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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时间:2022-06-16 10:17:37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坚持“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福民强市”战略目标和作风转变年工作要求,结合纪念爱国卫生运动周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努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县(市)创建工作

各县(市)要加大卫生创建工作力度,巩固提高省级卫生县城水平。在巩固省级卫生县城(城市)成果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动员领导,发动群众,群策群力,积极争创国家卫生县城(城市)。

1.力争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城市)1─2个。

2.市、县要顺利通过省级卫生城市、省级卫生县城三年复审验收。

(二)乡镇创建工作

各县(市)要加强卫生乡镇创建及成果巩固的指导工作,以县促镇,以镇带村,县乡村协调、联动发展。

1.县镇、南乡,县乡、故县乡,市镇,县镇、乡,县镇要顺利通过省级卫生乡镇三年复审验收。

2.县乡,县镇、乡、乡,市乡,县乡要顺利通过市级卫生乡镇三年复审验收。

3.力争创建国家卫生乡镇1-2个,创建省级卫生乡镇(新申报)2-3个,创建市级卫生乡镇(新申报)3-4个。

4.县、宜阳县要实现省级乡镇创建零的突破。

(三)基层“三小”创建工作

修订完善市本级卫生创建激励性政策,引导基层单位和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各级(卫生单位、卫生村、卫生小区)创建活动。

1.各县(市)区积极争取各地激励性政策,引导基层创建参与性,提高创建积极性。

2.全市力争创建省级卫生小区(新申报)5个,省级卫生单位(新申报)60个,省级卫生村(新申报)15个。

3.全市力争创建市级卫生小区(新申报)15个,市级卫生单位(新申报)30个,市级卫生村(新申报)20个。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创建工作,把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列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创建目标的实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块块为主、条条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部门合作,齐抓共管,把创建任务与本部门职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规范流程,严格把关

认真学习、规范执行《省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标准暨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卫生创建程序,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申报、指导工作。

1.申报工作。规范指导各级各类卫生创建城镇、单位(小区、村)按照相关创建标准,扎实进行卫生创建。创建成熟后,由创建城镇、单位(小区、村)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爱卫办经初验合格后报市爱卫办。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经市爱卫办初审合格后,须先行接受有关专家暗访,暗访合格后,方可接受市级初验(或验收)。国家级、省级各类经市级初验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限上报省爱卫办。

2、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单位、卫生村、卫生小区在显著位置悬挂“*级卫生县城(乡镇、村、单位、小区)”牌匾,接受社会监督,卫生城镇每年度要向上一级爱卫会上报自查工作报告。各县(市、区)爱卫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卫生县城及所辖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小区的日常管理,进行督导检查、暗访,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爱卫办提交年度检查报告。

3.日常巩固。已创建成的乡镇、村、单位、小区,每周要进行一次专项自查,并做好记录。城市区爱卫办要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市爱卫办每月对城市区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排序;各县(市)要参照城市区卫生创建成果巩固机制,制定符合县城实际的成果巩固长效机制,并认真执行,做好记录。对已创建成的县城、乡镇,县(市、区)爱卫办要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市爱卫办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或暗访),明查暗访结果将作为届满复查的累计参考意见。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各类大型公益广告、宣传栏等形成舆论氛围,使群众充分认识到爱国卫生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运用好已有的省市级卫生创建激励性政策,教育引导单位、群众积极投身创建工作。要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专业组织机构,广泛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学校健康教育及医院健康教育等行业健康教育,增加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创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依法创建,确保质量

爱国卫生创建工作的内容和标准是《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的体现,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各级关于创建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依法开展创建工作。要依据《省爱国卫生条例》,建立和加强爱国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完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形成专兼结合、条块结合的管理与执法监督网络。各级各类卫生创建工作要在硬件建设上加大投入,在软件建设上加强管理。要实现由数量向质量的转变,按照相关创建标准,严把创建质量关,确保全市卫生创建工作质量。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精神,落实生态建设规划,保持良好生态环境,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目标任务

大力推进生态创建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努力提升本地市级以上生态村比例,2013年完成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使我区的各项条件和指标达到生态区的要求,全区80%以上的乡镇获得省级生态乡镇命名,80%以上村获得市级以上生态村命名。认真组织实施《区生态区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确保在今年内创建成省级生态区,2014年创建成国家级生态区。

三、时间安排

创建工作分为二个阶段:

(一)2013年创建省级生态区

1.宣传发动阶段(3—4月)。主要任务是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发动工作:调整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区建设生态区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创建工作。

2.创建落实阶段(5—7月)。在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级生态区建设指标》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完成生态区建设6大基本条件及22项建设指标,完成材料装订和上报。

3.自查整改阶段(8月)。对照省级生态区考核验收指标和所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创建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4.申报验收阶段(9月—12月底)。逐级组织申报,通过省级考核验收。

(二)2014年创建国家级生态区

对照国家级生态区创建标准,总结提升生态区创建工作,查找不足,补缺补漏,完善创建工作,确保2014年内实现国家级生态区创建目标。

四、工作任务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根据生态区考核内容(详见附件2),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对接协调本单位的资料收集和提供,同时确定一名以上经办人负责具体工作。(注:创建省级生态区需提供

2010年—2012年的资料,创建国家级生态区需提供2011年—2013年的资料。)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环境保护机构,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美化镇村环境;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旅游,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预防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积极开展生态乡镇、街道和生态村创建活动,使各项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达到创建标准。

(二)区发改局:会同区环保局负责编制生态区申报创建材料,做好考核验收准备工作。做好生态区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

(三)区环保局: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固体废物处置;加强环保执法工作,负责环境污染投诉和工作,开展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持续改善大气、水、噪声环境质量。

(四)区农业局、畜牧兽医水产局:控制使用农药、化肥;推广使用低毒、高效、无污染农药;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等测算分析报告编制;提高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及比例;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推广;与林业部门协作,提交外来入侵物种影响分析报告。

(五)区林业局: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力度,使森林覆盖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与农业部门协作,提交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影响分析报告。

(六)区水利局:实施水利工程,提高村镇饮用水质量,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负责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报告,使各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

