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8 19:14: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课程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教育部制定的法学专业课程有14门,法学理论课程以法理学为代表,同时在各个部门法中也都涉及本部门法的相关基础理论教学。法理学虽然不是具体针对研究某一部门法学或某一项法律制度的学科,但对学生以后学习宪法、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部门法学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就法学基础理论本身的学科背景来看,它以人文社会科学为背景,在大学生的相关背景知识空白的情况下来讲授这样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基础理论一直是法学教育的重点。同时由于理论教学内容本身的抽象化、理论化、体系化,使得如何在课堂上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生动形象地讲授法学原理理论成为教学时的难点。授课老师认为法学基础理论难讲,要讲清楚,讲得浅显易懂不容易;学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难学,抽象晦涩,内容庞杂,体系难以理清。在理论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是渐渐向学生展示法学理论自身丰富而深邃内涵的过程,格言似的语言展现的是精妙的原理和崇高的精神,曾有学生深深为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所着迷,并说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一件令人叹为观止的艺术品。然而这件艺术品并非没有瑕疵,一方面,我们看到了法学基础理论作为以哲学为背景的法律中的基础学科所展现的深奥理论;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法在社会实践运行中与现实生活的冲突碰撞,司法、执法过程也时常遇到各种困难。应当清楚看到,法学理论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将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法学理论教学的困惑所在
即使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提出的当下,在法律体系日渐完善、法学教育日臻成熟的情况下,仍然避免不了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和考验,这些矛盾的出现同样给法学基础理论教学提出了课题。
困境一,法理学以哲学为背景进行研究,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这样就不免与现实产生距离。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以为以后其他部门法学科的学习,提供一般规律性的法学方法论的导引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学基础理论的导引性就显得很乏力,各个部门法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依托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运行来完成,反观法学基础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则明显微弱得多,表现出处理各类问题层面上的渗透力不足。然而,法学基本理论作为一种指导性的学理,其干预力应当在广度上、深度上都是完整的,但事实是法学理论在指导的深度上只停留在了理论层面,在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发生了断层。这就导致了法学基础理论在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中处境尴尬。以每年全国性的司法考试为例,司法考试的应然状态应当是法律人由理论层面向实践层面发展的一个关节点,而恰恰在这个关节点处,法理学发生了断层。从而发生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平时所学习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在司法考试中通常不是标准答案,而司法考试中的参考答案在真正法学理论中又经不起推敲,这一点在法理学中表现尤为突出。担负选拔优秀法律人才、意义重大的司法考试中的应试法学理论与真正的法学理论之间产生了的巨大冲突。而这种状况的出现,也值得法学基础理论教育进行深刻的反思。
困境二,我国法学基础理论教育起步较晚,无论是在法律文化积淀层面、还是法律价值内涵、技术制度层面都与西方法理学有一定的差距。在教学活动中,许多法律著作通常的写作模式都是:就一个问题列举许多西方学者观点,论述其优缺点,最后提出法理学是怎样认识的,在批判其他观点的狭隘性、局限性过程中提出后者怎样具有超越性。但是,这种观点无非是以上各种观点的总结和捏合,并没有太多的创新和高明,即所谓的“折中说”。诚如学者说:“所谓‘折中说’,即是没有学说,因为根本没有自己的观点。”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习惯在这样一种亚健康的思维模式下发展,总是在批判他人观点中寻找,在整合他人观点中获得成就感,那么,我们的整个法学教育就真的很难步入法律的理想家园。
困境三,法学基础理论一向被认为是一位表彰权利的勇士,但是在权力面前却失去了太多的骨气。法律为政治统治服务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突破法律所秉承的原则,唯政治统治马首是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法学理论中许多优秀的价值理念,完美的技术制度,神圣的精神内核,当与国家的现实情况和政策意向发生冲突时忽然变得苍白无力;而当政治统治发生需要时,却动辄任意修改法学基础理念,影响其价值取舍,撼动其基本根基。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法学基础理论作为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对法治精神的实质内核应当是一种坚持,而不是对政治的一种迎合。法学基础理论作为各个部门法的基础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当充当开山铺路的急先锋,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一个克服政治任性的过程,法学基础理论应当为依法治国寻求更多的理论支撑点,而非为政治的任性提供自圆其说的依据。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学基础理论教学才能步入真正的良性循环。
三、法学理论教学的解决出路
以上,是笔者结合近几年从事法学教学活动,基于和学生的深入交流、归纳总结的思考所得。这些方面的困惑应该说不仅是对当前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教学效果的困惑,同时也是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困惑,更是法学理论教学在法学教育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有鉴于此,结合法学基础理论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和方向,在今后的法学理论教学活动及学习中,应该作出一一校正,教学手段及方法适时作出适当的调整。
首先,为了解决第一重困境,笔者认为法学基础理论课在倡导学习运用法律原理的同时,应当注重对法律事实探知能力的培养,加强学生对法律事实调查、搜索、归纳、提炼、分析、认证的能力。这并非是简单的调查搜集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思维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客观事实,提醒学生对某一问题得出的结论是以法律事实的探知作为第一手材料的。从现实角度出发,对事实材料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关系进行提炼、认证,最终获得对事物的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借以试图联结法律基础学科在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断层,加强法学理论在司法实践层面的渗透力。考虑到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浙江警察学院《法学导论》的授课计划特意尝试安排三次实训课程,分别以读书报告会、案例分析、主题辩论等方式开展,实训内容丰富,贴近实际生活,学生参与热情较高,教学效果反映良好。
其次,为了解决第二重困境,笔者认为法学理论课应当注重强调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法学理论是思辨之学,法学理论课程当然应该是培养法律思维②的学科。通过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掌握,培养学生形成运用法律思维的思考能力,把现实案件中各种要素转换成法律要素,再通过各种不同思维模式将各种要素整合,最终形成对问题的看法和结论。法学理论课应当重视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对实际问题的认识、辨别、解决能力,形成自己独立的法律思维模式,面对问题有自己观点,而非人云亦云。笔者提倡学生对问题大胆提出独到看法,不要动辄适用“折中说”,禁止向“折中说”逃逸。应该认识到,法学理论这类基础理论学科的教学宗旨是培养能提出问题和集中注意力寻找未知问题答案的人才。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理论基础知识的夯实,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形成法治观念,引导其领悟法学智慧和掌握各种跨学科研究方法的能力。因此,建立在服务和满足社会各方面需求的能力培养,才正是优秀的法学理论教学方法。
在具体论述之前,首先界定一下,本文中的法学研究生,与一般教学和生活中的说法相一致,仅指法学硕士研究生;而法学研究生教育,在本文中也仅指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不包括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一、两年的学制设置
起初的研究生学制,文、理均为三年。但是,最近几年,部分文科专业尤其是法学研究生的学制纷纷由三年改为两年。目前在国内的各大高等院校中,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等众多法学院都已经完成了三年到两年的转变。
法学研究生学制的总体趋势之所以由三年改为两年,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第一,大多数研究生毕业之后会选择就业,少数会选择继续攻读博士,学生这种心理意向的趋同性使得研究生教育培养研究性、理论性人才的目标在实践中大打折扣,难以实现,因此与之相适应的三年学制也逐步失去最初的意义。第二,英美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大多为一年,学制更短,对我国由三年转为两年的实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学制转变实行数年之后,与三年学制相比,两年学制有何优越性和问题呢?毋庸置疑,学习任务是教育的关键。学生能否在两年内完成既定的学习任务以及完成的质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制设置是否合理。就目前来看,学生在两年内完成计划的学业,总体有些紧张,但仍然可以接受。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法学硕士要在第一学年完成36个学分的任务,第二学年的主要任务是学位论文的创作。这样,在第一学年平均每一学期要完成18个学分的任务,具体每一天大约是三到四个学时,与三年相比,课程确实有些紧张,尤其是在各门课程任务聚集的时候,学生总会面临繁重的作业。但是,这种忙碌的学习状态很快就会被学生适应。恰恰在三年学制的模式下,学生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反而会过于清闲,如一些政法类大学就存在这个问题。
如何在两年学制的前提下使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呢?首先,在课程设置上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习专业性强和学生自主性强的双重因素,在必修课既定的基础上增设选修课的总量,但应减轻选修课的学分负担,并允许学生自由选课;其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从而为其以后的就业提供先期的支持。
当然,由于大多数学生就业目的十分明确,不免在学习过程中投机取巧。但是,这应该只是部分现象。对于立志从事学术研究的同学,现行模式也为他们提供了很多协调性或替代性措施,如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制改为两年的同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同时改为四年,清华大学法学院设置了弹性学制,可以选择两年或三年毕业,这样,立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可以将硕士和博士相互衔接或选择三年来扩充和强化自己的学习。
二、教师讲授和学生报告并行的专题授课模式
研究生教育依然以教师讲授为主,并以学生的课堂报告作为辅助形式,两种形式都有其设置的必要性。学以师为范,加上专业课程的精深,教师讲授仍然是学生接受知识的主要途径。但是,研究生的课程讲授不同于本科,一般以专题为主,不应面面俱到。而专题授课的模式,也为学生的课堂报告提供了机会。课堂报告能够克服单方面被动接受知识的弊端,因而具有必要性;另外,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本科期间积累的相对完善的知识基础使得课堂报告具备可能性。
在教师讲授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地安排学生课堂报告呢?一般有学生自主选题和教师事先命题两种方式,两者相比,教师事先命题更为可行。首先,课堂报告作为教师讲授的辅助手段,应与教师讲授的内容保持一定的协调性,事先命题能够使报告的内容和讲授的内容一脉相承;其次,事先命题能够使教师在报告思路、范围和时间上较好地把握,进而对学生报告进行有效点评;再次,学生自主选题虽然自主性有余,但选题质量往往不足;最后,由于课程的繁多,学生亦更倾向于在给定题目的前提下报告,这样既可以省去选题的苦恼,又不会减损报告培养和发展学生自主研究能力的作用。
三、论文写作的考试模式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研究生采用论文作为考试的模式。之所以如此,与研究生教育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不无关系。论文写作作为一种传统的考试方式,优点不言自明,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弊端:在校研究生大多面临各种门类的论文,如期中论文、期末论文、导师安排的科研论文,最终导致各科、各类论文堆积。
