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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2-06-15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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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

关键词:社会公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到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以及农民,但有城市户口而非就业无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尚无统一的制度安排。我国于2011年7月1日开始进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养老保险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应更加注重公平,本文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分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第一要义,是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基础和起点。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公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其次,权利公平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然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而是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最后,权利公平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每个劳动者都有享受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带来福利的公平权利。那么实现真正的公平,就是要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和自尊心。以“国民权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理念是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基石,其基本立足点是养老保险的受益者不应有群体的社会歧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尽量覆盖到养老保险体系的盲点,这些人群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经营状况较差、无生产经营能力、破产清算,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城镇企业部分收入较低、无力承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现行制度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累退的缴费机制,即越是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高,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重;越是高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低,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轻。对于收入较低的职工将难以承受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从而“被迫” 逃离养老保险体系,此类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存在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且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就业方式,其以法律允许的灵活就业方式获取劳动报酬,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有两大群体:一是企业下岗、离岗职工以及部分城镇新增劳动力,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作;二是部分知识阶层和高校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多为自由职业者。

(四)无工作的城镇居民

在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城镇户口、纳入城镇居民管理范围,但由于无就业单位无劳动关系,不具备缴费能力,不包含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必要保障,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或制度来实现。没有规则或制度保证的公平,只能是片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规则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任何人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在公平规则面前,出现优胜劣汰的结果,无论是胜者和败者都应自觉维护。因为规则是公平的,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同而否认规则的公平性。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行动,体现着制度的公平。

(一)个人缴费――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多档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面向缴费能力较低的没有养老保障的居民,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缴费标准。遵循“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标准低的基础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设定弹性标准,设置多档,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另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既不能高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不能低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政府补贴――政府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

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支出,注重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建立财政支持的制度保障,保持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和针对性。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加快制定公共财政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建立省市级财政补贴补助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按量到位,减轻居民的参保缴费负担。

(三)基金监管――加强监督,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应逐步健全对养老保险的社会监督,逐步实现多层次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合法地运行。首先,政府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必不可少,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对于养老保险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处于枢纽地位,它同时负责对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来自社会的投诉,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信息交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等分别提供基金管理运营专门领域的监督。其次,必须强化社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包括社会专业组织、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多个社会主体的监督。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分配公平

公平分配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养老保险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到达制度规定年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制度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这充分体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责。

与此同时,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应根据社会成员老龄风险保障的基本需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社会公平有着深刻的意义,我们应该以公平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河南师范大学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参考文献:

[1] 何文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增强公平性和科学性[J].经济纵横,2010(9)

第2篇

关键词:城乡养老保险 制度建设 二元化社会结构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存在壁垒。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中,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它统筹地区,其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可转移到流入地,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但目前来说,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存在壁垒。劳动关系从城镇居民或者企业职工转到农村的,所缴纳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或者在工作单位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金,其个人账户资金是无法转移的,因此只能办理退保,重新参入新农保,无法与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同样,劳动关系从农村转到城镇或企业的,在农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能直接向城镇或企业转移,要想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只能重新开始。这种转移壁垒,已成为影响农村养老扩面和加快基金积累的主要障碍。

2.城乡养老待遇水平差距较大。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适时调高。老农保是农民自我储蓄的模式,养老金待遇主要依靠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来确定,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农民参保意识不强,自己缴费少,导致养老金待遇根本无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财政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比过去有所提高,但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差距较大。

3.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但在农民社会养老意识不高、收入水平低以及增长缓慢的经济状况下,农民投资的首要选择并非是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新农保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难度大。另一方面,新农保缺乏调剂机制,保障水平不高,农民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参保的长远利益,参保积极性不高。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健全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调节机制,更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撑,只有这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有发展的空间和后劲。

4.农村养老保险起步较晚。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当前农村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村养老保障主要还是依靠土地和家庭,构建这一制度并不迫在眉睫,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上起步较晚,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险政府投入资金仍需进一步增大。

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致使了养老保障制度存在城乡差别,但两者应统筹发展,应更加重视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统筹城乡养老措施

1.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多予放活”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上采取“多予、放活”的政策。“多予”:一是如果农民领取养老金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各级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助到位;二是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参保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缴费补贴引导农民积极参保。“放活”:一是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养老待遇;二是农民可根据个人收入水平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与缴费水平相适应的养老待遇。

2.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大力推行“土地换社保”政策。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部分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一些农民土地被征用后,面临难就业、无社保的困境。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应该实行“土地换社保”的政策,按照“保障基本、广泛覆盖、共同负担、统筹共济”的要求,将失地农民社保纳入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的统筹范围中。

3.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做好城乡养老制度衔接。对农民工养老制度的建设,应实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补缴为辅”的缴费原则,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保持合理的差距;农民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金全部进入其个人账户内,专用于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按规定记息、接续、转移和继承,做好农民工个人账户向城镇或农村转移的衔接,对于返乡农民工,可继续回原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果不想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按照“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的办法执行,这样才能保障他们享受公平的养老金待遇。

参考文献:

[1]胡晓义.社会保险稽核手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第3篇

关键词: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一、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统筹衔接存在一定的阻碍

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制度统筹衔接存在一定的阻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复参保的现象。近些年吉林省外出打工的居民数量超过了80万人,这些人员中有去其他省份打工的,还有从其他省份回吉林省的。而在以上这两种情况下,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就尤为突出。外省打工人员回到吉林省之后,在外省缴纳的养老保险只能将部分个人账户基金转回,而统筹的基金并不能转回。另一方面在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过程中,凸显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中可持续发展、制度规范性和公平性上的缺失。由于吉林省存在较强的劳动力流动问题,因此措施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养老金领取时效性、养老金异地转移的问题,这也是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未来发展亟须解决的问题。

2.养老基金运营增值空间比较小

随着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数量越来越多,基金收入越来越多,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也随之提升。虽然基金结余的数额在逐年提升,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提升吉林省养老保险发放的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目前,吉林省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非常有限,基金的管理与运营也较为僵化,为了有效地避免和降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产生的风险,通常选择的投资方式是购买国债或者银行存款,不足之处是产生的收益较低。吉林省在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中始终秉持着“试点先行”“分类实施”的理念,因此出现了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而城乡发展“二元化”,使得吉林省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拉大,二者之间的矛盾扩大,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水平也存在差距,对于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与优化有一定的影响。

