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1:27: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协商邀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系指为执行“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招标方以其拟订的科技攻关任务内容及其他条件和要求等作为“标的”,吸引愿意承担任务的单位进行投标,择优选定承担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负责对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并监督实施,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具体研制、开发任务的单位可通过招标确定,由任务的上一级管理单位(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作为招标方;凡符合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条件的单位均可作为投标方,投标方应具备的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任务招标的一般程序为选择招标方式,拟定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通知,接受投标方递交投标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和协议招标三种方式。
(一)竞争性招标:符合承担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任务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竞争。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有限竞争性招标:招标方邀请经过预选的三家以上(含三家)的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协议招标:招标方直接邀请一个或多个具备条件的单位投标,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参考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者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招标费用与任务经费不成比例的;
(四)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服务、管理性质的;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招标方应按任务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名称
(二)任务主要内容要求
(三)目标及考核指标构成及技术要求
(四)成果形式、数量要求
(五)进度、时间要求
(六)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提供投标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地点及方式
(十一)评标、定标原则
(十二)招标文件的保密要求
(十三)参加投标所需收职的费用
(十四)其他
第九条竞争性招标应发出招标通告,通告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或由国家科委以文件转发。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由招标方直接向被邀请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任务的性质
(三)招标任务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及时间要求
(五)招标方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时,攻关计划实施管理单位(项目组织部门或课题主持单位)应对招标方选择的邀请投标方进行审核,并负责协调处理其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产生重大分歧时,报国家科委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招标方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投标者,并给已投标者留有修改和补充标书的时间。
第十二条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招标方在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收到招标文件后,有意投标者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方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先进性,技术、经济指标及可行性分析,前期工作基础等)
(三)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四)计划进度
(五)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六)承担任务能力说明
1与招标任务相关的科研成果或产品开况
2相关专业的科研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3所具备的设施、仪器情况
(七)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八)为完成任务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九)招标文件要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方可委托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密封送达或邮寄至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允许投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章开标
第十七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由招标方主持,并邀请评委、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投标方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任务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唱标应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
第二十条采用协议招标方式不进行开标。
第五章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代表及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投标方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招标方可以直接与投标方进行议标协商。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四条评价中标方的主要依据是:投标方案先进、可行、技术风险小、报价合理、能保证攻关任务的完成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评价委员会应综合各种因素确定综合评价标准,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方推荐最大满足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优选方案,并提出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评价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
(一)投标书评价;
(二)对投标方的技术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三)对投标方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
(四)推荐意见;
(五)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招标方根据优选方案与优选投标方就评价报告提出的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确定中标方。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应按协议谈判的最后结果确定中标方。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方有权废标(拒绝全部投标):
(一)最低评定标价远超过标底;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甲方的“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的赞助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赞助项目说明
1.项目:__________设计大赛;
2.赞助内容:系列活动期间活动经费支出;
3.活动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活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全程赞助甲方本次的_______________大赛,合计¥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人民币);
2.协议签订后,三天内乙方先一次性付赞助总额的_____%给甲方,即¥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人民币),同时,甲方出具有效收据;
3.待整个活动结束前五天即_____月_____日,经双方确认无误,乙方再在三天内一次性付清另外的_____%余款,即¥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整人民币)。
(三)乙方享有的回报
1.乙方享有本次活动的冠名权(详见补充协议);
2.甲方为乙方提供本次_______________设计大赛活动的相应宣传形式。主要包括:条幅宣传、展板宣传、邀请书宣传、通告宣传、传单宣传、车队宣传(需乙方提供自行车车队)[详细操作过程见下“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四)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活动冠名:_______________设计大赛;
2.条幅宣传:条幅内容大致为_______________新设计大赛圆满成功”
条幅规格如下:_____米×_____条;
悬挂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悬挂时间:_______________。
3.展板宣传 应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甲方承诺以乙方认可的宣传画报作背景;
展板规格:_____厘米×_____厘米×_____块、_____厘米×_____厘米×_____块
展板安置地点:_______________(以上皆为人口最密集区);
展板宣传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邀请函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甲方承诺在邀请函后附带乙方信息(包括店名、店址、品牌以及相关资讯)。
本邀请函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邀请函将在活动期间发放到各班班长手中并由班长召开班会通知同学参赛
5.通告宣传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本通告以行政方式张贴于各寝室楼公告栏上;
本通告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告张贴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传单(书签)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宣传单的发放在_____月_____日
7.车队宣传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同时需乙方提供自行车)宣传时间为_____月_____日。