(七)国土分局:提高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八)区计生局: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确保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上报要求。

(九)区住建局:负责城镇绿化达标工作;督促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运,达到处理规范,做到稳定运行;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供水设施监管;提供园林城区相关资料;加强卫生厕所普及,普及率大于95%。

(十)区卫生局:加强村镇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管工作。提供创卫相关材料。

(十一)公安分局:负责社会生活和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区统计局:负责农民人均纯收入、单位GDP能耗、环保投资占GDP比例、公众对环境满意率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十三)区财政局: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将环保投资纳入财政预算。

(十四)区监察局、效能办:负责创建生态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十五)区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创建生态区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制作生态区创建宣传汇报专题片。区文明办提供文明城区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国家级生态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立足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高度,服从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狠抓任务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的工作格局,确保生态区验收工作顺利完成。

第3篇

一、奖励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20xx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一)从20xx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二)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xx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三)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xx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三、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部分事业单位确因资金困难无力发放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筹集确有困难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属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奖励发放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二)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三)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五、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在20xx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2.单位审批确认。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奖励对象,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还须将其个人信息数据和奖励对象名册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和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等资料。

申请人在20xx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表》,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评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本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居委会签署评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妥善保存申请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奖励对象名册应同时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组织实施

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相互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

1.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汇总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同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参保和其他特殊情况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符合条件因故未发放奖励金的对象应按规定发放奖励金,不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参保情况、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表等资料,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做好参保奖励对象奖励金的发放。

4.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

5.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婚姻状况、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性质。

第4篇

第一条为落实重大传染病等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帮助艾滋病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省贫困的现症结核病患者;全省血防区居民发生的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及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全省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生活救助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第二章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工作原则

第四条坚持适当减免、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或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外,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第五条坚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要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方案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六条坚持量力而行、不断提高的原则。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今后将逐步扩大救治(助)范围,提高救治(助)标准。

第三章医疗救治与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二)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以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三)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感染急性血吸虫或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

(四)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第八条生活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二)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四)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医疗救治、生活救助的标准与资金来源

第九条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条对肺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对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按照急性血吸虫病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医疗救治,按每例最高限额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病例感染地的市、县(区)级财政承担;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晚内或晚外)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按每例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解决75%,省财政负担25%。

第十二条对全省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实际发生额,由省和市或县(区)各负担50%。主要对发生的医疗费用、消毒隔离费用、专家会诊费用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费用进行补助。

第五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各市或县(区)每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治(助)人数,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生活救助计划,省相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各市或县(区)实施救治(助)的计划数,并根据计划数及救治(助)标准,安排预算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各有关市或县(区)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先下达70%,剩余30%将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再进行下拨。

第十四条救治(助)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五条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补助到个人的,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前述的生活救助对象确定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九条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人数和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生活救助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第七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和市、县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第二十六条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县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题报告。

第八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省级将每半年抽查考核与评估一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治数和生活救助人数的10%。

第九章附则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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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宜居美丽乡村项目竞争创建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完善村庄基础设施、改善村容村貌、保护生态环境的惠民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广东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和《中共阳春市委办公室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调动镇村干部积极性,克服群众“等、靠、要”思想,实现从“要我建”到“我要建”的观念转变,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度,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我市建立“竞争创建、逐级提升”工作机制,采用“评分确定等级,等级挂钩项目”的方式,建立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相关政策支持、财政资金分配、项目建设比例等直接挂钩。

二、创建原则

(一)实行“竞争创建”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根据每年年度考核总评结果统筹分配17个镇(街道)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财政资金,以项目建设资金决定各镇(街道)年度建设项目比例。各镇(街道)再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资金上报待建村庄名单,市委乡村振兴办组织考评小组进行现场考评,评分合格的村庄,方可确定为各镇(街道)年度建设项目。

(二)实行“逐级提升”工作机制。原则上,全市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按“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特色精品村”三级提升建设,并实行“逐级提升”工作机制,即已彻底完成“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工作但未开展建设的村庄可申报创建干净整洁村,已建成干净整洁村的村庄可申报创建美丽宜居村,已建成美丽宜居的村庄可申报创建特色精品村。创建标准严格按照《中共阳春市委办公室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建设标准执行。

三、创建步骤

(一)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创建工作步骤

1、村级申报项目。村民积极性高、乡贤积极捐资支持、行动快、清理整治效果较好,“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完成较彻底的村庄,可由所在行政村向镇(街道)申报创建干净整洁村。村民积极性高、乡贤积极捐资支持、村庄日常环境卫生维护较好、具有一定村庄资源优势的干净整洁村,可由所在行政村向镇(街道)申报创建美丽宜居村。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1、凡是参与竞争创建活动的村,要填写《XX镇XX村委会XX村申报竞争创建干净整洁村的申请报告》或《XX镇XX村委会XX村申报竞争创建美丽宜居村的申请报告》。2、提供竞争创建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村民开展“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情况及整治前后对比相片、集资到位情况及依据、 村民理事会成立材料、议事记录、村规民约、门前三包责任、保洁员落实情况等。

2、镇级初核定级。镇级采取实地考察评价的方式,由镇(街道)组织考评小组(小组成员由镇挂点领导、镇农业农村办、镇纪委、镇财政所等工作人员、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各自然村村长等人员组成,原则上镇干部不到挂点村考评,村干部交叉考评)深入各申报村庄进行考察评定,重点查看“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的开展情况、村庄的大小和人口情况、村庄的资源特色情况、特色产业情况、文化底蕴情况等,并按“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村庄申报创建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2)进行评分。镇级根据考核评分排名情况确定待建设村庄名单及创建等级,及时进行公示,并按程序做好《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县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入库工作。再根据市委乡村振兴办的年度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好本年度待建设村庄名单,向市委乡村振兴办提交创建申请。

