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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药房房工作计划

时间:2022-05-31 21:07: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门诊药房房工作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门诊药房房工作计划

第1篇

2010年,我院根据上级的要求,认真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结合平安医院的创建工作,以维护医院政治稳定,治安消防安全为目标,为临床一线服务,立足基础,深化创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先后开展维护医院稳定,五五普法教育,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纠纷调解等一系列工作,为医院的平安创建、安全生产管理年及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将2010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建立建全了管理和责任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医院强化了以邵敏书记为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组员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落实目标责任制,为把医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真正落到实处,医院同各科室(病区、班、组)的负责人签订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明确科室负责人为第一综合治理责任人,同时落实月(季)度例会制度。

3、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有效降低医院的刑事发案率,改变医院的政治面貌。医院是公共场所,我院又地处繁华的新华街,进出人员杂,每天有1000多人次进出医院,在如此多的人员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有一定的难度,根据这一特殊情况,我院充分利用现有的硬件设施进行24小时监控,并加强制度建设,要求每个值班保安做好巡逻登记工作,做到谁上班,谁负责。增强保安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4、针对“打开围墙办医院”的方针,我院实行开放式管理。人员流动量大、杂,在病区、门诊容易发生钱包、手机被窃这一现象,我们采取了相应措施。①专门请婺城分局反扒能手在门诊、药房、抽点巡逻(特别是单人病房和电梯口病房),使我院失窃率大大降低。②对门诊楼各楼层的电子监控设备进行了改造,优化了监控设备,并在门诊药房、付款窗口粘贴防盗警示标牌。组成人防和技防的双重防范,使我院门诊发案率明显降低。

5、抓好普法教育工作,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医疗纠纷。在医院的医疗服务中,特别是病人死亡,造成医院与病人家属的纠纷,是医院最头痛、最棘手的事情。病人家属寻衅滋事,大动干戈,有时影响到其他病人的治疗和正常办公。我们一方面用法律来教育病人,一方面利用与派出所共建警务室的便利关系,请公安机关提早介入给予调解,医院出现的许多纠纷都能及时平息。

10年我院进一步深入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10年我们将再接再励,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医院的安全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争取有更好的成绩。

二、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

医院的治安、消防安全是平安医院创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贯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医院平安创建实际工作,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发动和依靠全院干部职工,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平安医院的创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1、思想重视,认识到位

医院治安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患者、家属及广大医护人员。医院始终将治安安全工作列为医院工作重点来抓。每年都将此项工作列入义程,我们每季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活动。上级的有关文件通知,在院长办公会、院周会上反复传达学习,以邵敏书记为主任的“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安全警钟要时时敲、月月响。医院利用横幅、黑板报、宣传窗、信息网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如围绕医院的医疗质量安全、“医患纠纷安全”、“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安全”、“科室外出活动安全”、“车辆停放安全”、“消防安全”等开展学习讨论。人人重视治安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发现不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整改。一年来医院未发生刑事案件、重大医疗事故和治安、消防责任事故。全院874名职工,100多名临时工均无违法违纪记录。

2、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谁主管、谁负责”这是个很好的制度。医院的治安安全工作也是一样,根据医院工作需要,成立了“消防工作管理委员会”和“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全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消防工作和治安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开出“要事督办单”,限时整改。院领导每季度要对全院的医疗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进行大检查。保安部做到月月要检查,小问题及时解决,大隐患及时上报。

保安部与各科室、病区签定了“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科主任、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落实月(季)度例会制度。年终院部对各科室(病区)进行考核,对消防、治安安全工作不合格病区(科室)实行“一票否决”。

3、以制度化管理,保障医院治安稳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必要的安全制度是提高医院治安安全的保证。确保医院财产和医护人员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建立和完善一定的安全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我院先后制定和完善了《门卫制度》、《临时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保安巡逻制度》、《危险品,(麻醉品)保管制度》、《财会人员现金保管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人民医院消防应急预案》、《市人民医院急救长铃规定》,医院在节假日安排院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双值班制度。由于有了以上一些制度,门卫白天把好人员进出关,晚间各楼道按时上锁。保安人员严格执行《治安消防巡逻制度》做到每二小时全院巡逻一次,巡逻病房后由值班医护人员签字,保证在第一时间掌握病区不安定因素及消防安全系数。医院财务科、药库、总务仓库、计算机房等重点部们均安装了110防盗报警系统,病案档案室及有贵重医疗设备的科室均安装了防盗窗、防盗门。门诊楼、新病房大楼、内科住院楼、均安装有电子监控设施,有效增强了医院的安全系数。