(五)约束机制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将追究相应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如果甲方违约,如未按承诺提供条幅、展板等宣传,或宣传上未按承诺提供乙方的信息,乙方有权利减少(情节严重时可拒绝)支付剩余款额。
(六)附则
1.本协议的合作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有因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在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切争论、异议和纠纷均双方可协商解决。
3.保密条款:双方应保守协议条款的秘密;
4.未尽事宜,如期间活动学校次序如有变动,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作相应协商;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共二页,签字时协议为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并盖章(或手印)后生效;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活动结束止;
(七)补充协议
1.乙方对本次活动冠名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大赛;
2.在活动进行时,因人流量较大,学校活动、通知极多,各寝室楼下通告栏上的通告,以及室外展板难免会遗失,甲方有责任定期检查条幅、展板、通告是否就位;同时,乙方在抽查过程中需基以一定基数,以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不愉快;当乙方抽查到甲方的一些宣传有失误时要及时通告甲方,甲方会根据条约马上整改,履行条约内容。情节轻时不算违反合同。
3.甲乙双方需保持经常联系,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也应避免因一些小的失误而刻意刁难对方,签约双方应友好合作。
4.乙方在活动进行时对甲方的宣传有监督的权利。
5.甲方保留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签约代表: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学科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性学科,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在当前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大背景下,它更是担当了领头羊的角色,成为课程整合的必要工具与合作学习课程统整的多元环境。本文主要强调在信息学科课程中,培育学生的信息意识与计算机应用能力。
关键词:
信息技术;合作学习;课程统整;研究
2011版《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标准》中就明确指出信息技术课程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良好的信息素养,把信息技术作为支持终身学习和合作学习课程统整的手段,为适应信息技术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打下必要的基础”。这也是我们国家第一次在指导纲要中明确提出“培养学生良好的信息素养”。既然将学习信息技术作为“终身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手段”,那么我们又将如何在课堂教学中逐步渗透并达到这一目标呢?我们在学校“学会参与一自主发展”课题的指引下,结合学校实际,利用网络环境开展了一系列的课程统整实践研究。
一、信息技术教学“合作发展”课程统整教学模式
“参与一发展”理论指导下的信息技术“合作发展”课程统整教学模式以普通课堂教学环境为依托,以网络同、异步协作为主途径,以合作小组为组织形式,各成员根据相应的内容主题,细化学习任务,分工合作,通过各种途径查阅相关资料,批判地学习各种理论、观点,进行协商和辩论,从而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的自主参与。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能动性、合作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人格,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发展。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具体的应用模式:
1.学习内容主题化任务型。
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由教师将学习内容转化为各种形式的主题,并通过教师指导和分析讨论形成较小的任务单元,依托网络等媒体呈现,为学生在课内外的研究性学习设置逻辑起点。
2.教学过程探究化合作型。
学生主动参与,积极获取放置在相关媒介上的准备材料以及其他的网络资料。在获得基本知识之后,学生将积极参与其中,围绕着相关的主题进行自我探究或集体讨论,教师以平等的姿态参与和引导学生的讨论,使教学过程由传统的传承型转变为探究型,学生学习形式由原先的孤立型转变为合作型。
二、剖析任务,协商设计,制定合作课程统整方案
重点:在于让学生参与到主题的研究中来,通过老师的引导和小组组员的共同商议,制定出可行的任务方案。说明:学生对于问题的研究可能充满了好奇心,也敢于完成各式任务,但往往是光有热情,缺乏深入思考。往往是拿到主题不知从何人手,这是我们所要培养的,也是在教学中必须考虑到的实际因素。教师要及时处理好这种情况下学生面临的困惑,提示他们可以从小组其他组员中获得帮助与支持,并按照一定的条理制定可行的方案,而老师应该及时加以点拨和引导。操作要求:结合内容,细化任务,协商设计,制订方案。操作方法:想一想,议一议,分一分,引一引。例如:设计“一份邀请书”要求学生在前几节课的学习的基础上,对文字进行格式设置,最终完成邀请书的制作。我引导各组学生结合内容将这个主题分解为“标题格式设置、正文格式设置、页面大小设置”三块子任务,小组讨论,由每组的组长指定本组组员分工解决各个子任务。
三、分解任务,讨论探索,展开合作课程统整活动
重点:让学生展开思维与实践活动,指导他们明确自己的分工和职责,引导他们适时开展交流合作。分享智慧。说明:在学生依托网络环境展开实践活动时,教师要时刻以技术上的指导与方向性的掌控,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注意将学生的思维层面集中于解决任务与完成主题,避免环境与设备因素造成的负面影响。操作要求:根据方案,分工合作,教师指引,讨论探索。操作方法:导一导,说一说,动一动,乐一乐。例如:风车制作,主要是学会文字的剪切、复制、移动和删除。四个小组分别负责这四个子任务,在小组制定可行主题方案后,让各小组分别尝试,先组内讨论,小结后在主题论坛中提出自己的清晰操作步骤,也可利用多媒体教室系统录制下单个功能的操作步骤,以待展示交流。四、实现任务,认同感染,取得合作课程统整成果重点:在初步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加强组与组的竞争和交流。学会客观评价自我与他人,改善作品,最终以求整体与个体的和谐发展。说明:要学生善始善终保持良好的学习兴趣。学会比较、批判与吸收。引导学生客观评价结果与过程。操作要求:相互支持,小组交流,改进完善,获得成果。操作方法:显一显,评一评,帮一帮,改一改。例如:设计“科普小报”,最终是以小组的形式在主题论坛(共享目录)上提交自己的科普知识小报(word格式),若干小组完成后,我就引导学生浏览其他小组的作品,并通过实时短信交流,选择较好的作品进行集中点评,学生可以通过聊天室与设计者进行直接交流与询问。然后打散组的界限。发挥个人所长,帮助完善各个组的作品。最后将完整作品放置于主题论坛,接受全校师生的点评。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省重点工程,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第三条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重点工程的建设施工(包括土建、安装和装修)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招标,但经省重点办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主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二)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招标,下同)或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下同)的方式。经省重点办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参加议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可供选择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预计费用与工程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资料;
(五)会同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组织编制标底;
(七)依据确定的评标原则和办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确定的招标程序组织招标;
(二)对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保密;
(三)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人招标。
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按规定或约定收取招标费;
(三)项目法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招标人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招标协议并完成协议中规定的事项;
(二)对的招标工程各项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
(三)不得侵犯项目法人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向省重点办办理招标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通告;
(四)接受投标人投标申请;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告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七)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编制标底(参考价,下同);
(十)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一)接受投标书;
(十二)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十三)开标;
(十四)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十六)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在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有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地点、内容、工程量和工期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与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审查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投标。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本工程施工招标所需的资质;
(三)现有人员、设备和施工方法能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四)最近3年是否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
(五)最近3年的资信状况。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提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资料。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要求开、竣工的时间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款和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五)项目法人提供相应投入的作价及其价差处理声明;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八)评标的原则;