由于写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作为作业的论文的提交又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因此很难想象学生在短短的几个星期内完成数篇优秀甚至合格的论文。论文质量的下降,也使研究生教育培养学生研究能力的目标大打折扣。如何才能处理好论文创造和有限时间之间的矛盾呢?笔者认为,首先期末应当允许学生自主选题并鼓励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创作,这样学生平时写作的论文就可以作为期末论文提交,而且能够保证论文质量;其次,上文提到的将报告内容进行整理形成论文应当被鼓励;再次,在期末考试的过程中不应单纯采取论文写作一种方式,而应尝试新的考试模式,如对热点案例进行随堂的案例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既可以锻炼学生的理性思维,又可兼顾学生的感性关怀,另外,读书笔记、书评甚至影评也可代替期末论文提交;最后,在既有期中论文又有期末论文的课程中,两篇论文在字数要求、选题方式和所占分值比重方面应有所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论文写作不同于传统的考试模式,在结果的评定上直观性、客观性有所欠缺,而且往往批改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在最终的评审中,教师应当坚持严格、认真、公正的原则,这样既能实现论文写作的意义,又能为学生进一步参加有关荣誉、奖金的评定奠定一个公正的基础。
四、公费项目的取消和替代性的奖学金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大高校纷纷取消公费研究生项目并以奖学金制度予以替代。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2007年入学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公费项目的优惠,转由学校按照不同的等级发放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二等与往年的公费项目基本一致,一等稍好,生活补助有所提高,三等稍差,免去了每月的生活补助。奖学金覆盖率大约为85%,每年有一部分学生需要自主筹集所有的学费和生活费。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以入学成绩为标准,第二学年根据学生第一学年的成绩予以评定。
这种制度上的变更既有其优势,也有其弊端。取消公费项目,可以激发学生的主动性,打击学生的懒惰和投机心理,避免一劳永逸,尤其是针对那些只为获取研究生学位的学生更是有效;另外,奖学金不同等级的区别也体现了公平性。但是,作为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学生的成绩,因部分教师评分的随意性而产生了必然的偶然性;另外,高额学费的压力过多地将学生的精力束缚在课程上,从而隐性地限制了学生其他能力的发展。
在公费研究生项目取消作为一项政策已成为一种趋势的情况下,如何更为合理地安排奖学金制度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在奖学金的评定上应当坚持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其次,在传统奖学金之外,学校和学院还应当积极筹措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评定方式应当与学校奖学金相补充和协调,适当照顾没有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同学,避免一人因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另外在社会奖学金的分布上,应当兼顾社会整体的均衡分配,不能将资源仅仅限制在几所有限的名牌大学。再次,在学校解决学生奖学金的同时,导师也应在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上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如助教岗位的设置、实习机会的介绍和辅助科研项目中的相应补助,需要说明的是,导师对学生的帮助绝对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学生体会到的更多是一种被关心的温暖,在学生与普通教师之间关系淡漠的研究生学习中,这其中的意义是无法替代的。最后,学生应当自主解决经济问题,勤工俭学,这个过程磨炼的不仅仅是能力,更是一种洒脱的情怀。
关键词: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法学;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1-0001-03
一、当前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课程之间缺乏匹配性
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政策非常重视实践教学。在这一政策指引下,各高校法学院都增加了实践课程,主要包括案例讨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由于以前实践教学研究的对象都是具体针对某一个环节,未注意到从宏观层次把握每个环节的联系和区别[1],所以导致法学实践课程设置类型单一,内容简单,缺乏综合性、系统性、匹配性。这不利于全面性、渐进性、与各学年理论教学相对应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法学专业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是以“发散与逻辑相结合”的思维能力、验证性实证能力、学习能力、收集运用信息能力等为基础的。目前,很少法学院设置相应的实践课程来有针对性地培养这四种能力。
(二)大学一、二年级缺少实践课程
当前,我国许多法学院在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上存在着不足。其主要表现是缺少大学一、二年级的实践课程,这非常不利于全面性、渐进性地培养大学生的综合能力。目前的大学一、二年级学生普遍养成的是“应试型”思维方式,只知道背记教师或书本给定的所谓“正确答案”,不知道接受课本以外的知识,不知道怀疑给定的答案。在这种思维模式下,他们的创造才能和个性不能得到培养和发展。要打破这种思维方式,法学院就必须加强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开拓思维能力、到课堂外寻找案例以验证课堂知识的实证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过程,不可能单靠一两门实践课程来完成。
(三)实践教学评价不合理
实践教学评价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的评价;二是学生的评价。从教师方面来看,当前“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法学院不理解实践课程的重要性,不把实践教学的研究成果当作“学问”看待,对于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水平不给予应有的评价,导致了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呈现出结构性不足:其一,高职称、高学识、经验累积丰富的教师不愿意、不屑于指导实践教学。其二,导师不能像上理论课那样规范化地进行实践课的教学。其三,教师没有途径去积累法学实践课的经验。由于法学院对于教师晋升职称评价依据主要是理论科研文章,导致青年教师往往利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理论研究,很少研究法律实践问题和法学实践教学问题。从学生方面看,当前一些法学院对于实践课的考核不像理论课那样规范、严格,学生在实践课中表现的好与坏一般不影响考核结果。这导致学生参加实践课的主动性不高,付出的努力不多。
二、法学专业“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
(一)“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的含义与内容
所谓“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是指对法学专业大学生从大一到大四的各学期不间断地安排实践课程,各课程的功能与各学期的理论课程相匹配,按照培养学习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创新能力的三个层次渐进性地设计课程内容的实践课程的有机组合形式。下面以广州大学法学专业的“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为例,来介绍其主要内容。
1.读书报告。本门实践课程的功能是改变一年级大学生“背教材、背答案”的思维定式,让其思维视野跳出课堂、跳出教师讲授知识之外,养成根据自我兴趣、自我发展需要来培养学习知识的能力。同时本课程还能强化学生的表达能力与写作能力,锻炼其文字书写能力。这一实践课程的基本要求是:(1)学生在大学一年期间每两个月写一份读书报告,全年共需要写四篇。(2)读书报告是实践课的重要环节之一,合格者获2学分,不合格者不能毕业。(3)读书报告应以认真阅读一本书为基础;阅读的书目可在法学院“推荐书目”中选读一部或自选一部法学名著。(4)每篇读书报告应在2万字以上,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阅读书目作者的生平和学术地位等加以介绍;第二部分针对阅读书目中的重要内容加以摘录,每摘录一段落,必须按写科研文章之注释(夹注)的方式标出该段的出处和页码;第三部分对所阅读书目的观点进行简单评价。(5)读书报告必须用手写,不得打印、复制。
2.结案报告。这门课程的功能是培养学生的“发散型”思维能力、收集运用信息能力和创新能力。二年级大学生学习到了一些法学基础知识,为了防止其被动地陷入教师的知识背景下和思维模式中,必须设置实践课程来促使其怀疑教师的观点,使其能接触到实践部门操作的案例,理解案例解决方案与教师讲授的理论课之间的差别及其原因。其基本要求:(1)二年级学生必须每月写2篇结案报告,全学年共需要写16篇。学生可以从网上、书中查找案例素材,或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调研取得案例素材。(2)结案报告一般分三个部分:首先是对案件事实的概括,其次是对争议各方观点及根据的总结,第三是判决结果、依据以及自己的看法。(3)学生必须用打字电子版存档并用A4稿纸手写,每学期末统一上交指导教师手写稿和电子版,由指导教师评分存档。
3.模拟法庭。这门课程的功能是锻炼学生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能力和法律知识应用技能,提高概括案件事实能力、形成意见或辩护观点的能力。其基本要求是:(1)以班级为单位,精选案例,对案例事实加以准确、精练概括。(2)根据法庭审判的角色,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以刑事审判为例,可分成法官组、公诉人组、证人组、被害人组、被告人组、辩护人(律师)组等。(3)各角色组要共同撰写法庭审判过程的诉讼文书。例如,法官组要准备审判提纲、判决书等;公诉人组要准备书、法庭调查提纲、法庭辩论提纲等;辩护人组要准备阅卷摘要、法庭调查提纲、法庭辩论提纲、辩护词等。证人组、被害人组、被告人组的学生必须熟悉掌握证人权利义务、证据理论、被害人陈述的证据特点、口供的证据特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等知识。司法警察扮演者在法官组、公诉人组或辩护人组中产生。(4)各班级在模拟法庭表演开始前,必须向指导教师上报各角色组名单。法官组,辩护人,人组,公诉人组的成员应当占班级学生的2/3。其余1/3学生参加证人组、被害人组、被告人组。(5)在法庭模拟表演时,学院随机抽取某位学生参加法庭模拟表演。(6)法庭模拟后,由学院指定教师和聘请实务部门专家进行点评并打分。(7)模拟法庭表演结束后,每位学生必须写一份《参与模拟法庭报告》,写明自己参与诉讼角色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如何被应用的、理论知识与实务技术如何衔接及自己的感受和体会等。此报告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4.学年论文。这门课程的功能是使学生对大一、大二所学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进行反思和总结,温故而知新,锻炼学生检索、利用文献技巧,提高学生书面表达能力,初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撰写毕业论文打好基础。其基本要求是:(1)学生在第二学年之第一学期中,必须与指导教师联系,并确定论文题目。学年论文题目以学生自拟为原则,教师指定为补充。(2)学年论文一般以两年来所学法学必修课涉及的某一特定知识、某一专门理论为研究内容。(3)在第二学年之第二学期末必须上交论文定稿。(4)学年论文一般要求写5000字左右。学院统一制定学年论文写作格式模版。(5)对学年论文学院统一组织检测,重复率不超过35%者为合格。
5.侦查与鉴定实验。这门课程的功能是培养学生实验报告的制作、分析能力,使学生养成实证思维模式,能对案件事实用多个证据从反复实验的角度来证明其真实性、客观性,养成重实证调查,重实验数据,不轻易下逻辑推理式的判断结论的思维方式。
6.法律诊所。这门课程的功能是通过模拟案例与真实案例的实际动手操作,让学生掌握从事相关工作的基本技能与技巧,为学生走向法律工作岗位提供实践基础。其主要内容是让三年级学生将具体的案件事实概括成典型法律事实,根据诉讼角色要求,担当不同的诉讼角色,形成不同诉讼角色的思维方式,掌握不同诉讼过程的诉讼法律知识,形成不同的诉讼观点,多角度地提出并合理论证自己观点。学生要分组训练当事人会见、事实调查、法律分析、接待当事人咨询、法律商务谈判、调解、诉讼等实验项目。
7.办案实习。这门课程的主要功能是使学生从感性上掌握各类案件的司法实务流程,提高案例分析能力,让其学习律师的思维模式,锻炼其阅读卷宗、提炼概括案件事实的能力。其主要内容是:三年级学生必须撰写2篇办案报告。学生可利用第三学年的短学段或寒暑假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尽量直接参与律师办理案件的全过程,在征得办案律师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律师办理结案的案件卷宗的全部材料加以抄写并写出总结。办案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几个部分:(1)对案件事实加以概括;(2)摘抄律师阅卷记录;(3)摘抄律师调查取证过程及证据种类、证据内容、证明方向等方面资料;(4)全文抄录书;(5)全文抄录律师的词、法庭调查提纲、法庭辩论提纲、辩护词等;(6)全文抄录法院判决书;(7)写出参与办理案件、抄录案卷材料的体会和总结等。学生必须用A4稿纸手写,不得打字或复印。
8.毕业实习①。这门课程包括学院统一安排集中实习与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分散实习两种形式。实习单位要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一般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集中实习由学生报名,学院统一安排。分散实习事先由学生报名,由学生家长出具同意的意见书,学院出具联系函,学生本人自主联系,学院审核批准后派出。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向学院提供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姓名、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学院随时派人检查。
