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4:59: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森林法实施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对于《森林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未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在2010年8月底之前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并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逾期不办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凡需要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先向县林业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占用林地未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3、自2010年8月1日起,农村居民建房需要占用林地,每户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超过180平方米的,则按实际超过的建筑面积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4、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勘查、采石、采矿、取土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新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即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和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⑥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换发、变更等登记情况统计汇总,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1 关于林木采伐的法律规定
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得出如下结论:林木采伐需要限额采伐、凭证采伐。这些规定是防止过度砍伐大树;最高院司法解释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应该不适用于正常的森林经营活动中对胸径5cm以下非目的树种的清理砍伐。
1.1《森林法》规定凭证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该法规定采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未明确是否胸径5cm以下的林木砍伐需要采伐证。技术规程中明确胸径5cm林木起测记载,计算蓄积,5cm以下无法记载。
1.2《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限额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该条例明确了采伐森林和林木需要核定限额,即采伐胸径5cm以上的林木需要限额管理,砍伐需要办理采伐证。
1.3《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盗(滥)伐林木
定罪量刑,不能计算蓄积的,按株数计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分别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做出了规定。关于盗伐林木,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明确规定盗伐林数量较大,以2~5m3 或者幼树100~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50m3 或者幼树1000~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200m3 或者幼树5000~10000株为起点。关于滥伐林木,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明确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20m3 或者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100m3 或者幼树2500~5000株为起点。
这是争议的焦点。部分人员认为,既然高法明确没有蓄积的按株数计,那么胸径5cm以下也应开采伐证。另一部分人认为,高法的解释是为了对盗伐滥伐幼树定罪量刑,不应视为正常生产活动中砍伐非目的树种也要开具采伐证。
1.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明确采伐胸径5cm以下的林木不需开具采伐证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三)竹子的抚育采伐;(四)采伐胸径5cm 以下薪炭林的林木;(五)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cm以下非目的树种;(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地方法规明确了采伐胸径5cm 以下薪炭林的林木和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cm以下非目的树种是不需要开具采伐证的。
2 关于技术规定和实践应用
2.1 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26424)、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B21/T706-2013)等技术规程均明确森林调查起测径阶为5cm。在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外业调查中,标准地调查表都是从5cm记载,5cm以下的林木是不记载的。
2.2实践应用
无论国家还是各地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本系统,胸径5cm以下不能录入,因为没有蓄积,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无法开具。在生产实践中,各地进行不消耗蓄积的透光抚育,一般采取少量多次的技术措施,避免树木拉弓、倒伏。在作业前,编制《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均无开具采伐证的做法。
3 讨论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依法实行采伐限额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树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报批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铁路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系统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第六条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挤占。
第七条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的林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封山育林区的林木在封禁期内严禁采伐。
第九条禁止采伐列入国务院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珍贵树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因进行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必须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进行国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作业设计。
进行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应当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林木采伐调查和作业设计的收费标准,依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作业地块核发,采伐者应当按作业地块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的主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国家和省的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的低质林改造、更新采伐、抚育间伐和零星林木的采伐,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的低质林改造和更新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国家和省的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乡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铁路护路林的采伐,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城镇林木的采伐,由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其他林木的采伐,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林木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未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方式采伐林木的;
(五)未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林木采伐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六)林木权属有争议的。
第十四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的申请和全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核发或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建立台帐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存根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六条采伐作业结束后,批准林木采伐作业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采伐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采伐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林木采伐作业的质量验收标准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S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9-0167-1
