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8 01:35: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结业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方式一:同等学力申硕
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也是比较热门的在职读研方式,这种在职研究生招生院校比较广,一些知名度较高的985/211院校都有招生。大家课程结业后符合本科学士学位满三年者,可以参加申硕考试,申硕考试以及论文答辩都通过后,我们就能拿到研究生学位证书了。
同等学力在职研究生好归好,但是它并非学历教育,读完之后我们只能拿到研究生学位证书,原有的本科学历不会有任何改变,这点我们一定要注意。
方式二:在职研究生预科班
非全日制研究生预科班就是我们可以先到院校修学分,之后参加全国统一考研,考研通过后修满剩余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我们就能获取硕士毕业证书(非全日制)以及硕士学位证书了。所以非全日制预科班主要针对的是双证在职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预科班的招生院校并不是很多,这点大家报考前一定要问清楚,另外就是非全日制研究生预科班也是有考研次数限制的,超出院校规定期限,就只能拿结业证书了。
方式三:高级研修班
高级研修班也叫总裁研修班,这种读研方式一般都是名校像清华北大这类院校招生比较火爆,高级研修班主要是为企业管理者开设的课程,课程都是偏向企业实战,因此这种读研方式对大家的学历要求不是很高,只要高中以上学历都能读。
高级研修班主要是学习知识,积累人脉为主,这种读研方式毕业后只能拿到有院校颁发的研究生结业证书,该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论文关键词:中国 韩国 法官选任 比较 借鉴
韩国与我国相邻,在文化传统上与我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韩国的法官选任制度有其一定的特点,对中韩两国初任法官的选任制度进行比较式探究,可以为我国当前法院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一、韩国与中国的初任法官选任之比较
(一)韩国的初任法官选任
在韩国要成为法官,公民必须首先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通过了考试之后,这些韩国公民还需要到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两年的培训,主要系统学习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对于司法研修毕业考试成绩优秀而自愿从事法官工作的,经向大法院提出申请,由大法院任命为预备法官后,再统一分配到全国的地方法院。预备法官的任期为2年,期间不能独任审理案件,主要从事的是与案件审判有关的调查和研究工作。豍期满后,由大法院全体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根据预备法官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
(二)中国的初任法官选任
在中国,对于初任法官,要进入法官队伍,实践中,我国现行的是公务员准入制。要成为一名法官,首先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以浙江省为例,目前法院系统招录“预备法官”的报考条件除了学历要求至少法学本科以上之外,还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入法院的“预备法官”需要经过两次法官学院的培训,并接受结业考试,通过者经过法院内部的选拔成为助理审判员人选,最后由本院院长任命。
一、中国、韩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比较
(一)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共同点
把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初任法官选任的最重要考核指标。两国都要求成为法官之前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法律教育,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在韩国,公民要成为法官首先需要考入大学的法律系学习,继而通过难度较大的司法考试。通过之后,还要参加司法研修。在中国,担任法官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特殊的地区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学历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毕业)。此外,考取“预备法官”职位除学历要求之外,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二)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点
1.进入法院的程序不同。韩国公民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之后,需要到司法研修院系统性地学习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两年后,大法院从提出意愿的申请者中择优任命为预备法官,然后分配到全国的地方法院。即优秀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申请成为预备法官。而中国公民是通过报名参加相关组织部门举办的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体检及考察后,合格者被录取为公务员,进入法院工作。即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
2.成为初任法官的程序不同。在韩国,预备法官的任期为2年,期满后,由大法院全体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根据预备法官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这两年可谓是个见习期,见习期满通过任命才可以算是真正意义上正式的初任法官。而在中国,通过公务员考试以“预备法官”资格进入法院工作之后,先从事书记员工作。同时,要求“预备法官”参加法官学院组织的培训,而各地方有不同的法官培训方案。以浙江省为例,预备法官们要成为助理审判员需要接受两次法官学院的培训,同时必须具备相关部门的实习经历,其中立案庭是必须实习的部门。通过法官学院的结业测试之后,才具备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资格,成为一名初任法官。
二、韩国初任法官的选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首先,初任法官选任是一项重要但却繁琐的工作,如果设置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来承担这项职能,则更能优化准入队伍,考核方法也会更加系统化、科学化。韩国设置司法研修院,不仅可以起到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作用,而且从这些优秀者当中,优中选优,充实到法官队伍当中。基于我国国情,我国可以考虑设置初任法官培养中心。通过这一专门性质的机构,负责招录“预备法官”,这种模式将招录工作专门化,有利于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到法官队伍。
关键词: 柏拉图 贤人政治 精英主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贤人政治”与西方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功构建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命题,他的贤人治国理论甚至常常被拿来与孔子的旺天下比较。然而近年来,有人认为,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理论是一种空想,在今天的中国无任何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柏拉图“贤人政治”的实质是“精英主义”的最早渊源。由此可知,“贤人政治”并不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贤人政治”的理论价值已经远远超越当时的时代。柏拉图在理念本身的逻辑推演中建构出“贤人政治”。具体到今天,尤其是具体到法律职业共同上,“贤人政治”的意义愈加凸显。当今时代,知识和职业愈加细化。科技从未如此清晰地渗入人类生活,职业的专门化和技术化成为一个趋势。从这个角度看,从精英政治的角度解读柏拉图的理论具有现实意义。于是,社会职能与知识科技的有机结合使得社会职能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应运而生。而职业化与专业化意味着精英化,其中法律人抑或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求精英化的趋势可能凸显突出。
第一,柏拉图的“贤人政治”认为“贤人”即“哲学王”如果要做一个好的政治家,他就必须知道“善”即“知识即美德”,而这一点又唯有当他结合知识的训练与道德的训练,才能做到。如果允许不曾受过这种训练的人参与政府,那么他们将会不可避免地败坏政治。联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看,所谓职业是指需要大量的、专门的训练和学习才能胜任的行业。法律职业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是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一种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从事该职业的人,应当是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且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即“法律职业者”。从狭义概念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以法律活动为专业和职业的群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从职业利益的角度,法律职业者是经济人,是利益共同体;从职业精神层面,法律职业者具有共同的伦理、目标、价值观、心理倾向、阶层感、归属感、荣辱与共感等,是伦理共同体、价值共同体、意义共同体。由此可见,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柏拉图的“贤人政治”都意味着经过专业化训练的职业化与精英化。
第二,柏拉图的“贤人政治”建立在本体论上,毋庸置疑,他的思想必然有空想的成分。但是仅从它的概念上看,精英治国的思想在他的理论上已经有所表现。但在当时的希腊,无论其经济状况还是政治现实,都不足以支撑他的理论变为现实。而作为近现代产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种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共同体形成的经济与政治因素,却是截然不同的情况。
从政治因素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导致三权分立的现代政治制度的产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提供一定的条件。十七八世纪,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民社会力量日益增长,新贵族和市民阶级演变为新兴资产阶级并成为议会的主角。此时,市民阶层的力量真正形成,国家权力从市民阶层中撤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的形成,这为法律职业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动力。国家行政权力受到制约,与此同时,司法权有了独立的地位。法律分工明显,法官、律师产生。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人经过职业培训,法律的专业群体形成,并且随着法治精神的泛化,法律职业团体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群体。除此之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还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法治文化法治观念的形成或法律信仰的养成。从西方社会的发展经验看,法治社会是与市民社会互为表里的,而法治文化则伴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产生发展。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第二,法律专业知识体系的形成。法律职业之所以有别于其他职业,就是因为它有自己高度专门化的知识体系,有自己专门的概念、术语、范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和表达方式。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就是建立在这样一套独特的专业知识体系之上的。
贤人政治在当时不能实现,有其时代的历史原因,经济政治条件不具备。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经济与政治的进步,并伴随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贤人政治”被社会的需要与应用成为可能或已经实现,尤其是在法律职业领域,西方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其表现出来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诠释“贤人政治”的理念,这一切对于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有很好的启迪作用。
二、“贤人政治”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启示
当下的中国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使“依法治国”、“司法独立”的口号,我们也是耳熟能详。最有趣的是,现在各个大学的法学院的学生越来越多,而且很多人无论有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学训练都越来越热衷于参加司法考试。急剧增长的势头与现象的出现可谓喜忧参半。
可喜的是统一司法资格为我国鱼龙混杂的法律界提供行之有效的筛选机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精英司法梦的产物。但是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认为:“令人忧虑的首先是教育机构本身的问题。在中国,由于教育管理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多头管辖的问题,加之没有来自法律实务界对教育的约束,致使一段时间里设立法律系、招收法律专业学生变得很容易。不少新成立的法律教育机构并不具备必要的基础性条件。其次,学生数量过多,很可能甚至必然导致教育质量的下降。法学毕业生质量的下降又会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品质和本来就不尽如人意的司法声誉。”[1]就中国目前的司法考试本身来说,其考卷主要考的是法律基本知识,有现成法典的,尤其是对于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也就是说,司法考试考的都是“记问之学”,只要肯下工夫记忆和理解,就可以说司法考试并不难[2]。因此,在微博上曾有人调侃,司法考试越是学历低的反而越是通过率高,博士生基本都考不过去。这当然是一个玩笑。由此可以深思,司法考试本身并注重其思辨性,答题时思虑过繁反而南辕北辙。可以说,司法考试看的是结果,而不注重于思维逻辑的训练。作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是这个过程而不是那个结果,这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这种只考基本法律知识的机械记忆力的考试完全考不出应试者的法律职业伦理。对于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来说,法律职业伦理的具备比法律知识的记忆更重要,因为法律知识是机械的并且总是有据可查的,而法律职业伦理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人的共同信仰,信仰是需要长期教育、学习、训练才能形成的共同意识。
如上所述的现象的出现,并不能促成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建构,甚至可能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除了要考虑历史和国情的因素外,也要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身的性质与特点。简单地说,法律人或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的社会职能决定其是社会精英属于精英阶层。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3]也就是说作为法律人即能力最强的少数人的精英是需要长期的学习和训练的,而这种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虽然司法考试号称是中国第一考,但是这种考试过于注重机械记忆而没有思维和能力的训练,即使通过率较低,不能说明选拔的人才就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这种机械记忆的考核过程,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完全相悖。
面临如此困境,我们可以参考日本模式,因为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其实也是来自日本抑或说是欧陆的舶来品。而且日本这个国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方面既有德国法的长处,又深得亚洲文化的精髓。季卫东教授曾提示,日本的法律职业考试,从某种角度上和中国的科举考试有相似之处,通过考试的人会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当然,日本的“在野法曹”和“在朝法曹”实际的地位和作用力都不一样。和字面意思相同,在朝法曹是指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律制度的运作当中,在野法曹也就是律师的影响力是远不如前者的。
