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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鉴定报告

时间:2022-12-01 09:51: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分类鉴定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分类鉴定报告

第1篇

一、材料与方法

1.仪器与试剂:VITEK-AMS 60型全自动细菌鉴定仪及其配套GNI、GPI、YBC试验卡(生物梅里埃公司产品)。

2.试验菌株:1 025株本院1999.10.21-2000.3.3临床标本分离的菌株进行了Vitek- AMS鉴定,其中应用GNI 卡631例、GPI卡334例、YBC卡60例。

3.VITEK-AMS鉴定法:根据细菌表型特征,选择相应GNI+、GPI、YBC卡,严格按仪器操作说明进行,孵育后当仪器报告结果为UIO时,挑取生长对照孔(GPI卡第1孔、GNI+卡第3孔、YBC卡第24孔)悬液于非选择性培养基上重新分离,观察是否纯培养,若是,分别按同法及以下两法鉴定。否则, 经纯培养后重新上机鉴定。

4.双歧检索鉴定法:根据Vitek全自动微生物分析系统技术资料提供的双歧检索表,依生化结果检索至属或种。

5.常规鉴定法: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1]进行,并经API系统(生物梅里埃公 司) 复核鉴定至种。部分菌株鉴定依据文献[2]进行。

二、 结果

1.UIO 发生机率:总共1025株细菌鉴定中,共出现 UIO 44株,占4.3%。其中GPI卡334株,出现UIO16株,占4.8%;GNI+卡631株,出现UIO 24株,占3.8%;YBC卡60株,出现UIO4株,占6.7%。

2.UIO发生原因:在44株出现UIO中,9株(0.9%)为待检细菌不纯,3株(0.3%)为浊度不合要求,2 株(0.2%)为接种物孵育时间过长(超过48 h), 2株(0.2%)为超出试验卡鉴定范围(均为臭鼻克雷伯菌),1株(0.1%)为菌悬液不乳化(粘液型绿脓假单胞),其他如冲液时气泡过多,或其他原因不确定者27株(2.6%)。

3.处理:(1)9株不纯菌株,经纯培养后,重新上机,均能成功鉴定。(2)35株纯培养但报告UIO菌株中,18株(1.8%)可通过双歧检索法获得结果,并与常规分类法结果完 全一致。3 株(0.3%)浊度不合要求者经调整浊度后重新上机获得结果。 2株(0.2%)接种物超过48 h菌株,经重新孵育后得以鉴定。1株(0.1%)为悬液不乳化菌株经配制3个麦氏单位菌悬液,然后低速离心1~2 min(1 000 r/min),取上清液比浊并调节到所需的浓度后,得以鉴定。(3)余下11株(1.1%)菌中,仅2株(1株为大肠埃希菌,另1株为臭鼻克雷伯菌)不能从双歧检索表中查出 结果,其他9株(主要为洋葱假单胞菌、琼氏不动杆菌、木糖产碱氧化杆菌等),虽能从双歧检索表获得结果,但与常规鉴定法结果不相符合,或出现矛盾的生化结果,需增加试验项目,按常规鉴定方法及 API系统报告结果。

三、讨论

实验表明95.7%的临床分离菌株可通过VITEK-AMS正确鉴定,仅4.3%菌株无法一次性成功鉴定。细菌不纯是产生这部分菌株的主要原因(占近1/5),其他如待检菌菌龄、菌液浓度也是关系鉴定成败的关键。由于仪器本身原因(如对于罕见生物型、新种或不典型菌株无法鉴定)也不可忽视。正确处理这部分菌株,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实际应用自动化仪器时,必须挑取纯培养菌落,可提高鉴定率,对确认为纯培养而无法鉴定者,可通过传统分类法,参照双歧检索表能成功鉴定将近一半菌株,因此合理应用双歧检索表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辅助方法。但仍有占总数1.1%菌株需用常规方法或其他方法如API系统重新鉴定。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归档鉴定

即鉴定所接收的档案是否符合归档要求。鉴定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归档:

1.该案卷业务未办理完毕的。这里的业务办理指独立审批、办理的单项业务,如规划预审、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等;

2.资料不齐全的。即缺少该类案卷应包含的必要资料。如土地登记案卷缺少登记审批表、规划预审案卷无预审意见书,并且无任何有效说明文件等情况。

3.无保存价值的文档资料;

4.重复的文档资料。经鉴定属上述第1、2种情形的,清退回移交单位,待业务办理完毕或补齐资料后再行移交归档;属上述第3、4种情形的,由档案部门鉴定后销毁或作为一般资料留存。

(二)密级鉴定

根据文件材料标注的密级,案卷项目或图件资料的内容、性质确定密级。方法如下:

1.国家规定或保密局备案的项目,其相关案卷按规定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

2.案卷直接标注有密级,且未到解密期限的,该案卷为案卷,标注的密级即为案卷密级。

3.案卷中有文件,且未到解密期限的,该案卷为案卷,文件的密级即为案卷密级。如案卷中有多份文件,则案卷密级从其高者;

4.案卷中虽有资料,但归档时已解密的,不作为案卷;

5、经过统一脱密处理的图件鉴定时,不作为文件;

6.不属于国家秘密级的案卷,但无条件公开后会对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一般定为工作秘密级;经鉴定属案卷的,交由持保密工作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整理和归档。除保管外,其处理方法与非密文件相同。

(三)分类鉴定

分类鉴定是专业档案整理、归档最为关键和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卷保管期限鉴定、编页及档案著录信息填写等工作的正确与否。档案分类鉴定时,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及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划分,并遵循以下原则:

1.各分类中第一项综合类资料按文书档案处理。

2.确定分类时,应归到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如以挂牌方式出让办理供地手续的案卷,其分类应鉴定为E63(挂牌出让),而不是E6(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审批)或E(建设用地类)。

3.多项业务合并组卷的案卷(即一卷通)确定分类时,以最终的业务类别确定分类。如以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办理完供地手续后,其资料继续交由地籍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办结后整理归档时,其分类应定为C42(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而不是E63(挂牌出让)。

(四)保管期限鉴定

鉴定保管期限时,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二、整理

(一)修整

对案卷资料逐页进行清理,去除文件上易锈蚀的金属物,如订书针、别针、大头针等,并对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进行修复或复制。整理报纸时,保留所需内容当前版面的完整,其余版面可清除。折叠时将所需内容至于正面,并保留当前版面上方的报纸名称和日期。对过大文件进行折叠或裁剪时根据归档案卷的尺寸控制图件大小,并按照《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中的“有装订边的加长幅面折图”方法折叠,留出图件的装订边,露出图件题名。裁剪时不得损坏文件内容,并留出装订空间,最终保持与其余档案资料大小一致。

(二)排序

组卷、修整完毕后,对卷内文件进行排序。排序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卷内文件排序标准进行。保持单份文本材料的独立性。如《土地估价报告》,不得将报告内文件和图纸分开存放,应作为单份资料排列于合适位置。有两份或多份完全相同的文件资料时,保留(原件)一份,其余销毁。

(三)编页

按照整理好的顺序,以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顺序编写页码。页码编写于文件上方远离装订线的一侧。页码可使用打码器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碳素笔或碳素墨水。编页时,以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空白页不计。卷内文件目录和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码。