4、警民共建,齐抓医院治安

我院与婺城公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建立共建关系,在医院建立警务室。城中派出所对我院的治安安全和普法教育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每周二、四、派民警到警务室值班,所领导每季一次到医院为医护人员上普法教育课,分析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使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让医护人员懂得如果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医疗纠纷。同时我们还利用警民共建关系。请城中派出所民警(反扒能手)指导在门诊、病房开展反扒窃专项行动,使门诊、病房钱包、手机失窃率大大降低,得到了病人及医护人员的肯定。

5、抓消防安全防范不放松

安全事故防不胜防,火灾事故也一样。多年来我院十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医院成立有义务消防队。并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了一次消防演练。邀请消防队参谋到医院来讲课培训,使队员个个懂得消防知识,人人学会使用灭火器材。我们还组织全院职工分批进行消防培训,让全院医护人员的消防意识得到有效提高。医院的十五层病房大楼配有温度探测器、烟感、喷淋系统,紧急逃生缓降器等先进消防设施。设消防控制中心一个,由专业人员持证上岗,24小时值班。在每个病房门上设置了应急疏散路线图,让住院病人及家属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紧急情况下怎样离开。为确保防火安全医院今年先后更新了部分干粉灭火器。更换烟感探测器30只,消防安全出口标志牌10块,并在门诊检验科加挂了2只应急灯、4块安全出口标志牌,急诊输血科、急诊化验室各增加了1只应急灯,病房大楼的230只干粉灭火器已在请示更换当中。在此基础上保卫科还制定有火灾应急预案和消防知识宣传资料,在每个病区(科室)进行宣传学习。保卫科经常对全院各病区(科室)进行消防检查,通过检查整改,彻底排除了安全隐患。

6、加强安全检查,及时落实整改

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勤查勤检不放松。院领导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在每周的院长查房时,对全院的消防,治安安全工作都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解决。重视出租房管理,保卫科将租房户的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并与租房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对出租房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保卫科每周对各病区(科室)进行全面检查。查门窗、查电器使用、查消防设施,同时宣教病人及家属,不要在病房吸烟和使用电器。教育工友不在配电房使用电饭煲、微波炉,把事故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

医院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科也非常重视,为新区设立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定时对宿舍区进行巡逻检查(2小时一次),晚上大门定时上锁,自行车、摩托车入库有序停放,谢绝外来车辆过夜停放。积极协助辖区派出所创建“平安小区”。

7、加强周边社区治安整治

医院的周边治安整治不容忽视。我院地处繁华的新华街,西靠市区最大的“兰溪门菜场”,外来人员过多,治安状况复杂。根据这一情况,医院保卫科请城中派出所协助指导,每天中午、晚上到四周巡逻。如发现围墙、栏杆有缺口破损,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整改维修。发现违章摊贩占道经营及时给予整治清理,若发现外来不法可疑人员能不畏,依法盘问查询。

8、规范院内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螺蛳壳里做道场”是我们施长春院长对外常说的一句话。医院因地理环境及历史原因,占地面积不大,供车辆停放的面积不多,这就给车辆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保卫科制定了《停车须知》制度及职工车辆停放通行证,车管人员24小时值班,对进出库车辆认真指挥,并做好登记工作。为确保停放安全,医院给汽车停放处划定标准车位,安装了减速块,定位器等车库设施,并且利用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监控。车管人员加强巡逻,做到谁上班谁负责。

医院治安消防安全是医院发展的根本,医院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必须长抓不懈。

三、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活动

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活动也是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医院创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部署,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医院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市人民医院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各职能科室、临床科室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生产安全、医疗安全、防火、防盗、社会治安等具体工作分解并落实到科室及个人。

2、医院定期组织院长行政查房,通过走访病人,现场查看等形式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个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人或事进行处罚,并做到考核有标准,检查有尺度,奖惩有依据。

3、生产安全的防范要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强化特种设备及水、电、气、交通、通讯、信息网络等重点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奖惩相结合。