9.毕业论文。这门课程要求学生尽量通过毕业实习获取真实的案例素材,将解决此案例的方案和论证作为毕业论文选题。这种选题方式能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两个实践课程有机地连接起来,能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一般不会与往年毕业论文题目重复,能够调动学生的研究兴趣。撰写这样的毕业论文(设计)能锻炼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培养其创新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二)“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的特点
1.各门课程能够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能力。读书报告能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知识选择能力;结案报告和法律诊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和对于课堂知识的鉴别能力;侦查与鉴定实验能培养学生的实证分析能力;办案报告能培养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和案件操作能力;学年论文能使学生反思大一、大二所学基础知识,初步确定研究方向;毕业实习能使学生从感性上了解法律职业特点,获取毕业论文写作素材,确定解决问题的方向;毕业论文(设计)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2.课程之间具有渐进性和功能互补性。“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的设计,充分考虑了一年级到四年级学生的知识背景和能力特点,各门课程由浅入深,由简单到综合,由校内到校外,依次渐进开设。一、二年级学生法学知识积累较少,应对其开设自主性学习、课外实践素材收集、实证或发散思维培养等类型的实践课程。读书报告、结案报告、侦查与鉴定实验等课程都具有这样的功能。三、四年级学生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办案报告、学年论文、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课程主要对大三、大四学生开设。以上课程分别着重培养学生的不同能力,具有很好的功能互补性。
三、“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实践教学研究,实现课程的预定功能
实践教学研究是当前本科教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一门实践课程对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功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其各功能是主次有别的。课程设计者在设计课程之初并不能预见到其全部功能。这就要求指导教师在动态的教学过程中不断地研究和发现其规律和新问题。当一门实践课的新功能在教学中呈现以后,指导教师必须及时发现它,并把它固定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核方案中。这样会使实践课程的内容不断地发展,也可以根据其新的功能来不断改革实践课程体系。
(二)科学设计考核方式,增加学生参与实践课的强制性和体悟性
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宪法,能从根本上规范教学活动。实践课是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必须被纳入整体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首先,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把每一门实践课开设的学期、课时数规定清楚,必须将实践课程规定为必修课。其次,法学院一定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来制定实践课的教学大纲,要把教学目标、基本内容、基本要求、考核方式规定清楚。再次,实践课程必须“学分化”。学院必须安排专职的实践课教师按一定量的课时来组织教学。最后,必须强化对学生参加实践课的考核。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规范化地组织实践课的考核,学生要通过考核过关,考核不合格不能毕业。现代教学理念强调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主体性。让学生把自己参与实践课的直接经验和体会表达出来,是促进学生主体性的重要手段。不同实践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及考核环节都必须围绕着显示学生对实践活动产生直接体悟这一核心指标。
(三)成立实践课导师组,使指导教师专业化、固定化
高校教师承担自己的专业理论课教学几乎是一种自觉的有预期性活动。到哪个学期上哪门理论课,教师都一清二楚。教师与理论课程之间几乎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这有助于教学活动的专业化、学术化。教师会自觉地在理论课上积累知识,总结经验,精心组织各个教学环节。
根据以上教学规律,“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实施的关键是指导教师专业化、固定化。学院要成立班级实践课导师组,要使每位教师固定地承担某一门实践课。这样做可以使教师自觉地与学生建立联系,自觉地积累实践课的经验,精心组织实践课的各个教学环节。这样也有利于教师自觉地对于自己固定承担的实践课进行研究、开发,充分实现实践课应有的功能。另外,学院应当设置独立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这一体系应当使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科研工作同等看待。
注释:
①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是各学校普遍开设的实践课程,其
功能已成为本科教学界的共识,因此本文对此不予阐发。
参考文献:
[1]李小鲁.本科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及改革对策――以法
>> 中国民法学在民法典创制中的分析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的影响 论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有关民法学教学的初步探讨 基于民法学视角下的非法取证行为 民法学个案实例教学探索 基于应用视角的经济法学教学与民法学教学之比较构建 《民法学》教学创新设计之“专题教学法” 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 论案例教学在民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在《民法学》课程中应用“研究型教学方法”的难点探究 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学原理 浅议高职院校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实施 论民法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高校“民法学”课程网络教学模式探析 浅谈《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与我国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发展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08-04-28/2011-08-07,2013年12月15日.
{7}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学者们撰写的合同法论文中,引用台湾地区的文献数量在原文域外文献中的占比为11.4%。
{8}薛军曾于2001年赴意大利比萨大学法律系作访问学者,随继在罗马第二大学(Tor Vergata)攻读博士学位,并于2005年获得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徐国栋教授曾于1994年至1997年间,二度在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任访问学者;徐涤宇曾于1997年5月至1998年5月,在哥伦比亚开放大学作访问学者,随后于1998年9月―1999年7月,在阿根廷国立萨尔塔大学、萨尔塔法官学院和莫龙大学作访问学者。
{9}谢怀教授在1939年后的三年间,曾师从梅仲协教授,接受了严格的大陆法学术训练。谢先生虽然未曾出国留学,但是这3年的学习使得他在德日民法方面就有颇深的造诣。参见:张谷:《情系两岸的民商法泰斗》,《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第2期。
{10}孙宪忠教授曾于1993年获得联邦德国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 Stiftung)研究奖学金,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郎克外国和国际私法法研究所留学,主攻物权法、不动产法。德国学习的这段经历,让孙宪忠教授成为国内顶尖的德国法专家。
{11}韩世远教授曾于2000年10月-2001年9月在日本法政大学担任HIF招聘研究员;又于2006年10月-2007年9月、2009年6月-2009年9月先后两次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任访问学者,其在日本和德国接受的严格大陆法训练对其学术研究的影响也很明显。
{12}王利明教授曾于1998年8月受教育部的委派,以高级访问学者的身份前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
{13}许传玺教授获得美国耶鲁大学社会文化人类学专业博士学位和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
{14}苏永钦:《韦伯理论在儒家社会的适用――谈台湾法律文化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载苏永钦著:《经济法的挑战》,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中华民国83年,第64-65页。
{15}合同法概述包的括了合同概念与合同分类、《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16}对于物权法的引证分析,笔者的分析样本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法学家》、《比较法研究》、《现代法学》、《法学》、《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法学评论》等11种CSSCI法学类期刊中有关物权法的论文的域外文献引证数量。
{17}其中,研究物权法的诸论文一共引用了411个来自英美法系的域外文献,其中“物权法总则”的论文共引证了227个来自英美法系的域外文献,占比55.2%。然而,受英美法系普通法自身发展轨迹的影响,这些域外资料对于我国物权法具体制度的构造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物权法(财产法)带有较为浓郁的封建法色彩,其大部分词汇仍带有封建痕迹,给人的印象是似乎其财产法主要是关于田地、庄园、庄稼和畜牧的法律。因而即或是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也历来被誉为最难理解的法律制度之一,许多学生认为财产法犹如吞嚼难以下咽的肥肉,既难学又枯燥。参见: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序言”Ⅰ~Ⅲ,第11页。
{18}2005年10月《环球法律评论》与汕头大学法学院举办的“英美财产法与大陆物权法比较研究”研讨会上,对于我国财产立法的体例选择问题,武汉大学余能斌教授提出了这一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还是应该主要采大陆法系之体系。参见谢增毅,冉昊:“英美财产法与大陆物权法比较研讨会综述”,载《理论参考》2007年第6期。
{19}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序言”,II。
{20}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学者撰写合同法相关论文时引证的域外文献的数量很少,而在这些为数不多的域外文献中,来自于苏联的参考文献占据了较大的比重。比如,高敏1988年发表于《中国法学》上的“关于违约金制度的探讨”一文仅有的三个外文引证文献中,源自苏联的域外文献有2个。
{21}周少元:《二十世纪中国法制变革与法律移植》,《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22}在“制度路径的相互竞争与路径依赖的形成”部分中,关于域外文献印证情况的描述,参考了本文表1中的相关数据。
{23}江平:《制定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24}徐涤宇:《间接制度对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25}冯玉军:《西法东渐与学术自觉――中国移植外国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26}可以说,法律移植以及法律的本土化,不仅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形成与扩张过程中突出的现象,而且也是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各个时代、各种法律体系之间发生的一种普遍现象,它是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之一。参见:魏琼:《关于法律移植的一个实证分析――以希伯来法对古巴比伦法的移植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6期。
{27}王泽鉴:《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
{28}陆静:《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比较分析》,《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Abstract:To analyze foreign references citations of civil law papers collected in CSSCI journals (Law class),we could discover that Chinese civil law scholars had the preference of citing foreign references, which even led to formulating the trend of developing into a research pattern of“no foreign references,no papers”. According to this citation preference,we can find the competition and choice of system path in the civil law researches from one aspect. In the process of path competition,the scholars will gradually formulate the path dependence of the civil law system or common law system. Once the path dependence becomes excessive,it will do harm to the cultivation of native civil law.