(四)编目

即编制档案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置于案卷资料前,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为297mm×210mm)幅面纸张单面打印或填写,格式需保持固定、统一。其主要内容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等。

(五)编号

即编制案卷档案号。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的档案号按照“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的原则编制。其中,连接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的是减号“-”(半角)。全宗号即立档单位的全宗代码。

(六)装订国土资源专业档案以“卷”为单位进行装订。各类材料排列的前后顺序为: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文件资料-卷内备考表-案卷封底。案卷封底使用与封皮相同材质的空白页。一般情况下,使用“三孔一线”进行线装。较薄的案卷可使用不锈钢钉装订,资料较厚、不利于装盒及阅读的,应分成几卷装订。装订时,目录置于第一卷封皮后,卷内备考表置于最后一卷封底前,并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分卷情况。A4幅面的材料,三孔之间的距离为9cm,装订线距离左页边2cm左右。装订时,以结实、整齐、不掉页、不压字、不倒页、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为原则。六、装盒整理装订好的档案在质检合格后按照档案号顺序装入档案盒。装盒时,不同全宗、不同目录的案卷不得放入同一档案盒。

三、入库

档案装盒后,即可按本单位库房管理规则入库上架。档案入库由库房管理员负责,其他档案工作人员协助。首次入库的档案进库前,必须由库房管理员进行入库登记,否则入库后即会造成档案遗失。八、档案修改及补件原则上,档案归档入库后不得更改其内容,但因工作需要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按以下方法执行:

1.档案形成单位提交需要修改档案资料的函(情况说明)及具体资料。在函(情况说明)中,应明确档案名称,说明修改或补充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2.修改或补充的文件材料核实后,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修改,不得交由补件人员进行。

3.修改或补件时,将修改或补件的函(情况说明)及补件资料按照归档排序原则置于案卷资料最后一页(即卷内备考表前),并按照要求整理及续编页码。

4.档案修改或补件时,不得对原始档案进行涂改,也无需对错误的资料进行替换和销毁,应保证原档案资料的完整。

第3篇

关键词:房屋鉴定、理解、认识、探讨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行业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重新建,轻管理”的误区,针对拟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相对完善、配套,但对于房屋鉴定方面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相对滞后,种类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鉴定与加固改造的技术标准体系。

由于房屋的结构和构造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呈现出各种的表现形式(沉降、裂缝、倾斜等)。房屋鉴定是根据相应的建筑结构及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依据现行的鉴定标准、规范,借助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对房屋的关键结构部位、地基承载力和结构部件的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测、计算、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下面就在房屋鉴定工作和学习中对其工作方法及特点一些理解与探讨,笔者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房屋鉴定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1. 房屋鉴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业中各专业的理论和实际经验,它要求鉴定技术人员熟悉结构设计及施工技术,并且了解自然状态对房屋的影响,在需要司法解决问题情况下,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2. 由于房屋的结构多样性,地质条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体现出的现象也千差万别,故房屋鉴定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表现在:同一个工程的鉴定报告,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同一个鉴定报告房屋鉴定不会出现在不同的鉴定项目中,要根据每个鉴定项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与判断,要从不同方面反复推敲;有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险,无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鉴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房屋鉴定工作需要上部结构、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

4. 房屋鉴定工作一般在出现损坏情况后进行的,房屋损坏过程是看不到,而只是从房屋结构的损坏情况,根据检测结果推断出房屋损坏过程中的情况以及损坏的原因。

5.房屋鉴定工作的责任重大,技术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房屋鉴定的工作,否则就会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汶川地震后我国很快的启动了对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继修订出台了一些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做为指导这一工作实施的法律依据,对既有建筑抗震与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特别是对于当前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还不能满足现阶段既有建筑鉴定及加固改造的实际需要,在内容、数量、质量上要尽快做到完善、系统、相互协调,让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鉴定工作。

二、房屋鉴定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可靠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可靠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 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建设部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 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三、房屋鉴定的基本方法

1. 传统经验法主要是以有关的鉴定标准、规范为依据,依靠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和必要的复核计算,然后凭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给出评定结果,它是以实际调查为准,对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进行经验评定,图纸规定的材质数据只作参考。

2. 实用鉴定法是在传统经验鉴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检测仪器和设备的应用,对于结构材料强度等有关力学参数采用实测值,并经过统计分析后再分析计算。在各项结果的评定中,均以原设计规范的控制条件为标准,经过分析提出综合性鉴定结论和对策建议,此鉴定方法适用于结构复杂,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鉴定法是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原理,采用非定值统计规律对房屋的可靠度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 房屋完损鉴定评级法是以房屋完损状态为标准的划分等级法,此方法将房屋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类。

四、房屋鉴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据各种作用所造成的损坏特点,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确定一种主要的作用及损坏原因。

2.对比分析法:将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来确定是与非。

3.参照分析法:将与所鉴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有相同损坏情况的类似房屋或构件作为参照,来确定损坏原因。

4.计算分析法:根据已经取得的荷载和材料的数据及资料,运用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对所鉴定的房屋结构和构件进行承载力和稳定性方面进行核算。

5.模拟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分析方法。

以上五种房屋鉴定的分析方法,在损坏情况较简单或为常见损坏时, 用一种分析方法就可确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原因和程度,当遇到较复杂的损坏情况或不常见的损坏时,一般都需要用两种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确定、判断或证明出房屋结构或构件损坏的主要原因。

五、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鉴定标准掌握也不相同,鉴定报告的格式、内容不统一、五花八门、结论分析简单、富于表面。

2.对鉴定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调查不清,资料收集不全,对无资料的老旧建筑所需的现场调查、检测、基础勘测等有效手段补充不足,导致鉴定的结论不全面、不准确。

3.对建筑材料强度等级检测方法单一,没有考虑与其他手段的结合,相关重要构件没有进行检测,导致得出的结论反映深度不够、验算不准,容易留下安全隐患。

4.对鉴定报告依据规范缺乏严格区分,不同结构形式采用相同方法进行结构鉴定及验算,会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5.有的鉴定报告只重视材料强度检测及单个承重构件的相关验算,而忽视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状不规则、刚度不均匀、结构体系不合理等问题,在鉴定报告中没有表述。

6.对非承重构件没有进行鉴定,出现易忽视的安全隐患。

7.忽视对既有建筑的基础承载力及变形是否满足结构的要求,对无资料的建筑没有补充勘 测等。

8.有的鉴定报告给出的鉴定结论模糊、不明确、表述不清楚。

9.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实现,在报告中没有体现。

房屋鉴定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鉴定过程中,不但要认真纪录、详细编写房屋的损坏情况,在进行损坏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鉴定结论时还要有科学依据,这个依据主要为实际依据和理论依据。实际依据为房屋损坏发生前损坏部位的纪录(包括:绘图、检测、照片或摄像),事发过程中的检测纪录,事后的模拟检测结果和记录。理论依据有相同案例比对、教科书或论文的相关定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的计算和论证,这样才使出具的鉴定报告准确可靠、经得起推敲。

参考文献:

1.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5.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第4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影响;探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一般来讲,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就是从委托和受理开始,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这个阶段的任务就是以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为主。通常都是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就是以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作为开端,到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鉴定缺乏公正性

