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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时间:2022-10-30 03:15:41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第1篇

一、专业型法律硕士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模式探索

1.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的法律诊所,已经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被证明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升华理论知识、获取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锻炼职业技能与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下,课堂教学中,围绕学生承办的实际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使学生在交流互动中获得实践和法律上的知识;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案件,在实务中提高自己法律理论的运用能力,获取法律职业的实践经验,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素养。因此,在高校对专业型法律硕士的教育中更多的运用法律诊所课程和方式,能够有效地培养专业型法律硕士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2.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在我国两千过年的教学体制和理念中都占据着首要的位置,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讲解和分析,以“传道授业解惑”。但是,对于实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和专业型、复合型的法律硕士来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仅仅只有课堂教育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少数高校与当地法院进行联系,构建法庭审判的远程观摩网络,让学生不出校门,在教室中就能观摩到各类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并能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研究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的结合,能够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和运用技巧。

3.实习与研究相结合。教师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在研究中研究,一个在实践中研究,大学教师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头做学问,理论能力和学术能力很高,但却忽视了实践。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学生的实习成为毕业和就业前的一道程序。但对于专业型和复合型极强的法律硕士来说,虽然其在就业和择业方面比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是专业理论功底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的胜任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增加专业型法律硕士的实习教育,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只有更多的进行实习,深入法律职业的基层和实践中,真正与法律职业工作者联系在一起,才能发现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现状和问题所在。让学生更多地在实习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研究和总结,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提升实务技巧,培养职业道德。

二、总结

虽然长期以来,高校教育对专业知识和技巧教育的重视,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法律职业道德的陶冶和提升。但是目前,高校教育已经越来越多地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并积极改革和探索教育模式。相信通过法律诊所、实习教育、庭审观摩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方法愈来愈多地运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会更多的改善和提升。

作者:宁翠明单位: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2篇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3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第4篇

【关键词】律师文化\伦理底线\误区和危害

    导 言 

    有关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是近年来律师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专家、学者和律师界同仁,就什么是律师文化,律师文化的概念、特征、功能,进行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如何搞好律师文化建设等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和看法。其中,将律师个人的伦理、道德、品行、素质、礼仪和水平作为律师文化的基本核心和内涵的论述和观点,不能说不具有相当的深度见解。但是,考察学界有关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的论述,笔者认为,在什么是律师文化和应当建设什么样的律师文化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不少的误区,其中特别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道德误区”,这些误区不但会使律师文化建设误入歧途,而且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因此,在深入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的今天,有必要从理论上厘清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中的道德误区,给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一个正确的定位。      

    一、文化与律师文化的概念和内涵

    什么是“文化”?依《辞海》的诠释,文化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同时,文化还有着自己特有的民族性。依照唯物和辩证的观点,“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巨大影响和作用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通过民族形式的发展,形成民族的传统”,并且,“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历史连续性是文化发展历史发展连续性的基础”(2)。因此,所谓的“文化”,就个体来说,她反映的是一个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气质、魅力、礼仪和水平等。就群体而言,则是一个组织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战略选择在人们价值观念上的反映。从本质上讲,它不仅仅是一种信奉或者倡导,更不是一种包装和宣传,她应当,也只能是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是一个群体(组织)在长期经营和实践中所凝结、积淀起来的一种文化氛围、精神力量、经营境界和员工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用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副理事长贾春峰的话说,“文化”的内涵应当是一种“凝聚力、激励力、约束力、导向力、纽带力和辐射力”的综合,是一种在长期的不断充实、发展和认同基础上所形成的价值观念、经营思想、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等要素的总和。毫无疑问,我们所讨论的“律师文化”,当是指狭义意义上的“文化”,是以一种意识形态的思想范畴作为研究对象的。因此。所谓的“律师文化”应当是指律师这一特殊的法律人共同体所共同形成,并存在于这一特殊的法律人共同体内部,服务于这一特定的职业和角色的执业精神、道德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特征有三:

    首先,律师文化是以律师特有的职业性质和职业角色为基础并服务于律师的职业与角色。

    其次,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并通过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平台,以执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言行、素养、伦理、道德等载体来反映和传播。

    最后,反映出律师职业性质和职业角色特征的律师文化不能脱离本民族的传统,并受本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所规范和影响。

     二、律师文化的伦理道德表现

    “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表现,必然受到与这种意识形态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念所左右和影响。因此,不同的文化,特别是不同的群体文化所追求的,除了在一般意义上要符合普遍的、传统的,同时也是全社会所公认的普适性伦理道德标准外,更重要的是,他必须要符合仅为自己这一群体或职业所独有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观”的需要,并以此为特征和基础,这就是所谓的“底线伦理”。伦理道德学说中的“底线伦理”认为:所谓的“底线伦理”,是相对于一般的、传统的伦理、道德而言的,“是相对于人生的理想、信念和价值目标而言的。人必须先满足这一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3)。不同的职业,都有着自己这一职业才具有的“伦理底线”,这一“伦理底线”是由从事的这一职业和由职业和自身的“角色”所决定的。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当然也有自己的“伦理底线”。律师由于其职业性质所决定,使律师的伦理道德与一般的、传统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始终处于一种互相矛盾的“悖论”旋涡之中。就律师个体而言“正义与功利、经济与道德、程序与实体、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身上交织着、冲突着”(4):

    “首先,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由律师的角色和职业所内在的特殊道德,它的内容必须服务于律师执业技术与法律和法律程序,因此它是一种程序伦理、技能伦理,它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

    其次,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底线的道德规定,它是作为一个合格律师所必须符合的道德要求,而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道德指标。只要律师符合道德底线—职业的伦理要求,那么他(她)个体的利益与实质的非正义,也不受道德的苛责。

    再次,律师的特殊道德与大众的一般道德存在着极大的分野。大众的道德是一种服务于实体正义的道德,对于个案来说,大众的要求是尽可能地发现真实与事实,尽可能地动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戒罪恶、发扬良善的目的;而律师的行为与伦理往往囿于程序,不能对案件表现平衡两造的公允的见解与立场,不能绝对地追求实质正义,律师往往信奉‘正义先于真实’,只有并只要程序允许的就是对的、善的,在大部分情形下,只有并只要为了委托人是对的、善的”。(5)