3.缺乏健全的集体补贴细则

目前吉林省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方式,而参保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高低直接决定了个人账户中养老金的具体数额高低。现实状况是绝大多数居民选择低档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一方面在于居民受到自身经济能力的限制,另一方面在于居民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足够高的信心。而居民的缴费档次低相应的获得政府的补贴数额也会低,最终导致居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数额难以满足自身的养老需求。在吉林省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集体补贴、政府补贴以及个人缴费共同构成了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但是吉林省政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捐助以及集体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缺乏健全、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推进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政策建议

1.健全各项制度衔接

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制度的衔接问题需要吉林省政府加大研究,确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结合国家政策为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针对农村居民进入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为这部分居民提供一定的补助,以此来提升这些居民群体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或者个人账户的资金数量,这种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积极性。同时应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处理居民跨区域转移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存在的资金不能统筹的问题。

2.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一方面,促使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实现多样化,可以有效地推动吉林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多样化,实现基金的增值与保值。可以成立一个健全的社会养老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实现统一化的养老基金管理,并配备专业的人员,采用专钱专关的方式,同时给予一定政策方面的支持,并且要确保在投资组合选择方面要合理、科学、适当,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与保值构建有利的环境。

第4篇

第一条为确保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4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具体经办,社区协管员协助办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与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三)州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本细则及省级社保机构规定要求,制定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规范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所辖各县、乡镇、社区社保机构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保险费收缴、基金规划、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发放手册、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五)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六)社区协管员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敦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凡具有本州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省内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等具体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的管理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七条参保登记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3)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二)具有省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可到州内居住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2)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5)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三)社区协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本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登记汇总表》),并在《登记汇总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社区公章,附参保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复印件、照片等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

(四)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将《登记汇总表》、《参保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五)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员制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准确记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缴费资助金额,于10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在当月内完成参保登记工作。

第八条缴费核定与收缴

(一)缴费核定

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核定应缴费额。参保人员需要变更下一年度缴费档次的,应于次年缴费前到社区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表》。签字确认新一年度的缴费标准,县级社保机构重新核定应缴养老保险费。没有要求变更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按当年缴费标准核定下一年度应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费收缴

1.银行代扣

(1)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变更信息,缴费核定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以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2)已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3)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至缴费期末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4)县级社保机构定期核定生成应缴明细信息,并将应缴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5)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应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存款不足的,不扣款),归集至县社保机构开设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6)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指定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构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应缴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养社会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7)县级社保机构根据扣款结果信息及时通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参保人员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2.银行代收

(1)县级社保机构复核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标准信息、变更信息及补缴信息等,并核定应缴费信息后,开具参保人员缴费通知单并于每月月末前将缴费通知单提供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发放至参保人员,并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

(2)每年的月1日至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按年度交款。

(3)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完毕,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交款凭证,参保人员持交款凭证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换领《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4)每月月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当月参保人员的交款凭证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5)每年的月1日,县级社保机构将当期末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负责催缴直至月20日,仍未缴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3.现金收缴

(1)暂不具备银行代扣(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地区可以现金收缴,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配备养老保险费代收员,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每月月末前提供核定的应缴费信息,收缴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2)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收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日清月结。当日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县级社保机构的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汇总实际收缴信息同相关票据一同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实际到账信息核对无误后,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县级社保机构每月末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基金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性缴纳。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60周岁以上人员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试点地区财政承担20%。

(三)集体补助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三)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在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其参保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向县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社区协办员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县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丧葬费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已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除了出现以上第三、四条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从制度实施起到领取年龄,按年连续缴费(含补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

第十七条按月享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

第十八条各县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待其补齐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劳保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劳保站提供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第二十条劳保站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各县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月底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二)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缴费年限的次月,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月底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第二十二条各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州财政部门。州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州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各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第七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州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州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州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州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已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州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州县继续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章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新农保”、已参加“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第二十八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如果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经办机构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足1-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章附则

第5篇

[关键词] 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一体化模式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 F8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2)02-0086-04

[基金项目] 贵州省科技厅、贵州财经学院软科学联合基金研究项目《民族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编号:黔科合体R字[2010]LKC2016号)阶段性研究成果,贵州省教育厅项目。

[作者简介] 廖承红(1975-)女,贵州桐梓人,贵州财经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编审,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张士斌(1976-),湖北钟祥人,博士后,贵州财经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劳动力与社会保障 。

浙江、北京和重庆三省市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体化探索颇具特色,对其他地区构建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借鉴意义。论文探讨了各种模式发展和演变所处的经济社会条件,进而提出了加快构建全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三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一体化模式的比较

浙江、北京和重庆模式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征。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包括许多方面,一体化的方式、资金筹集模式以及管理形式等是其中的核心部分。比较三种模式在这几方面的异同,对我们深刻了解各种模式的特征及其相应的适用范围有重要意义。

(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形式

浙江、北京和重庆三模式中统筹城乡社会养老的方式十分相似,即主要建立两种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皆可以参保),这样将城乡所有劳动者都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从制度上规定了两个体系相互衔接的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模式。

从参保对象看,三种模式都以户籍为准,规定具有本省(市)户籍的,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所有城乡居民都可以参保,从而实现城乡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全覆盖。从统筹层次上看,北京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浙江则规定市、县(市、区)统筹,重庆同样规定由区(县、市)统筹,而从实际来看,三种模式主要由地级市来统筹。从转移接续来看,三种模式都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二)资金筹集与待遇模式

三种模式都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养老金,不同之处在于各地区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形式与数量存在差异。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利息,集体补助与利息和其他收入与利息;同时,政府提供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补贴(2009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由区(县)政府财政负担,并进入区(县)财政预算。浙江和重庆则分段设置缴费标准,由参保者个人自行选择。浙江2009年将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并规定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重庆将个人缴费标准设置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浙江、北京和重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普遍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和养老金待遇数量上存在差异。从具体制度设计上来看,与北京和重庆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层次不同,浙江还设定了一个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在个人账户发放方式上,与浙江和重庆实行的统一记发不同,北京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记发。从基础养老金标准来看,北京为每月280元,明显高于每月80元的重庆和66元的浙江。