(九)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的数额和方式;
(十)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数额和方式;
(十一)合同书及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投标人的内容;不得有限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其中一种形式的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回。
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应以招标文件的编印实际成本为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需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补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标底必须绝对保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对招标工程标底的确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参与投标;
(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投标报价;
(三)要求项目法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答疑,并可踏勘现场;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项目法人、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采用或不采用某种程序、作出或不作出某一决定;
(三)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四)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五)根据项目法人、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六)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七)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八)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项目法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项目法人审查同意,不得将合同分包。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申请投标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现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
(四)自有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五)最近3年资信和履约状况;
(六)最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安全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工程(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的工程)情况。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施工方案及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三)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表;
(五)投标报价;
(六)对合同及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予以签收备案;对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项目法人、招标人应不予开启并退回。
投标人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的,可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供项目法人、招标人参考。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二十八条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以正式函件进行补充、澄清或修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撤回通知。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的开标由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人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当在接受投标书前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报省重点办审核备案。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招标人、主要投资方、项目主管部门、省重点办、省财政厅等单位的代表以及受聘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数据、资料和其他情况。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格式和印鉴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的;
(三)填写未按规定的格式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四)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的;
(五)内容违法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单价进行复核分析,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工期、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业绩、信誉及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按排序向项目法人推荐1至2个中标候选人,同时作出书面评标报告。投标的最低报价并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投标人的必要澄清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或出现其他情况可能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的,可以建议项目法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或二者同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不是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项目法人报省重点办批准后,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因正当理由拒绝所有投标的或投标人都撤回的,项目法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将结果书面报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重点办有权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程序的;
(二)中标结果显失公正的。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为办理施工前有关手续的依据,同时退回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
《中标通知书》由省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省重点办备案。
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当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重点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宣布招标无效:
(一)工程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招标的;
(四)接受贿赂的;
(五)与投标人串通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六)泄露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重点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宣布投标无效或者取消其一年内参加省重点工程投标的资格:
(一)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行贿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的;
(四)工程转包或擅自分包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省重点办、项目主管部门、投资方、项目法人、招标人、投标人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行贿受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撤回招标文件的,应退回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并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退回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定标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所提交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六条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法人无故拒签合同的,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无故拒签合同的,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摘要:政府采购在我国已试行了多年,在取得了许多可贵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缺陷,尤其在我们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地要受到国际惯例的制约,对规范性、法治性、“三公”性以及透明性的要求更高。因此,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验,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目前政府采购试行的一些特点与问题,找出今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最佳途径,是我国财政改革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政府采购;程序;方式;国际比较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方式就是指政府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采取什么方式和形式来实现。政府采购按招标范围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指标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分为招标性采购方式和非招标性采购方式;按采购规模分为小额采购、批量采购和大额采购;按采购手段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化采购方式;按招标阶段分为单阶段招标采购和两阶段招标采购;按政府采购途径分为政府采购机构直接购买、委托中介机构采购、租赁和雇佣。下面主要以英国和美国为例,在介绍其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上提炼出我们可以借鉴和完善之处。