    上述律师的道德悖论决定了律师的伦理底线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自己的职业和角色。因此,反映出律师特有的伦理道德内涵的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文建设,也应当以此“伦理底线”为基础,并服从于这一律师的“伦理底线”。这是我们讨论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现行律师文化理论的道德误区和危害

    长期以来,人们在谈到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伦理道德时,都认为律师是“手握正义之剑而来,以客观事实为最高境界”,律师应当“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是“扶正守道、仗义执言”的实践者,是“诚信本位主义者”,是“高尚道德的弘扬者”。因此,律师应当怀有一种“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素养和品质。似乎律师就是天使的化身,圣人的下凡,完人的再现。不少的律师也往往以这样的理念作为自己的追求和向往,并且将这种理想的道德伦理作为律师文化的核心。笔者认为,这是对文化,特别是律师文化这种特定的职业群体文化认识上的道德的误区:

    第一、实体意义上的正义并非是律师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6)。根据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是一种不必然服务于实体正义,但必须服从于程序正义的伦理道德”的准则,作为一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当你为一个明知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并通过高超的职业技巧而使你的委托人免受或减受牢狱之灾时,这个律师是正直、正义或者是不正直、不正义呢?即使在普通的民事代理中,我们为明知不在理的案件事实提供了在法律上足以成立,并为公正的法官所采纳而使本来不应该胜诉的案件得以胜诉时,我们又应当算是正直、正义或者不正直、不正义呢?需知:“刑法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不意味着衡平、公正或适当的刑罚或报复,它意味着为他的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到的东西”(7),而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可以刺痛一个律师良知的案件,总会撩拨起另一个律师的美德。每一个案件都有两个方面,每有一个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在对的一面”(8)。因此,如果将律师看成是一位追求包括个案实体正义在内的“高尚道德的弘扬者”,不但将使律师这一职业所必须具有的抗辩技能下降到冰点,而且从对当事人负责,从“为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到的东西”这一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来看,反而是一种不道德而不是道德。

 

    第二、“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作为一个道德标准,应当放在律师这一职业框架中进行考量。律师必须“诚信”,诚信是律师的基本生命线这是毫无疑义的。作为律师,不应为招揽业务而架词挑讼,欺骗委托人,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律师这一“诚信”应当是在什么框架下的“诚信”?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试想,如果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委托人基于信任而告知的,包括委托人未被发现的违法事实在内的秘密时,律师是应当积极地上报给法官和公诉人,或者是为委托人严格保密?如果从传统的,一般的道德标准来说,基于“推诚而不欺”的道德准则,当然是应当积极上报给法官、检察官。但是,如果从律师职业角度来看,律师如果这样做的话,则就是一种对委托人信任的不“诚”,就是一种从根本上违背了“守信而不疑”这一律师的职业诚信准则。其结果,损害的不仅是律师这一执业群体的伦理和道德,而且将使社会对律师这一职业信赖度得以严重丧失。

    第三、“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不应成为律师所追求的素养和品质。面对瞬息万变的诉讼场景,律师应当怀有一种“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的心态,这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和人格修养,但这绝对不是“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步天外云卷云舒”这种化外散人的清悠和无为。著名学者孙笑侠说过:“人世上可能再没有什么职业比律师更充满矛盾的了。这尤其表现在律师的职业责任方面的多重冲突。律师一方面要面对委托人,承担市场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一方面要面对国法,承担国家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要面对职业共同体,还要承担职业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在中外律师发展历史上,这三方面都曾分别被作为诠释律师职业性质的关键词”(9)。律师正是在如何应对、平衡这三者的“绞杀”中形成了一种律师独有的“身份荣誉意识”。这种“身份荣誉意识”不仅体现在道德的层面上,而且也体现在市场意义的经济层面上。尽管我们不能抽象地宣扬“正义”,但是,当我们的委托人或所代理、辩护的案件遭到明显不公正的对待(起码也是我们自己认为是不公正的对待)时,律师的天职要求我们的,是应当以委托人的“荣辱”为“荣辱”而不是漠不关心的“宠辱不惊”和“去留无意”,这时需要我们的是从自己的职业角度出发“仗义执言”与强权抗争,而不是逃避现实的“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和“漫步天外云卷云舒”。这不仅是我们职业上的市场需要,而且也是我们职业上的道德需要。然而遗憾的是,在我们的执业过程中,的确有这种现象的存在。有时,在激烈的争辩中突然听到一方的律师发出“这是当事人的事,作为律师何必如此较真”这样的话时,作为一名律师感到的不仅是剌耳,而且还剌心。如果我们将这样浪漫般的诗意作为律师的一个基本伦理道德,作为律师应当追求的文化内容之一,就不但不具备作为一名律师的基本素养,而且背离了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因此,如果我们将上述这种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来作为我们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和定位,必将导致下面两个不良的后果:

    首先,以这种背离了律师的特定职业、角色所决定的“伦理底线”的传统的、一般的、用于对社会普通成员所适用的“大众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律师文化的核心和定位,就无法在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中形成“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而不能在现实中实现,从而势必使律师文化只能成为一种口号式的宣传和包装,使律师文化坠入庸俗化的泥淖。由于我们讨论的是律师文化,而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律师的职业道德为标准的“伦理底线”作为追求和核心。这种“职业道德应该是一种整体的、群体的道德,而非个人的道德”,“它是一种最低的标准,是一种被职业特征所规定的标准,而不是一种普适的标准”(10),他是一种共同的情感意识,其共同的指向是这一群体所追求和形成的共同“传统、利益、目标、荣誉、理想、义务、价值体认、思维方式、处事风格这样一些东西”(11)。尽管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社会人,也需要遵守和追求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应有的伦理道德,如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等等,这固然是需要的,但这都属于普通伦理道德规畴而不是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的职业伦理只是对于律师的最低要求,是法定的底线。但是在这个底线之外,并不是不存在律师的值得信仰和追求的伦理目标。比如律师可以舍弃对价与经济考虑而免费为当事人服务,律师竭尽所能地资助贫寒的当事人走出困境,律师放弃自己的空闲时间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与法律援助等等,但这些美德善行的表现显然已经超过了职业伦理的要求,或者说这些行为是在律师已作为一名合格律师的基础之上尽了更高的,个人化的道德义务。但是对于一种必须符合统一化、程序化要求的律师伦理而言,它的设定的合理化基础和理念应该是一种大多数的律师所能做到的,并且符合职业逻辑的情况下必须做到的标准”(12)。因此,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时,只有以这种为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认同的律师职业和角色所决定的伦理道德作为核心和追求,才能形成“一种能够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并为律师普遍所认同、接受和付诸实践。