首先,从管理模式上讲,其主要是以交叉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鉴定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建设主管部门,而法院以及司法部门确定造价咨询单位是否准入司法鉴定。其次,我国一些鉴定机构还没有进行相应的资质分类,鉴定人员水平也层次不齐,有些缺乏法律知识,甚至还出现代行审判权的现象。对于鉴定单位的选择通常都是随机选定或者是直接指定,所以,造成了公正性的缺失。通常都只是案件获得准许之后,鉴定机构都一律承接,不论案件复杂与否,或者是疑难与否,在案件审理中,一旦双方不能达到协商一致,则需要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进行指定,这时,一种方法是通过电脑随机选定,另一方法就是通过仲裁员指定或者是通过承办法官指定。但是这两种方法都缺乏性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缺乏规范化管理

造价鉴定工作复杂,再加上交叉管理,就会造成建设工程鉴定管理失控,各个部门缺乏应有的协同作用,责职不分,管理上极其不统一。另外,对于相关的纪律约束和执业规范还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使得在违纪处理方面缺乏威严性。比如:一些鉴定人员不仅接受了法院的案件,同时,也在私下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咨询,对双方的利害关系处理缺乏应有的界线,在没有专业的管理依据的前提下,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受到严重的不良影响。

3.缺乏明确的鉴定原则

对于任何一项司法鉴定工作来讲,其都必须保证科学性、公正性以及客观性,而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也不例外,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却严重违反了鉴定原则。比如:一些鉴定人员,在进行案件鉴定时,不顾当事人的约定,以人工费标准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为由,改为适用定额标准。又比如:一些司法鉴定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没有结合案情考虑,径自认定一方意见,就作出结论。

三、规范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措施

1.确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

相关的主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造价鉴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保证造价鉴定机构达到应有的咨询资质,加强对造价鉴定人的直接约束,同时,还可以分设一个分支机构,规范造价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加强责任的承担,在有效地时间内,明确相关的执业准则,保证其鉴定的合法性、从约性、独立性、公正性,实现鉴定过程以及结果的科学、公正、客观,当然,这需要各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改革委托造价鉴定方式

现行的委托造价鉴定方式,鉴定单位和委托单位之间都没有签订规范的合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责任、义务、权利三者之间的明确性。因此,要加强对当前委托造价鉴定方式的改革,为责任的追究提供重要的依据,通过合同的签订为约束,并在合同中设置期限约束,从而有效地规范鉴定结论。另外,对于合同双方的主体,要针对具体的情况做出具体性的规定,通过委托合同的方式,明确鉴定的目的、事项、权利 义务关系以及相关要求等,避免一些不必要问题的发生。

3.加强资质分级的设立,加强鉴定制度的规范

主管部门要结合经验能力以及单位人员,对鉴定机构进行分级划分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结合案件的实际需要,以不同范围进行鉴定单位的合理性和针对性选择,这样,一方面,既可以规范鉴定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另一方面,保证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达到预期的鉴定效果。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所要注意的问题

第5篇

中图分类号:R068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345-01

1.案例

1.1 简要案情

陈某,男,43岁,因“腰腿麻痛”经行“L4/5椎间盘微创消融术”后2月余发现L4/5椎间盘变性并脱出、压迫神经根,再行“L4/5双侧椎间盘开窗髓核摘除术”后出现大小便困难及障碍。

1.2 病历摘录

陈某因“双侧腰腿麻痛6年,加重半年”于2014年3月7日就医,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行“L4/5椎间盘微创消融术”治疗;术后2月MR检查报告示:L4/5椎间盘变性并脱出、压迫硬膜囊及双侧神经根。2月后行“L4/5双侧椎间盘开窗髓核摘除术”,随后出现大小便困难及障碍,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髓核融解术后马尾综合征。

1.3 辅助检查摘录

2014年7月29日超声检查报告示:双肾、膀胱、双输尿管超声检查未见异常;(反复多次)排尿后膀胱内残余尿量约15ml。

2015年1月14日尿流动力学报告:①排尿时间明显延长,最大尿流率降低;②膀胱残余尿量增加;膀胱灌注600ml时,无尿意,膀胱敏感度降低;膀胱灌注600ml时,嘱其排尿,无尿液排出,逼尿肌无收缩。

2015年1月14日下消化道动力监测报告:①肛管环内压力正常,收缩功能减弱;②模拟排便时,直肠推进力不足;③直肠粘膜敏感性降低。

2015年2月13日检查报告示:背神经诱发电位检查结果异常。夜间测定3晚结果:3晚无,平均硬度(50%),时间30秒。

1.4 法医临床检验记录

伤者神志清,对答切题。步行入室,检查合作。腰部腰围外固定。腰骶正中处皮肤见11.0cm×0.4cm手术疤痕。左侧提睾反射消失;右侧提睾反射减弱。括约肌收缩力减低,反射减退。双侧足背外侧、大小腿后侧感觉减退,鞍区感觉消失。

2.讨论

2.1 马尾综合征的形成机制

在脊髓圆锥以下的腰骶神经根称为马尾,马尾由L2-5、S1-5及尾节发出的共10对神经根组成。其中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等原因可造成马尾损伤,腰骶椎术亦可发生造成马尾损伤、但发生率很低(0.08%-0.12%)。马尾损伤后出现鞍区感觉、括约肌功能、三大障碍为主的临床综合征,称之为马尾综合征。

2.2 马尾综合征的认定

陈某2015年1月14日下消化道动力监测报告提示:肛管环内压力正常,收缩功能减弱;模拟排便时,直肠推进力不足;直肠粘膜敏感性降低。法医检验发现陈某括约肌收缩力减低,反射减退等。参照大便失禁的相关标准,认定其大便失禁成立。

2015年2月13日检查报告提示:背神经诱发电位检查结果异常,夜间测定3晚无、平均硬度50%时间及30秒,法医学检查见陈某左侧提睾反射消失,右侧提睾反射减弱。参照男子障碍的相关标准,可认定陈某功能中度障碍(器质性,神经性),属中度障碍。

2014年7月29日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反复多次)排尿后膀胱内残余尿量约15ml。2015年1月14日尿流动力学报告提示:排尿时间明显延长,最大尿流率降低;膀胱残余尿量增加;膀胱灌注600ml时,无尿意,膀胱敏感度降低;膀胱灌注600ml时,嘱其排尿,无尿液排出,逼尿肌无收缩。由此可见陈某2014年仍可自行排尿,但于2015年却完全不能排尿,且逼尿肌无收缩,不排除陈某2015年的检查存在不配合的可能性,不予采信。因此根据其最后一次住院时超声检查报告,其反复多次排尿后残余尿量为15ml,参照小便失禁的相关标准,认定陈某小便失禁的依据不足。

