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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合同

时间:2023-01-31 14:19: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购房定金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购房定金合同

第1篇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 预购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_____________ 》商品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幢 ____________ 层____________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房地产权证 (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并经_____________ 测绘机构实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__ 平方米。该房屋定于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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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_____ 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______天,乙方于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 日前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2篇

购房时售楼处通常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会和顾客签订认购书,要求顾客缴纳一定的定金,往往交付定金后会遇到一些原因导致最后无法签订购房合同。那么未签购房合同定金应该怎么处理呢?顾客可以要回事先交付的定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来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此条规定为处理签订认购书后未签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定金如何处理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果出卖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所交之订金不能退还。如果是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则定金应当退还买受人。

认购书(也叫订购书、预订书)从民法和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属于一种预约民事合同,它是相对于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的,是指当事人以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约定的合同。违反预约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也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认购书有关于定金的约定,当事人违约就应当依据定金条款承担责任。

但是,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原因在生活中总是很复杂,究竟应归咎于何方往往很难把握。为帮助大家理解,故现举数例说明如下:

案例一:2005年7月份某天,李某在观看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楼盘的推介项目时,相中了该楼盘的A栋301房,根据售楼小姐提供的资料说明显示,该楼盘套内面积115平方米,单价9000元每平米。如当时签订认购,可享受九五折优惠。李某当即签订了认购书并于第二日交纳了定金叁万元。认购书中约定:“……签订本认购书后十五日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不签订的,定金不予退还。”在交付定金后第8天,李某依约来到该房地产公司的营业点签约,售楼小姐接待了他,当李某接过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时,发现在文本中增加了几项补充约定的条款,均是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公司违约责任的条款,而且将房屋交付条件自行设定为“竣工以后,接到入住通知后15日内必须入住”,将产权登记时间约定为交房后720天内。李某认为,这些都是霸王条款。而且在认购书中没有列明,售楼小姐当时也未说明。故拒绝签约,要求退还定金。房地产公司认为是李某单方面不签约,没有订立购房合同的诚意,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经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认购书后,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决房地产公司将定金返还给李某。

案例二:2005年6月4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项认购书,约定购买房地产公司某楼盘的B栋一房。签约后,王某依约交付了定金叁万元。但是,房地产公司却在认购书生效后将此房又另售给其他人。王某知道后,要求与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房地产公司认为,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只同意原额返还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经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现因房地产公司另售他人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房地产公司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三:2006年4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处的房产,并按照约定交付了定金。按照约定,双方应当在七日内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张某因公司委派出差到另一城市,因工作较忙,也一直未与房地产公司联系。十五日后,当张某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签约时,遭拒绝,要求退还定金,也遭拒绝。张某认为,双方未签正式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无偿取得定金,属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现张某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结果,张某败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个时段房价升值较大,有些房地产公司宁可承担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也要毁约另售他人或者暂时将房闲置。也有的消费者,签了认购书后,看到了其他的房产更好,想毁约另购,但又不愿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在签约时故意刁难,提出种种非份要求。对于恶意违约者,建议人民法院要从严掌握,对于因有更大升值而违约的房地产商,可应当事人的诉求,只有该房地产还未登记到新买主的名下,认购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还有履行的可能,就应当判令双方依法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消费者不诉求继续签约,不仅适用定金罚则,如消费者还主张赔偿损失的,还应当按毁约时与签订认购书时的差价部分对认购方予赔偿。而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拒不签订的,则应当不予支持其返还定金的请求。

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建议,能直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就不要通过签认购书来忽攸消费者。如实属不能直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应当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作为认购书的附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注明“双方约定于X年X月X日以此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消费者的建议,顾客在没有确定要购买该房产的情况下,不要随意因为销售的劝说就交纳所谓的定金,要有一定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如您在实务中还遇到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意见。

第3篇

【关键词】商品房;定金;风险;应对措施

在购买房屋中,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一旦签订了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一旦在此后出现矛盾,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决。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在购买房屋前,购房者会交付定金,如果在交付定金后又失去了购买的意愿,此时想要开发商顺利的退回定金可以说是难上加难,究竟在商品房买卖中,定金存在何种风险,应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解决,相信人们对此并不了解,因此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希望在今后的实际情况中,可以令更多的人们对这一问题具有系统的认识。