    其次,以这种背离律师职业“伦理底线”的标准来定位律师文化和进行律师文化建设,将使律师陷入一种“高处不胜寒”的尴尬处境。律师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其言行和举止均“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由于职业的不同和所担当的社会角色不同,这种法律职业外的视角往往是带有非理性、非程序性和非技术性的评判。加之在现实中确实有小部份律师连律师职业道德这一最起码的伦理底线都不遵守,诉讼中胡搅蛮缠,强词夺理;对委托人吹牛加欺骗;在律师界内部同行相轻相斗,搞同业不正当竞争,更助长了社会法律职业群体外的公众对律师持有一种另类的看法而使律师的形象大大受损。我们在打赢官司时不时碰到对方当事人指责律师为什么不主持公道而偏袒自己的委托人的责难就是最好的实例和证明。由此,当律师处于“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实现程序正义,又可能因为违反实质正义和要求”所相悖的两难境地时,就难免遭到社会公众的责难和诟病,受到社会公众的不公正看法和对待。因此,我们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时,如果不是以突出宣扬 “在遵循程序伦理之下,尽可能地对实体正义加以维护”这一律师职业伦理底线作为基本定位,理性地将自己放在律师这一特定的角色场景中来理解和考察,既不提出脱离现实的过高道德奢望,也不脱离一般道德常理的过分宽容,而是不恰当地自我“拔高”自己的道德水准,必然误导法律职业外的公众对律师的不当期望而引起误解,其结果将导致律师形象的损害。而这,是与我们建设律师文化的初衷相违背的。

    四、简单结语

    笔者认为,对于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职业、角色、规范”这三个基本支点作为核心和基础,即在提倡以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以突出律师特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为核心和内容。在整个律师文化体系上,以律师职业角色为定位,,以追求程序伦理为基础,以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为规范,创立一种有别于一般公众和其他职业的,具有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独有的,能够为律师这一法律人共同体所认同、推崇并能够付诸实践的律师文化。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 

    笔者认为:在律师文化及律师文化建设上,起码存在着三个误区:1、体用上的误区,重形而轻神。只注重形式上包装与宣传,而忽视了对文化内涵的培植,使律师文化建设步入形式主义的歧途;2、道德上的误区。不适当地拔高道德标准,将适用于一般民众的、传统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律师这一特殊职业、法律人执业共同体的伦理道德标准,并以此作为律师文化的底蕴,从而使律师文化和律师文化建设走入另一歧途;2、传统承受上的误区,未注意文化的民族性和发展连续性的特征,脱离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基础,使律师文化缺乏应有的民族特色。因限于篇幅关系,本文仅就上述三个误区中的“道德误区”进行讨论,对于其他两个误区,不在本文的讨论之例,如有必要,将另文探讨。故命名为:“律师文化的道德误区”,特予说明。

注释:

(1、2)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533页。

(3)何怀宏著《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2页;

(4)(5)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278页;

(6)田文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载《律师文摘》2004年第4期巻首语;

(7、8)参见《辩护的伦理道德》一文的编者按,《律师文摘》总第7辑第60页;

(9)孙笑侠《律师是什么主义?》,载《律师文摘》05年第6期卷首语;

第5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第6篇

[关键词]法律职业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一、法律职业化的解析

所谓法律职业化,真实含义就是“法专家”的形成和组织化。法律职业化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出现,可以说是近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法律职业化是个热门话题。在大学教育中,开设了法律专业硕士的教育模式,培养学生“像法律人那样思考“的能力而且更加重视法律硕士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的通过情况。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我国法律职业化行进过程存在着一些阻力,影响着我国的法律职业化进程,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人们的“厌讼”情绪。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个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以和为贵的思想根深蒂固。受这一思想的影响,中国人在发生权利纠纷的时候更多的是采取私力救济,觉得上法院去告状丢人,找律师打官司麻烦。

二是我国目前司法权威缺失。所谓的司法权威,在社会现实中进一步体现为法院的权威,包括审判权的排他性;诉讼程序的终局性;判决结果的强制性;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如果说社会文化是朝夕之间不可改变的,中国社会“厌讼”情节阻碍了法律职业化的前进,但是我们相信随着经济发展,一个更加理性的市民社会必然形成和出现,那么人们对法律职业必然更加需求和尊重。那么对于阻碍中国法律职业获得崇高地位的另一个因素,司法权威的缺失,却是我们可以进行努力的方向。

我们知道,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可见道德更多的是依靠行为人自己约束。对法律职业而言,要想实现法治理念,获得尊重受到重视就需要法律职业者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使法律从业者从内心感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那么法律从业者很难在行为中体现出道德自觉。

如果说我们对一个理想的法律职业的品质已经达成共识的化,那么法律职业道德的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则很容易论证。一个理想的法律职业应该具备一下四种品质:1.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2.致力与社会福祉;3.实行自我管理;4.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可以看出,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的理想追求紧密相连,体现在:1.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2.法律职业道德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3.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4.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享有社会地位的有效保障。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问题与建议

当我们对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达成共识之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也显而易见了。而实践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普遍存在着从实事政策的需要、从社会整体道德建设的角度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进行阐述。而这种论述容易造成学习者的反感。2.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3.在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中,教学方法很单一。4.法律职业道德学科的定位不明确。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谈一些个人的建议。

首先,我们应该转化视角,多从内在视角论述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职业者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更加深刻,更加可以从内心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所以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除了让学生了解到相关的概念和原则外,更多侧重让学生内在感知这种职业道德培养的重要性和意义。只有让学生放下排斥与敷衍的心理,自觉意识到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才能让法律职业道德的光辉照进他们的胸膛。