法医学检验发现陈某存在鞍区感觉消失症状。

综上所述,予认定陈某在腰骶椎术后并发马尾综合征。

3 结论

马尾综合征相对少见,发病率仅占脊柱病理的1%-5%,主要表现为鞍区的感觉、括约肌功能及障碍,但是因其发病程度不一样,功能障碍程度也会不一样。因此在遇到这种病例时,鉴定人员需认真进行体查、观察病人的各项反射及表现是否与其病历所记载情况相符。还需认真查看病历的各项检查,如消化道动力监测报告、尿流动力学检查及检查报告等,比对不同时间多次同类型的检查,对其病情进行连续性地动态观察;注意临床医生对于被鉴定人检查时是否配合及各项行为的描述,对当时病情进行一个静态观察;必要时让被鉴定人复查,或者观察一段时间,更好地了解被鉴定人各项功能的真实状况。在遇到怀疑被鉴定人“装病”时,宜用最好状态的检测报告作为定级依据,必要时可复查MR检查明确其马尾神经损伤及压迫情况。

参考文献

[1]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9:229-230

[2]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9:42-54

[3]谭俊铭,史建刚,贾连顺,等.马尾综合征的病因学[J].颈腰痛杂志,2009 (6): 534-537

作者介绍

谢剑捷,女,法医师,1987年出生,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研究。

第6篇

[关键词]地质档案;管理;利用

1、地质档案的特性

(1)地质档案形成的周期性长,区域特征明显

地质现象复杂多变,在通过各种勘探方法掌握工作区的各种地质现象后,最终形成报告,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所以,地质档案是地质现象的综合反映,它的形成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周期长的特点。

(2)地质档案内容广、综合性强

地质工作是一项多专业、多工种、多手段的综合性工作,它的内涵很广,诸如区测、普查、勘探、物探、化探、岩矿测试、水文工程、环境、各种矿产等等,相应地也会产生这样多的档案材料。

(3)地质档案利用广,具有持久性

广泛搜集、反复地翻阅利用已有的地质档案、地质成果,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踏勘,并结合工作的性质、特点、任务要求编制设计以指导工作进行,这在地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已成为惯例。这样不仅避免了一些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了工作步伐,而且通过对已有的地质档案的综合研究分析判断,已发展到寻找深部隐伏矿并渗透到人类生存环境保护工作上面。现根据地质档案本身的特点,浅谈地质科技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2、科技档案的基础工作为收集、整理、统计、鉴定等

科技档案的收集。我所档案管理部门经过十几年的摸索与实践,并根据《地质科学研究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形成了一套比较可行的、较系统的管理方法。具体做法是:明确一条原则,就是在执行、贯彻和制定有关科技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中,始终明确坚持执行集中统一管理地质科技档案的原则。按照有关管理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把处于分散状态的科技材料集中统一起来,维护科技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健全科技材料归档制度。如何在工作中贯彻和实现这一原则,我们具体抓了三个环节:

(1)地质工作开始前,抓住立项材料环节。立项材料是档案的基础,是项目审批的必备材料,也是项目验收的依据。重视项目准备阶段的立项材料收集工作,为科技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打下了基础。

(2)项目进行中抓住科技资料收集环节。地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原始数据记录、图件、材料等是整个地质原始档案的核心,必须作为中心环节来抓。我们根据地质项目工作周期长短不一的特点,请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定一人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把分散在地质人员手中的材料集中保管,使其具有系统性、准确性、完整性,这样做,是为今后科技档案的归档做好了充分准备。

(3)项目进行完,抓好验收环节。当地质项目完成后,科技档案管理人员要参加验收,以便对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进行鉴定。地质部门的科技档案实行由业务部门立卷的制度。由参加项目的地质科技人员按照《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科研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的文件材料,规格要统一,填写的《卷内材料目录》字迹工整、清晰,要注明科技文件的名称、作者、编写日期、保管期限和注明密级。左侧锁线。卷内文件材料要按其自然形成规律排列,保持文件材料之间有机联系。对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要进行全面的审查,这是保证归档项目质量的关键。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全面的科技材料。档案室要负责检查归档材料是否完整、准确和系统整理,否则,不予验收。

经过大家的努力,我所目前在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方面做到了项目组专人收集材料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认真把关,科技档案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审查,形成了比较合理的科技档案管理系统。随着科技项目的日益增多,我们正在加强管理力度,把科技档案工作做得更具体规范化。

科技档案的整理。有了齐全完整的档案材料,还必须进行系统的整理,给予正确分类。大体把科技档案分为五大类:即化学分析报告、选矿测试报告、科研专题成果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原始档案、复制本档案)、水质分析报告五大类。总体按专业分类、按时间顺序排列,每个专业除《总目录》外,还分别建立《分目录》。

经过科学的分类以后要进行整理编目工作,档案编目工作是档案整理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也是深入提示档案内容,全面开发档案信息的重要手段。为满足科技人员调卷的需要,而建立了查找性的检索工具,编制有《案卷总目录》《案卷分目录》和备考表。《案卷总目录》反映了建所以来,每个专业所有的科技文件档案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特征,其登载的内容包括:档案号、专业分类代码、顺序号、项目名称、归档日期、数量、备注。《案卷分目录》登载的内容包括(以地质勘查原本档案为例):封面、索引、分类目录。备考表记录资料的齐全程度,遗留问题,立卷人、审查人和归档日期等。

科技档案的鉴定。鉴定工作是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科技档案的价值,并根据价值的大小来确定保管期限,对失去保管价值的档案材料进行销毁。地质科技档案原则上都是按长期卷来保管。由其是实验测试数据和地质原始本档案必须永久保存。

科技档案的统计。统计工作指的是制定计划、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提高效率以及维护科技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具体措施。通过统计数字了解和反映科技档案的数量与质量,及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鉴定 规范 程序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6-148-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二条的定义可解释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建筑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对待裁决的建筑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完善鉴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来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经验,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1 接受委托

(1)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资质等级、业务能力水平以及与所鉴定的工程、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果所鉴定工程在本资质等级承接范围内,并且与所鉴定工程、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则可以接受委托,同时应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他鉴定人员。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手续后,应认真审查委托方所提交的各种材料之后,接受委托。无特殊事由的不得拒绝接受委托。

(2)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涉案金额或待鉴定价值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缴纳鉴定费,当事人提出减、缓相关费用等司法救助请求的,鉴定人员应将情况如实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办案法官,由办案法官按有关程序报批。

(3)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交鉴定费,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退回委托,并出具书面说明(说明退回委托的理由)。

2 资料搜集

建筑工程的隐蔽性比较强,而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一般是在工程完工以后才进行。这时往往隐蔽工程已全部或部分完工,其实际工程内容已经看不到,这就需要鉴定人员根据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进行专业分析,来判断工程的实际情况。另外,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复杂,这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个别性所决定的,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导致工程因个体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因此,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首先需要做的是应尽快了解案情,详细列出所需的各种必要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同时,鉴定所需的各种资料直接影响着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搜集鉴定所需的各种资料就显得尤为重要。

3 现场勘查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变更,为了更好地了解建筑工程的实体情况,做为一名称职的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师,有义务进行实地勘查,去现场了解情况,看工程实体与图纸是否存在差异。因此,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搜集好所有必要的资料后,主鉴定人应组织相关鉴定人员认真阅读委托人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认真分析涉案工程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现场勘查,若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确实不需要现场勘查,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应确定所需勘查的内容,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因工程项目的个别性、差异性及复杂性,鉴定人员一般情况下要到现场实施勘查;

(2)现场勘查时间应由鉴定机构提出并负责协调安排,法院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鉴定人员共同参加;

(3)要求参加现场勘查的各临场人员要有授权或委托;