4、为确保医院安全,医院增加了安全设施、保安人员的投入,今年在原有监控设施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部分摄像机,有效增强了医院治安安全的系数。

5、10年医院对一批老化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了更换,对全部烟感进行了全面清洗,更新烟感探测器30只,消防水带、水枪头若干只,更新干粉灭火器若干只,更换消防安全出口标志牌10块,增加消防安全出口标志牌4块,应急灯4只,更新了消控主机,有效增强了消防安全系数。

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活动,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让患者安全、满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虽然,我们在2010年度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市局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2011年的工作中,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卫生局及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严格管理,落实责任,把医院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实。

2011年保卫科工作计划

一、参照消防部门意见,2月底前完成对婺城大厦行政楼消防设施改造工作。

二、1月底前通过“市级治安安全单位”考评,做好“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

三、编制保卫科2011年度工作计划,与临床科室签订“2011年度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2011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重新修订《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规范》、《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四、继续做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资料收集工作,逐项完成迎接省“平安医院”创建考核准备工作。

五、落实普法教育工作,充分发挥院报、宣传专栏、橱窗等的宣传阵地作用,利用信息网络宣传,举办讲座,知识竞赛等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六、继续在全院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不断完善治安安全设施,强化各项制度落实,确保继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力争年内通过省级“平安医院”创建考核验收工作。

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多种形式宣传新《消防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年内进行1—2次消防演练。认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力争年内全体医务人员都能正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继续加强消防重点部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八、做好医患纠纷的调处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利用与城中派出所共建警务室的便利关系,请公安机关提早介入,防止矛盾激化,保证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九、认真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完善各种制度、措施,强化剧毒、品管理,协助辖区派出所开展“无毒社区”工作。

第2篇

去年8月份以来,我院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让病人满意在我院为宗旨,紧紧围绕发扬“抗非”精神,当好“健康卫士”这一主题,扎扎实实地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通过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推进医院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模式,改进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使医院的行风建设,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现将我院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医院基本情况

*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院附属*市立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市眼科医院、*医学院眼科教学医院)。创建于*年。目前医院占地面积2.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编制床位700张;拥有1个省级重点专科,四个市级重点学科和五个院级重点专科。在职职工1*7人,其中高级技术职务196名,享受国家政府津贴的专家3名,研究生83名,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5名,*市优秀专家4名,*市拔尖人才5名。医院被命名为国家级爱婴医院,江苏省医师进修基地,国际白内障复明基地,国际“微笑列车”定点唇腭裂手术医院;*市眼病防治研究所、*市脑血管病研究所和*市不孕症研究所皆设于本院。本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三级综合医院,设置20个病区,24个临床科室,8个医技科室,3个研究室,10个科研室,承担着本市和苏鲁豫皖的主要医疗及抢救任务。20*年医院门诊总量36万人次,出院1.6万人次,总收入1.47亿元。

二、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情况

去年8月份以来,我院根据省厅(20*)37号文件和*市卫生局(20*)4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纠风办和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塑造高素质职工队伍,创建文明单位为根本,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实现富民强市,保持苏北领先,保持淮海经济区领先,争做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的目标,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医院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评”、“纠”、“建”共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促进医院行风建设。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医院行风工作。20*年8月7日,市卫生局召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动员之后,我院多次召开党委和行政会议,研究落实开展民评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成立了由院长、党委书记蒋明伟同志为组长,院职能科室各基层总支书记和工会、团委参加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利用职工大会、办公会、院周会、政治学习等各种方式广泛动员,大力宣传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重大意义、目标和举措。全院共印发学习材料1000余份,组织民主评议专题学习四次,在落实组织机构的基础上,院评议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实行职能科室包片定点的方法,深入基层,组织学习,查找差距,积极整改。在宣传发动阶段,我们坚持强化思想教育,在内强素质上下功夫,筑强思想道德的防线。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院职工在民主评议行风中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实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全院形成了大力宏扬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情、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新风貌。

在大力宣传卫生民主评议行风重要意义的同时,我院先后召开了两次院外监督员会议,召开了48家乡镇指导医院院长座谈会和新闻单位座谈会,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行风的热线电话,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让人民群众了解我院卫生行业建设要着重解决哪些问题,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工作目标等。通过兑现承诺,提升我们的服务水平,使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医院的行风新变化,提高社会满意度。