但是除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外,他们还有完善的研修制度。即使是考试本身,也分为两部分。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又被分为综合选择笔试与论文笔试两部分。所谓论文完全是按照发表的论文期刊的标准要求,对问题进行详尽的论证。即使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也要下大工夫长期自学,艰难程度超乎想象。无论多少人报考,录取人数在早期都稳定在500人左右。
司法研修制度是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所,所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都必须进入这个研修所进行任职前的训练,12名法官分别担任五门课程的教职。以前的时候是要两年,现在已经改成一年半。入所之后,首先是所内的初始训练,然后是实务研修,类似于实习,在法院、律所、检察厅实习后,回到研修所再进行研修训练,最后还有非常严格的结业考试,同样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合格者才可以从事法律实务。
日本的研修制度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法学院的本科学习抑或通过司法考试只是一个基础的入门,要成为真正的法律人,长期的学习和训练尤其是法律实务的训练是必需的,这就需要建构一种类似日本研修制度即一种入职前的严格的培训与精准的筛选模式。这种近乎严苛的层层选拔与训练结合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柏拉图的“贤人政治”即“贤人”的产生是在选拔的基础上结合道德与知识的长期训练的理念不谋而合。因此,把“贤人政治”抑或“精英主义”的观念引入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社会科学,2005(9):89.
根据市委关于《20__年创建学习型机关工作意见》精神,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安排部署,并经研究决定,于20__年4月9日,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活动的意见》,机关党委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对今年创建活动的开展进行了安排。半年来,在市委以及机关工委的指导帮助下,中院“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有力地促进了队伍建设。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浓厚了全院的学习氛围,提高了干警的综合素质,同时也开拓了队伍建设的新思路,一批年纪轻、学历高、素质好的干警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有的助审员被破格提拔为中层领导,现有的23名中层干部平均年龄为40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66。“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主要做法
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党组边实践边探索,形成了在活动中凝聚力量、在凝聚力量中开拓创新,在开拓创新中加快发展的目标定位,确定了以先进的学习理念武装人,以强化认识为先导,以自觉为基础,以坚持为关键,以考核为保证的创建工作思路,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学习制度,为争创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制度保障。
1、领导带头,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半年来,院党组多次就“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两创活动等内容举行专题会议,展开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还就新时期法院工作如何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展开座谈交流。全院上下掀起了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在主题教育活动中,院长其他院领导先后带队到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开展调研指导,并撰写了调研文章,部分调研论文已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院长撰写的《审判工作应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文,被《浙江审判》采用,在院领导的模范作用下,全院上下形成了浓厚的学习、调研氛围。全院90多位干警,人人都写了学习十六大体会文章,已在党小组和支部大会上进行了交流。全院20多位处级干部,40多位审判员都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了理论或学术文章,__*撰写的学术论文《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获今年省法院系统第十三届学术论文一等奖(全省共二篇)。
2、强化素质,狠抓落实,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学习网络。
我院进一步创立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制定了教育培训计划,明确了教育培训目标。即到20__年,审判人员本科学历(含经专项培训合格)的达100,法律研究生班结业要达到50以上。为此,全院积极组织力量,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开展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其中学历教育方面:全市法院60余名干警入学的法学研究生班,现课程已接近尾声;北京大学专升本远程教育的两个班的学员郡已通过了一半课程的考试。在职培训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组织的专项培训工作第一期共72名学员已顺利毕业,第二期培训考试工作也将于年底前结束;此外,半年来,全市共组织70余人次参加了上级法院组织的专业培训。通过各层次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拓宽了干警视野,提升了干警的综合素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持之以恒,加强考核,建立健全学习长效机制。
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党组在强调自学的重要型并充分调动干警自学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着手研究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确保“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长效开展,首先在学习时间上,我院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如周一晚上定期学习制度,每周一晚上,举行不少于两小时的集中学习,该制度在刚实行时,部分干警感觉到很不适应,但是经过几年时间的坚持,全院干警不但适应了集中学习,而且还进一步养成了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其次在经费问题上,我院制订了相应文件,在基本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对学习经费的投入和学术成果奖励的力度,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保障,同时也充分调动了广大干警学习的积极性;此外,我院加强了对学习情况的考核监督,将每个部门的学习情况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部门学习情况及学习成果与年终考评部门奖金挂钩。今年,我院组织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干警的职级晋升和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的工作中,都把政治和业务的考试作为必经程序,与民主测评得分和考核得分一并计入总分,最后按总分的高低决定录用。经过一年多的贯彻与坚持,全院上下形成了良好的学习理念,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4、学用结合,讲求实效,努力完成学 习成果的转化。
今年的争创活动开展以来,院领导多次强调将所学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指导于实践,应用于审判工作,服务于人民群众。做到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为进一步检验学习成果,我院结合最高院、省高院的部署,开展了全市法院“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采取自查和他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审查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案效率。今年1-8月,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7758件,民事6714件,行政121件,执行案件3665件,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做出了更大的努力。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年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年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年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为加强深圳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在去年月份和月份就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征集论文和案例,还对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具体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论文篇,案例篇,由发展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稿,并将刊登的文章进评定为优、良、一般三等,论文集最后选稿共篇,保证了深圳律师论文集的质量。期间,业务部联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会长办公会从整体费用、影响力等各方面考虑,决定将文集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与大家见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了大力推动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同时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我们于××年月日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动和指导全市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律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进行专门的研究与实践,组织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宣传和咨询活动,研究和推动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圳律师志愿者网络,关注公益事业,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
×年月份,深圳律协成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全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首批挂牌成立的家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协事务工作站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业务培训,包括举办大型讲座、专业研讨会,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培训;二是反倾销与产业损害预警信息传递;三是相关情报收集,由律师收集客户即相关行业、企业的在贸易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协传递到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采取应对措施、收集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我们积极依托事务工作站,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与沟通,扩大深圳律师的影响,以更好的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服务。版权所有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
我们积极落实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合作协议,与香港律师
会联系将港方律师所专业特长进行收集整理,为深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可选择的合作对象。经协调沟通,我们将选派名律师赴香港实习;组织深圳律师赴台湾考察,加强交流与沟通,积极学习港台同行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深圳律师的发展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发展委员会郭星亚、张改梅两位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们和秘书处的同志,是他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其一: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非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也鲜有涉及;其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不够,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师组成的自己的业务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三、由于业务部人员紧张,业务培训、业务拓展的调研工作只能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不够深入。另外,工作人员也缺乏接受培训、学习的机会,制约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以上不足也是我们××年度改进工作的重点,下一年度,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完善教育培训体系。组织有较强针对性的工作调研,积极探索切合深圳律师实际的业务培训方式和途径,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抓住今年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年的有利条件,继续推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探索适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
以上报告,请各位理事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谢谢。
论文关键词:中职学校,德育课,有效,生本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x教职成[2008]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x教职成[2008]7号){青神,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德育课程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与法律”、“经济政治与社会”、“哲学与人生”等网门必修课程和“心理健康”选修课程。四门必修课程每门为32—36学时,选修课程的时间一般不少于64学时。财经、政法类专业及其他文科专业,由于其专业课程与德育课课在内容上有交叉,可适当调整有关课程的内容和学时。德育课程安排意见及教学大纲的要求,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一年级开始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对德育课程的教学改革也作了明确的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改革。要求中职学校按照教育部文件的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落实大纲、教材、教师、课时和考核。德育课教学要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出发,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做到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和行为养成相统一,切实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要按时开设新课程。自2009年秋季学期起全省中职学校统一开设德育新课程。三是严格教材管理。2009年秋季学期起,全省所有中职学校统—使用由教育部组织编写的德育新教材。四是强化教师培训。建立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所有德育课教师必须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新课程培训,培训合格发放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承担新课程课堂教学任务。