(4)当事人经通知未到场及中途退出,需办案法官确认;

(5)对所鉴定的工程应进行详细全面勘查,听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及所表明的主张;

(6)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项目要逐一核实,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及询问记录;

(7)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图纸不清,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按图纸施工等有争议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并做好记录:

(8)现场勘查过程中,如鉴定人员发现施工图纸与施工现场有不符的项目,鉴定人员应进行实际测量,并做好相应记录:

(9)建筑工程鉴定人员应将鉴定资料中不明白或相互表述有矛盾的地方事前要做好记录,以便在现专长勘查时询问双方当事人。

4 答疑会

现场勘查之后,委托方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现场勘查答疑会,就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方提出的问题以及现场勘查所提出的问题请双方当事人给予解释并签字确认。对所鉴定内容,若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方应将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录清楚,答疑会结束时,要求双方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确认(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确认无误后按手印)。

5 确定鉴定方式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方在充分了解了案情、掌握了必要的证据资料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具体的鉴定方式。确定鉴定方式最重要的、最根本的依据就是委托方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依据国家、省、市现行规定进行鉴定。

6 工程量的计算及确认阶段

在确定了工程鉴定方式之后,鉴定人员应立即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工程量的计算及确认的准备工作。工程量确认的主要依据是委托方提供的各种合法有效资料;工程价值的确认主要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合同中标注不明确的依据现行相关定额及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等相关文件。该工作过程的工作量大,技术质量要求高,历时长,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属于关键阶段,鉴定人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不高估冒算,不压低成本,实事求是,根据现有的资料,做到对图纸的每一张、每一个细节均要认真研究,仔细计算,做到每一笔工程量及其价值均要有章可寻、有法可依。

7 新证据的补充

在工程造价的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可能还会搜集到新的证据。若双方当事人搜集到新的证据,应及时提交给委托方,由委托方转发给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8 提交鉴定报告

(1)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内容应当语言严谨、简练,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能产生歧义的语言。

(2)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报告复核制度,报告出具前应由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内部各级人员复核,减少差错的产生。

(3)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应由两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的工程造价人员签字盖章。

(4)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有时限要求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报告并确认无误后,应尽快将鉴定报告提交给委托方。鉴定报告应由委托方转发给双方当事人。

9 出庭

第8篇

Abstract: Project cost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s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engineering cost advisory service. Its program is complicated and difficult, and its professional is strong. I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judicial evidence chain.

关键词: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区别

Key words: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cost;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cedures;difference with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business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3-0258-02

0引言

建筑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的争议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国家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执业及行为效力逐步健全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为满足专业性技术的需求和对工程造价证据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对诉讼中工程造价的鉴定,应依法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应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2.1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2.1.1 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一般的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技术要求、结论性质大多是统一化的,无此程序。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2.1.2 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①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②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录,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③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

2.1.3 现场勘测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例如:笔者遇到一个案件,建设方与施工方关系十分紧张,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对施工方提供的现场签证一律不确认,一般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一般以双方(建设方与施工方)签字认可的资料为依据,而司法鉴定业务必须通过现场勘察,首先鉴定施工方提出的现场签证是否合理,将合理的内容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

2.1.4 鉴定记录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记录,有条件的,可辅之于拍照、录相等方式。鉴定记录不仅是鉴定结论形成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鉴定行为合法、规范的证明,对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有较好的说明意义。

2.1.5 听证勘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包含鉴定人两部分鉴定行为:一是鉴定人对鉴定证据资料的认定;二是鉴定人对工程造价技术规范的适用。根据公开鉴定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人确认证据及适用有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享有知情权,并可做出相应的主张和申辩,因此,鉴定人应以适当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这项工作内容。工程造价计算引用事实证据和适用技术规范的项目较为分散、繁杂,以听证勘误的方式进行该项程序内容较为适当。

鉴定人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技术工作后,应制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听证勘误报告,送交当事人进行听证勘误。听证勘误报告的内容与鉴定报告基本相同,对应公开的内容在听证勘误报告中均应体现,对技术报告与结果报告重复的部分可适当地省略。听证勘误报告的基本内容为:

①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均可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并进行听证、质证。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应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②鉴定人资质、资格;③鉴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④技术鉴定计算过程;⑤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说明。

听证勘误报告应同时报送委托方,以便对鉴定结论与委托内容是否相符、有关证据效力认定是否与庭审过程相冲突等及时进行协商、协调。

2.2 第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2.2.1 听证勘误的基本内容听证勘误是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的鉴定依据听证、举证、质证过程。听证勘误程序的基本内容为:

①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进行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②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某一项工程造价具体鉴定内容,提出听证要求,鉴定人应就这一鉴定内容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依据做出说明。当事人可对听证内容提出反驳或申辩。③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听证勘误报告具体鉴定内容的异议,并对其异议主张负有举证责任。④当事人对对方的异议主张进行申辩,并对其举证进行质证。

2.2.2 当事人异议的处理鉴定人与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听证勘误报告送达当事人后,鉴定人的观点已经明确,而且听证勘误程序主要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依据要求听证,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程序阶段的责任角色有所变化,对鉴定人把握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鉴定正确处理实体异议当然是问题的关键,但掌握程序上的一些原则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

①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鉴定权是委托方赋于鉴定人的权利。鉴定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主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主持鉴定权并不因当事人对鉴定行为提出异议而改变。②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应认真、全面地进行列举,并做必要的说明。③全面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④不与当事人辩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当事人分歧的实质体现就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后果。鉴定人在司法中充当“技术法官”的角色,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实质上会形成鉴定人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争辩的不对称后果,同时会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形成情绪的对立。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对行使司法鉴定权并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确定或影响意义,反而会形成“裁判”的误区。

2.2.3 对当事人的异议应逐条逐项进行答复根据召开当事人会议听证、异议、举证、质证内容,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逐条逐项的答复,并送交当事人。这既是保障鉴定公正性、对鉴定人鉴定行为的一项约束机制,同时也是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和结论的自我检验过程。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的答复应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报送委托方。

2.2.4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基本内容根据司法鉴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造价业务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称,鉴定内容;②案情摘要:记述合同时间、施工时间、当事人主要争议及主张等;③工程概况及工程造价界定;④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⑤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⑥工程造价鉴定的技术方法及分析过程;⑦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有关说明;⑧附件:工程造价计算书、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及答复、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质、资格、证书等。

2.2.5 出庭质证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异议,鉴定人当庭出示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对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新的鉴定证据、或委托方认定证据效力与鉴定人不一致,委托方要求按法庭认定效力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尽快做出补充鉴定结论;对委托方提出适用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人有权拒绝做出更正或补充鉴定。

3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区别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在工作程序、技术路线和实体问题处理上与司法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3.1 当事人的关系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的当事人双方关系一般不是对立关系,通常是建设方按照建设部的建设程序要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业务,审核过程中对不明确的事项可以提出,通过双方提供资料或澄清事实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而司法鉴定业务的当事人双方关系是对立关系,无法对不明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要求鉴定机构根据现有的所有资料,通过较高的鉴定技术水平,锁定一切合理的计算内容,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3.2 程序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的程序较为简单:接受委托-熟悉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合同或协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定价单,结算书等)-编写计算书或电子化计算书-与结算编制方核对-对疑义事项进行与双方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有需要进行踏勘现场-得出结算审核结论,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而司法鉴定业务的程序较为复杂:接受委托-查阅案卷-收集证据-现场勘测-鉴定记录-听证勘误-出庭质证。

