的铅集中在澳大利亚、中国美、美国和哈萨克斯坦;48%的锌集中在澳大利亚、中国和美国;71%的铝土矿集中在几内亚、巴西、澳大利亚和牙买加;51%的金集中在南非、美国、澳大利亚和俄罗斯;54%的银集中在秘鲁、美国、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75%的钾盐集中在加拿大和俄罗斯。

1.2全球性的资源需求刺激了国际矿业投资和并购的发展。

矿产资源是工业化发展的基础,19世纪欧洲和美国的工业化,20世纪亚洲国家的工业化都是建立在大量消耗矿产资源的基础上,特别是中国21世纪以来的工业化和城镇化使得中国在诸多矿产资源消费量已经达到世界第一的情况下,又在5-8年间出现了需求量翻倍的情况。随着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更多从事贸易的国际巨头认为仅靠贸易难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于是国际矿业的投资并购开始风起云涌。

2.国际矿业投资与并购的发展

人类的工业化从19世纪开始,最初工业化的资源需求主要通过矿业贸易满足,真正的矿业投资的国际化是从二战以后开始,二战后矿业投资的全球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二战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初的扩张期。

这个阶段的刺激因素是德国和日本的工业化发展,德国和日本都是矿产资源非常匮乏的国家,在此情况下欧洲的很多矿产商积极向非洲和澳洲拓展业务,寻找资源满足国内需求,日本企业则主要向澳洲拓展业务,参股很多澳洲的矿山企业来保证国内需求,这些导致该阶段国际矿业投资的快速扩张。

第二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的紧缩期。

德国和日本进入后工业化时期,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都还刚刚取得民族独立不久,世界经济失去了增长的引擎,世界的资源需求开始萎缩,国际矿业巨头也开始缩减资本支出,国际矿业投资进入沉默期。

第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的扩张期。

这个阶段亚洲主要国家,尤其是中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矿产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资源价格飞涨,极大的刺激了矿业巨头的国际矿业投资的行为。在世界经济极度扩张的2007年,世界矿业投资和并购进入顶峰。

从下表可以看出,2007年主要的矿业投资并购均在20亿美元以上,最大的投资并购金额高达429.57亿美元。

3.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的发展

3.1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的发展的历史。

国内企业的海外矿业投资是服务于国内经济发展需要的。由于我国是贫油国家,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国内石油企业最早开始海外投资,满足国家石油的需要。

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央政府敏锐的感觉到国内的资源量将难以满足未来经济的飞速发展,从而在2000年提出“走出去”战略。此后以中国有色矿业集团为首的中央企业陆续在非洲赞比亚和蒙古等国进行铜、锌有色资源的投资。

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中国五矿收购澳大利亚OZ铅锌矿的主要资产,中国铝业收购力拓股权等拉开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和并购的大幕。

3.2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中遇到的问题。

虽然中国企业保持者较高的海外投资热情,但是总体看中国企业的海外矿业投资成功率不高,收益情况一般,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

一是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不完善。国家对于海外的矿业投资仍然沿用比较复杂且耗时很长的审批程序,这种审批很难适应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通常使中国企业在与外国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是资本市场改革不到位。因为现金收购的成本很高,世界上大的矿业并购大都是通过股权吸收合并或者增发等形式进行。我国资本市场非常封闭,且对增发等融资行为实行严格是审批制度,相对于国外资本市场的备案制度,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很差,这些限制了中国企业利用增发等方式收购国外矿产资产的能力。

三是中国矿业企业的发展历史总体还比较短,对矿业市场的把握能力尚有待提高,这也是最近几年矿业企业海外并购屡屡失败的主观原因。但是我们认为这是企业海外矿业投资的必然代价。

四是国外对于中国资源的错误舆论引导。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中国的崛起会威胁其霸主地位,到处散布中国,为中国企业的巨型矿业投资并购制造很大障碍,中国铝业收购力拓股权中的很多问题皆源于此。

3.3中国发展海外矿业投资与并购的措施。

一是改变对外投资的对外宣传方式。矿产具有不可再生性,还有很多矿产具有很高的战略性,因此世界上的国家对于国外企业开采本国矿产大多持消极态度,因此政府和企业应当改变对外投资的宣传方式,让资源所在国人民意识到中国企业去当地开发资源不仅为了满足本国需求,也是为了发展当地工业,改善当地民生,从而建立良好的对外投资的舆论氛围。

二是建立专业服务矿业融资的资本市场。矿业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建立完善的矿业融资市场可以为国内企业投资开发海外矿产资源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比如澳大利亚有针对矿业企业的特别融资规定,加拿大更是设立了专门的矿业企业融资平台,因此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有很多的矿业企业从事海外的资源开发。他们这些政策都是值得我们很好的借鉴。