2、从严要求,抓好自查自纠。从去年8月下旬到9月,我院着重在民主评议行风的关键阶段--自查自纠方面下功夫。对照评议标准,一是做好自我排查,先后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印发住院、出院病人问卷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组织明查暗访等有效形式,逐级对医院行风建设的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按照省市卫生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考核方案的要求,从组织领导、服务承诺、自查整改、方便就医、规范服务、提高质量、合理收费、改善条件、药品招标和廉洁行医十个方面查找出需要改进的问题20余项,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梳理和分析,能改的立即整改,不能改的限期整改,暂时有困难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设立了一站式服务中心,结合门诊大厅改造,进一步方便就医,实行划价收费一次以及药房窗口柜台式服务,建立中心采血室,对各种检验、化验报告集中管理并提供药价查询,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针对病人看病等候时间较长的问题,实行分散挂号,分层收费,方便病人就诊,在规范服务提高质量方面,进一步推行病人选医生制度,实行医患沟通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权,同时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规范和标准,医院考核委员会多次研究,印发了《*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综合考核体系》逐月进行考核,奖惩兑现。

在合理收费方面,严格执行省市物价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项目和服务价格公示,药品价格查询制度,进一步细化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制,并在门诊大厅药房实行门诊药品清单制(超市化服务),使老百姓明白就医,放心消费。

为了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我院投资140余万元,改建扩建门诊大厅,装修了门诊输液室,调整了门诊用房,使病人就诊流程更加合理方便,为了给病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我院为住院病人提供24小时就餐服务,在病区公布订餐电话,同时投入资金使住院病房的生活设施保持完好,基本解决了住院病人洗澡难、上厕所难的问题。

在廉洁行医、采购招标方面,我院坚持院务公开,对药品、器械和大中型医疗器械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同时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行医教育。去年一年来,医务人员共退红包价值1万余元,未发现收受红包等违规行为。

3、重视用民主评议的结果来推动医院行风建设。在民主评议阶段,我院先后接受了市纠风办和卫生局行风办组织的行风监督和测评工作,主动为评议人员提供热情、快捷、周到的服务,随时随地接受评议人员的检查和咨询。高度重视在评议过程中对我院提出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4、抓好总结整改,巩固民评成果。在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和民主评议阶段后,我院切实抓好总结阶段工作之后,针对卫生行风监督员及广大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针对卫生行风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管理制度,制定了“员工手册”,修订了廉洁行医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加大监督制约和查处力度,使行风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在整改、总结过程中,还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分级分阶段总结民评工作取得的成果,分析存在的差距,继续抓好各项承诺的落实。

三、开展民评工作的几点体会。

民主评议工作,是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加快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在半年的工作实践中深刻体会到:

1、组织健全、领导重视是搞好民主评议工作的基础。这次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与以往工作相比,要求更高,操作更加规范,评议的范围更加广泛。搞好民主评议的关键前提是加强领导,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事关改革和发展、稳定的大局。医疗卫生行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民评”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通过这次民主评议活动,能够进一步加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教育,明确指出我们提倡什么,禁止什么,反对什么。对医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树立卫生工作者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崭新形象。

2、坚持依靠群众,开门,是民评取得良好成果的关键。我们在民主评议过程当中,清醒的认识到:民主评议行风实际就是开门,开门树新风。院党委、院各级职能部门,坚定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承诺公示、行风热线、院外监督员、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对于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闻过则喜,虚心接受,认真改正,以评促纠,边评边改,使民评工作收到扎实的成果。

3、自查自纠,是保证民主评议成果的重要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民主评议工作的实际效果。我们在民评过程中,按照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切实做到“四查四找”:一查思想,在党性观念,群众观念,文明服务的意识上找差距;二查作风,在为群众服务措施效率上找问题;三查纪律,在执行纪律,规范服务,廉洁行医等情况上找不足;四查制度,在自身建设、制度建设和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上找漏洞。通过“四查四找”,确保了整改阶段工作的深入扎实,使民评工作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

第3篇

一、创建目标

到**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中医药事业发展运行机制,实现中医药资源配置的优化、服务模式的转变、服务领域的拓宽;基本建立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功能健全、人才结构优化、运行机制灵活、自我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较强的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中医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新兴产业初步形成,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力争通过国家级评审验收,成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