其次,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师资力量的储备与教学方法的研究。这就需要我们对目前的教学目标做些改变,比如增加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的课时;改变这门课的性质,从选修课改成必修课;选择相关专业领域的老师进行授课等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们要对法律职业道德理论这门课准确定位。不要对它期望过高,它不是塑造“道德人”的课程,如果是的话,那么问题好解决的多,让每一个将来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来学一遍这门课。现实告诉我们一定不是这样的。那么这门课的重点是什么呢?一句化,它在于促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而这一认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性及其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二是对法律职业道德本身的认知。而后者应该特别强调道德认知的一般规律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运用。

第7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职业道德意识;教育体系;教学形式

法学教育承载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和弘扬法律精神的重要任务。法学教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符合社会主义价值期待,这包含了对法律人才职业道德意识方面的要求。同样,法律人才是否具有社会所希冀的职业道德,也直接体现了法学教育效果的好坏。我国法学教育经过30多年的恢复、重建和发展,逐步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但在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方面效果却不容乐观。

一、从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意识危机谈起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出现了479票的反对票和128票的弃权票,列所有受审议报告支持率倒数第一位。与最高人民法院一样遭遇尴尬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工作报告之所以受到人大代表的“非难”,原因比较复杂,如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改革进度相对缓慢的不满、对一些典型案件判决的质疑等。这其中,人民群众对司法体系内部由于职业道德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腐败和犯罪的不满最为集中。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司法工作人员连续出现腐败现象,不但严重影响和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招致了人民群众的不满,也反映了我国当前司法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意识的缺失。

同样,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律师群也遭遇了人们对其职业道德意识的质疑。北京律师李庄因涉嫌利用非法手段帮助腐败分子脱罪和收受当事人巨额财产而入狱,引发了民众的极大争议,律师职业道德问题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焦点。具有多年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师群体一再出现问题,除利益因素诱导外,职业道德意识的欠缺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对法律职业群体的质疑,表面看是人们对这一社会问题的讨论和反思,实质却是法律人职业道德意识缺乏的一种体现。美国学者克罗曼早在1994年所著的《迷失的律师》一书中,就深刻讨论了法律职业道德危机的问题;而我国台湾学者陈长文、罗智强所著的《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更是将讨论推向了高潮。可以说,自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法律职业群体从未遇到如此的质疑和信任危机,其职业道德建设亟待加强。

二、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培养状况

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缺乏,同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按照法律教育目的的不同,对法律教育的构成进行分析,可以将法律教育划分为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和普法教育,其中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是法律教育的关键。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基本法律技能的获取、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以及法律信仰的塑造均是从法学教育开始的。法学教育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培养至关重要,而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却面临着种种困境。其中,与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培养紧密相关的难点有以下几个。

第一,从宏观上看,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对质量控制力度不够,导致法律人职业道德整体水平不高。我国法学教育自1977年恢复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共有700多所可以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的院校,与30多年前相比增长了110多倍;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各层次在校生60余万,与30多年前相比增长了260多倍。虽然法学从数量和规模上逐渐成为显学,但不可忽视的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却是文科专业毕业生中就业率较低的。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教育准入制度,缺乏完善的监督管控机制,各院校受利益驱动大规模扩招,导致法学专业生源质量难以保证,法学院系的毕业生素质良莠不齐。

第二,从微观上看,法学教育中缺少职业道德意识培养的相关内容。我国法学教育内容依学历教育层次的不同各有侧重,但关于职业道德培养方面却几乎是空白,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法律职业道德教学起步较晚,缺乏完整的教学规划。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本科教学内容,只是在2003年国家开展司法考试之后,才逐步进入部分院校的法学专业课堂,相关教学模式也不够成熟。二是教学元素不完备,主要表现在教学内容缺乏专业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严重不足两个方面。三是教学手段和形式单一。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一种抽象的思想内涵,而且一个人的职业道德水准的养成和提高,需要有相当长时间的熏陶和修炼,教学必须与之相适应。而目前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高校,多采取理论灌输的单一形式,无法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四是缺少考核和评估机制。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特殊性,学生在这方面收获多少、品质优劣难以判断,加之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与评估机制,教学无法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进行培养提高。

第三,从理性选择看,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个人需求不足。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学生不但对法律技能的培训不感兴趣,而且由于受到社会上不良价值和道德观念的影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也几乎没有需求。

三、关于加强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培养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社会资源和渠道。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要在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和普法教育中同时开展,从我国当前职业道德建设现状出发,笔者对加强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培养有以下几点设想。

1.确立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地位、目标和整体规划

基于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重要地位、我国法律人当前的职业道德意识建设现状和法学教育状况,在法学教育中应确立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培养的基础性地位,将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培养作为本科教育核心课程组织实施。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培养的目标,包括基本的法律信仰、公平正义的观念、正确的法律理念和献身法治的精神。培养学生高尚、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约束自己的行为,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职业行为的规范化,做适用法律、维护正义的使者。

2.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当前法律职业道德意识教学体系

政府和法学院校应加大相关财政投入,以保证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培养课程的顺利开展。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作为基础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组织法学教育专家编写科学的法律职业道德理论教材,探讨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教学模式和途径,丰富教学手段。

3.注重课内外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教学

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应该注重课堂理论灌输和课外潜移默化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展开。以法学本科教学为例,学生入学时正值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时期,对各种观念接受得比较快,通过课堂教育可以迅速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基础理论。伴随教育的深入和价值观念的形成,可以在高年级中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如通过在课外开展模拟宣誓,让学生了解作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应该具有的基本理念,了解社会的价值期待和法律的基本要求,无形中使学生的思想受到影响和熏陶,有助于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又如,应加强警示教育,组织学生在学习间隙到监狱等场所,听取服刑人员反省,使学生感受职业道德对人生的重要意义,提高学生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的自觉性。

4.建立完善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学评估机制

良好的教学评估机制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可以有效地促进教育教学活动的深入开展。当前法学教育中,应当积极探索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评估体系和办法,明确评估指标,制定科学的评估程序,促进这一教学环节的落实。法律职业道德教学评估机制的确立和完善,必须从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的特点出发,符合学生价值和道德观念养成的规律,促进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第8篇

关键词 律师 职业道德 缺失 职业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民事、法律解答等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它既是律师政治素质、理论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举止风度的综合体现,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信誉,促进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律师服务的重要保证。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规范性、自律性、强制性等特点,律师职业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分工细化的要求而出现的,因此作为此项要求的奠基石的职业道德也应当是重要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个别律师职业道德缺失、执业现状不能尽如人意,甚至出现某些根本性的矛盾和冲突,这在目前我国强调法治与法制相统一的状况下,显得极其不和谐。