1、案例分析

2011年,王女士打算购买一套商品房,在经过对市场的详细考察后,她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并随即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决定购买此房。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王女士还在签订的当日缴纳了合同中所述的定金,共计四万元人民币,同时还规定即自签订认购书的当日算起,十五日内必须要进一步签订具体的购房合同。王女士依照认购书中的要求缴纳了定金,也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往开发商处打算进一步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在签订具体购房合同的过程中,王女士经过认真的审核,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表示出异议,并没有草率进行签字,在与开发商针对存在异议的条款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同时开发商也明确的表示合同中的条款并不能进行修改,必须要按照以上的内容签订合同,所以最后合同并没能如愿的签订。事后王女士不想购房并要求开发商将定金退还,但是开发商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拒绝的理由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事宜进行谈判,购房合同也已经签订了正式的版本,所以不予退还定金。此时,就产生了本文所提到的定金风险,王女士的定金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要回,答案是肯定的,开发商应该退还王女士的定金共计四万元。下面笔者对此案件进行详细讨论。

2、购房买卖中的定金风险

首先,要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具有一定的认识,这是在购买商品房前签订的一份合同,但并不是买卖合同,只是达成了购买的意向,所以如果开发商将其作为买卖合同不予退还消费者的定金,明显是不合情理的,并且也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相关规定对担保法做出过如下的解释,就是说定金是双方进行交易的约定,如果将定金作为担保,对合同起到约束性的作用,并且购买者也就是交付定金的一方并没有订立主合同的意愿,那么购房者并不具有要求返还定金的能力,但是如果开发商,即接受定金的一方主观上拒绝对主合同进行签订,那么就需要以双倍的价格返还定金。相关适用法律对购房认购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在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二是未签订合同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购房者,那么开发商有权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购房定金在法律中的性质表示为立约定金,而并不是履约定金,所以在没有签订合同时,定金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对守约一方的保护以及救济,必须要建立在诚信的前提下,这样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购房正式合同的签订。但是由于购房者自身的问题,并不能履行购房意愿时,则不能要求返还定金。由此可知,定金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均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只要满足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能够将风险降到最低,以达到双方顺利合作的目的。对于买方来说,由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购买房屋,对卖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所以定金就不能返回。对于卖方来说,不能购房的原因是卖方引起的,那么就应该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买方。所以,在认购书中规定的时间内对具体的购房协议进行商讨并且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却因为购房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存在异议,买方并不认同,并且拒绝签订合同的做法是正确的,并不具有责任,卖方的回应也就不成立了。因此必须要退还给买方事先交付的购房定金。如果卖方拒不接受,买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返还定金。由上述的案例可知,王女士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开发商处进行合同洽谈的,所以满足购买房屋的条件,并且其做法也符合合同的义务范围,正式购房合同的签订并不能以认购书定金作为认定,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件十分普遍,可以说是购房买卖中最常出现的问题之一。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故意拒绝返还定金,实际上具有一种半强制性的意味。一些购房者也就因此购买了房屋,而忽视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如果发生诉讼,购房者负有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只有举证证实自己没有违约才能要回定金;购房者在诉讼审理中要举证来证明自己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曾经去和开发商商谈过签订购房合同的事实成立,就成为是否能够胜诉要回定金的关键所在。

3、应对措施

针对这个问题,平时注意收集证据尤为重要,下面准备了几种方案来帮助购房者作出决策:(1)注重落实当事人洽谈协商购房合同的整个过程录音、摄像,证明双方洽谈协商购房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对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而导致不能签约的事实;(2)双方洽谈协商一次如果不能奏效的话,可以多次进行商讨。每次洽谈协商未果后,以书面形式约定下次面谈协商时间,对方当然要签名,签名写在空白处就可以了。如果再有些双方的异议要点的内容就更好了;(3)在认购书约定时间内以有证据证明的书面方式向开发商提出合同的某些条款或者修改意见;(4)洽谈协商购房合同时最好请公证人员一起去,假若不能谈成,就请公证人员就谈判的确切事实作出公证,虽然此种方法比较好,但需要费用。

4、结语

综上所述,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对合同的相关细节进行详细的研究,如果发现存在异议,可以进行协商,并且在有公证人员的前提下对事实作出公正,这样才能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达到返还定金目的,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对人们提供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杨峥嵘.商品房预售适用预告登记制度之管见[J].法学评论,2008(01)