3、市级确定项目。一是分配项目建设资金。市级结合村庄清洁行动春季、夏季、秋季、冬季战役,开展每半年一次的定期实地督查考核工作,市委乡村振兴办联合市委督查室、市府督查室认真组织好市直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实地考核工作。督查考核小组组长由市直各有关单位分管乡村振兴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单位业务骨干和各镇(街道)乡村振兴办业务骨干组成。将在各镇(街道)随机抽查5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抽查3条自然村作为考核对象,15条自然村的平均得分为镇(街道)的季度考核得分,督查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4)。市委乡村振兴办以考核得分为依据把17个镇(街道)以5:7:5的比例分成“好、中、差”三个等级,在每半年实地考核中列入“好”等级的镇(街道)将获得市委、市政府颁发的“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工作先进单位”红旗。年终总评时,各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需积极配合市委乡村振兴办,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材料,市委乡村振兴办要以中央、省、阳江市、本市多级考核结果为评价基础,结合年度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多个考评指标(见附件5)综合评定镇(街道)年度总评得分。市委乡村振兴办应根据年度考核总评分排名把17个镇(街道)以5:7:5的比例分成“好、中、差”三个等级,并结合下一年度全市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财政资金,统筹分配好镇(街道)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资金,评分排名及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向17个镇(街道)公布结果。

二是确定建设项目。镇(街道)上报本年度创建申请后,市委乡村振兴办组织考评小组(小组组长由市直各有关单位分管乡村振兴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单位业务骨干和市委乡村振兴办业务骨干组成)到各建设村进行实地考评,根据“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村庄申报创建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评分表”(见附件1、2)进行评分。考评结束后,市委乡村振兴办把考评合格通过的村庄名单和项目建设资金方案上报市委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向镇(街道)公布本年度建设村庄(项目)名单。

(二)特色精品村创建工作步骤

各镇(街道)可向市委乡村振兴办推荐村民积极性高、乡贤积极捐资支持、村庄日常环境卫生维护较好、独具特色优势的美丽宜居村,提升创建特色精品村。市委乡村振兴办根据村庄的特色产业状况、特色资源状况、文化底蕴状况、市乡村风貌带和连线连片的建设需求等情况而定。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真实可靠。行政村要实事求是填写相关内容进行创建申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考评小组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逐项核实,对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反映各镇村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公平。如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敷衍应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7篇

一、目的意义

安全社区是指由乡镇组织各村居(社区)、学校、企事业等相关单位和居民共同参与实施预防事故和伤害,持续改善安全生产、生活环境,实现安全目标的社区。安全社区倡导“安全、健康、和谐”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安全发展、持续改进”的原则,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安全文化和社区环境建设,提高社区成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人员伤害。

二、工作目标

安全社区等级评定分为五级,即:县级安全社区、市级安全社区、省级安全社区、国家级安全社区和国际安全社区。我县安全社区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到2013年9月底,有50%的乡镇通过县级安全社区考评验收,30%的乡镇通过市级安全社区考评验收,我县确定的1个省级安全社区创建单位通过考评验收;到“十二五”末期,全县所有的乡镇全部通过县级安全社区考评验收,有85%的乡镇被命名为“市安全社区”,有3个以上乡镇被命名为“省安全社区”,力争有1个乡镇被命名为“全国安全社区”,并积极争取有1个乡镇被国家安监总局向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安全社区合作促进中心推荐命名为“国际安全社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到位、隐患整治有力、安全条件良好、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基本达到安全城市水平。

三、创建标准

县级安全社区:县安委办组织现场考评组按《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的标准要求对申请社区进行考评,并随机抽查3个村居(社区)、2所学校、2家企业和6个家庭(标准详见附件4-7),得分达80分以上(各抽查对象的单项得分必须同时达到80分以上),经综合评定为合格的,由县安委办颁发“县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

市安全社区:市安办组织现场考评组按《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的标准要求对申请社区进行考评,并随机抽查3个村居(社区)、2所学校、2家企业和6个家庭,得分达85分以上(各抽查对象的单项得分必须同时达到85分以上),经综合评定为合格的,由市安办颁发“市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

省安全社区:省安科院组织现场考评组按照《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的标准要求对申请社区进行考评,得分达90分以上并经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报省安办同意后,由省安办颁发“省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

四、创建方法

(一)各安全社区创建单位要举行安全社区创建启动仪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填写《省安全社区备案表》(附件1)分别报县安委办、市安办、省安科院备案。

(二)要按照《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的各项要素,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1年以上,自评合格且有效地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指标在县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内的乡镇、工业园区均可填写《省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详见附件2)。

(三)向县安委办申请县级安全社区评定。获得“县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由县安委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市安办申请“市安全社区”考评验收;获得“市安全社区”称号的,由市安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省安科院申请“省安全社区”考评验收。

各考核验收单位在收到社区提交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步审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社区,同意提交现场评定工作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定组开展为期2日的现场评定;现场评定组在评定任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评验收单位递交《评定表》和评定工作报告,考评验收单位将于收到评定报告后10日内进行总评,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由对应级别安办颁发“安全社区”证书和牌匾;总评未通过的社区,可在半年以后重新提出申请。

五、实施步骤

按照“严格标准、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统一思想(2012年月—月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量化目标,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层层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营造创建安全社区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选择试点,培养典型(2012年月—2013年10月底)。根据实际情况,以我县确定的1个创建省级安全社区单位为试点,并选取若干个乡镇按照《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有关内容积极开展县级、市级、省级安全社区创建活动;要从组织、制度、宣传教育等基础工作入手,落实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责任和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要积极探索工作方法和措施,交流学习工作经验,为全面实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打基础。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整体推进(2013年11月—2016年12月底)。围绕工作目标任务,安排部署各乡镇按照《省安全社区评定表(试行)》分步实施县级、市级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督促指导获得县级、市级“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质量水平,实现创建省级安全社区、国家级安全社区和国际安全社区的目标。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证后跟踪(2013年11月以后)。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县安委办每年年底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安全社区创建与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好的乡镇给予表彰和奖励,差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各级“安全社区”称号有效期均为三年。取得“安全社区”称号的单位,要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向对应的安全社区考核验收单位提出评定(复评)申请,提交复评申请书和工作报告;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安全社区”称号自动废止,县安委办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销其称号;期满一年后,应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对应级别的安全社区考评验收单位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社区工作总结和持续改进计划。

六、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责任制;检查和督促创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解决存在问题,按时完成任务;把安全社区建设计划纳入地方财政支持范围,为安全社区建设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