二、主要工作

(一)中医药基地建设。进一步改善全市中医医院医疗用房、设备条件。**市中医医院新建6000平方米后勤综合楼;德清县中医医院分院改、扩建3000平方米的医疗用房;长兴县中医医院新建6000平方米门诊大楼、14000平方米住院大楼及2000平方米的后勤综合楼;安吉县中医医院新建10000平方米的住院大楼;南浔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扩建7000平方米的住院综合楼;吴兴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新建3000平方米的医疗用房。

(二)人才队伍建设。到**年,每千人口中医数达到0.3人。争取有2名新一代省级名中医,20名市级名中医,40名名中医、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继承人,选拔培养20名农村中医骨干。乡村医生参加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人数达100名,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率达到100%。中医药卫技人员继续教育参加率95%以上,中医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到100%。中医医疗机构中,西医人员接受中医药知识培训率达90%。今后新充实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临床医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中医临床医疗重点学科建设。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群建设。新创建2个市级中医临床医疗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争取4-5个中医临床医疗重点学科(或专科专病)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建成辐射全市的重点专科专病不少于4个,每县(区)辐射当地的重点专科专病不少于8个。重视发挥各级综合性医院中医科的作用,在综合医院中创建省级示范中医科2个,鼓励创建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

(四)中医科技创新。在中医治疗不孕症、肝病、肾病、肿瘤、骨伤、针灸、腰腿痛以及医院特色中药制剂的深度开发利用上取得较大进展;开展各类中医药科技项目15项,争取省级4项、市级6项、县级4项;向基层推广6-10项中医适宜技术;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整理继承工作。

(五)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积极开展“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各县区均达到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标准。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完成中医科、中药房建设任务,建成5个省级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基本形成县、乡、村三级农村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乡镇卫生院中医药覆盖率达到100%。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体系,加强中医医院中医急诊协作网络和中医医院急诊科的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领导,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省发展中医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2号)等精神,主动承担起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的责任和任务,将中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市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领导小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创建工作,切实解决一些能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

(二)部门配合,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严格执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标准,共同推进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创建工作。卫生部门作为创建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要对中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经常性开展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医工作的投入,中医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事业经费应达到或高于卫生事业费的10%。人事部门要重视中医药人才培养、使用、晋升等,特别在培养高层次中医人才和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为中医药人才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科技部门要积极实施扶持政策,对中医科研实行“优先立项、优先资助、优先奖励”的三优先政策,形成重视、支持中医科技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中医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重视中医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大推广适宜中医技术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督、文广新闻、规划与建设等部门均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

(三)完善网络,全面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管理职能,实行中医工作全行业管理。要设立中医工作管理机构,制定中医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从业人员的行业准入制度,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中医服务机构和中医医疗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中医行业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中医指导科,承担本地区中医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四)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要把改革作为推动中医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使中医行政管理模式及中医行业运行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中医学术进步与现代科技水平相适应。要根据中医各个领域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制订不同的发展政策,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中医医院要积极推进以人事分配制度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坚持“病人选医生”制度,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加强成本核算。积极稳妥地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建立民营中医医疗机构。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宣传国家、省中医药方针政策,要围绕我市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这一主题,及时宣传我市出台的一系列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要在社区、医院等建立中医工作的宣传阵地,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的普及,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中医药文化的内涵,宣传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理念、知识和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利用中医药防病治病,进行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四、进度安排

按照**年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审验收的时间,整个创建活动计划分成四个阶段逐步推进: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至2006年5月):为项目准备及启动阶段。该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创建申报,组建各级创建机构,宣传动员,营造创建氛围和研究制订创建方案。

第二阶段(2006年6月至**年4月):为建设提高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2006年度的各项阶段性考核目标,并进行自查评估,总结经验,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卫生厅审核。

第4篇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3号)精神,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结合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质,注重服务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坚持区域规划,全市统一布局,立足现有卫生资源,辅以其他卫生资源转型和新建,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逐步规范;坚持与社区建设、与城镇化进程同步。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街道基本建成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适应社会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居民可就近便捷享受费用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