(三)养老金的管理与运营模式

在养老金的管理上,三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仍然采取以市(区、县)级统筹的形式。浙江、北京和重庆三地都明确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政府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纳入统筹地区的财政预算,并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种模式所处的经济社会条件比较

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人口和社会政策环境是各种模式经济社会条件的主要方面,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

近来年,三个地区经济和财政能力的快速增长为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提供了基本经济条件。2004~2009年间,浙江、北京和重庆经济增长都非常迅速,人均财政收入则以更快速度增长。浙江和北京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为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一体化提供了基本经济条件。虽然重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于北京和浙江,但近几年来经济和财政能力加速发展,也为重庆城乡一体化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支撑。

三个地区经济水平差距比较明显,特别是重庆人均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明显低于浙江和北京。三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差距使其养老金财政补贴水平也存在差异。就基础养老金而言,北京模式的标准是每月280元,重庆是每月80元,浙江为每月66元(该数字为全省平均,浙江省部分地区的标准为80元)。虽然重庆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比浙江要高,但其大部分来自于中央财政补贴,而非重庆市政府自身的财政支持。按照国家的补贴标准(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中央政府财政给西部地区补贴80%,中部60%,东部20%),重庆本地政府对基础养老金补贴仅为每人每月16元,浙江和北京则分别为53元和224元。

(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差异及其影响

最近10多年,浙江、北京和重庆城乡居民收入都有了长足进步。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提高,城乡居民用于消费支出后的剩余趋于增长,为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制度奠定了微观收入基础。再从制度设计上讲,浙江、北京和重庆形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种二元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源于城乡劳动者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明显差异: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明显高于农村劳动者,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则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因而,浙江、北京和重庆都选择了多元、多层次的缴费和待遇标准,也允许城乡居民在不同制度之间转移衔接。

另一方面,三个地区之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绝对和相对差距,是其缴费水平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2009年,北京城乡人均收入水平最高,重庆最低,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城乡收入差距最小,重庆城乡收入差距最大。从实际缴费情况来看,2009年,北京城镇居民缴费在每年2406~8021元,农村居民缴费在每年1050~3500元,而浙江居民城镇居民的缴费集中在每年2000元左右,农村居民集中在800元左右,重庆城乡居民的缴费则在每年100~900元之间,北京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明显高于重庆。

(三)人口老龄化和政策环境对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影响

2010年,浙江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达到15%,重庆则达到16.4%,而如果仅考虑户籍人口,其老龄化程度将更深。因而,迅速老龄化成为三个地区加快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推动因素。再从城乡居民的分布来看,北京城镇化率非常高,其城镇人口比重已经达到8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任务,在于扩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重庆城镇化率则相对较低,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任务,在于扩大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另外,三个模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政策环境存在一定差异。相比浙江和北京,重庆属于典型的西部内陆地区,其经济社会发展要滞后于东部的浙江和北京。但2007年,国家批准在重庆建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得以在全国率先实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政策。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全国有较大示范作用。浙江发达的民营经济使得部分农村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相对富裕,2009年开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是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自然结果。

三、结论与讨论

当前中国正处于加速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时期,但如何实现覆盖城乡的“老有所养”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目前仍然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并未形成一个成功和理想的模式。就此而言,浙江、北京和重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若能对其展开深入研究,将对我国建设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所裨益。在比较分析三种模式的异同及其经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打破城乡分离,分类推进城乡共享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浙江、北京和重庆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尝试,说明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具备了实现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2009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全国各地铺开,目前国家又提出了构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由此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各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将越来越有坚实的基础和现实可能性。

在此大背景下,那些条件成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镇化率较高)的地区可以率先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从而推动全国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构建。浙江属于自行试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省份,其可以作为一个较好的参照物。我们可以认为,那些收入水平和财政水平高于浙江的省份,基本具备了先行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经济社会条件,这些地区包括东部的江苏、天津和上海;那些收入水平和财政水平高于重庆的东部地区省份也可以开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试点,这些地区包括山东、安徽、福建、辽宁、广东、福建等省;那些低收入水平和财政水平低于重庆的西部地区,可以暂时分别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时机成熟后再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

(二)研究建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的自动平衡机制

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从2005年以来,国家已经连续7次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且还有进一步提高的迹象;而农村社会养老退休金更低,平均养老金水平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接近,也亟待提高。提高养老金水平意味着需要越来越多的养老金资金,养老金财政支出压力增大。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超过13%,且呈加速发展趋势,大量劳动者即将进入退休年龄,养老金支出面临急剧增长的压力。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既要适合经济发展水平,满足老年人基本所需,也要考虑老年赡养率的变化,当前我们必须研究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的自动平衡机制,保障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长期平衡。从缴费率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该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缴费,且比例应该在10%~30%之间,以保障低限缴费的保险者能够获得超过最低生活标准的养老金,而缴费较多的劳动者能够有满足体面老年生活的养老金。为了保障未来20~30年的养老金财政平衡,我国应该建立根据经济增长状况、老年赡养率以及收入差距来调整养老金水平的自动调整机制,即当经济增长放缓、赡养率下降,则要降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反之亦然,而且,城乡养老金之间的差异也要随着城乡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差异而动态调整。

(三)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金管理模式

当前,三种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地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这是社会养老保障管理的普遍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但在统筹层次上,当前三个地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以市(县、区)统筹为主,统筹层次仍然偏低。因而,当前要尽快思考如何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一体化模式的统筹层次,争取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之时,顺利将统筹层次提高到省级统筹,进而为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在资金运营上,当前三种模式普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主要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银行利息。从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实践来看,单独成立一个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成本高、效率低,因而,可以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但建立一个单独的账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及账户的运营成本由各级政府财政负责,并尝试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联合起来,构建统一的养老金投资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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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德文,侯慧丽.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北京模式的探索意义及其适用条件[J].社会保障制度,2010(1).