县安委办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把安全社区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的重要抓手;指导创建单位开展工作。

县教育局要加强与社区内各类学校的沟通联系,指导学校制定安全实施细则;督促学校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疏散逃生演练,改善校园安全环境,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县公安局要加强社区治安防控网络和体系建设,协助社区建立群防群治队伍,逐步提高居民参与治安防范控制的技能和水平;做好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解工作,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上访,预防和减少社区各类治安和刑事案件。

县交警大队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交通事故隐患路段排查,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意见或建议,并上报县政府处理,保障道路安全通行能力;组织开展社区成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出行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社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督促客运企业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载、超速和非客运车辆非法营运行为。

县消防大队要指导各安全社区创建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加强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组织消防施设的检查和维护,制定应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积极开展防火防灾教育和逃生疏散演练,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县卫生局要加强卫生安全(含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卫生安全检查;督促全县的医院(卫生院)开展传染性疾病和职业病防控工作。

县广电局要将创建安全社区的宣传工作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县文体新局要做好社区内的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督促、检查、指导社区内企业制定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内各类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县司法局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和社区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社区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县经贸、民族宗教、民政、住建、农业、林业、环保、旅游、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政文〔〕33号)的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指导安全社区创建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全面开展。

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社区)和家庭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协力推进安全文化和社区环境建设,共同促进社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减少各类事故与伤害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创建单位要把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纳入经济发展总体格局、安全文化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量化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可操作的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齐抓共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安办牵头、多元参与、联合共建”的工作机制。要成立安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推动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二)建立考评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创建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坚决做到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力争“创建一个、达标一个”。要建立安全社区建设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安全社区建设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中的权重,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于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开展迟缓,安全事故多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8篇

一、加快农村卫生三级网建设

今年上半年,我局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一是积极做好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工作。今年3月初,召开了全市卫生局长工作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在3月底,举办一期“全市乡镇卫生院省级财政补助申请材料撰写学习班”,邀请省药学院专家授课,并对调查和申报材料撰写作具体指导。完成了对全市乡镇卫生院现状摸底调查和乡镇卫生院房屋现状情况调查表填报和乡镇卫生院总平面图、业务用房平面图及相关图片资料采集,并制定了乡镇卫生院建设计划。二是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工作。今年我市89个乡镇卫生院获得了省财政补助,人员补助经费中80%用于在职员工工资补助,20%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装备添置等。省财政对我市翁源龙仙、坝子等9所乡镇卫生院下拨了共900万元用于业务用房建设、设备添置等的补助经费。中央拉动内需增加对基层卫生建设的资金,经过努力争取,我市有4个乡镇卫生院获得了第一期新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央投资计划各50万元建设资金。有6所乡镇卫生院已上报中央争取第二期新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央投资计划各50-90万元建设资金。三是积极做好革命老区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工作。经省确定,我市有一、二类老区卫生院42家,改扩建业务用房面积共14545.79平方米,有三类老区卫生院危房拆除面积为1513平方米。6月18日召开了全市召开革命老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会议,加快推进老区乡镇卫生院建设。会议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县财政、扶贫办等部门,在6月底前对老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及危房情况进行核查建档,并按照《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制订卫生院业务用房改造建设明细台账,力争今年年底前全部解决革命老区卫生院业务用房不达标及危房改造建设任务。四是积极探索乡镇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机制。我局拟定了《**市村卫生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全市进行征求意见和开展调研,并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更好地发挥“一村一站一万元”的作用。五是加快空白村建设进度。采取乡镇卫生院设点等多种形式在没有设置卫生站的行政村设站。新增的乳源县板长村等10间卫生站已获得省的“一村一站一万元”补助。五是加强乡镇卫生院技术。

二、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我市规划建设的1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去年底有6个建设完成挂牌。为加快推进建设步伐,我局督促各县(市、区)卫生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并及时把省补助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计200万元补助资金足额下拨到有关县(市、区)级财政。为确保各地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我局联合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估和财政资金的监管,督促按照省财政资金绩效考核的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的发挥作用,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积极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协助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开展把适宜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试点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到社区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和重点人群保健工作。积极做好社区全科医护人员培训工作。我局在去年完成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护人员有关情况摸底调研的基础上,今年初拟定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护人员培训大纲,委托**学院医学院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近200名医护人员(其中全科医师93人、社区护士78人)进行转岗培训。今年5月29日,举办了第一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转岗培训班,74名医护人员(全科医师43人,社区护士31人)参加了第一期培训。

三、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区域中心打造

一是加快重点工程建设。粤北医院门诊医技楼建设,积极做好用地拆迁、规划设计等前期工程,到目前已全部完成拆迁户签定搬迁或补偿协议,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力争在8月份动工。职业病防治中心大楼、中医院医技大楼等重点建设项目进入完善功能配套阶段。市妇幼保健院新大楼和新中心血站建设正在进行选址和立项申报。二是抓好医疗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市直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出台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和措施,采取从外地引进、本院专家带培和鼓励自学成才等办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疗卫生技术队伍,全市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有567人,同比增加22人。同时,各医院不断完善绩效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如市一人民医院今年初实行工资奖金与工作量和工作业绩挂钩,大大调动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加强专科建设,建立优势学科群体和特色专科。肿瘤防治、心血管疾病介入、肝胆外科等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建设得到加强。四是强化医院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巩固医院管理年活动成果基础上,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创建“平安医院”和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各医疗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医疗核心制度,把三级查房制度,首诊负责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会诊制度、交接班制度等作为医疗护理质量的重点,严格落实医疗护理缺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输液反应等报告制度,防范于未然,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今年2月对部分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了督查。五是加强医疗科研课题研究,积极做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今年完成141项科研课题立项,有121项获得通过,其中有20项推荐到省级,7项课题已通过省立项。推广新技术应用113项。六是大力推进中医强市工作。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中药房的规范化建设,抓好翁源县中医院改扩建工作。积极开展申报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和创建省中医药先进县工作,曲江区在积极开展申报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工作,翁源县积极开展创建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工作。积极推动中医药继承创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继续开展“**名中医”学术经验师承和“治未病”工作。