第4篇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开发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开发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另外,消费者在订立定金条款时,应当注意这样5个问题: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第5篇

认筹开盘前能退吗,说明如下:

1、认筹开盘前是可以退的,在购房的过程中,认筹金是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的购房意向金,是可以退还的。在没有签订任何条款的时候,认筹因不具备法律效应,购房者在认筹过程当中所交的“诚意金”、认筹金是可以退还。

2、在认购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就需要仔细确定,防止有损害自己合法利益的行为条款出现,签订任何条款是也要看清楚。需仔细查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开发商在认筹协议上约定,购房者将来由于个人原因不再购房,那么认筹金就不会退还。或是否认同直接将认筹金转为定金(按照《担保法》规定,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有协议约定为“定金”,则可按照合同所约定执行,那就不能退款。

相关说明:

1、一般进行认筹时,购房者需先填写个人买房资料,并交纳一笔认筹金,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2、“认筹金”的实质作用是开发商在开盘前得到的大笔资金并在短时期内收回大笔资金,解决开发商的燃眉之急。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1、提交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当购房者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一般会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包括收入证明、个人职业职务和薪酬等。如果信息被查出虚假,就不会发放贷款,导致不能办理按揭贷款。

2、避免因贷款不成功造成的定金损失。在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之前,需要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购房合同,但是由于按揭贷款申请是否成功需要后期对购房者资料审核,所以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交付定金时,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若因按揭贷款未能获得成功导致申请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者缴纳的购房定金,从而避免购房者的定金损失。

3、如不按期还款,银行可能提前收回贷款。如果申请按揭贷款人多次逾期还款,银行有权力提前收回贷款。按揭合同中将会约定,出现以上情况银行可以处置抵押担保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银行实现债权产生催收费、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费用。

总而言之,按揭贷款买房对于资金压力较大的家庭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可以让人们先将房屋购置到自己的名下,希望上文为大家总结的关于什么是按揭贷款买房以及按揭贷款买房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的相关信息可以为有需要的朋友带来一定的帮助!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Abstract:Inreality,thedisputescaseofcommodityhousetradingappearoneafteranother.Themaincauseoftheiremergenceisthatthebuyerinthecontractdoesnothaveaclearunderstanding.Inordertoreduceconflictsbetweenthebuyersandsellers,thispaperexplainsseveralimportantcommercialcontractsappearedincommodityhousetrading.

关键词: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Keywords:subscriptionbookofcommodityhouse;salecontractofcommodityhouse;contractsofcommodityhousetrading

1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

1.1商品房认购书的基本内容

1.1.1商品房认购书的概念在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开发商一般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作为买卖合同签署前双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1]签售的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买受方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

1.1.2商品房认购书的特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是购房者与开发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

1.1.3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2]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即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返还定金。但若是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

1.2商品房预售合同

1.2.1商品房预售合同含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

1.2.2商品房预售合同特征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远期买卖合同,其标的物为非现实存在的物,而是将来的物,商品房预售中出卖的标的物为在建房屋,很多甚至为未建房屋。如果对预售交易行为放任自流,买受人(预购人)承受的风险将大大高于现房买卖的风险,并极易引发房地产交易中过度投机、欺诈等违法行为。

1.2.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商品房预售是被许可的,但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制进行较强的国家干预。规定了专门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4]

1.3商品房买卖合同

1.3.1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5]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3.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我国的《合同法》;另外,由于对房屋进行交易是买受人一项特别大的家庭开支,该类合同大量存在且很复杂,在我国该类合同仅适用《合同法》还不足以对买受人做到很完善和充分的保障,所以,除过《合同法》还有其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之间的关系

2.1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的相同之处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都是民事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以不动产为标的物,都是要式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各方都以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取得利益,都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定的权利,卖方获得定金或房款,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合同中买受人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对这些合同都进行干预。出售方在签订这些合同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书。

2.2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的区别

2.2.1合同签订的阶段不同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预售人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为了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宜进行确认而签订的,它先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这之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