按照上述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第一,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二,熟悉司法审判技能,完成法律职业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进行研究。这些能力的培养绝不能靠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准备一蹴而就,而是要将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培养进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中,与日常教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案、课程论文、学年论文、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等)相协调,并融入其中。我院开展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增设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跨越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方式,检验学生是否具备了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按照这一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不仅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作为考核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教师需要协助学生依次解决以下这些问题。第一,如何选取典型案例。社会纠纷层出不穷,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何种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设计和再创造,适合学生编写各种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值得考量。第二,如何避免模拟法庭设计及毕业论文流于形式。尽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临其境地进行演示,但个别学生草率应付的情况很难避免,如何要求学生提高认识,并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第三,如何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创新。创新是学术的价值和生命所系。学生的认知水平所限,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有限,如何通过教师有限时间的指导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为此,笔者将以本人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培养法学本科生撰写论文的能力。
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中,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承担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责任,需要将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具体案件中。这一教学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实践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以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其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具有内容琐碎复杂、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必须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通过学生亲临其境地参加法庭审判过程,感受诉讼的环节及规则,远比教师在课堂中的单纯讲授要生动得多、形象得多。
第一阶段,让学生熟练掌握民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程序步骤;第二阶段,引导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培养其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等;第三阶段,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模拟案件的审判让学生产生对法律的兴趣及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进而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将这种感受自觉演化到未来的职业生涯中。选择模拟案例社会纠纷众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教师必须考量哪些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进而实现由教师指定案件逐步演变为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指定案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要紧扣课程内容,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希望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因为案例的选择必须与课程内容有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专业课程进行理论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难易程度适中,简单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习讨论的兴趣,而过难的案例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打击到学生的积极性。此时,指导教师要掌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三要预留争议的空间,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往往会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为学生提供辩证分析问题的空间,激活学生的学术创新精神;四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尽量选择他们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学习兴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笔者的民事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案例选择了“学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方面,案件当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案情贴近学生的校园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另一方面,考虑到大二学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该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学生能够通过查找资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据。
组织模拟审判模拟法庭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应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按照模拟法庭的审判规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分派角色。指导教师应先对学生介绍模拟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对一些细节交代不必过于详细,提供给学生一些可以发挥的空间。学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自愿报名选取模拟角色。当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并征询其意见后,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将学生分为不同的模拟法庭角色组,如法官审判组、原告与律师组、被告与律师组、书记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等,便于学生进行集体讨论。教师可对每一组学生下达具体的任务,让其分头进行准备。(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使学生了解并熟悉庭审程序,可组织学生观看法庭民事审判的教学视频资料。在观看过程中,教师应详细介绍整个庭审流程,如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宣判阶段等,以及每一阶段应完成的任务。同时,给予学生搜集资料、讨论问题的时间,教师此时只需做一个旁听者,不应主动提供意见,但可以给予指导性意见,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3)开庭审理。为使模拟法庭的效果贴近真实的法庭审判,笔者所任职的法学院专门改装了一间教室作为模拟法庭,供学生模拟审判之用,并且配备了法官服、律师袍及法锤等装备,设置“审判人员”、“当事人”、“人”及“证人”席等。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由学生承担法官、辩护人、证人、书记员等职能,组织法庭审判、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指导教师应认真观察,及时记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程序是否遗漏或错乱、法律语言是否规范、法律知识是否运用准确、辩论逻辑是否清晰等。模拟审判结束后的总结模拟法庭审判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教学工作的结束。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庭审后的总结,让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对自己的表现发表意见,特别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确定、法律文书的拟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展开讨论。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指导教师可结合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按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等等。通过肯定教学成果、解决疑问以及指出不足,启发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才素质。以上是笔者针对日常教学中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的总结,希望能将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方式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法学专业教学环节中一种常态教学方式,注入法学本学专业的四年教学日程中,最终实现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前伸性”培养。
作者:李棠洁 单位:武汉东湖学院
关键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人才;课程设置;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专门院校里的法学院系,如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通常政法类院校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以培养理论型人才为特色,而专门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体现自身的特色,即要培养出专门、专业法律人才。本文仅就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谈本人之粗浅看法。
一、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要有特色、高水平,这不仅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高校自身的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人才为数众多,但高层次、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短缺却尤为严重,培养法学专才已成为大势所趋。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一)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纲要》还要求:“……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要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是当务之需。
(二)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2009年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北京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或离职量最多的10个专业,占本科失业量的44.0%。失业或离职者最多的5大专业依次是: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其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专门院校法学专业如果不根据现实的需要、改革课程设置,只能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剧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负担。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是市场经济的需求。笔者由于职业的关系每年都能接触到来自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触颇深:建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分不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医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竟搞不清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可想而知专门院校法学教育的失败。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也比较突出:税收案件中法官、律师不懂增值税发票;建筑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医疗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医疗常识……社会急需专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而专门院校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扬长避短,走专门化特色化的法律专才培养模式,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只有这样专门院校的法律专业才有生存的空间与市场的需求,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需求。
二、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不合理。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门、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不少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开设没有专业特点,基本上是人家开什么可我们就开什么课程。没有对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开设的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为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类、综合类大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其结果,专门院校培养的学生法学不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类及综合大学,专门、专业法学知识也没有凸显出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
(二)专业基础课程内容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偏轻。要做到专门院校法学专门化,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以财经院校为例,要打造特色财经法学人才,财经类基础课程应该纳入学科基础课程当中。比如,财经院校应当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纳入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范围之内。设想在没有开设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等学科基础课程或在所开课程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给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税法等课程,只能使学生掌握的法律规范与经济学理论相脱节。
(三)专门院校专业法学课程严重缺失。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本专业的法学课程作为开课的重点,开全专业法学课程。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可能凸显专业特长,又可使法学专业符合本专门院校的特点,满足于本专业的法律需求。但在实际上,各专门院校对本行业的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以财经院校为例,目前财经院校中,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设置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的财经类法学课程类别划分。各院校虽都开设财经类法学课程,但课程类别各不相同,有的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或任意选修课,还有的为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同时财经类课程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财经类核心法学课程开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在第三学期才开始安排此类课程。财经类课程没有结合相应的法学课程开设。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对策
(一)准确定位本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人才的培养需专门院校应该在办学过程中准确定位,一是学校类型定位。学校要根据区域、行业的需求,选准自己的定位。二是办学层次定位。如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热门,许多高校都争办这个专业,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持特色和优势,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三是在办学规模上要考虑把资源集中到学生培养、提高质量上。学科建设始终是学校的龙头,学校如何保持优势的特色学科,是学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内容。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意在经济、管理的学科交叉中寻找特色,凸显优势。