3.3 技术人员水平要求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的技术人员要求掌握审核结算的方法,熟悉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规范、图集、标准、定额、计价办法、计算规则、管理条例等,而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不仅要求具备以上技术人员的全部能力和素质,而且要求具备司法鉴定的相关能力和素质,即司法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更高,更精湛。例如:在计算施工措施费时,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都是根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来计算,而司法鉴定业务一般没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这就要通过较高的鉴定技术水平,才能鉴定出合理的工程造价。

3.4 业务难度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由于当事人双方不是对立关系,因此计算工程造价所需要的有效资料齐全,各种设计图纸以外的项目都有明确的计算依据,例如:索赔及施工措施费。所以业务难度小。而司法鉴定业务由于当事人双方是对立关系,因此计算工程造价所需要的有效资料欠缺,各种设计图纸以外的项目没有直接的计算依据,这就给司法鉴定带来了难度。

3.5 业务程序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经建设方、施工方及工程咨询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工程咨询公司出具定案表即可,由财政支出的项目的工程造价还要通过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而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结论要由法官进行审查并做到:

第一,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出示主要是让有关当事人全面了解可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有关证据材料,以便使其有机会对此加以质疑和争辩,这是保障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必要形式。

第二,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有效的质疑,这是程序公正和确保证据有效的一种过程。在这种过程中,凡是当事人及其人对有关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时,法官应对有关鉴定结论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应决定由原鉴定人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另行选任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第三,鉴定结论应当由当事人进行辩论。这种辩论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9篇

关键词 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方法

中图分类号 S339.3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03-0060-02

为了便于各地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田间现场技术鉴定,2003年农业部根据《种子法》单独制定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各地具体工作中,要求必须遵循该《办法》,对其规定的田间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笔者在长期的基层种子管理工作中,经常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程序和方法的现场鉴定现象,根据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就种子生产事故现场鉴定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1 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充分进行前期调查,收集、固定证据

作为农业生产事故纠纷一方的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购买种子到出现生产事故后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大多数是一些口头证据,一旦生产事故较大,经销商很容易转移证据或毁灭证据。给生产事故的后期处理造成极大的困难,甚至容易造成大的群众集访事件,使种子管理工作陷入被动。实践中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收集、固定证据,为后期的生产事故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1]。

2 应当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保证在最佳时期进行鉴定,同时依据应合法

种子生产事故最初反映者绝大多数是农民,而且多数是纠纷群体,种子管理者一旦消极对待,极易错过最佳鉴定时期,很容易给生产事故造成无法定性,使纠纷升级。农业部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授权制定的《办法》,是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专门法规,进行现场鉴定必须依据《办法》规定。由于农业生产时效性很强,常出现各种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田间鉴定,因此《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对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6种情形。

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此时涉及质量纠纷不予受理;纠纷涉及的种子缺乏相关判断合同约定、质量判定规定和标准的,可不予鉴定(但常因各种原因作出鉴定结论而造成其他矛盾);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如某市农业委员会在小麦灌浆期现场鉴定农药造成授粉率下降的比率,作物收获后在田间现场鉴定损失程度,均属于在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按《办法》规定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情形可以拒绝鉴定[2]。

3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鉴定现场

《办法》规定,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在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到场。应当送达《到达鉴定现场通知书》,并由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告知双方当事人到达的时间、地点、不到达现场的法律后果。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缺失可以拒绝鉴定并制定文书。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只是现场鉴定的申请人,不是纠纷的当事人,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但如果当事人不到场,事故鉴定不能进行。双方当事人缺席或不全的情况下,做出的鉴定报告,容易出现异议,给种子管理部门造成被动局面。具体实践中,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生产事故鉴定时不通知事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到场的做法常有发生[3]。

《办法》还规定,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必须在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到场并配合鉴定工作,未到场或不配合鉴定工作应当终止现场鉴定。在鉴定工作开始前专家鉴定组有权利要求当事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如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审定公告、种子标签、包装袋、品种说明书、封样、购种凭据、田间生产记录。当事人必须提供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资料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定时当事人无法确认需鉴定地块和需鉴定作物,专家鉴定组根据规定,必须终止现场鉴定。

4 注重搜集农作物生产中的各类数据证据

《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等因素。《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根据有关种子标准、法规,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本着公正、科学、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年作物生长的气候环境因素,当事人的生产技术掌握运用能力,该批次种子检验报告,该批次种子的其他田间生长情况,需鉴定地块土壤化验报告等,为鉴定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避免因资料不全而不能充分考虑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从而造成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或鉴定结论的错误定性[4]。

5 田间现场鉴定的全过程和程序严格履行规定

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名单必须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而确定。申请人和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或更换鉴定人,有权对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人员提出所在的不同行政区域、专业结构等的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同意书》和《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和当事人,告知拟组成专家鉴定组人员的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单位、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工作年限等,并要求签收《送达回证》,交代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和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意,表示对专家鉴定组名单无异议。

在实践中,常未将专家鉴定组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事故一方当事人是事故发生地以外的人时,不征求、不采纳纠纷当事人意见,专家鉴定组人员全由生产事故发生地所在的行政区的专家组成,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和主观意志干扰,使鉴定报告缺乏公平性、公正性。依据《办法》规定,不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意见组成鉴定组从事的现场鉴定无效。应重新组织鉴定;无条件重新鉴定的,由组织鉴定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生产实践中,种子生产事故纠面积常常较大,鉴定的工作量也很大,要想在被鉴定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内完成现场鉴定,仅靠一个鉴定组和几个鉴定人是不可能完成的。应当按照鉴定需要,确定鉴定组和鉴定人的数量。在具体实践中,常因为经费不足和组织困难等原因,被鉴定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内经常连事故田块田间现场观察都做不到,更做不到现场的精确取样和田间鉴定。较常用的方法为,根据需要鉴定的数量、鉴定区的类别和农作物生长实际情况,计算出实际工作量,从而设计出鉴定组的小组个数、每个小组的成员数和成员的专业类别。确保生产事故的准确定性,确立生产事故鉴定的权威性,防止案件审理中因鉴定工作的缺失,从而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6 参考文献

[1] 魏建清,罗琼,何正仁,等.应用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情况解析[J].种子世界,2010(12):20-21.

[2] 姜雄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问题与对策[J].中国种业,2010(11):37,40.