2.2.2出卖方所具有的条件不同商品房出售方在买受方签定认购书必须具备时前面所提及的各种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方还必须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和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说明;而商品房现售合同出卖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五证”、“二书”、“一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所有权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2.2.3合同的内容不同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其本身没有详尽的条款,仅仅是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认购物业的名称;②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③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④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房屋预售和现售买卖合同则必须要具备详尽的条款,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2.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认购书时不需要到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双方只要签字就可生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以进行预售登记,以保护买受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现房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不行。

2.2.5法律后果不同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订立《认购书》,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认购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认购书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不依赖于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尽最大诚信进行谈判磋商以缔结正式合同,因此只要当时人如期来洽谈,并将认购书约定的条款作为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认为已经诚信履行了认购书的义务。

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但签订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了保护买受方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6]根据这一规定,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假如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又将该套房屋预售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第一个购房者买卖合同在先,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要获得救济则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3签订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3.1签合同时要注意的共同事项

3.1.1审查卖方的资质证书房屋认购方或者买受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卖方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卖方有出售房屋的资格。

3.1.2将卖方宣传的优惠尽量写入合同卖方为了促销房屋会使出浑身解数进行宣传,如“优惠价格”、“小区配套完善”、“超大楼间距”、“60%绿化率”等口号,但可能最终难以实现。购房者应当为防止口说无凭或者对方无法兑现要求将这些内容都明确写入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无法实现的后果。

3.2不同合同的风险防范

3.2.1防止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的防范①交钱之前请多考虑。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您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您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您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您支付钱款。②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③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具体条款可以这样拟定: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由于购房者其他合理原因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的,购房者有权放弃认购房屋,开发商应在收到购房者发出的书面通知之后的几日内将购房者所交认购金或定金全部返还。④尽量不交定金,避免“没收”条款。尤其是如果您还没有下定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一定要注意房地产开发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以定金形式担保债务未履行时,对违约方在定金方面的处罚,若收取定金方毁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尽管没有约定收取定金,如果《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一旦您不签订“所收预付款将不予返还”,这种“没收”条款依然会导致您无法拿回自己所交的钱款。通常,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约定,在签署《认购书》后若干时间内签署正式预(出)售合同,逾期则视为购房者违约,房地产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但由于认购书缺少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从而造成购房者在这段时间发现问题时,面临签约后的风险和终止签约丧失定金的两难局面。因此双方要在协议中明确什么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⑤抓住对方违约要求返还款项。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您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人,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您才能够底气十足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3.2.2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风险防范①审查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即审查是否具备“五证”。除具备之前论述的“四证”外,还应当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具备这“五证”,才可以进行公开销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具备了其他四证的基础上予以核发的,是开发商具备预售资格的最后条件。有些开发商就可能会进行违法操作,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有可能导致购房合同无效。对该证的审查是预防购房风险的关键环节之一。②对开发商“一房二卖”行为的风险防范。由于在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到房屋交付使用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如果房地产价格暴涨,开发商就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已经出售的预售商品房再次售于第三人。为防范此风险,购房者可以在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7]

3.2.3现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现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是一个是现房一个是期房,所以,买卖现房合同时不仅应注意预售商品房的防范注意事项,还应当注意其他的一些事项:①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进行审查,如果不具备,说明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开发商的交付行为。如果具备上述三个文件,就要与开发商对房屋进行共同验收。如果发现问题存在应暂时不接收。如果问题不严重,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由其维修,但是应当让开发商进行书面确认质量问题的存在,并承诺维修期间及补偿办法。如果问题比较严重,则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维权。②产权办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购房者获得产权证是其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与之相对应,交付房屋后开发商的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成之后,由购房者自行完成分户登记,此阶段开发商还应到尽协助义务。[8]由于购房者对办理产权事宜并不熟悉,最好在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全程办证,这样可以防止因产权证的原因而影响按揭贷款的办理。

参考文献: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条.

[3][8]《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34条.