增城市东方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东方职校)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配合广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开展的有效教学研究,在德育课教学中,本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把新的教育理念、思路、内容、方法,融人德育课程的教学中去,提出了德育课教学“以人为本、专业起步、重在发展、科学评价”的有效教学模式。
二、以学生为主体,以能力为本位,建立新的教与学关系
以学生为主体,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作为学习活动的主体出现,他们通过主动地参与和亲身体验知识生成、发展的全过程来主动地获取知识、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学生成为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中心,教师、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都应围绕学生的“学”展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促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
以能力为本位,是指任何教育教学活动都应围绕培养学生的能力出发。中职教育主要是培养有一定专业特长的职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的培养,包括知识、技能和素质。我认为,中职教育对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以够用为主。在知识面上应引导学生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相关内容,以知晓为度。素质是最基本要求。包括:与人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工作礼仪、职场健康与安全等。专业技能是根本。没有合格过硬的专业技能,学生不能胜任相应的工作,无从谈发展。
东方职校在德育课教学中注重以学生为主体,以能力为本位,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l、注重信息技术与德育课教学资源整合,整合德育教材。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整合教学资源,把信息技术应用于教学设计、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以及教学评价中去。通过信息技术与德育课的整合,是教学内容更加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
整合德育教材,摒弃枯燥乏味的说理教育。编写具有特色的德育校本教材,整合各门课程中的纯理论文字,保留精华和实用部分。授课过程中拟定一系列德育主题,分阶段组织学生课下搜集资料、课上讨论分析,联系生活实际,得出科学结论。
2、集体备课。结合德育课的特点,东方职校在德育课教学中,引进集体备课制度。几位德育课教师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自身的简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既有组内统一意志,又有个人风格特色的教案,突了德育课的教学特色。
3、转变课堂教学方式。德育课教学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理论课教学,其二是实践教学。传统德育课教学主要侧重于理论课教学。东方职校根据学校实际,采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办法,统筹安排学校德育实践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内容。采用“请进来”的实践教学的基本形式,主要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专家、学者、到学校给学生介绍社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宣讲先进人物事迹,畅谈先进人物工作、人生的体会,和师生开展直接交流、研讨。采用“走出去”的实践教学的基本形式,主要是紧密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开展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等为依托,开展有现实意义的实践教学和实践服务活动。
4、构建新型的师生关系。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是主体。作为引路人的教师,要关注每一位学生的成长,要把他们当作有感情、有自尊、有人格的人,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理解并尊重学生之间所存在的认知差异,对于不同的学生要给予不同的情感关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我认为,在教学实践中,教学是否有效,并不是指教师有没有教完内容或教得认真不认真,而是指学生有没有学到什么或学生学得好不好。如果学生不想学或者学了没有收获,即使教师教得很辛苦也是无效教学。这就要求教师注重课堂这个主阵地,不只是备课、上课的认真,更要注重课堂结构的把握,节奏的安排,时间的掌控,以及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兴趣的考虑。
三、专业知识是立业之本
专业知识是指一定范围内相对稳定的系统化的知识。不同行业不同职业,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要在本行业立足是很困难的。专业知识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系统的理论学习,另一方面是从社会实践获得。
东方职校通过举行专业座谈会、班会、发放专业教学计划的方式,使同学更多的了解自己所学专业,了解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在专业座谈会上,老师详细地介绍各专业需要掌握的专业基本知识、专业培养目标与发展方向,解答同学们提出的就业率、社会需要、就业方向等问题,向同学们传授了专业学习方式和方法,注重同学们专业素质的养成。要成事,先做人。在指导学习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融人各行各业的德育课教育,使之明白了为什么学,学什么,怎么学,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从发展的角度看待学生,正确的引导学生
中职学生文化基础相对较差,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学习习惯不好,意志品质较差,理想道德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性情比较冲动,个人主义问题突出。另外,中职学生进入社会相对较早,受外界的诱惑较多,容易染上“拉帮结对,哥们义气,贪图享乐”等恶习。因此,如何帮助和引导中职学生克服不良的行为习惯,树立科学健康的世界观、价值观、就成为德育课教学的艰巨任务。
引导学生充分利用课后的活动安排内容,要求学生结合专业技能训练、专业教学实践、教学实习,假期社会实践、寒暑假打工等形式参与到现实生活中去,大胆体验生活,增长对德育理论的理解,特别是增强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体悟,增长才干,丰富人生阅历。
五、德育课教学的有效评价体系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精神,德育课的考核评价主要从评价目的、评价原则、评价方式、评价标准等四个方面人手。东方职校在对德育课有效性进行评价时,侧重德育课的实效。以学生通过德育课学习,道德水平、法律意识有提高作为教学的评价标准。根据学科教学要求和学生特点,设定多元化的评价要素,合理制定学生学业成绩比例,力求实现比较全面、客观的评价。
东方职校在德育课评价中,倡导重过程、重发展的教学理念,将学生的学习态度和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行为结合起来,开展多元性评价,促进学生全方位发展。
1、课堂学习表现(含课堂纪律、讨论问题参与度)占20%。平常收集记录哪些学生有上课迟到、说闲话、睡觉、玩手机,哪些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主动回答教师的提问,作为评价的依据。
2、实践活动表现和成果、平时测试、日常行为表现占20%。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组织各种实践活动,考核学生在搜集案例、展示成果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及能力。
3、课后作业占10%。学生针对实际生活案例、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完成课后作业,既能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还能看出他们对教学内容的理解程度。教师认真、及时批改作业并根据完成情况给出成绩,并纳入学生的德育成绩评定。
【关键词】德国 职业教育 教育考评 借鉴
德国职业技术教育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是二战后经济迅速崛起的法宝之一。其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理实结合的考试制度,更是以其突出特点在德国职教考评中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职教领域的教育考评也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德国的考试制度(Prafungswesen)从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德国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中有关教育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考评种类、形式和内容的总称。
一、双元制职业学校中教育考评的组织管理机构
1.主管部门。双元制职业技术教育的考试制度是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受联邦教育与研究部的委托制定的,包括制定双元制职业技术教育的考试制度框架法律和相关规定,并负责考评制度的研究与发展工作。
2.法律基础。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对每种国家认证职业都制定了相应的《职业考试规定》。它是程序性法律文件,对各种国家认证职业的考试形式类型、命题范围、考试过程和考试时间都做了具体详细地规定。《职业考试规定》是依据《职业教育法》、《手工业协会规定》、《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和规定制定的。
3.考试委员会。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设有联邦职业教育考试委员会,负责依据《职业考试规定》制定考试指导性标准。各州及地方设有下属的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下属的考试委员会是按照每一种职业资格考试设立的,受与职业院校无直接关系的各个行业协会管辖。并按照各行业协会的行政区划分布设立。考试委员会是由雇主、雇员和学校三方代表组成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每一个考试委员会中的2/3的考评人员必须来自企业,并且雇主和雇员的人数相等。
4.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在自愿报名、选举推荐的基础上,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可上岗。其年龄必须在24岁以上,任期一般为5年。职业技术教育考评人员是荣誉职位,从事职业技术教育考评工作的人员没有工资收入,但可以报销有关考评工作的费用和获得相关补贴。按照2007《个人所得税法》,考评人员通过教育考评工作获得的相关收入纳税起征点为2100欧元。目前,德国共有30多万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和企业相关人员,在各地考试委员会担任各种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评人员。
二、双元制职业学校教育考评的种类
2007年,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在颁布的《对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要求的建议》中对职业教育考评的种类进行了重新划分:
1.考试委员会组织的中期考试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为了检验双元制职业学校和企业进行职业教育的水平是否达到联邦职业教育的标准。双元制职业学校必须在第二学年的开始、中间或结尾组织学生参加中期考试。中期考试的时间和命题由各地行会设立的考试委员会确定,统一专业的考试在同一天举行。考试目的是有针对性地检查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以促进学生在之后的学习阶段能更加明确地、有针对性地接受知识和提高能力。
学生在双元制职业学校完成全部学业后,一般都需要参加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考试,也称为学徒期满考试。考试都是免费的,并且是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和统一发证的考试。通过考试者,可以获得某一工作领域或某一职业的《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总成绩是由中期考试和毕业考试组合而成的,分别占40%和60%。第一次参加某一职业国家认证职业考试未通过者,在该国家认证职业考试委员会只能获得两次补考机会。学生虽没有义务必须参加国家认证资格证书考试,但因为获得的《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习地点无关,是由行业协会颁发的,在全国甚至在欧洲其它国家都予以承认,有了《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更容易找到好的工作。因此,学生~般都参加该考试。
2.适应某些特殊职业的阶段考试。阶段考试,是指联邦考试委员会对某些特定职业的毕业考试设置了前后相关联的两个阶段的考试规定。阶段考试的第一部分不同于中期考试。中期考试,只是有针对性地检查学生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而阶段考试的第一阶段是对该特定职业领域的基础性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的检验,通过第一阶段考试的学生证明具备了该特定职业领域的必备的基础性知识,可以继续进行第二阶段更为严格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完成后参加第二阶段考试。通过第二阶段考试者,方可获得该特定职业《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
3.由企业培训部门组织的实习、培训结业考试。培训结业考试,也不是指某一特定的考试,而是对学生在企业实习、培训期间长期地、持续性的学习考察,是对学生所学知识、能力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学生结束了在企业的学习之后都会得到由实习、培训企业或实训教师出具的“教学证明”,从法律角度而言,它实际上又是一种工作证书。它证明学生与学习场所和实习、培训企业之间的教学关系,常常带有补充说明的涵义。
三、“多证书”制度
从以上教育考评的种类可以看出,德国的职业教育考评最终是与颁发各类证书相关联的。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评制度下,学生得到的《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与学生的学习地点无关,是由外部第三方,即行业协会颁发,这就确保了考试的可靠性和独立性,证书也具有权威性。企业培训颁发的实习、培训证书和职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与学习地点有关,证明了学生在校学期期间的表现和成绩,代表着学生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时间经历。学生只有同时具备两种或三种证书才能上岗从事相应的岗位工作。这样的证书制度也能够对公平、准确、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提供保障。
四、双元制职业学校教育考评的形式和内容
在双元制教育体系中,无论是中期考试、职业资格考试,还是阶段考试都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宗旨,每~个考试都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两个部分,并且实践能力考核比重远大于理论考核,对技能和能力的考核要求严于对理论知识的考核要求。双元制职业教育理论考试的时间,一般为5~6个小时,试题量大、知识点多,一道试题往往包括了多个知识点的灵活运用。理论考试试题基本上采用标准化试题模式,以提高评卷的客观性。实践性考试一般长达十几个小时,注重动手能力的考核。在考试时间安排上,实践考试约占总时间的65%。实践考试内容包括本专业所学的各种技能,主要测试学生对自己工作的安排能力、与其他学生协同工作的能力、合理利用设备资源的能力、自我评价的能力及沟通能力等。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试内容逐渐变化更新,不断添加有关的新技术和新技能,其考核的技能几乎完全接近生产实际,培养的人才更趋于实用性,
毕业后能很快适应工作岗位。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试方法也丰富多样。理论知识考试采用开卷、专业口试、论文、闭卷、报告、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实践能力考试采用项目过程观测考试、小组项目考试、模拟工作过程考试、产品设计等。
五、对我国职业教育考评的借鉴