[3] 张士斌,王桥.中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比较[J].现代日本经济,2010(2).

[4] 任保平.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界定、机制、条件及其度量[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1):18-22。

On a Universal Pension System for both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A Comparison of Zhejiang, Beijing and Chongqing Models

Liao Chenghong ,Zhang Shibin

(Guizhou University of Economic and Finance)

第6篇

【关键词】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建议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多年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指导下,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均达到历史最好水平,覆盖范围也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制度可持续性和支付能力都得以较大提高,对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加剧,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许多不可回避、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快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虽然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金计发、个人账户继承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衔接方面存在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操作性不足。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缺乏具体的衔接办法,造成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后不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而更愿退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造成此类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完全维护。

二是从目前一些地方开展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观察,多数地区借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之统筹安排、统一实施,个别地区则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模式。筹资模式多数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缴费方式和缴费比例也各不相同。造成不同地区不同的政策差异和不同的待遇标准,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

三是新农保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与以个人账户积累制为主的老农保制度相比,保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目前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水平相比,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强。低水平的养老待遇可能让参保人产生“逆向选择”,部分适龄农民选择不缴费,等到60周岁后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同时,部分中青年农民对新农保持怀疑态度,存在观望态度。一方面他们认为养老问题离自己还很遥远,对新农保关心程度不够。

四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低,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等级和筹资比例各有不同,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利于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名无实的空账问题普遍存在,给未来支付养老金埋下了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老金的筹集和政府的信誉。

五是现行养老保险运行中,法律的强制作用和约束力不够。养老保险实施运行过程中,由于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备,参保随意性大,抵制参保、逃避参保现象普遍存在;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基金的现象屡禁不止;挪用、侵占、截留养老保险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法律的约束力亟待加强。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第一,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和养老金计发办法,保障参保人员在企业、城镇、农村之间自由流动的同时养老保险待遇得到法律有效维护。

第二,在制度模式的选择上,应建立省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安排。借鉴新农保的规定,年满6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可以和农村老年人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度提高补贴标准,从而真正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养老保险理想模式。

第三,提高新农保保障水平,规范操作程序,增强吸引力。针对参保对象待遇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生活需求的现实,建议实现灵活的缴费模式,将缴费水平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挂钩,比如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置缴费档次,满足农村居民的缴费需求和享受待遇需要。针对参保对象既怕交上去的保费“打水漂”,又怕承诺的待遇难兑现的种种疑虑,采用规范的操作流程,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认同,赢得农民的拥护和支持。

第四,提高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快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步伐。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省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早日实现全国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个人账户空转、资金统筹层次偏低的实际,现阶段必须利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增速较快这一有利时机,抓紧做实个人账户,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的持续性和长期性,以应对老年高峰期的到来,同时也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减轻压力。

第五,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加强养老保险实施机制,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企业拖欠、拒交和隐瞒职工工资收入的问题严重。因此,应改变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一是增设社会保险税,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比现行缴费方式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也更能体现出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二是开征一些新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奢侈品的消费税等,不但可以充实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防止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更好地完成财政的收入分配功能。此外,还可以考虑发行一些长期国债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目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对侵犯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各种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条件成熟后,可以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

社会保险乃民生之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深远。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政府的职责,科学规范管理;扩大覆盖面,尤其要关注农民,关注农村老年群体。同时,也要争取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沿着健康的轨道,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保险;公平

一.引言

根据联合国标准规定,全国65岁以上的人口比率超过总人口的7%,就被称为“老龄化社会”,而超过了14%就被称为“老龄社会”。中国在2005年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达到了7.6%,截至2008年底,该比率达到了8.3%,由此看来,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随之养老保险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现状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分别建立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及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四种正式制度形式,虽然这四种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上来说是涵盖了全社会的各个群体,但是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代内的不公平。

(一)城乡之间的不公平。自20世纪50年代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以来,虽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我国农村居民和在城区的农民工都长期处于体系边缘地带。广大农村居民对于养老问题依然建立在家庭养老模式的基础上,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农村养老金的积累和来源较为单一,养老金全部来源于农民自身缴纳,政府没有补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偏低。这一状况直到2009年新农保政策实施以来才有所改善。而就算如此,在保障水平上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城镇居民的保障标准高于农民,城乡之间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性。

(二)地区之间的差异。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地区统筹原则实施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导致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从而导致地区之间养老保险待遇的巨大差距,这表现为地区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缺失。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是刻不容缓的工作。

三.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缺失的引致因素

在过去几十年来,我国实行的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相分离的双轨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以后推出的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则意味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三轨运行,三轨制在运行中引起的不公平性也日益凸显。从根本上看,引致我国养老保险金制度公平性缺失原因主要在于养老制度的多重分割。而由制度的多重分割所引申出的的具体因素则表现为筹资机制、养老金替代率及制度覆盖率的差异。

(一)养老金筹资机制差异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机关事业养名保险制度以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机制方而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事企业、个人及国家三方缴费方式,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参保者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8%缴纳保险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则由政府兜底。而机关事业单位采取的是国家财政负责制,即由国家财政拨付全部养老金,个人和单位不用缴纳任何费用。

2009年以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的筹资方式,但是事实上补助难以到位,个人几乎负担了全部的养老保险缴费责任。直到2009年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才实现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助的三方缴费方式。但是由于农村居民个人收入水平较低,保障水平也相对较低。

(二)养老金替代率差异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职工退休后所领取的退休金与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率,它从一个较为客观的角度评价了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者的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规定,机关单位公务员的退休金皆按原工资水平的100%发放,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发放标准略低于机关单位公务员;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却在连年下降,直至2009年已经下降到了46.7%,如果不尽快做出机制调整,养老金替代率将很快降至45%的警戒线水平;农村养老金替代率更是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

(三)制度覆盖率差异

制度覆盖率是判断一国养老保险制度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制度覆盖率的高低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分配效应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制度覆盖率越高,则养老保险制度的分配功能就越显公平。