我国幅员辽阔,林地面积宽广,林业保护工作量十分巨大。现行的林业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民众对林地保护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落后,受教育程度也普遍较低,导致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难度相当大。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主要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1 当前林业行政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民众法制意识欠缺,法律法规普及工作有待加强
在吉林四平市各个地级乡镇,林业相关部门都曾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从事普法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品、组织座谈、播放科教宣传片等教育民众爱护林地,增强法律意识,但是收效不是很明显。就四平市而言,发生涉林违法案件主要集中在农村,案件分布比较广泛,涉案对象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仅仅依靠林业行政处罚的宣传效果很难达到影响一大部分民众的目的,所开展的林业法规普法教育工作,也主要集中在各个县政府所在地以及人流量比较大的集镇,相对于人员稀少或者地理偏僻的乡村,则很少甚至从未去从事普法教育工作,发生涉案事件,也仅仅只给予行政处罚,并未借此事件进行普法深度教育,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尚不够彻底。
1.2 林业行政执法力量配备不足,工作较为被动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授权,负责林业行政案件主要由森林公安为主要力量,担负本地区的林业管理工作。但就四平市目前的森林公安配备来看,还无法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森林公安不仅要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同时又肩负着全市所有林地的护林防火任务。吉林四平市森林防火期较长,工作任务重,以目前在编的警力来看,尚显不足,致使部分林业行政案件不能及时查处。主动查办案件数量有限,大多数案件都是接报后查处,案件查处的时间效率较低。
1.3 少数基层政府部门存在违反林业法律的现象
部分地方政府由于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也会发生违规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以及各类毁林等事件,给森林资源造成较大损失。一些政府工程在项目审批环节,为了赶工期或者降低成本,未经审批或者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就匆忙开工建设,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少报多砍、少批多占”的现象。在林业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往往受到各方利益以及多方职能部门的掣肘,执法难度相当巨大。
1.4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部分条款规定滞后,难以有效发挥对林业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主要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1.4.1 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林业的管理体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适应 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并没有覆盖这三种效益,而主要体现了对经济效益的维护。森林法中的一些条款虽然明确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制度、使用权的转让制度、造林组织管理及各类造林形式形成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归属等一系列制度,但这一系列制度所维护和体现的效益形式主要是经济效益。
1.4.2 部分法律法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件有详细的处罚措施,除处以一定罚款外,还要求恢复林地原状。但是对于不能恢复的情况并未做出明确的处理措施,比如违法开山采石(矿)、采土、采砂等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是毁灭性的,即使恢复,是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完全恢复,而《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如何处理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1.4.3 《森林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承担主体错位 行政罚款是林业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之一。按照现行《森林法》的规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法人组织造成的涉林违法行为,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法人组织作出处罚。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这种处罚往往摊派到该组织全体成员身上,而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却没有受到什么损失或者损失很小,造成处罚主体的错位,达不到处罚惩戒违法的目的。
2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创新措施
随着国家对林业管理工作的逐步重视,倡导依法治林、高效管理,巩固绿化造林成果,已成为吉林四平市生态建设的共识。高效的执法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的林政执法工作制度,执法工作制度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 改革和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进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首要工作是要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完善落实林业产权制度。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现在施行的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限制了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植树造林工作的积极性。合理配置林业资源,保障各方权益。在落实林业产权的基础上,鼓励林地流转承包,科学合理利用林地,造福于民。
2.2 加快修订和完善林业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
现行的《森林法》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条例已经明显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具体实情,某些条款也缺乏对一些违法事件的处理措施,笔者建议我国立法机构应当在充分调研、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加快修订和完善当前林业法律法规,使各项林业保护措施有法可依,切实保障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维护林地的生态完整和安全。修订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法人违法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或具体责任人的处罚条款。
2.3 加强法制教育宣传,使社会公众都能知法守法
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A
1我市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现状现状:全市共有21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林业有害生物林业执法力量80余人,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管,我市实行目标管理,使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得以稳定和加强。
2 我市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有法难依, 执法更难
2.1 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总体薄弱。全市71处观测哨,肩负着对305.3497万公顷林地,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年平均监测覆盖率达到86%以上。随着有林地和人工林面积逐年扩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程度也逐年上升,近几年全市林业有害生物年发生面积都在130万亩以上,占整个有林地面积2.8%,防治面积为120万亩,防治率达到90%以上。全市共有林业有害生物种类86种,其中森林病害20种,森林虫害33种,森林鼠害7种,有害植物26种,能给森林造成灾害的有13种,检疫对象4种。以鼠害、落叶松毛虫、松黄星象、舞毒蛾、蛀干害虫为主要危害种类。由于它们的危害给我市造林成活率和森林造成一定威胁,其损失不亚于森林火灾。全市林业行政专门执法人数仅80多人,这些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分布在林业局级林业行政机构,基层直接执法人员的数量不到60% ,执法人员严重短缺。
2.2 林业执法任务与林业执法资源配置不协调,执法队伍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规定的林业行政管理任务名目繁多,但是没有就执法所需要的社会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行规范,致使林业执法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等必要物质条件始终没有法律保障。目前,我市林业有害生物执法部分职能由林政局的木材检查站执行。但是,相比较林业执法的任务而言,主管部门在人力、财力上都远不能满足执法工作需求,因此许多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执法管理只能采取形式审核而非实质审核批准的方式,难以做到现场调查管理和监督管理,远不能适应林业超越式发展需要。
综上所述,尽管我市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构成,但执法能力不强、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机构职能不清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部门的发展,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我市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