三是在政府的协调之下,从事海外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加强合作,形成强强联合。

第10篇

在我国,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新颁布的《物权法》将此种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规定在了“用益物权”中,让其准用“用益物权”相关规定,自然这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认可矿业权是具有公法属性的私权,就是注意到矿业权需要大量的、系统的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综合调整,这也意味着还得有专门的矿产资源法律规范系统来对矿业权进一步予以具体化的规定。

我国《矿产资源法》颁行20余年来争论最大的地方,应是矿业权的属性,如何理解其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以及由此衍生的矿业权的转让市场规制等问题尤为突出。这与矿业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应该如何归类,《矿产资源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如何定位,以及矿业权流转市场如何进行规制等一系列根本问题,都紧密相连。

“矿”所意味的是公法调整的必然性,“业”所包含的是私权性和流转性,而这无疑也体现着我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完善的方向――将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调整手段相结合,让公法规制和私法规制相协调,逐步建设和完善公法规制下的矿业权流转法律规范系统。只有这样,才能使《矿产资源法》成为一部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法律规范系统,最终实现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两个市场的守护神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的现行规定,矿业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家的出让行为取得,形成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另一种则是通过矿业权人的转让行为取得,构成所谓二级市场。而后者由于是矿业权在各个平等的民事主体间流转,更强调应遵循私法规则,所以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矿业权转让才是真正的矿业权市场的主要内容。

自我国于1986年颁布第一部《矿产资源法》以来,出台了大量的法规、规章,矿业权制度不断完善,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矿业权流转市场的法律规范系统亟待完善。

在矿业权一级市场中政府机关具有双重身份

在我国,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人,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行使着矿产资源所有人的相关权利,但政府机关同时又是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者,其既是公权力的代表者,又是民事权利的设定人。这一双重身份往往会使代表国家出让矿业权的政府机关,有时不能使矿业权完全依照市场规律为最经济的民事主体所获得,进而使得所有的矿产资源都物尽其用,反而是在追逐政府机关现时利益最大化冲动的诱惑下,产生只考虑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资源的合理利用的执法偏差。

在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矿产资源日益稀缺,经济利益巨大的情况下,要有效地制约政府这种垄断性质的决定权,就要求政府适当地退出对矿业权的直接经营,当好市场的守护神,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可能。这便是调整一级市场的法律规范系统之核心所在。

而政府对拥有相同资质的企业一视同仁也十分重要,不能再因为企业的投资主体不同而实行差别待遇。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不能靠把中央政府的垄断变为地方政府的垄断来解决,而是通过诸如税收等公法手段来解决市场调节后果失灵时必要的实质公平。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都已规定,矿业权的出让可以采取招投标,各省市(区)也都尝试着运用市场运作方式进行矿业权的有偿出让,但缺乏公权有效监督的市场化出让方式依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既难以完全保障程序的真正公平,也难以真正始终保证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政府机关一旦角色错位,有些做法实际上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明里暗里实行地方保护,以权谋大私小私,偏离实现资源合理利用的既定目标。

在矿业权二级市场应做到公权的“恰当”规制

矿业权行使的制度保障是矿业权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公法在对此私权的规制中,只是充当市场运作的守护神。但我国实践中的公法所保障的采矿权的期限很短,甚至有的只授一年,而且个别地方政府还以各种理由将民事主体合法取得的矿业权任意收回。没有“恒产”,就没有“恒心”,我国粗放经营的矿业生产方式其实与矿业权的此种事实表达密切相关,短期性必然带来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急功近利。

这种不确定性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矿业权的引资,世界范围内每年有50亿美元矿产勘查资金在国际间流动,但只有数百万美元流入中国,这与改革开放以来引进数千亿美元形成巨大反差。同时,世界上目前有800亿~900亿美元投入大型矿产开发项目,发展中国家占3/4,而我国尚无一例,形成巨大反差。

由于在矿业权流转制度中公权规制的内容既不全面也不系统,仅零散地规定在《矿产资源法》和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而且对于矿业权作价出资、矿山企业承包等实践难以回避的问题也有所遗漏。只是在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中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煤矿企业股份制改造。煤矿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炭矿业权合理评估作价,防止资源资产流失。”当然这实际上业已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将矿业权作为对企业的出资了。

同样,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地将矿山企业排除在合法存在的承包制度之外。事实上,作为对自发性制度创新的事后认可或者临时措施的定型化,全国各地相当普遍地实行着这样那样的矿山企业承包制度,并逐渐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认可。