就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所有职工都在其制度范围之内,但事实上,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并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尤其是非正式职工承担缴纳责任,导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际覆盖率不足;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属于政府财政全部拨款单位,单位并不需要为职工担负缴纳责任,因此该制度的覆盖率已经达到100%;对于2009年才实施的新农保制度,由于还处于试点期,制度的覆盖状况尚未展开,其制度覆盖率还处于很低的水平。

四.提高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对策

碎片化、分散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会加剧养老资源配置的不均衡状况,而且还会损害社会人民的公平性权益,破坏社会和谐。从根本上看,解决养老保险金制度公平缺失问题只能从整合、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着手,即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社会群体统筹。但是结合我国实际,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要实现制度统筹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而面临强势来袭的老龄化问题,我们应该逐步推进养老保险金制度的改革步伐。

首先要缩小制度间差距,确保规则公平。规则公平在养老保险制度里体现为每位参保者在参与制度过程中都遵循相同的规则和标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全过程都始终处于同等地位。虽然要实现三轨合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目前逐渐缩小三轨之间的差距还是可能的。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政策已经开始试点进行,为实现制度统筹起到了指引作用。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同时加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扶持力度。

其次要扩大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提高制度覆盖率。就目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没有实现城乡人口的全覆盖。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应减少资格限制,降低进入门槛,把所有城镇就业人口都纳入制度范围内;对于农村居民,政府应适当提高扶持力度,减轻农民缴费负担,以吸引农民自觉纳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

最后要提高统筹层次。基于我国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的不均衡发展,目前还无法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对此我国应实行分步走、逐步推进的战略。国务院自1998年开始推行企业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开始建立基本养老金的省级调度机制,并逐年对此机制进行了完善。要实现全国统筹,此机制仍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区域间的差异,我国可以按照东、中、西部三个经济区域推行三区域内部的统筹,然后分步推进,逐步走向全国统一。(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是项目(中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金制度公平问题的探讨,CX2014SP128)资助。

参考文献

[1] 黄必红:养老金制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10-12.

[2] 刘军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2:74-76

第8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 统一城乡居保 财政支持

按照党的十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近年来,江苏省滨海县全面贯彻落实城乡居保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扩面和保费征缴机制,大力改进管理服务,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开始进入全新发展时期。截至今年十月份,全县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滴32.63万人,参保率达99%。保费征收逐年增长,累计结存基金5.9亿元,确保了17.2万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发放。这些数字的背后,不仅表明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更重要的是县财政为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1 政府补助激励居民踊跃参保

自上世纪90年代国家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县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废止了“储备积累式”老农保模式,积极采用“统账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改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我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了《滨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和基金管理监督、养老金发放等内容,废止了“储备积累式”农保筹资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共同承担筹集基金责任,并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这一改革给参保农民带来了较大的实惠,增强了参保积极性,当年全县参保人员就增加了5万多人。

2011年,为了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政府制定了《滨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使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城镇非职工居民。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加快,2013年,县政府又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并,制定出台了《滨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的基本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实行个人(家庭)缴费、政府适当补贴。个人缴费标准在100元与2000元之间自愿选择,每交100元,政府补贴30元,缴费每增加100元,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100元;三是实行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为了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6年8月,我县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坚持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根据城乡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对城乡居保年缴费标准分别设计为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无、1500元、2000元、2500元8个档次。县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其中选择缴费档次100元参保的可享受政府补贴30元,选择300元的补贴40元,选择500元的补贴60元,选择800元的补贴80元,选择1000元的补贴100元,并以此封顶。从2010年起到2015年底,6年期间县财政支付城乡居民参保补贴6567.38万元。同时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成熟,惠及民生。

2 财政支持保障养老金及时发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原农保制度相比,增加了政府和集体补助,而待遇的差距主要决定于地方财力。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我县把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改善民生,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分管县长,协调各镇和经济开发区以及人社、土管等部门扎实开展扩面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以及墙头标语、村居专栏等形式多样进行政策宣传。人社部门干部职工进村入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手册,面对面向居民解释政策,说明政府补贴标准,激励引导居民积极参保、主动缴费。通过几年的努力宣传,全县城镇居民自我保障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基本实现了参保全覆盖。截至今年十月份,全县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2.63万人,参保率达99%。保费征收逐年增长,累计结存基金5.9亿元,确保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

随着县域经济发展,县政府加大财政投入,逐年调增基础养老金。2010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60元/月、人,2012年提高到70元/月、人,2013年提高到80元/月、人,2014年提高到90元/月、人,2015年提高到105元/月、人,今年提高到115元/月、人,基础养老金实现了“5连增”。为了保障发放,我县从2010年开始投入资金实行兜底发放,6年来共投入基础养老金补助2.78亿元,保证全县享受城乡居保待遇人员养老金的发放,让全县城乡居民都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升了城乡居民养老幸福指数。

3 政府投入资金建设社保服务平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多,业务工作量大,服务要求高,地方政府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办公设施、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自2013年以来,滨海县按照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领取待遇、权益查询 “四个不出村”的要求,财政投入523万元建设资金,在全县296个行政村(居)建立社保服务工作站,大力构建覆盖城乡劳动保障服务平台。

一是按统一标准建设村级服务站。为全县296个行政村按统一标准、统一模式建立30平方米服务站,并为其配备计算机、多功能一体机(电话、打印、复印、传真)各1台,由村主任或村会计任劳动保障协管员,实行统一连网管理。

二是统一制定工作制度。根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生求助、助残帮困、合作医疗等大社保工作内容,制定了《村人力社保协理员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以及《社保业务办事流程》、《服务指南》等工作制度,并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同时,统一制定村社保协理员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落实村级协管员待遇。城乡居保日常业务经办工作量大,主要依靠全县各村劳动保障协管员办理,人社部门不仅定期组织他们进行业务培训,而且积极协调筹措资金,保障协管员工资待遇的发放,并进行工作考核评比,评比结果与协管员待遇挂钩,充分调动村级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9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2

我国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自此,老龄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养老问题也越来越受瞩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养老体系也日臻完善,但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为了强化老年保障功能,提高人们的老年生活质量,应当依法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状况