1.德国双元制职业技术教育考试强调实践性、统一性,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职业教育的质量,促进了德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反观我国职业教育考试,则大多是由学校各自实施,考试质量衡量的尺度不一。没有形成统一化、标准化,且实践性不强,造成了考试成绩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使社会和企业难以鉴别、挑选和聘用合格实用的人才。
2.在德国,职业学校的学生如想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参加由第三方,即行业协会统一举办的考试,其证书全国通行。而我国学生获取证书的渠道则较为多样化,既有地方政府颁发的,也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而且,即使是由国家劳动部举办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也大多委托相关学校具体承办。缺乏行业、企业的参与。
关键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5+3”人才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汪玲,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合工作小组组长,教授,上海200433。
我国1998年开始试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输送了数以万计的高层次应用型医学人才。但是,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科研、轻临床”的倾向,研究生的临床专业素养和临床技能难以胜任临床岗位的实际需求。同时,医学专业学位制度与执业医师制度之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统筹医学教育与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体制机制,提升医学生职业道德水平和临床实践能力,上海市2010年正式启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合的改革试验。2010~2012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和上海中医药大学等试点高校已经招录了三届共计1112名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培养方式和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也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和示范性的成功经验。
一、我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面临的制度困境
长期以来,我国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教育实行医学本科教育,授予医学学士学位;1978年我国开始招收医学研究生,授予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1988年,试办七年制医学教育;1998年,试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专业学位;2001年起,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试办八年制医学教育。实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医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旨在培养适应临床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但是,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我国现行的执业医师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之间却一直存在着矛盾,导致其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一方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现行《执业医师法》存在冲突,医学研究生进行临床能力训练面临违法行医风险。1999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学生在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必须在临床工作一年才能够参加国家统一举行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执业医师资格后才有临床处方权。所有医学本科生或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由于没有处方权,不可独立处置病人和进行手术,无法独立担任住院医师工作,导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与培养在医院很难进行。
另一方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之间存在矛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教育的一个特有阶段,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后,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接受以提高临床技能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的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由之路,对保证临床医师专业水准和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会有一年以上的时间在医院参加临床实践训练,其训练目的、方式等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本相同。但是由于我国医学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由不同的部门主管,缺乏统一协调,导致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实践训练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不统一,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接受的临床技能培训得不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部门的认可,研究生毕业后仍然需要按照卫生行业要求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造成教育与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导致医学院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等同于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做法,偏离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设立的初衷。
二、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
2001年,上海市提出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新模式,即由过去的“5年住院医师”改为“3+X”培训模式。第一阶段“3”也就是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院的前3年,接受通科教育和培训;第二阶段“X”就是专科培训,最后达到专科医师准入的水平,这个“X”时间长短随各临床专科对专业知识技能的要求而不同。2010年,上海市正式开展统一模式、统一准入、统一考核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岗位聘任和临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从当年开始即不能再聘用未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院校毕业生从事临床工作。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行业覆盖的历史背景下,2010年10月上海市正式启动了教育部批准实施的23项教育体制综合改革项目之一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改革重点是将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紧密结合。
1.模式创新,构建了以临床实践能力为核心的“5+3”人才培养模式
为适应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合的改革试验提出了以临床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临床医学“5+3”人才培养模式,即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加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从而在国内首次构建了将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衔接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在以“5+3”模式为主体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中,医学生完成5年的医学院校教育后,一部分毕业生选择考研攻读医学科学学位,但绝大部分将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为期3年的培训,考核通过后,取得普通专科执业资格,称为专科医生,其中一部分医师直接进入社区或者二级医院工作。此外,还有一部分医师希望在大医院做“分工更细”的专科医生,比如神经内科、泌尿外科等,就要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进入亚专科规范化培训基地继续学习,这被称为“5+3+X”。
2.观念创新,界定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双重身份”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是以“行业人”身份接受培训,与培训医院签订培训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培训期间计算工龄,按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其水平高于当年高校毕业生的平均入职收入水平并逐年提高;培训期间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在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中,对于那些参加全国统考被高校录取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在被招录为“住院医师”的同时,以定向身份获得研究生学籍,即获得了“住院医师”和“研究生”的双重身份。
这种双重身份突破了医学本科毕业生只能在就业(住院医师)和在读(研究生)之间“非此即彼”的传统观念,为本项目在试点过程中的培养机制和管理体制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实现了临床医学“5+3”人才培养模式全过程“三个结合”的有效衔接,即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相结合、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医师准入制度相结合。
3.机制创新,实现了全过程“三个结合”的有效衔接
医学教育不仅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医学教育改革既要符合教育的普遍规律,又要遵循医学人才成长的特有规律。从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经验来看,临床医师作为对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求很高的专业人才,其培养必须经历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个阶段。其中,院校教育侧重于理论知识学习、辅以临床实践;毕业后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培训,并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制度加以落实。
因此,将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招生招录、培养培训、学位授予与医师准入等方面实施有效衔接,切实提高医学生的临床专业素质和临床技能,成为推动临床医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1)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相结合。在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时,按照“需求导向”原则,根据上海市每年参加住院医师培训人数,合理确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分专业招生计划数。2010年,上海市根据临床岗位需求和培训医院能力,采取医学毕业生自行申请、培训医院择优录用的招录方法,实际招录住院医师1830人。其中本科生517人(占28.2%),硕士生1105人(占60.4%),博士生208人(占11.4%)。因此,上海市确定在2010~2012年之间每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为500名;并且计划2013年扩大该项目招生计划数,逐步减少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层次非本项目的住院医师培训招录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高校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结合住院医师招录,共同组织研究生入学复试。推免生直接进入复试;对参加全国统考者,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和个人材料确定差额复试名单。复试主要考察专业综合知识与技能、专业英语、综合素质(医德医风、心理素质、思维表达)等。
(2)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在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等方面,本项目培养方案充分体现了住院医师不脱离临床规范化培训的特征。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由政治、英语、专业基础和专业理论等课程组成,所有课程均以上海市统一组织的网络课程学习为主。其中,专业基础课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完全一致;专业理论课由上海市统一组织各培训医院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在临床技能训练方面,传统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没有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结合,对于临床能力没有强制性要求,研究生要花大量时间完成课程学习(脱离临床培训6个月以上),有些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甚至完全相同,使得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时间严重不足。而本项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进行,临床培训专业范围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8个学科。在专业学位论文方面,传统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没有涉及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许多医学院校的导师常常安排自己带教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去完成自己的基础医学研究课题,并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科学学位研究生一样发表SCI论文等。而本项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明确“学位论文类型为病例分析报告或文献综述等,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等同于医学科学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的做法。
(3)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医师准入制度相结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规定的临床轮转,通过各培训单位按照规范化培训考核要求进行的各阶段临床能力考核(包括各科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取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可以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经过学位委员会评定,达到授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者可以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本项目研究生在培训期间如果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两次临床能力年度考核不合格,将被停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取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
4.制度创新,“四证合一”解决了专业学位与执业医师资格之间的矛盾。