1律师职业道德缺失原因

1.1职业道德的信仰缺乏与职务便利的二重性

这是当今律师职业道德现状恶性循环的深层原因,职业道德的信仰缺乏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根除这一顽疾,只不过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可以这么说,以上二者是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基于人的天性,难以避免“一切有机可乘的人都容易利用机会”。所以律师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一系列暗箱操纵就不足以为奇了。

1.2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主观原因

社会成员缺乏对法的理性审视,缺乏对守法的自觉认识,常常消极被动地对待法律法规,使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了生存的土壤,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法律环境和社会法制的实现。正是观念上对法的轻视,才导致种种失范行为的发生,如迎合当事人不正当要求,利用社会关系干扰司法活动等。

1.3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客观原因

律师的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在不正常的法律环境中,很难避免当事人产生非分要求,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于是律师于主动与被动中产生失范行为。

1.4律师自身的职业素质不高

即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有待于加强,律师行业存在精力不足、知识不足、能力不足,也存在政治素质下降的问题,缺乏职业道德修养意识,道德意志也比较薄弱。

1.5管理监督不严

管理和监督不严是导致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重要原因。但造成管理监督不严又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管理部门对律师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不少问题不能及时拿出解决办法。二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够系统配套。三是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和被管理对象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对律师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采取听之任之、袒护包庇的态度。其四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自律性管理不到位。

1.6学习教育不够

部分律师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接受教育培训和自我学习。由于教育培训不够,律师的自律机制并未真正形成,造成律师职业道德弱化。

2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现状,结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吸收和借鉴律师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先进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律师行业正面形象,可以从四个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

2.1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道德的存在和发展,从主体的条件看,主要有赖于主体内在的自律精神,道德修养是律师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自律的最基本途径。当前,律师应依据“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标准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增强抵御司法腐败的免疫力,树立热爱本职,献身本职的职业理想。这就要求律师了解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和意义,具备明辨善恶的能力,并培养自身的职业道德情感,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树立坚定的职业道德信念,铸造坚定的职业道德意志,培养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2.2提高律师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要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进行改造自己、教育自己、锻炼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境界。首先律师对社会所负特殊责任有:(1)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方面都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责。(2)律师的这些重要职责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其次,律师拥有比一般职业人员强大得多的影响社会的现实力量或潜在力量。

2.3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化、系统化

把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特殊的战略地位,并将其与有关法规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化、系统化,是我国发展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课题。在实际生活中,律师职业活动中,律师职业活动必须贯穿于职业道德中,但是实际职业道德至今多半还处于不自觉的状态,或是零散而不成条理的,或是同其它行为准则掺混在一起,因此发掘、总结、概略和提炼律师职业活动中的职业道德规范,使它(下转第125页)(上接第123页)得以正式和准确的表述,形成某种带条理性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合理论证,从而建立起正规体系,使之规范化和系统化,使从业律师能很好地参考和应用。

2.4对律师队伍进行集中教育

主要从道德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三个方面进行。使律师在不断充实专业知识的同时,加上伦理道德的教育和法规化的规范管理和控制,使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更上一层楼。

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律师,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律师职业道德作为其重要内容发挥应有的作用,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应遵循职业道德这一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所以可以这么说,律师职业道德不仅使律师职业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内涵。而且还因为这种职业道德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正是这种充足的道德内涵,才有效地支撑和巩固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虽然,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任务艰巨,但十分有必要开展下去。因为,它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只有改善执业环境,加强学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查处;管理体制创新,才能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才能最终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韩立收.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律师职业解读[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

[2] 史君锋.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3(4).

[3] 周斌航.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J].人民论坛,2009(9).

第9篇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法律制度 两者关系

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领域,主要提供会计信息或鉴证服务,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决于会计职业的产生,它是会计人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逐步形成和总结出来的,用以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之间、会计人员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职业道德,是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的统一。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近几年,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相继实施《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试行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的会计核算制度等会计法规、规章、制度,保证了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相同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规范会计行为中,我们不可能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例如会计制度只能对会计人员不得违法的行为作出规定,不宜对他们如何爱岗敬业、提高技能、强化服务等提出具体要求,但是,如果会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的热情和态度,没有必要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意识,则很难保证会计信息达到真实、完整的法定要求。同样,那些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遵循。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对会计职业行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要求,后来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吸收了这些基本要求,便形成了会计法律制度。可以说,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一)两者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充分体现统治阶级的愿望和意志,体现着维护国家、社会、个人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的要求,一旦违反,就会危及国家、社会、个人财产安全,因此,国家需要用强制措施来保证法律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很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在一个阶级社会里,会计职业道德不是惟一的。会计职业道德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二)两者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而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持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程度的要求,用以维持现有的会计职业关系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在会计职业活动的实践中,虽然有很多不良的会计行为在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但没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例如,会计人员不钻研业务,不参加新知识的学习,造成了工作上的差错,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说会计人员没有很好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但不能说其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

(三)两者实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的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即使是那些成文的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相比,在表现形式上也缺乏具体性和准确性,通常只是指出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例如,为了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的调整功能,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要求,但其直接纳入了会计法律制度。我国的《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都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要求。又如,会计职业道德中的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参与管理、奉献社会等内容虽然是非强制性要求,但其直接影响到专业胜任能力、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职业的声誉,也要求会计人员遵守。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只是对建立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不足。比如遵守诚信应该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但是当诚信将会损害自已利益时,市场主体就宁可做出违约的选择。我们今天应当总结过去教训,即不能只要“法治”而不要“德治”。也不能只要“德治”而不要“法治”,而应当以法为主,德法并重。主席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两者的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会计行为的规范化不仅要以会计法律、法规作保证,还要依赖会计人员的道德信念、道德品质来实现。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只有转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和内在品质,才能在会计行为中真正扎下根,达到治本的目的。为此,我们在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依法规范会计行为,同时坚持不懈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德治理会计行为。

参考文献:

[1]杨智.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2003.