从1951年我国政务院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到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实现了质的飞跃。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其法律规范在《社会保险法》中有突出体现。除此以外,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众多,已形成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已实现全覆盖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综合起来分为两大类:一是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此,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为社会保险制度。之后不断完善,形成了现在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这一制度一直以来仅适用于所有在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但是,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且基本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致。所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变成了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2月,国家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合二为一,形成了现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城镇未从业人员)。

(二)补充养老保障法制正在建立健全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分别对起主要补充保障作用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规范,适用的人群只能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人群从制度上没有规定。关于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障,都是个人行为,力度有限。

二、现行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法制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障虽在制度上已实现全覆盖,但其养老保障体系诸多法律法规、规范存在问题,使不同人群享有的养老待遇不公平。

(一)现行制度本身有缺陷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过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下,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初为55元/月,今年要求提高为70元/月。按每月70元的养老金算,平均每个居民每天享有3.3元的养老金,显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2.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偏低

以国际经验来说,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甚至处于贫困中。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设计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实际平均替代率水平低于50%。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难以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3.不同统筹区域间养老金差别大

我国现在养老保险只有北京等少数省市实行省级统筹,大多数省份统筹层次较低,实行市地级统筹。以职工为例,目前,相同情况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区域,其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数不同,导致退休时的养老金不同,这是不公平的。

4.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法律效力不同

作为补充保障中的中坚力量,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一样,都是为提高职工退休后的老年生活水平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但政策规定,企业年金由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自愿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职业年金,是强制建立。由于适用行业不同,相同作用的保障赋予了不同的效力。这种貌似同规但不同酬的制度,将依然无法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落差问题。

(二)有法不依

1.不按规定参保或缴纳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实际上职工不参保或参保时单位、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情况一直存在。根据人社部数据测算,截止2013年底,全国城镇就业总人数为3.81亿人,实际参保人数是3.22亿人,有近6000万人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断保。有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费基数缴费。2014年4月17日曝光的东莞裕元鞋厂,其罢工原因就是资方未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裕元集团的做法是许多企业的一个缩影,它直接损害了本企业职工利益,还造成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偏低。

2.违规提前退休

我国现行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如果某些人员身体健康有问题或从事有毒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的,可以不到法定年龄提前退休,这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是一致的,主要体现人道主义照顾。我国1978出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99年对其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中详尽规定了提前退休应具备的条件。如果职工不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而办理退休的,为违规提前退休。经调查,有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参保人提前退休者较多,其中不乏违规提前退休者。

违规提前退休者为其个人谋得利益,有些同时为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减负。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使得参保者之间不公平。

(三)无法可依

《社会保险法》中所涉及到的养老保险各项制度细则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预算、决算,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均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来解决。虽然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但养老保险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如养老金发放中,对于领取人健在的认证,国家没有统一的、科学的认定程序和认定办法的规定,因此出现了许多对养老金领取人不尊重、不公平的事情。

三、构建法制完善的养老保障新体系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利益,我们必须对现行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制度进行改革,形成法制健全完备、更科学、更公平的养老保障新体系。

(一)加强立法,健全养老保障的法制体系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精神,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紧研究出台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相关政策,强化后续立法与法规清理,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涵盖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形成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特别强调,要加大违规提前退休的风险,强化其威慑力度。

(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基础保障公平性

1.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

我国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300元/年,平均每天6.3元,而现行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平均每天3.3元,不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说明,现已退休的城乡居民必须继续劳动,通过劳动每天至少获取3元的报酬,才能达到我国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缴纳100元缴满15年后退休的,其养老金每年也不足1000元,只能退而不能休,这与我们建立养老保障的初衷不符。建议提高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使城乡居民养老金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如不足,可补上差额部分。

2.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应从源头抓起。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成正比。鼓励参保人多缴长缴,可以在原有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一块奖励金,以月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宜。奖励金的领取,以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为起点,每多缴一年领取十五分之一,缴满三十年可领取全额。这种做法,既能提高职工整体养老金替代率,又能缩小同制度内人员养老金差额,增强制度的公平性,还能避免硬性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带来的抵触。

(三)依法保障参保人利益

1.提高统筹层次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要尽快实现省级统筹,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提高统筹层次,简化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问题,便于人力资源流动;利于养老保险缴纳,提高养老保险参保率,增强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解决了相同情况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养老待遇不同的问题,增强了公平性。

2.严把退休关

对于提前退休人员,除要求单位和个人要如实上报材外,审批机关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巡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坚决杜绝违规提前退休。

(四)增强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能力

1.以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截止2013年底,全国仅有6.6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056万人,分别占全国各类企业数和城镇就业人数的0.04%和0.54%。为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能力,2009年,国家出台《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其中规定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给予个税递延优惠政策,增加了对个人缴费的优惠。以上出台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大,对企业和个人动力不足。另外,企业年金建立的决定权在企业,如果对企业缴费没有足够财税政策支持,多数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依然不会建立年金。所以,应加大对企业的财税政策和投资环境支持的力度,引导更多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2.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大力宣传建立补充保障的政策和积极作用,提高人们对建立补充保障的的认识,以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促使更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同时,引导更多人采取多渠道补充养老,如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专项存款,以房养老等。通过宣传,努力使我们的补充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老年朋友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参考文献:

[1]谢根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二版.

[2]胡晓义.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陈欢,刘卓,平祁书艳.“依托‘社区服务资源’的‘居家养老’‘社会公益互助’二合一的养老体系构建研究”.青年与社会,2014(2).