3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措施
针对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林业部门提出了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严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指导思想,以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和依法兴林的目标。这一指导思想的确立,为林业行政执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林业行政执法具体措施的完善。
3.1 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的需要,加快林业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充分认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在原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基础上,黑龙江省颁布了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在内容上赋予了林业主管部门行使超常规法律手段的权力。《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制定的直接目的有三个:一是使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和防治法律制度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二是在《森林法》已有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在法规的权限内增加相应责任条款,增加林业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三是进一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减少执法困难。它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和省对林业主管部门的高度信任,说明林业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承认。这部条例保持了林业政策和法规的连续性、稳定性,具有配套性好、针对性强、具备可操作性等特点,其颁布对林业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2 清理执法主体,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首先,应严格林业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把入门关。按照《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排除林业行政管理机关随便进人的制度,同时将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全部列入国家公务员系列,对行政主体委托授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通过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实行执法资格认定和持证执法制度。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培养,提高执法水平。应促进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技能,采取定期抽查考试、证件每两年审查注册等方式,不断淘汰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
3.3 推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执法机构的集中归并,形成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足鼎立的局面。简化行政执法机构,将木材检查、资源监督、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合并,组建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如组建林业执法局,实现林业任务以及一般林业行政事务与林业行政执法的彻底分离,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集中力量,强化执法,统一执法,避免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克服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集中力量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同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行政执法法,明确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执法方式和执法责任,进而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
林业的性质、特点和任务都决定了林业建设离不开林业执法。在"十一五"期间,一定要强化依法治林,彻底改变林业行政执法的形象,积极执法、坚决执法、严格执法,树立执法者权威,开阔执法视野,高度重视林业建设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促进我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迪生.浅谈林业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J],中国林业,1998,(1):10-11.
关键词:依法治林;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14-01
一、依法治林是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市场经济诱惑下的相当一段时期内,有的求企业和个人为了眼前利益,对森林资源超计划、串量、串树种、越界和无证滥伐等,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主要原因归根到底是治林没有法依。
随着《森林法》的颁布实施,国家相继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行政处罚法》等五部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并先后又制定颁布了《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行政法规和《森林采伐更新办法》、《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于是,各地方政府相应地出台了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森林经营和管理提供了严肃的法律依据,大大地提高了人们对森林的认识,并确定了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加快森林的培育、保护和发展战略。
二、坚持依法治林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林业发展与保护森林的关系
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确定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和生态文明社会,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这充分说明,加快林业发展,首先是加快生态建设和维护生态安全,增加森林植被,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所以,加快林业发展要在遵守《森林法》的前提下,处理好采伐与生长、木材生产与营林生产、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保证采、育、用三者的辨证统一,使采伐量建立在增加森林生长量的基础上。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好森林采伐管理规程,坚持合理采伐,严格控制采伐量,做到采伐量小于生长量;二要建立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制度,根据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建立建全森林资源档案,保证森林资源良性发展;三要坚持采、育结合,适地适树大造人工速生丰产林,大力提倡自费造林。并要按照有关要求,大力推广民有林,不断扩大新植林面积,并保证新植林的质量。四要搞好良种繁育,引种培育速生树种。
(二)处理好加快林业发展与责、权、利的关系
在《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下,尽快处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问题,这是加快林业发展,保护、培育、发展森林资源的根本保证。一段时期来,由于我国在有关森林管理方面存在责、权、利的混淆,致使森林经营管理粗放,重视采林,忽视养林,轻视造林,缺少对林地、林木管理监督监测手段,不少地方(个人、单位或企业)只知采伐木材多少,卖钱多少,却不知资源消耗多少,丢失多少,还剩多少。因此,这就需要打破长期来的旧的管理模式,使林业从旧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中解放出来,在承包经营,分户经营等方式中,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方式,发展和振兴自己。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重点国有林区真正实行两权分离,要用法律手段等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责、权、利的关系,达到责、权、利的统一。
1、要以林业局为单位,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经营区的各类土地面积和森林蓄积量。
2、要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确定承包期和包括各年度的森林覆盖率、生长量、采伐量、更新造林、森林保护等各项承包经营基数。
3、要根据林木生长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确定经营承包的时间最低不少于20年。
4、要推进林业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局长在依法确认法人责、权、利的基础上应以法人地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与主管部门及基层承包人(企业等)签定森林经营责任合同,并以法律形式确定森林经营责、权、利。
5、要加强对森林经营承包者的监督检查,要赋予监督检查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在管理体制上,尽可能摆脱管理者对经营承包者的不必要的干预。