第10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 职业道德 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以其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来维系的,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然而,《纲要》贯彻实施10多年了,还不时出现各类食品安全问题,这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我们该如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呢?探讨这一问题,在两个文明一起抓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一、职业道德建设面临的新情况

1.市场经济丰富了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容

(1)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它从根本上打破了农业自然经济乃至计划经济体制下狭隘的行业界限,打开了各行各业优势互补、相互竞争的新局面,从而为新的职业观念和职业道德的形成提供了新的机遇,注入新的内容。

(2)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经济。它要求尊重市场主体的自,遵循等价交换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及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这种机制有利于冲破和剔除传统职业道德中蕴含着某些等级特权观念、贵贱尊卑、封建宗法观念,激发了从业者敬业乐群、锐意革新、奋发进取的职业道德风范。

(3)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它要求通过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要求各行各业在处理与社会、他人以及行业的关系时应遵循行业法规和行为规范,有利于从业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使职业道德建设有健全的法规作依托。

2.职业道德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竞争机制和利益原则下,常常会发生人与人之间残酷无情、不择手段的斗争。在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同时,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倾向和、唯利是图、弄虚作假等不道德行为。在商业领域中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出现;在文化生活中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的东西屡禁不止;在党和政府内部出现了少数腐败分子,他们贪污腐化、,败坏了社会风气。

职业道德领域设出现的这些不良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人们对利益关系的重组不能正确看待,导致了思想道德观念的混乱;二是由于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片面强调物质利益,忽视精神文明建设而导致职业道德观念淡化;三是社会宣传舆论缺乏明确定位和正确导向,导致少数人产生了畸形的道德价值观。当然,我们不能把这些都归咎为市场经济原则运作的结果,因为这是由于某些人违背和破坏市场经济运作原则而导致,它是封建腐朽思想和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利用市场经济的有利土壤和体制转换中的漏洞,乘机滋生泛滥的结果。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职业道德建设有两方面作用:一是增强企业竞争力,二是增强抵御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能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是对各行业的严峻挑战。这就要求各行业人员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合理运用自己手中的职业权力,努力塑造良好的形象。因为个人的形象代表着集体,集体的形象又影响着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又影响着经济效益。

当今世界上许多有影响力的大企业都十分注重职业道德建设,他们把有无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看成是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战略性问题。例如,创造海尔管理法的优秀企业家张瑞敏,他的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注重职工的道德文化素质的培养和锻炼,在全体员工中树立讲质量、讲信誉、讲商业道德的良好风气,赢得了国内外顾客的赞誉。事实证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从业人员自我完善的需要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广大从业人员自我实现、自我完善、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经之路。一个人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是在职业生活中度过的,对本职工作的态度,在本职工作中的表现,是个人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例如,党的好干部任长霞、牛玉儒,优秀工人代表徐虎、李素丽都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积极奉献,表现出了崇高的理想境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因此,只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才能将外在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从业人员的深刻信念。进而将这种内在信念转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自觉改造、主动锻炼、反复认识、反复实践、不断追求、不断完善,形成稳固的职业道德情操和职业道德信念,达到较高的职业道德境界。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的需要

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假如全社会所有行业人员都讲求职业道德,遵守经营、竞争、质量道德,把自己良好的诚信服务奉献给社会,将有利于人们的道德陶冶和整个社会风尚的改善,有利于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和行业滋生的物欲横流、人情淡薄的问题。

一些先进单位的成功经验证明,职业道德建设是解决两个文明建设相脱节的有效载体。例如,山东济南市对全市窗口行业职工进行的以“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不仅使窗口行业的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有了明显提高,还有利于企业或单位自身的生存发展,体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因此,只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从业人员才能够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意识;只有各行各业都遵守职业道德,人人都爱岗敬业,才能把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1.要发挥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防止道德思想滑坡,首先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改革开放的实际,用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指导职业道德建设实践,真正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在加强社会责任感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先进的示范、激励和带动作用,培养人们的敬业意识、乐业意识、职业规范意识和勤业精业意识。

其次要充分发挥正确舆论的导向作用,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歌颂和揭露、扬善和惩恶是职业道德建设中的基本手段。尤其是当社会职业道德水准令人忧虑之时,敢于揭露、鞭笞丑陋现象,往往能起到呼唤人们的道德良知,引起强大社会舆论谴责的震慑作用。事实表明,对假丑恶的社会现象和不道德的职业行为加以揭露和舆论监督,常常能起到“表彰”所达不到的作用。例如,近年来我们查处了张敬礼、、、等败坏官德的坏典型,党的形象并未因此而受损,社会也未因此而致乱,反而表明我党高举反腐倡廉旗帜,顺了党心民心,也增强了各级干部职业道德修养的紧迫感。如果各级思想理论阵地、宣传舆论机构发挥敢于面对现实的道德勇气,在加强舆论监督中把握导向,理直气壮地讴歌真善美,鞭笞假丑恶,无疑有助于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2.要制定和完善职业道德规范

事实表明,在一些富裕发达地区,腐败、欺诈、渎职等丑恶行为比一些贫困地区更甚。说明职业道德进步不是经济发展自发的结果,而是人们在精神生活和精神生产中自觉活动的结果。只有当人们提出一整套新的职业道德规范、原则、标准,才会在社会上形成新的职业道德舆论、环境和氛围,才会形成人们的职业道德信念和行为,才会形成新的职业道德关系,实现职业道德的进步。

因此,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在各行各业制定和形成一套符合各行业特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使人们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发扬什么,限制什么。通过建立标准化、可操作、易检查的行为规范,使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不断提高人们的职业道德品质,改善社会风气。

3.要善于运用行政、法律的力量促进职业道德建设

市场经济中的法制建设,将为道德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托。法律与道德共同起着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法律依靠外在的强制力量,道德则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二者各自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又是相辅相成的。健全而又完备的法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尤其在当前职业道德建设极为关键的时刻,法律的威慑力量更是不容忽视的。在我国,情大于法、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比比皆是,违反职业道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裁和纠正,使职业道德建设步履维艰。

因此,在职业道德建设中要善于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对于那些以职谋私、以业谋私构成犯罪的从业者必须绳之以法;对那些弄虚作假、不送礼不办事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仅要给予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不能免除行政和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在人们呼唤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我们必须提高对职业道德建设的认识,加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探索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新内容、新途径、新方法,努力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水平,开创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李国友.试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道德建设[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01).