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过程“三个结合”的基础上,本项目实现了“四证合一”,即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在项目结束时可以同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通过“四证合一”的制度创新,实现了在医师培养过程中的院校医学教育和卫生行业培训两者的紧密结合,有利于切实提高医学生的临床专业素质和临床技能,以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医学人才的需求。通过“四证合一”的制度创新,培训医院将组织本项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有效地解决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临床能力训练和培养所面临的违法行医风险;由于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现了紧密结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技能培训完全达到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研究生毕业后也就不再需要重复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临床医学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培养方案的实践创新
本项目改革重点是实现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这就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培养方案提出了实践创新的要求,即所有课程教学都必须在临床轮转过程中同步完成。
1.以临床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课程由公共课程(政治、英语)、专业基础课程(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课程等部分组成。专业基础课程与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教学结合,专业理论课程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规定的临床专业理论教学结合。表1是上海市“全科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住院医师)的课程设置。
2.以“网络化课程”为主体的教学方式
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要求,本项目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的课程学习,需要在不少于33个月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轮转过程中同步完成。因此,必须将原来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集中上课(脱离临床规范化培训)的传统课堂教学方式,改革为以“网络化课程”为主体的教学方式。
上海市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出发,探索了以网络化课程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将研究生课程制作成网络课件挂在上海市“好医生”网站,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学习时间和进程。
目前,上海市已经完成了政治、英语、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循证医学等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公共科目)的网络课件。目前正在建设临床医学18个二级学科54门临床专业理论网络课程(见表2),每个临床医学二级学科含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学科前沿三门课,要求有教学视频或音频加PPT,技能课要有示范操作视频。
本项目2010级和2011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以上“网络化课程”的学习,共同的体会是本项目网络课件和教学方式既适应了“住院医师”特殊群体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学习的特点,也保证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质量的高水平和现代化。
3.以临床技能训练为重点的培养方案
本项目培养方案和以往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最大的区别在于突出以临床技能训练为重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要求进行临床技能训练,完成临床培训轮转。为保证临床培训质量,上海市制定了统一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开展了带教师资培训,建立了培训质量监控体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培训结业考核,以培训过程考核为重点,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和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医学伦理、人际沟通技巧等。具体要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通过临床能力训练,养成良好的医德医风,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本诊断和治疗技术;掌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等;学会门急诊处理、危重病人抢救和病历书写等临床知识和技能。
四、临床医学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的协同创新
1.设立机构,协同创新
上海市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实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的改革试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政府、行业、高校、医院形成合力,确保改革试验深入推进,形成了教育卫生部门的良好合作机制,出现了教改推医改、医改促教改的生动局面。
机构人员组成也充分体现了上海市教委、卫生局、各相关高校、培训医院共同参与的临床医学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的“协同创新”。由上海市教委和卫生局分管领导、各大学分管校长组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全面实施;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小组,负责指导相关工作的实施;由上海市学位办、卫生局科教处、大学研究生院、医管处和培训医院相关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此项工作。在项目试点过程中,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研究解决项目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协调各高校执行上海市的统一规定。
2.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由上海市教委立项、复旦大学牵头、其他高校和医院参与,2010年以来项目工作小组完成了4项课题研究:“上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综合改革实施细则”、“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住院医师)专业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评价指标体系和论文标准”。
根据《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准确把握研究生和住院医师“双重身份”,工作小组具体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由下列操作性管理文件组成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改和完善:《上海市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试点项目全国统考招生简章》、《上海市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试点项目推荐免试生招生简章》、《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定向培养协议书》、《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指导性培养方案》、《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导师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3.质量为本,加强督导
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项目实施过程中,上海市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即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生源质量保障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课程质量保障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临床技能考核评估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学位论文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指导教师遴选和评价指标体系、上海市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体系。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都必须坚持以质量为本。上海市始终坚持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衡量这项改革成败的唯一标准。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培训医院的指导教师、管理干部和行政领导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各培训医院的管理和带教水平;组织临床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对培训基地建设情况、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关键词:学生事务管理; 违纪处分; 听证; 对策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1-0133-03
田永原是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因考试作弊后,学校作出了退学处理。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同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甚至还于处分后按年收取田永的学费,进行注册、发放补助津贴,为田永补办学生证。最后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和考试。但是在毕业时却没有给予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1998年底,田永一纸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学按规定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刘燕文原是北京大学博士生。1996年初,其博士论文全票通过了论文答辩,并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的审查,但不知何故没有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审查,学校只向其颁发了结业证书。1997年,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区法院以不符合法定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刘燕文再次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撤销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
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无疑是把高校摆在了行政机关的位置,高校管理职权其实已经被等同于行政机关。[1]由此看来,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就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的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
1.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概念
“听证”一词,本意上是一种诉讼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最初被用于司法权的行使,称为“司法听证”。20世纪初,随着政府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听证被逐渐用于行政领域,形成了“行政听证”制度。所谓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2]随着我国行政法上听证制度的不断成熟,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非国家机关也开始在管理过程中借鉴行政听证制度,而高校就是其中之一。根据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本文认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的学生违纪处分听证,是指高等学校在作出影响学生学业或毕业等重大权益的违纪处分决定时听取被影响学生的陈述、意见和辩论的程序。
2.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受违纪处分学生的合法权利听证程序是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的核心。[3]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就在于让决定作出后受到影响的学生看清楚决定的实现过程,同时让受违纪处分的学生了解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从而赋予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有利于预防因处分学生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大学生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其实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事后救济的方式,无论对于学校来说,还是对受违纪处分的学生来说,其成本都是高昂的。尤其对于受不利处分的学生来说,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实诉讼中就出现过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或驳回的情况。对于一个高等院校来说,假如被违纪处分的学生动则就诉诸法院,则会在其学生事务的管理中造成很大的困惑。因此,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实施也有效地预防了因处分学生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3)有利于违纪处分决定作出的科学民主化威廉·邓恩认为:“要想成功地解决问题,就必须对真正的问题找到正确的方案。我们经历的失败常常更多地是因为解决了错误的问题,而不是因为我们为真正的问题找到了错误的解决方案”[4]。高校学生事务的管理涉及众多方面,所以要使得管理决策的科学化,那么听证制度的作用不可小觑。学生违纪处分听证作用就在于使校方在违纪处分决策的做出过程中真正查清楚所存在的问题。通过一种民主的方式,使这些不同的阐述得到较为规范的表达,并为最终的观点相对统一提供交流的平台和空间。[5]
二、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现状
1.领导不够重视
目前大多数高校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学工部长对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听证还不够重视,甚至会觉得这是一种麻烦。即使有些高校允许学生参与学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决策过程之中,但是多是临时性的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书记和校长接待日等渠道,来征求在校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所以,这些做法基本流于形式,对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做出并无用处。
2.学生不够关注
一般来说,学生不太会受到学校的违纪处分,所以绝大多数学生不知道“听证”是怎么回事情。即使是在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高校中,也只有少部分的学生了解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操作。由于在高校中因为考试作弊、打架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处分的学生毕竟是屈指可数,而在这少数受处分的学生中,又只有极个别的因为开除学籍、劝退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时才可能会要求听证。