这样,经营承包者可以在风险和竞争中将自己的才干与森林经营成果有机结合起来,使森林消长、林业兴衰直接牵挂在经营承包者切身利益上,经营承包者视林业发展振兴为己任,充分发挥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保证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处理好加快林业发展与依法治林的关系
加快林业发展首先要建立严格的依法治林和依法保障体系,没有法律的保护,林业发展就是句空话,因此,要加快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新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和补充,以便在加快林业发展的进程中有所遵循和保障。同时要完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改善执法监督条件,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特别要在社会上加强林业法制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广泛宣传《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侦破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
三、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农林场:
3月22至24日,国家林业局驻福州专员办联合省林业厅对我县林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我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乡镇存在非法占用、少批多占林地现象;有些乡镇虽然对使用林地项目征收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但没有及时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根据检查组反馈的意见和整改要求,各地务必对照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林地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非法使用林地的业主上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下发催办通知单,责成其立即到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二、严格收费。各地要依据2003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区划的地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足额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少征、漏征。
三、依法整改。对于此次被检查组发现的违法使用林地项目(详见附件),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及时督促业主于2011年6月30日前上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办理正式申报材料上报县林业局林政股;对于未被检查组检查到的少批多占、未批先占、超期使用等违法征占用林地项目,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业主一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对拒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将按照福州专员办的要求,除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外,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移交森林公安立案查处。
关键词:采伐限额;问题;措施
收稿日期:2011-04-27
作者简介:周肇恒(1960―),男,浙江遂昌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5-0087-02
1 引言
遂昌县位于浙江省西南部,地处钱塘江和瓯江上游,是我国南方林区重点县之一,全县土地总面积254 224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21 332hm2,占87%,森林覆盖率达82.3%。作为南方重点林业县,林业始终是遂昌经济的重要支柱。众多的人口和高速发展的经济对森林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数据显示,过量的采伐利用,导致了森林资源的丰富度大大降低和可利用资源的大量减少。合理地保护、利用、发展森林资源,不仅对全县生态林业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而且对全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构建社会和谐、经济发达、生态文明的新遂昌,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
2.1 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指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进行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从森林经理的角度讲,为保证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分析论证合理年伐量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其中对于商品林年伐量的确定要用生长量控制采伐量,除了遭受严重灾害需要及时清理迹地或进行抢救性采伐外,年伐蓄积一般不能超过年净生长量;对于生态公益林,要在法规、条例和规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不同林种的特点和林分的实际情况,只能进行更新或改造性采伐。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种特点决定了行政辖区或经营单位制定森林年采伐量的复杂性。有的部门显然更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准确性被受到合理的怀疑。
2.2 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严重
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现实的情况时,虽然国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但超限额采伐实际上在我国森林采伐中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实际上,各地有关超限额采伐的报道和相关数据根本无法一一列举,国家林业局最近一次的森林采伐限额情况检查表明,被检查发现的超限额采伐单位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超证采伐问题还是比较普遍,无证采伐问题也仍然突出。
2.3 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度差
为了使限额采伐制度得以执行,除了由林业主管部门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之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凭证采伐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凭证采伐制度是保证森林采伐行为能够按照核定的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的管理制度,林政部门也正是通过核发采伐许可证实现对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发放采伐许可证。但是,至今为止许多林政部门仍然存在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发关系证的情况。由于森林面积太大,结构复杂,执行关于伐前设计审批、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基层林政部门几乎无法承受,因此,上述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2.4 对超限额采伐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对于违法限额采伐制度的行为,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确定的处罚措施是明确而且严厉的,但是,很多超限额采伐行为是由地方政府与企业法人引起的,有关数据表明,发生的超限额采伐行为,除了有10%是由于群众性的滥砍盗伐引起的外,其余的超限额采伐都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有关。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超限额采伐行为也并非是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背后大都有很多无奈的理由,有的森工企业是为了清偿沉重的债务或者为了支付工人工资、维持企业的基本生存条件而被迫超限额采伐,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完全是为了公益事业被迫超限额采伐,对于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处理起来常因他们毕竟“事出有因”而感到左右为难。
2.5 现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尚需完善
社会资金投资林业无疑是利国利民利己的事情,从所有权的层面考虑,社会资金投资林业所形成的林木应当属于投资者所有,他们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林木,这是所有权的本义也是市场经济的本义。但是,在采伐限额制度下,社会资金投资所形成的林木也仍然要受到采伐限额的约束,投资者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客观上妨碍了投资者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3 完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需要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确实有利于使我国的林业发展从木材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对该项制度加以完善。
3.1 完成森林分类区划 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分类区划标准与方法,各地按照区划标准与方法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在将森林资源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础上,将公益林进一步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将商品林进一步区划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
3.2 根据森林分类区划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