实践中,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出资等流转行为大量存在。很多企业通过采矿权转让、公司重组上市融资等矿业权流转方式,获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所以《矿产资源法》无疑应对改革中大量业已存在的市场行为予以谨慎的概括和抽象,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临时措施的定型化。这样做,不但体现了公法对这些矿业权流转方式的全面干预,而且也只有形成一个层次性、功能性兼备的矿业开发管理法律规范系统、才能使矿业权的流转更加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最终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完善守护之路

在我国,部分地区总是难免矿难频发,矿产资源粗放型开采且生态环境受到较大破坏的情况下,矿业权流转无疑离不开必要的公法规制。作为矿业权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的矿业权市场之确立,即矿业权的有偿取得与依法转让制度也显得尤为重要。故进一步肯定及认可矿业权出资的各种法律形式,即将矿业权折价注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出资者由此取得股份,享有股东权益。将矿业权用货币估价,依法转让作为股东出资,均已被新公司法所允许,而“折价入股”的字眼也随之在诸多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习以为常。

矿业权的公法规制说到底就是依法行政。要改变沿袭而来的那种过分强调行政化管理的思维定势,彰显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理念,尊重和保护公民依法所获取的矿业权。

政府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应在矿业权市场中强化自己的管理者角色,淡化经营者身份。政府管理的职责定位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政府承担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自然都必须依法进行,受到“越权无效”规则的严格限制。追逐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是一切私主体的本能。政府混淆两种职责的定位才是一切乱而不治的根本原因。

完善公权的守护之路,首先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自己的出让行为,真正做到客观评估,公平竞争。其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根据矿产资源的具体情况,依法行政、分别管理,协调好中央地方利益,坚决抑制权力寻租,防止的发生。

其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规制矿业权的行使和流转市场。在矿业权出让上,政府要做出科学规划,如矿业权的取得应有条件限制,并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矿业权人权利的行使要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特别是要与环境污染等生态问题相联系,把矿山开采后的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予以规定等等。这些本质上事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自应遵循公法规则进行。

第11篇

关键词:矿业权 电子交易 市场化

近年来,中国矿业发展迅猛,而且呈现持续的势头。1998年,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到2010年,我国矿业权流转数量达2086个,交易金额达667880万元。为了使资源配置的效率得到改善,推进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进程是必然选择。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239个地市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占全国应建总数的85%。2011年,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全面推行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积累经验。本文拟通过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研究,提出促进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相关路径。

一、市场化是矿业权电子交易的必然选择

(一)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的主要特点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矿业权交易机构是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根据矿业权市场的分类,中国矿业权一级市场属于电子政务、出让市场,主要是G2B模式。而矿业权二级市场属于电子商务、转让市场,主要是B2B、B2C、C2C模式,政府在市场中起监管作用。因此,本文认为,矿业权电子交易是电子政务为主、电子商务为辅的格局。

矿业权电子交易主体包括国土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国有地勘单位、商业性地勘公司、社会投资者、金融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形成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平台。(如图1)

(二)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相关理论

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价格信号更加真实和灵敏,能够及时地反映行业的供求关系,从而更好地引导资本在行业之间的转移调整(Wurgler,2000)。

本文认为,矿业权电子交易是以电子通信为手段的矿业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矿业产品和市场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根据刘斯敖的电子市场分类,本文认为,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主要以信息型、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无缝结合型为主。也就是说,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是有形市场嫁接、融合电子商务技术后形成的新型市场。

概括而言,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现状是:起步较晚、进步很快,日趋成熟、亟待完善。其中,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市场化程度需要快速提高。因此,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发展的关键是快速提高市场化程度,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具备矿业权交易特点、运用电子商务技术的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

二、对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分析

对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评估,能够有效地分析矿业权电子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促进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建立健全、完善改进、充实提高。一般来说,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评估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出让人、转让人产权是否明晰

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自由交换。”我们认为,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中的评估问题是矿业权的产权问题。本文认为矿业权产权是指,与矿业权交易相关的经济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利用它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或权力,或者控制和运用它的权利或权力。围绕矿产资源的配置,人与人之间总会出现冲突或合作的情况。人们处理这种关系的过程就是矿业权的配置过程。所以,理清产权,是矿业权合理配置的保证,也是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效率保证。

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是以有形市场为基础和前提的,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矿业权出让人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我国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所以,进场交易的出让方一定是产权明晰的。转让人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所以,进场交易转让人也是产权明晰的。也就是说,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能够确保产权明晰。下一步,我们应该深入探讨矿业权产权的初始分配对市场效率的影响,继而更加深入地开展评估。