3.法律不够健全
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是分散和片面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57条和58条规定,高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际上,上述法条己经具备了正当程序的一些因素,但是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说目前我国关于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4.范围不够明确
可以说,多数高校的管理制度中基本没有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对于何种政策可以参与决策过程。因此,可以说学生能够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决策的内容较少、层次较低、程度较浅和方式较为简单。学生在学校发展目标规划、定位选择、改革发展的决策等方面往往缺乏参与。当然,目前来说,听证制度运用到学生事务管理上,最重要的作用还在于“惩罚听证”,即学生违纪处分听证上。但是,范围还不够明确,也就是说惩罚听证的范围还有待明确。
5.效力不够确定
我国一些高校搞的听证,尽管按一定的程序举行了听证会,除当事人参加外,不仅有多方听众,而且有新闻单位采访。看样子很规范,是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听证会结束后就变了样,对听证结论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这种形式上的听证,实际上是“听而不证”。如果学生事务管理者在作出管理决定时仍然可以考虑案卷以外的其他证据作为决定的主要依据,那么听证必定流于形式。这种听证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而且学生权益的保障、控制决策权的滥用等也只能成为不切实际的奢望。
三、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
2003年,中山大学举行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的价格听证会。2004年,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举行了全国首次关于处罚自学考试作弊者的听证会。2007年,浙江大学也将听证制度引入学校。2008年月,浙江工商大学设立了全国高校第一个“听证大厅”。从上述实例可以看出,国内众多高校已经将听证制度引入高校学生事务的管理之中,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予以实施。由于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听证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至今还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推广。因此,笔者结合行政法上听证制度的成熟做法,作如下探讨:
1.明确可听证的范围
目前,多数观点认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听证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因为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但笔者不赞同该观点,我国目前高校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还不能等同于行政机关。如果将过多的学生事务纳入听证的范围之中,必将造成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听证制度的滥用和资源的浪费。
笔者认为,在充分保障学生民利和学生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听证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具体可以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的规定,将取消学生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考试作弊处分、取消学位、开除学籍等事关学生学业或毕业的事项纳入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的范围之中。例如,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学生受到下列纪律处分时,有权依照本规定要求听证:(一)开除学籍处分;(二)可能严重涉及学生身份关系的处分或处理规定。作出前款处分或处理决定前,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均可要求听证,学校应当举行听证,但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放弃听证权利地除外。”2009年通过的《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听证程序规则》第3条规定:“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拟作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2.选定合适的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的素质、地位及其权力直接影响到听证的效果,决定着行政听证的公正性。所以现行的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很难保证听证的客观、公正,甚至可能导致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可见听证主持人的选派不仅是一个由谁来主持听证的问题,更关系到听证本身的目的、价值等的实现。
具体而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听证主持人不仅要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而且还要具有专门法律知识;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清自己的角色与职责,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正义感,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涵养。笔者建议,在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的听证中,可以选定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资深辅导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因为,一方面法学专业背景的辅导员具有行政法上听证制度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其熟悉学生工作,能对听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予以专业解答。
3.确定听证笔录的效力
高校的管理者和当事学生承认听证笔录的效力是促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动力。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机构应当根据听证案卷作出最终处分决定,听证笔录及其附件是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原《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也规定了听证笔录的效力。该规则第30条规定“听证评议意见是院长作出处分决定的重要依据”。
一般来讲,除非有重大的变更理由,否则听证会做出的决定不能被。决策机构若没有按照听证决议做出结论的,则必须说明理由,并送达相关的受不利影响的学生,若受违纪处分的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则可申请再次听证或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讼。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反驳于己不利的主张,并被如实记录;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决策机关掩人耳目地适用听证程序,将听证程序作为走形式的借口。
高校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法治观念、拥有较强的法治能力是高校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也是高校法治化、契约化管理能否成功建构的决定性因素,更是避免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关键之处。[6]由此可见,将听证制度运用到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之中,不仅可以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学生事务的能力,而且可以更好地促进高校管理的法治化以及学生权益的维护。所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制度的运用必将能够推动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张学亮.听证:高校管理的制度创新[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2):16.
[2]丁煌.论行政听证制度的民主底蕴[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87.
[3]蒋后强,刘志强.中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比较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06(3):59.
[4]威廉·N·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谢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5.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护理
国家对实施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即临床试验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SFDA)批准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而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具有明确程序与标准[1]。申报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是各医疗机构提高医疗、科研学术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2]。本院从2011年2月开始筹备申报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检查,2013年8月15~17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委托,专家组一行4人莅临本院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现场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27号公告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第5号)》公告,包含本院在内全国51家医院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本院成为漳州市获此殊荣的首家医院,笔者所在的消化内科是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临床专业之一,现将2011年2月以来为迎接资格认定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总结如下。
1专业人员准备
1.1人员选择
从科室护师中选择大专毕业,工作10年以上,爱岗敬业、做事严谨踏实、有钻研精神的护士作为专业护士。
1.2人员培训
药物临床试验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多次、全面培训才具备研究者资格。
1.2.1参加网络培训
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网络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1.2.2参加知识讲座
参加院药学部组织的多种形式药物临床试验知识讲座,循序渐进,提升理论水平。本院将培训纳入科教科继续教育重点工作进行管理,培训形式有:①到先进单位参观学习。②邀请知名专家来院讲学。③参加SFDA网上培训。④参加国家级培训班[3];⑤自编与订购培训教材的学习,人手一册,科内专业人员结对子,互相提问,共同提高。⑥院内机构办公室负责人、秘书、药品管理员讲解相关知识。
1.2.3参加科内培训
参加科内仪器设备使用、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理论、操作技能培训,只有掌握专科抢救操作理论和技能,才能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2医院设施准备
2.1抢救仪器设备准备
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专科备有的抢救仪器有:呼吸机、除颤仪、心电监护仪、胶囊内镜、食管PH值监测仪、电子胃镜、电子肠镜、急救车等。每台仪器专人专管,并悬挂《标准操作流程》及《仪器使用登记本》。
2.2资料准备
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是确保试验质量的重要环节,临床专业不仅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技术设计规范和SOP,更重要的是保证其可操作性和执行的依从性,杜绝试验过程的随意性,从而确保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各项制度、规范及SOP的制订不但要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科学、伦理要求,还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
2.2.1专业管理制度
如《病房管理制度》、《研究人员培训制度》、《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2.2.2专业人员职责如《研究护士职责》、《药物管理员职责》等。
2.2.3专业操作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如《三腔二囊管置管标准操作规程》、《胃肠减压标准操作规程》、《导尿术标准操作规程》、《静脉输液标准操作规程》等专科22项护理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2.2.4研究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药物临床试验培训证书、论文复印件等。
2.2.5专业仪器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如呼吸机、除颤仪、心电监护仪的标准操作规程等。急救车药品、物品管理登记表,如《急救车药品清点交班本》、《急救车物品清点交班本》、《急救车药品效期登记表》等。
2.2.6专业急救预案
如《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损害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机磷农药中毒急救标准操作规程》、《静脉曲张上消化道出血急救标准操作规程》等。
2.2.7药物储存相关记录
如《临床试验用药物库存表》、《临床试验用药物登记表》、《药物退还登记表》、《临床试验用药物储存室温湿度记录表》、《临床试验用药物冰箱温湿度记录表》、《临床试验用药物药品柜温湿度记录表》等。检查前应将所有资料排序、编码、整理成册,放入专用研究资料柜或与相应仪器设备随行。
2.3应知应会知识储备
2.3.1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等。
2.3.2试验药物运行全过程
熟知试验用药物的交接、保存、发放与回收、返还与销毁各环节的标准操作规程。
2.4现场检查准备
2.4.1机构设置
科室设立受试者接待室、试验药物储存室、资料室、抢救室等,采用独立房间,避免受打扰。
2.4.2检查所有抢救设备
确保性能完好,检查急救药品,确保无过期或批号不清,在仪器相应登记表记录检查及试运行情况。
2.4.3加强药物管理
试验药物柜专人管理、专柜带锁(冰箱也带锁)、专门记录、储存室、冰箱、药品柜配有温、湿度计。
2.4.4做好环境维护
做好病区环境秩序维护,限制探视和陪护,加强巡视,保证病区整洁、安静有序。
3小结
得力的组织机构保障、措施得当的知识培训和严谨的资料是顺利通过资格认定现场检查的关键,全面、周到的护理配合与现场准备也是不可或缺的。今后,本科将把做好药物临床试验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学习,在药物临床试验的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制度与SOP,培养临床专业人员严谨的工作作风,保障临床试验质量,不断提高本院药物临床试验研究和管理水平[3]。
参考文献
1李海燕,吉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在临床研究中的价值及我国研究者的依从情况[J].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2010,42(6):637~640.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EB/OL].(2004-02-19)[2011-12-14].
3刘敏,樊文竹.浅谈筹备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关键环节[J].华西医药,2013,28(11):1780~1781.
4沈玉红,张正付,李正奇.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1,27(8):654~656.