[2]罗伟立.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3(02).

[3]谭春强.如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J].建设监理,2009(10).

第11篇

【关键词】 会计 职业道德 途径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长期的会计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是会计文化底蕴的沉淀与积累,是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道德规范,既是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也是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应具备的道德品质与社会责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影响和决定着会计信息的质量与会计工作的好坏。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规定,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精通业务、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搞好服务。会计职业道德是在会计行业活动过程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会计工作理念和会计职业责任,具有原则性、无私性、服务性和时代性的基本特点,会计职业是一项具有原则性与服务性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认识到会计工作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国家、集体的利益重于个人利益,树立服务意识,热心为经济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履行会计职能,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方面,会计工作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会计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参与经济管理,成为单位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做到忠于职责,强化服务,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不弄虚作假,不伪造账目,按照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坚决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与完整,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塑造会计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会计法律是规范会计人员行为的法律制度,会计职业道德相对于会计法律具有更广的约束范围,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会计职业行为除了需要法律保障,更需要会计职业道德约束,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以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的行为,养成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坚决杜绝会计造假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内在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体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对会计职业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而且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职业道德约束,不断进行反省和提高,自我完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增强会计职业道德意识

加强会计人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会计行业需要会计人员具有严格高尚、公平正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信仰,不断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做到敬业爱岗,洁身自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坚持原则,经受考验,不为名利所诱惑跨越道德底线。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必须大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宣传,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会计人员整个职业生涯中,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地给会计人员道德观念与行为施加影响,使其逐步渗透到会计人员的思想深处,让所有会计人员认识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作用,改善其善恶认知标准,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创造有利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舆论导向,社会舆论代表着社会民众的一种意志情感与价值取向,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离不开社会舆论的支持和监督,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必须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宣传正面典型,鞭挞反面典型,树立榜样的力量,大力宣扬忠于职守,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会计人员,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会计造假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扬正抑邪、褒善贬恶的道德环境和社会氛围,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增强全社会的道德意识。

二、完善会计法律制度

德治为法治提供理论基础,法制为德治提供规范保障,必须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会计法律制度实施紧密地结合起来,实行“道德”与“法律”双手抓,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但要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而且要完善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相配套的会计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可以对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完善会计法律制度,必须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之中,制定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到明确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促进我国会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将公众利益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最高准则,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责任不明确的或处罚力度不够的条款应加以修改,明确规定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者的惩处力度,提高会计违法成本和代价,建立民事索赔制度,促使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模式,自觉地调节自己的行为,纠正行业内部的不正之风,避免和乱用职权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遏制会计造假行为发生,严厉地打击和惩处会计违法犯罪活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通过和法律法规相结合,共同推动会计人员提高会计职业道德素质。

三、开展会计诚信教育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诚信”乃会计之本。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是会计对社会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真实反映经济活动,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高服务。会计诚信不仅是会计人员工作的行为准则和职业导向,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将诚实和守信视为道德的最高界限,把会计诚信融进每一名会计人员的内心,贯穿于会计职业活动和会计人员职业生涯的始终,使得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与岗位职责紧密结合,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增强自身道德素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诚信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在办理会计业务和编制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会计事项,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决不做假账,坚决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会计的公信力,使会计活动在一个诚信的环境中进行,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形成褒善贬恶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诚信氛围;建立会计诚信评价制度,加强信用等级考核,将会计职业道德信用等级同工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挂钩,使得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建立会计诚信档案,记录会计人员的诚信良好表现及违背诚信的状况,对失信者的有关信息展开记录及披露,对恶意造假者严加处罚,加大造假者付出巨大成本,促进会计人员增加自律意识。

四、提高会计职业道德素质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其职业道德素质与水平的高低影响着会计工作的质量,关系到社会诚信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在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身道德行为,按照“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会计要求,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及会计法规,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自觉抵制各种利益的诱惑。会计人员道德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其自身道德修养的程度,提高会计人员自身道德修养关键在于教育。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标准灌输到每个会计人员心中,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己的内在品质,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锻炼把职业道德原则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形成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与意志品质,深刻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规范和约束自身会计行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荣辱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热爱本职工作,端正工作态度,规范职业行为,遵规守纪,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检查、考核、评价和奖罚,结合会计职业活动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岗位资格、聘任专业职务、提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等结合起来,引导会计人员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职业品德和专业能力,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工作质量。

综上所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的重要内容,是职业道德建设在会计领域的具体体现。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会计专业性和技术性日趋复杂,会计行业越来越为世人所瞩目,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需要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大力支持与配合,一方面,会计人员要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标准,自觉形成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良好习惯,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将会计职业道德转化为自身信念和内在品质,不断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另一方面,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供舆论支持和法律保障,需要社会各界齐抓共管,使得会计职业道德理念深入人心,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环境与氛围。

【参考文献】

[1] 吴晓梅: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动因、原则和职能[J].会计之友,2013(8).

[2] 张爱华:浅谈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0).

[3] 赵燕坤:浅谈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J].中国总会计师,2013(5).

第12篇

素质教育的提出,是针对“应试教育”中存在的弊端而言的。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目前,高教学术界有些论者在探讨论述素质教育方面的问题时,一般将素质教育概括为四个大的方面:即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在高等学校教育中,法律专业教育是指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为目标,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教材选择、活动内容,都要直接或间接围绕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来进行法律专业教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社会法律行业对我国的法律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公正地执法,实现法律的价值并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因此,法律专业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要以培养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为主要或首要目的来进行。素质教育中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四个方面正是一个优秀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所应具有的综合素质。其中,思想道德素质是方向;文化素质是基础;业务素质是核心;身体心理素质是保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律专业教育对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蕴涵在素质教育的本质之中,素质教育的本质要求正是高等教育中各种层次教育及各类专业教育对人才培养要求及标准的总纲。

二、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可以从素质教育包含的四个方面具体展开论述:

在思想道德素质方面: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保证了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正确方向。