(二)交易规则是否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是矿产资源配置的一种理想状态。矿业权电子市场交易规则的评估,从入场申请是否严格和是否完全竞争来考虑。其意义在于竞争能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减少人为造成的不公平,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配置效率的提高,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由于电子商务技术给专业市场带来交易方式的创新,在新的交易规则中,基于交易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假说,同时采用有形市场和电子市场交易,在交易者采用混合渠道的情况下,能确定哪种互补性方式能够给交易者带来更大的收益。交易规则帕累托改进的一个方面是进场申请严格。国土资源部规定,经矿业权交易机构审核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落后的采矿权出让交易中出让人没有资格审核和没有保证金担保,因为其可以通过夸大矿产资源储量、吹嘘品位、隐瞒开采难度等信息进入市场。也就是说,矿业权电子市场减轻了卖方的机会主义动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卖家的入场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另外一方面,市场是未充分竞争的市场。从现有矿业权交易规则来看,网上矿业权交易规则主要是针对“招拍挂”和矿业权转让的形式,矿业权市场并非完全竞争市场,例如,矿业权协议出让只有一个卖方——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控制市场价格,可能会使价格和数量背离供求均衡,从而产生了市场势力,降低市场效率。根据2010年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矿业权交易总共18394起,“招拍挂”方式出让占44%,转让占22%,申请在先占25%,协议出让占8%。假设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建立后,66%的矿业权可以进场交易,但是,33%的交易是不透明的。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矿业权网上交易的适用范围。

(三)交易成本是否降低

本文借鉴张五常观点,将交易成本扩展至“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订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是改变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即改变企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利用电子市场化,使成本降低。根据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框架,成本评估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降低信息成本。二是降低谈判成本。三是降低拟订和实施契约的成本。四是降低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五是改变制度结构成本。

(四)信息是否对称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中,许多信息并非无偿获得,信息的收集和整理需要消耗交易成本。所以,市场主体之间对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化。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利益冲突与调和过程中消耗的资源。信息不对称会带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产生“柠檬效应”,降低市场交易的效率。由于矿业权指向物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隐蔽性特征——逆向选择。因此,必须评估矿业权电子市场是否能最大化规避逆向选择。

由于矿业权指向物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在采矿权交易之时,因为矿产资源往往深埋于地下且其在矿区内不均匀分布,常常使关于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及开采的难易程度等信息,成为采矿权转让人的私人信息以及事后第三方难以证实的信息。信息壁垒不能完全消除,但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公众及矿业权竞买意向人只需点击鼠标,就能知晓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相关信息,有利于矿业权市场信息的全面公开,确保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保证竞买意向人能有更多的参与权,从而使矿业权交易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健康运行。

(五)市场监管是否有效率

经济监督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监察和督导,是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国民经济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的根本保证。通常是由经济、行政、法律、科技、社会五个子系统所组成。而最能直接应用矿业权电子交易的主要是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两大系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不同性质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分类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矿业权交易年度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省级以下(含)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并对重大矿业权交易活动加强事前指导和全程实时监控。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第三十九条规定: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

矿业权电子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其交易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使竞买人只能按规范操作,否则,将被交易系统拒之门外。而竞买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也只能看到一些必要的信息,无法得知其他的竞买信息,更不可能相互串通。通过矿业权电子交易,使矿业权交易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以不必介入矿业权交易活动中的诸多环节,有效地避免人为因素干扰矿业权交易活动,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和杜绝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标、串标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 提高中国矿业权电子市场化的相关路径

(一)完善有形市场,夯实交易基础

矿业权有形市场是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基础和前提。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建立健全是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条件和保证。在现有产权明晰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化配置问题不明,可能会导致矿业权电子市场失灵,严重阻碍矿业权电子市场化进程。因此,要研究解决产权初始化配置问题,使所有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矿业权交易。

(二)制定操作规程,统一交易规则

矿业权是以矿产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相应的市场法则,将资源转换成资本,将技术成果转换成商品,完善资源的配置。现有矿业权有形市场和电子交易市场中,主要是“招拍挂”的交易形式。而申请在先和协议出让的方式,也应该进入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交易,减少市场势力的出现,让矿业权交易规则回归到价格和数量的供求均衡。