第10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储蓄;消费;劳动力市场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078-02

一、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优抚安置。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内容。

(一)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7年后在全国统一建立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2011年起开展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一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参保的养老保险。后一制度是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目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退休金制度。我国城镇实行的是“双轨制”的养老保险。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指1992年民政部出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所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差异性较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也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发展较快,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养老保险认识不够并且很多人无力参加养老保险。现行的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

(二)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医疗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城镇医疗保险是指1998年以后推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2007年以后推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是指2003年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个人账户部分可以进行购买药物或医疗中不符合报销部分的支付。企业缴费部分划入到个人账户中,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不足部分由国家进行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主要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的筹集也是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

(三)失业保险制度

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失业保险的主要对象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范了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等内容。失业保险制度由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负担。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保研究中心公布了《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指数报告2012》,报告称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偏高,2011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系数5.1764,意味着结存量够未来5年用,明显偏高。最高省份结余系数达30.2476,足够再用30年;人社部劳动保障研究院院长刘燕斌在会上提出,相应省份应调整失业险缴费费率或扩大失业险使用范围。上海地区,结余系数为1.7328,处于运转良好的区间。①

(四)工伤保险制度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标志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其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管理办法,保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等3大项,另外设立重大事故工伤待遇的储备金。

(五)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女职工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生育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则将生育保险对象扩展到了所有的城镇企业职工,并规定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保险费用则实行社会统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①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通常由孕产期医疗保健、生育津贴及有酬产假三部分构成。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缴费,个人不缴费。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分析

(一)社会保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社会财富在初次分配中只追求效率,而社会保险则更注重公平。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国民财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都有着重要的影响[1]。首先从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是通过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进行筹集。个人通过工资税前缴费的形式建立个人账户,企业以税前缴费的形式形成社会统筹账户,国家通过财政税收进行调节。个人账户对收入分配影响主要体现在年轻工作时期收入与退休后收入的重新分配。社会统筹账户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利润与当下退休者的收入调剂。财政税收是通过纳税人员与退休者或医疗报销人员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失业保险是通过在职人员与失业人员之间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是通过企业利润与享受生育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之间进行收入的再分配。通过社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的调剂,能够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使得全体社会成员充分享受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但是它需要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被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而且在缴费比例与待遇支付等标准方面都相同;二是社会保险制度所累积的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所提供的待遇水平的确能够帮助劳动者实现基本生活的保障[1]。从我国社会保险的实践来看,要想达到这样的收入分配效果还有很大的困难。其次,从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情况进行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是按劳分配、按需分配的原则。对劳动者同代间和代际间进行的收入在分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这种代际收入分配机制也很难持续下去。

(二)社会保险对消费的影响

社会保险对消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当期的消费和预期消费。西方高福利国家居民消费达到国民收入的80%以上,与我国相比差距很大,那种从出生到死亡的保险政策使得居民愿意消费,并可能消费[2]。由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的提高,减少了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从而减少了当期的消费。但人们社会保险效果的预期也会影响人们的预期消费,如在职职工对社会保险效果预期较好,则可能提高在借贷消费方面消费。如现在人们对房屋、汽车的消费,很多年轻人都通过贷款的方式进行借贷消费,从而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社会保险对储蓄的影响

“储蓄虽然是一种个人经济行为,但也体现了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储蓄水平的高低对一国经济发展和增长有着重要影响。”[3]我国一直是居民储蓄率较高的国家,较高的储蓄率会影响经济的增长。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离不开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筹集资金并使其基金保值增值,所以社会保险制度对储蓄有很大的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于储蓄的影响有两个相反的效应:一是由于有了强制性的储蓄,私人储蓄会因此减少,即“挤出”储蓄的效应;二是马丁・菲尔德斯坦(1973)所提出的“引致退休效应”,即由于需要为维持生活水平而努力,所以会导致储蓄增加[4]。社会保险缴费率提高会减少在职劳动者的收入,收入的减少会使储蓄率降低。在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预期也会影响储蓄的变动,如在职劳动者预期将来养老金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则会在职劳动者当期的储蓄,在职劳动者会增加储蓄来保障年老时的需要。

(四)社会保险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满足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数量与技能的需要。如失业保险会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结构,调解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失业保险能够保险劳动者在继续学习期间或者寻找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从而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岗位,调解劳动力市场的结构。但社会保险也会阻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如预期的养老金较高,则会减少老年劳动力参与劳动力市场。养老保险的预期会影响老年劳动者是否参与劳动力市场。

三、结论与建议

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十分密切,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就会通过收入再分配、消费、储蓄及劳动力市场等途径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阻碍的作用。首先,由于养老保险“双轨制”并存,使国家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从而影响了养老保险的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养老保险所发挥的经济功能。其次,在医疗保险的设计中存在浪费的现象,影响了医疗保险资源的合理使用。再次,我国每年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人数较多,工伤保险的赔偿任务也日益艰巨。只有扩大遭受工伤伤害职工的赔偿,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才会有人从事高危岗位。工伤保险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和参与率。生育保险也同样影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养老保险的持续性问题、医疗保险的资源合理利用问题、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问题,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狭窄等问题都是今后要解决的重点,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才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庆洪.养老保险基金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J].广西大学学报,1998,(2).

[2]王建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分析[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08.

第11篇

自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案》推出之日起,“社会保障”一词正式诞生。而今,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现代社会普遍使用的一个词语。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民政工作文件也开始使用“社会保障”。现在,社会保障对世界各国来说已经不仅是一个名词,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突飞猛进,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在城镇,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并且已经全面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探索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加快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的步伐。中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筹资渠道逐步拓宽,基金支撑能力显著增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数迅速增加。

……

过去的2015年,养老并轨、降低社保费率、延迟退休……社保大事不断,备受各界关注。2016年,一系列新规推出,又将中国社保制度建设推至新阶段。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

2014年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出台,新农保、城居保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4月,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继出台制度整合的政策文件。各地基本实现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这标志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2014年颁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打通职工和居民两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通道。此举最大受益者是农民工群体和城镇非从业居民。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待遇。没有制度衔接政策的时候,没缴满15年很可能钱就白缴了,所以很多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不愿意参加,而选择参加待遇水平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简言之,《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在扩大覆盖面方面,2015年1月,国务院决定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改革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缓解了两大群体的“待遇差”,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这项改革有利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民参保的发展目标。”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指出。

“同舟计划”,是人社部力推的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的行动计划。人社部要求,2015年,工伤保险以建筑业为重点展开扩面,各地新开工建设项目要实现100%参保,在建项目要实现80%参保。目前,全国31个省份已出台实施办法。

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2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6月,国务院又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走向全民社会保障的新时代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正式对外公布后,其中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成为亮点之一。

何为全民参保计划?