(二)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法学专业特点
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类院校应该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当调整适合本校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比例,使课程结构既科学、合理、相对稳定,又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应细化大专业下的小专业,体现财经特色的课程设置,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将限制性选修课作为专业方向课的学校,应增加其总的学分和学时,在总量上提升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
(三)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
为了培养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当有别于专门法律院校。笔者认为,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可分为通识课程、法学基础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这三大模块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选修课、必修课等,开课的次序、时间应当本着先一般通识课、后法学基础课、最后到专业法学课程这样的程序进行。具体对策如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不分院校、专业,所有高校必须开设的课程。比如,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体育、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外语、计算机等。对法学专业而言,为了给后续的法学教学打下基础,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也应当列入通识课程范畴。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这些通识课程划分为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都可作为学生的通识选修课;而法学基础理论、外语等则应作为通识必修课。同时对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除外语、计算机课可在以后学期根据需要继续开设外,其他全部通识课程均应当在大学一年级修完。
2.法学学科基础课
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除了要开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科核心课程外,还应开设司法文书、外国法制史、律师法、法官与检察官法等课程。这些法学学科基础课也可以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可将法学专业的14科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同时对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全部法学基础课程应当在大二全学年修完。
3.专业法学课程
如果说专业院校中通识课程和法学学科基础课程设置没有差异的,那专业法学课程将是打造法学专才的核心与关键。各专门院校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对本行业、部门法学人才的需要,设置法学专业专门化的课程体系。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开设并强化财经特色,以经济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作为课程开设的重点。可将经济法律规范划分为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法、经济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作为经济组织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各种企业法等。作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价格法、金融法等。作为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作为经济管理法包括会计法、合同法等。作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据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再做细分。比如,金融法,内容可含银行法、票据与结算法、担保法、保险法等。这些课程也可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授课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学期。其他院校可以结合本专业法学的实际需要选课、开课。
当然,专门院校要培养出专业法学人才,对策及措施还有很多,比如,论文写作和实习环节。论文写作应要求写本专门院校相关行业法律论文,医学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就可以围绕医疗法,而建筑大学的法学专业则可以建筑法为方面来确定选题撰写论文。毕业实习也应当有针对性的到医疗、建筑公司等单位实习……这样就能比较好的将所学专业与实践有机、有效的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不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晓本行业、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可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定位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而目标的实现重在课程设置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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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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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
15.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
16.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17.对出租车行业特许模式的经济学和行政法学分析
18.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
19.中国行政法学30年的理论发展
20.行政法学方法论之流变——基于公私合作的视角
21.2014年行政法学理论新进展
22.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之省思
23.中国行政法学三十年高影响论文之回顾与反思——基于主流数据库(1978—2008年)的引证分析
24.行政法学视角下中国政务微博的规范化管理
25.论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
26.从行政行为到行政方式:中国行政法学立论中心的挪移
27.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行政法学课中的运用
28.行政法学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29.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回顾与反思
30.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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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之变革、挑战与新世纪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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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新世纪中国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发展分析——放权、分权和收权、集权的立法政策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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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概念行政法学的传统、挑战及重估——以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要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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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关于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
47.第十六届海峡两岸(暨四地)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48.行政法学教学的现状与课题
49.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思考
50.构建以行政过程论为中心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以江国华教授编著《中国行政法(总论)》为例
51.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
52.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谈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
53.公权私法化、私权公法化及行政法学内容的完善
54.实证行政法学与当代行政法学的基本难题
55.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56.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
57.我国国家政策变迁与行政法学的新课题
58.行政成本的重构——基于行政法学视角
59.恩斯特·弗罗因德与美国早期行政法学
60.行政法学视野中的民营化
61.中国行政法学三十年研究述评
62.域外行政法学研究追踪(2013-2014)——基于Heinonline数据库的分析
63.经济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学中的应用
64.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模式及发展展望
65.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
66.宪法下的行政职权: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
67.论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以德国行政法律关系论为核心的考察
68.浅谈我国部门行政法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69.行政法学研究应如何回应服务型政府的实践
70.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反思与调整——基于法治国理念的变迁
71.行政法学研究的角色混同及其救治——兼论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学中的优先性
72.世纪之交的中国行政法(学)──我国行政法(学)的近况与发展趋势
73.社会保障的行政法学视角
74.谈俄罗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75.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学解读
76.行政法学科学性证成探微
77.论日本行政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一个历史性分析的视角
78.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阶段探析
79.地方本科院校“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研究
80.行政补贴概念辨析——WTO和行政法学的两维视野
81.探析新形势下地方院校行政法学教学改革
82.案例教学中的互动策略——现代行政法学课堂教学改革
83.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
84.中国行政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 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
85.《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方法之探讨
86.关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分析
87.“钓鱼式”执法之行政法学拷问及根治对策——以打击“黑车”非法运营为例
88.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探析
89.法学本科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
90.公共行政视野下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调整
91.行政法学的中国性问题思考
92.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93.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
94.案例教学法——《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新趋势
95.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初探——以案例教学法为观察对象
96.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97.谈我国行政法学的内涵与发展趋势
98.法国行政法学的形成、发展及其特点
99.行政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100.浅析我国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
101.体系与模式: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反思
102.行政法学的认知基础研究
103.论高校非法学专业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的目标定位
104.第十二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105.行政法学研究的创新——对2000~2003年行政法学研究的评析与期望
106.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研究述要
107.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是临时还是长效?——行政法学的视角
108.网络辅助下的高校行政法学课堂教学改革浅析
109.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
110.2007年江苏省行政法学年会综述
111.试论夏同龢的行政法学思想
112.论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本土资源及合理利用
113.行政法学研究诸方法之我见
114.从公共服务理论探讨行政法学的转型方向
115.关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
116.台湾行政法学中事实行为概念辨析
117.我国行政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综述
118.我国政府信息共享的现状、困境和出路——以行政法学为视角
119.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刍议
一、采用新型的法学教育方式
法学教育包含两个要素——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这两个要素又分为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三个方面,三方面的内容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它们的缺失会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质量。就专业知识而言,法学教育已经取得不错的成绩。
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确立了法学专业的16门核心课程,这也成为现在各法学院校专业知识授课的基本依据。与法学专业知识教学相比发展不平衡的是,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的传授并未找到真正的突破口。在课堂上教师倾向采用解释的方法来突出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缺失了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职业伦理的熏陶。
在当前培养以实践性为基础的应用型、涉外型、基层型法律人才的形势下,法学教育应该突破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模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情景体验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讨论法等,在教育环节着力推动学生对于经典案例、基本问题的研究性学习,在学习中发现问题,在问题中理解知识,在问题和知识中形成法律思维,掌握法律技能,获知法律伦理。使学生自发形成主动发现、研究、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最终推动学生实践操作水平的提高。基于此,新型的法学教育突破了传统法学教育的固有模式,在拓展思维视野、培养实践操作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构建科学的法学课程体系
以面向职业、面向社会为指导思想,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和个性化的培养目标,构建科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对于提升法律专业化水平,提高法学人才培养层次至关重要。所以在法学课程设置上,既应设置开放型理论课程体系,又应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开放型理论课程体系,应当包括法律必修课和柔性选修课,以推进个性化教育。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作为推进实践教学手段的改革可以做以下的尝试。
开设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教学。模拟案例来自于理论教学相关的实务案例。教学可以包含三个方面:模拟法庭、仲裁庭课堂教学环节;不定期的法庭现场观摩;参加各级模拟法庭大赛。
鼓励“诊所式教育”,推进高校与实务部门以及案件当事人合作。在案件中学生亲自负责法律咨询及案件诉讼等工作,让学生直接参与到案件审理,从而锻炼出职业素质优良的实务人才。
采用“案例式毕业论文设计”,案例来自法律实务或法院的案例汇编。学生的工作流程是:首选案例—过程设计—角色分配—毕业设计—演示答辩。最终的毕业论文则针对案例设计中的问题写作,以此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以实践教学为主的法学教育改革,还需要各层次法学院校进行创新、深入的探索,更需要院校之间的通力合作,以为法学教育成功应对社会发展和全球化挑战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作者:王星单位:山西农业大学