第10篇

真诚地希望本专栏能对广大读者司法会计鉴定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真诚地希望广大读者踊跃提供案例,并对专栏的形式与内容及其质量、效果等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原文与批注

关于A某某涉嫌诈骗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文 号)

XXX检察院:

一、绪言

应贵院的聘请,对A某某涉嫌诈骗案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案情概述:X年X月至X月,A某某以能够买到X货物等名义,先后骗取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的购货款,用于A某某归还前欠等。

鉴定要求:检验和确认A某某骗取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乙公司购货款的数额及去向。

检材提供: A某某涉案的财务书证和案件资料,均由X检察院提供。

二、检验

(一)关于A某某取得甲公司X元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A某某以可买到X货物,取得甲公司B某某现金X元。X年X月X日,由于甲公司B某某未买到X货物,根据双方的事先约定,A某某通过乙公司开设在X银行的X账户,将X元(X元本金+X元赔偿金)划到甲公司B某某指定的庚公司开设在银行X的X账户(见附件一/1-2)。

2.经查,X年X月,A某某又以可以买到X货物为诱饵,并提供X收费单据的传真件。双方协议约定:由A某某供应甲公司B某某X货物,价格X元,协议签订时B某某先交X元;如果不能履行协议,A某某应在2日内把已收款项如数退回,并支付违约金X元(见附件一/3-4)。

3.经查,X年X月X日,甲公司B某某支付X元,并按A某某的要求,将汇票收款人写为丙公司。同日,A某某出具收到B某某X元的收据(见附件一/5)。

经查,X年X月X日,甲公司B某某又将暂存于庚公司C某某处的X元,作为购买X货物的货款付给A某某。A某某随即出具收到B某某X元汇票的收条(见附件一/6)。

4.经查,X年X月X日,A某某将甲公司B某某开给丙公司的银行汇票X元,经丙公司背书后,解入辛公司开设在X银行的X账户,归还A某某向辛公司的借款X元,尚余X元由辛公司退回庚公司,然后由庚公司C某某提现交给A某某(见附件一

/7-9)。

经查,庚公司账上反映,A某某用甲公司B某某支付的X元购买X货物的货款已存入庚公司,A某某从庚公司开出汇票X元和汇票X元解入已公司提取现金(见附件一

/10-13)。

综上查证,甲公司B某某合计付给A某某X元,结果未买到货物,A某某不但未按协议退回货款,反而将上述货款用于归还其前欠。

(二)关于A某某取得乙公司X元后归还X元、尚余X元未归还的查证

经查,X年X月X日,A某某以可以低价买到X货物为诱饵,乙公司D某某就开出收款人为已公司#X的银行汇票X元,预付库存汽油款定金。A某某随即出具收到X元银行汇票的借条(见附件二/1)。

经查,同月X日,乙公司D某某又带来收款人为壬公司的银行汇票X元交给A某某。A某某将上述银行汇票解入壬公司开设在X银行的X账户,A某某随即出具收到乙公司D某某带来的X元银行汇票的收条(见附件二/2)。

经查,X年X月X日,A某某收到乙公司开出的收款人为庚公司的银行汇票X元,解入庚公司开设在X银行的X账户,A某某随即出具收到乙公司汇给庚公司X元汇票的收条(见附件二/3―6)。

经查,A某某从乙公司取得上述X(X元+X元+X元)后,解入已公司X元,解入壬公司账户X元,解入庚公司账户X元用于归还欠款。

经查,因低价买汽油未能成交,A某某于X年X至X月先后归还乙公司X元、X元、X元、X元,尚有X元(X元―X元)未归还乙公司(见附件二/7-8)。

(三)关于A某某取得丙公司X元、丁公司X元、戊公司X元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X日、X日,A某某以可低价买到X货物为诱饵,丙公司E某某付给A某某X元现金,A某某出具了收条(见附件三/1-4)。

2.经查,X年X月X日,A某某称:以庚公司的名义,已垫款买到X货物,并提供了购买收X货物的收费单据的传真件(见附件一/4)。X年X月X日、X月X日,G某某分2次将X元现金交给A某某。A某某随即出具收条。其中解入J某某开设在X银行的信用卡账户的X元(见附件四/1-3)。

3.经查,X年X月,A某某以可低价买到X货物为诱饵,戊公司K某某付给A某某X元柴油款。A某某出具了收条(见附件五/1-2)。

三、鉴定结论

A某某以购买X货物等名义,取得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货款X万元,A某某只归还乙公司X万元,尚余X万元被A某某用于归还前欠。其中:

(一)X年X月,A某某以可以买到X货物为诱饵,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书,甲公司合计付给A某某X元,结果甲公司未买到X货物,也未收回X元。A某某将X元用于:归还辛公司X元,提取现金X元,归还癸公司X元。

(二)X年X月至X月,乙公司合计付给A某某X元购买X货物。X年X月至X月,A某某只归还乙公司X元,其余X元未归还。

(三)X年X月至X月,A某某以可低价买到X货物等为诱饵,丙公司付给A某某X元、丁公司E某某付给A某某X元、戊公司付给A某某X元。

鉴定机构名称及盖章

高级司法会计师:

司法会计师: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X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本案嫌疑人A某某,于X年X月至X月,A某某以各种名义取得多家公司或个人支付的货款X万元,归还了X万元,其余X万元用于了清偿其前欠他人的债务。

二、审查情况

审查中发现该鉴定结论文书存在下列情况:

(一)未对同一涉案会计事实进行复式检验

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不同于审计报告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对同一涉案会计事实进行复式检验,即一笔收支应由同一方或不同方的两份或两份以上涉案会计资料证明,而该鉴定的检验大部分采用的是单式检验,即一笔收支未以多份涉案会计资料证明。

(二)大量使用笔录等言词材料

对于一部分涉案会计事实,该鉴定检验中还大量引用了须经日后法庭审理方能确信的笔录等言词材料,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显然超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对象范围。

(三)未进行论证

作为一项司法会计鉴定,该鉴定没有对其所检验的检材进行必要的论证,直接作出了与检验内容重复的鉴定结论,对其所选检材既没有确立来源的合法性,也没有排除可能存在的或然性,因此无法让人确信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三、审查结论

即便鉴定结论能够与侦查结果相互印证,但因使用的方法不是司法会计鉴定所应使用的正确方法,该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充其量只能算是简单的查账报告。

审查人:

日 期

注:

批注[y1]:仅写“司法会计鉴定书”即可。因为文号是以“司法会计鉴定书”连续编号的,若以“某某案司法会计鉴定书”编号的话,永远只可能是第1号

批注[y2]:一是最好讲明收到了什么检材,便于规避鉴定风险。二是最好应将检材的分类方法交待一下,告知什么检材是怎么编号的,什么检材又是怎么编号的,便于阅读者在阅读每一节检验时能知道鉴定人的检验依据是什么

批注[y3]:检验采用了叙事的方法,叙述案件事实的情形,而不是描述被检验涉案会计资料的特征。这可能是受

“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委过程是财务活动,并属于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观念影响。事实上,案件事实的原委过程是侦查人员调查的对象,涉案会计资料很难反映周全,本处的叙述依据无非也就是侦查材料

批注[y4]:这是些什么检材?前面没交待清楚检材是怎么分类的,因而在此读者看不出检验(亦即叙述的情形)的依据究竟是涉案会计资料还是言词材料。若是依据言词材料描述的话,在此检验中出现不太合适

批注[y5]:第一,本鉴定的检验与结论均是从一个叙事的角度出发,因而两部分的表述是重复的,无非是归纳与被归纳而已。第二,由于没有论证,结论的说法有无涉案会计资料依据,没有说服力。此番表述更像是办案人员的结案报告

批注[y6]:在未成为国家统一的正式技术职务资格前,不宜在此用“司法会计师”。也有见用“注册会计师”的。其实,仅需用“鉴定人”标注即可,并注明由国家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鉴定人证书编号