目前,我国高校在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的问题。近年来,一向在人们心目中远离是非纷扰之地的圣洁的象牙塔--高校也频频被学生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高校被学生,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学子们都在"认真地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国高校在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确实十分严重。
一、目前高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招生方面
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及其它的种种原因,这两项基本权利在我国高校招生中往往并未得到完整的贯彻。就拿平等权来说,众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国各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并不一致。特别是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文化中心的北京,就其教育发达程度和国家对其教育投入的经费来说,均遥遥领先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应该远远高于其它省份,但情况却正好相反。因此,对北京地区考生的高考低分录取的政策相对于其它地区的考生来讲都是不公平的,甚至山东省的几位考生还专门为此诉诸法院。现在,北京地区高考虽改成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它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不是最终解决公平录取问题的办法。
另外,平等权还要求对所有考生自身来说在录取时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当然,一些特殊的专业对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例如播音、表演等专业对考生的形象、气质、音质等作出要求,染整专业要求考生非色盲等都应属于专业本身性质所要求的必要的限制,但如果对从性质上来讲对于那些根本无须进行任何特定限制的专业而对考生进行了限制,或仅仅因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或有残疾就不录取或录取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那么高校就会有对考生进行歧视和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之嫌。
在招生中还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招收保送生的问题,按照国家教委1988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招收保送生的工作,应有利于培养和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有利于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鼓励和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因此,《条例》第二条详细地规定了保送生的条件,总的要求是被保送的学生必须是德智体美劳方面表现一贯优秀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不可否认,制定该《条例》的出发点是好的,在《条例》施行之初也曾起过比较好的效果。但在近些年的招生工作中,由于受到当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及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在招收保送生工作中,不正之风已非常严重,以致严重影响到了招生的公平性以及违背了制定《条例》的宗旨。
招生工作中还普遍存在着一个透明度低的问题。现在高考录取招生,一般采用网上录取的方式,减少了腐败的机会。但对于研究生招生,按照《高等教育法》第19条的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取得入学资格所要求的是"经考试合格"。这里其规定的是"合格标准",但对于有数个上了分数线的"合格者"是否必须按名次录取的问题却没有规定。于是,便出现了在考研、尤其是考博时,同导师的"关系"极为重要的情况。甚至圈内人都知道一个公开的秘密:考博一是考外语;二是考"关系"。而且对考研、考博的考生来讲,因往往只能查到自己的成绩,根本不知道别人的成绩和自己考试成绩在其中的排名情况,权利被侵犯了往往自己还蒙在鼓里。
2、对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处分学生方面
目前,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如果有兴趣上各个高校的校园网页去浏览一下,就会发现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往往本身就不合法。例如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学校规定,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对作弊的考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我们这里姑且不论高考的过程对考生来说是如何的艰辛,上大学机会对学生来说是如何的来之不易,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对学生来说往往命运与前途毁于一旦,如此规定是否违反高等学校教书育人的宗旨等等,就其规定本身来说,其实就是不合法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之中,并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第63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前提应是高等学校的"学校纪律"规定的本身应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任意扩大,自我授权。
在高校对学生管理中最经常遇到的也最令管理者头疼和敏感的是对大学生偷食禁果的处理问题。虽然在对待是否准许大学生谈恋爱问题上,我国高校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严禁到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的转变,虽然前些年在一些高校的校园里堂而皇之地设置了安全套自动售货机,但在对大学生发生的问题上,高校普遍不敢越雷池一步,对于对待学生中偷食禁果者的处理问题上,高校的态度是十分坚决毫不含糊的,一经发现则对之予以勒令退学或者开除。高校对学生中偷食禁果者作出这样的处分,其依据的是《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准则》第8条规定,大学生应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第13条规定,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而《规定》第63条第四款规定,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但是,对于发生是否属于"品德极为恶劣"或"道德败坏"的问题,有关部门却并没有作出解释,实践中一直是这样做的,也很少有人提出异议(包括被处分的学生),但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值得进一步商榷和探讨的余地。另外,高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还涉及到对被处分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稍一不慎,很可能会有侵犯被处分学生的隐私权而面临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险。
另外,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往往还缺乏程序观念,前些年报道的数起学生高校的案件中所批露的情况反映了这一点。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中,学校当初对田永的处分决定并未直接送到田永的手中,亦未告知其申辩、申诉的权利。再如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中,当初武汉大学因黄考博政审不合格作出不予录取而让其跟读的决定时,亦并未告知黄申辩、申诉的权利和途径,也未告知其"跟读"的具体含义。而且,既然田永当初已被"取消"了学籍、黄渊虎并未"取得"学籍,那么学校就不应该让他们一直在学校读到毕业,因为可以预料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毕业时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处分的程序,直接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于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的规定。而武汉大学对待黄渊虎问题上亦违反了"正当的法律程序"。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高校在诉讼中,往往缺乏证据意识,例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在庭审中才提供了其自行调取的有关老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学生登记卡等证据,因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不得在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之未予采纳。而在黄渊虎诉武汉大学案中,武汉大学庭审中也没有提供对黄渊虎进行政审的记录、决议、及政审后的通报过程等证据。
3、学术管理问题
学术是高校的灵魂、生命和品牌,对于学术管理问题,任何高校都应从严要求,尤其是在当今一个虚假学术泛滥的时代更应如此,因此各个高校有权自主制定学术管理的规定,但现在的问题是,目前一些高校制定的学术管理的规定本身往往从实体上或程序上却是不合法、不合理、荒谬及不近人情的。
例如,国内有高校规定,对于毕业论文不能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者,学校只颁发结业证书,不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但事实上,该规定的本身即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不相符合。该《规定》第33条规定了颁发学位的条件是"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可见,获得学位并不是颁发毕业证书的前提条件,故以上规定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属无效。
再如,前些年有高校规定,该校文科博士生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理科博士生必须被SCI转载论文三篇以上才有论文答辩资格。重压之下,博士生们必加倍的努力,于是该高校在国内、国际刊物上所发表和被转载的论文数在国内高校的排名中一下子遥遥领先,该校因此也声名大振。很多高校得其真传于是也纷纷效仿,于是现在国内大部分高校都有这一类规定了。其中有的学校规定,在读的博士发表文章必须以本校的名义发表,以其所工作的单位名义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甚至有的高校所作出的规定与"始作俑者"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但问题是,国内核心期刊就那么多,如果让博导们在三年内在同类的刊物上发表那么多文章,可能对一些博导们来讲也不那么容易。更何况众所周知的是,国内核心刊物往往被一些名人、专家所"垄断"或"包揽"。由于越来越多的高校作出诸如此类的规定,而且扩招政策将使我国的博士数量越来越庞大,最后让这些博士们到哪里去发文章?博士们怎样才能完成这个硬性指针?我想,如果该规定必须被严格执行的话,最终的结果只能或者是使得学术越来越虚假、浮躁和腐败,并因此而制造出更多的学术垃圾和学术泡沫;或者是博士们拿不到学位与学校发生矛盾而对簿公堂,一般情况下可能是两种结果兼而有之。
还有更不理性简直是恐怖的规定!为了整肃校风学风和强化对学术的管理,某高校规定在学生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对每学年班级成绩排名中处于末位的学生实行淘汰,而且与之相应的还规定了任课老师所出的试卷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标准,即必须有不及格的学生。如果所有的学生都考及格就是老师的失职,将受到纪律处分。还有的高校硬性规定了该校的博士生在毕业前必须按入学人数淘汰15%!这些规定的荒谬与非理性显而易见。众所周知,高等学校的教育是所谓的合格教育,其目标是为了培养合格的人才。以上的规定,事实上与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格格不入,其所造成的恶果是不但使学生的行为失去了可预期性,将在学生中造成人人自危的后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极容易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
4、与教师的关系
高校与教师的关系中,容易发生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职称评定、人事流动两个问题上。因为职称直接与工资、住房、福利挂钩。而且,职称、工资、住房、福利这些东西一旦"先占"了就会永远地占有,如果错过了往往很多机会会与错过者失之交臂。既然职称如此重要,那么职称评定主要看什么呢?答案是主要看"学术成果",也就是"学术论文"与著作的数量与质量,而质量的标准就是文章所发表的刊物级别的高低。但职称评定往往有"指针"限制,使得僧多粥少,因而职称评定过程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为了争夺有限的指标,于是便出现了同评委关系极为重要的情况,有人为了早一点被评上,不惜花重金去"搞定"评委。可能是出于为了避免矛盾或其它的考虑,因此职称评定的过程有如按祖传秘方炮制灵丹妙药那样秘不示人,最终参评人为什么被评上或没有被评上,及评委为什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其赞成或反对的理由到底是什么等均成了永远也解不开的谜。
再如人事流动。由于体制的原因,进了高校工作如同进了保险箱。对于庸才,不管其学术、工作责任心等情况如何,是极难清退的。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优秀人才想流动也极为困难,一些高校,尤其是是一些地方性高校留住人才的办法不是对之提高待遇及不拘一格予以重用,而是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死死扣住。很多高校为了留住人,还作出限制考研尤其是限制考博的规定。原国家教委1982年的《关于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第5条规定,"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报考,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生,所在单位应予支持(现役军人除外)。"但是,对于以上的规定,很多高校根本置之不理,甚至在对合同期满后提出报考博士申请的教师还予以种种刁难,其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更有侵犯报考者依据我国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之嫌。