对于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实行禁伐,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对于天然商品林实行限伐措施,确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额度。对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别编制采伐限额并执行。
3.3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公益林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要求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采、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3.4 加强采伐限额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首先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伐区调查设计、伐后验收、采伐更新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其次,虽然对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予以放宽,主要由经营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但是,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同样事关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因此,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实施,林业主管部门则应当加强对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 洪水华.遂昌县森林资源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绿色大世界 2009(10):61~6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一、加强业务学习培训
1、认真组织全县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学习《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省林业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林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2、加强林业工作站技术员业务培训。针对基层林业站技术员从事伐区作业设计时,设计书填写不规范、因子错漏写、一些设计书没有附林权证复印件和申请书等问题,我县已在10月份聘请了市林业局监测中心专家到我县专门开办基层林业站技术员伐区作业设计培训班,并进行实地演练,全面提升林业技术员林业设计水平。
二、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1、进一步规范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证发放程序。加强办证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严格发证前的审核,做到“六个不准”:一是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弄虚作假的不准核发;二是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准核发;三是公益林或封育期内的林木不准核发;四是上年度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准核发;五是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事件、森林火灾、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整改措施的不准核发;六是采伐山场有林权纠纷的不准核发。
2、进一步加强对伐区的监督检查。要求林业工作站切实履行职责,伐区采伐许可证核发后,伐前要与森林经营者到采伐山场实地进行伐前拨交,并在拨交卡上签字,进一步明确森林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在采伐过程中林业工作站监管员要经常到现场进行监督,对有可能出现的滥伐苗头要及时制止并整改。伐后林业工作站要派专人进行检查验收。
三、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管理
1、严格执行省林业厅下发的《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我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材料收购台帐、木材运输证登记台帐和产品销售台帐。
2、严格按照《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我县部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无经营能力且长期停产停业的进行摸底核实,逐级上报省林业厅注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对一些需要增加经营规模的企业进行核实上报省林业厅批准。
3、汇森木业是省林业厅批准的大型木材加工企业,落户我县上十岭垦殖场。目前主要利用其它企业生产建筑模板的边角料通过粉碎后生产空心刨花板。按照企业的台帐,成品数量小于原材料收购数量,主要是由于原材料粉碎过筛后,一些不能利用的下脚料用于烧锅炉。下步我们将要求企业进一步规范建立台账,把原材料消耗(烧锅炉等)都要登记台账。
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林业的发展,森林安全关系到地球生态的状况,也关系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森林,改善气候,优化人们居住环境是现阶段社会主题。本文现做好森林保护工作谈谈个人的几点看法。
1 正确树立森林资源价值观
当今,越来越多的人们为了个人的利益而过度使用资源,破坏环境,这就导致森林资源的过渡浪费,进而遏制了后代人失去生存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要合理的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既要合理保护,也要持续拓展新的资源,争取留下足够的资源与优质的环境以保证后代得以利用。在林业发展上无论是造林、培育和采伐,都应当尊重自然规律,适地适树恢复森林植被。文明的生态可以作为林业建设的带领者,改变人们原有的思想观念以及价值取向,来慢慢使用快速发展起来的林业建设,同时在建设时还要遵循生态要求,实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相互协调。
2 严格林地林权保护管理,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贯彻实施征占林地核查制度和林地预审制度,加强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职责权限。一是对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公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二是积极依法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三是加强林权证登记、申领、发放。
3 实行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确保森林安全
要进一步规划好林区内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林区防火通道、生物防火隔离带、蓄水池、通信网、监测点;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半专业消防队综合扑火作战能力;做好扑火物资储备和装备建设,提高控制扑救大火的能力;通过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成果提高森林防火的科学化水平,建立森林防火标准化体系,力争不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和群死群伤事故。并将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
4 增强林业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应进一步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林业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对林业行政案件处罚案件的审查、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案件确保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4.1 加强学习,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林业建设是一项地域广阔、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和政策性较强的长远建设事业,涉及很多方面的权益、关系与行为。因而很有必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可采取理论学习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办法,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学法效果。要把《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政执法手册》以及有关森林保护的文件作为林业执法人员学习材料,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到学有所悟,学有所得。
4.2 强化林业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
要加强林业局内部的普法工作,并重点突出分级负责的相关规定,还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工作,以及加强培训一些重要岗位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法律常识。同时要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已发造林的思想普及到每一位公民,还要不断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林业执法氛围。
4.3 完善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实行行政处罚权委托。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林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4.4 严格实施林业行政许可
对国家已确认的林业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以多种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强化对林业依法行政的监督。通过网络、报刊、媒体向外及时公布林业法律法规、行政许可、代缴收费和其他行政管理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4.5 定期巡护,做好监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