在人的综合素质中,思想道德素质居于核心地位。意大利诗人但丁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的泱泱大国。“以德治国”,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有一些以德治国方面的论述:如“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又如:“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我忧也”(《论语·述而》)等,这些精辟的言论,阐明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人对德育教育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的各种交往活动不仅需要法律来约束其行为,而且更加需要道德力量来发挥主导作用。在教育领域,要贯彻落实“以德治国”的思想,并要把“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及“以德育人”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教育,要培养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首先就要注重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试想一个法律专业人才不具备优良的思想道德素质,他在今后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中,不公正执法,会给他人带来怎样的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怎样的恶劣影响。因此,法律专业中思想道德教

育的宗旨要为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与实现服务,要同社会主义法的价值相符合,即要同社会主义法的自由价值、法的平等价值、法的安全价值、法的秩序价值、法的正义价值、法的效益价值相符合。我国法律专业人才在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应包括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与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两个部分。法律专业人才不但要加强自身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而且更要注重加强自身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方面的教育是基础性和通识性教育,本文着重论述对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问题。笔者认为,对法律专业大学生在法律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树立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对真实和真理的探求是法律活动的基本特征之一。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是一部法律发展史。人类社会的法律活动是一个不断发现真理并接近真理的过程。同样,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对正义内涵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和完整,并且也越来越得到普遍的认同。人类对真理和正义的探索过程是发展中有进步,前进中有曲折,其总的发展势态呈现出螺旋上升发展状。对法律专业人才法律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要注重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实践中把对正义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只满足于学习法律的职业逻辑规则和职业逻辑形式,要根据自己的真理观和正义观面对事实作出回答,这是现实社会不容回避的事实。

二是坚定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信念。崇尚法律,法律至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之所在。在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法律应该是公意的体现,正义的化身和权威的来源。人类社会除道德舆论评判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外,法律制度应成为评判人类行为的尺度和准绳。回顾历史,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一部充满艰辛和坎坷的法律发展史。我国战国时期著名的商鞅变法、清朝的戊戌变法等事例都是人类要求变法求进步的血泪史。因此,不畏强暴,不谋私利,崇尚法律,捍卫法律是法律专业人才必备的职业思想道德品质。

三是培养恪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精神品质。法律职业伦理主要包括崇尚法律真实以及崇尚程序公正和崇尚自律精神三个方面。崇尚法律真实是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中最基础的部分。歪曲法律事实所进行的程序公正将会对法律事件作出不公正的评判,更找不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自律精神之所在。崇尚程序公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崇尚程序公正是维系法律职业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角色相互间对法律事件展开抗辩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以说是保证法律正义和法律正当性的前提条件。自律精神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自律精神需要通过教育和训练而获得。除注重个人自律外,法律职业共同体更需要注重行业自律,即对法律规范的自觉服从。崇尚自律精神才能突现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优秀形象。在文化素质方面:文化素质是法律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组成部分。文化素质是一个人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方面的文化素养和品质。它是一个人通过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的学习和长期积累,逐步内化和升华而形成的。文化素质也是培养法律专业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的基础。纵观历史,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经历了综合、分化到综合与分化并存的发展趋势。在中外教育史上,如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

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古希腊的”七艺“—文法、修辞、逻辑、音乐、算术、几何、天文都是集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浑然于一体的。从历史的和辩证的观点来看,这些教育模式就是为当时的统治阶级培养全面发展的人。50年代初,我国高等教育仿效前苏联的办学模式,设置专业强调按国民经济计划对口培养专门人才,以”专才教育“的思想制定专业培养目标。当时的教育模式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急需的专门人才,是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专业教育培养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专才教育“使本科专业的划分越来越细,人才培养的口径越来越窄,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不宽,文化素养不高,所培养的专门人才的社会适应性很差。因此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通才既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符合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改革的步伐以及扩大对外改革开放并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大学素质教育中的文化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融合。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可以从三个层面着手:一是科学技术知识与人文社会知识的融合;二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三是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的融合。

在高度发达的科技与经济以及人们的社会交往与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的社会里,法律专业人才如果要想在法律社会实践中游刃有余,就必须加强综合文化知识的学习。结合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对法律专业人才文化素质的培养应根据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的三个层面来进行教育。首先,在科学技术知识与人文社会知识融合的层面上,法律专业学生除掌握本专业所必须学习的书本知识外,在人文社会知识方面,应加强对文学、历史、地理、哲学、美学以及音乐艺术等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在科学技术知识方面,除掌握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外(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基础理论的衔接问题不在此赘述),还要掌握现代计算机有关知识并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以后的职业发展方向对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有所涉及了解。同时应了解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动态与趋势,对现代信息特别是法律专业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势态及发展方向有所掌握,要与社会时代的发展同步,做一个观念先进,思想通达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的学生应努力汲取古今中外一切人类文明的精华部分及优秀成果,增加对自然界的理解,对人类社会的理解,对人类文明的理解,随时准备在今后的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为我所用。其次,在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融合的层面上: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该努力培养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其中,在科学精神层面上就是要培养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具有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精神以及不墨守陈规、勇于探索、不迷信权威的大无畏精神和科学精神。在人文精神层面上就是要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正确地协调好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处理好人类社会自身的协调问题,促进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把握社会的发展趋势并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正是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必须培养和具备的一种经综合了的内化并升华的人格品质。最后,在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融合的层面上: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既包括科学的思维方法又包括技术的研究手段。其中,科学的思维方法包括哲学思维方式、逻辑思维方式和形象思维方式。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益的发展,现代技术的研究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因此,科学的思维方法与现代先进技术手段的结合能够促进并加速问题的解决。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历史的、系统的和经验的总结,是人类社会宝贵的财富。在进行法律专业文化素质教育时,要引导法律专业的学生充分加以学习并努力运用于法社会实践中去。

在专业素质方面:业务素质在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是核心部分。高等学校是实施专门教育,培养各个学科领域和各种行业(职业)的专门人才的教育机构。我国高等学校实施专门教育,是根据学科或社会行业(职业)部门分类设置专业的。为了拓宽专业范围,有的大学试行按系科组织教学。但不论按专业或按系组织教学,都是实施专门教育的组织形式,都具有一定的专业目的性或职业倾向性。为了实现法律专业培养目标,要求教学计划的整体要符合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然后对整体教学计划进行分解,使每门课程、每种教学活动都要直接或间接围绕着法律专业培养目标来组织。法律专业的设置以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宗旨。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状况,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的具体体现。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各种信息瞬息万变。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步伐加快。2001年12月11日,中国以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