论文关键词 通识教育 专业性大学 法学
目前,不少综合性大学开始探索本科生的通识教育,要宽口径、厚基础。与综合性大学在通识教育领域开展得轰轰烈烈不同,专业性法科大学却反其道而行之,一些专业性法科类院校的学科设置更加精细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部门法学方向。不少法学院校在本科学生管理与培养中又进一步细分了法学学科,将法学学科区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专业,一些院校甚至还在经济法里再划分有国际经济法和一般经济法方向。那么,专业性法科大学究竟应当是向技能性、精细化发展还是向综合性、通识性发展?这一问题绝非琐碎细节,因为这关系到我国专业性法科教育策略的选择,关系到在本科阶段究竟有无必要设立越来越多的法学专门方向。又,假设搭成要进行通识教育的一致意见的话,在专业性法科大学开展通识教育又会面临哪些问题?
一、我国专业性法科大学开展通识教育的必要性
(一)法学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
尽管法学共同体认为,法律应成为专门化的知识,法律应成为独立于道德、宗教和政治意识形态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法学共同体要确保学科的相对独立性。不少法学院校也致力于将法学打造成为一门具有自己独特语言、独特思维方式和独特职业技能的封闭科学,法学学科正在努力和道德、政治、舆论、经济等保持适当的距离。但是,就算是学者们所论及的法学共同体之培养,也离不开通识教育为之提供一个共识性的基础。强世功先生在关于法学共同体的激昂宣言中就指出,尽管律师、法官、法学家可能有相同的法律知识、共同的法律语言,但是他们却缺乏共同的价值、缺乏共同的思维方式、缺乏共同的精神气质。大学的法律教育就需要为法律共同体提供这样一个共同的知识、信念和意义,通识教育多数能够履行这样的职能。而在之后的一次讨论中,强世功也认为法学院校应当推进通识教育,这种通识教育有助于法律共同体达成一个共识性基础。
(二)我国特殊的教育体制更需通识教育
与美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不一样,我国的法学职业者学科知识本就狭隘,其更有必要在本科阶段推行通识教育。虽然不少高校的法科专业分类只是专业名字的分类,其设置的课程、安排的师资并无差别,但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多少都会持有“本专业课程”还是“外专业课程”的观念,对非专业课程重视不够。而且,不少法科学生很可能从本科生到博士生都是在某一专业性法科大学所度过,其专业边界很可能是封闭的,只有少数法科学生会涉猎经济学、管理学、哲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而主动阅读自然自然科学的学生就更少。
毫无疑问,法学课程的讲授是专业性法科院校的重要使命,毕竟,如果一个法科学生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学训练,就很难在激烈的职业竞争中获胜。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法科学生毕业后不只是进入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大量法科学生会选择进入银行、证券、零售等公司企业,也有不少学生进入政府部门,本科四年所学习的法学知识在其工作和生活中所使用的比例可能远远低于其它学科。更何况,“不是懂得法律条文就可以当法官的”,需要人文和科学的一些很厚实的基础才可以进入到这个领域来。而且,作为未来社会治理重要的中坚力量,要应当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法科学生需要有较厚重的知识背景,还需要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为此,专业性法科大学的本科教育不能只限于传统法学的范畴内,而应当是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结合。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学本科教育“除为法律职业市场提供合格产品之外,还应当致力于培养具有良好性情的个人和优良政治观念的好公民,法律职业教育和大学通识教育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双重主题。”当然,提倡通识教育并非要否认专业教育的重要性,更不是如苏力担心的,要求现代大学培养的是像林黛玉一样多愁善感的小资。加强通识教育,只是要奠定学生坚实的知识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要使法科学生具有对当代问题的关心和洞察力,不应当将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对立。
二、专业性法科大学通识教育所面临的困难
进入新世纪以后,不少重点高校开始重新建构大学本科课程体系,强化通识教育,推进大类培养,以纠正专业教育的过度职业化。比如北京大学实行了通选课设置,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则实行了“1+3”,即一年通识教育加三年专业教育的本科生培养模式。对专业性大学而言,其学科划分更细,按理更有必要加强通识教育,但在专业性法科大学推行通识教育却面临着各种困难。
首先,受制于师资的缺乏通识教育难以开展。要使通识教育不流于形式,就需要卓越的师资队伍,所授课程既要能吸引学生,还要能够使学生学有所获。但与综合性院校各种学科师资储备强大而丰富不同,专业性法科大学学科有限、师资规模相对较小,能够开设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师群体要小得多。要非法学教师讲授通识教育,难以确保其授课和法学课程能够较好的衔接起来,更何况,要高校留出足够的编制引进高水平的非法科师资也面临巨大的挑战。而法科教师基本上是传统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其知识结构的缺陷使得法学教师难以胜任通识教育课程,要法科教师打破学科壁垒进行跨学科研究、讲授通识课程有相当大的难度。
其次,专业性法科大学通识教育面临着课程设置的困扰。不少大学的通识教育都包括了历史、文学艺术、科学、哲学等课程,比如哈佛大学本科生必须选修外国文化、历史研究、道德理性、文学艺术、科学、社会分析、数量分析等课程。但法科类学校本身就有法哲学史、法律思想史,部分课程和通识教育有部分重叠。而且,由于法学学科的生源主要来自于高中文科,大部分法科学生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知识结构里较为欠缺的是数学、逻辑、科学等学科,但是要让法科学生学习这些“理科”学科还有非常大的难度。不过,反过来也进一步证明了通识教育的部分课程在专业性大学更具意义,是对中学教育知识结构缺陷的一种“反哺”。
最后,通识课程的设置可能会加重学生负担。美国不少大学的通识教育课程是所有本科生前两年的共同主干课和基础课,国内一些高校也要求本科一年级学生全部学习通识教育课程,比如西南财经大学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全部归通识教育学院管理,进行集中学习。但是目前法科学生学习任务本已繁重,如果再开设通识课程就会进一步增加学生学业负担。以某专业性法科大学2011年新招收学生的课程安排为例,其教学计划要求本科生四年所学课程学生高达139个学分,这还不包括实习、论文、军训等。由于大四面临找工作基本没有安排课程、大三下学期开始准备司法考试学生选课较少。这意味着学生需要在5—6学期学完139个学分,至少48门课。每星期平均至少8门课。在这样繁重的学习压力下,如果再增加通识教育课程,会使学生不堪重负。
三、专业性法科大学通识教育的开展
就法学而言,其从来都不是一门封闭的学科,法学理论、法学研究都严重依赖于其他学科,不断从其他学科吸收新的观念和方法才能有所发展。法科学生在毕业之后无论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还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都需要储备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相关理论。但目前专业性法科类院校过于狭隘的课程设置阻碍了学生对其它学科知识的吸收,抑制了学生未来从事实务工作或者理论研究的视野。尽管在专业性法科大学开展通识教育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是由于通识教育对培养杰出创新人才、对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职业者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专业性法科大学依然应克服各种困难开展通识教育。
首先,改革课程设置。通识教育并非只是为了学生眼前的就业,而是为了学生一生的获益,是为学生成人这个目的服务。通识教育所讲授的学科领域涉及哲学、法学、心理学、医学、生命科学学、宗教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每个学生都应当对各个学科略有了解,进而激发其探索的欲望和创新才能,这也是世界著名高校之所以不断探索通识教育的原因所在。以法学院校为例,比如社会学训练能更好的促使法科学生直面社会现实,伦理学训练能提升学生的道德情操,哲学训练和经济学训练能锻炼学生的抽象思维。考虑到学科的重叠与法学职业的特征,专业性法科可以将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宗教学、自然科学史、人类历史等课程设为核心课程课,要求学生至少选择其中三门课程,其中大学一年级上学期应当全部开设通识课程。同时,可以在大学三年级时开设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跨学科课程,设置为公选课,规定学生必须选修其中至少一门课程。
其次,在师资配备方面,可以采取内部挖掘和外部共享的方式。毫无疑问,资深教授对本学科的知识掌握要比年轻教师宽厚得多,但由于之前学科背景的影响,他们对跨学科知识掌握也有所欠缺。相比而言,年轻教师更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他们更有激励与热情去开拓新天地。为此,应当结合资深教授和年轻教师的各自优势,鼓励年轻教师教师积极转型,在培养之后胜任通识课程的讲授。而在一些特殊课程无法自我挖掘的情况下,可以鼓励学生跨学校选课,学校之间实行学分互认。与此同时,应进一步赋以教师开课自由,引导老师开始跨专业课程,让学生具有更自由的课程选择权,鼓励学生选修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课程。
【关键词】体育科研方法 教学评价 档案袋评价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高职学生职业能力评价档案袋评价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1Y414)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2-0218-02
1.体育科研方法课程教学评价现状
体育科研方法作为高职体育院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之一, 教学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学生撰写毕业论文乃至今后对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和体育管理等领域各种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工具问题。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然而,相当多的学生在科研方法学习过程中感到选题原则、研究方法等学了一大堆,等到实际做课题研究和撰写论文时却不知如何下手,甚至于选一个“合适”的课题都困难,极大地降低了学习的效率,造成这种学生所学知识结构与实践脱节的原因之一是传统评价方式——分数是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这种用期末考试成绩评价的是学生对知识结构的掌握程度,而如何既能体现学生的科研水平高低,体现学生科研方法掌握的过程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与毕业论文撰写的过程,又能反映学生如何选题、如何选择样本、如何制定研究方案、如何具体实施研究计划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等,这些问题很难用一个量化的分数去评价,需要一个过程的判断和一些定性评价来对学生进行评价。“档案袋”正好能“系统的、有组织地收集相关证据,以监控学生在某一特定学科领域中的知识、技能与态度的发展。[1] ”
2.档案袋评价
“档案袋评价”又称为“学习档案评价”或“学生成长记录袋评价”,是指有意收集记录学生在某一领域、某一时期学习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以学生现实表现来判断学生在该领域中的进步过程、努力程度、反省能力、发展水平的一种评价方法[2]。档案袋最开始是各类艺术家和文字工作者将自己的作品等汇集起来用以展示和保留的一种工具,使人们对自己所作的事情的一种归纳和记录。
档案袋评价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美国,是为了取代传统的标准化考试的评价,以体现学生学习实际水平的评价方法,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评价”。引入我国后,得到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并将其不断运用到不同领域的教学实践中去,目前在基础教育中得到很快发展,在中小学活动性课程中应用较多,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比例较小。
档案袋评价作为质性评价方法之一,它具有强化过程评价、评价内容丰富、评价主体多元化、突出个性等优势,这种评价方式尤其适合以阶段活动为单位的综合实践教学课程。在5年多的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体育保健等专业的体育科研方法教学中,尝试档案袋评价取得较好的效果。
3.档案袋评价在《体育科研方法》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
《体育科研方法》课程特点决定其评价适宜采用档案袋评价方式。
就课程性质而言,体育科研方法课作为高职体育院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之一,旨在使学生掌握体育科研方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设计课题,掌握收集与分析统计资料的基本方法,从而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能力。重在操作与应用,强调学生学习的过程性,实用性、工具性、实践性、综合性兼顾。
就课程目标而言,学生通过完成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考查知识结构与实践能力是如何建构的,不仅检验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力,更重要的是检查学生对研究方法的掌握过程。
就课程主体而言,体育科研方法课程主体是学生,而非教师。课程的学习主体、参与主体、实施主体等都应该以学生为本。
4.档案袋评价在《体育科研方法》教学中的应用
4.1档案袋类型的选择
档案袋的类型有很多,根据体育科研方法课程教学目标,我们选用过程型档案袋,目的是为记录学生科学研究方法和能力成长发展的证据,使教师和学生双方及时掌握学习进展状况,描述和诊断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4.2档案袋主要内容
档案袋评价要求学生将自己活动过程中的各种材料不间断地收进自己的档案袋中。学生档案袋中所汇集的材料应该做到“是学生某一时期内所获得的知识、技能、能力的真实可见的呈现” [3],涵盖一项任务从起始阶段到完成阶段的整个过程。
对于高职学生来讲,体育科研方法课中所学的知识技能主要通过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形式体现,是学生科研方法学习过程与科学研究完成的主要证据。各种笔记、学生个人情况表、文献资料摘录、文献综述、研究方案、选择研究方法、样本设计、调查问卷、访谈提纲、观察记录表、实验数据、录音带、光盘、软盘、照片、视频、统计图、统计表、参考文献、教师指导记录表、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的草稿、初稿、修改稿、完稿……这些原始资料,既是完整呈现整个科学研究过程的真实记录,也为撰写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提供重要依据。同时,这些资料本身也是一种对教学活动的评价。
教师定期指导学生对档案袋的内容根据教学的需要加以整理、分类,编排次序和目录,以便随时查阅参考。
5.档案袋评价在《体育科研方法》教学中的作用
5.1有效地促进教育与评价的有机结合
传统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教学中,考试通常都是在一学期教学结束后进行,很显然考试与课堂活动相分离。学生在学的过程中,无法意识到自己在哪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和是否取得进步。档案袋中学生相关资料的收集是在教学过程中动态进行的,贯穿于整个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必专门腾出时间来进行评价。档案袋评价作为一种有效的评价方法,其评价的过程是与学习、教学过程同时产生和发展的,评价活动与教学过程是有机结合的。从这一点上讲高职课程教学中档案袋的应用既是一种评价方式,也是一种教学工具。
5.2注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档案袋积累学生科学研究过程中有关各种数据与信息,记录科研方法学习和掌握的过程,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使教、学与评价有机地结合起来。
5.3注重整体性评价和个性化评价相结合
传统的考试评价往往以统一的评价内容,统一的评价形式来对学生进行评价,忽视学生的个性和差异。档案袋的标准化程度较低,内容比较灵活性,在某种意义上 ,每个档案袋都是一个评定学生在科研方法课程教学中自我表现的个案,是一个非常具有个性化的资料库。
档案袋记录着学生在不同阶段的研究进度,反映着学生科研能力的形成过程和技能水平,教师通过科研档案袋全面了解学生科研方法学习的全过程,对学生整个的成长过程有一个整体的认识,通过前后比较看到学生科研能力的成长轨迹,评价会更加注重过程、突出评价的发展。
5.4注重教师与学生合作反思相结合
档案袋呈现的资料是学生自主进行收集的,这种记录为学生提供具体的成长见证,阶段性的档案袋整理和总结可以促使学生回顾学习过程,检查自己是否完成学习计划,是否达到学习目标,及时调整学习状态和策略,实施具体的改进措施。看到自己不断成长与进步的过程,也会看到自己的不足,学生的自我反思,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学生对自身成长过程的思考。
档案袋的内容成为教师了解学生的最基本的资料,通过档案袋信息的提取,任课教师能及时了解课程教学效果,了解教学活动各个环节的运转情况,随时对自己的教学态度、课程的设计、教学步骤与方法进行反思和总结,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档案袋”是课堂教学的产品,提供给教师与学生合作反思教学的机会,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6.结语
从我校5年多来在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体育保健等专业开设体育科研方法课程实践来看,学生做科研的水平确实不高,撰写的毕业论文学术价值非常有限,但学生在应用科学研究的方法一步一步地完成论文的过程中,它不仅提高了学生科研论文设计与写作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检查学生对科学研究方法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回顾和梳理了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并在实践中找到了真实的研究点而不是书本上的案例。学生完整地体验了撰写论文的过程,独立的做出属于自己的研究成果,过程体验收获是很大的。尝试着采用档案袋评价《体育科研方法》课程的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档案袋评价在高职院校教学中应用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诸多不足,例如由于每个学生的研究课题都是不同的,针对个性化课题所选择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统计图表、问卷调查等都不相同,教师和学生都要花大量的时间来一一沟通,有限的课时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指导教师学术水平参差不齐,指导五花八门,造成与主讲教师的要求相距甚远,学生往往不知该听谁的。
虽然档案袋评价面临很多困难,但随着高职院校教学质量评价改革的落实、质性评价理论的推广,“档案袋评价必将成为发展和衡量学生素质的一个有效而必不可少的评价工具”[4]。在高职体育科研方法教学中,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有效的评价手段,对档案袋评价在课程教学评价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更好的发挥档案袋评价在提升高职教学及促进学生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光扬.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档案袋评价方法[J].课程·教材·教法,2003,2.