四、认真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今年,我们把做好妇幼保健工作作为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一是全力推进免费婚检工作。在市妇儿工委的协调下,卫生、民政、计生等部门积极配合,4月份在仁化召开了全市免费婚检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6月份召开了全市卫生系统免费婚检工作推进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推行免费婚检的实施方案》。目前仁化、新丰等县的婚检率达70%以上,南雄市达40%,其余各地婚检率均稳步提高。二是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召开了全市妇幼卫生工作会议,对2008年我市实施“两纲”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年全市妇女儿童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6月份召开了全市妇幼信息工作会议,对全市上半年实施“两纲”目标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确定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作为下半年的工作重点,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工作措施。三是认真实施妇幼安康工程。省卫生厅已把市妇幼保健院为妇幼安康工程乳腺癌防治项目定点单位,并协助省保健院在我市组织了相关培训,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拟定工作。四是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的技术考核合格证进行考核验证(发证),对全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资格进行了审核,并举办培训班,保证依法提供技术服务。上半年组织发放出生医学证明18100份,核查外省和本省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66份,发现无效证36份,其中假证9份。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我局起草并下发了《**市卫生系统B超配备管理规定》。五是加强基层妇幼保健的指导,组织专业力量重点对新丰、仁化妇幼保健院业务进行指导,提高基层妇幼综合服务能力。六是针对我市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较高的情况,积极开展调研,查找原因,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死亡率,确保全年指标达到或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五、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水平

今年着重在提高新农合质量和保障水平上下功夫。一是提高参合率。**年全市有192.6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占农业人口的98.8%,比上年提高2.9%,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参合率达100%,是历年来参合率最高的一年。镇、村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100%。二是提高筹资水平。**年筹资水平达到每人110元,省财政扶持资金提高到每人61元,市县提高到每人25元,中央提高到每人4元,个人交缴20元。全年共筹资2.2亿元,比上年提高17.6%。三是提高保障水平。住院报销比例比去年相应提高,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的比例提高到70-80%,县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60%,县外医院住院报销40%,县(市、区)级定点医院需转诊到县外住院治疗,经当地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县外补偿比例可调整到60%,每年最高住院报销封顶线5万元。将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脑中风后遗症、心肌梗塞恢复期、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肺结核、白内障手术等10种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年封顶金额与住院补偿一并为5万元。个人交费部分可直接用于门诊费用,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四是加强新农合信息化管理。将2008年全市农民补偿情况在网上公布,浈江区合医办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投入100多万建设局域网络,实现全区新农合信息化管理,目前正试运行。全市县、镇合医办于8月15日开通了网络直报B/S系统。五是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至5月31日止,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配套资金全部到位,全部资金已存入财政社保专户,确保了合作医疗资金的正常运作。

今年1-5月全市补偿人数350206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0%),补偿总额为80362178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03%),其中住院补偿费72455047元,门诊补偿4540412元、家庭账户补偿660288元、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68353元、分娩补偿2600779元、其他补偿2404元。有效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六、加强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控,提高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能力

一是积极应对,全力以赴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卫生局成立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市流感大流行卫生应急预案》,成立流感临床专家组、防控专家组,指导我市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和临床救治工作。指定粤北第二人民医院和各县(市)人民医院为我市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定点收治医院和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点,市疾控中心做好相关检测试剂、消杀药械的储备工作。4月30日,我局对全市医疗机构感染科、传染病、呼吸科、检验及影像等专业120人进行了《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版)》培训。5月8日进行了“**市防控流感大流行卫生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实战能力。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单张等形式向群众进行宣传,消除群众恐慌心理,提高公众预防意识,并设立甲型H1N1流感咨询电话,随时接受群众咨询。二是继续加强对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人禽流感等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做好流感等春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测。三是完成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任务。4月份对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所有8月龄-14周岁儿童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全市共发放预防接种通知书58.18万余份,张贴宣传画4482张,使每一名适龄儿童的家长都能知晓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相关知识。据统计,全市共登记8月龄至14周岁的应种人数为534903人,实种525450人,接种率为98.23%,位居全省21个地级市的第七位,强化免疫活动过程没有发生接种事故和严重的接种异常反应,取得了显著成绩。四是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今年上半年对2008年评审的大中型企业、集体食堂、小型餐饮单位举行了统一的食品卫生信誉等级授牌仪式。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今年1月至4月组织出动卫生监督人员1833人次,检查餐饮单位2000余户次,完成监督抽检品种5类共100份,合格99份,合格率99%。对抽检不合格的餐饮经营单位,立即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整改。统继续开展“放心旅游、放心饮食”活动,加强元旦、春节和“五一”节等重大节日的卫生监督检查,及时启动重大活动卫生安全保障预案,加强高考中考定点考场及周边餐饮单位、赣韶铁路开工动员大会、丹霞山国际学术研讨会、红军长征沿线政协联谊会第六次会议等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五是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置准备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改建工程在2月份完成,并投入应急救护调度指挥。制定了今年春运和春节期间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3月份举办了一期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培训班。:

七、抓好社会综合评价医疗卫生指标的落实

我局加强对社会发展规划与综合评价医疗卫生指标管理,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社会发展规划与综合评价医疗卫生指标管理的通知》(韶卫〔**〕39号),确定了预期目标,并制度措施确保目标实现。一是巩固每万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每千人口床位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等3项指标位于全省先进水平的成果,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等3项指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二是抓制度落实。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两个系统管理办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常规等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各地各单位严格落实医疗救治三级转诊制度。三是抓工作质量。要求各单位抓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三个环节,有效降低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四是规范信息报告管理。加强对各单位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逐级审核把关。五是强化责任。实行“一把手”工程,把每万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每千人口床位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和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等六项指标作为局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局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六是做好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跟踪,实行每个季度进行统计分析指标完成情况,并分红、黄、绿三个等级进行通报制度。5月15~20日,局6位班子成员各带领由局机关业务科室、局直属单位业务骨干组织的检查指导队,分别到8个县(市、区)进行专项检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原因,制定对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向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通报检查结果。