一、国外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英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而英国又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的国家,英国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分散决策、预算控制、个人责任、议会监控。一般经过以下几个过程: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采购评估。成功的采购定位为:通过适当的渠道,以适当的价格获得适当数量、适当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并在适当的时间送到适当的地点。
1制定采购计划。预算支出部门一般制定三年的采购计划,由财务计划和业务计划两部分组成,编制的计划递交到财政部备案和汇总。财政部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备案支出,对三年计划每年进行一次评估。主要是评估当年的采购计划安排的合理性,并对当年各部门支出作出总额控制的分配建议。
2确定采购需求。各预算支出部门完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进行采购。采购部门在确定采购需求上,承担有一定的咨询义务。一些历史长、规模大的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对于一些经常性、固定的物品还制定标准,进行标准化采购。
3执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可以概括为:一是竞争性投标。根据欧盟政府采购指令等规定,公共采购超过一定数量的必须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公告,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在英国,货物或服务超过10万英镑、工程超过350万英镑。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相对容易的合同,各部门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让任何对合同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参加投标竞争。二是对于较复杂的合同,如私有经济项目,则应采取协商和竞争投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对于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采取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四,对于极廉价的采购,采用单方投标的方式,以及投标后再协商的方式,有利于改进合同细节。
4签订采购合同。欧盟采购指南或者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指南,以及一些采购行业协会的有关文件里,都有合同范本可以参照。短期的、一次性的采购行为,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长期的采购行为,需要可变价格合同。合同期限没有特别的规定。但不同采购金额的合同必须由不同授权权限的采购官员负责签订,以明确采购职责和权限。
5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改变,并随即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实行即期付款。一般在收到发票及收据30日内,要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对于提前付款,可享受早期付款折扣。从支付人看,实行自行采购的或委托采购的,由预算支出单位或用户支付;实行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6采购的评估。为了对采购进行监督,以及分析和评估采购人员的能力,采购结束后要进行评估。不同的采购机构或采购机构,评估的方式往往不同。较为严格的采购评估是聘请独立的财务分析公司和专家进行抽查,被抽到的采购项目从计划制定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都要进行非常严格和仔细的审查。
(二)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作为典型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也是世界上较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有如下一些特点:法规完备、充分竞争和申诉监督。美国政府采购的主要程序有:
1.政府采购方式
A、密封投标。密封投标制是美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在密封投标方式下,政府一个一揽子招标文件,其中说明招标的项目、项目的规格标准和特殊要求,(如果项目涉及建筑或者特殊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允许报价包括工程技术或者建筑图纸的费用)。邀请潜在的投标人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政府对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后,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然后进行公开开标。按照规定,合同项目应该授予给价格最低的可靠负责的投标单位。这种采购方式曾经被誉为保证政府采购高效、公正和减少腐败现象的最佳选择。
B.竞争性建议。在两次世界大战的军事采购中,对密封招标方式的严格要求有所降低,竞争性建议(选择性招标)的采购普遍被采用。就是采购主体在了解了供应商的建议、报价和如何履行合同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几家进行招标。这种采购方式有一定的适应性,但因它赋予合同官员采购的决策权而使政府对之持谨慎态度。在原则上采用密封招标方式的前提下,立法对选择性招标的例外适用条件采用列举式予以规定。
C.竞争性谈判。目前,美国政府经常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法采购商品和服务。它适用于征求建议书,和评标标准包括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的采购项目。这种方法的具体步骤是,政府报价邀请书,要求潜在的供应商提出竞争性报价以满足政府提出的要求。然后政府在可接受的报价范围内,单独与每一个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评估报价中存在的区别之处,最后确定出最优惠、最能满足政府要求的报价。这种方式灵活、质量有保证,甚至采购成本低于密封投标,所以被认为是政府采购在市场经济中得到最佳利益的最好途径。
D,其它方式。政府采购方式也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具体程序越来越趋于合理简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美国政府采购还采用其它方式,如采购卡、定点协议等,适用于10万美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如果政府机关可以证明所需产品或服务是一般公司不能提供的,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独家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是今后的改革方向。
2.供应商资格评审程序
A、回应性和负责任性。供应商资格评审首先要确定供应商的回应性和负责任性。“回应性”是指有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者说报价符合并且达到了某一政府投标书的要求。衡量回应性是通过对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或者说报价是否完全符合招标项目的所有要求进行评价。“负责任性”是指供应商按照项目要求履行合同的能力。即供应商不仅要有一个符合政府招标文件的一个回应性投标文件,而且必须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履行能力包括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利用自身实力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决心,以及不折不扣执行合同的诚意。
B、阻止和终止程序。供应商评审制度中还包括这两个程序。所谓阻止就是政府决定在某一期限内禁止与承包商或供应商签订合同。而中止是指政府决定无限期地禁止某一供应商与政府签订合同,通常是因为阻止决定没有结论或其它原因。
3.投标申诉程序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或者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项目合同的投标人或者认为在实施招评标过程中政府没有严
格执行或者违反政府采购规则和原则,或者认为在政府邀请和投标过程中经济上受到损失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美国国会下属机构――美国会计总署进行投诉。投诉人也可以就其投诉内容和理由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申诉,以解决纠纷。投诉书应写明:被申诉人名称、地址、合同项目和邀请书号码、申诉依据、处理请求等。有关政府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25日内向审计总署提交处理决定的报告。由审计总署具体解决政府采购争议在美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这不仅因为它隶属于美国国会,更因为它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独立机构。
4.合同的修改与中止程序
合同的修改与中止是美国政府采购合同实施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严格规范。
A、合同的修改。按照美国政府采购规则要求,合同的修改必须以官方正式书面的形式进行。通常合同应当包含一个标准的“修改”条款,用于说明合同修改的程序。政府需要依据这些程序进行修改以保证供应商执行修改的条款,而承包商也必须遵守这些程序,以保证他在执行修改条款时得到赔偿。
B、合同的中止。原因有两个,一是违约,二是政府利益考虑。前者是供应商违约,如承包商在履行中拖延或者违反合同要求,政府有关向承包商提出中止合同,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延期是由于政府引起或政府原因,导致承包商履行合同成本提高,则政府应当承担承包商对损失的索赔要求,并采行其它减轻损失的方法。政府还有权力在任何时候为了政府利益而中止合同。政府决定“为政府利益而中止合同”时无需对为什么中止合同进行说明,但必须出于善意。
5.纠纷解决程序
在政府采购中发生合同纠纷,一般不告不理,即要由承包商先向合同官员书面提交赔偿请求,包括具体的赔偿数额及其索赔理由、有关信息和文件、法律依据等。合同官员应当对承包商的索赔请求作出决定。只有在提出索赔请求、提交索赔证明并由合同官员作出决定的基础上,承包商才能在不服从合同官员决定的情况下,就其索赔请求进一步要求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审查。
二各国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从各国家的政府采购实践来看,除了各自不同的国情所导致的具体措施不同以外,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可供我们借鉴。
1具有明确的政府采购原则,主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竞争原则。二是透明原则。三是效率原则。
2具有广泛的采购范围和多样的采购方式。在西方国家,凡政府所需、自身又不能生产或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均可向社会采购。
3具有完备的政府采购管理程序。西方国家政府采购过程一般包括三个阶段:第一确定采购需求。第二,签订采购合同。第三,管理、执行采购合同。
4具备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政府采购作为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政策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5比较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和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一些国家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及制度。各国除了基本法规以外,还规定了大量的配套法规、补充条例和实施细则等。