[2]马海涛.美国教学档案袋评价述评[J].比较教育研究,2004,1.
[关键词] 陕西地区 法律教育与研究 边缘化危机 对策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20世纪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源流、转型与特点”(09JK254)。
当前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改革开放至今,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在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中,蓬勃发展且成果丰富。然而,繁荣背后更应该思考这样一种令人堪忧的现状:与东部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水平相比,陕西地区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并可能面临某种边缘化的危机。
1.政策变迁带来的教育产品滞销的问题
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的生源大部分是西北地区群体,为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专业素质过硬的法律人才。但自2002年国家实行国家司法考试以来,加之法学院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法学专业的就业率明显呈下降趋势。该变化的根本原因是:政策变迁导致社会需求转变,但教育产品的质量却无法及时满足新的社会需要。
首先,在2002年之前,国家未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各法律职业并不以经历系统的正规法律教育作为入门条件或任职资格。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只把任职条件规定在3年大专学历即可,相对来说法学本科毕业就很容易从事法律职业。但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后,陕西地区的司法考试通过率相对较低,很多法学专科或本科毕业生因未通过司法考试而被拒于法律职业门外。其次,大学扩招政策在提升大学入学率、扩大高等教育普及面的同时,却也为就业、教育模式转型等问题带来了挑战。如2000年-2003年陕西地区法学本科和专科的招生数量每年都呈40%的比例增加,但社会需求岗位并没有呈相同比例增长,相反,由于司法考试与法律公职相挂钩,最终导致法律教育产品滞销,法科学生就业形势相对严峻的局势。
2.教育模式和方法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束缚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发展的一大症结就是教学模式的相对滞后问题。单向度地教师讲授型、填鸭式法律教育仍旧是主流教学模式。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法科学生的适应性不强。而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如何在高等法律教育中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法学专业的学生既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质又能铸就其较为熟练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是当前高等法律教育的目标,也是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所面临着的挑战。从目前的教学模式改革的经验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是一种效果显著的探索。然而,目前除西北政法大学展开以诊所式法律教育和“双师制”教学模式为重点的教学模式改革以外,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院系的教学模式改革还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推进。与此同时,在贸易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世界潮流中,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模式还远远没有适应国际性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例如,以杰塞普(Jessup)大赛、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为代表的国际模拟法庭大赛日渐风靡,而能否参加并且在这些赛事中取得良好成绩,已经成为衡量和检验世界各国高等法律院校的人才培养能力和综合教育实力的重要标准。北京、上海和福建等发达地区的高等法律院校(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法学院等),都已经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中国香港等)高等法律院校学习,开设国际模拟法庭大赛课程,并制订完善的制度以组建、维持一只高质量的稳定的国际模拟法庭大赛参赛队伍。然而与此相对,到目前为止,陕西地区还没有任何一家高等法律院校开设专门的以建设国际模拟法庭参赛队伍为宗旨的课程,也缺乏相关制度安排来组件和维持这样的队伍。这种状况势必导致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在人才培养上落后于东部地区。
3.法学院校发展不平衡且学科建设不齐全
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法学院系的布局和学科建设两方面。
从法学院系的分布上看,陕西地区有18所高等院校设有高等法律教育专业,只有3所不在西安市,其余的都集中于西安市。这种地域分布的不均衡客观上加速了高等法律教育和研究的恶性竞争,并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陕西素有高教大省之称,但长久以来,陕西高等教育的布局客观上存在着“工强理弱文落后”的现象,在观念和制度上也影响了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从学科建设上来看,除了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外,整个陕西地区总体上缺乏呈现一定规模的体系化和结构化的法学博士教育。例如陕西地区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仅有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一家。而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是以学术研究为定位的高等教育的最高阶段,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同时博士又是知识的传播者和重要创造者以及优秀师资和科研人员的后备力量。因此法学博士教育的发展关系到未来法学院、整个法学教育甚至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体发展。[1] 陕西地区体系化和结构化的法学博士教育的缺乏,客观上制约了其法学研究和教育的优化和提升,也是使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和研究遭遇边缘化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陕西地区高校法学研究的边缘化
1.陕西地区法学研究并未真正找到探索研究特色
有学者尖锐地指出: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者自身主观能动性不足,还基本没有找到自己的区位特色和比较优势,使西北地区目前的法学研究处于十分尴尬的局面,而且有逐渐边缘化的趋势。[2]主要体现为简单重复北京等发达地区已经研究过的普遍而又重大的学术问题;或者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宏大叙事”标签化研究;或者是研究水平总体滞后。[2]换言之,在某种程度上,法学研究缺乏“本土意识问题”的现象是包括陕西在内的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一大弊病。而事实上,西北地区并非没有丰富的自身特色的法学研究资源。由于特殊的地域环境、社会和民族宗教历史传统的原因,西北地区有着无与伦比的丰富的法律文化研究资源。西北地区的基层民主法治制度、西北地区公民权利意识及其享有情况、民族或民间习惯法、少数民族保护、新疆建设兵团的法律地位等都是陕西地区法学院系的研究群体可以且能够做到有独创性研究的领域。问题的关键是塑造研究者的“本土问题意识”。 而且由于研究精力的有限以及调查机会的减少,使得陕西地区法学教育和研究很多时候是“在盲目地跟随其他地区尤其是所谓发达地区的法学研究中迷失了自我,导致了大量的低层次的重复研究。”[2]
2.陕西地区法学研究成果与相关地区之间的差距
陕西地区法学研究成果与北京、上海等地区相比差距很大,处于明显落后的地位。
(1)六省(市)法学论文数量统计分析
笔者选取了我国具有代表性的13种与法学相关的刊物,并统计了北京、上海、广东、湖北、重庆和陕西六省(市)法学科研人员从2005年至2010年之间在该13种期刊上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总量。① 从表一中的数据可见,2005年-2010年期间,陕西地区的法学研究论文比北京、上海、广东、湖北和重庆五个地区中的任何一个都要少。②北京地区的法学论文数量是陕西的13.8倍,上海地区是陕西地区的5倍左右,湖北地区是陕西的4.9倍,重庆地区是陕西地区的2.4倍,广东地区的论文数量是陕西地区论文数量的1.7倍。
表一:2005年-2010年六省(市)在13种期刊总数统计(单位:篇)
正如刘星教授所言:“法学期刊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媒介,甚至是其首要媒介,毕竟人们特别注意而且首先注意法学期刊表达出来的‘法学研究’,这种表达有着‘先锋’意义。”因为这两者之间是“合谋关系”,“法学期刊协助着法学研究,而法学研究支撑着法学期刊。”[3]法学期刊中的论文数量层面能够反映法学研究状况,表一中的数据显而易见地说明了陕西地区法学研究边缘化程度很严重。
(2)法学研究的影响力比较
以人大复印资料2009年高等院校法学学科转载量排名的数据为例③,2009年法学学科共被转载全文933篇,其中排名前20名的高校转载法学文章共512篇。
表二:2009年陕西、北京和上海地区高校进入《人大复印资料》法学学科转载前20名情况分析表
表二说明:①进入前20名的高校数量,上海是陕西(或者说整个西北地区)的3倍,北京是陕西的6倍;在前20名高校中,上海地区高校被转载的文章数量是陕西的2.9倍,而北京则是陕西的10.4倍。②从被转载文章量上看,北京在法学研究方面仍然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西北地区则最为落后。
化解边缘化危机的对策思考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状况和法学研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境和危机,为此,笔者尝试提出化解这些问题和边缘化危机的初步对策:
1.明确高等法律教育目标,革新教学方法
针对法学人才培养不足与人才滞销的问题,可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明确高等法律教育目标。高等法律教育究竟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法律教育专家或法律教育者们思索的问题。不同的教育目标就会有不同的法律教育方法和培养模式。20世纪80年代我国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开始复兴,法学界对普通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两类主要系统型观点:一是法律通才教育培养目标;二是法律职业教育培养目标。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培养目标,应该立足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放眼全国,以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产品为导向,培养出产品适销对路的法律人才,这既体现了法律教育的一般规律,又能有本区特色。其次,加快教学改革,以理论联系实际为指导,创办各种教学实验区,如西北政法大学所开展的“诊所式教育”。该教育模式依托现实的案件纠纷,由教师带领学生参与到纠纷的司法性解决过程中,包括案件分析、诉讼文书的撰写和出庭辩护等。实践证明该教学模式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教学效果的统一。另外,积极开设国际模拟法庭参赛队伍建设课程,从政策上和制度上鼓励和支持本地区的高等法律院校参加国际模拟法庭大赛,推动陕西地区对于国际性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力的建设。
2.完善人事机制,推动教育资源的交互式和分享式建设
陕西地区法学教师的流失原因有很多,首先,根本原因在于人事机制不完善。提高师资力量,是实现高等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保障。陕西地区为了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才能够建设一支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结构优化、相对稳定的高素质师资力量的队伍。稳定的教师队伍是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发展的基础,而引进人才是增强陕西地区法学院系活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师资力量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既要稳定现有教师队伍,又要引进高素质人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是稳定校内人才。不仅要通过人事制度创新,大力营造有利于教师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工作环境、比较体面的生活环境和宽松的学术环境,而且要大力培养中青年教师,提高其综合素质,应对压力繁重的教学工作,减轻高级职称教师的任务,使校内教师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其次是引进高素质人才。教师的流动是知识资本流动特征的反映,也是提高陕西地区法学院系师资力量的重要途径。根据法学院系的岗位需求,创造有利条件,积极稳妥地引进法学紧缺专业骨干教师,同时优化配置资源,合理利用师资力量。最后,推动本地区包括师资力量在内的教育资源的交互式和分享式建设。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该校有十几位教授兼职吉林大学和武汉大学等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系的聘任制博士生导师,那么,在陕西地区我们完全可以完善互聘、联聘制度,为陕西地区法学院系的师资队伍注入新生血液,激活公正公平的良性竞争机制。
3.培育法学研究的“本土意识”,提高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
首先是研究者自身“本土问题意识”的培养。这种“问题意识”是在对“本土”的法律实践进行观察和反思性批判的基础上所提炼的“问题意识”,其根本目标就是要回应该特定区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换言之,陕西地区的研究者应当以陕西甚至西北地区的法律实践为基础,形成自身的“本土问题意识”。而之所以要强调培养基于“本土”的问题意识,根本原因在于,在当前的学术研究领域的竞争中,必须发掘并形成自身的比较优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发现自身的研究区位优势和特色对于法学研究本身而言,是极其重要的。陕西地区法学学术区域的优势就在于其地理区域的特殊性,以及基于这种特殊性所产生的包括法律和政治在内的上层建筑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正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所在。而陕西地区的法学研究者对这种特殊性的了解、观察和把握无疑具有巨大优势。倡导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者能够有明确的“问题意识”,抛弃“宏大叙事”的作风,从更为微观和实证的角度看待特殊的区域性的法律问题,才会有原创性的,甚至结出意想不到的法学研究硕果。
注 释:
①这13种期刊是:《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现代法学》和《法制与社会发展》。
②统计发现:所在地区的期刊主要刊载本地的法学论文,比起非本地法学论文,本地法学论文的数量要占绝对多数。如《法学评论》和《法商研究》主要刊载湖北地区的法学论文,《现代法学》和《法律科学》分别刊载重庆地区和陕西地区的法学论文的数量远比其他地区多。
③数据来源: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i.