八、狠抓创卫整改,迎接国家技术评估

今年上半年,重点围绕国家级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市创卫创园办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同时成立了由局领导、各科室负责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创卫督导组,不定期地开展创卫督导工作。一是加强农贸市场熟食档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全面清理熟食档内卫生死角、修复破损“三防”设施。尤其是针对推荐线路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做到百分百过关。二是抓好餐饮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要求各单位做到食品卫生信誉等级牌匾上墙公示,落实餐饮具消毒措施,完善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杜绝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三是加强公共场所特别是小美容美发和小旅业的卫生监督。重点完善清洗消毒、登记制度和化妆品、床上用品清洗消毒索证制度,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穿戴工作衣上岗,保持店内环境整齐清洁。四是加强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照标准要求,逐户落实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档案内容,重点补充、完善文书,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登记、使用制度,力求资料完整规范。据统计,自开展专项整改工作以来,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7028人次,车辆1500台次,检查经营单位10824户次,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1000多份,督促51户存在问题的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第9篇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贯彻执行上级文件指导精神,xxxx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户,要优先纳入室内改厕范围,xx月底全面完成室内改厕任务。

(二)基本原则

x、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在不增加农民负担、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效调动农民自愿参与改水改厕建设的积极性,广泛动员农民参与农村室内改厕工作。

x、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指导、多渠道筹集资金、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推进体制,实行县政府、乡、村统一负责,三级联动分级负责。

x、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结合各村屯实际,科学制定室内改厕工作目标,采用适合农户实际的室内改厕模式,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原则上在农民居住住房的室内改造建设水冲厕所。

x、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按照县级抓示范乡镇、乡镇抓示范村、村庄抓示范户的思路,梯次推进,确保成效。

二、改造范围、方案及补助方式

(一)改造范围。我县农村居住,具有“

x县农村户籍”的房屋。

(二)改造方案。按照《x省农村室内厕所改造技术导则》贯彻执行。

(三)补助方式。上级财政拨付户均xxxx元改厕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匹配。

三、产品及设施有关技术要求

(一)厕屋。厕屋应单独设置并与生活区分隔,根据实际需求可采取软、硬隔断;厕屋内应设置便器、照明、通风等必要设施,并采取防渗、防冻措施;厕屋地面应进行防水及面材粘贴处理,墙面及屋顶进行必要的装修处理;厕屋的建筑卫生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二)出户连接管线。排水管材应选择硬聚氯乙烯管(PVC-U)、高密度聚乙烯管(HDPE)等满足建筑标准的材料;卫生间冲厕排水管管径应满足≥xxxmm、采用节水型便器坡度应≥xx%;采用直排式便器,便器与化粪池连接组件中,应设置通气管,防止厕屋返味及沼气积聚,保证安全。

(三)便器。便器应采用新型节水型便器,蹲便和坐便两种,便器材质应选用陶瓷材料。

(四)单户三格化粪池。化粪池罐体宜采用整体形式,化粪池应按三格设计,各格容积原则为x:x:x,应预留水泵抽取口或配备水泵,可根据第三格的有效容积、池深及井筒的尺寸选择适合的、耐腐蚀的抽吸水泵;化粪池每格均应设置清掏口,清掏口的设置不应影响化粪池的整体性能;化粪池应选用无害化、防腐性能好且具有防渗漏功能的材料建造,如玻璃钢、PE、PVC-U等材料,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x月xx日前)。分解任务、宣传发动、技术培训等工作。同时各乡镇要综合考虑本乡镇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本辖区的改厕计划,做到底数清楚、登记入册。依据改厕标准,本着农户自愿的原则选户。

x、申请。农户向村委会提出室内改厕申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x、审核。村委会对本辖区室内改厕申请户的资格及房屋是否具备改造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名单上报所在乡镇。

x、审批。乡镇对村委会审核合格的室内改厕申请户的资格及房屋是否具备改造条件再次进行审核后审批。

x、上报。乡镇将审批的室内厕所改造农户名单上报县农村改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

x月

xx

日—

xx月

xx日)。农村室内改厕工作全面展开,各乡镇按序时进度全面完成室内改厕任务,同时施工方与住建局村镇办、农户签订改厕合同,各乡镇做好材料留存、档案制作等工作,并组织完成初查验收上报工作。

(三)验收阶段(xx月

xx日—xx月

xx日)。在各乡镇与监理公司初验基础上,县住建局对农村室内改厕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四)档案归档和迎检总结阶段(

xx月

xx日—xx月

xx日)。各乡镇做好档案工作备案,确保顺利通过上级年终考核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村室内厕所改造工作顺利开展,成立x县农村室内厕所改造领导小组。

长:xxx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xxx

县政府副县长

xxx

县政府党组成员

员:xxx

县住建局局长

xxx

县审计局局长

xxx

县财政局局长

xxx

县发改局负责人

xxx

县民政局局长

xxx

县环保局局长

xxx

县卫计局局长

xxx

县农业局局长

xxx

县新农村办主任

xx个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x同志(兼)任。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到地方政府是农村室内改厕的实施主体,务必要把农村室内改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室内改厕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x名改厕技术员,认真解决室内改厕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室内改厕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示范引领。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农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使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参与农村室内改厕;要组织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到室内改厕先进单位观摩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好的做法。

(三)抓好业务培训,强化技术指导。县住建局要加强农村室内改厕技术培训及协调推进和督导工作。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室内改厕工作进行科学规划,从室内改厕建设、使用维护等方面,给予村民全程指导服务,并成立一支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室内改厕施工队伍。各乡镇在建设化粪池的同时,要将厕屋配套建设工作同步推进,室内厕所建成后,立即拆除露天旱厕。

第10篇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政办发〔2007〕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政发〔2006〕45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委〔2009〕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两部分组成。是农民和城镇居民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化解风险、符合我县县情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新型城乡合作医疗采取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县采取“三级筹资,一级管理”的办法,即中央和省财政、县乡(镇)两级财政、农民(城镇居民)个人三级筹资,由县统一管理。

第四条我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实施时间:每年月日至月日作为一个实施年度,报销截止于次年月底。

第五条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参保对象:

(一)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民及与本县户籍城乡居民结婚成家的外地籍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精减下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这类人员即使因审核不严而缴费也不享受合作医疗报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卫生局、农办、民政局、人口计生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残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工作。成立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对全县城乡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工作机构,设在县卫生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置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乡镇(街道)相应设立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当地的城乡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筹资办法

第八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要求,每年月份确定下一年度筹资标准。年度筹资标准为:

(一)普通农民,合计每人每年筹资240元。其中:

1.以户为单位缴纳统筹费,每人每年80元(村一级可视集体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2.县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乡镇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3.省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56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元。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城镇居民,合计每人每年筹资240元:

1.个人缴费:每人每年80元。

2.县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

3.省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具体按省财政补助实际额确定)。

(三)特殊人群缴费补助办法:

1.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享受者、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及4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的父母、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个人应缴部分80元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2.农民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个人缴费75元,财政补助每人5元。

3.持证残疾人(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享受者除外):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30元,县财政补助50元(其中残疾人保障金列支40元)。

第九条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取办法:

(一)由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向参合对象收取个人应缴纳的自缴统筹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名册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名册要分别造册,与统筹款一起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缴)给县合作医疗办公室。

(二)县财政补助款根据报销进度划入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统筹资金专用帐户。

(三)中途不得办理补办、退保手续。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参加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农民比例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四章补偿范围与标准

第十一条凡参加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大病统筹报销。

1.凡在本县定点医疗单位、省市定点医疗单位、非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均属于县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给付范围。为便于管理和资金的合理支出,鼓励参保者就近治疗,凡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者,其可报销部分医药费用按110%折算,县级医疗单位按100%折算,到县以外定点医疗单位就医的按70%折算(在湖州三院就诊的精神病人按100%折算),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按50%折算。

2.实行分段累积报销,即每人全年住院累积医药费(扣除自负部分),经折算后按以下办法报销:500元以下部分报销25%;501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报销40%;4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50%;10001元以上至15000部分报销60%;150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每人每年最高给付额为70000元。

3.凡在县内医院住院分娩的医药费每次定额报销300元,2010年1月1日以后结婚的产妇必须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

4.城乡低保人员的大病报销按普通参保人应报销额的1.5倍报销;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及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和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的大病报销按普通参保人应报销额的1.2倍报销。该项超过普通参保人报销比例部分的费用从财政补助款中按每个参保人10元提取解决。

(二)乡镇卫生院及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小额报销。凡在乡镇卫生院及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参保人,每次门诊的医药费用(扣除自负部分后)给予当场报销25%,门诊报销年封顶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在县级医疗机构、县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县级医院门诊中草药给予25%的报销。

(三)特殊病种大病门诊报销。纳入门诊报销的特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规定范围内的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重度精神病、白血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瘫痪、肝硬化腹水、结核病等九类病种。以上特殊病种须在定点医疗单位门诊,其相关医药费在扣除自负部分后报销25%。最高报销封顶额为每年每人5000元。

(四)大病医疗救助。对因患大病按大病统筹报销后,自负医药费仍超过20000元以上的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参保者进行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办法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安政发〔2005〕57号)执行,增加参合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内容。

第十二条药品、诊疗、特检项目的给付范围和原则,参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其中诊疗费、检查费、大型仪器检查费、特种诊疗费等按已定政策执行。如果省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诊疗目录,则按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违法犯罪、行凶斗殴、吸(服)毒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交通事故、第三责任事故致伤、食物中毒事件、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或责任单位(人)赔付的不再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未得到赔付的凭原始票据、所在村(社区)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核实后到当地卫生院申报报销。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报销资金给付办法:

(一)凡在我县境内各定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湖州市区定点医院住院给予大病统筹报销的,实行信息化管理,一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在出院时当场结报。到其他医院住院的,凭实施年度内住院的有效票据(已参加各类商业保险的可用复印件报销,加盖保险单位公章)、药品(含诊疗)清单、病历(出院记录)、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时到所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一般设在当地卫生院)申报办理报销。经乡镇初审后,由业务经办人员上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符合报销规定的报销款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存款单形式划拨到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再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进行兑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天内完成结算。

(二)凡在乡镇卫生院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及县级医院中草药门诊的费用,实行信息化结报管理,凭身份证(或户口簿)给予当场报销。

(三)特殊病种的门诊报销须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所在行政村及乡镇核实并盖章,持定点医疗机构有效门诊发票(发票为复印件的须由相关部门盖章)、门诊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医疗物品费用清单等凭证到所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底一次性对本年度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报销。

(四)大病医疗救助的资金拨付,由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商定。

第十五条在我县境内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医疗单位的报销资金,先由医疗单位垫付,次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算,每月结算一次。

第十六条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城乡居民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公益性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县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县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帐户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帐户实行分帐管理,各自独立核算。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参与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如有违反规定给予补偿的,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责任,并责令追回或退还款项,不能追回的,由违规操作的经办人承担。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原则,乱开人情处方,帮助冒名顶替,伪造病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所在单位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年初由管理委员会对各乡镇和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城乡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11篇

一、创建教育强市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突出教育的优先发展地位。通过开展创建教育强市活动,加快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创建省教育强市奋斗目标

全面优质普及十五年教育,全市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达到98%,小学、初中普及率和巩固率保持在100%和99%以上;初中升高中比例达到95%以上。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教育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比例保持在1:1。教育设施、设备、师资等教育资源能够比较好地满足素质教育的需求。城乡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教育强镇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教育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位于*省中等水平。2009年争取通过省教育强市验收。

具体目标如下:

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确立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坚持用素质教育的标准来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较高水平。

2.完成布局调整规划。小学和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分别调整为65所和25所,再创建一批省标准化学校。

3.优化教育教学资源。力争全市所有镇乡、街道都成为*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再创一批达到省等级重点高中和省市示范性学校标准的优质学校。

4.大力发展职成幼教。扩大职业类高中办学规模,增加招生人数,提高办学质量。镇乡、街道化技术学校基本达到省一级标准,中心幼儿园基本达到《*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要求》的标准。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名师、名校(园)长,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水平,全市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和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均达到80%以上,普通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公办职业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