全民参保计划起始于2014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启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该计划旨在摸清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参保状况。我国力求建立全民都参与的社会保险制度,引导将自愿参保调整为参保登记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员;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部分人群。

2014年年底,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开始实施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将养老、医疗保险作为重点。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覆盖率超过80%。目前,尚有1亿多符合条件但未参保的人群,主要包括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在2012年年底实现全覆盖,目前95%以上的城乡人口都有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人社部规划的时间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2014年在全国部分地区启动试点,2015年扩大到50%左右的地区,2016年和2017年在全国全面实施。

站在世界看中国

国际劳工组织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措施,但国与国之间的保障水平悬殊,只有少数国家(59个)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占全球人口的27%,其余73%的人口只享有部分保障或者没有任何保障。享有养老保障的人口占全球总人口的52%、享有医疗保障的占61%,享有失业保障的占全球劳动者的28%,108个国家实行专项的儿童和家庭政策。全球社会保障从覆盖面、保障水平到财政投入等都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诸多进展,与整个国家发展一样,用短暂的时间走完西方国家漫长的路。

至2013年,我国就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各项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人数超过13亿人,参保率达到95%。

在养老保险方面,截至2014年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合计达到8.4亿人,养老保险的总体覆盖率达到80%以上。

此外,国家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人数达到8千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2014年7月开始,全国各地启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第12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

2009年《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形成城乡经济一体化社会发展新格局起着很好的政策指导作用。《意见》第22条特别指出“要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湖南省新邵县是一个农业大县,1993年开始试点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1994年在全县推广。经过15年的发展与探索,已初步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如政策宣传、保费收缴、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个人信息管理等。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经过多年的发展,新邵县的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历经了试点推广、快速发展阶段,后来逐步放缓,到现在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维持现状的阶段。鉴于新邵县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现阶段及时总结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新路子,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很有意义的。

一、新邵县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参保人数趋向平稳

1993-1999年,新邵县新参保人数呈快速增长趋势,参保人数27784人,平均年增长率为43%。投保对象大多是原乡镇企业职工、老民办教师、村干部等,投保范围覆盖全县15个乡镇,参保人数占农业人口的4.08%。2000年以后,因农保基金规模太小,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太大,该县未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参保人数绝对数趋向平稳。

(二)农保基金规模小,支付压力较大

农村养老保险于1993年在礼坪乡试点时,采取每人每月缴纳2元的征收方式,后考虑到农民无稳定收入,实行一次性缴纳100元或200元以上的征缴方式。1993-1999年,该县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热情高涨,缴费金额快速增长,6年共收缴保费450万元。2000年,由于收入水平较低,对农保的认识不足,农民的参保热情不高,该县暂停农村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农保基金只付不收,基金规模的增长仅仅依靠银行利率的提高而增长。截至2008年底,农保基金总额为752万元,而每年有1103人领取养老金,每年需发放养老金70万元,农保基金的支付压力比较大。

(三)农民的社会保险意识逐步增强,更加关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对60位农民的问卷调查显示,55%的农民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其中28%更趋向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说明在致富奔小康过程中,农民已经开始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户籍居民,未包括农业户籍人口。所以先富裕起来的农民盼望像城里人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如果政策允许在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之间做出选择,他们选择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新邵县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非强制性规定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该县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方式上是以农民自愿参加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在缴费方式上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而农民个人的缴费受到农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农村集体经济好坏、领导保险意识强弱以及个人参保意识的强弱等因素的影响,推行起来困难很大。

(二)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参保意识不够强

城乡收入差别还相当大。该县统计部门2008年公布的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30.1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859.7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95.8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68.56元。随着生活、教育、医疗成本的不断提高,优先解决生存、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问题已经成为大部分农民的现实问题。在对60名农民的调查走访过程中,因年收入偏低而不愿参加农保的比例占调查人数的85%。同时,相当部分的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了解不够,参保的意识不强。据调查,能比较了解养老保险政策的人数只占总接受调查人数的15%,初步了解的占55%,基本不了解的占20%,完全不了解的占10%。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农村养老保险要想全面铺开还有很大的难度。

(三)农保支付标准低,严重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目前,该县已有1103名适龄老人开始领取农村养老金,根据投保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时间的长短,最高的每月领取90元,最低的每月仅领取1.8元。如此低的支付标准,严重影响农民参保续保的积极性。

(四)农村城镇化、城镇规模化也加速了农村参保人群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变

农村城镇化,城市规模化,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该县县城总人口7.8万人。按照“十一五”总体规划,该县将坚持突出以县城建设为中心,推动酿溪镇、严塘镇、雀塘镇3镇联动发展,促进3镇经济一体化,拉动县城南连北展、西延东扩,打造规模新县城,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加速推进城镇化建设。该县规划纲要指出,到2010年,全县城区面积扩大到12.4km2,县城人口达到12.4万人。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相当一部分农村人群将“农转非”,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也将会相应减少,由于户籍身份的变更以及就业环境的变化,他们可能更多地选择支付标准更高、更具强制性、更有保障性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要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离不开农村的现化化。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经济发达国家农保制度的建立大都遵循先立法后实施的原则。日本1959年颁布《国民养老金法》,1970年又出台《农民养老基金法》。而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起步较晚,农保立法工作相对比较滞后。目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情制定的,各省市区的制度设计方案千差万别,地方色彩鲜明。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建议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

(二)厘定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理顺各种关系,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3方共同负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方面不作为的现状。应厘定各级财政职责,建立持续科学有效的财政投入机制,建议中央财政无偿提供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为特殊家庭如计划生育、烈军属户等建立农保年金,县市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三)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要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

(四)加强农保基金监管,拓宽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

当前,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完全属于储蓄积累模式,基金规模的增长依靠银行利率的提高。随着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持续低迷,严重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制定科学合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限制性投资政策,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可以采取以政府担保,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资金管理与运营,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五)妥善解决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逐步由储蓄模式向统账结合模式转变,不断消除城乡差别和两种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终极目标。

总之,只有全社会高度认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真正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办成惠民爱民的“民心工程”,做到人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事业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思霞,卢盛峰.从国际经验浅析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J].时代经贸,2007(17).

2、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3、于洪.外国养老保障制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