第11篇

根据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鉴定质量,经研究决定自年6月17日开始至8月20日对全市“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现就开展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司法部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从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整改不规范执业行为入手,全面检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情况,进一步推动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努力实现“三个明显提高”、“三个明显减少”工作目标,即: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鉴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鉴定质量明显提高;违规违纪执业行为明显减少、鉴定活动不规范问题明显减少、投诉案件明显减少。

二、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主要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以规范执业活动为重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执业资质。结合延续登记工作,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资质进行规范,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名称、住所、仪器设备、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人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规定条件。

(二)执业活动。落实“八个公开”情况,即:名册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和执业监督公开;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问题;是否存在违反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问题;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问题;是否存在高收费、低收费、私自收费、变相收费等问题;是否存在与委托人和当事人不正当交往,影响司法公正问题;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据、作伪证等违法行为;档案管理是否存在不规范问题;是否存在无法定原因不出庭问题。

(三)制度建设。鉴定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受案登记、鉴定实施、回避、保密、鉴定材料管理、三级审核、鉴定人出庭、投诉处理、过错责任追究、执业公开、文书签字签发、文书送达、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情况。

(四)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鉴定机构是否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并通过;是否开展认证认可,仪器设备和技术效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五)投诉处理。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立投诉处理内部管理规定,对投诉案件是否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对转办的投诉案件是否认真配合调查,及时写出情况报告,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处理。

(六)教育培训。是否按照《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实施意见》和《年全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对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教育培训的处理情况。

三、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方法及步骤

(一)机构自查自纠阶段(6月17日至6月21日)。各鉴定机构按照部署要求,对本机构进行自查自纠,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分类梳理建立台账,认真剖析,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二)机构互检阶段(6月22日至6月30日)。在鉴定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市局抽调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对各机构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情况,进行实地互相检查。按照《市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规范执业专项检查评分标准》(见附件)的要求进行量化打分,做出评定:评定标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95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达标,不满70分为不达标。同时,对案卷和鉴定文书评查,采取评议方式,对每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事项至少抽查10份案卷(年度),重点检查委托书、协议书和鉴定报告。

(三)市局检查阶段(7月1日至8月20日)。市局在各机构互相检查的基础上,对各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查出的问题和整改、处理情况,把各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是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建设,规范执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的客观需要。各司法鉴定机构一定要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要按照省厅和市司法局的整体工作部署,统筹部署,科学安排,把各阶段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不弄虚作假,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确保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关键在于领导。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的实施方案,使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整个过程有人管,具体工作有人干。

第12篇

[关键词]文物档案管理;计算机;信息化

一、文物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文物档案是直接记录和反映国家在重要文物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文物档案管理的内容与一般专业档案管理的内容有所不同,具备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研究价值高等特点,所以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防止文物档案毁损、丢失。在文物档案管理中,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物藏品的历史资料

有关文物来源、流传经过的原始记录和采访记录;文化发掘报告、采集记录、铭记题跋、鉴藏印记;书画作者的小传、工艺制作记录等。

(二)文物的鉴定资料

文化鉴定意见、定级记录;使用先进的鉴定方法、鉴定仪器对文物藏品进行鉴定的检测报告、化验报告、分析报告;专家学者对文物作者、时间、真伪做出的鉴定记录。

(三)文物藏品的研究资料

文物专家学者在科学研究文物的过程中所发表的专著、论文、铭刻拓片、图录、丛书目录索引、研究文摘等。

(四)文物藏品保管的资料

在对文物藏品采取保护措施时,如灭菌、除锈、消毒、防虫等过程中所使用的药物、方法、效果等情况的记录;文物藏品出入库记录、保存现状记录;对文物藏品修复、复制的承制者、修复部位、时间、工艺流程、使用材料等方面的记录。

(五)文物特征记述资料

对文物的时代、产地、色泽、质地、数量、完残情况、重量、尺寸、特征描述、用途等方面的文字记述,以及有关文物的拓片、照片、纹饰、器物绘图等方面的影像资料。

(六)其它资料

在意外事故中,对文物损毁情况的领导处理意见、有关批示的原件、原文、复印件,这些资料是文物藏品原始记录的重要依据。

二、计算机在文物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一)建立文物档案管理数据库

档案整理是文物档案管理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也是较为繁杂的一项工作,在应用计算机进行文物档案管理时,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尤为重要。通过数据库的建立能够极大程度地方便档案整理工作的开展,只需要按照文物档案的类别将其录入到计算机中,再将生成的新档案添加到数据库中,整理工作便基本完成,与传统的文物档案整理相比,计算机数据库的应用使整理工作变得非常简单。数据库的建立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档案整理分类。由于文物档案的整理分类具有一定的学科规律,故此在建立数据库的过程中,应当咨询相关方面的专家,通常可根据原有的文物档案进行分类;其二,档案资料录入。由于文物档案涉及的内容较广,所以应根据不同的内容选择不同的录入方式,如声音、图片、影像等可借助专门的设备进行录入。

(二)建立档案资料检索系统

对文物档案进行检索和查询,是体现文物档案用途和价值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建立文物档案资料检索系统能够使检索和查询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也使文物档案的应用更加开放和广泛,研究人员只需要在计算机上输入想要查询的内容,如文物名称、出土时间、年代、出土地点等,便可以借助检索系统找到与之相关的资料,如文物藏品卡片、藏品档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等,这给研究人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既节能了时间,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最为重要的是延长了重要文物档案的使用寿命。例如过去档案的载体一般为纸质卷帙,这些载体又面临着最终消亡的结局,文物的信息生命依然存在巨大的风险。计算机在档案中的应用,扫描和复制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三)实现文物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文物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创新,并建立健全责任风险体制和目标管理机制以及相应的激励制度,借此来促进档案管理人员逐步向专业型转变,以适应新形势下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对文物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强化,并加大后续监督管理力度,推进文物档案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此外,应当建立并完善文物档案网络查询功能,以档案开放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并以现有的档案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起一个完善的档案信息平台,定期对特定人群以及社会公众开放,借此来实现文物档信息资源共享,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文物档案的价值。

(四)创新文物档案管理方法

文物档案管理人员应立足于实际,增强文物档案管理的主动性,利用计算机技术创新管理工作方法,推动文物档案管理良性发展。文物档案管理部门可建立重点文物档案网络监督系统,以档案室为中心,以相关单位为网点,不断扩大文物资料的收集范围,提高文件材料质量。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文物资料收集办法,利用网络监督系统监督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从而确保文物档案资料收集完整。计算机技术创新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文物的输入分类建档工作。

三、结论

总而言之,利用计算机实现档案管理文物是极为宝贵的历史遗产,而文物档案是全面、准确反映文物相关情况的重要资料。由于文物档案涉及范围广、内容复杂,为了提高文物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文物档案资料安全,提高文物档案利用效率,应当将计算机技术引入到档案管理工作中,以满足信息时代下文物档案事业的发展需求。实现档案电子信息化、必需有高素质的人才,能够掌握和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设备。而高素质人才是实现这一要求的保障。文物档案工作者要进一步对现代化管理作深入的研究和不断的创新,以信息化促管理,努力实现文物资源的全社会乃至全人类共享。这将是计算机在档案管理应用中的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