(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西;桂林;541006)
参考文献:
[1] 王雍君.公共财政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 孟春.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 宋新颖,王满仓.政府采购[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4] 万玉勤.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全国商情,2008
[5] 陈创.中西方政府采购制度比较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3卷第5期
[6] 王淑玲.政府采购方式的国际比较[J]对外开放
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人)就 (工程名称)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项目批准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6、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具体内容: 设计,具体包括: 监理,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
重要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设备,具体包括:
其他,具体包括:
2、委托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定招标方案
建设工程报建
办理交易入场登记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和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资格预审报告
编制和招标文件
公布最高限价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公示评标结果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移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档案
与招标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成果;
2、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3、委托人有权要求人及时提供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建议;
4、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5、审查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6、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在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并依法向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提交招标业务工作报告;
8、依法选择中标人。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人开展招标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工程招标所需的项目批准文件资金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资料,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其时间约定在: 合同签订后5日内 ;
2、委托人应当向人无偿提供完成本工程的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其时间约定在: 合同签订后5日内 ;
3、对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 5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姓名: ,职务:职称:/ , 电话:)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
5、委托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 3 日通知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人在履行招标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7、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向人报销应由委托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10、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五、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报酬;
2、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4、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5、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6、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人有权提出建议;
7、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8、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六、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标活动;
2、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招标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项目负责人,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班子成员。其项目配备班子如下 :
3、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机电设备,招投标,问题,建议
一、引言
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柞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
二、设备招投标概述
(一)招标方式
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其他方式等三种。
(1)公开招标。设备、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招标公告,在尽量大的范围内征集供应商。设备、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按范围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2)邀请招标。设备材料采购的邀请招标是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设备、材料制造或供应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的活动。这种方式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
(3)其他方式。主要包括询价方式和直接订购方式。询价方式即设备、材料的采购者通过对国内外几家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后,选择其中一家签订供货合同的采购方式。直接订购方式又称非竞争性采购方式,即设备、材料的采购者直接与供货商联系,签订采购合同的方式。
(二)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原则与要求
一般要求如下:招标单位应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前,应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及评标纪律;招标设备标底应由招标单位会同设备需方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三)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方法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中可采用综合评标价法、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和百分评定法。综合评标价法即以设备投标报价为基础,将评定各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报价上增加或减少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并以该评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的方法。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是一种动态的评价方法,即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运用该方法进行设备、材料采购评标时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然后再根据各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各投标报价上加上该年限内所发生的费用的净现值,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残值的净现值,就可得到评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法即把价格作为评标的唯一尺度,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者的一种评标方法。
三、当前设备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应用范围深入,也日益暴露出一些经济运行体制中的问题,如招标投标制度不统一、政出多门;同体监督、行政监督角色的缺失与越位;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现象在一些领域、地区还比较突出,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运行;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在一定程度上缺失,无序竞争、虚假招标现象还比较严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后继人才缺乏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会直接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
招标作为一种竞争采购制度,从它被运用开始一直发挥着有效控制采购价格的作用,但因法制不健全等原因使用招标制度存在一些漏洞,让项目业主不得不面临投标人的投机的风险。国内机电工程设备招标中这类问题比较常见,一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有一些偏离,但这些偏离尚不构成废标理由,反而能够通过这些技术偏离大幅度的降低投标价格,评标过程中能够在价格评审方面得到了更多分值,使得自身更有中标优势。这种投机行为的后果有可能使用业主处于进退两难境地,增加合同谈判、签订的难度,更不利于维护业主所代表的公共资金的所有者利益。
四、机电设备招投标改进建议
(1)标段划分时各标段招标范围要全面和明确
建议在标段划分时各标段招标范围一定要写全面,不能有歧义,更不能有意去回避什么。要包括机电设备全套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接口协议、接口设计(含系统设计)、设计联络、设备制造、出厂检验、包装、运输、保险、交货、仓储、施工安装指导、测试、试验、完工测试、单体调试、与其它系统接口调试、系统调试与试验、综合联调、开通、安全评估、预验收、试运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设备性能确认、人员培训、竣工文件资料、备品备件和仪器仪表及工具的提供、质量保证期服务以及上述过程中的工程建设和安装协调。
(2)关注各标段的主要设备及相关系统的核心设备选型