(三)健全交易制度,降低交易成本

要改善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大力推进矿业权配置市场化进程。矿业权交易、国内外并购、地质勘查投融资、矿业权收购储备等,要统一交易程序。矿业权转让服务,矿业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及整体股权转让交易的资料形式审查、信息、转让受让申请、交易方式选择、交易价款结算,要统一交易标准。商业性勘探项目(探矿权)投融资服务,合资合作勘查、期权协议、私募股权等,要统一交易准则。并购贷款服务,为国内矿业公司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并购交易贷款服务,要统一交易服务。从而,降低矿业权电子交易的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订和实施契约成本。

(四)降低信息壁垒,畅通信息渠道

国土资源部要加强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信息收集、整理、、传递等方面的管理,通过自上至下的遍布全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形成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建立数据库,有序、高效、科学地汇集各类信息,这样,增强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和统一性。全国性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建立,可以统一数据和信息,有利于矿业权的合理配置。

(五)加强市场监管,防控交易风险

要力争实现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管理的规范化。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以矿业权交易为核心、以信息和服务咨询为基础、以矿业资本为动力,不断规范和完善交易规则及交易流程,实现平台、通道、服务三大功能,包括出让和转让项目管理、意向受让方管理、成交管理、保证金管理、税费管理、会员管理、单据管理等程序,都要统一监管、强化监管、科学监管。1997年新的《矿产资源法》开始实施,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确定了开采矿产资源要坚持“一级管理,二级发证,三级监督”的原则,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促进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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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方军雄. 市场化进程与资本配置效率的改善[J]. 经济研究》2006年第5期

③Jeffrey Wurgler,2000,Financial Markets and the Allocation of Capital,Journal of Finanical Economics,58

④库特.科斯定理CoaseTheorem[M].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A-D),中文版,498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⑤Dahlman,C.J.1979.“The Problem of Externality”[M].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2. 141-162

⑥张五常. 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ransaction Costs[M].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E-J),中文版,58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⑦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十五条

第12篇

论文摘要: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这种财产权利的取得主要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来获取。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机制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其基本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财产制度、市场主体与市场组织制度的建设上。

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与组织建设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

(1)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随着《矿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批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2)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相应的技巧,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与。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中介机构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

第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建立与发展。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标志着中介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即建立了储量评审资格资质管理和评审认定制度。2003年改革了储量认定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量评审管理权限,贯彻谁发证谁备案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制度建立与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1999年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改)和2000年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质管理的审批制、评估结果的确认制,为以后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一是备案制改革。2003年和2007年分别取消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度,实行备案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制度改革。

2、矿业权专业性中介机构建立与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1998年诞生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建设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现在全国已有95家评估机构,分布在22个省(区、市),其中在1999—2003年之间通过政府资格审批而建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核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有17家。伴随着中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建立了储量评审机构37家,各省、区、市都有一家储量评审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立后,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成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交易专业性中介行业已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起步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快速时期。一是2001年至2003年,随着我国矿业权的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方式试点及全面推开,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出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一时期相比要宽广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地域强,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方式结构

(1)矿业权出让及其交易方式。1998年以前,中国矿业权出让主要采用申请审批和无偿取得方式。1998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采矿权招标出让并在2001首开采矿权拍卖先河,1999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海南不磨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成功。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索,2002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探矿权168宗,交易金额为5.14亿元,有28个省(区、市)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2412宗,交易金额为24.57亿元。到2003年,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且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交易方式,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占宗数的比重已由2003年的40%增加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出让交易总体规模来看,2003—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的宗数呈现出一种倒“U型”,宗数在2.8—4.1万件之间。交易金额却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5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周期性上升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宗数从773件增长到2553宗。而从交易方式上看,出售所占比重最大,如2005—2007年,探矿权出售占转让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4%、74%、90%,采矿权出售占转让交易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0%、79%、78%;探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73%、56%、54%。

2、投资矿业权的主体结构变化

目前,除了石油、铀等少数战略性矿产外,矿产勘查开采领域基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1)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勘查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1999年的93%下降到2007年的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上升到46%,私营企业由0.2%上升到15%,外资企业的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达到2%。从矿产勘查投入资金的来源情况看,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入金额的比重在不断下降,非油气勘查财政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0%,油气领域主要是依靠企业投资。(2)在矿产资源开采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也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7年的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2%上升到14%,私营企业由35%上升到63%。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还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平台还有待建立健全;缺乏综合性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有待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缺乏明确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待规范。这就导致了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如缺乏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使得交易信息的形成和传输功能和作用受到限制。为了进一步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交易信息体系,实现矿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建立一个统一的矿业权交易信息中心,制定和规范交易信息的传递途径与格式;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将并依托全国各地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健全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和传递矿业权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和交易信息反馈,建立中介组织、矿业权的投资主体资信等级评估体系;公布国家有关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的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