参考文献:
[1]沈四宝,袁杜娟.确立正确的法学博士教育培养目标[N].中国教育报,2007-5-22:012.
[2]王勇.关注我们身边的学术资源——边缘化处境中的中国西北地区法学研究及其前景[J].西部法学评论,2008,2:81-97.
一、明确我国当前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要构建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首先必须明确其培养目标,并通过这种培养目标来确定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等。[1]
(一)对于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许多专家学者对此定位不同,主要有
1、职业教育的定位。其主张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或者说中学后的第一次法学学位获得阶段的法学教育应该立足于职业教育。[2]
2、法学基础教育的定位。其认为应将培养学生道德情操,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这三项内容作为我国法律本科教育的主要目的。[3]
3、基础和职业教育的结合。其主张应该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基础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本位置上。[4]
4、定位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例如有学者认为新世纪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属于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和治国人才。[5]
对比分析以上几种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我们认为:
将本科定位法学职业教育可以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很好的衔接起来,使得法学教育培养目的更加明确,也可以为法律职业化、法律人共同体的构建奠定坚实基础。但在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系结构下,进行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存在以下条件的欠缺:
其一,法律职业者需要相当的社会经验与知识技能的积淀。其二,由于我国法学生的“年幼化”,因而在职业选择上还不成熟、清晰、明确。其三,法学生数量激增以及由此带来的较大就业压力和进入法律及相关职业存在的客观的准入难度等。
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为法学基础教育,很好的强调了法学基础教育的重要性,但我们知道法学基础教育是任何本科法学教育目标的应有之义,这一定位是将教学内容提升为教学目标,有混淆概念之嫌。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也不同意基础和职业教育的结合的目标定位的说法。
(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纵观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尽管各专家学者意见不同,众说纷纭,但蕴涵了一个一致的观点,即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的素质是非单一性的。王保树教授早年撰文指出我国十分需要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科技,人文,社科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因而,笔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接受国民一般高等教育的具备综合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具体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基本理论素养,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具备法律实践基本技能的初级法律人才,此外还能够在法学专业之外掌握一至两门的他学科他专业知识的拥有广泛而深厚的人文素养和高尚情操的高素质人才。
二、对传统复合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完善
(一)我国本科阶段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概述
1、双学位的教学培养模式。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各大学允许各专业的本科生选择一门本专业外的专业作为自己的第二专业,进行一定时间的学习,通过考试获取相应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即拿到第二学位。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法学第二学位教育就是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6]法学双学位应该包括法律专业的选择他专业的双学位,以及他专业选择法学作为二专业的双学位,但就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我们还是就法学专业的学生选择它专业作为二学位的情形加以探讨。
2、辅修制教学培养模式。即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另外一学科专业,修满规定学分,获辅修证书。[7]
3、选修课制教学培养模式。选修课制即通过跨学院选修课和全校性选修课,建立学科或专业选课模块,让学生自由选读。该模式是各大高校广泛采用,且学生受益最大的培养模式。
(二)各复合型法学教学培养模式之不足及对选修课制的完善
我国的法学二学位培养存在着的问题有:学制太短;二学位在就业市场上不具有权威性和竞争力;二学位学生一般只是对他专业基本课程的学习,对其进行实践技能的培训则欠缺,可以说法学二学位学生接受的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跨学科教育;学校和学生所付出的教育成本颇高。
就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而言,选修课制所存在的问题有:选修课程整体所占的学分比重偏低,课程开设的广度不够,教学管理松懈,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到堂率低,考核不严格等等。
所以应大力发展和完善选课制,提高选修课的学分比重,严格教学管理,作好学生上课的考勤,对不到堂上课的学生应当加以严厉处理;改革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不允许只是简单的论文形式的考核,禁止抄袭,规范学术。
三、为培养复合性法律人才需要完善课程设置
对于人才的培养,课程的科学合理设置无疑是最为基础的内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必然要求复合型的课程设置。
(一)增加国学作为必修课程
中国有其自己的经史子集,纵无决定中国文化的功效,至少已经渗入了中国的文化。圆通的中国教育绝不能疏忽中国的经史子集。[23]没有国学根基的文科类大学生(法学当属文科)是缺乏厚重文化底蕴的。由于其基础性,对该课程建议在大一开设。
(二)增加经济学和政治学以及社会学、心理学作为必修课程
经济学和政治学以及社会学的知识是进入法律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没有这些知识背景作为铺垫,对法律的理解或许就只能限于条文;而心理学的重要性体现在法律是行为之学,不探究人的内心,只探究人的行为只会流于表面。建议在大一大二时分别开设,其中经济学应多一些课时和学分。
(三)增加辩才学和法律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程
建议将辩才学安排在大二学年;将法律职业道德安排在大三学年,因为在前两年完成了大部分专业课的理论学习,而即将进行实习的时候,进行该课程的学习将起到一个良好的职业警醒和教化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职业,有其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是对人间是非曲直的权威评判,是对人们权利义务的终极定夺,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法律职业的这种特殊性质直接决定了法律人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8]总的来说教学内容安排方面应当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从具体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要防止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授成为枯燥的单纯的说教,学生上该课程成为一种必要的应景形式,还应对该课程进行除课堂之外的实践性教学。
笔者认为,对该课程应施行感动和警示两方面的教育,使学生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方式,笔者认为一个人的道德的高低(包括职业道德的高低)非纸面可以测试,但作为一门课程,按照正常的教学模式而言,在期末应当进行一次考试。就考核方式而言,笔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准则作为基础知识应加以考察,另外,还可以分组施行角色扮演,辩论等作为平时成绩加以考核。
四、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需改革本科传统法学教育方法
就跨学科跨专业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而言,需要改变传统教学方法,我们认为应当引进以下教学方式:
(一)双语教学
在有条件的高校可以采取。如采用英语和汉语讲授外国法、国际法等。该种方法的采用需要具有良好外语水平和专业水平的教师,也需要学生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因而建议对高年级采用。
(二)讨论式讲学
一般认为大学生具有自学的能力,因而就教材上的法学基础性知识学习完全可以通过自学的形式完成,老师需要做的就是在课前明确学习的重点、难点或布置论题、案例待下堂课学生讨论,如果讨论的问题较多则分配到个人,问题较少则可实行分组讨论,如分为两组实行对抗式辩论;老师在课堂引导讨论,提供解析案例问题的思路、视角、方法,最后给出参考答案,并总结。
(三)双师教学
这一教学方法在西南政法大学由行政法王学辉老师等予以实行过,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却是限于法学教学。借鉴这一方法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可实行不同专业老师同台授课,当然为避免戏谑和难以衔接,老师们事先要就授课内容很好的融合。
五、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其他方面
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法学专业课程学习与他学科他专业课程学习之间的关系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怎样处理好不同专业和学科之间的学习关系显得十分重要。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不同的同学有不同的有益的办法,但总体而言,不外将关联的二学科交叉学习融合贯通最为裨益,其实各个学科之间很多是相通的,正如杨振宁所言:物理研究到了最高的境界就属于哲学的问题了。
(二)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问题
我国大学教学注重理论传授,而在实践能力培养方面稍显不足。本专业如此,跨专业的学习存在这一问题会更加的明显。古人云:“君子之学,未尝离行以为知也必矣。”只有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生活实践才能够为学子所真正的掌握,才具有实际的价值和意义。因而在专业的实践过程中有意识的将跨学科的知识加以运用会更能够促进专业之间的融合,从而成为跨专业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三)跨学科跨专业的选择问题
在跨学科跨专业的选择上要坚持感性和理性相结合。即感性的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加以选择,同时也要理性的考虑到所选专业和课程与法学的结合程度,以及日后工作的需求等等。
(四)为营造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校园文化环境问题
现在的政法大学多属以法学为主的多科性大学,这类大学较综合型大学而言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则会有环境的局限性,因此应多加强不同专业学科同学间的交流,不同学校之间同学的交流,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环境,以促进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