在机电项目中,由于设备、材料涉及到的品牌、型号规格较多,其质量、价格差异极大。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常常会留出一些活口或设置一些陷阱,然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改变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方式来谋取利益,给业主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增加难度。为了减少此类现象的出现,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此类变化,增加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节约费用归发包人所以,并按变化涉及金额大小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使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就必须考虑对其所选择的设备、材料负责,这样一来就可以真正达到防微杜渐之功效。例如:像BAS与智能低压,FAS与高压细水雾控制系统,ISCS与变电所内综合自动化系统,他们之间有一些核心设备,如PLC等,为了便于软件及接口开发,保证工期及项目顺利实施,设计联络时可能会出现统一品牌,而招标时没有统一品牌,这样肯定会出现增加投资的情况。建议每个标段的核心设备领导都必须进行选型决策,并且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要求接口关系复杂,相互依赖程度高的系统之间统一品牌。
(3)关注接口文件部分
在机电项目中,由于专业之间接叉衔接较多,必须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确各标段中的工作内容分界点,避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遗漏项目、责任不清等现象发生。建议每个招标文件的接口部分,业主专业负责人要请专家组织审查、讨论研究,设计单位要会签,同时,招标文件接口部分以先招标的文件为准,后招标的文件尽量做到与前招标文件的接口部分文件内容完全一样。
五、结论
随着招投标制度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从机电设备招投标的具体环境出发,考虑了当前机电设备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改进建议。
参考文献:
[1] 纪阳阳,顾有恒。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过程中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与改进。中国招标,2009年第12期。
[关键词] 图书馆 合同
一、合同法基本问题概述
1.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是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受要约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这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局部变化。(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通过司法裁判。(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有法定和协议解除两种。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合同法问题
图书馆向读者提供服务,读者在图书馆享受相应的服务过程中形成了合同关系,但是,一般情况下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合同并没有以合同书的形式出现,图书馆给读者提供的服务包括:图书的借阅、文献的信息检索、杂志报纸的阅览等。读者为了获得这些服务,要与图书馆达成服务协议,这是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合同的主要类型。
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合同也不例外。读者向图书馆交付一定的制证费用、照片并提供基本信息要求办理图书证就是一种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特定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图书馆接受并为读者办理证件即作出承诺。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在图书馆作出承诺生效时成立。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合同,一般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借阅证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但是,有些图书馆的读者人数众多,情况复杂的情况下,也会采用合同书的形式来确认合同的成立。但是这种合同书,多数情况是图书馆已经制定好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读者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简单信息,在图书馆提供的格式条款上签字即可。有些图书馆还会要求读者提供适当的押金作为图书馆和读者之间合同的正常运转的保证。
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上即为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服务合同主要是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图书馆的权利是进行馆舍和馆藏图书电子文献的管理和建设,根据读者和图书馆本身的实际情况提供服务,在读者违反约定时,可以要求读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图书馆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为读者提供各类文献的借阅,按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妥善保管好图书馆的文献资料,保证文献的数量和质量,保证图书馆按规定的时间开放,提供符合要求的阅读环境。
读者的权利是按照约定享有图书馆提供的各项服务,对馆藏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和有关读者利益的事情可以向图书馆提出合理化建议。读者的义务是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遵守合同的约定。
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合同如有违约情况发生也不例外,也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三、图书馆资源采购中的合同法问题
1.图书馆图书文献、电子图书采购中的合同法问题
图书馆的馆藏图书的采购,通常情况下会用招标的方式。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向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对招标的回应称为投标。一般认为,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决标为承诺。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开标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当众拆封并公布投标人标书中有关的报价等内容的过程。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图书馆招标采购也是遵循这样的过程,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招标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图书馆采购对象的差异。图书馆在招标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采购图书的类别和范围,图书质量和数量要求和不符合要求的图书的处理方法。通过确定采购图书的范围和类别,可以筛选掉那些不符合要求的竞标者,提高合同完全履行的概率,避免资源的浪费。图书质量包括图书的正版要求,图书的装裱质量和图书所附光盘等附件的要求。这样可以保障馆藏图书质量,保护图书馆的合法权益。
(2)采购图书的运输,运输过程中的包装要求,清单和运输费用。图书运输过程中,应该保障图书的完整和完好,包装条款应该做详细的规定以减少图书运输过程中受潮、受损的情况的发生。详细的清单要求可以方便对图书的清点和验收。运输费用的说明可以避免运输费用纠纷的发生。
(3)违约的处理方法和其他附加服务。明确规定违约的处理方法能有效合理的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图书馆的利益。其他附加服务包括磁条和条码的粘贴,图书文献的编目和分类等等。这些详细的规定可以为图书馆节约资源,省去很多人力和物力。
(4)电子图书采购中,应注意电子图书的制作技术和使用效果,是否符合本馆读者的需要,所收藏的学术论文和期刊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学科范围。
2.图书馆网上采购图书的合同法问题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网上采购在生活和工作中已经是很普遍的事情。网上图书的更新速度有时要快于实体店的更新速度。因此,图书馆在网上采购图书,也是适应现代化服务发展的一种方式。但是,电子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哪?我国法律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那么电子合同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所以电子合同就是书面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的效力。
网上图书采购是通过数据交换而成立的电子合同,那么如何作出要约和承诺哪?网上图书采购网站中都有图书的内容,价位等详细的介绍,而且有购买的链接,这就是出售方发出的有效要约。而图书馆购买人在阅读这些信息并添加购买提交电子订单则形成承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对于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若要约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生效的时间,若要约人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则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计算机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生效的时间。网上图书采购订单一旦进入网上书店的系统,则意味着图书采购合同的成立。
四、结语
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按照当事人的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图书馆在发展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和相对人成立合同关系,所以图书馆应当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丰富馆内服务人员的法律常识,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学以致用。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能够保障图书馆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王玉林.图书馆法律问题研究【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
[3]王利明.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11年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6]马静.论图书馆权利【J】.图书馆杂志,2005(12).
[7]张平.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著作权问题【J】.科学新闻周刊,1999(28).
[8]熊建萍,周艳. 图书馆引入客户关系管理探讨[J]. 情报探索, 2007,(03) .