6.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学校的校舍、专用多功能教室(含职业学校实验实训基地)、体育场地、教学仪器、音体美劳卫器材、电教设备、校园网、多媒体、计算机和图书等,力争达到省定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实验开出率达到100%。

三、创建教育强市行动措施

1.加强创强工作领导,健全监督检查体系

(1)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强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各级各类学校建设纳入城区市政建设和乡镇建设规划。

(2)建立由市主要领导负责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创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创强办公室,全面统筹、协调、指挥创强工作,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创强领导小组,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创建省教育强市第一责任人,市教体局和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及镇乡、街道要制定创强工作计划,确保创强工作按计划有序顺利实施。

(3)建立创强督查体系,由市创强工作领导小组对创强工作进行督查。建立创强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创强工作进度,总结创强工作经验,对创强工作开展的比较好的镇乡、街道和部门进行表扬,对创强工作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在督查中发现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的组织处理。

(4)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成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设在市教体局),在市创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创强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确保创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积极筹措教育资金,依法保证教育投入

(1)继续增加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依法确保教育投入的“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即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建立政府依法确保教育投入增长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办法,继续加大教育经费统筹力度,继续减免教育基建收费,认真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认真落实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和新“四项工程”建设的配套费用。

(3)公办学校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仍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预算内资金安排做到逐年有所增长。

(4)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全部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2009年,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添置、校园环境改造、教师素质提升、职业教育发展等方面重点投入。

3.加快学校建设进度,切实改善办学条件

加快实施《*市完善中小学布局调整及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新建和扩建一批学校,提高全市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基本完成布局调整规划。加快标准化学校建设,再创建一批省标准化学校,力争有更多的初中和小学达到要求。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专用多功能教室和体育场地的建设,增加教学仪器、音体美劳卫器材、电教设备、图书、计算机和多媒体的数量,力争达到或接近省定标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形成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文化氛围。强化“四化”工程建设,即硬化、绿化、美化和洁化,使每一所学校都能做到校园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景点亮丽,花香浓郁,环境优雅,成为美丽的花园、学习的乐园和学生的家园。办好现有的省等级重点高中和省市示范学校,再创建一批优质学校,形成一个体现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最高水平的示范群体。

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各类教育

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建设好市职业中专,力争2009年达到省一级重点职业高中的办学标准,同时使其它职业类中等专业学校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发展和壮大。加强成人教育工作,镇乡、街道要办好化技术学校,落实办学场地,优选成教干部,强化师资队伍,增加培训人数,提高培训质量,镇乡、街道成技校基本达到省一级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的规划和管理,镇乡、街道要按《*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要求》办好中心幼儿园,并通过中心幼儿园加强对辖区内其它幼儿园的指导,在此基础上,鼓励一批中心幼儿园争创省一、二级幼儿园。巩固教育强镇创建成果,15个省教育强镇(乡、街道)要确保各项指标有所提高,柏社乡力争达到*省教育强乡评估标准。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素质

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教育系统内部竞争激励机制,不断完善校长负责制、中层干部竞聘制和教师聘任制。加快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建立名师名校长培养和管理办法,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术名师、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和职业学校优秀“双师型”教师。加强师训基地建设,健全师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教师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高学历水平,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6.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努力推进素质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实行规范办学,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开展民族精神教育、诚信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三风”建设,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积极稳妥地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青少年学生德育基地、实践基地和活动场所建设,加强社区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

7.健全舆论导向机制,形成重教良好氛围

构建创建教育强市的舆论宣传机制,形成创强宣传网络。市委宣传部、教体局、报社、电台、电视台等部门,要将创建省教育强市的宣传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扎实开展创强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深入宣传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广泛宣传教育发展成就,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创强工作的新举措和新实践,及时报道创强工作进度。通过宣传发动,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推动创强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创强建档工作的领导,根据《*省教育强县评定操作标准》的要求,制订建档制度和档案目录,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强化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创强申报和评估的准备工作。在省教育强市评估前,编辑出版《*市创建教育强市工作手册》、《*市教育成果宣传画册》,拍摄制作《*市教育发展专题片》,准备好所有的评估材料。

五、创建省教育强市工作步骤

创建省教育强市采取“整体规划,分段实施,稳步推进”的方针。整个创建工作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9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宣传发动阶段。

1.成立市创建省教育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和教育强市创建办公室,组成各有关工作小组,落实创强工作职责。

2.召开全市创建省教育强市动员大会,落实教育创强任务。

3.镇乡、街道分别召开动员会,部署本单位的创强工作。

第二阶段(2009年4月1日至8月31日)自查整改阶段。

1.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照《*省教育强县评定操作标准》和本辖区教育发展状况,逐项进行自查整改。

2.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学校布局调整、设施设备完善、薄弱学校改造、优质学校建设以及创强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

3.教育强市创建办公室组织开展创强建档工作业务培训。

4.组织第一次督查,主要督查创强工作任务完成进度。

5.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全面宣传我市教育创强工作。

6.邀请金华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厅专家对我市创强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自查验收阶段。

1.组织第二次督查,主要对创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2.在市验收之后,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整改意见,查漏补缺,积极整改。

3.创建教育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完成申报主体材料送市委、市政府审查,完成各项创强评估备查材料。

4.市政府向省政府递交创建*省教育强市申报报告。

第四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评估工作结束)迎接验收阶段。

1.组织第三次督查,主要督查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完全到位。

2.接受金华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对我市申报省教育强市报告的审查。

3.所有创强材料最后审定包装。

4.召开迎检工作会议,进行迎检培训,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5.迎接省评估组对我市创建省教育强市工作的正式评估。

第1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内各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到本市以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指定医院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个人当年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二)市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条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的,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年底前支付医疗救助金。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数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部门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录入低保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为主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城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状况,编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市、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各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报告同级财政和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居民提供以下优惠:

1、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0%的检查费;住院治疗的,减免20%的床位费。

2、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劳务费。

3、妇幼保健机构对持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妇女孕期保健,免收产前检查费。

因工伤、交通、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事故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第十九条市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和监察部门,定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被骗资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审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对刁难申请人或、弄虚作假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指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如实出具有关医疗证明,如有出假证或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的,由卫生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