二、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市卫生服务网公益性基层卫生组织,实行区(市)管理,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等综合服务,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街道设1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辖区社区居委和辖区内人口密度较大的新建小区,根据需要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街道范围内已有区级综合医院及大型综合门诊、镇转街道前的乡镇卫生院,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认定一个机构,进行转型、改造,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辖区社区居委和辖区内人口密度较大的新建小区,已有区综合医院或镇转街道前的乡镇卫生院门诊和历史形成的城中村卫生站,进行转型、改造,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站。

街道范围无区级综合医院及大型综合门诊、镇转街道前的乡镇卫生院,无区级综合医院或镇卫生院门诊的,由区(市)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从辖区内已有其他卫生资源中,在同等条件下首选公立卫生机构进行转型、改造或新建,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街道范围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不再新设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层次相同的综合性医院、综合性医疗门诊(诊所)和服务中心。*区、*区政府不再办区级医院。

(五)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工作方式,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与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六)按法规和标准,规范社区卫生机构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科室、床位设置和设施配置符合国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定要求。社区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它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用房面积、设备、布局应达到提供专项服务规定要求。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原则上按照低于3万人口的街道(含3万),按每万居民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配备;大于3万人口的街道,按每万居民2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按1:1比例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5%。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5张病床增配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设药房的应配备药剂士以上的相应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等要素按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实行准入制度。

(七)建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工协作关系。调整市级预防保健机构职能,逐步将适于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区、*区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区、*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市级预防保健机构业务指导与评价,其他区(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所在区(市)级预防保健机构业务指导与评价。

*区、*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市区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其他区(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所在区(市)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实行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部分疾病社区首诊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医院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院诊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院转诊病人,应按医院建议和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公立医院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病人提供便利,要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命名和标志应符合规范要求,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不得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及以上名称。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培训,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中、西医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财务、药品、医疗器械、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其他有关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积极探索建立与家庭或个人“契约式”服务制度。

(九)深化改革,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服务需要和精干、效能要求,实行定编定岗、绩效考核,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分别实行聘任制、合同制;制定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切实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服务绩效考核,对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离岗培训,对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人员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直接挂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独立核算,与其下伸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没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市卫生行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准入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由区(市)卫生行部门按市发展规划,征询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依法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机构唯一名称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开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论证基础上,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行政许可。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信息平台,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接受服务的居民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进行年度考核;要协同有关卫生监督所加强机构日常监管,规范医疗行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

(十二)加强编制管理,确保新进人员素质。区(市)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卫生资源和卫生机构职能调整情况,以精干、高效为原则,落实人员编制,加强编制使用管理;要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明确岗位名称、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做好定编定岗工作;新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应在机构编制人数控制范围内,符合岗位要求,医生类应具备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医技类应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护理类应具备国民教育中专以上学历。要完善各类人员管理、奖惩和分配措施,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根据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报批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公开。建设项目严格按批准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十四)落实财政投入经费,加强经费监管。区(市)财政部门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业务培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个人付费等方式补偿。

要积极开展药品零差价销售工作,逐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政策原因造成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差额,统筹考虑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经费由区(市)、市按省有关规定共同承担。

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对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在财政部门严格监督下,按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情况予以核拨,对服务绩效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服务绩效差的相应扣减补助。

区(市)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积极探索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规范收支行为。

(十五)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区(市)物价部门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收付费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六)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障措施。区(市)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按定点资格条件及规定程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医保定点机构,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要明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要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

(*)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其他机制。区(市)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民主监督制度,加强监督;要探索建立以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医疗救助体系。

区(市)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用房纳入城市新建小区或旧城区改造总体规划,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按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与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

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落实社区计划生育指导工作。

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质量、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

(十八)做好宣传,加强领导。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区(市)政府要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统筹安排,加强领导。要把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措施,解决广大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要广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认识,争取社会各方和广大群众支持。

为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卫生、城乡规划、物价、劳动社保、人事、民政、人口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区、*区、曲江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落实社区卫生服务配套政策,实施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社区卫生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解决实施社区卫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提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策略、年度工作计划,评价指标体系,对社区卫生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在市领导下,统一步调,加强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积极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落实。

(十九)社区卫生工作实施步骤。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分三步实施:

1、准备阶段。*年上半年,成立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学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卫生机构现状调查,制定市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财政补助、人员编制、功能定位、医疗保障等措施。

第5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