第8篇

新房认购流程如下:

1、选房。购房者在决定买房后,通常要先排号进行选房,建议购房者在选房前多准备几套备选房,以防挑选好的房源被别人选走。

2、签订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通常也都是有统一模板的,但是各个城市的可能有所不同,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3、交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其不能够超过主合同标额的20%。实也就是说大家缴纳定金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总房款的20%。

4、购房资质审核。购房资质审核有三种形式:自销、他方代为销售或渠道。

5、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价款及支付方式、产权登记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付首付

6、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可以直接付首付。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

【关键词】住房;按揭;法律;管理研究

一、按揭的涵义及特征

按揭是泊来词,是英美法系不动产担保的一项基本制度,与大陆的担保制度大致相同。商品房按揭是从香港传入我国内地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包括楼花按揭和现楼按揭。按揭是指购房人将与房地产销售商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作为标的物抵押给银行,银行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借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的名义将所借贷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商的法律行为。在我国,按揭主要是通过银行(包括公积金中心)介入,促成房地产销售商与购房人的按揭交易行为,以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

我国大陆地区按揭主要有四个法律特征:1、主体包括:购房者、房地产销售商及按揭银行。2、按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购房者、房地产销售商之间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担保贷款合同关系;房地产销售商与按揭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订立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条件的,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密切联系但又相互独立。3、按揭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与担保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性,这是按揭的最大法律特征。4、按揭权人(银行)实现按揭权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折价或以拍卖标的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种是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由房地产销售商向银行回购标的物,并以回购款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在我国的香港地区,按揭法律关系中并不包含房地产销售商,按揭主要限于购房者与银行之间,而与房地产销售商无任何关系。我国大陆地区之所以将房地产销售商作为按揭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购房人诚信及支付能力等实际相符合的。

二、楼花按揭的法律管理问题

“楼花”这一概念源于我国香港地区,1954年香港立信置业公司率先推出了房屋“分层售卖,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楼花按揭是指楼宇预售合同中的买方支付部分购楼款后,将其依合同取得的对楼宇的期待权让渡给银行作为取得银行贷款的担保,即按揭贷款。楼花按揭的法律性质是购房抵押贷款,与抵押基本相同,是一种不动产抵押方式,但又区别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方式。楼花按揭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购房人与房地产销售商签订楼花买卖合同即房屋预售合同,购房人、房地产销售商和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楼花按揭合同。购房人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将其通过合同取得的对于房屋的期权抵押给银行,取得银行贷款的担保,如购房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和及时支付有关费用的行为,银行则对合同约定的期权和以后取得的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

楼花按揭的法律特征为:1、购房人在房屋建成以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实现担保银行的债权。2、在楼花按揭法律关系的成立之际,银行的债权担保只是一种权利,它是通过楼花按揭抵押权实现的。这种抵押权与一般的抵押权不同,一般的抵押权人在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候,可以将抵押物变卖或者折价优先受偿。而对于楼花按揭而言,按揭人在按揭期间可以享有房屋预售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如按揭人不履行房屋预售合同的约定,按揭权人可以代位履行按揭人的权力。

三、房屋按揭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无按揭法律问题的规章制度,本文就实际中的有关问题给予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按揭中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按揭法律关系成立以后,按揭人(借款人)由于自身经济状况恶化等原因,无法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按揭权人(银行)可以对房屋实行抵押权,以保证债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据此,在我国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主要有:折价及拍卖、变卖抵押物。在这三种方式中,公开拍卖是行使抵押权的最佳方式。公开拍卖可以通过多人的竞买,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且公开拍卖可避免产生其它纠纷。而采用变卖或折价的方式,可能会导致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与变卖价值与协商价值不一致,容易导致纠纷。

当按揭人不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时,按揭权人(银行)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并要求对抵押物即房屋进行拍卖呢?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按揭权人(银行)可以与按揭人就抵押物的处理方式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折价、拍卖和变卖。如双方就房屋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则不会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本人以为,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对抵押权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抵押权人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以物偿还后,可采用拍卖方式,由法院主持或者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分配,这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能够得到保障。

(二)房屋按揭法律纠纷的处理

当按揭法律关系成立以后,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按揭法律关系中包含房屋买卖、担保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三个法律关系,并有三方当事人。笔者认为,由于大陆地区按揭的独特性,即房屋买卖与银行借款密不可分,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依赖,在出现纠纷时应当合并审理,具体分析如下:

1、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时,如房产商未能依约履行义务导致诉讼,并且购房者停止向银行还款,应当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银行的利益关系重大,银行不能等案件处理完之后再主张权利。如果购房者与房地产商就合同标地物有瑕疵而发生纠纷,但并未影响其按时按期向银行还贷,银行自不必申请列为第三人。在审理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酌情处理。