[9]严跃英. 关于现代图书馆服务的几个问题[J]. 图书馆论坛, 2010,(01) .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范围
1.委托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X)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X)
代拟发包方案;
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人及时提供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人在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人开展招标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当向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
3.对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______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______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5.委托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______日通知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人的经济损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人盖章签字。
六、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活动。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
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人成立招标项目组,并任命______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一。
8.因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担责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七、招标服务收费的计取
1.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招标服务费金额:
2.招标服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______方式。
(1)由委托人支付。
(2)与投标人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采用第(2)种方式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招标文件必须写明,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支付招标服务费的时间:
八、委托人对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
1.工作开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结束以完成时间为准。
九、违约和争议的解决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
3.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与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______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约定向______(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和鼓励建筑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资在三十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不按招标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资格等级证书和本市批准的施工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以及经市建委审查,已发给进入我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埠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自己制定的标底为依据,通过书面文件、登报、广播或其他方式吸引承包者参与投标,并择优选择承包者的一种发包方式。
第六条 凡按本办法应纳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市规划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工程位置批准书;
(三)持有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配套等条件已经落实;
(五)已编制完成标底。
第七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组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登记表及招标申请书,并报市建委备案;
(三)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到施工现场踏察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九)接受投标单位递送的密封标函;
(十)当众开标并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部分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特殊工程亦可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某个施工单位单独发出招标通知书进行定向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拟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内容、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三通一平),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三)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支付和拨付方式;
(五)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价差计算方式;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承包形式;
(七)标书编制说明,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地点、日期的安排;
(九)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经开始,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招标单位无权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是指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的报价,是审核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评标、定标的尺度。
第十四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内容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及按规定计算的有关费用和材料价差的调整系数;
(三)标底的内容,项目的划分,单价的确定和投标报价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在正式公布前要严格保密。招标单位要严格限定标底知情者范围,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立即密封,由专人保管,开启须经招标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报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建设银行作最后审批。
第十七条 标底的审批应在投标单位报送标函截止日期之后开标之前进行。标底未经审批自行开标的招标无效。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工程投标是指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资格、力量和招标条件,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作出的标书。
第十九条 企业联合体对外只有一个独立法人代表的,在一项工程投标中,只允许其中一个单位参加。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问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等级证书副本、单位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单位状况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设备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应无条件执行。对招标文件确有遗漏,给投标单位施工带来困难或影响施工需要更动的,须由招标单位提请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证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的建设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报价百分之三至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送达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也应标明“标书在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标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视为正式标书的一部分,与正式标书具有同样效力。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对已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书修正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声明。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不准搞串联,哄抬标价,不准有影响投标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但必须有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开标前招标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时,要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标底。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已接到招标单位通知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须由招标单位,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组成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根据投标单位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三十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建设工程发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下各百分之三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与下百分之五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有权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选择工期、质量均符合要求,报价最接近标底的单位为中标单位,或视情况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当场公布,大中型工程项目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招标单位应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须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合同的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双方无权修改设计施工图纸和调整标价,如确修改设计和调整标价,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市、县(市)建设银行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经审查批准私自调整标价的无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或编制标底单位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泄漏标底而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标底总价百分之一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处中标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十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招标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罚款。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中途停止招标的,处招标单位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罚款。
(五)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者,取消投标单位半年内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 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编);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
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和指标均已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四)完成了道路、水、电及施工场地平整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已经审批同意。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公开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不能形成竞争局面的工程项目,可按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推荐投标单位,然后招标、投标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两家。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并将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的标底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六)主持开标,审查投标标书;
(七)组织评标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中标单位;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工期及质量标准、现场情况和对投标单位的资格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资料及说明;
(三)建筑面积和主要实物工程量清单及参考数据;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调价办法;
(五)标价汇总表及工程款结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六)工程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要求;
(七)中标评定条件;
(八)设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地址及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招标单位要负责赔偿该项条款修改后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不得私自开拆投标函。
第三章 标底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标底(无力量的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日期之前,按分级管理办法填报《招标工程标底审查表》,交自治区或盟市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的原则: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如有突破应先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修正概算;
(二)标底的内容、项目划分、单价应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一致;
(三)标底价格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因素,需中标单位承担风险时,应在标底和报价中考虑适当的切实可行的风险系数,一次包死,不留活口;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确定一个标底,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区内及办理了《外进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审批表》手续的区外施工企业,均可按营业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基本内容为:
(一)综合说明:包括承担工程的名称、范围、报价总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及开竣工日期;