二、问题出现的原因
1、由于计划经济年代行政管理的体制与思维尚未改变,高校自主管理权很难得到落实。例如高校进人有人事指针限制,进一个人很困难。而且,人进了高校,因高校控制着户口和档案,服务合同到期后想出去也极为困难。另外,高校想主动清退不合格人员因体制的限制也很困难。高校内机构的设置与动作基本等同于行政机构,"官本位"意识浓厚,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对待学生管理的问题上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根本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例如报载某位同学在毕业时学校拒不发给其毕业证与学位证,理由是他曾经考试作弊已被取消学籍。当这位同学四处申诉,在国家教委为此专门给该校发文,指出其对该生处分不当之处的情况下,该校的某位负责人却坚持说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该生必须回去参加高考,只要考上,学校马上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给他。不知这位负责人以上言论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但从语气与内容上来看,其完全不是一种平等的姿态,从中完成可以看到计划经济年代某些行政官员的遗风。
2、一些在计划经济年代产生和实行的政策长期以来一直被延续下来,没有主动地根据时展的需要而加以改革。例如当初制定北京地区高考考生低分录取的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从当时首都经济无法解决那么多青年就业的问题考虑的。如果将那么多无法安排就业的青年人放到社会上不利于首都的治安,为了首都治安的稳定,干脆让他们去读书。当然,不管是在该政策实行之初还是在今天,该政策的实行产生的结果都是不公平的。但问题是当初出台该政策时人们对公平问题尚未予以重视,而且当时人人向往首都,无限地羡慕幸福地生活在首都的人们,所以让首都的人们沾点优惠全国人民都能容忍甚至能理解。而现在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宪法所确认的公平权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人们开始思索该政策的公平性问题。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与文化中心,国家对其教育投入大量的经费,其教育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那么再出现那种各省的考生只有精英才能上北大、清华,而北京稍优秀甚至普通的考生就可以上北大、清华的情况,是非常不公平的,人们对此再也无法继续忍受。因为北大、清华是全中国人的北大、清华,而非北京人所独有。前些年报刊曾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这个问题至今并未得到解决,讨论的唯一结果就是北京地区高考改成单独命题了。此外,由于时代的发展,以前制定该政策的原因已基本不存在至少已被大大地弱化了,比方说现在北京市的学生很容易出国读书,甚至有相当一部分高中毕业生放弃在国内读大学的机会而直接出国留学。因此,适时地调整这一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再拿保送生制度来讲,当初制定该制度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而且在起初的实践中确实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问题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由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保送制度已被严重扭曲,保送名额往往成了有权或有钱的人为学习成绩不好的子女争取上个好大学的机会所纷纷追逐的目标。
3、由于受当前社会浮躁的风气的冲击,近年来高校纷纷忙于合并、扩招、升本、以及高校排名,高等教育式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极其混乱的局面并由此带来了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治乱世当用重典",于是各高校纷纷出台了以学术及教学管理为主的各种严厉的规定。因此,上文所述的诸如"末位淘汰制"等种种荒谬的规定遂应运而生。但问题是,作为社会理性与良知的摇篮的高校出台的规定理所当然也应该是理性的。如果在人们心目中一向被当成是神圣的知识殿堂的高校所出台的规定却是荒谬的、不理性的,那么高等教育不但产生不了理性和良知,反而只能对整个社会的荒谬与不理性起到推波助澜的恶劣的作用。
事实上,高校的所谓学术管理往往只是针对学生的,靠剥削学生的劳动来为学校争国内高校论文排名。但对于评上职称的副教授、教授以及评上硕导、博导的副教授、教授们,却缺少行之有效的考核的办法。现实情况就是:只要某人被评上后,他就永远可以霸在这个位置上,享受教授或硕导、博导们按学校的规定应该享受的待遇。至今还从未听说过哪位教授或导师因不合格或因水平下降或水平长期徘徊不前而被取消职称或导师资格的情况。故发生那种人力资源管理的导师从未管理过人力资源,上课所讲的内容还是十几年前的过时的纸上谈兵的理论,以及导师根本导不了弟子的情况一点也不奇怪,甚至还会发生南方某高校总务处长被评上博导的天下奇闻。而且,对很多教授们来说,成名后往往各种社会职务和头衔接踵而来,成天周旋于各类行政的及社会的事务性工作之间,根本无力或无心再去搞学术。而有些热门专业的博导们虽然带了二、三十个甚至更多的硕士、博士,但弟子们一年内却难见导师尊容几次,导师正在国内飞来飞去忙于讲学、"顾问",大把地挣银子呢。相当一部分的教授成名后往往为名所累,遂使得成名即意味着宣告了学术生命的终结。但由于体制的原因,往往有些成名的教授十年没有有份量的学术成果,发表文章只能靠剥削自己的硕士、博士的劳动,但他还是博导,有才的青年学者就是上不去。事实上,对比一下当今国内的一些高校纷纷忙于"办班"、变相出卖文凭和各高校的系主任专心致力于搞"创收",及一些高校在对待"仕而优则学"的人如同妓拉客的媚态的现状,所谓加强学术管理之说实属自欺欺人。
4、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上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上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高校管理行为,尤其是高校对老师和学生进行处分行为的法律定性的问题上。目前,法学理论上一般将其定性为行政处分,对于处分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等其它途径来解决。但是,对于严重到可以将老师、学生除名或开除的,极有可能侵犯到我国公民的享有的,且为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劳动权及受教育权的"处分",受处分者不服却不能诉诸法院,实在有违情理。虽然法律规定了受处分的老师如果不服,可以向当地人事部门提起仲裁,但对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应该如何救济,尤其对有关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讼的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另外,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能否向法院以请求司法救济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亦无明文规定。对此,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实践中有的法院决定立案,有的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分歧一方面使得国家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不予立案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救济,违背了现代司法制度设立的宗旨及法治社会中法院应当发挥的功能。而且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处分须必记入学生档案并不得撤销前科,被处分的学生将背一辈子黑锅,"一日有罪,终身有罪"。因此,在对待学生被处分,尤其是被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问题上,被处分学生如诉诸司法,虽然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从法理上讲,司法则不应对之保持沉默。
5、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滞后与粗糙
在我国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规定的缺位,最突出地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尤其是缺乏受处分学生对处分不服如何救济的法律程序。例如在对学校处分学生方面,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受处分的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包括申诉的机构、申诉的时效以及有关机构答复的期限、对申诉答复不服的,被处分的学生应当如何救济等种种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故据报道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中,自96年权利被侵犯时起,三年来刘燕文一直向北大及国家教委申诉,但从北大得到的答复却总是"无可奉告"或"研究一下"即无下文。
在高等教育方面,法律的滞后、粗糙与缺位相比显得更为明显和突出。例如,现在我国高考已取消了对考生年龄、婚姻状况的限制,但是在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却仍然对考生有年龄的限制,而且对本专科生仍然禁止在校期间结婚等。另外,我国的《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分别于1995年与1999年施行,其与时代脱节之处并不多,但由于这两部法律规定得都比较原则、笼统和抽象,在高校管理及司法实践中较少有实用性。但对于与高校管理及与高校学生有着密切关系的《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却分别于1981年、1989年、1990年实施,它们之中自实施之日起至今最长的有21年,最短的也有12年。众所周知,在改革开放至今的二十多年里,尤其是近些年,我国高等教育在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些当初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期由"政府推进型"立法所产生的法规本身就笼统、粗糙,加之近些年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及人们观念的急骤改变,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的形势,这些法规在新形势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对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高校管理中,对于学生偷食禁果者的处分一般都套用该规定而对其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但是,对于偷食禁果的学生是否属于"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在今天人们的观念已经能够容忍自动售货机已堂而皇之设置在一些大学校园内的"新形势下",是否能继续延用以前的思维值得进一步思考。
再如,就学位评定程序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想取得学位必须过两关:第一关是毕业论文须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第二关是毕业论文经院系答辩委员会通过后,还要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按照《学位条例》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还规定了其下可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因此,从以上的规定来看,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没有专业的限制,实践中其一般也是由各个不同专业的专家所组成的。因该《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并未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由于该立法存在的这一缺陷,遂使得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那种外行审查甚至否决内行论文的不合理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必须加强高等教育自身的及有关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的研究,加快高等教育立法以及及时清理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的步伐,解决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无法可依和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于时展要求的现状。可喜的是,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滞后于时代要求的问题并正着手予以解决。据报道,日前《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已出台,并即将交付审议,我国高等民办教育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在不久的将来即有望结束。另外,不久前在南京召开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综合处一位负责人在会上透露,现行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1995年颁布的,已落后于高校扩招的新形势,会议决定修改并加以完善,修改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将有较大的放宽,突出了以人为本思想,适当放宽研究生学籍、在校时间,允许婚后有子女的研究生把孩子带大,再重新回校攻读学位等。
2、高等教育要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对计划经济年代遗留下来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从性质上来看或为实践所证明已严重不公平的或在实践中产生大量腐败问题的,如对北京地区考生高考低分录取及保送等种种政策,应大胆地改革或直接予以废除。此外,对高校的现行管理体制也应锐意改革,革除目前高校中存在的官僚的陈腐的积习,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专家、教授以及学生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使高校真正地实现自治。另外,对学术管理问题,应健全专家的以及民间的评估机制,学术问题应由高校的自律及知识分子的良知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