2、在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时,能否将房产商列为第三人?如银行未能依借贷合同向购房人提供贷款,购房人(借款人)提讼,房地产商可列为第三人,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维护其合法利益。如购房人未能及时向银行还贷导致银行购房人(借款人)时,能否将房地产商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对待,如因购房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还贷,银行直接购房人(借款人),与房地产商无关;如果三方当事人在贷款合同中已经约定房产商在购房人不能按期还贷时承担房屋回购或保证义务的,可以追加房产商为第三人;如房地产商未能按时交付楼房或所提供房屋存在严重瑕疵等违约行为,而导致借款人不能及时还贷被银行的,房地产商应列为第三人;如购房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还款而导致银行诉讼的,房地产商不应列为第三人。

(三)房屋按揭实践探讨

1、定金、预付款和订金的问题。现在购房,尤其是购买热销楼盘的商品房,大多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锁定目标、资信审查、签订认购书、签订合同、售房。这其中签订认购书是购房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定金、预付款和订金说法大不相同。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是立约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即丧失取回定金的权力;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对方当事人定金。如双方当事人均无违约行为,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一方应将定金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房地产商收取订金,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购房价款。

2、贷款买房后无力还贷的问题。房地产抵押合同经过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遇到特殊情况,如工作变动、家庭收入突然减少或疾病等原因,有的贷款人确实无法按期归还贷款。

作为贷款银行来说,要维护银行的利益,就得向贷款人催还贷款。假如贷款人和银行原来约定15年全部归还贷款本息,这并不是说银行要等到15年期满后方能行使抵押权。如果一期、二期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并不一定立即行使抵押权,但积累到一定程度,银行就会行使这一权利。

这时,贷款人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如果贷款人已大部分归还,就可以考虑临时借款,归还其余的贷款本息。如果不是临时的困难,就应考虑采用其他办法来解决。比如,征得银行同意,将购买的房屋转让,用转让所得的款项归还贷款,并征得银行同意,由新的购买者与银行订立抵押合同,由新的购买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这虽然不是理想的方法,但比之银行通过拍卖诉讼来解决,要主动得多,经济损失也更小。

3、存量房屋按揭问题。以前我们所说的按揭大多是指商品房,但目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存量房屋按揭也发展较快。总体上说,存量房屋按揭程序与商品房按揭的程序基本相同,但由于两者之间在受让主体上有一定区别,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现实中,由于存量房屋按揭双方主体存在的不信任,严重制约了存量房屋按揭业务的发展。但本人认为,在法律方面这并不存在问题,只需银行、有信誉的中介机构适当介入即可操作。

4、隐瞒房屋交易价格导致纠纷问题。如买卖双方以少缴纳税费为目的,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中隐瞒真实价格未按规定真实填写实际价格,一方当事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按实际价格支付对方购房款又无补充协议而导致纠纷诉讼时,人民法院只能以合法手续的记录为依据进行裁决。

5、房地产抵押效力问题。《房地产法》、《国家担保法》对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制度、程序、效力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购买商品房当事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商出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经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如需要按揭贷款则必须进行房地产抵押。未经市、县有关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无效。

第10篇

    上月,刘先生看中一套商品房。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双方约定“买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15日内前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如双方因对预售合同中的条款有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开发商应在一周内退还定金。”在15日内,刘先生依约前往售楼处商谈预售合同,但因对房屋交付时间存在分歧而未能签署合同。在15日后,当刘先生拿着认购书去找开发商要定金时,售楼处的小姐却以他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前来商谈合同为由拒退定金。刘先生这下急了,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前去商谈过合同。最后,他通过多方托人,才把定金拿了回来。

    其实,刘先生认购书中的有关条款已约定得很完备,但他有一个小小的疏忽是,没有保留相关证据,以致无法拿出自己曾在约定期限内前去与开发商商谈预售合同的书面材料。尽管这种情况在目前的楼市中已比较少见,但还是有极少数不讲诚信的售楼人员会采用这种伎俩获取不当收益。

    对购房者来说,在房屋认购阶段,应注意保留商谈合同的书面证据,如签约会谈记录,或让售楼人员签署购房者前去商谈合同的确认书等。笔者认为,购房者在整个购房阶段都应当注意对证据的收集与保留。如果出现问题,购房者应及时向开发商主张自己的权益,并可以通过挂号信、让开发商签字确认等方式留下证据。如此一来,购房者就不会遇到因口说无凭而吃哑巴亏的情况了。