(二)各项费用计算说明;
(三)单位工程造价表;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工地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及机具配备;
(五)投标企业全称及法人代表签章,然后密封发出。
第十八条 投标书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报价或附加说明,原标书中相应部分应以投标有效期间内最后的函件的报价或说明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在按招标要求投标以外,可以提交附加“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合同条款、承包范围等,并做出相应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投标企业及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宣读评标原则和标底,当众启封宣读各投标书。
第二十三条 标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和法人代表的签章;
(三)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标书报价不明确或在无“建议方案”情况下一个标有两个以上报价,又未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
(五)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
(六)标书寄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并与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标底编审单位等组成评标小组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评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明确的评定条件,对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质量措施、投标企业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要本着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就近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一周内完成并确定中标单位,大、中型项目一般应为十五天左右。
第二十六条 民用工程的中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3%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
投标报价都超出浮动上下限时,如属于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以拒绝所有的投标,另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在确定评标结果后,填写《招标工程中标审批表》,按分级管理范围报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即可通知中标单位。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及资料,退回押金,并按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付给标书编制补偿费,其标准为:
(一)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为700元至1000元;
(二)标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500元至700元;
(三)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300元至500元。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决标后在半个月以内应按分级管理办法向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管理费,其标准为:
(一)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及万分之二交纳;
(二)中标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及万分之三交纳;
(三)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六及万分之四交纳。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及执行
第二十九条 签订承包合同应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为依据。
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若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责任方应付中标价格2%的损失赔偿费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工期应以国家颁发的工期定额为基础,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中标单位提前竣工奖。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从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算起,中标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应按合同中提前竣工奖数额交纳赔偿费。若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将提前竣工奖如数付给中标单位。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施工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取消招投标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私自或越级承发包工程的;
(二)不执行本办法,不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自行组织招投标的;
(三)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
(四)泄漏标底的;
(五)在招投标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吃回扣的。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承发包单位有违反上条第(一)、(二)、(三)项的,可根据情节情况,罚款三千至八千元,同时,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及拨付或借贷工程款;受处罚两次以上者加重处罚。
罚款由招投标办公室出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当地财政。
违反第(四)、(五)项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处罚有争议的,可向上一级基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中外合作建设项目、外国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如需邀请外国工程公司参与投标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高速公路;BOT;程序;应用
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设―经营一移交)的缩写,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商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项目的运作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项目方案阶段、项目立项阶段、招标准备阶段、资格预审阶段、准备投标文件阶段、评标阶段、谈判阶段、融资和审批阶段、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
1. 确定项目方案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需要达到的目标。与传统的政府项目不同,BOT项目在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进一步研究确定设计规模和项目需要实现的目标,而不需要确定项目采用的技术、项目投资额或者投资收益水平。因此,在招标文件中不需要详细规定项目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只需要勾画出项目在规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轮廓,鼓励投标人在项目构想和设计方面提出新的观点,发挥他们各自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从而有利于政府从各投标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作为实施方案。当然,一般情况下,为做到心中有数,政府聘请咨询公司或者设计院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技术要求并进行实施方案比较,也是十分必要的。 项目是否具备合理的投资收益,或者说,政府是否准备允许投资人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是在这一阶段必须确定的原则性问题之一。只有允许投资人获得合理的回报,项目采用BOT方式才可能取得成功。不可能盈利的项目,只能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进行投资建设,除非政府能够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保证项目投资人获得合理的回报。2.立项立项,是指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文件形式进行同意建设的批复。BOT项目在招标文件之前,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是非常必要的。已经立项的项目可以降低招标后的项目审批风险,提高投标人参与项目的积极性。相对目前说,外资BOT项目需要得到国家计委的批复,内资BOT项目可以由地方政府批复。在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的情况下,计划管理部门也可不批复《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是批复进行同意项目融资招标,这种批复也可作为招标的依据。3.招标准备项目立项工作完成后,即可着手准备招标工作,主要内容有:第一步,成立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从已有的BOT项目来看,成立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对于落实项目基本条件、加快招标进度和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招标委员会一般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主任,计划、财政、税务、土地、价格等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步,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专业的投融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和设计院。由于BOT项目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运作,要求政府和投资人在签订合同前,对于项目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做出细致、完整、严密的规定,否则,即使是一个看似微小的疏忽,也可能带来不利的后果,轻者致使项目失去公平,使政府处于不利地位,重者将导致招标失败、项目流产,甚至使政府和国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第三步,进行项目技术问题研究,明确技术要求。由于项目最终将移交给政府,而且项目多是为大众提高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因此,必须在规划条件、技术标准、工艺和设备水平、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四步,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资格预审是招标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于前期工作周期长、情况复杂的BOT项目。在正式投标前进行资格预审,选定少数几家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人,邀请他们前来参加投标,能减少招标工作量,提高招标质量。
第五步,设计项目结构,落实项目条件。不同地方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管理程序上不尽相同;不同类型的项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各种不同的要求。因此,应该针对项目本身的特点,结合政府在本项目上制订的目标,设计合理的项目结构,并根据项目结构,逐项落实项目的各种条件。一个在BOT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咨询公司,能够帮助政府设计和制订合理的项目结构,并帮助政府有计划地、系统地落实各项条件,为确保招标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第六步,准备招标文件、特许权协议、制定评标标准。在确定项目结构后、初步落实项目基本条件后,即可开始编制招标文件,制订特许权协议。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详细说明政府在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要求,让投标人尽可能充分和准确地领会政府的意图。应该把投标人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要求和可由投标人建议的可协商的要求区分开来。在特许权协议中,应规定项目涉及的主要事项,明确政府提供的各种支持条件或者承诺。
4.资格预审邀请对项目有兴趣的公司参加资格预审,如果是公开招标则应该在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参加资格预审的公司应提交资格申请文件,包括技术力量、工程经验、财务状况、履约记录等方面的资料。招标委员会应该组织资格预审专家组,对这些文件进行比较分析,拟定一个数量不多和参加最终投标的备选名单,并在项目条件基本落实和招标文件基本准备就绪之后,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5.准备投标书在获得招标委员会的书面邀请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如果决定继续投标,则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详细的建议书(即投标书)。
6.评标与决标投标截至后,招标委员会将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标书进行评审。评标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陈述。评标方法的选择将显著地影响到最终的评标结果,因此,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允许更改。7.合同谈判决标后,招标委员会应邀请中标者与政府进行合同谈判。BOT项目的合同谈判时间较长,而且非常复杂,因为项目牵涉到一系列合同以及相关条件,谈判的结果要使中标人能为项目筹集资金,并保证政府把项目交给最合适的投标人。在特许权协议签订之前,政府和中标人都必须准备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谈判和修改合同。如果政府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者不能达成协议,政府可能会转而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以此类推。中标人是否能够顺利地签订上述相关合同,取决于其与政府商定的合同条款。因此,从中标人的角度来看,政府应提供项目所需的一揽子基本的保障体系,政府则希望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保障。8.融资与审批谈判结束且草签特许权协议以后,中标人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正式与贷款人、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和保险公司等签订相关合同,最后,与政府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BOT 融资方式在国外已经很成熟,在诸多领域应用。我国在1984年开始才运作了第一个BOT项目试点,经过试验获得成功。1995年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认了“外商投资特许项目”即BO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等有关问题。此后成功的运作了许多BOT项目,如贵州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等项目。
9.实施阶段项目公司在签订所有合同之后,开始进入项目的实施阶段,即按照合同规定,聘请设计单位开始工程设计,聘请总承包商开始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开始正式商业运营,在特许期届满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强调的是,在实施阶段的任何时间,政府都不能放弃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因为项目最终要由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接管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运营,所以必须确保项目从设计、建设到运营和维护都完全按照政府和中标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 建设管理的过程,其实是业主综合运用、协调施工、设计、监理三要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始终要坚持经济思维和管理精细化的统一,强化建设管理中的企业行为特征。对核心要素,不仅要实施具体的专业管理,还要实施组织管理;对普通要素则在于协调和创造平台;对于关键要素则在于管理和控制,使其按业主意志动作,形成良性的管理互动。
参考文献:
[1]郭庆兴,孙雪梅.关于我国BOT融资模式中政府担保问题的研究.中国城市经济,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