第11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经典个人房屋转让合同书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经典个人房屋转让合同书一

合同各方:

甲方(出让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两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各方承诺及保证

甲方承诺并保证:拥有座落于 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房屋转让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乙方承诺并保证: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第二条 标的物

甲方自愿转让的房屋座落于随房屋转让家具如下:

第三条 价款

本合同书第二条项下标的物全部计价 元整。各方确认:本条第一款的价款为甲方转让标的物的净价。

第四条 交付与支付

1、本合同书签订时,乙方向甲方预付定金 万元;本合同书签订(并由双方履行了第1款义务)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所有房款 万元 。

2、甲方承诺将于20 年 月 日前搬出并将全部门锁钥匙移交乙方。

第五条 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

各方确认:本合同书项下标的物自交付后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协助义务

甲方应在正式移交之前结清水、电等费用并协助乙方办理自来水、照明用电、有线电视、电话及网络等缴费手续的变更。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书第一条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而导致乙方主动或被动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甲方须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如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协助义务,应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依约承担本合同书第三条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预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4、甲方若违反本合同书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向乙方支付定金的2倍。

八、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第三方仲裁,其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九、杂项规定

1、本合同书未竟事项,由双方依诚信、公平原则另行商定。

2、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甲、乙、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见证方保管。

3、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典个人房屋转让合同书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证明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及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在西安市米秦路15号集资房(以下简称该房屋)中的选房资格和购房权利无偿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义选择和购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二、该房屋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西安市米秦路15号集资房。房屋户型、面积大小的选购均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全权,甲方无条件给予认同。

三、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房屋,并按该房屋的购房程序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四、以后该房屋的购房款和税费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实为乙方,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全部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甲方均应交给乙方保管。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甲方应在接到有关该房屋购房款和税费的交纳通知后二日内,将交纳的时间、金额与地点等事项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时交纳,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时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应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当日内将该证交给乙方保管,并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该房屋能交易的第一时间内无条件地、积极地协助乙方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

七、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甲方应本着诚实、合作的态度,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及过户手续,如因甲方不协助或迟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及过户手续,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应全部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纳的购房款和税费,并一次性按乙方已付购房款和税费总和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给乙方付清违约金后,该房屋的相应的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由乙方交给甲方。乙方若单方面终止合同,可和甲方协商,由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纳的购房款和税费。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房屋过户为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后止。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典个人房屋转让合同书三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1、转让房屋位于凭祥市北环路原公牛哥美食城处,即“祥美华庭”住宅商品房开发在建中的内部集资预约认购房屋壹套。

2、转让房屋建筑面积约130平方米,以建成后的实际面积为准。

3、甲方已与广西祥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取得“祥美华庭”内部购房预约书。

第二条上述房屋转让费为人民币壹拾万元。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该款作为定金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支付给甲方,待转让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后再将该定金抵作转让费。

第三条乙方以甲方名义向开发商祥美公司交纳贰万元诚意金,《祥美华庭内部购房预约书》的权利、义务转由乙方享受和承担。购房贷款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己负担,甲方负责配合办理手续。

第四条 确保交易安全的约定

1、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没有产权纠纷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

2、甲方已征得其他产权共有人或权利人同意转让。

3、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身份资料真实、有效、齐全。

4、甲方自本协议签订并收取定金后不得反悔或私自处理房产权利。

5、乙方按时办理支付转让费给甲方,并及时交纳房款给相关部门,不得拖欠各种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双方按照购房预约书及本协议各自履行义务,甲方中途悔约的,双倍返还定金;乙方中途悔约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2、如果房产未能建成,又不能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只退还乙方壹拾贰万元(转让费、诚意金)本金;不计利息,而且退款时限为三个月时间。

3、如果房产建成后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时交房或过户给乙方的,甲方则承担违约责任外,另行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12篇

出售人: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乙方)

双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_路_______(新村弄)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计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___________元,共计售价(大写)____________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__________%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________%,计(大写)________元。余额计(大写)__________元,分_______________年付清,月利率__________‰,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__________,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________元,最后在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提取维修费(大写)_______________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__%(高层住宅________%)预付维修费(大写)___________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1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1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14.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